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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县气象预警信息传播和气象灾情收集上报工作,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政办[]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办字[]5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气象协管员与各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统称为气象信息员。
第三条县气象局负责全县气象信息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各乡(镇)与各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的气象信息员负责本责任区内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与气象灾情上报工作。
第二章气象信息员的产生
第四条各乡镇主管农业的副乡镇长、各行政村支部书记为本责任区内气象信息员;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气象信息员。
第五条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本乡镇和所辖行政村、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学校)气象信息员有关信息(姓名、手机号码、工作单位、职务)及时报到县气象局;县教育局应及时将各学校的气象信息员有关信息(姓名、手机号码、工作单位、职务)报到县气象局。县气象局负责组建气象信息员资料数据库。
第六条气象信息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应由所在单位将新的气象信息员信息及时向县气象局报告,及时推荐新的合适人选。县气象局要及时更新气象信息员数据库。
第三章气象信息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气象信息员的权利:
(一)第一时间免费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二)免费参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识别与防御、气象灾害调查方法及其他相关气象科普知识的培训。
第八条气象信息员的义务:
(一)负责将接收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责任区(单位)内的社会公众,积极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行动的组织实施,努力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
(二)负责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气象灾情上报县气象局,并协助县气象局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灾害调查和鉴定;
(三)协助做好气象法律法规、气象科普知识、气象灾害防御等气象知识的科普宣传,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四)乡镇气象信息员应负责对布设在本责任区内的自动气象站等气象探测设备进行简单维护及安全巡视工作,防止气象探测设备被盗或人为损坏。遇到影响气象探测设备安全运行的其它问题,应立即报告县气象局;
(五)协助做好其它有关气象工作。
第四章气象信息员的培训
第九条全县气象信息员的培训由县政府组织召集,具体由县气象局负责集中培训,使气象信息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素质。
第十条气象信息员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培训。
第十一条气象信息员培训的内容主要为气象灾害及预警信号识别与防御、气象灾害调查方法及区域自动气象站简单维护等。
第五章信息处理
第十二条县气象局应在组建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上,建立气象信息员手机短信用户群,确保气象信息员能在第一时间内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县气象局应设立气象信息员报灾电话,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第十四条气象信息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短信、广播、板报、电话、敲锣、上门或其他因地制宜的方式,尽快将预警信息传递到责任区公众手中。
第十五条气象信息员认为或者确认有气象灾害发生时,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快赶往灾害发生地开展灾情调查,并将灾情信息通过电话及时上报县气象局。上报的灾情信息应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县气象局接到上报的灾情后应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当灾情显示有人员伤亡或灾害可能加剧时,应立即向县政府主管领导报告。灾情信息与县政府相关部门共享。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气象信息员上报的气象灾情信息,经县气象局调查属实后,以乡镇和校区为单位给予同一灾害事件的第一报告人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气象信息员在工作中推诿扯皮、开展工作不力、不能履行职责的,或为套取奖励报告虚假信息的,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解除其气象信息员资格。
第七章附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经济社会影响,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为主,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有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统一领导,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实施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密切协作,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强化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应急合力;规范有序,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运转协调,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4适用范围
1.4.1市行政区域气象灾害或其次生、衍生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4.2气象灾害虽未发生在市行政区域,但省、市相关
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市(市、区)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市提供相关协助、保障。
1.4.3本预案中的重大气象灾害,指由于台风、暴雨(雪)、寒潮、霜冻、低温、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等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乡(镇、街道)、村(居)分级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2.1市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主任、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气象局、市应急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广播电视台、市人防办、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供销总社、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力局、市各保险公司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2.2市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级以上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领导、组织全市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制;制订全市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应急响应,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2.2.2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2.2.3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制订、完善与本预案配套的应急处置预案;根据职责与分工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对、防范工作。
2.3乡(镇、街道)、村(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乡(镇、街道)、村(居)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指挥机构的构成、职责与分工参照本预案执行。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预报与报告
3.1.1市气象局负责管理并承担市域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收集、预报预警等工作。对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气象局将监测、预报信息报送市政府。
