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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管理实施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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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管理实施细则

第1篇:医保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全民医保时代的到来,将医院带进了医保管理新环境。社保管理机构的拒付制,把医院置于患者无限医疗需求与医保有限支付能力的矛盾之中。如何降低医保剔除率,减少医保拒付,我们采取了如下做法,取得较显著效果,分析如下。

1 拒付原因分析

1.1 无医嘱收费 漏下医嘱大多是中药方剂、辅助检查项目(如CT、拍片、核磁共振、床边快速血糖监测等)急诊采血进行的临时血气分析及某些抢救项目,医师未及时下医嘱,事后又未及时补医嘱者,造成了工作失误性拒付。

1.2 不合理用药 在使用抗生素时没有执行抗生素用药原则,有些是没有遵守药品说明书的用量及用药适应症,还有的是开人情大处方,责任心不强等,造成了责任性拒付。

1.3 未执行医保限用药 医保限用药是指某些药品在医保中心管理部门下发的药品库中有标示极限于某种病种才给予报销的药物。医师没有执行医保政策,就给患者使用并报销造成拒付(例如生长抑素、重组人白细胞介素、促肝细胞生成素等)。造成了误报性拒付。

1.4 未按病种开药 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是按病种申请,医师必须遵照病种来开药品及各种辅助检查项目。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医师没有按照医疗保险制度执行,造成盲目给病人检查和用药;另外做人情,违规用药、超常规剂量用药、超疗程用药、搭车用药、搭车检查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责任性拒付。

1.5 报告单未归档 患者检查完毕医师未及时把检查报告单放到病历归档,造成有检查收费而无报告单(因办公智能化医师在自已的工作站就能及时查阅病人的拍片情况及各种检查报告单)。其原因是:医师因受医疗事故处理“举证倒置”的影响而产生“防卫性治疗”的心态,对患者进行“撤网式”检查,增加了医疗费用[1],出现及不符合住院标准、超范围检查等造成的自保性拒付。

2 改进对策

2.1 强化制度管理 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是保证新生事物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我院针对前期医保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及时进行制度规定调整,从人事编制、医保政策落实、病案质量管理等方面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如制定“医保审核制度”、“医保考核实施细则”、“医保单病种临床管理规范”;各临床科设立了“临床科室医保专管员”;使之医保管理有章可循。

2.2 重视医保人员专业培训 医保办人员多来自临床科室,首先抓好医院医保办人员的业务训练至关重要。我们采取填鸭式训练方法,在规定时间内强化训练,精读熟记医保政策和规定,使之所有从事医保工作的人员均达到专业化、业务熟悉化,并要求全体医务人员对医保政策、规定的学习和加强认识。 转贴于

2.3 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一是医院的医疗管理部门要加大力度严格执行处方规定,杜绝“大处方”、“人情方”的出现,每出现一次就查处一次;二是严格执行抗生素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要重点加强Ⅰ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和控制。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物选择、用药起始时间与持续时间。给药方法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关规定,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医院每星期对抗生素的使用情况都进行分析并公布,整体上减少患者医疗总费用,降低医保次均费用、同时也降低了医保对抗菌药物这方面的拒付额度。

2.4 利用办公网络标示限用药品 我们在办公自动化网络系统中建立药品字典库时,就对每一种限用药品进行提示性标示,医师在开医嘱时很容易分辨出医保用药。如遇到药品限用范围比较极限,而病人的病情必须使用时,医师必须争取患者及家属的同意并签自费用药同意书。医院医保科将对出院的病历进行二次审核,对于多收费、重复收费的给予剔除;漏医嘱的或对病历书写不完整者及时返回给医师补充完整,同时根据病情对限用药品做好结算时对应信息的调整。

2.5 把好收费窗口第一关 收费处对特殊病种的医保刷卡患者进行认真核对,如有超时间、超药量者不予受理,及时返还给医师立即修改后再给予录入。医保科的工作人员每月对特殊门诊处方进行检查,对搭车用药、搭车诊疗和超病种开药、诊疗者给予上报机关,酌情处理。

为了让医保患者配合医保消费,减少医患矛盾,让医疗消费者了解医保政策和就医的各种相关规定,使医保人员在诊疗前充分认识医保费用信息。我院在门诊大厅利用电子显示屏,把医保信息用大屏幕显示在醒目位置,供医保就诊人员参考。

2.6 搞好与医保管理中心信息互通 医保管理中心是终末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支付管理机构,他代表所有参保者与医院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我们医保科每月都与医保管理中心进行有效沟通,针对医保拒付问题和医疗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交流。对拒付部分与临床科医师进行讨论分析,对不合理拒付部分及时与医保管理中心协商,减少拒付挽回医院损失。

第2篇:医保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 医疗保险制度;医院管理体系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劳动法》的普遍实施、国务院关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医院的经营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病人选择医院、医药分开、全新的医保政策,都将医院推入了市场竞争。目前城镇医院的就医患者仍以公费医疗为主,且私立医院的不断扩张,已使医疗市场面临供大于求的局面。能否适应医疗市场的变化,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护质量和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成本,将决定医院的生死存亡,每位医院管理者都应有清醒的认识。 

1 当前医院管理与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 

旧的公费医疗制度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规律,以前是卖方市场,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医院可以通过扩大规模来满足自身的发展要求。患者与医院间的关系是“求医”与“被求”的关系,医院始终有种衣食无忧的感觉。随着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医保政策,并且新的《社会保险法》亦在制定之中,随着法制的完善,医患间的关系亦随之改变,患者作为消费者有了很大的选择空间,并且中间多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对医院的限制也越来越严格,这就要求医院必须转变立场,重新定论,加强自身管理以适应市场。加强医院管理,主要在于管理好人才、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3个方面,培养和吸引高级人才是医院在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前提,也是决定医院能否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的保障,而物美价廉则是吸引客户的不败策略。绝大多数的医院提供的是普通医疗服务,同样是阑尾炎,很难区分出不同医院的医疗质量,而在此时价格则成为病人的首选。在降低成本方面,以前医院做的远不如企业,这也是由行业特性决定的,而随着医改的普遍推行就迫使医院进行改革,以适应市场,医院应当在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吸引病人的基础上,还应该提供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服务。根据国务院的精神,各省纷纷出台了不同的医保政策和实施细则。在城市享受医保政策的职工人数在不断地增加,这就成了一块巨大的奶油蛋糕,谁能把这块大蛋糕的主体弄到手,谁在医疗市场上就占有了主导地位。于是医保定点就诊医院的确定及适宜于医保政策的管理模式就成了各医院的竞争与改革的方向。 

