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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价值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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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价值

第1篇:电子合同价值范文

[关键词] 丙种球蛋白;甲基强的松龙;儿童;重症;过敏性紫癜

[中图分类号]R725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7(a)-179-02

过敏性紫癜(HSP)是儿童常见病,以非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关节炎、腹痛、胃肠道出血及肾损害为临床特征,目前其发病机制尚不十分明确,多数与理化因素、感染等使具有敏感素质的机体产生变态反应有关。近年来大量基础及临床研究发现该病患者在急性期存在免疫功能紊乱。目前常规治疗以激素抗过敏及改善毛细血管脆性为主,无特效治疗方案。1998年5月~2006年6月本院应用丙种球蛋白(IVIG)联合甲基强的松龙静脉注射治疗重症儿童(HSP)30例,取得良好疗效,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组病例均选自我院住院病儿63例,临床上有皮肤紫癜、关节痛、血尿、血便、腹痛等,其诊断均符合第7版《诸福棠实用儿科学》标准[1]。随机分两组,治疗组30例,男17例,女13例,平均年龄(5.32±2.10)岁。对照组33例,男18例,女15例。平均年龄(6.28±2.13)岁。两组在性别、年龄、病程、就诊时间及临床症状方面经统计学处理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对照组常规治疗给予(静脉应用)地塞米松葡萄糖酸钙抗过敏、改善毛细血管脆性(维生素C)等治疗。治疗组减用地塞米松,加丙种球蛋白400 mg/(kg・d)及甲基强的松龙10 mg/(kg・d)均连用3 d后改巩固治疗。两组均相应给予对症处理。

1.3疗效判定标准

疗程结束后判定疗效。显效:48 h内腹痛、血便缓解,全身皮肤无新皮疹,关节肿痛缓解。有效:72 h内腹痛、关节痛缓解,全身皮肤无新皮疹,仍有血尿血便症状存在。无效:治疗1周后,仍有新的紫癜出现,腹痛、血便、关节肿痛,无明显改善。

2结果

2.1疗效比较

两组间总有效率比较,有非常显著性差异(χ2=7.07,P

2.2临床症状体征消退时间比较

两组腹痛消退时间与尿常规检查缓解时间,经t检验,有非常显着性差异,见表2。

2.3不良反应

用药期间有1例在输注丙种球蛋白过程中,出现胸闷、恶心,经减慢滴速后症状缓解。

3讨论

过敏性紫癜是儿科常见病,重症都出现消化道出血及肾损害。目前发病机制尚不十分清楚,系主要累及全身小血管的血管炎综合征,以非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腹痛、胃肠出血,关节炎及肾损害为主要临床表现,目前病因与理化因素、感染作为致敏原使具有敏感素质的机体产生变态反应有关,主要是速发型变态反应和抗原-抗体复合物反应。近年来大量基础及临床研究发现该病在急性期存在免疫功能紊乱[2]。发病与IgA介导的免疫反应有关,由于辅T淋巴细胞及B淋巴细胞活性增强产生大量IgA免疫复合物沉积在全身小血管壁而致血管炎。另表现为IgG水平低下,这为丙种球蛋白的治疗提供理论依据[3]。而IVIG由从正常人血浆分离提取的免疫球蛋白组成,其中IgG亚类组成接近正常人生理状态,可使病儿血清IgG及各亚类恢复正常。且有中和免疫复合物及过敏原,促进调理吞噬作用。联合甲基强的松龙通过以下机制起作用[4]:①干扰补体的激活,减轻炎症介质的产生,抑制前列腺素的合成从而抑制炎症反应。②稳定溶酶体膜,防止溶酶体酶的释放从而减轻组织损伤。③增加血管张力降低毛细血管通透性减轻局部充血并减少细胞和体液外渗。

总之,IVIG具有起效快、强烈的抑制网状内皮系统功能和抑制抗体产生的作用,与IVIG合用既可增加疗效又可减少单一大剂量的副作用。另本文结果显示,在尿常规恢复情况及控制临床症状方面,治疗组优于对照组;提示丙种球蛋白联合甲基强的松龙治疗儿童重症过敏性紫癜疗效可靠。尽管国外有文献报道IVIG治疗具有双向性,疗效佳且具有肾毒性[5]。但从本文观察,IVIG治疗HSP疗效肯定值得临床推广。

[参考文献]

[1]胡亚美,江载芳.诸福棠实用儿科学[M].第7版.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

[2]王晓春,宋金福. 小儿过敏性紫癜的诊断与鉴别诊断[J].中国现代医生,2007,45(22):141.

[3]冒青,王章琴,张义,等.过敏性紫癜急性期患儿免疫功能研究[J].实用儿科学临床杂志,2005,20(7):679.

[4]钟在英,蒋瑾瑾,方超平.过敏性紫癜患儿急性期细胞免疫功能变化[J].实用儿科学临床杂志,2003,18(5):362.

[5] Orbach H,Tishler M,Shoenfeld Y.Intravenous immunoglobulin and the kidney a two-edged sword[J].Semin Arthritis Rheum,2004,34(3):593.

第2篇:电子合同价值范文

[关键词] 子宫内膜不典型增生;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甲羟孕酮

[中图分类号] R71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2)06(a)-0086-02

The efficacy evaluation of mifepristone and misoprostol in treatment of atypical endometrial hyperplasia

XU Fenghua1 ZHANG Lihua2

1.Department of Gynecology and Obstetrics, Lingyuan Gangcheng Central Hospital in Liaoning Province, Lingyuan 122500, China; 2.Department of Pathology of Chao yang Health School, Liaoning Province, Chaoyang 12200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discuss the effect of mifepristone and misoprostol in treatment of endometrial dysplasia. Methods Forty cases of endometrial atypical hyperplasia patients who had no contraindication, refused to surgery and accept the treatment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treatment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20 cases in each. The treatment group were given mifepristone joint with misoprostol and control group were given traditional medroxyprogesterone acetate single treatment. Results The treatment group had better effects than that of control group, ther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groups (P < 0.05). Conclusion The treatment of mifepristone combined misoprostol in endometrial dysplasia is safe and effective.

[Key words] Endometrial dysplasia; Mifepristone; Misoprostol; Medroxyprogesterone acetate

子宫内膜不典型增生是子宫内膜增殖症的的一种,也称子宫内膜增生过长主要表现是不规则阴道出血和月经量过多,多见于青春期或绝经期妇女,主要与卵巢功能紊乱导致雌激素分泌过多而孕激素缺乏有关[1]。约有1/3的患者可发展成子宫内膜癌。因此患者有发生贫血及癌变的风险。根据激素对子宫内膜的影响以及子宫内膜不典型增生的原因,传统上非手术治疗主要采用孕激素进行药物治疗。但采用孕激素治疗有一定的致癌风险,而且复发的概率较大。近年来,本院采用米非司酮联合米索前列醇方案治疗子宫内膜不典型增生,并把疗效与单纯使用甲羟孕酮单一用药组进行对比,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对2008年9月~2011年9月在本院门诊就诊的子宫内膜不典型增生的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随机选取采用米非司酮与米索前列醇联合用药做为治疗方案病例资料20例作为治疗组,选取20例采用甲羟孕酮治疗的子宫内膜不典型增生患者资料20例做为对照组;患者平均年龄为(42.1±4.1)岁,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具有可比性。

1.2 研究方法

1.2.1 一般处理 对患者进行全身检查,对有贫血患者根据病情使用抗贫血药物如铁剂、维生素C等进行支持治疗。对有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及前列腺素类药物禁忌者,在用药前严格按此标准排除禁忌证。

1.2.2 治疗方案 治疗组:米非司酮150 mg,1次/3 d,口服。米索前列醇0.6 mg,米非司酮服用后48 h服用1次;6 d为1个周期。对照组:甲羟孕酮30 mg,口服,1次/d,6 d为1个周期。12个周期后,行诊断性刮宫术,取子宫内膜组织进行活组织检查进行疗效评价。

1.3 疗效评价

所有患者于用药3个月后行诊断性刮宫术。如果病理为正常子宫内膜、子宫内膜腺体萎缩等组织为显效;子宫内膜简单增生为有效;复杂增生为无效;不典型增生为恶化[2]。前两者之和为总有效。

1.4 数据分析

数据采用SPSS 13.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治疗后的疗效比较

治疗组总有效率为90%,对照组为60%,两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1。

2.2 两组不良反应比较

对两组患者治疗后及治疗过程中的不良反应进行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2。

3 讨论

子宫内膜不典型增生是子宫内膜增殖症的一种,子宫内膜呈弥漫性增厚,可达1 cm以上。表面光滑、柔软,也可呈不规则形或息肉状。非典型增生癌变率高达1/3[3]。重度不典型增生有时和子宫内膜癌较难鉴别,若有间质浸润归属为癌,往往需经子宫切除后全面检查才能确诊。1/3的患者可发展为腺癌[4]。子宫内膜不典型增生的治疗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病变内膜转化,阻止其向子宫内膜癌的方向发展;调节月经,控制出血,纠正贫血。其药物治疗主要使用的是孕激素,但其使用后仍有较高的癌变率,复发率也较高,并不能完全满足子宫内膜癌患者的需求[2]。研究发现,米非司酮与孕酮受体的结合能力是孕酮的3~5倍,通过阻断孕酮与受体的结合发挥抗孕激素作用,在拮抗孕激素的同时,还有非竞争性地抗雌激素作用,可抑制子宫内膜增生[5]。这种效应并非作用于雌激素受体,在抗子宫内膜增殖中起到了非常显著的作用[6]。米非司酮及米索前列醇联合效果好,副作用小,对子宫作用效果强,适合临床应用[2]。本研究中,由表1可以看出,治疗组总有效率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由表2可以看出,两组毒副作用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通过对两组疗效的比较,也证明了米非司酮联合米索前列醇方案治疗子宫内膜不典型增生要优于单纯使用甲羟孕酮治疗方案。

[参考文献]

[1] 吴卫康,赵卫星. 病理学[M]. 2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154.

