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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的类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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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的类型

第1篇:经济体制的类型范文

一、治理视角的村民自治

当前学术界对村民自治的研究,包含着两种十分不同的视角,一种视角主要从民主的方面来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的状况及其后果,这种视角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一种民主制度,在当前村庄社会中的实施状况及其对村民民主意识、民主观念乃至民主技术的训练程度,这种视角的研究是当前学术界村民自治研究的主流;另一种视角是从治理的方面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状况及后果,特别是研究村民自治的实践可能性,其关注的焦点是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的具体过程、运作基础及其主要特征,这种视角的研究近年逐步受到学术界的重视,成为村民自治研究由政策性解释学术研究向政策基础性学术研究过渡的重要标志。 从治理的视角来研究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就变成为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这种制度既不同于传统的村庄自治,也不同于政权意义上的民主制度,用“村民自治”而不是“村自治”这一概念,表达了前一种治理的含义[1],村民自治是一种社会民主而非政治民主,则表达了后一种治理的含义。

从治理的角度来研究村民自治,正好与村民自治制度的缘起相关。村民自治制度在广西一些山区自发产生的时候,就是为了应对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出现的社会失序现象[2],自发产生的村委会引起国家的重视,既与当时民主化的语境有关,也与当时农村治理面临的困境有关。而在实践中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来看,村民自治在村庄(行政村)秩序保持中可以起到的作用,应是村民自治的核心要义。 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关键即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村庄内生秩序状态,这种状态是通过四种民主办法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来达到的。从治理角度研究村民自治,实质上就是研究以民主的办法来形成村庄内生秩序,这些秩序包括经济的合作(如公共工程建设),抵御上级过度的提取,抗御地痞对村庄的骚扰,以及监督村干部的行为等等,这样,治理视角所关注的问题就是用民主的办法来形成内生村庄秩序时的过程、可能及特征。而正是因为村集体经济资源状况的不同,造成了用民主的办法来形成村庄秩序时的过程、可能、特征及其侧重点上的不同,这种不同就是我们本文将要重点讨论的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分配型和动员型类型。我们将以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过程及村民代表能力来展开讨论。

二、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理论过程

若理想化,民主化村级治理可以划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部分,一个部分是用民主的办法来决策村务,其内容包括选举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会议表决,以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村务决策和监督;一个部分是用集中的办法来办理村务,即由村干部这些具体的村民推选出来的人将村民决策的村务办理下去。

展开以上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的实质就是形成村务决策和推选出执行这些村务决策的人员,从理想状态来讲,村民可以随时罢免自己选出来的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实际上则因为罢免需要成本,就为村干部以及村民代表的行为相对脱离村民意愿提供了可能。村干部及村民代表这种相对脱离村民的状态,必然带来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第二个部分即用集中的办法来办理村务的后果。相对的脱离既为村干部创造了发挥个人才干的空间,也为村干部提供了谋求私利的机会。

村民代表也是相对脱离于村民的,但一般来讲,村民代表较村干部离村民更近,一是因为村民代表是更小范围村民推选出来的,更重要的是,村民代表并不掌握着村干部一样办理村务的权力,而只是决策和监督村务的权力。因此,也可以将村民代表当作村民的一个部分,而单独将村干部作村务的办理人,即集中的主体。

从村务决策的形成即村民意愿的角度,村级治理面对的首要问题当然是村集体公益的维护,或说如何在村庄范围内获得公益,减少外部性,这种村民意愿的典型是修路架桥和维护治安等具有强烈外部性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在不能依靠外部的国家和村内个人提供的情况下,村集体办理这些事业成为最佳选择,这时候,村民都会有让村集体来兴建这些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愿望和要求,村民也很容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的形式形成具体的村务决策。

问题是,虽然每个村民都希望获得公益的好处,但每个村民也会尽可能减少自己为获益所付出的成本。每一项公共工程和每一件公益事业的受益者或受益者的受益程度都是不平衡的,一些人受益很多,一些人受益无多甚至反受其害,这样,虽然村民都期待村中公益,却因为受益不可能均衡,而鲜有在每一件具体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决策中一致同意的情况。少数人服从多数人正是实践中运行的民主制度的规则,大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作出村务的决策,但村务的办理却难以跨越这些具体村务决策中的少数反对派。

在办理村务时,村干部缺乏制度上和组织上对付反对派的办法,虽然这些反对派只是村中的少数派甚至只是个别村民,这时候,村干部可以调用两种资源,一是村庄舆论压力,一是个人魅力。当反对大多数村民的少数村民在村庄中处处感受到来自乡邻以道德评价为特征的舆论压力时,他们不得不随大流,忍受自己的“苦难”。舆论压力正是传统社会的特征,涂尔干的“机械关联”就是这个意思。当前中国农村因为经受巨大变革,“机械关联”大都解体,村庄舆论压力难以阻止少数人对自身利益的寻求。个人魅力是村干部可以调用的另一种资源。一个善于说理的人往往可以说服那些不能忍受暂时受到利益损害村民去期待不久的利益回报,一个道德高尚的村干部可以让村民提高对利益受损的忍受度,一个社会关系多的村干部可以带来反对者的压力,而一个性情暴燥、身体强健的村干部,则可以构成对反对者的身体威胁。总而言之,在村庄舆论不能对村中少数反对派构成压力时,办理村务的村干部的个人魅力和能力,就成为一种可能的替代手段,现实中这种情况到处可见。

除以上两种办法以外,村集体经济成为村干部可以调用的另一种资源。拥有丰富村集体经济资源的村庄,大多数村民可以不顾少数人的反对而决定资源如何分配与使用,村干部也可以利用村集体资源来建立对村民的奖罚机制,少数村民若反对大多数村民的愿望和决策,他们虽然可以不顾村庄的舆论压力,却不得不考虑经济利益上可能受到的损害,从而不得不照应多数人的愿望。况且村集体经济资源的丰富,使得村干部可以不从村民那里抽取资源,就可以办理好村中公益事业。

麻烦出在村集体经济较少的村庄。较少的村集体经济决定了办理村中公益事业,需要从村民手中抽取资源,所谓“村民事业村民办”这一可以套用在任何具体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上面标语所表达的。而这种提取因为缺乏强制手段(村级民主不是国家民主的一个部分,不具有暴力工具的后盾),而在少数反对派拒绝出钱出力时,村干部无计可施。较少的村集体资源也减少了村干部强制村民顺应村中大多数人意愿或村中公益事业的能力。这样一来,在一些村集体资源较少的村庄,在既缺乏村庄舆论压力,又缺少村庄能人的情况下,村庄中公益事业就可能成为每个村民都期待,但每一件公共工程或公益事业都因为受到少数村民的反对,而办不下去的状况,这种状况会大大损害村民本来可能得到的好处,或为了得到这种好处,而不得不让每个村民花费更大代价(比如集体建供水设施和每户打井)。办理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村民意愿是不成问题,通过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形成村务决策也不成问题,但在办理村务时,村干部却往往面对着无法逾越的少数反对者的反对,最终致使民主化的村级治理效果不佳。

这就是说,从理论上看,决定民主化村级治理状况的关键是村中可能出现的少数反对派能否被说服成为合作者,或直接说被压服。如前所述,这取决于村干部的个人能力,村庄舆论压力以及集体经济资源的多少。

村干部个人能力和村庄舆论与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的互动关系,我们已分别讨论[3],本文中,我们重点讨论村集体经济资源对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影响。

三、集体资源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类型

如前所述,村集体经济资源在两个方面深刻地影响着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丰富的村集体经济资源增加了村干部说服或压服少数反对派的能力,同时,丰富的村集体资源使得民主化村级治理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不是经济资源的提取,而是集体资源的分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主化村级治理可以依据村集体资源的多少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动员型村级治理和分配型村级治理。

在村集体经济贫乏的村庄,民主化村级治理包括以下两个具体过程,一是相对容易达成的关于村庄秩序的决策,特别是修路架桥等公共工程和维护治安等公益事业的决策。而在这些决策达成以后,村干部就必须说服村中的少数反对派以顺利完成决策。因为村集体经济资源的贫乏,村中举办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所需要的人、财、物资源必须从村民中提取出来,这个从村民中提取人财物资源的过程,往往是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能否办成的关键,若村中有少数村民拒绝这种人财物的提取,村干部缺乏对这些村民的强制手段,而只要村中有少数人可以拒绝这种提取,村中的其他村民必然起而效仿。一件于所有村民有益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因为村干部无法说服少数反对者而最终流产,这种一再流产的好事,反过来会打击村民对村集体的信心和合作办理公益事业的信心,村民不再指望有公共的集体利益,而不得不付出更高的代价去追求自我的秩序。

