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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锰酸钾氧化+砂滤;高锰、高氨氮应急处理;去除效果
我国很多城市地下水源水厂采用单一的消毒处理工艺,该工艺对细菌类污染物具有较好的处理效果,对氨氮、有机物等也有一定的控制作用,但是对铁、锰等污染物的去除效率较低,不能满足高氨氮、高铁锰条件下净水的需要,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很多城市尚未制定完善的地下水源地管井水质监测制度,缺乏完整的管井水质监测资料,对管井水质的污染特征、污染强度的调查研究较少,无法为地下水污染的控制、管理提供足够的依据。
1某市水质基本特征
2006年、2011年分别对M市的E厂、F厂水源地管井水质状况进行了监测分析,取样数超过可利用管井总数的80%,检测指标包括铁、锰、浊度等21项主要水质指标,结果显示,两厂水源地管井水质状况具有较强的相似性。
两厂管井不同水质指标含量差别较大。根据水质指标的超标率、超标倍数以及对水厂工艺的影响,可将主要水质指标分为超标因子、临界因子和微量因子三类。其中,超标因子主要包括锰、铁、氨氮、亚硝氮,尤其以锰污染最为严重,超标率在60%以上;临界因子主要包括浊度、pH值、色度、溶解性固体和氟化物,超标倍数较小;微量因子包括氰化物、六价铬、锌、汞等,此类因子含量低,且多数处于未检出水平,常规状况下不存在安全隐患。
2高锰、高氨氮污染风险分析
从对2006-2011年E,F厂进厂原水水质监测结果的统计来看,锰、亚硝酸盐是水厂原水主要超标因子,但超标率低(低于10%),超标倍数小(低于国家标准2倍),水厂现行工艺可基本满足出水安全的需要;但从E 厂和F厂地下水源地管井水质检测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地下水源地管井存在严重的锰、铁、氨氮超标的现象,水厂采用的管井优化取用方案使得水厂原水水质得到“改善”,从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潜在的安全隐患。
因此,为进一步查明水源地主要超标因子的污染特征,确定地下水源水厂原水风险特征,对两厂水源地管井中氨氮、亚硝氮、铁、锰及有机物进行了为期一年的连续监测,结果如表1所示。表中括号内为管井全开时污染物的最大负荷预测,由可利用管井产水能力及污染因子最大检测值推算所得。
表1 E 厂、F 厂地下水源地管井主要污染指标统计(mg/L)
井类型 指标
氨氮
锰
铁
CODMn
亚硝氮
E厂
水
源
地
潜水井
0.01-8.80
0.024-1.160
0.038-1.080
0.74-2.36
0.003-0.050
混采井
0.0l-1.51
0.061-0.621
0.019-2.765
0.74-2.06
0.0005-0.058
承压井
0.01-0.71
0.024-0.816
0.019-1.406
1.20-1.86
0.0005-0.052
总计
0.01-8.80
0.024-1.160
0.019-2.765
0.74-2.36
0.0005-0.058
F厂
水
源
地
潜水井
0.01-3.62
0.024-0.828
0.019-0.377
0.49-1.96
0.003-0.633
混采井
0.01-3.49
0.024-1.069
0.019-0.553
0.49-3.51
0.006-0.130
承压井
0.01-5.32
0.024-1.000
0.019-0.778
0.41-2.78
0.005-0.116
总计
0.01-5.32
0.024-1.069
0.019-0.778
0.41-3.51
0.003-0.633
综上所述,由于水厂采取了优化管井组合的取水方式,使得进厂原水水质安全性有所提高;但是,从对地下水源地管井主要超标污染物的检测、分析结果来看,地下水源地管井水质存在锰、氨氮及铁、亚硝氮超标现象,尤其以锰、氨氮污染最为严重,地下水源水厂原水存在高锰、高氨氮污染风险,出水安全隐患较高。
3 高锰、高氨氮污染的应急处理技术
3.1 试验系统设计
根据M城市地下水低浊度的的水质特点,试验系统省去沉淀单元,高锰酸钾与原水混合后,经管式反应器微絮凝后直接进入滤池,系统主要包括配水管路、加药系统、管式反应器、滤柱和反冲洗系。试验原水由管井和集水干管出水配置,以 Mn2+为控制指标,在进水锰平均浓度为 0.4mg/L 和 0.7mg/L 条件下,研究高锰酸钾氧化+砂滤对污染物的去除效果。
3.2 试验效果分析
(1)进水 Mn=0.4mg/L 条件下的试验
在进水 Mn=0.4mg/L 的条件下,考察高锰酸钾氧化+砂滤工艺对铁、锰、氨氮、有机物的综合去除能力,主要污染物出水浓度随时间变化规律如图 1所示。
图 1 Mn=0.4mg/L 时高锰酸钾氧化+砂滤工艺净水效果
从图中可以看出,高锰酸钾氧化+砂滤工艺对铁、锰、氨氮的去除效果较好,但对有机物的去除能力有限。
(2)进水 Mn=0.7mg/L 条件下的试验
高锰酸钾氧化+砂滤工艺可满足低污染负荷下净水安全的需要,这里进一步提高进水负荷,重点考察高锰酸钾氧化+砂滤工艺对铁、锰和氨氮的去除能力。主要污染物出水浓度随时间变化规律如图 2所示。
图 2 Mn=0.7mg/L 时出水效果
结果显示高锰酸钾氧化+砂滤工艺对铁的去除效果较好,在高锰酸钾投加量充足的条件下,出水铁浓度低于 0.05mg/L,且变化稳定;高锰酸钾氧化+砂滤工艺可应对最高进水锰负荷为 0.7mg/L,当负荷继续增大时,出水安全风险也随之升高;高锰酸钾氧化+砂滤工艺对氨氮去除能力有限,约为 0.5-0.6mg/L,当进水负荷大于 1.1mg/L,存在出水安全隐患。
(3)工艺处理能力分析
从上述试验结果可以看出,高锰酸钾氧化+砂滤工艺可应对的锰、氨氮最大负荷分别为 0.7mg/L 和 1.1mg/L,且该工艺投资小、启动快、运行简单、管理维护方便,满足应急处理对快速响应的要求,可作为M城市地下水源水厂应对高锰、高氨氮风险的应急处理技术。
4 结束语
本文针对案例城市地下水源水厂原水存在的高锰、高氨氮污染风险和消毒工艺对污染物去除能力有限的问题,提出了高锰酸钾氧化+砂滤的应急处理工艺,考察了工艺对主要污染物的去除效果,文中提出的高锰酸钾氧化+砂滤工艺启动快,运行、维护方便,满足现阶段案例城市地下水高锰、高氨氮风险应急处理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丁桑岚.环境评价概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
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保证调水水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以下简称沿线区域),是指本省所辖向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水系汇水的区域。
在沿线区域内实施水污染防治和进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污染治理、水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修复与保护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渔业、林业、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南四湖、东平湖、沂沭河流域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相应范围内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政策,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研究、推广和使用先进技术,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扶持与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章规划与水质监控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水环境状况、污染现状及原因分析、水环境容量及排污总量控制方案、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治污项目与投资概算、分阶段实施目标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水污染防治要求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计划。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依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污水资源化、面源污染控制、生态修复与保护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农业、渔业、林业、旅游等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下列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一)优先或者鼓励发展的产业名录;
(二)禁止和限制开发建设的产业名录;
(三)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污染严重的农业投入品名录;
(四)培育湿地、草地、林地等生态修复与保护项目名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前款规定的名录,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和措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体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调水期内输水干线的水体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三类标准。
第十一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全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
在输水干线途经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交界处、主要河流入湖口、重点保护河段,应当设立水质自动监测装置。监测数据作为评价考核水体断面水质状况的依据。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并与全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
第十二条水体断面水质劣于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减少污染物排放等措施,保证水质尽快恢复。
因污染严重造成本行政区域的水体断面水质明显劣于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应当停止该地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可能有重大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停止审批的期限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地水体断面水质的改善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实行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实行沿线区域分级保护制度。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水质的要求,将沿线区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输水干线大堤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内的区域。
重点保护区是指核心保护区向外延伸十五公里的汇水区域。
一般保护区是指除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汇水区域。
第十五条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沿线区域内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应当符合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排污总量;在未完成削减排污总量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可能有重大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沿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按照《*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执行。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前款规定标准、超过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或者对调水水质产生明显影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限制产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治理。
第十七条沿线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规划建设再生水截蓄导用、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并配套制定和实施防污调控方案,保证调水水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公安、水利、渔业、安全监督等部门备案。
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
第二节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和保证调水水质的要求,组织建设城镇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并确保于调水前建成和投入使用。
城市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开发中的污水管网,应当按照雨污分流和污水资源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已建区域应当逐步对现有污水管网进行改造或者建设截污管网,实行雨污分流。
第二十条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应当全部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排污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污水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必须对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并做到达标排放。
