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环境情况调查报告范文

环境情况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环境情况调查报告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环境情况调查报告

第1篇:环境情况调查报告范文

除了以上较极端的家庭负面影响外,还由于文化或素质的原因,家庭对孩子们仍有着特别多的负面影响。

如家长关心,爱孩子,更是望子成龙。他们可以为孩子而砸锅卖铁,但他们自己却过着沉迷或消极的生活。他们或许会以分数至高,或许会老子唯大,或许会棍棒教育,看起来他们是在关心学生。老师为了帮着家长维护点尊严,也不得不昧着良心说学生的不是,教孩子如何的尊重父母。面对这样的家长,我们是否也应该对他们说不?是否也应该给他们上一堂“生命平等”的课呢?

再如另一些家长对孩子的成长,对孩子的成才也特别关心,但他们关注的是结果,而非过程。因为他们或许因为工作忙,或许为给孩子挣学杂费而外出打工,他们把孩子(也把希望)寄托给了学校,寄托给了老师。面对这少亲情,少联系,少配合的教育,不管孩子遇到什么事,可都得由老师来担着。这老师已不是老师了,老师兼慈母也就产生了。

与上相反的可能就是为了孩子可以包揽孩子的吃喝穿睡,孩子是饭来张口,衣来伸手。或许还会配着手机,或许还会揣着大把钱财。这样,天真的孩子们也就有了:他(她)们今天有一件新衣服,我明天要买一件更好看的;他(她)们今天花了二元钱请客,我马上用五元钱请客。什么自己的事自己做,什么勤俭节约,什么艰苦朴素,在他(她)们眼里可是笑话,“瓜”一个。这爱孩子不当也需教师来化解。

第2篇:环境情况调查报告范文

一、我区矿产资源的开发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我区是矿产资源大区。在世界上已查明的140多种矿产中,我区已发现各类矿种135种,探明储量的有83种,其中有5种位居全国第一,居全国前三位的有28种,有67种居全国第十位。已探明的稀土氧化物储量占全国90%以上,居世界之首,特别是煤炭资源十分丰富,远景储量7000多亿吨,保有储量2981.53亿吨,居全国第一位。预测石油储量2030亿吨,天然气地质储量7903亿立方米。可利用风能总功率1.01亿千瓦,居全国首位。此外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以及建材、化工原料等非金属矿产资源也非常丰富,潜在的经济价值巨大。

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和“资源转化战略”的实施,全区各地加大了资源勘探和矿产开发的力度。通过政府投入、招商引资、信贷支持、企业及社会投资等,加快了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促进了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生产化,带动了相关产业的蓬勃发展和交通、电力、信息等基础设施的大幅提升,地方经济实力和财政收入显著增强,农牧民收入不断提高,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昔日贫困落后的鄂尔多斯的崛起、锡林郭勒的腾飞,最能说明问题。这次我们通过对锡林浩特市、东、西乌旗、乌审旗、鄂托克旗、达茂旗等地的实地调研,无数典型和事实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对拉动牧区经济乃至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矿产资源开发促进了牧区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快速发展。长期以来,牧区以传统的畜牧业为主,经济结构单一,二、三产业非常薄弱;其次是经济成分单一,基本是以牧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矿产资源的开发,不仅带动了二、三产业迅速发展,而且引进了不少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民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既为繁荣牧区经济注入了强大的活力和动力,也为农牧民就业和增收拓宽了渠道。去年,锡盟农牧民来自非农收入达到1840元,占人均纯收入的三分之一;鄂尔多斯市农牧民人均收入7052元,其中非农收入超过农牧业收入。西乌旗三次产业比重由2019年的51:21:28转变为去年的14:71:15,地方财政总收入达8亿元 ,年均增长87%。据调研组调查,凡矿产资源富集、开发较好的牧业旗,现在工业经济已成为地区的支柱产业,第二产业税收成为当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牧区经济型态和结构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

二是矿产资源开发增强了地方经济实力,拉动了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建设,促进了教育、医疗、文化等社会事业的发展。乌审旗通过天然气和煤炭的开发,推动了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由牧业大旗变成了工业大旗,去年财政收入达到12.5亿元,今年可能会突破15亿元。鄂尔多斯市预计今年GDP将达到2019亿元、财政收入400亿元、可用财力达180—190亿元、城市居民收入可达2万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可达8000元。地方经济实力的增强,不仅加大了交通、电力、城市建设、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投入,而且对牧民上学、医疗、养老保险、移民安置和生产、生活等方面补贴标准大幅提高。西乌旗2019年以来,累计投入城市建设资金5.8亿元,城镇自来水普及率和集中供热率分别达到96%和60%;累计投资公路建设13.6亿元,完成省际、县际公路355公里,苏木嘎查公路650公里,交通状况有了根本改变。在这次调研中,各地城乡面貌和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精神面貌的巨变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三是矿产资源开发为生态保护与建设提供有力支持。牧区旗市区为加快实施退牧还草等生态建设的步伐,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扩大禁牧休牧范围,延长补贴期限。达茂旗为在全旗推行全面禁牧,每亩草场市旗政府补贴5元,仅这项支出每年达1.2亿元。西乌旗为了支持牧民冬羔早出栏以减轻夏秋对草场压力,对7月15日以前羔羊收购予以价外补贴,一年财政支出达2380多万元。为了恢复和保护草原生态,减轻草场压力,不少地方政府对转移安置牧区人口和禁牧休牧轮牧等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如:解决移民住房、就业培训、子女上学、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等。由于资源开发拉动了地方经济快速发展、财力明显增强,为牧民转移、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提供了经济保证,部分牧区草原生态得以修复、局部地区生态恶化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和好转。2019年鄂尔多斯市植被覆盖度达到75%,而2019年仅不足30%;乌审旗植被覆盖度达78%、森林覆盖率达30.24%,而上世纪70年代仅不足7%。

