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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全县宣传干部培训班暨宣传思想工作例会,目的是要通过组织学习培训,促进全县宣传思想工作者更新观念、创新工作,全面提高宣传思想工作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为推动我县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加快现代化港口工贸旅游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资源保证。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宣传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宣传干部队伍是从事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主体,在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社会舆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等方面,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宣传干部的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对于进一步加强宣传思想工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加强宣传干部教育培训,是新时期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的需要。胡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指出,开创宣传思想工作新局面,归根结底要靠班子、靠队伍、靠人才。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队伍建设。当今世界,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党的十七大适应新形势,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谐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大任务,凸显了宣传思想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宣传思想工作在面临着难得机遇的同时,也面对着严峻的挑战。一是从国际上看,影响世界和平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不安全因素仍在增加,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任务十分紧迫。二是从国内来看,一方面改革发展进入全面攻坚关键时期,社会问题进一步凸显,社会意识多元、多样、多变的特征日益明显,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难度增加,宣传思想工作所承担的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突出。另一方面我国文化发展水平总体还不高,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同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不相适应。三是就我县今年宣传工作会议而言,大家普遍认为,今年宣传工作会议开得很成功:一是规格高,二是任务重。因此,我们必须要下功夫抓好宣传干部教育培训这个重要环节,不断提升宣传干部综合素质,确保宣传思想工作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
第二、加强宣传干部教育培训,是加快推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几年,我县坚持破解难题求突破,拓展空间多作为,形成了一个以项目为载体带动发展、以改革为动力加快发展、以党建为保障促进发展的良好局面,惠安的对外形象发生了巨大改变,成为全省全市最具发展潜力、最有发展前景的地区之一。这当中,我们宣传战线功不可没。在3月28日全县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县委书记充分肯定了近几年我县宣传思想工作,指出××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建好主阵地,特别是在思想理论武装、宣传舆论引导、精神文明建设、文艺精品创作、对台对外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全县加快发展、科学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创业环境。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相比,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是:思想观念不适应,一些同志改革意识、发展意识、创新意识不强;体制机制不适应,文化生产和服务单位活力不强、竞争力不强;应对复杂情况不适应,一些地方对突发事件、敏感问题的处置不及时;管理手段不适应,特别是网络文化的管理和引导还不到位;基层基础工作不适应,一些地方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队伍建设不适应,特别是懂文化、会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十分紧缺。因此,我们一定要站在全县工作大局的高度,加强宣传干部队伍培训教育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宣传干部队伍,切实承担起为惠安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的历史重任。
第三、加强宣传干部教育培训,是新形势下加强宣传干部自身建设的需要。我县的宣传干部队伍总体素质是好的,长期以来默默奉献,扎实工作,为全县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党建工作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从目前来看,一方面,随着宣传思想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增多,一些传统的工作手段和思维模式已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有些宣传干部出现力不从心现象,亟需补充新的知识,提高工作技能。另一方面,近几年,随着宣传干部更替、交流力度的加大,一些年轻同志不断充实到宣传干部队伍中来,迫切地需要学习与宣传思想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知识。三是在近段来的开展的“理论进基层示范点”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工作不规范问题,也暴露了基层部分宣传干部业务知识缺乏的软肋。因此,今年我们将有针对性地举办六期宣传干部培训班,请本部几位副部长发挥专长为大家作业务专题讲座。对于大家来说,这次学习是更新知识、熟悉业务的好机会,希望通过这次培训,能够达到增强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水平的目的。
二、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切实提高宣传系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和北京奥运会的举办之年,是建设和谐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之年,也是我县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现代化港口工贸旅游区建设的重要一年。今年国家省市大事多、喜事多,宣传思想工作任务繁重。根据中央、省、市和县委的部署要求以及从服务全县工作大局出发,我县宣传思想工作确定了“掀起四个”(就是要在全县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掀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掀起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和迎接奥运会、农运会宣传活动的,掀起对外对台宣传和文化交流、提升××知名度美誉度的),“推进四个突破”(就是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文化精品创作、宣传舆论载体建设、宣传文化阵地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有新的突破),“实现两个目标”(就是努力实现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和创建全国文化先进县目标)的工作任务,为全县宣传思想工作者明确了方向。
要完成这些目标任务,宣传工作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己服务大局、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一要立德。即要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宣传工作者所说的要令人信服,所做的要让人佩服,其前提条件就是要立好“德”。如果没有良好的德,“道理一大篇,自己不沾边”,要求别人“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自己却“好
