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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支付结算 账户管理 开户许可证
按照现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制度,开户许可证是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但在账户管理实践中,单位存款人开立非核准类账户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因此,开户许可证实际上已成为单位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进而获得商业银行各类金融服务的法定证件。但由于目前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上,只注重审核发证环节,对于后续管理存在较大疏漏,致使很多已不再符合法定开户条件的账户仍然在银行体系内,既增加了账户管理的难度,也为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非法经营、偷逃税款、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潜在的可能。
一、现行账户管理制度有关开户许可证的规定
现行账户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是2003年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随后下发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管理办法》中规定:人民银行在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分别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此外,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人民银行在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销户处理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对原开户许可证的状态设置了两个可选项,即:收回和遗失。因此,在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销户处理的实际操作中,申请人一是交回原开户许可证办理销户手续;二是出具许可证遗失证明和已进行遗失公告的证明办理销户手续,二者必选其一。
二、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缺失带来的管理难题
(一)单位终止后开户许可证仍然长期有效
《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以及存款人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然后再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特别是一些个体工商户)在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基本户已无资金时,往往由于各种原因,不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于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尚未建立,在存款人手中的开户许可证依然有效,存款人依然可以凭借该开户许可证办理其他各类相关业务。
(二)银行账户年检制度约束力不强
《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账户管理制度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由于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户开户许可证一经发放长期有效。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开户单位由于各种原因拒绝提供相关证照及开户资料配合账户年检工作,现行制度没有建立吊销开户许可证制度,使得年检工作对存款人的约束力不强,银行对正常发生结算但未能参加账户年检的存款人没有制度上的制约措施,致使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率始终不高。经统计,2012年陕西省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登记的账户综合年检率仅达到21%,基本存款账户的年检率也只有27%。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的缺失使得账户年检制度不能有效实施,对规范账户日常使用的作用受到制约。
(三)大量“久悬”银行结算账户无法清理
对于长期不发生结算业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账户管理制度规定开户银行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但尽管制度如此规定,如果存款人不主动到银行申请撤销账户并提供销户材料,开户银行自行为客户销户会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目前在实践中,对于这一类账户的管理办法是:商业银行在行内业务系统中将该类账户设置为长期不动户,同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为该类不动户设置“久悬”标识。当长期不动户为基本户、专用户、临时户等核准类账户时,由于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的缺失,人民银行同样无法按照“视同自愿销户”的原则对这部分长期不动户进行销户处理,从而造成久悬账户长期“久悬”,银行系统资源大量浪费。例如,截止2012年10月底,陕西省久悬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已经达到96800户,占同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总量的12.7%。而且,近两年“久悬”银行结算账户数量激增,平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远高于同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增长率(10%左右)。
(四)基本户的主办账户作用被削弱
按照现行账户管理制度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应通过基本户办理。存款人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也必须首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但在实践中,存款人往往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后,日常业务均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进而将基本存款账户架空。根据统计,截至2012 年十月底,陕西省共有63350户基本存款账户超过一年以上未发生结算业务,占全部基本存款账户的15%,占全部“久悬”账户的65%。这些基本存款账户被闲置后,存款人仍可以通过其他非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各类结算业务。
三、其他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吊销制度
(一)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经营组织有违法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公司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企业管理制度详细规定了可以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改正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且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等等。
吊销营业执照后,机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内不得使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也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组织机构代码是组织机构在我国境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组织机构代码证是组织机构法定代码的标识的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自发放起4年内有效,组织机构设立的资格证明文件有效期不足4年的,代码证有效期以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为准。组织机构代码证实行年检制度,以确保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经营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年检以年检过的营业执照为基础。组织机构代码没有明确的吊销制度,但没有参加的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在使用中会被视为失效,以此保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合法性。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时需要出示登记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核准注销文件,经营机构还需要出示税务部门注销税务登记证的回执。
(三)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纳税人在办理开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申请减、免、退税,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事项时,必须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目前,税务机构已取消年检制度,但税务机关要求验证或换证时,纳税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四、建立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的对策建议
吊销许可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的缺失使得部分开户单位肆意违反账户管理制度,并导致大量已不再符合开户条件的结算账户无法通过合法手续进行清理。为强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监管效果,应该尽快建立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
(一)强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
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的建立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一方面,建立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可以加大对存款人参加账户年检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的实施也必须借助于账户年检平台。建议人总行进一步明确账户年检的内容和期限,增强账户年检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强制力,明确在规定期限内不参加年检的单位可以给予吊销开户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各开户银行必须定期清理已被吊销开户许可证的单位银行账户,停止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法定程序销户。
(二)明确可以给予吊销开户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
吊销开户许可证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建议修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并赋予人民银行账户监管部门吊销开户许可证的执法权限。参考其他行政许可证件的吊销制度,在具体实施上,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形下对存款人处以吊销开户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开户许可证的;基本存款账户超过两年不发生结算,且连续两年不参加账户年检的;基本户开户证明文件过期且一个年检年度内不提供新的证明文件的;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为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的;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失效的;临时存款账户超期后不主动撤销的,等等。同时,对于没有按时变更账户信息等其他比较轻微的账户违法行为,可以设置相应的经济处罚标准。
开户许可证作为一种行政许可证件,其吊销应由颁发证件的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当开户银行清理发现符合吊销开户许可证法定条件的开户单位时,向颁发该开户许可证的人民银行报送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由人民银行做出吊销开户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相关功能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是账户监管的信息化平台。可以对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配合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的实施。账户管理系统应允许存款人的所有开户银行查询该存款人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状态,允许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行查询预算专户和临时户的开户许可证状态。同时,可以允许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查询其存款人基本户的年检状态。若基本户在规定的年检期限内未进行年检,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停止为该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若存款人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处于吊销状态,则该存款人的各开户银行均应按法定程序将该存款人的所有账户予以撤销。若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被吊销,则开户银行应撤销相应的结算账户。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学习实用手册》[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