四是牧区矿产资源开发推动了牧区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矿产资源的开发及现代工业的兴起,对传统的放牧畜牧业生产方式及广大牧民的生活方式和传统思想观念是一个巨大的冲击,使牧区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革。锡盟依托丰富的矿产资源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产业化,以重点项目带动基地建设、以基地建设带动生产力布局调整,充分发挥后发优势,推动特色优势产业和各类生产要素向城镇和工业园区集聚。在工业经济的强劲推动下,财政收入得到快速增长,2019年财政收入达51亿元,仅投入“三农三牧”资金达11.3亿元,是2019年的13倍,工业反哺农业能力明显增强。2019年全盟城镇化率达55%,较2019年提高12.7个百分点,城镇经济总量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88.1%。“三化”的快速推进,拓展了就业渠道为农牧民转移创造了空间和条件,2019年以来,全盟稳定转移农村牧区人口12万人。

二、部分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严重挑战

在充分肯定矿产资源开发对促进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巨大作用和历史功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部分牧区矿产资源的开发,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及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如何切实做到开发与保护并重、发展与环境“双赢”,是我区面临的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目前有的地方在矿产资源开发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急功近利、低水平重复、盲目无序、一哄而上等问题,不仅破坏浪费了宝贵资源,而且引发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牧民意见多,潜在的风险大。特别是露天煤矿的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尤为明显,使本来十分敏感、脆弱的生态环境形势更加严峻。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水资源紧缺的形势日趋严重。干旱少雨、水资源短缺是我区牧区生态环境最主要的制约因素,而大多数矿产资源开发耗水量都很大。我们在锡盟胜利煤田神华西一号矿区现场了解到,每天疏干水外排2万吨,据有关部门反映,锡林浩特西郊地下水位已明显下降, 80米深井以前能抽半天水不干,现在5—6分钟就抽不出水来了。再如扎来诺尔煤矿是呼伦贝尔草原上百年老矿,由于长期、大量的疏干排水破坏了地下水均衡系统的平衡,使开采层水质恶化,第四纪地层含水层普遍下降6—8米,矿区近一半居民用水紧张,而且矿区大量排放的矿井水、洗煤水、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严重污染了附近的河水、湿地和草原。牧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如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并有利于草原的永续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躲不过去的难题。

二是植被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如:矿区及周围草原植被破坏了,草原的固碳(或碳库)功能大大降低;有些矿山剥离的表层土没有分层分区堆放,堆土场没有表层土覆盖,对矿山采掘迹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带来极大困难;有的堆土场土质疏松,有的没做边坡沙障固定处理,有的堆土场没有植被保护等,极易造成水土流失和风力侵蚀,形成新的沙尘源或流动沙丘。

三是导致区域大气、土壤、水源等质量下降。有的矿区作业路面洒水降尘不到位,矿区上空尘土飞扬,再加上发电产生的大量粉煤灰、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以及矿区大动力作业设备、车辆排放的尾气,对大范围空气质量造成负面影响;矿产中含有的Ca、Mg、K、Na等可溶性盐分溶解于地表、水中,容易形成次生盐碱化,一些酸性、磁性、重金属、放射性物质也对地表水、土壤和大气造成污染。

四是改变了草原自然景观和地质结构。有的矿山采掘区和堆土区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破坏了大面积的草场和植被,而且不断形成堆积上亿到几亿立方的土山和上百米深的矿坑,使地貌及地质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可能诱发泥石流、塌方、滑坡等地质灾害。

五是部分地区“重开发,轻监管”,“重发展,轻环保”。目前有的地方已经进入煤、油、气、有色金属等全面推进、地上地下立体开发的阶段,矿产资源开发已成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任务。但矿产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法规、政策、机构队伍及工作条件、手段等与繁重的任务极不相称;部分矿山企业对资源、环境保护缺乏自我约束机制,有的甚至拒绝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部分领导片面追求CDP,少数企业急功近利、追求超额利润等,造成矿山开发中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被大打折扣,监督管理很不得力甚至缺失。如:自治区政府明令要求资源就地转化率要达到50—60%,审批的矿山总体规划设计也有就地加工转化建设项目。但有的地方或企业往往以金融危机、资金短缺为由,只停留在卖原料阶段。惠及地方和群众的生态保护、扩大就业、资源综合利用等长远效益受到损害。

从以上这些问题可以看出,牧区矿产资源开发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可大大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如果处理不当,违背了自然规律、经济规律,也会对草原生态环境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造成严重危害。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头脑清醒、高度重视、趋利避害、因害设防、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矛盾。要努力改变传统工业所形成的价值观念、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促进牧区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几点建议