第二十一条污水处理厂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设施改造或者技术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运行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预案应当提前报设区的市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污水处理厂不得超标排放污水。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应当达到《*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污水处理厂应当进行脱氮除磷处理,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进、出水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并与全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第三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垃圾的处理,应当通过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可以进行资源化处理的,应当予以分类拣选和回收利用;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四条设置排污口、扩大排污口或者改变排污口位置的,应当符合水体水质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幅度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应当于调水前拆除。
重点保护区内应当严格限制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禁止与限制开发建设的产业名录,并优先安排无污染或者污染轻的项目。
沿线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其他项目的,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削减幅度的要求;不符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六条核心保护区内除建设必要的水利、供水、航运和保护水源的项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原有的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于调水前拆除或者迁移。
第二十七条重点保护区内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严重的企业或者生产线,应当依法予以关闭、搬迁或者停止运行。
第二十八条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但仍对调水水质产生明显影响的造纸、酒精、化工、淀粉、印染等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排放的废水实施资源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煤炭、矿山、冶炼等用水量大且易于回收使用的企业,应当建设相应的截蓄回用设施,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四节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生活污水、垃圾、油类、酸液、碱液和剧毒废渣废液等有毒有害物质。
在核心保护区或者主要河流两岸露天堆放、储存固体废物以及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体的物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沿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一般保护区内应当逐步减少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量;
(二)在重点保护区内限制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三)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措施,推广使用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推行精确施肥、配方施肥等科学施肥技术,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
第三十二条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在其他区域内从事规模化养殖的,应当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对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用地膜等农业生产残留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条实行南四湖、东平湖湖区功能区划制度和人工养殖总量控制制度。
根据湖区的功能分区和环境承载能力,将湖面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天然捕捞区、人工养殖区以及水生植物栽培区。
人工养殖区内应当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品种和密度,鼓励推广使用污染物产生量少和自然水体养殖技术,限量发展并逐步取消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养殖方式,并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人工养殖区应当建立必要的隔离设施,防止养殖污染其他水域。在人工养殖区以外的其他人工养殖设施,应当依法清除。
第三十四条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向输水干线排污的饭店、旅馆或者其他旅游、娱乐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拆迁或者关闭。
第三十五条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的设备和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并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在港口、码头、船闸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或者通行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油污、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的建设,由港口、码头、船闸的经营单位负责。
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实行河道底泥清淤疏浚制度。
河道底泥对调水水质产生较大影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清淤疏浚。
第四章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对已经遭受污染或者破坏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及时进行修复。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省建设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在河流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野生动植物重点繁育区、水土保持重点保护区、重要渔业资源保护区等对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应当规划建立相应的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
在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禁止采砂。
第三十九条实行湿地修复和保护制度。在南四湖、东平湖的入湖口、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其他重要区域,应当规划修复和建设相应范围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逐步退耕还湿、退田还湖、退池还湖。
对现有的天然湿地和已建成的人工湿地,应当采取措施予以重点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湿地和核心保护区内从事造田、圩田、筑田、挖池养鱼等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四十条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其他库区和水域内,应当规划培植一定区域的水生植物带,开展具有净化水质功能的水草和贝类的移植与增殖,建立鱼藻间养、鱼贝混养和水生植物共生的水体生态系统。
第四十一条推行生态农业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并规划建设一定规模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生态农业示范区。
第四十二条在输水干线和沿线区域主要汇水河流两侧,应当规划建设一定宽度的护岸林带。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提高废物的资源化与无害化利用水平,减少废物排放,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高效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点排污单位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重点排污单位擅自改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重点排污单位和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排污单位将超标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污水处理厂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核心保护区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核心保护区或者主要河流两岸露天堆放、储存固体废物以及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体的物质,未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核心保护区内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或者在人工养殖区内使用违禁药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污染的,责令消除污染,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以及港口、码头、船闸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未配备、设置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湿地或者核心保护区内从事造田、圩田、筑田、挖池养鱼等破坏湿地行为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相关规划、实施计划、名录或者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建设环境监测监控系统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建设城镇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和其他水污染防治工程及设施,并监督其正常运转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本行政区域内水体断面水质状况明显劣于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
(五)违规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制定和实施生态修复与保护相关措施的;
(七)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键词] 水污染;公共卫生事件;行政责任;监管职责;知情权
【中图分类号】 X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8-139-2
一、“4.11”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回顾:从知悉、公布到应对、解决
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是指2014年4月11日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公司)出厂水及自流沟水样中检测出的苯物质含量严重超标。根据威立雅公司的检测数据显示:2014年4月10日17时的出厂水水样中苯的含量高达118微克/升,同日22时自流沟水样中苯的含量为170微克/升,4月11日凌晨2时检测值为200微克/升,远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10微克/升的限值规定。4月11日8时兰州市委、市政府成立了以市长袁占亭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于当日16时30分召开新闻会公布此次水污染事件。4月11日11时,威立雅公司切断被污染自来水管线的供水,排查事故原因。与此同时,部分媒体对水污染事件进行报道,社会中出现了市民抢购矿泉水的现象。同日16时30分,兰州市政府召开新闻会通告兰州市自来水苯含量超标,建议公众在未来的24小时内不要饮用自来水,并承诺每两小时公布一次检测报告。市政府组织供应2万多吨的瓶装水和桶装水,相应缓解了之前的抢购风波,市场供应逐渐恢复。由于城关区和七里河区自来水取样点在连续4次检测中均未检出苯物质,兰州市政府网站公告,正式将兰州市“4・11”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修正为“4・11”自来水局部苯指标超标事件。4月13日17时兰州市政府召开第二次新闻会,通告污染原因为两次历史事故造成的渣油泄漏污染威立雅公司的自流沟。4月14日7时随着西固区应急措施的解除,兰州市恢复了自来水供应使用。4月22日下午兰州市政府召开第三次新闻会,威立雅公司董事长向公众鞠躬道歉。
二、事件发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公众知情权到行政监管职责
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触发了全国对于自来水安全的广泛关注,据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监测,截至4月18日,以“兰州水污染”为关键词出现的新闻及转载数量高达一千七百四十万篇,热度达到“赤色”级别。水乃生命之源,饮水安全更是关乎民众的生命健康。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全世界80%的疾病,是由饮用被污染的水造成的。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此次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中,威立雅公司作为兰州唯一的供水企业,与部分政府监管部门的应对措施值得深刻反思。
(一)事件发生前的隐患问题
这次受污染的4号自流沟已经服役58年,关于地表混凝土民用建筑的使用年限为50年,而地下作为城市生命线的混凝土建筑在使用年限上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条自流沟历史上至少发生过3次污染,2次修补。而这两次修补都是局部修补,4号自流沟的西段一直并未修补,这也是造成此次自来水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
