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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责任
进一步理顺了全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了安全工作责任风险与安全稳定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办法,并与相关责任人、责任岗位层层签订了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岗位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加大考核奖励力度。严格实行安全稳定“三包”制度,即教育局联片局领导包片区、“两全”联络员及股室包乡镇学校、校长及分管校长包所管辖的乡镇(学校)。明确学校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实行一岗双责,其他相关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加强教育
各学校狠抓学生安全教育培训,做到了安全教育教材、教师、课程“三落实”。充分利用国旗下讲话、集会、安全教育日、教育周、班团队活动、重大节日庆祝、应急演练、学校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防溺水、防学生间伤害、防自然灾害、防传染病及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教育,着力培养学生关爱生命、关注健康、遵纪守法、和谐相处的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护自救能力。积极组织全县师生参加安全网络知识学习竞赛,通过竞赛活动,引导家长、学生重视安全、知晓安全常规、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则;采取演讲、墙报、板报宣传、绘画、征文比赛、主题班会、标语、广播、校园网等多种形式浓厚学校安全文化氛围,把安全教育形象化、具体化、主题化,寓教于乐,提高教育效果,潜移默化引导和教育学生。
3.夯实基础
从2011年起,全县新增加学校安保人员392名,其工资、保险、绩效考核奖励等费用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县教育局每年对校(园)长、安全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管理知识培训;重要部位的管理(操作)人员每期至少集中培训一次;学校对教职工开展经常性安全培训工作,让教职工全员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掌握指导学生预防安全事故的方法及手段。
4.密集督查
教育局“两全”联络员每月至少一次到乡镇学校进行安全督查,并如实填写《宜宾县学校安全工作检查记载表》经联片局领导签字后交教育局安办留存,同时将情况及时向联片局领导汇报。联片局领导定期和不定期对乡镇和学校进行抽查和暗访,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月的局班子会上,联片局领导要通报各乡镇的安全稳定情况。
关键词:危机管理;幼儿园;安全;防范
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561(2016)04-0080-01
这几年,校园意外事件时有发生,幼儿园安全问题也成为各级教育工作者所关注的问题,因而制定了各项幼儿园安全防范措施。这些工作的关键点,就是需要相关工作者树立危机管理意识,增强对安全教育的认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与检查。只有做到提前预防,才能更好地加强幼儿园的安全管理,促进幼儿茁壮成长。
一、当前幼儿园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来看,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幼儿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能力较差。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幼儿年龄较小,没有足够的防范经验,对于是非的辨别能力也很低,再加上幼儿活泼、好奇心强等特点,使得他们在遇到危险时无法做出正确的辨别,造成不可预见的后果。第二,家庭教育方面的失误。当前绝大多数学生是独生子女,再加上有些是隔代抚养,非常容易产生过度保护和溺爱的问题。这种过分限制孩子活动的行为,造成孩子的独立能力缺失,很多安全教育的机会也白白溜走。另外,很多家长由于工作的忙碌,对于孩子的关心也仅仅局限于衣食住行,对孩子的安全教育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第三,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目前,部分幼儿园依然没有将幼儿的安全问题放到首要位置。这些问题的存在,非常不利于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要想消除幼儿园的安全隐患,幼儿园教育工作者就应当具备必要的危机管理意识,防范于未然。
二、危机管理理念下的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
(1)增强危机防范意识。幼儿园的安全保障工作,是幼儿园其他各项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幼儿园必须高度重视安全防范工作。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第一,增强管理者危机意识。安全保障工作是幼儿园工作的重中之重,管理者必须时时树立危机意识,并要将这种意识渗透到工作的各个环节。这就需要幼儿园的管理工作者非常熟悉幼儿园各项安全工作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同时还需要部署好各项安全计划,真正做到防微杜渐。第二,增强教职工的安全意识。一方面,加强他们对于幼儿园安全管理知识、规章制度以及应急问题处理等方面内容的学习。另一方面,还应当强化教职工的责任意识,真正让他们将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时时处处讲安全。第三,增强幼儿和家长的安全意识。家庭是幼儿接受教育的第一阵地,也就是说,家长对于幼儿安全问题的教育将直接关系到幼儿的安全意识形成。因此,家长必须有意识地培养幼儿的安全危机意识,让他们从小学会保护自己,能识别各种危险情况。
