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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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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市值管理办法范文

为了更好的让食堂发挥作用,真正做到让职工觉得有家的感觉,更进一步提高职工生活福利;让职工能吃好、吃饱,根据2018年6月15日党委扩大会议决定改变食堂原有的管理模式,由后勤部直接进行管理,结合我矿实际现特制定食堂管理办法

一、食堂收入构成

1、总人工工资每月23000元(含3人工资)。

2、客餐18个菜7人以上含7人,每桌200元,6人以下含6人150元桌。

3、职工食堂就餐每人每餐5元。

4、井下保健按照每餐4.8元收取费用。

5、每元26日至30日食堂管理员凭调度室出具的保健票、客餐确认票、刷卡机上数据到矿综合办公室进行结算。

二、食堂支出

食堂所有支出由食堂收入中例支,不足部分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为刷卡每餐2元。

三、管理规定

1、食堂进行全员刷卡吃饭,不分职务高低一视同仁。

2、食堂安设刷卡机,用餐人员进行刷卡用餐。

3、用餐人员先在财务把钱存在饭卡中,用餐时先刷卡在取餐具进行用餐。

第2篇:市值管理办法范文

兼职驾驶员管理制度

1

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兼职驾驶员的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1.2本办法中兼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在有利于本人履行其工作职责,确保安全行车的前提下,经公司审批同意兼职驾驶公司公务车辆完成工作任务的非专职驾驶员。

2

兼职驾驶员的管理

2.1

兼职驾驶员的基本条件

2.1.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且安全行驶里程累计10000公里以上的员工。

2.1.2年龄在55岁(含55岁)以内,且身体健康,满足安全行车和所从事工作的基本要求。

2.1.3具备单独驾车的安全技术素质。

2.1.4能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有较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服从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积极主动地参加交通安全活动。

2.2

兼职驾驶员的审批

2.2.1员工兼职驾驶员的审批,本着严格把关、严格考核的原则,由公司综合部,进行交通安全专项教育,并上路考核合格后,报公司审核批准,签订《兼职驾驶员安全管理责任书》,方可成为兼职驾驶员。

2.2.2结合车辆实际,配备6名兼职驾驶员,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通过考核审批择优录用。

2.3

兼职驾驶员补贴

出车补贴按0.4元/公里补贴,每次出车在出车单上登记里程,返回交综合部备案,月底凭出车单里程汇总在工资中造发。

2.4

兼职驾驶员的派车制度

2.4.1

兼职驾驶员所驾车辆限制各部门一般的业务外出办理用车。商务接待原则由专职驾驶员执行任务。

2.4.2综合部根据业务性质和用车情况调度使用兼职驾驶员,但必须得到兼职驾驶员所属部门(班组)负责人的同意。

2.4.3兼职驾驶员接受出车任务,必须按派车单指定的路线行驶,任务完成后,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

2.4.4兼职驾驶员不宜在路况复杂或气候恶劣的道路上承担驾驶任务。

2.5

兼职驾驶员的基本职责

2.5.1兼职驾驶员有参加安全教育学习和活动的责任、义务,安全教育学习和活动由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每年度不得少于三次,任何兼职驾驶员不得无故缺席,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2.5.2兼职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违规即违法”的意识,始终把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2.5.3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自觉抵制酒后驾车、公车私用、私拉乱跑、违章载客、超速行驶、强超强会以及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代开等违章行为。

2.5.34拒绝违章指挥和疲劳驾车。

3.违章及肇事处理

3.1

驾驶违章自行承担交通处罚。

3.2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由兼职驾驶员本人承担,无论责任大小,均取消兼职驾驶资格。

3.3获得兼职驾驶资格的人员,驾车外出执行公务,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者,按本公司相关制度及以下规定处理:

3.2.1经济损失在2000以上,5000元以下,取消兼职驾驶资格,并按《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3.2.2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兼职驾驶资格,并按《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3.3兼职驾驶资格被取消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兼职驾驶资格。

4附则

4.1本办法中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执行。

4.2本办法由综合部解释。

4.3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XXXX有限公司

2017年X月X日

XXXX有限公司

兼职驾驶员申请审批表

驾驶证号

驾驶证档案号

准驾车型

初次领证时间

安全行驶(km)

本人申请理由:

我本人身体健康,持合法驾驶证,驾龄

年,未曾出现事故,且对车辆了解全面。根据公司《兼职驾驶员管理规定》,自愿申请成为公司兼职驾驶员,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服从兼职驾驶任务派遣,望领导审核批准。

申请人:

安全行车承诺:

本人承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和,兼职驾驶员管理制度》,不违章驾驶,服从派遣。

承诺人:

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综合部审核意见:

签章

公司审批意见:

签章

准驾车牌号

驾车工作范围

第3篇:市值管理办法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促进班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公司(关于印发【2019年度班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区队实际,特设置班组民主管理机构。

一、机构设置

组长:赵明珍

成员:程晓伟 朱红晓 秦伟星 屈西超

二、管理原则

个人服从班组,少数服从多数

三、基本形式

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管理会。班组民主管理会由全体职工直接参加,由组长主持,每月定期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要有三分之二的以上本班职工出席。组长要关心理解、尊重班组成员,和大家一起沟通思想及交流看法,把班组里大小事和大家商量,让大家充分发表意见,既发扬了民主,又及时化解职工心理不平衡和产生的各种矛盾,达到人人顺心。

四、基本内容

1、按照制定的学习计划,围绕企业安全生产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包括政治、经济等方面,提高思想觉悟,使班组形成民主、团结、和谐的环境。

2、充分发扬民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要不定期开展谈心活动,谈心活动要做到“三要”:一要以诚相见,平等待人;二要以情动人,关心他人;三要将心比心,以心换心。

4、要不定期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开展技术比武等活动。

第4篇:市值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班主任 班级管理 爱心

职业教育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我国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支持和关心下加快了职业教育的发展步伐。

但是职业教育的发展还是受诸多因素制s,社会上很多人不理解,甚至很多人片面地认为职业学校是“差生”接受教育的场所。

职业学校发展困难,生源也参差不齐。面对如此现状,我们职业学校的班主任对班级管理困惑重重,职业学校班级管理难度大,影响学校的教育,制约着学校的发展。因此,我个人认为:我们职业学校的班主任要打破传统的班级管理模式,大胆创新班级管理方法,不断改革班级管理思路。下面,对职业学校班主任班级管理工作的办法和实践从以下几方面作一个简要的探讨。

1班主任要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1.1思想道德素质是关键

中职院校的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在不断养成。思维活跃的他们更善于从周围的环境中汲取经验。这样的经验不仅仅是好的,更有可能是不好的。所以,班主任自己更要发挥自身的主体作用,不断巩固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尽可能的深入到学生的队伍中去了解学生的想法、状态,用自己的核心价值体系和言传身教指引学生,为学生正确的三观的形成奠定良好的基础。

任何一件事一个工作上,加强思想道德根基建设都是根本。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作为一个班级的管理者,更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而要真正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强健的思想根基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班主任是班级学生接触最多的老师,很容易对学生的思想和观念产生影响。班主任是学生的榜样,如果班主任具有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高尚的道德素质,处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必将在与同学的朝夕相处中,教育教学中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就会用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指导自己的言行,从而对自己的一生产生积极的影响。

1.2职业学校的班主任工作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不能幻想一蹴而就

由于职业学校学生来源的复杂性,很多学生在初中时就已失去了自信心,很少有成功的体验。要将他们的自信心重新树立起来,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所以职业学校的班主任要有长期做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准备,不要想短时间内就能取得很大的成效,也不要想一劳永逸。

所以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提出班级总体目标的基础上,在适当的时间对班级和同学提出分阶段奋斗目标,让学生主观为实现班级和个人的目标而奋斗,从而循序渐进地实现学生个人素质和班级整体素质的提高。

2职教班主任班级管理实践

2.1以情明理

在班主任工作中,情感教育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要以正确的、正面的情感来引导和熏陶学生,让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所以在平常的班主任工作中要学会以情明理,以理服人。班主任能说服学生,自然能树立威信管理好班集体。

2.2真诚相待

关心学生――关心学生是班主任工作的根本,要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成长,还要关心他们的家庭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深入他们的内心世界,准确地把握他们的思想。

在平时的管理工作中适时关心他们,帮助他们有助于我们的教育教学工作。

2.3尊重学生

“亲其师,信其道。”现在的学生自尊心都很强,教师只有先尊重他们,才能得到他们的尊重。师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职教班主任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学生,要尊重学生的人格,维护他们的自尊心,耐心听取他们的建议,注意发挥他们的特长和优势。