切实转变执法办案理念,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执法办案工作更好地服务当前经济形势,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在执法办案中依法合理行使职权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合理行使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权
应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协调沟通,一)对涉嫌违法企业进行调查取证时。争取支持配合。需要向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调查询问时,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调查询问时机,尽量避免调查询问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影响。
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二)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同时充分考虑相对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尽力采取更为合理的检查方式,尽量避免现场检查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干扰。
二、从严审批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措施
方可依法批准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对被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三)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特别是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要立即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避免措施不当或解除不及时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并且有证据表明有关财物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情况下,四)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方可批准使用查封、扣押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原材料、半成品、易腐烂变质物品、时令商品等,不得轻易使用查封、扣押措施。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将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避免因措施不当或解除不及时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慎重使用责令暂停销售和冻结帐户、暂停支付措施
特别是季节性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易燃易爆商品,五)对生产企业的产成品、流通企业经营的商品。除有证据表明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商品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外,要慎重使用责令暂停销售的措施。
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六)查处传销案件中。除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以外,要慎重使用提请金融机构暂停支付措施。
四、慎重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要慎重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措施。确实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除逾期年检案件外,七)对违法行为不涉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必须经案件审批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告知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保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谨慎使用加处罚款、拍卖财物和申请强制执行措施
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八)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思考之一:新、旧《办法》的比较
新《办法》此次修改是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继修改的背景下进行的,因此在旧《办法》的基础上作了较大幅度的改动,根据笔者的理解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1.年检定位的调整。对年检的重新定位是新《办法》中最重要的一点。旧《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是指工商机关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这一规定自1997年1月1日旧《办法》实施以来,年检一直作为一种准“行政许可”行为在实施。而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12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经将年检排除在行政许可项目之外。据此新《办法》第3条明确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这就将多年来作为一种准“行政许可”的年检定位成一种定期检查制度。需要强调的是年检只是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的书式审查,而非经营行为的检查,检查的项目必须是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内容。依据行政机关“职由法定”的原则,上述是法规赋予工商部门在年检中的职责。
2.主要审查内容的调整。旧《办法》没有按不同类型的企业加以明确,只是在第11条作出了十四项规定。而新《办法》第13条至第17条按不同的企业类型分别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让年检人员在审查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涉及前置审批审查的调整,旧《办法》对涉及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检查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监管的需要,每年各地:工商部门都会依据旧《办法》第8条第四项及第11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对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提出一些检查要求。而新《办法》第17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凡是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这充分体现了工商部门近年来在实施监管中实行分类监管、突出重点的精神。
4.年检报告书格式的调整。申请人在填写与旧《办法》配套的《年检报告书》时,必须将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基本情况具体填写清楚,企业感到费时费力,工商部门审查时也很容易出错。新《办法》实施时同时修改了《年检报告书》。申请人在《年检报告书》中填写基本情况时只需在“与登记时一致”和“与登记时不一致”之间作一个选择,在选中项目前的方框内作上标记就行。只有当不一致时,才要求把实际情况具体填写出来。这样既方便了企业也便于审查人员的检查,同时也便于今后通过电脑系统扫描录入。这将极大提高年检的行政效率。
5.年检结果的调整。旧《办法》第14、15条规定了对参加年检的企业其年检的结果有通过年检与不予通过年检两种情形,对通过年检的企业又分为A级与B级两种,而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则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新《办法》第10条、11条、12条的规定表明,只要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企业登记机关在法定时间内完成书式审查。就通过年检。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后即通过年检。这就意味着企业只要申报年检并被工商部门受理只有通过年检一种结果,只有经责令限期年检但仍不参加年检的企业才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6.其他方面的调整。新《办法》除了上述五个方面作了重大调整外,还在年检期限、年检程序、年检标识及罚则等方面也作了相应调整,但笔者以为这些只是操作层面的细节调整,与旧《办法》相比没有根本的变化,因此这里不再赘述。
――思考之二:依据新《办法》调整年检思路
自1997年1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旧《办法》实施已8年有余。各地工商部门尤其是基层监管部门对年检工作已经形成了固定的工作模式,可以讲对年检工作从理念到具体做法已形成一种思维定势。从2005年度年检中各地一些不符合新《办法》的做法上看就证明了这一点。因此,笔者以为在新一年度开始之前,我们必须依据新《办法》及时调整年检思路。
1.严格依法审查年检材料。新《办法》对年检材料的审查与旧《办法》相比作了进一步细化,检查内容及要求也更加明确。一是在审查形式上明确为书式审查:二是在审查时间上除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外应当自受理之日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是对各种类型的企业主要审查的内容以列举的形式加以明确。根据“职由法定”的原则,工商部门按上述三方面的要求审查年检材料就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一般情形下对新《办法》规定以外的内容实施检查已无必要。如旧《办法》规定审查第11条第十三项所列事项,即企业成立后是否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在新《办法》中已不再作为年检检查的内容,如果以此为由给出“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不通过年检”等年检结果,则属于违法行政之行为。长期以来按一定的设立年份要求公司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和每年选择部分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要求企业提交许可证或审批文件复印件等等,这些做法在新《办法》实施后如果不加以纠正则同样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
2.结合年检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如何加强对重点行业实施科学监管一直是困扰工商部门的难题。尽管法律上对何为重点行业至今未有明确界定,但把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行业列为重点监管行业应当无大的争议。新《办法》对这类行业的企业提交年检材料时作出的特别规定更说明了这一点。因此,一方面在年检时应当严格审查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的有效性,对于一些企业因许可证到期但已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而相关部门未能及时作出决定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50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其有效。另一方面工商各个监管职能部门都应当强化对这类企业加强日常监管的意识。通过年检对这类企业加强监管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对这类企业的监管应当是结合年检予以加强,而不是只有年检时进行。首先各监管部门对这类企业要针对不同行业的情况实施科学的日常监管:其次对这类企业的监管应当从市场准入就开始规范。由于对许可证
发放实行“谁发证、谁管理”原则在理解上的偏差,企业登记注册部门的一些同志往往只要求申请人提交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而对其内容尤其是有效期限不详细录入信息系统。这不仅给年检材料审查带来一定难度,而且也不符合监管从准入开始的精神。因此企业登记注册部门也同样有一个按新《办法》调整工作思路的问题。
