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合同管理规程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Abstract: The sign of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contract must strictly abide by the stat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both sides. This paper firstly 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then takes Jiaxing Guan Jing Hong water ecological wetland project as an example, discusses the standard management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contract.
关键词: 水利工程;合同;规范化;管理
Key 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contract;standardization;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0-0086-02
0 引言
我国水利事业发展迅速,水利工程建设备受关注。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需要签订诸多合同来保障承发包人的利益。通常所讲的水利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对水利工程项目所涉及到的项目招投标、合同议定、签署、履行、变更合同内容或条款、违约索赔以及争议处理办法等多个方面进行确定。水利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行为贯穿整个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呈现出多元性,就建设管理方而言,其目的主要是保障项目建设的安全进行、按时完工,同时控制整体预算,实现完成工程建设的目标。建设管理方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所担任的任务主要有建立项目负责制、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等制度。
1 水利建设合同规范化管理现状
近些年来,随着水利工程量的增加伴随而来的是水利建设合同签订双方在合同管理过程中问题的增加。鉴于水利建设工程量巨大,而且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环境多变以及诸多例如温度、降雨等不可准确预期的因素影响,通常会导致施工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施工难度增加。难以完全按照原定合同进行履行,常常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在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合同管理的过程中,以下几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问题。
1.1 招标投标行为不规范 我国对于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已经有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行为,但是仍然存在招标方内部人员泄漏竞标信息以谋取个人利益,招标过程形式化等问题。另外,由于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相对建筑、市政行业来讲仍数量偏少,易出现围标、串标的情况,也出现投标单位罔顾工程质量、贿赂招标人员等行为,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以及市场秩序。
1.2 合同制定与签署不规范 在合同制定以及签署过程中规范意识薄弱,导致合同中存在不规范条款甚至违法条款,造成合同实际意义上的不合法。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不采用法律规定的规范文本及格式进行合同制定,合同内容审核不过关,存在模糊条款或内容不严谨条款,导致合同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力。此外,签署合同所用的合同章管理也十分散漫,严重影响了水利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此外,一些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冒用其他公司名义以及承接本公司业务资质以外的工程等,都给水利工程合同的管理带来极大危害。
1.3 履行合同不规范 在水利工程合同签订后的执行期内,承发包商双方不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随意更改,同时还存在诸多违约现象。就发包商而言,不及时按照合同进行款项结算,恶意拖欠尾款,而承包商则在建设期间私自更换供货商或者降低建材标准以减少投入,工程施工进度缓慢,不能如期交付等。
2 贯泾港水源生态湿地工程合同规范化管理对策
贯泾港水厂水源生态湿地工程(以下简称湿地工程)是着眼于改善饮用水源水质的民生工程,工程建设总面积为3737亩,概算投资2.25亿元。工程主要由湿地土方开挖、湿地根孔系统及水生植物工程、水闸泵站等控制性建筑物工程组成。按工程内容和区域划分为23个标段实施。
2.1 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现存的问题,健全招标投标整个过程的管理体系建设。首先是合理控制招标控制价,由甲级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各标段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并委托项目全程跟踪评审单位进行审核,同时与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对照,确保预算的正确性,预算下浮约10%(按工程内容决定)作为招标控制价,确保工程不超概算;其次是强化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查,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详细的设计、付款办法等进行详尽说明,避免在招标文件中闪烁其词,招标文件由招标方合同管理人员、分管领导初审后,递请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避免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再次是做好开标工作,开标过程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专家从招投标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业监管部门对工程开标、评标进行全过程进行监管。
2.2 合同文本的规范化管理 湿地工程标段多、工程量大,涉及到各专业的多个承包商,因此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合同文本的使用与合同内容制定时,借鉴国际合同管理办法,尽可能的使用合同范本。目前常用的有《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和FIDIC合同文本,同时也参考国际建设合同文本(FIDIC、JET、NEC、RIBA、ICE、JCT以及AIA等)相关合同条件。以ICE条件为例,该合同条件主要为项目单价管理的合同,而JCT合同条件则主要适用于整体工程的设计以及全部合同的实施等。另外,考虑到水利工程易发生腐败、安全问题,湿地工程合同文本中增加了两个附属合同,分别是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关系。
2.3 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所谓合同的签订,是指承发包商双方对已订立的合同条款的认可,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签字盖章,此后合同开始生效。在签订合同的程序中,包括发包商的要约以及承包商的承诺两部分,一旦合同签订,对双方同时产生约束力。湿地工程合同签订在招标完成后30日内完成。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湿地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对合同中规定的施工进度以及施工质量进行评价,及时支付工程款,保证工程按时按质完工。
2.4 合同修改、违约及索赔的规范化管理 在湿地工程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也发生过工程施工进度拖沓、施工质量低下以及未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等承包商违约行为,湿地建设管理单位及时严格按照合同中关于违约及索赔的条款与承包商进行沟通并执行合同。同时湿地工程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临时修改设计方案、设计变更等,在这些情况下,及时与监理单位、承包商进行沟通,并对合同涉及到的施工进度以及预算进行相应的修改。
2.5 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的管理 目前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缺少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进行支撑。业务素质过硬的合同管理人员是建设管理单位进行规范化档案管理的前提。湿地建设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体系,每年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参加招投标管理、合同范本学习、造价知识学习等不少于2次,提高合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同时,管理单位还开展对合同规范化管理的深入研究,以确保工程建设过程的顺利进行。
3 结语
水利工程合同的管理涉及到承包方、发包方等多个方面,跨多个行业,合同规范化管理的工作量大,需要专业的人才队伍进行支撑。对于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来讲,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以及成本控制是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在合同的订立以及履行过程中,管理单位应当在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有据可依,保障工程的顺利完工。
参考文献:
[1]贾庆丰,牟洪涛,朱卫平等.刍议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0(02).
[2]曾秋宁.浅谈水利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J].科技资讯,2010(29).