[2] 易迎春. 米非司酮联合米索前列醇在子宫内膜不典型增生中的治疗作用[J]. 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11,5(5):25 -26.

[3] 王斌,陈命家. 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M]. 2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0:257.

[4] 李玉林,唐建武. 病理学[M]. 6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300-301.

[5] 兰丽坤,赵新. 米非司酮与子宫内膜癌预防相关性临床研究[J]. 中国妇幼保健,2011,26(33):5135-5136.

第3篇:电子合同价值范文

一、对结算送审资料的审核

(一)送审结算资料的要求

1.招投标阶段文件:

(1)招标文件(含补充资料、地质资料及交底、答疑纪要等),属邀请招标和分散采购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2)招标使用的施工图和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图纸、补充说明等,如竣工图是在施工图的基础上手工修改,并附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可不提供施工图;

(3)投标文件(含预算书、报价函、报价清单等),如经过技术标评审的,还应提交技术标书;

(4)中标通知书;

(5)工程承包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6)最高报价值(最高限价)预算书或对外公布预算价的预算书,如果最高报价值(最高限价)预算书由我中心审核或编制的,可不提供。

2.施工阶段文件:

(1)竣(交)工验收证书,如暂未提交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审核初稿发出前提交我中心;

(2)工程竣工图(应由监理单位签章确认);

(3)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完整的桩基工程原始资料和桩基工程量汇总表,桩基工程原始资料应由监理单位签章确认,建设单位对桩基工程量汇总表签章确认;

(5)工程变更和签证单,具体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补充通知书、现场签证单、有关变更的会议纪要和往来文书等以及隐蔽工程变更项目应提供的相关施工资料。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应做到审批签字手续齐全,附齐图纸、计算资料、现场照片及变更项目工程量清单,并由项目组、监理、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所有工程变更必须在竣工图上反映出来。

(6)工程结算书,具体包括:工程结算表、材料价差计算书、计费程序及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表、钢筋抽料表、工程结算书的电子文件等。

(7)其它相关资料。

(二)送审结算资料的审核

1.项目负责人的工作:

项目负责人接到评审任务和评审资料后,应做好如下工作:

首先、核对资料清单与实际送审资料是否相符,结算资料是否完整,结算资料手续是否齐全,工程建设程序资料是否完整等。

第二、了解评审项目的总体情况,如:标段的划分、各标段的施工和结算情况,各标段之间的结算是否存在相互关联(如:交叉责任、重复招标、类似问题的处理、前期结(预)算的遗留问题等)等。

第三、根据项目的基本特点和评审内容,制定有指导性的评审方案,方案包括结算原则、计价方法、人员分工、审核要求、特殊事项的处理及各标段之间的结算存在的关联问题等内容。

2.评审人员的工作:

评审人员接到评审任务和评审资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详细审查。对于不具备评审条件的结算项目,评审人员应及时报项目负责人处理,并按中心的规定要求被评审单位补充资料或退还评审资料;如评审资料基本可以满足评审要求,只是部分评审资料有缺陷的,评审人员必须在规定的评审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记录好评审资料存在的问题。

在出具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之前,评审人员不得擅自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评审项目作任何答疑或补充资料。如确因工程送审资料十分不完整,以致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经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发工作联系函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相关资料,澄清有关问题。

二、对具体评审内容的审核

评审人员在开始具体的评审工作(如:工程量计算)前,应初步了解评审项目的结算资料的基本情况。对评审项目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后要达到以下要求:熟悉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基本了解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的约定条款,重点把握以下条款:招标方式是工程量清单招标还是非工程量清单招标,合同承包方式是固定总价承包还是固定单价承包,总价承包是图纸包干还是工程量清单包干,招标范围和合同承包范围,投标报价,结算调整范围和方式,一次包干的其它费用,补充条款或补遗书等。

(一)报价文件的审核:

1.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评审人员应复核工程量清单报价,具体计算方法为:复核的分部分项工程费=Σ清单工程量×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综合单价,复核的含税投标总报价=复核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的规费+投标报价的税金。

复核后,如发现投标报价出现清单工程量×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综合单价不等于合价,或累计合价不等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报价,或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报价+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的规费+投标报价的税金不等于投标报价总价的情况均视为计算错误,结算时,增减工程的综合单价均采用最高报价值的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单列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单列费的最高报价值]×100%。

复核后,如没有上述计算错误,或中标价不等于投标报价总价的,结算时,变更增减工程的综合单价均采用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投标下浮率=[1-含税投标总报价÷中标价(不含单列费)]×100%)。采用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结算时,应注意是否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情况,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定义按照《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东府〔*〕118号)第二十六条执行。如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情形,结算时按招标文件或合同有关约定进行处理。

如果结算时变更工程在投标报价或最高报价值中无相应单价的,应按投标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和相应定额重新组价确定综合单价,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

2.采用非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评审人员应查阅招标预算书或最高报价值,核实预算范围和中标下浮率,其投标报价可不做审核,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工程签证及计量的审核:

1.评审时,评审人员可在被评审单位提供的工程量计算书(包括电子文件)上直接修改,修改内容应与原稿形成对比,以方便对数和复核。

2.审核签证时,首先应审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签证意见,再按照签证意见并依据合同约定判断该签证如何计取,最后根据施工图、设计变更单及其它资料复核签证工程量。计算签证增加工程量时,要特别注意计算签证资料未提及的对应的减少工程量。审核签证时,应注意对照前后签证资料或其它资料,发现它们之间的相互印证和互为补充关系,如出现前后矛盾的,暂按最不利施工单位的原则处理。签证资料手续不全的,应详细审核,在送复审的审核初稿中计算该部分的造价,发出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时暂不计取。签证资料表达不清时,应对签证资料详细审核,分析签证资料的各种不同情形和可能引起的造价差异。对上述签证资料存在的问题,应在《项目评审手册》的相应表格内和审核情况说明书中详细说明签证资料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3.对于图纸附有工程量表的,必须复核各构件或各分项工程是否计算准确和汇总是否正确。

4.对于固定单价承包合同,评审人员应详细复核所有施工图、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答疑记录、现场签证、现场测量记录等资料的工程量。对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应根据施工图,并结合原地面的测量记录、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计算工程量。

(三)结算书的审核:

1.经股长书面批准,评审人员可要求被评审单位提供套价的电子文件,但不能在送审的套价电子文件上直接修改,必须自行重新套价,通过将套价后文件与送审套价文件对比,发现送审结算存在的问题及找出两者差异,并在《项目评审手册》的相应表格内及审核情况说明书中说明主要核减(增)原因和涉及的金额。

2.审核计价依据、计价方式、计费程序和费率是否符合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3.审核重新组价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否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定额套用是否准确,定额换算和自行补充子目是否恰当且与其它标段一致,选用的材料价格是否与招标时的价格水平一致等。

4.审核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是否已依据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理。

5.审核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和工程施工工期延误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已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四)工程结算书的格式要求:

1.工程结算书应按《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审定表》、《工程项目评审汇总对比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书》(征求意见稿)的顺序装订,《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书》(征求意见稿)按总封面、总编制说明、单项(位)工程分封面、单项(位)工程造价汇总表、编制说明、计费程序表、分部分项工程费表、措施项目费表、其它项目费表、主要材料价格表的顺序装订。所有表格应严格按中心规定的格式填写,其中《工程项目评审汇总对比表》内应含按单项(或单位)工程汇总的造价对比内容。

2.变更工程结算书编制格式:

(1)对合同约定结算调整按《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的工程项目,变更工程结算书应将每个单位工程的变更增加工程、减少工程分开编制结算,即增加工程和减少工程各做一份结算书,不能混在一起。结算书里的每一条子目必须在定额名称前注明对应的工程变更单编号。同一份签证单中,对增加和减少工程套用同一定额子目的,应相互抵消后按净增加(或净减少)工程量套取相关定额子目,纳入增加或减少工程。

(2)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按投标报价或重新组价的清单项目,如有对应的投标下浮率或中标下浮率的,均应在综合单价内下浮,不应在总价内下浮,并在结算书内对应的清单项目下做出说明。每一个工程变更单的内容尽量编制在一起,以方便核对。同一份签证单的相同清单的增加和减少工程量应按相互抵消后的净增或净减工程量计算,且变更工程仅计算发生变更的相应部位的增加和减少工程量,不能将发生局部变更的整个构件或分项工程作为变更工程量。