处先占,吃亏不干”;要求别人艰苦奋斗,自己却挥霍浪费;要求别人乐于奉献,自己却斤斤计较;等等,谁能信服你、尊敬你呢?二要广识。要让人明理,就必须自己懂理;要给人释惑,就要自己清醒。宣传工作者首先要掌握科学的理论,还要有相当的政策水平以及现代管理和必要的科技知识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在群众面前求之有给,问之有答,授以真知,传以真谛,使群众口服心服。知识贫乏,孤陋寡闻,“以已昏昏”,怎能“使人昭昭”。三要为民。一方面要当好。及时、准确、广泛地把党的方针政策传播给群众,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并把党的温暖送到群众心坎上。另一方面要当好人民的喉舌。要真心诚意地为群众鼓与呼,说群众想说的话,当好群众的“代言人”。要经常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疾苦,把握群众的思想脉膊,理顺群众的思想情绪,真正为群众排忧解难,说群众想说的话,把宣传工作化作“润物细无声”的春雨,去滋润群众的心田,以激发、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四要创新。面对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宣传工作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宣传工作者必须不断创新宣传思想工作形式,努力做到在工作方式方法上有新改进,在繁荣发展上有新思路,在实现途径上有新手段,在破解难题上有新举措,在推动工作上有新成效,才能不断提高作好宣传工作的能力。五要遵纪。在宣传中绝不允许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观点,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六要务实。要落实好“三贴近”原则,转变作风,放下架子,走进人民群众之中,心与群众贴在一起,情与群众融在一起。把握社情民意,及时了解和收集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意见和建议,架起党和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为民办实事,要积极主动地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用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七要守廉。群众是最讲实际的。他们不但要看你是怎么说的,更重要的是要看你是怎么做的。宣传工作者只有自身廉洁正派,并且敢于和善于同各种腐败行为作斗争,他所宣传的廉政才会富有说服力。说大话、说空话,甚至,贪赃枉法,即使宣传的是真理,群众也不愿听,听了也很难信服。群众是一面最公正的镜子,自身不廉洁的宣传工作者,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在这面镜子中照出廉洁正派的形象来的。三、要从加强自身建设的角度出发,切实做到严于律已自觉遵守各项学习纪律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等级、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
(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七条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一)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 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2 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二)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 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 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四)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第八条船员职务根据服务部门分为:
(一)船长;
(二)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三)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四)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第九条船员职能根据分工分为:
(一)航行;
(二)货物操作和积载;
(三)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
(四)轮机工程;
(五)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六)维护和修理;
(七)无线电通信。
船员职能根据技术要求分为:
(一)管理级;
(二)操作级;
(三)支持级。
第十条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二节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一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本章第三节规定的培训、资历等特殊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七)船上见习记录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五条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
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六条未满足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满足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5年以内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三)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第十七条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申请。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八条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对通过适任考试,且安全记录良好的,应当签发其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
(二)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第三节特殊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二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驾驶员、船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适用于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三副3个月;或者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在客船上完成18个月的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申请适用于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二副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副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18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三副至少6个月。
(三)申请适用于客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大副满24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副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二副至少6个月,通过大副考试,至少在客船上任见副3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申请适用于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船长满24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18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曾经担任客船大副至少6个月,通过船长考试,且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
第二十三条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二十四条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
理论考试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测试。
评估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国际通用语言听力测验与口试等方式,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二十五条适任考试科目、大纲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并公布。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适任考试具体计划,明确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申请参加适任考试的,应当按照公布的申请程序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信息:
(一)身份证件;
(二)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航区、等级、职务;
(三)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二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四章 特免证明
第三十条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签发特免证明。
第三十一条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明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大副或者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
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且船长、轮机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二)申请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申请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签发特免证明。
第三十二条申请特免证明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申请报告:
(一)申请理由;
(二)船舶名称、航行区域、停泊港口;
(三)拟申请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受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对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决定及理由。
第三十四条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第三十五条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五章 承认签证
