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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制度的认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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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制度的认识

第1篇: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社会支持;失独老人;养老问题

运用社会支持理论,分析失独老人存在的养老困境,着力构建失独老人养老服务社会支持体系,对于增进失独老人的福祉,丰富和完善当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支持理论视角下失独老人面临的养老困境

(一)生活照料支持缺乏

失独老人在失去自己唯一的孩子后大多数选择独居,因而在生活上会遇到很多困难,有些身体状况较差的老年人们面临的问题会更加严重,做饭、洗衣、拿药、家务都不能独自完成,日常生活无人照料就成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二)经济保障支持不足

任何一个家庭,基本的经济状况是决定该家庭生活水平的首要因素。对失独家庭的父母来说,子女的缺失直接导致他们在经济上得不到额外的支持,再加上自身年事已高,收入来源单一,使得他们的生活状况不容乐观。而对于政府发放的失独补助金,绝大多数人都表示标准过低,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三)精神慰藉支持匮乏

孩子的离去带给失独父母巨大的伤痛,有些人终其一生都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失去唯一子女的失独老人,身体和心理都受到严重的创伤,我们无法体会到失独老人那种伤心和绝望的程度,他们往往选择逃避,精神变得极度敏感,甚至出现自我空间极度封闭的情况。

(四)社会交往支持断裂

失独老人普遍表示自从孩子去世后,就感觉一切都变了,变得不愿意和人接触、交往,对外界比较排斥。他们的社交圈子变得非常狭小、正常的社会交往能力退化,这种情况亟待改变。

二、社工介入失独老人养老服务的策略

(一)失独老人方面

失独老人是社会工作者开展服务计划的核心人物,因此社会工作者在与失独老人进行个案会谈时,要用理解、尊重、真诚、关怀、接纳等态度,这是服务计划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社会工作者可以在不同时间段参与服务计划,访谈时间约为每一周安排一次,了解失独老人的生活现状以及服务计划介入后的改变,及时发现失独老人出现的问题,帮助案主梳理现有的资源网络,更好地提供服务。

(二)家庭成员方面

家庭是一个人生存的基本单位,所以家庭成员对于失独老人来说意义重大。每个个体的行为举止以及心理状态的体现都会受到其家庭生活状况的深刻影响。社会工作者要深入了解失独老人与家庭成员的生活现状以及他们的相处模式和沟通模式,包括各个关系网络的亲疏远近,让失独老人与家庭成员站在彼此的角度考虑问题,共同协助失独老人走出生活的困境,健康快乐地生活。

(三)社区方面

根据人在环境中的理论,如果家庭是失独老人日常生活的小环境,那么社区就是失独老人日常生活的大环境。社会支持理论也表明社区是失独老人社会支持体系的一项重要分支。所以,要想了解失独老人生活状态,离不开社区。社会工作者可以向失独老人所生活的社区、居民等进行访问,全面搜集失独老人的社区生活资料,及时发展社区可利用的资源,以便为失独老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完善失独老人养老服务的建议

(一)呼吁政府部门尽快完善失独家庭保障制度

失独家庭养老问题的解决不仅包括经济救助,还包括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治疗等。因此,在政策帮扶中,应呼吁政府探索并建立对失独家庭的全面照顾政策体系,积极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和独生子女保险制度,加强独生子女家庭抗风险能力,为失独家庭提供强有力的多重保障。做到切实维护独生子女家庭合法权益。

(二)注重心理辅导和情感关怀

失独老人在失去自己唯一的子女后,内心的痛楚是我们常人无法想象,只有切身经历的人,才会感受到失去子女生命的心理创伤难以弥合。如果失独老人得不到有效的情绪舒缓与心理治疗,悲伤苦闷长期在心理生根,会逐渐失去与外界联系的信心。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陪伴与倾听,要用同理心开展服务,不断疏导悲伤情绪,提供情感支持。

(三)组织失独老人抱团取暖实现自救

社会支持理论认为,参与社会活动积极性高的老年人比参与社会活动积极性低的老年人更容易感到满足并更能适应社会。失独老人在进行小组活邮保要有社会工作者进行指导,以区域、年龄等标准进行分类,通过社会力量的支持,让失独老人们学会自救,互相鼓励相互救助,促进失独老人自我组织活动,提高他们的活动水平,达到抱团取暖的互助效果。

(四)发动社区社会力量营造关爱失独的社会环境

社区工作人员要及时发现失独老人的生活现状,并进行全面的资料登记备案,当上级民政部门有补助探访时,要积极如实申报,让失独老人感受到政府关怀。社区应经常开展老年人文娱活动,社区工作人员可以鼓励失独老人参与社区活动,多和其他老年人沟通交流,提高社会参与度,感受社区力量,使得对社区拥有心理归属感。

