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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责任的理解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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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责任的理解

第1篇:对社会责任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行为 心理契约 期望

一、引言

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被认为是能够带来长期投资回报的营销行为,是消费者决策时的重要参考信息。近年来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营销的研究基本认同这样一个观点,即只要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能够让消费者满意,则该行为便会起到积极的营销效果。

然而用期望论或满意论来解释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滞待反应与过激反应时显得缺乏效力。有关消费者满意度的研究很少认为满意不会带来显著绩效提升,也未证实不满意会导致消费者的集体过激行为。所以,为了更好地理解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营销的滞待反应与过激反应,本文将基于心理契约的视角来探讨消费者在感知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时的深层心理机制,从而为营销者提供更精确的理论指导。

二、企业社会责任行为

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是一种与社会性责任或利益群体责任相关的形象体现与行为表现,这种行为大体上包括了履行社区义务、关照员工、环保、维护人权、产品安全等诸多方面行为。通过策划可行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方案,企业能够通过开展企业社会责任实践项目来改善企业市值、提升同投资者的关系、增进雇员或潜在雇员对企业的认同感、加深同政府及社会机构的关系以及改善消费者对企业的产品态度与购买意愿等,从而达到各个层次上的营销目的。有效的企业社会责任营销对企业提升短期收益和战略绩效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而消费者也常常倾向于通过“用脚投票”以及口碑传播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发展。

但企业社会责任营销的效果呈现出较高的不一致性,几乎所有的研究在解释企业社会责任营销的效果不一致性时都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营销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消费者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期望的高低与企业履行责任的力度的匹配性。

三、消费者心理契约

心理契约在营销学领域用于解释与消费者信任、期望、满意有关的消费者行为。在消费行为学文献中,心理契约被定义为消费者对与企业之间相互义务的感知。从层次上看,心理契约被分为交易型契约与关系型契约两大类,前者是建立在经济利益交换基础之上,而后者则涉及物质回报以外的无形因素并更多地体现为隐含的和主观的理解,二者通常同时存在于个体的心理契约之中。心理契约与期望存在本质的区别:心理契约是一种对正式或隐性承诺的感知,它必须是在双方存在交易行为或情感关系时才会产生,而期望则更具主观倾向,不须主体与对象有任何关系即可产生;另一方面,心理契约的违反必将导致持续强烈反应,而期望的未达成则并不总是造成强烈反响。

四、心理契约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营销

消费者在与企业构建交易关系与情感关系的同时,便产生了心理契约,而不仅仅是某种形式的期望。这种心理契约反映了消费者所认为的社会整体对企业进行的经济与非经济利益投入,以及企业必须对此作出的回报。心理契约一方面激发了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期望并使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成为一个维持企业形象的保健因素,即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是隐性契约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履行契约;另一方面表明如果企业进行的社会责任行为没有满足消费者的期望,则不仅仅会因期望与结果不一致而导致的负面情绪,而且会被消费者认作是对交易契约和关系契约的违背,严重破坏消费者对企业形象与声誉的正面感知,引致消费者的强烈负面反应。所以,从心理契约的视角来看企业社会责任营销,就更能理解为何消费者不能在企业社会责任营销的感染下产生显著积极的正面反应,以及为何当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让消费者不满时会引致强烈反感与抵制。

五、对管理实践的启示

本文在前人基础上,进一步认为企业需要通过管理消费者的心理契约来促进责任营销的发展并减小责任营销失败的风险。具体措施为,企业在强调自身的社会地位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进行细水长流式的公益营销,而不能指望依靠赈灾捐款来达到品牌建设的目的。细水长流式的社会责任营销可以持续地同消费者保持互动,适时修正心理契约的内容与程度,从而提升企业社会责任营销的效力与效率,并且缓解甚至避免因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程度不满而导致的破坏效应。

参考文献:

[1] 黄敏学李小玲朱华伟:企业被逼捐现象的剖析:是大众无理还是企业无良[J]. 管理世界,2008,(10):115-126.

[2] 常亚平阎俊方琪: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产品价格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研究[J]. 管理学报,2008,5(1):110-117.

[3] F. Claes, T.R Roland, G.D Marnik. The Effect of Customer Satisfaction on Consumer Spending Growth[J]. Journal of Marketing,2010, 47(1):28-35

第2篇:对社会责任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法学基础责任主体弱势群体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活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随着立法活动的推进,伴随着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的不断勃兴,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中国农民的组织建设问题,特别是农村市场主体的建设问题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市场主体的新兴力量,并将逐步成为农村市场主体的主体力量。它较好地解决了户营经济走向市场问题,成为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进行不对等交易状况的重要组织体,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稳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主体力量,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载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破解“三农”难题方面正发挥着一种独特经济组织形式的巨大作用。研究中,我们发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相关制度安排中存在很多契合点,需要我们加以明辨、利用和规范,以更好地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组织作用,从而使正在进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相关制度安排更加具有科学性、前瞻性、指导性和适应性。

一、必要的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再认识

现实生活中,人们大都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了解不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先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责任进行相应的诠释,以便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进而展开相关研究。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涵的把握

目前,学术界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不同的理解。狭义理解的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各种类型的专业农业合作社,是同类产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起来,维护和发展成员利益,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最广义的理解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社。广义理解的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除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各类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上述三种不同的理解看,都存在明显的不足:狭义理解的有过窄、不准确之嫌;最广义理解的则界定过于宽泛,将乡镇村经济组织等不属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包括进来,显然是错误的;广义理解的亦有同最广义理解的一样的错误。笔者认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是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正在进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中的最基础性工作之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与立法中相关制度安排的契合问题研究,仍需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概念的明确开始。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界定,首先,要明确其实质应是合作社,定义要明确合作组织的特点。实践中可借鉴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Co-operativeAlliance,简称ICA)和2002年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简称ILO)对合作社的定义。其次,要考虑其经济性。很显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经济合作组织,而非政治合作组织,更非文化合作组织。其经济性特征决定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再次,界定其定义时要把握其“约定共营合作经济”、“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和“民有、民管、民享”的组织原则等特征。最后,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趋势。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尝试着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如下定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实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则为其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有五:一是一个合作组织;二是一个经济合作组织;三是依法自愿联合,体现平等和退社自由;四是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五是实行民有、民管、民享的组织原则。

(二)企业社会责任界定的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有人称作“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最早产生于上世纪的德国和美国。早在1920年,企业社会责任开始被德国公司法学者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以盈利为目的、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使命的传统企业理论的修正与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理论支撑主要是基于企业公民(corporatecitizenship)说、相关利益人(stakeholder)理论等主要理论观点,其概念是根据企业和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在政府权威日益衰弱、社会自主治理程度越来越高的现代社会,必然要求社会各个部分都相应地承担各自在社会治理和社会和谐运行中的责任。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学术界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其一是“二元最大利益说”。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且还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其二是“特定社会义务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其三是“法律责任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及其机关的成员在做出经营决策以及在经营活动中所负有的不威胁、不侵犯社会利益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而向社会公众承担的第二性义务,并以不利后果为表现。其四是“维护并增进社会利益义务说”。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等等学说在从某些层面勾画出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同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如“二元最大利益说”在对传统股东至上主义观念进行修正的同时,过于强化了企业对社会的责任,这必将会导致企业发展动力的匮乏和发展目标的盲失,从而反过来实现不了对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的增进,更不用说是可持续增进了。“特定社会义务说”看似有道理,但定义中“社会义务”涵义的宽泛和“某方面”界定的模糊使得定义空泛而无用。“法律责任说”则抹杀了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差异性,使社会责任法律化的步伐超越了历史发展的阶段性,从而走入“真理向前迈进一步就会成为谬误”的泥潭。“社会利益义务说”尽管看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但其“维护并增进社会利益义务”的界定仍属空泛。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要准确地对企业社会责任下一个定义是相当困难的。企业社会责任应是一个既具有相对固定内涵,又处在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的,不能随便下定义,也许下不了确切定义的发展性概念,是一个富有张力的概念,其内涵和边界必将随着社会向前发展而发展。学术同仁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每一次界定,都是在为接近其概念内涵的真理而努力。

