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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的定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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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的定义

第1篇:对外贸易的定义范文

以入世为契机,我国从1999年开始了大规模的外经贸法律制度的清理。在外经贸部修  订方案的指导下,不少专家和学者对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  议(注:外经贸部的修订初步方案参见崔书锋《完善我国涉外经贸法律体系》,载《国  际商报》2002年6月27日第6版。专家、学者的相关建议可参见:(1)何茂春著《兼论中  国“入世”后外贸体制的全面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7月;(2)张汉林、郭浑  仪《论入世与外贸法的修改与政策建议》,载《国际商报》2001年2月25日和2001年3月  4日;(3)沈吉利《入世与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建议》,载《国际商务研究》2002年第4  期)。笔者认为,要真正做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工作,应当首先设定修订《对外贸  易法》的整体目标,进而应当明确提出修订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整体思路。如是,才  能配合入世后我国对外贸易战略的调整,在我国现行的外贸法制框架下完成《对外贸易  法》的结构整合与内容调整。

本文拟从立法定位、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三方面提出我国《对外贸易法》修订的九条  思路,并据此对修订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一管之见。

一、关于《对外贸易法》的立法定位

(一)思路1:《对外贸易法》的修订,首先应进一步统一和明确这部法律的调整对象

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对外贸易法》的调整对象是纵向的对外贸易管理  关系。因此,对外贸易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对外贸易法》的调整范畴  ,而属于内国涉外民商法的范畴。《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坚持这一定位,保持其调  整对象的稳定和统一。

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第12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应  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第13条第2款在规定外贸制时指出  :“接受委托的对外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  关的经营信息……”有关这些问题的规定都是私法层面的问题,不属于《对外贸易法》  规范的范畴。《对外贸易法》修订时应当将这些问题归还给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  同法》进行规范。

诚然,私法上义务的违反也会引起主体在纵向法律关系上的责任,如行政责任或刑事  责任。但这并不等于在行政管理法上应具体规定主体私法层面上的义务。否则,既可能  引起法律规定上的重复,也可能引起法律规定上的矛盾。

另外,有学者提出“将外资法纳入外贸法中,使外贸法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外经贸法”(  注:参见张汉林、郭浑仪《论入世与外贸法的修改与政策建议》,载《国际商报》2001  年3月4日)。笔者认为,尽管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都是我国外经贸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并且两者的相互促进关系日趋明显,但用一部法律将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统一进行法  律调整殊有不妥。其原因在于国际贸易侧重于产品、技术或服务的跨境流动,而国际投  资则侧重于生产要素的跨境流动,外贸与外资法的调整对象在性质上具有明显的差异。  同时,政府管理外贸和外资的内容与方式也各不相同。

在调整对象问题上,我们还必须明确,《对外贸易法》调整和规范的外贸管理关系是  针对祖国大陆这一“法域(legal  territory)”而言的。有的学者认为,在《对外贸易  法》的修改中,有必要对单独关税区进行原则性规定(注:参见崔书锋《完善我国涉外  经贸法律体系》,载《国际商报》2002年6月27日第6版。另见沈吉利《入世与修改<对  外贸易法>的建议》,载《国际商务研究》2002年第4期)。笔者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为独立关税区或作为独立法域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宪法  及宪法性法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管辖的范  畴。除宪法性规范以外的法律规范,其适用的范围均只限于祖国大陆这一法域范围,没  有必要在这一类法律当中另行规定其他法域的法律地位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思路2:《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坚持“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  与“国际服务贸易”“三位一体”的定位

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呈现出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位一体、并驾  齐驱的发展趋势。2001年,全球货物贸易总额达6.2万亿美元,全球服务贸易总额达到1  .4万亿美元,而全球的技术贸易量也早已超过了1000亿美元。1994年制定的我国《对外  贸易法》已充分注意了国际贸易“三位一体”这一发展动向。《对外贸易法》第2条明  确指出,“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与此同  时,《对外贸易法》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和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便是依  照“三位一体”的立法体例而展开。

然而,《对外贸易法》在国际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规定上是失衡的,在  立法的逻辑结构上亦存在一定缺陷:

首先,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中,仅仅对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国际服务  贸易的限制与禁止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许多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制度均未涉及  。因此,建议将相关的服务贸易管理制度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尤其应当充分借鉴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业已确立、并为各成员方所认可的服务贸易管理措施,形成我国  完整的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其次,从严整的立法体系而言,我国《对外贸易法》第五章(对外贸易秩序)和第六章(  对外贸易促进)所规定的外贸管理制度应当既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也适用于国际技术  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然而,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的第五章和第六章中规定的许多  制度却全然是针对货物贸易而制定的。例如第29条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第30条关于反  倾销的规定、第31条关于反补贴的规定都是在货物贸易项下而言,未曾涉及服务倾销、  服务补贴和服务保障措施的问题。笔者认为,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应当将类似服务  倾销、服务补贴和服务贸易的紧急保障措施(注: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0条已对  服务的紧急保障措施作了原则性规定。)等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和维护我国国际  服务贸易秩序的措施纳入进行规范,使三位一体的立法格局真正得以突现。

应当指出的是,WTO现有的《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都是  针对货物贸易的,这是因为它们都是《建立WTO的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项  下的专项协议。其所针对的范围与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并不完全相同。

二、关于《对外贸易法》的立法内容

(一)思路3:《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体现8年来国际经济及我国外经贸发展对外  贸管理制度的新诉求

《对外贸易法》的立法初衷在于通过促进和保护等方面的措施始终使我国的对外贸易  管理符合经济自由化发展的潮流,使我国的对外贸易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体战略。19  94年7月1日《对外贸易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的外贸背景和外贸实践发生了深刻的变  化。《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全面体现这8年来国际经济发展和我国的外经贸实践对  国家外贸管理提出的新诉求。

以对外贸易促进体系为例,现行《对外贸易法》第六章已从金融支持、出口信贷、出  口退税、进出口商会、国际贸易促进组织等方面就对外贸易促进措施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随着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将面临更为  激烈的国际竞争。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审时度势,构筑起全方位的对外贸易促进体系。笔  者认为,如下四方面的贸易促进措施对于当前的中国外贸而言至关重要:

(1)政府要注重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各种行业中介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律和监管,在  政府和企业的沟通中发挥无可替代的桥梁作用。现行《对外贸易法》中虽然对进出口商  会、国际贸易促进组织等中介组织有所涉及,但是其规定过于笼统,我们认为应该进一  步确立中介组织在促进外贸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强调其为企业服务和对行业进行协调和  监管的职能。

(2)政府要支持会展业的发展,并要鼓励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通过参展获取商机。会  展业有巨大的吸金纳智的功能,是一块吸纳人流、物流、资金流的巨大磁石。会展业的  健康发展会给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出口)带来无限的商机。因此,政府一方面要通过扶  持会展业发展支持进出口贸易,另一方面又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便利于小企业参展  。

(3)政府要支持企业开发并出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入  世一年来,以DVD专利纠纷和关于温州打火机的CR法案为典型,我国企业遭遇来自日本  、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地区的专利侵权案件急剧增加。事实已向我们表明,没有自主知  识产权的产品,中国就无法真正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就无法成为真正的  世界制造中心。因此,政府可以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开  发、研制和出口给予一定的支持。

(4)政府应当建立企业出口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政府应当通过大使馆、领事馆等各种  途径,为外贸企业提供有关出口市场状况、相关法律法规、商贸制度等信息。与此同时  ,这些机构还可以为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入外国市场提供具体咨询和服务。在  美国,中小企业数量占所有从事出口的企业数量的97%,其出口总额也已占据整个国家  出口总额的1/3左右,这与其为企业提供的较为完备的对外贸易信息服务和支持体系是  密不可分的。

建议在《对外贸易法》修订的过程中,应当将上述四项外贸促进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加  以确认,将外贸实践中产生的重要的管理制度在外贸基本法中加以规定,使外贸立法与  时展的需求相吻合。

(二)思路4:《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体现我国经济管理理念的新发展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逐步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重大变革。在这一过程  中,政府、企业与社会三者的关系实现了历史性的变化,中国政府正由无所不为的无限  政府转变为仅在有限领域承担管理和调控职能的有限政府。不仅如此,随着对市场经济  认识的深入,我们进一步意识到:即便是对于应当由政府进行管理的事项,政府在行使  其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也应更加关注市场功能的再发现。

《对外贸易法》的修订也应当体现这些经济管理理念的新变化。反映在外贸经营权的  管理上,我们一方面要加快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向登记制转变,另一方面要大胆引入告  知承诺的新方式。

现行《对外贸易法》第9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  须具备一定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根据这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的  许可制度,企业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然而,在我国的外贸实践  中,这种设置高准入门槛的作法根本无法实现规范外贸经营者的资质、维护外贸秩序的  目标。事与愿违,严格的外贸经营资格审批制度在实践中却造成了如下尴尬的局面:一  方面,一些具有外贸经营资格的企业虽然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但却由于重重的行  政保护而仍然“重权在握”;另一方面,众多有条件经营外贸业务的优秀企业却由于种  种所谓的“条件”和“审批”而被审批机关拒之门外。同时,审批制度带来的“寻租”  现象又直接导致了行政管理成本高昂,办事效率低下。

2001年7月10日,外经贸部制定并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明  确了进出口经营资格将实行登记和核准制。这一《规定》明确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授予  将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成为了加快我国进出口经营资格由审批制向登记制过渡  的重要步骤。但是,此项规定对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所规定的标准依然十分严格(  注:例如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对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  ,要求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人民币);对生产  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  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这  种较高的资金要求实际上限制了广大中小企业经营外贸业务。