2 医疗保险对医院管理体系 

提出了新的要求医保对医院的信息系统(his)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医保实施中,给付和汇总核查工作需要医院的配合,做大量的工作。对于门诊病人来说,各地就诊基本都采用了ic卡,这就要求医院门诊起码要拥有ic卡读写设备。比较理想的方案应该包括医院给医保部门上报就诊病人的费用细目,以供审查和汇总分析使用。这样,医院就需要建设功能比较完整的门诊收费系统和培养一批熟练使用计算机收费的操作人员。目前,全国很多省市建设了医院与医保中心实时联网的收费系统,起到了实时反馈参保患者费用的作用。因为脱机处理不能及时了解患者保险费交纳情况、就诊资格、费用超支情况,可能还有假冒用户就诊。但是,我国城市通讯公网的质量、服务、价格普遍不能令人满意,价格高、速度慢、服务质量差,安全和可靠性不高,在此基础上建设大型实时网络风险度极高,尤其是大型城市。ic卡付费系统与医院门诊收费系统互联有一个十分突出的技术问题,就是ic卡写卡权利是否可以向医院计算机部门开放。如果不开放,医院很难将门诊收费系统和ic卡读卡机互连,造成门诊收费双重操作;如果开放,众多人员拥有写卡权利,很难保证密码不被泄露,不能保证系统安全。如果由医保部门统一配备门诊系统,很难满足不同医院的不同需求,与门诊和医院信息系统其他模块互连又成为难题。因此,需要很好地研究解决的方法。对于住院病人,医院需要分别计算自费部分和医保费用,向医保部门上报病人费用细目。病人在住院处建立计算机病案首页,病房护士每天将病人的全部医嘱输入计算机,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划价收费,病人出院时由计算机结算并打印费用细目。患者持费用清单到相应的医保管理部门报审。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费用计算准确及时,同时强化了住院病人费用管理,堵塞了大量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药品丢失和浪费、检验检查的漏费和搭车开药等问题。这种模式可以很容易地与医保部门连机,通过网络直接报审,满足当前医保细目审查的要求。 

第3篇:医保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各级医院将面临功能定位的重新调整,分工将更加明确,现有的医疗体系格局的改革会给医院带来深远影响,挑战与机遇并存。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是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它通过建立有效的费用制约机制强化对医院的管理,对医院的生存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一、宣传政策,保证医保政策落实到位

医保政策启动初期,医务人员及患者对医疗保险政策和知识缺乏了解,医保意识淡薄,在医疗行业行为中,人们对医疗保险带有抵触情绪,对医保工作不理解,增加了推进医保工作的难度。所以首先应对医务人员做定期培训及学习,分层次培训、针对性培训。将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编印成册,通过橱窗、板报展示等多种形式,让他们熟悉并理解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把握“基本医疗”的概念,标准和医疗保险的原则,掌握医保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更新思想观念,强化医疗费用控制意识,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使他们意识到医务人员在医保运行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患者要耐心地解释细心地宣传政策,让他们也意识到医保对国家、患者和医院三方都有好处,更有效的推进医保政策的执行。

二、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提高医院服务质量

医务人员深入领会医保政策后,熟悉地掌握医保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医保患者提供最佳的治疗方案,严格执行《三个目录》,健全医疗成本核算制度。通过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床位使用率,减少重复检查,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等措施,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保障患者的自身利益,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降低医疗费用。

三、引进技术,提高医院诊疗质量

在临床专科建设改革方面,不断进行科室细分化,由原来的外科细分为现在的胃肠外科、肝胆外科、甲状腺乳腺疝血管外科。骨科细化为骨创伤科、骨关节科、骨脊柱科。各专科积极开展新项目新技术,如脊柱侧弯矫正术、关节置换术等,提高专科诊疗水平。我院综合技术实力雄厚,先后开展了异体肝移植术、肾移植术、心内介入术、超声介入术、干细胞移植术、分子治疗技术、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搭桥术、介入放射治疗中晚期肺癌及肝癌、CT更好的为参保患者服务,保证医疗质量的。

四、实行费用清单制,加强医保费用透明度

医保基金是有限的,不合理的检查、治疗、用药增加了参保患者的负担,也造成医保资金的浪费与透支,所以要合理地控制和使用医保资金。凡是住院的参保患者,每日都能拿到“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清单注明药品名称、数量、单价及金额,及治疗的项目费用明细。出院时还有总费用清单,上面注明在院期间总费用的自负比例情况及统筹支付的内容与金额。明确做到收费公开、公正、透明,使参保患者消费的明白清楚。

五、资金垫付,方便患者就医

对住院医保患者采取了先收取一定比例的住院押金后,就可住院治疗,全额享受,待患者完全康复出院,办理出院手续结帐时,我院先垫付资金按医保规定比例给予患者报销住院费用,以减少患者住院费用预付,方便患者就医。

六、强化制度,建设医院管理措施到位

为了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医疗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要求,应制定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完整的制定内部运行管理程序与考核办法、标准:一是有各类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应保障措施,严格服务收费管理,减少患者医药费用预付,方便患者就医;二是公开医疗价格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三是保障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参加人员的权益,强化参保患者知情同意。其中将参保患者从入院办理住院手续时的身份确认到康复出院之间的每一细微环节,均做了明确规定。对科室进行定期检查与抽查。查人证,核实参保人、医保卡、医保本是否相符,有无冒名顶替现象,以防套取医保基金。查病情,核实住院指征,有无挂牌住院、分解住院。查医嘱,核实是否严格执行“三个目录”用药,有无乙类药超支情况。查病历,核实住院管理是否规范,执行是否到位,有无大型检查及材料无审批的内容。查清单,核实是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有无乱收费现象。每月月底,对屡次违规的问题、科室及人员予以点名通报批评,并依据考核奖惩机制进行严肃处理。

七、独立科室,医院健全组织机构

第4篇:医保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一、异地就医管理的主要方式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投资热点不断转移,社会人口流动和迁移变得越发频繁,异地工作、异地安置等现象大量出现。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城市化率从20%左右提高到44.9%,城镇人口达到5.9亿。在城市化过程中形成的进城务工人员不仅壮大了城镇职工的队伍,同时也对异地就医提出了新的要求。加上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为10636万,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达到8.1%。老年人因旅游、探亲、投靠子女等原因,也大大增加了异地求医的需求,使异地就医服务压力不断增大,异地就医管理服务问题日益凸显。

据统计,全国各统筹地区共有异地居住人员450万,约占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的3%。异地就医住院人数约占医保住院总人数的5%左右,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12%左右。目前,异地就医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一次性的异地医疗,包括出差、旅游时的急性病治疗,和病人主动转移到外地就医。主要引发的问题是不能及时结算医疗费用,需要个人垫付,不方便,且增加了个人负担。二是中短期流动的、工作岗位不在参保地人员的异地医疗,包括单位在各地的派驻人员、派驻机构在当地聘用人员,再有就是整个单位都处在流动状态,比如建筑业等。主要问题是不能参加医疗保险、或者要垫付医疗费用。三是长期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包括退休后户口从工作地迁移到安置地的人员,也包括托靠子女无户口迁移的人员,约占异地就医的90%。主要问题是就医结算不及时,不方便,个人负担重。异地就医的三种情况,涉及到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参保政策、待遇政策、基金管理、医疗服务管理政策和经办管理能力等各个层面,解决起来绝非易事。

我国异地就医管理方式是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经历了从医保部门尽力限制异地就医的发生到考虑跨区域协作的新思路的转变。从目前国内各地医保部门实施的异地就医管理方式看,主要有三类:经办机构直接管理、异地协作管理和异地联网结算管理。异地就医管理这种从区域封闭走向区域联合的趋势,反映医保部门管理思路的开拓与发展,也反映了广大参保人员对医保管理服务日益增长的客观需求,更体现了医保部门管理服务理念的提升和政府服务意识的增强。

