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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申领流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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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申领流程

第1篇:失业保险申领流程范文

申领流程: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第2篇:失业保险申领流程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管理工作,防范在社会保障卡发行、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障卡是经国家金卡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发行的全国行业性IC卡。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符合《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按照《社会保障(个人)规范》、《社会保障(个人)卡安全要求》、《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流程》、《社会保障卡密钥申领流程》、《社会保障卡PSAM申领流程》、《社会保障卡通用测试流程》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社会保障卡应在异地通读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全国通用。通过推动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促进异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异地退休居住人员的管理和社会化发放、异地就医等异地业务的开展。

二、社会保障卡正面有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卡背面载有芯片,并印有个人基本信息;卡的统一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卡面设计、发行和宣传中,应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不应出现影响主体宣传的其它内容。各地在发行和管理社会保障卡过程中,应以促进社会保障卡的发行、提高社会保障卡的认知度、扩大社会保障卡影响力为目的。

三、社会保障卡必须依托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发挥作用。社会保障卡内部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个人状况、婚姻状况、就业单位、工资信息、就业记录、职业和技能鉴定、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信息。它是动态记录劳动者一生有关劳动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专用卡,是劳动保障服务对象在劳动保障部门办事的电子凭证,是对网络和数据库的补充。各地要切实加强网络的建设以及数据库的整合和准备工作,确保社会保障卡得到有效应用,并通过与信息系统不断交互完成卡内信息的更新。

第3篇:失业保险申领流程范文

农村社保卡 社保卡其实就是“社保保障卡”。社保卡是一张综合性的卡,不仅包括医疗保险,还包括养老保险,可以说是新农合和新农保的加强版!

社保卡不仅具有新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农村保险的可用于领取农业补贴、个人身份证明、异地就医结算、生活缴费、部分地方乘坐公交车,作用是比较多的。

农村社保卡有什么用

1、办理社保事务;

2、记录本人的个人信息;

3、查询社保缴纳情况;

4、持社保卡到医院就医,到药店买药可报销;

5、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总额等信息;

6、领取养老金,进行求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职业培训等。

农村社保卡在哪里办理

农村户口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村庄、居住或经常居住的社区办理医疗保险卡。

1、持农村户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所需资料和流程为:每年年底前,具有农村户口的被保险人将户口簿带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或社区办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手续。此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保;

2、参保人凭证明到经常居住的社区参加医保。持有农村户口的被保险人未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向被保险人经常居住的社区出具被保险人未在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缴纳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证明;

办理医保卡所需资料和流程

1、提交资料:被保险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复印户主姓名主页、被保险人本页)、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人身份证复印件;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二份;

3、除上述资料外,未成年人还应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新生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引导参保人到指定银行缴费;

5、缴费成功后由银行给参保人发医保卡。

第4篇:失业保险申领流程范文

一、积极开展创业扶持工作

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围绕创业富民,根据“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搞好服务,注重效果”的工作理念,着重在政策引导和提升服务方面,积极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鼓励创业、引导创业、扶持创业、促进创业,为我市的创业富民营造了良好氛围,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政策扶持体系和服务管理体系已初步建成,自主创业的理念已为越来越多的*市民所接纳,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走上了创业求富之路。预计*年,全市建立了60个创业基地,向社会征集推介100个创业项目,建立了1个创业网络;全市创业培训7157人,完成年度指标4000人的180%,其中创业意识培训2863人,创业能力培训4294人(SYB培训3564人);创业培训合格已有7*1人,其中成功创办企业的1288人,自谋职业1503人,新创造就业岗位7943个,较好发挥了创业致富、创业带动就业的效应。

1.制定实施了鼓励劳动者创业的政策。建立起城乡创业推动政策机制,出台了《*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及一系列的贯彻实施意见,市本级建立了创业引导性资金。各市、区也都建立了相应的创业引导性资金,相继出台了创业基地认定、创业引导性资金管理、创业实体补贴等规范创业富民工作的政策措施;适当放宽了创业贷款对象,将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为10万元,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政策扶持体系已初步建成。并对制定《关于鼓励市民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进行了调研和准备。

2.开展了创业推进活动。建立起城乡创业推进协调机制,市政府于4月份召开了全市创业促就业现场推进会,以建立创业资金、开发创业载体、加大创业培训、推介创业项目、宣传创业典型为关键举措,积极推进创业,实现富民强市。同时首次举办了创业项目推介活动,现场推介的93个创业项目,达成有意向人员的项目数有78个,项目意向率达84%。这次推进会后,各地区创业促就业工作全面展开,积极引入社会中介力量,定期举办创业项目推介活动,加大各街道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力度。沧浪区“第一起点”网上创业培训学院成为其中的一个亮点。

3.建立完善了创业服务体系。通过积极开展制定实施创业政策、调整小额担保贷款、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组织进行创业培训和创业项目推介及专家评估等活动,以及个性化和互助式服务,已初步形成了融政策扶持、资金资助、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专家评析、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服务于一体的创业服务体系。

二、积极促进了城乡居民充分就业

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围绕就业利民,积极推进实施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大政策促进就业的力度,全面长效开展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充分就业村”活动,有效地促进了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全市实现新增就业岗位32万个,其中面向本地劳动力15万个,分别完成年度指标30万个、14万个的1*.7%、1*.14%;失业人员就业11.6万人,其中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6.3万人,分别完成年度指标8万人、2.6万人的145%、242.3%;全市开发公益性岗位9000个,完成年度指标8000个的112.5%;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2.25万人,完成年度指标1万人的225%;全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为4.85万人,登记失业率为3.0%左右,低于控制目标4%;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7.8万人,完成年度指标7万人的111.4%;吸纳对口挂钩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2.5~3万人,完成年度指标2万人的125%~150%。