3.结合年检促进日常监管。新《办法》第11条的规定告诉我们虽然年检审查以书式审查为主,但同时也不排除对实质性的审查。笔者认为在年检中提出实质审查的项目不应当是随意的,应当与工商部门的日常监管机制相联系,一是规范年检中的实质审查项目。明确哪些内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问题时才需要在年检时实施实质性审查。二是规范日常监管行为。对在监管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受理的投诉等应当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以利年检人员根据系统提示来判断是否通过年检书式审查或作出实质性审查的决定。新《办法》实施后,就年检本身来讲,它作为一种对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注重的是对企业登记事项变化状况的备案,弱化了年检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工商部门要履行好监管的职能,仅凭年检这单一的定期检查制度来实现监管职能显然是不行的,必须强化日常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通过年检在许多方面可以检验出日常监管是否真正做到了“户口清、状态明”,促进工商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因此,工商部门在对待年检与日常监管关系上的理念应该是:结合年检促进日常监管,通过年检检验日常监管。
――思考之三:新《办法》未能明确的问题
新《办法》尽管比起旧《办法》对年检问题作了更进一步的明确,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新《办法》依然在某些方面给工商部门在年检及日常监管中留下了一点遗憾。
一是企业被吊销后的注销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46条及《行政许可法》第70条的规定,因吊销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而现实情况是吊销后办理注销的企业占被吊销企业的比例极小。这类企业往往早已人去楼空,无法督促其办理注销手续。对这部分企业如何实施后延监管成了基层工商部门的难题。建议立法部门出台相应法规,由企业主动注销变成在满足一定期限后为法定强制注销。
二是涉及登记后置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管问题。对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查在新《办法》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但对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后置行政许可项目的是否要审查却没有作出规定,而这些项目所涉及经营行为的监管责任在相关法规中有些很模糊。有些却明确是工商部门的责任。如化肥销售行业属登记后置行政许可项目,需要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后方能开展化肥销售经营。但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中明确了工商部门对化肥销售企业的监管责任。再如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及第6条都规定了工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过程中,对登记后置行政许可项目上的监管责任。新《办法》在这方面未作出相应规定不能不说是制度设计上的一个缺陷。
对此,一些企业曾利用银行承汇票进行融资。不过,随着一些企业将套现融资作为申办的唯一目的,以伪造购销合同等方式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导致非经营汇票贴现、协助骗取汇票、违规出具汇票等犯罪的发生,这一融资通道不幸被堵。在这种情况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成了解决中小企业“三角债”问题的重要工具。
据融道网中小企业融资研究中心研究总监郑海阳介绍,除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外,许多城市商业银行,还推出了五花八门的产品,如富滇银行推出的“富滇成长”收费权账户质押、出口退税账户质押;金华市商业银行推出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乌鲁木齐商业银行的“应收利息质押贷款”等等,都是针对特定的应收账款,如收费权、出口退税账户、物业租金、应收利息而推出的。当然,对于大部分没有出口、没有特殊的收费权的中小企业来说,最可能采用的,还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下面,我们就来盘点一些有特色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产品供大家参考。
中国银行:应收账款质押
债权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普通应收账款设定质押,为其在银行申请办理短期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
适用企业: 成立时间2年以上、企业主或法人代表从业经验4年以上、无不良信用纪录;债务人资金实力雄厚,具有一定资产规模、现金流量充足,具有较强的付款能力,与债权人有长期合作,过去一年中无因产品/服务质量或履约期限等问题而与债权人发生商业纠纷
应收账款条件:
(1)仅接受现存的应收账款质押,不得以将来的应收帐款出质,即债权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义务已经完全充分履行完毕;
(2)仅接受全额质押,原则上不接受部分质押;
(3)债权人应对应收账款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债权,无其他抵质押行为。不存在合同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合法有效;
(4)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出质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中无禁止或限制转让、限制披露、设定抵销权、可延期付款、账户控制等特殊限制约定;
(5)应收账款到期日应不晚于所担保债务的到期日。
办理流程:
(1)授信申请人向银行提供申请资料、欲质押的商务合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情况介绍等;
(2)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审核授信申请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质,商务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出具的应收账款确认函等;
(3)银行根据相关材料进行业务审批;
(4)审批通过,签署相关法律文本,办理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
交通银行:网上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网上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客户可以通过交行企业网银自助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并实现贷款流程全程电子化,银行自动审批通过后客户即可自助申请放款,随借随还。
适用企业:大中型企业上游供应商
额度、期限和利费率:网上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授信额度单户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利率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
产品优势:拓宽了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只要是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都可以质押贷款;客户可以通过企业网银自助申请贷款,为企业融资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贷款流程实现全程电子流,大大提高了贷款审批和放款效率。
申请材料:除了常规的材料,如“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企业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贷款卡、近两年的财务报表”,还要求“应收账款所对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
招商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指企业将所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给银行,作为还款担保从银行获得授信。
适用企业:核心实力企业和信用程度较高的企事业单位的中小供应商。
期限和额度:应收账款质押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一年,单笔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根据是否可以用新的应收账款置换原质押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分为静态和动态两种模式,动态质押模式允许在保证不高于批准的质押率的前提下,可以用新的应收账款置换原质押的应收账款或回款专户内的资金。
产品优势:
(1)无需额外的抵押或担保条件即可获得融资;
(2)盘活企业资产,加快企业资金回笼,提高资金周转速度;
(3)企业利用远期付款条件,增加销售;
(4)应收账款质押率最高可以达到有效质押金额的80%。
平安、民生: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
企业将连续、多笔应收账款汇聚成“池”,整体转让给银行,只要应收账款持续保持在一定余额之上,无需提供其他担保,即可在银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批量或分次提款。提款方式多样,可以本外币多币种提款,还可采用贷款、银票承兑、票据贴现、进口开证、押汇和保函等形式。
适用企业:适用于长期向国外多个固定的买家出口货物,出口收汇记录良好,保有相对稳定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中小企业。
产品优势:
(1)零散、小额的应收账款也可汇聚成“池”申请融资,无需其他担保;
(2)盘活应收账款,加速资金周转,把握更多商机;
(3)享受专业的应收账款管理服务,准确把握收款情况,节约管理成本;
(4)一站式融资,手续简便。
华夏银行: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
是指企业将在国内外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或质押给银行,银行向其提供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适用企业:在华夏银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及以上,有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已经与债务人建立了长期、稳定的贸易合作关系,且与债务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币种及期限: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币种为人民币,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综合、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产品优势:
(1)融资快捷:在提供资料完备的情况下较短时间内可出审批结果;
(2)手续简便:一般情况下无需企业提供其他的担保;
1)质量目标、工期:与投标标书一致,质量目标尽量用招标文件原文。工期与方案一致。项目经理与投标书配置一致。2)合同条款号及内容:从通用及专用条款中查出,如果查不出来,填写“按招标文件执行”。3)履约担保,在投标人须知通常是8%~10%,注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有的为两年,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4)注意是否有签字盖章要求。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书按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填写。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及盖章。3)注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要求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应仔细核对。4)委托书签署日期应早于投标文件签署日期,委托书有效期要不小于招标文件规定时间。5)公路工程要求进行公证,公证日期在授权之后或同时,格式有特殊要求,注意公证书中有的要求面签,有的要求对投标书整本公证,有的要求对部分证件、发票等公证。
3投标保证金与信贷证明
1)按招标文件要求,放入银行保函收据或凭证,注意金额,分标段注意每标段是否一样。银行保函按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填写。2)信贷证明:信贷证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填写,信贷证明中信贷数额应不小于招标文件明示要求,应符合所投标段总价的一定比例。3)投标保证金如果为10万元,注意大写为壹拾万元,不是拾万元。4)注意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效。
4与投标报价部分合标
1)投标函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数字一致。2)报价文件编制人、审核人注意盖造价工程师及造价员章等要求。公路工程要求盖公路造价工程师章。有时要盖两个造价工程师章,一个编制,一个审核。3)填写合同用款估算表(方案中后附表),双信封底开标时注意技术标部分不能出现报价。处理方法:a.合同用款估算表放入报价部分中。b.合同用款估算表进度款用百分比表示。4)注意投多个标段时不要放错或填错。
5公司一般情况表
1)企业资质:企业的主项资质,放最前面,后放本次招标要求的资质和相关资质。2)人员:按公司在册人数填写,公司在册人数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改正。3)网址及邮箱:放企业对外公布的有效的网址及邮箱。4)组织机构框图:要放经公司正式审核过、公开的组织机构框图。5)资质证书部分:注意要放最新的,注意是否有全本要求,如果过期、延期要放延期证明,并注意开标时是否要带原件;营业执照:放最新的,现已取消年审。资质证书:注意更新及有效期,注意动态考核有效期为每年12月31日;安全证,三年审核一次,注意有效期及变更。注意有些资质是单独的。6)税务登记证:每年一审,注意有效期,税务登记证分地税和国税,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放入。7)三标一体认证证书:三标一体认证证书三年更新一次,第二、三年要进行年检,贴年检标识。8)近三年财务审证报表:注意核对是否满足招标要求。第二年的5月份左右开始用过去一年新的财务报表。9)规费证:每年要更新,注意有效期。10)组织代码证:每四年换证,每年要年检。
6企业业绩