三、审核程序和要求

(一)评审人员必须在规定的评审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并按规定填写《项目评审手册》,记录有关事项,与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经项目负责人校核后送复审监督股稽核。复审监督股在规定时限内稽核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由评审业务股股长或股长助理联系建设单位,组织评审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和复审意见修改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并发出。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必须依据现有送审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及计算,并在《项目评审手册》中的《变更工程签证审核情况表》和审核情况说明书中详细记录每份签证资料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办法。

(二)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必须做到:一是严格按中心的现场查勘操作规程进行现场查勘,核实送审结算资料的真实性,确保结算资料与现场相符;二是在出具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之前,评审人员现场查勘一般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参加,如确有需要,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股长或股长助理陪同进行现场查勘。发出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后,若施工单位有异议,可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第二次查勘。

(三)在评审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或疑难时,评审人员应及时将其提交评审业务股股长组织股室内部讨论,或提请中心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会审,研究解决办法,并在《项目评审手册》中记录。如会审有不同意见,应按中心的有关规定提交评审专责小组讨论解决。

(四)发出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评审人员应撰写《*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情况说明》,详细说明每份签证资料的处理意见及理由;对于资料不清晰、手续不完备的结算资料,应说明暂定的处理办法、需要建设单位澄清的有关问题以及需要补充完善的相关手续等等。《*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情况说明》必须与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同时送至被评审单位征求意见。

(五)评审人员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与被评审单位对数、解释或澄清疑问,做出处理意见,对问题不清晰的地方,如有必要,还应再次现场核实。对数时要求中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三方共同参与,中心评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参与对数,不允许评审人员单独与施工单位进行对数。应做好对数人员签到表,在对数开始前,参与对数人员应签到;三方在对数过程中所达成的共识或存在的异议均应记录在对数备忘录中,参与对数人员应在对数备忘录中签名确认对数结果。对有些问题,如果评审人员无法解决或认为存在较大的结算风险,应及时提交中心会审或提交中心专责小组讨论,如涉及重大的、原则性的问题或对定额理解存在较大争议的,视情况还需要上报相关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请求协助解决。

(六)在针对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的对数过程中,有些问题如需被评审单位提供补充资料的,应在对数备忘录中要求被评审单位在约定的时限内(通常为5个工作日)一次性补充资料,否则应由被评审单位承担相关责任,不能无限次无限时的提交资料。对资料的补充,评审人员应尽量做到一次性告知制。补充资料只能是对被评审单位前次提交的资料进行进一步的补充,使资料更具完整性,而不能对以前的资料进行实质性的否定。

四、各专业工程有关共性问题的处理:

(一)措施费(含技术措施费和其它措施费)

1.如招标文件已约定:“措施项目费:凡按省和我市的有关计价规定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内,均不作调整;按定额子目据实计算的措施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发生变化时,可按实进行调整,其单价按最高报价值中公布的单价执行。除单列的措施项目外,其他可调整的措施项目应结合投标报价中措施费的让利率进行确定。措施费让利率=(1-措施一般项目费投标报价值÷最高报价值公布的相应项目费用)×100%。”,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的增减工程应按其约定计算。

2.如招标文件没有上述约定,但已约定:“措施项目费[包括措施清单项目费和措施其他项目费(含临时措施费、赶工措施费、工程保修费等)]、其他项目费和规费(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为合同价包干项目,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内数量、价格、费用均不作调整”,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的增减工程均按定额规定计算,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其中:凡按省和我市有关计价规定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相应规定计算;按定额子目据实计算的措施项目,减少项目的单价和工程量以最高报价值为计算基础,增加项目的单价以最高报价值为计算基础,最高报价值没有的单价按合同条款以及定额规定重新组价。

(二)规费

1.如招标文件未约定:“措施项目费[包括措施清单项目费和措施其他项目费(含临时措施费、赶工措施费、工程保修费等)]、其他项目费和规费(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为合同价包干项目,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内数量、价格、费用均不作调整”,结算时增减工程均按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2.如招标文件已约定“措施项目费[包括措施清单项目费和措施其他项目费(含临时措施费、赶工措施费、工程保修费等)]、其他项目费和规费(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为合同价包干项目,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内数量、价格、费用均不作调整”,除合同范围外增加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按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外,其余均按招标文件约定不予调整。

(三)预算包干费

1.执行以下定额(*年土建定额、*年安装定额、*年市政定额、*年园建绿化定额)以前的工程,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设计变更或签证导致的增减工程均不予计算。

2.执行以下定额(*年土建定额、*年安装定额、*年市政定额、*年园建绿化定额)以及以后年度定额的工程按照第(一)条措施费的规定处理。

(四)算术性差错

1.如投标清单报价出现算术性误差(包括:清单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的合价出现计算错误的,计费程序中出现计算基数错误的,计费程序中基数乘以费率出现计算错误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合价累计再加上措施费、规费、税金等所得总价与报价总价不相等出现计算错误的),设计变更或签证导致的所有增减工程均按最高报价值(无最高报价值的按审定预算)的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相应的中标下浮率计算。

2.如投标清单报价无算术性误差,只是出现投标误差(即中标价与清单报价总价不相等),其设计变更或签证导致的增减工程均按清单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投标下浮率[投标下浮率=(1-清单报价总价÷中标价)×100%]计算。

(五)严重不平衡报价

如合同文件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处理办法,协商不成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有关部门调解,但有算术性差错的按第(四)条处理。

(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单列费

出现增减单位工程或加层、减层的,按有关规定调整单列费,其增减费用以招标时不含单列费的最高限价(或最高报价值)加上新增项目的预算造价(按最高限价或最高报价值的单价)形成的总价款对应的单列费率计算,再扣减最高限价(或最高报价值)已计算的单列费;其他变更增减工程不作调整。

五、主观差错率的认定

评审人员的审核差错及差错率由复审人员根据复审结果,在《项目评审手册》中作出质量与进度评价意见,经评审人员及所在股股长核对确认后,由复审监督股进度组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中心办公会议审定,并送交综合财务股登记备案;或由中心成立的质量稽查小组审核后报中心办公会议审定。复审人员差错率由审计机关、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财政部门审查确定;或通过内部检查,由中心成立的稽查小组审核后报中心办公会议确定。

以下情况按主观差错处理:

(一)图纸或签证资料不清晰或互相矛盾的地方未经核实,以签证工程量或送审工程量计算而引起的偏差;

(二)错套定额或计费程序错误;

(三)重复计价,如:多计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包干的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清单或定额子目包含的工作内容或项目、多计重复的签证、变更工程等;

(四)工程量计算错误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5%;

(五)材料价格未按招标文件、合同要求计价或未通过询价而自行估价引起的偏差超过5%;

(六)无定额可套且未对工艺进行核实而自行估价导致的工程造价偏差超过10%;

(七)已计算签证或变更增加工程,但未扣减对应的减少工程(无论须扣减的对应减少工程有无签证);

(八)送审资料与实际施工不符,且现场查勘明显可以发现的减少工程造价项目而未扣减的;

(九)其它计算错误,如:点错小数点、汇总错误等。

五、审核各方的主观差错责任划分:

(一)评审人员:评审人员对自身评审范围内的结算负全面责任,对以下事项负主要责任:

1.工程量的计算;

2.定额套用和计费程序;

3.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内容;

4.重复计价;

5.材料设备价格;

6.现场查勘;

7.其它明显属于评审人员责任的事项。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以下事项负主要责任:

1.各标段之间的结算存在的相互关联问题;

2.建设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3.计价原则(如:定额、计费文件、计价时点等)的口径统一性。

(三)复审人员:复审人员对上述评审事项(评审人员、项目负责人)存在的差错承担连带责任,并对以下事项负主要责任:

1.计价原则(如:定额、计费文件、计价时点等)的具体内容的口径统一性;

2.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合理的判定;

3.检查《项目评审手册》相关内容的完整性;

4.其它属于复审人员责任的事项。

(四)评审、复审股股长对以下事项负主要责任:

1.评、复审行为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第4篇:电子合同价值范文

【关键词】有效税收筹划;企业并购;中国税法;案例分析

一、引言

并购是企业重组的重要形式,同时也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通过并购,企业可以避 开 进 入 壁 垒 ,迅 速 进 入 目标市场,争 取 市 场 机 会 ,规避各种风险;同时也可以获得协同效应,克服负外部性,减少竞争并增强对市场控 制 力 。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西方国家企业并购已经在西方国家产生和发展了一百多年,西方国家并购的形式多样,并且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关于并购的法律法规制度。相比之下,我国并购重组的发展要晚得多,从改革开放至今也就三十多年的时间。但在这短短的三十年间,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不断改善,新企业、大企业不断涌现,完善的竞争机制促使企业做大做强,并购变成为企业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选择,我国的企业并购数量与规模也随之不断地增加与扩大。

企业并购十分复杂,涉及股权的转移,所有权的转移,资产的转移,现金流动,融资等诸多方面。相应的,并购过程中涉及的税务处理也更加的复杂,比如涉及资产的转移是否要征增值税,涉及不动产的转移是否要征营业税,转让合同会涉及印花税等。这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最为复杂,既要考虑前述几种税收的影响,还要根据并购的交易结构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二、KM中国并AT企业并购模式选择的涉税分析

