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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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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管理

第1篇:出口退税管理范文

(一)出口退(免)税有关清算期的问题。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规定,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即当年6月30曰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这项规定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海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等收到海关的回函时,该笔出口货物退税已超过清算期;另一种情况是在清算期内,由于外商收到货物后违反合同不及时付款,导致企业出口贷款不能及时收回,外管局不予核销,待一切手续办齐时,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已超过清算期。对于这两个问题,基层出口退税机关和企业在看法上存有争议,有的认为不应退税,依据是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有规定;有的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因为执法机关。如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应有而未有,海关回函慢等原因造成就应考虑退税。因为按照《征管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曰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因此,从鼓励企业出口创汇,从维护纳税人的权益考虑,应比照《征管法》规定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方法只是属于规章。 

(二)政策的多样性,增加了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难度。 

1.部分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与实行“先征后退”相比,操作起来较复杂,从客观上讲,环节多,出现的问题也就多。因此这一方式最容易影响税收收入, 

2.“进料加工”复出口退税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征退脱节,管理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国内购料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国内购料退税的认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开具;抵扣税率的认定;抵扣时间的确定等,都比较繁琐。有的出口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待货物出口后不到税务局办理退税(退的少,交的多),财务上也不作销售或在财务上采取偷梁换校手法偷逃国家税款,检查起来非常困难。 

(三)出口货物按计划退税,不利于出口退税政策效用的发挥。 

出口退税实行计划退税,从客观上讲,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是落实国家财政计划的基本要求。但是按照国家鼓励企业出口的要求来看,就显得不够灵活,让基层出口退税机关感到不好把握,让外贸出口企业感到国家政策不稳定,随意性大,不敢放心大胆地去安排长期计划。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少。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齐全,按政策要求理应及时足额地实报实退,一旦不能及时足额退税就会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出口贸易的发展。二是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多时基层税务机关也有压力。在一定期间出口退税指标如果用不完,有的出口退税机关考虑到下一阶段的退税指标很可能受影响,又怕工作考核受影响,便对个别信用程度不够高的出口企业也办理预退税款手续,导致年终清算工作忙乱。 

(四)新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难以达到维持政策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的要求。 

从200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从新发票的启用情况看,存在不少新问题:一是发票规格小且结构不合理。新发票统一规格为265mm×190mm,对此,由于有的外方购货单位名称英文字母多,有的出口企业一次性出口商品名称规格多等原因,在填写时就非常拥挤,难以反映出口货物的必要情况和特殊要求,因而造成企业在开具同一批出口商品发票时,同时使用两种发票,—种是:“新式发票”,执行税务机关要求,另一种是“老式发票”满足外方购货单位以及有关业务单位,如银行的要求。二是发票联次少,不能满足企业出口商品的业务需要。由于企业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所经过的途径不同,国内监管及业务部门的要求不同,出口收汇的方法不同等特殊情况,所以对发票的使用联次(份)也有很大的差异,如有的企业出口商品是通过出口的,外方购货单位也是通过外方受理货物的,这就分别需要2联发票;有的企业出口商品其收汇方式是采用“议付”或“压汇”的方式与银行结算的,这样仅银行一方就需要3联发票,有的海关也要2联发票,再加上商检局、外汇管理局、税务局等,一次性需要14联发票之多,而目前新发票只是按一般的出口贸易方式,设置了6—8联,远远不能满足不同情形下各类出口企业的需要。造成了部分出口企业在使用新发票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老发票,以解决发票联次不足问题。三是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据一些企业反映,使用新发票到有关执法及业务部门办理手续,不受欢迎,在有些省份海关甚至不愿意要新发票,而要求企业提供老发票。另外,发票联次多了也存在问题,使用电脑一次性打印不透,到后几个联次发票内容就看不清楚了,不便于有关部门或企业审核、备案。 

问题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1.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 

目前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是出口退税业务工作特点的必然要求,按年及时清算退税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规范对企业出口退(免)税工作的管理,也有利于国家及时、准确、全面的掌握出口退(免)税的状况。因此,做好这项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笔者认为在对清算期即当年6月30日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的问题,应该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有关业务执法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海关回函不及时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应该给予该笔业务办理退税,这是企业的权利,不能因为有关业务部门工作延误而让企业吃亏。 

2.实行规范统一的管理模式,增强出口迟税政策的可操作性。 

“先征后退”政策是目前各地出口退税机关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实践证明,这一政策对于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督和控制,防止偷税、漏税、骗税,对于简化操作环节,规范出口退税机关的内部管理,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落实出口退税资金,对于“征多少,退多少,公平税负原则”等方面都有切实的效果和好处。笔者认为,国家应立即废除“免、抵、退”政策,统一实行进(出)口商品“先征后退”政策,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商品主要以税收缴款书、出口商品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为办理退税凭证;外贸企业收购出口产品时,实行价税分流,并向生产企业支付不含税价款,同时代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务机关向外贸企业开具代缴的增值税收据,作为今后退税凭证之一。对于“进料加工”,可在材料进口时即按规定征税,待产品出口后再办理退税。 

同时建议国家要尽快立法,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保证税收征管及出口退税活动切实取得海关、外汇、金融、审计、工商、邮政等部门的积极配合,防止偷税、漏税特别是骗税问题的发生。 

3.寻求计划退税高效性,切实保障及时足额退税。 

一是不以计划指标完成与否来衡量出口退税机关的成绩,笔者认为考核出口退税工作的好与坏,重点要看它执行政策是否到位,业务技能是否熟练,工作质量的好坏以及服务态度是否端正。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实事求是,实报实退,确保国家退税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建立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的利益机制。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财政负担,不但造成中央财政负担过重,而且也等于失去了地方政府对出口退税的有效监督和控制,也是导致出口退税管理上的被动与少数地方政府行为不当的主要原因。既然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出口退税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是符合常理的。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也能缓解退税指标不足的压力。三是切实落实国家对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维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出口企业及时足额退税,以增强出口企业创汇的积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4.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加强对“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2篇:出口退税管理范文

关键词 出口退税 立法 对策

中图分类号: F513.2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随着宏观经济形势发展和外贸环境的变化,从198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出口退税制度,之后一直在调整和完善过程中。在1994年开始首次对出口退税制度进行调整,截至2009年4月1日,我国共先后进行了十一次出口退税调整,尤其是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先后于2008年12月、2009年1月、2月、4月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我国近二十年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使得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日趋成熟和健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新的问题,在法律法规建设、操作流程以及实施效应上都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健全的地方。

