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大学生法院实习报告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实习单位及岗位简介
在大四的最后一个学期,我迎来了毕业实习。本次实习安排在开学后的六周,其主要目的是让我们把在学校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对司法实践的了解进一步深化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我此次在邢台县人民法院实习。邢台县人民法院是基层法院,共有四个民事审判庭、两个刑事审判庭、一个行政审判庭以及六个派出法庭(分别是西黄村镇派出法庭、南石门镇派出法庭、将军墓镇派出法庭、路罗镇派出法庭、东旺镇派出法庭及黄寺镇派出法庭),还有立案庭、高审庭、审监庭、执行局等。我被分到民一审判庭,民一审判庭主要负责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后我又到执行局呆了一段时间。我在这里的工作主要是整理卷宗、旁听庭审、练习撰写判决书,还有几次与其他工作人员到当事人住所地调查。
二、实习过程概述
去实习时老师对我们说实习能否学到东西,关键不在于老师和法官,而在于自己,只有你带着一双求知的眼睛去观察、探求,才能学有所获。而且老师反复强调实习的重要性,特别要求我们认真对待实习。
实习的第一天,确定实习岗位后我到民一审判庭去报到。民一庭内正在开庭,我便坐在旁听席上旁听。这是一起比较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庭审程序进行得很快,在双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后,法庭听取了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法官宣布合议庭和议后择日宣判,庭审结束。下午我被安排在庭内整理卷宗。
从第二天开始,我每天8点15左右赶到法院,先把庭内的卫生打扫一下。我们庭基本上每天上午开庭,不开庭又没什么具体工作时我就到其他庭里旁听。中午11点40分结束工作去吃饭。下午很少开庭,只有一次因上午没有审理完毕,下午继续开庭。除此之外大部分工作是整理卷宗(主要是排序、装订、登记)。庭长还给我安排了练习撰写判决书的工作,把经过开庭审理的案卷让我每三天写一个判决书,写完后再交庭长修改。在执行局呆的几天除了和执行人员外出调查取证或送达传票、执行令外,也同样是整理卷宗。
三、实习主要情况及体会
在实习期间,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整理卷宗。在实习期间帮助法官和书记员整理卷宗多份。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不少的典型案例,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划分等。在此过程中,通过对卷宗的翻阅和向书记员咨询,我对合同纠纷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以及各种归档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了解。
2、旁听案件。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人们法律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再加上仲裁等非诉程序纠纷解决机构较少,导致民一庭的案件相对较多,且呈逐年递增趋势。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有充足的案件旁听。以前在学校我参加过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刑事案件很注重程序,法庭审理严肃。但在这里,旁听民事审判后感觉庭审比较随便,气氛比较缓和,有些程序性问题也省略了。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审判的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认识到民事案件的审理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的理想结果应该是让双方当事人实现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知识要渊博,更要求法官有很高的人格魅力。
3、书写法律文书。在实习的6周中,帮助庭长草拟了7份民事判决书,在撰写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错误。判决书的基本格式是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首部写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然后是原告诉称,写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再写“被告辨称”,其内容是被告的抗辩理由和事实。然后是“经审理查明”部分,写法院对证据的采纳和不予采纳的理由及认定的事实。此后是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最后写判决结果。我写完第一个判决后交给庭长,他对我写的判决书做了很多修改。他说:“你前边写的还可以,但在‘经审理查明’一部分存在问题较多,措辞不够严谨,用语欠规范,陈述过于简单,逻辑有失严密,说服力不足。”的确,我在写“经审理查明”部分时,写得过于概括,庭长说这部分要把案件所有的相关事实都加以分析,写出对证据采纳和不采纳的理由,因为判决要让原告、被告双方看,他们可能都不懂法律,作为一个法律文书撰写者,你要让诉讼双方看了以后,通过对判决书中认定事实的逻辑分析得出与判决书相同的判决,这样才能让判决具有说服力,才会是一个成功的判决。而我的判决只是对原告、被告存在争议的部分事实作了分析,并不能让人从我的“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想当然的得出我做的判决。法律文书写作这门课我在大二时学过,可惜当时认为只是考查课,没有认真学习。现在很后悔在学校是没能好好学习这门课,以至现在不能完成实习中法官交给给我的工作。回学校后我会努力补充文书写作方面的知识,希望下次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出色完成。
