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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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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

第1篇: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范文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20__年9月2日至9月21日,检查组分别按步骤、按计划对水泥、制胶、糖厂、矿山、木材、医疗服务机构及生态旅游开发等行业进行了全面排查,对两家未批先建排污单位进行了查处。此次检查以实地查看、多方走访、口头询问、翻阅资料、现场记录的形式,有针对性地检查了排污单位。一是生产状况,包括生产原料供求、每日生产作业时间、本年度已生产量;二是落实“三同时”制度;三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等手续;四是废水、废气、废渣处理设施运行运行情况;五是辐射装置使用、闲置存储场所屏蔽、安全警示、安保措施;六是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24小时值班、台帐记录、预警机制、日(周)报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等内容。

二、检查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多数排污企业生产基本正常,配套处理设施基本能满足生产需求和正常运行,少数企业处于停厂状态,原责令限期整改的排污企业已按要求实施了生产线和“三废”处理设施的改造,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基本贯彻落实。具体情况如下:

1、幅射安全状况

××县区域内无任何单位所有、销售、运输i类、ii类、iii类危险放射源。现涉及使用的单位为v类、iv类两种密封放射源,其分别为:云南中云××糖业有限公司为提高蔗糖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率,安装了“输送物料计量自动控制系统”核子秤三台,使用了三枚137csiv放射源;××县勐捧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压榨车间安装了一套“糖厂进榨计量自动控制系统”,使用了三枚137csiv放射源;西双版纳勐醒水泥厂为保证生产线物料精确计量和控制产品质量,配备一台y射线料封控制仪,使用一枚60coiv类放射源;××县勐远大展有限责任公司为保证生产线物料精确计量和控制产品质量,安装了“输送物料计量自动控制系统”,配备一台y射线料封控制仪和一台dm1010a型钙铁煤分析仪,使用一枚137csv类放射源、一枚238puiv类放射源。目前所涉及放射源的四家单位都未使用放射源,均处于闲置状态。在对××县人民医院、四家国营农场医院及勐仑乡镇卫生院检查中了解,我县医疗服务机构均采用的医用iii类以下射线装置。上述被检查单位都进行了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和办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基本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组织操作人员进行了辐射岗位安全培训。

2、废物综合治理

辖区内两家糖厂酒精废醪液作为锅炉水膜除尘器冲灰水,通过蒸发和浓缩后生产液态有机肥或与灰渣、蔗渣一起进行堆肥处理后出售,目前,两家糖厂自3月份以来一直未生产,处于设备检修期间;西双版纳宝莲华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为防止臭气影响,于20__年11月建设,20__年4月正式投入使用的生物菌种除臭处理设施,经厂方有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多次测试和技术改造,及按时、按量投放生物菌种除臭剂,现臭气处理效果较为明显;各木材加工厂的锯末、边皮废料通过细加工、木碳烧制等措施,进行了回收利用等。

第2篇: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范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各种扰乱成品油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监督管理,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整治内容

(一)查处违规建设加油站(点)的行为;

(二)查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

(三)查处流动油罐车非法售油的行为;

(四)查处销售劣质油品的行为;

(五)查处成品油销售违反诚信经营的行为;

(六)查处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点)及其他非法经营企业的行为等。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阶段:商务、公安、工商、安监、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成品油市场、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底码。

(二)整治阶段:商务、公安、工商、安监、质检等有关部门,对全县成品油市场、生产销售企业、流动摊点进行全面清查,依法对各类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按照全市整治工作统一安排,市政府将在7月25日至8月5日对各县(市、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于7月24日前,将本部门整治工作的阶段性总结报县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务局),并做好迎检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形成书面工作汇报。

(三)总结提高阶段:各有关部门在继续做好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回顾,查找问题,弥补不足,整改提高。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省督导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于8月8日前将本部门阶段性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部门职责

商务部门:重点检查未经许可新建加油站及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点)及其它非法经营单位的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工商部门:重点检查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销售劣质油品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取缔。

