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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6号),经研究,现就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自2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二)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三)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租用科技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
一、资格认定
(一)认定部门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认定事项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本条第(一)项前两款所述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减免税申请及审批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四)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
减免税审批部门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仅作书面审核确认,但在日常检查或稽查中发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有误的,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9号)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理。
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本条(二)、(三)项减免税申请时,可就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等问题,请求当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予以审核认定。
三、退税减税办法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以后月份减征。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本年度减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纳税人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或减征本月的营业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二)所得税
1.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原福利企业在20**年1月1日至20**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年1月1日至20**年7月1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
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年1月1日至20**年7月1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6
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规定计算,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
3.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次政策调整情况,按有关规定调整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数额。
四、变更申报
(一)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按本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
(二)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监督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年审制度,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五条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当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在征管软件修改前,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要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动态掌握纳税人年度退、减税限额及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
大家好,2007年以来,在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和财务审计工作重点,团结奋进,真抓实干,在全体财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获得了“威海国税、地税诚信纳税企业”、“内审先进单位”、“诚信信贷企业”等多种荣誉称号,争取财政到位资金11136万元,五诸河流域专项资金400万元,世行到位资金2000万元,圆满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和集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认真履行了部门工作职责。主要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抓职能发展。一是从工作的思想认识上提高,针对财务审计人员比较安于现状、缺乏竞争意识和危机感,看问题、做事情缺少前瞻性的特点,强化管理意识。使财务审计人员深知财务仅仅作好核算是不够的,管理跟不上核算的再细也没有用,核算是基础,管理是目的,在作好基础工作的同时要提高管理意识,要求财务审计人员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如对每一笔经济业务的核算,在考虑核算要求的同时,还要考虑该业务对公司的现在和将来在管理上和税收政策上的影响问题,现在考虑不充分,以后出现纰漏就难以弥补。二是从内部管理制度报表资料上提高。即结合考核办法,对内部管理报表的格式及内容进行适宜调整,符合管理要求又要满足内部考核需求;建立成本费用明细分类目录,使成本费用核算、预算合同管理,有统一归口的依据;修改完善了会计结算单,推出了会计凭证管理办法;设置资金管理办法,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公司进一步规范目标化管理提高经营绩效,统筹高效的运用资金,铺下良好的基础,从而在职能管理上迈出一大步。
二、抓制度建设。制度属于企业的硬性管理,任何成功的企业无一例外的有其严格的规章制度。今年以来,财务审计部内部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管理等多方面规章制度,并深入了解各公司实际情况,与报帐员进行交流,进一步完善了业务报销流程。为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推进,建设财务管理内外环境尽了我们应尽的职责。
三、抓团队建设。财务审计部门的力量相对薄弱,一方面将对人员重新组合搭配,进行高效有序的组织,另一方面继续加强培训,使员工真正做到驾熟就轻,工作严谨、作风廉洁、认真细致。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精神,坚持做到三个满意:“让客户满意、让员工满意、让各部门主管领导满意”,建设一支团结向上、公正廉洁的财务审计队伍。
