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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责任体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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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责任体系

第1篇:社会管理责任体系范文

关键词:企业 社会责任 人力资源 管理体系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人才吸纳

1.人员招募

在人员招募中融入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必要。企业在录用员工时不应有性别歧视,特殊岗位除外。企业不得以女雇员休产假为由将其辞退,而应该遵循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女员工予以特殊的补贴,尤其是在妊娠期间,给予特别的照顾。对于女性雇员在家庭方面存在的困难,应及时与其沟通,尽可能根据需要为女性员工提供弹性的工作机会、设计职位、提供灵活的福利计划。然而性别歧视并不单指女性歧视问题,男性员工在某些岗位(如服务员、教师、幼儿园辅导员、前台客服)也不占优势,尽管企业不会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提到性别问题,但在实际面试过程中会隐含软性条款或潜在约束,以各种理由将男性求职者拒之门外,在这种情况下,人力资源部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提高人力资源部门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观念是处理该问题的关键。

2.雇员的测试和甄选

企业社会责任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含了企业应该履行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还包括道德责任,道德责任的外延十分广阔,其中一个引人瞩目的主题便是人权。因此,企业考察雇员能力时,往往忽略了人权这一重要责任。在招聘和录用时任人唯贤,在尊重员工尊严的同时,努力为其提供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企业在甄选和测试雇员时,应该注意保护雇员的隐私,同时还应尊重其人格尊严。

3.人员面试与体检

面试是最直接、最真实了解潜在雇员各方面特质的一个有效途径,几乎所有的企业,尤其是对高管人员的招聘,都会安排各种各样的面试,包括结构化面试、非定向面试、情景面试等等。面试的提问技巧以及提问内容十分重要,企业在面试时应避免问及应聘者隐私等问题和带有人格蔑视的问题。

多数企业在新职员入职之前都要求参加体检,一方面保证受聘人员身体健康,不会造成重大疾病的传播,这是对全体员工健康安全负责的表现,另一方面考察员工的身体胜任能力,对具有潜在发病可能性的员工及时通知其治疗,避免企业未来的损失。稍具规模的企业都会要求员工或统一组织员工到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人才保留

企业保留人才的能力既反映了企业目前的配置状况,也反映了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所谓保留人才的能力,换角度说即是员工留在企业继续效力的意愿强弱。决定企业保留人才能力的因素很多,如薪资水平、福利水平、绩效评价方式、企业文化、工作条件等,但与人力资源管理直接有关的是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和劳资关系。

1.绩效管理

企业绩效管理是指企业对影响雇员绩效的各项因素进行管理,这些因素包括目标制定、雇员甄选和配置、绩效评价、薪酬、培训以及雇员的职业生涯规划等。诸多因素构成了企业对于员工的责任,但绩效管理中最有效果的部分应该是绩效评价,构建一个合乎企业规模、产业特点的绩效评价体系是企业履行员工责任的关键。这是因为绩效评价一方面能够督促组织各个部门加强对员工绩效的管理,另一方面能够激励员工做好本职。有效的绩效管理不仅能够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全方位实现,而且有助于企业形成积极上进的工作氛围,保持企业健康发展的活力。

2.薪酬管理

每一个为企业效力的员工都有权利凭借自己的付出获得相应的薪水、福利、补贴、奖金等,这既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重要的社会责任。合理的薪酬管理体系不仅能够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督促员工以端正的工作态度尽职尽责,还能够协助调整企业发展步调,加快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薪酬管理包含三项重要的子项目,一是基本薪资的确定和执行;二是激励计划;三是福利和服务。

首先,确定员工的基本薪资水平应该有一套具体可行的实施办法,这种实施办法应该在应聘者受聘之前就已形成,以工作经验、教育背景、职位等级作为硬性指标,个人能力、性格、工作态度等作为软性指标。负责任的企业往往会将薪资调查、职位评价、薪资等级定价作为重点工作事项,尤其是在薪资等级定价时,对管理人员的薪资水平要十分慎重,较大的等级差异通常使普通员工感到权利未受保护或者努力未受肯定,这种心态对于企业的发展后劲会有很大制约。

其次,激励计划是企业履行员工责任必不可少的催化剂。激励计划根据涉及员工数量的不同分为个人奖励计划和群体奖励计划,顾名思义,个人奖励计划是针对个别员工在工作绩效上取得重大进展而设立的奖励计划,这种奖励计划常常以加薪、旅游、奖金等形式体现,对员工的激励作用比较明显,但也常伴有负面影响。群体奖励计划则是指当群体或者团队达到某一预先设定的绩效目标时,向所有群体成员发放的奖励性报酬,这种报酬有时与利润挂钩,有时与市场份额挂钩,有的时候还与企业战略目标挂钩,这种奖励覆盖面广且有助于促进团队合作。

再次,福利和服务。福利如带薪休假和节假日休息、病假、生育假、家庭和医疗休假、遣散费、补充性失业福利、保险福利(工伤保险、住院保险、健康保险、伤残保险、人寿保险)、退休福利(社会保障、养老金)。除了福利之外,员工服务也是企业必须重视的社会责任,员工服务门类众多,包括个人服务(如法律咨询、职业生涯咨询等),与工作有关的服务(如托管子女等),还有教育津贴以及高层管理人员的特殊福利(如专用轿车、专机等),国有企业在履行员工福利和员工服务社会责任方面要明显优于民营企业,多数中小民营企业把上述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位限制在管理层中,也就是说只有少数高层管理人员能够享受到上述福利和服务,而底层员工的处境依然艰难。

3.劳资关系和雇员保障

劳资关系涉及两个核心的利益持有者——劳方和资方,劳方常以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的形式对其意愿加以表述,并作为员工的“利益代言人”与资方进行谈判;而资方常以企业所有者、雇主、主要股东为代表,努力维护资方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当劳资关系发生冲突时,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便成为解决矛盾的主要手段,这种谈判需建立在平等、公平、公开、透明的基础上,资方需保证员工代表或工会能够获知其理应获知的全部有关谈判的信息,同时,不得干涉员工代表的选举活动,但现实情况往往与之相反,工会代表有时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根据其利益倾向和个人好恶,指定特定员工作为劳方代表,这些代表常常披着劳方的外衣却为资方办事,使劳动者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这是严重违反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表现。

雇员保障,具体来讲即员工的工作条件、健康安全等方面受到保护的权利。企业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也不能说明企业已经完全履行了对于员工的社会责任,相反,企业没有依照劳动法为员工投保五险则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就健康和安全角度而言,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不受健康威胁是企业应该履行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这既是对员工生命权、健康权的尊重,也是维系员工家庭幸福、社会问题的需要。

第2篇:社会管理责任体系范文

【关键词】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劳工标准;SA8000认证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7)01-0107-03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批准号:05YJ20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苏小玲,江西科技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壁垒;周裕全,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李峻峰,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电子商务理论与应用。(江西南昌330013)

随着经济、社会和科技的高速发展,以及人们的富裕程度、教育水平与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人们的社会关注意识日益增强。人们不仅关心自己需求的满足,还进一步关心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和长远的利益。这必然要求企业在生产时不仅考虑到眼前的效益,还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由此,SA8000应运而生。社会责任管理体系(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以下简称SA8000)是一种以保护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动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标准体系,其宗旨是确保生产商和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

SA8000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的认同和首肯下迅速获得了广泛支持。一些跨国公司为了避免其品牌形象受到影响,已纷纷加入这一行列,它们要求产品配套企业和合作企业均要遵守这一标准,从而迅速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扩展到作为生产制造基地的一些发展中国家。

一、SA8000对江西经济贸易发展的影响分析

SA8000将社会责任和管理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组织尤其是企业的道德行为,有助于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劳工权益,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SA8000对我国的经济贸易发展影响还是比较大。江西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的省份,经济的外向性色彩与沿海发达省份相比还较弱,故而受SA8000的影响目前还不是非常明显。通过对江西相关出口企业的调查,以及与中西部省份经济贸易发展的比较,SA8000对江西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耗费企业的时间和精力以及更多的管理费用和成本以满足SA8000的要求,从而削弱了企业的传统竞争优势