村民不会满足于每个人自己为政的状况,而会越来越感受到集体合作的好处。河上架桥方便了每个村民的出行,泥泞的小路为每个村民带来了麻烦,治安不良则造成了每个村民的不安全感。而因为公共工程等事业的外部性,没有哪一个单个的村民有能力提供这些每个村民都需要的秩序,村民怀念起人民公社时期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来,村庄秩序成为村民的追求目标。村庄公共秩序受到的破坏越严重,村民对公共工程的需要就越强烈,就会有越多的村庄公共舆论要求村干部为村民办些实事,会有越多的村民愿意为获得村庄公共秩序而牺牲一些个人暂时的利益,会有越多的对少数反对派的压力,这种情况下,村庄中若有强人出来担任村干部,他便可以借助这种舆论上的强势,以自己的说理能力或身体暴力来说服或压服村中少数反对派,村中公共工程最终建得越来越多,村庄秩序反过来以远远超过村民个人付出的程度回报每个村民,这个强人村干部因此威信更高,为村民提供公共秩序的能力更强,他达成了村集体经济贫乏村庄中汲取村中经济资源以维持村庄秩序这一村庄自治的目标。

村庄自治不同于村民自治,以强人治村为特色的村庄自治,容易出现两个引起村民不满的问题,一是强人治村时,他选择的治理目标可能会过于脱离村民愿望的实际,这种对实际的脱离,既可以包括上级安排下来的超出村庄实际需要的种种达标升级活动,也可以包括他因为个人眼界的局限乃至私利考虑而决定下来的公共工程目标。二是强人治村容易出现权力的滥用,尤其是在办理公共工程等公益事业中,为自己谋取私利,最终导致好的公共工程目标成为村民支出的恶梦,村民手中的资源是提取上去了,公共工程却遥遥无期。村民因此而失望和愤怒。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办法,正是要解决以上村庄自治中可能存在的弱点。一方面,民主化的村级治理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达成公共工程的决策,这就从理论上排除了村庄公共工程脱离村民意愿实际的可能。而在村干部办理公共工程的过程中,村民不仅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监督村干部的制度,而且村民理论上可以通过选举或罢免村干部来约束村干部的不良行为。正是通过以上两个过程,民主化村级治理为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的村民提供了获得村庄秩序的信心、渠道和能力,村民因此有更多筹办公共工程的积极性,村干部也因此有更多举办公共工程的雄心和能力。

换句话说,在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村级治理或村庄公共秩序获得的关键,是村干部提取经济资源的能力,民主化村级治理因为解决了强人治村中容易引起村民不满的因素,而提高了村民对公共工程的信心和支持力度,从而提高了村干部在办理村庄公共工程时说服少数反对者和动员村庄资源的能力。显然,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的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核心,正是这种村庄资源动员能力的提高,因此,可以将这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称之为动员型村级治理。

与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不同,掌握着大量村集体经济资源村庄的治理,因为拥有大量可供支配的经济资源,而具有很强的提供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能力,村庄秩序在某种意义上是不成问题的。但这并不是说掌握有大量集体资源村庄的秩序不会遇到挑战,这种挑战同样来自于村中的少数反对派。

既然掌握有大量经济资源,村干部便有使用这些经济资源的理由,而正是村集体经济资源的使用上面,不受监督的村干部可能会谋取自己的私人好处,集体资源越多,村干部谋取私人好处的危险性就越大。他们名义上是在建一座桥,但事实上这种桥只是方便了村中少数人的出行,而大多数村民获益不多,甚至他们建桥之初,就是为了将工程承包到自己亲友,以捞取个人好处。这样,在拥有大量集体经济资源的村庄,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可以监督村干部的不良行为,防止村干部滥用村集体资源。不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批准的决策,是违反制度的决策,作出违反制度决策的村干部,不仅可能受到村民的责难,而且在决策出现失误引起争执时,村干部要承担程序不合法的责任。

因此,集体资源丰富村庄的村干部们也乐于召开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来讨论如何使用村集体的资源。这时的村干部在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时,他们完全不同于集体经济贫乏村庄村干部召集村民开会以提高对村庄资源动员能力的动机,他们更多的是需要一个名义上合法的程序,这样在使用村集体经济的资源时,可以减少责任的承担。这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便构成一种分配型的村级治理。

四、动员型村级治理与分配型村级治理的比较

如上所述,因为村庄集体经济资源的不同,带来村级治理具体过程和功能重点的不同,这种不同构成了动员型和分配型这样两种类型的民主化村级治理机制。通过比较,可以增加对民主化村级治理类型区分的认识。

对于动员型村级治理而言,既然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集体举办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就需要从每个个体村民手中汲取人财物资源,在村级民主缺乏暴力强制的情况下,村干部缺乏强制提取村民资源的能力,他们便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这种形式来讨论村务,通过村民大会的形式来动员村民,通过自己的身体力行和与村庄精英人物的个人关系来寻求村中的诸种支持。从民主的形式来看,动员型村级治理关注的焦点不是规范的民主形式,而是这种民主办法是否真正具有动员村民的能力,或者说动员型的民主化村级治理,更侧重于实质民主的层面,若村中有若干具有权威影响的精英人物,村干部将这些精英人物请过来开一个并不规范的村民议事会,这个议事会即可以作出一个有助于建设村庄公共工程和提高村干部工作能力的决策,这个决策可以减少村干部在办理具体村务中受到反对的阻力,反过来,既然民主化村级治理侧重于实质民主的方面,有些时候,通过规范的民主形式比如召开村民大会或由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作出的决策,虽然具有多数人通过的结果,少数反对者却并不一定认可这个决策,他们具有足够让这个大多数人通过的决策搁置下来的能力,他们拒绝为诸如公共工程建设和公益事业投资提供他们应该分摊的份额。他们拒绝分摊,便足以造成动员型村级治理的困境,这就引出动员型村级治理的第二个特点,即其民主更多强调一致通过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重大的村务决策多是妥协的结果,而不是表决的结果,举凡表决,大都不会有好的治理效果。从这种意义上讲,动员型村级治理是一种少数人决定的民主治理制度,以村民代表会议决策重大村务的过程为例,动员型村级治理一般较少采取表决的形式来通过决策,而较多充分讨论以达成妥协,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不仅有正式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而且有受邀请而来的与决策村务有关的各方面头面人物。

若在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中遇到坚定的反对者,哪怕这些反对者只是极少数,且其反对的理由并不充分,这些极少数的反对派也往往有能力使村务决策半途而废。这就构成了动员型村级治理中的少数人决定的后果。不仅如此,动员型村级治理中的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策,还需要村民代表具有代表能力,即村民代表有足够影响村民接受决策的能力,若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或代表性不够,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务决策,同样会在村干部具体办理村务时,受到少数村民的反对,这种反对也有致使通过的村务决策流产的可能。

在动员型村级治理中,若有一次诸如公共工程建设的决策被一致通过且顺利实施,村民可以从中获得好处,村民下一次就有通过更多如此决策的理由与可能,这样一来,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在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的村庄也可以得到有效运作,村庄动员能力日渐增强,而村庄秩序日渐获得,在民主与村庄秩序之间,形成了良性循环,这构成了一种增强型的动员型村级治理类型。不过,并非所有动员型村级治理制度都具有增强型的特征。若有多次对全村公益十分重要却因为少数村民的反对而不能达成决策的事情发生,就会影响村民对集体合作的信心,少数村民也更加敢于声明个人利益而不顾村庄利益。这样的少数总是存在,在每一件具体的村务中都会存在,这样造成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困境:村庄动员能力下降,村庄日渐失序,在民主与村庄秩序之间形成了负反馈,这构成了减弱型村级治理类型。

对于分配型村级治理而言,因为村集体掌握着丰富的经济资源,其运作特点便与动员型村级治理十分不同。在民主的形式上看,分配型村级治理因为关注的焦点不是从村民那里汲取资源,而是如何合法地使用村集体占有的资源,因此,这种民主更加注重其形式的层面,村务决策一般会有规范的程序,关注程序合法性,决策过程强调少数服从多数,参与决策人应具有合法的参与身份,非正式参与者没有表决的资格等。以村民代表会议为例,在作出重大村务决策时,大多强调参加会议人员的合法身份,要有较为规范的会议记录,参加会议的人员需要签名以示自己对重大村务决策负担责任,倾向于用表决的形式通过决策,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并不如动员型村级治理村庄那么重要,只要是通过合法程序产生的,什么样的人当村民代表关系都不很大。与此相关,村民代表会议在决策村务时,少数反对者的声音往往被大多数人所掩盖,而显得过于弱小,而通过的村务决策在村中即使遇到反对者,也不大会中途改变。从这种意义上说,分配型村级治理是一种多数人决定的民主治理制度,在某些时候,多数人可能过于忽视村中少数派的声音,而构成实质上的多数人专制。