(2)健全危机管理制度。制度是保障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在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健全的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方面,幼儿园应该设置相关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说来,幼儿园在防范园内危机时,可以设置校园安全执行组长,包含各个方面如食堂卫生、校门保卫、校园设备、校内巡视等等。另一方面,需要完善危机防范制度。幼儿园的工作不单单是指幼儿教育工作,还包含食堂、卫生保健和门卫安全等工作。而与这些工作配套的就是各项制度,这些制度是保证幼儿园工作安全推进的重要方式。因此,在防范幼儿园危机的过程中,必须健全各项制度,并保证这些制度落实到位和彻底执行。做好这一工作,对于防范幼儿园的危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3)设置危机防范措施。处理危机的最佳办法就是做好危机的防范工作,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强危机防范检查工作。幼儿园的检查工作不仅仅局限于校园的巡视,同时还应该包括食堂卫生、园内设备、桌椅等等。而且检查工作的周期也不能过长或者相同,应当根据检查的内容,设置科学的检查时间。例如,园内食堂卫生检查工作应该至少一天三次,真正保证幼儿的食物是安全健康的。而对于幼儿园所配备的设备,则可以根据必要设备折损周期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修。第二,开展幼儿的安全教育工作,培养幼儿的危机防范意识和能力。其一,将危机防范工作渗透到幼儿的日常教育、学习当中。例如,提醒幼儿食不言,告诉他们这是为了防止食物误入气管。其二,开展自救表演工作。幼儿对于表演会有浓厚的兴趣,开展自救表演能够让幼儿在自己感兴趣的活动中学习到防范危机的知识。其三,丰富体育活动。体育活动能够增强幼儿的体质,对于预防幼儿身体安全危机的出现具有重要意义。
三、结束语
幼儿管理工作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而幼儿的安全问题是幼儿园各项教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更是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幼儿园必须高度重视幼儿园的危机防范工作,将危机管理理论和安全管理有机整合,建立家庭、幼儿园、社会相结合的安全教育网络,防微杜渐,以人为本,推动幼儿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构建安全和谐的幼儿园, 促进幼儿茁壮成长。
参考文献:
[1]齐永亮.幼儿园危机管理初探[J].教育实践与研究,2014(04).
[2]罗玫丹.引入危机管理意识探析幼儿园安全管理[J].亚太教育,2015(31).
公共政策与法律都是以条文、规定、规范的方式出现,并利用公共权力对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行调节,而且调节的手段都带有强制性的管理工具 [1] 。法律属于严肃的公共政策,是高层次的公共政策。《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一项严肃的、高层次的公共政策,其出台多年,对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巡警管理的是公共道路,高校校园里的道路究竟属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管理范围,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加之,执行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理解误差,以致在管理实践过程中,该部法规在高校校园交通管理中得不到很好地贯彻执行,给开放式校园的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在高校交通管理过程中,解决高校校园交通问题需要根据道路交通特性去综合加以解决,而把《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项严肃的、高层次的、惠及民生的公共政策运用好,便是其中的一种解决方法。
一、公共政策角度的高校校园交通管理问题
(一)公共政策的内涵
所谓公共政策,是国家(政府)、执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动或所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方法、条例等的总称[2] 。
依据我国政策专家张国庆的理论,一种社会现象要上升为公共政策问题,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客观情势的存在,存在一种可以确认的客观情势,并且经过主观的判定,才能确认为政策问题。二是出现强烈的公众诉求,问题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普遍关心,他们要求政府把这种问题当作重大问题来解决。三是问题的影响程度深,影响范围广,被确认为政策问题的那些问题都是影响程度较深或者影响面较大的问题。四是属于政府及其有关政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五是形成明显的政策需要,这些问题事实上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二)高校校园的交通问题上升为公共政策问题所具备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上升为公共政策问题,高校校园的交通问题理应能够上升为公共政策问题是因为它具备了上升为了公共政策问题的条件。
首先,随着高校与社会各界交流的深入和合作的开展,开放式的校园内人、车骤增,人、车、路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剧,高校校园道路也出现了城市道路中常见的交通堵塞问题,因局部交通堵塞引发大范围长时间的交通堵塞,社会称之为交通堵塞的“蝴蝶效应”也将日益突出。从客观情势上而言,高校校园交通不仅是高校的分内事,它还涉及作为高校校园交通间接参与者的广泛社会人群。
第二,近年来,在高校校园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屡见于网络、报端,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热议,特别是在高校校园里发生的几起影响极坏的交通肇事案件后,如“我爸是李×”事件,高校校园的交通问题,逐渐被广大公民所关注,并能被非常明显地观察到,人们对此问题产生了强烈的公众诉求,要求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把这种问题当作重大问题来解决。