兰州威立雅公司是中外合资公司,其在成立后第二年便向兰州市城乡建设局提交过自流沟改造项目的申请表,城乡建设局也连续三年在改造计划中立项,但该改造项目最终还是没有实施。根据中法合同约定,政府负责改造自流沟项目中地上的建筑物清理和搬迁工作,而政府在搬迁问题上一直未履约,这也迫使自流沟修复项目“流产”。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是兰州威立雅公司最直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有监管的职责。城乡建设局应定期巡查水厂的日常检测记录,但兰州城乡建设局却始终无法提供监管记录。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出厂水既要做42项常规检测,又要做106项全分析,其中苯类物质属于64项非常规检测项目,应半年检测一次。此次兰州威立雅公司将半年一测的非常规项目检测提前至4月份,可以说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的检测来自于一次偶然检测。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卫生管理部门对生活饮用水有监督管理职能。兰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对兰州市157个检测点的各种水样进行定期检测,其中包括管网末梢水和兰州威立雅公司的出厂水。卫生监督所通常会把检测工作委托给疾控中心来完成,由于省疾控中心设备不到位致使2013年的全项目检测并未进行。由此可见,政府的监管部门并未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规、规章流于形式。
(二)事件发生后的应对问题
从威立雅公司的管理层知悉自来水苯超标情况到停止受污染自来水的供应,期间经过了16个小时;从政府主要领导知道自来水苯超标情况到停止受污染自来水的供应,期间经过了将近5个小时;从确定自来水苯超标到公众知悉(政府第一次新闻会),期间经过了22个小时;从政府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到公众知悉,期间经过了近9个小时。此次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在信息公布的过程中存在很多质疑。
按照相关规定,检测人员对于自流沟应坚持每日巡查、每周大检查。而媒体于5月份进行采访时,检测人员仍不知自流沟的检测点在何方。威立雅公司管理层因担心社会影响和领导休息而将关系400万民众健康的消息延迟公布数小时,由此可见威立雅公司在公司管理方面及技术检测方面存在明显的责任疏忽问题。
4月12日会议公布的此次威立雅公司自流沟水体污染是隶属于中国石油的兰州石化公司原油管道泄漏所致。而4月13日的第二次新闻会上通告的污染原因为两次历史事故造成的渣油泄漏污染威立雅公司的自流沟水体。时隔一天,官方权威信息不一致,这让兰州市政府的行政责任及信息公布的准确性再次受到质疑。
三、事件余波未平的反思: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
“4.11”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发生后,兰州市委、市政府在应对此事件过程中的行为可圈可点。《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适用本预案的事故灾难包括“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等城市生命线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所以此次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属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市委、市政府在获悉自来水苯超标情况后,立即成立了以市长袁占亭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而适用范围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水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饮用水卫生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此次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虽然没有构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没有引起严重的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但是饮用水的安全问题应该得到法律界甚至社会各界足够的重视。随着“瘦肉精”、“苏丹红”等的曝光,食品安全得到了应有的关注,而饮水安全却没有像食品安全一样有保障。《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了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相关内容,并且详细的规定了设立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唯独没有设立饮用水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等法规、规章的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远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第五章规定了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但是并没有对饮用水安全问题做更为详细的规定,所以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安全法》立法有其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兰州市政府在此次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时,做到了“统一”、“准确”,但“及时”受到了质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于上午8时成立,而信息公布却在下午16时30分,“及时”应该限定在多长时间之内,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事后兰州市副市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的“考虑将负面影响最小化,统一媒体的报道内容”成为了未及时公布信息、推脱责任的借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兰州威立雅公司在确定自来水苯超标情况后于4月11日凌晨3时向水厂沉淀池投加活性炭,吸附有机物,降解苯对水体的污染,做到了法律规定的“控制危险源”,但并没有“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比如停止受污染的自来水供应,事后威立雅公司表示企业无停水的权力。苯对人体具有神经毒性,可以致癌。在公众生命健康权和制度规定之间做权衡时,威立雅公司并没有很好的遵循应急处置原则。这使得很多不知情的民众在自来水受污染以后仍然饮用,身体健康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这次污染源不是苯,而是更为严重的其他物质,那么长时间的受污染自来水供应会引起什么社会状况,不得而知。
四、结语
虽然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结束已有一段时间,但是市政府网站关于自来水苯的每日检测公告依然在进行,兰州市政府给市疾控中心下拨了700万元的添置设备款,自流沟上方的拆迁工作也在2天内完成。这次事件使得半年一检的非常规检测项目成为日常检测项目,使得检测设备的财政拨款迟到数年,使得多年难以完成的工作2天内解决,这些都是此次兰州自来水突发事件带来的事后效应。除了净水器的大卖,我们更应该清楚看到行政部门在依法行政、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执法缺陷,从更为理性的角度看待行政权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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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饮用水源;客水;污染;预警
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是一项高度敏感的民生工程,《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强调,要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地处沂沭泗流域下游的沭阳县等地区,地表水源地极易受到上游客水污染,政府及相关部门如何提高水源地管理能力、保障水源水质安全,显得极为重要。
1.水源地污染隐患分析
1.1沭阳县主要水系及饮用水源地取水口
1.1.1沭阳县主要水系概况
淮沭河、新沂河为沭阳县两大河流。淮沭河河道设计流量为3000m3/s,由南向北纵穿该县,南接洪泽湖、总六塘河(泗阳县尾水通道),北连古泊善后河(连云港市送清水通道),属地表水Ⅲ类功能区,六级航道;新沂河河道设计流量为6000m3/s,由西向东横贯该县,西接沭河、骆马湖,向东流入黄海,为新沂市、山东沂蒙地区及宿迁市区重要尾水通道,沭阳县境内分为南偏泓、北偏泓,分别属地表水Ⅲ类和Ⅳ类功能区,在县城西北处,南偏泓与淮沭河交汇,北偏泓建有上清下污地涵(设计流量为50 m3/s),淮沭河清水通过地涵上方向北通过沭阳新闸,新沂河上游尾水由地涵内东流,汛期大流量泄洪时,南偏泓和北偏泓平槽,当水位高于淮沭河,将对淮沭河产生顶托,并向南倒灌至沭阳闸,为保护淮沭河上游水质,此时须关闭沭阳闸。
1.1.2沭阳县饮用水源地取水口
沭阳县城区地面水厂于2006年初投入运营,供水能力5万吨/天,水源取自淮沭河,沭阳县城南6千米为淮沭河沭阳闸,在该闸北侧600米的南关洞闸,建有城区饮用水源第一取水口;在沭阳闸南部上游,2008年又建设了第二取水口和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站。
1.2水源地污染隐患分析
淮沭河、新沂河两岸建有防汛河堤,县内无排污口。根据水源保护需要,沭阳县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完成了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根据相关水系特征,目前水源污染主要威胁为四方面:一是汛期新沂河客水污染,倒灌汇入水源地保护区;二是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淮沭河水源污染;三是水源地保护区内外的水陆运输泄漏事故污染;四是人为破坏。以上四方面实际发生概率依次递减,地面水厂投运以来,发生最严重的水源水质事件就是2007年7月2日,新沂河南北偏泓发生平槽,上游污染导致南偏泓总磷、氨氮分别超过三类水质标准17.3倍和34.0倍,南偏泓水向南倒灌进入淮沭新河南关洞渠,致使饮用水源地遭受污染,城区地面水厂停水近两天。
2.预警响应体制和机制
2.1预警响应组织体系
成立饮用水源预警响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水质监测工作组、环境监察工作组、协调处置工作组、信息保障工作组。
2.1.1水质监测工作组:负责保障水源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并对饮用水源人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也可提请省市环保部门实施水质同步监测。
2.1.2环境监察工作组:负责掌握可能威胁水源地的安全生产和水污染事故,对可能的污染源防范排查,跟踪协调对污染源采取隔离、消解措施。
2.1.3协调处置工作组:负责统筹应急演练,及时了解周边天气形势、水文情况,牵头分析水污染可能到来和持续的时间,指导和协调应急期间的供水保障及调水冲污。
2.1.4信息保障工作组: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示,负责信息处理汇总上报、人员调配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2.2预警应急响应机制
当有信息显示水源地可能或已受到污染,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分析确认,根据实际形势,分别启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应急响应。
2.2.1蓝色级应急响应
根据周边天气形势、水文情况,可能将有客水下泄,或者饮用水源受到其他威胁,但尚难以确定近日会直接影响饮用水源,应启动蓝色级应急响应机制。在此期间,着重作好监测、监察、气象水务信息通讯、信息分析上报工作,并及时作好提升响应级别准备。
2.2.2黄色级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上游有大流量污染客水下泄,或者饮用水源水质受到其他威胁,将于近日影响饮用水源水质,应启动黄色级应急响应机制。在蓝色级的应急内容外,还须对污染源落实有效隔离、消解处理措施,科学实施调水冲污。
2.2.3橙色级应急响应
当饮用水源地污染已经形成,但污染程度轻微,地面水厂可以对净水工艺实施强化处理,也可启动第二取水口及地下井备用水源,则实施橙色应急响应机制。在黄色级的应急内容外,还须落实供水应急保障。
2.2.4红色级应急响应
当饮用水源地污染严重,必须暂时关闭地面水厂,立即启动备用地下水井等应急措施,则实施红色应急响应机制。在橙色级的应急内容外,还须启动城区地下水井备用水源、采取调集周边洁净水,保证安全供水,必要时,鼓励部分企事业单位在应急期间有计划进行调休。
3.边界污染联防联治快速反应工作规则
加强预警应急工作保障,必须在改善预警应急装备、提高人员素养基础上,针对客水型污染特征,畅通上下游水务、环保部门的联络,完善联防联治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边界污染联防联治快速沟通和处置工作规则。
3.1环境信息快速通报交流工作规则
3.1.1适时通报重污染项目建设信息。邻域上游地区建设化工、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冶炼、电镀等重污染项目时,应及时向下游通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抄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简本。
3.1.2适时通报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信息。邻域下游地区建设饮用水源地等环境保护敏感目标时,应及时向上游通报。
3.1.3超前预警紧急排污讯息。当遇汛期泄洪或突发性污染事故,相邻县(市)之间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对方,主动、实时通报河水流量、污染物浓度、水利调度等讯息。
3.2边界环境保护快速执法处置工作规则
3.2.1提前开展污染防范性的联合检查。在汛期到来之前等可能会发生环境污染情况下,经协商同意,开展污染防范性的联合检查,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可适时提请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商讨预防与处置调度方案。
3.2.2快速处置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在遇到跨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相关县(市)应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睦邻友好、相互支持的原则,共同协调磋商、共同处理解决边界污染,积极构建和谐、安全的区域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务院,2006.