按招标要求的数量、质量、规模、年限提供类似的工程业绩资料,注意与报名时递交的业绩要一致。1)附业绩汇总表。内容包括名称、起止时间、合同价、项目负责人、工程内容。工程内容中着重说明本次投标要求的,如强夯工程:面积、能级;公路工程:面层面积,沥青混凝土还是水泥混凝土;桥梁工程:长度及跨径要求;土石方工程:填挖工程量;机场土石方工程:填方深度、海拔高度、机场等级、实验段、不停航要求、高高原、寒冷地区要求;机场道面工程:沥青混凝土道面还是水泥混凝土道面要求;工程造价要求等。2)业绩情况表(填写内容与后面中标及合同数据一致)。工程质量、工期、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与合同、验收是否一致,工程造价是填写合同价还是结算价。电话:不要随便编写,可通过项目经理或相关人员了解,也可从网上查业主或监理单位的座机电话填写。工程内容:详细描写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可在投标文件、工程验收单、合同及工程量清单中查明。备注说明:写本次投标业绩要求,如强夯面积、面层面积、沥青混凝土还是水泥、填挖工程量、填方深度、海拔高度、机场等级4E等。在施项目:相关业绩填写1个~2个,注意所用项目经理不能在在施项目上任职,工程质量不用填。3)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表:a.填写内容注意与后面人员表一致。b.其他管理人员数量、职位、专业符合投标文件要求,人员简历、经历、年限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所附证件、证书齐全。如公路要求路桥专业,机场要求场道专业,注意职称是否高级职称,专业、人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c.注册证书编号写注册编号,不要写证书编号。d.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表。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含备选):注意与报名时配备的人员一致,人员数量、职称级别、专业、一级建造师专业、简历、经历、工作年限、所附业绩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拟任职务与施组应一致,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符合要求。一级建造师专业增项的要有增项页、变更页、年核页。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要放建筑安全B证,公路上有要求时要放公路安全B证,注意有效期。填写专业以职称证和资格注册证为主,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简历、经历与后附的业绩要吻合。备注中可填写“在项目部待岗”。公司单位职务一栏要填写公司名称和职务,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填写“项目负责人”,其他技术人员可填写“专业工程师”。社保证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到地市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开具,注意社保证明格式,企业社保编号注意新旧交替时的更新。
7与施工方案部分合标
1)当投多个标段时应认真核对标段。2)工期是否提前,与招标文件及投标函一致。3)工程质量标准与招标文件、投标函一致。4)方案中项目组织机构框图与商务部分中的项目组织机构框图一致。5)方案中人员名称、职务与商务部分人员一致。6)当有机械设备表时应与商务部分一致,并符合强制性要求及数量、性能,当需要附机械发票时,要注意核对发票中机械数量、年限、型号是否符合要求。
8企业有关资质、获奖证书、社会信誉、信用证明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证、安全资格、ISO9000系列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AAA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注意有效期及是否有缺项、缺页。2)流动资金金额及来源证明:可从财务状况表,流动资金中反映,也可从银行存款证明中反映。3)《近三年质量证明、安全证明》:从各省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开具。4)《市场行为无违规证明》:外省项目:由单位给建设厅开介绍信及证明,带企业三证复印件(加盖单位章),由上级主管部门盖章证明后从建设厅开具。本省项目在建筑市场开标的:由各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站开,带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证明(证明本单位无招标文件中所列违规行为)、注意所有资料加盖公章。5)《农民工拖欠工资证明》:单位开介绍信,上级主管单位开证明,从劳动监察局开具。6)《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前开申请函、企业法人授权、申请书,单位三证及招标文件到地方检察院开。7)信用证明:a.放全国AAA企业信用等级证书;b.重合同守信用证书;c.公路工程要放全国公路信用系统A级证书(从网上打印);d.全国、地方用户满意企业证书;e.地方或行业(电力、石油系统)信用证书(网上打印)。8)《企业信用系统无不良行为证明》:去工商局大厅开。9)地方备案证:在外省投标时,注意要放地方备案证,在本省开标不需要提供。10)财务信誉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提前通知公司资金部门,到相关银行开具。11)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证明:在各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站开具,带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建造师证及复印件,所有资料加盖公章。12)荣誉证书:按投标文件打分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放入文明工地、国家、行业相关奖项等。13)是否有对人员(不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证件(押证、真实性)、服务承诺、招标文件响应性承诺,招标文件要求逐条承诺,要全部覆盖招标文件的要求。
9结语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证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下称[1999]3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本办法所称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第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管理全国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
第二章审批机关及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六条经授权审批加工贸易业务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简称加工贸易审批机关,下同)须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统一规格、样式刻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并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七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名单及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印模)由外经贸部统一送海关总署备案。
第八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应具备使用计算机审批管理系统审批加工贸易的条件,须配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设备,加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并与外经贸部联网。
第九条开展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包括原部委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各省级审批机关不得将审批权下放。
其它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包括原部委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
第三章申报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格式见附1)。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格式见附3),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一条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除出具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除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出具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按下列规定相应提供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二)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第四章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批
第十三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时,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审核经营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严禁“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防止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格式见附2)是海关等部门据以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相关手续的有效证明文件。对能够按规定提交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且确有加工复出口能力的经营企业,由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核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第十五条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应认真填制《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格式见附2),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第十六条加工贸易审批机关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订并分批公布的全国统一的单耗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对尚没有全国统一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要严格审核企业所申报的单耗,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的意见后予以审批,海关凭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予以备案。海关监管中发现单耗不符的,将意见函告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予以调整,海关也相应办理有关内容的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必须认真审核《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严格查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状况的基础上签发《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必要时,可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国家将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类、B类、C类、D类(具体分类原则和分类目录按照[1999]35号文件的规定另行对外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国家对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和C类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认真审核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和企业的类别,如属于限制类商品或C类企业,应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备注栏内加注“实转”字样。
第十九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均不得批准D类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得批准任何经营企业开展进口料件属于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第二十条A类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但其加工贸易合同事先仍需报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
第五章批准证变更及延期审批