1.政策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显现。继续全面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已出台的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措施,把灵活就业人员、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及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落到实处;制定了《*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工作意见》,将公益性岗位由社区向社会延伸,增加了11个大类的公益性的服务岗位、管理岗位和事业岗位,为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至年末,我市社会公益性岗位吸纳大龄失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近14万人,成为再就业工作的一大亮点。根据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及时调整了社保补贴享受标准,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分别上调至402元•人/月和210元•人/月。至年末,全市累计发放《再就业优惠证》16.78万份,其中大龄下岗失业人员11.68万份,约占总数的69.6%;全年全市筹集再就业资金2.45亿元,全市实施社会保险补贴金额达1.31亿元,其中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实体、各类企业给予社保补贴金额达792.4万元;全年全市公益性岗位补贴金额达2488万元,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金额达3182.9万元,其中市本级1-12月共发放社保补贴10377万元,岗位补贴2488万元。

2.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全面推进。根据《*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加强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改善了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统筹城乡劳动力资源,实施了大规模、地毯式的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工程,推进了城乡劳动力资源信息并库;积极探索社会登记失业率的统计工作,常熟、昆山、太仓、高新区四个试点地区实施社会登记失业率已进入试运行;大力开展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活动,以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与此同时,积极开展了失地农民充分就业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动态管理制度;对凡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劳动力,均纳入再就业援助的范围,对持有《就业登记证》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加大了对统筹城乡就业的资金投入,*年,仅市本级财政就增加了年度1000多万元,用于统筹城乡就业工作试点。

3.“充分就业社区、行政村”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在全市全面长效开展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并逐步向“充分就业村”延伸,分别出台了《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进一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的意见》和《关于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重点开展了对改制企业大龄失业职工、社会就业弱势群体和零就业家庭的再就业援助,对零就业家庭真正做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稳定一户”,实现动态清零。至年末,通过各类服务型和商贸企业、社会公益性岗位、再就业援助基地等多种渠道,全市共帮助13万多人次的困难对象实现了再就业;实现全市建成充分就业达标的社区已有380个,市区充分就业社区达标率80%、城关镇充分就业社区达标率60%的目标。

4.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社区(村)平台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根据劳动力市场“新三化”建设要求,出台了《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实施方案》,继续开展了劳动力市场创星级达标活动,全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90%以上达到省三星级标准,2家达到四星级标准,市本级“就业服务大厅”于6月1日起正式运行,成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综合基地;同时,加强了公共就业服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中的主渠道作用,认真开展好“再就业援助”行动、“春风行动”、就业服务周等大型、专项招聘活动,积极做好网上“公共职介超市”、职业指导工作室和技能岗位对接等体现公共职介品牌的工作。全年市本级开设各类招聘专场88场;办理单位招聘登记4827家,提供各类招聘岗位45345个;网上“公共职介超市”共推荐7190人次,介绍成功1711人(占23.80%),跟踪反馈率88%。充分发挥民营职业介绍机构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作用,全市民营职业介绍机构已达729家,全年中介(含劳务派遣)20余万人,其中本地城镇失业人员3.16万人。与此同时,继续按“六到位”要求健全和完善社区平台基础建设,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登记、就业登记证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失业金申领、职业培训指导、求职咨询、政策咨询和组织用工招聘活动“零距离”服务;在全面实现“镇镇通”的基础上,“村村通”工程进展顺利,至年末已达90%以上。

5.劳务合作交流和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积极开辟更多的劳务基地,重点加强与宿迁市的对口挂钩协作关系,满足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对劳动力资源的需求;建立了劳动力输入地与输出地信息数据库,完善登记和分类查询工作;认真落实对跨省农民工实行就业补助的政策。与此同时,我市加强了以拓展服务面为主体的入境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年末境外来苏就业人员达到2.7万人,完成了省厅要求的年度纳入管理的境外人员就业数比上年增长的工作目标。

三、创新完善了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是民生之需,也是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围绕保障惠民,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全力推进,全民保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了我市统筹城乡全面覆盖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提升基金支撑能力,提高了各类人员社会保障水平,努力使保障制度惠及最广大城乡居民。到年末,全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的覆盖面均达到96%以上,参保人数均突破或达到200万,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均达99%以上。其中: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人数达232万,净增26万人,增长12.6%;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00万,净增32万人,增长11.9%;全市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万,净增21万人,增长11.7%;全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27万,净增24万人,增长11.8%;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10万,净增24万人,增长12.9%;全市农村劳动力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182万,覆盖率达到95%;全市农村老年居民按月享受社会养老待遇或农村社会养老补贴的人数达到83万人。全市有95万名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1.养老保险制度得到全面巩固与完善。一是覆盖全民的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建立。随着城镇非就业老年居民每月150元养老补贴制度的全面实施,填补了*市养老保障制度上的最后一块空白,标志着我市真正构筑起了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在全省率先完成了*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和补发工作,市区月人均养老金增加139.5元,平均养老金达到了1197元。三是突出关注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逐步研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出台了《市区环卫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为共计2740名在职或退休职工,尤其是大批环卫临时工解决了后顾之忧;研究落实了市区“协保”人员资金帐户出现空帐后的资金解决渠道和具体处理意见;根据国家及省市的统一部署,会同民政部门研究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落实和维稳工作。四是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工作。五是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政策,积极做好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前期准备工作。

2.医疗保险制度创新继续领先于全国。一是在全国率先以地方规章立法的形式出台了《*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上统筹解决了医疗保险覆盖城乡居民的问题,特别是将没有能力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纳入居民医保,将大学生纳入学生医保,将新农合转入居民医保,将医疗救助整合到劳动保障部门,真正实现了医疗保险对参保人员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全覆盖。二是调整完善医保政策,稳步提高各类人群的整体医疗保障水平。通过增加个人账户金额、提高医疗费用结付比例、扩大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等措施,使市区参保人员医疗费自负率下降至24.37%;同时,降低了市区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并在享受住院大病医保待遇的同时,建立了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制度,参保居民在自己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可享受50%的补助。三是加强医保定点单位的监管力度,严格把好定点单位资格认定关,进一步提升定点单位的管理服务水平,严格查处医保定点单位的违规行为。四是举行了“企业退休人员免费健康体检启动仪式”,全市组织8万名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了免费健康体检。