五、结语

以上简略地疏理了民主化村级治理两种类型的不同,这种疏理对于深化村级治理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以当前展开实证研究的村级治理来讲,学术界大多忽视了村级治理类型不同所具有的不同意涵,而将动员型村级治理与分配型村级治理混为一谈。一般来讲,在城郊农村和经济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带来土地的增值,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安排,使得村集体往往可以从升值的土地中获益甚多,村集体不仅掌握着大量升值的土地资源,而且掌握着土地征用款的使用权,这些集体拥有的资源,就为分配型村级治理提供了村庄前提。此外,那些村办企业发展较好的富强村庄,也具有分配型村级治理类型所具有的一应特征。从当前这些村集体占有大量经济资源的村庄数量来看,这类村庄的数量无疑只是农村的极少数,10%左右,但从学术界现有实际研究来看,只占少数的分配型村庄却受到了多数学者的关怀,而占中国农村90%的动员型村级治理村庄,却很少受到学者的关注。这显然不是很正常的现象。换句话说,通过民主化村级治理类型区分,可以凸现分配型村级治理和动员型村级治理所具有的理论意义及它们所代表村庄的实践意义。

其次,作以上治理类型的区分,有助于让村级治理研究者特别是实证研究者明确自己研究村庄的类型,从而避免以偏概念,防此在提出理论观点,特别是政策建议时,有意无意忽略自己调查的个案背景,而作出一统中国农村自己的研究结论。 再次,以上治理类型的区分,还有助于理解学术界在乡村研究领域的学术和政策争论。当前学术界的一些争论,之所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并且都有实证研究的支持,往往是争论双方缺乏对乡村治理类型的把握,动员型村级治理村庄的调查当然把握不住分配型村级治理制度的特片,反之亦然。

我们以上所作的关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两分,是关于村级治理研究的一个初步成果,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相关成果出现。

[1] 参见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45页。

第2篇:经济体制的类型范文

关键词:经管类专业;PDCA;实验教学;评价体系;教学质量

1引言

为响应应用技术大学建设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各大本、专科类院校都纷纷建立了具有本院校特色的实验实践教学平台。它的建设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影响极大。实验教学平台的完成也需要对相应的实验教学质量有个科学、系统、全面的评价体系。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各高等院校对实验教学的质量评价标准越来越高,评价因素和评价等级有更加细致的要求。尤其是对于经管类专业来说,如何有效、科学地对相关实验教师的教学能力实施评价,提高其为学校实验教学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构建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是其可靠保证。

PDCA (Plan- Do- Check- Action) 模式是全面质量管理精华所在,将其应用到经管类专业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中,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有助于构建实验教学质量评价理论体系,使评价体系有科学化管理理论的指导。在实践层面,不但对提升评价体系的管理与服务水平有效,而且对学校专业实验教学质量水平、实现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有促进作用。

2建立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意义

2.1加强实验室师资队伍建设

构建完善的实验教学评价体系的最终目标就是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而要改善实验教学质量就必须从根本上提高实验教师的教学水平。借助实验教学能力评价体系,不仅可以规范对相关人员的管理,更有利于引导实验队伍建设向高层次、高水平的方向发展。

2.2促进实验教学设备改善

实验教学条件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基础。借助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可以推动教学实验室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实验教学条件和手段的改善,使教学实验室在设备、环境等方面普遍达到或超过基本条件和要求,更好地发挥实验教学基地的作用。

2.3优化实验教学过程

实验教学过程一般在一定教学理念或是方法的前提条件下,通过教学内容的合理安排最终达到设定实验教学目标的这一过程。通过制定一套完备的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标准,一方面,可以及时的发现教师在实验教学环节可能遇到的诸如:教学态度、实验技术、教学内容等各种问题并及时给予纠正;另一方面,通过优化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标准还可以更大程度上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有利于培学生创新性和综合性能力的提高。

2.4促进实验教学改革的深化和可持续性

作为教学改革的重点项目,对实验教学进行改革将是一个漫长的攻坚过程。通过建立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不仅有利于实验室改革的深化,同时,通过对实验室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还有利于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提高实验教师以及学生对实验室可持续性发展的意识。为加强和改进对教学实验室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提供指导,以强化教学实验室系统各部分的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投资效益。

3 PDCA 循环应用于经管类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PDCA 循环,又名“戴明循环”,是由威廉・爱德华・戴明(美国著名的质量管理大师)于上世纪30 年代最先提出的。作为一种科学的、系统的思维方法和管理方法,是TQM(全面质量管理)理论与高等教育相结合的精髓所在。

其在教学质量的把控上也主要是通过教学计划的前期制定、教学任务的中期执行、教学目标的后期检查以及教学问题的最终反馈处理上来体现出来的。即“Plan―Do―Check―Action”循环往复,最终达到提高教学质量或水平的目的。

3.1前期策划阶段(Plan)

第一、策划整个实验教学质量评价过程。(1)分析现状,找出问题:通过前期学校实验教学的经验,结合实验室环境设施建设、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实验软件配置等要素,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相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找出目前在我校实验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分析问题,查明原因:根据本校实际教学情况,从教学设施建设、教学软件配置以及教师专业素质等方面将各个问题通过专业的树枝图或鱼骨图的形式呈现出来,便于查明实验教学质量的主要影响因素。(3)拟定解决方案:针对上述分析的主要影响因素根据“5W1H”,制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方针、目标,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对最终的实施效果进行前期的预测。

第二、确定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对于实验教学质量目标的评价要切实可行,切勿过高或过低影响教学质量评定的公允。因此,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具体情况在咨询相关专家和督导老师的相关意见的前提下,广泛调研设立相关指标。(具体见图1)这些指标的设立能较全面、客观地反映实验教学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相对公正地评价实验教师的教学能力与教学水平。

3.2 中期实践阶段(do)

对于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我们应该遵循评价主体多元化的原则。把专业教师、学生、督导专家、技术职能部门等多个主体同时纳入到实验教学的质量评价主体中。

教师自评、教师互评环节在传统教学质量评价中属于专业教师评价模式;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也广泛的参与到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中。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师生交流沟通,也能在更大程度上体现监督评价的公正性、准确性;专家督导组的评价可以起到良好的监督指导作用。技术职能部门可以统筹评价整个实验教学过程,将实验教学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及时汇总反馈;多元化的评价主体,可以弥补以往以教师为主的评价模式不公正、不科学的弊端,使高校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更加完善、科学、客观和公平。

(1)专业教师评价。作为实验教学活动的主体,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主导者,通过互评、自评以及教师评学等方式可以全面的对实验教师的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当然,专业教师可以通过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实验操作熟练程度、实验态度等方面来考评学生的课堂情况,通过期中、期末操作考核,课程设计、实验报告等考评学生绩效成果。

(2) 学生评价。学生是实验教学活动的客体,是实验教学质量的直接接受者。学生对专业老师的教学质量评价可以从实验教师的仪表仪态、讲课态度、授课内容、学生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具体可以在本实验课程结束后,通过学校专业的实验教学考评系统,从上述几个方面对相关教师实验教学质量进行考评,并进行相关意见反馈。

(3)督导专家评价。作为教学活动的监督者,督导专家们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对教育教学规律也相当熟悉。督导专家可从教师授课质量、学生接受情况及教师的实验教学大纲、教学日历等是否符合本专业学生需求等方面对教学质量进行测评。

(4)技术职能部门评价。作为整个实验教学活动的调配者和保障者,应通过对实验环境安全、设备完好程度和使用率、实验课开出情况统计、实验教学计划的比对、实验教师和学生遵守实验室制度情况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以期改善实验教学设施环境,促进管理效果提高。

3.3 后期审查阶段(check)

审查阶段不仅要对前期计划的执行效果进行的审核与检查。还要对前期教学目标、教学计划的实现情况进行测评。通过多方座谈、讨论等方式认真排查评价体系在前期运行过程中已经存在问题并对可能存在的矛盾进行有效预测,做到有问题、矛盾要及时解决。如果在检查阶段发现学生对教师的评价普遍偏低或是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效果有意见时,应立即对其进行鉴别并评定矛盾产生的影响程度,尽快采取措施改进教学方法和技巧,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如经过帮助,还不能达到教学要求的,可采取更换教师的方式。

3.4 终期处理阶段(action)

处理阶段是戴明循环一个周期的最后阶段。通过前期的策划、中期的执行以及后期的审查,在本阶段将收集到各个评价主体,各种不同层次的评价和检查结果,因此,本阶段要通过对上述结果的收集,整理出影响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主要因素,并从诸多因素中选取最具代表性和决定性影响因素,通过深入剖析,制定出一套既符合本专业实验教学评价体系又切实可行的教学质量评价准则、措施等将之纳入相应的制度中并逐渐使之规范化、系统化、标注化,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贯彻执行。

经以上 4 个阶段的一轮实践,实验教学质量评价的质量就有了一个周期的改进和提高。随着下一个及后续多个 PDCA 循环的展开,评价工作的质量就会呈螺旋上升的态势,不断得到改进,真正在保障高校实验教学质量中做到有所作为。

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其评价体系的构建将直接影响到学校实验教学的效果。应用 PDCA 模式构建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将是对实验教学质量科学化评价的一种尝试,需要从理论到实践作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 秦洁琼,陈利华.基于PDCA模式的地方高校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构建[J].丽水学院学报.2010(5):98-101

[2] 何茂勋. PDCA 在高校内部教学质量保证体系中的应用[J].中国质量.2010(2):24- 26.

