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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利生态规划设计生态系统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水利工程现状与生态
生态水利工程学作为水利工程学的一个新的分支,是研究水利工程在满足人类社会需求的同时,兼顾水域生态系统健康与可持续性需求的原理与技术方法的工程学。生态水利工程的内涵是: 对于新建工程,是指进行传统水利建设的同时( 如治河、防洪工程) ,兼顾河流生态修复的目标; 对于已建工程,则是对于被严重干扰河流重点进行生态修复; 生态水利工程将与传统治污技术、清洁生产( 生态产业) 及环境立法和资源管理一起,成为河流生态建设的主要手段之一。
人们为了满足一定的需求,大量兴建的水利工程,同时也造成了一些负面效应。为此,针对生态水利工程如何规划设计成为当务之急。生态水利工程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水利工程规划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水利工程对生态系统的严重影响,因此在规划在生态系统规划时要考虑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尽量减小到最小。本文通过对水利工程学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
二、生态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基本原则
1、工程安全性和经济性原则
生态水利工程是一种综合性工程,既要满足人类的需求,同时也要考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另外,生态水利工程既要符合水利工程学原理,也要符合生态学原理。生态水利工程的工程设施必须符合水文学和工程力学的规律,以确保工程设施的安全、稳定和耐久性。
从生态水里工程的经济上分析,应准寻风险小效益大的基本原则,由于生态系统的演变方向随机的,生态水利工程规划具有一定的风险,这需要在规划设计中进行方案比选,更要重视生态系统的长期定点监测和评估。另外,应该合理的利用生态系统的恢复能力,力争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收获的规划路线。
2、提高河流形态的空间异质性原则
一个地区的生境空间异质性越高,就意味着创造了多样的小生境,能够允许更多的物种共存。反之,如果非生物环境变得单调,生物群落多样性必然会下降,生物群落的性质、密度和比例等都会发生变化,造成生态系统某种程度的退化由于人类活动,特别是大规模治河工程的建设,造成自然河流的渠道化生态系统的不同程度退化。生态水利工程的目标是恢复或提高生物群落的多样性,但是并不意味着主要靠人工直接种植岸边植被或者引进鱼类、鸟类和其他生物物种,生态水利工程的重点应该是尽可能提高河流形态的异质性,使其符合自然河流的地貌学原理,为生物群落多样性的恢复创造条件。
3、景观尺度及整体性原则
河流生态修复规划和管理应该在大景观尺度、长期的和保持可持续性的基础上进行,而不是在小尺度、短时期和零星局部的范围内进行。在大景观尺度上开展的河流生态修复效率要高。小范围的生态修复不但效率低,而且成功率也低。
所谓“整体性”是指从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出发,掌握生态系统各个要素间的交互作用,提出修复河流生态系统的整体、综合的系统方法,而不是仅仅考虑河道水文系统的修复问题,也不仅仅是修复单一动物或修复河岸植被。
同时,必须重视水域和生态环境的易变性、流动性和随机性的特点,表现为流量、水位和水量的水文周期变化和随机变化,也表现为河流淤积与侵蚀的交替变化造成河势的摆
动。这些变化决定了生物种群的基本生存条件。水域生态系统是随着降雨、水文变化及潮流等条件在时间与空间中扩展或收缩的动态系统。生态系统的变化范围从生境受到限制时期的高度临界状态到生境扩张时期的冗余状态。
4、反馈调整式设计原则
生态系统的成长是一个过程,河流修复工程需要时间。从长时间尺度看,自然生态系统的进化需要数百万年时间。进化的趋势是结构复杂性、生物群落多样性、系统有序性及内部稳定性都有所增加和提高,同时对外界干扰的抵抗力有所增强。从较短的时间尺度看,生态系统的演替,即一种类型的生态系统被另一种生态系统所代替也需要若干年的时间,期望河流修复能够短期奏效往往是不现实的。
三、水利工程灌区设计
1、 规划的建设规模预测分析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小型灌区灌溉面积发展要求需根据当地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的要求,小型灌区在当地农业生产的重要地位,依据大中型灌区以及当地旱作农业
发展规划确定的粮食生产目标,试分析农村、农业经济发展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总体需求,进而确定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模、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及发展灌溉面积的规
模。
( 2) 耕地资源对小型灌区灌溉面积发展的素质潜力分析根据当地耕地资源状况,分析小型灌区灌溉面积发展素质以及发展潜力。
( 3) 可供灌溉水资源对小型灌区灌溉面积发展潜力分析以县为单位进行水资源承载能力复核,从水资源角度论证小型灌区灌溉面积发展潜力。则需要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确定的灌溉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其使用情况等诸多因素,分析农业内部对水资源的需求情况,分析规划改造区域可供水资源量。进一步证明改造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状况。
二关于水利工程灌区规划设计的建设内容
(1) 小型水库( 即所谓的引水) 自流灌区的取水枢纽、固定渠道( 包括排水沟) 续建配套以及涵闸等建设物的建设;
( 2) 小型扬水灌区的泵站、涵闸等建筑物的建设以及对于固定渠道续建配套节水改造;
( 3) 水源工程( 小水池窖( 水池) 、新建塘坝、提水设施等等) ;
( 4) 灌排泵站的更新改造;
( 5) 排涝泵站的建设。
对于农业、农村、农民利用的工程,农田水利灌溉工程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我们应当以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和实行,用正确的管理方式,管好,用好,保护好水资源,建设新农村,以方便建设农村,发展农业,应以惠农民为基本指导方针,设计出科学合理、高效安全的水利灌溉工程。通过强化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最为统一管理,监理有协调性的,有效率的水利运行体制。协调好水人关系。就一定能够妥善的解决合理需要和有效供给只见到重要矛盾,实现水资源的供求平衡,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参考文献:
董哲仁.生态水工学的理论框架[J].水利学报,2003,(1):1~6
关键词:生态水利工程;设计原则;生态系统;自我修复功能
水利工程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且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它的建设具有时展的必然性。近年来,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导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进而引发一系列问题,这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要求是不一致的。要改善这一状况,就要保证水利工程设计的基本原则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符。
1生态水利工程对河流的影响
水利工程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生产活动顺利进行的保障。水利工程历史悠久,在产生的初始阶段,它的主要作用是灌溉、防洪和发电等,为社会生产的顺利进行提供支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水利工程的发展也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从建设角度来讲,水利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有了明显的改善;从社会效益角度来讲,水利工程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越来越重要,与人们的生活联系得越来越紧密。但是,在水利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今天,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越来越突出,导致河流自身的多样性、连续性等特点遭到破坏,河流的水深、水温、流速等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生态系统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在当前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下,水利工程建设必须遵循节能和环保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中心,兼顾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全面发展,并将对河流造成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尽可能地保持河流的自然形态,遵循自然规律,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完善。
2生态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性
现阶段,水利工程建设的最主要目的就是解决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匀问题和防止旱涝灾害发生。但是,相关部门过度关注上述方面,忽略了自然生态平衡的动态化特点。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是通过其自身的自我调节实现的,那么从这方面来讲,要维持河流的多样性,就必须加强对生态文明的调研和评估,对河流生物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将其纳入生态水利工程设计方案的考虑范畴。在完成这一部分工作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提高河流周围土地的利用率,注重对生态水利工程设计的优化,尽可能地减少河流两岸的占地面积,并对河流流段水平流量的数据库进行合理分析,进一步优化水利工程的建设结构,从而提升水利工程的观赏价值和生态价值。另外,生态水利工程的建设对于河道破坏的自我恢复也是十分有利的。
3生态水利工程设计的基本原则
3.1经济性和安全性原则
当前,虽然人们对水资源的利用方式多种多样,且不同的河流有着不同的水利工程设计类型,但是,无论哪一种水利工程,在对其进行设计时,都要遵循安全性和经济性原则,这是水利工程发展完善的客观要求。在对生态水利工程进行设计时,设计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仔细评价河流总体水质,并对可能影响工程建设的因素予以充分考虑。此外,还需要了解河道的走势和水流所携带泥沙的搬运、堆积状况。只有掌握了全面的信息资料,才可以保证水利工程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会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才可以延长水利工程的使用寿命,进一步提升其安全性和经济性,且便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2水体内部环境的多样性
自然界的生物是具有多样性和相互性的一个循环系统。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讲,如果一个地区的自然环境种类较多,那么生物的种类也必然很多,这一地区的生物食物链也就更加复杂多样。从这一层面来讲,在进行生态水利工程设计时,设计人员就需要掌握河流近期和未来的水文状况,并全面了解本地区生物种类与生态环境的具体关系,在此基础上对水利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生态影响评估,联合相关专家对设计方案作最后的评估和预测,分析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从而保证方案设计不会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的影响,提升水利工程的生态环境效益。
3.3河流系统的自我修复功能
与过去传统的水利工程相比,现阶段的水利工程除了要考虑最基本的要素外,还需要在设计过程中重点考虑河流系统的自我修复功能。人为作用所修建的水利工程对河流系统自我修复功能的影响十分有限,只有自然作用在经过了长期的选择之后所形成的河流生态圈才具备这一功能。基于此,在进行生态水利工程设计时,不能片面地夸大人为作用,要综合考虑水利工程建设、大自然的生态状况以及生物圈。这样,不仅可以对生态系统起到保护的作用,还可以大大降低工程建设成本,进一步提升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4从整体上把握景观尺度
在进行生态水利工程设计时,需要考虑水利工程自身的特殊性。这是因为大多数水利工程建设都是在河流流域开展的。因此,要从整体上把握景观的尺度,并且综合考虑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此外,还要依据水文系统合理地设计景观,不能单单从一个角度去分析,而要从生态环境的不同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4总结
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水利工程是与人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基础设施,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在对生态水利工程进行设计时,需要结合河流特点、地形特点和水文特点等多方面因素,从整体上把握,遵循相关原则,确保方案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使水利工程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自身价值。
作者:霍华山 单位:酒泉市三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赵灿.浅谈生态水利工程设计方面的基本原则[J].工业C建筑,2015(21):43.