3.失业保险制度通过调整进一步完善。一是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年内两次上调失业保险金的最低享受标准,从最低300元调到最低400元。二是出台了《*市市区适当延长大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实施办法》。规定市区户籍失业保险金在领人员,同时具备男满58周岁、女满48周岁;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就业这3项条件,自失业金领取期满当月起,可申请延长享受期限,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三是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金“保生活、促就业、求稳定”的作用。全年从节余基金中提取1.6亿元,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对市区特困失业职工1741人实施了生活补助近172.7万元。四是积极申请争取到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范围的试点。五是制订了外来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期可接续的操作办法。

4.工伤保险制度向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延伸。一是全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农民工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二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工作。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了多次全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等工作的督查工作,认真排查安全隐患,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措施,强化劳动保护,切实保障职工的职业健康权益。三是出台了《*市工伤认定员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提高工伤认定效率和质量。四是出台了《工伤职工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管理办法》,保障了伤残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5.生育保险实施了社会化管理。组织实施了《*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生育保险参保对象、基金支付范围、就医管理程序、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在全省率先对参保职工实施了社会化管理,除生育津贴由单位发放外,新增的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由社保部门直接发放,生育医疗费用在医院直接划卡结付,确保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落实。

第5篇:失业保险申领流程范文

小 保:

吴某在某公司从事喷涂工作。不久前,吴某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被同事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吴某的病症为脑出血、高血压。因及时抢救保住了性命,但留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遗症。请问:吴某的情况能认定工伤吗?

张启圣

张启圣: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关于工伤认定与本案有关联的规定包括: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吴某从事喷涂工作,虽然有接触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形,但触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与吴某所患的脑出血、高血压应该没有关联,并且脑出血、高血压也不在《职业病目录》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名单之内,因此吴某所患的脑出血、高血压并不属于职业病。其次,吴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是经抢救脱险并没有死亡。所以,吴某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小 保

如何投诉单位欠缴社保?

小 保:

我和单位在养老金的缴纳上有争议,当我找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时,他们却让我去找社保中心。据说现在保险征缴方面的投诉处理,跟以往有些不一样,这是为什么呢?我希望你介绍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李 庆

李 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但《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有关部门在处理这类投诉上确有一些变化。这里概要介绍四点意见供你参考。

第一,单位未为职工参保缴费该向谁投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作会议纪要》也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处理。因此,凡投诉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参保登记的,均应由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单位未为职工足额投保该向谁投诉?比如少缴、漏缴等。为此《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划拨,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三,关于法院的受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关于投诉的移送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务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小 保

工伤职工休养期间有效益奖吗?

小 保:

我公司一职工在搬运生产原料时不慎跌倒受伤,造成腰椎间盘突出。在家休养期间,公司照常给他发了工资,但没有发给每月的效益奖,因为效益奖是有上班完成工作任务的职工才有。现在该职工向单位要求休养期间的效益奖。请问:不工作也要给他效益奖吗?

司圣达

司圣达:

你公司应当为工伤职工发效益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根据该条规定,你公司应当保证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和受伤前待遇不变,应当给工伤职工发放的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小 保

非企业人员工伤,应如何办理工伤待遇?

小 保:

我是某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职员,单位法定性质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2006年改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2009年2月我因公出差发生交通事故,当地工伤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当地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9级。我向单位申请工伤补助,单位经请示上级后,参照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由于对应伤残9级支付金额没有具体标准,单位按照《XX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应伤残9级标准执行补助8个月,即29229÷12×8=19486元。

后来我了解到,新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按照规定,伤残抚恤金应为终身领取直至死亡后第二个月停止,补助金额每年还会随物价变动等因素有所调整。2010年我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当地民政部门答复,不予受理。理由是在他们掌握的文件依据中无XX单位的名单,不属于适用范围。请问:我的工伤补助标准究竟应按照何种规定执行?

李文华

李文华:

目前,我国工伤认定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人员因工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其适用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一种是国机关工作人员因工受伤,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其适用对象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从你所言情况看,如果你所在单位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单位,应当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享受工伤待遇;若是事业单位,则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首要的问题是弄清你所在单位究竟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单位”,还是事业单位,然后再确定是依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还是《工伤保险条例》来为你落实工伤待遇。

依据你单位性质,无论你享受哪种工伤待遇,你所在单位按《伤残抚恤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都是错误的。因为你是于2009年2月因工受伤,而此时,《伤残抚恤管理暂行管理办法》早已被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所取代,已经废止。如果有根据证明你所在单位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单位,你有权申请认定并办理《伤残公务员证》,并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可终身享受工伤待遇(终身领取伤残抚恤金)。

小 保

因单位拖欠工资而辞职,也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小 保:

我于两年前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2500元,且于每月15日支付。由于公司从三个月前起,借口经营状况差、资金回收困难,一直拖欠我的工资,也停缴了我的失业保险费等,我遂不得不提出解除了劳动合同。可当我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却以我系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导致失业为由,拒绝为我办理失业登记并支付失业保险金。请问:像我这种情形,究竟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沙 虹

沙 虹:

你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也指出:“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它们中,虽然各自对(一)、(三)项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作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表述却完全一致。即是说,只要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根据失业者的申请,发放失业保险金。就“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含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已作解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即是说,由于公司已经三个月没有按期向你发放工资,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实质上属于无奈之举,并非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当属“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加之此前公司缴费已达一年以上,决定了你完全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小 保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影响离职?

小 保:

单位最近说要和我们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了这个合同对我们是否有利?会不会给我们以后离职带来麻烦?