第二十一条《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出口合同有效期审批,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其中,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加工、返销制成品并办理核销手续。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海关凭批件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三条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经营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内容加工出口,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部分项目内容,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海关凭批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原则上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和原油、成品油等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和配额许可证管理。配额总量由国务院确定,具体分配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按照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和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签发加工贸易进口许可证。
加工贸易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对需跨年度的,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第二十八条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应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逐日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上报加工贸易进口发证数据,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向外经贸部提供全国的加工贸易进口发证数据(包括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的发证数据)。外经贸部将对发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禁越权、无配额或超配额等各种违规发证行为。
第二十九条加工贸易制成品如属出口配额管理的,经营企业应凭出口配额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有效出口许可证验放。
第三十条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如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海关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章统计监督及跟踪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须逐日汇总本地区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和到期加工贸易业务的核销情况,并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统一上报外经贸部。
第三十二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加工贸易核销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要求经营企业在出口核销后的30天内将海关的核销通知单报原审批机关核销备案。对逾期未能办理核销备案的企业,要查清原因,并暂停批准其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
第三十三条外经贸部对各地的加工贸易审批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禁越权、无配额和超配额等违规审批行为。
第三十四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要积极与海关、税务、银行和外汇等部门配合,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协作,加大对加工贸易的综合监管力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后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按《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复出口业务。但经营企业必须事先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油、成品油除外),不受一般贸易进口经营分工管理规定的限制,经营企业可自行组织进口。
第三十九条外经贸部对违犯本办法的审批机关,将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加工贸易审批权;对发证机关,将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进口发证权。
店铺租赁的时候必须要签合同,只有签了合同后才能维护双方的权益,避免其中出现违约影响到另一方的权益。那么标准的商铺租赁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商铺租赁合同范本,欢迎阅读。
学校店铺出租合同1订立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商业房屋一事,甲、乙双方达成如下事项:
第一条:出租地址
甲方将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________场地使用,其经营范围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更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同意承租,租赁面积最终以产权管理机关核定的面积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从____年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年____个____月。
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需要续租,须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申请,双方重新议定租金后,方可签订续租合同。否则,视为乙方不再继续租赁。
第三条:租赁保证金
甲乙双方商定本房租赁保证金为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
甲乙双方商定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正常终止后十五日内,若乙方无拖欠房租及其他费用时,对商铺无损坏,并且将商铺拆除的隔墙恢复后,不影响房屋的二次租赁,甲方将租赁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计息)
第四条:租金价格与租金交付时间
每平方米月租金单价为____元,月租金共计(按产权建筑面积计)____元(大写:____)支付方式为季度支付,由乙方在上一期租金到期前15日内预付下一期租金。
备注:甲方税款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办理
第五条:租赁期间的商铺修缮和装修
1、乙方应按妥善使用商铺内的设施,保护房屋原结构和设备不受破坏(因室内装修、装饰需要,经业主同意拆除室内隔墙及墙内设施、设备除外)
2、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和外观的前提下,可以对所承租商铺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其装修方案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再向物业管理方申请施工。
乙方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场装修并服从物业管理方的统一管理。租赁期满后装修物的权属处理,双方商定:
(1)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未达成房商铺续租协议时,甲方同意乙方拆除室内固定装修物和搬离可移动设施、设备,乙方承担隔墙及室内设施恢复责任。
(2)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未达成该商铺续租协议时,甲方同意乙方拆除室内固定装修物时,乙方应将承租范围内拆除的隔墙及室内设施复原。
(3)租赁期内,若乙方整体转让未到期的该商铺使用权时,需经甲方同意,并满足甲、乙双方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条件,并且租金不低于当年每平方米的单价。受让方需与业主重新签订房屋租租赁合同,装修物权归属乙方处置。
第六条: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对出租房屋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相关物业管理文件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缴纳维修基金除外),在本合同期内,转由乙方享有并履行(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公共区域发生费用等各费用的交纳),甲方与物业公司已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相关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4、乙方知晓甲方有意出售本房产,若乙方未在本协议生效7日内书面表示愿意承购本房产,则视为本条约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法定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时,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5、乙方应遵守《用户手册》、《装修守则》以及本物业的其它管理制度。
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消防安全责任书》及其它物业管理文件,以上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6、该房屋的质量保险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乙方在租赁期间的人身、财产(货品等)的安全及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对该房屋造成的损毁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本房屋,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1)擅自改变租赁商铺的经营范围;
(2)利用承租商铺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和甲方利益。(3)拖欠房屋租金累计30日以上。
2、甲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若甲方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双方同意方可终止合同,但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两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装修损失。
3、乙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若乙方需要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双方同意方可终止合同。
乙方享有转让权。乙方转让,须告知并征得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
4、因业主转让房产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乙方的经营权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八条:免责条款
如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毁,造成甲、乙双方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此而终止合同,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多退少补,甲方退还乙方全额保证金。
第九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本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
1、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到期后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补充条款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学校店铺出租合同2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号门面租赁给乙方。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
二、甲租赁给乙方的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作为经营用,其范围以乙方营业执照为准。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房间内有:消防设施及供配电等设备。上述设备的运行及维修费用,包含在租金之内,乙方不再另行付费。
第二条租赁期限
四、租赁期___年,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及其它费用
五、合同有效年度租金共计为______元(人民币)
六、每一个租赁年度按月计算。
七、电费按日常实际使用数(计量)收费,每月10日前交上月电费(甲方出示供电局收费发票)其它费用,双方协商补充于本条款内。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甲方
(一)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并负责年检及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凡遇到政府部门要求需对有关设施进行改造时,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对乙方所租赁的房屋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
(三)负责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并为乙方办理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明及相关手续。