[2]侯东平.生态水利工程的基本设计原则[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5,6(06):200-201.
关键词:石漠化;贵州;生态治理
中图分类号:X1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8001802
1引言
为了有效遏制贵州省喀斯特石漠化扩张,由水利、国土、林业等部门针对喀斯特石漠化采取了一系列防治措施对该地区开展了综合治理,相继启动了多个喀斯特石漠化治理试点项目,并取得了初步成效。鉴于贵州省石漠化治理模式对恢复其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对该地区的石漠化与生态治理做深入研究。
2贵州喀斯特石漠化概念
“石漠化”这一概念最早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为了将“石漠化”与“沙漠化”这两种荒漠化类型区分开,国内学者在我国西南地区喀斯特生态环境极度恶化的背景下从地质学角度提出了这一概念。喀斯特石漠化是石质荒漠化的简称。关于石漠化的概念,国内学者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以王德炉为代表的学派认为石漠化是由于水土流失而发生的大面积基岩劣地和石质坡地的土地退化现象。以袁道先为代表的学派则认为诱发石漠化的主导因素是人类过度的社会经济活动,加剧了喀斯特区域脆弱生态环境的恶化,导致地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地生产力衰退、岩石。随着人们对喀斯特石漠化基质以及形成特征认识的深入,对“石漠化”的认识不再局限于地质学的角度。王世杰从地址、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三个角度出发,对石漠化做出了综合性的定义,即它是在脆弱的生态环境下,以不合理的人类活动为驱动力,以土地生产力衰退为本质的一种生态灾害。
贵州喀斯特石漠化就是在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据卫星遥感解译结果显示,贵州地区的轻度科斯特石漠化面积占全省的20.39%;中度以上占7.49%(应该补充来源及细化数据)。这表示贵州的喀斯特石漠化程度已经非常严重,达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贵州喀斯特石漠化不仅影响到滇黔桂等西南喀斯特地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的生态安全。
3贵州喀斯特石漠化治理基本原则
贵州喀斯特石漠化治理一直受到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广泛关注。经过几年的研究,对贵州喀斯特石漠化的研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面。概括来讲,贵州喀斯特石漠化治理追求经济、社会和生态三大效益的统一。根据贵州喀斯特石漠化治理经验,提炼出以下几点原则。
3.1自然原则
这是喀斯特石漠化生态治理最基本的原则。比如,在重新构建整个系统的过程中,应遵循生物多样性等基本的自然客观规律;在构建退化生态系统物种的过程中,应遵循生态和生物互补的原则。
3.2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喀斯特石漠化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在整个治理过程中,一定要克服急功近利的思想,循序渐进地进行。
3.3可操作性原则
喀斯特石漠化治理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治理措施的可操作性。只有保证治理措施的可操作性,才能真正作用于整个治理过程。具体来讲,要做到以下2点:①技术的可操作性。采用易于治理地区民众接受和运用的技术,真正发挥技术的支撑作用;②相关工程规划设计的可操作性。在制定相关工程规划方案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3.4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并重原则
贵州的喀斯特石漠化与经济落后是互为因果的关系。因此,在治理^程中不能单纯抓经济建设,也不能单纯抓生态治理,而是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
3.5分区域治理原则
贵州地区喀斯特石漠化面积广,地貌环境复杂。在石漠化治理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还要结合当地石漠化程度。一般而言,轻度石漠化地区宜发展生态农业及庭院经济;中度石漠化地区宜发展草地畜牧业;重度石漠化地区宜封山育林,建设自然保护区。
4贵州喀斯特石漠化的有效治理措施
4.1退耕还林还草的生态补偿
贵州早期制定的生态补偿制度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对不同区域的农户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一些政府和农户为了获取更多的补贴,不考虑具体的自然环境条件,盲目种植树木,导致树木成活率低。这不仅实现不了生态效益,反而给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了“负荷”。为了提高农民退耕还林、造林护林的动力,贵州制定了一项保护生态环境的激励机制――退耕还林还草的生态补偿。该项机制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结合不同区域特点,把生态补偿机制上升到法律层面,基本实现了长效补偿的目标。
4.2发展生态农业
草、树与畜(禽)是相互依存的关系。草的根系在浅土层,可以在短时间内扩大植被覆盖面。树的根系在深土层,宜在天然脆弱地区种植,加上草的覆盖度可有效减少地表径流。在树和草的间隙饲养畜(禽)可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并培肥地力。织金县大寨采用的“退耕还草、种草养鹅”的模式就是典型的生态农业模式。该项目坡地退耕种牧草,牧草用来饲养白鹅,每公顷载禽量750只,收入可达2000元。
4.3恢复植被
根据经济、生态双优耦合的原则,选择一些既适应当地环境,又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植物物种,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比如,种植果树、药材等,进行产业化经营。这是恢复植被的关键。目前,贵州已经实施这一措施多年,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比如,贵州号称“石旮旯”的毕节推出的“五子登科”综合治理模式成功破解了毕节发展亟需解决的治石难题。
4.4清洁能源应用与维护
为了减少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负荷”,贵州大力推进清洁能源的应用与维护。最典型的就是农村地区的沼气池项目。贵州政府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到农村,对广大农民进行沼气池日常应用与维护的指导、培训,以充分发挥沼气池的功效。另外,对于早期沼气农户,政府还给予了相应的补助,提高农户自我改造、应用与维护沼气池的积极性。
4.5生态移民
贵州一些少数民族居住的喀斯特深山区,生态环境退化尤为突出,生存条件恶劣,甚至缺乏基本的生存条件。贵州“九五”计划针对这些地区制定了“异地安置”计划。以扶贫试点紫云县为例,通过国家社会扶持以及移民自筹等方式在自然条件好的地区建立了21个移民新村,成功完成了257户移民的安置计划。
2017年4月绿色科技第8期
韦朝鸿,等:近年贵州省喀斯特石漠化有效生态治理对策
自然与生态
5结语
贵州省在国家的扶持下,从根本上扭转了喀斯特石漠化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极大地改善了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但是,贵州喀斯特石漠化生态灾害还没有完全治理成功,依然存在着一些喀斯特石漠化现象。21世纪后,贵州提出了“生态治省”的战略,这足以证明贵州省“建生态家园,走富裕之路”的决心。但石漠化治理并不是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需要全社会共同提高生态意识,继续加大贵州石漠化治理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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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各项要求,以建设生态,打造华中地区国家湿地公园示范点和生态旅游胜地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充分发挥湿地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生态效益为主,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
二、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到2012年底,完成国家湿地公园初期建设任务,达到国家湿地公园标准;通过广泛宣传,提升国家湿地公园的知名度。
(二)主要任务。
1、筹备成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向省政府、省编委申请成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局。成立市湿地管理局(办公室)。
2、修订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详规。根据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对建设国家湿地公园提出的各项要求,吸纳旅游规划草案、航空产业园规划纲要,对《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订。以“生态、度假胜地”为主题,以“打造生态景观、拓展高端旅游、挖掘湿地美景”为内容,对公园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等进行详细规划。
3、积极争取国家、省湿地保护建设项目。向省发改委、省林业局申报国家湿地公园建设项目。把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纳入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重点建设项目。
4、完善基础设施。实施湿地公园标志性工程,修建湿地公园大门;实施湿地恢复工程和景观建设工程;实施重点景区湿地恢复工程和景观建设工程;对候鸟集散地岛屿实施保护性建设;配合航空产业园建设,扩建飞机起降跑道;实施宣教基础工程,建设湿地宣教展示中心,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网站,完善相关指示性、解说性标识等。
5、开展宣传推介活动。以省十三届运动会为契机,举办各类宣传推介活动,提升湿地公园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举办生态游大型推介活动,推出低碳游活动。举办湿地摄影、绘画、征文等活动,组织大、中、小学生湿地使者开展考察活动。
三、责任分工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湿地公园的宣传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国家湿地公园纳入省发改委“十二五”规划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向省和国家相关部门申报国家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牵头做好保护与利用的相关文件、规划方案的覆盖和衔接。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湿地知识宣传;负责大、中、小学生湿地使者考察活动的组织。