四、抓基本职能。首先,作好资金调度和信贷工作资金对于企业来说,就如“血液”对于人体一样重要。今年工程建设全面铺开,各经营管理机构逐步建立,新员工不断加盟。资金需求日益增加。公司承受了巨大的资金压力。我部根据工程建设和公司发展的要求,规范集团经济运行秩序,加强各分、子公司的资金管理,降低和杜绝资金的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全部纳入结算中心统一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切实履行职责,管理好各个环节,尤其在今年所有的物资全部集中支付的前提下,坚持灵活运用原则,充分发挥资金时间价值,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并与银行密切合作,将沉积资金采用“协定存款”等方式,提高公司存款资金增值率,资金的成功运作保证了公司的正常运转,更是继续树立了集团公司“诚信信贷企业”的良好形象。作好税收管理工作。认真学习税收的相关政策,在每一笔经济业务发生时都仔细思考,积极办理了有关房产税、土地税收减、免工作,并由此得到地方税务局准予减免56.78万元的税收减免批复,为集团公司取得了实质性的经济收益。作好财务分析工作。深入开展经济活动分析,不局限在帐面上的说明分析,作好日常财务分析资料的收集,对支出预算、开支计划、资源分配提出合理化建议。作好审计工作。07年我们将审计工作重点放在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国债项目决算工作上。积极跑施工单位、财政部门,中介机构作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数据的整理和报送工作,目前共计报送财政部门工程竣工财务决算7份。另外对于电力工程审计,以前由于行业问题,所有电力工程都按对方的预算交费。今年,在生产发展部设备科的大力协助下,我们对所发生的所有电力工程进行审计,在电力部门极力不配合的情况,我们克服种种困难,全年审计电力结算金额130万元,审减30万元,为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节约了成本。使公司的经济运行平稳过渡,职工的利益得到充分保证。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第十一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第十四条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第十六条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八条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备案合同资料、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记录、对外售付汇开具税务证明等监管资料和已申报扣缴税款情况,核对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实施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国、地税联合检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70号)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结合地税实际,建立健全了《税收执法程序规范》、《税收执法文书规范》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税收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等税收收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步骤进行细化、量化和定性,提出明确标准和要求,并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一票否决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工作中,要求税务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持证检查,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事,保证了税收执法的程序规范和公正、准确。今年以来,没有出现一例违反程序执法的案件。
二、强化监督制约,规范执法行为。为提高执法透明度,我们制定了“查前告知,查后反馈制度”,要求稽查人员下户检查前,必须先将《税务稽查告知书》送达纳税人,并由纳税人对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提高执法透明度。同时,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根据总局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了《两权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税收执法各个环节的标准和责任,确保税收执法的严格、规范和准确。并通过实行集中调帐稽查、稽查复检制度和主查、副查工作制度,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对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权搞关系税、人情税和以权谋私、搞吃、拿、卡、要、报的,一经发现查实,严格按规定处理。针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多头进户、重复检查问题,我们向纳税人承诺,除来信来访举报和有明显偷漏税行为之外,对企业每年最多进行一次税务检查。同时,我们还从改革任务分配办法入手,理顺基层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关系,实行一家查帐,多家认帐,使征收和稽查之间不再重复进户,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实行公开办税,优化税收服务。结合实施“五项工程”,创建“四型机关”,在全系统大力实施“提速工程”,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社会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定标、限时、督查制度》,对纳税人实行公开办税,限时服务。为杜绝“暗箱操作”,各单位普遍建立了政务公开栏和监督台,将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收政策、办税程序、税额税负、纳税情况、税收执法、处罚结果、税收减免等情况及时进行公开。今年以来,我们通过新闻单位、发放税收政策宣传册等形式,及时将上级出台的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送到纳税人手中,受到纳税人的普遍好评。
四、严格依法治税,加大执法力度。以税务稽查为重点,不断增强稽查深度和广度,严格依法治税,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逃、抗、欠税行为。今年以来,共查补入库税款及罚款xxxx万元。依法强制执行抗、欠税业户xx户,查封、扣押抵税物品总值达xx万元,清缴税款及罚款xxx万元,有力地整顿和规范了税收秩序。
同志们:
春节即将来临,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召开新春团拜会,畅所欲言谈发展,辞旧迎新话美景。在这里,我代表县局党组向在座的各位表示最衷心地祝福,祝你们新年愉快!合家欢乐!心想事成!并通过你们向你们的亲属表示亲切的问候,祝他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永远幸福!
2004年,是我县地税发展进程中极为重要又不寻常的一年。过去一年,我们充满喜悦地迎来了地税机构成立10周年;过去一年,我们充满信心地战胜了来自方方面面的困难和压力;过去一年,我们充满豪情地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在我县地税发展史上留下了辉煌的一页。社会贡献有了明显提高。我们始终以多作贡献为已任,以完成任务为天职,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严格遵循“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和防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努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给的各项收入任务,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向地税成立十周年献上了一份厚礼。全县共组织税(费)收入xx万元,其中工商税完成xx万元,同比增收xx万元,占县定任务的xx,征收社会保险费xx万元,超县政府年初计划xx万元。