第三,学校里的交通事故导致的学生人身安全问题、学校大门口的交通瓶颈现象、校园范围内无交通管理执法部门、社会车辆进入校园后乱行乱放等问题,虽没达到极为破坏性的程度,但却属于影响范围较广的问题,对一城区、整座城市的交通运行及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第四,高校校园的交通问题,是多个因素交织在一起的,不仅涉及高校保卫部门、高校自身,这也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需要系统、全面、科学地对问题进行认识和评价。
第五,进入本世纪以来,随着高等教育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各高校招生人数均有大幅度的增加,校园内“人”与“路”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如何确保高校校园的交通“安全”与“畅通”,正成为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有可能会构成对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能力以及政府合法性的挑战,面临着严重危机。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高校校园交通管理中失效的原因分析
所谓政策失效,是指决策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抵触,不能完全按决策方案的设计执行下去,决策执行结果不同程度地偏离了预定目标 [1] 。如前所述,高校校园的交通问题理应能够上升为公共政策问题是因为它具备了上升为公共政策问题的条件。而对于应该适合高校校园交通管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却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是:
(一)校园道路被划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管理范围之外
在公共管理领域,许多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执行中困难重重,在很大程度上与政策本身的缺陷有关。校园道路之所以成为争议的焦点,原因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定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校园道路形成的初衷不是为了便于社会机动车通行而建的,它的存在原是为了校园内的人、车通行为主,因此,校园里的道路显然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管理范围[2] 。
(二)政策法规目标不准确,致使执行者不得其要领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大学校园内的交通事故都是由属地派出所联合校保卫部门进行处理的,该法实施以后,一般的交通事故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属地交警部门接受大学校园内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但令交警部门和高校保卫部门颇感无奈的是,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定义,目前针对于大学校园内的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因为不在交警实时监控和管理的范围,故多数均未受到处罚;而高校保卫部门作为校园道路的管理部门却又不能查处校园内的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更没有处罚权,因为自从国务院于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来,作为企事业单位的高校,其职能部门就不再具有执法权 [3] ,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就只能报交警部门处理,而交警部门除了对影响较大或当事双方协商不下的校园交通事故来学校处理之外,对一些小事故往往建议由高校保卫部门协调当事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加之,管理体制、人员等方面的原因,高校的日常交通管理一般都由高校保卫部门自行负责,交警部门是顾及不上的,这就造成了交警部门对校园道路的监管出现了缺位,而高校保卫部门想管却又没有执法权的无奈局面。
(三)校园交通管理队伍整体薄弱,在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时有偏差
政策的有效执行依赖于各种因素或条件,这些因素中的任一方面或它们之间的配合出问题,都可能招致政策的失效。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校园道路划在其管理范围之外,但是该法规中的其他条款仍可作为高校保卫部门在管理校园交通的法规依据,如法规中的第6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第7条明确指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等,都充分说明了该部法规在交通管理中的指导作用。对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高校保卫部门在实施校园交通管理中出现执行上的偏差,主要在于:
1.交通管理专业知识缺乏。交通管理是一门综合性科学,需要从全局和系统的角度去考虑,交通事故处理也有一定的复杂性。而由于历史的原因,高校保卫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部队转业,有从公安院校毕业,有从其他行业改行而来的,真正能受到过专业的、系统的交通管理知识学习的人不多。虽说他们对学校的整体交通情况都比较了解,但缺乏系统的管理理论支撑,就无法实现对学校交通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2.人手不足,管理力度不够。校园交通管理具有一定的即时效应,在交通高峰期往往需要大量的人手去引导、分流道路交通压力[4]。据了解,目前国内专门成立校园交通管理科的高校还是为数不多,不少高校的都是将交通管理与消防,或者与校园秩序等职能并在一起,兼职从事交通管理的比较多。而高校校园面积都比较大,校园秩序、消防等各方面的工作任务也比较重,有时交通管理就显得捉襟见肘,应付不过来。校内交通拥挤,车辆无序停放,部分车辆车速快、噪音大、尾气重,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还是没法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三、克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高校校园交通管理中失效的对策探讨