(三)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理解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无疑是重要的,但把握其性质更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就企业社会责任性质而言,从形式角度看,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独立责任说,把社会责任理解为经济和法律责任以外的一种责任。独立责任说承认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之外还存在对立的一面责任——社会责任。独立责任说较好地展现了针对传统企业责任观点的不足而提出用新责任弥补其不足的现实构想,较好地体现了企业责任在不断发展的历史发展观。正如乔治•斯蒂纳(GeorgeA•StEiner)和约翰•斯蒂纳(JohnF•StEIner)在《企业、政府与社会》一书中所说:“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是在与传统经济观念相对抗的过程中缓慢发展起来的。这两种观念之间的紧张状态并没有停止,它还会继续下去。”[9]在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初期,独立责任说对唤起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无疑是重要的、有作用的。随着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独立责任说唤起人们注意的必要性开始下降,社会责任中如何促进企业切实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促进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正逐步上升为更重要的主题。独立责任说的最大缺陷是不能系统完整地理解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割裂开来看问题。表现为从内容上将经济责任与其他责任对立起来,从对象上把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相分离并可能走向对立(独立责任认为:经济责任的对象是企业股东,社会责任的对象是企业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二是混合责任说,把社会责任理解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各种责任的混合体。混合责任说认为社会责任只是相对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其责任本质仍分别属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如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经济责任,相对于企业而言是经济责任,相对与企业组织组成的社会而言就成了社会责任。混合责任说的严重不足是明显的,将社会责任看作是对象置换与内容相加,其本身就否定了人们对社会责任理论的智慧创造,使人感到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是连“新瓶装老酒”还不如的“旧盆装老酒”。三是独立责任说,把社会责任视为企业对社会承担的全面的综合责任。该学说最有代表性的观点由阿基?B?卡罗(ArchieBCarroll)提出。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的期望。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用三个同心责任圈来说明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即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从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综合责任说的形象说明。它认为:在三个同心责任圈中,最里圈是企业明确的有效履行经济职能的基本责任;中间一圈是企业在执行这种经济职能时对社会价值和优先权的变化能够承担的一个持积极态度的责任;最外圈是新出现的还不明确的企业责任。综合责任说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认知社会责任的思路。事实上,其与独立责任说的差别只是在形式上,它仍然没有回答“社会责任是什么”的本质问题。

就企业社会责任性质而言,从内容本质角度看,概括起来亦有三种主要观点:一新是法律责任说;二是新道德责任说;三是公益责任说。从现阶段来看,将社会责任本质定义于法律责任显然是有失偏颇的。不管是旧法律责任也好,还是新法律责任也好,法理学的社会责任应有其本质的内核,与法律责任应有本质的区别,其与法律责任内核的融合尚欠社会历史发展的基础条件。新道德责任说似乎满足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客观现实,但其没有看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世界各国纷纷有加快对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趋势。如果我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本质把握时,没有看到这一点,也终将决定其所得结论是短命的,乃至是错误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在建立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社会时,用道德、法律、市场机制规范企业行为的必然结果,是“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法学理念平衡发展的结果,是法律对利益机制进行平衡协调与平衡公平与效率价值实现的结果。企业单纯在守法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已无法实现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社会,已被无数事实所证明。市场机制的缺陷、道德自律性的不足、法律本身的局限,使得全面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社会给出超越传统责任的新责任安排。公益责任是否是一种新的责任安排呢?我们尚需进一步的研究。笔者认为,就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现实性来看,企业作为“企业公民”、作为社会有机体的一分子,在谋求自身有机体生存发展的同时,履行为建立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社会而协助政府、社会解决社会问题或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改善社会的责任,确应是一种企业责任发展的正确选择。

二、有益的探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和责任主体分析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分析,学者们均投入了一定的精力。企业不仅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而且是具有法人人格的重要的法主体,是承载伦理义务的伦理主体。就企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社会学基础、法学基础和伦理学基础等不同方面,学者们展开了颇有见底的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结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对其社会责任的主要理论基础作必要的探讨。

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集中地反映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学特征和表现上。与企业不同的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因而,可以说它不是典型的经济实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现的是农民成员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的“社员的集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为农民成员谋取利益,但又不直接作为经济利益的承担者,更多地是以一个体现成员利益的媒介存在,对于农民成员而言,其利益的实现体现一定的财产权益的获得,但更多地表现为成员从组织中获得服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现出合作经济的特征,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一个“穷人的联合体。”从某些意义上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就是在为社会弱势者提供联合的组织体,通过这样的组织体运行,为成员提供与社会强势者进行平等对话的可能。1844年10月,世界上第一个比较规范的消费合作社——罗奇代尔“平等先锋社”(RochdallSocietyofEquitallePioneers)的诞生就是“穷人联合”的经典体现。由此看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特征与其社会责任存在很多的契合点。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法学基础

平衡协调利益。法是调整利益的,利益问题一直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利益问题,特别是利益矛盾和冲突问题是文明社会的制度焦点,是人类设立制度的原点问题。有了利益矛盾和冲突,人类社会就有了协调这种矛盾冲突的客观需要,社会随之建立起新的利益分配机制或新的社会制度规范。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每一个社会经济关系首先作为利益表现出来”,在历史的早期,个人利益被作为一种绝对利益而被法律自始至终地推崇和保护。亚当?斯密提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为人们追求个人利益提供了理论基础。亚当?斯密认为: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能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边沁也认为“社会是一个个人的总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只有每个人真正在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终也就达到了社会最大利益。”到了19世纪末期,随着人们对社会利益的关注,加上以庞德、耶林等为重要代表提出的社会利益理论的推动,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利益包括并高于个人利益”,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社会利益理论的崛起为法律或国家限制个人自由、干预个体行为创造了理论基础,个人利益的极度膨胀及过分追求导致的社会问题被人们越来越重视,制止纯粹利益取向的市场短期行为和机会主义已成为法律不能推卸的责任。社会利益观念的勃兴与企业责任的提出是一脉相承,其平衡协调个人与社会利益,将个体对利益的追求置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上进行评价,最后实现对个体利益可持续最大化追求,已成为社会责任发展和相关立法活动展开的基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强化的组织成员的合作自由与平等是平衡协调利益的现实写照和最好地运用。

平衡公平与效率。公平和效率都是法的基本价值。法律往往通过保证机会公平来实现公平,通过缩小贫富差距来实现公平;通过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来保证经济效率,通过解决市场失灵来提高效率;通过法律的可确定性,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降低成本,运用确定的科学方法来提高效率。从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产生起,公平原则就是架构合作组织一切制度的首要原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公平为生存基础,以追求公平为已任,不得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其对公平的追求体现对形式意义上和实际意义上的公平、组织内公平与组织外公平的合理追求。在强化公平价值的同时,作为一类合作经济组织仍希望通过对效率的提高为增加组织整体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作贡献,使合作经济组织在更广的空间、更长的时间里用更多的财富实现可持续均衡分配,从而真正实现公平。在我国,公平与效率本质是统一的,相互联系的,是一对相互矛盾,又相互适应的社会价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为实现公平程度的提高伴随效率的增加、效率的增加伴随着公平程度的提高提供了较好地组织体。公平与效率兼顾,促公平发展,促效率提高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安排的必然选择。