建议《对外贸易法》的修订中应当从立法上取消外贸许可制,明确外贸经营权登记制  的法律地位,逐步降低申请外贸经营权的资质要求,实现政府的管理理念由“管制”向  “服务”发生转变。

在外贸经营权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大胆引入“告知承诺制”这一行政许可的新方  式。告知承诺制的主要做法在于:申请人只要对行政机关所提出的相关资质条件、经营  要求及法律责任做出承诺即可实现登记注册,而行政机关则是在其开业后的一段时间内  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的监管。这种制度用双方合意的契约形式代替了以往的单纯以行政机  关为主导的单方权利行为,突出了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强化了申请人承诺、自律和行  政机关的事后监督,是对传统行政许可制度的一项重大突破,值得我们在对外贸易管理  改革中予以借鉴。

(三)思路5:《对外贸易法》的修订,要全面体现《加入议定书》中我国在对外贸易管  理制度方面的国际承诺

作为入世法律文件的核心部分,《中国加入议定书》记载了我国在外经贸管理制度方  面的承诺,对WTO规则如何在中国得以实施做出了具体规范。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  应当将这些国际义务在国内法上予以确认,使我国的国内法与国际承诺协调一致。

具体而言,《加入议定书》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第3条“非歧视”、第4条“贸  易特殊安排”——这些条款是针对我国外贸宏观管理制度的承诺。尤其是第2条,它就  贸易制度的统一、透明实施以及司法审查制度都做了详尽的规定。这些外贸宏观管理体  制的原则性承诺应当在《对外贸易法》第一章(总则)中得以全面、准确的体现,成为我  国对外贸易管理的指导思想。

《加入议定书》正文中还就贸易权、国营贸易、关税、非关税措施、进口许可程序、  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植物检疫等一些重要的外贸措施的施行做出了具体承诺。修订《对  外贸易法》时,应当根据《加入议定书》的规定将我国对这些重要外贸制度的承诺在外  贸基本法中加以规定。例如,《加入议定书》第5条规定,中国承诺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  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进出口贸易。从这一角  度而言,将外贸经营权的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又是履行入世承诺,使国内立法  符合国际义务的现实要求。

应当指出的是,对于《加入议定书》中涉及的这些重要的外贸管理制度,有的我国已  通过具体法律、国务院法规或部门规章加以具体规范,但尚未在外贸基本法中得到原则  性的体现,例如对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或动植物检疫措施的规定。建议《对外贸易法》修  订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其作为贸易基本法的法律地位,使外贸管理中最为核心的措施和规  则都能在《对外贸易法》中得到体现。

还必须指出,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制要与WTO规则相融合——这并不是说我国的外贸法中  不能存在任何与WTO规则相背的内容。事实上,存在一些问题上的差别并不要紧,关键  的是要有一种适用上的制度安排使这种差别规定不至于引起我国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  务。美国的301条款已多次被争端解决机构裁判为违反WTO规则,但美国以其仅留以适用  于非WTO成员为由,仍然在其对外贸易法中予以保留。可见,国际法与国内法毕竟是两  回事。入世后,我国外贸法在一些问题上可以存在与WTO规则相区别的规定,只要我们  同时规定这些内容在与国际义务相冲突时,以我国的国际义务为准。

(四)思路6:《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充分借鉴,博采众长,进一步体现与国际规  则的接轨,并充分利用国际规则所留下的空间和余地

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欧、美、日等国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一些通行的作法。  这些通行的、成熟的外贸管制规则有的体现在西方各国国内的外贸管理法中,有的体现  在西方国家主导的一些区域性条约或国际性公约上。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在修订过程  中不仅应当广泛借鉴这些国际通行的外贸管制规则,还应当充分利用国际规则为我们留  下的空间和余地。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近年来,各种非关税壁垒在各国对外贸易管理活动中的运用日  益频繁、愈演愈烈。资料表明,我国已成为受外国贸易壁垒损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以出口产品遭遇的反倾销为例: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年8月至2001年12月11日,已有3  0多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了463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高达150亿美元之多  。为了消除国外贸易壁垒,维护本国相关企业和行业的利益,我国应当制定贸易壁垒调  查制度。在这一问题上,美国和欧盟已分别制定了以301条款和《贸易壁垒规则》为标  志的外贸壁垒调查制度,对外国贸易壁垒的审查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我们应当充  分借鉴欧、美等国在这一制度上的成熟经验,全力保障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2002年11  月1日,外经贸部颁布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对国外  贸易壁垒的调查工作,并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具体实施,并对贸易壁垒的调查申  请、审查和立案、调查和认定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我们认  为,在《对外贸易法》修订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对国外贸易壁垒的调查做出原则性规定,  从而在外贸基本法中确立这一制度的地位。

再如在例外制度问题上,WTO规则中有许多关于例外规则的规定。除了关于反倾销、反  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规定外,还有GATT1994第20条/GATS第14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  、GATT1994第21条/GATS第14条副则关于“安全例外”的规定,GATT1994第18条关于“  幼稚产业保护”的规定以及GATT1994第12条/GATS第12条关于“保障国民收支的限制”  的规定。

第2篇:对外贸易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中国—东盟 区域开放度 实证分析

一、选题背景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全面启动以及零关税政策的实施,中国、东盟相互开放市场,加强经济合作,促进了两地区的共同发展。2011年,中国与东盟贸易额达3623.3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同比增长24.7%。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开放为贵州、云南、广西三省打开了新的开放之门,为三省带来“东方不亮西方亮”的发展机遇。

二、概念界定

关于区域对外开放,很多学者已对其进行了界定。从国家和区域对外开放角度来定义区域开放度。从区域对内以及对外开放的角度来定义的即包括以国内的区域间和区域与国外之间的要素流动的程度,也包括以国内的区域间和区域与国外之间的要素流动。

但是,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区际之间的合作不断加强,区域性组织不断成立,衡量区域之间的开放程度也显得尤为必要。本文关于区域对外开放的定义是针对性的指一个区域对另一个区域的开放程度。

三、贵州、云南、广西三省对东盟区域开放度分析

(1)三省对东盟区域开放度测算方法

中国与东盟自贸区的正式启动两年以来,两区域市场还未全面开放,合作中存在较强的在因素。目前合作较多的主要还是在贸易方面。因此,本文仅用外贸依存度来测算贵、云、广三省对东盟区域开放度,即进出口额与GDP的比值。并不失片面,反而更符合中国与东盟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同时,为了让区域开放度与对外开放度具有可比性,本文同样采取贸易依存度来测量三省对外开放度,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不全面性,但本文对对外开放度的引用主要是为区域开放度服务。

(2)三省对外贸易以及对东盟贸易情况

贵州、云南、广西三省2011年地区生产总值分别为4274亿元,增长11%;7002亿元,增长12.2%; 9150亿元,增长12.4%。分别位列中国各省GDP的26位、24位、18位。2007-2011年,贵州对外贸易额从227300万美元增至488400万美元,对东盟的贸易额从43000元增至50700万美元,云南对外贸易额从878000万美元增至1605300万美元,对东盟贸易额从217500万美元增至595000万美元,广西对外贸易额从1046666万美元增至2333100万美元,对东盟从290845.9增至955823.1万美元。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三省对外贸易额上升中略带波动,除贵州对东盟贸易额呈波动上升外,云南和广西与东盟的贸易额呈绝对上升趋势。特别是广西,对东盟的贸易额长势强劲。

2.值得注意的是,在2008-2009年中受金融危机影响,三省在对外贸易出现急转直下的转点,但对东盟的贸易额却一直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

3.五年中,贵州、云南、广西对东盟贸易额平均分别占其对外贸易额的16.08%、32.83%、33.09%,可见,云南、广西对东盟的贸易是拉动其对外贸易的主要动力。

4.贵州对外贸易额甚至低于广西对东盟的贸易额,贵州对东盟的贸易额远远低于云、广两省。这与贵州未好好开放东盟市场有较大的因素。贵州未将东盟作为自身对外开放的有效渠道,也并未有开发出其他有效地渠道。

(3)三省对东盟贸易开放度测算

本文利用贸易依存度测算公式(进出口额/各省GDP)来测量三省对外开放度以及区域开放度,以期对三省区域开放度进行横向、纵向以及对各省对外开放度进行比较,使读者更加清晰的理解三省对外开放度的概念,认识区域开放度的重要性。

贵州省区域开放度从2007-2011年的对外开放度分别为1.13%,1.15%,0.70%,40.71%,0.57%。云南为3.47%,3.37%,3.49%,4.29%,4.34%。广西为3.80%,3.94%,4.36%,4.62%,5.20%。

由此测算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各省对外开放度呈波动略微下降趋势,云南和广西对东盟的区域开放度却呈逐年上涨趋势,这与其对东盟贸易增长一致。同样,2010年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对两省区域开放度的影响也比较大,两省区域开放度分别增长了0.05和0.58个百分点。

2.值得提出的是, 贵州在对东盟贸易中有逐年缓慢上升的趋势,但是在区域开放度中却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这即说明贵州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对东盟的贸易额并未与本省经济发展同步增长,所以呈下降趋势。

3.云南、广西对东盟发展的实践,贵州虽然提出很多方案,但没有实效,但具有潜力。

四、三省加强与东盟合作的对策建议

在与东盟的发展中,云南、广西利用与东南亚接壤的地利,抢占先机。贵州近年与东盟的合作,总体上还是呈现不稳定趋势,处于较低水平阶段。随着昆曼通道打通,有助于贵州借助云南、广西两省窗口和桥头堡作用,也可通过积极参与大湄公河、泛北部湾等次区域合作,加强与东盟的合作。