公安部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流动油罐车售油情况,组织对非法销售成品油的流动罐车进行查处取缔。公安消防部门重点检查各经营单位的消防隐患问题。

安监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进行查处。重点查处私自改(扩)建、改变内外布局、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私自经营汽油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点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计量设施是否标准,并对加油机作弊及其它违反诚信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理。

规划、地税、国税、国土、交通、石油等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自身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高阳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负责整治工作的协调调度和组织实施。

(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商务、工商、质监、公安、安监、规划、税务、国土、交通、石油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整治方案要求,统一协调,联合执法,切实提高执法效率,坚决打好成品油市场秩序整治攻坚战,确我县成品油流通秩序明显好转。

第3篇: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范文

专项整治中的常见问题

当前,专项整治的组织层级主要有三种,一是国家层面组织,二是省级层面组织,三是市级层面组织。常见问题主要如下:

内容宽泛,有失重点。专项整治不是搞安全评价,须锁定重大突出问题作为整治对象。如轻重不分,均匀发力,进行全流程、全覆盖式整治,效果必然大打折扣。譬如,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专项整治;从消防设计、验收、日常隐患排查、队伍建设、装备建设、战术培训、预案演练等方面进行消防专项整治,由于整治内容广、工作量大、时限长都超出了“专项”整治内涵,难以落实,易演变成声势大、效果差的运动。

转发文件,千人一面。对于上级部署开展的专项整治,下级本应根据上级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因有些内容本辖区可能并不存在,而另一些内容在本辖区更为突出,这就需要灵活调整部署。而各地基层部门的普遍做法是层层转发文件,通知套通知,文件转发到乡镇有时会多达数十页,几乎成了单行本。如此以文件落实文件,形式远大于内容。

时限过短,未行便停。专项整治从上至下部署到基层企业,至少要经三个层级, 国家部委层面部署的,一般要经省、市、区(县)、乡镇四级,而每级行文时间至少五个工作日。基于此,整治安排时限不能太短,若不然可能去除发文部署安排的时间,专项整治时间已所剩无几。如某省在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后,安排了时限一个月的消防专项整治,经市县两级部署,乡镇刚拿到整治部署的文件,已到要求提交整治总结的时间了。基层只能匆忙安排一次检查,再闭门造车写一份按要求完成的整治总结应付了事。

叠加整治,疲于应付。一是横向不同部门整治活动叠加。当前,安全生产涉及行业领域很多,而诸多行业领域又常由多部门共同管理,导致不同部门会就不同领域、同一领域相继开展安全专项整治,造成某时段出现多部门同时开展整治的情形,特别是在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安监、公安消防、质监、住建、能源、国防科工等部门多会如此。二是纵向整治时间叠加。不同部门整治安排缺乏信息沟通,会造成一个长时限的整治会接二连三套上新的整治。如油气输送管线整治、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整治都是三年,其中会叠加危化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等多种专项整治。这种多项整治叠加,让基层单位应接不暇,疲于应付。

力不从心,基层断档。总体而言,越往基层,安全监管人员数量越少,所有工作都要最终通过基层安监部门和从业人员落实。而专项整治内容较多,有的技术要求还较高,再遇多项整治叠加,基层安监人员就会力不从心,导致整治工作无法落地。

以治开始,以查结束。专项整治在短时间内解决重大突出问题,做好不易。因此,须针对整治内容制定明确的方案逐一落实。但有的地方对于整治从认识到行动都出现一定偏差:有的未根据整治部署制定具体细化的整治方案予以逐项落实;有的把整治当成了检查的代名词。

事故导向,松紧不一。治大病、治重病、防未病,是专项整治的重要内涵。只要某领域出现重大突出问题,便可随时启动专项整治。然而,现在诸多专项整治都以事故为导向,重特大事故成为专项整治的重要激发因素。但如只立足治大病、治重病,让事故牵着走,而不能在事前针对趋势性、苗头性重大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整治,就必然出现松紧不一、疮疤一好便忘疼的现象。

