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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可持续发展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著名的布朗特兰报告中《我们共同的未来》里最早提出了关于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并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主要表达代际公平与同代公平伦理,即要在同代公平伦理下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三个系统的持续发展,又要满足代际公平伦理下的三个子系统(包含经济、社会和生态三个子系统)的持续发展(表2)。生态文明也称环境文明、绿色文明,指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同时,不断克服改造过程中的负面应,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建设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物质、精神及制度方面的成果的总和。生态文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全方位、多维度生态发展方式,包括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及低碳发展。
2.生态产业生态产业是指以生态经济原理和知识经济规律为依据并组织发展起来的,是一种基于生态系统承载能力、具有高效的经济过程及和谐的生态功能的网络型、进化型产业。生态生产体系是指与三种产业相关联的生态农业、生态观光旅游业、生态工业和生态商业。可以通过两个以上的生产体系或环节之间的系统耦合,使物质、能量能多级利用、高效产出,资源环境能系统开发、持续利用。生态产业的组合与设计原则主要包含横向耦合、纵向耦合、区域耦合、柔性结构、功能导向、软硬结合、自我调节、增加就业、人类生态和信息网络(图1)。党的十报告中指出,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其中,绿色发展包含节约资源、环境友好、舒适宜居三个方面。循环发展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图2)主要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及引导消费者行为等方面推进低碳发展。
二、北京园博会的生态修复利用分析
(一)园博园的生态修复实践
北京园博园以绿色、节能、环保、生态技术为理念,其建设不仅处处体现着科技的力量,而且体现出全方位的生态文明发展——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园区在景观、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上广泛采用了新材料、新科技创新节能成果,如风机沙透水砖、节水浇灌、垂直绿化、地源热泵系统、高承载植草地坪、木塑平台、雨水花园、节水浇灌技术、屋顶绿化、园区雨水利用系统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同时运用了大型乔木移植技术提高成活率,利用露骨料透水混凝土新型建筑工程技术。这些生态工程技术都体现了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绿色循环、永续利用的园林建设理念,体现了科学与生态的有机结合的价值所在,具有重要的生态科普价值(表3)。因此,利用生态修复原理对垃圾填埋场进行生态修复,极大地改变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同时利用高科技进行能源的循环利用,以实现节约能源的目的。锦绣谷及永定河成功的生态修复的成果,体现了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及低碳发展的全方位、多维度的生态发展方式,进而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目标,同时充分体现了生态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三个子系统之间的相关关联关系。
(二)锦绣谷的生态修复
20世纪70、80年代,永定河老河道由于挖砂形成了一个大砂坑,后来逐渐演变为占地面积140公顷左右的建筑垃圾填埋场,且前后有2000多名拾荒者聚集在此,逐渐搭起了2万多平方米的临时建筑。园博园建筑垃圾填埋面积陆地面积52.4%,地基难以处理,垃圾最大填埋深度达到30米。万花锦绣谷原位于永定河河滩地,至园博会筹建时仍留有一个面积约为10公顷的河滩地,其建筑垃圾填埋深度约有20米。如何对其进行修复?园博会秉持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理念,并通过生态修复原理和技术,把垃圾场变成了绿地,废弃地变成了园林,具有很好的示范性和推广价值(表4)。园博会(锦绣谷)是永定河生态修复的一部分,它通过对生态修复原理的解剖,让游客了解生态系统作用和价值,明白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园博会可以通过开展科普旅游来将其成功的景观生态修复案例弘扬下去。由表4可以看出,园博会可以开通生态科普旅游和技术科普旅游,不仅让游客了解各种植物的品种、特色以及栽培技术,也让游客了解生态的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及低碳展。实际上,开展生态科普旅游的形式,不仅仅是对园博园内的众多植物的相关知识进行普及,也是对园博会锦绣谷的生态修复原理的普及。大众在观赏园博园内美丽风景的同时,要明白这片壮阔景观是如何化腐朽为神奇的,并在此基础上引申到生态发展和生态文明的发展。
三、总结
(一)基于生态修复的可持续发展
1.生态修复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生态发展是一个广泛的概念,从生态作为经济运行内生变量的角度看,生态发展是指投入要素的“生态资本”存量的增长与质量的提高。生态资本存量的增长是指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的保存与增值。生物多样性包含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各物种以及它们所组成的生态体系和生态过程。生态资本质量的优化是指生态系统保证人类生活素质能力的提高。为实现流域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可持续发展系统的一部分——生态可持续发展,在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复合系统内,以人与自然的协调关系为出发点,必须支撑和适应相应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是决定人类生活质量的最主要方面,但在人类过度干扰下,大量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而生态恢复就是指停止人类对生态系统的过度干扰,利用生态本身的自适应、自组织和自调控能力,并遵循生态系统演替规律从而实现其回复功能的过程。要摆脱这种不利的生态环境,必须从根本上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必须增强生态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科学管理生态环境,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统一,充分发挥生态系统的自维护功能,借助大自然自身的能力对退化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
2.生态大发展与生态文明理念的弘扬生态发展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生态发展与生态文明的理念就是要认识自然、亲近自然及环保、循环利用、低碳发展、绿色发展的理念。园博会内不仅具有包罗万象的奇花异草,还具有高科技的应用,更具有生态修复原理等生物技术知识。因此,这里蕴含着丰富的生态科普知识,可以通过开展科普教育与传播,将生态发展与生态文明的理念弘扬下去。
3.加强经济的辐射作用选择在废弃地上建设园博园,具有重大的生态修复示范意义,这也是历届园博会的一个创举。永定河畔的璀璨明珠永定河绿色生态发展带,辐射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等区县,是首都“西部生态发展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3年建设,永定河畔的园博园,如今已成为京城西南部的璀璨明珠,将会发挥其辐射作用,带动经济的发展。
(二)生态修复在大地园林中的体现
生态修复在大地园林的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大地园林正积极地应用生态修复技术改善人类居环境和生态环境。近年来,生态修复技术在河流和修理废弃垃圾填埋场等方面取得很大的进展。目前常见的生态修复类型:工业废弃地、垃圾填埋场和受损淡水水域的恢复重建。日本和韩国在河流和废弃垃圾填埋场的生态修复设计方面有一些典型的案例。
1.日本案例日本江户川支流坂川的古崎净化场,是采用生物-生态方法对河道大水体进行修复的典型工程,它利用卵石接触氧化法对水体进行净化。
2.韩国案例韩国首尔市兰芝岛世界杯公园就是采用一系列生态修复技术对严重污染的垃圾场兰芝岛垃圾山进行综合整治,如自然修复、植物修复、生物修复、客土重填和土壤安定化工程等。生态修复技术在这些项目中,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利用沉淀、过滤、曝气和单一的植物进行修复,更多的是在园林设计中与环境工程的生态修复技术相结合并进行综合整治。
3.欧美国家案例欧美很多国家,通过生态修复公园的废弃地改造的方式,将废弃地改造为充满活力的城市生态公园。德国对废弃地改造时就充分考虑休闲功能的建设,或作为公园或作为运动场地、露宿营地等。
【关键词】 铀矿地质勘探;坑口;废石堆;退役治理;环境修复
【Abstract】The decommissioning disposal and environmental restoration of uranium exploration pits and waste ore dumps are discussed. The uranium exploration pits are sealed permanent and restored the original topography. The uranium waste ore dumps can be covered by soils after centralized management. Implementing the program of vegetation planted on covering soils, the recovery and improve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an be ensured.