第三十六条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取得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
第三十七条申请承认签证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二)表明申请人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第三十八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STCW公约和本规则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从下列方面进行评价:
(一)有关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制度是否符合STCW公约要求;
(二)是否按照STCW公约要求建立了有效的船员质量标准控制体系;
(三)船员适任条件等相关要求是否低于本规则规定的相关标准。
按照本条第一款进行评价的结果应当作为签发承认签证的依据,对于评价结果表明该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不低于STCW公约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且申请人按照第三十七条提供的材料真实、全面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的承认签证。其中,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前,申请人还应当参加与申请职务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第三十九条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且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被承认适任证书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自动失效。
第六章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
第四十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保证被指派任职的船员满足下列要求:
(一)持有适当、有效的适任证书,熟悉自身岗位职责;
(二)熟悉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性等相关情况;
(三)具有良好工作语言运用及沟通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本公司、机构船员的培训:
(一)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并执行有关培训、见习等方面的培训计划,并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如实填写或者记载;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当由本公司、机构负责的其他各类船员培训有效实施。
第四十二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备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对船员录用、培训、资历、健康状况以及有关船员考试、证书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有效的记录和管理,并确保可以供随时查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对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考核:
(一)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二)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三)违反航行规则的;
(四)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对船员进行适任能力考核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的船员适任要求通过抽考、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对于考核结果表明船员不再符合适任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适任证书或者承认签证。
第四十五条按照第四十四条被注销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参加低等级、职务或者航区的评估,海事管理机构签发与其考核结果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第四十六条负责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适任考试、发证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和资料,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
第四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不得从事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信息数据库、船员证书电子登记系统等船员档案,并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具备相应信息的查询功能。
第四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条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等级、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
第五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于段取得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
的,由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船员未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作出如实填写或者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因违反本规则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五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权限: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的具体格式和内容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船,是指航行于海上以及江海直达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
(二)无限航区,是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
(三)沿海航区,是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通航海域;
(四)A1海区,是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数字选择呼叫(即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五)A2海区,是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六)A3海区,是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七)A4海区,是指除A1、A2和A3海区以外的海区;
(八)非运输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轮等不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
(九)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十)实践教学,是指航海类院校或者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
(十一)航运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十二)相关机构,是指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
第六十条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本规则,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五)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
第六十一条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证书,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培训的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过渡措施,逐步进行规范。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同时废止。
表注:
1 表中“海上服务资历”一列中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须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取得,其中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船长和高级船员船上见习需在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后进行,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可以免予船上见习。
2 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以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所持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3 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当持有有效的沿海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申请适任证书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的吨位或者功率较低一级但航区和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4 接受航海类教育和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参加适任考试:
(1)接受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接受不少于2年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沿海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或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
(2)接受全日制航海类高职/高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完成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并接受不少于18个月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
(3)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的全日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的适任考试。
(4)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生和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以在毕业或者结业前6个月内相应地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免于参加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
[关键词]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船舶电子员 电子电气员英语 英语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袁健(1966- ),男,江苏南通人,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轮机工程系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轮机工程技术、高职教育与管理;靳辰浩(1971- ),男,江苏徐州人,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轮机工程系,助教,研究方向为船舶电气、高职教育与管理。(江苏 南通 226010)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5-0162-02
一、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的背景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7年召开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STW)第38次会议,德国、印度等国家及国际海船管理人协会、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ICFTU)等组织分别在各自提案中提到需要增加电子电气船员或简称为电子船员(Electronic Officer)的建议。2010年1月在伦敦召开的STW第41届会议上制定的《1978年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草案》第3章明确了对海船电子员(ETO)和电子技工(ETR)的强制要求。
2010年6月25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上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并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过渡期5年。该修正案与之前的《STCW78/95公约》相比较,其主要差别体现在船舶增设电子电气员的相关规定上。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在第1章“总则”中提出了“电子员”的定义,强调了现代化船舶设立电子电气员的必要性。“电子员”指符合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规则第3章第6条规定的高级船员。电子员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电机员或电报员,它的业务范围既包括原来的船舶电气部分,同时又包括船舶报务员和驾驶台上部分电气设备。
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海船电子员英语适任能力的要求
(一)对海船电子员的英语沟通和交流能力提出新要求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强调了船舶电子员的英语沟通和交流能力:海船电子员需具备在不同工作中能用英语进行良好的、有效的沟通和交流的能力,如“ECDIS”和“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STCW公约修正案要求船员语言沟通能力要达到:具备足够的英语知识履行船员职责,能使用海图和其他航海出版物,了解有关船舶安全和操纵的信息,具备各职务必需的业务函电等写作能力。
(二)对公司在配备船舶电子员的职责上提出新的要求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公司在选派船舶电子员方面增加了规定,第1章第14条“公司的责任”中增加“在任何时候都应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第5章第14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有效的口头沟通”,要求船舶电子员使用英语进行口头和书面表达。
三、国家海事局关于海船电子电气员英语评估及适岗考试内容的修订
(一)海船电子员英语评估及适岗考试的新要求
自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颁布和实施以来,国家海事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大纲》,具体规定了船舶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的笔试和实操内容,命题内容以测试船舶电子电气员的专业知识为主,同时兼顾国际海事组织提出的一些最新法规和最新要求,英语适岗考试更加重视海上航行安全、海上救生、海上消防及医护,更加强调海上防污,强调对于应急情况的应变处理,对大型船舶操纵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要求更好地掌握船上机电知识和近年来更加严格的港口国检查等内容。
(二)电子员英语考试评价标准
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新增电子电气员的要求,国家海事局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了船舶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为12个月,其中关于英语应用及能力提高的考试科目有电子电气英语,满分100分,70分及格,评估科目有船舶电子电气员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通过的标准为合格。
(三)电子员英语评估内容
船舶电子电气员共有5个评估科目,英语听力与会话是评估科目之一。该评估包含听力与会话两部分,内容上包括船舶日常生活用语,对外业务联系用语,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方面标准用语,船舶电子电气设备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用语以及相关工作的物料备件、工具、仪表、维护修理及故障描述等。英语评估仅适用于无限航区电子员。
(四)新的评估考试标准对电子电气专业英语教师的挑战
海船电子员英语适岗统考考试内容要求电子员既要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又要有熟练的英语语言运用能力,因此英语听力与会话适任评估和统考内容考查的是船舶电子员综合运用英语知识解决船舶电气专业问题的能力。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使电子电气专业英语教学面临着一个新的课题,即教学过程中如何将电子电气专业基础知识运用于电子员英语教学中。为了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关于电子电气员英语评估和统考的新要求,一方面,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英语基础,还要熟练掌握船舶电子电气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在教学方法上要有所创新,要以培养能力为目标,以教学项目为载体实施教学。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提高教学效果。
四、船舶电子电气员专业英语的界定
“船舶电子员专业英语”是培养船舶电子电气专业学生英语听说读写能力的一门实践课程,是船舶电子电气员职业核心能力培养课程。该课程内容包括:船舶管理、船舶电气、通信与导航设备、自动化控制技术、计算机网络五个方面的技术资料泛读和船舶电子电气函电书写。该课程仅限于无限航区电子电气员。该课程开设的目的是使学生在理论上和实践技术上均达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所规定的船舶电子电气员应具备的英语水平,巩固和扩大学生的专业英语基础,培养学生阅读和翻译有关技术资料和简明船舶英语出版物的能力以及书写与本专业有关的简短文书的能力,使学生实现能用英语进行业务沟通和交流的目标。
五、改进船舶电子员专业英语教学的建议
(一)教学方案的改革
在内容上,电子电气英语涵盖了船电专业英语的内容,同时还包括计算机局域网、通信与导航、电力推进系统等内容。这就要求在制订专业教学方案时综合考虑。船舶电子电气英语教学应本着“听说领先,读写跟上,写作补充”的原则,针对船舶电子电气员的岗位职责,听说课应按照“船舶电子电气员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相关规定中的电子员各种工作情景设置内容;阅读课可增加船舶管理、船舶电气通信与导航、自动化控制、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内容;根据高职院校船舶类专业英语的学习时间,可将写作课纳为选修课。
(二)专业英语师资配备的改革
英语专业教师在英语专业知识上具有很大优势,但海船电子电气专业知识缺乏;而电子电气专业教师在专业知识上优势很明显,但英语专业知识不足。因此,一方面,可以挑选从国外进修学习回国的专业教师承担专业英语课教学工作。另一方面,采取配备英语专业教师和电子电气专业教师相结合的形式。从英语专业教师中挑选具有较高专业知识水平的教师进行电子电气专业知识培训,从电子电气专业教师中挑选英语基础较好的教师进行英语强化培训,由他们共同组建电子电气员专业英语教学团队,提高海船电子电气员专业英语教学效果。同时,为了保证教师有充足的精力和时间去研究改进教学方法、研究电子电气专业的发展变化和知识更新,英语专业教师最好不承担或尽量少承担基础英语的教学任务。
