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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资源资产评估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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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资源资产评估

第1篇:生态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采用一定技术和方法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本文介绍了昭通市当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现状,并对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对策

1.昭通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的现状

昭通市林业主管部门于2008年成立了昭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并对全市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昭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积极探索,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林业评估专家库,同时引进专业评估公司并组织评估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工作,使得昭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逐步走向标准化和规范化。然而,实际工作中由于林业生产多集中在山高地险处,加之昭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指南等相关制度并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昭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进展[2]。

2.昭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问题

2.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性强,精准评估难度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其它资产评估存在较大的差异,其受地理条件、交通条件、树种、森林面积以及评估人员的专业素养等的影响,因而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数值很难精确,只能得出一个相对准确的数字。

2.2评估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昭通市现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基本都是林业系统内部的工作人员兼任,大部分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对评估的方法不能熟练的掌握,对评估结果是否之我见、公正、科学不能准确把握,凭借个人经验进行评估,极大影响了评估工作的质量。

2.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方法不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一般以总体、森林类型或小班为单位进行评定估算,主要方法有: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成本法、清算价格法等。然而在实际评估中,昭通的森林资源不是规模化种植且处于山高坡陡的偏远地区,基于复杂的林地生长状况以及粗放的管理方式致使评估理论无法简单套用公示进行评估,因而特别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的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不同龄组林木基于不同的林龄,所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就不相同。首先对于近、成、过熟林的林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主要是用市场价倒算法。其次对于中龄林进行评估经常选用的是收获现值法。第三重置成本法对于幼龄林进行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较为适用。最后任何林木年龄阶段,任何形式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另一种可信度高、说服力强、计算容易的方法是市场成交价比较法,这也是资产评估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方法。

2.4林农和金融部门对评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昭通的林权大多属于农民所有,因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大多数农民只知道用林木用来燃烧,不知把林木变成活钱,加之,金融部门认为林权评估的价值风险大,金融部门对林权评估后的抵押贷款并不感兴趣.

3.昭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发展的对策

由于昭通市的林权评估工作尚在萌芽阶段,使得昭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艰巨而复杂,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与积极配合,反复研究与实践。

3.1完善制度,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规范化管理在贯彻国家、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其他部门资产评估的制度和方法,在通过调查研究后,制订出适合昭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管理的制度和办法,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质量,最终达到盘活林业资源的目的.

3.2加强资产评估队伍建设,提高评估人员专业水平因昭通的林木大多在高寒山区,要做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不仅需要专业技术能力强且熟知当前政策,还要能吃苦耐劳和强烈的责任心.因此,对评估工作人员要求高,除具备林业专业知识以外,还要具备经济、管理、测量、统计等方面的专业常识.昭通市林业主管部门每年会派出评估人员和评估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接受系统学习.同时,参与财物部门的学习,提升经济和统计方面的专业素养,学习后,应加强考核,对学习效果通过评估实战进行跟踪问效,使昭通市有一批既懂林业资源评估理论,又能实际操作的评估专业人员.

3.3积极引导昭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公司加入云南省森林资源评估协会云南省森林资源评估协会是由国家林业局昆明勘察设计院、云南林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云南林投林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共同发起的评估协会。含盖了林业调查、森林资源评估、林业科研等机构,目前,昭通的评估机构还未加入此协会,积极引导有实力的评估机构加入协会,不仅能学习先进的经验,还能使昭通森林资源评估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通过协会的指导,可以对森林资源评估相关领域进行积极研究,推广森林资源评估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合理反映森林资源多层面、多角度的外在和内在价值。同时可以宣传昭通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理念,整合相关各行业技术、人才等优势,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推动昭通市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4加大对金融部门的沟通,加强对林农的宣传引导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是林业抵押贷款的基础,评估的结果需要金融部门的认可才能产生效用,昭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应主动到金融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让金融部门认可林业资源的评估价值.同时,通过宣传让林农改变传统的思维,真正意识到林木的价值,积极参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使林业资产产生更大的经济价值.

4.结语

做好森林资源的有效资产评估不仅能保护珍贵、稀有的森林资源,有效减少和控制森林资源的破坏,也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同时也是实现森林资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共同发展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韩玉才,钟传东,何淑萍.浅谈林权制度改革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J].内蒙古林业调查设计,2009,32(05):106-107.

第2篇:生态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资产评估 业务创新 科技 环保

人类踏入21世纪开始,就清晰地感觉到我们生活的世界每天每夜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妙不可言的变化。这些变化中既有令人欣喜万分的最新科研成果给人类带来的福利,也有同样令人头疼万分的随着科技日新月异而来的高科技污染。据统计,仅在日本,消费者每年就会扔掉2000万台电视机、洗衣机、冰箱和空调;在欧洲,仅2004年一年就生产了600万吨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同时还在以每年3%到5%的速度递增。这就意味着到2015年,这个数字将要翻一番。对于这些铺天盖地的技术废弃物,其处理问题不会随时消失。“环境”、“生态”等词近年来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各种媒介以及寻常百姓的谈论话题。环境污染已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高科技污染正以全新的形式吞噬着地球母亲的每一寸肌肤。

我们经常听到的环境影响,通俗地讲,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止对策和措施。这项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工作,旨在纯粹地为环境保护做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督与控制。我们同样可以从经济的角度对高科技污染与环境作一个更加具体的评估。

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虽然发展时间不长,但发展势头迅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和经济发展的全球化,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在维护多元化主体利益、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证券和金融市场稳定、维护税源和财政收入稳定、服务公共财政领域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资产评估经过了上百年的发展,其业务范围在不断扩展。而其发展至今存在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业务范围局限于传统的产权明晰方面,以至于造成了该领域业务与会计师所从事的业务交叉重叠低效率的现象。提升整个行业的开拓创新能力成为了迫在眉睫的任务。

受到环境影响评价这一既存工作的启发,我认为,资产评估业务范围可以尝试向自然环境领域拓展。加之资产评估业务中本来就有其发家的机器设备评估、与发明创造密切相关的专利权、专有技术等评估也在蓬勃发展中。在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同时产生的高科技污染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的今天,将科技的评估与生态环境的评估相结合,将环境污染看成一项潜在成本作为一项发明创造的价值的抵减项,更加客观、真实地评估现代科技及其衍生产品的价值,无疑是资产评估行业拓展业务,进行理论创新的一个新方向。然而,要将生态环境纳入资产评估业务的范围,必须符合一系列前提条件。

首先,资产评估的对象,顾名思义就是资产。作为评估对象的资产,其内涵更接近于经济学中的资产,即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控制的、能够给特定权利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那么,环境到底符合不符合资产的这一定义呢?环境,这里指的主要是自然环境,是相对于某个主体而言的,主体不同,环境的大小、内容也就不同,并会对该主体产生相应的影响。众所周知,优美舒适的环境对人的身心有益,被破坏被污染的环境对人的身心健康自然有着莫大的危害。其中的益处可以看成是好环境的内在价值或是对人类的一种福利,尽管它们有时并不直接可见,但它最终会以经济价值的形式呈现。比如,恶劣的环境使得居住在某一区域的居民身体状况每况愈下,他们将要花费的巨额医药费以及对人身、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确确实实是可以肉眼观察到并且是可以衡量的,该类损失也是人类破坏环境所付出的代价。无论我们将环境看成是某个自然人所有,还是整个人类所共同拥有,它都符合资产的定义,这就为资产评估业务向自然环境范畴拓展提供了可能。