【Key words】Uranium exploration; Uranium exploration pits; Uranium waste ore dumps; Decommissioning disposal; Environmental restoration
0 引言
铀矿业是国防工业的基础产业,在国防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给环境造成了很大污染[1]。铀矿地质勘查作为核工业的前端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得到了高速发展,早期的铀矿冶重勘查和开采轻环境修复,使得环境保护滞后于生产,经过30多年后,才意识到环保问题[2]。铀矿地质勘探是集地表辐射剂量异常和地下矿物元素分析的综合工程,勘探期间在矿点留下大量的工程子项包括坑口、浅(竖)井、废石堆、剥土、探槽等。遗留的坑口、废石堆等铀矿地质勘探设施持续向环境释放放射性物质,对周围环境和公众构成了危害[3],未封闭的坑口、浅(竖)井等还存在人畜误入或坠入等安全隐患。
铀矿地质勘探施工中的坑道,其坑口分为无流出水坑口、有流出水坑口两类。绝大部分没有封堵,不断向周围环境释放大量222Rn气。部分坑口同时伴有放射性核素污水流向环境,对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及身体健康构成明显的或潜在的危害。坑口、废石堆等释放氡及其子体对人体会产生内照射,对当代和后代具有潜在的危害[4]。此外,部分坑口流出水中放射性核素含量超标,对受纳水体产生一定影响。部分废(矿)石在坑口就地堆放,有些距离村庄较近,还有部分废石堆放于小溪、河流、农田等附近。这些放射性废(矿)石易被洪水冲刷流失,流入附近河流或小溪影响其水质,部分废石流入农田,造成放射性核素随农田内种植的农作物迁移至人体内,对周围公众造成一定的健康危害。
核设施退役环境治理的目的,是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安全有效地处理和处置[4]。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我国已按“轻、重、缓、急”的紧要程度治理的原则逐步对全国铀矿地质勘探设施进行退役治理[5], 实施后较好地改善了当地辐射环境质量,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获得显著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文主要讨论典型的铀矿地质勘探中坑口和废石堆退役治理方案,分析退役治理环境修复稳态。
1 退役治理环境修复方案
1.1 坑口
在铀矿地质勘探中不可避免会产生大量分布广泛的坑口等待退役治理设施。坑口永久退役治理采用的典型方案是封堵,针对无流出水坑口和有流出水坑口采用不同工艺进行封堵。
无流出水坑口治理采用两道毛石墙封堵,中间充填废石然后覆土掩埋坑口,夯实并植被、种树。治理方案示意图见图1。
大部分情况,有流出水坑口流出水载带有放射性核素,这些核素的排放将对居民和环境造成危害。因此,有流水坑口的退役治理显得尤为重要。退役治理采用两道混凝土墙封堵,在两墙间疏水过滤池的方案。坑口封堵方案示意图见图2。坑口向内约10m岩性坚固处砌筑第1道嵌入式混凝土墙,同时预埋4根管。坑口向内约1.5m处设置一道浆砌石墙,同时预埋PVC管。浆砌石墙外侧地面铺设浆砌石作为过滤池,在浆砌石墙的另一侧及底板处堆放砾石,砾石按照自然安息角堆放在浆砌石墙内侧,同时保证管的完整性。在砾石及PVC管的上面铺设一层土工布,用砾石压实。在坑口处砌筑第2道混凝土墙,砌到与浆砌石墙高度相同时,在过滤池上放置钢筋砼预制板,然后覆土掩埋坑口,夯实进行植被绿化。这样,设置在两道封堵墙中的疏水过滤池对流水中载带的放射性核素进行过滤,使得出水口排出的水质达到退役治理要求。
1.2 废石堆
废石堆是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中的重要子项,一般采取原地覆盖或迁移集中的治理方案。迁移集中治理后其原址可无限制开放使用,但原地覆盖治理后为有限制开放使用,禁止放牧等人为侵入活动。
废石堆原地覆盖退役治理首先原址规整并根据需要设置马道;然后覆土并分层压实;最后植树、种草并设置警示标志。而迁移集中治理是将废石及下部污染土一并挖除,污染物就近回填至坑口内,剩余运至邻近废石堆处置,原址平整并植被。
为保持废石堆长期稳定性,治理时砌筑挡土墙,布设马道,修砌截水沟,设置护坡设施。边坡一般采取植草护坡;高大坡陡的则采用浆砌片石截水骨架护坡和土工网复合植被护坡。
2 治理结果及环境修复分析
2.1 治理结果
本文选取华南地区铀矿地质勘探设施“十二五”退役整治工程(福建片区)核退役中的典型工程子项作为退役治理环境修复讨论对象。
2.1.1 坑口治理后监测结果见表1。从表中数据可知,治理后,天然铀浓度降至0.18μg/L~0.73μg/L,226Ra浓度降至3.2×10-3Bq/L~6.7×10-3Bq/L,低于《军工铀矿冶设施退役工程前期工作暂行规定》所推荐的参考限值,即退役治理后,坑口流出水进入环境时,在排放口下游最近取水区中,天然铀浓度确定为50μg/L,226Ra浓度确定为1.1Bq/L。扣除本底后,坑口γ外照射吸收剂量率范围为6.7×10-8Gy/h~9.2×10-8Gy/h,满足《铀矿地质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中有限制开放要求,即退役治理后扣除本底外照射吸收剂量率低于17.4×10-8Gy/h。
2.1.2 废石堆治理后监测见表2。从表中数据可知,废石堆整治后,γ外照射吸收剂量率得到了有效地控制,扣除本底后,γ外照射吸收剂量率降至2.9×10-8Gy/h~6.7×10-8Gy/h,低于《铀矿地质辐射环境评价要求》规定的扣除本底后低于17.4×10-8Gy/h的标准;氡析出率降至1.41×10-2Bq/m2・s ~4.52×10-2Bq/m2・s,低于0.74Bq/m2・s。
2.2 环境修复分析
本次退役整治的目的是有效防止坑(井)口氡气外逸和废水所带来的危害,防止或降低对公众的辐射照射水平,净化水源,保障当地环境及生态安全;保持废石堆长期稳定,防止由于自然力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塌垮流失,以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同时恢复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
为抑制222Rn析出和屏蔽贯穿辐射的目的,采用大量土作为覆盖材料。坑口采用永久封堵后表面覆土并植被以防止水土流失。结合本次退役治理及以往治理经验[3-4,6],坑口流水采用过滤疏导外排是一种较为可靠的处理方案,不仅能够防止坑内积水,同时保证排出水中放射性核素的量尽可能低,确保生态环境的长期安全。
废(矿)石堆植被恢复既是退役环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持废(矿)石堆治理工程长期稳定的重要工程措施之一[7]。植被设计采用的植物群落类型为草灌型,以灌木、草本类为主而建造的植物群落适用于陡坡、易侵蚀坡面及周围为农田、山地等,是废(矿)石堆治理的主要选型。
3 结论与建议
采用永久封堵坑口的方式能够达到预想的退役治理设想,废石堆覆土稳固模式能够很好的防止放射性核素进入环境。退役治理中采用的植被绿化不仅能够保持退役设施的长期有效,而且能够使得自然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和改善。但铀矿地质勘探设施作为永久退役治理,应关注退役设施的长期稳定性,比如过滤设施稳态、植被破坏等。因此,建议制定合适方案定期对退役治理后有流水坑口外排水中放射性核素进行长期监测,以及对覆盖植被的长期监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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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负债与其它负债,特别是与正常交易中的负债有很多不同点,这也决定了企业环境负债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该比其它负债会计要素具有特殊性。
一、环境负债的特点
企业环境负债是指由于过去或现在的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而承担的需要在未来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义务。它是企业承担的各种负债之一,具有企业一般负债的基本特征,如现实性、主体性、强制性、可计量性和时限性,同时也有自己的特殊表现。