一、现行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出口退税的立法层次较低,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对于增值税这样经济生活中非常重要而且影响广大的税种,征税与退税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作出规范,而仅以暂行条例和其他文件的形式作出规范,不但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而且也带来了执行中的随意性。而且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一是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二是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三是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二)征税和退税操作方面存在缺陷。

1、征税和退税职责分配上的不均衡导致的利益冲突。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新的税收征收体制,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征管,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税征收比例按照三比一的比例进行,而出口退税额则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这就导致利益方面的分摊不均,地方政府不负责出口退税的责任,就没有动力对出口退税的实施进行监管,出口退税制度难以优化。

2、出口退税管理机构雍肿,出口退税的征收、管理和退税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进行,这就导致了部门之间的权责不明,遇到问题互相推诿、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个部门很容易单纯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前提下尽量最小化自身的行政风险,很少能够从大局出发考虑问题,导致出口退税实施上的困难和中央新的出口退税政策落实上的低效。

3、出口退税和税收征管分离。我国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方式,企业出口之后凭借有效单据去相关部门办理退税,给投机分子可乘之机进行出口骗税,给国家利益带来了损失,同时也增加了不必要的财政支出。

(三)我国出口退税信息化程度不高,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应用较少,没有形成高技术的现代化管理系统。

在出口退税过程中,由于退税手续繁琐,人工成本高昂,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审批需要采用无纸化办公。现阶段,我国出口退税工作中信息化程度还不是很高,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化程度也不同,存在差异,部门间的协作不顺畅。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四)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国库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制单明显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外,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二、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一)按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建立出口退税法律制定。

我们应当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建立稳定的出口退税法律制度,提高出口退税政策的立法层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出口退税的条件、范围、退税率、退税机关、退税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统一、全面的规定,从根本上避免出口退税制度的随意性调整,增强出口退税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公正性。

(二)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享体制。

可以考虑将增值税划为中央税,中央负担全部出口退税。地方减收部分由转移支付及其他收入调整解决。从国际经验看,增值税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中央税,因而出口退税也由中央负担,这是最为成熟稳定的出口退税体制。它有利于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增长,应当将其作为我国出口退税及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在当前增值税征收体制下还应实行共同负担机制,在现行增值税税收体制下,中央独担出口退税弊多利少,所以应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现有出口退税机制,调整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降低地方财政出口退税负担,弱化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的负面作用,同时规范地方退税分担办法,才是退税机制改革的唯一出路。

(三)完善出口退税税制结构,科学设置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零税率是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最终价值取向。但是我们当前的近期目标是以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建立出口货物实际税负定期评估制度,在不违反国际法的前提下,区分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退税标准,分别制定出口退税率。与此同时,合理设计税种,尽快由生产型增值税过渡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免抵退”办法,改善出口退税计算办法,要着重解决征税与退税的计税依据,即“税基”不一致的问题。

(四)出口退税工作的电子化和信息化建设大有可为。

应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网络化规划和建设,提高出品退税的工作效率,实现出口退税业务全过程的计算机信息监控及充分的制约机制和预警系统,把各个分散的单位用信息手段连接成一个统一的系统,促进整个出口退税管理水平的升级。在未实现基于业务处理的税务、国库、外汇等部门的大联网前,国库可以加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实现纸质数据与税务电子数据的对审,确保预算收入的安全退付。

(五)做到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立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完善出口退税的征管机制。

在出口退税制度上应当贯彻“征退一体、以进养出”的原则。我国也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征退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实现征退税信息的对称。加强纳税环节的监管,使出口退税的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相一致,并且将退税纳入增值税的常规管理,不再另设专门的出口退税机构。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信息监控网络的建设。要有效整合,形成强有力的出口退税监控体系,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实行多元化的退税申报方式,提高退税工作效率。严格出口退税管理流程。一要健全和完善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律制度,将出口退税的操作、管理、监督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二是制定合理的预警分析系统,加强事前预测和发现问题的能力并及时解决问题,有效防范不法分子进行骗税活动。三要加强出口退税的专用税票管理,严格退税专用税票的发放和检查制度。提高出口退税工作中的衔接性,出口退税各个部门紧密配合,互通有无,共同进行,有益于对出口骗税工作进行有效防范。四是实行出口退税时间保证制度和滞纳金制度。国家对企业承担出口退税债务责任,国家应该以税务关系为中心,以税收法定为依托,在税法中明确规定出口退税的时间保证制度和延期退税的滞纳金制度,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必要、有力的保障。同时以法律形式确立纳税人出口退税请求权,明确赋予纳税人出口退税的权利。

(六)加强退税环节中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第3篇:出口退税管理范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一时期,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在审核办理部分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过程中,发现个别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虽单证齐全,且有相关电子信息,但其出口增长明显异常,且货物多为集中从江西省九江、抚州市一些企业收购出口。鉴于此,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派专人对江西省涉及的供货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调查,发现这些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现通知如下:?

为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除认真审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还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及增长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强化审核,发现疑点,严防不法分子和不法企业借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之际骗取退(免)税。尤其对出口数量(特别是异地收购产品)突增或易发生涉嫌骗税问题的重点企业、重点货物、重点口岸,出口以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更要加大审核力度,不能限于仅仅要求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单证及其信息的简单齐全,即审批办理退(免)税,要拓宽审核范围,进行重点审核。对经审核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后,方可决定是否予以退(免)税。对不认真审核、失职造成骗税问题发生的,要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4篇:出口退税管理范文

(一)征退税衔接就是通过征退税信息共享、日常管理的结合、纳税评估和退税评估的结合实现征税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的联动和衔接,堵塞因征退税分离存在的管理漏洞,进一步提高整个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出口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只有已征税的货物出口后才存在退税问题,征税与退税是密不可分的。而且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除了国家明确规定的出口货物实行退税外,对出口不退税和超期申报的货物等情形还要视同内销进行征税,即使是免税出口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也需要税务机关进行监管。加强征退税的衔接,实现征税管理和退税管理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我们夯实工作基础,堵塞漏洞,避免税收执法风险,还可以有效地解决出口退税部门人员匮乏的问题,出口退税专职人员可以有更多的精力做出口退税管理深层次的工作,从而提高税收征管和出口退税的质量,这是税收管理科学化的必然要求,对税收管理工作,包括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长期以来,由于出口退税政策宣传不到位及多年来出口退税实行集中、专业化管理等原因,许多部门特别是基层税务机关的同志们,认为征税是征税部门的事、退税是退税部门的事,以致长期出现“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现象,征税的不管退税,退税的不问征税,由此造成了征、退税管理脱节。一方面导致退税部门在人力和精力有限条件下,需要掌握了解的企业相关情况得不到及时的配合与反馈,另一方面是征税机关不掌握出口企业的出口信息和电子数据,应有的业务链条控管作用难以有效发挥。较为突出的是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在农产品收购环节上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问题,在农产品或以农产品为原材料加工的货物出口后,根据政策规定留抵税额要作为“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数据不实就有可能导致退税出现问题甚至造成骗税案件的发生。前几年我省发生的“枣强案件”就是典型案例。