1、进一步提高对草原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牧区草原是我区乃至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区草原地处北中温带内陆地区,属于半湿润半干旱气候,降水少、蒸发强、风力大,海拔多在1000m以上,土层薄,植物群落演替缓慢且相对稳定,草原生态系统十分脆弱。受到破坏很难恢复。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大规模的垦草种地,以及长期的超载过牧、乱采滥挖和无序开矿等,使广袤的草原遭受重创。再加上近年来气候的变化,草原沙化、退化、荒漠化面积逐渐扩大,生产力和承载力大幅度下降,一些昔日水草丰美的草原已向荒漠化演替。为了遏制草原生态严重恶化的态势,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先后启动了退耕还林、退牧退草、京津风沙源综合治理等生态建设工程,投入了巨额资金,经过十多年的努力,草原生态迅速恶化的趋势才得以初步遏制。在这样的背景和条件下,牧区开发矿产资源一定要认真贯彻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对那些可能造成严重生态恶果的项目要坚决禁止开发,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要实行限制性开发和保护性开发。我们要吸取世界上许多国家工业化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的惨痛教训,宁可牺牲一时的速度和效益,也不能破坏生态环境。决不能再走“先发展,后治理”、“吃祖宗饭,断子孙路”的老路。

2、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依据地域生态主体功能区的划分对牧区矿产资源开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发展潜力,以及基础设施条件、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和永续利用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和划分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四类主体功能区。对禁止开发的地区坚决“刹车”;对限制开发区要严格限制;对优化、重点开发区要突出重点、合理有序,不搞遍地开花,不笼统地 “有水快流”。要从法规、财税政策等宏观调控的层面对不同地区实行区别对待。如,领导班子配备、区域绩效评价和财政转移支付等,不能让以生态功能为主、为社会提供生态绿色公共产品地区的领导和群众“吃亏”;对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区,要防止片面追求速度和效益,要鼓励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能源、节省土地,支持开发应用低碳技术,积极推进清洁生产、绿色经济。对适宜开发区要严格规范开发秩序,对开发规模、开发强度、开发时效都要有明确规定,确保牧区矿产资源开发走科学、有序和持续发展的路子。

3、加强对引进企业的筛选和监管,提高企业和全社会的自律意识和环保责任。企业是矿产资源开发的主体,同时也承担着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责任和法定义务。目前我区东、中、西部的发展已列入国家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规划,各地都在积极推进能源、重化工、矿产采选冶炼、建材等工业项目。对这些项目的建设、改造,特别是招商引资、引进企业必须认真筛选。除了企业的实力、水平、规模、诚信等条件外,要把企业的环保意识、能力和业绩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考察。严防那些重在占土地、抢资源的企业和转移落后生产力及“三高”的项目落户。

思想观念是行为的基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资源,必须提高全社会的法制理念和环境意识。因此必须加强对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的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使企业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评要求和“三同时”的原则,建立自我约束的内部体制和机制,全面认真地开展矿山环境保护,自觉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自治区应建立正常的环保信息网络,定期通报生态环境质量测评情况。对表现突出单位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达标企业通报批评、降低信用等级直至停产整顿。

第3篇:环境情况调查报告范文

作为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之一的审前调查制度,在考评犯罪并予以刑罚借鉴中的地位日趋明显,其有利于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被认为是量刑科学化、合理化的体现,是犯罪人处遇个别化的出发点[1]。我们虽不应盲目追崇所谓国际领域先进的司法制度,但理当遵循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国际司法的一般趋向,来审视审前调查制度的合理性,并为我国司法实践借鉴推广。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审前调查制度已成为当今各国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具有特殊的意义。尽管我国对这种制度没有实现立法化,不过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这方面内容有所涉及。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指出:“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值得关注的是,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形式来确立审前调查制度在我国尚属首次。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同形式的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笔录等,已在客观上对刑罚裁量有一定影响作用,而对于审前调查制度的生命力如何体现,无疑还要作进一步的思考。

一、审前调查制度的一般解释

审前调查制度,被我国许多学者称作社会调查制度或者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或者个人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审前调查报告,即为审判前的调查报告,鉴于我国定罪量刑的程序没有分开,那么审前调查报告自然应当包括足以影响犯罪事实认定和影响量刑适用的因素;当然,审前调查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既有利于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也有利于保护犯罪人人权,其实质归宿与量刑调查无异。从应然角度看,审前调查涵盖入罪认定和量刑适用两方面的内容;从实然角度看,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将犯罪和刑罚紧密结合,以品格证据质疑犯罪构成的可能性前提并不存在,审前调查则与量刑前的调查无异。从美国的量刑前调查制度来看,审前调查报告包括犯罪人情况报告和犯罪行为情况报告两方面的内容: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等。可以说,现代的量刑前调查,既是缓刑的重要依据,更是整个量刑考虑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审前调查本身就被广泛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能在对未成年人刑罚处置的轻缓化上发挥特殊的功效。

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在刑罚原则的理论中也呈现了其必要的价值。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已被各国法律制度认同,随之引发的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命题也是针对未成年人社会化进程的谬误而来,而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更是教育和再社会化理念演绎的结果,同时也是实现教育刑及再社会化理念的必由之路。审前调查制度正是配合实现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支撑。现代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认为:犯罪原因既有社会原因也包括自身的原因,刑罚责任上有社会的责任也有个人的责任,各国的刑事政策上普遍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法官在适用刑罚时,不仅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也要适当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大小。从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看,立法精神和司法运作来看实际上已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处遇,正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展开。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审前调查制度,存在的价值可见一斑。

二、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前形成

200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公、检、司四家单位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审前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2010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专门会同江苏省司法厅就《办法》的修订进行了座谈,对主要问题深层次地予以剖析。