参考文献:

[1]/news/201202/14/15128_30.shtml)

第3篇:对外贸易的定义范文

自改革开放的30多年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取得巨大发展,在这30多年的不平凡历程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远远高于世界同期的对外贸易增速中,从占全世界贸易比重的1%提高到11.2%仅仅用了三十五年。与此同时世界货物对外贸易的第一大国也由此而得,在全球货物对外贸易的排行榜上上升了三十一名,跃居第一,成为世界上的货物对外贸易的第一大国。贸易伙伴的增加也是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一大标志,与23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贸易合作伙伴关系,再也不是改革开放初期几十个国家的惨淡场景。多元化的对外贸易经营格局体现在对外贸易经营主体的变化,如今已是民营、国有和外资代替了单一的国有对外贸易公司。在我国对外贸易如此发展壮大的同时,对外贸易的税收政策也在慢慢发生着改变,研究对外贸易税收政策的创新对我国新常态时期的对外贸易有着重要的意义。贸易政策是重要的经济调节的方法,在这演变的过程中也逐渐在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中越来越重要。对外贸易的税收政策在大量的对外贸易中税收中应运而生。对外贸易的税收政策之所以在不断调整,与其定义的主题是密不可分的,贸易保护和自由都是追求的目标,因此各国的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也因此而变化着。对于我国而言,目前经济和对外贸易都正处于新常态的时期,如何在贸易矛盾争端不断的国际贸易中更好的将对外贸易政策应用到维护我国的利益中,不断创新对外贸易税收政策,完善其创新体制,是我国目前亟待研究的重点。

二、税收政策在国际贸易中的创新历程

在对外贸易中运用的税收政策,源自于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在国际贸易中税收政策的不断创新和改变中,对外贸易中的税收政策主要在贸易保护和贸易自由这两个主题内容上进行改变。对外贸易的税收政策,无论是在传统理论支撑下,还是新时期的理论研究中,重要的都是反映这各个时期不同国家对外贸易地位和对外贸易需求的情况,贸易税收的政策也广泛应用于各个时期的贸易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贸易税收政策在古典理论支撑下的情况

古典的贸易理论的重要观点之一是在各国劳动生产率和要素为基础,综合分析贸易与分工的产生情况。其中古典贸易中绝对优势理论和相对比较优势理论及其要素禀赋理论都起到基石的作用。在贸易税收政策上,把贸易自由化和福利最大化作为主要目的,弥补关税带来的福利损失和分工优势劣化的弊端,强调各国降低甚至取消关税,最大程度上减少对外贸易的限制,大力支持贸易自由化。

2.贸易税收政策在贸易保护主义时的情况

贸易保护理论强调保护本国利益不受侵犯,一定要对进出口进行相关干预。在贸易保护主义的代表学说中幼稚产业保护论、重商主义、“中心一”等都是有提及。这些理论的共同之处是都强调要保证本国产业的发展,同时依靠出口退税刺激对外贸易带动自己国家的发展。

3.税收政策在新贸易理论支撑下的情况

在上世纪末,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被经济学家纷纷引入对外贸易的理论中来解释解决在国际贸易中初现的各种新问题。新贸易理论中指出如果贸易只在一国中不对外贸易,则产品差异需求和规模经济之中的矛盾将不能解决,也正因为产品差异化需求和规模经济的存在,使得企业可以有机会获得垄断能力。国际贸易不同之处就是在于可以通过不同的国家生产不同层次和批量的产品,既使消费者满足于对相同产品不同层次的需求,又能实现规模经济,从而两者之间的矛盾问题自然化解。新贸易理论下的贸易税收政策主张政府通过税收和产业政策,为有前景的企业提供各种支持,使其获取规模经济。通过上述的分析,对外贸易的税收政策经历了漫长的创新改变的历程,而不同对外贸易的俄税收政策的应用也源自于不同时期学术专家研究的贸易理论。一定程度上来说,自由贸易理论要求降低甚至取消对于关税的限制,减少政策对于贸易的干预,换个角度讲,贸易保护理论则主张通过各种限制措施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和本国的出口对外贸易政策作为国家经济政策中的重要内容,是一种调节和发展各自国家贸易的重要手段,是本国的经济政策在国际上的延伸,因此各国相当重视本国对外贸易税收政策的制定。

三、新常态下我国对外贸易税收政策的调整

新常态时期,全球一体化的合作更加深入,我国对外贸易的税收政策也会做出新的自身定位和调整,一系列的对外贸易优惠政策也因此而备受关注。

1.新常态时期我国贸易政策的变动

在我国对外贸易税收政策中关税是其核心的部分,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影响并增加财政收入。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关税水平在逐年的下降,对于关税发挥的功能也在不断发生改变,越来越削弱了对我国自己产业的保护。关税进一步的下降必然会影响其在财政收入中的地位。从具体的方面进行分析,关税的下降必然会刺激外国产品大量涌入我国,也会带动我国产品的出口量增加,关税收缴的基数增大所收税额总数必然也处于增加的状态。我国进出口数额增加,相对弱小的产业必然会受到影响,因此关税的降低就会造成其保护产业的作用降低。除了关税之外,出口退税是我国对外贸易税收政策的又一重要内容。新常态时期下,我国大力升级推进改革开放,在这过程中利用出口退税,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我国产品出口,保护我国本土产业的发展变得越发重要。但在分析近些年来我国出口退税的情况,不难发现其功能偏离了预期,出现了一定的偏差,究其根本是对出口退税改革不彻底带来的资金短缺情况,不能及时到位的促进我国产品的出口并促进我国产业额的发展即是其功能出现错位的表现,从而不能响应国家“走出去”的号召。除了上述分析的两项内容外,反倾销税是我国对外贸易税收政策的重要环节,也是目前世界各国纷纷采用的保护各自国家贸易的有效方法。但分析目前我国保护本国产业的现状,不难发现反倾销政策的保护作用发挥的并不到位,仍需对其规定进行完善,跟上其他先进国家的步伐,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强反倾销的功能。

2.针对新常态时期我国对外贸易税收政策调整的思考

作为首要的是要重视并强化对我国本土产业的保护,充分发挥对外贸易中税收政策的保护功能,凸显其保护的重要性,甚至可以减弱其在财政收入中的功能。不提倡关税的财政收入功能而重视其国内产业保护功能的其原因主要在于降低关税的同时要保证关税收入势必要增大税收基数,而扩大税收基数是扩大出口带来的变化,进口的大量增加即会冲击我国国内的产业,造成贸易条件的恶化。凡是都有两面性,在关税税率升级保护国内产业的同时,也要有节有制有度,充分认识到其局限性和弊端,尽量避免产生关税税率造成的贸易双方同构化和恶性竞争的现象。其次,进一步改革出口退税的相关规范,保护并鼓励出口,是“走出去”战略实现真正的走出去,在我国产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运用不同的鼓励措施,实现对境外扩张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势头良好且附加值高的技术密集且具备竞争力的产业,应积极鼓励并保护其出口,在国际市场占有一席之地;而对于吸纳劳动人口促进就业并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产业也要积极鼓励和保护,减轻其缴税压力,帮助其改善技术,促进技术革新,提升竞争力。采用不同的策略对待不同层次的国内产业的发展壮大。最后,加强对反倾销政策的运用,增强与其他国家的分工与合作,避免反倾销税冲击我国的产品出口。与关税和出口退税相比,反倾销税的可控性要差一些,而且不同国家的主观性很大程度影响反倾销的认定,反倾销滥用成为近几年来的不良现象。对于我国来讲,在谨慎使用反倾销税收政策的同时又要防止其他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对我国产业造成伤害。积极借鉴、建立和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法规,灵活的处理反倾销的方法和方案,预警其他国家的故意反倾销伤害,时刻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四、新常态时期我国对外贸易税收政策创新的思路

1.站在长远贸易的角度分析研究

我国今年来的税收政策,发现对外贸易税收政策不仅仅是税收的问题,牵涉面极其广泛,贸易保护主义一直是我国对外经济面临的难关,而且对外贸易的税收政策很容易演变成国家之间贸易摩擦产生的导火索。因此,应站在长远贸易的角度深思熟虑对外贸易政策的问题。对于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要更多的考虑全球化的大背景,明确了解自身的不足之处,在深入挖掘世贸组织规则的基础上,及时完善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加强防范争端的能力,灵活应对贸易摩擦。

2.适时调整对外贸易税收政策,促进对外贸易的平衡。

目前情况下我国的贸易顺差一直存在,对外贸易中的摩擦一直不断,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贸易平衡发展是创新机制改革的重点。在研究我国对外贸易创新机制时除了要贯彻国家的区域和产业政策的同时,重要的是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情况作出合理的定位。对于新常态时期而言,在制定对外贸易税收政策的时候,要保证税收政策的实用性,达到预期吸引外资的目标,使改革后的对外贸易税收政策能够积极鼓励出口,保护并引导我国本土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其针对性和有效性。另外,在挖掘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时时刻保证以其规则为基础,在履行自身义务的基础上,利用规则的空间充分发展本国经济。例如,通过纠正一些有违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努力构建统一的对外贸易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取消部分属于禁止性补贴范围的税收优惠政,消除对外贸易税收歧视政策等。

3.积极完善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

由于相关制度的欠缺,造成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中出口退税政策在调整和完善时存在一定问题。国务院确立“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等系列原则为我国对外贸易中出口退税改革提供了思路。由于在目前的出口中存在报关口岸、出口货源和出口企业不一的情况,造成很难掌握出口的产品的实际赋税,变相的补贴产生不必要的对外贸易争端。因此,一定要积极完善出口退税工作,引入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方法,规范退税流程,杜绝骗税行为,不断升级完善我国对外贸易出口退税的制度完善出发,构建科学的出口退税制度。