市科技局:负责湿地公园湿地科研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建设资金争取和工作经费落实。
市编办:负责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申报设置,对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能进行梳理、研究,提出管理方案。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湿地公园交通运营的监管。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优化湿地周边区域农业生产布局。
市林业局:负责湿地公园相关工作的衔接、协调,牵头做好相关项目的策划和争取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湿地公园水利设施建设。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湿地公园土地利用规划相关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水污染的防治和执法工作,对重大污染源限期治理。
市旅游局:负责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与旅游规划衔接,策划湿地公园生态游线路,加强对湿地公园旅游产品的挖掘和主要景点的推介等。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关工作,牵头制定水库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工程管理局:负责《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修编和专家评审,负责实施湿地公园景观建设和宣教工程。
航空产业园管委会:负责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与航空产业园发展规划的衔接及相关建设工作。
东宝区人民政府:负责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建设和优化周边区域农业生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广泛开展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湿地功能、效益等方面的认识,强化公众湿地保护意识和资源忧患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湿地保护和建设的良好氛围。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平衡和谐;资源分配;可持续发展
一、提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的。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和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据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与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紧密结合,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只要是法,就必须有法的基本原则,没有法的基本原则,就没有健全完善的法,法的基本原则是任何只要是法的东西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更是如此,这是由经济法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
第一,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经济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经济关系是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它的广泛性、普遍性、复杂性是任何其他关系无法媲美的,经济关系也是最活跃的社会关系,对于这种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经济法不采用普遍性规定就调整不了
第二,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经济关系。市场经济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就是一种“无知经济”,即任何人都不可能对市场经济的所有具体情况全面认识、统一规划、详尽立法,而只能对市场经济有一个宏观的整体上的把握,因此市场经济这种本质就要求经济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市场经济的所有具体情况详尽立法而只能也应当把对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普遍要求上升为经济法。
所以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和反思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义,所谓原则,是指“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据此可以推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全过程之中,作为经济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思想和原理。从而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一是普遍性,即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始终,能够指导经济立法,规制经济执法和司法,并保障和促进经济守法,对整个经济法体系具有指导和纲领作用。二是法律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法律性反映于两个方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规范性的内容;法律性体现在其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意义,即任何违反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均会导致一种直接的法律后果即其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三是经济法特性,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而非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共同遵循的原则规范或照搬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规范。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鲜明地反映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独具之特色。
(二)有关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观点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由于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独立出现,尚显“年幼”,且其调整的是繁复、多变的社会经济关系,故而难以制定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典。由此导致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在成文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示,亦在学理研究中也没有统一认识。
首先是国内几大经济法理论流派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的论述。
1、“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2、“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即计划原则和反垄断原则。
3、“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4、“七原则说”。按照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原则,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它是经济法精神和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所以以上的这些论述各有其合理之处,但有的论述相对不够完整,有的表述得过于宽泛,超越了基本原则的应有之意。从经济法的宗旨与价值的角度考虑,经济法就是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稀缺的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据上述的标准和方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营造平衡和谐经济环境原则、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经济法三大基本原则
(一)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在国际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在国内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国家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显得更加突出。当今各国在实施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时大都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目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环境,这里提到的环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也包括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而我国某些地方一级的政府和部门、行业的管理者显然对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性还缺乏应有的认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部门、行业长期垄断,损害了普通百姓的消费权益,阻碍了该行业通过优胜劣汰法则来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也有损于我国在世界的经济民主形象。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市场主体之间的平衡与和谐。就市场竞争主体而言,有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或中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营、中外合作企业之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营造并维护一个平等、公平、统一、有序的外部竞争环境,使各市场竞争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而不论该主体的所有制性质或资金来源情况如何。