(一)法院对调查机构的选择确定问题

《办法》对调查主体明确为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此规定对本地籍贯的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审前调查没有丝毫影响,但对于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问题,矛盾比较突出。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除流动作案的人员,多为随父母来到本地工作、生活的,随父母来本地的租住地容易变化难以确定经常居住地,选择社区矫正机构来调查就形成了困扰;属流动人员的又要其户籍所在地出具调查证明。调查机构是否健全、调查人员是否专业、调查结果是否到位,都存在一定的忧患。

(二)审前调查评价结论的客观性问题

《办法》要求审前调查由县(市、区)的社区矫正机构统一扎口,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评价报告和两级量刑建议。这些结论意见的作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因而这些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社会经验以及基本的法律知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对其所作出的调查结论影响甚大。然而,基层司法所及其所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精力上、时间上、业务能力、敬业精神上往往不能适应《办法》要求的相对专业化的需要。有的调查机构和人员根本未经认真、全面的调查而简单、草率地作出结论;有的为减轻其今后需承担对矫正人员进行矫治的工作负担,不加区分,故意作出不宜适用非监禁刑的结论;更有甚者,某些地区极个别调查人员还可能与被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在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价上存在金钱交易的嫌疑。审前调查结论的客观性受到质疑,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恰当量刑。

(三)委托审前调查制约法院正常审理节奏的问题

一般而言,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限为20日,普通程序为45日。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向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分别在接到委托调查函的5个和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价报告并提交委托法院。在等待调查报告回复的漫长过程中,案件审理的期限却日日缩短,从业绩考核以及对未成年人全面负责的层面说,都是回避不了的难题。

(四)审前调查报告结论当庭接受质询的问题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要对调查评价报告当庭质询的,应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收到开庭通知后,应当指定调查人员出庭并做好出庭准备工作。同时《办法》也对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作为法院量刑参考依据的调查评价报告,虽不属于证据的范畴,但法院应当对其客观性进行审查,而作出结论的人员当庭接受诉讼参与人的质询,无疑是一种最好的审查方式。但调查人员当庭接受质询却很难进行实际操作。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官本位观念影响,一般不愿当庭接受质询;二是外地调查人员因路途遥远等客观因素不能到庭接受质询;三是受审理期限的限制,有时开庭审理时审前调查评价报告尚未提交委托法院;四是调查人员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考虑,不同意当庭接受质询。再因《办法》规定可以当庭对调查评价报告进行质询,在当事人或其人、辩护人向法院申请后,法院通知后调查人员实际未到庭,反而陷于被动。

(五)法院判决结果与调查报告结论不一致的问题

法院基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全面审理,根据案件事实、对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这是对案件审理的职权和职责。但作为量刑参考的审前调查报告结论有时与法院拟作出的量刑结果不尽一致,由此可能带来的一些现实后果以及对法官的无形风险也不可避免。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监禁刑,法官作出了相反结论适用非监禁刑的,在刑罚执行时社区矫正机构的态度暂且不论,一旦该未成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可能将责任转嫁于法官。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法官依法判处监禁刑的,则可能会引发被告人亲属无理纠缠的现象,给承办法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压力。

综上,从我省的实践情况及我们所了解的其他省市的情况看,我国目前的审前调查报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报告名称不统一,如审前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情况等;二是调查对象不完全,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如丰台区法院等个别法院才有对未成年人的探索;三是调查目的不宽泛,更多是为了考虑适用缓刑的效果,便于非监禁刑犯进入社区矫正,对可能判处实刑的调视程度不够;四是调查的主体不确定,有检察、审判机关直接调查的,有基层司法所调查的,也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五是调查内容不规范,一般涉及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除了北京门头沟法院引入社区评价、苏州平江法院考虑帮教条件外,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等影响量刑的因素极少评判。为使审前调查报告更具有实践操作性,就以上几个方面,进行统一的论述。

1.调查报告的名称

在我国有着各种名称的审前调查报告。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1]按照我国目前的状况,应当说,有什么样的制度名称,就应该有什么样的报告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既要查明犯罪事实,又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让其认识自身的犯罪原因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就要求少年法庭需要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其在诉讼中的表现。[2]如此看来,最高法院李兵所提出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调查报告”名称是能够被借鉴和贴近实际的。

2.调查报告的对象

既然未成年人是需要被特别保护和关注的对象,虽然我国的审前调查制度在立法上未有强制,但司法解释对审前调查已作出授权,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广泛运用审前调查报告,就符合了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待审前调查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时,再在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推广,现有形势下的审前调查,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适用,对成年被告人鼓励适用。

3.调查报告的调查主体

依据现有规定和做法,调查报告来源于司法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团体、社会调查员等多种渠道,究竟由谁来承担审前调查的主体,也存在一定争议。如有学者主张,调查报告的主体应该是法官。从法理上来说,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3]但司法机关直接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有不少弊端:如在侦查环节的警官同时承担社会调查任务的,其对犯罪主观的判断容易误导调查报告的内容;如检察官,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其积极介入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甚至内心世界,查明其中能够影响法官定罪量刑的情节,这些要求似乎与其指控犯罪的首要职责不相协调。[4]调查过程的“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弊端,则有可能对法官公正判决产生影响。而由辩方担当社会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可能有失偏颇,调查报告极易沦为脱罪的工具。由社会团体组织进行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的调查,是各国审理少年刑案采用的常见形式。[5]社工等社会团体组织人员,不仅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亲和力,且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所做社会调查报告更具客观性,还可弥补司法资源紧张等缺陷,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表现。[6]所以,我们建议从立案起,调查工作就应伴随刑事诉讼的展开而启动,这样可以减少批捕、的案件数量,也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