平衡协调“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理念。法理念的变化对社会组织的勃兴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从“个人本位”思想到“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兼顾的思想,是人类个体、组织、社会等关系进行科学思考和实践发展的结果。人们逐步认识到对个体自由的保护与实现的方法之一,就是对个人自由适当限制。个体让渡部分自由和权利给组织和社会,可以使个体在更好的环境、更广的空间里有更大、更好、更高的自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理念的要求,农民成员通过对个人部分权利转移给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合作经济组织与社会的协调与妥协,实现自身的利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些制度安排很好地体现了“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平衡兼顾问题,很好地解决了追求农民社员个人利益和公众福祉的平衡。

除此之外,国家职能观念的转变、正义与义务观念的拓展、社会伦理和社会学的发展等等都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承担提出了要求、提供了条件。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

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中,我们往往只注重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相对人问题中企业对谁承担责任的问题。由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不可能象债权债务关系那样有相对应的特定责任权利人,人们只能将企业社会的相对人先虚化为“社会”后,漠然地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社会整体”。责任相对人问题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中会经常遇到。笔者认为:与企业社会责任一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相对人应是与社会利益的享受主体一致,一般是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向相对的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承担责任。有人可能会认为,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仍是表现对社会责任相对人的虚化。笔者认为:人们之所以有如此看法,是源于社会责任本质的未确定性,源于还没有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法制化,没有建立使其承担起社会责任的法律机制。如果我们用法律规定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用法律赋予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监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承担社会责任的权利,明确谁来代表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确定了其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督的程序和救济的途径,那么我们就不会再感到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的虚化。

企业责任研究必须解决责任的归属问题。韩国商法学教授李哲松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是董事;国内学者则认为,董事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唯一主体,企业、控股股东等都应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笔者认为:国内学者的研究较为合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与企业有重大差异性的经济组织,其社会责任主体是谁呢?我们可以分三个层次来探讨:第一,具备法人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责任主体。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和称谓多种多样,如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企业、各种类型合作社、“公司+农户”、“经纪人+农户”等。事实上,这些称谓中有的属于农民兴办的企业,有的属于经营形式而非组织形式,有的属于供销社、信用合作社等特殊组织形式,他们均不是处于竞争弱势地位的法人型农民联合体。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看,该法重点规范的应是符合合作社特点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具有独立人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理应由其自身作为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如其以自己的财产利益、人格利益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第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责任主体。由于立法滞后,我国尚存在大量的非法人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其社会责任应由其开办者、管理者和农民组织成员承担相应责任。有必要说明的是:农民组织成员承担的责任应是有限责任,不能象合伙组织那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作为责任主体。这些人员未尽其职责,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违义务,应先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依前述内容承担责任;与此同时,由这些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理事、监事等未尽职责的成员应承担取消其职务等人身责任,特定条件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合理的归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

由于各个国家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不同,受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多因素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在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内容是不尽相同的,且随着历史的不断向前演绎企业社会责任处于不断的创新发展之中。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更体现出这样的特点。尽管如此,我们追寻世界上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脚步,结合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社会责任理论发展的实际,仍可以归结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最紧密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职工的社会责任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其社会价值的体现就在于对职工提供了就业机会,并承担部分对职工的福利、教育、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社会义务。可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尽社会责任时,最紧密的社会责任就是对合作经济组织职工的责任。职工与合作经济组织有着直接利益关系,职工利益理应得到优先保护。就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而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职工应尽的社会责任主要有:(1)建立健全职工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活动的各项制度,使职工在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中有一定的话语权。不能因为是合作经济组织而忽视职工作为生产经营管理主体作用的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为最活跃的生产要素——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创造条件。(2)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和奖金,并随社会发展不断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水平。(3)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不断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积极预防职业病,不断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和能力。(4)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培育良好组织文化,尊重职工,努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最普遍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享有者,其权益的维护应是社会永恒的主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农产品或服务,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其影响远远大于工业产品。如假种子会使农民颗粒无收,假化肥会使农作物生长困难、土地肥力下降,进而影响环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最优先的考量就是为其提供优质的农产品或满意的社会服务,通过提供这样的产品或服务,直接或间接保护消费者。与此同时,还不得欺诈消费者,不得谋取暴利,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务等。

(三)最直接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投资者和债权人的社会责任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而言,投资者和债权人是与其有着最直接联系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就投资者而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劳动结合为主的经济组织,体现很好的人合性,其投资者的数量和份额受到很大是限制。不过,我们应该看到各种农业股份合作制组织的产生,使合作经济组织从经典走向现代。资金的介入使缺资金的农村有了新的资金支持,极大地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投资者的重视,必将成为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合作组织对投资者的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让投资者享有应有的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权利,实现“合作民主”,为其行使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一方面尽其忠实和努力的职责,为投资者尽可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保证合作经济组织资产保值与增值,确保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利益。当然,我们应看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劳动结合为主的特点决定了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应受到限制。

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债权人而言,合作经济组织应尽可能做一个“信用人”。其对债权人应尽的社会责任有:及时准确地向债权人通报组织信息,做到不编造、不隐瞒;诚实守信,不滥用组织人格,按期主动偿还债务,使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为债权人提供借贷安全保证。保证债权人的利息实现,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债权人承担社会责任的最高表现,是稳定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信用农村社会的需要,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尽的社会义务。

(四)最重要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社会的社会责任

合理承担社会运行成本是所有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是承担社会责任最重要的内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社会中基本组织形式和基础层次,理应将其作为最重要的社会责任内容。对社会的社会责任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环境及社区可持续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慈善事业,乃至对作为社会组织管理者的政府所应尽的责任。

环境问题是关系到所有人利益的问题,是关系到全人类发展的大事,需要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付诸行动。为了防止环境恶化,使人类平等地享有优良环境带来的好处,人类就应摒弃人类中心主义,强化生态良知,恪尽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现实生活中,强势群体有能力避免环境恶化的后果,但却有可能转嫁环境恶化的责任。弱势群体要么根本没有相应的责任意识,要么有相应的责任意识却无避免环境恶化后果的能力。对此,我们决不能任凭其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弱势者的联合,理应主动承担法律以外的一系列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如合理利用资源,防止对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破坏所进行的掠夺性利用;走循环经济发展的模式;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切实提高职工和组织成员的环保意识等等。

第3篇:对社会责任的理解范文

ISO 26000对电网企业开展企业社会责任的启示

深入理解电网企业特征和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是ISO 26000中两大实践之一,也是企业开展社会责任工作的前提。ISO 26000提到企业应从运行性质、价值链特征、劳动力特点以及内外部利益相关方所关注的社会责任问题等因素出发,分析企业与社会责任的关系,把握企业的核心社会功能。

电网企业作为能源的输配和供应者,是连接发电企业和电力终端用户的重要枢纽,在企业的整个运营过程和影响范围内,应发挥保障能源安全供应、推动清洁能源发展、降低电网运行过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障员工工作安全与健康和以户户通电改善农村经济面貌等重要作用,这些社会功能的明确为界定电网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打下了的基础。

全面重视电网运营过程中的利益相关方参与

ISO 26000极为重视利益相关方参与,将尊重利益相关方作为社会责任七大原则之一,还将利益相关方参与确定为社会责任的基本实践。它要求企业应充分识别企业的利益相关方,了解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和要求,建立利益相关方沟通机制,保证企业的运营能最大化对利益相关方的贡献和最小化对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对电网企业而言,电网企业的重要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出资人)、员工、客户、合作伙伴、环境、社区与公众,不同的利益相关方有着不同的期望,而电网企业也应对此进行不同的沟通回应的方式,部分如下图所示:

准确界定符合电网企业实际的社会责任重要议题

ISO 26000指出,“组织宜对所有被认为重要和相关的社会责任议题设定优先序,优先考虑的议题会成为组织未来活动计划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企业应在分析与社会责任关系、了解利益相关方期望的基础上,界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社会责任关键核心议题及其优先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社会责任实践。

结合电网企业的核心社会功能、利益相关方需求以及电网企业的现有管理基础,在ISO 26000的七个社会责任主题中的电网企业应聚焦的核心议题如下图所示:

将社会责任原则与议题融入企业管理实践

ISO 26000明确提出:“所有组织都宜建立起结构、制度、程序或其他能使社会责任原则和实践的落实成为可能的机制”。也就是说,企业应将社会责任的原则和议题贯彻落实到企业现有的各项管理中,从组织职责、资源配置、制度、流程以及绩效管理等各个方面人手,对企业现有管理实践进行重新的审视、修订和补充。

对电网企业来说,应建立社会责任推进机构;依据社会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核心议题重新审查电网企业的制度和流程;将企业环境、安全、人力资源、风险管理的对象适当延伸至发电企业,供应商和电力终端用户;企业管理过程重视信息披露、沟通和利益相关方参与;重视对生命周期分析、碳足迹计算等社会责任管理工具的应用等。

改进建议

为将ISO 26000的要求与期望全面融入企业,切实推进社会责任工作的深入持续开展,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统筹规划、协调推进。

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

政府应重视对ISO 26000标准的研究、引入和吸收,在符合国情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先进国家和企业的经验,将社会责任原则和议题转化为政策制度,提高企业对社会责任的重视,引导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应加强社会责任的组织保障

社会责任工作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需要有一个部门来专责推进协调有关工作,建立起能有效落实社会责任原则和实践的组织保障。包括:明确履行社会责任的领导责任,加强统一领导;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清晰界定职责;安排社会责任推进专责人员等。

企业应加强社会责任制度保障

企业应制定一整套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制度、工作标准和程序,以确保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制度文件需在现有的环境、安全、人力资源等管理体系文件的基础上,结合ISO 26000中的社会责任原则和议题,进行逐项的审查和修订,并补充制定社会责任的专项制度。

企业应加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企业应重视社会责任沟通,加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契合利益相关方的期望,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定期的社会责任报告,开辟社会责任网站或专栏、组织召开社会责任研讨会议与论坛等多种形式。

第4篇:对社会责任的理解范文

一、缺少社会责任的员工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员工录用方面,一些企业在对员工的招聘录用过程中,存在性别歧视、拒绝招聘残疾人、肝病毒携带者等一些弱势群体及缺少经验的毕业生等行为。在员工培训方面,目前企业对员工进行的培训,大多侧重于技术性培训,目的在于企业的短期收益,往往将对员工进行操作安全等培训视作对企业成本消耗。在员工任用方面,几乎所有员工都最关心薪资、保险、以及未来的发展等等在工作时能够获得的收获。然而,缺乏社会责任的企业对待员工的方式却让人担忧。在越来越推崇社会责任管理的环境下,长期建立在盘剥员工基础上的“高利益”,将会出现员工忠诚度下降、积极性不高等各种劳工问题。在员工解聘方面,许多企业并没有本着“以人为本”的观念处理解聘问题,企业并没有负起应有的责任,而是将问题统统抛给政府和社会。

种种问题说明,对员工的管理与企业的社会责任本就密不可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最为重要的一个决定因素就是企业是否对自己的员工履行社会责任。

二、社会责任与员工管理整合的必然性

目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已被认为是形成积极社会反响的一种方式,是企业维护和提高社会、组织自身福利的一种责任表现。但如何将企业社会责任融入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仍有待研究,如何在实践中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问题还亟待解决。因此,这也是作为组织管理核心之一的员工管理应将企业社会责任放在重要位置上的原因。

随着人力资源职能外包和虚拟人力资源管理形式的出现,传统的人员管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遭遇了瓶颈。这就要求对员工的管理要创造新的价值、扩展新的职能,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从原来支持性部门转变为与企业战略价值相匹配的核心部门。而企业社会责任又恰好可以为它提供了实现这种新价值的途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可以为企业计划和实施社会责任活动,并可以成为企业进行社会责任活动的一个常设部门。当社会责任与人力资源广泛结合时,人力资源将起到重要的杠杆作用,不仅为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做出努力,更在雇主品牌、员工参与、生产率提高和环境友好型工作环境的构建和发展上具有更多的战略意义。

三、整合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首先是企业的短期成本上升。由于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重视员工发展,因此要求企业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加大培训力度。

其次是员工管理模式的改革。传统的人事管理与社会责任整合的员工管理还存在着很大差距,变革的反作用力,将会给整合带来挑战。面对这种挑战,企业要做的就是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使企业社会责任管理逐步与国际接轨,由此推动员工管理模式的变革。

第三是管理层理念的转变。管理层的理念,对于社会责任与员工管理的整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企业责任观的内部宣传和培训,使企业责任观在企业上下逐步深入人心,形成管理层的自觉行为,让管理层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稳步提升企业责任履行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四、包含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员工管理

1.员工录用管理。在录用员工之前,企业要首先对员工的就业负责,保障能够提供持久稳定的工作岗位。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在对员工进行选拔录用、以及任命的环节中,企业要贯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员工招聘筛选的程序。此外,企业还应当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适当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机会。

2.员工培训管理。企业为员工进行培训和开发,提高扩展其知识技能,从而提高其就业能力,避免就业转换的刚性,同时也帮助员工进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在企业培养优秀员工的同时,也是在为社会培养合格成员,为国家培养合格公民,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

在培训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员工的职业发展需求,以人力资源测评与员工的兴趣爱好为基础,为员工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并以此为依据为员工提供完善的培训开发体系,提高他们的职业发展能力。

3.员工任用管理。在任用员工之后,就要为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社会保障条件。要关心每名员工的身心健康,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为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提供良好的保障。企业应紧跟国际最新社会责任标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令法规,及时收集和分析本行业在安全、环保方面的相关信息,建立“预防”机制。这样不仅能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也会大大提高员工对企业和忠诚度。

在绩效管理方面,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将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企业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公平的、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来反映员工的价值体现。对于绩效管理,要制定明确的量化目标,定期回顾,加强对员工绩效评价的反馈和辅导工作,以此帮助员工提高自身能力、素质。

在薪酬管理及福利政策方面,应建立公平的、富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应当提供与员工价值、业绩相匹配的薪酬,为保障员工的生活需要及个人价值的实现提供充分支持,同时也促进员工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这样做,不仅会提高员工忠诚度,带来企业绩效的提升,还会大大地减轻社会的压力,而且保险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将为个人在未来某时失去工作或不能工作提供强大的保障,这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也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第5篇:对社会责任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泰国企业方向;企业发展;泰国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02

一、引言

当今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适应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也为了取得业务的成功,企业必须自我提升,学会适应,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由于社会是决定企业生存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企业未来业务可否持续增长的关键要素,因此,企业为了成功不仅要考虑到经营业绩和财务数据,还要考虑产品质量、员工满意度、对自然环境的危害等社会影响。“企业社会责任”对于企业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应该在整个战略层面上考虑到社会责任问题。

此外,美国和澳洲国家出现的经济危机,几乎使得每一个企业都面临着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即便是具有强大营运能力的大型企业,也逃避不了经济危机的影响,必须想办法生存和适应。而能够帮助企业渡过经济危机的方法之一就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升产品“口碑”,改善产品市场状况。这些责任包括:保证产品安全和服务质量、保障劳动报酬、福利和劳动安全、保护自然环境等。这些企业社会责任是决定企业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为了响应社会的要求,根据企业管治的原则进行业务经营的一个关键。