KM集团是一家注册地在美国的工业设计企业,主要从事与工厂、楼宇、环境保护相关的自动化设计。2005年,KM集团在新加坡设立全资子企业,即FX工业自动化工程企业(“FX企业”),负责亚太市场的投资管理。同年,FX企业与另一家新加坡本土企业在新加坡共同投资设立YX工业自动化工程企业(“YX企业”),并持有其75%的股权。YX企业主要从事环境保护自动化设计和相关设备的生产销售,其业务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地区。(相关投资架构可参考所附股权结构图)

KM集团于2008年进入中国的环境保护自动化设备市场,2008年3月,FX企业在上海投资设立了FY(中国)投资有限企业(“FY中国”),负责投资管理法易集团的在华业务。同年9月,FY中国与一家中国大陆电子设计企业共同在上海投资设立了KM中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企业(“KM中国”),FY中国持股80%。KM中国主要从事与环境保护自动化设备相关的工程、电路设计,并从事相关设备的安装、检测等服务。2011年KM中国年度设计类业务收入达5,000万人民币。自设立之日起,KM中国除了对外承接业务外,还根据集团的统一安排参与执行YX企业和中国大陆客户签订的销售及服务合同,具体的业务模式如下:

YX公司与中国大陆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YX公司将分别履行以下义务:

(1) 根据客户的特定需求,提供环保工程所需设备的设计服务;

(2) 根据设计成果,定制并向客户销售设备以及工程所需器材;

(3) 提供设备售后安装、测试和调试等服务。

因此,YX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全部合同价款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分别对应于上述各项服务内容,且在合同中作分别列明:

(1) 设备设计费

(2) 设备、器材价款

(3) 安装、测试和调试服务费

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考虑,YX公司不向客户单独提供设备设计服务;同时会在业务合同中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与设计有关的知识产权归YX公司所有。

合同执行过程中,设备设计工作实际由KM中国的设计人员在上海完成;YX公司安排设备、器材成品由海外装配地直接运至客户所在地;售后安装、测试和调试等服务,则根据KM集团内部的统一安排,由KM中国在客户现场提供。

中国大陆客户向YX公司支付全部合同价款,YX公司在账务上按合同价款全额确认收入。

YX公司不向KM中国支付任何款项,故KM中国在账务上不确认服务收入,其员工从事设计,以及售后安装、测试和调试服务所发生的有关支出由KM中国自行负担,在账务上已记入KM中国的成本费用。

KM中国自成立以来一直为营业税纳税人。

YX公司在中国大陆的每个合同项目均各自独立,互不关联,且每个项目均在3个月内完成。

近年来,中国本土工业设计企业日益壮大,KM集团在华业务正面临激烈的竞争,其原有的品牌效应和技术优势在逐渐弱化。为了应对不断升级的同业竞争,并在确保原有市场份额的同时实现规模效应,KM中国拟进行以下商业安排:

KM中国将于2012年年末左右收购上海一家企业(“AT企业”)持有的从事环保自动化设备业务的A、B、C 三家企业的股权。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AT 企业截至2012年9月30 日的资产状况如表2-1所示(假设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

根据初步的谈判结果,双方同意按股权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800万人民币)进行收购交易,KM中国将以AT企业为对象增发相应价值的股票用于支付收购对价。

KM集团将视野也投向了中国大陆其他地区,拟由FY中国于2012年10月?12月期间分别在南京、深圳、厦门、杭州设立子企业,在当地开展楼宇自动化设备的工业设计及相关业务。预计自2013年起,FY中国将向FY集团所控股的所有在华企业提供包括营销支持、市场调查、采购及成本安排、信息技术支持、人力资源和法律支持等在内的一系列共享服务,并按服务成本加成8%的价格向各集团内企业收取服务费(假定该收费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对于KM中国收购AT 企业持有的A、B、C 三家企业股权的交易:

(1)请分析该交易能否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并说明理由。若可能,请说明还需要满足哪些其它条件。

(2)假设KM中国收购AT 企业持有的A、B、C 三家企业股票(即首次交易)后,由于管理风格等多方面的差异,本次收购并未达到预期的商业效果。因此,KM中国和AT 企业在完成首次交易的一年半以后决定终止合作,分别按照公允价值出售了各自持有的A、B、C三家企业股票和KM中国的股票以套现(即第二次交易)。请比较分析首次交易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一般性税务处理,将对AT 企业和KM中国在两笔交易中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所产生的影响,并说明首次交易采取哪一种税务处理对集团更为有利。

参考分析:

根据财税[2009]59 号文件,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其中,“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因此,KM中国收购AT 企业持有的A、B、C 企业股权可能可以认定为企业重组中的“资产收购”交易。其中,KM中国系受让企业,AT企业系转让企业。

财税[2009]59 号文件对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列举了五项实体性条件,具体分析参见表2-2:

除实体性条件以外,重组交易当事方还需依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与重组相关的资料,以进行备案,否则不得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操作上,可由资产转让方AT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性的确认申请。

上述资产收购交易也可视为三笔股权收购交易。根据59 号文件的规定,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必须满足被收购股权比例不低于50%的条件。其中A企业的股权比例低于50%,B企业与C企业股权比例超过50%。A企业即使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也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B企业与C企业在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的基础上可以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通^上表分析,在仅考虑所得税税负的情况下,尽管首次交易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了AT 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点,但就KM中国前后两次交易的企业所得税总体税负水平而言,特殊性税务处理反而要高于一般性税务处理 。然而,该交易是采取哪一种交易结构与税务处理方式更好,其实并没有确定的答案。相关企业(KM中国,AT 企业)及其股东,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结合自身的现金流情况,以及业务需要,做出适合自身情况的判断。

三、基于该案例的无差异分析

前一节的案例分析运用的是第四章中所提的第二种税务筹划思路:条件相同寻找最大税后收益,即假设交易对价无差异,寻求税后收益最大化的交易结构。下面本文将运用第一种税务筹划思路对改案例进行分析筹划,即:假设目标企业的税后收益无差异,寻求最低的购买价格。为了方便分析,将对该案例的一些条件做一定修改。假设上海法易直接收购AT企业的全部股权或者资产,无论上海法易选择何种收购方式,其愿意付出的最高对价为1500万元,AT企业愿意接受的最低对价为其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假设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以股东或企业的税后收益和购买成本为标准,求最优的并购模式。

(一)目标企业无差异价格分析

四、建议

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不同于企业其他方面的税收筹划,它更加的复杂,涉及多个纳税主体,税务筹划是在并购交易中进行的,而并购模式的选择从一开始就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方向。并购模式的选择从根本上讲是一个谈判与博弈的过程,并购方案的达成很大一部分决定于交易双方甚至多方的谈判与博弈结果。正如前一章案例分析所展示的结果,在使目标企业或目标企业股东税收收益无差异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交易收购方的收购成本有所不同,这就需要收购方通过与被收购方或被收购方股东进行谈判,尽量让被收购方接受最低收购成本的交易结构。因此,沟通在并购中就极为重要,交易各方尽力使其他交易参与者清晰的了解各方的情况,使整个交易环境与内容清晰透明,在充分博弈的基础上寻求能使各方满意的最优并购模式。

参考文献:

[1] 林汝捷.关于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研究[J].会计师.2013(15)

[2] 田隽.关于税收筹划的风险及防范[J].中外企业家.2013(11)

第5篇:电子合同价值范文

2003年7月1日,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正式由建设部公告。这标志着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也是中国建筑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此后10年间,一系列工程建设领域与工程造价相关事件的发生及政策法规的出台,使得计价规范又进行了2次修订,分别形成了2008版和2013版。虽然各版计价规范的总体思路并没有改变,但在具体内容上却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计价规范各版本的主要区别见表1。从表1中可以看出,3版规范中的条文及解释是越来越完善,覆盖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其中,2003版计价规范的总体原则是“量价分离、实体与非实体分离,非实体部分由企业自主确定”。2008版计价规范在2003版的基础上,保持了总体原则不变,但优化了非实体在计价过程中的操作性。而2013版计价规范则完全脱离了旧版本的原则,规定无论是实体还是非实体均由招标人确定,且分部分项清单与措施项目混为一体,与传统的定额模式差异不大,同时继续保留了综合单价分析表。

2现行计价规范的不足

1)综合单价未采用国外及国内其他行业的全费用模式。现行计价规范的综合单价采用的全费用模式是不含组织措施费、规费和税金的。这不仅造成计价过程中表格内容及格式较多,而且表格之间的关联基本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设置,违反了计价规范中的“量价分离、市场定价”的原则,不利于合同管理。同时,这种单价也使得计价管理过程中的计算程序烦琐,非专业人员或不通过专业的造价软件根本无法汇总造价。

2)部分条文形同虚设,对合同管理及造价控制无实质性的作用。规范中的条文应该相对公平、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以使发、承包双方都比较容易接受并执行。如果规范中的条文出现漏洞或考虑不周,增加了发包方或承包方的单方风险,那么就会影响条文的执行力度或直接导致条文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下被废除。例如:条文3.4.2第2条中规定“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的除外”[4]。也就是说,承包人可在保持总报价不变的情况下,报出一个不高于当前主管部门的人工单价,以增加补偿的机会,从而间接地抛开“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的除外”的约束。附录A.2.3中“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L.2的表-21,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该条文可以理解为遇到材料上涨时,以投标材料单价与基准单价高者为基础进行补差;遇到材料下跌时,以投标材料单价与基准单价低者为基础进行补差。这种补差方式明显存在比较严重的漏洞:当承包人在保持投标总价不变情况下,可通过人材机不平衡报价,选择报价低于基准单价方案,即可获得补差的利益最大化。另外,条文9.6.2条中关于“……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4]。该条文的约定实施是建立在综合单价合理的基础上的。当报价不平衡或综合单价不合理时,若按该条文实施,就会导致综合单价偏低的项目,完成的工程量越多,亏损也越大。同时,工程变更导致工程偏差超过15%时,按此条文执行就更不合理,因为合同中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式并非自然适用于变更部分[5]。