二、异地就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宏观卫生医疗体制问题

(2)卫生资源配置不平衡。卫生资源在城乡之间、城市之间的分配不均等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异地就医管理服务问题更加突出。不同城市有着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的医疗水平,大部分人都会选择卫生资源丰富的大城市或者医疗水平高的医疗机构就医。调查数据显示,41%的被调查者是因为医疗技术原因到卫生资源好的地区就医。由于转诊而产生的异地就医,已成为异地就医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3)属地化管理局限。异地就医管理服务涉及政府不同部门、不同统筹地区之间的权力、责任分配,这样的责、权分配易出现交叉和空白地带。目前医疗机构基本实行属地化管理,属地管理政策把参保人员的医保关系都捆绑在参保地,导致各地在异地就医的管理中政策本身很难对接,相互之间很难实现政策联动。对于异地协管、异地托管等尚无明确的规定和实施细则,国家层面尚没有跨部门的协调机构,没有全国医保机构和医疗机构通行互认的管理、服务和技术标准,没有异地协查机制,也缺少针对异地就医基金支出和协办服务不平衡的费用调剂和平衡机制。因此,在异地管理的责任分担、异地定点医院的确立标准等诸多方面不能为异地患者提供顺畅周到的服务。

2.异地就医管理层面问题

第5篇:医保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一、社会医疗机构存在的隐患

(一)、场地狭小简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社会医疗机构多开设在城乡结合部外来工集聚的工业区周围及较为偏僻的位置,场所简陋,且大部分没有通过消防及环保部门的验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卫生条件差,缺乏就医保障。部分社会医疗机构缺乏先进的医疗器械,消毒措施简单甚至仅以酒精浸泡,根本无法达到消毒、灭菌的效果,病人间交互感染的几率极大,极易延误病人的病情,造成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医生诊疗水平低,“挂名”现象普遍存在。部分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生诊疗水平低,缺乏责任心,不以治病救人为己任,草率施医;个别医疗机构“挂名”现象严重,正常上班时根本就见不到具备执业资格的医生出诊,而由普通的医务人员代之行医,给医疗事故埋下巨大的隐患。

(四)、乱开处方、乱收费现象突出。被投诉的社会医疗机构多数存在乱开处方、乱收费、处方提成等现象,病人就医时,被要求检查的名目繁多,费用高昂。病人在接受检查后,部分医生仍不根据病人的病情对症下药,而是多开利润颇高的昂贵药物,借此实现医院效益与个人收益“双提升”。

(五)、违规开设诊疗科目,超范围行医。社会医疗机构以专科门诊见多,但在经营过程中,部分社会医疗机构超范围开设诊疗科目,在不具备具体科目行医条件及取得卫生部门认可的前提下,超出卫生部门核准的范围行医(尤以违规进行人流手术见多),由此而引发诸多的医疗事故纠纷。

(六)、商业运作模式凸显,倒卖牌照现象严重。一个老板开设多家社会医疗机构的现象非常普遍,部分医疗机构开设之后,在短时间内就更换了股东,倒卖牌照现象严重。而这部分社会医疗机构受到医疗服务质量的质疑是最为严重的,因此被投诉的次数也最多。

二、消除社会医疗机构隐患的建议

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医疗行业存在极高利润空间,运营管理不够规范,社会人员开办医疗机构目的不为治病救人,而是赚钱盈利;二是卫生监督部门尚未建立并执行严格规范的社会医疗机构准入机制,社会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标准缺乏规范性和明确性,人为操作空间大,后续监管成为薄弱环节;三是部分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与法制观念淡薄,未严格履行审批职责,与部分社会医疗机构老板私交过密,甚至将手中权力当作生财工具;四是社会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有关社会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资料没有明确的归档管理制度,各类资料杂乱不堪,既给档案查阅带来不便,也给社会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埋下了隐患;五是在对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年检校验时,部分检查人员存在走过场的情形,如对医疗机构消防、环保等硬件设施的明显缺失视而不见,对医务人员的合理配置、考核也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督职责,使得年检校验程序形同虚设。

对此,笔者建议: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严打卫生系统渎职犯罪案件。应加强卫生部门法制宣传和廉政教育,以案说法,结合近期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学法、守法的意识,增强反腐能力,保持清正廉洁;注意工作人员平时的思想动态,对部分人员出现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良现象要及时纠正,将职务犯罪防患于未然之中。

(二)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卫生部门在制定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的过程中,要认真总结以往工作存在的不足,以加强医疗服务质量为生命线,不实施盲目覆盖的发展规划;要做好医疗服务机构的统筹规划,对医疗机构设点布局的科学性多做调研。

(三)落实规章制度,细化社会医疗机构申办实施细则。卫生部门应明确医疗机构的设置制度,结合具体的业务要求,补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减少人为操作空间。包括:1.对申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制定统一、严格的标准。在现有的申办材料清单上作进一步细化,使申办人明确出具具体材料的适格部门及格式要求,改变申办人提交材料参差不齐的现状;2.制定严格的审核标准,要求经办人在审核申办材料时,要认真按照标准,既要审核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又要对材料的真实性作严格把关,并逐份核签接收证明。3.进一步完善年检校验实施方案,在现场检查时,可试行打分式的检查方式,如预先将社会医疗机构的各项检查标准制成表格,由检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到现场逐一核查并进行打分。

第6篇:医保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证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制度的实施意见》〔政(2007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安全(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解决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三)坚持参保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四)坚持属地管理;五)坚持参保居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六)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七)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证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

第三条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分级管理,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是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医疗平安经办机构负责外地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具体承办居民医保的申报登记、资料初审、信息录入和医疗保险IC卡发放等管理服务工作。各社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负责协助基层政府做好宣传发动、入户调查、信息采集、组织参保等方面的工作。社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证工作机构依照本试行方法规定。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的流通、质量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宣传动员和组织中小学校学生参保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价格部门负责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居民的户籍认定工作,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均可参与居民医保。

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试行办法的参保范围。劳动年龄内以多种方式就业的城镇居民应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安全。有能力但尚未参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安全的用人单位,异地享受退休待遇。其职工家属应在单位参保后,方可参与居民医保。

第六条参与居民医保的人员。可以选择继续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以选择参与居民医保。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七条居民医保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城镇居民筹集规范为每人每年9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10元。

二)非学生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城镇居民筹集规范为每人每年17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10元。

三)对困难城镇居民参保所需家庭(个人)缴费局部。其中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中央财政补助5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2.5元;非学生和儿童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中央财政补助30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15元;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中央财政补助30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30元。

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补助,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补助条件的参保居民。不得重复享受。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城镇居民筹集规范为每人每年10元。

二)非学生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城镇居民筹集规范为每人每年30元。

第十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补助。有条件的集体可从集体收入中对居民参保给予补助。个人缴费和补助资金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医疗平安待遇

第十一条依照每人每年20元的规范。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下同)以下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含基本医疗平安基金和大额补充医疗平安基金,下同)按比例支付。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异地转诊700元。儿科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以上规范的基础上降低50%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规范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平安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大额补充医疗平安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城镇居民为8万元;非学生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城镇居民为4万元。

起付规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平安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5%经批准转诊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第十三条参保居民经鉴定符合条件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不逾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大病和住院费用合计金额。

第十四条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3年。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

终身享受居民基本医疗平安待遇。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30年且年满60周岁的个人不再缴纳居民基本医疗平安费。

第十五条急诊是指危、急、重病人在门诊的紧急治疗。参保居民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负担;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支付55%