其次,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自然环境可以单独作为评估对象,也就是一项无形资产;也可将由电器、电子设备引起的经污染过的环境作为评估对象,实质上就是评估污染的危害程度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以此作为评估一项高科技或科技产品潜在成本的参考依据。照我看来,后者在经济社会中似乎更有意义。自然环境不可或难以再生或者自行修复,也不会同普通有形商品一样其价值可用重置成本和现行市价来衡量。那么,最合适的非收益现值莫属了。

至于评估方法,业界公认的三大方法中与上述相对应的收益法比较适合。由成本法细分出来的修复费用法完全可以用来衡量高科技污染带来的损失,表现为政府和公众为治理环境污染所付出的代价,这在资产评估师评估机器设备价值时应该被考虑。或许,考虑到环境污染因素,人们对高科技产品的认识和价值认定会产生较大改观,一些看似科技含量非常高的消费品,其内在价值可能也会大大缩水。更为重要的是,采用这种方式制定的产品的市场价格,有利于促使科研人员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因素,真正做到有价值、有增长的创新。这对公众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也有所帮助。可以有这么一种情况:生产厂家为其科研产品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支付对价,而这种对价则以各种形式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比如提价等。这些定价政策、税收政策很大程度上需要参考资产评估师的评估结果,在这个前提下,这一结果对高科技产品的价格、厂商的利润和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影响程度之剧,可想而知。

从种种分析看来,评估科技与评估环境的结合是完全有发展潜力的,拓展资产评估业务的很好的一个切入点便是环境等表面看似非经济的范畴,我相信这是这个领域理论创新的源泉之一,更是资产评估行业向纵深发展,取得长足进步的可行之举!

第3篇:生态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2011年10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北京共同组织召开了“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法律机制”专题研讨会。来自环保部、国家林业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领导及环保部环境规划设计院、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中国林科院、山东大学海洋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生态评估中心的专家学者及媒体单位共100余人参加了会议。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但事发后却往往因生态环境污染评估定损体系和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经济追偿及法律追究困难,鉴于此,环保、评估、法律界人士打破行业界限,首度跨领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法律的交流与合作。与会嘉宾对国内外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及其处理模式进行了剖析,分享了国内外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和法律索赔的研究成果和实务经验及其存在的问题,就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污染定损的第三方鉴定评估体系、评估方法、诉讼索赔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会专家认为,建立第三方独立鉴证生态评估体系迫在眉睫,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及对全体社会公众负责的原则,生态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的主体应是独立于生态环境利益关联方(政府、损害方和受害方)、具备相关调查和鉴证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 “独立、客观、公正”的社会属性,其结果将更具客观性。

本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环保及法律领域初步构建了多部门协同应对机制和会商平台,对推动我国建立以第三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和评估为技术支撑、以法律手段为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处置制度将起到积极作用。

会议由开幕式、专家演讲及交流互动三部分组成。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执行总裁Peter Lehner先生,环保部环境规划设计院环境损害评估中心博士张红振先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先生,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副总工王宏伟女士,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博导、生态评估专家侯元兆先生,山东大学海洋学院副教授王亚民先生六位专家应邀到会作了主题演讲。

第4篇:生态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森林资产;清查内容;方法

森林资产清查又是森林资产评估中的重要的工作环节,它是对评估范围内的待评估森林资产的实有数量、质量、分析状况等情况进行清理核对,并编写清查报告。森林资金产的清查较一般资产更为复杂和困难。森林资源的资源产业化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一个飞跃,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森林资源、合理利用有效资源,实现森林资源的良性循环,使森林资源发挥最佳的生态效益、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经营的永续性、经营周期的较长性、结构的综合性、功能的多样性、管理的困难性。

1 森林资产清查的目的

关于加强生态建设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增长、实现科学发展观为主题,在依法保护现有森林、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等的基础上,结合森工转型发展的实际需要,森林资产是具有森林生态系统的物质结构,是各类自然资源性资产的一种,即以森林资源为财富的财产为森林资产。而森林资源是指林地、林木以及林区范围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总称。森林资源是具有再生性的自然资源,即可更新资源。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个业转型发展、职工转岗、强化监管、确保生态安全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2 森林资产清查的内容和项目

2.1 林地资产。林地资产是森林资金产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林地资产清查的项目一般有:

林地资金产的位置、林地资产的面积(要求现地面积,小班资产清单上记载的面积与图面上色绘及记载的面积相符)、林地资产的种类。对林地资产的价值有很大的影响,要求现地与记载相符、林地资产的生产力、地利等级等。在森林资产清查时必须对其进行专行专门的调查测定。

2.2 林木资产

林木资产也是森林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林木资产的清查项目有:树种组成、林分起源、林分结构、年龄、林分密度、林分蓄积、林分出材率、林种。清查项目要求资产清册上的记载必须与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的档案的记载相一致。

2.3 其它森林资产

其它森林资产主要有林区的野生动植物资产、林副产品资金产和森林环境资产。其中森林环境资产本身是一个有着多种物质结构组成的复杂综合体,其主体是森林,在清查中重点是查这综合体上各种物质结构在保健、旅游、休息、观赏等级方面的价值以及它的地利等级。

3 资源清查方法

森林资源清查的方法主要有全面清查、重点清查、抽样清查、分类清查四种,各种方法分别适应于不同的情况。

3.1 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即对待评估森林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实。全面清查的工作量较大,通常在下列情况采用:

森林资产所有者无法提供准备的待评估资产清册,即森林资产的占用者在评估前未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并且没有经过更新后反映森林资现状的森林档案资料;待评估森林资金产的经济价值较高多数为立即采伐的近成熟林,评估后可能产生权的转移时;待评估的森林资产数据少,清查的工作量小时;在待评估森林资产的数量少时,由于其工作量较小,也可根据资产清册到现地进行全面现地核实,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方法可用二类调查,也可用三类调查。

3.2 重点调查

重点调查是根据待评估森林资产的性质与作用将森林资产分为重占和一般两种类型,对重点资产进行重点清查,对一般资产只作为一般的掌握和了解,这种方法通常是在待评估的森林资产的经济价值相差较大,而且整体数量较多,全面清查又代价太大,资产的所有者又能提供了较多准确的待评估清册以及其它森林资产资料时采用。

3.3 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是以待评估资产为总体,从中以概率统计的方法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地,通过样地的调查,掌握整个待评估资产的情况。抽样清查一般是在待评估的森林资产面积大、数量多,而且较为集中时使用,抽样的方法可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也可用随机抽样或机械抽样的方法。在图面材料准备、小班界线清楚时,为节约清查的工作量多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