如何提高专项整治效果

第4篇: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范文

一、指导思想

专项整治活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营运的总体目标,着力解决辖区内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客运出租汽车非法组客、异地经营等影响客运出租市场稳定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促进客运市场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原则和目标

(一)整治原则。一是坚持联合稽查、集中处理、相互抄告的原则;二是坚持源头管理和路检路查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阶段性整治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二)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活动,全市临牌车、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出租车非法组客及异地经营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班线车、公交车压班压点、站外上下旅客得到有效改善,出租车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客运市场营运秩序稳步好转,为广大旅客提供优质、安全的乘车环境。

三、整治重点

1、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

2、部分出租车在辖区车站周围、主要街道、城乡结合部异地经营、非法组客从事班线经营等行为;

3、出租车、公交车不按核定区域上下旅客、压班压点、甩客、宰客等违章经营行为.

四、步骤和任务

专项整治活动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

主要工作任务:由客运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动员会,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正式启动客运市场专项整治。

第二阶段:重点治理阶段

主要工作任务: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在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根据客运市场非法营运实际情况,每月不定期抽调交警及派出所、运管、城管执法大队、街道办、工商等执法人员组成联合稽查队开展一到两次集中整治活动,对辖区内的无证经营、自用车辆非法营运及出租车非法组客、异地经营等违章经营行为进行重点治理.交警大队负责治理乱停乱靠、随意掉头、超速超员、违章停车、不按核定区域上下旅客等行为;运管所负责查处非法营运、治理公交车、出租车服务质量低下、压班压点等行为;辖区派出所负责对现场执法中出现的暴力抗法进行严厉处罚;城管执法大队负责查处市区乱停乱靠、不按核定停车区域停车;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交通运管、公安交警部门以及辖区派出所执法人员组成联合路查组,采取定点设卡、路面稽查等方式,及时查扣取证人员提供的非法营运及相关违章车辆。同时,抽调企业取证人员强化对非法营运等违章车辆的取证;对于证据确凿的车辆,由联合路查执法人员进行查处。在重点整治市区的基础上,不定期对宁东地区客运市场进行整治,并逐步向乡镇延伸。

整治活动分4个路查组、6个取证组,路查组每组抽调运管所4人、交警队2人、城管大队2人、辖区派出所1人、工商局1人;取证组分别由天豹八公司、兴隆公司、安达公司、城乡公司、福兴公司、广和公司动员经营者参与,并从每个企业抽调3人会同联合稽查队同步检查、同步取证。

第三阶段:巩固总结阶段

主要工作任务: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由客运市场整治领导小组对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建立完善客运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整治活动成果。

五、整治措施

1、凡依法查扣临牌车、私家车等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条款,依法处理。

2、凡客运出租车非法组客、异地营运经营行为,依据《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条款,依法处理。

3、专项整治过程中,凡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市上成立由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李海峰担任组长,市委常委、公安局长史跃文担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监察局、工商局、运管所、交警大队、城管执法大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客运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协调等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关组织,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扎实抓好各项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全市客运出租市场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强化认识,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临牌”车、自用车非法营运等行为,促进全市客运市场秩序稳步好转。整治期间要妥善处理好路检路查与源头管理的关系、处理好市场监管与文明执法的关系,即要采取灵活的手段严罚又要注意安全和稳定,特别是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确保社会稳定。

第5篇: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范文

通过开展集中半年时间的专项整治工作,使全区无测绘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非法生产、获取、提供、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泄密、窃密地理信息的案件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地理信息服务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各种涉外、涉军非法测绘活动基本杜绝,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推动我区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和重点

(一)开展宣传教育。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政府网站、报刊等形式,大力宣传地理信息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规定,大力开展测绘、保密等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曝光典型案件,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专项检查。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对从事地理信息数据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和保管,以及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出版服务等活动的单位,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存在隐患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并组织开展自查整改,完善管理制度,努力从源头上消除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

(三)查处违法案件。一要查处无测绘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非法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二要查处各种地理信息泄密、窃密案件,以及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为;三要查处涉外、涉军非法测绘活动。