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政策扶持、综合利用、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以及土地征收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及其安全保护区内相关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和反恐工作,维护治安秩序。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土地储备、城市管理、环保、卫生计生、林业和园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安监、质监、价格、人防、水务、地震等部门、政府应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运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体系,实行统一归集、专项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协调机制,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筹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跟踪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需要。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控制规划以及与其相衔接的专项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与铁路、民航、公路、城市道路和其他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与居住区、商业、旅游、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状况相适应。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征求社会公众和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进行严格控制管理,优先保障相关用地,满足一体化交通网络建设发展需要。
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和地下空间,与周边建筑、地下空间整体设计,相互融合,相关规划应当预留必要的衔接条件。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划拨方式供应。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时序及时供应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
需要在已划拨或者出让的土地上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设施建设所需用地协商一致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变更土地使用权;协商不成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对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及相邻土地使用权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制度。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登记资料、规划资料和建设使用情况等确定。
未经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扩大地下空间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桥梁等工程改造相衔接。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和降低对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沿线建(构)筑物、管廊(线)、设施进行查勘、检测和鉴定时,应当提前告知相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相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调取和使用输油、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廊(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工程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无偿提供,并现场交底,配合勘察、施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临时迁移监控设备、交通、环卫、公共照明、体育健身、广告牌、宣传栏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迁移、保管和回迁,相关费用经市审计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管廊(线)的,管廊(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管廊(线)迁移方案及时迁移,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管廊(线)产权单位或者规划要求增加管廊(线)容量、数量或者提高现行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管廊(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绿化苗木的,由沿线县(市)区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优化移植方案,并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负责组织移植。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的附属绿化工程,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同期工程项目统一组织实施,并与辖区绿化主管部门做好绿化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开工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以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应当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由市城乡建设、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试运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经评审符合试运营基本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开展不少于1年的试运营,试运营期满验收合格的,投入正式运营。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车站、场段命名方案,经市地名管理机构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车站、场段命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需要缴纳的税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方案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和财政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在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商业、物业、广告等资源的综合开发经营权。
对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在结构上不可分割、统一实施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实施综合开发利用。
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综合开发所得收益纳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收入来源,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结合车辆段、停车场等设施实施的开发项目,需要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所得净收益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周边建(构)筑物需要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其所有权人提出的连通方案应当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要求,并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对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商业设施,遵循有偿使用原则,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其所有权人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连通工程产权发生变更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监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规范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要求,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营服务社会评估机制,定期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定期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改进。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价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进行。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确保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整洁卫生,环境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妥善保管危险化学品,减少风亭运行和地面线路列车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车站出入口周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维护责任区域内的卫生及良好秩序,确保车站出入口外畅通、有序。
第三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信息查询系统,提供人工问讯、电子信息查询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线路代码、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安全提示、换乘指示、行驶路线、站名、票价和投诉电话以及其他必要的运营服务提示信息,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电子显示屏以及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
第三十二条 市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半径500米范围内统筹设置城市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志,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导向标志。
第三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未经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或者列车因故延误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
组织运动会、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庆典等大型活动,需要提前或者延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间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0日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提前或者延迟运营时间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票价标准时,应当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票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规定的票价,对乘客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证件进站乘车,并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票务稽查。
乘客违反规定乘车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在出站前主动补交超程票款;
(二)乘客自入闸时起超过规定时限乘车的,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因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除外;