从社会支持理论视角出发,一个人拥有的社会支持网络越强大越广泛越能够更好地应对内在的困境和外在的挑战。失独老人面临养老困境,需要政府、社会、社区、社工、家庭成员以及失独老人自身的相互配合。只有各方力量兼具,共同为失独老人养老困境做出努力时,才能保障失独老人的晚年生活。

参考文献:

[1]方曙光.社会断裂与社会支持:失独老人社会关系的重建[J].人口与发展,2013(05)

[2]冉文伟,陈玉光.失独父母的养老困境与社会支持体系构建[J].新视野,2015(03)

[3]冯庆林.探讨“失独”家庭养老服务社会支持体系的合理建构[J].社会福利(理论版),2015(11)

第2篇: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刑罚个别化;理论;制度;技术;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2-0220-02

一、理论是刑罚个别化实现的先导

总的来说,理论对于刑罚个别化实现具有以下价值:

第一,理论确立了刑罚个别化实现的价值目标,规定了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根本方向,为刑罚个别化的实现提供了动力。刑罚个别化实现的价值目标,无论是通过刑罚制定个别化、刑罚裁量个别化、刑罚执行个别化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具体价值目标,还是自由、秩序、正义的终极价值目标,都是通过充分地理论论证、以理性的方式在理论中被确立起来的。刑罚个别化实现的具体的价值目标的确立规定了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方向是从刑罚制定个别化到刑罚裁量个别化再到刑罚执行个别化,是从观念形态到规范形态,再到宣告形态,最后到现实形态的方向。刑罚个别化实现的终极价值目标的确立规定了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方向应是保护自由、维护秩序、捍卫正义。理论通过激发人们对刑罚个别化实现的价值目标的渴望、追求,为刑罚个别化的实现提供了精神动力。

第二,理论是刑罚个别化实现的前提条件。从刑罚形态上说,刑罚个别化的实现过程是从观念形态的刑罚个别化,向规范形态的刑罚个别化的转变开始的。而观念形态的刑罚个别化中的观念又并非个人的、模糊的、摇摆不定的观念,而是社会化的、确定的和稳定的观念,这种观念只能通过理论才能得到集中、普遍、完整和深刻的表达。因此,理论是刑罚个别化实现的前提。

第三,理论为刑罚个别化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理论是刑罚个别化制度化的观念前提,为刑罚个别化制度的确立提供指导,没有理论也就没有刑罚个别化制度。

第四,理论为充分发挥刑罚主体的能动作用,促进刑罚个别化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刑罚个别化是行为主体通过行为的互动而得以实现的,理论必然对不同主体的能动作用的发挥产生影响并进而对刑罚个别化的实现产生影响。理论对刑罚个别化实现的影响和作用贯穿于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理论通过提高主体的理论水平、思维能力对刑罚个别化实现的程度产生影响。例如,司法人员理论水平和思维能力的高低不仅对于其准确理解刑法和刑罚个别化的影响有程度上的差别,而且也会对其运用刑法的实践能力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

二、制度是刑罚个别化实现的保障

制度有多方面的含义。它既指行为规范,又指由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所构成的总体。制度既表现为一种行为规范,又表现为围绕一定的目标而形成的社会规范体系和机制。法律制度是社会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立法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执行制度等法律制度所构成。在社会制度体系中,法律制度对刑罚个别化实现的影响和作用最直接,是刑罚实现个别化的保障。

刑罚个别化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实现也必然依赖一定的制度条件。

社会制度是法的摇篮。“在有任何社会生活制度的时候,刑罚都是必要而不可或缺的”[1] 。但是,不同的社会制度会对法律提出不同的要求,并规定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刑罚个别化的产生以社会制度的一定存在状况为基础,其发展也与社会制度的变革相适应。现代的刑罚个别化和现代的社会制度密切关联,实现刑罚个别化是现代社会对刑罚提出的要求。而且,现代社会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为刑罚个别化的实现提供了制度资源、制度保障,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同时,对刑罚个别化实现可能导致的违背公正的各种后果起到了限制作用。

现代社会,社会制度虽然存在差异,但刑罚个别化却为世界上的很多国家所主张,并被作为刑罚原则和具体的刑罚制度在法律上被确立起来,这说明刑罚个别化及其实现获得了社会制度的支持。包括监狱制度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完善、变革,使法律制度朝着更加有利于实现刑罚个别化的方向发展。刑罚个别化制度的确立又为刑罚个别化的实现提供了根本保障。刑罚个别化既是一种刑罚原则,也是一种刑罚制度。作为刑罚制度,刑罚个别化属于刑法制度、法律制度的范畴。法律制度是一个系统。因此,刑罚个别化的实现既受基本的法律制度的影响和制约,也与自首制度、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假释制度等具体的刑罚裁量制度和刑罚执行制度密切相关。刑罚个别化不能脱离自首、累犯、缓刑等具体的刑罚制度而实现,其实施的状况直接影响刑罚个别化的实现程度。此外,人格调查制度是判决前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调查的制度,其对于准确量刑和有效执行刑罚有重要意义,是实现刑罚个别化的前提和保证。

