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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用水应急预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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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用水应急预案

第1篇:农村饮用水应急预案范文

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平政发〔2008〕185号)精神,现就我市2009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认真实施《*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污染防治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切实整治水源核心保护区内(包括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主河道两侧200米陆域范围)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源,初步建立良好的水源保护生态屏障,进一步完善水源监测、管理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水厂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努力改善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等规定,开展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源整治工作。

1.一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的拆除或关闭。*水厂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市鸿联滴塑厂、胜利拉丝厂、万盛针织厂等3家企业年内实施搬迁或关闭。

2.一级保护区内农户的搬迁。*水厂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及相邻农户共36户,*水厂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农户12户,年内制定搬迁计划,实施搬迁。

3.*大桥港航管理检查站(海事码头)的搬迁。位于杭平申线和乍嘉苏线交汇处的*大桥港航管理检查站是我市最主要的省干线航道监控点。抓紧研究*大桥港航管理检查站搬迁问题,并在乍浦塘口建锚泊服务区,以解决目前乍浦港待装船舶临时停泊在水源保护区内的问题。同时,加强对船舶的管理,严格控制船舶污染。

4.二级保护区内水上加油站的拆除或关闭。目前*水厂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共有4个水上加油站,年内实施拆除或关闭。拆除或关闭前,落实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综合治理方案,采用先进的油水分离处理系统和隔离系统等新技术,严格杜绝废水排放;要配置围油栏等应急设施并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5.强化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进一步摸清水源核心保护区域内畜禽养殖场情况,年内实施拆除或关闭。对水源核心保护区域以外的畜禽养殖户,削减养殖总量并落实污染治理设施。常年生猪存栏50头以上养殖场落实“两分离三配套”污染治理要求,并加强治理设施的长效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小规模畜禽散养户开展“生态养殖模式”试点,进一步减轻畜禽养殖对水源的影响。

(二)水源保护区河道整治

1.河道疏浚。实施盐平塘支流南市河、施家木桥港、金钱河、北河溇、春泉河、黑鱼漾港,以及*塘支流丰收河、大寨河、红庙港、前港河、前港东河、西塘港、盐船河的生态疏浚工程,对每条支流与主河道连接口起向内1公里范围进行疏浚,疏浚河道总长度13公里。

2.河道保洁。落实河道保洁长效管理机制,将河道保洁范围扩大到整个水源保护区,不留死角。

3.水源地生态修复。开展水源地生态修复试点工作,在水厂取水口附近水体,采用生物修复技术控制藻类及氮、磷污染。同时,创造条件在水源地建设一定范围的生态湿地,配合水生高等植物群落进一步提高水源地生态自净功能。在一级保护区两侧陆域建设生态防护带,起到保护水体、美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景观等作用。

(三)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在开展水源地污染源整治和生态修复试点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加强水源保护管理,并开展水源保护区划界工作,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设置水源保护区标志,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年内基本完成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任务。

(四)水源保护区监控和应急预警体系建设

1.水源地水质监控。在水源保护区合理布设监控断面,监视水源地水质变化,每月监测一次,一月份和七月份监测29项指标,其余月份监测13项指标。年内对*水厂、*水厂两个取水口水质开展一次全分析(包括地表水基本项目24项,水源地补充项目5个,水源地特定项目80个)。强化饮用水源地水质预警监测,进一步完善上游来水水质预警监测机制。

2.提高环境应急预警能力。从环境污染、自然灾害和其它因素等方面入手,详细摸清盐平塘、*塘流域各类污染源的事故隐患点,掌握穿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等事故敏感地点,加强水源地污染事故防范。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习,检验反应速度,提高反应质量,保证应急预案的落实,并根据演练的实际情况修订应急预案,以保证其有效性。加强应急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应急设备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要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列入重点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有序推进水源保护工作。

第2篇:农村饮用水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饮水水源 存在问题保护建议

中图分类号: TU991.25 文献标识码: A

1 基本情况

1.1壶关饮用水源基本情况

壶关县地处太行山区,山西省东南部,太行山东南端,东与河南省林州市、辉州市交界,南与晋城市陵川县接壤,西与长治市郊区、长治县为邻,北与平顺县毗连。海拨自486米至1822米,大多在900米到1200米之间。县境内有东井岭山脉呈东北到西南展布,为地表分水岭,将县域分为东南、西北两部分。东南部为青石山区,山高沟深,属卫河流域,土地薄而少,多有泉水出露,水量较充沛,主要以林牧业为主;西北部为低山丘陵区,属漳河流域,土地肥沃,人口稠密,但水资源严重缺乏,区内无地表清水径流,地下水埋藏较深。

