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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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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第1篇:金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范文

(一)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做好2013年信贷工作。完成一季度信贷调控任务,实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增信贷平稳增长。完成2012年涉农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发挥再贴现工具引导、调节作用。一季度,共办理再贴现4541万元,支农再贷款1000万元。

(二)发挥金融对科技、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会同市科技局、文产办等单位(部门)拟订了《关于加快推进科技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三)做好全市重大项目投融资对接洽谈会会务准备工作,指导金融机构加快项目对接。做好全市房地产市场监测引导工作。组织开展2013年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

(四)会同市民宗局赴邳州实地考察民族贸易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并召开现场推进会。完成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贷款贴息申报材料初审工作,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优惠利率政策。

(五)积极推动企业开展直接债务融资工作。

二、金融稳定工作

(一)开展2012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工作。

(二)拟订中心支行《“两管理、两综合”系统管理办法》。

(三)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区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完成新沂汉源村镇银行开业管理工作。对睢宁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徐工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开业辅导、预审核。

(四)制发《市2013年金融生态县创建考核方案》。组织辖区县(市、区)开展2013年金融生态县创建自评、申报工作。

三、金融服务工作

(一)完成2013年一季度各期金融统计报表。完成统计集中系统中金融机构信息、报表合法性关系维护工作。带领新沂汉源村镇银行人员参加总行存贷款综合抽样统计试点培训,指导其完善台账,完成首次数据报送工作。完成2012年三季度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分析,2012年四季度工业景气、物价、企业家、银行家、储蓄问卷、民间融资等调查及分析报告。完成2013年省GDP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等9个指标的预测工作。完成存贷比监管情况等5项调查。召开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年会,编制《小额贷款公司操作手册》。

(二)组织完成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调整工作。对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开展调研。完成《市支付机构2012年综合监管情况的报告》。完成同城资金实时清算系统风险排查工作,减少同城清算实物票据交换场次,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向辖区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部署票据凭证印制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开展操作人员现场培训。做好淮海农商行账户批量迁移工作。总结2009-2012年农村支付结算工作改善情况。

(三)开展TCBS(全国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培训,做好TCBS上线准备工作。组织县(市)国库做好系统参数设置、数据移植演练等工作。在全辖开展TCBS第一、二轮联调测试工作。做好“区级集中支付业务系统”与“财政与人民银行信息共享无纸化系统”的接口开发工作。完成“财政与人民银行信息共享无纸化系统”升级工作,做好该系统向区财政推广应用工作。完成2013年第一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完成2012年已兑付无记名国债复点、销毁工作。对辖区国债承销机构开展季度考评。完成对市本级、区2012年12月及年度财政库款、预算收入的对账工作。

(四)加强春节期间现金投放回笼预测分析工作,保证了节日现金供应。顺利完成2013年贺岁普通纪念币发行工作。组织召开年度货币金银工作会议。完成辖区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贯彻落实分行残损币回收会议精神,向社会公布纸币兑换硬币自助设备网点,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行首兑负责制,实现了残破币、小面额货币兑换“零障碍”。召开“冠字号码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会,系统试点工作开展顺利。举办现金消费者权益保护集中宣传活动。

(五)做好贷款卡行政许可及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工作。完成各类征信报表和报告上报工作。保持非银行信用信息报送的连续性。完成农户系统数据上报工作。开展《征信业管理条例》宣传,举办机构信用代码专项宣传月活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监测制度。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实施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工程,编制《金融机构征信管理操作手册》,完成“个人信用报告互联网查询平台”内部测试工作。

(六)完成了一季度存贷款、国库存款的计息工作。

四、外汇管理工作

(一)举办外汇检查内控培训班,汇编、印刷《外汇检查工作手册》。对全市435家重点企业进行监测分析,全面了解市进出口企业状况。制定中心支局《2013年外汇年检方案》。积极推进中心支局“外汇监测分析室”建设工作。利用外商投资信息服务平台上挂各类业务规定、表格。完成对丰县、睢宁县港华燃气公司外汇收支业务的现场检查。参与省分局对徐工集团开展的内保外贷业务调研、非现场检查系统可疑线索筛选工作。

(二)完成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日常非现场核查工作。召开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一季度外汇形势分析会议。完成对外汇指定银行2012年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完成对浦发银行分行国际收支申报现场核查、结售汇业务回访工作。完成对淮海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内控制度初审、上报工作。做好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工作。完成对县(市)支局内控集中检查的后续跟踪、整改落实工作。承担省分局澳大利亚经济形势监测工作。