国际竞争力是“企业目前和未来在各自的环境中以比它们国内和国外的竞争者更有吸引力的价格和质量来进行设计生产并销售货物以及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机会”。因此,企业的竞争手段可以划分为价格竞争与非价格竞争,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强弱也就主要取决于成本和产品差异性这两个因素。

据估计,我国的劳动力成本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1/30-1/50。江西作为中部内陆省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也是其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赢得较强竞争力的主要因素之一。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廉价劳动力是一个两面镜,一方面说明我们具备较强的劳动力比较优势;另一方面劳动力比较优势也折射出企业对员工生活福利、生产条件等劳工权利保护得不够与不重视的状况。

现阶段,与中国总体情况相似,江西在服装、纺织、制鞋、化工原料等主要出口行业的部分企业还存在着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福利较低、生活环境较差等现象。而这些企业利润空间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如果这些企业要达到社会责任标准,不仅要大幅度提高职工工资,而且还要加大技术、环保和改善工人劳动条件的投入力度,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从而导致产品成本的增加。更何况要实施SA8000的认证和维护,需要企业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去申请和更新,这无疑将大大增加成本,传统的竞争优势会大打折扣或者不复存在。

2.直接导致对劳工标准敏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困难

近年来,在实施大开放主战略的强势推动下,江西省外贸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继2004年外贸进出口总值达到35.32亿美元后,2005年,江西省外贸进出口总值首次突破40亿美元,其中,出口突破24亿美元,同比增长20.5%,再创历史新高。但从贸易结构、商品结构、贸易方式构成上看,江西省对外贸易还处在成长基础较为脆弱、增长方式相对粗放的阶段,出口仍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产品技术含量低,产品档次不高。即使是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也大部分是组装的外国商品,真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很少,低价竞销,以量取胜仍是江西省出口产品竞争的主要手段。

随着SA8000标准的实施,受影响较大的当属那些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纺织、服装、玩具、鞋类和化工原料等,而这些都是江西省现时的出口重头产品(见表1)。

3.降低对外资的吸引力

近年来,江西吸引外资的步伐明显加快。据统计:2005年全省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940家,合同外资金额38.76亿美元,同比增长24.53%;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24.2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04%,完成年计划的104.81%,再创历史新高,连续3年保持中部地区第一。同时,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截至2005年底,美国微软公司、沃尔玛、德国麦德龙、法国达能、日本友利电、富士胶卷等世界500强企业先后投资江西。随着重大项目的入驻,实施了一批填补空白的大项目,引进了大量先进适用技术,有效地推动了产业结构的升级,提升了企业的配套能力。

江西吸引外资步伐的明显加快,除了潜在的经济发展速度促进因素之外,廉价的劳动力也是外商投资的动力之一。如果将劳工标准提高到SA8000规定的水平,劳动力成本必然要提高,对外资的吸引力将下降,跨国公司也会担心其分包商不能达标而不愿来中国投资,从而影响江西经济发展的资金来源和产业结构的逐步调整与发展。

4.劳动力优势可能因SA8000而变为劣势,影响就业和经济发展

在“十五”期间,作为劳动力资源丰富的省份,江西就业的巨大压力依然存在,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转移劳动力仍处于增长高峰期。预计江西城镇平均每年需要就业的人员达到100多万人,加上农村向其他行业转移或外出务工的至少100万过剩劳动力,就业总量矛盾仍将十分突出。因此,如何发挥江西作为制造业基地的优势,为制造业的广大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创造就业岗位?如何结合实际发展适用技术,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适用技术和先进技术之间形成合理有效的组合?做好

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等问题,都是关系到江西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的头等大事。

充分就业是经济增长源泉。如果达不到SA8000的要求,则劳动力的优势可能丧失甚至变为劣势,过多剩余劳动力得不到安置也必将对江西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

二、政府和企业的应有之策

(一)政府对策

l_制定经济贸易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济贸易也必须体现可持续发展,不仅要追求出口增长的数量,还要追求出口增长的质量;不仅要追求投资增长的数量,还要追求投资增长的质量,及其与生态环境保护、劳动条件和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政府应加快建立可持续发展评估指标体系,扶持部分在出口可持续发展上尤其是在劳工管理方面作出贡献的典型企业,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予以支持。

2.建立SA8000的预警机制。国际标准化机构和各国政府及其标准化机构经常对其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修订。如果企业信息不畅,不能按照已经变化了的法规和标准要求生产产品,在出口时就会遭遇壁垒。因此,建立一个包括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专业服务部门和出口企业在内的高效运作的SA8000预警机制,积极关注社会责任标准的发展态势,全面收集SA8000的预警信息;建立SA8000信息中心和数据库,方便企业查询,为企业和有关行业提供预警服务。

3.加强国内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工管理,改善国内劳工条件。政府应合理借鉴社会责任审核中的具体方法,广泛吸纳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研究机构共同参与管理,逐渐建立起开放的、有社会代表性的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政府应支持国内企业改善劳工条件,必要时提供培训、资金等方面的资助,对企业在改进劳工条件、提高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面的投资给予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帮助企业提高产品的劳动工资成本,改善工人的劳动待遇。劳动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我国目前已有的相关行业和工业劳动标准,如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规范(OHSASl8001)、《劳动法》等,加强劳动监察力度,查处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强对社会责任运动重点关注的劳动密集型出口企业的劳动监察,及时公布劳动监察结果,对于使用童工、违反工资和工时规定、存在严重职业安全的企业处以重罚。

4.加强对SA8000知识的宣传、培训。当前,在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的同时,应加大对其宣传力度,使企业界和社会各界对这一标准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积极意义与不良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且,还应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训,培养企业主和政府官员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使企业自觉提高劳工标准。让企业认识到不仅要积极履行其社会责任,更应该学会以社会责任为战略点来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双赢。指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积极通过SA8000认证,进一步提升国际竞争力。

(二)企业对策

1.充分认识SA8000的客观存在和重要性。传统经济学认为,企业是市场经济中自利的基本经济组织,其经营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因而十分强调对股东权益的保护。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了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企业也开始注重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然而,长期以来,企业对员工的权益却关注甚少。在经济落后、产业结构层次低的发展中国家,因就业压力大、经济发展急迫等因素的影响,对员工权益保护不力的问题尤其严重。但企业现在应当看到SA8000的兴起反映了现代企业存在价值的演进,体现着当代社会对企业的一种期望,提供了一个社会组织的规范运作模式,代表着企业将社会责任当作自己责任的先进管理理念。企业应该超越单纯的经济活动,担负起更加广泛、更加体现人本精神的社会责任,以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可,实现长远、持续的发展。

2.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严格执行社会责任标准的规范。与传统经济学理论中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加重企业负担、影响利润的观点相反,国内外实践证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的经济绩效呈正相关的关系,在经营管理中执行SA8000标准并贯彻企业社会责任还可以达到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重新设计制造成本结构的目的。企业应当调整经营方针和策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将SA8000规范的各项要求融入企业的管理体系之中。同时,要对供方加强控制和约束,保证企业产品从原料采购到生产的全过程都能符合规范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冲击。

第3篇:社会管理责任体系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党委领导、单位负责、社会协同、全员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全面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学习和发展“枫桥经验”,深化全员维稳责任制,加强执行力建设,着力破解运行机制不畅、管控能力不强、资源整合不到位、服务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当今时展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期望相适应的新型社会管理体系。力争到2012年底,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林业社会管理体系。

三、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协调发展的原则。

坚持服务全局,统筹兼顾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原则。

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工作重点

(一)强化各单位工作责任,构建维稳第一道防线,建立健全社会维稳组织体系,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向山区、林区(林点)延伸。

(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隐患排查和维稳工作形势定期研判机制,建立局班子成员每月定点接待制度,加强积案化解,加大复查复核工作,规范工作秩序,营造依法有序的环境。

(三)强化依法治林,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扎实推进“平安林区”创建活动,加大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力度,及时调处山林纠纷,全力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四)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充分发挥行风热线平台作用,建立健全社会服务工作体系,促进林业增效林农增收。