[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环保部, 2010.
[3] 关于沭阳县地面水厂取水口受上游客水污染调处情况的报告, 沭阳县环保局, 2007.
关键词:应急供水;规划;调控
Abstract: unexpected events of the urban water supply panic caused for we once again was a wake-up call, the city emergency water supply must put on the government's agenda.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hydrogeology workers, analy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water pollution and urban water supply and poi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in our country for the emergency water supply water source is very necessary. We can through the city hydrogeology conditions and technical and economic feasibility analysis thinks, although most of our cities lack water, but as long as according to city planning and hydrological geology exploration results to a reasonable layout, it is completely can build cities for the emergency water supply water source in response to emergencies to try us.
Keywords: emergency water supply; Planning; regulation
中图分类号: TV67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城市应急供水的必要性
水是生命之源。对于城区来说,人口密集,用水量也较大,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对水的渴求也愈发明显。而我们队与水的珍惜却远远不及我们需要水的程度,我们浪费的水资源数量是非常巨大的。近些年来,通过各水利部门的不懈努力,以及城镇居民素质的提高,我国城市自来水供应能力已达90%以上,满足城市的生活用水已经绰绰有余。但是频繁发生的城市水污染危机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水污染对于我们的打击不言自明,正所谓:“若无远虑,必有近忧”,对于看似偶然的突发事件,我们应该予以必要的准备,也就是要有可行的应急预案,譬如:发生战争、连续干旱及地震等自然灾害、开采水源发生大面积污染等情况下,一旦原有供水系统受到破坏或影响,使我们能够从容以对。
城市应急供水的可行性
水文地质条件可行性
一般城市建设多依山傍水。城市及周边地下沉积着较厚的沉积物,赋存着良好的多层地下含水层组,有的虽然松散层较薄,但是下面赋存着水质良好的风化裂隙水和基岩裂隙水。但是由于过度开采省市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等工程地质问题,各地纷纷采取了限采和禁采的措施。但是对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供水,应该是能够满足并且切实可行的。深层地下水有着上覆松散地层的天然渗滤保护作用,是宝贵的饮用水资源。只要通过专业的水文地质勘查,结合城市人口规模和应急供水需求,在城市及周边建设应急供水水源地是完全可行的。
应急供水可行性
应急供水可以说是一种补救措施,只应用于突发状况,比如大面积水污染,连续干旱甚至发生战争的情况下,应急供水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提供城市最低水平的饮用水需求。虽然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且全国有2/3的城市不同程度的缺水,同时我们经常会看到公共厕所的水龙头关不紧以及不正当使用饮用水这样的不文明现象发生,但从另一个角度上,说明我们节水的潜力是很大的,只需要我们对饮用水的使用多一分关注,就可以节省下很大一部分的水资源,当然,这就需要我们从自我做起,首先加强自身对水资源的认知,节约用水。另一方面,如前所述,许多城市从工程地质等长远考虑,限采或禁采城市地下水,虽然说着不是治本的办法,但是城市下的地下含水层却还是客观存在的,其水资源量虽然不能满足城市的全部正常供水,甚至过量开采会引发一些地面沉降等工程地质问题,但是应对一定时间段突发事件的城市居民饮用水需求是没有问题的。
技术经济可行性
若按百万人口的城市一天应急供水量2×104m3,按照一般地下水井单井出水量40 m3/h计(960m3/d),仅需20口井左右即可满足。只要根据城市规划和水文地质勘查成果,合理布局,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但切忌的是不根据城市规划而贸然行事,城市供水的分布需要严密的地质勘查并得出结论后才可进行应急供水,在计算不够准确的情况下应急供水容易产生对面塌陷等情况。
城镇供水企业内部应急体系建设要求
(1)建立应急处理领导指挥机构
供水企业要建立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总指挥,主管生产、技术的副总经理任副指挥,成员由调度中心、水质、管网抢修、机电抢修、安全保卫、物资保障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整个小组要团队合作并尽职尽责。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理办公室,主任由企业分管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安全保卫和调度中心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业务水平的人员组成。由调度中心统一接警、分类、分级处置。
(2)评估薄弱环节,制定应急预案
供水企业应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安全性评估,再确保安全万无一失的情况下找出薄弱环节(评估应充分考虑到规划设计时没有纳入考虑的非传统安全因素),并依据评估结果,针对薄弱环节,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3)加强备用水源的建设与保护
供水企业在主要水源之外,根据条件选用两个水源或建设一定能力的备用水源。对于备用水源应予登记,按常规水源防护措施进行有效防护和监管,以备随时应急启用。如备用水源为企业自备水源的,应当由政府加强日常监管,严格限制取水量、防止污染、保护应急取水设施,应急启用时由政府下达指令,企业暂时停止取水。
(4)重要设施设备应建立后备措施
主要构筑物及设备能力应符合GBJ13-86的要求。 重点设备与主要设备的完好率应能满足供应设计规模的水量的需要。各类自动化设备均应有后备的人工操作方式。
(5)物资储备及使用
混凝剂的储存量一般按最大投加量期间的1~3个月用量来计。并应根据药剂供应情况和运输条件等因素适当增减。液氯的储备量应按供应和运输等条件确定,一般按最大用量的15~30天计算。漂白粉(漂粉精)储备量应按供应和运输等条件确定,一般按最大日用量的15~30天计算。氯氨消毒时,液氨、硫酸铵、氯化铵的储备量应按供应和运输等条件确定,一般按最大用量的15~30天计算。
四、结语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我国水资源现在的主要问题是人均资源短缺且浪费现象严重,这也是我们在使用应急供水资源以前首先要改变的,不管是从我们个人的习惯还是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上。再者我们要对应急供水的建设进行明确而详细的规划,对资源的把控及自身的条件都应有清楚的认识。总体来说我国的水资源并不富裕,但完全能满足应急供水的需求。
参考文献:
(一)编制目的
确保我县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饮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的通知》(〔2005〕45号)、《*县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2.饮用水源保护区或饮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而引发的水污染事件及重大疫情;
3.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饮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饮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饮水工程水源枯竭;
5.因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
6.其它原因导致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建立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当地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乡级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饮水安全应急工作任务,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县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五)饮水工程基本情况
*县饮水安全工程于2005年开始实施,现已建成饮水安全工程122处,不但解决了5.4万人的吃水难问题,使全县自来水普及率达到了10%以上,而且提高了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二、应急预案体系
(一)应急预案体系划分
全县饮水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分为二级:
1.县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县级饮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乡镇饮水安全应急预案:供水规模在500人以上的集中饮水工程所在乡镇要制定本乡镇饮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应急机构及职责
1.县、乡饮水安全应急机构与职责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县发改委、公安局、水利局、财政局、环保局、民政局、卫生局、广电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技术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水利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及有关供水单位要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饮水安全应急工作。
(1)指挥部职责:
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大饮水安全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②及时了解掌握乡镇饮水重大安全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
③审定全县乡镇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④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全县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村镇饮水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工作。
(3)技术组职责
技术组由县水利、气象、建设、环保、交通、国土资源、卫生、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指挥部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提供技术支持。
2.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委:负责重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物资储备计划下达。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经费、恢复重建费用及时安排和下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饮水工程设施安全。
县民政局:负责统计核实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灾情;负责协助县、乡政府做好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提供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信息、预案以及工作方案;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县卫生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村、镇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和卫生保障。
县环保局:负责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制止向河流、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县广电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成员单位负责自己相应的工作职责。
3.乡镇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成立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乡镇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乡镇饮水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乡镇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乡镇饮水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4.饮水工程所在村屯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饮水安全应急预案,饮水工程所在村屯要结合本工程实际建立饮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预防和预警
(一)预防
1.监测机构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事件信息的监测、收集、检查、预警工作,各乡镇要通力协作,多渠道获取本辖区相关饮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县政府及上级应急机构报告。
2.信息监测
(1)监测内容
包括旱情信息、水污染信息、水毁信息、水库及水源工程信息、输配水管网运行信息等。
(2)突发事件报告内容
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3)监测单位
旱情监测单位由抗旱及气象部门承担,水污染监测由卫生及环保部门承担,水源、供水管网等部位的监测由水利、卫生部门承担。
(4)报告制度
监测报告分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由下级向上级部门逐级报告,以文字和报表的方式上报,每月25日前必须报告。
(二)预警
1.预警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性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特别严重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饮水安全事件:
①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2万人以上且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②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2)严重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饮水安全事件:
①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至2万人,且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②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较重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饮水安全事件:
①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0.5至1万人,且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②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5人以上3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4)一般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水安全事件:
①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0.1至0.5万人,且1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②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5人以下中毒事件发生。
2.预警
Ⅰ级预警、Ⅱ级预警,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报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Ⅲ级预警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研判,经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向本乡镇预警公告。Ⅳ级预警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饮水安全指挥机构研判,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向本乡镇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应包括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
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主流媒体上。
四、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
出现饮水安全事件,饮水工程所在乡镇应在半小时内向县政府及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理。
对应县饮水安全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的指挥调度。各乡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饮水安全事件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饮水工程所在乡镇、村屯负责本乡镇饮水安全事件的处置。
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二)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严重饮水安全事件时,应立即I级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当发生严重饮水安全事件时,应立即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1.工作会商
响应工作会商由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集,参加人员包括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2.工作部署
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做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在半小时内将突况上报县政府,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饮水工程所在乡镇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协助配合县级工作组和当地政府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饮水工程所在乡镇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县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部门联动
按照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协作配合,明确分工,并按照具体任务要求,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
4.预案启动
(1)抢险救灾
当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饮水工程设施进行抢修等措施保障受灾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在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2)医疗救护
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后,应急指挥机构应与当地政府一起发动群众参与饮水工程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5.宣传动员
在发生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做好宣传发动,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发生疫情,防止发生恐慌,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6.响应结束
当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县应急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并协助当地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事件处理完毕后,由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束公告,报上级应急机构备案。
(三)Ⅲ级IV级响应
当发生较重饮水安全事件时,应立即Ⅲ级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当发生一般饮水安全事件时,应立即IV级预警,启动IV级应急响应预案。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1.工作会商
响应工作会商由乡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召集,参加人员包括相关乡直部门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2.工作部署
乡镇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做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在半小时内将突况上报县政府。县政府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3.部门联动
按照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工职责和工作要求,应急处置由各部门协作配合,明确分工,具体任务要求,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
4.预案启动
(1)抢险救灾
当饮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饮水工程设施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有关乡镇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2)医疗救护
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后,应急指挥机构应与当地政府一起发动群众参与饮水工程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5.宣传动员
在发生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后,当地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应做好宣传发动,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发生疫情,防止发生恐慌,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6.响应结束
当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乡镇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并协助当地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事件处理完毕后,由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束公告,报上级应急机构备案。
五、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尽快成立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饮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三)资金保障
县乡要设立乡镇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按照事故等级划分,由应急指挥机构报同级政府,申请调用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四)物资保障
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饮水安全事件时,由县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供水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村镇集中饮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五)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指挥机构要在县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七)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八)技术保障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建立乡镇饮水安全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饮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加强对分散饮水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
饮水安全应急终止后一周内,饮水工程所在乡镇和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向上级应急机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对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二)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上报。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上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指导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政府对在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浊漳河流至三省交界处,有环保部门的王家庄监测点,检测到苯胺浓度最高时达72毫克/升,是国家标准720倍。1月5日,下游河北邯郸、河南安阳两市担心水源地被污染,停止从岳城水库取水,邯郸市区一度发生大面积停水,至次日逐渐恢复。
《财经》记者奔赴现场调查发现,这起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裹挟在企业、地方政府的迟报、瞒报漩涡中,致使跨区域联动机制落空。
迟报瞒报
在天脊集团方元公司的苯胺罐区,一根向成品罐输送苯胺的软管,年久老化,未能及时更换。2012年12月31日早晨7时40分,一名员工在例行检查时,发现管道爆裂,有1米多长的口子,苯胺正汹涌外泄。
当天16时许,潞城市环保局副局长赵耀红接到天脊集团汇报事故的电话,这时距该公司发现泄漏已过去八个小时。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下称《应急预案》)规定,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一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显然,天脊集团迟报了。“接电话时,天脊集团未提泄漏数据,企业自己也搞不清,仅称公司自行采取了封堵措施。”赵耀红告诉《财经》记者,放下电话后,他随即率队赶赴现场调查。
18时许,赵耀红将苯胺泄漏事故上报至长治市环保局监察支队书记赵俊义,之后通知市政府,“告知情况比较严重,是危险化学品泄漏”。市政府的答复是企业和环保部门自行处理。
赵俊义向《财经》记者承认,接到了赵耀红的汇报,但他拒绝介绍之后发生的事情和程序。
根据长治市市长张保在1月7日上午的通报,事故发生当天,市政府与企业就启动了紧急预案,并责令企业停产,修复破裂管道,封堵围堰出口进行分流,并将污染物引流,控制其扩散,还连夜设置活性炭拦截坝。1月1日至4日,长治市也采取投放石灰石、焦炭等封堵拦截措施,并到浊漳河与河南交界处采集水样,到河北邯郸岳城水库实地勘察。
但是直到1月5日上午,长治市政府才向山西省政府汇报,并正式与河北邯郸、河南安阳沟通。当天,山西省政府报告至国务院。
按《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因此,长治也延迟上报了。张保解释称,天脊集团最初上报的苯胺外泄量是1吨-1.5吨,市政府认为属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企业有能力自行处置,没想到最后实际外泄量为38.7吨,成为环境污染的大事故。
长治市新闻中心办公室主任王一平也表示,当地按规定程序处理,“只要污染不出市境内的边界,好像就不用上报,自己处理就行,一出边界才需要上报”。
这一说法难撇其责。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后者在接报后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长治市的官方解释亦与该省2012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相矛盾。按照规定,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该区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据此,长治市仍是迟报。
事实上,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在2011年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现场会上曾指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明确要求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事件,不论事件等级大小,一律上报。
“举一反三,正在反思。”长治市市长张保对《财经》记者说。
由于1月5日长治市政府才与河北方面沟通,因此浊漳河下游最先发现水质异常并上报情况的,是漳河上游管理局,该局隶属于水利部海河委员会。1月4日,漳河上游管理局最先发现河道大面积死鱼漂浮的是地处山西境内、侯壁水文站附近的一处河道。之前两日,也见到河道中有死鱼。
1月4日,漳河上游管理局将这一情况上报至海河委员会,并知会涉及的河北邯郸、河南安阳两地政府。当夜21时,邯郸市政府紧急召开联席会议,市环保、水利、卫生防疫等部门皆参加,部署水源地防控方案。
同一天,漳河上游管理局主动与潞城市的上级政府——长治市政府沟通,但未获得明确回应。1月5日下午,才获得长治市的情况通报,此时已是天脊集团发现苯胺泄漏的第六天。
“不仅是迟报,还是瞒报!”一位邯郸市政府官员对《财经》记者称。因为,事发八天之后,岳城水库上游不远处的河道中,仍能检测出苯胺与挥发酚超标。天脊集团只承认泄漏苯胺,挥发酚从何而来?