崔 蔚

崔 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签了有效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对职工而言是种保护,因为今后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解除、终止等情况,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或终止你的劳动合同的。而且就算单位要裁减人员时,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的职工也是优先留用人员之一。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对职工来说是有益无害的,如果职工要辞职离开单位,一般来说,你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小 保

医疗期内,当心擅自休假也可按旷工处理

小 保:

我是一家公司员工,连续工作达三年之久。三个月前,我因患病需要治疗,遂根据医院的预测,先向公司请了两个月的医疗假。后因没有治愈,我便根据医院证明继续医治了一个月,但一直没有向公司办理续假审批手续。日前,我突然接到公司单方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我已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30天,而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与我的劳动合同中均已明确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问题在于我还在医疗期内,只是没有续假,也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吗?

邱 婷

邱 婷:

你的情形确已构成“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即从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上看,你可以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而你已请假两个月,加上未请假的一个月,总计刚好三个月。表面看来,你并未超过三个月的限额,没有上班也非无正当理由,公司似乎无权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其实不然,因为问题的关键出在对增加的30天你没有请假。因为《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而你在已经治疗两个月后,病情已非“无法履行请假手续”,至少可以委托他人请假或通过电话请假,却“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时间也已“超过十五天”,故有理变成无理,构成“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公司也就有权根据其规章制度及与你的劳动合同将你解聘。

小 保

休年休假,虽属法定也不能说走就走

小 保:

我与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如我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公司便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周前,由于已经与密友相约好外出旅游,我遂向公司提出从次日起休五天年休假,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刚刚接到一笔大订单,不仅时间仓促,而且人手太紧。我觉得年休假属于国家明文赋予劳动者的法定假期,自己有权决定休与不休以及什么时候休,只要休假前告诉了公司就行,便一走了之。不料,事后却被公司以我连续旷工超过三天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金 琳

金 琳: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因为你未经许可而说走就走当属旷工。

虽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无疑至少可以享受5天年休假。但是其第五条也指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即劳动者什么时候休年休假,并不是劳动者本人说了算,而必须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由其根据自身的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包括集中、分段甚至跨年度安排,万一没有安排,用人单位也可以以三倍工资的方式补偿。也就是说,尽管年休假为劳动者的法定假日,但休假前也必须经过用人单位同意。本案中,公司基于实际情况拒绝后,你却我行我素,应当按旷工论处,公司自然也就可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小 保

链接:

问:你好!我是2012年毕业的福建籍大学生,现在准备自主创业,听说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请问:这个政策是怎么回事?怎么申请?

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闽政办〔2011〕175 号)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现行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申请贴息的其他形式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贷款期限一般是2年,可展期1年。贷款贴息利率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予以贴息。

例如你贷款10万元,期限两年,现在两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是6.15%,贴息利率最高就可以达到9.15%。这样测算一下,你可以享受到约两万元的政府贴息。

另外,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审批按照属地管理,由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因此,建议你直接到你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了解具体申请流程,如果你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话,他们会具体指导你按步骤办理相关手续。

问:我是1988年9月参加工作,在省级事业单位干部编制,在2002年3月离职。原单位给我在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保局缴的社保是从1994年6月~2002年3月,请问我的1994年6月之前为何没有缴纳社保?是原单位漏缴还是政策从1994年6月开始执行?我参加工作到1994年6月这段时间需要补缴齐吗?

答:根据闽政〔1994〕1号文件规定,福建省机关社保开办的时间是1994年6月,单位没有存在漏缴的情况,您所提出的关于补缴的问题,如果您还在福建省机关社保局参保,1994年6月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如果您在福州市企业保机构参保要根据福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有关补缴政策来界定。

问:我是1975年上山插队,1978年考入大学,1982年分配省直事业单位,干部编制,1997年6月自谋职业,档案在人才市场,自己从1997年7月开始按企业标准缴纳社保金至今。请问退休后怎么计算退休金,在省直单位工作期间怎么算?

答:根据现有文件规定,您的这种情况,只能继续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按企业制度计发养老金。1982年分配省事业单位至您1997年6月离开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并在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第6篇:失业保险申领流程范文

全县劳动保障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围绕工作重点,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奋力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积极组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继续巩固“两个确保”成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开展劳务输出,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为促进劳动保障工作的全面发展和再登新台阶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政策落实,千方百计促进再就业

我们始终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稳步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截止6月底,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693人,占全年计划的65%。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5%,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808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283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达62.9%,就业形势基本稳定。

一是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检查。年初建立了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了对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了全县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反馈信息、分析情况、研究问题,督促全县再就业工作的整体推进。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我县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是积极贯彻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黑龙江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了《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工作,年检合格人数10.356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成立并启动工作,到目前已有640名下岗失业人员正在办理贷款手续,此项工作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今年上半年有146名下岗失业人员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共为402人减免工商管理费24万元;为364人减免税金32万元;其他部门减免行政性事业收费6.5万元。

三是强化服务,劳动力市场建设日臻完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工作进展顺利,全县14个乡镇十七个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站,做到了机构、编制、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落实”。强化了再就业服务,发挥劳动力交易中心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作用,大力开发保安、保洁等公益性岗位,与政法委、嫩江镇联合招用社区联防员,安置“4050”人员51人,为社区招用清洁工人,安置“4050”人员120人。加强我县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逐步建成一个以县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上接中省,内联各乡镇、社区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为规范我县劳动力市场,为求职者、用工者提供交易场所以及方便广大居民的生活需要,县政府筹集资金2万元建成的社区家政服务中心,现已投入运营。