第2篇:金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范文

年公司事件发生后,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从事的高风险业务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和清理整顿,多数中央企业能够按照国资委的有关工作要求,审慎经营,规范操作,严格管控,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但也有少数中央企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依然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和投机心理,贸然使用复杂的场外衍生产品,违规建仓,风险失控,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汇率和利率波动幅度不断加大,个别企业金融衍生业务产生巨额浮亏,严重危及企业持续经营和国有资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督促中央企业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情况以及市场监管状况,在多方征求中央企业和有关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监管通知》。

二、介绍《监管通知》出台的目的。

金融衍生工具是企业稳定收益、对冲风险、参与国际市场经营与竞争的有效工具,但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滥用或运用不当则会放大风险,甚至造成灾难性后果。出台《监管通知》的主要目的:一是要求中央企业对已经开展的所有金融衍生业务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含通过银行购买境外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并于年3月15日前向国资委书面报告清理情况。二是要求企业审慎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对企业已经开展或拟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提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切实有效管控风险。三是要求从事金融衍生业务企业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并与国资委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四是明确管理责任,对违规经营或发生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介绍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要求。

《监管通知》对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一是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明确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必须得到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对于国家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业务,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并强调集团总部要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负责向国资委报备有关情况。二是要求企业严守套期保值原则,禁止投机。要求企业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并从经营品种、持仓规模、持仓时间等方面进行规范,尤其对持仓规模进行了严格控制。三是要求企业切实有效管控风险。要求企业制定专项风险管理手册,建立规范的授权审批制度,开展第三方风险评估,加强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四是要求企业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强调专门机构专业化操作,要求企业及时与交易对手核对,严格执行前、中、后台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慎重选择机构和交易人员。五是是要求企业定期报告。主要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发生重大亏损等重大事项要求3个工作日内报告,建立周报制度。六是依法追究损失责任。要求企业建立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违规事项和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力度。对于发生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四、介绍国资委对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的责任认定工作。

对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或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进行责任认定,并依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认定工作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对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企业是否得到批准;二是企业是否严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对业务品种、规模、时间等进行控制和管理,是否存在投机行为;三是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控机制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或管理混乱等问题;四是企业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对发生重大浮亏业务是否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进行止损;五是企业是否全面、真实、及时上报金融衍生业务开展情况和亏损情况,是否存在虚报、隐瞒或其他不配合监管工作的行为。

第3篇:金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范文

“两管理、两综合”作为人民银行的创新工作,自2010年开始,在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尝试性开展,并呈现出逐步规范、深化发展的趋势。

(一)总体概述

所谓两管理是指开业管理和营业管理。开业管理要求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必须到人民银行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营业管理是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依托,对金融机构应报重大事项的时间、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审查分析。所谓两综合是指综合执法检查与综合评价,综合执法检查是通过整合监管力量、统一综合执法检查,督促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综合评价是依法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促进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

对于“两管理、两综合”管理体系,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有关指引性文件,出台各项工作的实施细则,对开业管理等工作做出详细、明确且具有地方特点的规范性要求。开业管理与综合执法作为“两管理、两综合”实施比较早的两项工作,现阶段开展较为成熟,推进较为顺利。而营业管理工作,目前部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只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行部署,具体由金融稳定部门负责,没有就其他内容进行拓展。综合评价作为“两管理、两综合”中的创新工作,尚处在研究和摸索阶段,很多地方有待改善。

(二)开业管理方面

开业管理的办理过程可以分为受理、办理、核验和反馈四个阶段,各地均采取“集中受理、分项办理”的方式,而核验和反馈阶段,有的行由业务部门各自分别进行,有的行采取统一核验与反馈,其中采取统一形式的占多数。目前各地开业管理的主要差异在于对金融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的“时间点”界定方面。金融机构的新设分为筹建和开办两个阶段,主要根据银监会对其作出同意筹建和同意开业批复作为划分依据。而各分支机构在开业管理中对于受理金融机构开业申请的“时间点”界定各有不同,有的要求金融机构在筹建阶段就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有的则要求在取得《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即进入开办阶段再提出开业申请,还有的要求在筹建阶段即与人民银行接触,提出初审申请,在开办阶段正式提交开业申请。

(三)营业管理方面

绝大部分分支机构目前重点开展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金融稳定部门承办。部分分支机构将重大事项报告的对象范围拓展到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对营业管理中的日常管理和非现场监督工作,各地的整合程度不高,少部分有涉及,但基本停留在制度和内容的梳理层面。