(三)目前,全省11个市都设有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管辖本地所有出口企业的退税业务以及对基层税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因此形成了我省专门机构集中、专业化管理的出口退税体制,即省、市国税局均有专门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和人员、县市区局未设专门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应该说,这种管理体制在原来出口企业户数不多、出口额不大的情况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外向型经济的增长,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深入推进,这种出口退税管理体制越来越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在全国部署了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从出口退税工作实际看,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是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强化征退税衔接和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举措。从两年多来全国各地的试点运行效果看,试点地区对下放审批权工作高度重视、平稳推进,试点效果良好,受到了企业的普遍支持与拥护。但因当时我省出口退税管理部门集中主要精力配合总局进行“利剑二号”专案调查工作,因此,报经总局同意后我省没有进行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

二、征退税衔接不到位问题产生的原因

征退税衔接不到位问题所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出口企业数量和规模增长迅猛。随着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我国经济的外向度不断提高,特别是自2004年7月我国实施新的外贸法以来,对外贸易经营者只要备案登记就可以开展进出口业务,出口企业数量增长迅速,出口规模越来越大。从出口企业方面来说,近一万户出口企业遍布全省各县,在每个月的申报期都要集中到11个市局机关的退税部门申报,且距离市区一百多公里的出口企业占一定的比例,需要携带出口退税预申报数据及正式申报数据往返于征税部门、市局退税部门和企业之间若干次,有的还有申请出具有关证明、说明审核疑点等事项需要再去办理。从我们税务机关方面来说,在出口企业数量和出口额增长的同时也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了较重的工作量。在这种情形下,仍然保持原有的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就难以达到科学管理和优化服务的要求。

(二)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的工作负担过于繁重。与出口企业户数的迅猛增长和出口退税管理工作量的大幅增加相对的是,出口退税管理人员数量偏少。虽然出口退税工作实行电算化管理,但大量纸质资料的审核是纯手工工作,加班加点成了各市退税部门的“家常便饭”。

(三)出口退税管理的执法风险与日俱增。我省现行出口退税管理主要是依靠市局捉襟见肘的退税管理人员,大部分精力还必须放在出口退税纸质单证的审核方面,即“就单审单”。尽管已由初期的人工审核发展到现在的出口退税电算化或人机结合审核,但由于出口退税部门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了解每个出口企业的具体情况,以及对退税数据以及相关电子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和运用,所以管理重点一直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影响了我省的出口退税管理水平。

(四)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任务日趋艰巨。九十年代的骗税案件主要依靠单证作假,通过伪造几种退税单证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作案手段比较单一,查处难度较小,但时至今日,骗税案件出现了退税单证合法化、骗税手段隐蔽化、作案方式专业化的新特点,骗税分子多属团伙作案,且团伙内部分工明确,查处难度明显加大。同时随着近年来干部交流轮岗力度的加大,在从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干部中新手越来越多,对出口退税政策的熟知和掌握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防范骗税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五)出口退税管理职责与目前机构的职能极不匹配。我省的市级退税部门作为市局的一个职能科室,在担负着管理职能的同时,承担着所辖出口企业的审核审批工作,直接办理绝大部分退税业务。但因受科室职能限制等原因,部分相关退税业务不能办理,如:对出口企业的违规行为无法进行处罚等。

三、解决征退税衔接不到位问题的措施

通过以上所述,征退税衔接不到位这个阻碍我省出口退税工作水平提高的问题,是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所以必须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来解决。总书记在《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说:“关键是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解决自身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凡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事情就全力以赴地去做,不符合的就毫不迟疑地去改”。因此,我们认为应该采取以下三项措施加以解决:

(一)认真抓好审核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下放退(免)税审核权限,是指将原属市国税局的对出口企业退(免)税业务的审核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两年来全国部分省(市)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的是在县区局指定一个综合业务部门,负责出口退税的指导、协调和复审,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出口退税的受理和初审。至于是否集中到一个税源管理部门管理,又有两种做法:一是相对集中,在县区局内集中在一个税源管理分局来管;二是相对分散,但在各区县的税源管理分局设专门管出口企业的税收管理员,也就是在分散的基础上实现相对集中。还有的是将出口企业在税源管理分局相对集中后,将原综合科室负责出口退税的指导、协调、复核等工作拿到这个相对集中的税源管理分局。上述三种做法各有特点和优势,其共同优点如下:

1.有利于提高出口退(免)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退(免)税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后,强化了基层局的责任意识,实现了基层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征税、退税等工作的全程管理、监控和服务,实现了出口退税管理职责和机构职能的统一。征税机关由过去被动向退税机关提供信息,变为对退(免)税的直接管理,促进基层管理理念的转变和提升,工作主动性、预见性和针对性明显增强。将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有利于提高退(免)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出口企业的角度来看,各县市区出口企业的退税日常事务可以就地办理,办理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加快了资金回收的速度,节约了办税成本。

2.有利于实现出口退税管理工作重点的转移。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后,由于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更加熟悉所管辖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将改变过去在市局时的单纯数字审核和单证、信息审核方式,出口退税审核工作重点将由审核表证单书为主,向表证单书审核和出口退税申报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一致性审核并重转移。