三、技术是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支撑

刑罚个别化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技术条件,主要是人身危险性的测量技术,其发展状况直接决定刑罚个别化的实现程度。

根据中国刑法理论的一般看法,人身危险性的最基本含义是指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人而言,不存在人身危险性有无的问题,只存在人身危险性大小的问题,因而对人身危险性的预测,并不是预测其有无,而是测量其大小。龙勃罗梭第一次从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对天生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判定[2] ,但近代学派并没有专门提出人身危险性的测量问题。近代学派把犯罪类型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联系起来,通过犯罪类型来区分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并依此为依据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实施不同的刑罚。这种做法无法解决同一类型犯罪人中不同个体之间的人身危险性差异问题,因而也无法真正实现对不同个体的犯罪人实施个别化处遇。

随着人格概念被纳入刑法学视野,人格测量技术在人身危险性测量中的运用,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测量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格的定义有很多,至今尚无一个被普遍接受的人格概念。中国台湾学者杨国枢教授提出的人格定义被认为是一个比较确切、完整的、具有综合性的定义:人格是个体在其与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独特的身心组织,而此一变动缓慢的组织使个体适应环境时,在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念、气质、性向、外形及生理等诸方面,各有其不同于其他个体之处。

在近代学派的学者中,菲利是较早在刑法中引进人格概念的学者,并在龙勃罗梭的犯罪分类的基础上,第一个提出了人格矫治的理论。他认为,犯罪行为是研究犯罪行为人所需要的条件之一,但同样的犯罪,从人类学和社会学方面说,由于犯罪的原因不同,对各种人格的罪犯需要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案。菲利提出的以犯罪人的人格为依据,对罪犯进行人格矫治的前提是必须掌握犯罪人的人格,而这就要求对罪犯的人格进行调查,通过人格调查把握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对犯罪人的人格调查,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即开始进行,比利时在监狱设立了对犯罪人人格进行调查的实验室,1936年成立后的法国犯罪预防高级委员会也曾设想在监狱设置机构从事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调查。人格测量技术经过近百年的发展,有了巨大的进步,其测量的内容具体、多样,测量方法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有些测评结果的信度较高,如MMPI-PD全量表,共有163个条目,由11个分量表组成,其中涉及五类危险性人格障碍的分量表内部一致性信度都在0.60以上,加之前面提到的人格测量技术的运用所产生的主要成果,应当说,人格测量技术更加有利于刑罚个别化的实现。但是,人格测量技术还不成熟,还没有发展到能够比较准确地预测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程度。因此,仅仅依据人格测量技术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测量并不能达到完全实现刑罚个别化的目的。

技术为刑罚个别化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的实现准备了必要条件,但技术并非万能,它对刑罚个别化实现的影响和作用也是有限的。技术在发展,其发展为刑罚个别化实现的程度提供技术支撑,但是,技术不管发展到何种地步,都不可能终结刑罚个别化实现的过程,也不可能解决刑罚个别化实现遇到的所有问题。

四、主体是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承担者

我们所说的主体是代表国家和组织,以国家和组织的名义具体实施刑罚权的个人,包括立法人员、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

主体是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承担者。刑罚个别化的实现是主体活动的结果,没有主体及其活动,实现刑罚个别化是根本不可能的。刑罚个别化的每一环节和阶段都要有主体的参与,并在其中发挥作用才能完成,在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整个过程中,主体通过不断地反馈、总结、概括刑罚实践经验来修正、完善刑罚个别化。因此,主体素质的高低对刑罚个别化实现的过程、程度和结果都有影响。首先,主体素质的高低影响对刑罚个别化的认识、理解。对刑罚个别化概念、原则的认识、理解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刑罚个别化能否实现,而这又与主体自身素质的高低密切相关。一个素质较高的人肯定要比一个素质较低的人更能准确和深刻地认识和理解刑罚个别化。刑罚个别化最终要通过立法人员、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具体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来实现,因此,对于立法、司法、执法人员而言,正确认识和充分理解刑罚个别化显得尤为重要。第二,主体素质的高低影响主体作用的正确发挥。刑罚个别化的制定需要考虑犯罪和犯罪人的具体情况,要研究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刑罚的关系等问题。刑罚个别化的裁量和执行虽然应当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但在法律不可能就犯罪人的个人情况都作规定的情况下,主体必须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裁量刑罚,根据犯罪人的接受教育改造的具体情况执行刑罚。制约和影响主体作用发挥的因素有很多,如制度、技术等因素,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情况下,主体素质就成为制约和影响主体能动作用发挥的关键因素,因为主体素质是主体在与其他因素交互作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综合能力,其他因素要通过主体素质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第3篇: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范文