2.4信任学生

心灵的沟通,是开展班主任工作的关键,而互相信任是心灵沟通的前提,也是和学生进行交流的基础。班主任的信任可以使学生感到温暖,获得信心,也有利于师生之间团结协作,共创优良班风。

2.5宽严有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班级管理要严,严是好事,但严有严的方法、严的策略,要做到严而有度,严而有方,严而有恒。太严会让学生感到苛刻,缺乏人情味,甚至产生逆反心理,对学生的严格要求也不能只靠凭空说教,要有章可循,要建立严格的班级管理制度,让制度上墙,让学生加强自我约束,当然严格的管理也不能流于形式,要长期坚持,使学生逐渐养成习惯,变强制为自觉。

班主任工作面对的是活生生、有思想、有感情的学生,只有采用恰当的工作方法,才能从思想上启迪学生,从感情上打动学生,才能让学生自觉自愿地学习。

参考文献

[1] 佟荣颐.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家庭”互动模式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04.

第5篇:市值管理办法范文

一、劳动纪律考核

1.全局实行统一考勤,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进行考勤登记和统计。考勤情况将作为审定发放工资、津贴、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2.执行请销假制度。职工请假半天内需经科室直接领导批准,请假一天及以上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工作日中途无故离岗每一次(1小时内)扣10元,1-2小时扣20元,2小时以上按旷工计,无故旷工每半天扣50元。本局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活动),迟到、早退一次扣5元,无故缺席一次扣20元。

3.执行在岗考核制度。不得以外出办公事为由办私事,须在一线工作的人员若经查不在岗,每次扣50元。

4.执行岗位工作纪律。工作日酒后上班造成不良影响每次扣50元。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或《五条禁令》明文规定禁止事项,如打扑克、下棋、打麻将、上网玩游戏、聊天等,发现一次处当事人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处理。

5.局值班人员(含夜间值班人员)造成工作失误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值班迟到、早退、中途溜岗每次扣10元,旷值的每次扣20元;

(2)值班期间,对突发事件未能及时报告,处理不到位的,每次扣100元;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按党纪、政纪进行处理。

6.因公出差人员按规定的工作任务和时限进行考勤。

二、工作能力考核

1.政策业务水平考核。认真学习和钻研相关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分工岗位的相关政策规定,正确运用政策法规指导工作,善于探讨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妥善解决矛盾,每发现一例因不懂政策导致工作失误的扣20元。

2.办事能力考核。应能独立、规范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发现因人为造成工作失误、考核扣分的,视其严重程度,对相应个人每次扣20-50元。

3.服务态度考核。在与服务对象接触时态度热情,认真进行政策解释,如有与服务对象发生口角情况,每发现一例扣50元。

4.作风廉洁考核。廉洁自律,办事公道正派,不,不看人办事,如发生“吃、拿、卡、要”情况,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处理意见。

三、工作实绩考核

1.未执行局(科)工作计划,影响工作进度,有一次扣20元。

2.各类工作台帐、工作手册等相关工作资料不符合要求,抽查或检查每发现一次扣10元。

3.无正当理由,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局要求事项、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的,有一次未完成者罚20元。

4.因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处理意见。

5.凡被局以上领导在检查、督查、抽查中,检查出上述情况且影响局声誉将处以加倍罚款。

四、配套单位考核

1.配套服务单位工作人员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相关配套单位工作考核标准予以处罚。

2.会务、保洁、设备维护工作人员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物管工作考核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3.安保人员造成工作失误的,按安保工作考核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4.食堂工作人员、管理人员、食品采购人员造成工作失误的,按餐厅管理有关标准处罚。

五、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局各科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及配套服务单位。

第6篇:市值管理办法范文

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景观管理,保持城市优良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设置物包括:电子显示牌(屏)、标志牌(含路牌、街巷牌、楼门牌等)、招牌、牌匾、灯箱、霓虹灯、投射灯、装饰灯、条幅、充气物、遮阳蓬、雕塑、报刊亭、电话亭、岗亭、邮箱、果皮箱、画廊、绿篱、花坛、栅栏、围墙、临时摊点、洗车站等构筑物及其他户外悬挂、堆放、张贴的物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城市户外设置物的设置、维护、清除等行为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的管理工作。

城建、工商、公安、环卫、园林、交通、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城市户外设置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城市市容的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带有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