版权所有
治税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全系统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入贯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从根本上改善治税环境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观念深入人心,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大为减少。通过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积极落实税收减免,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推行执法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严肃了税收法制,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
队伍活力有了明显增强。坚持“以人为本、优化结构、激发潜能”的目标,教育培训,深化改革,激活机制,廉洁从税。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培训,经常为干部职工“充电”。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先后举办了政治理论、税收业务、行政许可法等培训班,打造学习型机关和学习型系统。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优胜劣汰、竞争上岗、轮岗交流、末位淘汰的用人机制,激发税收工作的动力,增强紧迫感、压力感。加大对“两权”的监督,积极探索税收管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合理分离与制约,实行双人上岗,利用计算机控制税源和税票,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各项管理有了明显规范。我们坚持用先进的管理理念来指导和组织各项地税工作。大力加强税源管理、征收管理、稽查管理、票证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制定或完善了各项制度及管理办法,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提高了工作绩效,使各项地税工作均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过去一年,我们洒下了辛勤的汗水,收获过成功后的喜悦。说句心里话,我没有想到我们创下了收入任务总量、增长幅度、收入质量三项历史新高,这是广大干部职工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县局一班人团结一心、正确领导的结果。这说明我们的地税人是一支能打胜仗、能打硬仗的队伍,县委县政府对我们2004年的工作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我们可以自豪地说,地税是一支值得政府信赖、能够肩负重任的队伍。当然,组织收入是地税人一盘永远不能走完的棋,今天我们成功了,明天还有更艰巨的任务和光荣的使命在等着我们去完成,这就是所谓的“人生有期,事业无限”。
关键字:节能措施;政策;启示
一、国外节能现状分析
1.工业节能
在过去的工业化进程中,大多西方国家都曾有过能源短缺的艰难经历,近几年来,随着全球气候问题的突出,这些国家又面临着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巨大挑战。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为解决工业部门的合理用能和提高工业用能效率问题,西方国家有过较长时间的探索和实践,有些经验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从发达国家在工业领域采取的具体节能措施入手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规律。
(1)建立健全工业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
大多数能源消费大国和能源短缺的发达国家都非常注重节能的立法工作,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促进能源效率的提高。例如日本于1979年颁布《合理用能法》;1993年制定《合理用能及再生资源利用法》;1998年又重新修订《合理用能法》。美国于1975年颁布《能源政策和节约法》,1978年颁布《国家节能政策法》(NECPA),1992年制定《国家能源政策法》(EPACT)。国外节能的法律法规一般涵盖了节能的各个领域,工业节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具体内容包括:超过一定规模的用能企业必须进行能源审计,向政府提交能源供需计划,开展节能监督检测,耗能设备执行严格的能效标准等。
(2)加强重点耗能工业企业的能源管理和监督
国外有关工业节能方面的政策大多瞄准用能大户或高耗能行业。1998年日本修改后的《节能法》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责任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年消耗燃料300万L标油或1200万kWh以上电力的为一类重点用能单位,年消耗150万L标油或600万kWh以上电力的为二类重点用能单位。要求重点用能企业必须配备专职能源管理人员,每年向通产省及相关部门报告能耗状况。如不能按期完成节能目标,又提不出合理的改进计划,主管部门有权向社会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一定的罚金。
在法国,年耗能5000TOE(油当量吨)以上的1500个用能单位被列为重点用能企业,要求企业向政府做出“自愿”节能保证,并通过中介组织向其推广节能措施。
(3)制定激励工业节能的财政税收奖罚的经济政策
国外促进工业节能的税收和财政经济政策主要有2类,一类是税费政策,目的是增加能源利用的成本。政策措施包括:能源或与能源有关的CO2税、污染罚款、公共效益收费等。目前开征能源及CO2排放税的国家有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瑞典、瑞士和英国等。税收一般用做引导节能和提高工业企业能效水平的工具;另一类是财政政策,目的是降低提高能效的成本。政策措施包括:赠款和补贴、补贴审计、贷款(包括公共贷款和创新基金)、特殊技术的税费减免等。如美国目前采取的财政激励政策有现金补贴、税收减免和低息贷款等。
(4)不断研发能源节约新技术,广泛推广节能产品
国外的工业节能措施则十分注重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节省能源。例如德国政府努力推动能源公司实施“供热供电结合”,鼓励能源公司将发电的余热尽可能用于供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开发矿物能源发电技术是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另一个重点。德国不断开发出新的矿物能源发电技术,如高压煤尘焚烧技术、煤炭汽化技术等,从而使矿物能源发电效率不断提高。1999年,德国电力生产部门传统矿物能源的平均有效利用率为39%,在采用新技术后,这一比率如今已达到46%,预计到2020年将进一步提高到55%。
美国的做法则是大力发展节能产品,广泛推广高效节能设备。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就全面推广节能电动机,与原有电动机相比,节能电机的效率要高4.5%-7%,每年可减少电费4%-8%,每年损耗费用减少37%。
2.建筑节能
(1)大力推行建筑节能政策
美国是经济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建筑业是美国经济的支柱之一,建筑耗能在美国能源消耗中也占重要比例。美国政府进行建筑节能的手段主要是制定行业和产品标准、开发和推荐能源技术等。