壶关县域内属暖温带大陆性干旱气候,夏季炎热,冬季寒冷少雪,年际温差较大,年平均温度8.8℃,无霜期150-180天,冰冻厚度50-60厘米,多年平均冻土深74厘米,最大风速20米/秒,多年平均蒸发量1541.5毫米,多年平均降水量544.4毫米,其中汛期平均降雨量为407毫米,占全年降水量的74.8%,降雨量在年际之间和年内时空分布不均,且春旱、伏旱的机率较多。

据2005年长治市水资源评价资料,壶关县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9008万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为7314万M3,地下水资源量为8093万M3,重复水量为6399万M3,全县水资源可利用量4993万M3,其中地表2887万M3,地下5116万M3,重复水量3010万M3,水资源严重贫乏,十年九旱,素有“干壶”之称。

1.2壶关县农村饮水水源现状

壶关县农村饮水取用水源为地表、地下水两种。主要有蓄水工程、提水工程、引水工程和地下水源地供水工程。 由于水量不足,地表水资源少,除了桥上乡有少量小泉小水,壶关县饮用水源主要为地下水源供水。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大幅度增加,造成地下水的严重超采,使得水源保证率、生活用水量及用水方便程度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缺水问题。

2存在问题

2.1对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还不够重视。在工作实践中发现,有部分干部群众对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对划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不明确,不清楚有关保护措施、禁止事项等,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水源地的关系,在项目立项、审批和选址时,没有充分考虑水源地的保护问题。大量的农村饮水工程虽划定了水源保护区,但没有经县政府统一公布,缺少法律效力,且管理力量相对薄弱,区域管理基本缺位。

2.2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污水和雨水排放系统还不完善,村庄排水多为地表漫流,生活污水随意排放,不能就地消耗的废水大都流入附近的小河或池塘内。多数镇村和企业、学校没有统一的垃圾处理场,垃圾随意堆放、就地填埋,不能自然降解的垃圾出现了堆积现象,在太阳光长时间的照射下,经过雨水的淋洗,垃圾中的有害元素通过土壤的渗滤作用转移到地下水中,造成饮用水源的污染。

2.3农村工业、种植、养殖业污染问题较为突出。水源地内人们在从事农业耕作活动时,由于大量使用化肥、农药等,而施用的化肥中有10—50%的营养元素不能被农作物吸收而从土壤中流失,使有害物直接进入饮用水源,造成农村地表饮用水源的污染。另外,少数工业废水没有经过净化处理,直接排放到地表,直接或间接污染了饮用水源的水质。同时,养殖业户对畜禽粪便没有治理措施,任其渗漏,造成严重的污染。

2.4农村群众环保意识较差破坏生态环境。由于农村居民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环保意识薄弱,有时为了图方便,如生活垃圾乱扔、乱倒,造成水源污染。特别是一些不适当的人为开发或乱砍滥伐林木等,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使水源涵养能力下降,大量泥沙及腐植质进入地表水体在底部淤积,形成了地表水体的内污染源。

3保护建议 3.1选择不易污染的水源,严把水源工程关。

水源的选择应从技术和经济两方面综合考虑,壶关县地表水资源匮乏,居民饮用水主要以地下水为主,地下水源不易污染,易于防护,卫生条件好,选择水质符合要求的地下水。在饮水工程建设中,严把水源工程关,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应建立坚持在水源工程开工前检验相关水源水质制度,关尽量采用全封闭水源建筑物,避免污染物直接污染。

3.2加强水质监测

加强对供水水源地的监测工作。为了防止水的污染,建立健全严格的水质检验制度。水源水质监测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全面掌握水源水质的动态变化特征,为水源水质的准确评价和水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水源污染防治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依据。水源水质监测与评价应包括监测点的布置、监测项目、监测时间、监测频率的确定、监测方法的选择和水质评价等内容。

3.3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相关部门和乡镇一定要把该工作列入重点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有序推进水源保护工作,建立水源地管理机构,由乡镇水务站、农村水管员或聘请特约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与监督管理体系,依法追究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取缔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污染原素,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不懈长抓,出现问题的严厉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4加大投入,强化治理

积极筹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搬迁、整治、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资金,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切实推进水源保护工作。以小流域为单元,强化水源地、涵养区以及山区丘陵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建设,建立有效的水源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实施污水、垃圾、厕所、河道、环境5项同步治理。加强农村污水治理,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化学农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

第3篇:农村饮用水应急预案范文

Abstract: In Xiji County, it focuses on doing excellent work in water and creating good water environment as water source protection, and actively implement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water,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nd water ecological restoration, comprehensively improve urban and rural water environment, the regional water environment carrying capacity is improved significantly, but drinking water sources still exist in some security risks.