一、历史文化差异影响高中英语阅读

历史是每一个地区经过长期的发展,积淀下来的不可更改的文化。由于西方与我国历史文化可以说是截然不同,因此在长期发展中形成的历史文化内涵也完全不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高中英语阅读,很多时候都会因为彼此之间的历史文化差异,导致了理解上的分歧。例如,在西方人眼中,有这样的一句话:“You are a lucky dog.”这句话在西方是褒义,表示对其幸运的称赞和祝福。而中国人对“dog”的理解是狗,在与人交流时在中国人眼中属于一种贬义词,这样就必然会产生歧义,闹出笑话,在阅读的过程当中也非常不利。这就是历史文化的不同造就了英语阅读翻译的差异,西方历史中对于“dog”的理解一直都是幸运的代名词,在我国却完全不同。

二、地域文化差异影响高中英语阅读

在西方的一些文章中,也会和我国一样出现象征或者是比喻的方法,例如莎士比亚的文中就曾对爱人有“A summer’s day”的称法,看上去容易理解为“夏日”,实际上这是因为英国高纬度的地理环境决定的,这是作者想要塑造的一种形象,如果对于地域文化缺乏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必然无法正确地理解英语文章的内容和含义。

三、社会文化差异影响高中英语阅读

在历史发展过程当中,每个地区都形成自身的社会文化系统,因为统治阶层的不同,采取的社会制度也有一定的区别,不同的社会制度之下,必然会产生很大的文化差异。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文化差异就非常明显,在英语阅读的过程当中,要想对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之下的英语内容进行全面的掌握,了解西方社会制度的背景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宗教文化差异影响高中英语阅读

第4篇: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和谐;矛盾;和谐社会

一、人与自然的矛盾,靠科技

随着人类产生,人与自然的矛盾就应运而生了。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加强,这一矛盾也不断加深了,特别是科技革命以后到现代社会,矛盾表现更为明显。看似人与自然矛盾的根源在于科学技术,然而事实却恰恰相反。正是由于科学技术发展的不充分,加之人们对自然认识能力的限制导致了科学技术的异化,进而给世人造成了科学技术是导致人与自然矛盾加深的罪魁祸首的印象。

一方面,从实践的角度看,科学技术越发达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越强,这种能力的提高势必加强了人与自然之间的联系程度,也就是说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作用随着科技的发展日益明显了。我们知道,改造自然的能力包括了改造自然的方法,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提出正是建立在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的。没有了科技的发展,一切好的方法和手段都将失去其支撑、失去其基础。另一方面,从认识的角度看,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更清晰地认识到了科学技术的本质,摸清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这样可以更好地利用科学技术为人服务,同时,科学技术也使人们更加清晰地认识了自然界发展的一般规律,这样可以更便于人们制定相应制度以适应自然界的发展,从而达到一定程度上的和谐。

总之,人与自然要达到和谐,到目前为止来看,没有什么可以代替科学技术的作用,科技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人类改造自然、认识自然的历史,如果要摒弃科学技术那将意味着近千年的人类文明的基础将被否定,这显然是偏激的,也是倒退的。社会主义的本质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离开科学技术也将是空谈。因此,我们一定要依靠科学技术的力量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

二、人与人的矛盾,靠道德

当前随着社会阶层的出现,利益主体逐渐多元化,利益矛盾也随之扩大,一些人的价值观出现了偏差,个人主义、极端利己主义等现象层出不穷。在这些不良价值观指引下,为一己私利,做伤天害理之事比比皆是,诚信和道德的缺失的不良现象屡见不鲜。

1997年世界银行一份报告指出,中国80年代初期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是0.28,1995年是0.38,到90年代为0.458,另据有关数据显示,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的基尼系数仍以每年0.1个百分点的速度在提高,1999年为0.457,2000年为0.458,2001年为0.459,2002年为0.460。学者们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推算我国2004年的基尼系数已超过0.465。由此可见,中国社会收入差距日益拉大,社会不平等问题日趋严重,这引起广大处于中下层的社会成员的严重不满,阶层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出现逐渐增加的迹象,严重践踏了社会公正。在处理利益关系和各种矛盾时,应当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风尚。

三、人与社会的矛盾,靠法治

主席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由此,不难看出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几乎所有的人都不会否认这样的事实,即法与利益有着极其紧密的关系,法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条件。从历史上来看,一个国家基本的社会制度都是借助法的力量——法治,即对破坏或颠覆社会制度的行为加以惩罚以此来维护这个制度的稳定。在现代社会建设中,法以保障基本人权和约束公共权力为价值追求,为公共权力的获得、行使和运行确定基本的规则、程序,建立和维护构架下的社会制度以及由此达到社会的稳定——人与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王玉平,李晓元.马克思的和谐交往范式及其意义[J].探索,2010,(2).