(四)建立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一步完善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制度,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联合执法机制,不断提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水平。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全面动员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市场调查,摸清基本情况。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和整改情况报区地理信息专项整治办公室。组织认真开展地理信息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涉及地理信息的各类违法案件。

(三)落实整改阶段。推广典型经验,通报典型案件,督促整改落实。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明确整改时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在此基础上,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行为,树立依法测绘、依法经营、依法保密的意识。

(四)总结验收阶段。区政府对各镇乡、街道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做好迎接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和教训,完善监管制废,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高我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区政府成立市区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合办案机制,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和调度,及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承担各自的职责,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切实做好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本乡镇、街道整治工作方案,落实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既需要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需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区国土资源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提出整体工作方案建议,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和市场检查工作。重点抓好地理信息生产环节的整治工作,严格规范获取、提供、使用地理信息的行为,依法查处无测绘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和生产的单位。

2.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涉外非法测绘案件工作,重点查处境外组织或个人非法持有或窃取涉及我国重要基础设施、军事设施地理信息数据的违法案件。

3.区工商局负责地理信息产品传输环节的整治工作,提供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注册企业信息,重点查处未依法注册登记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擅自经营和销售地理信息产品的行为。

4.区新闻出版(版权)局负责地理信息出版环节的整治工作,重点查处未经审批出版地理信息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行为。

5.区政府信息办负责配合做好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等环节的整治工作。

6.区保密局负责组织开展地理信息保密检查,组织查处泄密、窃密案件,开展保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6篇: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范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治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三违"行为为重点,以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突出重点,源头治本,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法制、体制和机制建设;强化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改善建设项目安全投入保障条件,探索建立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建筑施工坍塌、坠落等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实现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在*年的基础上下降2%的目标。

三、深化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工作方式和职责分工

(一)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

深化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是:以预防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铁路工程建设、公路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和电力工程建设的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坍塌事故包括深基坑坍塌、边坡坍塌、脚手架坍塌、高宽棚架坍塌、塔吊使用和装卸坍塌、隧道冒顶坍塌等;高处坠落包括临边、洞口坠落、脚手架坠落、工作台坠落、吊篮、升降机坠落、悬索高空坠落等。其中: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以房屋建筑为主,重点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村镇建设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2.铁路工程建设:以新建、改建铁路为主,重点是西南地区地质条件复杂的铁路工程建设,特别是长大隧道和高架桥梁工程项目,以及既有线路的重点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3.公路工程建设:以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为主,重点是山区地质条件复杂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特别是长大隧道和高架桥梁工程项目。以及农村公路建设中的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工程项目。

4.水利工程建设:以新建、在建水利工程为主,重点是小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5.电力工程建设:包括列入国家、地方计划内的火电、水电和核电建设项目。重点是大、中型水电建设工程,尤其是地质条件复杂的水电建设工程。

上述未涵盖的内容,由有关部门及单位根据其施工特点进行细化。

(二)深化专项整治的工作方式和职责分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级安全监管局,下同)支持、配合、指导和督促地方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包括中央建筑企业具体落实。条块结合,各方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以预防施工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2.交通部:负责组织实施公路建设工程中,以高速公路长大隧道、高架桥梁为主,预防隧道坍塌、突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以及模板支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3.铁道部:负责组织实施铁路建设工程中,以长大隧道、高架桥梁和铁路铺架为主,预防坍塌、高处坠落、隧道突水突泥以及瓦斯爆炸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4.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中,以小水电工程为主,预防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5.电监会:负责组织实施电力工程建设中,以预防坍塌(特别是高宽棚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6.中央建筑企业:结合所承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负责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

7.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支持、配合、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实施的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方案和有关具体实施意见,督促、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推动和促进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工作进度安排

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部署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中旬,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央建筑企业应根据本行业(或部门)和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年深化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实施方案应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及地方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也应制定相应的监督、指导实施方案。

实施阶段:4月中旬~9月份,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要将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到本行业(或部门)、企业所有的建设工程,直至最基层单元--项目部(作业队),并按要求开展隐患和"三违"行为自查及整改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掌握工作动态,加强检查和指导。