关键词: 西吉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Key words: Xiji County;drinking water;protection of water sources

中图分类号:TV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6-0065-02

1 饮用水源地保护概况

西吉县地处宁夏南部山区,六盘山西麓,全县总面积3144平方公里,辖3镇16乡306个行政村,总耕地面积242万亩,2011年底全县总人口51.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4.06万人,农村人口45.76万人。年均降水量397.8毫米,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8370万m3(包括地下水资源量3637万m3),可利用水资源总量为4970万m3。

截止2011年底,全县共建成集中供水工程48处(以地表水为水源8处,地下水水源40处),设计日供水能力1.64万m3,2011年实际供水人口25.4万人,年实际供水量255.36万m3。

西吉县饮用水源地主要有两类,即以地下水为主的饮用水源地和地表水(水库、塘坝等)为主的饮用水源地。目前全县共有水源地48个,其中地下水水源地40个,地表水水源地8个。全县共划定48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区,根据监测结果显示,饮用水源地现状水质为Ⅱ类或Ⅲ类,基本符合国家规定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

2 存在问题

在所调查的48个水源地中,饮用水源地现状水质为Ⅱ类或Ⅲ类,基本符合国家规定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水源地周边及上游或明显无污染源,且全部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按规定设置了标志牌,水源水质监测频率都在2次/年以上,近5年没有发生过污染事故。但由于对自然资源的长期开发、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等活动,导致了区域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这不仅降低了区域环境质量,而且也对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构成了威胁。

2.1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意识不强。多年来,全县干部群众一直未把水源地保护放在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在保护与管理上却仍然停留于传统阶段,只强调“供”,很少讲“护”,自觉保护水源的意识普遍不强。尤其是随着西吉县马铃薯产业的不断发展,马铃薯加工企业逐年增多,工业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河道,对葫芦河道川道区地表水、地下水水质产生了一定影响。

2.2 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滞后。多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虽然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按规定设置了标志牌,但一级区划、二级区划,以及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范围没有界定。此外,除西部、固西、西北部等供水工程外,大部分保护区内没有安装监控装置,所有工程无水质检测设备,缺乏必要的水质监测设备和监测手段,水样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测,费用高昂(每送检一组水样需检验经费1000元左右),水管单位无力承受,造成水质的监测与消毒处理没有按要求和时间进行,大部分工程在运行中水质变化得不到及时监测和掌握。不便于及时掌握水源、水质变化情况。

2.3 农村供水设施落后。近些年来,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群众生活方式的改变,生活垃圾倾倒入河等影响饮用水水源、增大了水源地保护的压力,同时大部分地下水不经消毒处理和检测直接供水,硫酸盐、氟化物等时有超标,农村饮水安全形式依然严峻。

2.4 供水应急保障机制需要健全。由于我县饮用水水源结构单一,备用应急水源建设相对滞后,水源地规避突发性事故风险的能力不强,应对干旱、洪涝等突发事件的手段匮乏,此外,由于水源保护与监管涉及到众多部门,水源工程管理、水量调度与水质管理分离,主要水源地的河道管理与地方脱节等,没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和保障体系,一旦遇到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势必大打折扣。

2.5 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机制尚不健全、责任不够明确等,导致水源地整治后的管理跟不上,水源地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仍未形成。比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由水务局负责,而水源地保护由建设与环境保护局负责,造成工程运行管理与水源地保护衔接不力,对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水源地保护还未形成强有力的监管体系。