我们不妨参照一些法院尝试的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聘请的社会调查员(审前调查员)来进行审前调查的做法。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前已经先行形成调查报告,而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再根据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现等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的特点,也反映出对审前调查报告科学、客观性的认可。另外,如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发进入刑事诉讼阶段,调查活动就能伴随辩护权的行使,无疑也是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体现和尊重。社会调查员全面直接参与调查,选拔时应要求其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背景,并掌握一定的审前调查技能,如面谈与沟通的技巧、制作和分析人格调查量表、撰写分析透彻的调查与评估报告等,再适当地对其进行培训。为保证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在必要时,还应委托专业机构及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这样做既解决了困惑我们的审限问题,也解决了调查员的出庭问题,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调查报告的质量。在逐渐建立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后,调查报告的正确使用也有益于教育、说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使法官真正摆脱外界的干扰、专心办案。

4.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目前,审前调查报告中均涉及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六个内容:

(1)个人情况和性格特征。

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性格特征上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网瘾等不良表现,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

(2)犯罪情节和个人表现。

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个人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3)家庭背景和教育环境。

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正常完整、父母自身的言行情况和对孩子是否存在管教不当等情况。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学习态度,学校的管理秩序和全面教育情况等。

(4)生活环境和帮教条件。

生活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邻里关系等。帮教条件包括社区矫正机构的完善、矫正人员的配备、矫正措施的得当等。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判运用

长期以来,定罪量刑捆绑在一起成为习惯的方式,在立法没有修改、现行诉讼程序不改变的前提下,审前调查报告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处罚上,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如何较好地把握审前调查报告,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谦抑刑罚的法律精神、并得以实现量刑均衡的重要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同时,随着近年来非监禁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扩大适用以及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处遇方式的发展,是否选择非监禁刑,以及选择何种非监禁处遇方式,均依赖于审前调查对涉罪未成年人个体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因此,在量刑阶段突出审前调查报告的作用,对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个性化矫治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调查报告仅作为量刑的参考

在审判实践中,审前调查报告主要反映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被指控罪行的主观与客观因素,是少年法庭据以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动机的重要依据。有人认为,根据调查报告本身的内容及其作用,从理论上而言,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的属性。[1]传统观念认为,证据必须与犯罪事实联系在一起,也就意味着证据只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部分,从庭审程序上说属于犯罪事实的调查,只限于根据犯罪构成来判断定罪与否。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犯罪,都应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加以判断,不能以不良品格“入罪”,同样也不能以良好品格“出罪”。只有当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相关证据涉及品格问题,或者使用品格证据对污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进行质证等情况下才能使用品格证据。[2]由于审前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有学者提出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1]伴随时间的推移,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分离的模式正被试行并有逐渐推广的趋势,审前调查制度将更大程度地为世人关注。

(二)审前调查报告在庭审程序中的出示

2001年4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指出了调查报告的提交者为控辩双方、必要时由法院委托或自行调查。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类的调查报告,有关其认识和在法庭审理时的出示时间、方式、效果,都不尽一致。更有呼吁社会调查报告从理论上应当视为证据的观点,[2]但同时又提出调查报告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如果从证据角度来说,只能在法庭对犯罪事实调查时出示,且一般均为与诉讼程序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供,这种方式的市场比较广阔,值得深思。

根据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量刑程序要相对独立,由此,审前调查报告作为影响刑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的量刑程序中即大有作为。我们通过对当前一些定罪程序、量刑程序相分离的庭审观摩,清晰知晓庭审调查的事实部分已经由单纯整体的犯罪事实转变至定罪部分的事实和量刑部分的事实。在定罪程序中,法庭调查的仅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譬如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都纳入量刑事实部分加以调查,列举证据,在这里审前调查报告便可以自然作为左右量刑的因素之一,从幕后走向台前,在法庭调查阶段作为量刑事实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对审前调查报告的判断也由法官的自由心证转变为审判程序的合法环节。出示审前调查报告时,可以参照个别法院引入“适合成年人”出庭一般,鼓励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作为一个类似专家证人的社会工作者,其仅对其调查报告所载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和生长环境的客观、真实负责。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据此作为从重、从轻的量刑辩论,从程序和实体上都能达到一种平衡。从效果上看,既阐明了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今后应注意的问题,也足以揭示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更符合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诉讼要求。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量刑评析

由于通过审前调查所获得的有关该被告人的品性、能力、性格等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审前调查是获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重要途径。人身危险性“表现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是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和人格为基础的”,[3]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

审前调查能够影响量刑的具体因素非常多,在此无法用所谓量刑基准来简单说明。我们这样认为,一是要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要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需要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

在审前调查制度被落实、具有相当经验的社会调查员公正获取客观资料,经法庭质证后由高素养的开明法官自由裁量,是能够借助法庭审理教在场者信服,还可以借助文书制作让公众者认可的。

四、结语

第4篇:环境情况调查报告范文

社会调查实施方案

二、社会调查实施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召开全班学生大会,动员布置社会调查事宜。

2、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拟定调查提纲。

(二)调查阶段

1、指导教师审定学生选题及调查提纲。

2、学生根据调查提纲进行调查。

(三)调查报告写作阶段

1、学生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初稿。

2、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修改初稿。

3、学生修改调查报告,定稿。

4、指导教师审定后,学生使用A4纸双面打印调查报告一份,交给指导教师。

5、学生最后交稿日期为

6、交稿方式:

(1)社会调查报告的初稿和修改稿一律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寄给指导教师黄江宁。