4.提高国内产业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税收制度改革。

营商环境要与世界接轨,与法制相连;加强对贸易过程的监督与管理,使贸易变得更加快捷方便;进出口环节收取的费用需要规范化;面对外贸带来的摩擦,要积极主动应对;加大力度建设对外贸易的诚信体制;积极引领外贸企业快速调整企业结构,提高质量与效率,建立有核心竞争力的跨国企业集团。将贸易与产业结合起来,以创新来推动进步与发展,努力协调好贸易政策与产业策略。从各个方位,整个过程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改进与更新加工贸易的方式,加快沿海地区加工贸易的升级步伐转型速度,全面促进新常态时期我国对外贸易税收政策创新机制的改革。

五、总结

第4篇:对外贸易的定义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一些制约贸易发展的问题不断涌现,如何解决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过程中的种种问题,成为当今热点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建立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有利于我国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本文概述了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在借鉴国外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对外贸易公共服务公共信息服务

2007年底我国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21738亿美元,进出1:3商品结构不断优化,直接利用外国投资连年居世界首位,呈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但是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过高,贸易竞争力不强,出1:3市场过于集中,贸易环境改善不明显,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能力不足,贸易摩擦频发,利用外资质量不高等等。鉴于此,我国应积极建立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贸易水平。

一、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概述

在当今的贸易环境下,世界各国都在进行贸易体制改革,加快贸易体制升级,着力发展贸易促进机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也在尝试贸易体制改革,但效果不是很明显。因此,建立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是我国走向贸易强国的必经之路。

(一)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内涵

目前,国内外理论界关于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定义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论,没有形成统一的说法。笔者认为,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内涵可以理解为,国家为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和提高利用外资质量而提供的经济。具体包括:改善投资环境和公共基础设施,建立更加舒适宽松的投资环境;统一对外贸易出1:3政策和公共商务信息,以帮助公众“一站式”访问现有的政府信息和服务;协调海关、质检、税务等相关的对外贸易管理部门,为出1:3企业提供更加快捷的贸易手续;强化政府对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加速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提高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能力;开展海外市场调查,为出1:3企业提供全面的出1:3咨询服务。它的服务对象不仅包括国内企业,还应惠及普通的公众。

(二)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类型

1.出口贸易公共服务体系

出1:3贸易公共服务是指国家为促进出1:3的增长,为出:13企业提供政策性扶持和制定出1:3发展规划,并为出1:3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公共服务。出1:3贸易公共服务包括:出1:3贸易金融服务(例如建立出1:3银行,为出1:3企业提供贷款等)、技术性促进措施、简化出1:3手续、政策咨询、出口商品技术服务、出口研发服务、出口贸易促进政策、出:13贸易摩擦救济、贸易市场凋研、贸易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出1:3贸易公共服务体系是以出1:3贸易公共服务为基础,以政府为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共服务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调动出1:3企业的积极性,为出口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机会均等的公共服务。

2.对外贸易环境公共服务体系

目前国内外关于贸易环境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表述,但是可以归纳为:在整个贸易过程中,对贸易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和条件的总和,包括相关的贸易软件和硬件基础。具体包括:国家的政治稳定性,相关的贸易制度、政策和法规,基础设施和各种贸易配套设施,以及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与标准。对外贸易环境公共服务体系是指积极地运用各种行政手段,营造宽松和有利的对外贸易环境和投资环境,积极地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

3.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行业协会为辅助,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旨在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为本国和国外贸易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国际贸易政策法规信息、对外贸易运行状况信息等。该体系有利于国内出:13企业了解国际贸易市场变化和贸易伙伴所在国的政策法规,规避风险,节约生产成本。另外,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还包括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出1:3商品技术服务体系、出1:3研发公共服务体系等一系列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发达国家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发展与演进

近年来,随着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逐步放缓,对外贸易逆差不断扩大,这些国家大都对贸易体制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努力建立一套完整的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使之更加高效、便捷地为本国企业服务。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有助于加快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

(一)法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

进入21世纪以来,法国经济形势出现了衰退的趋势,贸易逆差持续扩大。近年来,法国不断地改革现行的贸易促进体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该体系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营造了更加有利的贸易环境。

1.庞大的对外贸易促进体系

法国的对外贸易促进机构主要包括:经济财政工业部对外经济关系司、驻外经参处、各大区外贸局、法国国际化促进署(原对外贸易中心和法国国际化促进署合并)等。各部门通力合作,以向企业提供各种信息为己任,以为企业制定对外贸易促进政策为手段,共同为法国企业服务。法国的对外贸易促进政策主要以信息咨询服务和财政补贴为主,鼓励本国企业“走出去”和参加国际展览会,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培养本国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简化为企业提供出口信息和支持的手续,并实行对外贸易促进手段完全商业化运作,既符合欧盟的相关规定,又不违反世贸组织原则。

2.高效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法国通过对外贸易中心和工商会等机构,收集、调查和整理全球对外贸易信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高效的信息服务。法国政府在国外设有100多个驻外经商机构,这些机构收集大量的所驻国的贸易信息、市场综合产业信息、法律法规、融资条件以及出口担保等方面的政策,为本国企业出口和对外投资提供服务。并对信息服务实施标准化管理,制定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标准化信息管理体系,实现整个信息服务程序的可控性和有效性。通过高效的信息服务,推动了本国企业的发展,开拓了海外市场。

3.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法国的中小企业在对外贸易所占的比重不高,一度只维持在40%左右。随着法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中小企业在法国对外贸易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法国政府鼓励中小企业扩大出口,中小企业很好地与政府或私人伙伴联合,这些企业在国外谋求发展,并在法国创造就业机会;设立了法国技术创新署、法国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法国风险投资公司以及风险投资基金等部门,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转移及国际合作提供财政保障,为法国中小企业在国外投资设点和开发业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二)英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

英国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非常重视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对贸易发展的促进作用,并一直尝试着改进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创新思维、服务思想及政策措施。试图更好、更全面的为对外贸易服务。

1.完整的对外贸易促进体系

英国的对外贸易促进体系遍及各地,具有纵向与横向紧密结合、覆盖范围广、服务细致等特点。除了政府和地方当局各经济管理机构的广泛参与外,民间机构在对外贸易促进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英国的贸易促进管理部门主要包括:贸工部、外交部、国际贸易总局、出口信贷担保署等政府部门,这些政府部门在贸易促进方面的作用主要是制定相关贸易促进政策,维护出口企业和外投资公司的利益,营造公平的贸易环境,提供各种贸易咨询、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从而很好地促进了英国的贸易发展。

2.健全的创新服务体系

英国政府高度重视企业的创新能力,并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创新的政策措施,极大地推动了本国企业的创新。作为英国创新的主管部门的贸工部,在资金、信息等方面给予了企业很大的支持。贸工部有多个创新支持措施,如知识转移网络、知识转移合作计划,建立了公益型信息平台;重视信息服务功能,支持信息服务领域的公共服务。此外,还提供培训、会议、考察、国际专家帮助、市场专项调查、人才流动等一系列服务,并且将这些服务渗透到企业技术或市场开发的每一步。

3.宽松的对外贸易环境

英国倡导贸易自由化,实施高度开放和自由的对外贸易体制,营造了宽松的对外贸易环境。英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制定了税收优惠、设立自由贸易区、为国外企业提供国民待遇等一系列的措施,这些优惠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外资的流入,增加了国内就业机会。

(三)发达国家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发达国家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虽然内容和侧重点各有不同,但对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在政府服务方面,强调服务至上原则,整合政府公共服务资源,更好地为本国对外贸易企业提供服务;重视对外贸易促进体系的建设,建立一套完整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各种贸易促进机构通力合作,更好地为本国贸易发展服务;注重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为企业提供各种贸易信息,搭建政府公共服务的信息平台;重视企业的创新能力,在资金、政策方面为企业创新提供帮助;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在公共服务领域方面,向中小企业倾斜,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为中小企业的成长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三、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明显滞后,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各个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具体表现为:

(一)公共服务财政支出地区分布不均衡

我国目前为止,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中,用于经济建设支出占GDP的比重保持在25%左右,虽然在总量上不少,但质量不高,且地区差异性十分明显。北京、上海等一些经济发达的省市,公共服务支出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同时产生的绩效也远远高于其他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公共服务支出明显偏少(如表1)。这主要是因为经济发达地区财力状况好于欠发达地区,可支配的公共服务支出非常充沛,再加上多年来的不断积累,在公共服务与经济增长互为因果关系的条件下,形成了目前我国公共服务分布不均衡的结果。另外,这六个省市的对外贸易总额占全国对外贸易总额的79%。由此可见,政府公共服务支出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水平不高

发达国家在推动贸易发展的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推动贸易企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虽然在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建立了包括中国贸易指南、国内涉外政策环境、世界各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等在内的数据库和网站,但是总体的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仍然有一定的差距。信息内容不全面,分布零散,地区分布不平衡,很多经济落后的地区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很难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快捷地了解最新的政策法规等信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信息技术应用水平落后于实际需求,缺乏统·的信息管理和分工。