检查阶段:10月~11月上旬,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中央建筑企业总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查和抽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适时组织联合督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责令认真整改,并严肃处理。

总结阶段:11月上旬~12月份,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对已开展的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形成阶段性成果。

五、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依法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健全体系,落实责任。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通过专项整治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特别是要结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探索建立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制,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安全监管,加强政府对村镇建设安全和农村公路建设安全的监督、指导和服务;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目标责任考核,严肃安全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安全监管绩效。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是建筑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和落实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切实履行法定安全责任,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二)强化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推进源头政策治本工作。通过专项整治要全面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基础规范化管理,建立机构,配足人员,落实责任,特别是要加强村镇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和能力建设,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及工地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定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使用、管理等经济政策的各项具体措施,并落实到建设、施工等责任主体上,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要完善应急机制,加强重大风险的防范,提高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落实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三)严格执法监管,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力度。通过深化专项整治,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市场的安全管理和监控;要完善各项制度,强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一律不得进入建筑市场参与任何建筑施工活动;对不符合或者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或暂扣、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施工、习惯性违章和"三违"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建筑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力度。要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管理能力的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管理和施工作业、防范事故灾难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应成立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领导小组要定期汇总情况,分析研究有关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推进工作有序开展。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支持、配合、协调地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有关专项整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全力攻坚。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要依据本行业(企业)的特点,抓住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细则,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同时,应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又要集中精力抓好专项整治工作,不能以日常工作代替专项整治。要在落实工作责任、难点攻坚上下功夫,真正把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抓深、做实、做细,务求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督,严格督查。为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要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督导,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在深化专项整治期间,及时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与地方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属地)的联系,了解和掌握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动态情况,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列入专项整治重点对象仍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第7篇: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范文

(一)工作目标

通过积极开展整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真正把国家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工作流程

按照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转发七部委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粮[2009]221号)和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质监局《关于开展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商联字[2009]14号)等文件要求,我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通过积极地工作,鼓励、引导、督促报废汽车车主向公安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公安部门接到申请后,及时对车辆进行注销,并出具注销证明,车主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企业向车主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注销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二、工作内容及分工

(一)整治内容

紧紧围绕开展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整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非法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和网点;

2、非法修理、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行为;

3、非法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

4、销售、转让、赠予报废汽车整车;

5、出售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私自翻新报废汽车零配件并充当新品出售,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

6、报废汽车所有人不及时办理报废汽车手续,非法上路行驶;

7、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8、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假报废和委托本企业以外人员收购报废汽车。

(二)职责分工

1、县发改局(县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公室)

(1)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筹划和衔接,协调监督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2)会同县公安、工商、财政、交通、质监部门加强监督管理,重点打击假报废,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纠正报废汽车拥有单位和个人违法处理和超期使用报废汽车行为,清理在籍的报废汽车,予以强制报废,买卖或伪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2、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1)会同县发改、工商、交通、质监部门严格履行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职责,检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是否建立和落实治安防范、查验登记和可疑情况报告等制度;

(2)加大路面巡查工作力度,查处报废、拼装汽车上路行驶行为;

(3)查处报废汽车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未办理报废手续,转让、赠予或出售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和个人的行为;

(4)打击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明知或者应知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等违法犯罪行为;

(5)接受报废汽车车主的申请,对报废汽车进行注销,出具注销证明;

3、县工商局

(1)会同县发改、公安、交通、质监部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严格资格审查,对未经省级商务部门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对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各种形势出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坚决予以取缔;

(4)打击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收购、拆解、拼装机动车等违法犯罪活动;

(5)查处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等不法行为。

4、县财政局

(1)负责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

(2)按照国家及省市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补贴标准、补贴范围、补贴流程的要求,制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方案;

(3)积极组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切实保障报废汽车车主的合法权益。

5、县交通局

(1)会同发改、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对汽车维修企业生产经营条件进行全面检查;