二、泰国企业社会责任现状

在过去几年中,泰国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上发生了重大转变。这可以说是泰国企业发展的一个转折点,表现在企业管理思维方式发生转变,开始注重经济增长和社会环境之间的平衡。不少企业开始采用可持续发展策略,设置企业社会责任或可持续发展机构、任命社会责任或可持续发展委员会、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举行研讨会等方式,注重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也是泰国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途。回顾两三年前的“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情况”调查,会看到一些有趣的“现实”。

第一,泰国企业社会责任还落后于其他国家。2009年Grant Thronton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显示泰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企业仍然落后于其他国家,尤其是改变企业的业务流程(Business Process)这一方面。弗里德里希·威廉(Fredrik William)对34个国家中使用企业社会责任预算工业部门(例如,石化行业工业、能源行业工业、建设行业工业、金融业)的调查显示,泰国是环保投资最少的国家,即使这项措施是最重要的企业社会责任之一,且最容易为社会公众所知晓。

第二,大部分泰国企业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方面存在漏洞。从“亚洲企业社会责任的真实图片”(CSR in Asia The Real Picture)来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信息透明度,仍然是泰国公司的一个极大挑战。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所提供的标准可持续发展报告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认可和接受。但是,该组织在2009年的调查发现,在泰国,仅有三家公司使用这个可持续发展报告作为评判标准,披露企业社会责任状况。

第三,泰国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比较有限。2008年Thaipat Institute在泰国全国各地76个省调查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受访者是管理人员总数4,350人。从管理人员调查结果表明:在曼谷及其周边地区,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占69.54%;从来没有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占30.46%;在其他省份,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占38.32%;从来没有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占61.68%。但是,不了解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意味着企业没有采取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措施,这些机构只是不知道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相对而言,企业比较熟悉诸如商业道德、产品质量、社会捐赠和救助、组织志愿者等活动,而这些都是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2010年泰国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局(Thailand’s 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Board),研究了200家民营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发现,有97%的民营公司履行了企业社会责任,但是,98.5%的民营公司通过捐款捐物的方式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可持续资产管理公司(Sustainable Asset Management: SAM)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比较了马来西亚和泰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发现:从社区、环境、市场、工作场所四个方面来看,泰国企业最强调企业对社区的社会责任。

可以看出,目前泰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距离完善、先进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泰国企业必须协调好企业利益相关的利益,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作用,关注企业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尽量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

三、泰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

泰国企业已经意识到,除了经营业绩,正确的机制平衡也关系到企业未来的发展。因为目前的巨大利润,并不能一定意味着企业在未来一定有好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企业社会责任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65%的泰国企业表示,保护环境这一因素推动了企业道德的执行。而且近年来,泰国企业增加了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因为企业除了实现预期商业结果以外,还要具有社会支持所赋予的价值。企业进行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吸引更多的雇员,并且还可以保持雇员的质量,提高企业工作效率。具体而言,泰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情况如下。

第一,改善企业的生产流程,更注重环保。许多企业注重使用碳标签,既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降低产品生产成本,还可以向市场传递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信号,保持企业的良好形象。许多机构也在环保方面进行合作,包括有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垃圾或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等等。

第二,以运用ISO26000标准履行社会责任。

目前,泰国企业年度报告中已经开始披露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但是,还没有系统、全面的社会责任标准。2010年11月1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缩写为ISO)正式了ISO26000,为组织社会责任活动提供相关指南的一项国际标准,并提供各国自愿采用。ISO26000的制定目的是,明确社会责任的定义和内涵,统一社会各界对社会责任的理解,为组织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可参考的指南。ISO26000 的特点是用社会责任(SR)代替企业社会责任(CSR),就使得以往只针对企业的指南扩展到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组织。当今泰国工业标准协会(TISI)是工业部下属的一个国家标准组织,其直接责任是制定ISO标准,并连续举办ISO26000研讨会和编写社会责任指南(Guidance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以及泰语版ISO26000,积极准备统一这一标准的知识,加强社会责任标准的制度和履行,实现效率优先,并为社会各界的提供利益。大部分泰国股票公司使用ISO26000标准,比如Bangchak Petroleum PLC。为了清晰的监测国际标准,编制社会责任标准年度报告,在企业和利益相关者、投资者之间建立信任。The Siam Cement PCL宣布了Sustainable Development策略,并成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等。

第三方向:企业社会责任正题更多的作为衡量贸易措施。

企业需要学习和适应自由贸易协定的利润和影响。因为今后会允许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的成员国采用非关税措施(Non-Tariff Measures: NTMs),其宗旨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并减少开放自由贸易带来的影响,造成相当平等,例如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环境保护措施(Environment Measures: ENV)等。这些措施都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做法。

由于ISO26000 使得以往只针对企业的指南扩展到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组织。泰国社会责任的方向蔓延到学校。在过去的一年,许多硕士研究专业学术课程也包括企业社会责任课。未来我们将看到有关社会责任的项目,从学生理解的企业社会责任重建与经营理念,并行动代表志愿精神的社会责任之一,作为政府第二阶段(2010至2012年)的经济刺激方案。

四、结论

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企业必须考虑自己的社会责任战略。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不断壮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成功的企业必须要有商业道德和内外相结合的社会责任制度。但是,在泰国,很多企业仍然不了解“企业社会责任”或者没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虽然,有不少企业声称履行了企业社会责任。但是,其行动主要是考虑减少生产成本等方面,没有真正考虑到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这种状况最终会导致各种冲突的出现,阻碍企业的发展。同时,还会使得其他企业以及社会公众不再信任企业。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得到广泛的重视,而且不仅仅是企业的管理人员要充分理解和运用企业社会责任,也应该提高青少年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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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eerayut Wattanasupachoke, Vorious. [Online] 2012. Available from: 省略/th/knowledge/detail/75 [2012, April, 22].

第6篇:对社会责任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制度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既是当前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也是焦点问题,所以了解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现状,可以更好地梳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脉络,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完善和发展,指导企业更有效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还不统一,一是学者们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视角不同,二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

"企业社会责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这个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Oliver Sheldon)提出。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其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真正开始是伯文(H. Bowen)在1953年时,发表了他的《商人的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一书之后。他曾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经营者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对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卡罗尔(Carror,Aichie,B.,2000)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

国内理论界对CSR的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现有文献不多。张彦宁(1990)在《中国企业管理年鉴》中把CSR含义表述为:"企业为所处社会的全面和长远利益而必须关心、全力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表现为企业对社会的适应和发展的参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俊海(1999)认为,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者的利益保护,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从以上的定义来看,不同地域的学者因所在地域文化的差异对CSR有不同理解,为进一步研究CSR提供了新的议题或拓展了新的空间。从以上思想渊源和发展情况来看,企业具有且应该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已经成为了一种共识。

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人们在谈到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时,有两种常见的认识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只有国有企业才有社会责任。因为有了社会责任,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能力与动力会被大大降低。另一种倾向是把国有企业等同为和一般企业或其他非企业组织一样的组织,以判断一般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的标准作为判断国有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的标准。

理解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我们需要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企业的性质是追求经济目标的组织,企业的首要目标是经济目标,企业的社会责任正是在企业经济目标实现的过程中衍生出来的。二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中包含了追求经济目标的内容,任何一个企业的微观层面的社会责任的履行,都不可避免的要依附于企业经济目标的实施。三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微观层次和宏观层次的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都是统一的。

与一般企业相比较,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则比较复杂。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其社会责任是由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的。它具体体现为国有企业的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国有性质是理解国有企业的制度内涵的起始点,也是定义国有企业的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原点。以帕森的语义来阐释那就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体制,从根本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历史使命和应尽的社会承诺。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作为国家代表公众利益参与经济和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而存在。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多的要着眼于非经济目标的实现,经济目标的实现是为非经济目标的实现而服务的。具体到每个国有企业,其社会责任的含义将取决于这个国有企业开展活动的性质。