(五)明确各单位监管责任,实现维稳信息共享,做好舆情导控,强化信息排查、重点阵地控制、重点人员管控,准确掌握有关动态,及时做好下情上报,认真化解矛盾隐患,确保无人员上访。

(六)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公共安全监管,有效抓好动植物疫病防控管理和林区禁种铲毒工作,努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保问题。

五、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研究部署(2012年4月1日至4月20日)。成立社会管理创新领导小组,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党委会作出专题研究,召开动员会进行具体部署。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2年4月21日至8月)。开展局班子领导带队下基层调研活动,分赴各下属单位召开会议,传达市有关会议精神,复印下发市委有关文件;分别与下属单位签订、维稳等责任书,明确相关工作责任。针对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完善相关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大工作推动力度,力求争创创新实效。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2012年9月至10月)。结合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下属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及时做好好典型、好经验的总结推广和上报,坚持社会管理创新常抓不懈。

六、保障措施

1、建立组织,加强领导。我局建立由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班子委员为成员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分别抓好各分管线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各下属单位分别建立工作小组,共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围绕市中心工作,努力完成“平安”创建任务,积极配合安监局做好第14个实施项目相关工作,认真履行有关责任。

2、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建立、维稳责任制度,将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任务落实到各下属单位,实行齐抓共管。各单位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准确排查矛盾,及时化解难题,做好各项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4篇:社会管理责任体系范文

一、目的意义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顺应人民群众新期望的必然选择,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工作。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以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为导向,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尤其是是涉土矛盾化解,为加快崛起、实现全面小康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目标原则

(一)目标任务

深化全员维稳责任制、基层基础建设、执行力建设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等工作,探索完善体制机制,着力破解运行机制不畅、管控能力不强、资源整合不到位、服务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切实在建立健全国土维稳组织体系、涉土矛盾化解体系、国土动态巡查监管体系、国土服务工作体系、国土管理保障体系等方面取得新突破,进一步夯实和谐国土的思想基础、基层基础、法治基础,加快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当今时展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期望相适应的新型国土资源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谋划,协调发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正确把握形势任务,认真谋划社会管理创新,使社会建设与国土资源各项工作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相得益彰。

坚持服务全局,统筹兼顾。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提升国土资源保障能力的重要内容,统筹兼顾保障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努力构建和谐国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资源保障。

坚持突出重点,保障民生。加快转变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做到服务为先、民生为重,关注民意、集中民智,回应民声、维护民利,努力实现由“控制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

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坚持深入调查研究,科学把握规律,大胆探索实践,总结实践经验,破解两难局面,真正做到思路务实、措施切实、工作扎实、绩效落实,使社会管理创新取得实实在在效果。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国土维稳组织体系。进一步强化维稳责任意识,把综治与维稳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业务计划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落实。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各国土所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维稳责任落实到工作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各单位责任人要亲自指导协调推动综治工作,积极破解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较为规范的综治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做到有方案部署、有指导督查、有会议记录、有工作总结。进一步整合力量,建立健全协作联动工作机制,构建基层维稳第一道防线。

(二)建立健全涉土矛盾化解体系。严格执行《市国土资源局涉土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三级网格主体,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我市国土资源稳定工作,并严格落实包调查、包处置、包化解、包息访“四包”责任制,全力化解涉土积案。大力开展初信初访专项治理活动,做到问题早调查、早处理、早答复,提高初信初访办理化解效率,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的诱因,减少越级上访,进一步规范秩序,营造依法有序的环境。

(三)建立健全国土动态巡查监管体系。全面实行动态巡查“零报告”制度,落实《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及考核办法》,严格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对巡查工作量化考核,切实做到违法用地早预防、早制止。积极开展“两违”专项整治行动,保持执法监管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全面做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加大整改查处力度,有效降低违法占用耕地比例。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力促项目早动工、早竣工。

(四)建立健全国土服务工作体系。根据《进一步明确土地及规划管理职责权限的通知》(东政办发[2011])文件精神,将农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土地登记有关工作职权下放到各镇乡(街道),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能办推定和流程再造,继续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建立三级督察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督察力度,进一步提升全系统干部队伍执行力和战斗力,确保局各项中心工作和队伍建设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继续深化“三联系”活动,健全对企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定期走访制度,落实好每个联络员作为全程员的职能作用。积极做好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国土管理保障体系。深入开展双保双服务活动,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有效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加强协调配合,优化工作流程,加快农转用和项目供地速度,力促项目早落地、早动工。深入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强化业务指导,加快推进速度,为全面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拓展用地空间。完善耕地保护责任机制,做好划区定界工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和资源整合,确保全市矿山布局优化和资源开发合理有序。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高度重视重点地灾点的勘查、治理及搬迁避让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程序步骤

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工作从2011年11月开始,至2012年10月告一段落,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研究部署(2011年11月至12月)。成立局社会管理创新领导小组,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各单位明确责任分工,针对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和完善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大工作推动力度,力争取得实效。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2012年9月至2012年10月)。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并积极做好上级的考核验收工作。梳理汇总好的典型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坚持社会管理创新常抓不懈。

五、保障措施

1、建立组织,明确职责。成立局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领导小组统筹负责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要切实加强指导、提供支持,细化分解项目任务,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科所(单位)和个人,定期研究项目推进工作,解决存在问题和困难,确保责任明确、部门联动、合力推进。

第5篇:社会管理责任体系范文

一、当前我国社会管理面临的新情况

当前,我国正处在黄金发展期,也处在矛盾凸显期。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结构也发生着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性增强,个人与社会组织的依存关系大大减弱。日益复杂多样的人民内部矛盾,各种传统的、新型的社会治安问题等,仍然是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从根本上讲,当前社会矛盾的纠结点在于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与缺乏制约、监督的公权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表现出明显的“体制性思考”特征,原有的与计划经济相伴生的社会管理体系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表现为:

(一)从社会管理对象来看,社会管理任务较以往更加繁重。

随着经济社会领域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凸现,对社会公共管理与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人员流动性增强,人口结构的多元化、异质化趋向越来越突出。大量人口集聚在同一社会环境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摩擦和冲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成为难点,一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成为治安乱点,一些特殊人群成为违法犯罪的主体,一些新媒体为有害信息的传播和不良舆论导向提供了平台。这些情况的出现,使社会管理任务较以往更加繁重。

(二)从社会管理主体来看,交叉错位和断层缺位现象并存。在高度行政化的单位制社会管理体制被打破后,社会管理主体已由相对单一趋向多元化,既包括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基层自治组织,也包括社会组织自律管理和公民个体的自我管理。但由于目前政府自身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相关管理运行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社会管理各类主体的职责界定不清,各自分工不明,相互对接困难,甚至严重脱节,导致社会管理中交叉错位与断层缺位的现象同时并存。

(三)从社会管理效果来看,传统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影响社会管理效率的提高。近年来,我国社会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已经发生了一些可喜的变化,但无可讳言,在社会结构转型时期,社会事业建设与经济发展存在着不协调的问题,已有的社会管理体系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管理模式仍然具有很强的惯性,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根深蒂固,现有社会管理理念、内容、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等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与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管理效率的提高。

二、从四个方面入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

纵观当前社会管理现状,必须加大力度创新社会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以不断提高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检察机关虽然并不直接承担社会管理责任,但检察机关有责任加强社会管理方面的研究创新,主动应对社会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以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促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一)坚持以检察监督推进社会管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目的是通过维护法制统一实施,保证和促使公民守法护法,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促进廉政勤政。一要善于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眼,结合执法办案和履行各项检察职能,积极推动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公共政策调整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推进社会前端管理,促进公共政策的完善,努力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二要充分发挥贴近群众的工作优势,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善于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并根据检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拿出方案,协助党委政府把住政策源头,促进完善社会管理。三要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及时发现社会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积极向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完善社会管理、服务。

(二)坚持以检察监督引导社会民众。引导社会民众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监督公权力依法行使,查处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目前经常发生的所谓实际上就是一种对于公权力运作当中的不满、质疑,甚至抗衡。

要通过加大对社会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促进有关社会管理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水平。