[2]张亚.和谐社会构建与社会斗争形式[J].探索,2010,(2).

第5篇: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范文

【关 键 词】农村改革;原发动机;现实起点;历史驱动;时代条件;社会主体;政治精英;劳动与财富;体制完善;目标取向;政治经济起源。

【作者简介】吴凯之,安徽行政学院社会学系副主任、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研究

员,主要从事社会学、政府治理、地缘战略、历史文化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1978年12月的某个冬夜,安徽省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的农民们度过了平常却不平凡的一晚:平常的是他们依然在就着微弱的天光吃着无菜的稀饭,而不平凡的则是他们无意识地即将揭开中国农村改革的大幕。就是在这个晚上,十八个农民的红手印摁在了一起。把土地、若因此坐牢杀头,则户户相帮,幸生者当济死嗣。这是个连坐式原始性的举动,是生命处于边缘情境中的最后一搏。是什么因素导致十八户农民要如此绝望地做这最后一举?安徽农民大包干的原发动机和目标是什么?如何认识农村改革的政治与经济起源?我们究竟应该怎样客观地反思改革实践及其价值指向?本文拟从政治社会学视角对此做出思考。

威廉·配第说过,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把土地、劳动力、生产要素和时间科学地给以配置,是现代经济学研究经济现象的基本框架。也就是说,在一定经济制度背景中,土地和劳动者结合的机制与方法是产生财富的根本。一切社会财富离开了土地和劳动者都将是无源之水[1]。而财富的创造、分配、增长以及消耗总是有规律的,对这一规律的探索路径基本上是经济学分野的一个重要因素。无论是古典经济学还是现代经济学,对各种生产要素配置的体制与方法的研究,最终所要解释和求证的都是关于财富的本质、起源、增长和分配问题。

但马克思远远超越了古典经济学和现代经济学思想的阈限,对财富以及其创造、分配做了更加深刻的解释。纯粹经济学意义上的关于财富和劳动学说,总在忽略社会和政治要素的作用,从而把财富的生产、创造、分配和权利拟物化。实际上财富不是生硬的,它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并非仅仅只有一种冰冷的物性。现代经济学的谬误在于,把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完全物化,从而忽视了生产主体人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这是一种颠倒本末的理论设计,它直接把财富的生产、分配与交换完全庸俗化为物与物的关系,从而把劳动者以及其所置身其间的社会设置、社会历史和文化传承剥离出去。在这样的理论中,劳动者只是生产工具,成为社会达尔文主义和实用主义为其构筑思想体系的一种工具;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和作为劳动主体的人,远离特定历史阶段和时代背景中的社会关系,成为纯粹的财富生产的要素,生产关系被消解,其结果必然导致一种思考惯性—生产、财富、分配的体制机制变迁,从特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中被分解脱离。因此,一定意义上,无论是古典经济学还是现代经济学,都是为资本不遗余力地攫取劳动剩余而生成的思想逻辑,它把劳动、财富和活生生的劳动与劳动者以及其关联的社会制度、阶级立场、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和劳动成果的分配方式进行了混淆,进而颠覆了人的社会性,又把人性异化为物性,最终导致对人类的控制与奴役[2]。

马克思洞若观火,深刻地揭示了人类两大生产门类之间的关系,发掘了资本主义人性被异化的规律,缜密地阐述了财富生产、分配、交换的二重属性。马克思深刻的论述了这一唯物史观中的财富的本质,认为财富的本质既是社会的,又是物质的,既是商品的价值体现,又体现了商品的社会生产关系;人类劳动生产既要面对自然界,又要面对人自身,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人类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一定的生产关系的作用与表现[3]。因而矫正了纯粹经济学认识的理论偏差,赋予劳动、劳动者、财富、分配以社会学内涵。

一方面,马克思认为,财富总是由物质产品构成的,“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不管一种产品是不是作为商品生产的,它总是财富的物质形式,是要进入个人消费或生产消费的使用价值”[4]。另一方面,马克思又认为,财富必然具有其特定的社会形式,是社会生产关系综合作用的产物。在财富生产、分配、交换的过程中,人的劳动也关涉了众多要素,是人与自然,人与物,人与人,人与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相互作用的过程[5]。