(四)综合评价方面

此项工作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从评价对象、评价程序以及评价结果来看,绝大部分分支机构采取的做法较为相似,评价对象目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A、B、C、D四类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有的采取全部通报的方式,有的采取分别通知的方式,有的还将评价结果抄报给被评价对象的上级单位。评价的内容主要由各业务部门结合其管理的内容、权限以及相关工作要求来决定。评价工作主要在沟通协调机制、评价体系建立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改进。

(五)综合执法方面

综合执法工作实质是对检查资源的整合,以形式创新为主,各地开展此项工作共性较多,如检查与处罚的程序等。从审计调查的情况来看,主要差异有以下几点:一是检查的规模与频率。有的分支机构每年选取1到2家金融机构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队伍平均在10至15人之间;有的每年选取3家以上金融机构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队伍由30—40人组成。二是检查对象的范围。目前绝大部分分支机构开展综合执法的检查对象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别行延伸到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三是检查对象的选取。部分分支机构在选取检查对象时,依据综合评价的结果,对评价排名靠后的金融机构开展综合执法;部分采取轮流方式,每家金融机构在同一轮次中只被检查一次。

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存在的障碍

(一)“两管理、两综合”体系尚不够完整和协调

目前部分人民银行开展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存在工作衔接不到位、程序脱节和体系性不强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体系设计上偏重各项工作的独立功能设置,但是体系构建整体性不强,各业务之间通路闭塞,无法形成综合管理的统筹效应。二是各环节工作开展不同步,缺乏科学规划和统一部署,比如开业管理和综合执法往往开展的比较早,而且这两项工作由于在“两管理、两综合”管理体系中管理距离较远,联系不多,往往自成体系,然而营业管理和综合评价工作逐步启动以后,各个内设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不清以及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逐步暴露,导致整个体系运转不灵。

(二)个别管理环节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

部分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开展新设金融机构开业管理工作的法律属性存在不同看法,认为此项工作属于增设行政许可。实际上,目前绝大部分分支机构能够认识到开业管理和行政许可之间的区别。比如在受理金融机构开业申请时向其出具《申报材料审核告知书》,有区别于行政许可的受理通知书,以函告的形式通知金融机构其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结果,不体现为决定书。目前这些做法属于各分支机构的自行设计。

(三)业务流程构建不尽科学

比如开业管理,目前绝大部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新设金融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开业申报文件的时间期限没有做出较为明确的要求。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金融机构在临近开业前提交开业申请,短时间内为其办理各项业务,往往影响办理质量。再比如,有些单位在综合执法检查和综合评价之间的衔接方面不够合理。一是某些分支机构将综合执法结果作为当年综合评价指标考核因素,容易造成部分金融机构因综合执法检查被扣分,而其他金融机构因未接受综合执法检查而无扣分的矛盾,评价结果的公允性受到质疑。二是将综合执法检查结果直接纳入综合评价,在检查对象的选取方面存在漏洞。部分地区选择综合执法对象时,以上一年度综合评价的结果作为主要依据,若某家金融机构上一年度接受过综合执法检查,综合评价总分会受影响,可能再一次被列入综合执法检查对象。

(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无法体现监管要求

从综合评价的内容看,绝大部分单位开展的综合评价工作,能够基本涵盖金融机构贯彻执行人民银行有关法规政策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初步构建了具有各自特色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但设计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使综合评价的结果客观、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人民银行金融法规政策,还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目前的评价指标主要关注日常操作性、事务性方面的情况,如何从宏观层面对金融机构执行货币信贷政策、日常管理、风险控制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促进人民银行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提高履职效力,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五)对于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有一定难度

首先,人民银行仅在反洗钱和外汇管理方面可对证券、保险类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在实施过程中,由反洗钱部门拟定为检查对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却无外汇业务或业务量很少;而外管部门拟定为检查对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反洗钱监测工作中却未发现问题,因此两者往往难以匹配。其次,《人民银行法》对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管理权限还不够明确。应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考虑是否将证券、保险类机构纳入综合执法检查范围。