(2)社会调查报告的审定打印稿除直接交给指导教师外,也可以交给班主任转交指导教师

(四)评审阶段

指导教师完成社会调查报告成绩评定,送学校审核验收。

三、社会调查的学分

社会调查共3学分,不得免修。

四、选题和形式

1、社会调查的内容应限定在本专业实践范围内。学生应根据行政管理专业的特点,结合我国公共管理的实践,以及一些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选题,并实施社会调查。

2、社会调查可采取行政机关实习、实地综合考察、案例分析等形式。

五、成绩评定

(一)关于调查报告:

社会调查的成绩考核以学生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为依据。参加行政机关实习、实地综合考察等活动的学生应独立完成调查报告,完整的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社会调查题目、调查时间、地点、方式、内容、过程、发现的问题,运用行政管理学理论去解决问题,形成相关结论。社会调查报告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

指导教师以学生参加社会调查活动的情况、效果、撰写文字材料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的水平,在社会调查过程中的表现以及调查单位的反馈意见等作为评定成绩的依据。

(二)关于案例分析:

包括选择的案例、案例所展示的问题、运用行政管理学理论去解决问题。字数不少于2000字。

(三)社会调查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指导教师对学生在选题是否恰当(占10分)、观点是否明确和正确(占35分)、材料是否丰富和翔实(占30分)、逻辑是否严密和结构是否严谨(占15分)、语言文字是否流畅和优美(占10分)等五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给出具体分数。90分(含90分)以上者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70-79分(含70分)为中等,60-69分(含6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四)凡字数不足、内容不全的调查报告或案例分析,给予不及格处理;

凡抄袭造假者,取消社会调查成绩。

(五)凡社会调查成绩未达60分或要求重做者,可根据珠海电大实践教学具体安排,在学籍有效期内进行。

(六)社会调查由指导教师给出初评成绩,由电大分校复审,省级电大验收,中央电大抽查、终审。

六、社会调查报告的书写格式要求

文章的结构层次用下列符号表示:

一、(一级标题,宋体、四号,加粗)

(一)、(二级标题,宋体、四号,加粗)

1、(三级标题,宋体、四号,加粗)

文章正文中:

(1)题目---宋体、三号(加粗),居中。

(2)姓名----宋体四号。

(3)正文(宋体、四号)

内容结构包括:基本情况(社会调查题目、调查时间、地点、方式、内容、过程)、发现的问题(分析问题)、解决建议(运用行政管理学理论去解决问题)。

七、社会调查报告范文

范文如下:

XX行政服务大厅现状调查

2006年10月11日至10月30日,本人对XX进行了访谈式调查。

一、XX大厅基本情况

XX大厅是XX各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对外的一个办事窗口,它的主要目的是让到政府办事的单位或个人,特别是需要跨部门找多家单位的,可以在一个大厅内办完所有的事,实现一条龙服务,从而体现政府办事的高效率、高效能,并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真正为民办实事这个目标。

XX大厅,由区党政办领导和直接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抽调工作人员派驻,据统计,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计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民政局、计划生育局、教育局、经济贸易局、农业局等十三个部门。有些部门是固定工作人员到窗口上班,有些部门是几个工作人员轮流到窗口上班。

整个服务大厅的面积为590平方米,布局为敞开型柜台式,以部门分段,共有30个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就位后在柜台上放置有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的工作牌。有一工作室提供传真、复印服务,大厅里有饮水机和沙发,有报刊供阅览。特别的是有区政府和各部门的有关红头文件也陈列出来供大家查阅,通过相关手续并可办理出借。

整个服务大厅,日常工作量最多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险局,经常可看见有人排队等候,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平均每天要接待35人。

二、存在问题

根据大厅意见箱上的留言和工作人员提供的情况,及本人的观察、了解,行政服务大厅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信息的、传播不到位。

服务大厅2006年5月从金湾区办公中心搬至2公里外的原西湖幼儿园,没有通过媒体广而告之,只在原大厅门口贴了通告,很多办事的人先跑到原地址,才获知情况,转到新办公地点,多走了冤枉路。

(二)新办公地点比较偏僻,交通不方便。

虽然到服务大厅办事,可乘201、207、504、701路等4路公共汽车,但从公共汽车站到服务大厅要走700米的路,稍为远了一点,夏天走得满身大汗,而雨水天便会淋个透,办事人员会感到比较不便。

(三)有些服务没有真正做到家。

现在服务大厅办公地点是地处待开发的金湾区主城区——西湖城区,但目前其周围4公里范围内找不到商业服务场所,例如:服务大厅虽然设有便民复印机,但一张A4纸要收1元,与外面商业服务0.4元相比差距太大,给人觉得有乱收费之嫌。

三、一些建议

首先,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以及相关设施,建立政府电子网络,让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电子网络办理一些日常事务,不用来回奔跑和等候,做到减少人力、物力的浪费,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又能实现无纸化办公,减少资源浪费,保护环境。

其次,对一些事务重大或者业务量多的工作,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对一些问题要有预见性,防范于未然,发挥政府的各项职能,提前介入,避免事件发生或不良发展。比如,加大劳动法规的宣传,加强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方面的监督,以此可减少或避免工人集体上访、提出行政诉求等行为,减轻政府机关办事压力,又可让工人们感觉到政府对他们的强有力的保护作用。

第5篇:环境情况调查报告范文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2012年第二次修订否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就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社会调查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对于检察机关进行社会调查的范围、调查内容、调查主体等予以规定。由此,社会调查制度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正式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予以明确。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调查主体不统一