(三)遗失、折损车票的乘客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
(四)无票、持无效车票、伪造或者变造优惠乘车证件以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当补交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第三十六条 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交还车票,拒不交还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收回车票并按照无票乘车处理。
乘客1年内有3次以上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行为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将其逃票行为函告公共征信机构,录入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乘客伪造、变造优惠乘车证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乘客进入付费区后不予退票,但存在禁止乘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的除外。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7日内持有效车票要求退还票款。
第三十七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服从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合理指示及要求,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八条 乘客不得携带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进站乘车,违反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区并预留候检(缓冲)区,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乘客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确保乘客乘车安全。
第四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物品;
(二)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包装物;
(三)揽客拉客、乞讨、卖艺、散发宣传品;
(四)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销售活动;
(五)堵塞通道、出入口;
(六)躺卧、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闹;
(七)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八)散布虚假消息;
(九)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十)拦截或者阻碍车辆正常运行;
(十一)在车站付费区及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
(十二)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安全门、屏蔽门、列车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
(十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桥梁、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四)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五)其他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学龄前儿童、醉酒者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护下进站乘车。
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对公共安全有危害的人,不得进站乘车。
残疾者携带服务犬进站乘车的,应当出示残疾人证、服务犬工作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明,服务犬应当佩戴导盲鞍、牵引链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行动不便人员在无人陪护情况下进站乘车的,可以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设置广告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置广告、商业网点的,应当合法、规范,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设置广告、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乘客出行情况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行情况,合理编制运营计划,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客运周转量、运营里程、运营班次、客运服务指标、运营收入与成本等运营数据的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答复的,乘客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遗失物招领制度,及时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招领信息自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移交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处理。
遗失物为难以保存的易腐、易变质等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即时处理。
第四章 安全保护区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分为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其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影响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结构周边外侧50米内;
(二)高架车站、地面车站以及线路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严格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结构周边外侧15米内;
(二)高架车站、地面车站以及线路外边线外侧15米内;
(三)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跟随所、冷却塔等建(构)筑物、设备外边线外侧以及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建筑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高压电缆沟、架空线等供电设施以及室外给排水设施(含排水检查井、给水水表井、化粪池、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给排水管道及阀门等)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前款规定及实际情况编制安全保护区设置方案,经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因地质条件、规划调整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安全保护区调整情况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易遭破坏或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区域设置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边界标志。
第四十七条 严格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非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但与城市轨道交通整体设计、融合建设的建设项目以及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交通、国防、环保、抗震设防和人防工程,并依法取得主管部门许可的除外。相关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
经许可确需在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作业单位应当分析、论证施工活动和建(构)筑物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影响,施工过程应当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
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垂直投影区域内禁止非法占用土地,禁止未经许可堆放物品、停放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等。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按照要求进行绿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合理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并应当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
第四十八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活动,除应急抢险外,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监测及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动态监测方案、应急预案),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组织实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廊(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挖沙、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荷载的活动;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在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前,组织专家对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作业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期限开工的,应当重新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并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注明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前,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落实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中各作业项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相关费用。
作业过程中发生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配合作业单位采取的临时安全补救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共同确定停止各项安全防护和监测措施。
第五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向相关主管部门定期报告巡查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进入作业活动现场巡查,要求作业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文件和资料,发现隐患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对作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接到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责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在安全保护区内敷设管廊(线)的,管廊(线)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管廊(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确保管廊(线)安全。
第五十一条 安全保护区外的工程项目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作业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外使用塔式起重机等机械进行起重作业的,应当确保其作业范围或者器械倾覆范围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及地面以上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6米外。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五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遮盖、损坏安全警示标志、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等;