注:根据公共服务综合绩效得分分布情况,将公共服务绩效等级分为五级:A级代表“优秀”;B级代表“良好”;C级代表“一般”;D级代表“不足”;E级则代表“匮乏”。

(三)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不够

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小企业对经济的发展、就业数量的增加、对外贸易的增长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在公共服务领域方面,向中小企业倾斜。我国在公共服务领域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明显不够,主要表现在:政策法规不完善,虽然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但是相关的配套法规明显不足,且可操作性不强;资金扶持不够,我国中小企业无论在融资渠道,还是信用担保与欧美国家差距仍然明显;支持创新不到位,我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的培养不足。在财政、税收、咨询、技术等方面给予的支持不够。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鉴于我国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发展的缓慢和滞后,2004年通过的《对外贸易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因此,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有助于我国的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为社会公众和进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服务,切实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信息障碍,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的运行环境。加大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的专项资金投入,使公共信息服务的覆盖更加全面;强化商务部的网站建设,为企业提供更全面的对外贸易信息服务;完善各国对外贸易政策及环境、国外贸易市场调研等数据库的建设,为出口企业提供更全面的指导。

(二)建立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监管体系

我国的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还处于萌芽状态,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监督和管理存在着行政职能混乱、监管规则不健全、管理权责不清晰等问题。因此,在大力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同时,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监管体系,促进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强化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责任,建立科学的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监管权责机制,确保对外贸易公共服务有效的进行;加大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的公开化和透明化,逐渐提高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的民主制度,使公众参与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的管理与监督;建立一支专业化监管队伍,确保监管工作的高效性。

(三)保证资金投入、实现外贸公共服务均衡化

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分布不均衡。经济发达的省市,由于财力状况充足,投入较多,所以效率相对较高,产出明显;而经济欠发达的省市,由于可支配的公共服务支出较少,所以效率普遍不高。因此,政府应在保证总体公共服务资金投入的同时,兼顾经济欠发达的省市,以达到对外贸易公共服务均衡分布,最终实现对外贸易各地区均衡发展。

第5篇:对外贸易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刚果;对外贸易;出口结构;产业化1.刚果的经济和外贸发展历程

1960年独立时,刚果民主共和国是非洲仅次于南非的第二大工业化国家中。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经济已显著下降。由于政局的持续动荡,在1996年、1998年两次爆发内战,致使财政收入减少,经济比较困难,进口贸易额下降,对外贸易严重受损。但是单一的经济、生产和生活资料主要依靠进口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其市场需求(胡芝玲、刘家清,1995),同时也牵制了国家的对外经济合作。2003年以来基本实现国家和平,国内局势渐趋稳定(汪峰,2012)。刚果政府为争取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启动经贸,加快经济调整,宣布实施新关税制度、进口商检制度,改善了市场竞争机制。内战结束后,刚果政府将工作重点转向经济恢复和社会发展,积极开展与他国的经贸互利合作,依靠丰富的资源为国家重建吸引外资和外援。

刚果是世界上贫穷的国家之一,人均GDP倒数第二。但是丰富的自然资源,使之拥有“世界原料仓库”、“中非宝石”和“地质奇迹”的称号。刚果是典型的资源输出型国家,经济基础薄弱,主要取决于矿物原料的开采和出口;在世界市场上,矿物原料的价格起伏很大。出口产品多半是石油、木材等,1980年该国的石油工业提供了60%以上的国家收人,1982年提供了将近70%的国家收入。该国的进口贸易则主要是机器设备、粮食等。

在非洲,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经济是最不具竞争力的经济体,2006年被列为世界10个最贫穷国之一。虽然经济结构可以与非洲中部的一些国家相媲美,但政治环境的多变,内战和腐败行为的存在,以及政府财政收入和管理缺乏透明度对外企的投资经营造成很大影响。同时国家不平等现象非常明显。据统计,约80%的人口生活在每天2美元的贫困线以下,近44%的女性和22%的男性没有收入。区域差距非常大,失业率最高接近40%,全国的工资待遇和福利较差。2008和2009年刚果的经济增长仅为8.2%和2.7%,成为非洲受金融危机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近40年来,政府收入和出口大幅下滑,经济已被战争破坏的相当严重(仅1997-2005就出现5万人死亡)。

2.国际贸易对刚果共和国产生的影响

起初,模糊的概念被定义为一组由于研究对象的问题引起详细定义的位置不同的观点。在Jacques Chevalier看来,它给出了研究基础以及含义和范围①。事实表明,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世界经济日趋一体化并相互依赖和影响。贸易形式的产业或结构整合是国家实现生存的重要选择。无论是供应还是出口,都能提高国家之间的相互依存度,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没有国家不考虑国际趋势就制定政策,这可能会阻碍国家内部的经济发展。刚果民主共和国对国际环境的依赖可能会显著影响其发展进程②。事实上,目前国际贸易的趋势表明,国际经济的加速发展已经引起了世界贸易在货物和服务上的快速增长。刚果经济区的存在和关税政策的制定促进了成员国之间的交流。同时,在刚果向外界越开放的时候,尤其是战略部门受到外国竞争的威胁时,建立起来的贸易壁垒就会起作用。

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仍然是发达国家的边际伙伴,交易量占据世界贸易的三分之二。贸易平衡一般是顺差,但刚果当前的贸易交易是赤字,因为服务平衡记录的余额赤字的庞大是贸易顺差不能覆盖的。Bakandeja认为国际贸易体系世界上所有的发展中国家表现出的是限制,它创造和放大了不平等③。

由国际贸易给刚果(金)经济发展带来的贡献,本文提出以下几个问题:1、在世界市场的出口和进口中,刚果民主共和国在国际贸易的影响程度有多大?2、什么是刚果在全球经济圈崛起面临的经济制约?3、如何整顿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外贸使得更容易进入世界市场,并且最终获得好处?

世界贸易目前趋势的主要特征是,强劲的贸易增长有利于初级能源和电子产品进出口;同时原材料和产品的持续下调价格的波动,又增加了亚洲在全球贸易中的份额和高浓度。面对这些变化,刚果民主共和国对外贸易结构特点的审查显示,在不被允许获得国际贸易利益最大化的状态下,后者是向全球经济“比赛”的。在世界这一进出口市场上,要清楚是什么影响了刚果民主共和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参与,是什么阻碍刚果商品进入到世界市场,什么是刚果在世界贸易额中的一部分。

3.结论与前景展望

本文认为由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内部经济结构衰变,在对外贸易中占据弱势地位,导致其在国际贸易中的边缘化行为。刚果的经济利益具有减缓的迹象,生产结构的附加值较低,出口方向非常狭窄,主要集中在少数经济依赖外贸的国家。无论在价格还是质量方面,刚果当地的产品生产都是非常有竞争力的,但不同部门的生产率低下从某种程度上抵消了这种竞争力。除了上述事实外,还得出以下结论:大宗商品的价格持续不稳定,专门从事的少数商品缺乏竞争。刚果(金)在供应方面只是怯生生地融入全球经济,促进资金流动,导致经济的全球参与率持续出现显著的下降。所有这些都是源于对外贸易进行扩展所存在的障碍。

根据以上所得结论,为解决前述问题,本文给出了相关的政策与建议:首先,针对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刚果应实现出口产品的多样化。至于低专业化的公司技术,应提出加速产业化的具体策略。其次,对于缺少竞争力的产品,必须通过扩大其市场增加竞争力以寻求收益。然后,通过转变出口方向以打破依赖于地理位置集中的出口国这一现象,提供一个能与更大的世界市场接轨的机会。最后,政府要保证这些政策都符合国际商品供应和需求。只有对刚果现状有明确和适当的认识,才能实现出口替代战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汪峰.中国与刚果(金)经济合作的利弊分析[J].国际论坛,2012,14(2):68-73

[2]胡芝玲,刘家清.积极发展对刚果贸易的建议[J].改革与开放,1995年第8期

[3]汪峰.中国与刚果(金)经贸合作现状与前景[J].国际资料信息,2012年第7期

注解:

①SHOMBA,S.Méthodologie de la Recherche Scientifique éd.M.E.S.Kinshasa,2007,p.42

第6篇:对外贸易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低碳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影响

社会发展至今,全球已经进入到了新工业文明时期,人类的发展对于能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加之全球人口数量的增长,均在加剧着环境的负担。正是为了能够最大程度平衡人类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低碳经济应运而生,其定义指的是企业在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思想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举措的创新应用实现节能减排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实效性发展的一种“双赢”模式[1]。在当前环境问题越发严峻的形势下,低碳经济被赋予着越来越高的关注。然而这种发展模式的实现,必须要依赖于国际间的广泛合作,并且还要在产业与国民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上正视其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由此才能真正实现低碳经济的价值。

一、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概述

为了应对低碳经济的发展趋势,国际贸易的低碳化成为了必然趋势,同低碳经济的特点相一致,挑战着国际贸易的固有格局。首先,低碳经济冲击着国际贸易的原有结构。一方面,为了实现对能源的节约,传统的资源型能源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势必会被各种创新科技支撑下的新能源所挤占而导致大幅下降,表现为商品贸易结构的变革;另一方面,低碳经济的发展亦需要技术的支撑,相比之下,在国际贸易中具有更高优势的国家均为低碳技术成熟的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则更多地需要高碳技术支撑,其影响可想而知[2];其次,低碳经济的发展促使越来越多国家开始制定环境相关贸易措施,由此必然会对发展中国家的单边与多边贸易政策造成不同程度的冲突,贸易壁垒也将由此更新;第三,低碳经济的发展重在强调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因此相关技术的成熟度直接成为了提升国家在国际贸易当中所占地位的重要因素,为了迎合低碳经济发展浪潮,各国对低碳技术的深入研究将直接掀起新一轮的技术浪潮。