第六条 在本市范围内设置电子显示牌(屏)、标志牌、招牌、牌匾、灯箱、霓虹灯、条幅、充气物等广告性城市户外设置物,应符合设置规划和标准,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其场地涉及交通、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的,或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七条 电子显示牌(屏)、灯箱、霓虹灯及投射灯、装饰灯等,应做到外形美观、整洁、牢固、与街景协调一致,保持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并按时显亮(开启时间与路灯同步,不得在夜间12时前关闭)。出现破损或残缺的,影响市容景观或危及公共安全的,设置人应及时更新、维修、加固或清除。

在各类示范街区,临街单位须按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设置照明设施,并按规定的时间显亮;如设置照明设施确有困难的,须按要求提供照明设施设置场所。

第八条 各类招牌、标志牌、牌匾应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不得使用不规范的文字。如出现错字或残缺字,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九条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用地内悬挂的条幅、充气物,须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数量悬挂,期满应及时清除。

除滨海大道、解放路、大同路、龙华路、公园路外,其余道路不得悬挂跨街条幅或充气物。跨街条幅或充气物的悬挂高度不得低于4.5米。

第十条 用作广告载体的各类城市户外设置物,不得闲置,闲置时应当公益广告,否则应及时清除。

第十一条 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蓬,须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应整洁美观,统一规范。同一街道须保持同一样式和风格,并且悬挂平齐,高度不低于2.4米,宽度不得超过2.0米。

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应符合规划设置要求,应与城市文化、历史传统和环境协调,体现热带风光和滨海城市特色,并保持造型完好、整洁。城市雕塑须按规定向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第十三条 各种报刊亭、电话亭、岗亭、邮箱、果皮箱、画廊等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专项规划的要求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人应当负责维护和管理,保持上述城市户外设置物的整洁、美观和完好。

第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建绿地、绿篱、花坛(池)、栅栏或半透景围墙。除绿地外,其余设置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8米。

因基建施工需要经批准占道设置的围档墙,占用期满必须立即拆除清场,并修复被损坏的道路或公共设施。

第十五条 临时摊点的设置须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设置的期间、地域、范围、布局、性质和容量等,不得影响城市的交通、环境和卫生。

临时摊点使用期满后,必须立即拆除有关设置物,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城市建筑和公用设施、树木等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涂写、刻划和悬挂有碍城市市容景观的物品。

城市建筑临城市道路的阳台、窗台、屋顶、平台、外走廊上不得堆放、悬挂有碍城市市容景观的物品,改建或者封闭阳台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杆、树木等晾晒衣物或悬挂其他物品。

第十七条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不得随意堆放物料。确因生产、经营或建设需要临时堆放的,必须报请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户外堆放物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期满应及时清除。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各类广告和其他宣传品。

张贴各类广告,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公共广告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和管理。

张贴法律、法规及其他公益性宣传品的,需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指定地点张贴。

第十九条 本市范围内的人行天桥、立交桥和其他桥梁上不得摆设摊点。

凡需在人行天桥、立交桥和其他桥梁的桥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采用通透、灯箱等形式,且占用面积不得超过桥体本身。

第二十条 洗车站的位置应符合规划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洗车辆,污染市容环境。

第二十一条 城市户外设置物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

(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三)不在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空间内;

(四)广告牌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米。

第二十二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城市户外设置物: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标志的;

(二)影响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标志使用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的安全和使用的;

(四)利用城市主干道的隔离带、绿化带,损害城市景观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六)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城市户外设置物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城市户外设置物,设置人须在规定的期间内按批准的要求设置使用,期满后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清理或拆除。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使用的需办理延期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视情节轻重并处罚款。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的,依法强制清理或拆除。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处罚款的额度为: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至20xx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阻碍市规划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新修订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视情节轻重并处罚款。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的,依法强制清理或拆除。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7篇:市值管理办法范文

一、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患病须按下列规定就医。违反本条就医规定,不给予医疗费补助。

1.失业职工门诊就医时须在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本市市属或区属综合性医院就医。

2.失业职工因患急症不能在指定医院就医的,可到本人居住地附近本市区级以上医院急诊就医。

3.失业职工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到指定医院住院就医,治疗期间确需转院治疗的,必须凭指定医院开具的转院证明转院就医。

4.失业职工患病要求转院就医的,必须持指定医院开具的转院证明、《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转院手续,经批准方可转院就医。