(二)损坏车辆、隧道、桥梁、线网、轨道、路基、车站、安防设备、人防设备、护坡、排水沟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电缆、机电设备、自动售检票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
(四)非紧急状态下启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抛投物体进入轨道运行区或者致使风筝、气球、飞行模型、孔明灯以及其他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
(六)不当使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屏障物、影响行车信号的广告牌、霓虹灯等障碍物,以及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八)在通风亭、疏散通道、车站出入口、高架桥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九)在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外侧5米范围内堆放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摆设摊点、候车拉客以及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建设、运营情况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
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停止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在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加强设施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工程保护和监测设施。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评价,发现问题的,督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和监控设施设置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和值守制度,及时处置有关违法行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五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和列车内配置消防、防汛、防爆、反恐、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运行。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系统,并与公安机关的相关系统连接。
第五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恐怖袭击、治安、消防的突发事件,由公安机关负责制定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
第五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管理机构,设置应急救援场所,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储备救援物资,组建应急咨询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安监、公安、卫生计生、人防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应急联动演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动机制,提高协同处置能力。
第六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单位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制度,及时向社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和换乘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信息需要广播电视媒体、通信运营等单位支持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十二条 因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同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三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并及时预警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并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封站等临时措施,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停运、封站、限制客流量等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调,安排增加其他客运运力等应对措施进行疏解。
第六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先组织抢救伤员,及时排除障碍,尽快恢复建设、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妥善保留证据、维持秩序,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公安、安监等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事故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运营信息查询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和保养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储备救援物资或者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暂停线路运营未报告或者未向社会公告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物业范围内擅自设置城市轨道交通指引导向标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一项至十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剧、设置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规范设置广告、商业网点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垂直投影区域内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物品、停放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作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未经许可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或者未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的;
(三)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情形的,未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补救措施或者未报告许可作业的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
(四)拒绝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入作业活动现场巡查的。
第七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变电站(所)、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停车场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通风空调与采暖、消防及给排水、火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屏蔽门(安全门)、标志标识、乘客信息系统、隔音屏障、人防设施、广告设施等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为乘客提供便利服务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建设和运营,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的保护区域。
试运行,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试运营,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合格后,在正式运营前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方式城市铁路
凡是为城市交通服务的所有形式的轨道交通都可看作城市铁路。这里特指作为干线铁路中
的铁路枢纽,利用现有的运输资源,能在市区内开行的公交化(站距短、停站多、密度大)的旅客列车线路。
市郊铁路
利用干线铁路或修建专用线路,开行于城市中心区到卫星城、卫星城到卫星城间(站距较大 、停车次数较少、行车密度不太大)的旅客列车,叫做市郊铁路。它主要用于通勤、通学、旅游、赶集等加强城郊联系的社会、经济活动。
地下铁道
地下铁道泛指建在地下的干线铁路。但是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只有具有一定规模运量,按运
行图行车,运行于地下的旅客列车,才叫做地下铁道。由于地下铁道一般建在城市里,加上具体线路的建设条件不同,它的延长线或部分线路,甚至整条线路可能建在地面或高架,也统称为地下铁道,如北京的13号线和上海的3号线都是地面或高架线路形式,但由于它的技术制式如车辆、信号、通信、线路都和其他地铁线路一致,故也把北京13号线、上海3号线称之为地铁系列的线路。也有人怕混淆地铁概念,又把这类线路笼统叫做城市轨道交通。世界上第一条地下铁道于1863年在伦敦诞生。
轻轨交通
它是一种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运输系统。英、美称之为LRT,俄国称为OPT,其意为“
轻轨运输”或“轻轨系统”。德国把它称为“城市铁道”,日本称为“轻轨电车”。它可以运行在地下,也可以建成高架轨道形式,也可在地面运行,它是由现代有轨电车发展起来的,既可在技术上自成体系,也可采用地铁技术制式,几乎与地铁难以辨别。但从宏观上说,轻轨交通最主要特征是其运量规模比地铁小,其单向高峰小时断面流量在10000人~30000人。因此,有人把凡是高峰小时断面流量在这个范围的其他形式轨道交通如单轨交通、新交通系统、直线电机驱动的城轨车辆交通等都称之为轻轨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
世界上第一条有轨电车线路正式开通是在美国弗吉尼亚州里士满,时间是1888年5月。中国第一条有轨电车线路于1920xx年3月5日在上海南京路上建成。旧式有轨电车速度低、运量小、舒适性差,技术落后。许多国家都对其进行了改造或拆除。中国的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长春、哈尔滨、鞍山、香港等城市和地区,都曾经有过有轨电车,目前只有大连、鞍山、长春、香港还保留着有轨电车。大连、长春还对有轨电车进行了改造。
单轨交通
它是由车辆在一根导轨上行驶的交通工具,具有中等运量,分为悬挂式和跨座式两大类。悬挂式单轨交通,也称为空中轨道列车,始建于1920xx年的原联邦德国的伍珀塔尔市。由于其造价低、工程快、无污染、占地面积小、可拆卸等优点,现在逐渐引起很多国家的重视,被视为是最经济环保的交通工具之一。日本第一条跨座式单轨交通线路始建于1961年,当年投入运营。中国正式作为城市交通用途的单轨交通已于20xx年6月18日在重庆正式建成运营,型式为跨座式高架,全长14.35公里。
磁悬浮交通
它是一种运用“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的电磁原理、依靠电磁力使车厢悬浮并行走的轨道运输方式。磁浮交通有常导和超导两种类型。常导式磁浮线路能使车辆浮起10毫米~15毫米的高度,运行速度较低,用感应线性电机来驱动。超导式磁浮线路能使车辆浮起100毫米以上,速度较高,用同步线性电机来驱动,技术难度较大。日本使用超导体产生的磁力使列车悬浮,列车时速可达500多公里。德国使用常导相吸原理达到磁浮,时速也提高到400多公里。中国的上海浦东建成的磁浮交通,最高时速可达430公里。
[关键词]轨道交通工程;监理;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U2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0-0101-01
为了适应轨道交通全面提速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监理单位管理行为,促进监理单位严格履职,充分发挥“五控、两管、一协调”作用,实现各在建线路按期通车的目标任务,根据轨道集团领导要求,各监理单位应切实加强监理工作,保障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优质、高效。
一、现状