3.1.2发生较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事件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告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主要是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展趋势、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3建立以乡(镇、街道)、村(居)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
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预防行动
市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号,将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情况报市政府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达到预警级别的,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相应预案。对可能达到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事发地乡(镇、街道)、村(居)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并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市政府。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气象局应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
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在国家气象监测网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建设气象灾害加密监测站和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市政府决策
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平台建设,同时将人民防空警报系统作为城区灾情警报的重要手段之一,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渠道,完善我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综合体系。
3.3.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统一部署,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预警级别与
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蓝色)、较大(III级、黄色)、重大(II级、橙色)和特别重大(I级、红色)四级。
一般(IV级、蓝色)预警,由市气象局向社会;较大(III级、黄色)预警,由市气象台向社会;重大(II级、橙色)和特别重大(I级、红色)预警,由省气象台。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按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范围以及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IV级、III级、II级、I级四个响应等级。
4.1.1四级响应(蓝色)。当达到IV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发生或可能发生地的乡镇应急指挥部也要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1.2三级响应(黄色)。当达到III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1.3二级响应(橙色)。当达到II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1.4一级响应(红色)。当达到I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启动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主管机构报告。必要时,由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会商,及时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并提出处置建议,经授权后响应、解除响应或更改响应级别的命令。
当发生气象灾害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行动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
4.3.1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
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督促指导水库渔民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农业、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水务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国土资源部门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会商,确定地质灾害等级,及时地质灾害等级预报;会同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安监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坝体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危险地带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水务、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3暴雪、低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低温预报和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
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密切关注煤、电、油、气等要素供应情况,及时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预防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道路行驶车辆采取防冻、防滑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行驶车辆减速慢行;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的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4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寒潮、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寒潮、霜冻影响,
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5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5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依据电力部门制定的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时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7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水务、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8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安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安监、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9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
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雾行安全通知,加强行车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信息共享和处理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部门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大气象灾害应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重要灾情,24小时内上报调查的灾情。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5通信联络
进入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状态的单位应向市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联系人、联系方式。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6指挥和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统一开展工作。必要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7紧急处置
4.7.1基本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镇乡政府应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全市气象灾害发生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根据已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7.2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发生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在省、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群众参与时,应向群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单位要积极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群众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11灾害调查与评估