[3] 肖飞生,章苏静.戴明理论与教育装备过程管理研究[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08(12):5- 7.

[4] 刘书庆,吴田.基于 PDCA 循环原理的高等院校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方案研究[J].高等理科教育,2011(2):66- 70.

[5] 俞继凤.高校教学质量监控 PDCA 模式的实践探索[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15,9(1):92- 95.

第3篇:经济体制的类型范文

一、我国政企关系的新变化

1.政企关系类型日趋多样化

当前世界各国政府与企业关系大体上有三种:第一种是"警察与司机关系",政府与企业没有隶属关系,政府只需要告诉企业什麽是不该做,企业其余事情政府一律不过问不干涉。这种政企业关系在欧美发达国家比较普遍。第二种是"手足关系",即政府与企业之间相互依赖,官商一体。日本的政企关系属于该种类型。第三种是"父子关系",企业隶属于政府,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政府对企业的一切活动都拥有决定权。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政企关系大致属于这种类型。

我国经过近20年的改革,政企关系有了很大的变化,不再是原来的纯粹的"父子关系",而是在逐步向包括上述三种类型的混合型政企关系过渡:政府与部分国有企业之间、一些乡镇政府与其所辖的乡镇企业之间依然保持着"父子关系";政府与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交通警与司机"的关系;一些地方政府与其所办的企业、部分乡镇政府与乡镇企业之间则形成了利害相关、生死与共的"手足关系",政府与企业一体,政府企具有了业化倾向。

2.政府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日趋突出

以前,每当谈起政府与企业关系,首先想到的就是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但是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其他所有制企业迅速发展,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成为中国经济发展重要支柱。政府与企业关系不再局限于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而政府职能部门与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企业整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引起关注。这是因为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首先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涵盖所有专业领域;其次是职能部门仅仅在某些特定职能上与企业发生关系;第三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是随机的,非紧密性的;第四是职能部门视企业为均质的,不论企业性质如何,规模多大,都按同等方式平等对待;第五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多为由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很难由行政手段调整。因此,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现阶段政企关系中的基本关系,在国有企业改革进展到一定阶段后,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将是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全部内涵。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之间的关系重要性增强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与上级主管政府之间的关系逐步理顺,而越来越多的与所在地政府之间发生关系,如就业、税收、企业社会负担的转移、企业支援地方建设等关系。同时,大型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也面临如何与所在地政府打交道、建立良好关系的问题。这些企业绝大部分的日常经济活动都发生在所在地,要受所在地政府约束与管辖。当地政府对企业的态度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否顺利进行,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企业对当地政府的支持也会促进当地的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4.政企双方在职责上越位与缺位行为同时并存

政府的越位行为表现在与国有企业政企不分、干涉企业经营、乱收费等方面。其缺位行为表现在国有资产出资者缺位、公共服务提供者缺位、市场竞争监督者缺位等行为。企业的越位行为表现是一些国有企业私自处置企业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强迫企业职工购买企业股份等行为。其缺位行为表现有国有企业没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功能、企业不能按国家政策规定保障下岗职工权益、不履行保护环境职责产生严重污染以及偷税漏税等行为。

5.政企关系的当事主体呈现多元化状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企业关系不再仅限于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而是政府与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只是企业与专业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还要处理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不仅要与主管政府打交道,还要处理好与企业的本部以及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关系。政企关系主体日益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所呈现出的上述变化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必经的阶段。对于我国的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业来说,这些变化是新生事物,在处理双方关系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种种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会影响良好政企关系的建立,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

二、政企关系新变化产生的原因

1.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取代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变化带来了两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为适应市场竞争,企业必须成为市场的主体,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成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从而与在法律上是行政法人的政府具有平等的主体资格,两者之间不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法律上保证的这一平等关系,对政企关系的变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建立新型的政企关系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要求政府职能进行转变以提高效率,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传统体制是下中国政府的经济职能具有明显的弊端。其一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与其他职能高度集中在一起,缺少必要的独立性;其二是政府的经济职能在很大程度上排斥和取代了市场机能,用经济计划和行政命令排斥和取代了市场机制;其三是强调用政府的经济职能(当然同时也使用其他职能)同时解决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问题,政府的经济计划和宏观管理直接"侵入"到企业的微观经营管理内部。这种状况直接阻碍了中国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进展,转换政府职能以越来越成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要求。因此对政府职能进行了转变,经过其主要表现是:(1)部分专业经济管理机构改组为经济实体或行业协会,不再承担政府职能。(2)暂时保留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亦将生产经营权大幅度下放给企业,并进行了大规模的机构和人员精简;(3)政府管理方式发生了初步转变,如减少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强化宏观调控职能等;(4)积极探索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实行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的新路。政府职能的转变,为政企关系的变化消除了一个直接障碍。

2.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

对外开放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引进了外资,也产生了同时产生了几种新新性质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这些企业与我国各级政府在一开始就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而为我国原来单一的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增添了新的内容,也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提供了探索的渠道。

3.所有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我国2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沿着两条线进行的,一是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确立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的,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稳定运行。二是所有制改革,构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所有制基础。所有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非公有制经济从无到有,到1997年迅速发展到占经济总量的1/4,涌现出了一些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非国有制经济的壮大与发展,为政企关系的转变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出现,也是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出现了纷纭复杂的局面,导致了政企关系新变化的出现。三、合理的企业与政府关系模式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企业对政企关系的转变前景十分关心,并纷纷提出了自己所希望的政企关系模式。综合起来看,合理的企也与政府关系应该具备以下原则:

1.主体平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同样,政府是公共秩序的维护者,是依法行政的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行政行为责任的行政法人。企业法人和行政法人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因而从主体资格上看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和企业是不同的主体,必然有不同的利益关系,调整这种关系的准则职能是法律。行政机关的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必然会影响私人利益,因此,行政活动职能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本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行事,所实行的行政行为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并且符合法定程序。当行政权力被任意行使侵害企业权益时,企业有权要其行政机关补救或赔偿。企业也必须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3.权利、义务对等。政府的权利是征收税赋,义务是为纳税人提公共服务;企业的权利是获得政府的公共服务,义务是向政府交纳税赋。

4.平等保护原则。在职能部门面前,不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是企业法人,因此,任何企业依法经营都要受到平的保护,任何企业违反法律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5.高效原则。办事效率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的表现,是政企关系是否协调的重要标志。政府办事效率搞可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同时推动企业效率的提高。国际经验表明,高效、廉洁的政府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起飞与发展的关键。因此政府的办事效率不仅是政府内部问题而且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

6.经济原则。经济原则适用三种情况:

(1)政府机构设置应遵循经济原则。一般来说,要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行政机构过小和公务员太少是不够的,但机构庞大人员冗肿也是不行的,因为会导致人浮于事、职责不清的问题,形成政府内部自我服务的恶性膨胀。因此,机构设置应考虑经费问题,尽可能的降低纳税人的负担或把有限的资源更多的应用于科学、教育、卫生等事业上去,造福于民。

(2)政府制定或实行某项法规、条例时,应综合对比该项实行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或经济效益以及带来的负效益,当社会效果大于负效应时才能实施,反之则不应该实施。

第4篇:经济体制的类型范文

一、我国政企关系的新变化

1.政企关系类型日趋多样化

当前世界各国政府与企业关系大体上有三种:第一种是"警察与司机关系",政府与企业没有隶属关系,政府只需要告诉企业什麽是不该做,企业其余事情政府一律不过问不干涉。这种政企业关系在欧美发达国家比较普遍。第二种是"手足关系",即政府与企业之间相互依赖,官商一体。日本的政企关系属于该种类型。第三种是"父子关系",企业隶属于政府,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政府对企业的一切活动都拥有决定权。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政企关系大致属于这种类型。

我国经过近20年的改革,政企关系有了很大的变化,不再是原来的纯粹的"父子关系",而是在逐步向包括上述三种类型的混合型政企关系过渡:政府与部分国有企业之间、一些乡镇政府与其所辖的乡镇企业之间依然保持着"父子关系";政府与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交通警与司机"的关系;一些地方政府与其所办的企业、部分乡镇政府与乡镇企业之间则形成了利害相关、生死与共的"手足关系",政府与企业一体,政府企具有了业化倾向。