劳动是财富之父,在马克思看来,劳动者的劳动是一个过程,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6]。因此,这一过程既是劳动者占有和支配自然对象以创造使用价值的过程,又是劳动对象和其他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得以转换的过程;既是劳动者改造自然改造自身的过程,又是社会生产关系的表现、发展和改变的过程[7]。财富是劳动、生产资料、劳动对象、社会生产关系甚至社会制度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本质上是社会设置的产物。

因此,马克思劳动学说运用在本文中有着别样的意义:对农业劳动而言,土地是万物得以生长的母体,而农民则是劳动者,是把土地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在特定生产关系中变换为财富的主体。马克思这一劳动学说,为我们重新检视中国农村改革发生机制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和方法。它不是完全从经济活动的视角去烛照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创造财富的行动价值,而是从政治社会的高度指导我们,有必要把农民进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的行动,置于特定社会政治结构、社会制度、社会关系格局和国家宏阔的历史、时代、国际、国内分析背景里加以考察。这就给我们的研究以广阔的社会学想象空间。

第6篇: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范文

同情;校园道德冷漠;道德情感

宋晔,河南师范大学教育与教师发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魏亚平,河南师范大学教育与教师发展学院,硕士研究生

道德教育从古至今都被当做学校教育的重中之重,校园道德冷漠使学校的道德教育陷入困境,成为和谐校园建设中的不和谐音符,因此不遗余力地挽救这个困境、消除这个不和谐音符必须成为学校道德教育的工作之重。

一、校园道德冷漠之弊

道德冷漠是人际道德关系处于一种不良状态的表现。校园道德冷漠是在校园中生活的个体对于道德的不关心和冷漠状态。按照道德冷漠的客体对象来说,校园道德冷漠可分为对物的道德冷漠和对人的道德冷漠。对物的道德冷漠主要是对校园中存在物的忽视,比如学生在校园桌椅上写字作画,几乎所有学生都对这种行为表示默认或者认同,成为一种群体,这种行为是在校园中常见的对物的道德冷漠现象;对人的道德冷漠,主要表现为对他人的忽视、排斥乃至敌对。按照道德冷漠的主体意志来说,校园道德冷漠可分为主动性道德冷漠和被动性道德冷漠。主动性道德冷漠是指个体在自我意志上主动地避免道德行为的发生或者对他人的道德行为保持漠视的状态;被动性道德冷漠是指个体在未知情的情况下,被动地实现了对道德的冷漠。

首先,校园道德冷漠不利于学生责任感的形成。道德,从其本质上来说,是人为了完善人类的生活所构建的行事规则,违反了这个约定俗成的规则,会受到个体内在心理机制的自我惩罚。道德是一个没有外在强制力约束的行为,隶属于个体自我监督机制,主要组成是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校园道德冷漠现象,使学生漠视了道德的存在,继而也忽视了道德责任的存在,而道德责任的缺失会直接导致个体责任感的缺失。

其次,校园道德冷漠不利于学生精神世界的成长。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目的,道德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基础和目的,在促进学生精神成长方面扮演者重要的角色。道德生活又是学生精神成长的最主要内容,没有道德生活,学生的精神成长也无从谈起。校园道德冷漠使学生在校园中丧失了生活基础,精神世界的成长丧失了成长素材,使学生精神世界的成长陷入不利境地。

再次,校园道德冷漠不利于学生个体人格的发展。道德是个体成长的基础品质,个体完善人格的发展必须要有道德环境的熏陶。校园是学生成长的主要领域,也是学生人格发展的主要场域,校园道德冷漠提供的是一个非健康状态的道德环境,给学生人格的健康发展带来有不良的影响。比如,道德冷漠的环境使学生形成对待人和事物的冷漠感,影响学生接人待物的态度,从而使学生形成孤僻的个性,影响学生的人格发展。

二、校园道德冷漠之因

校园道德冷漠有其社会制度根源,但是因为学校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场域,校园道德冷漠还有其特殊的原因。

(一)校园道德冷漠产生的社会制度根源

正如肖士英所说:“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道德冷漠现象,就是道德建设措施偏离道德行为的自律本性,无视个体人生存的现实困惑,一味以种种外在教化的方式,要求人升华为纯粹的道德人的必然结果。”[1]

其一,社会制度的走向偏离了人的生活。社会制度和道德都是为了给人类提供一个和谐的生活秩序,但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道德是关怀人的生活的,而社会制度如今已成为一种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工具,忽视了个人的真实生活。