(四)甲方保证室内原有的电线、电缆满足乙方正常营业使用,并经常检查其完好性(乙方自设除外),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乙方通报。由于供电线路问题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全额赔偿。
(五)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再次引进同类(饰品)商户。如违约应向乙方赔偿元人民币经济损失费,并清除该商户。
(六)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符合行业规定,并向乙方提供管辖区防火部门出具的电、火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上述设备、设施出现问题甲方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如甲方不能及时实施,乙方有权代为修复或更换,费用(以发票为准)由房租扣除。
九、乙方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及办公。同内容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时间
十、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付给甲方元人民币为定金,在正式入住后五日内将第一月的租金元人民币付给甲方。
十一、乙方从第二次付款开始,每次在本月前5天交付。
十二、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可采用银行转帐、支票、汇票或现金等方式。
第六条房屋装修或改造
十三、乙方如需要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负。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
第七条续租
十四、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十五、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并签订新租赁合同。
第八条其它
十六、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迁址、合并,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变更、合并后的一方即成为本合同当然执行人,并承担本合同的内容之权利和义务。
十七、本合同的某项条款需要变更时,必须用书面方式进行确定,双方订立补充协议,接到函件方在十天内书面答复对方,在十天内得不到答复视同同意,最后达成补充协议。
十八、双方各自办理财产保险,互不承担任何形式之风险责任。
十九、乙方营业时间根据顾客需要可适当调整。
第九条违约
二十、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乙方已交纳定金后,甲方未能按期完好如数向乙方移交出租房屋及设备,属于甲方违约。甲方每天按年租金的1%向乙方支付延期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回延误期的定金,直至全部收回终止合同。
二十一、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面提高租金,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超额租金。
二十二、任何一方单方面取消、中断合同,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
二十三、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属于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除付清所欠款项外,每天向甲方支付所欠款1%的违约金。超过60日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收回房屋。
二十四、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不视为违约。甲方应将乙方已预交的租金退还给乙方。
二十五、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未能正常营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第十条合同生效、纠纷解决
二十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后,乙方交付定金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十七、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诉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二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二)合同有效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三)按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九、甲、乙双方需提供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一条其他
三十一、本合同正文共五页,随本合同共六个附件:
附1:甲方有效房产证明复印件
附2:用电及防火安全合格证复印件
附3: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4: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甲方:乙方:
法人:法人: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字日期:年月日
学校店铺出租合同3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
注册或居住地址:
邮编:电话: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
注册或居住地址:
邮编:电话: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m2(使用面积__________m2)
第二条租期_____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及条件:
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乙方每个月缴纳一次租金。
乙方可以支票或现金形式支付租金。甲方开户银行:
收款人名称:帐号:
2、本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即应交纳相当于个月租金的押金。
合同终止,乙方交清租金及水电、煤气,电话等相关费用后,甲方即可退还乙方押金。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押金不予退还。若乙方在承租期间给甲方房屋和相关设备造成损害,甲方有权从乙方押金中扣除维修和赔偿费用。
第四条水电费、管理费、电话费、清洁费和维修费的缴费办法:
1、管理费:甲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2、水电费、煤气费:乙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3、电话费: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4、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引致租赁物内与房屋质量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租赁物内家私、家电设备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但正常磨损除外。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房产转让规定,不必乙方同意。
但甲方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的职责:
1、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无故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为实欠租%。
如拖欠租金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押金。
2、甲、乙双方在合同终止前,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终止合同。
3、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乙方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如乙方在租赁期满不负责恢复原状,甲方有权自行恢复原状,费用从乙方押金中扣除。
4、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
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
5、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外面附加任何物件或涂刷任何涂料或做出任何更改。
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在适宜使用的清洁、良好状况下(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中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并有权诉之法律。
8、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作为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
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9、甲方向乙方出示出租房屋的相关资料原件和给乙方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包括出租房屋的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和出租许可证等。如果任何第三方对出租房屋主张权利,使乙方无法使用租赁房屋,甲方应赔偿乙方所蒙受的一切损失。
甲方在租赁期内:
(1)对本合同约定期内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包括;
(2)对本出租房所属的大厦或小区的安全和管理负责;
(3)负责租赁房屋的结构性维修。
(4)甲方保证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合法经营不受干扰。
第七条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在甲方向第三方提出的同一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可随社会物价指数变动而适当调整)。
第八条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若双方同意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无法修复使用,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甲方须将所有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九条甲方配备的室内电器、家俱的数量、型号和装修的标准,以附件确认为准。
第十条商铺租赁合同范本如有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商铺租赁合同范本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商铺租赁合同范本经过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承租方: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21汽车买卖合同协议优秀范本五篇,衷心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2021汽车买卖合同协议1为了明确旧机动车时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自愿同意签定以下协议:(售车方简称为甲方,购车方简称为乙方)
售车方(甲方):
购车方(乙方):
一、甲方将车主______的______轿车,牌号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成交总额为(人币)____________,小写______。
二、甲方应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包括该车在______20__年__月__日前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时间______20__年__月__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该车若须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______方承担,过户时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及车辆。该车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养路费、年审费及保险费)。
四、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五、备注(未尽事宜双方约定处理):
六、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
售车方(甲方):购车方(乙方):
联系电话:地址:
签定时间:20__年__月__日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2021汽车买卖合同协议2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买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居间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
第一条目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完成二手车交易的相关事项,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二)乙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三)丙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2.执业经纪人_________