(三)教学模式的改革
1.电子电气员专业英语阅读课采用双语教学。在电子电气员专业英语阅读课授课过程中,建议采用以英语为主、英语结合母语的双语教学方式。采用双语教学,会使更多的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使那些英语基础较差的学生也敢于开口说英语,使他们用英语交际的能力得到进一步的锻炼。
2.电子员英语听力与会话课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船舶电子员英语听力与会话课应该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取代传统的单一教学模式。其中,情景教学法和合作教学法都是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情景教学法就是在课堂教学中设立一段情景,导入教学以引起学生思考,或者让学生模拟一段情景。情景教学法可以增加课堂教学的生动性和趣味性,有利于培养学生语言的创造能力。为了创造尽可能真实的交际环境,教师在课前要结合课文内容广泛地搜集资料,确保学生在课堂上进行有效的交际活动。教师通过认真钻研教材,在课堂上设置如设备维修、设备故障的诊断探讨、与船上相关部门业务的交流、与验船师交流等交际情境,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课堂交际。教师也可以在教学过程中设置上述的工作场景安排学生分角色演示。只有通过大量的情景练习,才能提高学生的听说能力。合作学习法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避免学生出现听不懂、羞于开口的尴尬局面。教师把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由四名学生组成,包括一名尖子生,两名中等生和一名差生,以确保尖子生带动中等生和差生。教师应紧紧围绕上课所学的知识布置内容,安排学生先分组讨论,讨论的过程中人人都要出谋划策,然后分角色将相关内容表演出来,每个小组的各个成员在课堂上都有表达的机会。各小组成员之间通过合作学习,可以互相帮助,共同提高。
(四)考核方式的改革
船舶电子电气英语的考核应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和评价,可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性考核和期末考试三项,建议各项考核所占分值设为30%、20%和50%,三项考核综合得出学生的总评考核结果。此外,依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关于船员阅读与英语理解使用能力的要求,期末考试应适当增加主观题,减少目前海事局统考中单一的单选题形式,改变学生依靠背题库通过考试的局面,切实考查学生的实际英语运用水平,真正提高海船电子员专业英语运用能力,以符合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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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实施高职船舶电子电气专业学生毕业后主要从事远洋船舶电子电气员工作,学生毕业前必须要满足STCW最新公约所规定的电子电气员任职资格要求。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50多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用于提升船员职业素质和规范值班行为,于1978年7月7日获得国际海事组织通过并施行。船舶电子电气员的前身是船舶电机员,其任职资格在STCW78/95公约实施前有着强制性的要求,但STCW78/95公约之后,由于某些原因取消了对船舶电机员的强制性配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不再进行船舶电机员考试和发证,电机员岗位一度在船舶上消失,工作转由轮机员分担,大部分航运院校甚至都停办船舶电气专业。但随着船舶电气自动化技术的飞速发展,尤其是网络型、智能型设备在船上越来越广泛地使用,电气管理人员又慢慢获得船上的重视。虽然航运公司每年都选派优秀轮机员到航运院校进行船舶电气与自动化方面的知识更新和培训,但仍然不能满足船舶电气自动化程度快速发展的需求,以致造成部分职能缺位,对船舶的安全营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基于以上因素,国际海事组织对STCW78/95公约进行了全面的回顾与修正,于2010年6月在马尼拉召开的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上通过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该修正案2012年1月1日生效。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明确提出增设船舶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的强制性任职资格要求,为了使高职船舶电气专业的学生满足最新行业标准的要求,提高他们的国际竞争力,迫切需要我们在五年的过渡期内,详细分析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船舶电子电气专业教学的影响,修订现有的船舶电子电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满足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电子电气人才的强制性培养要求。
1.2航运企业对船舶电子电气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满意度下降船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直接影响着海上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大量的海难事故统计分析表明,海难事故中80%以上与人为因素有关,而人为因素中约有80%是可以通过提高船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来加以控制的。为全面了解航运企业船舶电气管理人员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的现状,发现现有船舶电子电气专业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方案的缺陷,为高职船舶电子电气专业教学改革提供依据,我们对部分航运企业进行了调查活动。为保证数据的正确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我们所调查的航运企业均为国内大型企业,如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海运(集团)公司、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江油运公司等。通过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共发出调查表200份,收回192份,其中有效样本数为184份,得出航运企业对现有电子电气员的船舶电气职业技能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航运企业对现有电子电气员的船舶电气职业技能满意度呈下降趋势。船舶电子电气管理人员职业技能的缺乏主要体现在船舶电气专业知识不足、英语阅读翻译及交流能力较弱、常见电气设备故障判断与排除能力有待提高,特别是对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新要求的船舶机舱自动控制系统、船舶高压电力系统和电力推进、信息技术与通信导航系统等方面的技能缺失最为严重。因此,我们要详细解读、研讨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和国家海事局制定的船舶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评估大纲,分析现行的教学体系与新行业标准要求的差距,研究并制定基于最新行业标准的船舶电子电气专业的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再根据学生的基本素质、专业基础素质、专业素质及综合素质能力精心设计各门课程,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规定的船舶电子电气员相应职业职责要求分解落实到各门教学课程中去。
2船舶电子电气专业的教学改革方案
2.1以行业标准为依据设立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课程体系是实现培养目标的载体,是保障和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在进行课程体系的设计过程中要根据企业的需要,将专业的教学计划和企业行业标准有机地结合起来,把行业标准的内容渗透到专业课程体系中去。船舶电子电气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要充分考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远洋船舶电子电气员适任标准的新要求、船舶电气与自动化新技术,针对学生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进行重新调整与规划。通过走访航运企业、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邀请航运企业专家来校指导等方法,对课程体系进行精简、融合、重组、增设等优化,使新的课程体系既注重专业理论的教学,又重视实践环节的训练;既注重基本素质的培养,又重视航海职业技能的培养,把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与素质提高有机结合起来。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特别强调现代化船舶中电子电气员的必要性,对船舶电子电气员的职能及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新的电子电气员不同于原来的船舶电机员,它的职责范围既包括原来的船舶电气部分,同时又包括原船舶报务员所辖驾驶台上部分电气设备,如导航雷达、电罗经、GPS接收机、AIS等通信导航设备等。因此,我们根据最新国际公约的要求,对课程体系与课程内容进行了重新整合,增设“船舶通讯与导航系统”、“电航仪器”两门理论课程和“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维护”实训课程,并新建船舶通讯导航实训室。在课程内容设计时,以“必需、够用”的专业知识为基础,减少传授理论知识的比重,增大实操训练的比重,强化学生实践操作技能的培养,为学生尽快适应工作岗位做好准备。