市(县)级以上气象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等级气象部门负责或由其指定单位负责。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报市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的依据。
4.12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13应急响应结束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建议,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批准后,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5灾后处置
5.1灾情核实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气象灾害评估结果,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灾害救助的依据。
5.2灾后救助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政府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
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3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调查总结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调查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保障
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络,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信息的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政府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到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6.1.2信息保障
市气象局在现有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市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市政府应急平台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开展全市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摸清全市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建立各种气象灾害区划数据库,编制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
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市气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媒体资源和公共场所预警信息资源进行调查了解,建立完整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资源库,明确和规范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具体办法,传播渠道和方式等。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责任单位应及时将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单位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医疗器械、药品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市气象局要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应急队伍保障
武警、公安消防部队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市和各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气象应急救援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市政部门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公路、铁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和装备。
6.2.4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经费保障
市、乡镇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6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政府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的社会动员机制。
6.2.7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和乡村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各类指示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建筑相结合。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市、乡镇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气象等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提高群众防灾自救能力。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附则
7.1名词术语
(1)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3)干旱等级:
极旱:指基本无土壤蒸发,地表植物干枯、死亡。
重旱:指土壤出现较厚的干土层,地表植物萎蔫、叶片干枯,果实脱落。
中旱:指土壤表面干燥,地表植物叶片白天有萎蔫现象。
(4)地质灾害等级:
2级:可能性较小,预报预警时间内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加强监测。
3级:可能性较大,预报预警时间内对地质灾害隐患24小时监测,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受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员撤离。
4级:可能性大,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迅速撤离。
5级:可能性很大,启动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立即撤离。
(5)森林火险等级:
二级:轻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可能燃烧,森林火灾可能发生。
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火灾较易发生。
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快。
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火灾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7.3奖励与责任
7.3.1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责任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严重影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对于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的业务工作是在省、市气象局的正确领导下,在新一届领导吴振强局长的正确指导下,围绕局的岗位目标管理办法,在学习中扎实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取得了学习、工作两不误的较好成绩,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进一步抓好制度落实。首先,从年初就强调抓好制度落实的重要性,要求每个业务人员严格按照制度行事;其次,重温各项规章制度,达到每个人熟记,这样,免除在工作中遗漏而出现差错;第三,抓好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坚持每月进行业务质量分析,相互之间大胆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利总结提高。
二、抓好学习。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有关政治学习、法制学习,提高每个人的法律知识水平。除了学习法律知识外,还注重对业务技术知识的学习。针对今年天气变化的特点,首先对每个时期可能出现的天气而学习有关方面的技术知识、技术规范,以保证在这方面不出现差错;其次,学习新的业务规定,以保证在工作中完满落实;第三,进一步学习计算机网络知识,提高操作技能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第四,坚持对云、能、天进行集体观摩,提高业务质量水平。
三、测报方面的工作。2008年虽然肩负着搬站的重大任务,但仍然不忘抓好质量关,保证每项记录不出错,不偏差,记录真实完整,要求班内认真校对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做到编发报准确无误,及时发出完好。很好的完成报表的审核工作,在业务人员变动的情况下保持0错情。测报质量达到省、市气象局目标管理要求。年内完成了5个中尺度自动站的建设,新的观测场也在合理有序的进行中,今年7月1日前在省气象局装备中心和市气象局业务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已如期完成各气象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并在7月1日正式开始进行对比观测,到目前为此,各仪器设备运行正常。各项搬站的准备工作也在顺利进行中,已为2009年1月1日搬站做好准备。