(2)依法查处维修企业拼装、组装报废汽车、出售报废汽车零配件等违法行为。

6、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1)会同发改局、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加大对汽车配件等相关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堵塞报废零配件流入市场的渠道;

(2)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零配件的违法行为。

7、县广电中心

负责该项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部署准备阶段(2009年7月15日—7月30日)

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召开“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第二阶段为整治实施阶段(2009年8月1日—12月20日)

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归类、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2月21日—12月31日)

对照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报省、市工作领导小组。对省、市工作领导小组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组织整治,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该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县长

副组长:*县公安局局长、

*县发改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工商局局长

*县交通局局长

*县质监局局长

成员:*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财政局副局长

*县工商局副局长

*县广电中心副主任

*县发改局副局长

*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发改局报废汽车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兼),副主任:*卢喜范(兼)。负责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和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正确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督工作的关系。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执行工作实施方案,坚持标本兼治,确保这一利国利民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严格执法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权限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发改局抽调工作人员3人,公安局、交警大队、工商局各抽调2人,交警大队配备警车一辆。抽调人员要与本单位工作脱钩,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全面开展工作。整治工作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和完善我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县发改局将联合公安局交警等部门加快建立未报废机动车黑名单,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不及时办理报废、注销等手续的,该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时各级车辆管理所不再为其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

第8篇: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建立良好的水资源秩序、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通过依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各项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全面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全面整顿和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切实做到取水必须经过许可,用水必须严格计量,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违法取水必须依法处罚,水源地污染必须依法整治,为在全市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重点整治非法打井、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不服从水资源调度指令、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源活动等水事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水用水管理方面

1、无取水许可证而向城市供水管网、乡镇驻地、工业园区和企业供水的;

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的;

3、城市主要供水水源管理单位执行水资源调度指令不到位的;

4、未经取水许可擅自凿井或者违法建设取水工程设施的;

5、未办理取水许可证,违法取水的;

6、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以及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7、供水、需水单位私下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违规计量、违规收取水费,扰乱供需水市场秩序的。

(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方面

1、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或者虚报瞒报、不按实际取水量足额缴纳的;

2、应征未征或者未足额征收的;

3、不按标准征收、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的;

4、水资源费征收未使用专用票据的;

5、其它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规定的。

(三)水资源保护方面

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2、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工业、养殖、建筑等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

3、未经许可在河道、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自2010年8月份开始,至2010年11月25日结束。整治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和宣传发动阶段(8月10日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根据实际,认真制定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印发材料等形式,部署整治行动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并将整治内容和自查自纠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取用水单位。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水资源管理法规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违法取水行为,全面启动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0日至8月31日)。根据方案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本辖区内违法取水、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等违法企业情况,于8月31日前报送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取用水单位要按照整治内容认真查找取用水是否办理许可证、是否按审批要求取水和退水、是否超计划用水、是否改变取水水源及用途、是否安装计量设施及运行正常、是否依法及时并按标准和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主动整改的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对符合取水条件需补办手续或补缴水资源费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至10月10日)。采取进厂到户的方式,在对每一个取用水户、每一个取水口、每一个自备井进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违法取用水等行为逐个依法立案查处。在整治行动中,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污染水源案件、屡查屡犯的典型违法取水案件,要进行挂牌督办,组织联合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巩固提高阶段(10月11日至11月10日)。对整治行动中查出的水资源违法行为登记备案并严肃处理,对查处的大案、要案尤其是“挂牌督办”案件进行落实,坚决依法办理。

(五)总结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5日)。各责任单位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工作总结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总结,经批准后上报。

四、责任分工

(一)市水利局负责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查处与督办,并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

(二)市人民法院负责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拒不接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三)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水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四)市发改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取用水建设项目立项进行把关审核;负责做好水资源费、水费征计标准的监督及超计划加价水费标准的核定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暴力抗法或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追究。

(六)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要求继续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费的专项整治工作。

(七)市城建局负责对城市节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做好节水“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监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采用节水型工艺或设备。

(八)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助对建成区内违法取水工程的相关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九)市审计局负责做好水资源费缴纳或征收的审计检查监督工作。