“不是邯郸当地的,因为事故发生前夕,刚做过水质检测,包括挥发酚在内的多项检测指标合格。”这名官员说。
对此,山西方面没有说法。
一位环保部内部人士也判断:天脊集团除了迟报行为,还有谎报嫌疑,从最初的苯胺泄漏1吨-1.5吨,到后来称约38.7吨。其间泄漏量的差距到底是计算错误还是谎报,需进一步调查。
38.7吨这个总数是以水质超标值与浊漳河水量为依据,最终倒推估算得出。“这种间接的计算方法,不一定可靠。”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环境水质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杨敏说,污染物浓度分布不一定均匀,污染带的边界也难以确定。准确的方法应该是,通过工厂的物料平衡计算泄漏量,因为原料的使用直接涉及到生产成本的控制问题,管理规范的工厂一般会进行严格控制。
此外,上述邯郸市政府官员透露,被截留在黄牛蹄水库的30吨苯胺的数据,也只是估算而得,“缺乏科学依据”。1月8日,《财经》记者在占地数千平方米的黄牛蹄水库现场看到,天脊集团母公司潞安集团派驻工作人员使用专业仪器丈量测算水库的实际面积与容量。
联动机制落空
此次苯胺泄漏事件中,跨区域联动机制一开始就因迟报而失灵。
在天脊集团方元公司的苯胺罐区现场,设有一道高约2米的围堰封闭区。按设计理念,一旦罐区发生污染泄漏,这道围堰可暂时封堵,进而通过一根管道将污染物转至事故池做应急处置。然而,这里潜藏着严重漏洞:罐区与雨水处理池相连的管道有个阀门,下雨时,要开启阀门,让雨污分离,雨水可以正常排入河道。平时阀门应当关闭。而这道关键的阀门居然忘关了。
天脊集团党委书记王俊彦承认,这一安全监管疏忽,直接导致苯胺沿着排雨系统,未经处理直排河道。
泄漏的苯胺,从排污渠顺流直下,在辛安村,汇入浊漳河,沿着河道汹涌下泄,跨越山西境地,直入河北、河南区域。
1月1日凌晨,长治市平顺县北耽车乡政府党委书记、乡长原保根接到县政府紧急电话通知,上游发生苯胺泄漏事故,要求其24小时做好境内水域监管工作。
山西境内多份紧急下达的政府红头文件显示,在事故处置完毕前不能饮用浊漳河水,也不能捕捞、食用和贩卖死鱼,并对死鱼要定点销毁、集中掩埋处置等。邻近的其他长治市下辖乡镇也得到了同样的通知。
然而,浊漳河流经潞城市和平顺县28个村,进入河北、河南境内。省际分界线只一界碑之隔,界碑另一侧居民却未获任何关照。
“按规定应启动联动机制,一旦有突发事故,上下游要及时通报,但这次下游没有接到通知。”邯郸市环保局总工程师侯日升说。
同流域需联合采样监测。一旦发生跨省界水污染事故,相邻环保部门立即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同一断面共同采样监测,一方无故不到或不按规定监测的,以另一方监测数据为准。
但是,漳河上游管理局人士表示,该局近日向河南安阳市政府应急办查询相应水质检测数据,对方并不配合。
此外,多个政府部门都有水样检测能力,包括水利系统的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下称水文局)、自来水供水公司、卫生局的疾控中心以及环保局的水检站,由于隶属不同部门,他们彼此之间信息却不共享。
《财经》记者从山西、河北等地级市水文局了解到,每个流域沿岸都设置水文站,主要职能在于监测水量,虽然也可以检测水质,但数据不公开。一旦有污染事故发生,由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对外其检测数据,水文局、卫生局疾控中心等参与配合调查,进行技术指导,检测数据仍是不共享。
1月6日,山西省环保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大山在新闻通报时称,目前山西、河北两省采取联动应急措施。在前期切断源头的基础上,山西进一步采取细化措施;河北在采取净化措施的同时,应急监测水质。也就是说,泄漏被发现的第七天,跨区域检测才终于启动。
协同应急处置失灵,正是此次山西苯胺泄漏事故的最大教训。
问责需升级
苯胺泄漏引发邯郸市区一度大面积停水。按环保部颁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附录的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属于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此次事故的国家环境应急组成员、清华大学教授张晓健表示,苯胺泄漏事故符合重大污染事件的两个标准:污染跨省边界,影响地级市供水。
此次事故存在明显的迟报、瞒报行为,造成事故后果更为严重。对于“迟报、瞒报”的追责规定,散见于各项应对法的相应条款之中。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如果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月6日晚,长治市政府新闻通报称,四名直接责任人——天脊集团方元公司总经理陈建温、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任勇杰、储运车间主任程新生、副主任宋涛已被撤职处分。待事故调查结束后,再进一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当天,事故处置组还通报,已责令天脊集团全面停产整顿。但是,两天后的1月8日,天脊集团方元公司的多处设施还在运转,企业员工也坦承仍在生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预案》也规定,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如果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除企业以外,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还未被问责。山西省三级检察机关正在对该事故介入调查。“检察机关的调查组已找过我,相关情况我已汇报。”1月8日,长治市环保局监察支队书记赵俊义说。
环保部数据显示,此前对31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问责中,依法查处361名责任人。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中,可包括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罪、渎职罪等(参见图表)。
2005年松花江重大污染事故后,时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时任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王玉庆承认,在松花江污染事故中,由于吉林省环保局信息传递不力,导致错过了将此次污染事故控制在萌芽状态的机会。这一事故直接促成2006年1月《应急预案》出台,推动了环境联动机制实践。200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实施,明确我国要建立统一、协调的应急管理体制。之后,多个地方政府和部门成立了应急办。
2012年12月7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了罪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显然,追责与查处需要升级。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天脊集团苯胺泄漏事故列入重点挂牌督办案件,并发出督办通知。通知要求,由于有关单位迟报事故,影响恶劣,山西省三级检察机关深入调查,对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等犯罪的,应依法严肃查办,并将查处结果及时上报。
同时,最高检派出督办组赶赴山西,督促指导该案办理。
地方利益协调之难
位于下游的邯郸市,长期以来就陷于夹缝与为难之中。
浊漳河出山西境后,被称为漳河,进入岳城水库,成为邯郸居民的主要饮用水源。如果不使用浊漳河水,单纯依靠抽取地下水,每天最多只有10万吨,难以满足城区日均30万吨的用水量。而且,超采深层水容易引发地面沉降。
“我们要看山西的眼色,不管好水差水,我们都得接收。”上述邯郸市政府官员称,一旦上游有突发性水污染,邯郸就成了受害者。《财经》记者了解到,类似苯胺泄漏水污染事故并非首次发生。一年前,邯郸市发现地表水源重金属汞超标,最终锁定污染源来自上游山西境内,邯郸与山西方面交涉,但最终不了了之。
类似跨省界水污染纠纷呈逐年增加之势。为此,环保部在2008年颁布了《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原则是上游地区做一些“牺牲”,通过探索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兼顾公平和效益问题。
例如,涉及跨省界流域的相邻地区特别是上游地区,要根据该地区环境容量及出境水质目标,合理制定规划、优化区域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严把环境准入关和项目验收关,采取更加严格的环保措施。目的是建立起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长效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跨省界流域水污染纠纷。
天脊集团前身为山西省化肥厂,现在以化肥、有机化工、煤化工生产为一体,是山西潞安集团控股子公司,也是上市公司潞安环能(601699.SH)的第股东和前五名主要客户,此前曾荣获“全国化工环保工作先进单位”“山西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等。
在过去三年里,天脊集团因污染超标排放多次被山西环保厅通报处罚,并列入全省环保不达标生产重点企业名单。在2011年还被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又因自动监测设备使用不规范等违法行为被查处。
1月9日,漳河下游的邯郸市冬泳协会将天脊集团告上法庭,提起公益诉讼。最初诉状中,要求天脊集团赔偿邯郸市主城区居民物质与精神损失抚慰金人均100元,支付邯郸市政府应对水污染资金1亿元,并消除危险,彻底清理污染流域。后因为赔偿标的超过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赔偿标的改为2000万元。邯郸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审当日接收了诉讼状,预计在七天的立案审查期限之后会有进一步结果。
因利益相关,河北、河南、山西三省交界的漳河流域,虽然统一调度、管理,但是历来纠纷不断,漳河上游管理局是中间协调单位,该局主要负责人表示,一旦发生突发事故,他们并不在应急预案的政府部门体系之中。
事实上,像水利系统这样居间协调的部门,也往往在地方政府的压力下难有作为,甚至可能动作变形。
在浊漳河山西流域内,环保部门设置了5个水质监测点位,每两个小时取样一次,化验分析苯胺含量、化学需氧量等数据,实时上报。但山西省环保厅总工程师在1月7日的新闻通报会上称,从水利部海河委获悉,漳河山西省境内河段当时最新监测结果显示,水体污染的几项指标未检出或未超标。1月5日11时的采样结果,挥发酚未检出,苯胺未检出;另一份当日23时35分取样结果显示,挥发酚未检出,苯胺检出是0.0004毫克/升,未超过0.1毫克/升的国家标准限值。
近年来,跨省界水污染纠纷不断增加,逐渐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国务院领导要求在跨省界重点河流、湖泊、海域建立跨省际联防治污机制,互通情况、相互监督,注重日常监测、预警、检查的协同,防患未然,形成治污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有效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从源头上预防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发生
为预防跨省界水污染纠纷,涉及跨省界流域的相邻地区特别是上游地区,要根据该地区环境容量及出境水质目标,合理制定规划、优化区域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严把环境准入关和项目验收关,采取更加严格的环保措施。从源头上防范跨省界流域水污染纠纷。
(一)合理规划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区尤其是上游地区应实行环境优先政策,根据当地的环境容量及跨省界水质要求,制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产业结构。要限制、禁止发展重污染项目,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大对钢铁、造纸、酒精等12个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尽早完成强制淘汰或关闭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