(一)环境负债不同于企业一般债务的表现是非直接交易性。企业的一般负债大多是由于现实交易和法律规范的要求形成的,如购买行为形成的应付款项、使用人力资源形成的应付薪酬、由于交易形成的流转税、交易成果引发的所得税和其他税费等。企业的环境负债也有类似成因导致的,如购买排污权形成的负债;更主要的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和结果引发非直接交易性责任的承担。如生产过程的废弃物排放的环境损害罚款和环境赔偿等,这不是确切的交易行为直接形成企业的现实义务,而是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后续确认和计量。
(二)环境负债具有明显的外部性。企业到底承担多大的环境责任,具体表现为多大数额的环境负债,不是企业自身能够决定的,它取决于自然界的承载能力和净化能力的强弱、社会环境意识水平、所在区域的环境要求和环境法律的完备程度、社会环境管理机构的监督与制约能力、企业的影响力等众多非交易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企业和个人均把废弃物的排放看成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人类的生活、企业的生产必然产生废弃物,就必然要排放,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环境污染;当人们意识到环境污染的危害时,又有很多人认为,整治环境污染是社会管理机构的责任,企业不应承担治理和预防污染的责任;现阶段,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均对环境问题给予关注,也承认企业和个人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并开始注意开展环境保护,接受了对环境影响后果责任的承担。但是,即使企业可以计量自身废弃物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仍然不能够明确可能承担的环境负债的准确数额,因为前述的诸多非交易因素影响也非常重要。如果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比较强,法律和社会规范要求的环境控制水平低,企业所承担的环境负债就可能相对较小;反之,承担的环境负债就会相对较大。同样,企业在当地的社会影响力越强、其影响执法者的能力也就越强、也就越有可能得到社会管理机构的庇护,其直接承担的环境负债就会相对较小;反之,就会承受法律和社会规范规定的环境责任,环境负债就会多一些。
(三)环境负债具有相对滞后性。企业一般性负债,在相关交易或事项发生时就已明确需偿付的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相对于此,环境负债的确定一般不是发生在废弃物排放或污染发生的那一时间,而往往会在排放或污染行为发生之后的某一时间被确认或提出。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环境污染和产品环境质量问题导致的赔偿责任,一般会与污染或产品交易的发生时间相差很远。
(四)环境负债具有追溯性和连带性。主要体现在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本身的广泛性、影响的严重性和长远性。如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泄漏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其影响面积之大、损害之严重、时间之久远都是非常明显的。针对这种状况,各国的环境立法大多对环境污染的责任采用了追溯原则。美国1980年颁布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案》就凸显了追溯原则:造成危害物质泄漏的肇事者要承担全部的清理和恢复原状的责任。其中对责任人的界定如下:
1.已经产生废弃物的现有拥有者和经营者;
2.在处理废弃物时产生泄漏的拥有者和经营者;
3.处置有害物质的安排人;
4.选择处置有害物质的运输人。在日本,负有环境监控职责的政府也会成为现实的环境责任承担者,并因此承担环境赔偿责任。几年前,日本东京法庭针对引起大众注目的汽车污染影响健康的控诉官司做出裁决,判定受到柴油废气污染而引起相关健康问题的居民胜诉,日本中央及东京市政府必须支付赔偿金给这些居民,总共要向99位原告中的7人支付总额为7900万日元的赔偿。这个案例也具有追溯赔偿的性质。
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过程中会形成多种形式的债务,有经营性质的,也有非经营性质的。但环境负债归根结底还是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的负债,没有相应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就不会产生相应的废弃物,也就不会发生企业的废弃物排放。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环境保护本身就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环境责任形成的负债,也是企业经营性负债的一部分。会计核算之所以把环境负债与其他负债适当地加以区分,一是要使企业内部的管理者、生产者明确企业生产经营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二是要合理、准确地确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损害给企业财务上带来的损失;三是为了客观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环境业绩。
二、环境负债的确认、计量与核算
由于环境负债既有企业一般负债的特点,又有自身的特殊性,使得环境负债的确认、计量也比较复杂和具有不确定的特征。按照对环境负债的把握程度,可以把环境负债分为确定性环境负债和不确定性环境负债。
(一)确定性环境负债的确认
确定性环境负债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废弃物排放、有毒物泄漏、环境违法违规)引发的、经有关机构(法院、仲裁、环保执法)做出裁决而应由企业承担的环境负债。主要包括:排污费、环境罚款、环境赔偿和环境修复责任引发的环境负债。
1.环境违法违规责任的认定。环境违法违规责任是指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由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对排污者征收的排污费、做出的污染罚款决定而承担的环境债务。根据《环境保护法》及其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预防环境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标而建设项目投入使用、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而造成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罚款的行为进行罚款处罚。
2.环境赔款责任的认定。环境赔款是由于企业排污对他人造成了生产、生活损害,通过协商、裁决或判决,企业应当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事项。环境赔偿的认定主要取决于企业是否排污和是否给其他人造成损失两个方面事实的认定。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民法通则》都有明确规定:企业已污染和破坏环境,侵害他人的环境民事权益的,应当承当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就是经济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实际上还包括后续影响性赔偿(对他人生产、生活的后续活动的持续影响)。有人认为,环境赔款还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李连华,2001),即企业只要在客观上对他人造成了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的损失,即使没有主观的故意,也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对于企业环境负面影响来说,笔者认为不存在所谓的“无过错责任”,而是明显的“有过错责任”。这种“过错”就是企业排污行为的客观存在。如果企业没有排放废弃物、没有造成相应的环境污染或环境损害,企业还会承担由此造成的环境赔款责任吗?记得有过这样的一件诉讼:一居民在另一居民的房前建起了足以影响原居住者采光的高层住宅,原居住者要求后来居住者拆除其建筑,或者支付对其采光权的赔偿。后来者虽然没有主观故意的损害,但他侵害他人的权益已经变成事实,而这种居民享受自然的权利是不容侵犯的。因此,后来者的行为是有过错的,是过错责任。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最具说服力,相对于此,在废弃物、污染物排放方面,企业对环境的污染本身就是事实、就是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环境修复责任的认定。环境修复责任是指对自然生态环境开发、利用或污染的行为人在开发、利用或污染之后,清除污染、恢复环境原貌的责任。西藏自治区经贸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局决定,在江河源头保护区内、青藏铁路周边、风景名胜区、旅游线路旁和主要草场、湿地进行沙金矿开采的29家矿山予以关闭,注销其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采矿许可证手续;还对19家矿山进行限期开采,1-2年进行回填复垦;同时对另外11家矿山企业做出了继续进行整顿的决定。有关部门还向其他矿山提出了加大对保护环境和恢复生态投入力度的明确要求,如不符合采矿条件,同样将被关闭取缔。应当说明:这种责任既有法律强制性质,也有道德义务性质。(二)确定性环境责任的计量