税改以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税负明显高于外商投资企业,这使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带着“先天性不足”去参加市场竞争的,正如让残疾人去参加正常人运动会一样,显然是非公平的竞争。平等竞争的环境主要通过税法制度和产业政策法律制度等来实现,如公平税负、统一税率、竞争性行业或领域的“进入壁垒”的打破等。我国逐步统一税率,对外商实行国民待遇也是其努力之一。同时,在我国特殊的情况下,还必须通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立完善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以解决国有企业背负的沉重社会负担,使其与其他企业一样轻装上阵,平等竞争。平等的自由竞争本身并不必然具备持续性,自由竞争残酷的优胜劣汰法则会促使经营主体为了生存采取违背商业道德的过度竞争行为,或导致企业通过联合兼并产生强大的垄断势力而反过来限制竞争,经济法主要通过两方面的作用来解决问题:一是消极反对和禁止,即通过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恢复和维护充分的自由竞争;通过反对不正当竞争,使竞争合理、正当和适度。这些作用都是被动的、间接的。二是积极引导和促进,即国家在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的决策、设计和实施中,必须时时处处从有利于自由、正当的竞争出发。比如国家通过诸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之类的制度,有意识地培育并扶持一些稚弱的竞争主体,壮大其竞争实力,以维持竞争主体的多元化,确保竞争的自由和正当。这些作用是主动的、直接的。从而为公平竞争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
2、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主体之间的平衡和谐。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使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主体的政府和市场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和谐。这种平衡和谐就是防止要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滥用:一方面要防止某些政府部门或其代表不从社会整体角度出发,假借国家、社会的名义行使维护局部私利的行为,非法干预正常的市场调节机制,从而影响了整体经济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因市场机制缺陷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从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垄断形成到私权利被滥用造成社会不公,直至最后出现严重的经济危机。防止以上两方面问题的出现其实质就是为经济发展营造了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政府与市场两个主体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相互排斥、相互争权的关系,两者实际是相互弥补对方之不足而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推动经济发展的合力,这种合力的产生是两个主体平衡和谐地调整经济生活的必然结果。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中间层的出现,也使我们认识到了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主体不仅仅限于政府和市场,第三部门在经济资源配置的问题上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所以发展中的经济法所面临的不再单单是营造政府与市场的平衡和谐,而是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三者间的平衡和谐。
3、国际市场环境与国内市场环境的平衡和谐。当今的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经济全球化之风已经无法逆转。当市场超越一国国界,国家行业间差距所带来更多利润率的诱惑是无法抵挡的。但是伴随着高利润率的是更高的风险,超越了国界也就意味着可能失去本国政府传统的经济庇护,而面临所在国为保护本国该行业采取的打压外国企业政策所带来的损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平衡国与国之间的利益,WTO及其相关平衡规则才应运而生。要想在国际市场赢得更多的利益,利用国际市场推动国内经济的发展就必须抛弃我国某些部门、行业和地方政府长期以来形成的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意识、垄断思想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并树立起国际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而此向国际观、大局观意识的转变就是管理者要依照经济法治的思维来分析和解决我们在开放中遇到的问题,务必使调节经济的手段与方式符合WTO规则要求,务必使我国的经济法制与国际接轨,务必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形成和谐的统一,也就是将国际市场环境与国内市场环境的平衡和谐原则纳入到我国的经济法当中。
(二)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确立的按资分配原则无疑是人类社会分配原则的一大进步。但按资分配所带来的贫富分化日趋严重,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出现,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实践也已经证明在资本主义社会历史上的经济危机与社会动荡都直接源于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而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其实质就是单单依靠市场这一只无形之手是无法将稀缺经济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还需要法律的调控。所以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经济法在调控经济中必须遵守的原则。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是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具体体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更侧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产资料的分配,侧重于经济的发展,是效益优先的体现。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更侧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活资料的分配,侧重于社会的稳定,是利益公平的一种体现。
(三)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无论是保证市场主体有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还是保证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最终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经济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作为社会本位法,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的最根本的目的性原则。而可持续发展之所以成为经济法最终的价值目标,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所决定的,并与经济法追求的实质公平与整体效益直接相关。一方面,从经济法的公平角度来看,要实现经济公平就得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可持续发展的公平观不仅表现在代内公平即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且也应该表现在代际公平即不削弱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之能力的发展。由于自然、社会资源的有限性,经济法必须对其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保护,保证大部分人拥有足够量的资源能维持其基本生存,同时保证后代人对资源的使用。用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当今世界由法律维护的不公平现象相当多,主要表现为:时间上、历史发展上的不公平,如代际间的不公平;空间上、地域发展上的不公平,如一些地区享有政治的、经济的、政策的种种特权,而另一些地区却受到种种歧视、压制或限制;社会制度上的不公平,包括体制、阶层、行业间的不公平及部门行业内部的不公平;法律政策方面的不公平,包括政策制定和实施、法律制定和实施方面的不公平;导致最终的发展获利(结果)不公平。这些都将对经济法过去赖以存在的公平观产生冲击,必然要求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公平观。
另一方面,从经济法的效益角度来看,要实现经济效益也得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性强调经济、人口、社会、科技、环境、资源的协调一致,共同发展。同民法着眼保护利益最大化的个体利益本位思想相反,按照可持续发展理论,经济法的调控、规制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总体上对国民经济运行协调和控制,以及在具体方面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限制和引导的统一过程。“经济法站在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不仅能够有效地协调经济个体间的矛盾,而且能够协调个人与社会间的冲突,从而达到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所以必须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效益观。
21世纪伊始,我国政府根据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际通行的可持续发展观学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崭新的科学发展观。从单纯地强调经济增长到强调经济发展,再到可持续发展观,最后到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这一系列递进式的变革充分反映出人类对自身发展思考的不断完善与进步。科学发展观的实质还是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是可持续发展观外延的扩展,是可持续发展观系统化的进一步体现。综上所述,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的目的性原则,而“以人为本”的“科学的发展观”的提出无疑又为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提供了厚重的理论基石。