第6篇:社会管理责任体系范文

公共信任的凸显及其界定

毫无疑问,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社会逐步组织化的过程与信任形态的变化相伴随。如卢曼所言,“从历史上看,而且从实质上看,信任采取了许多不同的形式。在古代社会系统所具有的特征不同于在文明社会系统它具有的特征。”[2](p.125)这一观点提醒我们这样一个事实:即不能忽视信任类型转化中的一个基本的趋势,那就是,在社会发展及其信任形态变化的过程中,有一种信任类型,即公共信任,总是与人类社会的共同生活或者公共生活相伴随。从共同生活或者公共生活的层面而言,不管是在农业社会还是在工业社会,被统治者对统治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期待、公民对执政党社会责任的期待、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基本功能的期待都是存在的,这种以期待为基础的信任类型是一种客观的力量,是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王朝或者现代国家合法性的基础,也是促进社会有效整合与和谐运行的基础。毫无疑问,缺乏公共信任的任何统治者或者管理者都缺乏社会基础,即使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中,这种信任也起着关键作用。在农业社会的统治行政体系及统治关系中,臣民对统治体系和统治者地位的合法性认可是“公共信任”起作用的最原始的基础,这种认可来源于臣民对拟神化的统治者发展农业生产、优良教化社会、稳定社会秩序和统治秩序等社会责任的期待。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统治身份的认可以及实现这些社会责任的尽心期待是这种信任形成和产生的社会基础。尽管,在统治者看来,统治的逻辑不一定如此,而是“君权神授”的应该如此。但是,从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前者才是其合法统治的基础。唐太宗李世民的治理名言:“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中的“水”,一般意义上都理解为被统治者,即老百姓,但从信任的角度来看,更合适的理解是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统治功能和责任的一种信任,无论是“载”或者是“覆”,都与这种信任有关。进一步分析,从农业社会统治行政体系中信任建构的角度来理解,统治者一般通过祭祀神的方式去自然地获得一种基于神的人格的“共同信任”,并因此获得统治的合法性。这是农业社会的统治者获得“共同信任”或者“公共信任”最为快捷的最基本的途径,也是农业社会的统治技巧和方法。因此,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无论是在战争或和平时期,王朝总是要祭祀神和统治者的先祖,这既可以理解为对“君权神授”的一种社会阐释和呈现,更是统治者因此获得被统治者信任的基本途径。这种信任是链接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合法性关系的纽带。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信任还不完全是统治行政体系形成的基础。因为,农业社会的统治行政体系主要是通过血缘关系和拟血缘关系来建立信任的,从而,在体系内部,维护其行政体系基础的信任形态主要是人际信任而不是我们所说的“公共信任”或者“共同信任”。但是,从构成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基础来看,其统治的合法性和“公共信任”密切相关,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合法性的不认可乃至暴力的反抗,主要还是因为他们没有履行好发展农业生产、优良教化社会和稳定秩序等社会责任,这些责任的丧失所导致的“公共信任”的丧失,是统治者失去统治合法性的根本原因。到了工业社会,启蒙思想家使人们逐渐脱离了对神的精神依赖以及对伦理生活的依赖;特别是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随着个体生活的社会化和社会生活的组织化,建立在个体知识能力基础上的职业专业化与个体对组织的依赖密不可分,失业问题就是个体对组织依赖的典型说明。在工业社会,社会组织不仅成为了社会运行和社会管理的载体,而且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共同构成了个体生活无可脱离的环境,并形成了一股主导公共生活的力量。特别是在专业分工细密的城市中,人们的生活深陷于无法回避的社会组织的包围和牵制之中,因此,很多社会学学者把组织类型作为社会结构划分的基础。从行政学的视角来看,在工业社会的公共生活中,公民和社会组织中存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关系是公民对政府的依赖关系。特别是在民族国家成长为行政国家后,尽管个体的生活空间日益扩大到了各种不同的社会组织,但在公共服务层面,公民“从摇篮到坟墓”都处于政府的管制之中,社会生活对组织的依赖完全体现为公民对政府的依赖,政府在国家行政化的过程中成为了公共生活的中心,公共领域或者公共生活中的责任就是政府的责任。从公共信任关系来看,相应地,政府信任也就处于信任体系的核心。政府在公共领域中的中心地位成为政府信任凸现的重要原因之一。与此同时,公民对政府的集中依赖淡化了其他组织在公共生活中的地位。从公共信任形成的角度来看,很明显,在工业社会的信任体系中,政府在公共领域中的中心化及其在公共生活中的主导地位是一种治理现实。当前,人类社会正处于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过渡的过程中。在此过程中,公共信任作为一种新的信任类型将逐渐凸显出来。在《道德的市场》中,鲍曼指出,“影响行为人的因素主要在于他人的行为。而此类社会依存的情形下存在着参与人的一种‘社会行为’,其以他人过去的、现在的或预计未来采取的行为为取向。”[3](p.46)根据这一社会依存理论来理解,我们认为,公共信任的凸显与后工业化过程中各种社会类型的公共责任结构的变化密切相关。第一,公共信任的凸显与群体间的依存度增加有关。如果说工业化过程是个体对政府组织依赖的过程,那么,后工业化过程则是不同社会组织之间互依性增加的过程。在后工业化的过程中,由于个体进一步群体化,群体进一步组织化,在社会互依性增加的过程中,社会构成的群体性和社会生活方式的组织性,一方面使群体的生活形式演变为群体间组织的依赖;另一方面,在公共生活中,除了政府对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外,组织规模日益扩大而且社会管理技能日益增加的其他社会组织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相应地得以增加。无论我们把后工业社会称为风险社会、开放社会、多元社会、流动社会还是虚拟社会,其实这个社会还是群体组织的社会。群体的形成、群体对组织的依赖和群体间的互依是这个社会的普遍特征。这种组织间的互依性关系是当今社会合作潮流形成的原因,也是公共信任凸显的重要原因。第二,公共信任的凸显与各类社会组织公共性的重叠相关。有研究者指出,“在今日的社会条件下,公共性是一个‘重叠式’结构:经济形态—资本(商品与货币是资本的两个重要环节);政治形态—行政权力与制度;文化—精神形态:公共理性与公共精神。”[4](p.115)在后工业化过程的公共生活中,公共性的重叠或日趋整体化表明了这样一种趋势,那就是,公共责任不只是政府等拥有公共权力的组织的“特权”,而是参与和形成公共生活的所有社会组织的基本责任。公共组织、私人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对公共生活中的公共责任的共同担负,成为公共信任凸显的重要原因。相应地,公共信任也成为了公共生活有序运行的基础,是各种社会组织是否能够得到社会认可并承认其参与公共生活的合法性基础。第三,公共信任的凸显与多元社会治理主体间合作性互动关系的形成有关。