符合规定的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支付。探亲、学生放假回原籍等在外地因急诊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按异地转诊比例报销。

第十六条跨年度住院的起付规范按一次住院计算。

第十七条参与居民医保的少年儿童及中小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九条参保居民异地转诊、门诊大病病种、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配套管理方法。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违法违规等造成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第十七条规定情形除外)医疗事故等治疗费用;

五)因美容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等进行治疗的

六)属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支付范围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医疗安全IC卡住院发生的费用;

八)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死亡的其家属须在15日内持户口簿、死亡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医疗安全IC卡到参保登记机构料理停保手续。

第二十二条参保居民可通过商业健康安全、医疗救助、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采取多种措施保证自己的医疗需求。

第五章参保顺序和缴费方法第

二十三条参保登记。

一)中小学校负责组织本校学生参保、缴费。

二)其他城镇居民必需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不再由家庭申报登记。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参保登记时还应携带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参保审核。

一)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证工作机构对申报登记资料初审后上报医疗平安经办机构复审。

二)医疗平安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医疗平安费(个人局部)缴纳方法。

应持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证工作机构出具的城镇居民医疗平安缴费通知单》指定银行网点缴纳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医疗平安费(个人局部)中小学生的医疗平安费(个人局部)由所在学校代收后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

第二十六条参保登记、缴费时间。

一)城镇居民应于每年3月至4月、9月至10月进行申报登记。

二)城镇居民在2009年1月1日前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医疗平安待遇。新生儿首次参保不设等待期。

三)已参保城镇居民未按时缴费的视为自动退保;再次要求参保的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且中断参保前的缴费年限不予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实现稳定就业的应随用人单位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安全。

第六章就医程序

第二十八条参保居民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疗平安管理科(办)料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院。

第二十九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局部,采用记账方式由医疗平安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三十条参保居民所患疾病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无条件治疗。并由外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提出理由和建议,如实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转诊转院审批表》经所在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疗平安管理科(办)审核盖章,并报本统筹地区医疗平安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外转。出院后携带医疗安全IC卡、原始发票、病历复印件、临时医嘱和临时医嘱复印件、医疗费用汇总明细表、出院证明等材料,报本统筹地区医疗平安经办机构报销。

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三十一条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第三十二条医疗平安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市城区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由市医疗平安经办机构统一组织。

第三十三条居民医保用药范围依照《省基本医疗平安和工伤平安药品目录》〔劳社(20051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证厅转发劳动保证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医疗(200714号〕执行。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项目内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特殊用药、特殊资料需先经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疗平安管理科(办)审核(抢救可先用后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经医疗平安经办机构审核。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实际拨付医疗费用为应拨付金额的90%预留10%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返还。

第三十六条医疗平安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总量控制。可采取按项目付费、按均值付费、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

第八章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十八条各统筹地区医疗平安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居民缴费情况。向省财政部门申请中央及省补助资金,并及时将补助资金拨入各统筹地区社会保证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十九条医疗平安经办机构应将汇总的参保人数和财政应补助金额。财政部门于6月底、12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医疗平安经办机构。

第四十条居民医保基金的银行计息方法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利息收入并入居民医保基金。

第四十一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证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审计部门要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第四十二条医疗平安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平安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财政和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

及时反映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第四十三条医疗平安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平安基金监督部门演讲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当居民医保基金达到预警指标或出现超支时,第四十四条财政和劳动保证部门要建立居民医保基金预警制度。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演讲,调整有关政策。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居民医保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奖励方法由市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医疗平安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七条参保居民弄虚作假。并暂停其医疗平安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在居民医保管理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个人。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市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为减少基金支付风险。提高保证能力,探索建立全市居民医保基金调剂制度,调剂金按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3%提取。具体方法由市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各级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医疗平安经办机构、社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证工作机构等开展居民医保工作所需人员和工作经费。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经办人员缺乏问题。