由此可以看出,以上三原则相互依存、各有侧重。平衡和谐是贯穿于经济法始终的一种基调,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更侧重于对市场规制法提出了要求。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要防止贫富两极的严重分化,力求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过程体现了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更侧重于对宏观调控法提出了要求。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与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与手段性原则,是经济法精神和核心价值的反映。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性原则,是对经济法的宗旨和本质的体现。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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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循环经济 法制建设 经验 启示
前言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丁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我国政府也提出,要尽快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1998年重新修订。1998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1、预防优先原则。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2、循环利用原则。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
3、合理处置原则。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4、适当分责原则。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三、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1.绿色gdp核算制度。绿色gdp是在传统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水污染、铅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失、酸雨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因而绿色gdp等指标的核算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但仍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在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
2.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
3.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4.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了全面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国际上除了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外,还逐渐发展了“消费者最终承担、收益者负担”和电子产品的生产、经销者负责回收等原则。如日本2001年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把义务主体划分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经营者和国民。英国1995年《环境法》规定了国务大臣的条例制定义务、义务者类型、企业回收符合标准的义务、经济代价义务等。一些国际条约甚至明确了成员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这些义务与责任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吸收或完善,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工具性基本原则;目的性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
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法律制度》中指出:“原则是超级规则,是制造其他规则的规则,换句话说,是规则模式或模型。……‘原则’起标准作用,即是人们用来衡量比它次要的规则的价值或效力的规则。‘原则’还有一个意思是指归纳出的抽象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说,原则是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1]。在英语中原则的对应词是principle,其主要词义是指根源、起因、假设、原理、定律,根本的,本原的或一般的真理,并为其他真理所凭借等等。“原则”一词在法律中有其特殊的含义,根据英国《科林法律词典》,“原则”是指“基本点或一般规则(basicpointorgeneralrule)”;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本性的公理或原理;为其他(指法律)构成基础或根源的全面的规则或原理(afundamentaltruthordoctrine,asoflaw;comprehensiveruleordoctrinewhichfurnishabasisororiginforothers)”[3]从上述考证可以看出,“原则”在法律中是指构成法律基础和根源的总的或根本性的规则或原理。
不同的法律部门在规范社会关系中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因此存在着各具特色的基本原则,而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蕴涵在经济法规中,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他必须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具备明确的准则性和导向性,体现和反映经济法体系中所有的法律、法规的本质,并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价值。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认识,经济法学者们基于不同的理念阐释构建出各自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平衡说”主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4]而“协调说”主要认为包括三原则,即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5]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干预说”认为包括七原则: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6]
上述观点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属性,而笔者更赞同李昌麒教授的“七原则说”,但是,笔者认为在分析经济法基本原则时,如果没有对这些基本原则按照一定的标准来进行分层解释,从而可能影响人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和把握,因为毕竟这些基本原则并不是居于同一层次或者属于同一位阶。本文在赞成“七原则说”①的基础上,借用“工具”与“目的”将基本原则划分为“工具性基本原则”与“目的性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之层次关系
(一)工具、手段与目的的一般解释
根据《辞海》,工具是指:①“泛指从事劳动、生产所使用的器具。②比喻用以达到目的的事物。”[7]手段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8]。目的是指“人在行动之前根据需要在观念上为自己设计的要达到的目标和结果”[9]。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手段是指“实现目的的方法、途径,是在有目的的对象性活动中介于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切中介的总和,尤指实现目的的工具和运用工具的操作方式”。目的是指“活动主体在观念上事先建立的活动的未来结果,他必须通过主体运用手段改造客体的对象性活动来实现”。[10]从概念中可以看出,手段的外延要比工具的外延大,手段不仅包括工具,还包括运用工具的操作方式、方法、途径等,亚里士多德认为,“手段中其中有些是活动,有些是工具”;也认为,“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工具是实际用来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
在产生以前,哲学上关于目的与手段的观点就已经很多,亚里士多德认为,目的是活动“所追求的那个东西”,亦即“一件事之所以做的缘由”。手段是所有通过别的东西的作用而使目的实现的“居间步骤”。他强调达到目的必须借助手段,而使用手段又是为了达到某个目的,他认为自然界里也存在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导致了目的论。康德和黑格尔也讨论了手段与目的的关系问题,特别是黑格尔做了专门的论述。他肯定了目的要有客观的前提,目的的意义在于“扬弃”这种前提。但是目的对客观的扬弃最初是主观的,他所要求建立的客体是也只是一种观念性的本身并不实在的东西,因此目的最初是主观的。他还论述了人为了自己的需要,为了征服自然界对象而发明工具的意义,并认为发明和利用工具是“理性的技巧”,但是这种“技巧”最终服务于征服世界的目的中。
关于目的与手段的观点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的基础上,他认为目的是“为实现人在思维中对活动的结果,即活动所要创造的未来对象的主观观念形式的建立”。但是他不是人的头脑中自生的,而是客观世界所产生的,是以客观世界为前提的。同时,他还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他认为手段是“人在提出目的和实现目的之间存在的中介”,是人的实践能力和认识能力的实现,又是人类实践能力和认识能力程度的标志。认为目的与手段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他认为人们提出目的和实现目的,依赖于一定的手段,手段是提出能实现的目的的现实条件,又是保证目的得以实现的现实力量。人们创造和使用手段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工具是实际用来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在具备了一些手段的基础上,人们根据需要提出目的,为实现目的而奋斗;目的又推动、促使人们去创造新的手段;新的手段又引起新的需要,人们又提出新的目的。手段与目的相互制约,互相推动,构成了人类有目的的创造活动史。同时他认为目的与手段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二)经济法的工具性基本原则与目的性基本原则