(二)注重源头控制,严把环境准入关和验收关。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区尤其是上游地区应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按照国务院批准、由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7〕201号)要求,自*9年起,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毗邻上游地区拟建项目,经环境影响评价预测可能会严重影响跨省界断面水质或造成超标的,在审批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征询下游相邻环保部门的意见。相邻省级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部审批。新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建。
(三)强化监督执法,加大污染整治力度。加大对跨省界流域环境整治力度,水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对超过总量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直排、影响跨省界水质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或关闭。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并严格控制流域农业面源污染。
(四)落实治污责任,严格实行跨省界流域断面水质考核。敦促政府确保跨省界流域水质达到《“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目标。我部对跨省界断面水质按年度目标进行考核评定,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暂停审批影响跨省界流域水质的主要区域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因跨省界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按《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加快制定上下游流域生态补偿政策,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五)加强沟通协调,合理确定跨省界流域的水环境质量适用标准。部分流域省界相邻地区执行水环境质量标准不协调,适用标准不合理,影响监督管理与责任考核,应加强相邻省界地区执行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统一性和合理性。重要流域跨省界流域的水环境质量适用标准由我部会同水利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余流域由相邻省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如确实无法协调的,由我部协调确定。
二、建立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长效工作机制
根据跨省界流域水污染情况及省界断面水质目标要求,省级环保部门要督促并协助有关地方政府,在与相邻省级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建立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长效工作机制。
(一)定期联席会商。督促并协助跨省界流域上下游地区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商机制,下游地区政府至少每年汛期前主动召集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并商讨跨省界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地区政府应予以配合。督促流域省界相邻地区政府要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闸坝调控方案,并监督落实。
(二)信息互通共享。流域省界地区相邻环保部门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进展、断面水质等情况。环保部门要与水利、渔政等部门定期互通省界断面水质、水量、水文、闸坝运行等信息。当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污染物排放、流域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并可能威胁下游水质时,除按规定上报外,上游政府或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立即通知下游政府或环保等有关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限产、限排或暂时关闭等措施。当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死鱼等严重污染事故并确认由上游来水所致时,除按规定上报外,应及时通报上游政府和环保等相关部门。上游地区应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地区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
(三)联合采样监测。由我部组织跨省界流域相邻两省环保部门共同制定跨省界水质监测方案,明确采样断面与时间、监测指标与方法,定期开展联合监测。敏感时期增加监测频次,环保部门要组织水利、渔政等部门及时通报监测数据等情况。一旦发生跨省界水污染事故,相邻环保部门立即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同一断面共同采样监测,一方无故不到或不按规定监测的以另一方监测数据为准。双方对监测数据提出异议时,应保存水样,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监测。
(四)联合执法监督。在定期会晤、信息共享和联合监测的基础上,跨省界流域相邻环保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两地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加强流域重点水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预防跨界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要互相通报在联合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环境保护部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要加强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区的环境监管和督查。
(五)敏感时期预警。在敏感时段(如枯水期、汛期)和河流敏感区域(如饮用水源地),跨省界流域相邻环保部门要及时了解重点污染源排污变化情况,必要时采取限产限排等控制排污总量的措施。加强与水利、渔政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及时了解江河流量、闸坝调控、污水处理厂运行等情况,在确保跨省界断面水质未明显下降的前提下,实施小流量排放等措施,保障水环境安全。
(六)协同应急处置。一旦发生跨省界水污染突发事件,交界地区环保部门要立即报请当地政府迅速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具体应急措施,协助当地政府控制和处置水污染。并按有关程序及时上报情况。
(七)协调处理纠纷。跨省界水污染纠纷发生后,应依法由相邻两省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处理。经协商确实无法达成共识的,相邻两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我部进行协调。经协调并达成共识时,按协调意见落实。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我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批准,并按国务院批复意见执行。
关键词:水库 水质评价 污染源 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5-235-02
一、横山水库流域概况
1.水库工程基本特性。横山水库是以城市供水为主,兼有防洪、灌溉、发电、养殖等综合利用的大(二)型水利工程。位于甬江流域奉化江支流县江上游,库区集雨面积150.8平方公里,多年平均年径流量1.52亿立方米,总库容1.108亿立方。
2.流域社会经济状况。横山水库集雨区内有42个行政村,9890户,户籍人口28214人,其中常住人口15705人;流域内以农业为主,高山西瓜、茶叶、单季稻、花生、花木、竹笋为主导农产品;工业方面,有生产塑料齿轮、五金表带、玩具及仪表配件、灯头等产品和竹木加工的企业。旅游业主要有农家乐、户外运动、果实采摘等;小水电也是一大特色,有柏坑一级、二级等11座小水电。
3.流域水文气象。横山水库流域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全年温暖湿润,雨量充沛,光照充足,四季分明。年平均降雨量1685.8mm,降水量时空分布不均,年内年际变化显著,年内降雨量主要集中在汛期,占全年降雨量的70%以上,尤其以6~9月最多,占全年径流量的60%左右。
4.流域地形地貌及土壤植被。库区处于天台山北部边缘,属天台山余脉。地势西南高东北低,以丘陵山区为主。土壤主要是红壤和水稻土,有机质含量一般为4.23%左右,总氮含量0.254%,总磷含量为0.037%,PH值5.5~6.5之间。植被大多为常绿针阔次生林、竹林、草灌木丛及人工林。
二、水库污染源现状
1.生活污水。由于生活污水和垃圾直接进入水库,生活污水中有机物和氮、磷等营养物质含量较高,同时含有大量的细菌、病毒、寄生虫等,造成水库水体外观性状下降、浊度升高、淤积等,还会提高水库氮、磷的含量,加速水体富营养化,极易导致藻类爆发。目前仅大堰、万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人口约3000人,占库区常住人口的19.1%,大部分农村污水未处理,直接流入溪中,最终排入水库。估算年入库量:总氮入库23吨/年,相应占入库总量10.0%;总磷入库2.0吨/年,相应占入库总量4.9%。
2.生活垃圾。横山水库流域内日产垃圾估算为15.7吨/天。从2001年始对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实施了“户集、村收、镇运、集中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存在着设施落后、居民环保意识淡薄、资金缺乏、从业人员责任性较弱等这样那样的问题。如:去年莫拉克台风后,水库水面上的垃圾数以百吨计。
3.畜禽养殖污染。畜禽粪便中氮、磷含量也很高,是水库流域污染的一个主要来源。虽然近年来,为保护水源,镇政府进行了集中整治搬迁,但仍有部分村庄有小规模养殖现象,农户没有能力也不会去处理粪便,造成粪便随便堆放或还田,极易流失,影响水质。估算年入库量:总氮入库51.8吨/年,相应占入库总量22.5%;总磷入库10.0吨/年,相应占入库总量24.8%。
4.农业面源污染。农业面污染主要是指人们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时产生的非点源污染物,包括化肥、农药、畜禽粪便污染及农田水土流失造成的水体污染。是水库流域面最广、量最大的污染源。横山水库以丘陵山区为主,多山岗坡岭,少大片平坦耕田,山腰成梯田,依靠天然降雨,或山塘拦水灌溉。农业施用的化肥、农药是水库水体氮、磷的主要来源。估算:总氮入库84.7吨/年,相应占入库总量36.9%;总磷入库8.5吨/年,相应占入库总量21.1%。
5.水源地水土流失污染。根据《奉化市水土保持规划》,横山水库流域为中度以上的水土流失区,是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面积共计7.4平方公里,其中轻度4.27平方公里,中度1.82平方公里,强度0.97平方公里,极强度0.34平方公里。估算:总氮入库70.2吨/年,相应占入库总量30.6%;总磷入库19.8吨/年,相应占入库总量49.1%。
6.工业旅游及其它污染。近年来,对有关污染严重企业实行了关停或搬迁,并严禁流域内新建污染型企业。仅有少量工厂,不直接产生污水,污染相对较小。旅游项目以漂流、农家乐为主。年游客约在4万人次左右,旅游业大都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污染主要表现在生活固废垃圾上。水库内污染源以水产养殖、底泥污染、水面污染等方面,相对控制得很好。
三、水资源保护现状