四是强化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工作。将就业训练、职业介绍作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头戏”来抓,让下岗职工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年初市局下达培训任务为1.990人,其中再就业1.600人,预备役90人。为了完成培训任务,我们使用专款培训经费11万元,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原则,增设培训机构、聘请专业教师26人承担培训任务。共举办了服装裁剪、美容美发、足底保健、中式烹调、微机等10类培训班14个班次,培训下岗失业人员717名,占培训计划的55%,其中培训下岗职工324人,失业人员393人,“4050”人员170人,培训合格率达到100%,培训后实现再就业469人,再就业率为65%。劳动预备制培训312人。加强与县农委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申请培训计划,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班,培训农民工159人,并全部输送至大连星际酒店和大连九星制衣有限公司上岗就业。全县免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718人,通过技能培训有469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培训后再就业率为65%;免费职业介绍611人,介绍成功221人;免费为一千余名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了就业指导。从去年下半年开始,配合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县劳动就业局举办了多期创业培训班,深受社会各界,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好评。

五是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工作。不断加大劳务输出的规模,有针对性地开展岗前培训,培育市场,强化服务,全县今年劳务输出人数达7.591人,其中向北京、大连、天津等地输出农村剩余劳动力4.912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2.679人。并组织参加了省农委、省就业局联合举办的龙哥龙妹劳务洽谈会,206人签定了意向用工合同,使劳务输出有序有组织地进行。

(二)稳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

一是全县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成果得到巩固和完善。上半年共为4.398名参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570万元,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养老金实收616万元,完成市计划的108%。应清理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02万元,实际清理欠费849万元,完成市计划的281%。应拨付企业基本养老金1,523万元,实际拨付1,523万元,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达到了100%。做好养老保险上线工作。按照省局的要求,我们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2003年8月到现在的参保职工的有关情况进行补录与修改,目前这项工作仍在进行中。对符合并轨条件的企业职工,算准企业、职工欠缴的养老金,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稳中求进。上半年应拨付机关事业养老金250万元,实际拨付250万元,养老金发放率100%。不断完善基础管理工作,无挤占、挪用基金现象发生。应收缴机关事业保险金125万元,实际收缴245万元,完成市计划的196%。加大了清欠力度,上半年市标应清欠30万元,实际完成49万元,完成市计划的163%。对参险单位的缴费基数核定、缴费情况、养老金发放情况等进行了书面稽核,稽核面达到了50%,为上半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作目标的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上半年新增参保职工12人,我县机关事业参保人数已达973人。

三是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顺利。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职工达到了7,682人,完成市年计划的101%。深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宣传工伤保险政策,不断提高他们的参险缴费意识,已将供销家电城、三旅社等三家私营企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在中省直单位中加大了宣传力度,目前石油、地铁、中行、工行、农行等中省直单位已参加了工伤保险,参保率达到了98%以上。黑宝山煤矿、黑河市铜山铜矿、一五一煤矿全部纳入工伤统筹,使我县高风险行业参保率达100%。严格执行《工伤保险业务规程》,不断规范我县的工伤保险业务,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微机管理。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参保人发生的药费严格进行审核,层层把关,防止了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保证了工伤基金的正确使用。

四是稽核工作有序开展。今年上半年,共清理基本养老金陈欠362万元(8户)。对正常缴费的中储粮北方公司544人、地铁877人、电业局242人共3户1663人次审核了个人帐户登记和管理情况,经审核,个人帐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核查率为12%。按省规定调整后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对14户企业计2,636人次进行了重新稽核,对在县内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半年到社保局审核一次,在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采取了由离退休人员现居住地社保、派出所协查认证的办法,上半年共稽核4,398人,稽核率100%,确保了养老金的正确使用。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1,476人次进行了年度核审,核查率100%,没有发现骗取、冒领失业金现象。

四是失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上半年参保单位147户,参保人数达12,480人,完成市计划11,912人的105%,国有企业参保率100%。集体企业参保率为有缴费能力集体企业的80%,私营企业参保率9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参保率达90%。年初,对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了严格的核定,每月准时向地税社保局提供征缴计划,地税、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密切配合,在失业金的征缴和清欠上下大功夫,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上半年应征缴失业金57万元,实缴46万元,完成计划的81%。应清欠10万元,实际完成33万元,完成计划的330%。严格执行“并轨”方案及实施办法,建立了失业保险预警机制,规范了申领程序,进一步强化了资格审查,建立了享受待遇人员公示制度。按照省、市要求,及时将失业调剂金汇往市局。失业保险业务已开始实行计算机管理,失业人员可随时查询自己的信息。严把失业金发放关,按照规定共为33户单位的1,602名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金164万元,失业保险金发放率达到了100%。

五是医疗、生育保险扩大覆盖面不断扩大。截止6月底,新增参保单位共23户1,775人,参保人数已达到17,388人,完成市年计划的105%。机关事业单位医保基金做到了及时足额征缴到位。建立并实行了大额医疗补助办法,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一致认可。我县已制定了公务员补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但由于县财力紧张,将择机实施。完成了省新目录支付标准,并严格按照新的药品目录执行,目录内药品使用率达到了85%以上,由于我县财力不足,致使参保职工个人医疗费负担比率超过25%。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已达8,400人。

(三)加大维权力度,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

上半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强化监察、开展劳动保障执法专项检查和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规等行之有效的活动,切实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认真开展了劳动用工年检、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禁止使用童工、劳动合同签订、拖欠民工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维护妇女权益等执法专项监察活动,先后监察用人单位126户,督促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60万元、补签劳动合同884份、修改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条款116处、补发拖欠职工工资56万元,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66件,涉及农民工人数980人,追回拖欠农民工资24万元,处理投诉案件8起,立案3起,查处涉案人员17人。处理和纠正了部分企业、职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力地保障了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规。对每名投诉举报者,做到认真接待,及时登记,并耐心地向他们介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让他们掌握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方法。还组织开展了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宣传咨询活动,深入厂矿、工地、企业广泛宣传劳动就业、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发放宣传资料18000余份,现场接受咨询2100人次,并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截止目前,全县共接受举报投诉案件25件,通过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22件,警告3件,为劳动者追回拖欠工资2.5万元,退回押金0.9万元,群众举报结案率达100%。