3.4 分类清查

分类清查即将评估森林资金产按某一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如按森林的树种和龄组将待评估资产分为成熟林、近熟林、中龄林和幼龄林,在每个龄组中再按树种细分为若干类型,在每个类型中典型抽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标准地进行详细清查,通过这些标准地来评估同类资产的状况。

4 森林资金产清查报告的编写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森林资产清册如森林资产小班一览表、林业基本图、林权清册、林权图、林权证书、合同、协议书等森林资产使用权、所有权的有关文件。确认各小班森林资产的权属、对于权属不清的小班应剔除,要求委托方提供权属证书或证件,不能确定权属的,则不能作为资产的评估对象。清查报告书要求简名扼要、重点突出,其主要内容有:

4.1 前言

要求简单论述清查的依据文件、目的要求、队伍组织、清查的基准日、清查的范围及提供的成果。

4.2 森林资金产所在地区的概况

包括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过去的经营条件的概况。

4.3 清查方法

在本次清查中所采用的对林地、林木清查的方法。

4.4 资产范围确定

按清查的成果分项论述林地资产、林木资产的不同权属的面积、蓄积生长量、单位面积产量、年龄结构及经营效益等。

4.5 结语

结语是对整个清查工作总结性的文字描述,在结语中应说明清查结果的精度,可应用的范围以及清查工作中必须阐明的有关问题。

4.6 附表编制、图面材料编制、附件材料编制

森林资产清查的附表主要有森林资产小班一览表和其它各种森林资金源资产的实物量统计表;森林资产清查的主要图面材料是基本图。在评估的面积大,范围广时,应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本图,通过外业核实、修订后,重新绘制成图。其方法与二类调查一致,在评估的面积很小时,必须提供小班位置图和面积实测图;森林资产清查的附件材料主要是调查的一些原始数据、计算过程、使用的表格、权属证明的复印件等。因此,在资产清查中附件主要是{查的原始数据和计算过程。在编制中只要按规定的规格和要求,将这些材料整理清楚并装订成册,以供备查即可。

第5篇:生态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深化;三权分置

中图分类号:F326.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338X(2016)01-0043-05

1引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创新、深化的过程,改革的目的是要充分释放集体林地的巨大潜力,全面提升集体林业经营发展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主体改革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完成后,集体林业经营发展又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继续深化改革势在必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林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林业发展的动力源泉;提高林产品供给能力的迫切需要;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有效途径;提升林业经营水平的必然选择。2014年12月1日国家林业局等13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任务的批复》,河南省信阳市承担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验任务,所以,本文以信阳市为研究对象,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探索,并对深化过程中的实践进行分析,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参考。信阳市位于河南省南部,鄂、豫、皖三省结合部,地处大别山北麓、淮河上中游,属于北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区,是河南省林业发展的重点地区之一,荣获国家级生态示范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中国十佳宜居城市,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信阳市辖8县2区,总面积1.89万km2,总人口864.80万人,林业用地面积达68.99万hm2,森林覆盖率35.2%。信阳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始于2007年启动,目前全市52.20万hm2集体林地,已明晰产权99.8%,家庭承包率80%,发放林权证36万本,调处林权纠纷0.82万hm2;林业改革发展服务体系日臻完善,建立林权管理服务机构7个、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467家,发展林下经济9.05万hm2,林权流转9.57万hm2,林权抵押贷款累计达12.5亿元。通过改革不仅激活了林业发展机制,增强了林农增收能力,还促进了林区社会和谐稳定。伴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制约基层林业发展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也将全面提升我国集体林业经营发展水平,为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农民增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深改探索

2.1探索“三权分置”林权管理新模式

三权分置,就是要在坚持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农民承包集体林地原始承包关系不变的基础上,对流转的林地(林木)经营权进行确权,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推行林权流转证,实质上是通过林业主管部门的确权颁证,赋予经营权这一债权一定的物权功能,或者将承包人基于承包权所获得的一些物权功能通过林权流转部分地让渡给流入方,既能有效保障原林权权利人利益、防止农民失山失地,保护农户的承包权益,又能保证林地(林木)实际经营权人获得合法权益的权利证明,消除林地(林木)经营权人顾虑,放活林地(林木)经营权,激发林权流转后林业生产资金投入的积极性,解决林业要素优化配置的问题,提高林地(林木)经营水平,实现林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为林业经营注入了新动力,是引导林权有序流转的重要基础,适应了当前二、三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让农村劳动力放心转移就业、放心流转林权,又能够促进林业规模经营的形成。进行该项试验探索的难点在于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其权。林权流转证发证制度的推行,试验的突破口是政府主导和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探索将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置出来,用林权流转证载明,明确林权流转证是受让方实现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保障林权流转双方的权益。拟试验步骤为:一是制定政策,政府出台《林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赋予林权流转证抵押、担保、贷款等更多权能;二是开展试点,2015年在浉河区、商城县、罗山县试点,其他县(区)选择条件较好的1~3个乡镇进行试点;三是总结经验,全市推开。把经营权流转证(即林权流转证)作为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2.2探索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服务新体系

进行该项试验探索的难点在市、县金融产品创新权限不够,风险防控、权益保障及扶持政策措施缺失。试验的突破口是建立健全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经营创新,强化部门监管和服务。试验拟从6个方面探索。(1)建立健全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市、县区建立有编制、有人员、有地点、有经费的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开展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林业乡镇在农业服务中心加挂“林权管理服务站”牌子,明确林权管理服务人员;重点林业村配备林权信息员,形成市、县区有服务中心、乡镇有服务站、村有信息员的市县乡村四级林权管理服务体系。市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县级中心的业务开展、跨县域林权流转信息的、法规政策咨询及有关规则的制定。县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内设林权登记、林权流转、纠纷调处、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政策咨询、资产评估、调查设计、林业信息等窗口,开展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乡、村林权服务人员负责林权信息的收集和上传,协助上级开展林权管理服务工作。(2)建立健全林权纠纷仲裁机构。各县区将林权纠纷仲裁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范围,山区县争取成立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解决林权流转过程中的纠纷和矛盾,维护承包经营秩序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聘请林权纠纷仲裁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仲裁员培训。3年内集体林地面积3万hm2以上的县区均要建立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林业分会。(3)创新林业融资方式。推进“林农小额循环贷款、合作社担保贷款、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等林权抵押贷款金融产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新产品,重点开展合作社林权抵押贷款50万元以下的小额信贷项目。延长借款期限至3~10年,并给予上浮不超过20%基准利率的利率优惠,取消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计划申报环节,按实际贷款额和贴息条件年度汇总贴息。对于30万元以下小额林权抵押贷款,优先纳入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范围。(4)建立林权收储和担保机制。各县区采取政府参股、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实力强、有意愿的资产公司与林业龙头企业合作组建森林资源收储(担保)公司,建立森林资源二级交易、托管市场,对逾期未归还贷款的抵押林权进行收购、交易、托管处置,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的救济循环系统,形成林权流转、资产评估、抵押贷款、抵押物收储与处置等配套的一条龙服务体系,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林权抵押贷款和林权流转。(5)创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手段。一是出台政策。市财政局出台《信阳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意见》,根据评估项目规模,引入竞争机制,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须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或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等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允许采取林业资源调查、银行内部评估、中介评估和免评估等多种评估方式。二是建立信用监管制度。根据评估中介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建立评估中介经营黑名单制度,对信用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登记公示,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6)试点森林保险创新。按照现阶段公益林保险模式和《河南省2015年农业保险方案》保费补贴方式,选择油茶、茶叶、杉木等经济价值较高的商品林木开展商品林森林保险。在保险期内,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旱灾、冰雹等造成保险林木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承保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赔偿。成立森林保险事故鉴定委员会,指导投保农户提出保险赔付请求,开展保险事故损失鉴定,跟踪保险理赔,建立赔保维权机制。