2.2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经验,实施“双向四段”的人才培养模式针对船舶电气专业的职业特点,我们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经验,按照“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理念,通过分析船舶电子电气专业毕业生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构建了基于生产性教学实习船的“双向四段“式人才培养模式,即通过“学校、船舶”双向,以“学院教学实习船舶学院顶岗实习船舶”四个阶段实现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人才培养。第一阶段,学生在校内学习船舶电气与自动化的基础知识,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素质;第二阶段,学生到学院教学实习船舶实习,熟悉船舶电气与自动化设备及其工作环境;第三阶段,学生再回到学校学习船舶电气与自动化的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海事局的适任考试获得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第四阶段,学生到签约的企业船舶上顶岗实习,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双向四段”人才培养模式把学校教学真正融入到行业中去,密切了师生与行业、企业的关系,使学生学到的知识和技能及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消化、巩固和提高,增强了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
2.3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是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的关键,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性工作抓好,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可靠保障。首先,要加大电子电气专业教师赴航运企业实践的力度。教师应将行业标准当作研究对象,尽可能熟悉或掌握与行业标准密切相关的专业知识或职业技能,保证高职船舶电子电气课程改革更贴近企业的实际,在实践中缩小与企业需求的偏差。学院、教学系部要将教师赴企业实践作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明确教师赴企业实践的要求,通过企业实践提高教师理论和实践教学能力,增强服务社会的能力。其次,要构建专兼结合的专业教师队伍。高职教育相比普通高等教育有着很强的实践性,师资队伍的结构也明显不同,航海类高职院校除了相对固定的专任教师队伍外,还需根据自身条件聘请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作为兼职教师。他们可以与专任教师一起制定更贴近行业、企业的课程标准,促进专、兼教师间的交流合作。
2.4加大考试方式的改革力度,以行业标准衡量教学质量评价学生,应打破“唯分是举”,传统的理论考试很难考察到学生在实践动手方面的实际情况,难以衡量学生的学习水平和企业要求之间的差距。为此,我们在考试方法上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和创新,将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兴趣特长和学业负担纳入评价内容,进行综合考核。对于船舶电子电气专业,按项目进行考核,注重过程考核,采用过程考核、项目考核、评估考核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方式。过程考核注重学生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重视实践考核,突出高职特色。将职业素养、实际操作相结合实现评价标准企业化;将过程性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实现评价时间全程化;将个人与小组考核相结合,自评、互评与教师评价相结合实现评价主体多元化。
3结束语
【关键词】 航运;海员;劳务市场;法规;劳务中介;管理体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格局的逐渐形成,国际海员劳务市场为发展中国家的劳务输出提供广阔的空间。菲律宾利用其海员英语水平较高的优势,辅之以完备的法律制度及健全的管理体制,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海员输出国。
1 菲律宾海员劳务外派法规体系简介
菲律宾海员劳务外派法规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管理劳务输出的法规,对劳务外派的参与者及其活动环节,特别是劳务人员的权利保护等方面作出规范;二是政府管理航海教育和培训的法规。菲律宾海员劳务外派法规体系的总体特点是:(1)内容完备;(2)最大程度地保护本国的劳务输出产业以及劳务输出人员的利益。构成该体系的主要法规如下。
1.1 《菲律宾劳工法》
1974年5月1日,《菲律宾劳工法》颁布。该法明确提出劳务输出是菲律宾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第13条第7款对海员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海员是指任何被雇用于从事海上航行的人。”第8款对海外劳动作出定义:“雇用工人在菲律宾以外工作。”《菲律宾劳工法》明确提出国家对菲律宾海外劳工进行充分保护,为其提供充分及时的社会、经济和法律服务;通过综合推介和开发计划促进菲律宾海外就业;通过政府间安排招募和介绍菲律宾人赴海外就业,要求劳工就业部成立专门的海外就业管理机构和海员管理机构。在此背景下,菲律宾政府在劳工就业部之下成立海外招聘发展委员会和国家海员委员会,分别管理组织招募前往国外的各种劳务人员和在外国船舶上工作的海员的具体事务。
1.2 《菲律宾海外就业署管理规则和条例》
《菲律宾海外就业署(POEA)管理规则和条例》对政府在海外雇佣方面的职能、各种市场开发活动、私营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海外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系统的规定,因此地位重要。但海员劳务外派适用的只是其中有关海外工作人员的福利、权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根据POEA的解释,具体的海员劳务事务由POEA外派海员标准劳务合同等确定。
《POEA管理规则和条例》的制定目的是:(1)与相关的政府机构和私营机构共同促进和开发菲律宾海外劳工就业机会;(2)建立有益于私营机构合法、负责任、专业化运作的环境;(3)提供对菲律宾工人及其家庭的保护,并促进他们的福利;(4)开发和实施对遣返合同工人进行有效监测的项目,促使他们得到再训练、再雇佣,从而再次融入国家经济和社会的主流中。
1.3 《关于重组劳工就业部,设立海外就业署的 规定》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1)劳工就业部的机构组成;(2) POEA的设立和组成。
该规定明确POEA的功能有:(1)建立及维持登记注册和发证体系来规范私营劳工雇佣及海外工人安置;(2)维持海外工人安置技能的登记注册;(3)雇佣及安置工人以满足海外雇佣者对经训练的、能胜任工作的菲律宾工人的要求;(4)促进海外菲律宾劳工技能的提高,以及谨慎地选取菲律宾海外工人;(5)为安置菲律宾劳工而从事各项市场开发活动;(6)确保菲律宾雇佣合同的最佳条款以及对其的遵守;(7)产生从被雇佣的菲律宾海外工人处汇入的外汇交换;(8)促进以及保护菲律宾海外工人的福利。
1.4 《1995年移民工人和海外菲律宾人法》
该法也是一部规范劳务行业的重点法律,目的是规范海外雇佣政策和建立更高的移民工人的保护和促进标准,适用于所有海外菲律宾人。该法对移民工人的权利保护、从事雇佣业务的实体机构运作等进行规范。该法将菲律宾海员列入移民工人的范围。
1.5 《1994年技术教育和技能开发委员会法案及实施细则》
该法案针对的是菲律宾国内中等层次人才的教育培训和开发。所谓技术教育,指的是低于高等教育层次的非学历训练,即培养技工或专业人才助手或其他中等层次人才的项目;所谓技能开发,指的是通过学习和培训,使从业者获得一定的资格以从事某一特定职业。对航海教育来讲,菲律宾高等教育委员会(CHED)管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航海院校,而技术教育和技能开发委员会管理航海专业的非学历教育(包括培训、短训、进修等各种形式)。
1.6 《菲律宾商船驾驶员、轮机员职业法》
该法对菲律宾商船驾驶员、轮机员的职业考试、发证、执业等作出规定,是菲律宾规范从事商船驾驶和轮机工程专业执业人员的重点法律。
1.7 菲律宾外派海员标准劳务合同制度
外派海员劳务合同是海员与外国雇佣方之间确立劳务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海员劳务合同是保障海员权利最重要的文件。菲律宾政府制定外派海员标准合同范本作为外派海员劳务合同的最低标准。合同双方在不违反法律、公共政策、道德的情形下,可以订立比标准合同要求更高的合同。
1.8 法律援助制度
为充分保障海员权利,及时、高效地处理劳务纠纷,菲律宾政府确立多种途径,帮助海员主张其合法权益。POEA制定的海员标准劳务合同规定相关调节机制,以解决相关争议。如果海员以标准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任何与雇用相关的纠纷按照标准合同第16条的规定程序予以解决。
1.9 相关国际劳工公约、双边和多边协议以及国内法规
为使其劳务输出符合国际标准,更好地被国际劳务市场接纳和承认,菲律宾政府加入不少国际劳工公约,接受国际上主要劳工组织(如国际海运劳工联盟组织等)的约束,并积极地与主要劳务接受国就劳工输出和合作方面达成协议。这些国际公约、协议一方面确定菲律宾与签署国之间在劳务领域的长期合作关系,另一方面保护其本国劳工的权益。
菲律宾国内法律体系中与海员劳务有关的规则、条例还有很多,如《菲律宾高等教育法》等。
2 菲律宾海员劳务外派法规体系的 效用
2.1 法规完备合理
菲律宾劳务外派相关法规不仅对劳务外派的每个环节,而且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作出规定。菲律宾海员劳务以及教育培训的立法合理性较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POEA管理规则和条例》第2章第2条规定,要求劳务机构提供经声誉良好的银行认证的20万菲律宾比索的协议。该20万比索的作用类似于履约保证金,而不同于企业注册登记时的注册资金。这是因为注册资金不可挪用,而履约保证金在中介机构未能充分履约时即可动用。在我国的有关法规中未见有类似规定。《POEA管理规则和条例》在第8章第7条中规定设立劳工债券,以确保菲律宾劳工忠实地完成工作合同。但对海员来说,这一债券是可选的。
(2)国外雇主和劳务中介机构对劳务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这在《POEA管理规则和条例》的第2章第2条、第8章第1条、《1995年移民工人和海外菲律宾人法》的第10章作出明确规定。国外雇主和劳务中介机构对海外工人的福利、遣返、人身伤害等方面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规定的益处在于:①有利于纠纷的解决;②使国外雇主和劳务中介机构更负责任地履行合同的义务;③避免合同义务的规避现象,防止国外雇主或劳务中介机构向海员转嫁不当义务。