第7篇:医保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医改涉及到民众、医院、政府三个群体,关系到国家稳定。三个群体共识不到位,就会给医改带来负面影响,影响改革进程。民众担心“看病难、看病贵”现象依然如故,医院担心自身发展受到影响,医务人员担心收入待遇等切身利益没有改善等等。加强医改宣传,从政府与医院层面上来讲尤为重要,加强宣传是让民众与医务人员放心的必要措施。1.政府决策与措施1.1做好宣传,正确引导。社会上一些人认为这次医改,药品虽然实行了零差价,但医疗服务价格上涨,等于换汤不换药,医生的红包、回扣现象还将存在;医院管理层担心这次价格调整,可能影响到医院的生存与发展;医务人员认为自身的执业与收入不成正比,得不到好处。因此,政府需要重视以下问题。一是给百姓吃上得实惠的“定心丸”。如在改革中,政府对我院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调整,其总金额为药品差价收入的87%,也就是说,药品差价总额的13%让利给老百姓了;政府还出台政策,提高了参保人员报销基数,对医院的门诊、住院两项均次费用进行了控制。二是医院要发展。政府加大对医院硬件与人才、科研的投入,减轻经济负担。三是让医务人员提高收入待遇有盼头。回归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就应从提高医务收入待遇入手,如财政投入,理顺价格机制,放宽分配额度,加大对以医生为核心的分配机制倾斜力度等等。因此政府部门领导必须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利用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营造宣传氛围,发放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知识问答宣传资料等等。同时让医务人员做好宣传指导工作,如药品本身“三分毒”对人体有害,减少用药就是减少病人药物不良反应与身体伤害,也减少其对医生开药中的不信任,诊疗变得安心等,从而让群众有一个充分了解过程。1.2掌握原则,突出重点。市政府下发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对公立医院采取以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质,破除以药养医机制,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通过采取“一减一调一补”(即:减少药品费用,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适当增加财政对公立医院改革的投入)。政府这次对我院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调整参考2010年药品差价以及药品实际招标价格下降幅度,重点对门诊诊查费、住院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治疗费等五项收费项目中收费偏低的,经成本测算亏损的进行调整。同时,出台了对医院投入的政策与措施,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建设、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补助、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和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等方面;对医院因基本建设等形成的历史债务建立以财政保障为主的多渠道化解机制。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长期可持续运行,加强了对医院监督管理,出台了《桐乡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一系列配套政策。如“医保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双控考核办法”、“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总控药品目录及实施细则”等配套制度,实行“结余奖励,超支分担”的结算原则,以激励医疗机构充分节约医疗资源,减轻病人医药费用及基金负担。实行药品零差价,必将影响到医院、百姓的利益,也影响到政府公共资源的平衡。如药品实行零差价,患者配药从周边医院、药店流向我院;又如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本地患者涌向周边医院,医疗卫生资源流失,本地患者住在当地医院费用增加,会加重经济负担。基于这些问题,政府需出台一系列政策,如提高患者的报销基数;扩大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市级地区医院、市外医院之间的就诊报销比例差距等等。2.医院决策与措施。从药品“差别差率,顺价作价”到药品零差价,医院经营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医院要制定一套可行的措施与方案,建立一套如合理用药、规范检查、合理治疗、降低成本支出措施,重新修改绩效考核分配方案,调整奖惩机制等等,才能进一步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医院可持续稳定发展。2.1积极争取领导重视,政府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目的是让“百姓得实惠,医院得发展,政府得民心”。具体实现就要让患者医保有保障、看病能便捷、治疗得安心,这是百姓得实惠的关键所在;医疗服务价值回归理性,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与劳动报酬成正比,是医院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公立医院改革任务重、难度大,需要政府牵头、各部门有效协调才能做好。2.2加强内部监管的同时,积极调动医生的积极性。第一,加强领导,营造氛围。医院成立了领导小组,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卫生部、省、市政府下发的医改文件精神,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带领并依靠医务人员主动参与改革。召开全体职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动员大会,利用医师会议、中层干部例会等进行专题分析,让医务人员认识到“百姓得实惠,医院得发展,政府得民心”的真正含义和实行药品零差价的目的,特别指出改革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提高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只有改革,才有希望改善医务人员待遇,医院才能得到正常有序发展。第二,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重点放在医生人群,解读医改的政策及优点和医保、农保的支付方式等内容。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吸取好经验。如到周边医院学习合理用药、规范检查、合理治疗等好方法与措施;邀请上级专家进行临床路径及单病种质量管理讲座,医保、农保管理部门领导解读医改政策;召开全体医师大会开展处方点评等等。第三,实行院领导下科室分块包干联系制,对医改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尤其是对合理用药、规范检查、合理治疗方面进行指导,并鼓励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医改,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参加医改的积极性。第四,严控目录,倡导基药。我院提倡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品)和医保甲类药品,控制使用其它药品。如从全市药品总控目录中选择品种,品种数量符合上级规定的限度内,品种价格上坚持选廉不选贵;门诊、住院用药分别对待,如门诊根据病人需求配备药品,减少备药品种,清理出一批用于重症的、高价的药品。第五,以五项指标为重点,降低药品费用。以门诊人均费用、出院人均费用、药品比例、抗生素比例、基药比例为重点,进行实时监控、定期分析、不断改进。对药品使用进行排序并公示,包括全院药品按金额消耗前十位药品和抗菌药物按金额消耗前十位药品排序;让医生在电脑上可实时浏览药品使用情况,自觉控制药品使用量;对药品使用采用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通报制度和适时干预联运机制。推行临床路径及单病种质量管理,推进合理用药,规范治疗;定期组织检查,重点针对临床用药的合理性,及时查处不合理用药的现象。第六,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奖优罚劣,有效调动积极性。及时修订了与医改要求相适应的新的绩效考核与分配方案、制度和措施,把五项指标作为考核重点,加大了奖惩力度。同时,配套出台了一系列奖惩规定,如《关于进一步加强Ⅰ类切口手术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的规定》、《临床路径管理奖惩暂行规定》、《单病种质量管理奖惩暂行规定》、《合理用药考核办法》等规定,鼓励医生规范诊疗和减少使用抗生素;对科室制定出百元医疗收入耗材比例奖惩措施,要求医生引导病人少用高档材料,控制减少耗材用量额度,控制费用总量,以减轻病人总费用。如住院病人如果提出不需要X光常规胶片的,则不收取其材料费用;如果由病人承担手术的材料费,对科室实行总量控制,限量供应等。第七,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如诫勉谈话、超费停药等限制不合理用药。我院对处方均值或出院者均次费用下降比例最低的前五名科室(或医生),由纪委牵头主动约见主任(或医生)谈话,帮助他们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途径和开展警示提醒教育;坚持开展处方点评,对不合理用药和超常处方进行专项点评和干预;对非基本药物中的非治疗必需用药的金额进行限定,对用量过大、金额过大或存在较严重不合理用药的药品实行叫停采购制,暂停采购周期为2个月,继续出现类似问题的,停止使用。绩效考核实行院部与科室两级考核制度,按月进行,对未完成五项指标的科室,限期整改。第八,按照政策,对特殊困难病人进行减免。如血透自费增加部分全部减免等。今年上半年减免血液透析病人费用共11.43万元。

医院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

今年1-6月与去年同期相比:门急诊病人44.02万人次,同比增长19.61%;住院病人14175人次,同比增长22.44%;全院病床使用率117.77%,上升19.45%。医疗收入18375.26万元,同比增长17.29%,其中药品收入7568.74万元,同比减少8.15%。平均门诊人次费用177.47元,同比下降2.07%,其中药品费用下降18.02%;平均出院病人费用7216.90元,同比下降4.85%,其中药品费用下降29.68%;药品比例41.19%,同比下降21.69%;出院医保病人每人次人均自费2138.05元,同比减少313.70元,下降12.79%,出院农保病人每人次人均自费3180.29元,同比减少838.78元,下降20.87%。上述数据显示,群众已得到了实惠,医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体会1.医改的正面效应。彻底破除了以药养医的运行机制,医务人员的观念得到了明显的转变。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受到重视,得到了一定的体现;医院合理用药的行为逐渐好转,医药费不合理、过快的增长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初步建立了医院经济运行的新机制;人民群众就医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政府卫生投入增加;医院行风建设和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有望改善;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形象有所提升,医患关系的紧张局面逐步缓解。2.存在的问题2.1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远远没有得到体现,药剂人员、行政后勤人员的劳务价值需转移至医、护、技的身上。医院和医务人员对破除了“以药养医”,实行药品零差价的认知差距较大。医改只是破除了“以药养医”现象,医院管理层领导不需要靠药品收入维持医院运转;而医务人员认为,药品零差价,只不过是收费种类价格上发生了转移,他们的劳务价值不是体现在百姓能否承担支付多少费用上,政府既然实行公立医院改革,就应该及时配套出台提高医务人员劳动报酬与激励机制的政策,目前医务人员认为他们的劳务价值还没有充分体现,他们期待政府提高他们的收入待遇。这是制约医务人员积极性的重要因素,更是制约医院深入改革与医院发展因素之一。2.2医院需要超负荷运转才能维持生存的局面仍未有效解决。由于“以药养医”政策,医务人员靠超负荷工作,通过多增加门诊、住院人次,多开药、多检查来增加业务收入,导致医务人员常年处于超负荷状态,医院人力资源配置问题一直以来没有得到合理解决。医改后,门诊、住院人次又处于高增长趋势,如从药店转向医院,从卫生院住院转向医院住院,卫生院基本药物之外的药品比较匮乏等等,也是县市级公立医院门诊、住院人次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公立医院医务人员需要超负荷工作才能维持生存,这是制约医院深入改革与医院发展因素之二。2.3过度检查、过度医疗的局面、医疗资源浪费仍不能完全改变,双向转诊难实现,医疗服务和质量难改善。这次药品零差价,省发改委规定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上调不得超过药品差价的90%。因此,只有通过多吸引病人、多开检查、多治疗才能弥补药品差价收入或提高业务收入,从而容易导致过度检查、过度医疗。医务人员天天应付日常工作,无时间钻研业务,科技成果出不来,医疗质量提不高,存在下降趋势;由于医务人员看病不限号,超量接待就诊病人,出现“应诊”病现象。如接待病人不抬头(忙于写病历),回答问题简单化,沟通不充分,服务不热情,由于其它病人排长队等候常常无法准时下班,等等。医改后,政府不对医院加大投入,依旧靠医院医务人员劳动收入,是制约医院深入改革与医院发展因素之三。2.4目前,社保、农保、物价等政府有关部门都把门诊、住院均次费用作为评价或考核的主要内容,降奖升罚。均次费用的控制是必要的,但医疗费用增长与我国的GDP和CPI密切相关,医疗费用增长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医保部门要有合理的医疗费用增长机制,否则,将会妨碍医院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妨碍疑难重症病人的救治,制约医院的全面发展。目前,中国逐步进入老年社会,老年病人逐年增加,危害人们生命的四种重点慢性病包括心脑血管病、恶性肿瘤、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它们都处于高发上升趋势,医疗费用势必增加。由于新的医疗设备和新的医疗技术不断涌现,尤其是大型医疗设备的逐步普及,也大大增加了医疗总费用。如果政府部门片面追求医疗费用零增长,长期不增加医院对病人应该诊治所需费用,医生就无法控制费用总量和两项均次费用,重新回到拉病人诊治老路,医院通过增加门诊、住院人次数量来缓解费用总量和两项均次费用超量等等,导致只看常见病,看轻症病人,推诿慢性病、疑难杂症病和重症病人等现象。因此,长期不变的总量控制或门诊、住院两项均次费用零增长是制约医院深入改革与医院发展因素之四。2.5药事服务无收费(即药品零差价),它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从药品“差别差率,顺价作价”到药品零差价政策,其实质是从一个极端转向另一个极端。药事服务是指导医生合理用药,指导病人如何用药,药品配伍等技术性工作,与检验、放射等功能科室服务性质类同,体现在药品差价上。一家三级乙等综合性医院,药事服务工作人员就有40-50名,把他们为病人提供的药事服务成本包含在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中,也就是医务人员劳务价值中,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药品零差价政策从经济学角度来解释是一项缺陷。政府应该明确规定,医院不对百姓收取药事服务费是政府无偿服务于百姓,得益于百姓的公益事业服务,医院药事服务工作人员收入待遇以及设施设备就应由政府来全额承担补足。2.6药品零差价与遏制药品回扣影响不大。政府实行药品零差价的意图之一是想切断医生与药商之间的利益链。但真正能切断它们间的利益链,不是实行药品零差价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也不是药品与医院脱钩,或让第三方来管理就可以消除药品回扣问题。因此,政府需要理顺厂家——公司——医院三者关系,挤掉药品回扣那部分金额,那么医药代表推销产品的行为自然就受到抑制,不正之风就无从产生。