通过两高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社会调查的主体主要有四类:控诉方(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辩护方、社会团体组织、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各地法院采取了不同的尝试和探索,如江苏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山东法院聘请团委、妇联干部和学校老师等等。在社会调查主体的确定上,各地的做法显得过于混乱,容易造成地区间社会调查司法协作无法进行。调查主体的多元化和混乱,很可能使社会调查工作走向两个极端,一是重复调查,二是相互推诿。各个调查主体基于其角色本能,在调查内容方面可能各有侧重,造成调查结果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冲突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诉讼各方相互质疑、争辩,则可能延误审限,同时也是对未成年被告人身心的摧残。

(二)调查内容不明晰

开展社会调查,应针对哪些方面进行,新刑诉法仅仅是泛泛规定,有待实践中的细化和补充。以各地实践看,江苏省规定“自我认识”“帮教条件”是调查内容;湖北省规定“受害人意见”也是调查内容。调查报告是社会调查的总结,调查内容的不统一,就造成了社会调查报告在客观内容方面也不统一。除此之外,实践中对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应该存在主观内容有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不需要制作专门的调查报告,只要把各种调查材料汇集提交给法庭就可以,而对材料的加工容易加入制作者的主观成分。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社会调查报告多以表格的形式存在,内容主要由选择题构成。这种表格通常由法院制作,然后下发给有关被调查人填写;二是认为调查报告要专门制作,根据调查的原始资料,进行科学的归纳总结与分析,形成一定的结论,并可以给出一定的建议。”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当前,我国宜在确定双向保护原则、客观、中立原则、全面调查原则的指导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在实践中,有的地区是由办案人员调查,有的由律师进行调查,也有的是由第三方调查。具体而言,在案多人少、司法资源不足的现实条件制约下,办案人员自行调查并不可取;律师由于职业自身的利益倾向性,通常更加注重收集那些对未成年人有利的材料,而忽视那些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利的材料,有时难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有鉴于此,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查主体应当是办案机关,但由办案机关委托中立第三方进行调查,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也使得由他们所作的社会调查报告更容易被办案机关所采纳,有助于妥善处理未成年人案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应当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对缺少社会调查报告的,应当让公安机关予以补充,也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在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应将社会调查报告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第6篇:环境情况调查报告范文

小学生关于环境的调查报告

活动过程:

1、提出问题:该怎样保护环境?

2、选定调查地点,被调查人。

3、对每位被调查对象在平时环境保护方面的表现和行为进行细致访问,了解他们有无破坏环境的行为。

4、小组成员共同探讨我校存在的破坏环境的不良行为,倡议为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净化校园,保护环境。

活动总结:

通过本次调查活动,孩子们的环保意识得到了加强,认识到破坏环境的危害既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也进一步提高了校园主人翁意识和生活实践能力。

小学生关于环境的调查报告

校园环境调查报告

调查地点:校园

调查时间:XX年XX月XX日

根据老师的要求,我对校园的环境进行了调查。

调查情况如下:

1、几个大垃圾桶内经常有废液流出。

2、花草不经常修剪、浇水,显得杂乱无章。

3、池水太脏,水不流动,造成很多脏物浮在水面。

4、有些地方杂草丛生,废物堆积,无人打扫。

5、校园内出入的车辆较多,造成噪音、废气污染等问题。

6、厕所卫生打扫的不及时,没有专门的洁厕工具。

7、窗台太脏,同学们往往什么东西都往上面撞。

8、黑板上乱涂乱画的严重。

我的建议:

1、几个大垃圾桶换成分类垃圾桶。

2、请专门的人定期修剪花草。

3、定期换池塘里的水。

4、让扫地的同学定期清扫杂草。

5、禁止与学校我关的车进入校园。

6、定期打扫厕所。

7、购买专门的洁厕工具。

8、让各班请同学定期清扫窗台。

9、定点擦黑板。

我的结论:

1、为了美化校园,首先要对工具进行处理。

2、然后,对学习氛围做好相关的事。

3、最后,对教室进行每周大扫除。

小学生关于环境的调查报告

星期五下午一放学,我就和几个同学一溜烟儿跑回家。我们用最快的速度吃完晚饭后立即集合前往沱江河、商机厂及市区调查家乡的环境情况。

我们首先来到了沱江河旁,这是流经我家乡的最大的一条河了。可当我亲眼看见那被污染的河水后,我非常吃惊。那些形容河水清澈的美妙语句根本就没办法拿来形容这条河了,只见河底布满了青苔、泥巴、红色的虫子和乌黑的像棉絮一样的沉淀物。水面上漂浮着从厕所里排出的粪便、塑料袋、蔬菜叶子、泡沫、包装盒等杂物。我们一路走到商机厂(这里白天是个家禽屠宰市场),这里河水的情况更糟。河两岸到处都是鸡毛、鸭毛、砖头、煤渣、白天杀鸡留下的捆鸡的稻草,岸边到处都堆满了废物。尽管夏天还没到,偶尔我们都能看见蚊子和苍蝇在空中飞舞。四周的黑泥土散发出一阵阵臭气。就连为数不多的几棵树上还挂着许多冰箱用的泡沫和袋子,还有白天杀兔子留下的兔子脚。

在商机厂的一角,有许多稻草被堆成一团,正在燃烧着,散发出一阵黑烟,天空中就像蒙上了一层薄膜。我们路过一个建筑工地,这里晴天时只要一有车经过,就可以看见尘土飞扬的景象,抬头看看,天空都被一层灰遮住了。