三、完善“两管理、两综合”体系的思考

(一)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框架

两管理、两综合是一项整体工作,四项业务相对独立却又彼此联系。开业管理作为“两综合、两管理”的前置业务,主要对金融机构进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体系进行管理,新设机构进入该体系后,应纳入营业管理的管理范围,在营业过程中接受人民银行的指导与管理。人民银行营业管理应包括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日常管理及非现场监督,营业管理的内容与结果应作为综合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并据此对纳入金融服务体系的金融机构进行评价。根据综合评价的不同结果,应考虑建立相应的奖惩措施,反馈到开业管理和营业管理中。综合执法主要根据综合评价的结果,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选定执法对象以及确定检查内容、期限等。对上一年度综合执法检查整改情况的后续评估应反馈至对该金融机构本年度的评价中。

(二)完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具体建议

一是加快制度顶层设计的步伐,完善基层行工作制度。应尽早出台“两管理、两综合”有关工作指引,统一规范此项工作,避免出现各地做法不一,风险不可控的现象。建议综合考虑基层行与上级行的业务衔接、属地管理等因素,统一出台相关制度和操作规范,推动央行金融管理与服务质量的提升。应在现有制度框架体系下,充分考虑并深入研究目前面临的困难以及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的意见,在现有政策条件下,通过不断修订工作制度,使该项工作更加趋于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二是强化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涉及多个人民银行职能处室,每项工作都需要牵头部门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来完成。应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统一思想、明确流程、落实责任,提高各部门的配合程度。

三是加强对综合评价体系的研究。总行层面应适时出台相关细则,明确综合评价的基本内容、操作程序和评价框架,在考虑人民银行各业务部门日常性管理要求的同时,应更加重视宏观审慎监管手段的贯彻以及金融机构自身风险控制等因素。评价体系框架的搭建还应给予基层行适度扩展和自由掌握的空间。基层行应不断完善,保证评价体系的严肃性,控制潜在风险。

第4篇:金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范文

本报告由工作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等部分组成。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一部分:工作情况概况

年,市支行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深化政务公开为主线,进一步改善行政管理,落实工作责任,提高行政效能,不断拓展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完善公开制度,强化公开监督,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及时调整政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行长室分工情况和内设机构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支行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明确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每个部室确立一名联络员,负责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二是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划指导。根据《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市支行先后召开了两次专题会议,研究制订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并按照“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方针,对具体工作任务予以分工。

二、结合支行实际,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年,市支行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落实。对照《条例》和上级行政务公开有关文件,在梳理落实支行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内部公开、保密审查、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政务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制度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化制度改革,创新公开制度。同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公开平台,调整信息分类,规范时间,经常性组织开展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落实情况的自查,真正做到政务公开工作有章可循、按章办事。

三、规范建设,提高政务公开质量

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网站栏目,完善公开方式。积极推进一般事项向重点事项公开、结果公开向全过程公开的转变,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一是公开的内容更加充实。对政务公开的范围、政务公开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二是公开的时间更加及时。针对公开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公开时间,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三是公开重点更加突出。坚持把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事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

四、用好载体,促进业务工作的开展

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市支行特别注重发挥政务公开工作对支行日常工作的督促和促进作用,各项工作的质量不断提高。如进口付汇核销改革、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规程等外汇政策及时主动公开后,赢得了广大企业和公民对外汇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此外,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事宜公开后,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的人数明显增多。

第二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年,市支行对政府信息公开信息进行了梳理和编目,截至年月日,在互联网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8条,年新增26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分为以下几部分:

(一)机构概况

公开了支行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以及各部室职能、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等。

(二)法规文件

公开了由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等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以支行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工作信息

公开了市金融形势分析报告(每季度)、支行外汇管理动态信息、市金融系统本外币存贷款情况表(每月)。

(四)行政执法

公开了外汇管理、银行账户开立、贷款卡发放核准等多项行政许可、审批和备案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联系方式,并公开了办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受理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受理的相关信息。另外,公开了市支行对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的主要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和程序,以及行政复议的程序规定。

(五)社会监督

公开了市支行监督投诉部门、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互联网形式

互联网是市支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渠道,社会公众可以登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镇街道信息公开——市人民银行栏目查询市支行主动公开内容。除此之外,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新闻媒体宣传公开

通过日报、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央行货币信贷政策以及支行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积极探索利用第三方话语权提高央行公信力,会同有关部门邀请专家就货币政策、企业融资、金融统计、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反假币等方面内容进行宣讲。牵头举办了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培训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政策改革培训,认真做好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解读。

(三)其他公开方式

在服务窗口增设了触摸屏一体机,对支行职能介绍、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重大政策等内容进行公开。同时,通过各种宣传活动、专题工作会议等,发放折叠页宣传资料,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年,市支行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报告。