第8篇:医保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一、主要任务完成情况

(一)档案法治建设

1、加强档案法规制度建设。贯彻实施档案工作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及时转发并严格执行上级业务规范文件,制定下发了《县档案局“七五”法治宣传教育规划(2016—2020年)》《县档案局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公务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县档案局关于加强县民贸公司档案规范管理的函》《县档案局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县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县“8.8”地震抗震救灾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的通知》《县档案局关于精准扶贫档案片区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规范完善依法行政相关制度。

2、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部署,明确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具体工作的范围、标准、节点,全力做好文件的查阅、利用、服务,确保县政府文件全面清理工作到位。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备案、审查工作,及时清理上报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事项等部门权力清单责任事项,落实责任清单,按时填报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及时清理公示本单位机构概况、领导职责、财务信息、法律法规、工作动态、便民信息等政府信息,将档案工作全面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健全执法人员学习教育制度,每年定时进行执法人员审核、培训,要求执法人员做到自己的执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证据确凿,无越权处罚、变通处罚等问题。

3、深化档案法制宣传。认真贯彻实施省、州《档案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结合“七五”普法,坚持会前学法,制定年度学习计划,落实学习任务和内容,每年集中学习宪法、档案法规法纪及规范性文件等不少于12次。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要求,积极开展依法治县及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结合驻村帮扶、档案业务指导、培训等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档案法制宣传活动。结合每年档案法制宣传主题,安排部署“6.9”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征订宣传资料,制定下发了宣传活动方案,征文活动通知,发放档案法规宣传资料1000余份。结合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召开档案法规知识专题学习讨论活动,利用门户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微信、短信等持续发送档案法规知识。进一步健全完善单位“法律图书角”,及时更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涉及法律法规、档案业务、民族政策、惠民知识的书籍、报纸、杂志期刊,为干部职工日常“充电”提供了学法阵地,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知法守法意识。

4、强化档案执法检查。结合重点工作任务,每年开展档案执法检查,组织检查组对全县机关、乡镇开展档案执法检。检查内容包括年度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档案室规范化管理、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和灾后恢复重建档案工作情况等。检查中对存在档案管理方面问题的单位发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有效地增强了全县的档案管理意识。目前我县无档案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二)档案资源建设

1、加强档案资源的接收和征集。立足现有的馆藏资源,不断加强民生档案、特色档案、重大活动档案和到期档案资料的接收与征集。十三五期间接收进馆民宗局、财政局、计生局、农水局、永和乡、法院、纪委等20多个单位、乡镇文书档案7832(卷、盒)、会计档案1528盒、项目档案1135盒、诉讼档案2367盒、荣誉、照片、实物、光盘等4000余(张、件),整理接收抗震救灾档案500余盒,整理进馆资料566册。并严格按照纸质档案和数字化副本“双套制”要求进行档案接收。截止2019年12月,县档案馆馆藏档案106个全宗69730(卷、盒)、资料6236册。

2、规范机关档案形成和管理。一是强化日常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每年深入机关单位和乡镇指导督查150余人次。及时转发《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下发年度档案工作要点、《县档案局关于加强汛期档案安全工作的通知》《县档案局关于开展档案执法检查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机制。二是加强机关档案室规范管理。结合精准扶贫、抗震救灾、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档案专项指导督查加强对机关档案室规范化管理工作检查考核,提升档案馆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重点对县人社局、县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防震减灾局等涉民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督查,帮助修订完善《文件材料收集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表》《机关档案分类方案》等档案工作制度,以及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等的规范整理。三是全力抓好机改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档案处置工作。为切实做好机关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中的档案处置工作,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档案馆积极作为、靠前工作,主动与县委办、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加强沟通,将机改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档案处置工作列入全县区划调整改革议事日程,同研究、同部署。草拟了《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了改革中各乡镇、单位档案的归属和流向,处置的范围和内容,强调了档案的鉴定收集归档程序和移交要求,定期开展档案业务制度检查,做到档案应收尽收、应归尽归,有力推进改革进程中档案安全及规范管理。

3、规范企业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下发《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等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档案工作,完善以资产为纽带的企业档案集中统一管理体制,为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开展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核,对县自来水厂、大九旅集团、南坪林业局、黄埔电力公司、罗依乡产业园区和高原食品公司等单位进行定期指导督查,并协调组织开展了1期县观光公司档案业务培训。

4、强化重点项目档案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工作指南》,深化“项目档案工作提升行动”,加强项目主管部门联系协助机制,推进重大项目档案指导、检查、验收工作。针对“8.8”地震,及时制发相关规定、通知,提出工作要求,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做到提前介入,及时协调落实专项档案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项目档案整理、移交等工作,进一步促进项目档案规范管理。组织对县内188个重大项目档案进行了登记,完成了“九寨印象”、水岸豪庭、白水龙水电站移民、鲁能生态旅游、新区市政公共设施提升工程、医药公司商住楼、乡村道路等57个工程项目的档案初验,组织开展了1期专项验收。