(四)劳动仲裁工作平稳运行

严格执行劳动争议办案规程,认真积极的开展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诉接待,审查立案,调解仲裁工作。一是立足服务,贯彻“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及时把争议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登门为企业和职工宣讲劳动保障法规,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帮助,对上访群众耐心接待,对其反映的各类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及时掌握争议苗头,提前介入,化解矛盾。二是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劳动争议。上半年共受理劳动争议上访案件18件,涉及职工461人,已结案13件,结案率72.2%,时效内结案率90%。对全县的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信息系统高效运转

劳动保障局在资金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筹措资金强化信息系统软硬件等基础建设,完善信息系统功能,为劳动保障信息的高效传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劳动保障系统局域网硬件建设已全部完成并投入使用,人员、编制已全部到位,为局域网正常业务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完成了养老保险数据初始化和数据交换,优化现有的业务流程和机构,做到了上线平稳、操作合理、运行无差错。三是圆满完成企业并轨工作中有关数据的录入和传输,为顺利完成“并轨”工作任务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六)积极探索,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一是开展了工资指导价位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的调查工作,通过对100多户企业中的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全面调查、汇总、分析,形成了各类职业(工种)的工资指导价位。二是开展了对全市企业工资的宏观管理,指导企业开展年度增资工作,认真审批企业调资方案。三是加强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对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纠正,进一步理顺了劳动关系。

(七)改进作风,切实加强队伍建设

一是进一步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劳动保障工作全局,正确认识和把握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正确运用理论成果来回答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总结经验,提出新思路,求得新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创造性开展工作,努力把工作思路变成工作成果。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焕发出来热情和干劲,全面完成今年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任务。

二是细化工作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将各项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明确了目标责任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责任人、完成时限等,夯实了工作责任。按照要求,将任务层层分解,进一步细化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各项工作都落到实处。

第7篇:失业保险申领流程范文

为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激发创业热情,加快全民创业进程,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创业门槛

1.放宽创业扶持对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本市户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及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均为鼓励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

2.放宽准入领域和经营范围。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开放;对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可自主选择和申请经营项目;对超范围经营的,只要不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业的,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在限期内改正其违规行为的,不予处罚。

3.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乡镇(街道)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临时经营场所(住所)使用证明》等均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4.降低注册资本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主创业扶持对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5.放宽登记条件。对企业设立登记非主要条件欠缺,但承诺一定时间内完善的筹办企业,工商部门给予核发营业执照,并于承诺的期限内予以规范。

6.放宽冠名限制。允许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冠以“淮安”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

二、实行税费减免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项目;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6.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同等的收费优惠政策待遇,并对其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个人劳动所得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7.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8.提高增值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个人、个体经营者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

三、扩大信贷支持

1.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在原下岗失业人员的基础上,放宽到有创业能力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城镇复员退伍转业军人。

2.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额度由2万元放宽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贷款不超过5万元掌握。

3.放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对下岗失业人员初次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大中专(技)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城镇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初次贷款及下岗失业人员第二次贷款,由财政按规定给予50%的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第二次贷款,继续给予50%的贴息。

4.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延期期限。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期限到期后,经审核同意贷款期限可再延长2年。

四、加大财政引导

1.建立创业引导性资金制度。自年起,市、县(区)财政每年都要从再就业经费中安排一定规模的创业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开发、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登记、跟踪扶持等创业促进工作的奖励或补贴。

2.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培训补贴范围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残疾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及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经费从再就业培训资金中列支。

3.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4.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就业再就业政策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开展自主创业,可继续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领完,也可根据创业需要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

6.本市“低保”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自主创业后,可继续享受1年的“低保”待遇。

7.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经户籍地残联审核后,可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完善创业服务

1.建立创业服务机构。市、县(区)都要建立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并可依托公共就业培训机构改建加快成立,提供本级示范性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到年底,各县(区)都要完成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设。

2.建立专家队伍。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要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到年6月底,各县(区)都要完成创业专家队伍组建,并每年至少组织2次以上大型创业指导现场会。

3.开发创业项目。各地要加快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为创业者提供突出本土化、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等特点的创业项目服务。到年底,各县(区)都要建成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免费对创业者开放。

4.实施创业孵化。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和市容整顿时要统筹安排适合市民创业的经营场地,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的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到2010年底,全市40%的街道、乡镇要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基地总量达到50个以上。

5.加强跟踪服务。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自主创业人才库,跟踪了解创业者企业开办和经营情况,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并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引导创业者成立或参加创业联谊会,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

6.加强创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吸收社会各类优质资源参与培训,督促定点机构按规范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并将学员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和带动就业等情况纳入培训效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核拨培训经费补贴的参照依据。“十一五”期间,全市力争完成培训创业者2万人以上。

六、优化创业环境

1.优化政务环境。各级各部门要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效能建设,实施行政流程再造,提高办事效率,推行“一表登记、信息共享、同步启动、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方式,方便创业者。

2.优化执法环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一律不得下达定额罚款指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经营,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3.优化市场环境。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制假贩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4.优化舆论环境。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开展创业的好经验、好典型,弘扬创业精神,建设创业文化,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七、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1.对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及“零就业”家庭成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纳税人同时符合再就业政策和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一项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执行。

3.就业困难人员被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和劳务派遣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招用,享受原3年期限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期满后,与原企业续签劳动合同或被其他企业重新招用的,招用企业仍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收费减免等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4.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定额扣减4800元的税收优惠。

5.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6.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7.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规定条件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除外)。

8.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92号)和省政府〔〕第31号令规定条件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和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9.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第8篇:失业保险申领流程范文

一、2008年工作总结

(一)坚持城乡统筹,就业整体形势保持稳定

今年,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国家各项就业政策精神,不断加强对就业工作的规划和部署,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就业扶持手段,坚持推进城乡统筹,较好地克服了当前经济形势的不利影响,保持了就业格局的总体稳定。