过去10余年间,美国共出台了10多个政策或计划来推动节能。2003年出台的《能源部能源战略计划》更是把“提高能源利用率”上升“能源安全战略”的高度。为鼓励使用节能设备和购买节能建筑,美国对新建节能建筑实施减税政策,凡在IECC标准基础上节能30%以上和50%以上的新建筑,每套房可以分别减免税1000美元和2000美元;美国各州政府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地方节能产品税收减免政策。美国能源部提出“建筑技术计划”,对房屋建筑的供暖、供冷热源、数动渠道及实现方式都考虑比较完善。美国环保局的“能源之星”计划,还对有利于节能的建筑材料授予“能源之星”标准。此外,美国能源部下属的劳伦斯·伯克利研究所重点研究住宅节能技术,有些州还用财政补贴的方式支持节能效率高的住宅建筑。
作为能源匮乏的国家,日本早在1979年就颁布实施了《节约能源法》,又分别于1998年和2002年进行了修改。《节约能源法》对办公楼、住宅等建筑物提出了明确的节能要求,并制定了建筑物的隔热、隔冷标准。加拿大政府对建筑节能更是非常重视,有一套严格的行政立法和技术法规,从房屋建筑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各个环节大力进行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从而取得了显著的节能效果。
(2)努力完善节能技术规范
建筑供暖和供水消耗的能源占德国能源消耗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因此德国也十分重视建筑设施的节能。其住宅节能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处于国际领先地位。从2002年2月1日德国开始实行新的建筑节能规范(EnEV2002),这一节能规范体现了德国最新建筑节能技术研究成果,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这一节能规范的一个新型有效的节能措施,就是对新建住宅实行按建筑面积为基准的耗能标准控制。规定了建筑体型系数(建筑外表面积与其包围的采暖体积的比值)相对应的建筑物最大允许能耗标准和建筑最大允许平均散热系数以及一系列具体实施管理措施。
(3)不断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加拿大是建筑节能领域能源使用效率比较高的国家,他们的建筑节能除了有一套法律、法规予以保证外,在建筑设计过程还采用了一系列高新材料和技术,对不同层次的房屋采取了不同的节能技术。他们把新材料、新技术结合在一起,将高质量的混凝土、新型的保温材料进行有机的结合,使住房的环境得到改善。墙体一般采用阻燃性发泡聚苯乙烯、玻璃棉或岩棉等保温材料同其他墙体复合而成。在门窗的保温方面,加拿大做的非常严谨,窗多是双层的,也有三层的。根据业主的要求有的中间填充氩气,也有的在窗与边框之间装有双腔的橡皮密封条,其保温性能更佳。
日本的节能技术,特别是电器产品的节能技术取得了飞速的进展。日本绝大部分空调的耗电量已降到10年前的30%到50%。一台适合15平米房间使用的空调耗电只有约0.4千瓦时。新型节能冰箱,节能效率比政府规定高出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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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节能
从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在交通运输领域的节能活动和经验来看,主要集中在城市交通领域,由于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其关注的重点主要在提高道路机动交通工具使用效率,缓解交通拥堵,达到提高能源效率和节能、减排等几个方面,政府主要通过财税政策来调节交通消费行为或出行模式,达到实现经济和公共效益的目的。
国外通常采用的手段主要是税收、收费政策,实施的方式包括惩罚或约束性的税费政策与激励性的财政政策两种。以下对主要政策进行归类简要介绍。
(1)针对车用燃料的税费政策
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征收车用燃油税来调节燃油需求。例如,美国的汽油税为0.1美元/升,柴油税为0.12美元/升,而欧盟国家普遍在0.3美元/升以上,英国的汽油税更是高达0.73美元/升,柴油税为0.77美元/升。国外相关研究表明,燃油税率对调节燃油需求和出行需求具有明显的影响。
(2)针对车辆拥有的税费政策
针对车辆拥有的税费几乎都是在购买新车时一次性征收的。目前有许多不同形式的车辆税目,其税额在不同国家也有很大差异。从各国经验看,主要税目包括:销售税、增值税、购置税、拥有税、登记税和其他消费税。这些税费有些是按车价的固定比例收取,有些是随车辆属性收取,如发动机大小、气缸容量、排放量或能耗等。在征收高额车辆拥有税的国家中,新加坡、丹麦、日本是典型代表。如按照新加坡的车辆配额体系,购买一辆新车的各种税费高达车价的2~3倍。
(3)对新型、清洁和高能效汽车的税收减免
在日本、丹麦、德国等国家,对消费者购置新型、清洁和高能效汽车给与税收减免。如在丹麦,居民购买百公里油耗在2.5-4升之间的车辆可以少缴16.7%的税,如果购买高排量的汽车,要缴纳“绿色拥有”税;在日本,购买清洁并且使用替代燃料的车辆可少缴购置税,符合若干排放要求的车辆可少缴25%到75%不等的费用,日本还推出了对购买替代燃料汽车和纯电动汽车给与补贴的政策。
4.家庭节能
在这里,我们所说的家庭节能主要包括照明、水资源、家电等三部分内容。
(1)照明
英国城市大型彻夜灯光照明现象很少见,伦敦的夜晚,看不到大面积楼体通明的景观,所有照明都基本以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节奏为准。许多店铺橱窗的灯光在打烊后会全部关闭,有些店铺还采用定时关灯装置。在政府住宅楼和公寓楼内,楼道里的公用灯也大多采用自动断电装置。在日本,节约观念深入人心,2005年日本开展了“少开一盏灯”的活动,号召每个日本家庭为国家节约来之不易的能源。基本上日本家庭都用节能灯,虽然造价上比普通灯要贵上一些,但是7、8W的节能灯所提供的照明相当于60W的普通灯。欧洲普遍实行夏时制;这样可以充分利用日照时间,降低直接照明需要,减少大量能耗。
(2)水资源
虽然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可再生资源,但是如何高效利用,降低其循环成本是每个国家每个家庭必须重视的工作。在欧洲,法国人罗德曼发明的雨水再利用系统,将回收的雨水引入蓄水池,经过净化,可以用作二类生活用水,如清洗、洗浴、厕所、浇灌等,目前这套系统已有数十万用户。英国环境署向本国家庭推出一系列建议,如刷牙时拧紧水龙头,每年可以节约18万吨水,足以为50万家庭供水,诸如此类,英国环境署网站上提供了从自来水到小便池,从浴室到管道各种家庭节约用水的方法。
(3)家电
美国的“能源之星”计划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它有一套“家庭能源顾问”网上分析程序,用户在网上提出一些简单的问题,就可以得到节约家庭能源的建议,如更换密封性更好的窗户、更换墙内绝热层等。据美国环保局统计,2004年美国新建住宅中有近35万套(约占总数的10%)符合“能源之星”标准,每年可节约能源开支2亿美元,减少近2000t温室气体排放,相当于15万辆机动车的废气排放量。除此以外,许多发达国家对购买节能家电的用户给予优惠或税收减免。英国对购买节能型设备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或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对购买了标有A+标识冰箱的消费者,政府对每台冰箱补贴100欧元。在法国,如果企业或消费者购买了政府公布的目录产品,政府给予企业或消费者个人设备价款15%-20%的补助。
二、国外节能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1.节能法律法规
我国1986年《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1996年印发《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1998年颁布实施《节约能源法》,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严重,配套法规也不完善。所以,目前我国节能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以《节约能源法》为核心、配套法规完善、可操作性强的节能法律法规体系,应着重从客观现实、指导思想、立法技术、节能技术等方面全面把握。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节能监督,做好节能服务工作,使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2.节能管理