2.政府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日趋突出

以前,每当谈起政府与企业关系,首先想到的就是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但是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其他所有制企业迅速发展,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成为中国经济发展重要支柱。政府与企业关系不再局限于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而政府职能部门与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企业整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引起关注。这是因为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首先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涵盖所有专业领域;其次是职能部门仅仅在某些特定职能上与企业发生关系;第三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是随机的,非紧密性的;第四是职能部门视企业为均质的,不论企业性质如何,规模多大,都按同等方式平等对待;第五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多为由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很难由行政手段调整。因此,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现阶段政企关系中的基本关系,在国有企业改革进展到一定阶段后,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将是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全部内涵。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之间的关系重要性增强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与上级主管政府之间的关系逐步理顺,而越来越多的与所在地政府之间发生关系,如就业、税收、企业社会负担的转移、企业支援地方建设等关系。同时,大型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也面临如何与所在地政府打交道、建立良好关系的问题。这些企业绝大部分的日常经济活动都发生在所在地,要受所在地政府约束与管辖。当地政府对企业的态度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否顺利进行,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企业对当地政府的支持也会促进当地的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4.政企双方在职责上越位与缺位行为同时并存

政府的越位行为表现在与国有企业政企不分、干涉企业经营、乱收费等方面。其缺位行为表现在国有资产出资者缺位、公共服务提供者缺位、市场竞争监督者缺位等行为。企业的越位行为表现是一些国有企业私自处置企业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强迫企业职工购买企业股份等行为。其缺位行为表现有国有企业没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功能、企业不能按国家政策规定保障下岗职工权益、不履行保护环境职责产生严重污染以及偷税漏税等行为。

5.政企关系的当事主体呈现多元化状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企业关系不再仅限于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而是政府与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只是企业与专业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还要处理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不仅要与主管政府打交道,还要处理好与企业的本部以及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关系。政企关系主体日益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所呈现出的上述变化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必经的阶段。对于我国的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业来说,这些变化是新生事物,在处理双方关系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种种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会影响良好政企关系的建立,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

二、政企关系新变化产生的原因

1.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取代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变化带来了两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为适应市场竞争,企业必须成为市场的主体,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成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从而与在法律上是行政法人的政府具有平等的主体资格,两者之间不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法律上保证的这一平等关系,对政企关系的变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建立新型的政企关系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要求政府职能进行转变以提高效率,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传统体制是下中国政府的经济职能具有明显的弊端。其一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与其他职能高度集中在一起,缺少必要的独立性;其二是政府的经济职能在很大程度上排斥和取代了市场机能,用经济计划和行政命令排斥和取代了市场机制;其三是强调用政府的经济职能(当然同时也使用其他职能)同时解决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问题,政府的经济计划和宏观管理直接"侵入"到企业的微观经营管理内部。这种状况直接阻碍了中国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进展,转换政府职能以越来越成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要求。因此对政府职能进行了转变,经过其主要表现是:(1)部分专业经济管理机构改组为经济实体或行业协会,不再承担政府职能。(2)暂时保留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亦将生产经营权大幅度下放给企业,并进行了大规模的机构和人员精简;(3)政府管理方式发生了初步转变,如减少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强化宏观调控职能等;(4)积极探索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实行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的新路。政府职能的转变,为政企关系的变化消除了一个直接障碍。

2.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

对外开放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引进了外资,也产生了同时产生了几种新新性质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这些企业与我国各级政府在一开始就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而为我国原来单一的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增添了新的内容,也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提供了探索的渠道。

3.所有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我国2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沿着两条线进行的,一是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确立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的,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稳定运行。二是所有制改革,构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所有制基础。所有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非公有制经济从无到有,到1997年迅速发展到占经济总量的1/4,涌现出了一些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非国有制经济的壮大与发展,为政企关系的转变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出现,也是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出现了纷纭复杂的局面,导致了政企关系新变化的出现。

三、合理的企业与政府关系模式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企业对政企关系的转变前景十分关心,并纷纷提出了自己所希望的政企关系模式。综合起来看,合理的企也与政府关系应该具备以下原则:

1.主体平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同样,政府是公共秩序的维护者,是依法行政的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行政行为责任的行政法人。企业法人和行政法人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因而从主体资格上看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和企业是不同的主体,必然有不同的利益关系,调整这种关系的准则职能是法律。行政机关的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必然会影响私人利益,因此,行政活动职能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本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行事,所实行的行政行为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并且符合法定程序。当行政权力被任意行使侵害企业权益时,企业有权要其行政机关补救或赔偿。企业也必须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3.权利、义务对等。政府的权利是征收税赋,义务是为纳税人提公共服务;企业的权利是获得政府的公共服务,义务是向政府交纳税赋。

4.平等保护原则。在职能部门面前,不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是企业法人,因此,任何企业依法经营都要受到平的保护,任何企业违反法律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5.高效原则。办事效率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的表现,是政企关系是否协调的重要标志。政府办事效率搞可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同时推动企业效率的提高。国际经验表明,高效、廉洁的政府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起飞与发展的关键。因此政府的办事效率不仅是政府内部问题而且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

6.经济原则。经济原则适用三种情况:

(1)政府机构设置应遵循经济原则。一般来说,要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行政机构过小和公务员太少是不够的,但机构庞大人员冗肿也是不行的,因为会导致人浮于事、职责不清的问题,形成政府内部自我服务的恶性膨胀。因此,机构设置应考虑经费问题,尽可能的降低纳税人的负担或把有限的资源更多的应用于科学、教育、卫生等事业上去,造福于民。

(2)政府制定或实行某项法规、条例时,应综合对比该项实行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或经济效益以及带来的负效益,当社会效果大于负效应时才能实施,反之则不应该实施。

第5篇:经济体制的类型范文

我认为,古今中外,财政就是国家财政、政府财政,因其天然具有公共属性,所以也是公共财政,它们是同义的。但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演进,不同的国家财政又会有不同的模式(类型)。现在大家所说的“公共财政”一词是从西方引进的,把它作为国家财政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模式,突出它是一种市场型财政,却又有着特殊的意义。

“公共财政”一词是英文PublicFinance的直译。《美国传统辞典》对Finance有两种解释:一是指资金或其他财产的管理科学,二是指对资金、银行业、投资和信贷的管理。一般的英汉辞典则通常把Finance译为金融、融资或财务。因此,如果Finance一词单独使用,那么它的主要意思可以理解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财务管理,而这种财务管理既可以发生在私人部门,如家庭、企业、银行的资金管理:也可以发生在公共部门,主要是政府部门的资金管理。在Finance一词前加上限定词Public,此时的Finance就超越了“私人性”,而具有特定的“公共性”。可见,单从字面上理解,PublicFinance指的就是公共的或公共部门的财务管理。由于国家(或政府)是整个社会经济中最为主要、对社会公众有着最为广泛、持久而深刻影响的公共部门,因此,用PublicFinance来代表国家(或政府)的分配行为或收支活动,是容易为人们所接受的。所以,应当把PublicFinance译为“财政”,因为财政就是指国家(或政府)的分配行为或收支活动。我于1987年在把马斯格雷夫(Musgrave,R.A.)的PublicFinanceInTheoryandPractice编译为《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一书时,就把PublicFinance译为“财政”。也正因如此,假如把PublicFinance直译为“公共财政”,有的学者认为那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不过,人们会问,如果PublicFinance是专指国家(或政府)的财政活动的话,那么为什么不直截了当地在Finance的前面用Government加以限定,却偏偏要冠以Public一词呢?据张馨同志的考证,PublicFinance一词一直到1892年才被英国的巴斯塔布尔(Bastable,C.F.)首次用来概括“财政(学)”这一范畴。而在PublicFinance被广泛采用的前后,财政(学)被冠以GovernmentFinance的不在少数,而且迄今为止仍然有之。这样,如果把PublicFinance和GovernmentFinance放在一起进行比较,那么将PublicFinance译为公共财政(学),用以特指市场型的财政,以突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或政府)财政活动的公共性,不失为一个贴切的译法,足可以接受的。

有的学者提出,自从1959年马斯格雷夫出版了被奉为经典著作的《财政学原理:公共经济研究》首次引入了公共经济(PublicEconomy)的概念,特别是1964年和1965年分别以法文和英文出版的《公共经济学基础:国家经济作用理论概念》和《公共经济学》,直接以公共经济学(PublicEconomics)为书名。自此以后,多数财政学著作把PublicFinance或GovernmentFinance改称为公共经济学或公共部门经济学(PublicSectorEconomics)。而这种改名,绝不仅仅是单纯意义上的名字的改换,而是研究的范围、领域、方法、指导思想、所要说明的问题等等都有实质性的变化。照此说来,与西方国家财政学的发展现状相比较,“公共财政”的提法多少显得有些“滞后”了。