1.水库水质现状。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对横山水库现状水质进行评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为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粪大肠菌等21项,方法采用单项标准指数法。从评价结果来看,当总磷总氮不参与评价时,水库2007年-2009年水质位于Ⅰ―Ⅲ类标准区间,以Ⅰ、Ⅱ类水质时间居多,偶尔有超标项目为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PH值、粪大肠菌,基本满足Ⅱ类水质标准要求,但2009年以来PH值出现异常或偏大现象;当总磷总氮参与评价时,水库水质位于Ⅱ―Ⅴ类标准区间,以Ⅳ类水质居多,其中总磷基本位于Ⅱ―Ⅲ类标准区间,总氮超标严重,基本都是Ⅳ类标准。
2.水质富营养化现状。富营养化评价采用《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评价方法采用指数法。有叶绿素a、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透明度五个项目,2007年-2009年水库富营养化情况不明显,基本为中营养状态,但部分月份存在富营养化的趋势,从单项指标看,总氮超标严重。2009年4月下旬到5月初,水库大面积硅藻爆发,水面呈酱红色,是建库以来第一次。
3.政府有关部门加大了对水环境整治的力度。近年来宁波市加强了对水库上游的水环境整治,在水费中提取水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为水环境治理提供了经费保障。另外,大堰镇、尚田镇政府在横山水库上游水环境治理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尤其是在卫生保洁方面,大大减轻了生活垃圾对水环境的污染,农村卫生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水库上游的大堰镇,拆除简易厕所200座,建造卫生公厕6座,新建垃圾箱15只,增添垃圾桶30只,浇筑混凝土路面2000平方米,拆除违章建筑500平方米,新建绿化带2000米,新建300平方米建筑垃圾堆放场1处,填埋嫩竹造纸料塘150只,在大堰、常照、张家等6个村建造河道拦水坝21座。为了给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宁波市、奉化市先后制定出台了生态公益林补偿和对水环境治理进行补助的政策措施。
4.水库管理局强化了对水资源的保护。水库管理局完善出台了《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水质保护和防破坏应急处置方案》,重点加强取水口附近水面污染源的监控,及时清理取水口附近漂浮物和污染物,建立水环境治理各种电子档案,向社会公开水环境保护监督电话,并在水库信息网站定期水质公报。
5.水资源保护意识有所加强。在宁波原水集团统一调配下,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了水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如:设立大型水源保护牌、公告警示牌、百米宣传长廊、水资源保护义工队―亲水使者等活动。大堰镇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大规模“一江净水到奉城,一江清水入甬城”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有关部门和镇政府开展水环境整治,增加了居民水资源保护的自觉性。各级政府、人大和政协对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检查、视察、调研,也让上游民众感受到了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四、水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
1.水源地环境保护与群众利益保护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大堰镇是宁波市14个经济不发达的乡镇之一。为保护治理水库水环境,水源地居民作出了巨大的牺牲。综合经营产业开发受到限制,如横山水库上游40个行政村,近年来因关闭、搬迁污染企业,取缔嫩竹造纸等原因,经济收入大幅减少,有些原先集体经济比较强的村庄也都成了零收入。据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度奉化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505元,而保护地农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平均水平的一半。如何做到既保障供水安全,又改善水源地群众的生活条件,是个事关千家万户利益的大问题。
2.缺乏一个系统全面的水资源保护职能部门。从经济学原理看,水资源属于公共产品,应当纳入政府资源建设和管理的范畴。简而言之,水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程度直接反映和考量着政府的管理能力和力度。依此审视,就不难深入地看到水污染背后公共管理体制的失衡和羸弱。“五龙治水,九龙戏水”是专家们对中国水资源管理模式极具形象的比喻。目前,政府部门中涉水、管水的主要包括水利、环保、渔业、林业、航运、城建、地矿等。这种“九龙治水”的机制表面上集中了众多部门的力量,但事实上并不能达到“团结治水”的目的,相反在客观上强化了职能部门的局部利益和单一目标,进而弱化了水资源的宏观管理功能。
3.水库管理局现行体制不能满足水资源管理的要求。目前水库管理局的体制以工程管理为主,没有水资源管理的专职人员、专业人员,没有执法权,对水资源管理力不从心,尤其是水污染应急预案,涉及面广,单靠水库管理局难以操作,影响了预案的可行性。
4.从水库水质发展趋势看,要求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根据污染源调查分析,水库流域内化肥农药、水土流失、农村居民生活和畜禽养殖是水库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如维持现状,污染负荷不会降低,水质难以改善。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横山水库水功能区划为饮用水源区,目标水质为2类。预测总氮、总磷大部分时间未能满足要求,且存在一定的富营养化风险。
五、横山水库水资源保护建议
1.建立领导协调机构。由奉化市政府牵头,建立由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大堰镇、尚田镇、横山水库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横山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实行横山水库水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各部门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保护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考核体系,细化考核指标,强化部门对饮用水安全的关注力度,不断提高饮用水安全水平。
2.完善水源地保护法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有针对性的制定《奉化市横山水库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机构、管理分工、保护目标、考核制度、法律责任等内容,加快水质监测网建设、污染源监控网络建设、水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完善水源地各种保护制度,如水源地保护的监督检查制度、库区危险品安全监管制度、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水源地水质监测和预警机制、库区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等。
3.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农业面源污染控制难度大,需要合理的措施加以治理。管理措施主要包括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加强化肥施用管理、节水灌溉、病虫害防治、推广生态农业等。要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出发,进一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运设施建设以及改水改厕、使用高效低毒农药等的补助,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打好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群众基础。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强对农业生产的指导和管理。积极推广化肥农药减量技术和秸杆综合利用技术,提倡和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肥、配方施肥,严禁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发展高效、生态、无公害产业,减少氮磷污染物排放,最大限度地降低农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4.严格控制各类养殖业,防治养殖污染。管理措施主要包括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关停和搬迁畜禽养殖场;结合新农村建设,鼓励农户改掉散养家禽的习惯;改善养殖场生产工艺,减少排放量;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利用。从污染源头治理,积极引导农户进行科学养殖,减少养殖污染。
5.要大力削减农村生活污染源。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实施移民搬迁,梯度转移,减少生活污染;有计划地安排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农房建设或统一规划建设新村,相对集中人口居住地,配套环保基础设施,通过3~5年努力,实现库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的目标。结合新农村建设组织清淤。搞好小流域整治,清除河道溪流中多年以来沉淀累积的污染物,消除有可能扩散的主要污染源和污染途径,以期全面实现流畅、水清的水环境整治目标。
6.妥善应对水污染。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对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运行机制和应急处理方案。以沿库生态保护和沿溪生态治理为重点,系统推进重要水库水资源保护。按照水资源质量监测新要求,全面开展溪流、水库水资源质量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优化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对预案,建立联络和快速反应机制,从应急处置和应急调度两方面加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7.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政府出巨资治理水环境,应该把提高人的素质摆在第一位,把宣传教育当作头等大事来抓。为此,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水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建议库区中小学中安排课时开展水资源保护教育,每学期开展1~2课时的保护活动。建议每一个自然村至少树立一块以上宣传牌。重要季节要张贴宣传标语,营造保护水质光荣、污染水质可耻的良好氛围,引导农民讲卫生、重环保,从思想上筑起保护生态的长堤。
参考文献:
1.方子云.现代水资源保护管理理论与实践.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
2.王晓宇.水资源利用与保护.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3.[加]彼斯瓦斯.发展中国家水资源开发保护与管理.黄河水利出版社,2009
4.王晓宇.生态农业建设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