节能管理首先要从政府机构带头节能开始,其次才是加强节能管理。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制定和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
(2)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节能管理;
(3)制定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计划,并分步组织实施;
(4)建立节能投资担保机制,促进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
(5)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作为发展重点,加快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降低高能耗产业的比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的一种简单申报方式。即纳税人只要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将应纳税款按期缴入国库,既履行了纳税申报义务,纳税人可不再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
本办法所称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月缴纳税额较少的可实行按季度、半年或按年合并缴纳税款方式。
第三条“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业户。
第四条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具备的条件是: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收入较少,经营项目单一,经营收入稳定的纳税人。
第五条纳税人可以申请实行“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两种申报纳税方式,也可以申请实行其中一种方式。
第六条“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应在主管地税机关指导下、在纳税人自愿的基础上推行。
第七条“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应在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范围内推行(未分设地区除外),地税机关可以对地税负责征管的全部税种(包括收费)实行,也可以对地税负责征管的个别税种实行。
第八条申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申请审批表》(表样附后),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税定额超过下列标准的不得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缴纳税款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核定月份应纳税营业额在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属销售货物的,核定月份应纳税销售额在8000元以上的,属提供应税劳务的,核定月份应纳税收入额在5000元以上的。
第十条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除首次申报、调整应税定额申报等特殊情况外,一律实行凭上期完税凭证代替纳税申报表的方式申报。
第十一条实行“简并征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申报缴纳税款的期限为:实行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分别为季度、半年或年度的第一个月的1--10日;不实行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分别为季度、半年或年度终了后次月的1--10日。
逾期申报缴纳税款的,从申报期届满次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对其核定的应税定额在一个核定期内(季、半年、年度)一般不做调整,但检查核实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其应税定额:
(一)申报经营收入额严重不实的。
(二)开据发票收入额超过核定定额的。
(三)实际经营收入额超过定额20%以上的。
第十三条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经审查认定后,可以调整起应税定额:
(一)实际经营收入额超过原核定应税定额20%以上的。
(二)实际经营收入额三个月以上低于核定定额的。
(三)月经营收入额达不到起征点的。
(四)办理停业歇业、税收减免手续的。
第十四条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撤消“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恢复按月申报纳税制度:
(一)经批准改为查账征收的。
(二)有违反税收征管法行为,经地税机关处罚仍不纠正的。
(三)有严重偷逃税行为的。
(四)发生其他需要变更事项的。
第十五条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实行期限已届满的,可申请继续实行,不愿继续实行的,可申请恢复按月申报纳税制度。
第十六条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的领取、换验、变更、注销等变动情况,应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定额的核定期限应依据审批的简并征期的期限确定。其应税定额的核定和调整的程序、方法,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自治区地税局有关定期定额核定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仍应纳入日常税务管理,确保提供各项纳税服务,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实行“简并征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提前预缴税款的,发生法定停歇业或减免税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多缴税款及时予以办理退税。
第二十条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及时受理审批纳税人提出的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请,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批准与否均应在受理后15日内回复。审批地税机关应按月将审批结果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实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不建账核算的固定纳税人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主管地税机关应积极宣传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纳税的目的和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推行本办法,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市县地税机关应结合本地区管户和税源情况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管理制度,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权限内,明确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具体审核、审批权限、职责、要求,确定本地区应税定额或应纳税额的具体执行标准,建立受理审批的有关帐册,并纳入计算机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关键词:所得税 汇算清缴 涉税风险