二、低碳经济发展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首先,以我国多年来的对外贸易形式来看,主要优势体现在出口产品的价格方面,然而低碳经济的发展却使得一些发达国家出于对环境问题的考虑而对相关产品征收关税。而与此同时,低碳经济的发展又会直接拉高产品的成本,加之国外国家贸易壁垒的增加以及我国出口产品的“高碳”属性,难免会冲击到我国对外贸易的竞争优势,削弱对外贸易竞争力[3]。其次,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能源消耗的最大国家,而低碳经济发展理念的提出,则致使我国能源结构的调整将要面临一系列困难。纵观我国当前的主要能源为煤能源,占据着整个能源结构中的近八成,风电能源仅占电力能源的两成,主要还是火力发电。同时低碳技术也处于初级阶段,由此可见低碳经济在我国发展所面临的困难。第三,为了顺应低碳经济的发展浪潮,当前国际中的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出台“碳关税”政策,诚然,这样的政策能够使这些国家提升低碳发展的效率,但因此而造成的绿色国际贸易壁垒却不容忽视,导致我国对外贸易开始面临严峻的挑战。据统计,我国出口的产品中有百分之七十会无可避免地遭受“碳关税”的影响,与此同时因低碳政策所引发的产品成本的增加又在打击着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优势。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出口的产品中以纺织产品和机电产品为主,相对来说普遍不具有能够满足低碳经济标准的技术含量,生产耗能较高,基本无法达到国际环境标准。

三、低碳经济形势下我国对外贸易的应对策略

(一)加大对低碳技术的科研与创新力度

强化低碳技术的创新力度实为低碳经济环境下提升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最有效之举。当前,我国低碳技术水平的低下成为了难以突破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重要影响因素。对此,我国对外贸易应当对此予以高度的重视,借财政支撑与政策激励等方式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科技型企业加强对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创新力度,生成更多的低碳产品。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的低碳产业不仅发展时间晚,发展进程也缓慢,因此并不具有优势,低碳技术也因此受限。因此要想快速提升我国低碳技术水平,则有必要加强国际交流,以此方式促进我国低碳技术水平的提升。

(二)调整对外贸易产业结构

我国当前的对外贸易产品绝大多数为高碳产品,一系列弊端导致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越来越弱。因此,我国应当将对外贸易结构调进行全面调整,切实朝向低碳产业方向全速发展。对传统对外贸易产业结构的状态进行更新,比如从政策上支持低碳产业,将出口退税率适当上提,从而使低碳产业的竞争力有所提升。以此等方式推动我国出口产业更顺利地走上高技术、低能耗的工业化发展之路。

(三)提高国际谈判水平以争取到更多有利政策

低碳经济作为一种国际化发展浪潮,政府应当积极参与到国际谈判当中,在低碳经济的发展之路上,一些发达国家之所以“碳关税”的方式构建绿色贸易壁垒,根本目的就是就是要弱化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据此,我国政府应当密切同发展中国家的深入交流,联合争取国际低碳政策的有利地位,通过更多地话语权来缓解我国企业的低碳发展压力。

四、总结

综上所述,低碳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国际课题,其影响范围已经波及全球,尤其是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更不容忽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低碳技术的不成熟等等一系列问题致使我国在低碳经济形势下所面临的对外贸易挑战形势越发严峻,有必要结合时展的实际情况积极探寻出低碳经济形势下我国对外贸易的应对策略,才能使我国迎合低碳经济发展浪潮全速前进。

[参考文献]

[1]李丽.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J].财贸经济,2014(09):114-123.

[2]周杰,李金叶.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规则重构的影响与中国面临的挑战[J].对外经贸实务,2015(10):45-48.

第7篇:对外贸易的定义范文

2009年世界经济经历了困难的一年。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全球的经济产出首次下滑,据imf统计,2009年全球经济增长萎缩1.1%。①此外,2009年

2.完善配套法规

我国除了出台专门的反倾销法律,还应该考虑到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我国对《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条也要做相应的修改。如,在《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就要充分补充对低价倾销产品的企业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而在完善《价格法》时,就要调整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⑤ (三)积极主动应诉

我国的企业要学会积极应对,齐心合力,化被动为主动,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争取最大限度减少因反倾销带来的危害。然而目前我国反倾销应诉的法规主要有2001年外经贸部的《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和2001年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前者只是对应对反倾销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应对反倾销的主体、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对外国反倾销程序基本属于空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活动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后者经过2004年的修订,但在结构价格规定、关联交易价格规定、相似产品、国内产业等方面定义仍不够明确。

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反倾销应诉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首先,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用于有组织地开展反倾销应诉和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以解决反倾销应诉费用巨大,单个企业难以承受的困难,终止国外的反倾销诉讼;其次,要执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第8篇:对外贸易的定义范文

摘要:本文将贸易结构定义为服务贸易额与货物贸易额之比,运用30个主要服务贸易经济体的面板数据实证研究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对于服务贸易顺差国家来说,经济增长与贸易结构存在着明显的正向关联性;对于服务贸易逆差国来说,经济增长与贸易结构负相关。因此,在对贸易结构进行调整的过程中要注意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比例,特别是进出口中服务贸易的比例。

关键词:贸易结构;经济增长;面板数据;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F72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6-06-15

作者简介:赵若锦(1989-),女,山西运城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服务贸易。

一、研究背景与文献回顾

对一国对外贸易结构的分析实质上是对一国对外贸易模式的分析,关于对外贸易模式,很多学派做出过研究。古典的绝对优势论认为贸易展开的前提是成本的绝对优势,但比较优势论对此做出改进,认为一国应集中生产并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对于贸易结构问题,里昂剔夫做出了重大贡献,在验证美国的贸易结构是否符合比较优势理论的过程中,他提出了“里昂剔夫之谜”。自此激发了更多学者关于贸易模式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探讨。随后出现的要素禀赋论、人力资本论乃至包括需求偏好论、规模竞争论在内的新贸易理论都对贸易模式做出了进一步地阐释。但是这时期对贸易模式的研究仅仅局限于货物贸易范围内,所涉及贸易结构也指的是货物贸易的进出口结构。

由于长期以来贸易与经济增长的问题都仅限于货物贸易的范围,对于服务贸易长期忽视,因此在理论分析或者贸易统计中,贸易几乎等同于货物贸易,贸易结构等同于货物贸易的进出口结构。贸易结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贸易结构是一国一定时期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构成状况,而狭义的贸易结构是指一国一定时期内货物贸易进出口状况。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综述发现,现存对于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文献多是从贸易结构的狭义角度去展开研究。对于广义上的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问题,至今未有系统的理论性阐述。主要原因有三:第一,相较于已有200多年发展历史的货物贸易来说,服务贸易理论起步较晚,发展至今也不过30余年,对于服务贸易的定义、性质、内涵、贸易理论的适用性、贸易自由化的收益等都是重要的研究方向,只有弄清楚这些问题才能进一步对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进行深入而理性的探讨。第二,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不完善使得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研究缺乏基础的统计数据,使得横向和纵向上对跨国面板数据的比较无法展开,更无法进行假设的实证检验,进而影响到贸易结构理论的研究和创新。第三,也是极为重要的一点,对于贸易结构定义的混乱使得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不清晰。学界关于贸易结构,有从贸易量的角度出发,也有从贸易开放度的角度出发,这种无统一标准的定义使得对于“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解释五花八门,得出的结论也不统一。

自1994年《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签署,服务贸易自由化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一国对外贸易已经超越了货物贸易的范围,还包括自由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服务贸易。服务贸易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本文拟从贸易结构的广义角度出发展开论述。虽然对于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文献很少,但是现存文献中有很多对于服务业、服务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的研究。服务业与服务贸易是“原像”与“镜像”的关系,服务贸易正是服务业的国际化过程,服务业是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而服务贸易是一国服务业比较优势的体现[1]。随着产业结构的优化,服务业已经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助推器,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催化剂和提升经济竞争力的牵引力[2]。经济的发展和服务业的深化发展使得服务业发展水平的高低成为衡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通常而言,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其服务业越发达[3]。George Verikios(2001)使用19个国家的面板数据,采用一般均衡模型验证了服务贸易自由化对经济增长的收益大于货物贸易自由化的收益[4]。

至于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Sohu(2006)等在综合考虑了赫克歇尔模型、产品异质性模型的基础上,对66个国家10年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检验,通过设定贸易结构为一国要素禀赋含量的资本品和初级产品进出口比,证实了贸易结构变量与经济增长之间的正相关关系[5]。Rajakal(2007)等发现在研究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过程中,主要的关注点在于贸易量和开放水平的测度,于是另辟蹊径对进行贸易国家的贸易伙伴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作出研究,发现一国经济增长与贸易伙伴紧密相关,贸易伙伴的数量、贸易伙伴集中度都和经济增长有密切关系,但这篇文章所指贸易结构主要是说贸易伙伴结构[6]。裴长洪(2013)在经济增长趋势性改变的基础上,将货物贸易进口结构以及服务贸易进口结构进行细分,结合经济增长规律,使用国际数据分析得出进口贸易结构的变化会对经济产生正向促进作用。因此,为了实现预期经济增长,就需要对贸易结构进行优化,尤其在进口贸易结构的调整过程中,要特别重视优化进口中资本品的数量与结构[7]。

从理论上来说,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都有利于一国经济的增长。货物贸易促进经济增长已经是国际贸易领域的定论,但是在一国对外贸易中,贸易结构或者说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比例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仍需进一步探讨。

基于以上分析,本着为经济发展寻求新“动力”的旨意,本文以贸易结构(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货物贸易进出口额)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为研究对象,通过面板数据固定效应回归和全面FGLS回归从实证的角度对经济增长和贸易结构的关系做出分析。