3)技术风险应完全由承包人承担,招标人不应承担此风险。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4],其中技术风险应与招标人无关。但在该规范6.2.3中却规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项目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4]。措施项目的单价项目按项目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相当于招标人须承担相应的技术风险,这不仅不利于招标人控制造价,而且还限制了投标人对施工方案的优化,出现因施工方案不同而调整措施项目综合单价的现象。

4)沟槽土方、基坑土方、一般土石方工作面和放坡等工序增加的工程量不应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工作面和放坡等工序增加的工程量并入土方工程量中,常常引发竣工结算时审核方与承包方的扯皮。一个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虽是经发包人认可的,但也不代表实际施工中就会按其规定进行放坡和工作面施工,这也增加了竣工结算审核的难度。例如,公路桥梁基础挖方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按顶面到底面,以超出基底周边0.5m的竖直面为界[6],其放坡及超过0.5m范围外工作面增加的工程量并不计入土方工程量中。该计算规则在公路工程中实施了近20年,事实证明是合理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应该因计量工程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之间存在差距就对其修改。

5)施工方法并入项目特征描述,限制了承包人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法及方案。现行计价规范部分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中增加了施工方法。例如:桩基工程的项目特征增加了“成孔方法”,而成孔方法作为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中的内容,应由投标人或承包人根据其施工机械设备、地质状况及进度等自行确定,将其列入项目特征是不合适的,也增加了综合单价调整的风险。

6)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增加了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难度。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是现行计价规范中争议最多的,不仅导致结算时扯皮的机会增大,而且也增加了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的难度,间接增多了承包人不当获利的机会。①规范规定:桥涵支架按“支架搭设的空间体积”计算。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因桥涵支架的施工方案不同,其工程量计算的结果也不同,同时箱梁箱室的支架能否计量等,都存在一定的争议。②规范规定: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拆除按“台/次”计量。实际施工中,如何界定大型机械设备以及工程量的合理性等都是问题。③措施项目清单中,排水、降水按“昼夜”计量,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无形中还增加了造价的控制难度。例如:某市政工程深基坑采用自流深井降水,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定的降水时间计算使用费为200万元左右,但发承包双方无法就降水时间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建设单位按实际用电数量计算出使用费为30万元,节省了投资170余万元。④对于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有经验的编制人员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加以规避,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这也间接地影响了计价规范的执行力度和权威性。⑤相同的施工方案,因承包人的周转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施工水平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报价。措施项目中单价项目按项目特征描述来报价,相当于限定了承包人自主选择施工方案的权利,而计价规范不属于施工技术上的标准,只要所选的施工技术方案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就不应限定承包人选择最适合该企业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风险也应完全由承包人承担。

7)未取消工程量清单格式的综合单价分析表,阻碍了企业按企业定额或市场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从2003版延续至2013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综合单价分析表有2层作用:第一,分析报价的合理性;第二,在工程变更时,用于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因此,每次投标时,承包商均须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笔者经历的一份投标文件,仅商务部分即有10个分册,每册300多页,造成严重的纸张浪费。笔者认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分析表无明显的作用,应予以取消。综合单价分析表虽然是投标文件的内容之一,但并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合同管理、合同价格调整中并无约束力,实际上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依据合同风险、合同相应条款来确定。

3计价规范的发展趋势

计价规范已实施10余年。在实施过程中,总会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或意见。笔者根据多年的从业经验,认为计价规范未来应做如下修订。

1)综合单价应采用全费用模式(含所有费用及税金),取消工程量清单格式的综合单价分析表。国外清单报价一般都是全费用综合单价,且国内的GB50501—2007《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公路工程的清单也均采用了全费用综合单价。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不仅可减少计价的难度和争议,而且具有如下好处:①对承包方来说,要获得报价竞争优势和创造更多利润,就必须对每一项目的真实成本了如指掌,且具有娴熟精确的测算能力;②发包方可不必再支出一些额外的似是而非的费用;③造价中介机构可极大地减少计价工作量,从而有时间投入到更有意义更有价值的工作中去[7]。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实际应用中只能作为参考,并不是合同价格调整的依据,对合同也不具约束力,因此作用不大,应予以取消。

2)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非实体部分应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承担全部技术风险,但现行计价规范中招标人也需要承担可计量的措施项目的风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未来应只设置实体工程清单,并将非实体工程的费用包含在相应的“实体工程”清单中,或采用2003版计价规范中的“量价分离、实体与非实体分离报价”的方式,非实体由投标人依据自有的施工装备、施工水平、施工组织设计等自行报价,以利于投标人优化施工方案,提高报价水平。

3)优化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算规则、单位的定义及项目名称所包含的工作内容等。项目名称之间须界线明确、简单适用、易理解及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清晰且以净值为准,存在争议的项目名称、计算规则应给于及时修正、解释。而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竣工结算与支付、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争议等内容,由于既是计价规范的非强制性条文,又是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的主要内容,且依据合同解释顺序,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要优先于计价规范的非强制性条文。因此,计价规范中再出现上述内容,对于合同及计价管理并无实质意义。

4)取消项目特征描述及依据项目特征描述报价,以简化工程量清单,同时实现节能环保和低碳。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以施工图纸及计价规范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合同专用条款来报价,并在计价规范内加强有关工作内容及项目内容方面的描述,同时增加条文“任何分项工程或其清单项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他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6]”。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依据项目的特点,对工作内容或包含的内容进行增减。

5)计价规范应独立于传统的定额模式,并逐步推行企业定额或市场报价。实行计价规范的主要目的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及计算规则、单位等,因此价格应由市场竞争或双方协商确定,但现在有些地区却将定额的很多内容移植到了计价规范内,强制企业必须参照当地定额报价,否则无法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这显而易见是与制订计价规范的初衷相违背的。例如:某地区采用电子方式招投标,虽然文件中并未限定采用什么定额,但是每个清单项目、措施项目的单价以及人工、机械、材料消耗量和单价等都必须在设定的招标控制价单价与最低限价之间,否则无法生成电子标书,就算生成了也是废标。

6)计价规范属于国家标准,格式、要求应全国统一,以便于各地区之间的技术交流、学习及数据共享。但目前各省、各市及各地区的格式五花八门,计价规范实施细则也各不相同,形成了各具地方特色的“计价规范”,这显然也是违背制订国家标准用意的。

4结语

第6篇:电子合同价值范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我们在总结近几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行工作。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所: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话:

话:

真:

真: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号: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 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 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理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 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 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________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地承担: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工程款(进 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定发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___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6.合同份数

第7篇:电子合同价值范文

关键词:合同档案;档案管理;措施

随着市场主体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市场交易行为日趋规范,合同档案数量与日俱增,在不同领域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笔者所在单位每年新增合同近3万件,累计已达26万余件,在合同档案管理的探索中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也存在一些需要探讨的细节问题。下面以中国联通河南省分公司为例,从三个方面对合同档案管理的做法进行梳理、探讨。

1 合同档案的收集

1.1 收集时间:合同档案有其自身的形成和运动规律,有的合同在几天或几周内即可履行完约定事项,比如办公用品的采购合同,有的合同履行时间较长,需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比如重大建设项目类合同等,这些特点决定了合同档案的收集时间宜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不能等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再归档。为确保一个归档年度内的合同档案齐全完整,且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笔者所在单位采取了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定期收集上季度履行完毕的合同;二是根据合同履行进度,分阶段收集履行周期较长的重要合同,将合同原件在合同签订年度及时归档,提供复制件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三是随时收集在签约仪式上签订的合同以及承办合同量较小的部门签订的合同,避免丢失损毁。

1.2 收集内容:合同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合同审批、招投标、签订、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材料,不能局限于合同本身,应做到齐全完整、不重不漏。[1]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2.1 合同审批阶段的文件材料:包括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技术评价报告、招投标文件、审批文件、审签单等。[2]

1.2.2 合同签订阶段的文件材料:包括法人授权委托书、签字仪式声像材料、廉洁自律承诺书、公证书、合同书等。由于合同正本和副本在内容一致的情况下法律效力相同,但合同正本的签字、盖章必须是原件,合同副本则不一定,因此,合同归档时应以正本为准,只有在正本因某种原因缺失的情况下可以将副本归档,不应当将正本和副本同时归档保存。

1.2.3 合同履行阶段的文件材料:包括合同变更、补充协议、争议解决、法律诉讼、备忘录、项目验收等。

1.3 收集方式:合同档案的收集方式由合同档案的内容、性质、管理模式等所决定,但应从源头、过程进行管控,确保合同的收集齐全、完整。[3]

1.3.1 系统内合同的收集:对于通过合同管理系统进行审签的合同,笔者所在单位为确保合同及时归档,在合同审签流程中增加了档案部门管控环节,没有档案人员的归档确认信息,合同无法进入履行环节和合同款的结算,为合同档案的齐全完整提供了切实有效的管控手段。