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市支行建立了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和程序,明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金融信息,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等金融信息不予公开。

第四部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年,市支行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第五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减免情况

年,市支行尚未向申请人收取相关费用。

第六部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第5篇:金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范文

XXXXXXX: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成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一把“利剑”,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我**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深入开展,现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条例》总体情况

(一)高度重视,迅速传达。一是领导带头学。将《条例》列入府务会学习议题,组织主要领导干部传达学习,增强领导干部带头落实《条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二是部门深入学。**金融工作局通过集中学习、个人自学、讨论交流等方式,精准学懂弄通吃透《条例》内容。三是全**广泛学。**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学习活动,逐条解读《条例》内容,深入阐释《条例》精神,切实提高了有关部门的依法履职能力素质。

(二)提升站位、服务大局。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正确认识《条例》出台的意义与作用,不折不扣落实《条例》赋予地方人民政府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职责。二是积极主动思谋,牵头及时组织专题研判会,讨论研究职能转变、准入审批、联动执法,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推动《条例》各项规定尽快落地见效。三是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处非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与财政、司法等部门的沟通,确保执法经费和执法资格及时到位,为我**“十四五”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科学谋划、推深做实。一是健全工作体系,明确责任分工。积极发挥xxxx处非牵头部门作用,深化与网信、市场监管、人行、银保监会等部门的横向协同,加强与镇街的纵向联动,合力做好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二是丰富宣传渠道,拓宽教育阵地。将《条例》学习宣传工作与党史学习教育、八五普法工作紧密结合,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采用各驻**金融机构网点LED滚动宣传、设咨询台、集中宣传、入户宣传等线下形式,借助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线上平台,扎实推进《条例》宣传教育工作。三是关注重点领域,加强风险排查。高度警惕私募基金、财富管理、房地产等领域涉非风险趋向,密切关注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以及解债服务等旗号的新型风险,紧盯养老服务、涉农组织、民办学校、线上教育等民生领域,对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非法集资尽早发现,露头就打。

二、完善防非处非工作机制情况

(一)加强风险关口前置,做好防非监测预警。一是切实加强金融风险源头防范,完成金融领域涉非涉稳风险排查,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线索清理排查等专项行动,目前全**涉金融稳定突出风险点仍集中于投资理财领域。二是及时对接**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工作,拟定**处非领导小组成员调整方案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形成领导小组顶层推动、处非办动态统筹、政法部门联动司法的工作格局。三是坚持**级领导包案,对发生的涉非案件实现“一案一专班”“一案一策略”和处置情况定期调度研究。

(二)加强日常金融监管,做好防非规定动作。一是加强与市场监管、网信等职能部门的合作,加大对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审核。加大对“金融”“交易所”“财富管理”等广告信息的管理,依法取缔不合法、不合规的宣传广告。二是强化信息沟通,针对部分非法集资活动转向线上宣传“吸金”,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三是做好可疑资金监测工作,指导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利用反洗钱系统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三)拓宽宣传教育渠道,做好防非长效工作。一是坚持常态与集中宣传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驻**银行、保险公司等网点结合宣传月集中宣传的方式,做深做实日常宣传。二是推动强化线上线下宣传协同,充分利用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拓展群众知晓度,增强群众识别能力。三是开展差异化宣传和精准投放,分析受害人的特点,注重区分对象,同时采用群众便于理解的图文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

三、处非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一是明确我**金融工作局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执法主体,目前正积极梳理明确执法流程和体系。二是已组织相关人员参与统一执法资格考试,及时取得执法资格。三是目前正对接财政、公安等部门落实经费保障和行刑工作衔接。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政策建议

第6篇:金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范文

 

为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工作,有效化解各类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根据《南通市持续打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攻坚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通处置发〔2018〕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在全公寓范围内开展排查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工作,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大局、经济金融稳定、群众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谐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警钟常鸣,常抓不懈。为切实抓好此项工作,我单位成立了总经理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利用周例会、部门例会的时间,对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此次工作顺利开展。

二、形式多样,宣传排查并举

单位各成员部门既各司其责,主动作为,宣查并举;又强化协作,打组合拳,综合施策,有力有序推进排查工作。

一是全面清除非法广告。专项清理公共场所和公寓楼内出现的张贴式、印章式“应急贷款”、“民间借贷服务”、“贷款担保”、“大小额贷款”等发放贷款内容的非法小广告。

二是部门宣传形式多样。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微信推送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寓内广大长者和员工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特点