四、预报服务方面。在2~3月针对春播,我局及时了春播期天气趋势预报,并在中、短期不断补充订正,跟踪服务。在4~9月汛期,我局除及时汛期趋势天气预报外,还坚持加强值班制度,加强会商,及时收集资料加工分析,做好补充订正预报。针对今年强对流天气、极端性天气明显,我局除在中、短期及时补充订正外,还适时以快报、专题预报、天气报告、手机短信、新闻媒体等的形式及时向当地领导、三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天气变化,及时预警信号,发挥了气象决策服务的作用,为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做出了实际的成绩;为当地防灾减灾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充分发挥了气象部门应有的作用。及时上报质量报表,灾情报表,服务效益报告及各时期预报服务总结;及时传送自动站资料,定期对各自动站进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在预报人员单薄、预报经验欠缺的情况下,今年预报质量达到省、市气象局目标管理的要求。并在年内完成省市局要求的电视天气预报节目制作。
今年的业务工作虽然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对工作制度落实不够严格,在个别上还有放松现象;在质量上抓得不够严,有时预报与实况反差较大;对特殊性的天气变化规律还认识不足,还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深入研究,积累经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下称《规划纲要》)和《气象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20)》(下称《气象科技规划》),规范和加强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以下简称“气象行业专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19号)(下称《试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行业专项主要支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围绕《规划纲要》和《气象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开展支撑“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发展的应急性、培育性和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气象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重大气象技术前期预研究;
(三)气象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气象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气象监测、检验检测技术研发等。
第三条气象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气象行业专项支持的项目要面向气象事业发展需求,直接为气象业务和服务提供科技支持。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气象行业科研的特点、重点和急需,并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专项经费使用要避免分散,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
(二)气象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要加强气象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严格按照国家和中国气象局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气象行业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根据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择优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和内资控股企业等。
第五条中国气象局系统外单位承担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的财政资金需占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中国气象局确定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中国气象局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组织有关部门、气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专家成立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组成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家组协助工作。
委员会成员不少于9人,其中气象部门系统以外的人员占40%及以上,委员会主任由中国气象局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名单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七条设委员会办公室,挂靠中国气象局有关职能司,为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办理委员会交办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中国气象局负责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的组织、管理与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气象行业科技发展规划;
(二)负责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征集气象科技发展需求,建立项目建议库;
(四)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并完善评审专家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五)审核委员会提交的项目建议;
(六)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和协作攻关,提出项目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七)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任务书;
(八)协调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和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成果管理。
第九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气象科技发展规划,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二)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四)受中国气象局委托,参与气象行业专项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二)按照签定的项目任务书内容具体实施项目,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及时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在项目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定协议,明确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权属;
(五)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项目成果应用、转化及推广。
第三章项目申报及其预算审批
第十一条中国气象局结合《规划纲要》的目标和任务,紧密围绕气象工作的重点及气象科技发展的实际需求,在国家五年规划期第一年制定本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报送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委员会依据气象科技的总体布局和发展需求,提出科研开发需求和重点项目建议。
第十三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委员会建议,结合《规划纲要》和《气象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结合气象业务和服务发展需求,公开征集项目建议,形成气象行业专项备选项目建议库。
第十四条委员会对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备选项目建议库进行评议,并根据气象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实际需求,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第十五条中国气象局对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核,于每年的4月底前报科技部、财政部。
第十六条中国气象局根据科技部的反馈意见,委托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调整,并由委员会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报中国气象局。