从“工具性”与“目的性”的价值角度对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考察,我们可以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界分为两类:“工具性基本原则”与“目的性基本原则”。工具性基本原则,体现经济法的“初级”或者“短期”的价值理念,是经济法为实现其目的性基本原则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前提,具体表现在适度干预原则与适度自由原则两个方面。作为目的性基本原则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经济法所追求的最终的社会理想,他统率、整合着经济法的动态运作,反映出经济济法的本质特征。二者实质体现工具与目的关系:即通过适度干预与适度自由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反之,经济法要实现其目的性基本原则,必须依靠工具性基本原则的支持与具体实施,工具性基本原则无疑是目的性基本原则的手段与实现方式。
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层次关系,可以图式如下:
在工具性的基本原则中,他包括——第一层次——适度干预原则与适度自由原则,适度干预原则又包括——第二层次——社会本位原则、经济公平原则;适度自由原则又包括——第二层次——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在工具性基本原则中,各原则之地位表现在:适度干预是以社会本位为前提,以经济公平为目标;而适度自由的前提是经济民主,目标是经济效益。当然,适度干预也会带来经济效益,适度自由也会带来经济公平,但是笔者以为,适度干预更加强调或者直接指向经济公平,适度自由更加强调或者直接指向经济效益。因为,如果没有国家的适度干预,虽然还是可能有效益,但是却带来不公平,如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如果没有适度自由,虽然还是可能有公平,但是却带来无效益;如我国高度计划经济时代。
作为工具性基本原则的目标——经济公平原则与经济效益原则——同时也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前提。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益分别是适度干预与适度自由的目标,然而对于可持续发展来说,他们仅仅是“初级”、“短期”的目标,具有工具属性,只有可持续发展才是经济法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此时,“初级”、“短期”的目标又转化实现终极目标的工具,因为目的与工具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在一定的阶段或一定的范围,人们可以把某种工具的创造当作目的,而某个已经实现了的目的又可以成为实现另一个目的的工具。”[11]这里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与工具性基本原则内部的目标原则——经济效益与经济公平——密切相关但是却属于不同的层次:
从时间上看:工具性基本原则内部的目标原则——经济效益与经济公平——仅仅是代内的效益与公平。而可持续发展原则,是要求当代经济效益与后代经济效益、当展公平与代际发展公平相统一的一项基本准则。他要求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以求得时间维度上代际间的公平。这里的经济公平原则要求当代人在满足自己需求的同时,还应保护环境,提高对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利用能力。这里的经济效益原则不仅仅是要求代内经济的效益、而且包含代际的经济效益;从空间上看:工具性基本原则内部的目标原则——经济效益与经济公平——仅仅是某一国、某一地区的经济效益与经济公平。而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个体与整体的经济效益与经济公平、此地区与彼地区经济效益与经济公平。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缩小地区发展的差距,促进区域之间的平衡发展,以求得空间维度上同代人的公平,而且是整个地球的,当今全人类的经济效益与经济公平;从是否可以量化看: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益是从定点、定时出发追求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益,其中经济效益是可以量化的,如在分配中就可以看出是否体现了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益。而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不可以量化的。他是从一维的时间角度、三维的空间角度出发,从整个时间、整个空间的角度出发追求公平与效益,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益,因此量化比较困难。
总之,经济公平原则与经济效益原则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前提,可持续发展原则又是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益的目标。只有当经济增长率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水平,才有可能不断消除贫困,人民的生活水平才能逐步提高,并且提供必要的能力和条件,实现更高层次的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益从而又为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二者就是这样来支持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相对于经济法工具性原则来说,是一种高位原则,体现了它的更高的层次性。可持续发展原则对经济法的实践产生了相当广泛、全面和实在的影响,极大地影响着经济法律行为的实际运作。
依照此路径去研究,经济法所蕴含并实现的基本原则是一个由多层次原则构成的有机系统,体现着目的与工具的统一。通过此种分类的优点是:我们可以初步构建出体系化的、具有层次性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之个别解释
(一)作为工具性基本原则的适度干预与适度自由原则
适度干预②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条件或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12]。适度自由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要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作规律,不可压制市场经济主体之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这里的“适度”是一个高度抽象的、弹性的标准,适度干预是要求国家干预但是又要适度,强调国家对市场的限制,即国家相对于市场的主体地位。而适度自由要求自由但又要适度,强调国家对市场的尊重,即市场相对于国家的非附属地位。
适度干预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在立法上强调适度干预,就是要在规则的制定上尽量平衡国家和市场二者的关系,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功效,实现“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有机结合。而在执法、司法中体现适度干预原则,则是要求国家在进行干预时,应当准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保障权力行使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进而充分调动和激发市场经济主体之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适度自由原则首先要求,国家在进行干预时,经济法应当为国家干预自由裁量权之行使建构一种限制性的规则框架,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乎正当性,从而保证市场的主导性和政府权利的自由裁量性。毕竟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以及作为资源配置主要工具的经济体制,因而它十分强调经济主体之自主性。其次,国家在进行干预时,切不可压制市场经济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市场失灵固然存在,“政府失灵”也屡见不鲜,国家干预切不可压制和抹煞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竞争的自由性。毕竟市场之所以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力量,根本原因在于其借助利益机制,可以充分调动和激发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俄罗斯总统普京在推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一直认为,“在确定国家调控体系的规模和机制时,应遵循这样的原则:‘需要国家调控的地方,就要有国家调控;需要自由的地方,就要有自由。’”
[13]干预与自由都有一定的界限,干预边界之外就是自由,自由边界之外需要国家干预。就象一台天平,为了使两边达到平衡,必须不断调整二者的范围,如何调整就体现在适度二字上。要想更深层次研究适度干预与适度自由就得进一步研究适度干预与适度自由的前提与目标:
1、适度干预的前提与目标
首先,适度干预的前提是社会本位。法的本位思想是指体现在这个法律部门中的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国家作为超乎社会的力量,其任务决定了其权利的不同分配,这种分配的结果,就产生了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可以分为三种即:“国家本位”,“个体本位”,“社会本位”。[14]社会本位直接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目标。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就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目标。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的特点,又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个人利益的相加或等同于国家利益,它们之间也不是没有矛盾。在有的情况下,如果从国家利益出发,就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比如扩大积累、增加货币发行、加重赋税等,可能暂时对国家有利,但是,却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损。”[15]这表明社会本位与国家本位是有区别的,它是“社会公众从社会生活的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正常活动而提出的愿望和需要。”[16]正是国家要从社会本位出发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要进行一定的干预,它于是构成了适度干预的前提。