3 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几点建议

3.1 加快编制批准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促进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一是要尽快编制完成和批准水源地保护规划。规划应明确界定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区域,划分禁止、限制、控制建设区域,并对水土保持、植被保护、生态建设、污染防治、搬迁整治、动态监测监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将饮用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生态环境恢复等内容全部纳入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同时结合其他专项规划,在考虑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能力的基础上,对产业结构调整提出明确要求,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总量,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机会,确保饮用水源地保护落到实处。二是要加强备用水源和水源保护的应急体系建设。要尽快制定并完善水源地保护的应急预案,明确相应的组织指挥体系,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指挥有度,措施得力,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三是要尽快提高农村区域供水覆盖率。解决农村饮水安全最有效、最直接的措施是加快推进区域集中供水和管网建设,不断提高区域集中供水覆盖率。短期内难以实施区域集中供水的,要加强水质监测、消毒等工作,努力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3.2 坚持环境优先原则,不断提升饮用水源地及其周边地区的环境容量及生态承载力。以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为依托,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在水环境容量和纳污能力测算的基础上,将氨氮、总磷、氮氧化物等纳入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严格按计划要求实施。要集中力量加快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尽快实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切实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绿色农业和有机农业,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不断降低农村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加大水源地保护区整治力度,彻底清除保护区内各种污染隐患和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等。

3.3 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和预警体系,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通过建立并完善水质监测网络,实现对主要河道、送水通道、饮用水源取水口等水源地水质情况的实时在线监测。针对影响饮用水源和水环境安全的重点污染隐患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做到能在较短时间内判断出污染物的种类、理化特性、浓度、污染范围以及可能的危害程度,以便及时准确地处置污染事故,将饮用水源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影响与损失程度降到最低。建立起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制度,定期将各河道及水源地水质状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3.4 完善监管、投入机制,切实为水源地保护提供必要条件。定期协调解决水源地保护中的重大事项,确保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防止“多头管理”、“谁都管、谁也管不到位”的现象发生,保证水源地保护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对水源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将水源地保护及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体系,制定具体的水源地保护考核措施,并以此为抓手,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水源地保护工作责任有据、赏罚分明,积极推进水源地保护的投入与创新机制。

3.5 加强宣传教育,努力形成饮用水源保护的舆论及社会氛围。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水资源和饮用水源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全民的环境责任意识。可以利用每年的“节水宣传周”、“法制宣传月”等,广泛开展水资源保护政策法规和爱水、节水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知识,增强全社会对饮用水源保护的忧患意识。形成“人人爱护生态环境、个个自觉保护水资源”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唐山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Z].国家科技成果.

第4篇:农村饮用水应急预案范文

根据全县环境网格化监管工作的需要,监察大队内设综合室、监察一室、监察二室、监察三室,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一)综合室

负责大队日常事务工作。具体承担大队年度工作计划(包括监察、应急、、辐射)的制定、上报并督促实施工作;承担监察大队年度工作总结(包括监察、应急、、辐射)的起草及上报工作;承担排污收费的汇总、上报、网上录入并配合上级环境主管部门完成排污费稽查等工作;承担各项专项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资料准备、收集、汇总、上报并督促实施工作;承担环境监察报表的填报工作;承担全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及网上填报工作;承担新批项目、验收项目的统计、公示工作;承担辐射安全、环境应急、维稳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大队队伍及能力建设工作;承担大队设备及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大队会议召集、记录、资料准备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监察一室

负责网格Ⅰ内全面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具体承担辖区内排污收费的申报、核定、征收工作;承担辖区内重点及一般污染源监管巡查工作;承担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巡查工作;承担辖区内农村面源污染环境监管巡查工作;承担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监管巡查工作;承担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管巡查工作;承担辖区内环境纠纷的调处、回复及后督查工作;承担辖区内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承担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辖区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环境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新、改、扩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做好各项工作台帐建立和使用工作;做好信息撰写、报送工作;配合综合室做好各项专项执法检查及档案资料收集管理等综合性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监察二室

负责网格Ⅱ内全面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具体承担辖区内排污收费的申报、核定、征收工作;承担辖区内重点及一般污染源监管巡查工作;承担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巡查工作;承担辖区内农村面源污染环境监管巡查工作;承担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监管巡查工作;承担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管巡查工作;承担辖区内环境纠纷的调处、回复及后督查工作;承担辖区内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承担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辖区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环境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新、改、扩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做好各项工作台帐建立和使用工作;做好信息撰写、报送工作;配合综合室做好各项专项执法检查及档案资料收集管理等综合性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监察三室

负责网格Ⅲ内全面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具体承担辖区内排污收费的申报、核定、征收工作;承担辖区内重点及一般污染源监管巡查工作;承担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巡查工作;承担辖区内农村面源污染环境监管巡查工作;承担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监管巡查工作;承担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管巡查工作;承担辖区内环境纠纷的调处、回复及后督查工作;承担辖区内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承担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辖区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环境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新、改、扩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做好各项工作台帐建立和使用工作;做好信息撰写、报送工作;配合综合室做好各项专项执法检查及档案资料收集管理等综合性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全体监察队员要严格按照以上责任划分和人员分工认真履职尽责