监理单位由于合同金额小、不直接投资、不直接组织施工以完成工程建设,加上我国多年来形成的重施工、轻管理的陈旧思想作怪,其主体地位很难得到保证,甚至被边缘化。相对而言,施工单位无论在人力资源、技术力量以及在管理系统的完备方面,均比目前绝大多数监理单位要强得多。没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仍然可以完成工程建设的任务;但是如果只有监理单位没有施工单位,那是根本不行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建设单位忽视监理单位的存在,直接向施工单位下达各种指令,越过监理直接管理施工过程,然而在工程进展不顺利时却追究监理单位的工作责任;监理单位无法正常行使权力却不能免责;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指令可置之不理。事实上如果不是有硬性规定,很多建设单位就不会请监理。二是由于从事监理工作薪水偏低、事业成就感不高、发展前景不够广阔等原因,监理单位对人才的吸引力不强,人才匮乏,从事地铁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都面临严重人才不足问题。三是监理人员力量不足、项目监理人员更换频繁加重监理组织机构设置难度,内部管理存在许多不足和不规范。
二、加强轨道交通工程的监理管理工作
1.职业声誉机制和权威性的确定。建议在招标过程中根据国际上流行的做法,把监理素质水平作为主要条件,选择最具资质的监理公司。为此,建议确立监理公司的职业声誉机制,严格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领域监理公司的投标资格。建议将监理公司完成委托监管任务的情况作为监理公司职业声誉考核的基础,促使监理公司公正、科学、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职业声誉效用可通过监理当期实现其声誉效用或在监理期之后实现其声誉效用。据此,监管者从职业声誉建设中实现的效用期望为:,式中:为监理公司在监理期职业声誉建设中获得的效用;+1为预期监理公司监理期职业声誉建设在下一期得到的效用;为折现系数。同时制定相关合同,规定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全部由监理负责,使监理不仅能使用质量否决权,还可以利用进度控制权、计量支付审批权等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控制,以保证承包单位接受监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在工程中期,可以借助行政干预等手段,使监理公司对交叉项目多、指挥协调复杂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协调指挥权力得到加强,最大限度地减小管理部门权责不清造成的影响。
2.建立完善的设计监理管理制度。为实现更高的设计和建设目标,在工作中倡导理念创新和管理创新,提升工程设计和管理水平,建立了适合该工程的设计监理大纲及设计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各岗位职责与分工,细化了各岗位人员的工作方式和程序。建立设计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将“三控(质量、进度、投资)、两管(合同、信息)、一协调(各有关单位间的关系)”落实到工程设计的全过程。针对不同的设计阶段,制订设计进度、质量、投资控制的有效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业主利益、工程利益。建立设计监理例会制度,组织对设计单位的设计考核和设计巡检,参与总体设计单位对分包设计单位的考核。在设计管理中强化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体系,促进设计管理水平的提升。建立设计监理月、年、阶段、专题、项目完毕的报告总结制度,提交监理月报、年报、专题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与总体总包和工点设计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关系,摆正位置,不回避矛盾,不推卸责任。设计监理过程中,不仅要提出问题,严格按章办事,而且充分发挥设计院的经验和技术优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总体、分项设计单位友好协商、密切协作,注重预控和过程监控,避免矛盾的堆积和因设计的重大返工而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共同为实现项目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目标而勤奋努力工作,并在工作中取得了重大成效。
3.实施设计监理与业主、施工企业密切协作。工程项目设计的可靠性、适用性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也是降低工程投资、缩短工期的关键,因此在设计阶段就应发挥监理的作用。在设计过程中组织专家进行设计评审,及时发现问题并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这样一方面通过事前监理,使监理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另一方面使监理人员充分理解设计意图,确保监理工作顺利进行。轨道交通项目施工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矛盾交织、涉及问题很多,各参与企业都有各自的利益。监理在整个工程管理中是一个中间环节,应发挥督促、协调、服务的职能,与各方都保持密切协调的良好关系。监理单位应通过自身的诚信和公正服务,使业主和施工企业都能感受到监理人员的真诚态度和良好作风,转而自觉地接受监理和主动配合监理人员的工作。
4.轨道交通运营车辆监理。运营车辆是直接面向乘客并关系到投资效益和社会评价的关键设备,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投资最大,因此应对车辆实施设计监理和制造监理。在设计监理阶段由车辆监理工程师对车辆设计方案及全部设计图纸进行全面审查。通过审查,修改、完善设计中的不足之处,保证车辆设计质量。在制造监理阶段,编制监理工作计划,对车辆总承包商和主要部件分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阶段生产进度计划及实施措施进行审查,对车辆总装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监理人员守侯监理施工操作),对型式试验及出厂试验全过程实施跟踪监理,并编写车辆的质量评估报告,车辆保修期满后,审查车辆承包商保修期结束的申请报告,编制车辆监理完工文件,向建设企业及相关部门提交监理总结。
5.建立和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初期,由于无成熟标准可循,导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不统一,大量重复性的设计、生产,浪费了有限的人力、物力。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工程的建设、管理及运营水平将不断提高,需要建立和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通过该体系的建立,规范工程设计,提高设计水平,统一管理方法,使监理公司有章可循,更好地发挥监理作用。同时,标准体系的建立将使具有较高水准的技术咨询与监理被更多的建设企业认识和接受,使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质量得到全面提高。
由于我国推行工程监理时间不长和法规尚不健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中还存在问题。根据以往监理工作的经验教训,结合捕获理论在监理中的应用,提出了一系列有利于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水平的措施,希望能为提高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水平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从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期,促进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事业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 于振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车辆的技术咨询与监理[J].城市轨道与交通,2015,(11):54-56.
[2] 魏铠房.铁路建设工程监理[M].北京:中国铁路出版社,2015.
关键词:前期管理;合同管理;造价控制
引 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勇过合同来确定的,建筑市场实行的是先定价后交期货交易,其远期交割的特决定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工程施工中的所有活动都以合同为中心,以更好地履行合同内为目地。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合同管理的目地就是保证承包商全面地、有秩序的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它是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和灵魂。
工程造价是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从工程经济的角度来看,造价问题就是合同管理的核心问题。承包商说是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少支多收,用最佳的经济效益,尽可能快的速度,最合理的人力和资源配置来收到预计的效果。现从概预算合同管理相结合的角度谈谈在合同管理中的造价控制问题。
1、 应建立造价控制的保证体系
纵观国内外大型工程和成功管理经验,无论是质量、效益或是工期,都必须靠有效的保证体系来达到目的。目前许多企业,只重视投标不重视工程施工中的合同管理。合同订了之后便束之高阁,不是天天念合同经,日日算合同账,而是于(施工)、管(合同)、控(造价)分离。先于后算,干了再算,结算时不是签证不齐就是资料不全。以至于出现工程千人干,合同、造价几个管;合同签的好,工程干得快,预期效益却末达到。其主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控制保证体系。大工程需要几外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完成。这些项目因为存在合同的金额高、技术要求严、协作单位多、市场制约性强等诸多因素,至使经济效益不易预测,风险和损失潜在压力大。加之合同管理对造价的滞后性,使竣工后的决算成为施工企业最终经济效益的决定性工作。建立一套完整的保证制度和有效的体系,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变被动为主动,变不力为有利。比如建立以总经济师为首的核算组织,从开工就着手参与管理,项目上派专人配合,变更和签证首先满足造价控制人员;预算、变更、签证和材料计划(必要时可以土建、安装分开搞)应及时有效办理,同时分送甲方和内部相关科室,为付款结算提供方便,为决算减少压力;项目负责人定期负责审核造价,督促检查具体工作。同时利用微机把各阶段的经济资料储存汇总,归档整理,为正常的施工需要提供保障。
2、 造价控制的前期管理
一个优秀的造价管理人员不单单是算得准、算得快,还应加上预测能为及应变水平。造价控制亦是如此。为此前期的工作要从以下两方面开始抓起。一是类似工程的资料整理与分析。该工作可有效借鉴以往经验和相关数据资料,有利于把所有与造价有关的问题都考虑周全,可有效估算后续工程的工程造价,分析出人工、材料、机械费的比例,更好的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也更于成本分析。将该种管理方法贯穿于投标、合同、施工管理全过程中,对整个工程项目起到促进、监督、控制作用,以期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二是参与施工组织设计。良好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仅是合的、完善的,即施工组织设计中不仅含有合同管理的内容,也有成本预测和造价控制的相关项目,同时要有造价控制人员参与。这样可使相关人员都念合同经,算经济账,也为今后的扯皮扫掉一些障碍。施工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现场施工管理不了解合同内容,不知道哪些在合范围之内,哪些在合同范围之外,哪些签证,哪些不该签证,导致现场签证漏签误签;有的甚至从末见过合同,更谈不上将来结算怎么计价,哪些是包死价,那些不是包死价,执行什么定额,哪些材料参与让利,哪些材料不参与让利,税前还是税后让利,材料(包括甲供和自购)如何进入造价,计不计取采保费,材料价差如何调整等等,现场签证也无准确性及效益性可言,最终导致工程决算及成本分析的失真,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这就需要现场管理人员与造价人员、财务人员必须密切配合,相互检查监督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造价控制的中期管理
中期管理,指从合同签订到工程施工结束阶段和管理。其特点是难度大、因素多、周期长。此阶段造价管理得好,既能弥补前期管理的不足,不利于推动后期管理工作,应引起高度重视。该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有:如图纸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管理、基价系数的变动、材料差价的计算等。就拿其中的材料差价来说,它是个综合因素,仅靠材料人员办理是不够的,预算人员和财务人员都应介入,从批量订货、淡季储备、价格调整、保管费用等环节都应有根有据,及时、准确、有效,以减少决算的工作量。再比如现场签证,这是整个中期控制过程中最易出现的漏洞环节。现场签证就是由在施工现场由业主代表的、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的签署用以证实施工活动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一种书面的手续。再规范的项目现场签证也不可避免,做好现场签证可以直接增加工程收入。因此现场签证的办证质量直接影响到项目的工程造价,必须从以下方面引起高度的重视――应当签证的不要漏签;必须是书面形式;签证要规范,需由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盖章认可,缺一不可;预算定额内已包括的项目不得再签;签证内容应明确,项目要清楚,用词要规范,数量要准确,单价要合理;签证要及时,施工中随发生随进行,做到一次签证,一事一签证,及时准确处理。最终做到“干、管、控”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4、 造价控制的后期管理