其次,适度干预的目标是经济公平。适度干预的目标就是从社会本位出发达到真正的经济公平。“公平是法的价值目标,更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经济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利益平衡。”[17]经济公平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交易公平和形式公平,分配公平和实质公平。在以契约关系为经济联系基本纽带的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公平主要体现为交易公平,[18]而在这四种公平中,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分配公平和实质公平。经济法超越民法界限而发展起来,它较之民法更注重实质的公平。分配公平一方面要求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分配要保证每个人有平等的权利,能有条件发挥自己的潜能。但另一方面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应该在与人们的能力、贡献相平衡的基础上承认有一定差距,但差距要有一定的度——即不能引起人们的不满,社会的不安,在顾及差别对待产生激励带来的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稳定带来的效率。实质公平是经济公平的要旨,不是特权分配,而是一种利益调整,是对不平衡利益关系的调整,达到结果的公平,真正的公平。
2、适度自由的前提与目标
首先,适度自由的前提是经济民主。要实现适度的自由,必须保证民主,因为,只有以真正的经济民主为前提,才有真正的经济自由。凯恩斯经济理论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曾经在北美和西欧二战后经济恢复中得到各发达国家的认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自从70年代开始凯恩斯主义遭到了广泛的批评。供给学派正是在抨击凯恩斯主义的浪潮中诞生的,它主张削弱国家干预,重视市场自发调节机制,迎合了回归自由主义的思潮。总之,这种态势体现出一种弹性变化:反对国家干预(亚当.斯密)宣扬国家干预(李斯特)鼓吹国家干预(凯恩斯)削弱国家干预(供给学派)。“市场主体有权以各种形式参与政府过程。而政府过程反映市场需求以及市场主体参与政府过程是经济法中经济民主原则的基本内容所在,由于单纯干预论强调政府干预的单向性,故无法内含经济民主的理念。”[19]因此,削弱国家干预的实质是经济的民主,从而为适度自由提供了前提。
其次,适度自由的目标是经济效益。适度自由的目标是什么?那就是要实现经济法所追求的比经济公平更高的经济效益。这里的经济效益,已经提升到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高度,同时也包含眼前效益和长远效益、局部效益和整体效益间的平衡,符合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经济法中,处理好政府的有效干预和市场主体的充分自的关系;赋予市场主体广泛的法律权利并为他们实现自己的权利扫清障碍;转换经营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自由发挥的活动舞台,从而实现经济法上的经济效益。因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既需要市场自发调节这只“无形之手”,也需要国家调节这只“有形之手”,保障这两只手成功运作的适度干预和适度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所必须的,而适度自由比适度干预更强调经济效益的目标。
(二)作为目的性基本原则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1987年联合国42届大会通过了由瑞典前首相布伦兰特夫人主持的《我们共同未来》的决议,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即“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能力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之所以成为经济法最终的价值目标,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所决定的,并与经济法追求的实质公平与整体效率直接相关。一方面,从经济法的公平原则来看,要实现经济公平就得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可持续发展的公平观不仅表现在代内公平即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且也应该表现在代际公平即不削弱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之能力的发展。由于自然、社会资源的有限性,经济法必须对其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保护,既防止部分人拥有资源过多造成浪费,又保证大部分人拥有足够量的资源能维持其基本生存,同时只有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分配才能保证后代人对资源的使用。用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当今世界由法律维护的不公平现象相当多,主要表现为:时间上,历史发展上的不公平(时间生态序不公平),如代际间的不公平;空间上,地域发展上的不公平,如一些地区和行政区享有政治的、经济的、政策的种种特权,而另一些地区和行政区却受到种种歧视、压制或限制;社会制度上的不公平,包括体制、阶层、行业间的不公平及部门行业内部的不公平;法律政策方面的不公平,包括政策制定和实施、法律制定和实施方面的不公平。导致最终的发展获利(结果)不公平;这些都将对经济法过去赖以存在的公平观产生冲击,必然要求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公平观。
另一方面,从经济法的效益原则来看,要实现经济效益也得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性强调经济、人口、社会、科技、环境、资源的协调一致,共同发展。按照可持续发展理论,经济法的调控、规制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总体上对国民经济运行协调和控制,以及在具体方面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限制和引导的统一过程。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而个人权利本位以自然权利理论为其哲学基础,它有利于保证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以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每个个体得到充分发展,在民法看来,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并组成社会利益。只有充分保证个人利益的最大实现,才可以促成社会利益的最大化。[20]同民法着眼保护利益最大化的个体利益本位思想相反,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人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价值目标。在经济法看来,社会利益是个体利益的整合,不是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社会利益决定个体利益,只有站在共同利益之上,才能协调各层次利益关系,“经济法站在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不仅能够有效地协调经济个体间的矛盾,而且能够协调个人与社会间的冲突,从而达到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21]而个体利益至上,必然破坏利益均衡与和谐。所以,经济法所坚持的利益原则是整体利益至上原则,利益均衡原则,保护并限制个人利益原则,保护社会弱者利益原则。[22]所以必须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效益观。
注释
(一)湿地公园景观的基本内涵
湿地公园不仅需要充分满足湿地生态服务功能,还需要在此基础上做好湿地保护以及湿地保护工程恢复的工作,优化湿地资源配置并发挥湿地资源的优势进而不断挖掘区域湿地文化内涵。同时在进行湿地保育区外部建设的时候,我们需要将社会文化特性、艺术特性以及生态特性充分结合,构建适合社会公众群体休憩的湿地主题公园。
(二)湿地公园景观的构成要素
湿地公园景观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文化景观、生物景观以及水体景观,只有实现湿地公园三要素的完美结合,才能够做好湿地公园景观设计工作。
1.文化景观
湿地文化景观的目的是通过湿地的生态特征将当地文化传统、人文风情充分体现,以凸显湿地独有的文化特色。湿地人文景观主要是由各类生产方式形成的文化、改造湿地的印记与文化结晶三个部分构成,下面进行分类阐述。
(1)生产方式形成的文化
湿地在人类生活生产的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湿地自古便是人类重要的食物、住宅、服饰来源之一,由此而来形成一系列渔猎文化、稻田文化、苇田文化以及衍生出的住宅文化、服饰文化、饮食文化等。
(2)湿地改造的印记
人类在湿地上进行了大量生产活动,留下了数也数不清的足迹,如建造运河、桥梁、堤坝等,这些临水建筑均属于人类在湿地改造过程中留下的印记。这些印记形成了独特的湿地文化景观。
(3)文化结晶
湿地文化与其他文化产生过一系列的碰撞与交融并由此形成了独特的文化结晶,如文学方面的交融形成了无数瑰丽的诗词歌赋,其如一颗颗璀璨的明珠点缀于湿地发展历史上;一幅幅描绘湿地景观的书法画卷又如同艳丽的骄阳洒下万丈光辉照亮整个湿地发展轨迹;一只只舞蹈、山歌又如同一轮皎洁的明月悬挂于湿地发展的夜空中。
2.生物景观
湿地上生存着大量的植物,从类型上来看包括湿生植物、浮水植物、挺水植物与沉水植物。由于不同类型的植物其形状、枝干分布、叶片轮廓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根据季节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设计不同的植被景观,如我们在春季可以欣赏荇菜花与鸢尾花,夏天可以观赏凤眼莲与荷花,秋天可以欣赏芦苇与香蒲。湿地上同时生存着大量以植物、浮游生物为食的动物,常见的有湿地水鸟、昆虫以及观赏鱼。湿地动物是湿地景观中一道流动的靓丽风景线,为湿地公园带来了蓬勃的生机。在进行湿地景观设计的时候,我们可以根据湿地动物的生活规律来进行。
3.水体景观
湿地水体景观主要是由三个部分构成,即近岸陆域景观、岸带景观以及水域景观。近岸陆域景观可以让游客在亲水亭台轩榭、栈道上欣赏各类亲水设施;岸带景观可以让游人在浅滩、沙洲上欣赏形态各异的驳岸、植物岸带与沙滩岸带,以凹凸不平、曲直相间、虚实互补的岸带景观给游人以美的享受;水域景观是通过水质、水流等因素,以或缓或急、或深或浅、或静或动等水流形成的飞瀑、小溪、浅谭等景观让游人寻找心灵的休憩。
二、湿地公园景观设计的主要目标及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景观设计的目标
在湿地公园的景观设计中,首先,设计者要确定湿地公园景观设计的目标。同时,在设计过程中设计者在秉承湿地自然特性的前提下要对景观单元做好主题创设和层次划分。此外,设计还要同时满足湿地文化的宣传作用和游人们亲近自然、体验自然、享受自然的精神需求。
(二)景观设计的原则
1.生态优先原则
在设计中,设计者要充分考虑湿地的蓄洪、防旱、污水自净能力,尊重湿地自然特性,避免因人为设计对其自然特性造成破坏或使影响最小化。
2.以人为本原则