第十七条中国气象局根据委员会提出的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中国气象局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中国气象局根据评审评估结果,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于每年7月底前一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中国气象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总预算,并纳入全国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二十一条中国气象局根据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批复的项目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在部门预算“一上”时报送项目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中国气象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预算安排鼓励实行“项目先启动、依据成果后补助”的方式。
第四章项目申请有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专项申请者人要求
(1)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5岁,院士不超过65岁,应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固定工作单位,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无不良科研行为,主持或参加过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2)每人作为专项项目负责人只能承担一项,并最多只能以参加者或合作者的身份再参加一项项目。每人作为参加人参加的项目不得超过三项。
(3)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主持新项目。
(4)前一个承担项目未通过财务验收或业务验收的不得申请。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议的要求
(一)面向气象业务、服务、行业管理对科技支撑的需求;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后能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与国家科技计划及其他科研计划层次区分清楚,避免交叉重复;
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项的必要性、紧迫性;
(二)与规划纲要、国家科技计划、专项之间的衔接;
(三)研究目标和预期成果;
(四)项目研究任务及技术路线、难点、创新点;
(五)建议承担单位及产生方式、前期研究基础;
(六)项目研究周期及工作计划安排。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
项目实施方案应技术路线清楚,研究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明确,绩效目标和考核指标明确,具备可操作性。
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述
(二)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三)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四)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五)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六)项目组主要成员信息;
(七)科技成果共享方案。
第二十八条项目经费开支和预算编制按《试行办法》要求执行。
第五章项目实施及其预算执行
第二十九条实行项目专家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与中国气象局签订项目任务书,签订后由第一承担单位监督组织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中国气象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动,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项目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三)项目负责人调动单位、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
(四)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三十一条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中国气象局核准后执行。必要时,中国气象局可根据实施情况及专家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需要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中国气象局核查备案。
第三十三条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问题按照《试行办法》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气象行业专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中国气象局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研开发。气象行业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气象行业专项实施中所需的仪器设备应当尽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气象行业专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并按照中国气象局的要求及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
第六章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六条中国气象局结合《试行办法》就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的要求,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制度和项目成果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中国气象局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验收和绩效考评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规模调整以及未来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滚动执行项目应在每年第四季度,按照项目任务书和年度实施协议,撰写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提交财务支出明细,拟定下年度实施方案。中国气象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报告和方案进行评估。未通过评估的,视情况调整下年度经费额度,情节严重的将中止项目执行并做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中国气象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
中国气象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有关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的具体要求,参见《试行办法》。
第四十条财务验收完成后,中国气象局组织业务验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如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可向中国气象局书面申请进行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提交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提交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二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中国气象局,由中国气象局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项目验收结论由中国气象局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不按照规定及时上缴结余经费的,中国气象局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中国气象局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
第四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社会公开,取消其承担或参与气象行业专项的资格。
第八章附则
如何做好新时期农村的气象服务,应先从提高认识入手。在农村气象服务中,农村气象服务和现代信息技术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是2项同样重要的工作。农村气象服务要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和依托,因为没有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就谈不上优良的气象服务。
1.1转变认识,贴近三农,提升气象服务水平
在农村气象服务的传统认识中,经常把“天气预报”混同于“气象服务”,事实上,天气预报是气象业务,把预报当作服务的错误认识会导致气象部门放弃了“农村气象服务”的研究,还会产生重技术轻服务、重硬件轻软件的思想。气象服务是对农村用户需求的满足,农村气象服务不仅要满足农村用户的需求,还要挖掘其需求,洞察其潜在需求,更要洞悉隐藏在农村用户需求后面的思想、渴望和动因。气象服务是气象服务者将特有的业务服务产品与现代信息技术、现代通信技术和现代信息服务技术相结合,形成为用户服务的解决方案。农村气象服务是现代信息通信技术、气象业务和农村用户需求三者的密切结合。气象部门要把农村用户的需求变为气象服务者的思想,气象信息服务的技术、手段和产品,也要紧跟通信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
1.2坚持气象信息品牌,坚持服务的主动权不动摇