1.3.2 系统外合同的收集:对于通过传统方式签订的系统外合同,在合同签字盖章环节由负责合同印章管理的人员牵头收集,如果本单位先加盖合同章,经办人应登记合同信息,并签字承诺待合同他方签字盖章后负责移交归档;如果本单位后盖章,直接在加盖合同章时留存一份归档。

2 合同档案的整理

2.1 合同档案的分类。现行档案分类方案没有将合同档案作为一个单独的一级类目进行管理,但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单位在合同档案分类方面的做法却千差万别,有的将合同档案作为一个单独门类,并在档案管理系统中设置了合同档案模块,有的将合同档案归入不同的类目中。笔者认为,合同档案管理应遵循现行档案分类大纲,按问题或机构将其归入不同的类目,不宜单独作为一个独立门类进行管理,以维护现有分类方案的严整性,避免出现“平行类目交叉、上下类目互不从属”[4]的现象。同时,为便于合同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可借鉴文书档案中的发文汇集管理模式,将合同及其相关文件材料按所属类别归档,并将合同正本(或副本)按照合同流水号排列,进行独立管理。这样既不改变现行档案分类体系,又便于合同档案的日常管理、统计和利用,同时保证了工程、科研、设备等档案的完整性和成套性。

2.2 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确定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以合同本身的价值为依据,并兼顾其他因素。首先,属于不同档案类型的合同保管期限划分标准不同,比如文书档案是永久、30年、15年,科技档案是永久、长期、短期。其次,合同的履行期限是重要参考指标,合同条款规定的合同有效期是划分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的重要依据之一。再次,合同标的涉及设备、土地等使用年限应作为考量因素。最后,考虑合同续签优惠条件等因素,根据设备的更新换代情况适当延长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比如,再次采购同类型设备或其升级换代产品,可给予合同总价15%的优惠。避免片面夸大合同的重要性,将合同不分主次一律列为永久保管,也不应当有完全按照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期满即销毁的极端做法。可见,尽管鉴定合同价值并无具体标准可循,但只要善于综合各方面信息,运用全面的、辩证的、动态的观点看问题,就有助于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趋于准确合理。

2.3 合同档案的排序。合同档案整理时,无论按机构还是按问题分类,无论归入哪种档案类型和类目,合同档案的排序应遵循下列原则:首先,将与合同订立、变更、履行、终止等相关的文件材料集中排列,不宜分散到不同的案卷或件进行整理。其次,按照结论性文件在前,依据性文件在后的原则排序,不宜简单机械地按文件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最后,合同审签单上记载的信息反映了合同的起草、修改、审核等形成过程,相当于正式公文的定稿,应将其附在合同的后面,而不是合同的前面。遵循上述原则以确保合同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主次分明、条理清晰。

2.4 变更、续签合同的归属。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时,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文书档案中合同归档时一般以年度为单位,对于跨年度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不宜集中存放。原因如下:一是跨年度混放不便于档案的统计;二是原有档案有统一的编号,插入文件时将造成编号的混乱;三是增加新归档合同需要调整档案盒甚至档案柜的位置;四是不便于合同档案的检索利用,例如,在2012年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果放到2009年度归档,可能造成检索失误。但按年度似乎又割裂了合同间的必然联系,正确处理方法是在合同备考表中注明相互关联合同档号及存放位置。

2.5 合同档案归档文件目录的填写

2.5.1 文件编号。不同单位的合同签订都有自己独立的合同审批流程和合同号的编制规则,填写文件编号时,应以本单位的合同号为准,而不是合同他方编制的合同号。

2.5.2 责任者。因合同的订立方为双方或多方,所以合同档案的法定责任者为两个或以上,且必有一方是本单位,归档工作中为了目录格式的美观和检索方便,合同档案的责任者应填写合同他方,便于查询和管理。

2.5.3 成文日期。合同成文日期的确定类似于联合行文,以最后一个合法签订人签署的日期为准,因为只有合同各方全部签字盖章后合同才能正式生效。

3. 合同档案的信息化建设

3.1 合同管理系统中电子印章的技术处理方法。一些合同量较大的单位都建设了合同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审签合同有利于严格控制流程,公开、透明、提高效率,但由于合同签订各方可能一方没有使用系统,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系统,不太可能使用同一系统进行同一合同的审签,合同签署环节加盖双方电子印章在目前管理格局下难以实现,应通过不同方式履行完合同各方的审批流程后手工加盖合同章,将签字盖章页扫描后插入合同管理系统中的电子合同正本中,完成电子合同的签署流程,并形成完整的电子合同版本。

3.2 档案管理系统中合同档案的模块设置。根据前面分析,尽管我们不赞成将合同作为单独门类进行管理,但在档案管理系统中设置独立的合同档案模块便于合同档案管理。因为文书、科技等类型档案的著录项目不能完全涵盖合同档案的著录和检索信息,如,合同金额、合同类型、授权签约代表、合同对方等。但在编制档号时,仍然按照所归入的门类正常编号,并在备考表注明参见号。

3.3 合同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合同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即利用OCR、存储、数据库等技术手段,通过数据交换、转存、扫描等方式,将不同载体形式的合同转化为数字化的档案信息,形成一个有序结构的档案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主要途径如下:

3.3.1 搭建系统桥梁。信息化水平较高、合同量较大的单位,一般都建设了网络版合同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通过建立联网的系统间数据交换接口,实现已办结合同数据自动转换、存储到档案管理系统,直接实现合同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3.3.2 下载转存数据。对于因经济、技术等原因无法建立系统间数据交换接口的情况,可以将电子合同下载后,通过原文管理的方式转存到档案管理系统,以实现合同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3.3.3 扫描挂接数据。通过扫描、拍摄等方式,将纸质载体的合同转化为电子合同,并进行技术加工和处理,通过批量数据挂接方式,实现合同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结语:SOX(萨班斯)内控检查和内部审计越来越严格,对境内外上市企业合同档案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探索、研究合同档案管理模式,强化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有助于提升企业基础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袁俊玲.关于合同档案管理的若干思考[J].山东档案,2000(4):4~5.

[2]张耘.合同档案的特点及其管理[J].山西档案,2000(4):23~25.

[3]储玲.试论合同档案必须实现全面质量管理[J].机电兵船档案,2009(5):33~34.

第8篇:电子合同价值范文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及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日一览表(附件一)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

0 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0 $ 元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

( )本合同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

( )投标书及其附件

0( )本合同合同条款

0(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0 ( )图纸及作法说明

0( )工程量清单

0(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0 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0 合同订立地点:

0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 生效.

00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0 1.2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0 1.3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0 1.4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0 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0 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0 1.7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0 1.8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0 1.9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0 1.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0 1.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0 1.1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0 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0 1.1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0 1.15 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

0 1.1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0 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0 1.1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0 1.19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0 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

0 1.21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双方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本合同协议书

0 ( )中标通知书

0( )投标书及其附件

0 ( )本合同合同条款

0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0 ( )图纸及作法说明

0 ( )工程量清单

0 (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适用的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碗需使用其他语言文字时双方另行商定).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结合本工程特点,需进一步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法规及有关规定:

3.3 适用的标准,规范: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修缮及房屋建筑的标准和规范适用于本工程.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商定需进一步明示的标准和规范:

(1)国家标准,规范:

(2)行业标准,规范:

(3)地方性标准,规范:

3.4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部分有:

应由发包人在 日内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 日内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4条 图纸及作法说明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内容,时间及套数: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发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的保密要求

0 因采取保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元,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若违反约定并有确凿证据证明属承包人泄密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损失赔偿.

4.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作法说明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外,应将全部图纸及作法说明退还给发包人.

4.4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的承担:

0 4.5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5条 工程师

5.1 发包人委托 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性名: 职务: 其职权主要内容:

发包人在实施监理前应将委托监理的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1)本工程如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交叉,其具体职权:

(2)本工程如不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应负责本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6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0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0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工程师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工程师的职权,履行前任工程师的义务.

第7条 项目经理

7.1 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的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

0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0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0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项目经理职权,履行前任项目经理的义务.

0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对需要而且可以腾空的建筑物,应在开工前______天将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清理完毕.对建筑物内确属不易腾空的设备,家具,陈设等采取相应遮盖保护措施;

(2)向承包人提供出供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围,要求及时间: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煤气,热力,通讯等设备管线的时间,规格,地点及使用要求: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质和各种管线资料的时间及内容:

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等批准手续的名称和时间:

(6)提供确定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并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的时间:

(7)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设计交底的时间:

0 (8)协调施工场地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其他设备管线的保护及与毗邻的其他单位关系,并负责支付相应费用:

0 (9)协调施工场地内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的要求:

0 (10)双方约定由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8.2 属发包人应完成8.1款的工作,发包人可将其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内容:

并承担相应费用.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成与工程配套设计的内容和提交的时间:

报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此项费用的计算: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名称和时间:

(3)在腾空后单独由承包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安全保卫,其具体要求:

(4)对不腾空,不停止使用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的建筑物施工,设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安全保卫,其具体要求:

(5)对本工程需夜间施工的具体要求及费用的计取:

(6)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的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需要办理的手续: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但因承包人的责任发生的罚款应由承包人承担;

(7)对施工场地各种管线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内容要求及费用承担:

凡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罚款或其他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

(8)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等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施工,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不得随意改变作法;

0 (9)非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必须按照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施工,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防火墙,增加荷载,随意改变管线走向等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担;

(10)已竣工工程尚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成品保护期间,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承包人自费给予修复.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其修复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成品保护提出的特殊保护要求及费用的承担:

(11)双方约定对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要求:

0 (12)双方约定由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师在收到后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0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提供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的时间,按单位工程提供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要求:

10.2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条款.