2.3探索公益林管理经营新机制

进行该项试验探索的难点在于公益林管理过严,管护要求高。试验的突破口是调整全面禁止公益林流转、开发和抵押等限制性规定,探索在不改变公益林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公益林地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适度流转,挖掘公益林地潜力,为发展林下经济提供更多的基础资源,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协调发展。试验拟从3个方面破解。(1)建立公益林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允许二、三级国家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前提下,经市、县区公益林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可采取出租、转包、入股、互换、抵押等方式流转,适度发展林下经济,进行生态林和经济林兼用树种改造。对流入对象、开发程度、开发用途、产业规模、产业方向实行准入和监管制度,未经市、县区公益林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一律禁止开发和流转。设立市、县区林下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建立市、县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2)建立公益林差别化补偿制度。因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林木采伐行为。为提高一级国家公益林管护积极性,提高森林质量,增加生态效益,在积极争取国家持续提高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同时,2015年起市级财政对鸡公山管理区和南湾管理区辖区内国家一级公益林每年平均增加补偿150元/hm2,县区财政对各自辖区内的国家一级公益林每年增加补偿150元/hm2,有条件的县区对各自辖区内的国家二级公益林,每年平均增加补偿75元/hm2,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将国家一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当地同类林地流转平均租金价格。(3)建立公益林调整新机制。对集体所有的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申请确需调整、占用征收或开发的,简化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省级公益林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级公益林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2.4探索建立林权流转新制度

进行该项试验探索的难点在推动林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试验的突破口是按照个人申报、县级审核、市级监管工作程序,建立集信息、查询、交易、备案一体的林权信息交流平台。试验拟从4个方面探索。(1)开发林权管理交易信息系统。以林权档案管理软件开发为抓手,开发林权管理交易信息系统。设置林权登记、信息、林权交易、网上培训等板块,实现林权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林权交易与报价、林权档案与查询、林权抵押与评估、林权交易台账与林权流转经营权证生成与打印、统计分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网上运行系统。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申报的林权流转、林权抵押、森林保险等信息审查、核实、录入和现场交易;并向乡镇延伸,畅通林权交易信息,实现金融部门信息共享,引导和规范林权流转。市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进行查询和监督,逐步建立全市统一并与省级对接的开放式林权管理交易信息平台。(2)建立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平台。将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组织、林农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情况、诚信守信情况、行为认可(采用、采信、引用)情况等市场行为统一纳入征信范围,通过林权信息交流网络建立信用档案,公布信用等级,发挥市场监督作用。(3)建立林权流转价格参考平台。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操作规程,研究全市分区域、分林种和权益期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参考值,建立林权流转价格参考体系,供金融机构和林权流转双方参考,促进林权流转公平公正。(4)建立林权流转合同备案制度。利用开放式林权信息交流平台,引导使用统一的林权流转示范合同,建立林权流转合同备案制度。

3实践分析

3.“1三权分置”新模式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以来,信阳市息县在不断探索中创新思路,把探索集体林地(林木)集体所有,农民承包集体林地(林木)原始承包关系不变,经营权和收益权归经营者的“三权分置”模式,赋予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抵押、担保、融资等诸多权能,作为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2015年10月份息县出台了《息县林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统一印制了《林权流转证》,拟制了“息县林权流转合同(样本)”作为林农流转林权参考使用,并通过使用河南省林权流转登记信息系统正式开展工作。目前,息县已办理林权流转登记3宗,发放《林权流转证》3本计2.08hm2,息县已初步形成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为林农开展合法有序的林权流转、林权流转证抵押贷款、林木采伐和其它行政审批等事项提供了保障。

3.2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服务体系

在林业要素市场服务体系方面,目前信阳市辖9个县区已建立有编制、有场所、有人员的林权管理服务机构7个,服务机构内设林权登记、林权流转、纠纷调处、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政策咨询、资产评估、调查设计、林业信息等窗口,开展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有效地解决林权纠纷仲裁调解,信阳市将林权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纳入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范围,并在林地面积7万hm2以上的商城县、新县、浉河区成立了林地承包纠纷仲裁调解办公室,积极开展林权纠纷仲裁工作,目前已调解了多起林权纠纷,促进了林区社会和谐稳定。以浉河区为例:浉河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为副科级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明确了编制和业务范围,加强管理制度、服务队伍、业务能力和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了工作所需的各项设施设备,服务中心已成为联系林农的纽带、有识者投身林业的参谋、林农发展林业的帮手;在林权抵押贷款方面,浉河区推出了不同层次、适合各类需求的“茶叶贷”等林权信贷创新产品,特别是邮政储蓄银行推出的30万元以下的林农小额循环贷款,工作流程便捷,贷款利率最低,林农从申请到发放贷款全程10个工作日内办结,随用随贷,同时还为有经营执照的林业专业大户和专业合作社提供30万~20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2015年信阳市浉河区新增林权抵押贷款9459.9万元,其中农户贷款达2415.5万元,已累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13.6亿多元。

3.3公益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生态公益林在我国的利用价值十分巨大,首先进行良好的生态公益林建设能够有效的改善我国当前社会环境中自然环境恶劣的现状,有效地提高环境承载能力,面对我国各地区出现大量沙尘暴、酸雨等现象,通过大力兴建生态公益林将有效的改善我国的自然环境。在生态公益林的效益方面,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体现较明显,而生态公益林的经济效益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这也导致了公益林管护模式和制度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产权不清,护林员不能尽到责任,甚至出现监守自盗现象,加之补偿资金不到位,国家、省财政拨付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少,商品林与生态公益林经营收益相差较大,公益林利用途径很少,林农生产积极性较低,参与性不强,森林质量不高等,都是当前生态公益林管护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信阳市探索的在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生态公益林的景观资源、林下资源,开展森林旅游,发展林下经济等非木质的经营利用,发展公益林区的多种产业,多渠道为林农增收,在提高公益林林分质量的同时,增加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经济收入。如:信阳市商城县公益林面积占该县林地面积的7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县、乡、村集体林地大多流转到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和承包大户等手中,且大多为公益林,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30号令公益林地不允许转让的规定,不能依法对已流转的公益林地进行林权流转登记,这样导致了公益林产权不清,流入方不敢进行投资,管护责任不到位,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都不能得以很好地实现。但在允许其不改变公益林性质前提下,严格流转准入资格和全程监控备案产业发展规划基础上,商城县公益林效益和质量正在明显提高。