在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被赋予或者主动承担了增加社会福利、维护社会安全和促进社会公平等社会责任的功能与使命后,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主体结构不再是以政府为中心的一种管制性结构,而转变为治理过程中的一种合作性互动结构。尽管这种合作性互动结构目前还比较薄弱,而且,很多社会组织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是在政府的引导下进行的。比如,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承担就是政府对其促进的结果,但不可否认,这种促进及其有效互动的基础是信任而不只是支配性的权力。由于互动基础的改变,这种因为合作性关系而形成的信任不是人际信任,也不是组织信任,而是公共生活中一种以社会责任为基础的信任,即公共信任。它是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支撑力量。这样一来,工业社会以政府信任为中心的信任体系结构不可避免地转化为一种以多元合作治理主体共同建构的公共信任体系结构。对于理论研究而言,无可回避的问题是,当公共信任作为一种成熟的信任类型凸显并逐渐成为影响公共生活和社会秩序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后,我们必须对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并指出其内在特征。有研究者指出,公共信任是相对于私人信任而言的,是与公共生活及公共交往相联系的信任,是现代社会尤其是民主制度下的新型信任。作为一个宽泛的概念,主要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对社会成员的一般信任、对社会角色的信任、对社会制度及运行机制的信任、对民主社会的一般价值观的信任。[5](p.56)我们认为,如果把信任一分为二地类型化为公共信任和私人信任过于简单,但不可否认的是,公共信任确实与公共生活有关,与社会组织的公共性重叠和公共责任在社会组织结构中的逐渐分散有关。思考公共信任不但要思考它产生的基础,而且只有结合公共性来思考,只有立足于公共生活和公共性来思考,才能归纳、揭示公共信任这一概念。在综合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公共信任是社会公众对于公共组织、私人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共同维护公共生活有序运行的社会责任的系统化的有限期待,是维持公共生活良性运行的一种客观整合力量。在公共信任度高的社会,社会公众与各种社会组织之间存在一种和谐的社会交往关系,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与社会公众的合理期待协调发展。反之,存在公共信任问题的社会则意味着失去了一种最有力的社会整合力量,这一社会整合力量的消失是致使社会整体失信的重要原因,也是导致社会整体诚信危机的重要原因。作为公共生活中的一种信任形式,公共信任有如下特点:第一,公共信任的系统性。公共信任的系统性表现为非营利性组织中的公益信任、私人领域中的企业信任和公共领域中的政府信任之间是相关的,因此体现了公共信任系统化的特征,公共信任体系中的各要素是互动的。因此,有时候政府不被信任,不是因为政府本身信任度不高,而是政府没有管理好其他组织的公共信任。现阶段,由于政府在公共生活中的主导性地位,政府对其他类型组织的公共信任有管理的权力和义务。因此,在规划中国公共诚信体系建构的过程中,从学者到民众都认为首先要从政府诚信抓起。这是符合公共信任及其管理的特点的。由于公共信任的体系性,社会管理过程中如果只重视政府信任,而忽视对其他承担公共责任的组织的信任度的管理,照样会产生公共信任危机。第二,公共信任体系的层次性。尽管不同社会组织公共责任的性质是相同的,但它们公共责任的大小是有层次性的。在一般意义上,社会组织的公共信任度与它们对公共生活的影响程度及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大小密切相关。例如,尽管社会责任的性质一样,但一个跨国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与一个个体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同样,一个大公司的社会责任缺失所引发的信任问题及其导致的社会影响也是巨大的。在社会组织的合作性治理结构的形成和成熟过程中,不同组织社会责任的大小与政府的责任相比依然相差很大。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政府信任还是公共信任体系结构中的主要要素。当然,我们不能因为公共信任体系中这一主要要素的存在,就去否认其他组织对公共生活所负有的责任,去否认它们在公共信任凸显过程中的作用。第三,公共信任关系的模糊性。在公共信任体系所呈现的信任主体关系中,一方是与社会责任相联系的社会组织,另一方是社会公众,这就形成了公共信任关系中一对多的关系,尽管这种一对多的关系不是严格数学意义上的,但正是这种关系导致了公共信任关系的模糊性。例如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表面看起来是食品生产企业的问题,但实质上,因为食品安全对公共生活的重大影响,这一问题本质上是社会的公共信任问题。也正是由于公共信任的体系性和政府在社会中的主体性角色,社会公众很容易把系统化的公共信任等同于碎片化的政府信任,也很容易忽视其他社会组织在公共信任中的作用。不可否认,公共信任的这一特征也是很多学者视之若有若无,不给予足够重视的关键原因。第四,公共信任关系的压力性。公共信任关系是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关系,由于公共生活的重要性和社会公众对公共生活的依赖,从而,在公共信任度低的环境中,公共信任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形成了一种压力性关系。这种压力性关系的存在意味着信任者与被信任者之间的空间关系是狭小的。如同一个孩子无法选择其父母一样,一个国家的公民也无法随意选择其所在的国家;社会公众在公共生活过程中不得不接受不同社会组织的产品、服务和管理。这恰恰是公共信任起作用的基础,但在公共信任度不高的社会,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之间便形成了一种不可回避的压力性关系。例如我们要购买食品、药品等生活用品,尽管它们可能存在安全风险,但是谁也无法完全知道更无法完全回避这些风险,因为我们要依赖它们生活;同样,公民要接受行政、司法和立法机构根据权力和规则的管理或服务。在一个政府的阶段性统治时期内,社会公众必须给予这些组织以信任支持,这是难以回避的客观事实。因此,有研究者指出,“公共信任是个人无从选择的。其表现为选择空间的狭小和高成本的退出机制。”“表现为信息、影响力与承受力的非均衡性,不可避免地造成信任的非相互性,从而使作为信任方的公民处于不利的地位”。[6](p.8)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公共信任却因此成为了一种客观事实和客观力量。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共信任的破裂则对公共机构和公民的影响是破坏性的,甚至是灾难性的”。[6](p.8)第五,公共信任关系的脆弱性。“正如我们看到的,信任和不信任是符号传播的泛化的态度,它们并不随明确的具体客观原因而变化,而是主观过程控制的,经验借此过程得到处理并且简单化。”[2](p.99)因此,与真理或法律相比,“信任机制的相对下级的,相对低的‘技术水平’,除了别的以外,在于比较难于转化为对立面:信任转化为不信任比不信任转化为信任容易”。[2](pp.118~119)这表明了公共信任的脆弱性。尽管公共信任关系是一种压力性关系,但这种关系是脆弱的。如果一个社会不对公共信任进行有效的管理,这种信任关系会变得更加脆弱。在一个公共信任度不高的社会,一个负面的谣言就可以将整个政府或者社会的诚信系统框架击垮。如果我们正确认识了公共信任在当代社会的凸显,我们就能够对公共信任进行有效的管理,其客观事实的一面就会呈现出来,并可以发展成为一种维护社会稳定、有序的客观力量,从而减少社会交往成本,稳定社会心态。