4、跟随执行人员到被执行标的物所在地去执行。一般到了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都是很难执行的,有一部分是被执行人的确没钱无力给付赔偿款,即无财产可供执行;还有一类是有钱但还是不能顺利执行,这些被执行人大多都提前把财产转移或隐匿,因为他们通晓法律。曾经有一个案件,申请人知道被执行人把钱存进了银行,但执行人员去查询后根本没有发现被申请人的账户,这肯定是把钱存进了他人的账户。对于这类案件如果部门之间协调合力执行,会大大提高执行的效率。
实习期间,我利用这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法官求教,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之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了自己所学的知识,为以后真正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打下了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地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对一些工作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难过。在学校时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之甚少,需要学的很多,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真正含义。以上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参加实习的同学都应该有所认识: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要求是有一定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需要理论的指导,但其发展和意义要在实践中才能实现,并且它的主要目的是为社会实践服务。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该与实践更紧密的结合起来,在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时,对实践加以重视,更多的增加实践所占比例。
在实习过程中,我发现法律的普及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非常重要。我国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了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我参加旁听的好几起案件中,当事人都没有请律师,而是自行抗辩和辩护,而且他们所运用的法律和抗辩的理由都很到位。
虽然我国的普法工作取得了以上很大成就,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普法的深度和广度上还有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未能正确的理解它,以至于触犯了法律而不自知;有些当事人由于平时不注重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导致矛盾加深,对簿公堂,以至于本来可以避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案件占用司法资源。社会上还存在一些当事人对法律不信任的情况,他们质疑发律的公平和正义。所以我国应当而且必须加大法制贯彻、普及的力度,逐步建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能取得巨大的进步。
这一个多月的实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除了要有很好的业务素质外,在工作中与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也是很重要的。做事先做人,只有先处理好人际关系,才能在工作中作出更大的成绩。对于我们这样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的东西很多,周围的每个人都可能是我们的老师,只要我们注意观察和学习,工作与生活中周围的同事和朋友会教给我们很多知识和道理。
四、自我评价
在实习期间,我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法官和书记员交给的工作,得到了民一庭全体人员的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找到了以后努力的方向。
2009年暑假,我来到了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实习。经过了一个月的实习生活,不仅巩固了我所学的专业知识,还锻炼了我的法律实践能力,而且还与法院的各位老师建立起了良好的关系,大大增强了我的人际交往能力,丰富了社会经验,开阔了眼界,受益匪浅。
一,感谢指导老师们教诲
史庭长的认真和细致是法院出名的,他从来都是一丝不苟地对待工作,大到高院的规定小到一个标点符号。他对我们十分严格,不允许出一点差错。不过尽管这样,史庭长对待我们却十分和气,平易近人,我们都十分敬佩他。张老师和我一个办公室,教给了我很多东西,比如执行通知书的签发,出庭通知书的书写等等,还给我讲他以前办案的事情,教给了我很多学校里学不到的社会知识。还有其他几位老师,他们的勤奋,严谨,饱满的法学知识,丰富的人生阅历,分析问题切入要害的能力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对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我向所有指导我和给我提供帮助的法官们,史吉太老师,还有其他工作人员鞠躬,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实习顺利结业付出的辛劳。