二、现状描述

综合近年来世界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和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数据及世界占比状况,选取美国、中国、德国、英国、法国、日本、荷兰、印度、爱尔兰、澳大利亚、芬兰、意大利、俄罗斯、南非、新加坡、比利时、韩国、瑞士、西班牙、加拿大、卢森堡、瑞典、丹麦、巴西、奥地利、中国香港、马来西亚、阿联酋、土耳其、泰国等30个代表性国家(地区),对其1980-2014年的经济增长做出研究。

1.GDP变化趋势

1980-2014年间,主要贸易国GDP整体都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这30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大致可分为两种:稳步增长型和交替增长型,其中美国、中国、泰国、印度、澳大利亚、新加坡、加拿大、马来西亚属于稳定增长型,其他国家属于交替增长型。偶有年份出现负增长,表现在图1中就是GDP趋势线的回落,其中又以日本的发展最具代表性,趋势线呈明显的波峰波谷型。

2.经济增长与贸易结构

使用1980-2014年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数据作为考察对象,用服务贸易额/货物贸易额来表示对外贸易结构变化。

对于GDP与贸易结构变化趋势,从整体上来看回归线是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说明GDP与贸易结构正相关;但是如果允许每个国家的回归线有自己的斜率的话,有些国家经济增长与贸易结构正相关,而有些国家与贸易结构负相关,表现在图2中就是单个回归线的向右上方和左下方倾斜。

三、实证分析

1.变量选取

本文选取GDP作为被解释变量,使用外商投资fdi、个人收入水平income、开放度open、贸易结构ssvg作为解释变量;数据来源于Comtrade数据库,囿于数据的不完整,在进行实证分析时仅采用2000-2014年的数据;使用的计量软件为stata140,为了消除可能出现的多重共线性,对于所选取的数据做对数化处理,建立模型为:

lngdp=á+β1lnssvg+β2lnopen+β3lnfdi+βdlnincome

其中贸易ssvg=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货物贸易进出口额。

对于这30个国家的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得lngdp=-1862+0301lnssvg+0593lnopen+00836lnfdi+1793lnincome,贸易结构的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贸易结构的系数为正,这也与上图中回归线斜率相符合。

通过对30个国家经济增长与贸易结构进行回归,按其系数β1的符号对上述国家进行分类。其中正相关组包括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爱尔兰、芬兰、新加坡、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卢森堡、瑞典、丹麦、巴西、中国香港、泰国;负相关组包括日本、中国、荷兰、印度、澳大利亚、意大利、俄罗斯、南非、韩国、瑞士、奥地利、马来西亚、阿联酋、土耳其。

2.正相关组

对于正相关组的面板数据进行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回归,结果如表1所示。

固定效应回归的聚类稳健标准误系数与固定效应回归系数相差不大,随机效应回归的聚类稳健标准误与随机效应回归系数相同。无论是固定效应还是随机效应,lnssvg都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而且系数都为正。

对于究竟是使用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随机效应模型,要通过豪斯曼检验进行判断(表2)。豪斯曼检验的p值为000000,故强烈拒绝不相关的原假设,认为应该使用固定效应模型,而非随机效应模型。

在使用固定效应回归时,同时考虑时间效应,加入时间虚拟变量,并使用2000年作为基期。回归结果显示,时间效应的系数都为负,但是有些年份虚拟变量显著,而有些年份虚拟变量则不显著。对年份虚拟变量的联合显著性进行检验,由于F(14,15)=2104,而Prob>F=00000,因而强烈拒绝“无时间效应”的原假设,认为在模型估计中应包含时间效应。因此在估计时应考虑时间效应,采取双向固定效应方法。双向固定效应回归结果中对于lngdp、lnssvg显著性降低,但是相关系数变化不大。

第一组数据回归的结果显示为lngdp=-2142+052lnssvg+011lnopen+0048lnfdi+223lnincome,说明经济增长与贸易结构呈正相关关系。

3负相关组

负相关组是一组长面板数据。对于长面板数据,由于n相对于T较小,对于可能存在的时间效应,可以通过增加时间趋势项或者平方项来控制;对于可能存在的固定效应,只需要加入个体虚拟变量,采用LSDV方法即可。为了控制个体效应和时间效应,分别生成“国家虚拟变量”和“时间趋势变量”,使用LSDV法估计双向固定效应,回归结果显示时间效应很显著,p值为0,而国家虚拟变量中,有些变量很显著,可以认为存在固定效应,应该在模型中允许每个国家拥有自己的截距项。

对该组面板数据分别进行沃尔德组间异方差检验、组内自相关检验、组间同期相关检验,p值均为0,认为该面板数据存在组间异方差、组内一阶自相关以及组间同期相关。对于面板数据的处理共有“同时处理组内自相关、组间同期相关的FGLS”和“仅解决组内自相关的FGLS”两种方法。如果要同时考虑组内自相关、组间异方差、组间同期相关的话,应该使用全面FGLS估计。

表3中AR1代表各组的自回归系数相同,而 PSAR1则允许各组自回归系数不同。可以看到AR1和PSAR1的估计值比较接近。但是由于时间维度并不比横截面维度大很多,时间维度T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信息来分别估计每个面板自己的回归系数,所以使用AR1估计,约束每个个体的自回归系数均相等。使用AR1估计下,lnssvg的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方程的回归结果为lngdp=-0093lnssvg-0323lnopen+002lnfdi+036lnincome,方程的回归系数为负,说明对于这组国家来说,经济增长与贸易结构负相关。

四、贸易结构影响经济增长的机制分析

服务经济时代,服务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毋庸置疑,那为什么对于服务贸易大国,有些国家经济增长与贸易结构正相关,而有些国家经济增长与贸易结构负相关。这是一种短期经济波动的影响呢,还是长期存在的经济现象?

本文选取贸易结构的宏观定义作为研究对象,贸易结构越大,说明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占比越高;贸易结构越小,说明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占比越低。通过对经济规模与贸易结构的趋势线进行分析,发现对于第一组国家来说,经济增长趋势线与贸易结构趋势线趋于相交,而且两条趋势线之间的垂直距离越来越小;而对于第二组国家,经济增长趋势线与贸易结构短暂相交后,两条趋势线间的垂直距离越来越大。

分析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呈负相关的国家,发现这些国家多为服务贸易逆差国,服务贸易发展很快,但是长期以来服务贸易进口大于出口,服务贸易不具有国际竞争优势,根据贸易竞争指数计算公式,日本、中国等都只具有微弱的服务贸易竞争优势。这也与比较优势理论相适应。正是一国具有比较优势的贸易部门的发展促进了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比较劣势的贸易部门的发展在短期内不仅不会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的发展,还可能造成国家对外收支的失衡现象。

至于贸易结构促进经济增长的机制,主要是对服务贸易自由化收益问题的进一步阐释。由于对于服务贸易的限制不仅是针对外国厂商,还包括本国新厂商的进入,这使得服务贸易自由化收益远远大于货物贸易收益[8],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不仅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市场活力,同时促进货物贸易的发展,还能解决就业,扩大内需,促进知识和科学技术在国家间的传播,这种传播提高了资本生产率,同时也提高了人力资本的效率。而这种内生经济增长因素生产率的提高可以进一步刺激R&D投入和扩张,以及“干中学”效应的发生,促进资本积累和技术的进步。

从另一方面来说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关系也反映出制造业与服务业的关系,贸易结构的优化实质上是产业结构优化的表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本质上是生产要素由产业链的低端环节向高端环节导入的过程。具体而言,产业结构的优化是资本、技术、土地及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从高污染、高消耗、低效率、低附加值的“两高两低”的生产部门退出,再进入到高附加值、高效率、低污染、低消耗的“新两高两低”生产部门的过程。产业结构优化的过程反映在贸易结构方面就是服务贸易占比越来越高,贸易结构越来越大,和经济增长的互动性越来越强。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分析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探讨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比值是否会影响经济增长,分析的本质在于探索贸易对经济增长的引致作用,或者说一国贸易的比较优势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实证分析发现:对于一般国家,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存在正相关;对于服务贸易逆差国,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存在负相关。具体而言:

第一,贸易结构是国家比较优势的体现。根据比较优势原理,如果国家在货物贸易方面存在优势,货物贸易相对服务贸易更具有国际竞争力,那经济增长与贸易结构负相关;而如果在对外贸易中,服务贸易占有优势,货物贸易处于劣势,那经济增长与贸易结构正相关。

第二,贸易结构是一个动态优化的过程。许多国家正处在一种贸易结构的转型升级过程中,对外贸易仍以货物贸易为主;而许多发达国家已经进入服务经济时代,服务贸易处于长期顺差状况,而且在对外贸易中的占比很高;另外即使对于一些已经进入服务经济时代的国家来说,由于政策扭曲或者开放度差异等问题,使得对外贸易结构不能很好地反映出产业优势。

第三,贸易结构背后是产业结构机制的作用。贸易结构是产业结构的反映,长期依靠制造业为主的国家在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始终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低端环节,而且以“两高两低”的生产方式为主的产业发展模式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因此,国家在发展对外贸易,促进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应当:

第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以产业结构优化促进贸易结构的优化。要在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基础上,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推动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度化,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宏观收益的最大化。

第二,积极发展服务贸易出口,促进贸易结构优化。在服务贸易主导的经济时代,只有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提高服务贸易竞争优势,才能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首先要促进服务贸易的出口,缩小服务贸易逆差,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其次利用服务贸易促进货物贸易的技术升级和转型,促成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互补发展;最后不断优化贸易结构,实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协调发展。