由于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均属动态管理,各个时期、各个阶段管理都有其不同的特点,用一种固定的经验公式是不能奏效的,必须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提高管理水平。造价控制后期管理的工程决算是决定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最终工作,此时矛盾集中,不仅工程本身造价要算,材料价格要调,涉及到的其它与经济有关的方面也要解决,甚至还可能有索赔和法律纠纷。在这个阶段,企业领导应充分重视各个环节和各种因素,并分专人负责,适时召开内部碰头会、协作单位预备会,制定方法,统一口经,研究对策,才能保证决算工作顺利完成。
5、 造价控制的索赔管理
因为合同的缺陷、工程变更等各种原因,几乎任何详细的合同也无法避免索赔事件的发后。如果索赔工作不力,将会对造价控制管理工作产生影响,甚至直接对施工单位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我国已加入WID,合同定价、依法结算的国际的惯例必将成为造价管理准则。工作的行为因此,索赔管理应作为造价管理生要内容贯穿于工程实施全过程。即前期管理中,提高对发生索赔事件在预见性,并以合同条款开式明确约定,为索赔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中期管理时,应及时办理核定与变更等事项的相关资料,确保完整性的法律有效性,以便为索赔提供有效的法律有关证据;后期管理则应认真做好索赔准,严格的按法定索赔程序进行索赔工作,使索赔具有合法性。及时办理索赔管理工作的重要基本原则。
6 结语
总之,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工程内容的不同、地点条件也就不同、承包方式的不同都会引起管理控制的转化与发展。只有灵活地把握和运用经济规律,调动方方面的积极因素,适时改进管理工作和方法,才能做好合同管理中的造价控制工作。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交通运输;城市轨道;组织管理;优化
中图分类号:U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6-0129-01
众所周知,我国自从改革开发以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尤其是一二线城市交通发展突飞猛进,而且随着人口和车辆的不断增加,交通需求量日益增大,这样一来就会导致交通堵塞越来越严重,而且交通事故屡见不鲜,同时带来了严重的城市环境污染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大量的实践结果表明,发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运输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那么我们具体应该怎么做呢,下面会给予相关建议和办法。
一、当前城市轨道交通的实际状况
概括地说,具有现代化意义的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地铁、悬浮列车等,其中轻轨和地铁占其中的比例最大。其中轻轨主要是实现中距离的交通,地铁主要实现长距离的交通。当前全世界范围内已经有超过六十个国家拥有城市轨道交通,其中城市交通轨道超过四百个。而我国目前拥有先进轨道交通的以一线二线城市为主,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这些城市已经全面进入了网络化运营,对促进建设城市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直接决定该城市经济的发展水平。但是当前轨道交通发展遇到了很多问题亟需解决,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资金投入大。建设现代化的轨道交通自然少不了大量的资金投入来购买材料、支付人工工资等等,一直以来,这些支出来自于政府投资或者包给开发商同时予以相应补贴来完成的,从这一点来看,如何有效解决盈亏平衡是城市轨道交通能否正常运转的重要前提。第二、经营模式问题。调查发现,如今很多大城市都能够正常运营轨道交通,比方说轻轨、地铁等。这些年来一直是采用政府组办以及经营的管理模式,这是没有任何竞争存在的,所有权全部归国家,即使外包也是按照国家的政策经营。第三、安全管理。由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属于一种特殊的服务行业,其中安全是核心当中的核心。一般而言,城市轨道交通包括乘运职工的安全、乘客的安全与相关运行设备的安全运行。但是事实证明,我们所见到的绝大多数交通事故发生的起因是由于轻轨、地铁的职工由于专业技能水平不足或者粗心大意、乘客安全意识欠缺或者是设备故障导致的,鉴于这一点,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进行培训和安全检查设备各部件是否正常运转,同时及时提醒乘客们乘坐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确保交通的安全运行。第四、设计不合理。现在有很多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进一步提高,比方说早期的北京、广州等城市所使用的是换乘设计(十字架型),通过这种设计方案其实就是将两条地铁在一个特定的站点交汇,换乘则往往集中在一个站点(在正常状况下),与此同时乘客朝着东南西北四个方向发散。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乘客临时想要换乘另外的路线并非易事,必须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能找到自己的站台,这种运营路线单一的设计毫无疑问很难满足高峰期的交通运输实际需要,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归根结底就是设计的不合理,而最好的办法就是按照平行换乘设计,就是将地铁的平行路线朝着相反方向路线改成换乘路线,这样就能够彻底解决换乘问题。
二、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组织有效管理的相关建议
前面已经讲到,城市轨道交通在全世界范围内应用已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反应这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已经成为我国政府部门放在重中之重的项目之列,下面将会结合多年来的实际工作经验提出几点相关建议。
1、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经过多年的研究发现,想要有效提高规划管理水平,政府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就必须有机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尽可能多的采取实地考察评估方式,更多的利用现代化信息和数字技术精准评估分析线路的建设规模、技术难题以及网络布局等,通过这种方式从根本上实现维修管理、日常维护等综合化管理,除此之外,要想方设法降低二次维修概率,这样也能够有效解决乘客的安全问题,提高交通运输工具的正常使用。
2、加大政府的领导作用,同时加强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
由于我国的轨道交通都是由政府部门直接控制,因此政府部门是否有效管理可以直接决定其使用效率。而轨道交通与道路交通不同之处在于,轨道交通比道路交通的操作步骤繁琐,而且技术性更强,同时涉及面更加广泛,因此政府的领导体系必须合理完善才行,这就要求出台一些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方案。除此之外,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发展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大量的资金支持,很多时候政府部门需要设法筹措建设和后续资金。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依靠政府的投入来支持,这样就会大大增加政府的资金压力,现在应当多方面、多渠道的去筹集资金,比方说增加各个区域的企业投入、社会投入等。另外各大媒体加大监管力度,其中对于那些设计不合理、建造过程偷工减料或者错误的地方大胆给予报道,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意义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开展。
3、根据需要建立应急处理管理体制
由于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会遇到一些突发时间,这就需要在建立一些切之可行的处置方法以及事后的相处理措施,从而统一协调处理。具体地说,就是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针对性强的乘客疏散方案,最大限度的避免乘客因不知情而造成的堵塞问题。因此想方设法建立一个完善的应急管理体制,可以大大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4、实现各条轨道线路传输网络的单独运营
大家都知道的是,城市轨道交通线网通信传输的线路错综复杂,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无法完全实现传输网络的独立运营,这样一来就会在很多时候导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传输很难正常运行,一旦其中一条轨道网络发生故障,其他线网也无法正常运转,整个系统会陷入停滞甚至是瘫痪状态。而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传输组网方案下,不但可以有效运营管理好各个轨道交通线网,更为重要的各个线网之间是单独运营,即使其中某一条线网出现问题,也可以有效避免其他传输网线的干扰,保证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稳定性。
三、总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化的大力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作为一个衡量城市以及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国家政府部门直接进行建设和管控,并且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已经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重要工具。鉴于此,国家政府部门必须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加大投入进行建设,各大媒体加大其监管力度,建立行之有效的应急处理管理体制以及实现各条轨道线路传输网络的单独运营等等,通过这些措施来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的运作效率促进我国城市交通的稳定发展,与此同时还要有机融合具有现代化意义的信息化技术和数字化技术来管理和优化轨道佳通运输,最终保证其安全可靠运营,为我国交通事业做出重大贡献。
参考文献
[1] 周建华,马帅.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组织管理与相关问题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
关键词:合同价款;轨道交通;造价控制
引 言
施工合同价款的组成、确定与支付,只要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本着平等互利,双方协商的原则,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认真详细,明确约定各项条款,并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就可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实现各自的合法权益。
1 合同价款的组成
施工合同价款是双方达成协议的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的工程造价。轨道交通工程的造价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4部分组成。它是以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和说明书、工程地质资料、测量网络图,并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计算原则计算的各类工程实物量为基础,按有关规定套用相应定额及计算标准计算或自主报价确定的。
对于合同价款总额的计算,国家计委等部门在《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实行什么工程用什么定额的办法。”各专业部门结合专业特点补充制定的预算,应具体明确适用于什么工程,以便有关单位采用。间接费定额与直接费定额一般应配套使用,执行什么直接费定额就采用相应的间接费定额。各专业部门结合专业特点补充制定的预算定额,仍应按间接费定额的管理分工,采用相应的间接费定额。对于实行招标投标承包的工程,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对各项定额可适当浮动。这里所指的浮动,一般是对间接费而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的情况和自身的实力可以降低取费标准或承诺其他优惠。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时,应根据招标文件写明如下内容:①工程量计算依据的图纸、设计说明、采用的计算规则;②工程项目价款计算采用的直接费定额和相应配套的间接费定额名称;③如果承包方对间接费定额承诺浮动的话,应具体写明如何浮动等;④补充缺少定额项目的原则和方法。
2 合同价款的确定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工程结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办法;也可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包干等办法”。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按规定对合同价款进行约定。约定合同价款主要有两种形式。