公共信任问题及公共信任的管理思路

在界定了公共信任的形成阶段、概念和特征后,公共信任管理成为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要提出公共信任的管理思路,首先要考察公共信任问题产生的逻辑及其社会影响。第一,公共信任问题起因于“公共质疑”。“公共质疑”是社会公众对负有公共责任的某一类社会组织的负面性事实的失望与反对,是对这一类组织的社会功能及其社会责任的不认同。例如,如果社会公众共同质疑企业产品的安全性、共同质疑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性;或者公民共同质疑行政、司法等公共权力机构行为的公平和正义……对某一类型的组织的公共质疑就形成了。公共质疑会导致对某一类型的社会组织的“公共不信任”,“公共不信任”的发展可以逐步累积成公共信任问题。当“公共不信任”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社会的公共信任问题就产生了,我们所说的社会诚信危机就产生了,因为社会公众对多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的社会功能都给予了“公共不信任”。如果一个社会产生了诚信危机,这就意味着“公共不信任”在公共生活中起了质的变化。第二,公共信任问题导致公众对负有公共责任的社会组织的公共生活功能整体性的负期待。在目前的社会,公共组织、私人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对社会的有效运行都有一份责任,公众对这些组织的功能和责任也有一种期待。比如,任何人都期待企业的产品是安全的,它们的服务是公平、公正的;任何人都期待社会公益组织是增加社会福利的,是帮助弱势群体的;任何人都期待政府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如果说公共质疑起因于某一事件的结果与公众对这一类型组织功能的原有期待整体不符(比如,三鹿集团的三聚氰胺事件引起了公众对三鹿奶粉甚至整个奶粉行业产品安全的质疑),那么,这种公共质疑若任其发展,某一类型的组织的公共信任问题就产生了。如果这种公共信任问题不再局限于某类型组织,而是社会整体层面的各个组织,就会动摇整个社会公共信任体系的基础。第三,公共信任问题可以导致公共生活的混乱和社会的诚信危机。“没有信任,只有非常简单的当场互动的人类合作形式是可能的;没有信任,超过当下确保的环节,即便个人行动也对破裂极为敏感以致无法做出计划。”[2](p.117)由于公共信任是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石,一旦私人组织或者非营利性组织的公共质疑没有被政府或者引起这一问题的组织有效化解;社会公众对这一类型的组织就会产生整体性失望,形成对某一类型组织的“公共不信任”。再任其发展,由于公共信任是体系性的,具有“上诉性”,最终将连带质疑政府的合法性。公共信任问题不可避免地要对有序的社会交往、运行及其秩序产生巨大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其一,社会尊重缺乏,社会依附性产生。由于社会公众失去了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公共生活就碎片化了,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尊重也逐渐淡化,并有可能会发展成为仇视;这样一来,私人信任慢慢成为支持社会运行的主因,这样运行的社会也就成为了一个“关系型”的社会。由于缺乏公共信任,公共权力组织的许多功能就会在很大程度上丧失,社会公众不得不依附于非公共权力或者非公共性权力的庇护,形成社会的依附性。其二,社会合作缺失,社会恶性竞争产生。由于社会公众公共信任的缺乏,特别是公民对公共权力组织的信任缺乏,公众和社会组织之间应有的合作便慢慢消失。如果任其发展,公众、政府及其它社会组织之间就会慢慢形成一种恶性的竞争和对抗关系,并最终造成社会关系的不可调和。其三,社会资本流失,与信任有关的经济资本流失。显然,公共信任是一种有效的社会资本,公共信任缺乏意味着最容易整合社会秩序的公共信任资本的流失;与此同时,基于信任而形成的经济资本,比如民众基于对公司信任而购买的股票,会因为公司的一个失信事件而大量抛弃,公司的经济资本会因此而承受巨大的损失。其四,社会整体失信,社会整体的道德危机产生。由于公共信任是体系性的,因此,公共信任的缺失将导致社会的整体失信,从而导致社会整体的道德危机。由于公共信任问题是引起社会信任危机的关键因素,对公共信任进行有效管理便成为社会管理的基本内容。其实,学者们对信任管理的思考由来已久。传统的观点认为,在一个简单封闭的社会,对信任的管理是可行的,但在一个开放分化的社会,信任管理是很困难的。卢曼就指出,“信任和法律只是在非常简单的社会系统中彼此相等,那些社会系统几乎没有任何结构问题,小到足以使所有系统成员彼此熟识。在这种系统中,信任受到期待,不信任成为公开侮辱,成为一种对集体生活的规则从而对该系统法律的冒犯……”[2](p.44)“相反,在所有比较分化了的,比较复杂的社会体系中,法律和信任不可避免的以此方式相分离。”由于“信任又是太普遍、太分散的一种社会要求”,“法律和信任在他们的动机形态的基础上也彼此分离。”[2](p.45)也就是说,在传统的观点看来,在复杂社会体系中,由于信任的普遍化、情景性、分散化与法律的刚性不一致,信任管理是很难的事情。很显然,公共信任的管理也是很困难的,但在目前的社会阶段,公共信任的凸显以及它对当前社会秩序和公共生活的重要性,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已成为社会管理不可回避的问题。针对中国社会转型期旧道德观念的维持和新道德的生长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的社会生态,很多学者提出信任管理问题。一些社会学学者建议“执政者可以引入社会‘诚信工程’来推进社会道德建设”[8]。我们认为,无论是西方社会还是东方社会整体性的社会危机,最终都体现为公共信任的危机。很多学者认为后工业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其实后工业化过程中最大的风险是公共信任问题所产生的风险,因此,更需要对公共信任进行有效的管理。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不但每一个社会个体和组织要对自身的信任进行管理,而且,如果我们要提高社会的整体信任度,就必须明确公共信任的特征,充分理解公共信任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制定有效管理公共信任的措施。这既是一个可操作的方法又是一个解决社会整体失信的关键环节。对于社会管理而言,公共信任管理是一个复杂的充满挑战性的新问题,本文只对这一问题与社会管理的关系提出一个宏观的思路。首先,创新社会管理的理念,对隐性的公共信任进行显性管理。有效的社会管理不只是要对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等显性要素进行管理,更为关键的是,还要对公共信任等隐性要素进行管理。由于“公共不信任”导致的公共信任问题是社会整体失信的关键,因此,在社会管理过程中,要解决社会整体的信任危机,就不能只使公共信任成为一种期待、信赖关系或是一种社会信心,而要通过社会管理使其演变为体系化的、治理社会的系统性力量;特别是要通过公开社会组织的公共信任度,即将公共信任作为社会组织的一个显性指标,以此来督促社会组织,同时提示社会公众对这些组织的公共信任度进行监督。这样一来,公共信任就可能成为一种有效的社会管理力量。其次,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容,将公共信任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任务:一方面,公共信任本身应该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管理要素,把公共信任管理作为一个重要的管理任务。要对一般意义上的、负有公共责任的各种组织的公共信任进行管理,特别重要的是,要及时评测政府体系中各个部门和机构的公共信任度,及时提醒各级机构根据公共信任度来纠正自己的行为,这也是提高地方政府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在后工业化及其后工业社会,在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以后,合作治理将成为社会治理的主流,以公共信任度来衡量合作主体的合法性将是政府引导合作治理良性运行的重要基础。因此,社会管理还需要对合作治理主体间的公共信任度进行管理。也就是说,要促进政府、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要使合作治理有效的运行,社会公众和政府就有必要以公共信任度作为一个指标来衡量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合法性。在合作治理的过程中,对于公共信任度不高的组织,不能给予它们参与管理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权,而对于公共信任度高的社会组织,要给予他们更多的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机会,以此作为一种社会激励措施。再次,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对公共信任管理进行硬法和软法方面的设计。罗豪才指出,“公共领域的现实、我们所追求的治理目标和软硬法各自的特点,决定了公共领域应当采取一种软硬结合的混合法治理模式”。[9](p.5)对于公共信任的管理而言,与法律作为一种造就强制性秩序的规范不同,公共信任管理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造就非强制性秩序的管理方式。因此,公共信任管理不可能是一种完全的强制性硬法式的管理,而必须用一种硬法强制与软法治理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对于政府而言,在社会管理过程中,要把加强对自身和社会组织的公共信任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并采取对公共信任管理进行立法的方式,使公共信任管理制度化,有法可依,实现对公共信任的“硬法”管理。此外,由于社会组织的公共信任需要通过兑现其公共承诺来实现,因此,公共承诺是公共信任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有了有效的公共承诺,社会公众就可以通过观察社会组织公共承诺的实现程度来考察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从而观测、了解和评价社会组织的公共信任度。因此,在社会管理层面,需要以公共承诺为核心环节,对公共信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设计,实现在“软法”方面的管理。

本文作者:谢新水工作单位: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第7篇:社会管理责任体系范文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姜涛,在2012年第6期的《政治与法律》上发表题为《社会管理创新与经济刑法双重体系建构》一文,提出经济刑法有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之分,前者体现为具体的规范建构,而后者则通过经济刑法观予以反映。社会管理创新对经济刑法体系建构提出了新要求:经济刑法不仅要求强化一种谦抑主义、平等保护、风险中心主义的法律观,而且要求下调其惩罚强度,重视其他法律之犯罪风险管理,建构一种二元化犯罪模式,并实现经济欺诈的入罪化,从而把经济刑法之规范表达与规范目的统一并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分工明确、良性互动、彼此支持的有机整体。

将房地产投资信托引入廉租房建设融资中

上海大学法学院的李智,在2012年第3期的《法商研究》上发表题为《廉租房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域外经验及其借鉴》一文,提出当下如何解决保障性住房融资问题,已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及业界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的廉租房建设资金缺口较大。而20世纪60年端于美国且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推行的廉租房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在廉租房建设融资中具有多重优势,因此,在我国将房地产投资信托引入廉租房建设融资之中既有必要也切实可行。借鉴美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功经验,我国廉租房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之构建应从设立方式、运行模式、风险监督模式、准入和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