(十)市广电局负责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十一)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专项整治行动中涉及的经营单位的名称、法人、地址等有关资料。

(十二)市环保局负责协助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做好全市水环境状况监督检查,对水污染事件进行查处。

(十三)市政公用事业总公司负责提供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供水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法人、地址及其他有关情况;负责对城市节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是加强全市水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依法治水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的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协调和开展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要建立相应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机构,周密部署,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务求实效。

(二)部门联动,严格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强化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打击违法行为。要成立联合执法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抗拒执法、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要依法严惩。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并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情况报告等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对在整治行动中消极应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干扰办案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9篇: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范文

一、工作重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市20*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以查处违禁养殖、销售加工河豚鱼、织纹螺为重点内容,以企业或无证照窝点加工河豚鱼、织纹螺;餐饮业酒楼、饭店、小餐馆和单位食堂烹饪消费河豚鱼、织纹螺;农贸市场(含村办市场)、流动摊点和早市销售河豚鱼、织纹螺为重点区域,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违禁养殖、加工、销售河豚鱼犯罪行为,确保城乡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职责分工

(一)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市农业局、工商局配合,打击野生河豚鱼和人工养殖河豚鱼出口转内销等违禁行为。

(二)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市区水产品、干货杂品批发市场、生鲜超市违禁销售河豚鲜鱼与干品行为。

(三)市农业局负责,市工商局配合,依法查处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村办市场违禁销售河豚鱼干鲜品的行为。

(四)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禁城区街巷、早市以及流动摊点违禁销售河豚鱼、织纹螺的行为。

(五)市卫生局负责查处餐饮业、建筑工地、企事业单位(含学校)食堂违禁烹饪消费河豚鱼、织纹螺的行为。

(六)市质监局负责,严厉打击水产品加工企业违禁加工河豚鱼和织纹螺的行为。

(七)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照小作坊、小加工厂违禁私自加工河豚鱼、织纹螺的行为。

(八)市卫生局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电视台、侨乡报社配合,加大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力度。

(九)市公安局负责,对造成重大中毒事件、触犯刑律的大案件进行查办,依法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

(十)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牵头协调所辖行政区域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属地河豚鱼、织纹螺养殖、加工、销售的清查工作。

三、工作步骤

全市查处违禁养殖、销售、加工河豚鱼、织纹螺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年5月1日至20*年7月31日,分别按三个阶段展开:

(一)宣传动员阶段(20*年5月1日至5月15日)。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组织制定查处违禁养殖、销售、加工河豚鱼、织纹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行动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查处违禁养殖、销售、加工河豚鱼、织纹螺专项行动。采取张贴告示牌、发放告知书、公开信、宣传手册与新闻媒体专题报道等形式,广泛宣传有关知识,使广大市民充分认识食用河豚鱼、织纹螺的危害性,力求做到不购买、不食用河豚鱼、织纹螺,增强广大市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组织实施阶段(20*年5月16日—20*年7月19日)。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全面开展查处违禁养殖、销售、加工河豚鱼、织纹螺专项行动,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捣毁违禁养殖、加工、销售河豚鱼、织纹螺黑窝点,销毁河豚鱼干鲜产品,依法惩处犯罪分子。

(三)总结提高阶段(20*年7月20日—31日)。各镇(街)政府(办事处)与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年7月23日前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电话:*),汇总后报送市政府和上级有关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镇(街)地方责任。按照食品安全工作“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查处违禁养殖、销售、加工河豚鱼、织纹螺专项整治行动实行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制,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查处违禁养殖、销售、加工河豚鱼、织纹螺专项整治行动列入议事日程,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确定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层层抓好落实,加强检查督促,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加强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镇(街)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重点宣传违禁养殖、销售、加工河豚鱼、织纹螺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消费知识,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不断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三)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联动制度,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杜绝各自为政、推诿扯皮的现象,切实解决好多头执法和执法空白的问题。要加强区域之间案件信息沟通、异地移送、调查取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杜绝以罚代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