3.4林权流转新制度

目前全市林权管理交易信息系统已开始使用,通过该系统可以实现林权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林权交易与报价、林权档案与查询、林权抵押与评估、林权交易台帐与林权流转经营权证生成与打印、统计分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网上运行系统。下一步将进一步创建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平台、林权流转价格参考平台、林权流转合同备案制度等。如:浉河区林权管理服务机构通过反复调查论证,综合测算,研究提出了分区域、分林种和权益期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参考值,建立林权流转和林权评估价格参考体系,供评估中介机构和流转双方参考,促进了林权流转公平公正。

4对策与建议

4.1加强调研,制定方案

在制定政策方案前,加大调研力度,领导走基层,查民情、听民声;请基层人员走上来,谈实践、说问题;派工作人员走出去,学先进,取经验,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制定方案,目前《信阳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验实施方案》公布实施。

4.2分解任务,明确重点

根据试验内容,结合不同的林情、民情,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分县(区)确定试验重点。如浉河区重点探索“三权分置”、森林资源收储(担保)和林业服务新体系;商城县探索公益林管理经营新机制,指导县(区)细化方案,选好试点,不等不靠,先行先试。

4.3强化领导,合力推进

政府应加大对深化集体林权改革的重视,统一研究深化集体林权改革相关事宜,一起安排布置,宣传发动,做到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整合资源、互联互通,合力推进深化林改试验健康有序开展。目前,信阳市政府已将市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林权管理交易信息系统和市场主体诚信平台建设,纳入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建设统筹考虑,一并解决。

参考文献

《中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政策问题研究》课题组.

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与林地可持续经营(续)[J].林业经济,2010(9):23~33《中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政策问题研究》课题组.已划定生态公益林和已租赁集体林林权改革理论与实践回顾[J].林业经济,2010(8):30~52贺东航,朱冬亮,等.

集体林权制度改2013年监测观察报告[J].林业经济,2013(4):23~36孟广芹,赵萱.中国林权改革政策分析--基于林业经济与生态二维功能的视角[J].林业经济问题,2013,33(2):147~153缪光平.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的建议[J].林业经济,2010(7):15~19文彩云,李扬,等.

第6篇:生态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水库建设; 生态系统; 生态资产;影响评价; 价值评估

中图分类号:TV6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水库建设对生态资产的影响

水库是在原河流上拦河筑坝并淹没了流域内部分景观后形成的。由于各个水库建设规模以及所在河流的生态系统特征不同, 导致水库建设对生态资产影响程度不一样。笼统而言, 流域内包含有河流、湿地、森林、农田、城镇, 栖息有多种植物、动物, 并有人类居住生活, 拦河筑坝建库对这些自然资产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都有可能产生影响。

1、水库建设对河流生态系统的影响

河流生态系统是河流内生物群落和河流环境相互作用的统一体, 是包括陆地河岸生态系统、湿地及沼泽生态系统、水生生态系统等一系列子系统组合而成的复合系统。完整的河流生态系统应该是动态的、开放的、连续的系统, 是从源头诸多小溪开始, 流经上游和下游并最后到达河口的连续整体。河流流域生态系统具有自己相对稳定的组成、结构和功能, 拦河筑坝对河流生态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有些影响是不可逆转的。从河流生态系统的组成结构及功能分析, 主要影响包括对河流生境的影响,如河流结构、水文情势、泥沙输送等; 对生物资的影响, 如重要生物群落、生物多样性、初级生产力等; 对生态系统功能的影响, 如累积叠加效应等。

2、水库建设对陆地生态系统的影响

按生境特点和植物群落类型以及生态敏感程度, 水库蓄水淹没陆地生态系统的类型包括森林、草原、文物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地区, 使一些陆地植被、珍稀动植物和重要景观消失, 严重时会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3、水库建设对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生态系统的影响

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生态系统是介于自然系统与人工系统之间的特殊系统。这三个子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 通过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与流通, 形成具有一定稳定结构和功能的复杂系统。复合生态系统有自身的整体性、复杂性、共生性与协同性, 具有自我更新、自我调节的自组织功能。水库建设造成的大量淹没, 对复合生态系统有着较大的影响,对复合生态系统中的农业生态系统、城市生态系统、人类生态系统的影响尤其严重。

4、对水环境的影响

水库建成后, 由于流速减缓, 水深增加, 原库区河段天然流动水体的自净能力减弱, 在水库蓄水初期, 由于淹没后植被等有机质的分解和淹没区土壤中有营养物质的释放, 库区及坝下游水质有可能会出现富营养化甚至短期恶化。在流速小且水较浅的局部库湾、与干流交界的支流回水区以及支流库尾可能出现不同程度富营养化。但就水库整个水体而言, 特别是交换率较高的水库, 仅由于生境的改变而导致出现富营养化的可能性较小。高坝大库改变了水体水温结构, 坝前库区水体水温呈现明显垂向分层现象, 水库下层水体的水温常年维持在较稳定的低温状态。梯级高坝水库将使低温产生叠加现象。水温结构的改变, 将对水生生物等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引水式和混合式水电开发, 如果未考虑坝下河段生态流量, 将会形成在一定长度河段内季节性或全年性脱水, 造成河流生态需水量不足。

二、水库生态资产价值评价

在水库建设中, 争论的焦点是水库建设对生态的影响问题, 其中导致争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生态评价的计量标准和评估理论不完善。拦河筑坝对生态系统产生了多种影响, 其终级结果是使自然资产的价值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发生改变, 从而影响生态资产的价值。因此应重点对水库建设后生态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价, 建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化的核算理论和方法。

1、水库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价

水库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的价值可分为具有直接使用价值的产品生产功能和具有间接使用价值的生命支持系统功能两大类, 产品生产功能是指水生态系统提供直接产品或服务维持人的生活、生产活动的功能, 主要包括淡水供应、水力发电、内陆航运、水产生产等; 生命支持系统则是指水生态系统维持自然生态过程与区域生态环境条件的功能, 主要包括生态支持、环境净化、灾害调节、生物多样性的维持、休闲娱乐等功能。产品生产功能、生命支持功能构成了水生态系统的生态资产价值。水库生态系统特别在淡水的贮存、供应、调节方面及在水电开发、航运、渔业利用方面, 蕴藏着比原生态系统更为可观的生态资产价值。

2、水库建设对生态资产影响的评估方法

生态资产评估基本内涵,生态资产评估是生态经济学者从经济价值角度, 运用科学方法, 对生态资产的各种类型经济价值及总经济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生态资产估价包括自然资产的估价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估价。有时是直接对生态资产从整体上进行估价, 包括自然资产估价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估价。生态资产评估一般遵照预期收益( 福利) 原则、最有效使用原则、近似精确原则。