5.加强农村档案工作。一是落实《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乡创建以及乡镇、村档案法规、政策的宣讲,积极协调、指导、督查乡、村两级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推进“村档乡管村用”工作,探索解决乡镇、村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巩固村级档案建设成果。结合“双报到”积极开展社区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党员志愿服务活动载体为社区提供档案法律法规咨询和业务指导、技术等工作支持,规范社区档案管理。二是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开展蹲点调研,完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调研报告》,对档案部门接收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进馆提出明确要求,安排业务骨干指导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归档、检查、验收工作,要求归档材料真实、完整、可靠,整理规范,检索体系齐备。三是部署开展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结合“驻村帮扶”和“两联一进”开展档案工作调研,完成了《县精准扶贫档案工作调研报告》。转发了《州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实施方案》,与县扶贫移民局联合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意见》文件,对全县乡镇精准扶贫档案检查指导工作全覆盖,指导建立县、乡、村、户减贫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在安乐、勿角试点乡镇开展了重点督导检查。举办了县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培训会,对全县48个贫困村第一书记,乡(镇)档案专干,22个扶贫专项部门分管领导进行了精准扶贫档案专题培训。

6、档案规范化管理情况。围绕重点工作积极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2019年完成县法院档案规范管理晋升“省一级”标准验收认定。县档案馆2012年12月通过“国家二级”综合档案馆标准验收。2014年12月县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省级示范县通过验收。目前,县机关档案室工作规范化管理达省级标准83个,村级建档120个村,社区建档4个。

(三)档案利用服务建设

1、推进档案开放工作。制定开放实施细则,对应开放的档案进行认真的鉴定工作,开放了应开放的档案,备有开放档案目录,供利用者自行检索,对利用频繁的重要、珍贵的档案提供了部分复制卷或者副本,坚持利用登记和利用效果,并编制档案利用效果汇编,取得利用实效。

2、强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提高社会公众服务水平,积极构建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档案馆开馆时间与国家法定工作日数及工作时间相同,并长期坚持采用法定节假日和延时服务方式,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开放提供利用工作,利用形式多样,包括接待来访、咨询、来电、来函代查等利用工作,做到热情服务、优质服务,不断提高利用群众的满意度。坚持档案便民、惠民理念,积极创新民生档案利用方式,挖掘馆藏资源,编制专题目录,使查阅利用更为方便。认真贯彻《省国家档案馆民生档案异地查档跨馆服务办法》,积极协助配合异地查档业务,认真执行利用档案零收费规定,积极为各单位、社会各界利用档案提供优质免费服务,十三五期间为社会各界提供利用档案2917卷次,972人次,为领导决策、低保救助、工龄认定、婚姻认证、房产交易、落实待遇、解决纠纷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原始证据。

3、扎实开展档案文化建设工作。深入挖掘馆藏档案资源,及时安排部署档案文化建设工作,完成了《县领导干部职务任免文件汇编(1990-1995年)》《县农村土地经营确权工作文件汇编》《县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全宗介绍》《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文件汇编》的编制任务。协助州档案局开展馆藏珍贵档案调研,完成《兰台珍档》一书的素材采集工作。积极提供资料,协助县志办编制完成《抗震救灾志(2008年)》的编制任务。鼓励职工积极写稿,向州局、县委宣传部报送工作信息102篇。结合主题活动,每年编写调研报告、理论文章3篇,为推行政务公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档案信息化建设

积极稳妥推进本区域数字档案馆建设工作,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现状及发展方向调研,完成调研报告《关于县级档案馆数字化建设的思考》。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数字档案建设规划意见,推进档案信息化工作与本县信息化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向省档案局、县财政争取资金,采购了电脑、复印机、档案密集柜等用品,为调整优化档案管理软硬件环境,搭建数字化档案馆管理平台创造条件。按照年度计划,安排部署馆内档案数字化加工任务,完成文件级目录录入70000余条。进一步完善机关单位电子档案移交接收进馆工作制度,建立电子档案接收平台。积极推广档案管理系统,机关档案室档案管理软件使用普及率达90%,乡镇普及率100%。为档案资源共享打下基础

(五)档案安全建设

县档案馆于2008纳入灾后重建项目,年初施工,2009年底竣工,2010年投入使用。实际使用面积2510平米(其中库房面积1005平米),新馆结构基本合理、配备了一些必要设施设备。“十三五”期间,向县财政争取资金48万余元,增添了档案密集柜和目录柜,为档案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基础保障。严格执行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的各项规定,全员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把档案安全保密要求贯穿于档案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的各项环节。深刻吸取国内外重大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筑牢档案安全防线,多措并举,扎实开展档案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档案实体管理、档案信息管理、档案保密、档案开放与利用等方面对全县17个乡镇、80个部门开展了档案安全大排查。建立了档案安全整改排查台账,健全完善了档案安全应急预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县综合档案馆坚持安全消防值班制度、巡查制度、库房温湿度监控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做到每日安全巡查不少于1次,时刻绷紧档案安全弦。档案馆历年无安全事故发生,档案安全万无一失。

(六)档案队伍建设

1、抓好党风廉政反腐败工作。结合会前学纪、会前学法和专项学习教育活动要求,采取集中学习、自学和送学上门等方式,统筹安排落实学习任务。坚持每周至少1次的政治理论和业务集中学习时间,每年组织集中学习不少于24次,学习了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的精神,省、州、县各级会议精神,党纪政纪处分规定,以及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部门业务知识规范等内容。通过深入、扎实的学习宣传教育、座谈交流、专题讨论,专项整改活动,切实解决党员理想信念问题,使干部职工普遍武装了头脑,深化了思想认识,切实转变了工作作风,提升了素质能力,单位形成积极健康的良好工作氛围,为实现“两地一点范、美丽新九寨”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2、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县级部门学习教育要求,结合省、州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积极安排职工参加县委、县政府、组织部、人社局、党校、法制办、宣传部等单位举办的培训和知识竞赛。组织职工参加“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做人民满意公务员”网络培训。每年抽派档案馆1-2人参加省、州档案业务培训,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专兼职人员参加省、州档案业务培训。组织单位执法人员参加了网络法治教育学习培训和县普法学习考试。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档案业务培训。举办了县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培训2期,灾后重建项目档案业务培训1期,县观光公司档案业务培训1期,卫生系统健康扶贫档案业务培训1期,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财政和档案业务培训1期。共计培训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分管人员和档案兼职人员500余人次。进一步提高了基层档案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力促进了各单位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全县档案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工作亮点

县档案局、档案馆在州局、馆指导下,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服务民生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指导为手段,以提高档案管理整体水平为目的,全面促进了我县档案事业和谐发展。县档案局(馆),2016年荣获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荣获《省档案》(2016-2017年度)宣传工作先进集体。2016-2019年,每年荣获州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和“三个体系”建设、数字档案馆建设、档案文化建设、创新项目、编研等多个单项先进荣誉。在工作中主要抓好了以下几点。

(一)坚持日常业务指导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指导方式,每年深入机关单位指导档案业务工作不少于150余人次,并在馆内安排提供整理室,指导乡镇在档案馆进行档案整理归档,档案指导人员及时进行耐心细致的指导、解答。结合精准扶贫、机改、抗震救灾、灾后重建等专项工作,及时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档案业务培训和档案督导检查,每年组织1-2次执法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强化为民服务。重点抓好婚姻、社保、医保、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等民生档案的规范管理。及时指导涉及民生档案工作相关部门整理归档,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接收力度,确保民生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保管安全。有序开展馆内民生档案文件级目录录入和民生档案查阅利用检查工具的编制。规范完善查阅利用制度、手续,积极宣传档案法规、政策,切实为群众查阅利用档案提供高质服务。