3.有利于缓解出口退税部门人员少的矛盾。由于编制的问题,各地专职从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人员数量是相对固定的,而出口企业数量每年都在大幅度增加,人少工作量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如果把出口退税审核权下放到税源管理部门,出口退税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就可以集中更多的精力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和评估分析,研究解决出口退税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4.有利于降低办理出口退税的执法风险。出口退税审核权下放后,将实现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和税源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可以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作用,将退税管理的触角延伸至管理一线,降低了出口退税“就单审单”可能带来的执法风险。因为税收管理员对出口企业的出口业务规模与生产经营能力的匹配性、出口业务的真实性等有更充分的了解,一旦发现出口退税申报的异常情况,可以通过平常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查清货物流、资金流等信息,及时做出判断和处理。从而堵塞了以前由于征、退税管理分离或衔接不紧密而造成的管理空当,有效防控涉嫌偷骗税现象的发生。

在搞好调查研究和借鉴兄弟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首先要认真抓好生产企业的退(免)税审核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然后视实际情况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新的出口退税体制的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我处自行开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质量管理系统”,将对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现正在部分市局进行试运行,并将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

第5篇:出口退税管理范文

1、基层税务干部出口退税业务不精,主动性还不够。因为出口退税专业性强,工作量大,操作程序复杂,基层的大多数同志以前接触较少,因而对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认识还不足,对出口业务重视不够,缺少必须的管理和严格的审核,客观上还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造成征、管、查脱节,存在征管漏洞。

2、工作量大,客观上束缚了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以**市为例,20*年,全市有出口退税登记企业402户,办理出口退税4.22亿元,专职人员11人;截至20*年底,全市已有出口退税认定企业1343户,增长2.34倍,办理出口退税24.2亿元,增长4.73倍,专职人员19人,仅增长72.7%。随着出口企业的户数增多,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的工作量不断加大,大量的单证、发票审核工作占用了审核人员的主要工作时间,而对一些深层次的、动态的退税管理信息却限于时间、精力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致使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疲于应付,审核人员对退税的审核主要就单审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够熟悉,对企业的出口增长情况、货源变动情况以及生产能力的分析,还有出口价格的变动情况、企业实际税负等信息了解都远远不够,甚至对有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还从未实地查看过,大大增加了出口退税管理风险。

3、征税和退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不畅。目前应用的税收征管软件与出口退税管理软件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平台,客观上造成信息交换渠道不通畅,管理部门无法利用退税部门的信息,退税部门也不清楚管理部门日常管理中的异常信息,导致对企业税务管理不协调,征、退税管理不联动,管理信息利用效率很低。

4、征退税衔接的具体内容、环节有待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还不科学,仍未形成完整的工作链条,尚未明确征退税管理各环节、各岗位的具体职责;税收管理员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承担的具体事项不够明确,征、退一体化、“一岗两责”的双向功能角色未到位。

二、我市加强征退税衔接的具体做法

今年以来,我市紧紧围绕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这一条主线,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基础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效能。年初,我市在一个县(市)局开展了试点,为进一步加强征退税衔接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从实践中摸索经验,在工作中解决问题。

1、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征退税衔接试点工作。今年年初,我市就将征退税衔接、征退税联合评估作为市局的两项重点工作,分管局长及进出口处领导多次到基层实地调研摸底,深入了解出口企业类型、行业结构及当前出口退税工作出现的问题,督促试点单位扎实推进征退税衔接试点工作,切实做到“便于操作、真正衔接”。

2、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模式,强化征退税衔接。为确保征退税衔接管理模式的落实到位,结合实际征管模式、退税程序等,从制度建设着手,明确出口企业基础管理是税务责任区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优化征退税衔接的具体流程,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管理制度,依托责任区,由责任区管理员负责辖区内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受理、人工审核、疑点调查、退税评估、日常管理等。

3、围绕税源管理联动机制,整合职能配置,优化数据应用。将出口退税纳入管理员制度,管理员通过静态管理与退税评估、实地调查等动态管理相结合,及时发现管理隐患,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将打击和防范骗税的管理触角延伸至征税一线,有效改变目前出口退税“重审核、轻管理”的现状,实现对出口企业直接有效的管理。

4、健全岗责体系,合理设置流程,保证征退税管理高效运行。加强那一世小说网穿越小说网言情小说网免费小说网与流转税、所得税、征管等部门的协作,明确各部门在各衔接环节中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实现征退税信息的交换,建立征、退税日常协同管理机制,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深入实施,明确、细化税收管理员在征退税衔接中的具体内容,实现征退税衔接在税收管理第一线的贯彻落实。

5、加强沟通联系,实现征退税信息资源共享。为解决目前出口退税“重审核、轻管理”与人力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充分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征管信息系统和出口退税信息系统的现有功能,对出口企业相关涉税信息实行“一户式”管理,切实加强征退税信息的双向传输与共享,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效能,基本实现了出口企业基础信息(税务登记、退税认定)、发票信息、免税申报信息、退税审核审批数据、出口退调库情况等信息的“一户”式查询,有效促进了征退税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信息共享。

通过推行征退税衔接,既发挥了出口退税部门专业化管理的特长,又发挥了基层一线征管部门熟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优势,实现了征税管理和退税管理的良性互动,形成了齐抓共管的管理合力,从退(免)税认定管理到申报审核、疑点处理等环节的配合,规范了出口企业有关纳税和退(免)税数据在征、退税部门之间的传递和反馈,促进了退(免)税管理更好地融合到日管活动中;另一方面,通过征退税信息共享、日常管理的结合、纳税评估和退税评估的结合,堵塞了因征退分离存在的管理漏洞,进一步提高了整个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征退税衔接的几点认识

我们感到要真正做到征退税衔接,对出口退税工作做到“无缝隙”管理,还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充分应用现有的信息数据平台,建立综合征管系统、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系统三大主体应用系统间的功能衔接和跨系统的数据访问,消除重复操作,实现关键环节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换,加强征退税数据之间的衔接,并逐步形成协同运作的税务信息化应用格局。

2、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各部门在各衔接环节中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实现征退税信息的交换,建立征、退税日常协同管理的机制。正确处理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的关系,将出口退税工作由退税部门单独管理转向征退税部门共同管理,注重加强出口退税工作与日管工作、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结合,实施税收综合管理。

3、出口退税管理的一些基础性工作前移后,承担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任务的基层分局内设机构职责应相应调整、充实或完善。对征退税衔接的具体内容、环节进一步细化。认真查找征退税衔接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明确征、退税衔接的具体工作流程。

4、要研究分析税收管理员平台的业务功能设置,开发征退税衔接工作流,规范流程操作,科学界定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中的岗位职责,将出口退税基础管理和核查分解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明确、细化税收管理员在征退税衔接中的具体内容,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掌握企业动态生产经营情况的优势,同时加强考核和责任追究,实现征退税衔接在税收管理第一线的贯彻落实。