其二,社会制度削弱了人的主动意志力。社会制度是一种外力约束,道德是一种从内到外的力量约束,二者都是约束行为,但是驱动方向却不同。社会发展至今已经成为制度社会,人的一切行为都要受到社会制度的约束,而社会制度的过度侵犯,使人的生活有了过多的外力约束,这是一种被动的生活方式。在长期的外力约束作用下,人的主动意志力受到限制,以主动意志力驱动的道德行为也会受到影响。

其三,社会制度漠视人的需求。社会制度是一种硬性的规定,其关注的焦点在于社会集体生活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不了对个体的关怀,这种冷漠的“人制”关系而导致了冷漠的人际关系,冷漠的人际关系使人不关注他人的存在,道德冷漠由此而生。

(二)校园道德冷漠产生的学校教育根源

道德的养成是需要多个机制的共同作用而进行的,道德是由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共同构成的。校园道德冷漠的关键症因在于,学生道德情感的流失导致的学生个体道德敏感的下降和道德良知的淡漠。

其一,学校教育中对道德认知进行了超前教育和过度教育。就目前的学校道德教育来说,对于道德认知的培养始终占据着道德教育的首要地位。对于道德认知的重视无可厚非,但是对于道德认知的超前教育和过度追求会导致学生产生与道德目标相悖的认识和行为。比如,对于小学生的道德认知水平来说,教育他们热爱国家未免有些揠苗助长的意味,在小学生的认知范畴中,他们可能对于国家的理解仅在于“国家”这一文字符号。对于道德认知的超前教育和过度教育只能致使学生对道德产生陌生感,只能停留在对于道德认知的符号认知阶段,在道德情境发生时,并未意识到这是关于道德的事件,从而形成被动的道德冷漠。

其二,学校教育中忽视了对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培养。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是形成道德行为的重要力量,通过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的触发能够促使道德行为的发生。良心、同情心等都隶属于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的范畴,这些都是最基本的道德素质要求。学校教育中对于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相对忽视,使得学生在遭遇到道德情境时,不能正确地做出道德判断,不能坚持自己正确的道德意志,从而产生道德冷漠。

其三,学校教育中对道德的评价方式为量化和考评化。道德是感性和理性的复合体,对于道德的评价是没有唯一标准的。但是在学校教育实践中,将学生的道德与其他的知识进行量化考评,这是对道德和道德教育理解的错位。对于一个“道德分”高的学生,他在道德情境不一定能做出道德的行为。评价不仅是检测学生发展水平的工具,同时也是引导学生成长的工具。

(三)校园道德冷漠的个体心理根源

个体在学校教育中得到的不仅仅是正向的发展,同时还有负向的发展。这是因为在学校中不仅存在可组织、可观察、可引导的正式群体,同时在学生中存在有因不同兴趣爱好、不同行为习惯等组成的非正式群体。在学生的群体活动中,学生会受到一部分不可控的负向因素的影响,使学生形成盲目的从众行为。

其一,盲目的从众心理和道德意志的削弱。学生在相同的兴趣、追求和环境下,容易发生群体活动,为了保持群体活动的一致,个体会调整自己的心理和行为,这种行为叫做从众,由此产生的心理叫做从众心理。从众心理能够促进个体和集体发展,但是盲目的从众有可能导致个体自我的消解。同时,盲目的从众会导致道德意志的削弱,使个体不能坚持自己的道德原则,放弃道德行为,而选择非道德行为或者道德冷漠。

其二,自我意识的强烈和道德敏感性的下降。随着自我意识的复苏,个体的自我意识占到了意识形态舞台的中央,自我意识的过分强烈导致个体的关注逐渐从集体走向个人。生活在校园中的学生更是如此,尤其是在当下的学校教育背景下,由于其生存的特殊环境,所有的家长和老师都极力注重其自我个性的发展,但是这种过度地对个体意识的强调和重视,使得学生忽视对他者的关怀和关心,对人和事物所发生的道德情境持冷漠态度,道德敏感随之下降。自我意识的过分强烈导致的道德敏感的下降是当下校园道德冷漠产生的最根本原因。

三、校园道德冷漠之救

校园道德冷漠现象的出现,最主要的原因是学校教育中对道德认知的过度关注,忽视了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的培养,从而导致的道德行为的丧失。同情伦理的介入,能够有效帮助学生重塑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帮助恢复道德行为。