生态资产评估方法,生态资产中的自然资产或具直接使用价值的资产, 凡可以商品化或市场化的, 可以采用一些比较成熟的资产估价方法, 如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经济价值评估方法可分为两类, 一是替代市场技术,它以“影子价格”和消费者剩余来表达生态服务功能的经济价值, 评价方法有费用支出法、市场价值法、机会成本法等; 二是模拟市场技术, 它以支付意愿和净支付意愿来表达生态服务功能的经济价值。条件价值法也称调查法和假设评价法, 它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中应用最广泛的评估方法之一。条件价值法适用于缺乏实际市场和替代市场交换商品的价值评估, 是“公共商品”价值评估的一种特有的重要方法。

3、水库生态资产评估中需重点研究的问题

水库生态系统的形成过程与机制研究,水库建成蓄水后, 淹没区内河流等生态系统经过扰动、适应及演替发展, 逐渐发育成为一个新的生态系统, 从而由河流流域内的原生态系统演变成为新的水库生态系统。水库生态系统的形成过程也许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系统受干扰阶段, 或旧系统解体阶段, 即拦河建坝后, 原流域内生态系统受干扰损害、平衡失调、系统衰退甚至崩溃解体; 二是系统适应阶段, 或新系统发展阶段, 即水库蓄水后,新的水库生态系统在扰动中开始发育、发展到趋于稳定; 三是系统稳定阶段, 或系统演替阶段,即随着时间的延续, 水库生态系统经历扰动、稳定、再扰动、再稳定的若干个亚稳态发展后, 直到顶级稳态的形成。

水库建设对生态资产影响的评价指标体系,研究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建坝前河流流域淹没区内原复合生态系统价值( 自然资产价值及河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 评价指标体系、建坝后新形成的水库生态系统生态资产及水库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价体系等。通过完善水库工程建设的生态影响评价, 探索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及政策环评, 强化生态监管, 研究完善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政制度、决策责任制度; 完善“绿色大坝”环境评价、认证制度, 依法环评、科学环评, 使水库工程建设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参考文献:

[1]王健民,王如松.中国生态资产概论[M]. 南京: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1.

[2]丁圣彦等.生态学--类生存环境的科学价值观[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4.176- 276.

[3]欧阳志云,王如松.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生态价值与可持续发展[J].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 2000, 23( 5) : 45- 50.

第7篇:生态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转让行为,保障森林资源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森林种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转让,是指森林资源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转让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按照法定程序以有偿或者互换的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林地的所有权不得转让。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的转让及其管理活动。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转让的管理工作。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转让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森林资源转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二)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自愿、平等、公开、合法;

(四)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照本条例转让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再转让。

第九条森林资源转让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二章转让范围

第十条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转让:

(一)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之外的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二)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

(三)没有权属证书的。

第三章转让管理

第十二条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国有森林资源以外的其他森林资源的转让除可以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权限,由转让人报经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已依法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需要流转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在报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前,还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对转让森林资源的申请进行审核或者审批:

(一)面积50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二)面积5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三)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第十五条转让人申请转让森林资源,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负责审核或者审批该森林资源转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三)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及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受让的森林资源用途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转让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转让国有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

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意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第十六条受理转让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让的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在转让的森林资源所在地及相邻乡镇,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布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七条转让森林资源的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受理转让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转让国有森林资源的,应当在审核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转交审核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抄告同级林业主管部门。

对公告期内有异议的,由受理转让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后,再按前款规定办理;复核工作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以拍卖和招标方式转让森林资源的,按照有关拍卖、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转让森林资源必须签订转让合同。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合同应当报同意或者批准转让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合同还应当报批准转让该森林资源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森林资源转让合同的内容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转让的森林资源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三)转让价款和支付方式;

(四)转让期限及起止时间;

(五)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责任;

(六)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存量的补偿;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制订森林资源转让合同的示范文本,供森林资源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参考。

第二十一条受让人按照转让合同的规定支付转让金后,应当会同转让人向核发原森林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受让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用途,对转让的森林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和管护。

第二十三条森林、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期限为15年至70年。

第二十四条受让人再行转让森林资源的,应当告知原转让人,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原转让人的合法权益;剩余期限低于转让林种的生长周期或者一个轮伐期的,不得再转让。

第二十五条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其转让金应当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

第二十六条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金应当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职工安置、清偿债务以及森林资源的培育和管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有资产、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转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转让后的森林资源由转让前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其森林、林木的采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伐量纳入该县(市、区)的森林采伐限额。

第二十八条森林资源转让后应当进行更新造林的,受让人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按照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该林业主管部门的造林质量验收和成林验收。

第二十九条转让期限届满时,森林资源郁闭成林的,其郁闭度不得低于0.6;未郁闭成林的新造林地,其造林合格率和成活率不得低于85%。

第四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其他森林资源的转让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转让人、受让人双方自行决定。

第三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进行。

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必须具有3名以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二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满2年后转让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人转让森林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办理森林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转让森林资源的,其转让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转让森林资源的,其转让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弄虚作假,骗取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转让森林资源的,其转让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而转让的,其转让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受让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改变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完成迹地更新造林的,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转让期限届满时,森林资源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处以恢复该森林资源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弄虚作假、的,其评估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该评估机构处以收取的评估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转让变更登记过程中,、、,对不具备转让条件的森林资源进行变更登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8篇:生态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森林资源;流转;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10006402

1引言

在林业行业,涉及资源市场化配置范畴的主要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统称森林资源的流转。这种流转主要是指以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使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在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相对流动;当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固定在某一经济主体时,这一经济主体就取得该林地的使用权,森林、林木的经营权、所有权和收益权。

2主要流转形式

2.1活立木转让

活立木转让即对符合采伐要求的商品林进行有偿转让。如国有林场为盘活国有林木资产,将林场部分国有林木进行转让,受让方是一些木材经营大户。这种国有林场的活立木转让事前基本经过林木资产简易评估。在集体林,这种活立木的转让就更加常见,程序也更加简单。一般以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为主,也有私下“判青山”的。

2.2国企合作经营

遂昌县林业开发公司和企业合作经营林业基地。如2002年,遂昌县林业开发公司与遂昌绿源木业有限公司签订《速生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在湖山乡、金竹镇等山场合作建设速生工业原料林基地。此次合作经营采用订单农业的形式,由遂昌绿源木业有限公司垫付苗木款、造林工资,林业开发公司负责造林、培育和管理工作,原料林建成后按协议优先销售给遂昌绿源木业有限公司。

2.3职工承包经营

在不改变国有森林资源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部分山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向林场职工流转。如牛头山林场为解决职工的工资待遇问题,于1999年将翁山、油茶场林区部分经济林承包给30位在职职工经营,收益抵偿工资,职工退休后仍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4林地使用权转让

这种流转形式在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中发生较多。如1995年王村口镇桥西村将80亩的林地使用权转让给王村口林业工作站。

2.5景观森林招商

小规模景观森林流转的事实是存在的,如在一些景观林内或旁边开办山庄,供游人休闲、用餐等。从2006年开始,桂洋林场包装了“神龙谷森林旅游”招商项目,向社会招商,被宁波绿客公司取得旅游经营权,通过努力,于2011年景区被评为国家AAAA级景区。