法官的工作并不是像很多人想象的那样轻松,除了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之外,还要面对形形的当事人。我在法院的时候,经常能看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有的蛮横无理,有的大吵大闹,有的号啕大哭,老师们都很耐心地为他们解释相关的法律知识,尽最大的努力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一讲就是大半天。老师们告诉我,作为一名法律工,就是要伸张正义,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对每个来访者都应该以礼对待,平等对待。而且身为法官,会经常遇见一些很难缠的当事人,甚至会有危险,这些问题都是要考虑到的。老师们讨论案情,对判决结果及判决书的内容反复推敲反复修改,认真工作的态度令我十分敬佩。
二、初到法院满腔激情
2009年7月21日我们来到宁县人民法院,虽然天下着倾盆大雨,但丝毫没有影响我们的热情。当天,法院的领导及各庭的庭长给我们开了座谈会,对我们表示了热烈的,并提出了一些希望和要求,实习生们认真听取了领导们的讲话,个个充满干劲。最主要的就是为我们分配不同的工作及安排住宿问题。我被分配到了法院的刑庭。
会议结束后,同学们都跟着各自庭的庭长去熟悉了工作环境。我随着史吉太庭长来到办公室,与办公室的张老师等见了面,他们热情的了我。我在法院的工作,主要就是在史老师,张志轩、等几位老师的指导和带领下完成的,他们都是法院资深的审判员,拥有十分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我也非常照顾,我十分敬佩他们。
由于刑庭只有我一个实习生,难免有些紧张和担心,害怕自己做不好工作,为别人添麻烦。不过,这也是个锻炼自己的好机会,正因为是一个人,更是需要我独立迎接挑战。就这样,我满怀激情,正式开始了在宁县人民法院的实习生活。
三、充满辛劳的书记员工作
【关键词】法学本科生 实习基地 专业实习
从学生就业角度分析,法学专业实习是提高学生专业能力的最好手段之一,是促进学生就业的最好途径,能够满足市场多元化的就业需求。可见,实习是就业的前提,就业是实习的最终目标。但实习与就业之间需一个联结载体,这就是实习基地。实习基地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学生了解社会、连接司法实践的桥梁,也是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因此,基地建设的好坏直接决定专业实习的成败。
一、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的现状
(一)法律院校实习基地建设概况
近年来我国非常重视实习教学基地建设。2012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实践教学共享平台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高职实训基地。可见,教育部已将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作为教学质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各法律院校都建设了一定数量的实习基地。从总体上看,全国高校都重视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习基地建设普遍采取校内外相结合、以校外为主的建设模式。校内实习基地主要由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大学生法律援助社等组成。校外实习教学基地一般为高校所在地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在实习模式上一般采取集中式和分散式;大部分法律院校与合作单位签订了合作共建实习基地协议书;实习基地也给予法律院校较大支持。同时,实习在就业中已显现其作用。
(二)海南大学法学院实习基地建设情况
海南大学法学院充分利用地域优势,与海南司法部门共同建立实习基地,共同培养海南法治建设人才。自1988年,法学院乘建省办特区的东风,建设一批稳定的实习基地,经过25年的努力,在海南司法系统中建立了43个实习基地,其中海口市25个,其他市县18个。实习基地类别多样化,不仅涵盖了法院、检察院,而且还有仲裁委、律师事务所、政府机关。在实习基地的建设方面,主要有以下的一些做法。
“多层次、多元化”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历届学院领导非常重视实习工作,根据法学专业的特点,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实习基地。“多层次”是指建设实习基地是要分阶段、分层次进行建设;“多元化”是指针对法学专业学生不仅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实习,而且根据法学专业学生的需求情况,扩宽实习基地的覆盖范围。
重视建立基层法检实习基地。基层法院、检察院案件比较多、业务量大,工作人员相对紧缺。因此,实习生参与办案的机会多,得受到法官、检察官指导的机会也多,有利于提高实习生法律事务能力。如,学生可以参加合议庭讨论案件。据统计,在43个实习基地中,基层法院、检察院就38个。
建立健全实习教学管理制度。目前已制定的规章制度有《海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毕业实习指导书》等10个,既包括关于实习教学的管理规定,也包含督促实习的相关制度建设:实习生的管理制度及考核评价体系;统一集中安排实习,法学院指派带队老师带领学生参加实习,指导老师“一对一”地指导实习生。
加强与实习基地合作。法学院与实习基地本着“互惠原则”,实现双赢。法学院利用实习基地的人力、物力资源进行实践教学,狠抓实习质量,实习结束举办“实结表彰暨研讨会”,与实习单位加强沟通,促进实习工作;同时在培训、科研等方面给予实习基地大力支持,帮助实习基地培养人才、疑难案件研究等,从而促进法学院和实习基地共同发展。
就法律院校实习基地建设而言,对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二、法学专业实习之问题剖析
(一)实习基地建设不规范
据了解,各高等法律院校在共建法学实习基地不规范:其一,实习合作协议内容形式化。有的挂了实习基地牌,也签了合作协议,但协议流于形式,双方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如怎样选派指导教师、解决实习生住宿等都没有具体规定。其二,合作后续工作滞后。后续共建工作滞后,导致学生不能获得真正专业实习机会。一些实习基地建设是依靠法律院校和合作单位领导层的私人情感维系,如人动,实习基地便难以为继,进而严重影响实习基地的稳定性。其三,实习基地建设内容形式单一,如学生只实习。
(二)实习教学管理不规范