(3)《POEA管理规则和条例》的第2章第2条对劳务输出许可证的使用作出规定。该规定较一般公司管理法规更严格。我国相关法律中未作类似规定。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要求相关机构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海员劳务。
(4)《POEA管理规则和条例》第3章第2条规定黑名单制度,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存在过错、违反合同、重大过失等情形的雇主和(或)海员将被列入黑名单。我国有将海员列入黑名单的做法,但缺乏对中介机构等的制约。
2.2 充分强调和保护海员权益
海员要求自身权益得到保护,由于国际海运劳工联盟组织、海员工会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存在,国外的船舶所有人也要求海员的利益有所保障。菲律宾充分保护海员权益,这使得该国的海员外派业务发展良好。
2.3 保障制度和后勤措施较为完善
(1)相关保障制度和后勤措施主要有:①在各国际机场及离境点建立劳工援助中心,用于接待海外劳工;②建立为海外劳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制度,用于解决各类纠纷;③一站式的文件处理中心,可方便快捷地处理各类申请和认证;④雇佣前指导制度,为海外劳工提供出国前的指导研讨会,该制度在海外就业署的规定中作为海外劳工的一项福利得到确立;⑤充分的信息,海外就业署、外交部、司法部等各有关机构各种与海外劳务有关的信息;⑥为使被遣返的菲律宾工人重返工作岗位而设立重新安置和监督中心;⑦设立移民工人和其他海外菲律宾人资源中心,提供包括医疗、抵达他国后的安置、社区网络服务等援助和服务;⑧设立菲律宾国外服务站。
(2)相关基金主要有:①海员福利基金;②工人遣返和紧急遣返基金;③移民工人贷款保证基金;④法律援助基金;⑤技术教育和技能开发委员会开发基金。
2.4 快速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首先,纠纷解决方案明确;其次,受理机关明确。涉诉者只需向POEA提出侵权事实和诉求,POEA即可受理,即使按规定这种诉求不应由POEA处理,也可由POEA受理后转交受理机关;再次,纠纷解决快捷。《1995年移民工人和海外菲律宾人法》第11章规定:对非法雇佣案件的调查应自其立案起30日内结束。在由官进行初始调查以及案件具有初始证据的情况下,调查结果应在调查完成后24小时之内送往法庭;如果初始调查是由法官完成的,并且案件具有初始证据,调查结果应在收到案件记录后48小时之内送往法庭。
2.5 较强的对外沟通能力
POEA负有开发海外劳工市场的职责。派出劳工营销使团、代表政府签订双边或多边雇佣协议等都是其对外沟通的方式。
菲律宾职业规则委员会在其考试发证业务之外,还从事与海员劳务有关的对外活动。菲律宾海员雇佣协会(FAME)与其他涉及海员劳务的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均积极开展对外沟通。
2.6 职业宣誓制度
《菲律宾商船驾驶员、轮机员职业法》规定:设定执业宣誓制度,规定或采纳职业道德和执业标准。在目前我国海员的责任心、敬业精神、职业道德有所下降的情况下,这些制度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2013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一年来,四川省航务海事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抢抓机遇、统筹兼顾、乘势而上,内河水运发展取得新突破,为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提供了有力支撑,实现了行业发展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良好局面。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快速推进
2013年,全省完成水运建设投资50.05亿元,同比增长4.9%,占年度目标任务的104.3%,再创历史新高。全省七级(含)以上航道4026公里,其中四级(含)以上航道首次突破千公里大关,达到1001公里。港口17个,其中规模以上港口6个;泊位2082个,其中千吨级泊位54个;港口集装箱建成和在建规模达到233万标箱,吞吐能力突破193万标箱。
——水运规划体系日趋完善。坚持规划引领发展,全面完成全省水路交通“十二五”规划和海事系统建设“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会同编制完成交通建设“”工程之一的《2013~2017年农村渡口改桥建设方案》。
——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取得新进展。长江航道等级提升研究、水富至宜宾“五升三”航道整治工程前期工作加快推进。岷江港航电综合开发前期工作取得关键性进展。广元港张家坝作业区一期工程等完成项目预可研究。宜宾港志城作业区重大件泊位、散货泊位完成规划调整,项目工可加快推进。开展涪江遂宁至合川段复航研究,并积极与重庆对接。
——航道港口建设进一步加快。航道:嘉陵江渠化工程有序推进,亭子口枢纽实现一期蓄水,升船机建设加快推进;苍溪枢纽全面建成。渠江丹溪口至四九滩航道整治工程完成航道疏浚、拆坝、炸礁。广安港、南充港、广元港正在进行港区附属设施施工。
——公益性渡口和渡改人行桥等民生工程建设有序推进。坚持把惠民便民作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十二五”渡口改造规划》和《2013~2017年农村渡口改桥建设方案》为纲,加快实施公益性渡口和渡改人行桥建设项目,进一步改善了渡口落后面貌。
——工程建设管理更加规范。以重点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年和工地标准化活动为抓手,严格在建项目建设管理,对各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造价和廉政“五大管理”进行全面监控,全省水运重点建设项目标准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完成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初步建设,建立了覆盖水运建设行业的诚信评价体系及信息公开机制。
(二)水路交通运输蓬勃发展
2013年,全省完成水路货运量7247万吨、货物周转量124.27亿吨公里、港口货物吞吐量8195万吨、客运量3228万人、旅客周转量2.69亿人公里,同比分别增长1.2%、19.9%、6.4%、-1.5%、-1.3%,水路运输市场环境和秩序进一步改善,服务沿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提升。
——水路集装箱运输实现高位突破。充分用好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加大港口宣传推介力度,积极拓展适箱货源渠道。继续实施集装箱快班轮申报制度。
——企业和运力等水运结构要素加快壮大。扶持壮大港航企业,推动个体船舶公司化经营。实施重点港航企业联系制度,初步建立起港航企业帮扶长效机制。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已核准拆解船舶206艘、9.59万载重吨,核准补贴资金4662万元。
——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进一步到位。实施水运市场分析季报制度,开展长江等主要江河水路货运主要航线、货种和运价情况调查,加强水运市场运行状况分析研判。
——水路运输服务保障全面强化。圆满完成春运、黄金周等重点时段水路旅客运输任务。有序推进向家坝断航经济补偿、农村水路客运燃油补贴等工作。广元局积极推动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嘉陵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加强大件运输组织协调, 2013年全省共完成大件运输173批次、3.48万吨,同比增长1.8%、-13.8%。完成三峡北线船闸检修期通航保障工作,共申报19艘重点急运物资船舶和77艘集装箱快班轮优先过闸。
(三)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2013年,通过各级航务海事机构特别是一线航务海事人员的不懈努力,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继续保持平稳态势,共发生考核范围内运输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4起、死亡8人、经济损失16万元,分别占年控指标的1.81%、6.78%和0.72%,同比分别下降42.8%、11.1%和88.3%,连续5年将死亡人数控制在个位数,连续7年没有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这一成绩的取得尤其来之不易。
(四)综合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加强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扎实开展。按照中央、省委和厅党组的统一部署,围绕“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局领导带头示范,坚持边学边查边改,高标准,严把关,不断拧紧螺丝、上紧发条,保证活动不走过场。
——科技和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申报厅科技项目3项,完成《钢质与纤维增强塑料复合船体工艺研究》和《渠江千吨级船闸布置及结构研究》等科研项目。厅交通设计院科研项目《岷江江图测量》获国家测绘科学技术银奖。组织研发90客位和60客位机动船、12客位非机动船三种公益性渡船船型。开展海事趸船标准化工作。加大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积极开展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建设。试运行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港口管理信息系统。
——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深化。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做到廉洁自律。
把握机遇 为加快形成综合交通枢纽提供有力支撑
2014年,是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和形成“四江六港”水运建设格局至关重要的一年,加快全省水运发展责任重大、意义深远。我们要牢牢抓住国家依托长江黄金水道建设中国经济新支撑带的重大发展机遇以及各级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推进“四个交通”和海事“三化”建设的难得机遇,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加快“四江六港”重点水运项目和渡改人行桥、公益性渡口等水运民生工程建设,积极发展现代水路交通运输,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着力提升水运行业管理和航务海事队伍服务水平,为构建畅通高效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形成西部综合交通枢纽提供有力支撑。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水运项目建设,提升水运基础设施综合服务水平