第11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12条 暂停施工

0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3条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和开工条件;

0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0 (3)工程师未按合同条款约定提供所得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0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0 (5)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0 (6)不可抗力;

0 (7)双方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14条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0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0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第15条 工程质量与样板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0 15.2 双方约定在 制作样板及样板间,作为质量评定验收的实物标准.样板及样板间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规定制作,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封存,由发包人承担制作样板及样板间的费用计算:

15.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16条 检查和返工

0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0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0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0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问验收的部位:

对上述部位达到验收条件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0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0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图纸及作法说明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8条 重新检验

0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成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9条 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设备及设备管线工程的范围相一致.具体试车的内容及范围:

19.2 设备及设备管线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的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0 19.4 设备及设备管线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重新维修,拆改及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的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的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和试车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外,试车费用另由发包人承担的计算:

0(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第20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房屋修缮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21条 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22条 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3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0 23.2 经双方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1)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但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约定为:

(2)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加酬金的构成及计算方法:

(3)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包括下列内容及调整方法: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的合同价款;

(b)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公布的价格调整;

0 (c)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0 (d)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0 23.3 双方约定采用可调合同价款的,在双方约定的调整因素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24条 工程预付款

0 24.1 双方约定工程预付款时间: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及比例:

0 24.2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同期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5条 工程量的确认

0 25.1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图纸及作法说明核实计量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0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0 25.3 对承包人超出图纸及作法说明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第26条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0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和时间:

按本合同条款第24.1款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进行.

0 26.2 本合同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合同价款,第33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0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同期贷款利息.

0 26.4 发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第27条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经双方商定,由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规定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内(附件二)作为本合同附件.

0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提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泥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0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承担责任: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

0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0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0(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0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0(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0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0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8条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0 28.1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并提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验收.

0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0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0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0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0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第29条 材料的样品及样本

0 29.1 双方约定,双方任何一方采购或提供的下列材料均需提供样品或样本:

0 29.2 由发包人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需提供指定的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0 29.3 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认定验收后共同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不符合样品或样本标准的,由供货方承担责任.

第30条 材料试验

0 30.1 双方约定对下列材料必须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及其他试验(包括防水,冻溶,强度测试等):

0 (1)属应作防火阻燃试验的材科:

0 (2)属应作毒性反应试验的材料:

0 (3)其他应作试验的材料及试验内容:

0 30.2 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进行上述各类材料试验,但不具备专业测试条件的可委托

进行试验,试验费用由发包方负担.

0 30.3 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并运至施工场地的,应立即退货或由采购方运出施工场地,由此造成的各种费用支出,由采购方负责.由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经测试不合格,由发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八,工程变更

第31条 工程设计变更

31.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修缮,装修标准或范围时,发包人应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作法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0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0(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0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0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0 31.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0 31.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及作法说明,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致使发包人因此而直接或间接获得收益,所发生的费用分担和利益的分享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

0 31.4 工程设计变更,双方均应主动办理变更洽商手续.承包人应按变更洽商的要求实际履行.

第32条 其他变更

0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33条 确定变更价款

0 33.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0 (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0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0 33.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0 33.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0 33.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0 33.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

0 33.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工程验收与结算

0 第34条 竣工验收

0 34.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和本市有关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的详细内容,时间和份数:

0 34.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0 34.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

0 34.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0 34.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0 34.6 双方约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其验收程序按本合同条款34.1款至34.4款办理.

0 34.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0 34.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承包人不得交工,发包人也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第35条 竣工结算

0 35.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价款及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0 35.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0 35.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科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0 35.4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0 35.5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第36条 质量保修

0 36.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本市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0 36.2 双方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三)的具体时间及要求:

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三)应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37条 违约责任

0 37.1 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条款第26.4条款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条款第35.3款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结算款,应承担的责任:

(4)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金额或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分别为:

0 37.2 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条款第14.2款约定的因承包人不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竣工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条款第15.1款约定的因承包人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金额成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分别为:

0 37.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38条 索赔

0 38.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0 38.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条款(3),(4)规定相同.

0 38.3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本合同条款38.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第39条 争议解决方式

0 39.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0 (2)提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0(3)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 39.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0(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0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第40条 工程分包

40.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部分工程内容:

分包施工单位为: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0 40.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0 40.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0 40.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第41条 不可抗力

0 41.1 双方结合本工程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04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灾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0 41.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0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0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因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0 41.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42条 保险

42.1 被修缮或装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已办理过人员或财产保险的仍然有效,未办理保险的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被修增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0 42.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科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0 42.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0 42.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0 42.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0 42.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及相关责任: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及费用:

(2)承包人投保内容及相关责任:

第43条 担保

0 43.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提供下列担保,被担保方与担保方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责任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责任为:

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0 43.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44条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4.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内容:

发包人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0 44.2 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内容:

经工程师认可,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0 44.3 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45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0 45.1 文物古建筑施工,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提出保护方案,并征得文物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实施,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0 45.2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0 45.3 在施工中根据历史文献记载或传说,并经文物管理部门初步认定,施工场地某部位可能藏有重要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并要求仔细挖掘时,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因挖掘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在48小时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的书面报告,但实际确实挖掘出相应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仍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0 45.4 施工中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历史文献记载或传说并经文物管理部门初步认定施工场地可能藏有重要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但施工中未能采取挖掘和相应保护措施,致使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受损,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5.5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46条 合同解除

0 46.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0 46.2 发生本合同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0 46.3 发生本合同条款第40.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0 46.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0 (3)双方约定的其他原因:

0 46.5 一方依据46.2,46.3,46.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0 46.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6.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7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做进一步具体化约定,并修改,完善,补充条款如下:

第48条 合同终止

0 48.1 除本合同条款第36条以外,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0 48.2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49条 合同份数

0 49.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分别保存一份.

0 49.2 本合同副本共 份,发包人保存副本 份,承包人保存副本 份.附件一:

承保人承揽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度(米)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造价(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二: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根据本工程修缮和装修的项目,双方约定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及内容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助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0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修缮及装修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结构修缮工程为: 年;

0 2.房屋防水修缮工程为: 年;

0 3.装修工程为: 年;

0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修缮工程为: 年;

5.供热及供冷为: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0 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年;

0 7.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但不负责原房屋建筑的保修责任.

0 2.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0 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检修.

0 4.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0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双方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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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电子合同价值范文

表达技术服务合同范本

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方)为一方,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为咨询方)为另一方,双方就_________的技术咨询服务,授权双方代表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内容

1.1委托方希望获得咨询方就_________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而咨询方愿意提供此项服务。

1.2技术咨询服务范围如下:_________.

1.3技术咨询服务的进度安排:_________.

1.4技术咨询服务的人员安排:_________.

1.5技术咨询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完成,将在_________个月内提交最终技术咨询报告,包括图纸、设计资料、各类规范和图片等。咨询方应免费通报委托方类似工程的最近发展和任何进展,以便委托方能改进该工程的设计。

第二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1委托方应向咨询方提供有关的资料、技术咨询报告、图纸和可能得到的信息并给予咨询方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特别是委托方应在适当时候指定一名总代表以便能随时予以联系。

2.2委托方应协助咨询方向有关机构取得护照签证、工作许可和咨询方要求的其它文件以使咨询方能进入委托方国家和本工程的现场,但费用由咨询方负担。

2.3除了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技术人员外,咨询方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咨询方应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并使委托方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

2.4咨询方应根据咨询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咨询技术咨询报告及有关图纸资料。

2.5咨询方应协助委托方的技术人员获得进入咨询方国家的签证并负责安排食宿,食宿费用由委托方负担。咨询方应为委托方的技术人员提供办公室、必要的设施和交通便利。

2.6咨询方对因执行其提供的咨询服务而给委托方和委托方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但这种损害或损失是由于咨询方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活动中的疏忽所造成的。咨询方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负责。

2.7咨询方对本合同的任何和所有责任都限定在咨询方因付出专业服务而收到的合同总价之内,并将在本合同第7.3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后解除。

第三条价格与支付

3.1本合同总价为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各分项的价格如下:

分项一的合同价为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分项二的合同价为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分项三的合同价为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分项四的合同价为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3.2本合同总价包括咨询方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技术费用,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咨询方在其本国和委托方国家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委托方办公室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如果委托方所要求的服务超出了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范围,双方应协商修改本合同总价,任何修改均需双方书面签署,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3委托方向咨询方的所有付款均通过委托方所在地的_________银行以电汇方式支付到_________银行咨询方的帐户上。

3.4对咨询方提供的服务,委托方将以下列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_________

3.4.1合同总价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咨询方:

a.咨询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批准证书或不需批准的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b.咨询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以委托方为受益人的对预付款的不可撤销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保函格式见合同附件。

c.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五份;

d.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e.即期汇票一式二份。上述单据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迟于_________天内交付。