第6篇:出口退税管理范文

一、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的基本概念

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对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工作中,依托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技术,结合必要的人工管理手段,统筹征、退税管理及稽查等部门的职责范围与分工协作,全面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增强税收工作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实现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前提是依托必要的信息管理技术,在相关制度保障下,通过明确部门职责、统一部门协作与配合,最终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的目标,这与税收工作的整体要求是一致的。如: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是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专业的管理软件,设定了严密的管理权限和数据管理制度,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并网运行,利用中国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提供的结关信息,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通过国税机关统一、协调的内部管理机制,保证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数据来源真实可信和准确的比对、分析结果,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提供了可靠信息数据。

二、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在税源管理中的重要性

(一)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强化了税源、退税等部门的相应职责。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是税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源管理是税收工作的核心和抓手,要将工作落实在实践中,必须抓好职责制度建设,省局制定的《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规定了各部门职责,使工作职责更加清晰明了,便于实际操作,极大地弥补了以往征管程序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漏洞,促进税务机关各部门间的良性互动。

《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抓住了管理问题的源头即税源,在办法中明确了申报数据、申报资料的审核到数据分析、违章查处等环节,都有相关部门负责,减少了偷骗税行为发生,提高了处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时效性,避免了部门之间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现象的发生。

《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开创了为单纯业务建立衔接制度的先例。税收征管流程对于税收业务的规定是按纵向来规定的,即从一种业务开始到结束应该从那里发起到那里结束,中间应该经过那些环节,这种制度能够满足当前基本业务的需要,但是随着税务工作的不断进步,问题的复杂程度日益增加,部门的衔接问题不再简单是沟通能够解决,需要相应的职责制度和运行机制来保障,因而制度对于单个业务的职责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解决了出口退税管理涉及的相关部门的角色定位问题,实现了横向、纵向的结合,保证了工作质量。

(二)明确了衔接内容,使税源管理工作目标更加清晰。工作没有目标就等于没有方向。税源管理要实现的目标就是要做到应收尽收,使税源最大限度的转化为税收,使经济发展转化为税收力量,出口货物征、退税业务衔接内容是税源管理目标更加明确,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延伸,完全符合出口货物“征多少,退多少,不征就不退”的原则。

出口货物征、退税业务衔接的基本内容:第一是基础数据信息的共享。税源管理部门与县(区)局政策法规部门间应及时传递出口企业的税务登记及退(免)税认定信息,包括开业、变更、注销、纳税人状态信息等,通过企业登记、认定信息的准确互通,实现对企业的全程管理和监控,这些信息是税源管理的基础, 这些数据管好了,税源管理基础就基本稳固了。

对于变更信息,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县(区)局政策法规部门,县(区)局政策法规部门初审后,报市(州)局退税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对该企业的退税认定数据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和数据维护,并相应的调整其退(免)税申报、审核方式等内容,并及时将结果逐级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及时进行税收征管系统的数据维护,强化数据信息管理的实效性和准确性。

县(区)局政策法规部门应及时将出口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变更信息反馈给同级税源管理部门和市(州)局退税管理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将出口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变更信息及时导入综合征管软件,由市(州)局退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县(区)局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具体落实,重新核定该企业退(免)税方式。

基础数据信息管理是税源管理的基本着手点,也是所有业务的起点。《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已经涵盖了税源管理基础的很多方面,有助于促进税源管理的全面健康发展。

第二是日、退税申报、审核信息的交互使用。税源管理环节中纳税人最终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信息的准确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反映税源管理质量,同时也反映税 务机关审核虚假申报的辨别能力,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就是实现申报信息共享,审核信息交互使用,《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中将出口企业的纳税信息(主要包括内销收入、外销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留抵税额等信息)的准确性纳入审核的基础,同时县(区)局政策法规部门适时或定期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信息(主要包括出口企业的免抵税额、应退税额、不予抵扣税额、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等信息)提供给税源管理部门,提高审核的针对性,对于数据来源渠道作了严谨明确的规定。提高了退税审核质量,加强了审核的针对性,对于及时发现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积极意义。

在加强申报审核的同时,《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信息的管理措施和传递渠道。主要有出口货物退(免)税退库、调库信息、出口企业欠税信息、新发生出口业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视同自产产品的退(免)税管理信息)、出口企业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出口免税证明信息、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信息等。这些信息是出口退税管理的必备信息,对于出口退税管理质量的提高至关重要,对于加强税源管理,提高退税管理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是出口货物征、退税业务衔接相关问题的处理。主要有对于内销出口货物的调查问题、对于出口企业少申报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已申报退(免)税,审核未通过信息、出口企业未办理退(免)税认定、未进行退(免)税申报的信息、日常管理、调查工作中的分工与配合等。以上问题随着《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出口退(免)税业务各环节的衔接更加紧密,税源管理方法更加深入,实现了出口退税管理水平质的飞跃。

(三)专业的信息化管理模式为出口退税企业管理提高了效率。出口退税企业的管理涉及外围诸多政府部门,目前外围衔接主要的沟通渠道是信息化的技术,通过与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信息畅通,是税务机关可以有效利用第三方数据,对于提高税源管理,防止管理数据“两张皮”的出现,而这一管理模式的推动作用也在税务系统内部效果明显,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预警监控平台,对于预防和查处企业的不良行为提供了信息,组成了严密的监控制约体系,为防范出口退(免)税违规、违法情况的发生提供了保障。

三、如何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加强征退税衔接,促进互动机制的整体运行质量

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工作,对于加强税源管理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提高“四位一体”互动机制的运行质量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一)要加强税收分析工作促进征、退税衔接,提高互动机制运行质量。税收分析是税务工作的眼睛。目前,税务部门的数据管理系统中积累了大量数据,分析工作的前提已经具备,出口退税各部门的数据积累也基本成熟,实现了从数据中分析解决问题的可能。另外,出口退税企业在多部门、多环节的严格监控下,所采集的数据具有完整真实的特点,是其他部门所不具备的,因此加强对这类企业的涉税数据分析尤其有一定价值,这些数据分析的结果也是可信的,能够指导税源管理的方向,所以出口退税企业的税收数据分析是加强征、退税衔接管理的有力方向,对于提高税源管理意义重大,对于使互动机制的基本方法在税源管理活动中发挥引导性作用,使税收分析的方法在规范的空间内发挥更大的效益,提高税源管理的整体效率作用显著。