(一)转变观念,统筹考虑
从观念上必须充分认识到高校校园交通问题是社会化、城市化、高等教育规模化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结果,是多个因素交织在一起的。因此,在高校校园交通管理问题当中,要确立运用公共政策解决问题的管理理念,结合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系统、全面、科学地对高校校园的道路交通特点、规律进行统筹考虑,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的作用,制定一套真正适应高校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或法规,才能实现高校校园人与车的和谐相处。
(二)完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将校园道路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管理的范畴
《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所说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当前,我国高校校园大抵上有这样三种形式,一是封闭式校园,二是半封闭式校园,三是完全开放式校园,虽没有明确规定高校校园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但事实上,已存在社会机动车在高校校园通行的客观情势。因此,作为政策执行部门,可以在了解政策要求,掌握政策实质的前提下,根据客观情势所在,按照原则性、灵活性、创造性的辩证统一执行政策,对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订,把高校校园道路也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所说的“道路”范畴,让执法部门和管理部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毕竟,法律有其一般的政令所无法比拟的作用,它使得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不因为人为的原因而改变,能够保证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和长期性。
(三)构筑校园警察管理机制,健全政策执行系统
近年来,部分省市开始构建以“校园民警”为主体的校园安全保卫体系,解决了高校保卫处没有执法权及力量不足等问题,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具体做法是:政府拨款为高校配备校警,校园民警实行警方与校方双重管理;校园民警着警服,配“校警”袖标,执警械,可以依法开展校园内安全保卫和周边治安整治,具有刑事治安案件侦处权、消防管理权、交通管理权,协管校园食品安全,并组织师生开展预防安全事故的培训演练等,紧急情况下,校警可依法使用警械 [5] 。
我们知道,公共政策总是在一定的体制下产生和运转,政策的整个活动过程受制于现实的体制环境,体制不合理不仅不能制定出正确的政策,即使有了正确的政策也难以组织正常运作。因此,必须要对现行的高校校园安全保卫体系进行改革,健全交通管理政策的执行系统,而构筑校园警察管理机制,便是健全这一政策执行系统的一个主要方式。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高校校园内的交通管理权限、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问题,才能对高校校园交通进行有效的控制。
摘 要:学生在宿舍遭遇财物失窃,将让产生众多负面影响,引起教育纠纷。学生宿舍失窃是学校违反安全保护承诺所致,学校理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对学生宿舍财物失窃承担责任: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的治安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明确宿舍被盗的措施和学校责任范围,与学生共同分担财物失窃的责任;协同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追回学生被窃财物。
关键词: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学校责任
一、学生宿舍财物失窃的现状及危害
学生宿舍中的财物出现遗失被盗在宿管工作屡见不鲜。由于我国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或相关理论,学生维权时无章可循。学校则自认为对学生财物没有保管义务,无须承担相应责任,遂不予理会不了了之,严重侵害了学生合法权益尤其是财产权,导致了争议、纠纷甚至冲突的出现。
失窃,即财物被人偷走,也说失盗。学生在宿舍遭遇财物失窃的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学生宿舍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财产损失的法律事实,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生宿舍财物失窃能够给学生及其家庭带来物质上的损害。
大学校园中的失窃事件大都是以手机、电脑、首饰等贵重物品为目标,有些物品是学生学习必需品,一旦失窃,重新购置贵重物品会带来经济压力,失窃的电脑或手机上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将会危害学生的个人隐私安全,拖累其学习进度。学生财物大都放置在宿舍内,学生随身携带所有财物不太现实,宿舍一旦失窃,学生的物质条件将大打折扣,若要恢复原状,势必给学生及其家庭增加负担。
第二,学生宿舍财物失窃能够给学生及其家庭带来精神上的压力。
大学是非义务教育,我国大学的学费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及其家庭本身就是一个沉重的压力,很大一部分学生上学是依靠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以及社会救济等经济援助维持。学生贵重物品在宿舍被盗尤其多次被盗,将给他们带来短期内难以愈合的精神压力和创伤。
第三,学生财物失窃能够引起学生及其家庭与学校之间发生纠纷或冲突。