5.失业职工户口迁移,由迁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重新指定医院。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申领医疗补助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1.失业职工患病就医支付医疗费采取先个人支付、后申请医疗补助的办法。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和街道(镇)劳动部门不得为失业职工预支或垫付医疗费。

2.失业职工须持指定医院门诊医疗手册、医院处方、单据和《失业救济金领取证》,急诊就医的还须持有关急诊证明、急诊医疗处方及单据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申领医疗补助费。

3.失业职工当月就医,在次月领取失业救济金时申领医疗补助费。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终止月内所发生的医疗费,可在次月5日前申领医疗补助费。

4.失业职工超过上款规定的期限未申领医疗补助的医疗费或领取失业救济金停止月之后发生的医疗费,不给予医疗补助。

三、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街道(镇)劳动部门不予支付医疗补助费:

1.失业职工未在指定医院就医或未经区、县失业保险机构批准自行转院就医的医疗费;

2.失业职工使用或进行国家、市卫生部门有关公费医疗规定中属于不予报销的自费药品、检查项目和其它各类费用;

3.失业职工由于打架斗殴等违纪犯罪行为致伤致病的或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因甲方责任导致失业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而发生的医疗费;

5.失业职工正常体检、疫苗注射、婚前检查的费用;

6.计划外生育的医疗费;

7.失业职工服用的各类进口药品费用;

8.失业职工申领医疗补助费时弄虚作假、涂改票据、处方的。

四、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就医的医疗费按下列比例规定予以补助:

1.连续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失业职工,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50%,累计医疗补助费数额不得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50%;

2.连续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职工,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费数额不得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60%;

3.连续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职工,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费数额不得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70%;

4.连续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的失业职工,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费数额不得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80%。

五、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患危重病,一般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医疗补助,由于住院治疗或连续30日在同一医院门诊治疗,累计医疗费支出超过1500元以上,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或区、县失业保险机构批准,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

1.医疗费支出1500元(含1500元)以下的不予补助;

2.医疗费支出1501元至2500元(含25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补助,2501元至3500元(含3500元)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补助,此后医疗费每增加1000元,其补助标准降低10个百分点。最低补助比例为50%,医疗补助费的最高补助数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数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

六、失业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管理办法》的生育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其直接用于生育或计划生育措施的医疗费用,可由街道(镇)劳动部门凭失业女职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发给的《生育子女证明》(生育指标)及围产保健卡、医疗费单据、《失业救济金领取证》,依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按100%的比例补助医疗费。此项医疗补助费不计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医疗补助费数额内。

七、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街道(镇)劳动部门为失业职工支付医疗补助费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市卫生部门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不得越权审批,预支垫付或超过规定标准支付医疗补助费。

八、失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越权为失业职工支付医疗补助费的,由市、区、县劳动局责令改正,并由直接责任人负责如数追回或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8篇:市值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9篇:市值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作用;功能

前言:在现实中,强化财务管理,依据财务管理系统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是至关重要的。加强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是实现施工企业目标的需要,施工企业发展目标是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只有通过加强和完善企业管理,施工企业才能增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加强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可以对施工企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保证企业资产的增值,实现最大收益。

一、财务管理工作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的作用

企业要生存就得要发展,其最终目的是要盈利。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必须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首要责任,来确保出资人的投资得到合理的回报。对企业来讲,其关键是钱从哪里来,物怎么管,财如何理。因此,管钱理财的功能充分体现在各项工作的中心,才能实现目的、责任和回报。相反,财务管理乱,则企业整体乱。财务信息假,财务工作差,则企业经济运行无质量。财务管理的真实性是把企业生产经营结果的统计、审计和归纳做好,其重要性还体现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辐射到企业工作的方方面面。建筑施工企业从承揽工程的招投标开始,财务管理机制就已经启动。而招投标费用、签订合同、施工图预算、工程备料款、进度款、材料费、劳务费、机械等费用的发生无不处处显现财务的管理。

二、财务管理的功能

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在于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及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仅要尽可能取得最大利润,而且还要做到稳步发展,增强企业的流动性,避免风险,所以财务管理的职能是围绕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这一经营目标进行的。具体而言:

1、资金筹集

财务管理部门必须为企业筹集足够的资金,以偿还债权人并满足企业生产发展和企业扩张所需要的资金。企业可以从不同渠道获得资金,但财务在筹资决策时,必须对各筹资方式的资金代价加以比较和选择,使一定的资金来源及其数量同企业的需要相一致。