第1种形式是由甲乙双方编制建筑施工图预算,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以审定后的工程造价作为确定合同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这是由甲乙双方和有关单位共同确定合同价款的形式,也就是可调价款施工合同价款的组成确定调整和支付方式,一般在议标工程中用得较多。
第2种形式是根据建工程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其标的和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书提供的实物量清单以综合单价形式编制。其中材料单价采用项目所在地价格管理部门的信息价或市场价编制;标书中还应列入风险费、技术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和优良工程补偿费。其中“风险费”主要是中小型工程实行固定包干时考虑的市场材料价格、人工费波动所造成的影响。“工期补偿费”是指合同期在工程定额的基础上压缩一定限度时考虑的赶工费。“优良工程补偿费”是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按国家工程质量等级,经验收达到优良工程标准时应考虑的补偿和奖励,一般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这是工程通过招标投标,甲乙双方确定合同价款的形式,也称为固定单价包干形式。任何施工合同均可采用上述两种形式之一,但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价款的约定条款中应写明如下的内容:
(1)约定本工程造价的依据:工程预算定额和相应估价表的名称和颁发部门;执行各种取费名称和颁发的部门;参照的材料价格和部门;人工、机械费调整文件名称、编号及部门;其他有关确定工程造价的法规名称和颁发机关。
(2)约定本工程造价的方式:约定方式是按甲乙双方和有关单位共同审定的工程预算,还是招投标工程定标的价,并应把标的或预算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约定本工程造价的调整方式:约定调整方式是实行投标包干固定价,还是执行预算加签证的可调价。若执行包干固定价,一般应考虑一定比例的包干系数,以应付施工期内可能出现的价格变动等因素;若执行可调价,合同中应写明可调因素,如材料代用、现场签证等。并对这些调整的有效性作出具体的规定。如能在施工合同中写明这些内容,则对双方以后的合同履行和办理结算均作出明确的规定,给合同价款的调整也提供了依据。
3 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的调整是有条件的可调价款。国务院在《轨道交通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规定:“属于包干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国家规定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包干范围之外的设计变更很多,如地质资料的不太准确造成的超挖或地底断层、溶洞等需要的处理均属于这个范围,还有施工场地的狭小和施工条件的恶劣所引起的材料二次倒运、材料变更代用等等。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写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①因设计图纸修改引起的实物量变化;②经审核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③经审核确认的工程量增减;④招标文件认可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⑤招标文件认可国家或地方的费率计算调整。
对于执行固定价的招标投标工程,还应补充如下内容:①招标方提出的工程实物量与工程实际不符的;②工期在18个月以上且风险费未列入合同价的。这些因素的发生,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般是难以预见的。
因此,只有明确上述可调因素,分清双方的责任范围,才能有效地避免纠纷和相互扯皮。在合同中规定了可调整因素后,合同价款的调整,可用单调法和系数调整法两种方法。
单调法是指在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费、材料价格、机械费和取费标准有较大变化时采取的单项调整。施工合同如执行这种办法应约定可调内容的名称,有无幅度限制,调整的依据及其颁发的部门。
系数调整法。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综合不同类型的工程加权平均计算的调整期工程造价费用与基准期工程造价费用进行比较,制定不同时期的调整系数,用以调整工程造价。施工合同中如执行此种办法,承发包双方应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工程采用单调法的较多,其主要优点是与工程结合紧密,因而结算也比较准确。而系数法因工程的个体差异较大,不如第1种方法切合实际,因而用得较少。
4 工程价款的支付
取得工程款是承包方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的合法权利,支付工程款是发包方享受了规定的权利后应该承担并履行的合同义务。工程款的支付是轨道交通施工合同的重要履行方式。工程款一般分为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结算尾款,还有留取的保修金。
4.1 工程预付款
指的是在建设工程承包时,因开工前乙方需要备料、订购工程所需机械设备和其他工程准备工作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按国家规定,甲方可在开工前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也可以分批付给,并在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相当于预付款额度时起,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按材料所占比重陆续扣回。
4.2 工程进度款
该款是按月支付的已完成工作量的价款。一般是承包方每月底向发包方提交当月完成工程的形象进度和工程量月报表,经审核后按核定的工作量支付工程款项。
4.3 竣工结算尾款
工程通过验收后,乙方按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办理竣工结算。一般应在合同中约定送交时间和审核时间,经双方核算认可后加盖公章送造价管理部门审定。审定后的工程造价即为双方结算的依据,甲方在支付结算款时应扣留约定比例的保修金。
5 结 语
综上所述,工程价款的支付应写明支付的期限,包括预付款的付款期限、工程进度款付款期限、工程竣工结算款付款期限、剩余工程保修金退还期限等。还应考虑甲方一时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停工索赔,最好是与乙方协商,达成协议,明确列出在几个月内不计该项索赔。
参考文献
[1]孙辉荣.浅析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控制管理[J].科技风.2008(04).
关键词:房地产工程;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措施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合理调控,各个房地产商也调整了竞争战略,主要以提高产品品质,降低项目成本为主要的发展战略。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要想大幅度的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收益,需要对工程进行成本控制,降低工程成本。因此,为了降低房地产工程成本,需要对工程招标采购及合同管理进行合理控制。
1房地产工程招标采购
1.1 房地产工程招标采购的重要性
招投标制度是房地产工程承包和发包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各个地产商之间竞争的一种采购方法,目前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同时,它也是国家市场经济调节的一种手段,它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为业主找到适当的承包商及供货商,二是可以优化配置资源,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
1.2 规范房地产工程招标采购的措施
1.2.1提高技术标准的准确性
准确的技术标准是提高工程招标采购效果的前提。对于要求较高、专业性很强的分包工程,尤其是采用规范标准的分包工程,仅仅依靠建筑设计图纸,难以准确说明技术的要求。在这此情况下,使用投标报价会使得各个投标单位根据不同的技术标准进行竞价,竞标成功后,中标单位一般会采取质量低标准竞标的方案,这样会造成采购质量不达标。因此,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和材料人员要在正规的市场调研以及保证质量效果的基础上,对于投标的项目进行材料标准和性能的研究,同时要确保研究是建立在详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之后,确定相应的技术要求。
1.2.2 采用合理的招标付款方式
在符合工程实际情况下,合理的招标付款方式也是确保工程招标采购效果的基础条件,对于吸引优秀的承包商来参与竞标报价是十分重要的。为了吸引优秀的承建商来参与竞标,灵活制定工程付款的方式,在投标的单位与本公司现金流之间取得平衡,即合理使用延期的支付方式。这不仅有利于施工单位的资金周转,而且有利于建设单位对现金流的合理利用和控制。
1.2.3 邀标对象的选用
邀请投标对象的合理选择是提高工程招标采购效果的重要环节。房地产项目工程招标采购一般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邀请的投标单位为3~5家,尽量避免过多,减少招标的协调管理的难度以及缩短招投标周期;而如果少于3家,则不能达到相互竞争的目的,也容易引起串标事件。招标对象的邀请一般是通过各种渠道招标信息,接受报名,考察公司生产加工能力,以及近1年内完成的与本招标标的物相似的项目。根据以上方法优选出适合本项目的竞标单位,是整个招标采购工作的源头环节,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考察下来确定投标的公司在承建实力、水准上不在同一档次上,其承建质量和成本控制水平也有所差别,如果不同水平的公司一起竞争,将难以确保在提供相同优质水准服务基础上优选出最低报价的,相反,最终会造成优汰劣胜的效果。当然,这也是公开招标形式的招标是进入市场的,也能符合市场招标的要求,有的家数会更多。为此,我们需要制定出符合项目要求的报名条件,以设置好招标的门槛,尽量避免不满足招标项目要求的单位参与。
2 房地产工程合同管理
2.1 房地产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合同管理作为房地产项目开发中重要的环节。在房地产的开发过程中,将会涉及到许多参与者和手续,这需要通过合同管理的方式来确保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只有确定了当权利与义务关系,才能保证合同各方在开发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规范化开发中的一些行为。过去,一些开发商和承包商由于不注重合同问题,事先未通过对合同的管理来规避和防范今后的风险,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作为房地产开发行为中的参与者,有必要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2.2 规范房地产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1)实现工程造价改革,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市场的发展趋势,由市场定价是工程造价改革和发展的主要趋势,也是处理好招标投标管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关系的基础条件。根据施工企业现行的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标投标管理问题研究发现,尽管施工合同中的合同条件就是招标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是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部分工程造价是依据社会的平均生产力及市场“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平均价格综合编制而成,这种静态的工程造价体系通常是多年不变,从而难以满足一些施工企业的现场施工管理要求,与企业的施工定额及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相背离。因此,在实际工程施工中,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特点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根据企业定额重新编制施工预算。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后,招标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将由投资商或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设计图纸和计价规范直接计算给出,可减少图纸理解错误,从而大大减少工程量计算的重复劳动。施工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可以结合自身的管理水平、企业定额及采购能力等报出适合自己企业的价格,并在施工中得以贯彻和落实。