环境责任导致环境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是很简单的,如排污费、环境罚款和环境赔偿,通常是由环境执法部门或司法程序确定。这些环境负债的计量也很简单,可直接根据环境执法机构的罚款金额或法院裁定的金额进行计量即可;相反,有些责任的认定和负债的计量是复杂的和不确定的,如环境修复责任的认定及其导致的环境负债的计量。对于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性的环境修复责任,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标准进行计量。对于企业自律性环境修复责任,可以根据企业决策机构或专业咨询机构的测定,考虑企业自身的承受能力,均衡企业社会责任、社会环保形象、环保目标等诸多因素综合确定提取的标准和提取比例。在企业持续经营过程中,提取的比率和金额也可能是不断变化的。引发这种变化可能是多种原因,如:企业承受能力的增强和企业形象的更慎重考虑,企业可能提高提取比例;还有对环境修复费用的重新测定或评估,导致对环境修复责任的判断发生变化;企业环保目标的修正等。
(三)确定性环境负债的核算
对于环境罚款和环境赔款,在传统会计核算和我国现行会计核算体系当中,均视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财务事项。因此,一般记入“营业外支出”项目之中,在环境罚款和赔偿确定时:
借:营业外支出——罚没或赔偿
贷: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
现行会计制度下,对处于诉讼或纠纷的环境事项,要根据可确定程度的具体情况做出会计处理。对于可以评估预期的责任承担结果的环境纠纷事项,在最终裁决出现以前,应当合理计提损失准备: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提费用——预提环境费用
对于不能合理评估预期结果的未决环境纠纷事项,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的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
由于处理结果完全记入营业外支出,因此可以说,上述会计处理是基于把生产经营活动所引发的环境负面影响问题看成是与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事情。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及其会计处理方式有很大的不足之处。前文已经说过,企业的环境影响恰恰是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若没有这些生产经营活动,就不会产生相应的环境影响。因此,上述会计处理方式的选择与企业环境问题的实际状态和环境问题的因果关系不相符合,应当予以修正。笔者建议:应当将环境责任的承担视为企业环境管理责任的一部分,作为企业管理业绩评价的重要事项和指标予以考虑,所发生的排污费、环境罚款和环境赔偿,应视为必要的管理支出。至于是否要在交纳所得税时给予扣除,可以另行研究。建议上述会计事项应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环境罚款或环境赔偿裁定时:
借:管理费用——环境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
计提可能的环境责任准备时:
借:管理费用——环境管理费用
贷:预计负债——预提环境费用
也有部分人士认为,应当进一步把环境罚款、赔偿和修复责任看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成本。因为它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造成的环境损害必须付出的代价,尽管这种支出具有相对滞后的特点,但毕竟是同产品生产、劳务提供、产品销售直接相关的支出,应当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就事实而言,这种观点应当是合理的、正确的,但会计处理会比较困难;况且企业目前的成本核算主要是制造成本核算,并非完全成本核算,所以,作为管理费用处理环境责任费用应该是比较适当的。
(四)非确定性环境负债的确认、计量与核算
非确定性环境负债,也称为或有环境负债,是指由于企业过去生产经营行为引起的具有不确定性的环境责任。在过去的企业会计业务中,人们很少关心企业环境责任引发的潜在环境责任承担问题,只有在切实遭受环境处罚和赔偿时,再作为一项营业外支出项目处理,这种处理方式缺乏稳健性,所提供的信息也是不完善的。企业环境会计应当借鉴或有负债的理论与实践来处理环境影响责任问题。如果环境责任发生,且其导致的损失金额可以合理地予以估计,就采用基础,计提或有损失:
借:管理费用——环境管理费用
贷:预计负债——预计环境负债
如果对企业的环境影响责任的发生属于“有可能”状态,则可以不计提或有环境负债,但要在会计报告的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如果企业环境影响责任发生的概率很小,则可以不预提也不披露。
关键词:水源地、保护、建设
中图分类号:S273 文献标识码: A
“汤汤洪水,浩浩滔天。”中国古人治水是因水多而患,多是和大自然抗争。今天,国人仍在为水而战。然而,现在多是因缺水、水污染问题严重,其实质是人与人之间为了争夺资源而在进行消耗战。
近年来,我国水资源污染情况严重。据资料显示,全国城镇每天有一亿吨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全国七大水系中一半河段水质受到污染,全国三分之一的水体不适于鱼类生存,四分之一的水体不适于灌溉,90%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50%的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水标准,南方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是由于水源污染造成的。面对日益严重的水资源污染问题,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水源地饮水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幸福“中国梦”的关键。
自贡作为一个有历史传承和文化底蕴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老工业城市,其发展受到水资源的长期制约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自贡市域2010年人口共323万人,而自贡本地水资源量为11.47亿m3,换算出人均本地水资源量仅为355m3/a。根据瑞典水文学家Malin Falkenmark提出的水紧缺指标(Water-Stress index)(见表1-1,表1-2),自贡属于严重缺水城市,水资源供水压力非常大,缺水达到43.5%。据统计,在水资源如此紧张的大环境下,加之各水源地缺乏规划的有效控制,无序开发、环境污染等问题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水源地的水质安全。
表1-1Malin Falkenmark水紧缺指标
表1-22010年自贡市人均本地水资源量
自贡的小井沟水库是继双溪水库之后市域内的另一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小井沟水库的水质安全是自贡建设百万人口特大城市的基石和保障。在国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很多,如环保部门、水务部门等均对水源保护有相关规定,但水源地周边的城乡建设如何进行并无较成功的先例。同时,饮用水源地既是市民赖以生存的条件,也是一个城市重要的生态资源,存在巨大的开发潜力,因此本文以自贡小井沟水库为例,在保护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前提下,如何在保护中发展,从规划建设的角度对水源地周边的城乡建设做了抛砖引玉的研究。