2014年,全省水运建设投资完成30亿元,全省三级及以上航道里程达到299公里,港口集装箱年吞吐能力达到218万标箱。
——加快重点项目前期和项目储备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积极协调推进岷江港航电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开工建设。加快推进长江川境段等级提升、渠江风洞子枢纽、渠江达州至广安航运配套工程等项目前期工作。推动有关部门研究金沙江下游航运发展问题。做好沱江自贡至泸州段航道建设、广元港张家坝作业区一期工程前期工作和涪江复航项目研究,为“十三五”水运建设作好项目储备。启动“十三五”规划研究准备工作。
——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航道建设方面,开工建设嘉陵江航运配套工程,加快亭子口枢纽建设,实现川境段亭子口以下初步全线通航。配合推进重庆利泽枢纽建设。完成渠江丹溪口至四九滩航道整治工程和富流滩船闸改扩建土建工程建设,丹溪口至四九滩71公里航道达到三级标准。加快推进金沙江向家坝升船机及附属建筑土建工程建设。港口建设方面,建成广元港红岩作业区一期工程前沿框架及部分附属设施,安装港机设备,年底实现开港试运行。进一步完善宜宾港的使用功能,建成广安港新东门作业区一期工程、南充港都京作业区一期工程。启动金沙江库区港口项目建设。
——加快水运民生工程建设。2014年是完成《“十二五”渡口改造规划》和实施《2013~2017年农村渡口改桥建设方案》的攻坚之年,全省计划建设公益性渡口项目200个,渡改人行桥项目100个。
——狠抓工程建设“五大”管理。要狠抓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造价管理和廉政管理。
(二)积极培育水运市场,大力发展四川省现代水路运输
2014年,全省水路货物运输继续保持稳步增长。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确保完成30万标箱,力争完成35万标箱。全省长江干线过闸运输船舶标准化率达78%。
——优化水运发展环境。深入贯彻落实《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利用水运发展专项资金,制定四川省补贴港口集装箱运输、扶持水运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泸州港、宜宾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
——扶持骨干港航企业。进一步落实重点港航企业联系制度,扶持壮大骨干港航企业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抗风险能力。按部要求提高内河运输经营者最低运力规模标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指导港航企业积极申报省重点物流项目,帮助企业用好、用活、用足政策。落实国家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部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推进多式联运和新型运输方式发展。重点发展水路集装箱运输,鼓励发展汽车滚装、重大件等专业化运输,积极发展大型水库库区航运和向家坝水电站等枢纽翻坝运输,探索长江、金沙江开展滚装船运输。加强四川港口与上海港等长江中下游港口的对接合作,支持泸州港、宜宾港引进大型船公司新(增)开内支线班轮,增加班轮密度,发展江海联运,提升港口对腹地经济的辐射能力。推动成都-泸州、成都-宜宾、泸州-昆明公水/铁水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支持开通泸州-攀枝花等地铁水联运班列。加大和龙泉汽车城、资阳南骏等省汽车生产基地关于商品车滚装运输的合作力度。
——优化运输船舶结构。充分运用中央财政关于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的补助政策,落实地方配套补贴资金,引导四川省老旧运输船舶加快淘汰和更新改造步伐。继续严控新增长江干线客运和危险品运输经营主体及船舶,引导长江干线普货船运力有序投放。按照《十二五期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长江、岷江、嘉陵江船型标准化,开发先进示范船型,并争取纳入部补贴范围。
——强化市场监管与服务。落实船舶运输经营人经营资质动态检查制度、预警制度、诚信管理制度和国内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制度。加强信息引导服务,健全市场监测分析机制。
(三)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持续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牢固树立安全底线红线思维,把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放在首位,务必把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落实到一线管理层面,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运输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不突破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强化责任落实。一是要落实县乡党委政府责任。推动形成水上交通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格局。二是要落实涉水部门责任。通过安委会、安全联席会等平台,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同监察、安监、公安、水利、旅游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执勤,协调解决辖区重大水上安全问题。三是要落实企业责任。全面推进水路运输资质类、港口营运资质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按时完成相应建设任务,筑牢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链。
——加强一线监管。一是要落实近年来积累的监管长效经验。严格执行“六不发航”、停航封渡、汛情传递、“救生衣行动”等长效管理制度,坚持暗访督查、分片联系,突出重点时段、船舶、区域和环节安全监管,把经过实践检验的安全长效措施落实到一线。二是要落实产生积极效果的专项整治举措。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客(车)渡船、涉砂船、加油船、船舶超载、非法夜航、船舶配员与船员证书专项检查等专项活动,强化水上重大安全隐患滚动式排查、整改、跟踪机制,加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力度,努力创建“平安交通”。三是要落实监管新举措。对辖区“四类重点船舶”尽快开展摸底清查,做到底数清晰、责任到位。推广应用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准确研判辖区水上形势,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全面实施《四川省海事巡航工作规范(暂行)》,开展全省主要江河跨区域巡航工作。推广应用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开展船舶签证工作。
——注重源头管理。一是要强化船舶检验。全面调整各级船检机构业务权限。规范船舶设计图纸审查、现场检验等工作程序,提高检验质量,加强船舶建造实施的全过程监督,严把船舶“生产关”。认真开展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二是要提升船员安全素质。三是要加强生产、作业环节源头管理。加大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管力度,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审查及验收。建立危险品码头作业常态化管理机制,加大集装箱开箱检查力度。
——完善应急体系。一是要加大安全监管装备投入。继续加快海事巡逻艇、海事应急抢险救助艇、海事工作船码头等海事执法装备和应急设施建设,逐步提高辖区水上巡航救助一体化装备水平。二是要加强科技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大码头和船载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力度,推进视频值守规范化、标准化。配合部局推进AIS建设。整合AIS、视频监控等资源,强化动态监管。三是要加强应急管理。全面运行自救互救机制建设成果,完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不定期开展水上应急搜救演练,增加海巡艇联合演练频次。按照“就近救援,快速反应”的原则,增设巡航与救助一体化站点。加强相邻海事机构、相关涉水单位的联动联防。加强应急待命和值班制度。
(四)加强综合保障体系建设,提升航务海事队伍整体实力
——深入推进海事“三化”建设。全省各级航务海事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部党组的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海事“三化”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思想政治教育、水上安全监管、海事公共服务、海事创新驱动、行政管理执法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六大体系,不断提升海事队伍的有效履职能力、科学执法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系统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要把加强“三化”建设的要求和理念贯穿融入于日常工作,在日常工作中体现加强“三化”建设的理念、落实加强“三化”建设的要求、丰富加强“三化”建设的内容,力争“三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巩固省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决杜绝“过关”和“松口气”的思想,以“钉钉子”的精神进一步抓好查找问题的整改和建章立制等工作,推动党风、政风、行风的持续好转。
——加强法制工作。抓紧做好《四川省航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港口管理办法(修订)》立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四川省船舶船员安全管理规定》的立法调研起草工作。研究制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等新法规贯彻实施的配套制度。
——加强人事教育工作。坚持“五好干部”标准,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完善局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