第7篇:环境情况调查报告范文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起诉、辩护、、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起诉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调查员定期向聘任单位报告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调查员的不良行为聘任单位有权依取消其调查员身份等。另外,社会调查员还应接受被调查单位的监督。

第8篇:环境情况调查报告范文

甲方:

乙方:

受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的×花园房地产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诚信和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调查项目

1、项目名称:×花园房地产项目市场调查。

2、甲方委托乙方调查的内容等详见附件一:《×花园房地产项目调查纲要》。

二、项目工作组

针对甲方所委托项目,乙方专门成立由上海×大学产业经济与区域经济学教授×、市场营销学教授×、旅游与酒店管理学博士×等相关专家组成的项目工作组(项目工作组成员的简历和名单等详见附件二),负责项目调查工作方案的制订、市场调查的组织协调、市场调查结果的分析、市场调查报告的编制以及提供相关建议。

三、调查期限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调查,并向甲方提供市场调查报告的文字资料和电子版资料各三套,乙方保证调查报告中的数据均真实、准确、可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调查的全部原始资料,以核对上述数据是否真实。

2、乙方应当按照《×花园房地产项目调查纲要》所列的时间计划完成阶段性调查和报告工作。

四、甲方的协助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乙方应提前五日向甲方提交所需相关资料明细,经甲方确认同意后向乙方提供,如甲方拒绝提供,乙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或延期向甲方提供市场调查服务。

2、乙方独立调查有困难的,经甲方同意,可请甲方提供协助。

五、保密义务

1、乙方承诺对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需要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书面资料(但提供给乙方以前已经公开的除外)和乙方通过调查取得的全部资料及调查报告等(以下统称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3、保密措施:乙方在甲方未公开披露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利用上述商业秘密;对于一项完整的商业秘密,如果甲方仅公开披露部分内容,对未披露的部分乙方仍要承担保密义务。

4、涉密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项目工作组成员及乙方其他全体员工。

5、保密期限: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起至甲方向社会公众披露该信息时止,在此期间无论甲、乙双方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乙方都应无条件的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6、泄密责任:乙方承担因泄漏甲方商业秘密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经济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的十倍。

六、成果提交与验收

1、本次调查项目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调查成果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

2、调查成果包括:社会经济环境背景资料调研报告、项目自身条件和特点实地调研报告、项目区位和附近交通状况调研报告、项目周边人口状况调查报告、项目周边地区商业环境调研报告、项目周边居民消费心理及需求调研报告、与本项目相关的经营者和业户调查报告、类似房地产项目调查报告和项目综合分析报告等。

3、乙方提交调查报告后,甲方应按照《×花园房地产项目调查纲要》约定的项目和目的及本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4、乙方所提交的调查报告经甲方验收后,其所有权利归甲方所有。

七、咨询费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支付给乙方项目咨询费人民币×万元,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在协议签订时支付×万元,第二次在调查报告完成并交付甲方,且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剩余款项×万元。

2、本合同咨询费包括咨询报酬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人工费、利润、税金等因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须向乙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费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并不因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反合同。如有违约,违约的一方应承担另一方的全部损失。

2、乙方逾期向甲方提供合格的调查报告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咨询费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合同的解除

1、乙方逾期提供合格的调查报告超过十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乙方不得以与其他单位合作等任何方式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其他约定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完全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咨询费,并按照本合同咨询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本合同履行期间,除因乙方原因合同解除的外,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时,对于甲方已付的款项乙方不予退还,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补偿、赔偿等违约责任。

十、其他

1、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调查工作成果做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双方确定: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调查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成果,归甲方所有。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和顾全大局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附则

1、本协议经过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4、本协议附件如下:

附件一:×花园房地产项目调查纲要;

附件二:项目工作组成员的简历和名单。

甲方:乙方: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第9篇:环境情况调查报告范文

“今天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和绿色产品行业调查报告既表明伊顿将全球可持续发展理念带到中国,也表明我们致力于推动中国绿色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与中国经济社会共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强烈愿望。”伊顿公司中国区总裁周涛在研讨会上表示。

据了解,伊顿公司于2008年首次了在中国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体现出公司在中国致力于可持续性业务增长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努力。今天该公司再次2009年中国可持续发展报告,展现过去一年在这一重要领域取得的成果,同时回顾伊顿在中国市场提供的广泛的创新环保绿色技术及合作项目。

在华首发中国绿色产品行业调查报告

伊顿在华首次了中国绿色产品行业调查报告,通过对经销商和客户、员工、行业协会和社团、政府部门和媒体等绿色行业利益相关方的问卷调查和案头调研,深入了解中国绿色产品行业的发展情况,包括绿色产品行业发展过程中的机遇和障碍,并在此基础上对绿色产品行业在中国的发展提出若干改进建议。

伊顿公司中国区总裁周涛表示:“这是对总结和揭示中国绿色产品行业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的一次有益尝试,也是为致力于中国绿色产品行业发展的各方提供的一个参考。”

调查报告显示,近年来,公众对控制污染、减少排放和能源保护等话题的关注在稳步上升。所有被访者一致认为,“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性问题。”

可持续发展是伊顿中国业务的核心

在当天的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围绕“可持续发展之绿色产品行业成长”和“可持续发展之企业社会责任”两大主题,深入讨论了新能源、节能减排、中国绿色产品行业发展、中国低碳经济建设,跨国公司在华企业社会责任等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