1、现状概况
小井沟饮用水源地位于荣县县域西北部,西北接威远、井研县,南临犍为县,东至双古、长山以及保华的部分村庄,地理位置为北纬29°22′~29°38′,东经104°02′~104°19′,涉及留佳、长山、来牟、双古、观山、复兴、于佳以及保华、度佳的全部或部分镇域范围。小井沟水库位于水源地的南部,坝址距荣县县城40公里,距自贡市区84公里。(图1-1,图1-2)
图1-1荣县在自贡市的位置 图1-2 小井沟集水范围在荣县的位置
规划区内总人口约173000人,人口密度为413人/平方公里,有耕地面积25.83万亩。规划区内主要农作物有水稻、玉米、小麦、红薯、黄豆、油菜等;经济来源以农业收入为主,其余经济收入来源于经济林木、水果及养殖业。小井沟饮用水源地现状用地主要以耕地、林地和村镇建设用地为主。
2、水源地面临的主要问题
上游来水污染严重,水质较差:小井沟水库的河道来水主要以越溪河为主,而越溪河受到上游威远县的工业污染较大,特别是镇、越溪镇、小河镇的工业污染,据环境监测站检测显示,越溪河威远入境处水质为劣Ⅴ 类标准,对下游影响较大;其次还有来自长山镇的部分工业和生活污染。
水源地生态移民问题亟待解决:《小井沟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对小井沟工程移民安置做了详细的安排,但现阶段未考虑水库周边重点区域及居民对未来水源地保护产生的影响,由于农民环保意识的淡薄和自身难以形成环保能力,其生产生活将直接污染水源,若这部分居民若不及时搬迁安置将对水源地保护构成重大威胁。
产业结构不合理:水源地范围涉及的产业以传统农业为主,原始的耕作方式和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带来的TP、TN污染给小井沟水质带来较大影响。同时散布在水源地上游的小煤矿,盐化工企业,其产生的污染物也极大的影响了水源地水质。
交通系统不合理:水源地范围内现有大量过境交通穿越,待水库建成后,若不对交通进行有效梳理,将会对水源地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如何从城乡规划的角度,在保证小井沟水源地水源安全的前提下,引导小井沟水源地周边城乡建设,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水源地,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3、规划总则
规划原则:保护优先、发展与保护双赢的原则;引领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全面规划、重点深入的原则;统筹协调、防治结合的原则;共同推进、建立有效机制的原则。
规划目标:建立完善的小井沟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体系和建设控制标准,分类实施,重点明确;做好饮用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生产建设项目控制、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完善饮用水源地的基础设施和水利设施建设;规划水源地水质优于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达标率100%,确保城市、集镇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
规划范围:为荣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小井沟水库及其汇水区域,总规划面积为418.87km2。
建设控制导则:1、规划采用分级保护模式,将水源地生态敏感性分析结果与水源保护区相结合,划分为三级控制区,即一级建设控制区、二级建设控制区、控制区;2、环境容量控制,控制包括水源地的居民容量和游人容量。规划通过对水源地现状居民和旅游发展情况的分析,确定其容量,并进行严格控制;3、对水源地现状交通进行梳理,针对不同区域采取相应措施,如机动车限行、引导过境交通从通过、发展低碳交通、建设各种交通工程实施;4、保护培育,以保护水源地水质和生态环境为重点,包括产业调整转型(禁止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农业转型、生态旅游)、建设项目控制(禁止与水源地保护相矛盾的建设项目、严格审批新建项目)、绿化培育(天然林保护、水源涵养、矿山修复、植被更新)。
4、建设控制规划
4.1 建设控制区划分
为了有效保护水源地的水质安全和生态环境,本次规划我们将对水源地进行建设控制分区,通过划分不同等级的建设控制区域,对整个水源地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通过对水源地生态敏感性进行的分析,并结合国家环保总局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规划将水源地划分为三级控制区域,即:一级建设控制区、二级建设控制区、控制区。(图4-1,图4-2,图4-3)
图4-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析图4-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敏感性分析
图4-3饮用水水源地三级控制区
4.2 容量控制
环境容量,是指某一环境区域内对人类活动造成影响的最大容纳量。水源地的环境容量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限制性因素,出现超负荷状况,就会造成对水质、生态、景观环境的破坏,也就动摇了水源地保护的基础和基本条件。本文中,环境容量主要包括居民容量和游人容量。
1、居民容量控制:在保持饮水安全、生态平衡与社会公平的前提下,为当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维护水源地安全而确定的,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与生产方式,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的警戒值。
由于水源地范围内现状人口约17.3万人,主要为农村人口,规划原则上控制水源地居民数量。迁出一级建设控制区内所有居民;控制二级建设控制区和控制区的居民规模,引导生态敏感性高、地质条件不好的区域的居民向农村新型社区和镇区集中。(图4-4)
图4-4饮用水水源地居民容量控制图
2、游人容量: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可持续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与极限游览方式。
由于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发展旅游,因此小井沟水库的环境游人容量以二级保护区范围为计算标准。 规划区游人容量参照省内其它风景区的容量计算指标,拟采用面积计算和线路计算两种方法计算校核,权衡取用,通过计算得出日环境游人容量约8660人,年环境游人容量约278万人,通过对已有历史资料对游人规模的预测,远期2030年的游人规模对水库环境不会造成压力。但作为水源保护区,为避免旅游污染,遵循区内游、区外住的原则,所有旅游床位均不得设置在一级建设控制区内,只能在一级建设控制区的乡镇及农村新型社区设置。
4.3 区域交通体系规划
水源地现状道路体系不合理,有大量的货运车辆和机动车从水库周边通过,水库蓄水后,部分原有道路将被淹没,为减少人类活动对库区水质的影响,规划将采取交通分流+低碳交通措施。(图4-5)
图4-5饮用水水源地现状主要交通
1、交通分流:规划库区周边各乡镇的交通均不穿过库区,形成“菱形空隙”;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及货运交通车辆从库区周边通过,仅允许必要的生活性机动通行;严格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禁未达标车辆进入水源地,加强道路绿化建设,减少机动车汽车尾气污染。(图4-6)图4-6 交通分流措施
2、低碳交通: 规划小井沟水源地一建设控制区内只保留必要的应急机动车道,以低碳交通为主。在区域内实行交通转乘制,积极推广公用电瓶车和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并设置多个机动车换乘点,并大力建设骑游道和步行道。(图4-7)
图4-7 低碳交通措施
4.4 分区建设控制规划
1、一级建设控制区:一级建设控制区是指生态环境敏感,水源保护十分重要,需进行严格保护、控制的区域。小井沟饮用水源地一级建设控制区面积为36.95km2。(图4-8)一级建设控制区的规划对策为:禁止建设,水源涵养。图4-8 一级建设控制区范围