执业经纪人证书号
执业经纪人身份证号
单位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四)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沪_________车辆类型:_________
厂牌、型号:_________颜色:_________
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登记证号: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
行使里程:_________km使用年限: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排放标准:_________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_________(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证号_________)
车辆保险险种:_________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
配置:_________
其它情况:_________
第三条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_________等款项。
过户手续费约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承担(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支付)。
第四条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保管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按车价款_________%(≤20%)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作为定金支付给甲方。
(二)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前,选择以下第(_________)项方式使用和保管:
1.继续由甲方使用和保管;
2.交由乙方使用和保管;
3.交由丙方代为保管(车辆应存放于丙方指定地点_________,并由丙方和甲、乙双方查验认可)。
(三)_____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将本车办理(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付给_________方(做好签收手续),由_________方负责办理手续。
(四)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车价款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元),同时,____方付清过户手续费。支付方式:(现金/转帐)。
(五)自甲方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_________方应于_________日内将有关证件交给乙方;车辆使用人或保管人应于_____日内将车辆交给乙方(交付地点_________)。
(六)_________
第五条佣金数额、支付期限、方式
本车成交的佣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其中:甲方支付_________元(大写______元),乙方支付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乙双方各按佣金的_________%支付给丙方;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付清余款。
支付方式:现金/转帐。
第六条三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对转出本市的车辆,乙方应了解、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三)丙方应向甲乙双方出示营业执照、经纪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收取委托方的各项款项后应分别出具收款凭证。
(四)丙方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转委托;并为甲乙双方保守商业秘密。丙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五)各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六)_________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违约的,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丙方违约的,向甲、乙双方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延期交付的违约方应按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_________元。
(四)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价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2款,致使车辆不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的,本合同解除,定金不予返还,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
(六)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4款,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丙方返还已收取的佣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七)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5款,致使出让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给守约方,守约方另有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八)_________
第八条风险承担
本合同签订后,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并实际交付前:
(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
(二)乙方使用和保管的,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
(三)丙方代为保管的,由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它
1.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2.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提供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丙三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执业经纪人(签名):_________
执业经纪证书号: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1汽车买卖合同协议3甲方(卖方)_____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_____ 身份证号:
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_____车,车号为_____卖给乙方,发动机号码为_____,车架号为__________,颜色为 ,价格为_____(¥_____元)
二、甲方必须保证此车无盗抢,无诈骗、无经济纠纷,无私自改动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如有盗抢、诈骗、经济纠纷、私自改动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甲方给退车退款。
三、付款方式:乙方首付购车款_____元整,剩余_____元在20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购车款。如到期未能付清,甲方将车收回。更名、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从 20__ 年____月_____日前该车所出现的欠费、手续不全、违章、违法、交通事故、闯红灯等一切事宜由甲方负责承担;自20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后该车所出现欠款、违章、违法、交通事故、闯红灯等一切事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五、甲方在20__年____月____日前出现事故由甲方负责,在20__年____月____日之后由乙方负责。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时起生效,事后如有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2021汽车买卖合同协议4出卖方:王某某,身份证号:62222519780828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张某某,身份证号:62232319800823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甲方将属于本人所有的“陕汽”牌s_3315nr___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出售给乙方。车号为陕ah8499,发动机号为1611d110___,车辆识别代号为lzgcr2r66b_054___。现双方根据《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标的
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标的车辆为“陕汽”牌s_3315nr___重型自卸货车。车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见上。价款:标的车辆售价为贰拾壹万伍仟元整(¥215000元)。
二、付款方式
车款由乙方于20__年4月17日付款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其余35000元由乙方为甲方拉砂抵顶。
三、证照手续的过户与办理
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姓名为王某某。现双方同意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姓名不变,车辆不办任何过户手续。日后乙方如果需过户,甲方应提供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标的车辆的交付使用和相关费用的承担
车辆及其手续(行车证、车辆的户口手续、车辆附加费购置发票、保险费发票等)的交付期限为20__年4月17日,在乙方向甲方交付购车现金时交付。车辆交付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交通违章罚款和扣分)由甲方承担,车辆交付后的所有费用及其他责任由乙方承担。车辆交付乙方后,因车辆所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果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如果甲方因为和他人的债务纠纷导致车辆被保全或扣留,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车辆停运损失和驾驶员的误工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合同。
七、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签约日期:二〇__年_月_日
2021汽车买卖合同协议5买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车辆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购买乙方所有的机动车一辆:
车号:____________颜色:____________
产地: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拓印粘贴)
底盘号码:(拓印粘贴)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车款人民币___万元。包括三部分:
定金、第一笔车款和其余部分车款。
第三条:甲方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生效当日付定金万元,三日内再支付第一笔车款现金万元;其余部分车款在该车办理转户手续前全部付清。
第四条:乙方在收到甲方第一笔车款之日,应立即交付无瑕疵的车辆及随车工具。瑕疵保证期为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并且保证他人对该车无任何权利要求。
第五条:办理转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应交付给甲方该车的全部真实、有效的证件以及缴税、费凭证。
第七条:乙方应保证交付前该车的维护正常,手续完整。
第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方(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乙方(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心城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各级工商、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管理。
第五条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提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水平。
第六条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或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加强对建筑市场各主体信用体系和评价机制的建设,逐步把建筑市场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第二章施工许可
第八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需拆迁的应有拆迁许可证:
(四)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五)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经理证书;