应该肯定,西方财政理论的研究的确在近几十年来已经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也应当看到,尽管公共经济学或公共部门经济学对政府与经济活动之间关系的研究,已经扩展、突破了原有的内容和方法,但是,对国家(或政府)的分配行为或收支活动的分析,仍然是公共经济学或公共部门经济学中最具份量的组成部分,而这也正是不少财政经济学著作相继改名之后,却仍有许多著作使用PublicFinance的原因,此其一。其二,“公共财政”一词的提出和兴起,是在我国历经多年的财政经济改革,在原有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财税体制已经发生了深刻变革之后,试图对逐步走向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模式及其特征进行理论概括的产物。在我国财政改革与财政理论发展的现实情况下,提出“公共财政”一词,并将其作为国家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模式(类型),的确有助于标识我国财政职能转化的方向,有利于财政定位,是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的。

近几年来,张馨同志撰写、出版了《公共财政论纲》等专著,发表了许多论述公共财政的文章,在财政本质与财政模式(类型)的关系问题上有了新的突破,对国家分配论的继承与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受到了学术界与政府部门的肯定和重视。对此,我感到十分高兴。我曾于1999年3月6日在《中国财经报》发表《我所理解的“公共财政”一文,正式提出“为公共财政叫好”。总之,对于“公共财政’这一提法,我是持赞成态度的。

二、公共财政与国家财政的关系

我之所以对“公共财政”范畴及其原理加以肯定,是因为它从经济体制的角度出发,正确把握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模式(类型)及其涵义、特征。不过,尽管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体制,并无姓“资”姓“社”之分,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这就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可以作为我国财政改革的一个主要模式;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这一经济体制是以社会主义为方向并将其作为社会经济制度基础的,这就决定了对我国财政模式的把握不能不顾及我国的社会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因此,公共财政作为对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模式(类型)的一种理论概括,固然不失其积极意义,但它作为我国财政改革的目标模式,却是失之片面的。

那么,哪个概念才能正确把握我国财政改革的现状及其目标呢?我认为,从现实的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角度考虑,还是要强调“国家财政”一词。一方面,国家与财政有着天然的联系,没有无国家的财政,也没有任何财政可以离开国家而存在,国家财政作为一个一般范畴,可以涵盖公共财政范畴。这样,在总括我国财政的基本特征的同时,不至于因为强调国家财政,而忽视对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倡导;也不至于因为倡导建立公共财政,而脱离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现实。另一方面,和公共财政的提法相似,使用“国家财政”一词,虽然看似有同义重复之虞——财政本来就是指国家的分配行为或收支活动,在财政前面加上“国家”二字是缺乏必要的,然而,使用“国家财政”一词却有助于反映我国财政经济改革过程中的两个重要事实:第一,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主要是由政府自身主动推进的,对财政改革来说同样如此;第二,多年以来,我国财政一直存在“两个比重”偏低的情况,需要通过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权威对这种局面加以改观,以“建立稳固、平衡和强大的国家财政”(总书记为《领导干部知识读本》一书所作的批语)。由此可见,在现实情况下,使用古今中外都存在的“国家财政”这个“财政一般”范畴,还有其特定的时代内涵。

在说明了坚持“国家财政”范畴的必要性之后,这里还有必要对公共财政与国家财政之间的关系作进一步的辨析。前面已经提到,国家财政与财政是一致的,财政就是国家财政,国家财政也就是财政;而公共财政特指市场型的财政,因此,国家财政包含公共财政,公共财政是财政或国家财政的从属概念或者说是子概念。一般说来,公共财政以弥补市场失灵为出发点,集中于从事非营利性的公共服务活动;但由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居于主体地位,现实中存在着的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运营,以及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国情,导致了在公共财政之外,还必须有一块活跃于经营性、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财政。而公共财政与国有资本财政这两个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的有机统一体,就构成了我国国家财政的现实模式,所即谓的“双重结构(或双元)财政”(其中以公共财政模式为主)。

“国家财政”范畴的使用,引发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概括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模式(类型—)?张馨同志提出,人类历史所存在的经济体制有三种类型:自然经济、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与之相适应,从财政活动的目的出发,国家(或政府)的财政活动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家计财政、公共财政和国家财政。用“家计财政”来概括自然经济型财政的提法是否恰当,这里暂不讨论;但是用“国家财政”来概括计划型财政,我认为是欠妥的。张馨同志指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只是国家和政府的行政附属物,个人只是企业或单位的行政附属物,整个社会以国家和政府为中心形成一个大企业,企业和个人的活动只是服从于和围绕着国家与政府的经济计划来开展,从而财政也只是服从于和围绕着国家的需要而活动的,这就具有了“国家”财政的性质。应当说,张馨同志对计划经济中的财政活动的总体状况的分析和判断大体是正确的,值得商榷的是用“国家财政”来概括计划型的财政这一做法。我认为,财政与国家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这一观念已经是深入人心的了,再用古今中外皆有的“国家财政”这样一个带有“财政一般”意义的范畴来界定带有特定含义的计划型财政,很容易导致概念使用上的混乱和人们的误解。比如,人们在否定计划型财政时,就会把“国家财政”这个“财政一般”也一并否定掉了。

此外,拘泥于从财政目的的角度划分财政类型,会在逻辑上产生这样的问题:既然家计财政服从于领主或君主的(私人)需要,公共财政服从于公共需要,而国家财政服从于国家需要,要么,国家是公共性质的还是私人性质的?如果说国家需要是公共需要,那么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又有什么区别:如果说国家需要是私人需要,那么是国家财政好像与家计财政又没什么两样。而如果这两种说法都不成立,那么国家就该是公共性与私人性的混合体了。依据的国家观,国家财政的确兼有公共性和私人性的成分,但是,按照同样的逻辑,那么公共财政、家计财政又何尝不同时具有公共性和私人性呢?而无论答案如何,都将有违按照同一标准对财政模式(类型)进行划分的初衷。

因此,我认为,不妨根据计划经济下的财政大包大揽的特性,用“大一统财政”来概括计划型财政或许会更加合适些。

三、公共财政论的引进与本土化问题

我一向主张,对待,既要坚持,又要发展。既反对“僵化论”,又反对“过时论”。对待西方的东西,必须学习、分析、吸收、借鉴。既反对“排斥论”,又反对“照搬论”。早在80年代,我就率先编译了马斯格雷夫的《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撰写并出版了《比较财政学》、《国际税收导论》和《财政学原理》等著作,为引进、吸收、借鉴西方财政理论做了一些工作。我认为,从财政活动的起因、客体、目的、模式和决策等五个角度看,西方财政理论是由市场失灵论、公共产品论、公共需要论、公共财政论和公共选择论等共同组成的。这些理论先后被引进我国,并得以论述和宣传。但近几年来,大家都集中到“公共财政论”这一提法上来,把公共财政论作为西方财政理论的总称或代称。

公共财政论是根植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土壤之上的财政经济学说。公共财政论的引进在我国已经有一段较长的历史,但是,它在我国的真正崛起和本土化却是1990年代以后的事情。之所以如此,其主要是受学说生存与发展的现实土壤决定的。

第6篇:经济体制的类型范文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体制也在不断的进行改革,从计划经济时代向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过度,这不但增强了市场主体的活力,还有效的推动了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形成,承认了市场主体的经营直接,同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维护当前市场交易的秩序,使得社会可以稳定的发展。不过由于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处分权的认识不够以及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与处分权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计划经济下国家干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

在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强度的是,因此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主要是国家对当前社会经济的进行干预。而法院则是国家对内部结构管理控制的主要工具。因此在对当事人民事纠纷处理的过程中,国家就是通过民事诉讼,来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进干预,从而对当前的经济体制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实现国家对社会经济权利的掌握。而在当前的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进行干预,也就意味着当事人的权利低于司法机关。

1.2重实体轻程序、对于事实探知绝对化

程序具有其独立的价值,程序的公平、安定,尊重合意,保障当事人参与,自身也就实现了程序的正当化。重实体轻程序,将程序定位于保障实体法的实现,这种认识无视诉讼制度和保障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事实探知绝对化与重实体轻程序具有内在一致性。诉讼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2.3两面关系说两面关系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两面关系。双方当事人并不发生关系,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法院的制约,因此当事人并无真正处分、合意的权利。事实上,民事诉讼法是一部同时具备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的程序法。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私法关系,原告、被告与法院之间是公法关系,这三面关系在诉讼中就构成了诉讼中的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三面关系说要求民事诉讼承担起维护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责任,赋予双方当事人对等的诉讼权利。

2中国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完善与实现

2.1设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扩大程序选择范围

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当事人来说,意味着更多的选择方式,可以通过更多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这同样体现了处分原则。诉讼外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和行政处理。诉讼内则可以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并明确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转化条件。扩大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赋予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的程序,立法上应当认可合意管辖、合意选择简易程序、合意放弃上诉权、合意确定争点等涉及处分权的诉讼权利。