(2)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招标投标示范文本的应用,规范合同表述形式。目前来说,FIDIC合同条款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那是因为FIDIC合同条款本身具有的严密性和完善性,同时它可以给工程管理带来便利,减少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争议。因此,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不断完善,施工企业将能提高对合同示范文本的认识,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和应用,规范合同的表述形式,它必将从根本上改变合同管理的现状,减少合同中语句矛盾、错误问题的存在,提高合同履约率,进而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3)加强施工合同的价格管理。随着建设工程造价的不断改革,推行清单计价,理顺市场,规范市场价格,建立完善工程成本管理机制,招标投标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管理成为项目管理最有效的工具,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报价以及招投标文件中的工期、质量以及进度条款作为合同执行的依据。同时,因为在工程建设中引入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等管理机构,他们受到业主的委托进入施工的现场,参与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成本的全过程控制,从而避免合同管理跟据不足现象的发生。同时也保证了合同中工期、质量、进度及投资的动态控制,进而从源头上控制了工程实体形成过程的投资,降低工程的投资成本。
3 结语
总而言之,要想提高工程招标采购的效果,需要严把采购中各个环节的成本控制;同时,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工程招标采购中各个环节是互相联系的,因此,我们需要提高各个环节的工作,这样才能确保整个招标采购的效果。另外,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离不开合同管理,其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中各个单位的利益,经常出现由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引发的社会纠纷问题,因此,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可以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稳定,降低工程成本,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杰.大型房地产企业招标采购对策研究[J].大连海事大学,2012.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陆续上报国务院审批。为使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同级有关部门应包括国务院批准的《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8〕257号文件转发)中列出的有关部门的相应部门。
《规划》上报前,各有关部门意见应协调一致,如部门间有不同意见,应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裁定,形成一致意见后再组织上报。
关键词: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存在问题;有效举措
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企业的竞争日益加大,工业企业只有加强现代化的管理才能够促进企业的经济实力,从而在社会中立足,面对当下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必须要采取现代化信息的科技手段,提高合同管理的科学性和技术性,才能够有效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当下工业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探讨其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举措。
一、企业合同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工业企业面对当下日益竞争的激烈,合同管理也必须要提高管理水平,才能够有效的应对一些危机,因此工业企业合同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工业企业合同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有利于提高合同管理的科学性。面对当下我国工业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我,采用信息化的手段,不仅能够为工业企业的合同管理注入新的活力,而且有效地提高工业企业合同管理的科学性,有效的规避当下工业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促进工业企业合同管理走向正规化的轨道,从而有效的增强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发展。新信息时代到来之后,采用信息科技能够使得工业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得到提升,解决传统的合同管理的漏洞,实现工业企业合同管理新的飞跃。其次,工业企业合同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企业纷纷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式,工业企业的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采用了信息化的手段,提高了管理的水平,才能够使得整个工业企业的管理水平更上一层楼,从而实现整个工业企业的管理走向现代化的轨道,工业企业合同管理采用信息化的手段,是适应当下企业现代化管理方式的必然选择和必然趋势,合同管理采用信息化的手段才能够改变传统的合同管理方式,能从繁重的合同管理中解放出来,促进合同管理更加有序、规范、科学。最后,加强工业企业合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确保合同的安全不被泄露,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面对当前日益激烈的竞争,企业之间恶性竞争越来越明显,企业的合同涉及到很多的机密,一旦泄露,就会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只有加强了企业合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才能够有效的防止信息的泄露,同时确保合同的安全,这样就能维护到企业的重要信息不被窃取,从而有效的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加强工业企业合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对于维护企业经济利益有重要的作用。
二、当下我国工业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问题
首先,合同管理存在着不合规不合法的现象。由于工业企业的合同管理采用传统人工维护的方式,在合同的草拟及签订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与现代化的管理方式和现代社会的需求严重脱钩,这样一方面导致了工业企业合同管理的落后,而且很有可能导致合同管理出现问题,尤其是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这样就会导致合同管理失去效应,导致合同失效,从而损失的企业的经济利益,也不利于维护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不利于建立合作的模式。其次,工业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低,导致了信息化的水平比较差。由于当下工业企业合同管理要采用信息化手段,必须要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仅要具备合同管理的能力、操作的能力,但是当下在工业企业中,合同管理的人员由于缺乏相关的培训,或者是本身的知识水平有限,使得在工业企业合同管理的过程中,技术水平比较差,无法采用现代化信息设备,使得合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比较低,不能够满足现代化企业发展的需求,也不利于工业合同管理的有序、合法、正常进行。所以说工业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了合同管理的水平和现代化信息化的水平。最后,合同文件内容不完整、不规范,影响到合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在工业企业的合同管理中,由于建设工程施工是一个较长的过程,期间会受到政策因素、经济因素等的影响,合同的实施过程也面临着很大的问题,这样就会使得合同在后期的费用往往会增大。需求企业盲目的追求快速签约,对合同谈判过程中讨论的内容和范围没有用文字记录下来作为合同附件,不重视合同的草签,对工程价格条款、工期和维修,合同中需要完善的条款,如违约金和工程提前资金的规定不明确,这种合同订立过程中不严谨,责、权、利划分不清楚,本身就存在缺陷,在今后工程在实施过程容易产生合同纠纷、经济损失等现象。
三、提高当下我国工业企业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有效举措
为了提高工业企业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必须要采取有效的举措,因此,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有效的探索。首先,加强培训,提高工业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企业必须要加强培训,通过参观考察或者是在校继续深造学习的方式,提高课堂管理人员的素质以及技能,使得他们能够利用现代化的信息设备进行合同的管理和维护,并通过采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工业合同的管理方式,能够维护合同的合规合法性,而且能够保障合同管理,能够满足现代化发展的需求,从而实现企业工业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提高工业企业合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所以,工业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必须要通过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另外,合同管理人员也必须要熟悉本企业的业务,通过采用信息化手段,制定合理的、全面的、科学的合同,仔细按照规程进行合同的签订。其次,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合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为了使得工业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实现信息化的方式,必须要采用现代化的信息设备,因此需要工业企业要增加投入力度,不仅要加大人员投入,而且要加大资金的投入,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系统,使得合同管理能够采用现代化信息方式,并且增加合同管理的水平,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只有引进了相关的信息化设备,才能够增加企业合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最后,严格按照合同的规程、流程进行合同的签订实施。为了确保工业企业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必须要严格按照合同的制定流程,确保合同的合规合法,同时严格审阅合同的细节,确保合同的规定符合实际的工程操作,这样才能够使合同具有指导实践的作用。尤其是在明确各自职责的条文制定时,要严格按照工作的流程进行工作,要经过仔细的讨论和严格的把关,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另外,在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对工程合同价款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由于外部环境产生的不确定因素等。所以,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应加强日常工作的管理,解决好项目上的合同纠纷,按期做好合同索赔工作,办理好工程变更,价款结算工作。工业企业合同管理采取信息化的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必须要采取多方手段提高合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面对当下的工业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必须要采取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引进先进的信息化设备等方式,切实提高工业企业合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才能够充分发挥工业企业信息化合同管理的意义,实现工业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升,促进工业企业经济利益的维护。
参考文献:
[1]冯霞,苏晓婷.病毒病预防控制所采购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建设[J].中国校医,2016(10).
[2]张妮丽.浅谈信息化教学在我校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中的应用[J].江西建材,2016(13).
[3]江丽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以江铜财务公司为视角[D].江西财经大学,20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