社区食物系统成为西方城市规划新课题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的衣霄翔,在2012年第6期的《规划师》上发表题为《西方城市规划的新课题:社区食物系统》一文,认为社区食物系统是西方城市规划的新课题。通过对西方城市规划近十几年关于食物问题的研究的梳理,研究首先说明了城市规划对食物系统的长期忽视及对食物问题的认识不足,进而阐述了食物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的价值判断;然后以现实中社区食物系统的构成和产生的主要矛盾,说明了食物问题的复杂性和规划涉足食物领域的必要性;最后从规划干预社区食物系统的优势、出发点、任务及当前的一些研究重点方面,综合论述了规划在社区食物系统中所承担的职能。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仍存缺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何佳馨,在2012年第6期的《法治研究》上发表题为《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制的若干思考》一文,认为从完善立法的角度来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关于作为我国三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法律规定还比较笼统、简陋、粗放;第二,即使就现有保险法律以及相应行政规章的规定来看,也还存在着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和不平等的缺陷。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旨在平衡对外开放和国家安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丁丁、潘方方,在2012年第3期的《当代法学》上发表题为《对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分析及建议》一文,指出2011年2月,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构建了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础。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我国外资制度的必要补充,旨在实现对外开放和国家安全之间的平衡。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一般审查、特别审查、国务院决定四个步骤。外资并购国家安全的审查对象须进一步进行解释。通过国家安全的类型来考虑审查的因素是可取的途径之一。

社区居家养老模式逐渐成为应对老龄化危机的重要方式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的张奇林、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赵青,在2012年第4期的《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发表题为《走向全民社保背景下的社区居家养老:机遇与挑战》一文,提出在经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社区居家养老模式逐渐成为应对老龄化危机的重要方式。尽管目前该模式在资金与服务上面临困境,普惠型的全民社保体系却为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低保制度、老年津贴等,从收入保障上筑牢了居家老年人经济供养的基础;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医疗保健制度,从经济补偿与服务提供两方面支撑起该模式的发展。但是,全民社保制度尚不完善,针对整体保障水平较低、制度衔接困难、城乡社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可持续发展在于抓住历史机遇,重构参与主体之责任,充分发挥社区的主体作用,以实现健康老龄化。

以限制消费性、奢侈性排放为原则合理分配碳排放“许可”量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的朱雯,在2012年第3期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上发表题为《从水消费限制看碳消费限制的合理性》一文,认为在总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国家、社会可以采取限制消费的方式以便用有效的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需求,尤其是最急迫的需求、最不可忽视的需求。在水资源的使用中首先满足人的生存需求这一原理得到了普遍遵循。碳排放空间资源的使用也应当遵循首先满足人的生存需要这一原理。全球气候变暖本质上是有限的容量和无限的排放需求的矛盾。国际社会应当按照用有限满足无限的原理避免全球气候的进一步恶化。有限的碳排放空间应当优先满足生存性排放需求。为了共同的全球气候的好转,国际社会需要合理分配排放“许可”量,而其关键的举措就是限制消费性、奢侈性排放。

公民的责任能力对于抗击现代危机意义重大

华东师范大学的余玉花,在2012年第3期的《上海行政学院学报》上发表题为《论现代危机下的公民责任》一文,提出现代化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危机将是现代社会的常态。公民的责任能力对于抗击现代危机的意义重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战胜危机的成败走向,关系着政府危机领导的效果。公民参与危机治理的公共事务是公民内在的职责,因为公民身份本身就包含着责任。公民积极主动的责任观念使参与危机的治理成为公民内在的自由要求。公民责任能力的提高需要教育引导和政治环境的熏陶。公民责任是与公民权利相联系的责任,责任之中包含着权利分享之义。

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的鲁全,在2012年第3期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上发表题为《欧债危机是社会保障制度导致的吗?――基于福利模式与福利增长动因的分析》一文,认为全球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历史进程和欧洲不同类型福利体制典型国家都未遭遇债务危机的现实充分说明:社会保障制度不是导致欧债危机的主要原因。以债务危机最为严重的希腊为例展开的研究也表明,是经济结构失衡和经济增长模式存在问题影响了福利开支的正常增长,而非相反。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区分导致福利增长的内生性因素和外生性因素,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塑造城市特色防止陷入“人口城市化陷阱”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区域与城市经济研究所的赵培红,在2012年第6期的《城市发展研究》上发表题为《城市型社会:挑战与应对》一文,提出我国已于2011年跨入了城市型国家的行列,但还面临“半城市化”与“被城市化”、土地财政、城市环境恶化、交通拥堵、空间布局欠合理、服务业发展滞后、城市功能不完善、特色不突出等挑战。结合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加上老龄社会化、汽车社会的到来,我国的城镇化发展应推进城镇化的转型、提高市场的参与程度、创新制度、优化布局、产业服务化、塑造城市特色并防止陷入“人口城市化陷阱”。

柔性社会管理是对以法律为基础的刚性社会管理的补充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的张海波,在2012年第6期的《中国行政管理》上发表题为《柔性社会管理:可能与可为》一文,提出社会管理应该“刚柔并济”,柔性社会管理是对以法律为基础的刚性社会管理的补充,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作为一种综合的政策框架,柔性社会管理主要包括三大特征:起点上的需求导向、过程中的非强制、结果上的需求满足。推行柔性社会管理需要政府关注需求的差异性、重视弱势群体的需求、开展需求调查、推动公众参与、建立协商机制、改革基层组织、优化考核方式,更需要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满足群众的差异性需求。

“社会企业”与“食物银行”

第8篇:社会管理责任体系范文

建立四级网格支撑的社会服务管理体系——破解“无人管事”难题

为解决农村长期以来没人管事的难题,长子县按照“政府推动、群众自愿”原则,全面建立起四级网格社会服务管理体系。

一级网格是县社会服务管理指导中心,主要是组织协调政府各部门、、人社、国土、工商、住建、社会工作部等合署办公。职责是指派调度各相关部门完成各项服务、管理事项;对各部门和下级网格工作运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督办;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得力导致发生重大事(案)件的地方和部门提出“一票否决”警示和责任查究建议。

二级网格是乡镇社会服务管理中心(14个),是农村社会管理承上启下的枢纽。整合基层各部门,实行集中办公。内设综治办、便民服务大厅、矛盾纠纷调解室,专门承接和办理一级网格发出的各种指令、村级各类民事、代办事项。

三级网格是农村民事管理委员会,是实现“民事民办”和“资源整合、政府职能下沉”的载体,专门负责各类民事服务与管理工作6由于村两委成员大多是“一肩挑”,工作头绪多,任务重,再加上有人常年离岗,农村事务管理软弱无力。为此,长子县委、县政府建立由村两委领导下的民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村里事务性工作。民事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村两委与村民代表推荐担任,实行日常坐班制。村两委干部、大学生村官及村民代表、计生服务员等担任农村民事协管员,由他们具体负责矛盾调处、民俗改良、建房管理和合同管理。形成了村两委主抓集体经济、公益事业等行政工作,民事管理委员会承担村里事务性工作的格局。

利用民事管理委员会这一载体,长子县将县、乡行政服务资源最大限度下沉到基层。政府协调公安、法院、工商、农经、国土、人社等27个执法管理部门,将多项服务项目细化后同民事管理委员会签订管理服务委托协议书,经培训后由民事管理委员会为村民提供服务。如:免费提供各类生产经营、劳动雇佣合同文本,帮助村民代办户籍、车辆上户、大病救助等民生事项,协助执法部门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工作,同时负责监督评价执法部门在农村基层的执法工作。

四级网格是30户家庭组合体,是最小的服务管理单位。由每个建制村30户左右家庭为—个网格,全县农村或社区共3500个。每个网格由群众推选出一名格长,发挥他们熟悉村情、贴近群众的优势,具体负责本网格内的邻里纠纷化解、帮扶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众;采集流动人口、特殊人群、危机人群等社会管理信息;参与应急处置、治安防范、信息预警、民主议政等事务管理工作。

网格化农村服务管理体系细化了服务单元,把政府服务职能有效地延伸到每个农户、每个村民,极大地节约了农民办事支出成本,提高了政府办事效率。

建设以信息化为支撑的预警研判体系——使问题“发现于早”

为及早发现问题、化解隐患,长子县建立覆盖全县各级、各部门的社会管理综合应用软件系统,该系统包括稳定、安全、民生和社会基础数据四大模块。通过城乡网格、县直单位、企业分类逐级将全县的基本人口、流动人口、特殊人群、两新组织、矛盾纠纷、治安刑事案件、安全隐患、就业、宗教、物价、安全感等数十万条信息全部录入软件系统,建立起日报、周报、月报和实时报送机制。