第三,实施一致的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外需,还要重视内需,因此在制定政策时要兼顾内部需求和外部需求,实施一致的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避免出现贸易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背离。同时加大服务贸易开放力度,放宽贸易管制,借鉴已经发展成熟的货物贸易政策来进一步促进服务贸易出口,缩小贸易逆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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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 Structure and Economic Growth: An Empirical Analysis based

on the Transnational Panel Data

ZHAO Ruo-jin

(Graduate School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2488, China)

第9篇:对外贸易的定义范文

绿色壁垒的定义、成因及表现

通常情况下,“绿色”可以被理解成对环境和生态的保护,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为了这一目的,WTO协议中有许多与环境有关的绿色条款,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很多国家以此为借口,制造绿色壁垒,实施保护贸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绿色壁垒可以被当作贸易保护的手段之一,在对外贸易过程中进口方以WTO协议中关于环境问题的规定为借口,以保护环境、维护人们的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名义,通过制定和实施严格的法律、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达到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的目的。

绿色壁垒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原因。首先,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工业化进程中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威胁,环境问题开始受到各国的重视,保护环境成为世界性议题,这也是WTO制定绿色条款的原因,为绿色壁垒的出现提供了可能。同时,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各国市场开放程度的加大,关税在保护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小,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本国市场在对外贸易过程中遭受冲击,就利用WTO协议中的绿色条款在环境和生态问题上作文章,实施保护贸易,绿色壁垒由此出现。

由于发达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同发展中国家相比更为强大,绿色壁垒也就更为广泛地被发达国家所利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据WTO协议中关于环境问题的规定,绿色壁垒大致有以下几种形式:a环境保护法规。环境问题作为国际性问题,国际社会制定了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公约,世界各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以达到保护贸易的目的。b绿色环境标志。即根据环境保护的标准,在产品或外包装上印制图形,表明该产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都没有损害。c绿色技术标准。这是发达国家比较常用的一种保护贸易手段。通常情况下,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和维护人类健康为名义,利用技术优势,通过对产品在生产、销售、使用后处理等各个领域的技术标准,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d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包装制度要求产品的包装必须节约能源,不污染环境,在使用后可以回收或自然分解。e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对不利于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的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制定标准,进行限制,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此外,还有绿色补贴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等等。在对外贸易中,上述形式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实施保护贸易的重要手段。

绿色壁垒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虽然保护环境和维护人类身体健康是绿色壁垒得以出现的借口,但从根本上来讲,绿色壁垒确实能在这一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客观上可以促进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中国实现环境与对外贸易的协调发展。

但是,在对外贸易过程中,由于发达国家科学技术水平比较高,农业生产发展程度相应比较高,农产品比较容易进入中国。而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绿色壁垒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消极影响非常大。同其它国家相比,中国农业出口整体水平不高,1995年,中国的农产品出口额只相当于美国的23%,法国的35%,荷兰的39%,而且目前变化不大。因此,中国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难度仍然很大。

首先,严格的技术标准,直接限制了中国农产品的出口。发达国家在实施绿色壁垒的过程中,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发达国家在农产品的生产、包装、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技术要求,结果就是欧盟不允许中国的牛肉等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美国不允许中国的龙眼、苹果等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中国农产品因技术要求无法进入国际市场,直接限制了中国农产品的出口。

其次,严格的环保标准,削弱了中国农产品在对外贸易中的传统优势。在传统的农产品对外贸易中,中国的花生、茶叶、蜂蜜等产品都处于优势地位。但是,由于发达国家提出自然食品、生态食品等口号,对产品的包装标准也提出要求,中国农产品目前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的要求。中国的花生产量本来居世界首位,在对外贸易中曾经与美国、阿根廷一起成为世界三大花生出口国,但是,近几年来却因为黄曲霉毒素含量达不到发达国家的标准而导致出口量下降,茶叶、蜂蜜也因为含有污染物质出口下滑。中国农产品出口的传统优势逐渐削弱。中国每年有240亿美元出口产品因为达不到发达国家环保标准而间接受到影响。

再者,严格的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增加了中国农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而又繁琐的卫生检疫制度,防止外国农产品进入本国,而且利用WTO协议中关于环境问题规定的漏洞打球,实行贸易歧视,增加了中国农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美国除了实行进口卫生许可证制度和良好食品生产规范注册认证制度外,又实行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和水产品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认证制度,对所列指标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甚至三位,中国的技术水平难以达到。中国出口到德国的蜂蜜,因不能满足进口方特殊的卫生要求,使中国输往德国的三万多顿蜂蜜不得不停止出运而一度失去欧洲市场。同时,发达国家还针对中国农业生产中农药的使用设置绿色壁垒。欧盟宣布禁止茶叶使用的农药标准由旧标准的29种增加到新标准的62种,部分农药的标准比原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

由于进口国的苛刻标准,以及中国经济实力和农业水平的限制,中国农产品成本增加,价格上升,普遍比国际市场的价格高。以1998年国际期货市场价格为100,中国农产品的价格水平为:小麦143,大米101,玉米180,大豆179,豆油156,花生油153,蔗糖183,棉花107。过高的价格,降低了中国农产品的竞争力,不利于冲破绿色壁垒。

中国农产品贸易应对绿色壁垒的策略

绿色壁垒的产生是国际社会对环境与贸易关注的结果,也是各个国家在对外贸易中实施保护贸易的手段。面对绿色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带来的消极影响,中国必须结合绿色壁垒形成的原因和表现形式,采取积极措施,冲破绿色壁垒,确保农产品在对外贸易中的利益。

1.积极利用WTO的有关规定,保护中国农产品在对外贸易中的利益。WTO协议条款为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明确规定,各个国家可以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来保障本本国利益;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也明确把“市场准入,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对其中最不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列为首先要考虑的十个问题中的第六个;同时,《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的例外条款规定:(1)在标准制定和实施方面,如果由于气候、地理等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等使某种国际标准不适用时,不要求勉强与该标准一致;(2)执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要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优惠的待遇,允许其保护当地技术,而不需要与国际标准一致,在一定时期内,可全部或部分免除义务。因此,中国在进行农产品贸易时,要积极与WTO技术壁垒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保持联系,充分利用利用上述规定和条款,根据中国的国情、生产力发展水平、农业发展程度以及气候状况、地理条件等实际情况,争取自身利益,努力获得对外贸易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要加强对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分析、研究,对于确实属于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方面的要求要努力做到,对于以此为由实施保护贸易的行为坚决予以抵制;出现贸易摩擦要采取积极的态度,与有关国家和组织提出交涉,维护中国农产品在对外贸易中的利益。

2.建立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环保机制,提高农产品的技术含量。绿色壁垒的产生与环境保护和技术要求密不可分,而中国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环保和技术要求还存在着一定不足。世界上发达国家农业科技投入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超过5%,但中国只有0.17-0.27%;而且,中国的成果转化率低,目前农业成果转化率只有30-40%,大多数成果无法转化为生产力。因此,中国必须在农业生产的环保问题和技术问题上下功夫。要加强同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外国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科技水平,通过提高农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农产品的质量。这样,中国的农产品就可以通过本身质量的提高来冲破绿色壁垒,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3.积极调整出口农产品的产业结构,完善农产品出口经营方式,加强农产品的国际标准互认合作。中国农产品在对外贸易中受绿色壁垒的制约,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农产品的产业结构和出口经营方式有关。目前,中国出口农产品中初级产品比重大,出口经营的专业化、规模化、集团化不高,生产、加工出口没有实现一体化,同世界各国的国际标准互认合作不够。面对这样的形势,中国出口农产品要努力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优质农产品生产比重,降低初级农产品生产比重;强化出口经营企业的联合,建立集团公司,提高专业化、规模化、集团化水平,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努力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一体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互认,通过与其它国家签定互认协议,为中国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打开通道。这样,有利于削减绿色壁垒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消极影响。

4.以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提高农民收入和生产积极性为出发点,明确农业补贴的方向。适度的农业补贴有助于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对冲破绿色壁垒具有一定作用。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发达国家自1995年起六年内出口补贴额及数量须分别削减36%和21%,发展中国家用10年时间分别削减24%和14%。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优势。WTO中的农业协议规定,成员国对农业的补贴可以分为"绿箱""黄箱""蓝箱"政策三类。目前,中国对农业进行补贴时存在问题,突出表现在:使用“绿箱”政策时很多补贴没有用于农业生产;使用“黄箱”政策时对特定产品支持力度不大;同时,补贴重点不明确,几乎面向农业的各个领域。这样,不利于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也不利于优质农业品种的出现,从而不利于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面对农业补贴中的问题,应该努力采取措施,提高农业补贴的效益。要根据国际市场农产品竞争的实际情况,对中国产量高、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重点补贴;加大对良种研究、培育的投入力度,改善农产品品质;支持农业产业化进程,增加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对受冲击严重的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进行转作补贴。这样,对于中国农产品冲破绿色壁垒走向国际市场大有裨益。

5.发展生态农业,走可持续发展农业之路。生态农业和可持续农业强调农业生产与自然的紧密结合,主张通过生物与环境之间的良性互动增加农业产出,同时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这是符合WTO协议绿色条款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发展生态农业是打破绿色壁垒的有效途径。发展生态农业不能盲目进行,首先必须掌握充分的市场信息,了解国际农业的基本情况,然后结合国际农业行情和中国农业发展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在此基础上,要改善环境,保护土壤质量,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的基础条件;要加大对生态农业发展的研究力度,积极给予政策支持;要提高农业品种的产出、抵御灾害能力;要采取措施鼓励发展生态农业,促进生态农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生态农业得到发展,就能生产出更多高品质、符合国际环保标准的绿色农产品,就可以抵制绿色壁垒的消极影响,增强农产品在对外贸易中的竞争力,这也是世界农业发展的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