实习前期培训不充分。大部分实习生开始实习显得“笨手笨脚”,如送达文书也不会填写。实习生法律实务能力离实际需要还有较大差距,导致部分学生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其原因是法律院校在实习前未对学生进行充分培训。
实习时间安排不合理。目前,大多数高校的法学专业实习为期1~2个月。这显然过短,学生无法全程参与处理一宗案件,实习效果打折扣。因为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理少则需要3个月;刑事案件亦如此。另外,在时间点上,很多学校把实习时间安排在学生写毕业论文前几个月,导致撰写毕业论文、考研复试、考公务员、就业相冲突,学生无法兼顾,也无法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实习考核不规范。我国法律院校还未建立起科学的实践教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由于对学生实习全程缺乏了解,只依据学生实结及实习单位评语做出判断,不能真实地反映学生实习情况。特别是放羊式实习,学校更无法掌握实习情况,考核流于形式。
(三)就业形势影响实习
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给毕业实习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影响,面对严峻的就业压力,很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实习期间内把主要精力都用在找工作上,而很多学校为了提高本校毕业生的就业率,默认学生的行为,“专业实习”变成了“毕业实习”。同时,公务员等许多考试也在此时进行,都同毕业实习发生冲突。从现实出发,很多学生都花很大的心思与时间应对“三考”,不能认真实习,影响了实习效果。
(四)学生认识不到位
在实习中,学生普遍认为,专业实习是为实习单位“打杂”,忽略了对自身能力尤其是专业能力的提高,也未意识到实习是最好的职场模拟训练,也是就业的另一途径。因此,出现消极怠工、无故旷课等,降低了实习质量。
三、法学专业实习的基本思路
教育部等部门要求:支持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社会有关部门合作共建,形成一批高等学校共享共用的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应该:
(一)实习与就业相结合
就业率是一个高校的命脉。为了提高就业率,学校应采取措施来保障学生的就业,如对学生有就业意向的单位,又有足够的师资和条件可以保障学生完成实习,经学生申请,学校可优先安排学生习,创造学生就业机会。另外,实习是大学生初涉职场,也是开始职业生涯规划的起点。据专家介绍,HR对实习经历的提问一般是:你在实习中具体做了那些事情?你是如何完成工作中的任务的?实习给你的最大收获是什么?你是否对你职业生涯做过规划?因此,大学生实习不但提高专业能力,而且能够深度认知自我并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做到人职匹配。因此,高等学校应积极探索毕业生就业的新途径,最终达到实习、就业的目的。
(二)建立就业信息共享制度
为了学生的实习与就业,我们可以考虑,通过签订合作实习基地协议,与实习单位建立就业信息共享制度。对于“凡进必考”的法检部门,法律院校要主动上门,收集实习基地的招录信息;同时,作为共同培养法律人才的实习单位有义务向实习生提供就业信息。如今年本实习基地将招考名额或招聘多少辅助人员,告知实习生提前做好准备,确实做到“近水楼台先得月”。另外,对于仲裁委、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单位,学校也应收集就业信息。如我们可以为这些实习专场招聘会,不仅方便用人单位选聘人才,而且有利于毕业生顺利就业,一举两得。
(三)建设多样化实习基地
科学选择实习基地。鉴于法学本科生就业选择受到司法资源的限制,于是,笔者认为,法学实习基地应选择与建立以法、检、仲裁、律师事务所为主,政府机关、企业涉法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为辅的模式。所以,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既可以选择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机关设法部门,也可以选择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知名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世界500企业公司的法务部等。这样,学生就可以根据其未来职业选择来选择实习基地,这不但提高了学生的实习积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且提高了法律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也有利于转变学生的就业观念,提高就业率。
扩大实习基地内涵建设。我认为法律院校与实习基地,应双方本着互利共赢原则,建立稳固的兼顾教学、科研、实习、就业的多功能专业实习基地,深化实习基地内涵建设。对于条件优越的实习基地,在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实习单位对实习生就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良好表现,促使其做出留人用人的决定。在此基础上,逐步使就业朝着基地化的方向发展,将实习基地逐步升级为实习就业基地。如西南政法大学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对其刑事执行专业学生实行的“订单式”培养模式,即在学生招生、培养、实习和就业等环节与用人单位密切合作,特别是实习环节,该专业全体学生统一到基地进行集中实习,经过系统的狱政管理实践学习,学生毕业时通过公务员考试即可进入狱政系统工作。
(四)合理安排实习时间
实习时间应包含两个方面,即何时安排实习和实习多少时间。基于实习与就业的关系,我认为,实习应安排在第七学期。理由有四:一是学生已经掌握了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二是实习基地的工作任务最繁重,学生实习机会较多、也可缓解单位的工作压力;三是每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学生已无后顾之忧,可全身心实习;四是用人单位招聘与面试一般为每年2月到6月,实习恰好可避开这个时段。这样,既解决实习和就业之间的矛盾,又错开学生的就业高峰期,减少实习与就业之间的矛盾,实习和就业都能保持正常进行,又能推进实习与就业的紧密结合。