图4-8 一级建设控制区范围
(1)保护培育规划:一级建设控制区内禁止进行任何生产活动;禁止从事养殖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主要包括一级建设控制区内的工矿点用地;一级建设控制区内所有林地为禁伐区,全面停止森林采伐;保护、培育水源涵养林,开展大面积的森林保育工作,保护水土,涵养水源,同时进行植被更新,恢复原生植被系统;规划对搬迁后的工矿用地开展生态修复工程。进行土壤改良、植物培育等生态重建工程;一级建设控制区内限制旅游开发建设,一级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内严禁一切旅游活动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钉立界桩,设标志牌,维护其良好的生态环境,其余区域内可以安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零碳排旅游活动相关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机动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此区。(图4-9)
图4-9 一级建设控制区范围
(2)居民社会调控:一级建设控制区是整个水源地的核心保护区域,规划将其划为无居民区,区域内不得布置居民居住设施,生态移民引导至控制区的乡镇或农村新型社区集中,搬迁后的用地恢复自然生态环境。(图4-9)
图4-9 一级建设控制区现状居民点
(3)土地利用协调规划:一级建设控制区内的主要现状用地性质是耕地、林地、园地和居民社会用地等,现状用地性质与水源保护要求相矛盾。由于农村面源污染对水源地水质影响较大,因此规划将一级建设控制区内耕地和园地全面实施退耕还林,杜绝面源污染,新造水源涵养林,从源头控制水环境污染。
2、二级建设控制区:是指生态环境较为敏感,水源保护功能同样重要,需要通过各种措施进行相应控制的区域。小井沟饮用水源地二级建设控制区为一级建设控制区北侧的主要汇水区域,面积为31.93km2。一级建设控制区的规划对策为:限制建设、生态修复。(图4-10)
图4-10 二级建设控制区范围
(1)保护培育规划: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搞和水源地保护相矛盾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环境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规划将禁止天然林采伐,管护好林地资源;加快未利用地的植树种草,优化区内森林植被结构;加强矿山开采的生态监控,对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破坏较大的现有工矿企业进行强制搬迁,并对其余工矿点进行生态恢复与重建,远期进行逐步搬迁;二级建设控制区内禁止大型旅游开发建设,可结合农村新型社区,设置少量旅宿设施,发展农业观光旅游,但不能对水体产生任何影响。
(2)居民社会调控: 规划将二级建设控制区划为居民控制区。现状二级建设控制区(水库淹没线外)有居民19171人,人口密度较高。规划对区域人口进行控制,缓解生产生活对环境的压力。引导生态敏感性高和有地质灾害隐患地段的居民就近向农村新型社区和城镇集中。在有条件的地段,适当聚集村民,鼓励将建设用地逐步改变为生态用地。(图4-11)
图4-11 二级建设控制区内需搬迁居民点
(3)土地利用协调规划:规划将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对25度以上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退耕还林;同时对越溪河两侧100米区域进行植树造林,加强水源涵养功能建设,设置防护林,最大限度的减轻污染;其次对搬迁的工矿用地、居民建设用地等进行生态修复,恢复成生态用地。
(4)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禁止新增污染生产项目;禁止在水库集水区内新设直接入库排污口;逐步搬迁现有工矿企业;在区域内的居民点建污水处理设施,稳步推进河流综合整治和生活污水治理,同时要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区域全面推行“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市)处理”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机制;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农业模式,采取土地生态功能建设、测土施肥、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措施,取缔畜禽养殖,由传统农业向生态农业转型。
3、控制区:是指生态敏感性相对较低,可以进行适度资源开发的区域。小井沟饮用水源地控制区为水源地保护区以外的区域,是水源地保护区规划范围内除一、二级建设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面积为349.99km2。该区域的规划对策为:控制规模,产业转型。
(1)区域规模控制:区域规模控制主要指控制区的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规划应适度控制控制区的乡镇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使其对水源地生态环境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影,防止因盲目求大增加小井沟水源地上游的环境压力。
(2)建设项目控制:水源地控制区现状产业基础较好,主要以农业为主,其次是工业。规划以保护优先、保护与发展双赢为前提,通过控制产业门类、调整产业结构、实施产业转型等措施,促进水源地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5、结语
自贡作为一个严重缺水的城市,水资源已经成为城市发展的瓶颈。在新一轮《自贡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中规划2030年自贡市的中心城区人口规模将达到150万人,而小井沟水源地的水源安全是自贡城市发展规模的前提,因此保护好小井沟水源地的水源安全显得刻不容缓。
另一方面,小井沟水源地集雨面积达到587km2,如此巨大的面积分布着10多个乡镇,约20万人,为了有效保护小井沟饮用水源地,需要对水源地的产业进行调整转型,若没有外部的支持和补偿,单靠水源地自身力量也很难独立承担起产业转型的重任,仅仅提保护要求,限制当地发展,也是不可持续的。因此,为了小井沟饮用水源地能够得到更为有效和可持续的保护,应尽快对为保护付出代价的地区政府和人民实施生态补偿政策,如小井沟饮用水源地范围内生态效益受益产业(如旅游、水电等产业)对生态效益输出产业(如林业、上游种植业等)的产业补偿。
本文将水源地水源的保护放在第一位,通过对水源地生态环境现状和生态要素的敏感性分析,从城乡规划建设层面对水源地进行建设控制分区,提出各分区建设控制要求,对水源地周边的城乡建设起了引导和控制的作用,从而实现了 水源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共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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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晓星.小尺度区域生态功能区规划途径研究――以上海世博园为例.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龙平.双溪水库水资源科利用量量质结合评价研究.西南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贵州省防洪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江河、湖泊、水库洪水防治和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的恢复与救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与教育,提高防汛抗洪意识,对在防汛抗洪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六条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与防洪安全有关活动的基本依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综合性、专业性规划以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必须进行防洪除涝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论证,确保防洪安全。