一是城镇就业岗位不断增加。全市共筹集2.73亿元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政策的落实,政策拉动效应明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各级人力资源市场扩容提质步伐,积极开展各类招聘活动,2008年市职介中心收集空岗信息4.43万个,开展求职登记5.83万人次,达成意向1.98万人,介绍成功1.67万人。全市城镇新增就业10.33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93万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1.1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41%。

二是就业援助形成长效机制。以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为重点,不断完善帮扶政策,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今年新增的138户零就业家庭全部清零,5503户农村贫困家庭实现转移就业,形成了“动态管理、政策扶持、源头控制、跟踪服务”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组织实施“对口援助扶持四川理县农民工”专项活动,妥善安置125名灾区务工人员。加大政府调控力度,深入挖掘公益性岗位,全市公益性岗位达8600个。积极探索推行政府、企业、社区与社会综合支持体系模式,通过重点帮扶、鼓励企业吸纳、发放就业困难对象缴费补贴、开发社区岗位等工作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弱势群体就业帮扶工作机制。

三是城乡统筹就业稳步推进。调整充实了全市就业领导小组,加强对城乡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作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农民工职业培训与就业服务项目”实施城市,积极探索农民工培训、就业一体化模式,通过开展“送培训下乡”、已就业农民工技能提升等活动,重点扶持“浏阳花木工”、“宁乡装配翻砂工”等劳务品牌,帮助他们稳定就业。进一步加强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认真组织实施“春风行动”,深入开展“送岗位下乡”活动,并不断完善农民工务工环境。全市新增农村转移就业8.12万人,转移就业总人数达69.5万人,人平年均收入达到9921元/人。

(二)坚持创业富民,职业培训工作稳步发展

根据市委、市政府 “科学发展、创业富民”的决策部署,我们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创业扶持等工作力度,劳动者素质得到明显提升。

一是各项职业培训全面推进。围绕新农村建设和“创业富民”战略目标,坚持市场化导向,不断完善多类型、多层次的职业培训体系。推行订单培训、委培等模式,提高再就业培训质量,努力实现岗位对接;开展“送培训下乡”活动,对已就业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活动,帮助他们稳定就业,对被征地农民开展就业培训,提高其自谋职业能力;开展职工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活动,大力推行就业准入制度;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和层次,举办各类技能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2008年全市共举办4大类22项职业技能竞赛,参赛人数达1.1万人次;整合全市职业培训资源,深化技工教育体制改革,大力推行校企合作模式。2008年,全市职业培训13.5万人,职业技能鉴定6.12万人。

二是创业带动就业硕果累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配套政策。加大创业培训力度,规范培训标准、丰富培训形式,并逐步将培训地点延伸到乡村、学校和社区。以国家创业示范基地为依托,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和政策扶持。健全创业培训指导中心,成立创业服务专家队伍和创业项目库,形成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后续追踪等一条龙创业扶持体系。今年全市创业培训4897人,其中2487人成功创业,带动1.08万人实现就业,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得到有效发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张小建副部长听取长沙工作汇报后,认为我们的经验值得推广。

(三)坚持政策创新,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

今年,我市社会保险工作以两型社会和大河西先导区建设为契机,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着力降低政策门槛,不断扩大覆盖范围,不断提升能力建设,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

一是政策体系更加健全。先后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等政策,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困难企业和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降低个人自付比例,提高大病支付限额,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进一步降低。进一步调整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扩大参保范围,提高待遇水平,并对中小学生、幼儿参保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力促进了城镇居民医保工作进程。

二是扩面征缴成效显著。进一步完善五险统一征缴体制,规范征缴流程,强化联动扩面,社保参保覆盖面不断扩大。2008年,全市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91万人、119万人、66万人、60万人和 73 万人,分别比上年新增16.83万人、12.5万人、10.6万人、7万人和12.4万人。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为66.2万人。2008年,全市全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总额达50亿元,比去年增长近10亿元,各项保险征缴基金数均创历史新高。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和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财务管理,强化基金运行系统建设和数据存储安全,确保了基金的安全稳定。

三是管理服务不断优化。根据国家新一轮连续三年调整养老金待遇的部署,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调待工作,全市企业养老金月人均达965.2元。为了建立养老金发放长效机制,方便企业退休人员就近领取养老金,我们改革过去委托一家金融机构养老金的方式,变为由离退休人员自主选择就近金融机构领取养老金。对于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开设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实现养老金网上发放。加强退休人员档案的集中管理,开展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达标活动,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97%。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管,开辟农民工工伤保险绿色窗口和通道,并投入3000余万元为全市19.7万余名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免费健康体验。

(四)坚持和谐共赢,长效维权体制逐步健全

今年,我们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断完善法制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努力营建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是劳动关系进一步规范。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的实施,调整和充实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领导小组,积极引导和监督企业加强自主协调管理。为确保劳动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制定了各行业合同、集体合同和协议书范本,提供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使用。2008年全市有1447户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目前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总数已达2844户,涉及职工15.22万人。

二是监察执法体制不断规范。建立健全了劳动保障定期监察、劳动保障企业诚信评价、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等制度。完善工资拖欠及劳资纠纷应急处理预案,积极开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清欠等专项执法行动和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建立主办监察员制度,聘请了一批兼职监察员和特约监察员,进一步充实了执法力量,规范了执法体制。2008年,全市共受理劳动监察举报投诉1904件,追回工资、押金3262万,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是劳动仲裁力度不断加大。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规范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流程,采取了庭前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个别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实行独任仲裁员制度,庭审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等措施。取消仲裁收费,建立庭审公示栏,仲裁办案效能全面提高。加大调解力度,坚持在立案和开庭审理前均先行调解,调解结案率达56%。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应急预案,建立重大、特大、疑难劳动争议案件联合预防机制,较好应对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攀升(立案数比去年同期增加275%)的严峻形势。2008年,全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办理案件6308件,其中立案受理2760件。