(二)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促进征、退税衔接工作,提高互动机制运行水平。出口退税管理中对于各个部门职责、各管理环节相互衔接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拥有专门的软件管理出口退税业务,实现部分的信息化条件下的部门衔接。但是,从总的来看信息化建设的瓶径仍然妨碍了征、退税部门的有效衔接,使互动机制运行成低水平运行的状态。

税务系统的信息化正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时刻,一方面实现了从无到有,信息化对于征管工作的促进作用十分明显,一方面内部软件林立,信息共享度不强,主要系统之间不能良好互通,基层工作疲于应付各类软件的情况时有发生。出口退税业务也不能幸免,一方面有自己的软件,而另一方面大量数据要从综合征管系统中查询,部门的衔接实际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软件互通的问题。

因此,要继续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力度。首先要在“金税三期”的宏观前提下制定详尽的具体实施方案,使税务系统的基础信息实现彻底共享,这个共享不是简单的查询,要实现拥有、对比、分析三个基本功能,解决数据拥有后向实际问题靠近的功能,这样出口退税部门衔接的数据分析问题就迎刃而解,互动机制运行的第一个环节完全实现。

其次,出口退税企业的管理比较规范,原因就是有诸多部门的严格监管,而这些部门又有专门的信息系统负责处理出口退税数据,为部门外部衔接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这仍然是一个简化的雏形,只在出口退税企业的部分数据中运用,对于整个税源管理,互动机制的运行水平需求还有很大差距。所以,建立系统的整体数据库是业务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在税源管理过程中征、退税部门“无意”配合的有效方法,应为数据基本能从网上获取,就如同互联网,数据的来源可能是多元的,但是使用者永远是需要的人。

(三)加强征管流程建设,促进征、退税衔接工作,为互动机制的长效运行奠定制度基础。发展对于新制度的要求永远不会停止,税收业务的进步也会对征管流程提出新的要求,要解决征退税衔接在税源管理中的问题,就必须从制度层面入手。首先,出现目前一些业务流程单独规定部门衔接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使用的征管流程是处理纵向的征收管理关系的,即一个业务从那里出发要经过那些环节,最终结果是什么样的。没有处理横向业务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出口退税衔接规定及互动机制建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第7篇:出口退税管理范文

关键词:出口退税;立法;管理机制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是在借鉴国际上流转税国家的惯例为参照的基础上,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变迁,逐渐形成了有我国特色的一整套体系。自我国施行出口退税制度以来,出口商品税负得到降低,为公平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极大地促国际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增长。2013年进出口总额41603亿美元,同比增长7.6%,规模规模稳居世界第一。其中出口22100亿美元,同比增长7.9%,该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129143亿元,办理出口退税10515亿元,占比8.1%。2014年前三季度进出口总额31625亿美元,其中出口16970.89亿美元,同比5.1%,出口退税8597亿元,同期全国财政收入106362亿元,占比8.1%。

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现状

1.出口退税制度具有政策鼓励性,又受制行政计划性

出口退税是一种退还税款的制度。出口退税是一种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商品在生产或流通过程中产生的税额的行为。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一般税收都会有收入效益和替代效应的双重特点,其他税收形式或多或少有抑制作用,但是出口退税制度更对是一种鼓励制度,由国家财政给予支持,通过变相提高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而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从财政部门公开数据计算,近三年出口退税支出均超财政收入8%水平,给国家财政收支承压。退税指标制度依然存在,在核定指标范围内逐级分配下达,而不是根据实际实现的出口退税额据实退付,造成了指标计划与应退税额之间存在一定的差额。

2.出口退税例行国际惯例,与“零税率”原则仍有差距

在实行流转税国家普遍采取出口退税的政策,退还间接税,其根本目的还都是为了使本国商品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确保出口商品“零税率”的水平,体现属地课税原则,避免国际税制不同导致重复征税问题。

3.出口退税发挥宏观调控职能,赋予政策期望过高

国家根据出口贸易与宏观经济情势,促出口保增长,适时调整退税率,切实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如2009年的退税率整体大幅提高,将鞋服、家俱等劳动密集型产品退税率上调至15%,是为了鼓励出口发展刺激经济增长。同时将产业结构调整战略贯彻于出口退税政策,“高污染、高能耗、资源类”产品取消退税率,限制企业出口冲动,体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4.出口退税支持下的出口发展,以牺牲国内消费者福利的为代价

税收政策的变动常常会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是指税收政策使某种商品的名义价格发生变化,对商品需求量发生影响。一是因某种商品名义价格变化,该商品与其他商品之间产生的替代效应;二是在名义收入不变的条件下,某种商品名义价格变化,而导致消费者实际收入变化,而导致所购商品总量的变化,称为收入效应。相对出口,国内消费者需额外承担流转税税收,变相削减消费者收入,产生国内消费的负收入效应。出口企业生产剩余是以财政补贴和国内消费者剩余减少为代价。

5.出口退税规模不断扩大,与行政管理能力不匹配

(1)增值税税制不完善下防范出口骗税压力。近几年来爆发的出口骗税案件,都集中在退税率高、单价高、体积重量小、产品质量层次差异大的商品。一方面是受制于增值税链条的不完善,存在非增值税应税行业,无法形成环环相扣的税制设想,如占国民经济比重很大的房地产建筑行业;另一方面是原材料产品的源头采购受制农产品进项抵扣,存在大量面向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的自开票抵扣企业,涉及面广、监管难度大,导致扶农税收政策进退两难;第三是增值税转嫁特征具有隐蔽性,终端消费者税负感受不明显,取得发票积极性不高,“以票控税”存在短板,存在大量不开票销售,给虚开发票制造温床。

(2)部门间信息交互滞后,监管脱节。一方面税务与其他部门信息交互不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可以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但对电力、银行资金等第三方涉税信息交互,缺少强力有效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内部征退信息衔接不顺,出口货物函调管理虽能部分解决,但难于高效、客观、公正地判断出口业务真实性,退税管理被动进行,事中审核难以有效地进行。

(3) 出口退税信息化建设承压。税务金税三期工程进展缓慢,信息系统整合停滞不前,制约税务征管精细化发展。出口退税管理面对大量的报关单、发票、函调数据,而大数据应用脚步仍然迟缓,风险预警面临瓶颈。同时增值税发票汉字防伪技术还不全面铺开,审核管理“就单审单”问题突出。