三、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

20世纪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逐渐转为对社会人因素的重视,由企业优先转向是否受到消费者拥护,由地区社会开发转向环境保护、追究公害企业责任的法律要求等。企业社会责任逐步跳出纯理论探索的框架,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系列性的推广和实践。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中的应用及企业公民观点的提出以及其他的一些理论依据。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该理论强调企业经营者应对所有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负责。与传统本位主义不同,利益相关者理论坚持企业与雇员、顾客、供应商和所属社区等都存有一定利害关系,企业在做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其相互利益。R.EdwardFreeman(1984)率先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回答了企业经营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问题,他认为利益相关者就是任何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集团和个人。

不同于关注一般回应或公共责任原则,利益相关者理论清晰地指明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对象及相关责任,突破了股东利益至上的传统观点,为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平台。这个理论有利于人们解放思想,淡化股东和企业经营者在传统公司中一统天下的固有观念,树立起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的权利意识,强化企业对企业中利益相关者的义务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于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的理论具有重要的学术借鉴价值,应当视为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理论依据。

(二)企业公民理论

企业公民要求把企业当作社会公民来对待,企业在通过其核心业务为社会提供价值的同时,也向社会各方显示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Dirk.Matten等指出,企业公民强调企业作为社会中的经济实体必须承担与个人类似的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了经济行为与更广泛的社会信任的沟通与互联、服务于双方利益。Birger.Wernerfelt(1984)率先提出可以通过企业资源决定(RBV)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Jay.Barney(1991)对其进行了修正。他认为企业是一种由不同资源和能力构成的集束,而这些资源和能力在企业间的流动配置可以使高级资源或能力的企业集束获取竞争优势;因此Forest.Reinhardt(1998)指出,如果企业可以有效阻止其竞争者模仿其战略决策,那么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战略就会带来超额回报,而这与Barney的VRIS(Barney,1990)观点相一致,资源的价值性(Valuable)、稀缺性(Rare)、独特性(Inimitable)及不可持续性(non-Sustainable)是满足企业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必要条件,但在长期内的竞争市场环境中,企业是无法阻止其竞争者对自身实施模仿战略的;DavidP.Baron(2001)指出,企业行为是否具有社会性的衡量标准是行为动机而非行为本身,若该动机是以社会服务为目的,那基于此的企业行为就具备了社会责任性,但很多企业行为是出于自身利益动机而获得社会性收益的。

(三)社会学理论

国有企业的经济力量强大,不仅会对市场经济产生影响,还会对政治生活、对科学、教育、文化等领域产生影响。国有企业经济力量会对社会产生威胁,经济力量的集中本身既是推动社会财富增长、促进社会利益的强大动力,同时也潜伏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根据系统论,企业力量与企业制度应当符合。因为企业只不过是社会大系统中的子系统,理想的系统模式要求这两个层次的系统应当相互依存相互作用。这就要求,企业通过自己对社会负责的行为反馈社会。在社会学理论下,企业所拥有的特殊社会成员的地位,决定了企业不能唯利是图,他们必须同时考虑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这无疑为强化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另一理论基础。

综上所述,强化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成必然,上述观点为强化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理论基础。

四、结论与启示

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经济主体,拥有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更多的利益相关者。特殊的性质和社会地位,决定了国有企业应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是实现其社会价值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第一,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要求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强调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平衡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监管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对转变发展方式,保护资源和环境,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义。

第二,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一方面,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可以实现企业内部的和谐;另一方面,企业依法经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特殊地位和性质要求监管企业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必须主动承担更多的责任,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第三,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许多优秀的公司已经超越外部压力,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主动追求,作为提升责任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从被动地承担社会义务转换为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虽然在短期内可能会增加一定的经营成本,但从长期看,由于其赢得更高的美誉度和认同,其产品和服务可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从而提升财务绩效,给企业带来长期的利益。

第四,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必然选择。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广泛关注,许多国家的政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都在积极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潮流。由于世界市场日益形成相互依存、彼此互补的产业链,企业社会责任不再是一个企业的单独行为,而是全球供应链包括制造商、供应商、采购商和品牌商共同的责任。

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是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承担社会责任是社会发展对所有企业的共同要求。作为国民经济的骨干力量,国有企业要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就必须带头承担社会责任。这样既可以展现国有企业负责任的良好形象,又可以推进企业创新发展理念、提升发展质量,还可以汇聚人心,发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道德的宣誓和使命的诠释,是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和科学发展的重要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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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刘杰.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述评[J].消费导刊,2008(20)

[9] Bowen,H.R.(1953):SocialResponsibility of the Businessman,[M].New York: Harpor & Row.

第7篇:对社会责任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本质 表现形式 道德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理解,导致学术界的争论不断。本文在梳理和评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揭示出企业社会责任实质上是一个道德范畴。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本质的观点

在认可“企业社会责任”这种提法的前提下,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本质的理解,往往蕴含在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说之中。本文概括出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本质的几种立场。

策略论。这种立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或应对外部压力而采取的一种策略。由于履行社会责任会获得政府的支持、消费者的信任、投资者的青睐,从而提高企业的美誉度,获得良好的广告效应。所以,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经营和发展的一种策略,是一种“开明的利己主义”或“明智的投资”。

奉献论。这种立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基于道义感而对社会做出的无偿奉献。它的特点就是经济上的牺牲,而不应该有任何自身利益的考虑。如有人提出,惟有本着提升公共福利之主观愿望而牺牲经济利益者,才能归入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甚至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必须是完全自愿性的,而不能是由法律或者外部经济压力强加的。

综合论。这一立场拓宽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形式或外延,其代表性观点有两种。一是以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Carroll为代表,认为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另一种则把经济责任清除出去,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由其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构成;或认为它包括“强制性表现形式”(法律责任)、“自觉性表现形式”(道德责任)、“诱导性表现形式”(受利益诱导机制采取的通过利他而利己的策略)。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本质的探讨之所以难以取得一致意见,原因是它们都犯了同一个错误:把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和表现形式混为一谈,并以后者代替前者。实际上,企业无论是把社会责任当作它的获利策略、道德义务、法律义务,还是这几者的混合,都只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形式差别,而非实质差异。

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道德责任

奉献论是一种狭义的、有着严格限制的道德责任概念,即要求动机必须是道德的。综合论所说的道德责任外延稍广,但也只是指未上升为法律、但必须履行的责任。与二者不同,这里所说的道德责任是一种更为广义的概念,它是指属于道德范畴的责任,即对履行它与否可以进行道德评价的责任。这种基于学科属性理解的道德责任概念,能使我们在理论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归属进行正确的判定。

以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可知其本质是道德责任。本文不同意把经济责任(追求利润最大化)归入企业社会责任。因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提出的初衷,就是要探讨和强调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之外所负的义务。把经济责任置于社会责任之中,改变了企业社会责任应有的和本来的意义,背离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建构的初衷,模糊甚至掩盖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责任的冲突,也使解决这种冲突的努力可以轻易被忽略。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责任应被视为两个全异关系的概念。如此可以清楚地看到,企业社会责任所要求实现的是企业自身经济功能之外更广泛的功能。在这个意义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期望和要求,就是对企业的道德期望和要求。