3存在的问题

3.1流转标的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

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价格一般以协商为主,随意性大,标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尤其是集体所有的,更是不规范。即使有资产评估,也主要采取目估毛测法进行简单的调查,缺乏科学合理的价格估测。至于森林景观流转,价格更是不合理,休闲山庄对景观森林的依赖性很强,但往往在流转价格上没有体现景观森林的价值。

3.2流转收益管理不规范

目前,国有林场的流转收益除小部分用于流转地块的调查规划和造林抚育上,大部分都用于解决职工的工资福利。而集体所有的流转收益主要用于集体公益事业的建设,流转后的林业再生产投入难以保证。

3.3景观森林流转存在“两难”

一是大规模开发有价值的景观森林,存在林地所有者无力开发、有实力开发的又无法介入的困境,如白马山森林公园,林场和森林公园都没有实力开发,曾经也有客商愿意介入开发,又逢金融危机、房地产市场疲软而中断;二是小规模开发,存在景观森林不受益、反受害的问题,一些休闲山庄的投资者,尽管在选点休闲山庄时非常注意掌握景致,但保护景观的意识并不强。

3.4流转引发的山林纠纷不断

尤其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发建设的乡村集体林场,权属较为复杂。现在这些乡村林场都已经进入收益期,即流转的高峰期。在流转过程中,稍有不当,就引发山林纠纷。

4对策

4.1完善政策法规,从根本上规范流转

4.1.1尽快制定完善“阳光流转”办法

目前,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视,省林业厅、市林业局皆在抓紧政策调研,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并抓紧试点操作与验证。当务之急是要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抓紧政策完善,使之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1.2研究制定分类经营实施细则

在分类对待生态林和商品林的基础上,细化对生态林的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公益林的生态效益重要程度的不同,划分不同的管理等级。一方面可以提高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的收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生态公益林的流转。在生态补偿上也应视不同的等级来制定不同的标准,即使景观森林依法不能流转,其所有者也不至于捧着金碗讨饭。

4.1.3调整完善现有商品林采伐利用政策

大的宏观政策全国要统一,但应该南北有别,在南方集体林区,主要是把握依法凭证采伐和采伐后及时更新上。商品林经营要体现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要赋予利用经营者采伐经营权,让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经营情况和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是否采伐。林业主管部门则是靠引入利益驱动机制来促进商品林的发展,而不是依靠行政手段来管死现有林木。

4.1.4完善相关支持流转的配套机制

如建立健全林业建设资金保障和抵御经营风险制度。在林地流转以后,允许林业经营者以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各商业银行,特别是农村人民银行要积极扶持。保险部门也要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森林资产保险规则,加大对森林资产的保险力度。

4.2搭建市场平台,从体系上服务流转

4.2.1搭建资产评估平台

鼓励社会中介组织组建具有社会公证服务性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核。

4.2.2搭建资产价值核算平台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特性和价值构成,构建以林木、林地、森林环境、林内野生动植物资源资产价值核算为主要内容的会计核算体系,制定相关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对相关的核算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做到正确反映处在某一时点上森林资源资产运作状态和存量。

4.2.3搭建林业要素交易平台

林业要素交易平台也是林业要素交易中心或森林资源产权交易中心。其中心任务是为社会各行业、部门、单位和个人办理森林资源资产产权交易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它可以是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也可以作为遂昌县招投标中心的一个工作平台,视工作需要和经济实力而定。

4.2.4搭建科技信息服务平台

林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加强经营、管理、营销等方面的科技与信息服务工作。可以建立森林、林木、林地流转专题网站或在遂昌林业信息网上设立专栏,以此为载体,促进林木、林地流转市场主体的信息交流。

4.3抓紧落实工作,从基础上促进流转

4.3.1加快政策调研

加快调研工作可以变被动为主动,一些可行的、好操作的措施会进入决策层的视野,为决策层的科学决策打好基础。

4.3.2做好山林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遂昌县山林延包工作已经通过省级验收。在此阶段,要加强对历史形成的山林纠纷的调解,切实保障集体利益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3.3建立流转备案制度

抓紧出台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备案制度,以此促进流转的规范和流转双方自律意识的提高,加强行业管理。

4.3.4加强对已流转资金的监管

对国有林场,要加强财务审计工作;对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资源的所有者,要在完善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的同时,加强对流转收益等集体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参考文献 :

第9篇:生态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将水资源作为资产管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课题,意义重大,值得深入研究。在对水资源资产属性和资产管理内涵进行讨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水资源资产产权的管理方向,对其主要制度建设及完善措施进行了探讨。最后,从理顺现有水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及其核算体系的建立和分类管理,完善水资源价格政策,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及建议,可为我国进一步开展水资源资产化管理提供理论基础。

关键词:

资产化管理;产权;制度建设;水资源

随着资源短缺等各种资源问题的不断突出,我国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五中全会明确规定要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制度;国务院《关于印发<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的通知》(〔2015〕82号)中,批准为土地、林木、水资源建立核算账户。可见我国对自然资源的资产化管理工作日益重视。近年来,我国在积极探索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打下了坚实基础[1-3]。水资源作为一种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其资产化管理的意义和作用重大丝毫不亚于土地、森林及矿产。但目前,我国水资源的资产地位和其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尚未引起足够重视,资产化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亟待在现有体制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创新水资源管理模式,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1水资源资产管理的相关内涵

1.1水资源资产水资源在开发利用和管理过程中具有以下特点:依据我国法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具备所有权主体;为国民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物资基础,是一种战略性的资源资产;为各行各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其他效益,具有市场价值和交换价值;水资源的存在方式既可贮存又可转移,兼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特性[4]。因此,水资源具有资产属性,不仅是资源,更是资产。对于已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如水库存蓄的水等,由于加入了人类劳动,具有价值,应被视作资产;对于部分尚未被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如为保护生态环境而不能过度开发利用的地下水等,具有生态价值,也应被视作资产;对于部分尚不可为人类所开发利用的冰川、海洋等,可认为属于非资产范围。水资源资产范围的界定如图1所示,且资产和非资产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

1.2水资源资产管理水资源是资源性国有资产,具有价值,需要实行资产化管理。水资源的资产管理就是根据其实际水量和水质现状,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遵循其自然特性和经济规律以及市场规则,以经济指标为依据进行的一种管理模式,从而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单一的资源化管理具有一定的行政垄断性,容易导致资源浪费和腐败。而水资源资产管理不仅重视实物管理,还重视价值管理,侧重于利用法律手段和经济规则对水资源配置进行宏观调控,是一种间接管理方式,可充分体现水资源的经济价值,目的是通过对水资源的投入产出管理和有偿使用水资源,确保所有者权益得到保障,实现水资源的保值增值[5]。

2水资源资产产权分析

2.1水资源资产产权的内涵产权是经济运行的基础和交易的基本先决条件,也是影响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6]。目前对于产权的概念众说纷纭,根据水资源使用和管理特性,水资源资产产权可认为是与水资源资产相关的一系列权利义务体系,并最终归为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7]。(1)所有权。水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指对水资源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物权,也是其他权利的原生权。根据《宪法》和《水法》,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水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2)使用权。水资源资产的使用权是指非所有权人获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利,并可从水资源本身获取利益或收益。作为政治概念的水资源所有权主体国家并不能直接利用水资源,能够真正利用水资源的是依法获得取水许可的使用权主体。(3)经营权。水资源资产的经营权是指非所有权人享有水权转让和交易的权利。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水资源产权的界定并不包括最终处置的权利,可见水资源资产的经营权并未从所有权中分离。