二、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的建议

1.加快流转税立法进程

目前,流转税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出口退税依据更多是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法律层次不高,相关文件变动频繁,退税政策起伏较大,不符合法律可预期原则。按照国务院完善税制意见,“营改增”进一步扩围,实现增值税链条全覆盖,届时应同步考虑增值税立法问题,同时解决农产品收购抵扣问题。

2.降低宏观税负扩大内需

作为经济增长的三架马车,出口萎靡,投资过热,可进一步挖掘的是扩大消费。目前国家税收政策更多以供给导向型,给生产者税收优惠,以促进扩大生产规模,进而转惠于消费者,但却出现大多数行业产能过剩问题。而对个人消费者直接税收优惠较少,特别是增值税为主的间接税优惠更少。在新一轮的增值税立法过程中,应当参考亚太地区实行增值税的成员国和地区,如日本增值税税率5%、越南和新加坡7%,韩国和澳大利亚10%。在新一届的厉行节约、反腐败、简政并权等措施施行后,可通过节约行政成本来弥补财政缺口,将我国增值税税率上限17%档下调13%,其他档依次调减。此举可以有效增加国内消费,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引导社会供给方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加社会整体福利;同时,还扩大出口商品“零税率”范围,减少出口企业在收到出口退税款之前进项税额垫付问题,缓解流动资金压力。

3.改革出口退税预算机制

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取消出口退税指标的计划管理,由税务机关据实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在出口退税预算不足时,予以追加;取消免抵调库管理,因出口退税制度使得地方政府减少的收入,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直接解决。调整出口退税预算办法,改变将出口退税支出列入中央财政收入预算表的做法,而将其列入中央财政支出预算表中,改变以外作为税收收入的减少项目,还原出口退税财政负担的真实情况。

4.完善服务贸易出口政策

2014年前三季度,我国共签订服务外包合同金额和执行金额分别为733.9亿美元和545.2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6.3%和32%。服务外包产业增幅远大于传统制造业,发展前景广大。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国际运输、研发设计、融资租赁等服务纳入出口退税范围后,应清理的税收政策,给予鼓励支持。如技术密集型企业存在轻资产高附加值的特点,增值税税负普遍偏高,现行免抵退税计算方式将产生大量免抵额,并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应考虑此类高新技术企业相关附加税费减免政策。

5.健全出口退税管理机制

(1)构建征退衔接一体化。全国各地税收管征水平不一,以票控税的做法,导致不需票、虚开票、阴阳票等问题频现,个别地区更是采取“包税”、“定额征税”等方式,违背税收精细管理、法制管理的要求。大力推进征管改革,强化税收征管,完善出口函调管理,重视责任追究,提高征退信息衔接质量,才能建立起科学、高效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

(2)加大出口骗税打击力度。一方面调动出口骗税案件查处积极性。在稽查案件中对出口退税查补,按中央级100%追回,而最终转变为对当年的退税指标影响,严重压制基层稽查办案的积极性。建议按现行增值税分成比例中央75%、地方25%,进行收缴入库,纳入当年的查补收入,改变当前对出口退税查补收入追缴机制,带动稽查办案积极性。同时,在当前出口经营权放开、企业注册改革等影响下,停止出口退税权处罚更是无足轻重,应完善税务“黑名单”制度,加大诚信体系建设,防范出口骗税分子“流窜”作案。

(3)加强出口相关部门合作。 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中,需要海关、银行、外汇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分工负责与密切协作,而目前却缺乏关于彼此协作的硬性法律规定。应明确政府部门涉税职责,建立信息传递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互通信息。如福建省出台的《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就是一个很好开头。

参考文献:

[1]扬明强.后危机时代我国出口贸易形势研判及对策[J].价格月刊,2010(397):35.

第8篇:出口退税管理范文

关键词:出口退税;骗税;审核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3-0021-02

一、出口退税的含义及条件

1.什么是出口退税。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2.出口退税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增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过的货物。

二、出口骗税的含义及手段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出口退税政策的不断调整,出口退税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乃至社会各界的关注。出口退税政策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增强了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维护了国家和民族产业,但也使得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将犯罪的魔爪伸向出口退税领域,利用不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1.什么是出口骗税。出口骗税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出口骗税是中国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它主要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假报关出口等为主要手段的出口偷骗税行为。

2.出口骗税的常用手段。(1)虚抬出口货物价格。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出口产品为幌子,通过国外接单、国内下单,向海关非法虚报出口货物价格,然后以虚高货值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进而达到出口骗税的目的。为达到目的,外贸企业指使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抬出口商品单价,进而抬高增值税发票总金额。这种情况往往是在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进行,其形式貌似合法,手段更加隐蔽,更具有欺骗性和迷惑性。(2)接受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产厂家为了保持正常的税负率,必然要在进项发票上做文章,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废旧物资发票和收购发票由于享有免税等税收优惠和在税务控管上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成为骗税分子最佳的选择。生产厂家或采取自己成立废品回收公司,自己为自己虚开发票;或采取到当地废品公司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后虚开发票。(3)利用他人名义骗取出口退税。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办理出口退税的条件,勾结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时,套用外贸企业的空白报关出口合同、出口发票、外汇核销单申报出口。同时,由开票企业与外贸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用假结汇、虚构外贸合同等一整套退税手续来骗取出口退税。此外,给出口公司“供货”的生产企业,也非一般的“皮包公司”,这些生产厂家都有厂房、有工人、有设备。这是企业骗税的惯用手法,应特别加以关注。(4)“移花接木”申报退税。有些生产性企业,从小商品批发市场购进货物,没有增值税发票,但货物经过一番包装,改头换面,企业谎称是自己生产的产品,把货物装船出海,以骗取出口退税。(5)滥用海关商品编码(HS编码)。商品代码是代表商品的数字信息,每一种商品出口时都有不同的编码,编码不同,课税的多少也不一样。在中国,HS编码也决定了出口退税的高低,但有些企业铤而走险,为其出口货物选择退税率比较高的HS编码,以骗取较高数值的退税。在海关监管力度不严的情况下,这种滥用HS编码的行为也成为出口骗税的手段之一。

三、出口骗税成因分析

上述种种骗税手段都会给国家造成极大的损失,不仅国家财力被流失,而且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海关对出口货物的查验率偏低,给不法分子虚假出口提供了可乘之机。

2.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纳税人多头开设银行账户,巨额资金通过多个账户提现走账,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监管难度。