(五)坚持以人为本,管理服务能力有效提升

近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不断加大基础建设,着力改善服务条件、拓宽服务功能、规范服务流程,有效提升了劳动保障部门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

一是窗口能力建设不断加强。作为窗口服务能力建设的载体,长沙市人力资源市场顺利竣工并于11月17日正式面向公众服务。整个市场严格按照部里经办能力建设标准建设,功能齐全、设施完备,涵盖了所有的劳动保障业务。其中一楼、二楼分别为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有职业介绍、社保经办和行政审批职能均可在这两层全部办理,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劳动保障管理服务逐步实现了由“点式服务”到“线式服务”的新跨越。

二是基层工作平台不断完善。近年来,我们大力推进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建设,不断完善硬件、软件设施,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高工作人员管理服务水平。目前,劳动保障基层平台承接了城镇居民医保、失业金申领认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就业援助、劳动维权等多项职能,工作重心不断下移。根据我市基层管理服务机构现状,市委、市政府作出了“社保、医保、低保、住房”基层管理服务机构四网合一的决定,着力整合部门资源,完善社区服务,提高工作人员待遇。目前方案已由市编办呈报市委、市政府审议,即将启动实施。

三是金保工程建设实施顺利。我市是湖南省唯一的金保工程建设示范城市。在2007年启用新的应用系统的基础上,2008年我们对新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完善,保证了平稳运行。成立了专门的数据整理工作小组,对所有信息数据进行了全面校正整理,进一步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加快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重新改造了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网,强化了信息查询和网上业务经办功能,更加方便了群众。

二、2009年工作思路

2009年,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牢固树立“抓住机遇、解放思想、迎难而上”的发展思路,在政策、机制和体制创新方面作积极探索,稳定就业,保障民生,破解难题,实现全市劳动保障事业的持续发展。

(一)积极谋划长远发展

一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提高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统筹层次,进一步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二是进一步实施扩大就业战略。中央为保增长、促发展,推出了4万亿投资的两年经济振兴计划,并把改善民生作为保增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将以此为契机,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努力实现发展经济与促进就业的互动。进一步完善就业优惠政策,扩大受惠群体,延长受惠时间,积极发挥政策拉动效应。

三是大力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抓住市委、市政府推进创业富民工作的机遇,加强创业培训和基地建设,完善政策咨询、创业培训、专家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指导和后续服务八位一体的创业扶持体系,使自主创业成为我市今后一个时期拉动就业的新增长点。

四是积极做好技能人才储备。按照部、省厅有关储备技能人才的工作部署,充分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加强各项职业技能培训,做好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储备。

(二)创新完善政策机制

一是研究解决老工伤问题的政策措施。根据省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人员逐步纳入,项目部分纳入,单位个人自愿纳入”的原则,采取用人单位、财政和工伤保险基金合理分担的办法,认真解决老工伤问题。

二是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拓宽到有长沙户籍、有创业意愿的全体劳动者,建立奖惩办法,理顺区县(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机制。将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培训工作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促进全民创业。

三是调整完善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解决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设置等待期等问题,对缴费年限较长和缴费基数较高的参保人员适当降低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四是优化窗口管理服务。按照经办服务的新形势、新要求,对行政处室和经办机构的职能权限进行科学划分,合理调配好资源,不断规范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窗口管理服务建设,努力实现经办服务由“点式服务”到“线式服务”的转变。

五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真正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六完善”,进一步促进工作重心下移。加强网上自助式服务,搭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平台,实现流程化管理。做好数据清理、整合,按要求完成业务数据的整理、采集、上报工作。

(三)全力保障民生民利

一是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积极开展就业普查,全面准确地掌握城乡劳动力和就业困难群体的基本情况。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实现人力资源市场与街道、社区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进一步扩大就业援助范围,深入挖掘公益性岗位,建立覆盖所有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实施重点工程就业服务计划,鼓励重点工程吸纳就业,实施承接产业转移就业服务计划,统筹开展就业服务。积极解决外出和返乡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特别计划,实行岗位补贴、职介补贴和培训补贴政策,提高农村学生、城镇贫困家庭子女和困难企业职工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以城镇失业人员、返乡人员、退役军人和大学生为重点,深入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探索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不断拓宽其在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等方面的用途。健全失业保险的预警和预防机制,切实增强失业调控能力。

二是确保社保征缴发放。进一步完善五险统一征缴模式,健全专、兼职稽核队伍,建立基金征缴激励机制,研究出台断档补缴人员缴费的新规定。完成养老金机构调整和调待工作,确保春节前发放到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确保每一个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应保尽保。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明年所有农民工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范围。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完善监管体系和内控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第9篇:失业保险申领流程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第三章招用人员

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境前,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招用。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岗位必须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国内暂无适当人选的岗位,并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二)招聘服务;

(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

(五)劳动保障事务服务;

(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服务。

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经过专业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条件,推动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状况咨询;

(二)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三)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为其提供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四)开展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五)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就业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

(六)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对准备从事个体劳动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八)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导;

(九)为职业培训机构确立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咨询参考。

第二十九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专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第三十二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功能,统一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培训,组织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专业人员参加相应职业资格培训。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在城市内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与劳动工资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的制度,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化建设统一要求,逐步实现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联网。其中,城市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的要求,实现网络和数据资源的集中和共享;省、自治区应当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对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劳动保障部设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对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定期对其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预算编制的规定,依法编制公共就业服务年度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扶持经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和资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应当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服务收费。确需收费的,具体项目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

第五章就业援助

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第四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二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四十三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第四十四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第六章职业中介服务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本规定所称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第四十六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第四十八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职业中介机构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和年度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五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第五十六条职业中介机构租用场地举办大规模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向批准其设立的机关报告。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对入场招聘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用人员简章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五十七条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可以给予补贴的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范围、对象、服务效果和补贴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在诚信服务、优质服务和公益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就业与失业管理

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第六十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第六十四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

第六十五条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十六条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罚则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