(七)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八)银行资金证明或保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的同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九)项证明文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资料齐全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跟踪管理。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相一致。
第十二条必须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应在取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三章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下列单位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质审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定其经营范围,取得营业执照,在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企业,建筑装饰设计企业;
(二)建筑业企业(含预制构件生产企业、门窗制作企业)、装饰装修企业、房屋拆除企业、发电设备检修企业;
(三)工程监理企业;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检测(试验)机构;
(五)施工图审查、建筑技术综合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外省、外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工程检测单位、招标机构等来我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持相关文件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第十六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项目经理和施工、质检、安全、预算、材料等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资格认定。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招标机构、工程造价和咨询机构在建筑市场中的守法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定期向社会。施工企业应按期如实报送统计报告,逾期不报或报送不实的,在资质年检中扣除企业相应的信用分值。
第四章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符合以下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施工,均应实行招投标: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
(二)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监理。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建设单位具有相应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可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招标机构。
第二十条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进入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承发包交易,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第二十一条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书;
(三)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建筑工程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六)其他有关资料或者图纸。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确定中标单位,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与资质等级范围内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投标者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不得与建设单位及其人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第二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评委库。评标小组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评委库内随机抽取。
第五章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由施工企业负责。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积极开展争创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活动。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实行“三验一总评”的监督管理。
(一)施工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并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申请办理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手续,经审查验收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主体工程进行三分之一时,安全文明监督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核验,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继续施工。
(三)工程竣工验收前,先行安全文明施工验收。
(四)工程竣工后,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三次验收结果及日常管理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评定,总评结果公开通报。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安全技术规范”等工程建筑强制性规范标准。
第二十九条建设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当地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当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期限应涵盖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第六章墙改、散装水泥
第三十四条各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并核定到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报上一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严格执行省市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从2004年元月1目起,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区县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实行建设工业产品准入登记备案制度。
第七章质量监督
第三十九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建设单位须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书》,由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报告》颁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质量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一)未取得规划、消防、市容、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认可文件的;
(二)不具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的;
(三)存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质量缺陷的;
(四)涉及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五)对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所指出的问题,没有整改完毕的;
(六)发生质量事故后,没有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处理或者处理后没有验收的。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将工程图纸及竣工资料等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工程监理
第四十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城镇基础设施和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建设工程;
(三)政府及集体投资建设的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
(五)公共建筑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
(六)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
除前款所列工程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商品住宅工程及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准备、施工等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分阶段委托不同的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但每个阶段只能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委托国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应当聘请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在施工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必须向工程监理单位委托授予下列各项权限:
(一)开工、停工、复工、返工等监理指令的权;
(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审查建议权;
(三)工程施工质量否决权;
(四)工程施工进度签认权;
(五)工程价款支付签认权;
(六)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监督权;
(七)撤换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的建议权;
(八)应当授予的其他权利。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应当及时将合同内容通知施工承包单位。
第四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承揽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业务;
(二)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建筑机械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或指定供应商;
(三)出借或转让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第四十九条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工程监理人员只能在注册单位任职,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全面负责委托的监理工作,并不得同时承担3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也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五十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肢解转让他人违法分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四)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
(五)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
(六)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未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停止勘察、设计、施工,报发证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
(二)使用无资格证件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的。
第五十六条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行政权限审批、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三)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四)违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第十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