设计者除要以生态优先为基本原则外,还需考虑人们的亲水特性,要尽可能满足游人欣赏、亲近湿地水景的途径(从视觉、触觉、听觉等多个角度)。
3.美学原则
景观的设计要与湿地自然景观在虚实、动静、色彩、协调度等上充分融合,要将湿地文化充分展示出来,真正提升湿地美的境界。
三、湿地公园景观设计的具体内容及策略
就目前来看,湿地公园功能分区主要包括服务管理区、湿地体验区、湿地生态功能展示区以及湿地保育区等。其中,湿地保育区主要对生态过程与生态特征进行一个有效的保护,其环境容量与其他分区相比较小,而且景观建设的内容也比较少。所以,湿地公园景观设计主要以服务管理区、功能展示区以及湿地体验区为主。
(一)湿地体验区景观设计
湿地体验区包含了湿地公园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两大部分,在进行景观设计的时候,设计者可以考虑从地形改造、水文联通等方面着手,建造大量的人工浅滩、溪流、喷泉、瀑布、沼泽、河流段等多样化的湿地景观,更为全面地体现湿地中存在的各类独特景观,要让游人也可以在游玩的过程中感受到湿地特有的水体景观、农耕文化以及渔猎文化,通过合理的分布与设计,让游人能够一步步感受湿地景观并得到心灵的休憩。在湿地公园局部水体处理的过程中,设计者可以通过设置宽度大小不一的溪流,然后在其中布置大小、形状不一的石块并点缀有相应的湿地植物,以形成充满活力的湿地水体景观。在驳岸的设计上,设计者可以使用自由曲线形态、自然力飘积形态、双螺旋曲线形态以实现虚实结合、曲直相间的溪流景观。以人工湿地为主的公园,在深水位,设计者可以依自然地势开凿成形状自然、岸带有起伏、高低错落的池塘,在湿地水体下游、浅水区域或在积水区布设水稻田,使游人可参与打渔、插秧等农事活动,构建类似于古典农家乐的田园生活氛围,以满足现代社会公众群体回归自由的根本渴望。
(二)湿地公园中湿地体验区景观的设计
湿地公园中的服务设施景观实质上就是按照人们在游玩活动中的具体需求进行设置,可以将湿地自然景观烘托出来,且便于人们对游览线路进行组织的景观小品、建筑物等一系列硬质景观,主要包括木栅道、游廊、园桥、舫、水榭以及景亭等。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以下3类:一是点景景观。其实质上就是为了将湿地文化内涵更好地体现出来,对湿地意境起到一个丰富作用,如将农耕湿地文化中的水井等多种农业设施表现出来,还能够将“渔舟唱晚”的船只表现出来等。二是动态赏景景观。其实质上就是为了满足动态赏景以及游览路线组织的需求,并且对院内空间进行合理划分,实现近景、远景、俯景以及仰景的有机结合,使观赏效果达到步移景异。三是静态赏景景观。其实质上就是为了充分满足游人在休息、静态赏景的需要,同时它也是公园构图中的艺术主体与中心,在公园中起到一个点景的作用,通过采用借景、框景以及对景等一系列手法,对院内中的经过进行丰富,如舫、水榭以及景亭等。
(三)湿地公园中湿地功能展示区景观的设计
[关键词]苏南;古村镇;古建筑保护;休闲产业;文化产业
[中图分类号]F7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3)11-0064-03
[作者简介]李亚卿(1964- ),男, 河南开封人,教授,研究方向:旅游经济学。
[基金项目]常州工院科研课题“常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的项目选择与培育途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YN1124)。
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京五市,位于长江以南的江苏,习惯上称为苏南。有江南水乡之称的苏南地区处于以上海为龙头的长三角经济发展带的一翼,也是长三角产业带的核心区。长三角产业带庞大的产业工人队伍,加上苏南五市与上海、杭州之间不超过300公里的路程和这一区域内便利的交通条件,构成对区域内稳定的休闲旅游需求。尽管各地现有的休闲旅游去处已有很多,如果以古村镇的老街为背景,把特色小吃、观光农业及休闲河塘等其它休闲项目结合起来,不仅丰富了休闲旅游的文化内涵,也是对老街古建筑提供一条市场化的保护路径。
一、苏南小微古村镇老街保护的产业价值
乡村文化的积聚不仅存在于邑镇,还存在于集市,并共同构筑成乡村的文化生态,因此,保护乡村文化必须进行整体保护,只保护邑镇,而不保护集市,就丢掉了乡村商业中心多元化的特性。小微古村镇绝大多数是历史上没有镇级行政级别的乡村集市。太湖流域有7000多年的人类生存史,自东晋以来,苏南一直是中国的粮仓,明清以来又是以纺织业为代表的中国产业的发祥地,这些灿烂的文化蕴含在星罗棋布的集、镇之中,周庄、同里是小微古村镇中两个最具特色的个体。目前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对古村镇保护规划的原则是:在一个地理文化区域内的古村镇群体中选择几个规模较大、保护较完整的作为代表申请加以保护,而不是对古村镇群体实施保护。这是文化资源经济利用的原则,而不是文化资源保护的原则。即只有当项目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时才会在利用中得到保护,否则就只能任其闲置或废弃。苏南的现实也正是这样:那些仅靠门票收入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古村镇,即使纳入政府保护范围,其老街老屋也是处于闲置状态,既不能拆,也无大用;那些没有纳入政府保护的古村镇的老街老屋则在居民的随意拆建中变得面目全非。尽管小微古村镇的文化遗存在同类型的古村镇中并不突出,但它们蕴含着乡村文化的信息,作为不可再生的资源,未来必将蕴含着不可替代的产业价值。如何保护这些文化遗存,为今天特别是将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可持续的方法是变“文物的保护”为“文化资源的利用”,即通过文化资源的经济利用达到保护的目的。
二、苏南小微古村镇老街的特点
苏南地区小微古村镇的老街、老屋中没有太多的富商宅院、名人故居,多是普通的村镇集市;房矮巷窄,最低的房子,人们伸手可以够得着房沿儿,街窄的地方,两个人相向而行也需注意避让,所以,小微古村镇上的老街,是普罗大众的老街。苏南地区小微古村镇上的古民居也有着典型的江南民居的特点:以抬梁硬山式砖木结构为主,青砖黛瓦,木雕、砖雕和花纹多样的格扇门窗,布局以平房和两层小楼,二至三进院落为主,适应了街市“上宅下铺”、“前店后坊”的功能配置。苏南五市每个城市周边30公里范围内,都会有30~50个这样的古村镇,这些村镇每10~20分钟都有一班到市中心的公交车,它们都在市区商业中心大件商品的商圈之内,实际上已经是市区的副中心区或卫星城。在这些村镇中,多数是老街、老房整体得到了保留,至少是零星的老房子还在,老街的空间都还保存完整。与新街相比,一眼就看出其浓重的水乡韵味:小桥、流水、临河而居的宅院。现有的老街老屋通过整修门面、恢复商业、保持卫生,老街仍是一个适合商业与居住的地方。
三、苏南小微古村镇老街的现状与问题
(一)商业中心转移造成老街有街无市
苏南水乡古村镇建立之初的地理格局多以水运码头为中心向周边延伸,临河建立商业街。商业街的店铺与房舍常常是镇上最好的房子。但随着陆路交通成为主流,村镇又以公路为依托开发新的街市,于是,码头边上的商业街成为村镇的老街。随着居民在新街上的集聚,商业、服务业逐渐撤离老街,最终导致老街上有街无市,让老街失去商业中心的地位;加上房子年久失修,老街于是沦落为廉租店或低收入者的居留地。
(二)乱搭乱建造成老街院落功能失调
一个院落可以供养的人口是有限度的,结婚生子人口繁殖,当几个孩子成家后,本来是供一家居住的就变成几家居住,甚至中间又用界墙把院落分开。乱搭乱建不仅占去了院中原有的休闲空间;而且花井、厕所这些公共设施也不堪重负;于是,老街变得不适合居住。实际上不是老街房舍的格局有问题,而是乱搭乱建,住户过度膨胀,造成了院落功能失调所致。由于老街房舍结构各异,加上老街上多是低收入者,老街住户对新的服务设施,如煤气、网线的需求不旺,导致新的服务设施建设滞后,老街越发不能适应现代生活需要。
(三)各自为政的住房改造对老街建筑生态造成破坏
老街居民往往自主将房子进行改造,把砖木结构变为钢筋水泥结构,木窗户变为铝合金窗户,外墙粘贴上鲜艳的磁片,改建或新建房子的新潮外饰与老街、老屋的风貌格格不入,这破坏了老街的建筑生态。发达国家的经验是,对古建筑的改造是做到“只修里不修外”、“修旧如旧”。这个古建筑保护的原则,在中国的许多城市尚且不能坚持,更何况乡村地区。当然建筑都是有生命周期的,不能指望某个建筑永存,但尽可能地延长其使用寿命、维护建筑多样性是文化传承的基本原则。
(四)河塘失修、拦河填塘导致河水污染和排涝难题
河运需要年复一年地挖河清淤,才能保护畅通,这就像今天对公路的维护一样。随着陆运代替水运,河流失修,导致河废水污;为了治污,拦河填塘,而河塘是村镇的排涝系统,拦河填塘之后,雨季时积水多天不退,大面积的房舍被淹,临河的老街更面对水患威胁的老街住户,也都纷纷搬离,致使古村镇更加破落。
四、小微古村镇休闲旅游开发的基本思路
(一)定位与基本原则
小微古村镇休闲旅游的基本定位应坚持老街风情、特色小吃和观光农业三位一体的开发模式,即老街的历史遗存、就地取材的农家乐以及果园、菜地、瓜棚、花房、休闲河塘等项目间相互支撑的一种产业组织形式。小微古村镇的老街、餐饮和农业生产单位看上去特色不是很突出,但把他们结合在一起就是一个有特色的休闲地。因此,小微古村镇开发的基本原则是:第一,老街的整修要以基本的保护为主,不可大兴土木,更不要把住户都赶出去,将其包装成各种店铺,保持原生态的老街是最好的选择。起动老街修缮工程需要政府财政投入支持,对于多数小微古村镇来说,鼓励镇民、村民装扮好自家宅院是可行的选择。第二,农家乐的特色是就地取材,突出生态与无公害的食材特性,当然传统的地方小吃也是一个好选择。第三,发展观光农业要坚持一边搞生产,一边做旅游的原则。各地市应先选择其中保留较完整的、最具地方特色的老街景点作为试点,积累一些经验,再陆续开发新的景点,做到常看常新。不能一哄而上,造成过度竞争。景点建设要有规划,不要抢进度,资金投入也要量力而行,避免浪费。
(二)促进开发的主要措施
1科学规划,加强管理,恢复老街的居住功能
充分利用现有的河、湖、塘、湾进行景观房产的开发,让沿河的院落、码头从颜色到格调浑然一体,把村镇开发与老街、河塘的保护结合起来。镇区规划路不宜过宽,房不宜过高,前后高低错落有致。维护建筑群落“自然的街线、高低不同的天际线”对于部分居住膨胀的老街,鼓励一部分人搬出去,恢复原有的院落功能;对于被居民放弃的老街,可以通过整修,变成公共租房。力争部分小吃店、特产店、手工艺作坊重回老街,或在老街上开立分店;利用老街保存较好的老房子,开办客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老街的商业与服务功能。同时,借鉴社区化的卫生保洁、治安管理,先让老街变成一个适合居住的地方。
2创设村史馆,打造文化街区,展示古村镇的文化内涵
利用老街上保存较好的房子或者过去大户的宅院进行整修建立村史馆,收集有地域特色的家具、农具、文化器物进行陈列,并把地方名人与历史典故以展板的形式在村史馆内进行展览。在一个片区的古村镇群中,选择有条件的古村镇建立地方戏曲舞台或艺术茶楼,并吸引艺术工作者、特别是高校的相关专业前来开办工作室,力争把有条件的老街打造成文化街区。所谓“有条件”是指在一个片区中,规模较大、特色鲜明的小微古村镇,打造文化街区不能遍地开花。
3开办各地市媒体文化专栏,提升地域文化认同感
长三角产业群庞大的产业工人队伍,休闲旅游市场需求巨大,要促进苏南地区古村镇的休闲旅游,首先从提升当地居民的认同感开始。苏南五市应开办地方报纸、电视、网络的古村镇文化专栏,把古村镇的故事、特色小吃与风景图片介绍给公众,先让古村镇成为本地人休闲旅游的地方,然后再推向周边。地方性的报纸、电视常苦于没有好的栏目来吸引读者,开办地域文化专栏应该是一个恰当的选择。鼓励各高校开设地域文化课程、地域文化专题讲座;通过地域知识竞赛、地域文化科研课题,让大学生更多了解古村镇沿革历史;进而培养青年学生从地域文化旅游认知过渡到古村镇休闲旅游。
4调整完善公交线路,让苏南古村镇发挥集聚效应
江南五市具有发达的交通网络,但五市村镇连接处存在很多死角,主动脉虽连通,但“毛细血管”不通,如常州的余巷与无锡的五牧村相邻,公交线路只有1公里的路程却不能完全接通;常州的北曹桥与无锡的南曹桥,一河之隔,公交线路之间只有区区2公里,只要一方稍做延伸,就可连通。打通这些地方,让旅游者,特别是学生和老年旅游者,乘坐公交汽车即可游遍整个苏南。既方便了游者合理规划旅游线路,提高了出行效率,又有利于市域交界处的古村镇相互依托,实现片区内的合作,产生规模效益。单独一个小微古村镇可能不值得一看,但由3~5家小微古村镇集群就会具有一定吸引力,从而产生规模和集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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