3.4.2分项一合同价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咨询方:

a.分项一的技术咨询报告一式十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4.3分项二合同价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委托方:

a.分项二的技术咨询报告一式十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4.4分项三合同价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咨询方:

a.分项三的技术咨询报告一式十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4.5分项四合同价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咨询方:

a.分项四的技术咨询报告一式十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4.6分项四合同价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咨询方:

a.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b.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5如果依据合同规定咨询方应支付预提税和应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委托方有权从上述款项中扣除。

3.6为执行合同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中国之外的发生的费用由咨询方承担。

第四条交付

4.1前述技术咨询报告以_________价格条件交付的最后期限为:

a.分项一的技术咨询报告: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月内;

b.分项二的技术咨询报告: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月内;

c.分项三的技术咨询报告: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月内;

d.分项四的技术咨询报告: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月内。

4.2咨询方在航空邮寄上述资料时应以传真方式将邮寄日期和航空提单号等通知委托方。委托方收到上述技术咨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咨询方。

4.3如果在邮寄过程中上述资料发生丢失、损坏,咨询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免费予以替换。

第五条保密

5.1由委托方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咨询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委托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咨询方。

5.2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5.3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

第六条税费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税法对委托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委托方负担。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中国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咨询方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所得税的协定而向咨询方课征的各项税费均由咨询方支付。委托方依据本国的税法有义务对根据本合同而应得的收入按比例代扣一定的税费并代向税务机关缴纳,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上述税款税收单据后,委托方应毫不迟延地转交给咨询方。

6.3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税费均由咨询方承担。

第七条保证

7.1咨询方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咨询服务,其合同项下的咨询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

7.2如果咨询方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委托方提供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委托方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咨询方,并给咨询方_________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咨询方在委托方所给的期限内改正或弥补,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咨询方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为止。

7.3咨询方的保证义务在本咨询服务经委托方最后验收后或最后一批款项支付后的_________月到期。

第八条技术咨询报告的归属

8.1所有提交给委托方的技术咨询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咨询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委托方的财产,咨询方在提交给委托方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

8.2咨询方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但未经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咨询方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咨询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

第九条转让

9.1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是委托方或是咨询方均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

第十条违约和合同的解除

10.1如果由于咨询方的责任,技术咨询报告不能在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交付期内交付,咨询方应按下列比例向委托方支付迟延罚金:

a.第一至第四周,每周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_________;

b.第五至第八周,每周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_________;

c.从迟延的第九周起,每周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_________;在计算违约金时,不足一周按一周计。

10.2迟延交付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_________.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咨询方交付技术咨询报告的义务。

10.3对咨询方的下列违约行为,委托方可书面通知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a.在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交付任何一项的技术咨询报告期限后_________天内仍不能交付部分或全部技术资料;

b.无法使技术咨询报告达到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最低验收标准。对上述解除合同,咨询方应退还委托方已支付的所有金额,并按年利率百分之_________加付利息。

10.4如果一方有下列行为,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a.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b.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轻微的违约除外,并在收到对方书面的通知后_________天内或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对其违约予以弥补;

c.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

d.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超过_________天。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证实。

11.2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然而,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

11.3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

第十二条仲裁

12.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_________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语言和标准

13.1除本合同及附件外,委托方和咨询方之间的所有往来函件,咨询方给委托方的资料、文件和技术咨询报告、图纸等均采用英文。

13.2尺寸均采用公制。

第十四条适用的法律

14.1本合同的法律含义、效力、履行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5.1本合同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如果需要,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双方应尽一切努力使合同在签字后30天内获得各自国家当局的批准,各方应立即将批准日期书面通知对方。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

15.2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为_________年。

15.3本合同期满时,合同项下的任何未了的债权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

15.4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合同正文与附件有矛盾之处,合同正文内容优先。

15.5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涉及重要事项的传真应随后立即以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确认。

15.7本合同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二份。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咨询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技术服务合同模板阅读

鉴于甲方(委托方)需要就__________________技术项目向乙方(顾问方)咨询;鉴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提供咨询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咨询项目名称

1.1本合同的技术咨询项目名称为:(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术咨询项目的名称)

1.2技术咨询合同的项目名称应使用简明、准确的词句和语言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一致,尽量使用规范化的表述,如关于______________技术的技术咨询合同。

1.3甲乙双方可以就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其他专业技术项目订立技术咨询合同。

第二条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2.1本合同的履行标的不是技术成果,而是供委托方决策和选择的咨询报告,即顾问方为委托方就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成果推广、工程设计、科技管理等科技项目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方案。

2.2本合同顾问方就委托方的某项特定技术项目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报告,其工作内容如下:

(1)可行性论证:即对某项特定的经济技术项目实施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计算和评价,从而确定该项目是否成功和发展的可能。

(2)技术预测:即对咨询技术项目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与预测,主要是对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发展动态,以及这些技术的发展对某些产品需求的影响的预。

(3)专题技术调查:即针对咨询技术项目的技术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对专题资料、数据的考查与收集工作。

(4)分析评价报告:即对某项技术的发展给社会带来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和全面评价工作。

2.3顾问方向委托方提供的咨询报告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咨询报告是对特定技术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调查和预测的报告或意见;

(2)以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或意见的形式提交;

(3)应达到合同约定的科技水平,对委托方有相应的参考价值。

2.4委托方和顾问方约定顾问方提交的咨询报告应达到以下要求:(双方对咨询报告所应达到的要求的约定)

2.5本合同所称的“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仅指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形式内容和通过约定的验收方法,不能扩大理解为保证委托方按咨询报告实施达到理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3.1本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奉合同从开始履行到履行完毕的具体时日。双方约定各自的履行期限为:(如委托方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向顾问方提交有关咨询资料和数据;顾问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完成咨询报告并提交给委托方等)如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义务方可以随时履行,权利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2本合同的履行地点可以由双方约定在委托方所在地,也可以约定在顾问方所在地,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如果约定不明确,则推定在顾问方所在地履行。

3.3本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约定采用顾问方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研及分析评价报告等方式。第四条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4.1委托方的协作事项是指为了使顾问方顺利开展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技术背景资料等。

4.2委托方应协作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阐明咨询的问题,向顾问方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数据;

(2)根据顾问方的要求补充说明有关情况,追回有关资料、数据;

(3)提供给顾问方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应及时修改、完善;

(4)为顾问方进行调查论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3双方约定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提供以下咨询资料和数据:(委托方应提供的技术背景材料和有关技术、数据)

4.4双方约定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提供以下工作条件:(委托方应提供的工作条件)

4.5以上协作事项应约定的明确具体,要尽量写明提供资料及工作条件的具体时间、内容、数量和方式等。

第五条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1本合同内容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在合同中载明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5.2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需要保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密范围的期限。合同没有约定的,委托方不得干预顾问方引用、发表和向第三者提供。

5.3双方可以约定不论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验收、评价方法

6.1鉴于技术咨询合同的验收比较特殊,其成果大都属于软科学范畴,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无形、不可操作的特点,其验收标准一般无法以硬指标衡量,故双方应本着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验收,不能过于苛刻或显失公平。

6.2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咨询报告和意见的验收或者评价方法,可以约定采用鉴定会、专家评估的方法验收,也可以约定以委托方单方认可视为验收通过。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验收都应由验收方出具书面验收证明。

6.3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验收或评价方法,则按照合同实用的一般要求组织鉴定。

第七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7.1在技术咨询合同中,技术咨询的经费统称为报酬,双方应明确约定报酬的金额。在本合同中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支付报酬________元人民币。

7.2双方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为:(可以约定采用一次总付、分期支付等方式支付,并明确约定支付期限)

7.3双方可以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顾问方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活动经费如果不包含在合同报酬中,其费用应由哪一方支付、支付的金额及方式。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影响顾问方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所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

8.2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应当补交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3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或者迟延提供合同约定的数据和资料,或者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有严重缺陷,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应当如数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4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导致顾问方无法开展工作的,顾问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8.5顾问方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6顾问方迟延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咨询报告和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7顾问方不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或者所提交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水平低劣,无参考价值的,应当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8顾问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两个月内,不进行调查论证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顾问方应当返还已收的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9.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可以根据自愿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9.2争议发生后,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清各自的责任,采用协商的办法解决争议。

9.3若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者进行调解解决。

9.4若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愿协商、调解的,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9.5.双方也可以约定不通过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有关批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日期:

审批部门意见:

审批部门:(签章)

日期:

技术服务合同标准范本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六、如有必要,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关于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受托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项目(“项目”)进行[ ]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1技术服务的目标:[ ]。

1.2技术服务的内容:[ ]。

1.3技术服务的方式:[ ]。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联系方式:

2.1技术服务地点:[ ]。

2.2技术服务期限:[ ]。

2.3技术服务进度:[ ]。

2.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

2.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3.1提供技术资料:[ ]。

3.2提供工作条件:[ ]。

3.3其他配合协作事项:[ ]。

3.4甲方提供上述技术资料、工作条件和配合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4.1技术服务费总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该等费用已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报酬和所需的全部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4.2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支付技术服务费,并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付款:

(1)一次性支付

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

(2)分期支付

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 ]。

4.3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4.4若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第五条 保密

5.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内部有知悉保密资料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5.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5.3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并非乙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乙方独立开发的。

(3)由乙方从没有违反对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或

(4)法律要求乙方披露的,但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5.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