三是媒体宣传全面覆盖。在前台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进行保密承诺,做到非法集资无可乘之机。同时,通过短信、微信平台等向长者和员工公告非法集资的风险和危害性,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四是成员部门紧密配合。加强协作沟通,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防范和打击合力,构筑金融安全的“防火墙”。

三、履职尽责,开展风险排查

我单位主动作为,多渠道、广角度对非融资性担保、投融资中介、私募股权投资、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当行等重点领域开展风险排查。经查,我单位目前未发现融资机构、网络借贷等存在非法集资的问题。

四、常抓不懈,防范“非集”事件

防范化解、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必须警钟常鸣,常抓不懈。

一是进一步强化工作督导。加大督导工作力度,全面提高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效率。

二是进一步夯实协调机制。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责,建立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保证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第7篇:金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范文

【关键词】金融机构;供电;网络;应急演练

一、引言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全社会对金融服务质量、效率以及资金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与此同时,针对金融业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呈快速发展趋势,金融机构面临的信息安全形势越来越复杂,金融信息安全工作越来越艰巨,并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金融机构面临的信息安全风险主要有网络通信中断、电力供应中断、网络攻击、网络犯罪等,这些风险的处置将涉及到公安部门、通信管理部门、电力监管部门等多个不同领域的机构。因此,金融行业主管部门适时组织金融机构与公安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共同开展网络攻击事件协同处置应急演练,对增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处置网络攻击事件的能力,建立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的长效沟通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演练目的

通过组织开展金融机构网络攻击事件协同处置应急演练,达到以下目的:

?增强金融机构和通信行业、公安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处置金融业信息安全风险的能力;

?建立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金融机构之间的长效沟通机制;

?掌握相关应急资源的实际操作数据,为今后应急预案的制定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三、演练组织

应急演练可由金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择一家金融机构为应急演练主体单位,公安部门、通信管理局为演练协同处置单位,负责配合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基础通信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等)负责配合上述机构开展网络攻击事件应急演练。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单位 职责分工

金融行业主管部门 组织、指挥、协调各参加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制定网络攻击事件协同处置应急演练方案。

公安部门 配合金融机构共同开展网络攻击事件演练。

通信管理局 1、对网络攻击事件进行监控和预警,配合金融机构共同开展网络攻击事件演练;

2、协调基础通信公司配合金融机构共同开展网络攻击事件演练;

金融机构 应急演练主体单位,制定供电故障和网络攻击应急演练方案,负责演练具体实施。

基础通信公司(电信公司、

联通公司等) 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及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攻击应急演练。

四、演练场景

网络攻击应急演练场景

金融机构网上银行系统受到syn flood网络恶意攻击,对网上银行服务造成影响,监控人员监测发现网络攻击情况(于此同时,通信管理局监控人员发现网络攻击情况)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和传真事件报告单),请求协调通信管理局技术人员帮助查找攻击源;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将情况告之通信管理局和公安部门,并派员赶赴事件现场协同处置网络攻击事件;通信管理局协调基础通信公司查找攻击源IP,定位攻击者物理位置;公安厅网警总队执法人员及时赶赴网络攻击现场,对网络攻击犯罪人员实施抓捕。

五、应急演练流程图(见图1)

六、演练风险评估及风险防范措施

为确保演练不影响业务系统的恢复运行,演练实施中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将演练时间安排在非关键性日期和非业务时段进行,并预留足够时间防止演练失败时有进行生产系统恢复;

?演练期间,要求相关基础通信公司提供现场技术保障,确保演练期间线路的正常;

?详细记录演练操作步骤及操作指令,以便追溯;

?密切监控演练每一步骤的执行结果,若某一步骤失败则停止演练,恢复生产系统,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图1

七、总结

金融业信息安全事关经济金融的稳定大局,责任重大,切实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是保障金融业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本文所设计的应急演练方案为实际工作中总结出来的经验,期望能对金融机构应急演练工作起到抛砖引玉之用,共同维护金融业信息安全。

作者简介:

邢诒俊(1983-),男,海南海口人,硕士研究生,主任科员,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科技处,研究方向:计算机技术。

第8篇:金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范文

县人大常委会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按照胡总书记提出的“三保一弘扬”要求,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树立“为发展大局服务、为人民群众履职”思想观念,坚持创新服务方式、工作理念、履职载体、自身建设,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