(三)抓住重要任务,及时部署,早参与、早谋划。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及时找准年度重点目标任务,做到主动出击,早谋划、早参与。比如在灾后恢复重建、机构改革、精准扶贫等工作任务中。档案局及时落实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积极与相关单位沟通、草拟相关文件,制发管理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举办相关培训,开展专项制度、检查,把档案工作部署落实在前,促进档案工作有法、有规可依,规范管理。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档案部门还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档案工作与党和国家的新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与网络信息时展的新趋势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我县档案工作各项任务按规划得到较好落实,档案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档案馆编制少,人员结构老化,档案专业人员缺乏。二是基层档案发展不平衡,部分乡镇、单位领导干部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档案人员变动频繁,档案工作稳定性和延续性较差,基层档案工作规范管理得不到持续性保障。三是档案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数字化档案馆建设工作进展缓慢。

四、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建议

第9篇:医保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押

第八条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九条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对于发现余罪的罪犯,需要将其羁押到立案地看守所的,立案地看守所凭拘留证、逮捕证复印件收押。对于人民法院异地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异地看守所凭提起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提审手续收押。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

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一条办理罪犯收押手续时应当建立罪犯档案。罪犯档案一人一档,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包括收押凭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减刑、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副档包括收押登记、谈话教育、罪犯考核、奖惩、疾病治疗、财物保管登记等管理记录。

第十二条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二节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三条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律师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罪犯有权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行为。看守所应当设置控告、检举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控告、检举。

第十五条对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予以转送。

看守所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结果通知具名控告、检举的罪犯。

第十六条看守所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节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七条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初审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告知原因。

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鉴定,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妊娠检查,应当到医院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领导、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看守所应当通知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对于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条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

第二十一条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

(四)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第二十二条保证人应当签署保外就医保证书。

第二十三条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区域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

(五)被保证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证明,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哺乳自己婴儿证明;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同时附保外就医保证书。县级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地市级以上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审批。

看守所在报送审批材料的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副本、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诊断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哺乳自己婴儿证明、保外就医保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抄送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机构。

第二十五条看守所收到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并告知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看守所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送交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辖区,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收监或者刑满释放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看守所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将罪犯收监。

第二十九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十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地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四节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一条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三十二条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公示完毕,看守所所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看守所公章,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后,连同有关材料一起提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四条执行地公安机关向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减刑、假释建议的,应当提供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材料。看守所接到相关建议和材料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后,提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五条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送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第三十七条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于三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第三十八条被假释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后将罪犯收监。

第三十九条罪犯在假释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的,假释考验期满时,看守所应当为罪犯办理刑满释放手续。罪犯在假释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地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五节释放

第四十条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三十日前,将拟释放的罪犯通知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刑满释放人员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第四十二条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十日通知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三章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四十三条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改造表现等,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罪犯数量少的,可以集中关押。

第四十四条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对罪犯实行宽严有别的分级处遇。对罪犯适用分级处遇,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对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结果确定,并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对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在其活动范围、会见通讯、接收物品、文体活动、奖励等方面,分别实施相应的处遇。

第二节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四十五条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

第四十七条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

外国籍罪犯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探视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但罪犯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第四十八条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通话;外国籍罪犯还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通话。通话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通讯;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国语言文字会见、通讯。

第五十条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

第五十一条会见、通讯应当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会见、通讯。

第五十二条罪犯可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五十三条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应当出具办案机关证明和办案人员工作证,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五十四条因起赃、辨认、出庭作证、接受审判等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的,由办案机关出具公函,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提出,并当日送回。

侦查机关因办理其他案件需要将罪犯临时寄押到异地看守所取证,并持有侦查机关所在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函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人民法院因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并持有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决定书或者刑事裁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探亲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探亲时,不得出境。

第五十七条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第五十八条罪犯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出所办理,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

第五十九条罪犯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必须由罪犯本人出庭的,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临时离所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返回。

罪犯因特殊情况不宜离所出庭的,看守所可以与人民法院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开庭审理。

第六十条罪犯遇有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者死亡,确需本人回家处理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以暂时离所,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

第三节生活、卫生

第六十一条罪犯伙食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制定的实物量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罪犯应当着囚服。

第六十三条对少数民族罪犯,应当尊重其生活、饮食习惯。罪犯患病治疗期间,看守所应当适当提高伙食标准。

第六十四条看守所对罪犯收受的物品应当进行检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记保管。罪犯收受的钱款,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开具记账卡交与罪犯。

看守所检查、接收送给罪犯的物品、钱款后,应当开具回执交与送物人、送款人。

罪犯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物品和支出钱款。罪犯刑满释放时,钱款余额和本人物品由其本人领回。

第六十五条对患病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

第六十六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外国籍罪犯死亡的,应当立即层报至省级公安机关。

罪犯死亡的,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四节考核、奖惩

第六十七条看守所应当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罪犯改造表现实行量化考核。考核情况由管教民警填写。考核以罪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等情况为主要内容。

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分级处遇、奖惩和提请减刑、假释的依据。

第六十八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管理规定,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爱护公物或者在劳动中节约原材料,有成绩的;

(四)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五)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对罪犯的物质奖励或者记功意见由管教民警提出,物质奖励由看守所领导批准,记功由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看守所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看守所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所探亲。

第六十九条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应当由其家属担保,经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探亲时间不含路途时间,为三至七日。罪犯在探亲期间不得离开其亲属居住地,不得出境。

看守所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不得将罪犯离所探亲时间安排在罪犯刑期末期,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第七十条对离所探亲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离所探亲证明书。罪犯应当在抵家的当日携带离所探亲证明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返回看守所时,由该公安派出所将其离所探亲期间的表现在离所探亲证明书上注明。

第七十一条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哄闹,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民警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对罪犯的记过、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看守所领导批准。禁闭时间为五至十日,禁闭期间暂停会见、通讯。

第七十二条看守所对被禁闭的罪犯,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教育帮助。对确已悔悟的,可以提前解除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书面意见,报看守所领导批准;禁闭期满的,应当立即解除禁闭。

第四章教育改造

第七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制度,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文化、技能等教育。

第七十四条对罪犯的教育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所外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十五条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设立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教育改造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

第七十六条看守所应当结合时事、政治、重大事件等,适时对罪犯进行集体教育。

第七十七条看守所应当根据每一名罪犯的具体情况,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第七十八条看守所应当积极争取社会支持,配合看守所开展社会帮教活动。看守所可以组织罪犯到社会上参观学习,接受教育。

第七十九条看守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鼓励罪犯自学。

罪犯可以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看守所应当为罪犯学习和考试提供方便。

第八十条看守所应当加强监区文化建设,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和发展的改造环境。

第八十一条看守所应当组织罪犯参加劳动,培养劳动技能,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罪犯参加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培训。

第八十二条看守所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看守所对于参加劳动的罪犯,可以酌情发给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看守所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罪犯在看守所内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侦查;重大、复杂案件由所属公安机关侦查。

第八十六条看守所发现罪犯有判决前尚未发现的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八十七条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中关押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