以策略形式体现的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正如企业履行其经济职责可以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和手段一样,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路径也不是单一的。从动机角度来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质,首先不具有操作性,因为无法了解每个企业的真实动机。其次,如果A、B两个企业对社会事业做出了同样的贡献,则A由于出于道德动机,B实际上履行的只是其经济责任,无所谓道德。这既导致了对企业评价的不公正,也造成了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狭隘理解。最后,这与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初衷相违背。强调社会责任的目的是增进社会“公利”,因此,只要一个企业的行为产生了这种效果,就是履行了社会责任;而增进了社会“公利”的社会责任,本质上就是道德责任。与纯粹出自道德动机的情况相比较,以策略形式体现的企业社会责任当然不是最高尚的,但这只是道德境界的区别,而非道德属性上的本质不同。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社会责任同时能成为盈利策略,正是许多企业愿意履行的最大动力。

以法律形式体现的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有一部分是与法律法规重合的,正因如此,有人将企业社会责任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认为企业无需承担法律之外的任何责任;有人则反对将这些责任称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前者把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完全等同,后者则把两者完全对立,都具有片面性。其实,企业所担负的责任是否属于社会责任,不是根据其是否具有法律形式,而只能看这种责任是对股东的,还是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从根本上讲,法律法规就是以强制力保障的道德要求;从具体内容看,很多道德规范、道德责任同时就是法律规范、法律责任。企业与劳工、消费者以及环境等方面存在直接的利益关联,企业的行为会增进或损害它们的利益,这就使二者的关系具有了道德属性,可以对之进行道德评价。而之所以只将这部分道德责任法律化,是因为这种利益关联的直接性导致了二者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直接性和对等性,这部分责任乃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需要有强制力量保证其实现。可见,以法律形式体现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质上仍是对企业的道德要求。

以慈善形式体现的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在前述美国学者Carrol的分类中,企业的慈善责任是与伦理责任并列的,它是指企业参与非强制性的或者非由法律和伦理所要求的社会活动的义务;企业伦理责任与慈善责任仅有细微的差别:后者在道德或伦理意义上的强制性不如前者那样明显。将道德责任(即所谓“伦理责任”)与慈善责任并列,表明Carrol认为后者不属于道德责任范畴,这实际是把概念间的种属关系当成了并列关系。在伦理学中,道德义务分为两类:完全义务(强制性义务)和不完全义务(非强制性义务)。前者是道德上必须履行的,否则就应受到道德谴责;后者是道德上提倡履行的,不履行一般也不应受到道德谴责,即它得由行为主体“自主决定其履行与否”,但如果履行了,则会得到积极的道德评价。因此,可以按照强制性的强弱,把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为三种:有些具有底线性质的需要最强的强制力保证其践履,这体现为法律责任;有些处于法律规范之外,但也具有“道德强制力”,如不履行社会就可以对企业进行指责,此即Carrol所谓“伦理责任”(道德责任);还有些是没有任何强制性的,如社会捐助,此即Carrol所谓“慈善责任”。可见,慈善责任实际也是道德责任的一种存在形式,它与法律责任、“伦理责任”的区别,仍然只是道德层次上的区别。

总之,无论以何种形式体现出来的企业社会责任,由于都涉及到企业这一特定组织与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因而都具有道德意味,都可以对之进行道德评价,在本质上,它们都属于道德责任。把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界定为道德责任,不仅有利于企业正确处理其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关系,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德福一致”的道德环境。

参考文献:

1.卢代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J].现代法学,2001(03)

第8篇:对社会责任的理解范文

从报告的数量看,2006年以来中央企业每年的社会责任报告均呈上升递增态势,报告的企业从2006年的5家上升至2011年的76家,基本覆盖了中央企业所在重要行业,占中央企业总数117家的65%,与《财富》世界500强的平均水平持平。中国石油、中国五旷、中钢集团等一些企业还了国别报告。许多企业的报告体现出了较强的连续性,33家企业连续3年及以上社会责任报告。其中,有12家企业连续4年报告,4家企业连续5年,4家企业连续6年,这些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时间较早,连续性强,质量普遍比较高。

从报告的质量看,整体质量和规范性不断提升。报告内容更加全面,许多报告在完整性、实质性、可比性、可读性、平衡性和创新性等各个方面都表现突出。报告的篇幅渐趋合理,2011年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篇幅平均为69页,呈现出逐年提高的态势,篇幅的长度确保了报告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企业履责的情况。报告的时效性也不断提高,2011年的报告半数以上为上半年,与企业年报时间基本一致。同时,许多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也更加规范,多数报告都列出了国内外较为权威的报告参考编写标准;一些报告还进行了报告评价或报告审验等第三方评价,提高了报告可信度;部分报告以同时中、英文两种文字出版,提高了国际化程度。总体看来,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中远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移动、中钢集团、中国五矿、中国石化等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已经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通过社会责任报告,中央企业不仅就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制度、措施和绩效进行了较为充分系统的披露,提升了与利益相关方沟通的水平,同时也将社会责任报告作为企业推进社会责任管理、持续改进社会责任工作、提升管理水平和竞争力的重要工具。中央企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实现多重价值,整体上可以概括为“外塑形象、内强管理”两个层面。

从外部看,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增强了企业透明度,有利于赢得利益相关方的信任,为外部利益相关方评价企业提供了重要线索,从而促进利益相关方参与企业的发展,有助于企业树立负责任的品牌形象。从内部看,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对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进行系统总结,逐步梳理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理念与要求,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在企业内部传播和责任意识的提升,形成责任文化,使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中央企业的自觉行动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同时,在编制报告的过程中,一些企业还对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进行对标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经营短板,规避风险,发现机遇,从而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具体分析来看,社会责任报告作为新型的管理工具,至少对中央企业产生了四个方面的重要价值。

一是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深化和意识的提升。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理解,是编制报告的前提和起点,它直接决定了报告的框架结构,也决定了报告的深度和质量。在编制社会责任报告的过程中,许多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增强了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也提升了对社会责任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为编制好社会责任报告,几乎所有的中央企业都开展了社会责任培训,这些培训包括专题培训、岗位培训、外部培训等多种方式,有些企业还创办了社会责任内部网站或刊物,开辟社会责任学习培训专栏,建立社会责任学习交流平台,提升了社会责任关键岗位和全体员工对社会责任的理解。一些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社会责任交流活动,如研讨会、论坛、经验交流会等,拓宽视野,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责任领域的前沿知识和最新动态,广泛学习优秀的做法经验。通过这些举措,许多企业已经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本质上是要求企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负起责任,要求企业在决策和运营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企业对社会和环境的可能造成的影响,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许多中央企业在编制报告过程中,探索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使命、价值观和愿景,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社会责任观。

此外,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也促进了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在公司内外部的有效传播。许多公司的员工认识到,原来自身从事的每一项工作都是社会责任的重要议题之一,都是在为社会创造价值,这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目前,大部分中央企业都深刻认识到开展社会责任工作的重要意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不断增强,这与推动编制社会责任报告工作是分不开的。

二是促进了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完善。在编制报告的过程中,许多企业都成立了专门机构,组建了专业队伍,提供了专项经费保证,制定了相关工作制度和流程,以确保报告的顺利编制和。随着社会责任工作的深入开展,如社会责任战略规划、指标体系、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职责和任务也在增多,这些基于社会责任报告编制的人、财、物方面的资源支持,也就成为中央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系统深入地开展各项社会责任工作的基础。

第9篇:对社会责任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股东价值最大化;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