学生财物在学校宿舍失窃,学生及其家庭自然会质疑学校的安全管理,认为学校宿舍、保卫处及宿管部门对学生财物未尽到保管的义务,认为校方有责任追回被盗物品或赔偿学生经济损失。
二、形成学校宿舍财物失窃的原因分析
学生在宿舍内遭遇财产失窃,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生中普遍存在安全意识淡薄,缺乏防范意识。
现今大多数在校学生安全意识淡薄,财物保管随意,夜间睡觉不锁门等现象普遍存在,这样即使宿舍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也很难做到每个房间逐一推门查看,学生睡觉敞开门无疑给其财产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学生思想单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学生与不法之徒误交朋友,容易轻信谎言让外来人员骗取财物造成失窃。
第二,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管理人员素质低且缺乏责任心。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在编人员比例很小,相当一部分学生宿舍夜间值班由临时人员负责。这些人年龄偏大,体力精力、管理知识和技能有限且未受过专业的技能培训,管理仅限于简单看管,无法保障学生财产安全。学校缺乏科学的考核制度来量化管理宿舍工作,有的学校虽有明文规定却未有效落实,以上因素造成了宿管人员纪律松散、缺乏责任心,有些宿管人员甚至觊觎学生财物,监守自盗。
第三,学校对学生宿舍内财产采取全面的保护和监控存在困难。
我国学生宿舍或公寓发展规模化集中管理,学生宿管人员与在校住宿的学生人数相比明显不足,针对学生财物安全的监督仅限于维护重点区域的财产安全,高校地域面积大,周边情况复杂,治安隐患较多,学生财产安保工作难免有漏洞。学校若在每个学生宿舍内安装防盗设备实时监控不太现实,物质条件的限制以及人为因素的不确定性为不法分子盗窃学生财物留下了可乘之机。
三、学生宿舍财物失窃的法律性质分析
盗窃属于违法犯罪,学生宿舍财物失窃是发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空间学生宿舍内和时间范围内发生的损害,属于学生管理事故,学生管理事故包括人身损害事故和财产损害事故,两者都是学校行使管理职责时发生的,学生宿舍失窃属于后者。需要明确的是,学生返校、离校途中或假期滞留在学校内发生的失窃、在校外环境内发生的失窃、非国民教育体系内的学生财产失窃等情形都不适用于学生宿舍财物失窃的范畴。
我国现行司法普遍认为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它们之间因管理行为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但是从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来看,学生在宿舍遭窃,首先缘于其接受教育居于宿舍,学校行使管理权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学生受教育权。高等学校在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四、学校对学生宿舍财物失窃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根据行为性质的不同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即行为主体违反了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而使国家、社会或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在行政上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果宿舍管理行为,是宿舍管理人员代表所在学校,依据《教育法》或《高等教育法》的授权,对学生实际行使了行政权,满足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应当认定其是行政行为。”
五、学校处理和预防学生宿舍财物失窃的对策
学校对于学生宿舍的财物失窃事件发生后如何分担事故责任,根据不同的情况,学校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第一,由于学生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财物失窃,如学校和宿舍管理部门宿管工作的安全防范不严导致的盗窃分子混入学生宿舍内所导致学生的学生财物失窃,这类情况下要追究责任方即学校和宿管部门的责任,责任方须对学生的损失给予赔偿,同时自我检讨并加强安保工作,要特别追究伙同外来人员盗窃学生财物的学校内部宿管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二,“财产安全问题始终是大学生安全中较为普遍的问题,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和安全防范知识教育,是相关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要培养学生的财产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
学校事故的处理方式有协商、调解和诉讼三种。针对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学校可以通过一些具体工作来处理和预防。
第一,加强学生宿舍软硬件建设和规范管理。
此举是解决学生宿舍失窃的根本出路。学校应建立健全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细节,逐一排查宿舍安全隐患,发现明显的硬件设备漏洞例如一把钥匙能打开多个寝室门锁等,立即予以处理(如更换门锁)。第二,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辅导员入住学生宿舍、专题讲座、法庭听审旁听等都是培养学生安全意识的有效形式,高校可定期开展活动,抓住新生人学教育、两课、班会、宣传栏、印发安全手册、广播等环节,培养自我防范意识和防盗技巧,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失窃案件发生。
第二,协同公安机关加强打击力度,注意安抚学生情绪,全力追回被窃财物。
学校保卫部门须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宿舍财物失窃案件,学校所在辖区派出所要加强治安管理,维护辖区内校园安全。(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李晓燕.学生权利和义务问题研究[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