依法搞好辖区内各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天外出要向大队综合室备案,各室负责人每周末要将本周工作开展及下周工作安排情况向大队长进行汇报,若遇有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二)全体监察队员要自觉服从室负责人的工作安排

第5篇:农村饮用水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对策与建议

1 引言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快速增加,对水资源消耗日益增多,同时各农村居住面积不断扩大,原来在农村或郊外的饮用水水源井大多数已被村庄建筑物包围,或处于居民区内,与旱厕、垃圾堆放点为邻,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产生极大污染隐患。而相对来讲,农村的环保工作存在滞后性,居民环保意识不强,已有部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超标现象。因此,必须加强对水资源的科学管理,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来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2赤峰市地理位置及水资源概况

2.1地理位置及行政区划

赤峰市地处东部,地理坐标北纬41°17′10″~45°24′15″,东经116°21′07″~120°58′52″。东西最宽320多km,南北最长430多km,全市国土面积90021km2,占总面积的7.6%。辖12个旗县区,303个乡镇、开发区、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2142个行政村。

2.2地下水资源概况

赤峰地区玄武岩地下水可划分为玄武岩裂隙水、层间裂隙孔隙水和层底砂砾石裂隙水三种类型。赤峰市地下水资源量为21.8564亿m?,地下水可开采量13.3902亿m?,地下水年均开发利用量10.4952亿m?,工业用水年均开发利用量0.8728亿m?,生活用水年均开发利用量1.5936亿m?,农业用水年均开发利用量15.4417亿m?。

3农村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管理情况

3.1农村饮用水水源类型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大致可分为两类:地表水型水源地和地下水型水源地。其中地表水型水源地主要包括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地下水型水源地主要包括潜水、承压水型水源地。

3.2农村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情况

目前为止,共划分了20个城镇水源地保护区、86个乡镇级水源地保护区、114个农村级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水源地保护区总面积789.0115 km2,其中一级保护区22.9908km2,二级保护区面积766.0207km2,划分的准保护区面积为5.4km2,我市水源地类型主要以地下水型水源地为主。

3.3农村水源地管理现状

现有农村水源地一般均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一般为乡政府或村委会),多数水源地水源井为国家安全饮水工程,从划分水源地保护区时搜集的资料来看,水质由各地疾控中心或环境监测站进行过监测,一般水源地保护区内均不存在污水排放口。

4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

我市农村水源地主要以地下水型水源地为主,相对地表型水源地来说,地下水型水源地不易受到污染,管理相对容易,但仍存在一定的环境问题,我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存在的环境问题主要有:

(1)现有水源地保护方面存在重供水,轻视水源地环境污染防治的问题;

(2)一级保护区内存在与取水无关的构筑物、农田、道路等,水源地选址一般选在已有居民居住建成区内;另外,水源地一般建设时间较早,而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相对滞后,居民一般围绕水源地在周边进行民居的建设;这两点造成保护区划分后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大量与取水无关的构筑物(主要为居民住宅),而居民住宅拆迁经济、社会影响巨大,一般难以实现,另外民居的周边大多分布有大面积农田。

(3)二级保护区内普遍存在居民住宅和农田。居民生活产生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田全部施用化肥和农药,农业生产中使用农药、化肥会对水源地造成面源污染等威胁水源地水质安全。

(4)个别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存在加油站、畜禽养殖场等。

(5)部分水源地水源井未设立井房等防护设施。

(6)部分水源地水质存在氟化物、总硬度、氨氮等项目超标现象。

(7) 村民对饮用水安全保护意识不强。

5对策和建议

针对我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普遍存在的问题,按照《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指南》及《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对策和建议如下:

5.1对策

(1) 一级保护区:有管理权限职能部门拆除一级保护区内的与取水无关的构筑物,对于拆迁难度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水源地,建议将水源地内水源井进行移址新建或者水源地重新选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近期不使用农药化肥,提倡使用农家肥,远期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2) 二级保护区:北方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基本漫洒-蒸发,无集中外排明流,但应妥善处理生活污水,对于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条件较好水源地拟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收集,输送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农村旱厕、化粪池进行防渗处理;合理安排农田施肥用量,提倡施用农家肥,严禁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禁止污水灌溉;

(3) 对于存在水质超标现象的水源地,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将水源地供水中超标指标处理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标准后方可作为饮用水水源。