气象信息品牌是气象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气象面向社会的服务,更多地体现在信息服务方面。综合气象信息平台是面向社会大众最直接、最实时的服务窗口,只有在综合气象信息平台的支撑下,才能展现气象信息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展现气象文化的魅力。气象事业是一项基础性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气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坚持气象信息服务的主动性,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气象信息权的专属特性;二是气象信息服务手段的全面保证;三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和突发临时性的应急需要;四是气象基本业务发展的需要。
1.3从发展“文化”的高度,推进气象信息服务的品牌建设
将气象信息服务提高到发展“文化”的高度来认识。现在,气象信息服务以一种文化的方式根植于社会,气象服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构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又为气象服务和气象防灾减灾注入了新的、实质性的内容,给气象文化的发展提出了长期而充满活力的发展诉求。进行气象文化的品牌建设,必须坚持以公益服务为出发点,坚持以技术发展和社会需求为先导。对于气象文化的发展,应该是技术上的“百花齐放”和需求上的“百家争鸣”,即技术上的不断改进、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和服务模式的不断创新。气象工作者只有充分把握现代通信和信息服务技术的发展,实时认识社会大众对气象信息服务的客观需求,才能更好地促进气象服务文化的发展。
2现代信息技术在农村气象服务中应用的方案
2.1建立气象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将建立在现代通信网络和技术之上的服务手段同现有农村气象防灾减灾自身特点相结合,建立气象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是做好农村气象服务的必由之路。气象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包括:语音、短信、WAP、彩信、3G多媒体、网站、电视、大屏幕等媒体,建立以省为基本服务网络单元、以地区或县为基本服务平台单元,基于公益性和防灾减灾服务的信息服务平台,解决统一、协调、全面的基于信息的服务出口和公众信息的入口问题。在完善平台建设基础李芬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村气象服务中的应用上,着重建立气象服务评价体系和用户气象情报报告及信息反馈体系。充分利用各种服务手段的性能和优势,建立互为补充、互为促进、各有侧重、和谐发展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2.2前瞻性地跟进通信运营商的服务技术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气象信息服务要求越来越高,只有与时俱进、前瞻性地发展气象信息的服务技术和服务方式,才能满足人们随时了解最新气象信息的需求。信息表述的多媒体形式,是现代信息服务发展的潮流,3G时代的到来,将使网络带宽和终端环境发生根本性的改善,手机可获得的带宽成倍增长。现在,在3G平台上糅和了视频、音频和文字,这为构筑全方位的气象信息服务创造了条件。WAP是未来数据业务的主流,其本身具有传输量大、支持多媒体和复杂交互的特性,可以很方便地对气象信息服务进行一系列的整合,手机用户能将互联网中大量的信息及各种各样的业务引入到移动终端,如天气预报、资料查询、信息定制等。今后几大运营商的技术发展方向,将主导气象信息服务的发展。只有紧跟通信技术的发展,才能保证气象信息服务跟得上人们不断发展的需求。
2.3不断丰富气象服务的主题、模式和手段
(1)气象短信服务发展中,我们已经认识到气象短信隐含的“媒体”作用,利用这种“媒体”资源,就可为更多的公益性信息提供服务。(2)“音信互动”技术带来语音和文字的互为补充和信息广泛传播的途径,为做大做强气象信息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3)“语音互动场景”技术为声讯平台提供了交互环境和信息交流的技术支持,为气象信息语音服务提供了良好服务的拓展空间。(4)语音、短信、WAP、彩信、WEB等不同服务手段之间互为补充的气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设计技术,大大增强了气象信息服务发展的生命力。(5)语音合成技术(TTS)在气象信息服务中的应用,拓宽、深化了服务的内容,为各种专业服务、特色服务提供了技术基础。(6)3G技术的应用,让手机走向了多媒体时代,WAP服务将使用户更加方便地了解到专业的气象信息。气象要素还设定告警通知,量身定做个性化服务。未来的气象服务不能局限于单一内容或单一服务手段上,不断丰富气象信息服务主题、服务模式、推广模式、服务手段和服务技术,提高社会大众的参与度,是目前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2.4利用气象信息平台资源,为基本业务提供支持
综合气象信息平台可为提高基本业务水平服务。现代通信媒介的移动性、普及性,气象信息平台用户的广泛性,构成了为气象工作提供实时信息的潜在资源。如实时提供天气实况、灾情报告、用户信息报告等,这些信息可为天气预报的精细化提供帮助,平台也可为气象业务的数据传输、设备监控服务。利用气象信息平台进行用户需求调研,建立具有广泛基础和健全完善的气象服务评价体系长效机制;信息服务平台用户广泛,收集的评价意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评价结果有利于充分了解百姓的需求和业务服务的发展方向。
2.5气象信息平台是气象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
面向业务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是气象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是面向防灾减灾应用的实时处理平台,也可认为是气象防灾减灾的一个综合性应用终端。该终端包含:日常数据处理和验证工作;人工坐席中的气象情报信息分析处理工作;面向各种信息服务平台的气象服务信息更新工作;面向正常渠道的预报产品工作;各种预案的设定和各种天气灾害的自动监控;灾害性天气过程处理流程执行;防灾减灾流程的启动。
2.6利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灾情报告和实时信息反馈机制
充分利用公众的实时气象情报,结合气象业务数据的预报技术手段,有效解决临近预报或预报惯性问题,无疑是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一种有效途径。(1)建立气象灾情收集热线电话和灾情报告志愿者队伍,可主动、迅速获取准确气象情报或灾害报告;(2)对于收集到的灾情信息进行接收、预处理,经分类、格式化、标准化后存入各类相应的数据库,构成了整个防灾减灾系统的信息支撑层。
2.7利用信息服务平台,为气象预警服务
气象信息平台可作为防灾减灾信息的平台。该平台的功能是:(1)支持突发大容量信息服务能力、气象灾害发生的突然性,导致用户需求的异常峰值,这要求平台具有支持大容量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2)满足用户自发的服务需求、支持突发大容量下向用户主动服务的能力;(3)一定范围内用户能够同时获取信息,构成灾情预警信息的通信网络;(4)基于不同服务的分类机制和快速应急机制,为防灾减灾中的信息传递提供有效支持。
2.8利用气象信息平台,为业务现代化服务
利用气象信息平台,为业务现代化和提高工作效率服务。(1)根据资料分析系统,判断预警的时间、地域和对象,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发给用户,形成面向不同需求的报表、文件、网页等,进入整个防灾减灾的执行控制过程;(2)对于各种重要信息可在GIS进行实况显示,对气象部门的各种资源的地理位置及属性进行分类显示,如:各种天气灾害预警的设置、管理、自动触发机制和预案启动后的执行过程等,包括实现方法、达到的效果、带来的效益等。
2.9利用气象信息平台,为各行各业服务
现代通信技术和信息服务手段,为各行各业的服务现代化提供了新的思路。如为业务工作提供自动化服务(自动传真、自动呼叫、自动通知、人性化服务等),为业务工作按时、有序开展服务(任务指派通知、任务催办或督办、统一消息服务等)等,都可以通过气象信息平台得以良好解决。这种主动的外呼服务,可以产生一系列的互动服务,具有极大的增值服务发展空间,如叫早、催缴等。
2.10利用气象信息平台,实现面向全社会的应用
利用气象信息平台,实现跨行业、跨部门和面向全社会的应用。如:交通信息服务、为学校提供信息服务、水文信息服务、潮汐信息服务、公益性信息服务等;VSP技术以气象信息平台为基础,可为各行各业用户建立自己的语音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解决方案;面向各行各业用户的服务督查机制;面向各行各业用户的互动体验和服务推广机制等;开拓面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信息服务,使平台成为地方政府面向社会的信息服务中心。
2.11大屏幕系统
对于重大天气过程的分析决策,使用大屏幕系统,具有展示的内容丰富、综合分析决策方便、允许参与决策的人多等功效。
2.12GIS地理信息系统
可将GIS技术应用到气象信息服务领域,逐步建立基于GIS的防灾减灾体系。防灾减灾决策支持系统的基石是各类海量信息,包括空间地理信息以及属性信息,通过GIS技术可直观形象地管理和查询;并可对地理空间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使结果能更形象直观地表达;GIS技术特有的网络分析、空间分析等功能与数据挖掘技术相结合,可为防灾减灾决策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2.13通过人工坐席,开展互动和奖励机制
语音平台不应仅作为声讯平台,更应作为一种有效的服务手段,如:提供短信发送、短信定制点播以及热线、彩信的定制点播和其他新服务开展的有效工具。结合气象业务发展需要,开展有奖服务等。通过坐席平台,将对服务平台的日常维护、用户服务以及日常管理集中化、流程化、规范化,确保气象信息服务开展的低成本和稳定性。
3结语
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农村气象服务能力,应着重做好几方面的工作。
(1)做好天气预报是信息、信息情报收集、跟进服务和灾后评估4个环节工作的前提;提升农村气象服务能力,需要先进的气象技术和设备,但要为农村用户提供卓越的服务,还须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和对农村用户需求的把握,要前瞻性地为农村用户的潜在需求提供服务。
(2)只有充分利用语音、WAP、彩信、3G多媒体、网站、电视等各种媒体的优势,将气象业务与信息技术结合,形成具有全方位反馈机制的性能互补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才能使气象信息迅速传播和及时收集。