一、坚持创新服务方式,强化大局意识。坚持县委中心就是人大工作的重点,政务大事就是人大监督的要点,群众利益就是人大关注的焦点的工作理念,按照“谋事贴近中心、选题关注民生、监督体现和谐、履职依靠代表”的工作要求,找准人大工作和服务大局的结合点,依法履行职能。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视察、专项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财政预算执行、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及“三农”工作等方面的监督;积极参与并服务经济建设,人大常委会领导分别参与一个或多个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组建招商引资小分队,常年开展招商、服务客商企业;为应对金融危机,组织代表深入企业调研,收集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16条,支持并督促县政府协促金融部门增加信贷资金,推动科学发展。针对城镇居民日常生活关注的水、电、气等物价问题,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带领有关人员进行视察调研,督促将罐装液化气价格每瓶103元降到市场价73元,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实惠。据不完全统计,省、市、县及乡镇人大代表领办或创办产业200多项,项目投资近亿元,营造了代表主动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坚持创新工作理念,增强监督实效。按照“谋事贴近中心、选题关注民生、监督体现和谐、履职依靠代表”的工作思路,推动县委、县政府关于“工业强县、生态立县、和谐兴县”三大战略的贯彻落实。继续组织开展环保行活动,组织《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加大人居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力度,加快生态建设;听取社会保险工作情况报告,跟踪督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许可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执法检查整改落实工作,就完善我县低保工作进行调研,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实际问题;开展对县公安局为保持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工作情况调研并视察全县公安技防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组织省、市人大代表开展县“三城”创建工作、县生态工业园建设工作调研,提出要进一步对照考核指标做好省级文明县城各项迎检工作,研究制定生态园区科学目标规划,并严格落实执行的建议意见;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调研视察,对人大常委会关于县政府应对金融危机开展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整改落实进行跟踪问效;进一步改进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和执法检查、专题视察、专项调研的方式,探索实行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评议(满意度测评)制度和定期督办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制度,建立审议意见的督办台帐,督促“一府两院”建立健全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工作制度,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创新履职载体,改进代表工作。不断完善代表活动机制,规范和创新代表活动形式,密切县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进一步促进代表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以纵深推进代表“履职绩效”主题活动为抓手,认真开展“代表进社区、进企业、进农家”活动,不断拓宽代表知政、议政渠道。不断创新代表履职载体,健全履职服务网络,拓宽代表履职渠道,丰富小组活动内容,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代表意见、建议工作台帐,完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督查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落实机制,为代表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筹建县人大信息网,开通反映民意的“直通快车”,推行代表与选民之间“结对子”。先后有铜鼓县、上高县、修水县、江苏省阜宁县代表团等人大到我县学习考察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和服务代表网络建设。据统计,2009年共收集应对金融危机建议16条,支持政府协促金融部门增加信贷资金1.4亿元,反映社情民意56条,为民办实事34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22件,接待来访群众45人(次),化解各种矛盾纠纷120起,有效消除了社会不和谐因素。

四、坚持创新自身建设,提升机关效能。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原则,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需求,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制订了《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各工委(办)联系乡镇(场)人大工作制度》、《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审议与办理质量的暂行办法》、《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程序的规定》等制度,做到以规制行,照章办事,依法履职。以开展机关效能年建设活动为契机,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崇尚“简单工作”、“简单生活”、“简单做人”,机关各项工作力求做到“精、实、新”。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和谐型、廉洁型”的“五型”机关活动,全面提升人大工作的执行力、创造力和操作力,自觉克服“船到码头车到站”、“得过且过”、“无所作为”的消极思想,不断更新观念,推动人大工作上新台阶。