(4) 保护区内禁止开展规模化和专业户畜禽养殖;加强固体废弃物(主要是生活垃圾)的治理与管制,集中收集,定期处理;拆除或者关闭加油站,对于无法拆除或关闭的加油站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5) 建设规范的水源地保护区界标、警示标志等设施,并建设必要的防护隔离工程;

(6) 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于未建立风险应急预案的应尽快制定风险应急预案。

5.2建议

(1)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水源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选址阶段进行水量、水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分方案的论证;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分、标志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应与农村饮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2) 卫生检测部门定期监测水质,并及时公布和数据共享。

(3) 已划分水源地保护区农村水源地按照《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及《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进行管理;其他农村牧区水源地按照《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及《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进行管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2012年3月

[3]《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2012年3月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0月22日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2007年2月1日

[6]《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2010年12月2日

[7]《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年4月2日

第6篇:农村饮用水应急预案范文

对照审议意见狠抓落实 成效明显

县级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87.4%

数据显示,到2010年底,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87.4%,比2009年提高4.2个百分点,其中11个设区市主要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2.2%,比2009年提高7.5个百分点。

720个项目被否决

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底,全省共否决 720个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

2010年的考核结果显示,与2009年相比,全省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上升了6个百分点,劣Ⅴ类减少了1.3个百分点,满足功能要求的断面比例上升了7.4个百分点。

责令停产企业4955家

2010年,全省共办理环境违法案件9742件,办结9214件,其中责令停产停业企业4955家,罚没款3.88亿元。大力开展环境安全督察、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检查和沿江沿河化工企业污染隐患排查行动,2010年全省共检查企业6000多家。认真抓好环境突发性事件处置和纠纷调处,去年全省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34起,共受理环境53586件,分别比2009年下降32%和8.13%。

污水处理率接近八成

全省已有467个建制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占建制镇总数的64.1%。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80%,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78%。新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9座,处置能力达6721吨/日,新增垃圾处理能力700吨/日以上。

农村垃圾收集处理覆盖率达85%

到2010年底,全省已建立村级垃圾箱房70万个,配置垃圾清运车辆5万辆,户集、村收的村庄垃圾处理模式已覆盖每一个行政村,新建或改建的公共厕所累计达6.8万座,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已达45%,农村垃圾收集处理行政村覆盖率已达85%。

针对问题不足克难攻坚 再上台阶

县级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

全力确保城乡饮用水安全。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企业的关停和搬迁。到2015年,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75%以上。

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全覆盖

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推广“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模式,到2015年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实现行政村全域覆盖。

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

进一步提高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处置水平。到2012年80%的建制镇基本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到2015年基本实现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设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3%。

第7篇:农村饮用水应急预案范文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农村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尽管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仍然存在农村生活污染、饮水安全隐患、农村面源污染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坚持不懈再努力,持之以恒再鼓劲,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下面,结合我市实际,我再讲五点。

一要抓好农村饮用水安全。饮用水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一定要把保障饮水安全作为农村环保工作首要任务,常抓不懈。严格按照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要求,坚决清除保护区污染源,对违规建设的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农家乐、屠宰场和各类企业,该迁就迁,该关就关。要强化饮用水源监管,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对跨流域、跨区域、水质不稳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先行在入境断面设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同时,要扎实推进21条中小河流域综合治理,切实改变中小河道污染现状。

二要抓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限期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生态敏感区要严格控制新建畜禽养殖场。鼓励养殖区养殖场进行生态养殖和养殖标准化小区建设。要综合利用和处置畜禽养殖污染物,依据土地承载能力进行回灌还田。对16家省市限期治理重点养殖企业,要加强检查督导,确保圆满完成治理任务。

三要抓好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处理厂要逐步建立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确保处理后水质稳定达标。要抓紧今年计划的乡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等配套设施的建设,3年内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力争年内80%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屠宰场规模较大的,必须建设污水处理站;规模较小的,要建立简易污水处理设施,进入污水集中处理管网。

四要抓好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民科学灌溉,合理施药、施肥,扩大测土配方施肥面积,鼓励使用农家肥和新型有机肥。切实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推行秸秆还田,严禁露天焚烧秸秆。要积极推广沼气、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要全面推广农村垃圾“户集、村收、镇运输、县处理”处置模式,做到定点存放、定时转运、集中处理,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清运率和处理率。加快二、三圈层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场建设,确保年底实现全市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体系全覆盖。

第8篇:农村饮用水应急预案范文

为从根源上解决全办农村群众吃水问题,全面满足今冬明春人畜吃水和农业生产需求,当前急需采取以下措施:

一、饮用水方面

(一)建设饮用水应急水源项目。丘陵山区的地势决定了人畜吃水、农田灌溉多采取打井措施。结合我办地形现状,拟在由家河滩、、西庵、南唐、朱塘、南石、黄家河滩等村建设七处饮用水应急水源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分别以七个党总支为单位集中向各党总支所辖村庄供水。此项目共投资140万元。

(二)我办70个行政村中至今有21个村未安装自来水,一直采用联户或单户供水方式取水。大部分村自来水井、农业灌溉用井因受技术及资金等因素制约,井较浅,井位不佳,随着旱情加重,各村原有水井水位下降严重甚至出现干涸,急需新打机井满足人畜吃水和农业生产需求。70个行政村中除未安装自来水的21个村庄计划打深机井21眼外,其它村庄也因受供水井浅、井位不佳等因素影响不同程度的出现供水量不足现象,计划打深水机井40眼。

二、农田灌溉方面

我办农田灌溉山区大部分采取水库、塘坝灌溉。近年来天气干旱少雨,蓄水工程干涸,地下水下降较大,农田灌溉水量严重不足。

1、水库治理项目。水库位于街道办事处西赵村南,属流域,上游是杏林水库,因杏林水库多年未蓄水,此流域无蓄水工程,水量失衡,客水严重流失。水库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库容12万立方,灌溉面积5000亩,供水人口5000人。工程估算投资300万元。

第9篇:农村饮用水应急预案范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水源,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地下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备用饮用水水源。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部门的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功能区划定,以及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等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水产畜牧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支持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知识的宣传。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公众参与的平台,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发展生态和循环经济,参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建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保护区划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普查和环境状况调查工作,按照水量充足、水质优良、风险可控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现用、备用和规划用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质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有关水质标准、规范要求,且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或者与相邻饮用水水源地共享资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卫生等部门,在普查基础上对城镇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卫生等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经批准确定的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跨行政区域的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自治区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予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水源类型划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防护要求,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十六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处理好通航、防洪等问题的前提下,在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立防护设施。

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的管理方式,由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确定的饮用水水源地的地理位置、地质特征、水量需求、污染状况等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规范要求划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和有条件的乡镇应当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以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协议,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居民的应急供水。

第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同一设区的市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划定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协商不成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林业、卫生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自治区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跨设区的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林业、卫生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时,应当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所在地相关单位和村民、居民的意见。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开采年限、水质状况以及供水变化等具体情况,确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的程序进行,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一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五百人以下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意见后确定保护范围,并督促和指导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设立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组织村民保护水源。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规模化养殖场等的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四)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五)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滥用化肥;

(六)严重影响水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山采石、采矿、选冶和非疏浚性采砂;

(七)向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物;

(八)严重影响水质的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九)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十)网箱养殖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屠宰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三)堆放、倾倒或者填埋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四)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五)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

(六)从船舶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倾倒垃圾或者违反规定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

(七)修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八)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九)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二)堆放或者填埋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和其他废物;

(三)使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化学物品;

(四)停泊油船和危险化学品船舶;

(五)养殖畜禽、旅游、游泳、垂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六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物;

(二)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物;

(三)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农药等;

(四)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五)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冶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三)修建墓地、丢弃以及掩埋动物尸体等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第二十八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从事农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化肥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企业;

(二)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三)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四)向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排放有毒有害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

(六)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

(七)修建墓地;

(八)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九)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十)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以机井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做好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的监测,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监测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地质钻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地下勘探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水饮用水水源。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开采的规定,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除发生特别严重干旱或者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应急用水外,禁止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位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或者地下水资源匮乏地区的单位,禁止开采地下水作为自备水源。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积极推广沼气池建设,改造化粪池以及农村厕所,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渔业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业、林业和渔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递减化肥和农药用量,使用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标准的水质进行农田灌溉,推广生态水产养殖技术,科学确定水产养殖品种和密度等,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周边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止和限制区域,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修复、水质净化等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促进水体生态健康,改善水源地水生态环境。在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的营造和管护,维持稳定水体的自净功能;在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建设生态屏障涵养水源,减少面源污染、水土流失,采取生物净化、除藻曝气等措施净化水质;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加强面源治理和补给区水质净化。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订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下一级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获得取水权。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合理规划饮用水水源,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建设,建立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的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体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划定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善备用饮用水水源供水系统和管网,加强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确保备用饮用水水源安全,并实现应急供水。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水行政、林业等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跨区域的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上下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协商签订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协议,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行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备案。