(3)要建立以省为基本服务网络单元、以地区或县为基本服务平台单元,构造以服务为主题的防灾减灾服务网络,才能符合天气灾害地域性和区域性的特征,有利于对暴雨、洪涝、干旱等气象灾害的监测、诊断和预测预报。
(4)提升农村气象服务能力的技术是一种复合型的现代科学技术,体现了先进的通信技术与气象业务的结合,先进的气象科技与不断发展的农村用户需求的结合,防灾减灾工作中避害与趋利的结合,气象服务与气象业务的结合。
一、从气象角度,及时汇报干旱情况
我局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的抗旱救灾工作,2月4日,我局领导参加了全县抗旱救灾会议,并在会上作了题为《××县干旱情况分析》的报告,详细阐述了2009年干旱情成因、各月降雨量情况、干旱造成的经济损失及2010年后期的气候预测,为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
二、局领导赴灾区视察,及时了解灾情
一是2月8日我局领导陪同州委、州政府抗旱救灾工作指导组、县委、县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领导到南沙镇呼山移民开发区实地视察呼山甘蔗受灾情况;二是2月23日至25日我局领导陪同政协及有关部门领导前往南沙(呼山)、嘎娘、上新城、小新街、逢春岭、大坪六个乡镇视察库塘蓄水和干旱情况,并在视察工作汇报会上作了题为《××县2009年降雨情况及2010年气候趋势预测》的报告。两次实地视察,既了解了灾区实际受灾情况,使我局能更好地开展抗旱气象服务工作;又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了干旱发展态势,以便科学决策。
三、抓住有利天气过程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自去年我县出现干旱以来,我局已多次开展了人工增雨作业,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就今年以来,我局1月26日、2月18日也实施了人工增雨作业,全县大部分乡镇降中到大雨。现在看来,人工增雨作业不失为一个能有效缓解旱情的方法。我局还将根据天气情况,抓住有利天气过程继续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并且我局正积极筹建、努力增加和完善人工增雨设备(请示政府增设增雨作业车载小型雷达和一辆增雨作业车),更加科学地实施人影作业,努力提高人工增雨作业效益。
四、努力拓宽气象信息渠道
准备用2至3年的时间完成全县14个乡镇134个行政村及4个社区的农村气象综合信息服务系统(电子显示屏)建设,拓宽气象信息渠道,改变气象信息利用率不高的现状。去年9月,我局已完成了全县14个乡镇和政府大院电子显示屏的安装、调试,并正式投入使用。显示屏投入使用至今,运行良好,极大地提高了气象信息的时效性,扩展了气象信息的覆盖面。今年我局将在全县建立至少30个气象综合信息服务系统示范行政村,并逐步完成全县行政村、社区的信息服务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使人民群众能及时地了解天气情况,避免或降低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近日,我局正在南沙镇菱角塘村委会、排沙村委会安装并调试电子显示屏。
【关键词】气象短信;数据库;气象灾害预警;应用;发展
短信模块作为一种无线通讯技术,在信息、信息监控、双向互动等领域,有着传输稳定、成本低廉、易于扩展等特点,应用十分广泛。应用短信模块(短信猫)、数据库技术和XML技术等,实现了气象预警信息互动系统主要功能。以下就气象预警互动系统中短信数据库技术的应用进行了分析,讨论了短信模块技术和数据库技术在气象预警领域的应用,旨在提高短信数据库在气象预警互动系统中的现实功能,为人们提供气象服务。
一、气象短信业务优势
短信是手机终端服务中除语音通话外最基本、最常用的服务,气象部门服务中心通过与电信运营商合作开展基于手机短消息的气象预报信息服务,已成为当前气象信息服务中最主要、最快捷、覆盖面最广的传播方式之一,其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威性和时效性。气象短信内容由气象部门直接提供,并直接面对客户,保证了气象信息的权威性,避免出现延时、错误的转述预报而失去气象信息真实性;遇到突发性灾害天气发生,气象短信可迅速高效地进行传递,时间可提前至前1小时甚至几分钟,确保用户无论是在本地还是外地都能第一时间接收到最新气象信息,充分发挥了手机短信的时效性。
2、专业性和实用性。气象短信内容丰富多彩,可满足不同用户的不同需求,短期天气预报及中长期天气预报预测、天气实况等专业,还可在基本天气信息基础上增添生活指数预报,如紫外线指数、晨练指数、舒适度、出行及穿衣指南等实用性气象信息;气象短信定制方便、费用低,适应人群广,还可免费获得节假日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预报及防范建议等。
3、灵活性和多样性。气象短信的不会受到时间和空间限制,可采取定时或根据天气变化随时紧急,用户接收信息同样不受时间和地点影响,且信息覆盖面广;作为预警信号的重要渠道,成为突发事件的有效传递手段,是领导及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指挥调度和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的信息保证,可实现群组及用户转发的多样性,方便、快捷,节省了人力和物力。
二、气象短信系统的概述
1、气象信息员信息数据库。按应急联系人、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类别,对气象灾害预警对象进行分区域、分级别管理。支持指定格式的Excel信息表的导入功能,实现录入、查询、统计和信息维护、日志管理等功能。
2、信息。利用短信模块实现气象信息快速和传递,为气象信息员及时提供气象预警信息,对下行信息进行查询、统计。
3、信息上报。气象信息员通过手机短信规定格式上报灾情。气象部门对信息员上报的灾情调查信息,可进行统计、查询,完成上报信息审核、转发、审签、导出等操作。
4、信息交互。以手机短信形式气象信息员工作动态、气象科普、灾害防御、政策法规等工作信息。通过定期下发短信对气象信息员开展气象科普知识和防灾减灾技能知识培训。
三、短信模块技术应用及编码
1、短信通讯接口。短信模块俗称短信猫,是一种内嵌GSM无线通信模块的工业级MODEM,插入移动运营商的手机SIM卡,可以与移动运营商的短信中心建立无线连接[3]。在该系统开发中,短信模块通过串口RS232与计算机连接,基于WINDOWS系统开发,采用底层API串口通讯技术与标准 的GSM AT指令集,达到当前信号检测、短信单发或群发以及新信息的接收、通讯录操作等功能。开发语言采用C/C++、开发环境VC++,系统数据库采用Access 2003。建立一个以短信模块收发为基础的信息平台,从而实现气象部门和气象信息员的双向互动。
2、GSM AT指令支持。首先连接设备,将设备接入电脑,安装设备驱动。运行该系统,打开指定串口。向串口发送AT指令,判断串口是否可以正常操作。如果设备连接成功,程序将自动检测SIM卡及当前信号强度,自动下载SIM卡信息。初始化设备,使用AT+CPIN指令检测SIM卡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则系统继续下一步操作,否则提示无SIM卡,并自动关闭串口。信号检测,通过发送AT+CSQ来检测当前设备的信号强度。设备信号强度范围为:1-31,如果返回99表示无信号,31表示信号最好。下载SIM卡信息,同样需要设置短信存储类型,指令为AT+CPMS=“SM”。设置成功后,将自动下载SIM卡信息并同时保存至该系统“收件箱”(SMS_Inbox)表中。
3、短信操作。发送短信AT指令:在发送短信之前,确定使用PDU模式发送,设置指令为:AT+CMGF=0。设置成功之后再发送短信,指令为:AT+CMGS。信息接收:开启一个线程,在设备初始化成功之后,线程将启动。并时时向串口发送AT+CMGL=0来检测串口是否有新信息到达。信息群发:定义一个存储当前要发送短信的联系人的Vector容器。使用FOR循环发送:如果一条信息发送成功则自动保存在“已发件箱”(SMS_Sendbox)表中。如果发送失败则保存至“未发件箱”(SMS_Outbox)表中。信息删除:支持对短信的删除,使用AT+CMGD=信息索引;如果发送成功,则返回OK。
4、XML语言应用。系统开发中,大量使用了XML可扩展标记语言 (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 XML) ,对天气预报、工作动态、气象科普、防灾减灾知识等短信息模板进行结构性的数据标记和定义。
四、气象短信应用的意义及其发展趋势
该系统通过短信模块技术、数据库技术和XML技术的共同使用,为气象部门和气象信息员搭建了畅通、有效的信息交互平台,满足了气象预警短信全网发送的需求,提高了发送能力。气象信息员信息数据库结构完整、数据管理规范。短信下发、上报、转发、审核等功能非常实用,在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基础上,丰富了气象服务内容,扩充了气象信息员管理职能,便于各级政府和气象部门及时了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果,采取防灾抗灾对策,促进气象应急管理工作向基层延伸。
通过对该系统开展业务应用检验,在暴雨、干旱、雷电冰雹大风等灾害过程中,为气象信息员免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基层气象信息员通过手机短信向预警互动平台报告灾情及时,受灾情况描述正确,为指导抗灾救灾提供了重要决策依据。
今后,要进一步提高信息发送速率,引进第三方短信平台和地理信息技术,建立可视化的预警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网、精准”,全面发挥气象信息员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基层气象防灾减灾能力。
结束语
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手机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其接收信息的方式也相应增多,气象服务中心应加强短信新形式的研究开发,如彩信功能、语音短信功能、添加图片、铃声、背景音乐等形式,从而增强气象短信内容的可观赏性、趣味性及时尚气息,发展更多的用户参与使用手机短信业务平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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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大成,贾海燕.手机短信收发的AT指令控制[J].信息工程大学学报,2004