3.随着《对外贸易法》的颁布实施,外贸企业户数增长过猛,部分企业合法经营意识不强,急于打开市场和创汇,加上主管部门监控不力,不法分子借机骗税。

4.税务与海关等部门的信息不能实现即时共享,信息网络不健全。

5.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个别地方的领导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打击骗税尤其企业骗税,错误地认为会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不仅不予支持甚至乱加干涉和阻挠,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骗税行为。

6.税收管理仍有漏洞,主要漏洞如下:(1)税收日常监管不够到位,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未能动态全面地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纳税评估效果不够明显,特别是目前退税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仍主要集中在单证的审核上,虽经层层把关,但有的只局限于案头审计,特别是对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不够,使一些异常出口企业不能被及时发现。(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出口退税电子信息滞后。(3)“金税工程”尚未覆盖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4)出口货物的生产与出口、征税与退税的衔接机制不够健全、配合不力、监督不严,缺乏有效的征退约束监督机制,客观上也为骗税提供了方便。

四、如何治理出口骗税行为

要从根本上遏制出口骗税,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举的原则。当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税务机关要保持高度警惕。税务机关要密切注意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加强管理,加大监督力度。一是要加强出口货物征税环节的管理,增强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能力,切实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堵塞骗税漏洞。二是推进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根据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需要,加大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认证、信息比对工作,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对打击骗税的作用。三是在加强“就单审单”日常案头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调研,努力探索建立一套严密的出口退税预警监控机制,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和退税评估机制,加强出口退税执法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探。四是应将“金税工程”覆盖到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或在使用此类发票的企业推行使用普通发票,凭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第9篇:出口退税管理范文

一、文献综述

1.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探讨出口退税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邓力平(1996)、潘明星(1997)、刘怡(1998)、马玉瑛(2000)都认为出口退税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保证公平竞争。另外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1997)的研究表明,出口退税符合传统的税收法理:符合避免双重征税原则,符合流转税的消费者承担原则,符合流转税的中性原则。当然也有少数学者对我国出口退税实践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提出了置疑。唐倩(1996)认为:出口退税助长出口贸易的低价倾销,这不仅使出口利润减少,还遭受其他国家反倾销抵制。

2.出口退税率的合理确定

我国理论界基本赞同,出口商品退税率的设置从理论上讲应本着“征多少退多少,彻底退税”的原则,但对于实践中应如何设置合理的退税率,理论界有两种不同意见。邓子基(1999、2000、2003)、邓力平(2000、2001)为首的一派学者认为,出口退税率的设置应采取“中性与非中性”相结合的方法,从而既能使退税率的设置符合出口商品的实际税负,又可体现出国家的政策意图。王复华(2001)认为出口退税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与外贸商品结构调整的要求,有差别、有层次地对不同商品设计不同的退税率,以体现出口退税的政策导向。

3.出口退税经济效应的计量

对于出口退税在促进出口、推动国民经济增长方面所带来的经济效应的衡量方面,理论界采取的方法比较一致,大多采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隆国强(1998)通过假设出口退税率提高一个百分点,与汇率贬值1%所带来的经济效应是一致的,间接测算出了出口退税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对出口总额、GDP增长、国内税收总额的积极作用。陈红伟(2000)遵循此思路,估算出汇率贬值1%所带来的经济效应相当于出口退税率提高0.92个百分点,由此得出了不同的经济效应分析结果。陈平、黄健梅(2003)通过引入实际有效汇率的概念,从理论上阐述了出口退税对出口规模的作用,所得到的结论是我国出口退税政策通过实际有效汇率对出口赢利产生显著的影响,从而使得该政策对促进我国的出口增长无论在长期或短期均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本领域文献的研究,可以看出在对我国出口退税的研究中,对出口退税的存留问题,大部分学者都持赞同态度。但是在出口退税率的确定上,是实行彻底退税还是差别退税,仍有分歧。从长远的利益看,应该实行零税率,理论界赞成这种观点的也较多,但就我国的现实国情来分析的话,实行零税率还为时过早,所以说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更倾向于差别退税。

二、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经过不断的改革和实践,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已经能够很好地促进我国的外贸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下面分几方面来分析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征、退税脱节,导致退税不合理

当前由于增值税征收管理不健全,出口退税与国内征税环节无法实现有效衔接,征税地与退税地不一致且相互独立运作,使征税机关与退税机关之间往往缺乏对征税信息的必要沟通,“征归征,退归退,征退不见面”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当前出口退税工作中无法避免的尴尬局面。并且由于我国电子计算机参与税收管理较晚,全国各地税务部门之间以及与出口退税有关的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部门之间没有实现联网,因而无法对出口退税行为进行多部门综合监控,以至于利用假出口货物专用发票和伪造税务机关复函来骗税的行为时有发生。

2.退税办法复杂,退税效率低下

我国出口退税手续为“两单三票”,即出口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税票、海关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出口企业退税的总体过程可以分为两个环节,一是企业出口收汇的过程,即企业收集退税所需凭证的过程;二是企业申请退税取得退税款的过程。由此,退税的速度也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出口企业取得退税凭证的速度,二是税务机关审核退税凭证并办理退税的速度。整个过程花费很多时间,效率低下。

3.出口退税政策的立法不完善

我国于1994年制定颁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新税制下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随后又多次颁布了一系列的通知和规定,对该办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调整,但关于出口退税的法律少之又少。据统计,仅从1994年到2004年,我国共出口退税方面的法规36条,其中通知有35条,决定有1条,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则几乎没有,甚至税务机关的行政解释也成为出口退税的重要法律渊源,导致当前出口退税法律支撑极其薄弱。另外出口退税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出口退税制度经历了多次调整,作为出口退税制度核心的出口退税率更是调整频繁。

三、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加强法治建设,切实做到依法退税

(1)要建立严格的出口退税执法责任制,明确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主管征税机关、主管退税机关的责任。

(2)充分利用“金关”、“金税”工程,完善出口退税电子信息网络系统,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和防骗税、反骗税的能力。

(3)对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有明确、严格的法律界定和处罚依据。

2.充分利用WTO规则中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完善出口退税政策

(1)应积极全面推行零税率,这样退税额虽然有所增加,但是符合国际上通行的退税原则,也有利于外贸出口。

(2)结合实际制定新的出口退税政策,扩大退税税种范围。

(3)运用税收政策支持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出口,保护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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