系统具有四大功能:一是实时预警,及时掌控基层一线的不稳定与不安全因素及民生诉求的社会管理基础数据,并实时作出预警;二是动态监管,对全县的矛盾纠纷、案件、治安刑事案件的化解进行动态监管督导;三是自动评价,对全县各乡镇、各单位社会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自动评价;四是电子分析,对系统采集的民生信息和社会管理基础数据进行实时电子分析,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以信息化为支撑的预警研判体系,不仅彻底澄清了长子县实有人口、流动人口、特殊人口、宗教人员等基础数据,同时也实现了对全县不稳定、不安全因素100%的动态管控率。

建立以司法部门为支撑的民间自我和解体系——把问题“解决于小”

当前,我国司法解释、司法援助、司法调解并不十分完善,导致一些农村社会问题由个案逐渐发酵成寻求政府支持的案件,使“小事拖大、大炸”。为此,长子县建立起一套以司法部门为支撑的民间自我和解体系。

一是建立民事纠纷调解委员会。在县、乡(镇)两级服务管理中心设立,委员会在本区域选聘7—15名公道正派、擅长调解、有社会威望的群众(俗称“乡贤”)为专职调解员,专门受理调处大的农村民事纠纷。

二是设立乡镇一级公开接访电话。设置全天来人来电受理室、疏导调处室、矛盾联调庭及民俗改良、建房管理、合同管理办公室;配备调解流动车巡回调解,变上访为下访,提供调解零距离服务。

三是在法院和基层法庭设立诉调对接办公室和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与基层民事管理人员主动对接,专门对涉及行业调解和进入司法程序的民事纠纷、一般治安案件进行调处。

四是建立公安局与基层派出所公调对接办公室。建立乡村民调员随110接处警联合调处,公安部门将适宜调解的一般治安案件移至乡村民调组织调处,公安部门邀请民调员进驻派出所联合调处等公调对接机制。

五是建立行业调解机制。在国土、人社、卫生等矛盾多发行业成立行业调解委员会,专门调解各行业纠纷,成效显著,行业纠纷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5%。

六是创办电视专题栏目《道德与法》。一周—期,黄金时段播出,进行法律普及、传承美德、弘扬法治、增强和解意识。

以司法部门为支撑的民间自我和解体系形成了民间、行业、司法、行政四位一体的无缝隙矛盾调解格局,实现了50%以上的民事诉讼案件和77%以上的一搬治安案件的和解处理,减少了上访量,有效促进了农村和谐稳定。

建立以政府财政支撑的资金保障体系——确保“有钱办事”

工资待遇保障。对乡镇民事调解员和村民事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实行基本工资与办案补助相结合的保障方式。乡镇民事调解员基本工资每人每月1000元,其基本工资和办案补助均由县财政划拨专项经费保障;农村民事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中等家庭的人均收入,由乡镇核定、县财政支付。

办公经费保障。一是由县财政出资,为各乡镇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每年补助3万元办公经费,用于社会服务管理场所建设及硬件配备。二是由县财政出资,每年出资1000余万元为县、乡、村三级社会服务管理机构创建服务场所,为各乡镇配备服务管理装备、信息报送手机、红白事服务用品。三是由县财政出资,研发覆盖全县各级、各部门的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系统。

救助资金保障。由县财政出资的救助资金、法律援助资金、涉法涉诉救助等对全县矛盾积案、难案的化解和困难群众进行救助。

社会治安防控保障。由县财政出资在全县交通要道设立辐射全县的治安防控卡点,配备连接县110指挥中心的无线指挥系统和高清监控系统。

几点思考

解决农村社会问题要始终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解决农村社会问题不能把农民看作是政府的对立面,也不能把农民的经济、民生利益诉求事件视为与政府唱对台戏,而是应该站在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的基点上解决问题。这样的政府才是负责任的政府、合格的政府。

切实加强政府服务职能是解决农村社会问题的关键。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地方政府职能应尽快从经营型向服务型转变。政府不能漠视农村、农民的利益问题,更不能与民争利。同时,政府应明晰管理与服务的界定,既不能在社会管理中缺位,也不能在为人民服务中越位。政府的根本责任就是为公民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政府应该在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中进一步转变职能,完成向服务型政府的实质转型,简政放权,逐步实现政府单一管理方式向社会共同治理的方式转变。

第9篇:社会管理责任体系范文

【关键词】政府职能;管理创新;法律体系;职能转变

社会管理的最终目的,在于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从而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这既是对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正常秩序得以维持的必要条件。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社会矛盾和发展形势有着不同的表现,需要解决不同的问题,为了使政府的行政效率得以提高,就应结合当前的历史条件和发展需求,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的基本工作任务,积极进行管理理念的创新,真正发挥政府职能的效力。

一、政府管理创新的核心问题

(一)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

为实现政府管理的创新,首先应对社会管理主体进行明确的界定,扩大主体范围,避免政府单一管理局面的出现,而是应在政府的主导下,以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共同作为管理主体,整合社会资源,完善管理体系,加强管理力度。这样做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社会也越来越形成良好的秩序,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得到了显著提高。在传统的社会管理体系当中,政府是国家管理的唯一主体,对社会组织,经济建设,公共服务,以及其他各项社会事务的具体内容都进行明确的规范化管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行政效率,但过于单一的管理主体也会使社会管理僵化,缺乏活力,无法真正解决社会管理中的问题。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政府应对自身职能进行更为合理的定位,应更注意发挥起引导作用,在保证行政方向的前提下,将具体落实执行的职能下放给其他社会组织及民众,促进多元化管理体系的形成。

(二)政府管理体制创新不到位

创新管理体制的前提,在于对当前的管理体制有着深入的了解,能够准确认识到其中的优点和不足,分析其中的问题,力求使管理体制更加和谐有序,从而进一步保证社会稳定发展。具体可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构建完善的信息反馈平台,广泛听取社会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建设有效的沟通机制,如听证会,在线咨询等,使民众能够及时了解当前发展情况和管理需求,参与到社会管理活动中来;第二,政府在采取新的决策和方针之前,应事先权衡各方利益,最大程度地避免因利益分配问题而造成的社会矛盾;第三,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应尽量采取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三)社会管理法制不完善

实施社会管理创新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法律制度向着规范化方向发展,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在法律的作用下,明确规定政府的职能范围,对社会组织,普通民众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详细的阐述。尽管我国始终将依法治国作为国家管理的重要方针,但在管理实践中,由于在管理体制建设中缺乏成熟经验,许多关键性的法律法规还未制定,已经无法适应快速发展变化的我国实际情况,法律法规的时效性不强,因而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为了实现社会管理的创新,就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二、政府管理创新及职能转变的途径

(一)政府还权于社会,避免社会领域过度行政化

应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着重发挥政府的引导职能,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各阶层的参与,构建政府管理与社会自行管理相结合的综合管理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可充分发挥社会的自我调节作用,促进居民自治的良好运作。而政府应将工作重点放在公共事务方面,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交通,电讯,社会安全等等。在这一系统的运作下,可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型,打造服务型政府,还权于社会,实现对社会的宏观治理。

(二)发展和培育社会自治和社会管理能力

为提高社会自治水平,就应大力扶植非盈利组织的发展。为了给非盈利组织营造有利的发展环境,应从政策方面予以保障。为此,政府应积极转变管理理念,赋予非营利组织足够的自由权利,减少行政干预,鼓励更多非盈利组织的建设,从而加强对社会事务的组织运作,使其成为政府行政工作的重要补充。同时,在社会管理具体方式上,应尽量淡化行政色彩,在与非营利组织的沟通合作方面,应采取平等,合作,互助的态度,发展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新型关系。

三、结语

通过对政府管理创新与职能转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指出了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性,以及实现管理创新对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意义。本文对政府管理创新的核心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又针对这些问题,对政府管理创新及职能转变的途径进行了积极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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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卫泽.政府公共管理与发展模式创新――以无锡30年政府管理职能转变为例[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1(05):10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