第9篇:金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范文

    论文关键词:反洗钱 监管 研究

    随着反洗钱形势的发展,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念逐渐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共识。人总行在2007年11月召开的反洗钱监管座谈会上,针对“监管资源有限,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提出了“要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思想,采取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在2008年初全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上,对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做出安排部署,提出要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建设,建立非现场监管评级机制,确立和完善以洗钱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这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研究和实践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经过三年多的探索性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还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在理论认识层面,存在片面性和绝对化的倾向。认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与规则为本反洗钱监管相对立,风险为本是对规则为本的否定;风险为本的优势明显优于规则为本;当前对所有金融机构都应当要求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上述认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倾向。二是在法规制度层面,存在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五年来,人民银行相继建立了一整套反洗钱制度和操作规范。这些制度、规范在反洗钱起步阶段确实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反洗钱工作在金融机构的深入开展,反洗钱合规理念普遍被金融机构接受以后,过多的规定、过细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了金融机构的过度依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甚至有的制度反而成了金融机构规避责任的依据。目前金融机构存在大量的防御性可疑交易报告就是最为明显的例证。另外,过多的监管要求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给金融机构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负担。这些都是当前反洗钱法规制度滞后于反洗钱形势发展的现实表现。三是在技术操作层面,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还需加强和改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采集和运用效率不高。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是建立在对金融机构的有效评估这一基础之上。要实现有效评估,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信息采集、加工处理、评估判断、现场校验、矫枉评估和做出监管决策等一系列制度和操作程序,疏通数据来源渠道,提高数据采集和运用的电子化水平。但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硬件建设来看,目前通过网络传输信息数据还仅限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还没有电子化网络传输信息平台,而且2010年推广应用的“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也未与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及商业银行电子汇划系统对接,降低了系统的功能。当前,非现场监管部分工作还处于手工操作阶段,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影响了非现场监管的效能。另一方面现场检查的重心还没有转移到以风险管理为目标,还是习惯于合规性检查。比如,在客户身份识别上还是以检查静态的客户身份要素是否合规为主;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习惯于根据现有制度设定的客观标准对报告结果进行检查。这种传统的检查方式与引导金融机构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极不适应。

    鉴于以上问题,要实现反洗钱监管由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转变,还需从理论认识和实践操作上加以改进。

    一、全面认识和正确运用风险为本监管理论

    当前重要的是处理好风险为本与规则为本的关系。规则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式是反洗钱处于起步阶段比较通行的监管模式。其工作重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制定规则和各种规定;二是监督检查各类金融机构执行规定的合规性;三是将不合规处罚作为一种日常机制和主要监管方法。规则为本的监管实际上是一个制定规范—检查执行—调整规范—再检查执行的过程。在一国反洗钱制度的初创期,反洗钱工作的机理及价值还未被金融机构所广泛接受的情况下,以规则为本的监管方式既直接,也富有效率。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贯彻以关注洗钱风险为核心,以原则性监管为导向,以非现场监管为主要手段,以现场检查为必要补充的监管方法。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贯穿着两种不同的监管理念,但两种监管方式并非截然对立,水火不容,而是层次递进,互为补充的关系。强调风险为本的监管,并不意味着放松合规性监管,而是要将着力点放在风险上,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注重对其风险管控能力的考核和评价,当然也包括对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控制能力。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的区别仅仅是在监管手段、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等方面侧重点不同而已。为此,在监管实践中,应立足实际,灵活掌握,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和内控机制运行情况确定监管重点,如:对反洗钱基础工作较好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主要实施以原则为导向的风险为本监管;对农村信用社、保险、证券、期货等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的机构则主要实施以合规为导向的规则为本监管。同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其内部反洗钱组织架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等基本达到合规要求后,就应更加注重洗钱风险的防范,建立起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技术支持以及风险管理的方法体系,依据风险的大小来安排相应的资源投入。

    二、尽快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以适应反洗钱发展形势需要

    一要进一步扩充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结合我国实际,吸收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修改《刑法》和《反洗钱法》的相应条款,尽可能地将一切贪利性犯罪包含在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之内。二要建立健全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在研究、评估各行业洗钱风险的基础上,加快制定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规则并分步启动实施。同时,发挥相关部门和特定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反洗钱指引,督促行业加强反洗钱自律。三要制定金融机构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按照《反洗钱法》的立法精神,人民银行可以会同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及实施细则,指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反洗钱工作岗位,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四要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客户在办理大额交易业务时应向金融机构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因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积极采用可疑交易“主观”识别标准

    FAFT的《四十项建议》在制定可疑交易识别标准时采用的是主观标准,即规定“如果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按照法律或法规的要求,立即向金融情报单位报告”。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已具备一定基础,人民银行应逐步减少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强化金融机构的自主识别能力。指导金融机构在客观指标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逐步实现以主观分析为主,辅以客观指标的可疑交易报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

    四、着手建立反洗钱正向激励机制

    反洗钱补偿与激励机制的建立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反洗钱专项基金。该基金有三个主要来源:洗钱罪的罚没收入、政府财政专项拨款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该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社会公众。二是建立政府财政分成奖励制度。对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积极参与反洗钱侦查、破案工作的有关部门,在破获洗钱案件并追回赃款之后,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三是对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给予各种政策上扶持和优惠,如市场准入、经营权限、税收减免或优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