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支持、帮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陆路运输通行区域,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无法避开的,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关路段加强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进入保护区域前的路段设置预警标识、限速标志和实时监控系统。危险品运输工具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根据运输物品的危险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输水管网以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建立供水设备维护责任制,采取防渗透、防腐蚀等措施,防止在饮用水传输过程中造成二次或者多次污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负有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牵头,流域、区域人民政府参加,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的监(检)测能力建设,合理布局监测网点,建立监(检)测档案,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检)测;对重点饮用水水源,应当加强监测监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和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信息管理数据库,并实现各相关部门、公共供水企业的信息数据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水量等信息。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时监测。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对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建立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跨界断面水质的管理,保证跨界断面水质达到规定水质标准。

跨界饮用水水源断面水质未达到规定水质标准的,下游人民政府应当向上游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并向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上游人民政府及时调查处理。上游人民政府应当上报处理结果,同时通报下游人民政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和整改落实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妨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源名录,制定风险防控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改完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饮用水水源周边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应对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饮用水水源周边风险区域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事故应急池等应急防护工程,上游连接水体设有节制闸、拦污坝、导流渠、调水沟渠等防护工程设施。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下游人民政府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引导饮用水水源周边企业,以及运输危险品的车辆、船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内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存放场所和转运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在准保护区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或者滥用化肥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二级保护区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化学物品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在二级保护区或者一级保护区修建墓地的,处每个墓穴三千元罚款;

(二)在二级保护区或者一级保护区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其他含病原体的废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更换树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种植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停泊油船和危险化学品船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驶离并给予警告;仍不驶离或者多次停泊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未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机制的;

(二)饮用水水源水质未按照管理规定达标又未采取整治措施的;

(三)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而未划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未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巡查、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以及综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饮用水水源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经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树种更新改造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水源污染的类型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1984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将下述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对水源保护区要实行特别的管理措施,以使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 水质标准。水对于人类来说是重要的,所以,保护水源,人人有责!

死亡有机污染

它来源于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造纸污水、农业污水及都市垃圾。死亡有机质能消耗水中溶解的氧气,危及鱼类的生存;还能导致水中缺氧,致使需要氧气的微生物死亡。而正是这些需氧微生物能够分解有机质,维持着河流、小溪的自我净化能力。它们死亡的后果是:河流和溪流发黑、变臭,毒素积累,伤害人畜。

有机和无机化学药品污染

这些化学药品来源于化工厂、药厂、造纸厂、印染厂和制革厂的废水,以及建筑装修、干洗行业、化学洗剂、农用杀虫剂、除草剂等。绝大部分有机化学药品有毒性,它们进入江河湖泊会毒害或毒死水中生物引起生态破坏。一些有机化学药品会积累在水生生物体内,致使人食用后中毒。被有机化学药品污染的水难以得到净化,人类的饮水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胁。

磷污染

含磷洗衣粉、磷氮化肥的大量使用容易造成磷污染。磷能够引起水中藻类疯长。因为磷是所有的生物生长所需的重要元素;它还会导致湖中细菌大量繁殖。 磷也是鱼类甚至湖泊的杀手。大量增殖得细菌消耗了水中的氧气,使依赖氧气生存的鱼类死亡,随后细菌也会因缺氧而死亡,最终是湖泊老化、死亡。磷还可对热带地区的海滨水域造成与上述情况相似的水体富营养化的威胁。

石油化工洗涤剂污染

大多数家庭和餐馆大量使用的各种洗涤用品都是石油化工的产品,难以降解,排入江河中不仅会严重污染水体,而且会积累在水产物中,大量进入人体后会出现中毒现象。

重金属污染

重金属(汞、铅、镉、镍、硒、砷、铬、铋、钒、金、铂、银等)污染 它们主要来源于采矿和冶炼过程、工业废弃物、制革废水、纺织厂废水、生活垃圾(如电池、化妆品)。这些重金属对人、畜有直接的生理毒性。

酸类(硫酸等)污染

酸类主要来源于煤矿、金属(铜、铅、锌等)矿山废弃物以及向河流中排放酸的工厂。 酸类可毒害水中植物,引起鱼类和其它水中生物死亡,严重破坏溪流、池塘和湖泊的生态系统。 [1]

悬浮物污染

土壤流失、向河流倾倒垃圾都会造成大量悬浮物。这些悬浮物大大降低了水质,增加了净化水的难度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