西安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条 为了规范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根据大气雷电环境、地理地质条件等参数,对防护对象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后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为防雷工程设计提供依据的专业技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长安区、临潼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安监、民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民政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建立雷电灾害基础数据库,编制雷电灾害风险区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在防雷装置设计前,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国家、省和本市确定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和重点文物保护工程;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和易燃物品生产、输送、储存工程;
(三)高度超过50米或者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者群体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的建(构)筑物;20层(不含20层)以上居住建筑;
(四)大型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商场和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其他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防雷减灾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九条 评估机构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资料或者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
第十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概况;
(二)评估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
(三)评估所用数据代表性、可靠性说明;
(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雷电环境分析;
(五)雷电灾害风险性分析,极端雷击事件出现概率;
(六)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措施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可以采取书面评审或者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
长安区、临潼区及市辖县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由所在地区县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后方可使用。经评审通过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防雷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依据。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防雷设计审核申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和评估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而拒不评估的,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并限期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1日起施行。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分类1、项目预评估是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规划的建筑物参数、选址、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分布,结合当地的雷电资料、现场的勘察情况,对雷电灾害的风险量进行计算分析,给出选址、功能布局、重要设备的布设、防雷类别及措施、风险管理、应急方案等建议,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核准、总平规划等提供防雷科学依据。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是指对雷电灾害进行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雷知识宣传教育,以及采用防雷装置,避免或者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管理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防雷工作。
第四条防雷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并及时组织实施防雷应急预案和农村雷电灾害多发区的防雷措施,提高防雷能力。
第六条鼓励开展防雷科学技术和防雷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对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科普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定期开展公益性防雷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防雷意识。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地方群众性的防雷知识宣传教育。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防雷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建立并完善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工作规范,组织城乡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及时向社会雷电预警预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雷电预警预报。
第九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重要的导航场所和设施;
(三)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
(四)重要储备物资的库储场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场所和设施,根据防雷安全的需要,可以安装防雷装置。
第十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建设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定权限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必须执行国家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防雷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出具审核意见。
未经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方案,应当重新报审。
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四条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根据施工进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跟踪检测。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对隐蔽工程逐项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验收。其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申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防雷装置同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工作,出具验收结论,并建立验收档案。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七条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在检测中发现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委托防雷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随意变动防雷装置。
第十九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防雷产品。
第二十条遭受雷电灾害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情况的调查和鉴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时报告雷电灾情。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发放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对防雷装置设计进行审核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对防雷装置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有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拒绝接受法定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依法实施的检测,或者擅自变动、损毁防雷装置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以及超出资质范围开展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撤销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