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经过了很长的一段时期,早在19世纪初期的美国、英国,在资本主义工业化初期,一些具有理想“大同”主义色彩的企业家开始尝试进行一些社会责任运动实践。从20世纪初到20世纪60、70年代,西方国家一些重大环境公害事件相继出现,使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发展中国家加速工业化,发达国家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在全球产业价值链下,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实践的又处于一个高峰期。另一方面,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一直是理论界的难点和热点。追根溯源,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系统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对最近40年的文献进行总结,基于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理论解释是研究重点,这也是理解企业社会责行为实践的基础。本文试图从利益相关者理论、股东价值最大化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三方面对主要其社会责任理论进行梳理,并对其主要观点进行评述。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解释企业社会责任最常见的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其通常在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领域被提及。Ansoff (1965)认为,权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应是企业的目标。Freeman (1984)提出了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利益相关者概念,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组织目标过程和结果的群体,包括股东、债权人、消费者、员工、原材料供应商、政府部门、社区和特殊利益团体等。Frederikc(1988) 对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分类,将其分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和间接利益相关者。直接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股东、雇员、供应商、消费者等与企业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间接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特殊的社会利益团体、社会公众、政府、社区等与企业有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Clarkson(1995)则从利益的重要程度对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分类,将其分为主要利益相关者和次要利益相关者,前者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等能对企业持续发展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利益主体;后者包括环保主义者、特殊利益集团等对企业存续不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利益主体。

契约理论和产权理论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基础。Freeman(1984,1994)、 Caroll(1991);Wood(1991)、 Clarkson(1995)等从社会契约角度论述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他们认为企业是股东、债权人、员工、供应商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通过显性和隐性的社会契约构成的联合体,在这一契约框架下,企业必须对这些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即社会责任。Donaldson和Preston,(1995)、Shankman(1999)等从产权角度论述了利益相关者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他们认为,利益相关者通过通过契约对企业进行了专用性投资,因此,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享有对企业的控制权、所有权、财产权和处置权,因此企业必须对这些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从利益相关者角度解释企业社会责任的文献非常丰富,很多学者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企业社会责任结合在一起来研究(Donaldson和Preston,1995;Wood,1991;Harrison和Freeman,1999),甚至有学者提议用利益相关者责任取代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Freeman和Velamuri,2005)。

利益相关者理论倡导者都强调重视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但这些理论家在重视程度上存在差异。Ansoff(1965)、 Shankman(1999)等认为,企业的目标是权衡和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即利益相关者价值总和最大化,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企业控制权,企业社会责任则是共同参与企业治理的结果。Caroll(1991)、Porter和Kramer(2006)则认为,企业为了长远利益目标,应与利益相关者维系稳定、和谐的关系,企业通过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提高企业声誉,降低风险,也就是社会责任应成为企业战略管理的工具。

三、股东价值最大化理论

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解释企业社会责任在管理学领域非常盛行,也更容易被公众接受,不过主流经济学家则更倾向于从股东价值最大化视角来分析企业社会责任。新古典经济学家代表人物Friedman(1970)提出了一个非常有名的观点,他认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赚取利润。在这一基本思想的指导下,一些金融经济学家进一步完善了Friedman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论述。Tirole( 2001)、Jensen(2002)等认为,企业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目标是值得肯定的,但从现实角度来看,实现这一目标几乎不可能实现。因为,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让企业管理者同时考虑企业各个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目标过于分散,企业管理者很可能会无所适从,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很难实现。他们进一步认为,企业为了长远经济利益把企业社会责任当做战略管理的工具,这一行为与股东价值最大化并不矛盾,并不是真正的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只是企业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工具。

Tirole(2001)、Jensen(2002)等金融经济学家主张从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而不是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来解释企业社会责任。他们认为,企业目标应是在承担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责任前提条件下的股东价值最大化,企业目标函数仍然是股东价值最大化,而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仅仅是约束条件。这一约束条件与外部性有关,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企业行为通常会对雇员、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产生外部性,企业通过自觉约束负外部性活动或主动从事正外部性活动,即承担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在股东价值最大化框架下,一些学者采用西方经济学主流方法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Baron(2001)采用数理模型分析方法,将企业社会责任引入到企业战略管理框架中,认为在存在外部利益相关者压力情况之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巩固其竞争地位,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Baron(2003)从企业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内外两个角度研究了企业社会责任绩效,通过数理模型证明了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共同作用能提高社会责任绩效。Baron (2006)从公司治理中管理者激励角度研究了企业社会责任,认为在资本市场作用下的管理者薪酬契约会影响企业社会责任投入水平。Riyanto和Toolsema (2007)则研究了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冲突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Cespa和Cestone(2007)通过数理模型分析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可能成为管理者维护自我利益的工具,在管理者以承担社会责任作为藉口来为其差的财务绩效卸责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可能损害企业价值。Besley和Ghatak(2007)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给利益相关者提供好公共产品和限制坏公共产品的活动,模型结果显示,消费者偏好更好的公共产品,愿意为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企业提供消费溢价,此类企业可以获得更动的利益。Benabou和Tirole(2010)研究了利益相关者社会偏好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对企业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管理者、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社会偏好特征有关。

四、可持续发展理论

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盟起于1980年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1987 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在《我们共同的未来》这一报告中系统地界定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该报告第一次明确地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的需要造成损害的发展。”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于1992年进一步发展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认为全球人类应试图改变现有的生活和消费观念、模式,与自然界和谐共处,为人类后展和生存提供空间。该会议同时通过了纲领性文件《21世纪议程》。《议程》由20章、78个方案、20余万字组成,包括可持续发展战略、社会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环境保护四个部分,提供了一个保障全人类未来的全球性框架。

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学术研究一直是发展经济学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大都是从国家宏观层面来研究科持续发展问题。Brown(1981)全面综合考虑全球人口、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情况下,提出了人类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设想。Pearce(1990)从学术角度给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认为可持续发展应当是经济、社会发展平等地满足人类每一代人的资源和机会需求,在保证当代人需求的同时也保证后代人的需求。Dovers(1990)将实现可持续发政策框架划分为社会目标(第一层);政策目标(第二层);策略(第三层);行动(第四层)四个层次。Elkington(1998)进一步提出了可持续发展三重底线模型,认为可持续发展具体内容应包括经济发展、环境治理和社会公平三方面。

微观层面的可持续发展,包括企业财务层面上的快速、健康、持续成长,也包括企业发展与自然、人文、社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和谐统一。随着对可持续发展研究深入到企业微观层面,从企业可持续发展角度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文献越来越多。据Ebner和Baumgartner(2006)统计数据显示,商业伦理学期刊(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该杂志文章主要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在1998-2006以“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同时作为关键词或标题的文章就有26篇。当然,这些文章大都是从概念和逻辑上界定可持续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有的文章将可持续发展理论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有的则认为可持续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是同一回事情,二者关系的结论尚未一致。世界可持续发展商务委员会(WBCSD,2006)这一组织也描述了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其将社会责任定义企业通过承诺遵守道德规范,改善雇员及其社区、社会生活品质,以至于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五、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评述

利益相关者理论、股东价值最大化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都从各自角度解释企业社会责任,各有缺陷和特点。利益相关者理论给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容易理解的解释基础,对理解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驱动因素和经济后果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思路;但其缺陷是逻辑不够慎密。股东价值最大化理论把社会责任纳入到西方主流经济学分析框架中,逻辑严密;但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涉及维度较多,数理推导和数据计量复杂,用股东价值最大化理论解释企业社会责任仍亟待突破。可持续发展理论在过去一直属于宏观经济学研究领域,比较直观,也相对容易理解,但其缺陷仍然是逻辑不够慎密。本文作者更认同Tirole(2001)的观点,一方面,把利益相关者管理纳入到企业战略――通过社会责任树立企业形象获取长期利润的方法并不是真正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另一方面,因为目标多重和无法量化,纯粹的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目标也很难实现。因此,本文作者倾向于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股东价值最大化仍然是相容的,但需要引入利益相关者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企业的目标必须在承担对利益相关者责任前提下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即企业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但必须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即企业在微观层面上实现财务持续成长,在宏观层面与自然、人文、社会的发展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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