至于实习多少时间,我认为至少3个月或从国家司法考试后至第七学期期末。理由是一宗民事案件的处理至少需3个月,多则6个月;刑事案件更是这样。另外,实习时间加长,实习生有更多的锻炼机会,有利于学生提高就业能力。
(五)强化实习前期集中培训
实习前期集中培训应包含3个方面,一是实习动员,二是实习岗前培训,三是就业指导。实习动员大会一般由法律院校负责实施,实习管理部门组织落实,通过动员使学生明确实习态度、实习目标、实习内容、实习纪律、实习要求、实习考核、实习安全等内容,在思想上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并就以上动员内容,开展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学生能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实习岗前培训主要由法律院校与实习基地联合开展,主要使学生了解实习单位工作纪律及保密等相关制度。实习前期集中培训,其目的解决学生从思想上、行动上重视实习,以及提高实习质量的问题。这样,不但提高了学生的社会适应性,而且极大满足了用人单位的需求。因为实习是“职场模拟训练”。在动员时,应对学生的实习态度、角色转换、职业生涯规划等加以指导,适应职场需求。
(六)建立实习质量监控体系
建立“法学专业实习质量监控体系”,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法学院校与实习基地建立实习协调小组,负责领导实习工作;双方共同建立相关制度,规范实习管理;3.建立专业实习的考核标准,以学生的实习态度、纪律、出勤及实习报告、案例分析、实习日记的质量,为主要考核对象,评定实习成绩;4.实习基地指导老师、学院实习带队老师做评语及评定等级;5.学院根据学生、指导老师和带队老师进行综合评定成绩,并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载。6.双方共同召开实结表彰研讨会,进一步总结经验,巩固成果,提高实习质量,促进学生就业。
我们相信,认真探索与实践我国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有效途径,满足法律院校、实习基地和实习生三方之间的需求,达到共赢。这对培养国家法治建设是有所裨益的。
参考文献: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原创:委托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轴约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万元,后又于年月日、月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年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年月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年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年月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年月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万元,并给予房款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年月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年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年月,均在经贸公司××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年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号: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年月开工。
年月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轴,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交付房款万元,同年月日、月日又交增面积款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年月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轴建筑面积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年月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年月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年月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年月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⒈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⒉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⒊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⒋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⒌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⒍经贸公司确认书。
⒎国有土地使用证。
⒏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⒐施巍证言材料。
⒑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⒈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⒈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⒉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第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