企业现在存在的最大风险,现在不是生产风险,不是营销风险,而是税收风险。纳税人应当充分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程序,提高企业纳税调整和自行计算、自行申报、自行缴纳的办税能力。因此要求企业会计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平时所需注意的事项
1.认真研读《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
要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企业会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既是企业涉税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再一次对企业所得税的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检查、和缴纳过程。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应注意抓住“收入类、扣除类和资产类”三个关键点的调整项目。使之,避离汇算清缴风险。随着《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陆续出台、实施,如何清晰地界定三者的适用范围、分析协调三者之间的差异并在企业经营工作中合法、合理地实施,对于会计工作人员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因此,作为企业会计人员认真研读《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具有重要的法律法规知识储备。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列支标准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商业保险发生的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邀请税务人员、中介机构,加强税法知识的培训工作,拓展会计人员的视野
在平时,单位要定期邀请税务机关有关人员和法律中介结构,进行税法知识的培训,使企业内部会计能深刻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内涵,并针对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不断的规章的整改,逐步建立完善的内部汇算清缴工作,并不断学习,进修税务和财会知识拓宽财会工作知识面。
3.平时做好自查自检工作
平时就做好所得税的自查自检工作,对所得税的自查自检工作,应全面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1)有无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税的问题。(2)有无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进行费用列支的问题。(3)有无工资及“三费”等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计提和调整的问题。(4)是否存在资金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未按照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正确估值的,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5)有无固定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及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二、年终汇算清缴时具体工作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自身行为,要搞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应在准确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按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缴并报送有关资料
按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缴并报送有关资料。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规定,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实行“四统一”的,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申请统一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总部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还有,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比如受冰冻灾害的影响),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2.及时提报各项涉税审批申请资料,报税务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另外,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因此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规定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提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财产损失的相关财务凭证、发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3. 及时办理所得税减免的报批或备案手续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4.做好账务及纳税事项调整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会涉及两方面调整:一是账务调整,二是纳税调整。账务调整只是针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所作账务处理的调整,纳税调整则是针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前者必须进行账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会计规定;后者只是在账外调整,即只在纳税申报表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税法规定。由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该建立在准确无误的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之上,所以账务调整的结果也必然在纳税申报表中得以体现。企业不仅要根据调整后的数额正确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而且要根据账务调整数字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和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三 、总结
做好以上工作,就能减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压力,顺利完成汇算清缴工作。达到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减少涉税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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