2、资金投放

财会管理人员要会同有关管理者共同参与资金的投入,作出有关直接影响企业资源利用的决策,同时确定如何要有效地使用现有资产,减少浪费和不必要的支出。为做出投资决策,财务管理部门要负责汇集和分析有关资料,计算出投资的报酬。

3、收入分配

投资经营所得收入,用来弥补消耗的生产资料,一方面按照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对个人进行按劳分配;另一方面要保证国家和财政收入。

三、对财务管理控制提出几点新的要求

1、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企业财务管理体系

企业在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时,应当遵循针对性。操作性和强制性原则,制定一套符合企业实际的财务管理制度:

1.1 要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统一负责企业的资金融通、现金出纳、财会管理、工资核算、固定资产以对预算编制 决算实施工作。

1.2 要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如现金、采购、报销、稽核等制度,实行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1.3要求企业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以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将财务管理工作与企业的经济业务紧密结合起来,促进财务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2、完善企业的财务控制工作

建筑企业要想提高自己的财务管理水平,必须要做好财务控制工作。而在财务控制工作中。而完善的财务控制工作主要体现在预算控制上。为了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必须做好预算工作,完善经营活动中的财务控制。企业做好预算工作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优化资源配置,把资金用在优势项目上,以获取最大的利益。二是要严格地执行预算。按照预算的计划分配资金,避免出现各种混乱情况,到时候出现资金上的问题。对财产的管理与记录必须分开,以形成有力的内部牵制,决不能把资产管理、记录、检查核对等交由一个人来做。定期检查和盘点财产,督促管理人员和记录人严格管理。

3、加强资金管理,盘活资金是加强财务管理的中心工作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和命脉,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是资金运动的表现。资金运转顺畅,则生产经营展现生机,资金运转受阻,则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加强资金管理,首先要强化资金的调度,集中调控资金流向。要使资金合理运行,必须统筹全局,集中调度。如果企业的财权过于分散,则大量的资金形不成合力,虽然会出现一些局部的繁荣或生机,但整个企业必将陷入僵局。企业财务管理必须坚持预测、计划、控制、考核、评价,要量力而行,坚持量入而出的原则;合理安排投资方向,投资顺序和投资强度,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关系,着重是处理好固定资产投资和营运资金的结构关系。在安排资金计划时,必须首先打足生产经营资金,避免出现生产经营资金缺口,防止挤占营运资金或举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尤其是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购建更应慎重决策。切不可因盲目支付而造成近期资金紧张,远期包袱沉重的投资等决策失误;其次,必须狠抓资金的回笼,疏通资金活动的主渠道。使企业资金充裕活化的主要渠道之一是销售货款的回收,施工企业则是收回被拖欠的工程款,加强应收款的管理这点非常重要。企业财务必须进行适时的安排,适时的控制,减少和杜绝因财务管理和控制不严带来的经营困扰。再者,加强资金管理必须限储压库,盘活沉淀积压资金,施工企业则是加快工程计量的进度,以加快日常工程资金的回笼。

4、进行成本费用控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成本费用控制是指对企业成本费用计划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纠偏活动,是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的重要环节。它是保证目标成本和成本费用计划实现的重要措施;是保证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准确的必要条件;是促进降低成本费用的有效途径。

5、提高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素质,进行科学化管理

首先要抓好财会人员业务知识的更新,抓好相关领域基础知识的培训,这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推行计算机管理,在财务审计方式上,积极引进现代计算机技术,实现内部审计的计算机辅助审计,完善和推广使用审计软件,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同时通过审计软件的运用,将企业财务管理的财务数据导入审计系统中进行分析,可以全面了解企业财务的整体状况,通过对财务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问题,提高管理水平。

其次要引进竞争机制,搞好机构内部人员交流,建立流动上岗、定期轮岗制度,促进会计人员学习业务知识的积极性。还要运用先进设备进行财务管理,加快会计信息沟通,从而使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充分挖掘内部资源。在提高财会人员素质进行科学化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引进现代人才管理机制,以提高财会人员素质,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同时,通过提高财会人员素质,将财务管理数据建立一份数字档案,再同时导入计算机系统中进行分析,可以全面了解财务应用的整体状况,通过对财务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问题,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