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江河的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按照下列分工,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一)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濛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二)跨行政区域的江河,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三)其他江河,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 城市的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防洪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山洪灾害多发地区进行全面调查,划定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予以公告,并编制防治规划、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公路、电力和通信设施等布局应当避开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已经建在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搬迁或者采取防御措施。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治洪水措施,建立健全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湖泊、水库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护,提高防洪能力;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保护、扩大及科学利用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减轻洪涝灾害。
第十一条 防御山洪灾害,应当采取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通信报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堤防、拦水坝、码头、桥梁、公路、铁路等对河道有影响的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防洪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防洪规划治导线按照下列程序拟定和批准:
(一)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护堤地的管理范围宽度为堤防内堤脚线外水平距离5米至20米。
第十四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妨碍行洪、排涝、水文测报、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渣土、废料;
(三)其他危害河道、湖泊的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
第十六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安排资金,采取措施除险加固。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灰坝、拦沙坝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防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有关防洪规划和措施;
(二)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三)按照防洪规划,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
(四)部署和组织汛前检查和清障,做好安全度汛的各项准备;
(五)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命令,开展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组织抗洪抢险,及时安全转移受灾人员;
(六)负责落实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
(七)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生产,修复水毁工程;
(八)鼓励、支持开展洪水保险。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二)负责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三)制定防御洪水方案;
(四)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
(五)根据汛情及时通告;
(六)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
(七)督促防洪设施水毁工程的修复;
(八)组织协调山洪灾害防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灾避灾预案,落实监视、监测人员,做好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及时转移危险地段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有防洪任务城镇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防汛期。在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个别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由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
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防汛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职责和防御洪水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投入抗洪抢险。
第二十三条 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编制,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总库容10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二)总库容100万至10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三)总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制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水库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及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40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在建的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工程的汛期安全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编制,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库容在10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水电站)工程的汛期安全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编制,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报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水电站)工程的汛期安全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编制,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申报条件:
(一)位于城市或者县城上游的中型水库或者跨市、州中型水库;
(二)导流工程、围堰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
(三)已按照规范进行截流验收;
(四)大坝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未经批准,水库(水电站)不得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运用。
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泄洪前,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有关部门通报汛情,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应当及时做好防洪的准备工作,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
泄洪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方式经营与防洪有关的水工程设施,经营者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原设计的防汛、排水功能。
第二十七条 在防汛期,江河、湖泊、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水工程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排除,并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无法清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对原有的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拆迁规划,并组织拆迁。
在紧急防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对管辖范围内的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拦河坝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在抗洪抢险期间,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的通行证,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核发。
第三十条 中国、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物资、器材等便利条件。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以及防洪监测、预警设施所需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重点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防洪自保工程必须符合防洪规划。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防汛经费,专项用于防汛抢险、防洪工程运行维护、抢险物资储备、防汛指挥设备购置和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等。在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增加防汛专项资金用于抗洪抢险、防洪工程和水文、气象测报、预警设施水毁修复。
第三十三条 防汛物资实行分级负担、储备、使用、管理和统筹调度的原则。
省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省内重点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市、州和县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本乡、镇和本单位的防汛抢险。
在紧急防汛期间,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有关单位必须配合。紧急防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规定进行补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可以向堤防和排涝等防洪工程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于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防汛抗洪和救灾资金、物资,必须专款(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防汛抗洪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不按照规定编制防洪规划,不将防洪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擅自修改防洪规划的;
(三)不按照规定划定护堤地管理范围的;
(四)违法审批、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未按照职责对水库大坝、尾矿坝、灰坝、拦沙坝进行监督管理的;
(六)对山洪多发区、易发区、危险区和受山洪威胁的地区不进行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不采取防御措施的;
(七)不按照规定执行防汛期24小时值班的;
(八)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防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不及时排除和报告险情的;
(九)不按照规定及时通报汛情的;
(十)违反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
(十一)截留、挤占、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抗拒、阻碍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紧急防汛期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的;
(二)不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的;
(三)未经批准,水库(水电站)擅自在汛期限期水位以上运用的;
(四)水库(水电站)泄洪时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
(五)泄洪前,有关部门未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的;
(六)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的。
防洪工程的研究①洪水研究:对复杂的洪水现象已由20世纪30年代的经验描述,逐步进入定量的理论推导来解释其因果关系。当前已开展地面水文观测和遥感技术,从单站测报系统发展为流域的全国的网化自动系统;研究数学物理成因理论,通过实验探索洪水规律。如洪水模型对复杂的洪水现象给出近似的表达,这在洪水理论研究和实用方面都受到重视;随机水文学研究用概率论方法描述和分析水文过程,研究资料的收集,水文随机模拟及预报;新技术的应用,如电子计算机求解河渠非恒定流方程组、洪水预报调度,用遥感技术准确测定降水分布、暴雨移动速度;绘制积雪覆盖图;分析洪水含沙量变化;估算洪水等。这些揭示洪水变化规律与运动特性的研究,对确定设计洪水位和洪水重现期,发展防洪科学有重要意义。
②河床演变研究:水流、泥沙与河床的相互作用,导致河床的冲淤变化,人类活动改变河床的水流和泥沙的状况,也改变河床的自然演变规律。河床演变直接影响到河流的防洪。如中国的黄河年输沙量16亿t,在下游形成游荡性的地上河,洪灾严重,20xx多年溃口1000多次,并多次改道。长江宜昌站年输沙量5亿t以上,长期演变的结果,使河道安全泄量在缺少湖泊调蓄的河段远低于上游来量,荆江河段尤为突出。因此需要运用河流动力学的理论,研究河床自然演变的规律以及防洪设施对演变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