2.2区分处分权受限制的案件类型

对于公益案件、身份型案件和非讼案件,由于其牵涉社会公共利益,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处分。应该区分这些案件及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设置不同程度的限制,如处分权受限制、可采职权探知主义、裁判对法院的羁束力。

2.3诉讼程序的启动

权是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妨碍当事人启动权表现为对于要件的实质审核。原告必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这限制了当事人的范围。民事纠纷包罗万千,采用列举式的方法确定受案范围使很多应该受理的案件失去了司法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受案范围应该采取排除法,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受理的案件,法院才不予受理。对于新类型的案件,如公益案件、环境案件,法院还以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拒绝则反映了立法的滞后性。“弦官不得拒绝裁判”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2.4诉讼程序的终止

第7篇:经济体制的类型范文

关键词:影子经济;经济体制;俄罗斯

中图分类号:F095.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961(2007)02-0018-03

世界经济发展史表明,任何一个经济体不论其采用何种经济运行体制,都会在其主流体制之外存在一个占有一定比例、如影随形的伴生物,这个伴生物通常与当时社会通行的法律规范相悖。苏联称其为“平行经济、第二经济”;目前俄罗斯称其为“影子经济、违法经济、隐蔽经济”等。

20世纪的俄罗斯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经济试验,一次是中断市场经济运行而全面采用命令式的计划经济体制,一次是彻底放弃运行了大半个世纪的计划经济体制向自由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虽然两次制度变迁的方式相近(激进),但方向、目标迥异,其伴生物――“影子经济”自然无法同质。如果说计划经济时期的“影子经济”于夹缝中生存,运行成本(风险)较大(表面上看),却对“短缺经济”形成有机补充的话,那么20世纪90年代后的“影子经济”借经济转轨出现的漏洞而大面积生成、变异乃至泛滥,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对俄罗斯真正意义上市场经济的建立产生了巨大的离散作用。源于对这一经济现实认识的不同,苏联和俄罗斯(1990年代后)历届政府对此采取了不同的规制方法,取导了不同的效果。

一、对“影子经济”的理解与界定

美国经济学家艾德加・法伊格在研究苏联时期这一问题时认为,命令式计划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是生产资料的中央(国家)所有制和生产活动的中央计划和控制的经济,如果这被视为第一(官方)经济的话,那么不由中央计划决定或不包括在生产资料国有制中从而逃脱中央控制的经济活动就是第二经济;而从法律的角度看第二经济则包括投机、计划欺骗、行贿受贿、欺骗顾客、从事被禁止的交易活动等等。可以认为,这是迄今为止理论界对苏联“影子经济”比较权威的界定。

经济转轨意味着俄在放弃命令式经济体制的同时,还无法在短期内构建一个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这无疑会陡增界定这一特定背景下“影子经济”的难度。俄国家统计委员会1998年1月31日出台的《关于评估隐性(非正式)经济的方法论原理》中认为“影子经济”是“隐蔽的”、“非正式的”、“非法的”经济活动形式。参照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这一现象理解的同时,艾德加・法伊格对这一问题的分析也给了我们视角和思维逻辑上的启示。这样一来,转轨时期的“影子经济”就可以被理解为:离散市场经济体制、有意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和正式条例,以公开或隐蔽的形式获取个人或集团利益的经济行为。其中,“离散市场经济体制”是相对于转轨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和目标而言的,因为这一时期的法律、法规不但在内容上存在巨大漏洞,而且也存在着执行上的孱弱,一些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违法的行为在俄却可以大行其道。而这恰恰是制约市场经济构建的“瓶颈”。

二、“影子经济”的成因及运行机制

“影子经济”在不同社会经济背景下的成因和运行机制有着本质的不同。

苏联在政权确立初期中断市场经济运行、选择命令型计划经济体制,除受制于当时的内外环境外,还使其更多地承载了国家和政党的意志。为了获得公众对国家义理性的支持,政府必须以保证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作为回报。然而,一种违背规律的制度安排在获得收益的同时,必然要支付巨大的成本,其运行和产出效率也不可能借助制度本身得到保证。当愈积愈多的问题无法通过变革体制得到解决的时候,公众就不再对国家的义理性提供支持。产业结构安排失衡、经济运行低效引致的短缺经济环境下,为了获得必要的商品与劳务,社会成员不得不在体制外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寻找供给,计划经济时期的“第二经济”就这样被体制本身形成的短缺引致出来了。

计划经济时期“影子经济”的运行有几种彼此关联却又性质不同的途径(形式)。一是得到法律认可的私人经济,包括私人农业和建筑业等;二是没有得到法律完全认可的交易行为,如房屋出租、医疗服务、集体农庄工业生产等;三是被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包括投机、盗窃或其他挪用社会主义财产、走私、非法外汇交易等;四是普遍存在却无法以法律约束和杜绝的特权行为、对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侵蚀等。

经济转轨意味着人们彻底放弃了对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的义理性支持,认为通过制度变迁既可以消除短缺经济,也可以使“影子经济”合法化并使其奠定市场经济的基础。事与愿违,“影子经济”非但没有消除,还在转轨期呈现出了变异、多样、扩大和公开等趋势,在一些领域大有取代合法经济的迹象。这其中有国家为支付转轨成本提高税率所引致的个人、企业逃税行为,也有投资主体为规避投资风险而将资本大量移出的现实,更有无法统计的暗地交易行为,其直接和根本的诱因在转轨本身。

俄罗斯“休克疗法”式的经济转轨确是一种公共选择的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方案本身的最优性和转轨条件的成熟性,正是这两方面的缺陷孕育了后期多领域、深度化的“影子经济”。俄国内外研究资料表明,“一卖了之”的私有化的确瓦解了计划经济体制,保证了转轨进程的不可逆转,但70余年积累起来的国有资产成为少数“俄罗斯新贵”的个人家业,则为“影子经济”的兴起创造了必要条件。如果能及时调整转轨策略并以法律手段规约金融寡头等的违法行为,“影子经济”势必缺乏泛滥的充分条件。但叶利钦时代被“俘虏”的政府无法、无力制定和执行适应市场经济构建需要的各种法律,精英管理者和民众也天真地将市场经济视为万能的制度,殊不知成熟的市场经济已演变成法制和宏观调控的经济模式了。即使政府成为利益集团寻租的工具,其本身承载的义理性也并没有完全消失。为支付社会运行和转轨的成本、稳定当时的经济形势,政府实行过财政和货币“双紧”的政策,高达利润60%-80%的税率促使更多的经营者要么放弃生产经营活动,要么避税、逃税和隐蔽生产经营。法律的缺失、政府功能的缺位及社会环境的恶化,使各种危及国家和社会安全的犯罪经济不断出现。

与计划经济时期相比,彼时的一些“影子经济”现已变得阳光合法,如私人经济、合理的投机行为等;一些依然被严令禁止,如行贿受贿、走私、贩毒等。由于转轨时期环境要比计划经济时期复杂,“影子经济”运行的机制则更加多样化。这主要包括:一是借助私有化合法地以低价或国家补贴的形式控制优势企业,然后出售、转让牟利;二是先内部人控制企业再转移资产,使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三是借助合法企业的产权转换从事犯罪

经济或洗钱;四是以逃税获利的法人和自然人行为,以及更多的无法进行统计的交易行为(如海关腐败)。

通过比较不同时期俄罗斯“影子经济”的成因及运行机制可以看到,转轨时期“影子经济”的成因比计划时期更多样化,运行机制更加灵活、对目标主体经济的形成和运行的危害更大。

三、“影子经济”对主体经济的影响及政府行为

“影子经济”以不同的比例和方式与主体经济并存,这在任何经济体制下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同国家对这一经济形式的态度及处理方法因环境和条件的不同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从理论设计的角度去考察命令型计划经济体制,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是显而易见的。苏联也是凭借这一体制在20世纪的前50年完成了工业化、取得了伟大卫国战争的胜利并奠定了苏美争霸的格局。但特定环境下取得的绩效不能掩盖体制本身的脆弱性,为维持计划体制的刚性,苏联政府曾出台了许多法律防止逃脱中央控制的经济活动(“第二经济”)对“第一经济”的侵蚀。当命令型计划体制形成的短缺经济难以为继,政府开始放松对带有合理成分的“第二经济”的控制。这在当时最适合私人经济发展的农业、农村住宅建筑和零售业上表现得尤其明显。据1979年的苏联官方资料,全国农业生产中,自留地产出:马铃薯占59%,蔬菜31%,肉类30%,奶29%,蛋33%。

如果说“第二经济”中的合理成分被松绑、释放出一定能量可以弥补短缺、缓和供需矛盾的话,那么另几种形式“第二经济”对任何类型体制的危害都是致命的。由于产权界限模糊、产权主体缺位等体制本身固有的缺陷,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国有资产被大面积侵蚀、官员借助行政权力干预经济并成为其收入的来源之一,从而形成了计划体制下的既得利益群体。这一群体从维护既得利益的角度去维护业已失效的计划体制。合法的或不合法的“第二经济”都对“第一经济”的运行产生了不可小视的摧毁作用,后者甚至成为转轨时期“影子经济”的主要依赖路径。