2.2水资源资产产权管理方向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产权管理的方向;《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也提出要建立健全水权制度。产权管理对水资源资产化管理至关重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1)明确产权主体。明确产权主体既可使水资源管理责任得到具体落实,也可保护产权主体的利益不被损害。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所有权主体已明确,但中央和地方的监管职责仍需要进一步界定;使用权主体需赋予其合理的权利激励和责任约束,以提高水资源利用价值[8];使用权和经营权主体权责范围的界定也需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2)实现两权分离。在水资源公有制的国情之下,两权分离是水权可交易的前提条件。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在不改变所有权主体的前提下,将使用权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行为。经营权一旦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便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而非附属于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亦不等同于水资源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经营权出让给市场主体后,便可根据水资源利用规划和有偿转让,逐渐形成水市场,促进水资源资产的优化配置。(3)促进水权流转。水权流转是水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水权的抵押、转让、租赁和交易等行为。经营权主体可通过利用市场规则,将水资源从效益低的地方配置到效益高的地方。各地应根据实际探索多种形式的产权流转形式,加快取水权转让等制度建设,健全水权转让规则,建立水权交易平台、规范水权流转行为。

3水资源资产管理主要制度建设

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对水量分配和水资源监管等方面也有相关规定。本文重点从资产核算、确权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4个方面对水资源资产主要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进行探讨,见图2。

3.1资产评估制度通过开展水资源资产评估,不仅可以全面了解我国水资源的整体状况,为水资源资产价值确认和所有人的收益实现提供基础,而且能够据此建立水资源账户,逐步将水资源资产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其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和补偿。影响水资源价值的因素有水资源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源类型、水质状况、开发目标、利用程度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评估水资源资产价值量的方法主要有替代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等[9],可根据水源、水质类型不同选择不同的方法评估,评估程序可参照其它自然资源资产有序开展。

3.2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初始水权分配是指国家对水资源使用权进行初次转让的分配行为,只有在初始使用权界定明晰后,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使交易在权利范围内进行。初始水权分配是在考虑区域人口、环境、资源和经济等多方面综合因素后,对流域或区域内可分配水资源总量进行区域间和用水户间的水量、水质、使用年限、污染物排放等的分配行为。水量的逐级分配过程即水资源资产初始使用权的界定过程,分配过程应遵循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原则,自上而下可分为国家层次、区域层次和用户层次。

3.3取水许可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是明确水资源产权主体和落实、保障取用水户权益的重要步骤,完善取水许可制度仍需开展以下工作:①要明确确权条件。对于具备取水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许可水量和实际用水量差距较小、水资源费按时交纳、已纳入计划管理范围、相关计量设备完备等条件的,可以先行开展确权登记。②要规范权属凭证。可考虑将取水许可证更名为取水权证(或水资源使用权证),性质上从行政许可证改为权属凭证;增加有关持证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合理设定取水权期限。③要实行分类确权登记。对有取水许可证且满足确权登记条件的,按有关程序换发取水权证;对有取水许可证但不满足确权登记条件的,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规范;对于延期、无证取水和新增取水情况,应按照要求重新申办取水许可。

3.4农村集体水权确权登记制度农村集体水权是水资源使用权的重要组成,对其实行确权登记有利于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水权流转。农村水权确权登记制度实施的基本思路为:①对农村及经济组织自有水库水塘的水资源及其利用情况开展调查统计,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确权登记实施方案,从法律上确认农村集体水权,为农村集体水权的保护和流转创造条件。②在农村集体水权明晰之后,可通过转让、承包、租赁等进行水权流转。考虑到水库水塘与土地经营关系密切,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应当鼓励土地经营权与农村集体水权一并流转,保障农民合理权益。③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由水库水塘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对农村水权造成不利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在确权登记过程中,要结合各地实际,处理好与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以及水利工程产权改革的衔接。

3.5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是落实所有权人收益的内在要求,也是全民公平享有水资源收益的基础。我国目前水资源收益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水资源费,但存在征收对象不全面,征收标准偏低的问题。有偿使用制度的完善可考虑从以下两方面开展:①应完善现有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加强国家对水资源费的调控能力和监督力度,并按照水资源价值、水资源稀缺状况和管理要求,对水资源费标准适时进行调整。②可考虑将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统一征收,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向地方配置,水资源税税率则在水资源价值核算基础上由国家统一制定和调整。

3.6用途管制制度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同样也是确权登记后水资源资产监管的重要内容。要在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划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水资源规划、水功能区划等,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水资源使用用途以及用途变更进行严格管制。目前水功能区监管、地下水管理、规划水资源论证等方面仍不完善,应密切结合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快立法进程,重点在农业用水用途变更和生态环境用水保障方面,强化审批机制和立法保障。

3.7水权交易制度水权交易是指水资源资产使用权在经营权主体之间的自由交易,通过水权流转可有效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率及综合效益。在制定水权交易规范时,应遵循节水、高效、协调、保护生态的原则,政府部门不宜过度管制不同区域间的自主合法交易。此外,还应加强水市场监管,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基础,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发挥市场机制,逐步建立水市场准入规则,规范交易程序,严格交易监管和交易收益使用。

3.8资产审计制度开展水资源资产审计是防止水资源资产收益流失的重要措施。按照国家改革要求,首先要探索水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水资源资产负债表是对水资源资产的存量及其变动情况进行核算,以记录当前时期不同主体对水资源的占有、使用、消耗、恢复等活动,进而评估当期水资源价值量的变化,同时可为领导干部的在职和离任审计提供依据[10]。要对水资源资产进行常态化审计,通过离任审计明确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资产的责任清单,审计的范围应包含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质达标和水资源费的管理使用等情况。

4政策建议

(1)理顺现有水资源资产管理体制。针对当前在水资源资产管理中所有权人不到位的问题,强化中央政府的水资源所有权人地位,明确地方行使所有权人的权责。(2)建立水资源资产核算体系。对水资源进行核算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体系,摸清水资源家底,了解其使用情况,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供依据。(3)实行水资源资产分类管理。对于可开发的水资源,开展统一规划、确权登记和有偿使用,通过水资源资产流转进行科学配置,对于生态用水切实落实监管责任。(4)完善水资源价格政策。确定科学、合理的水资源价值与价格是水资源核算的基础,需在现有水价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实行分类水价制度,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价格体系。(5)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采用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方式,逐步放开水资源市场,可打破传统的垄断管理弊病,促使水资源高效利用,并使其价值得到应有的体现。(6)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法律的完善应朝着有利于水资源保护的方向发展,确立市场和政府的定位和分工,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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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玉琼,卢海林,曹红.从资源管理到资产经营———论我国城市土地管理模式的转变[J].中国土地科学,2003,(1):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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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谢地.论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J].河南社会科学,200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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