与计划经济时期相比,转轨时期“影子经济”的比例更大、分布领域更广、层次更复杂,规约的难度增加。据俄罗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转轨过程中“影子经济”给数以百万计的俄罗斯人创造了就业机会。其中分布在一些领域的影子经济对处于坍塌状态的国民经济提供了必要的支撑,批发、零售和餐饮业提供了330万个就业岗位,农业和林业部门也吸纳了270万人就业。政府在转轨的特定时期对这一类“影子经济”的默许(或无暇顾及)合理却不合法,但却帮助整个社会度过了近十年的经济衰退期,这也是俄政府在这一特定时期获得义理性支持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然而因制度缺陷催生成的,如大量侵蚀国家资产、垄断经营、非法贩卖武器、非法向国外转移资产等离散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子经济”则是无法以数量或比例来测度的。进入普京时代后,俄罗斯将西方自由市场经济取向的转轨调整为“现代市场经济+俄罗斯国情”目标,从税基、税率的调整到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从规约金融寡头到改善投资环境,从朝令夕改的命令到完善的法律制度出台等等。诸项制度的建设不但使经济运行更加透明,也使俄罗斯市场经济的建设获得了有效的制度保证,国家的义理性也在不断提高。

第8篇:经济体制的类型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经济犯罪;市场秩序

从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走势来看,随着各项经济指标的不断攀升,使我国国力得以实现显著提升。不过有必要指出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此也引发了一些负面影响的产生,诸如近年来经济领域的犯罪数量处于上升状态。为此,本文将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展开研究,以供参考。

一、市场经济与经济犯罪的必然关联

市场经济表现为依托市场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模式,同时市场经济推动了现代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并且在商品经济使人们的价值观念有所改变,因此市场经济与经济犯罪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必然关联。

(一)市场经济表现为依托市场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模式

市场供求关系实则表现为由社会整体供需关系最终决定,并且在此种关系下,资金与产品实现向热门领域集中。通过此种市场自发调节,实现了对以往计划经济垂直分配体制的颠覆,进而实现不同生产要素的横向转移。但是,因内市场经济体制尚且处于完善阶段,因而无法规避其在发展中出现的各类弊端,所以难以避免经济犯罪者利用这些弊端实施犯罪行为。

(二)市场经济体制加剧了企业间的竞争

市场经济模式下,企业处于同一竞争平台,同时市场经济模式下,企业的竞争结果便是末位淘汰。在此种竞争格局之下,利益的矛盾无法避免,具体表现为企业同政府、企业之间生成各类矛盾。因一些行政机关同企业均致力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因而在其通过正当竞争方式难以达成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一目的时,便会铤而走险,依托不正当的方式进行逐利,进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机制。

(三)在商品经济使人们的价值观念有所改变

商品经济环境下,一些人的价值观发生了扭曲,其不再珍视道德,而是完全沦为拜金主义者和利己主义者,逐步向重利轻义转化,为经济犯罪创作了罪恶滋生的温床。

二、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体制的破坏性阐释

经济犯罪活动会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正当秩序,破坏市场外部环境,因此其危害不容忽视。

(一)侵犯经济活动主体权益

《刑法》分则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其犯罪构成客体表现对公众的合法权益的不当侵害,同时亦对采取正当竞争方式的生产与销售者的权益构成了侵害;“金融诈骗罪”不但对筹集资金的公众构成了侵害,同时亦侵犯了正常经营的金融机构的权益;“侵犯财产罪”则规定了侵犯公司法人财产的情形。前述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对象均造成了对参与经济活动主体合法权益的侵害。

(二)影响了市场的正当秩序

《刑法》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罪”表现为对破坏市场正常秩序行为的规制与调整;“走私罪”则表现对走私商品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的规制与调整。

(三)破坏市场外部环境

“贪污贿赂罪”中包括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十二种罪名。前述犯罪行为未必对市场正常经济运行秩序形成直接破坏,但其构成了对市场外部环境的破坏。对于前述经济犯罪类型对市场经济侵害性的分析,均是基于特定角度进行的。然而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任何经济犯罪行为对市场经济体制的破坏与影响通常是多个方面的。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应对经济犯罪

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注重发挥舆论导向效用,完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思路的现代法制体系,依托多部门联动机制规制经济犯罪。

(一)注重发挥舆论导向效用

我们应当依托有效的渠道,发挥舆论的导向效用,在推动市场经济建设的同时,注重推行法制建设,进而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同时,还应当注重对公众进行德育教育,使公众的道德修养与法治观念得以同步提升,进而将各类社会矛盾扼杀于萌芽之中,最大限度地规避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奠定适宜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思路的现代法制体系

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创设契合我国实际国情的法制体系,从而确保市场能够实现良性发展,并且借此实现对破坏市场经济体制犯罪行为的有效规制与震慑,最终推动相关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能够有序竞争。

(三)依托多部门联动机制实现对经济犯罪的效度化规制

针对当前国内经济犯罪行为的跨区域性、网络化等特征,应当依托多部门联动机制实现对经济犯罪的有效规制。第一,公安机关应当健全经侦协作网络,通过经济犯罪情报信息共享强化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联动;第二,公安机关应当注重在执法过程中同多部门实现协同配合,互通有无,借此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利用;最后,针对一些跨国经济犯罪行为,国内公安机关应当同境外警务机构加强机构之间的合作,如建立引渡机制、追逃机制等,通过有效的境外跨国合作,将最大限度地降低经济犯罪行为对国家、集体、公众的财产损失,进而形成对跨国经济犯罪行为的有效遏制。

四、结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针对经济犯罪,治本之策在预防和管控,为此,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健全相关领域、行业的管理机制、建立常态的监管机制,逐步遏制经济犯罪。

参考文献:

[1]王世卿,杨富云.论大陆打击跨境经济犯罪合作机制的完善——以电信诈骗和银行卡犯罪为视角[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3).

[2]杨晓培.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间的辨证思考——以社会转型下创新型国家的构建为背景[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2(03).

第9篇:经济体制的类型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国情;经验借鉴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202-02

中国目前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妥善处理大量旧体制遗留问题和新体制下逐渐显现的社会贫困群体的保障问题,以及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已日益受到社会和政府的重视。因此,研究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及其改革的经验将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正确实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可以说,中国为了建立适合自己境况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必须对世界上已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及主要发达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深入地研究,从而寻觅到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境况比较

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形成建立起来并已经存在和发展了一百多年。由于它对发展经济、稳定社会的重要作用,当今世界上所有现代化国家皆把实施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自己的一项基本国策。“社会保障”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的《1935年社会保障法》中。英国在《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对社会保障做出具体概念的界定: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福利计划,是在保护个人及其家庭免除因失业、年老、疾病或死亡而在收入上所受到的损失,并通过公益服务(如免费医疗)和家庭生活补助,以提高其福利。这项计划包括保险计划、保健、福利事业和各种维护收益计划。为此,英国把社会保障视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手段,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强调遵循普遍性原则[1]。

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漫长进程中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均作了各具特色的有效探索。虽说西方过度发达的社会福利制度存在诸多弊病,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证社会稳定、缩小贫富差别和弥补市场缺陷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它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国民收入分配实行宏观调节的一种重要形式。加之世界各国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文化历史各异,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时间先后不一等,因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2]。但依据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享受条件、保障水平、基金来源、管理机构等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四种典型的实施模式。

1.“传统型”社会保障制度。美国、日本等许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该类制度。这类制度坚持“选择性”的保障原则,即对不同的社会成员适用不同的保障标准,社会保障费用由国家、雇主和劳动者三方负担,社会保障的待遇给付标准与劳动者的收入和社会保障缴费相联系,强调劳动者个人在社会保障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2.“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英国、瑞典、挪威等西北欧国家实行该类制度。这类制度坚持“普遍性”的保障原则,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社会保障的范围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要,给付的待遇标准是统一的。

3.“国家型”社会保障制度。前苏联以及东欧等国家都曾实行该类制度。这类制度坚持“国家统包”的保障原则,社会保障费用由国家和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必缴纳保障费用,社会保障的范围包括了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障事务由国家统一设立的保险组织经办,职工参加管理。

4.“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大都实行该类制度,这类制度实行“个人账户积累”的原则,社会保障费由劳资双方按法定比例交纳,以职工个人名义存入个人账户,在职工退休或有其他生活需要时,将该费用连本带息发给职工个人。

总之,社会保障是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必然产物,是人类社会逐步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所谓“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人类自古以来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外经验启示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从形成到发展都经历了漫长的阶段。世界各国在这一方面也取得了不少的成就。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而西方国家却积累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许多经验,其中有不少值得中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