首先,同情是培养道德的情感基础。同情为道德提供情感基础,同情和道德的关系,如同枝和叶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生长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生命的象征。暂且不论同情对于道德的重要作用,以反向思维来审视无同情心对于道德的作用。假设个体没有同情这个心理机制,个体不能感受他人的悲和喜,个体如何能够通过情感驱动行为来愉悦他人,帮助他人免除痛苦?这显然证明,同情这个心理机制对于道德来说是不可或缺,并且是有促进作用的。道德是需要道德情感作为情感基础的,但是道德情感最基本的是由个体对道德情境的感知而形成的,同情就是这个最基本的元素,同情使个体通过感知器官察觉道德情境从而将这种感知符号内化为个体的道德情感,将自己置身于道德情境之中,使自己成为道德情境中的一员,从而形成道德行为。

其次,同情是形成道德判断的主要机制。“由于人性中如此普遍地存在着对于同情的敏锐感受性,我们也就能够据以宣判特定的行为和品质,是可亲还是可恶、是值得赞许还是该受谴责。”[2]校园道德冷漠是一种校园领域中道德的畸形状态,学生在道德认知上能够理解道德是什么,但是在道德情境中却难以判断道德与非道德,而造成被动的道德冷漠,这是由学生道德判断的迷茫而造成的。同情使学生从一个旁观者成为一个感受者,完成了身份的从“他”向“我”的转移,能够体会他人的情感,从而做出合理的道德判断。道德与制度的不同在于,道德是感性和理性的复合体,制度是理性的独立体。道德判断的本性是以个体的感性为基础的理性判断。道德判断是道德认知的一部分,同时它需要有道德情感作为支撑,道德判断兼具道德理性和道德感性,否则就否认了道德的感性存在基础。

再次,同情本身就是促成道德行为的动机。“一种是出自感情冲动或本能的同情,即在看到别人的不幸后本能地产生某种痛苦或悲伤的情感;另一种是伴随着冷静与理智的同情,这种同情不仅能够基于理性的判断在行动上做出适度反应,而且拥有一定的‘助益’意识和帮助他人的方法和行动。”[3]道德行为既是人的主动行为,同时也是感和理的复合体,自然其动机也是由感性动机和理性动机共同构成。同情不仅仅是一种情感体验,同时它在体验他人的情感意志的同时会驱动个体的情感行为动机,帮助道德行为的实现,在这种意义上,同情本身就是促成道德行为的动机。

校园道德冷漠是校园领域中出现的非健康状态,校园道德冷漠的成因是有其社会根源的,但是校园作为相对独立于社会的一个领域,这个现象是有其特殊原因的,主要是由学校教育对道德教育定位错误造成的,道德敏感度降低和道德良知淡漠的个体心理问题既是道德冷漠的表现也是造成道德冷漠的重要原因。同情能够帮助个体理解他人的情绪体验,能够帮助培养道德判断能力,同时也能促成道德行为的发生。因此,同情伦理是帮助解救校园道德冷漠的良药。■

参考文献:

[1]肖士英.道德冷漠感与制度性道德关怀[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29.

第7篇: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范文

摘 要:马克思与哈贝马斯对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都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指出了科学技术在社会中的负面效应。但由于生活时代与批判目的不同,使他们对科学技术负面性产生原因、科学技术与生产力的关系、对科学技术的态度、对科技危机消除途径设计都有很大的区别。

关键词:马克思 哈贝马斯 科技批判理论 差别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0)-20-0173-01

生活在科技发展初期的马克思,以卓越的见识认识到了科技给人类带来的巨大影响,在高度肯定科技的正面作用时看到了科技带来的负面效应。哈贝马斯处于科技文明全面绽露其本质的时代,他对科学技术的批判因其视角的不同,有许多独到深入的见解。作为西方者的哈贝马斯,其科技思想来源于马克思又不同于马克思。本文重点分析二者对科技认识的不同点。

一、对科学技术负面性产生原因认定不同

是什么造成了科学技术的种种负面性呢?是科学技术的“内在逻辑”,还是科学技术的外部社会原因?在马克思看来,科学技术本质上是一种中立性的工具,但人的思想观念和社会文化还有社会制度与体制的设计会对它的发展方向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马克思认为科学技术对社会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但不能直接决定人类社会的发展状态。马克思透过科学技术对人的统治,进一步揭示了人对人的统治,从而把科学技术负面性产生的原因引向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本身。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并不是导致各种危机的原因,科技人为的误用和滥用,才是技术异化的根本原因。而哈贝马斯与马克思相反,他把技术对人的奴役归之于技术的内在本质本身,赋予科学技术以“原罪”,技术内在地就具有对人控制的特点,因此哈贝马斯确立了科学技术是造成种种弊端和问题的根源的观点,因此,他的思想带有“科技决定论”的倾向。

(二)对科学技术与生产力的关系认定不同

马克思和哈贝马斯同样承认科学技术是一种生产力。但不同的是,马克思认为科学技术只是一般的生产力,正如他所讲的:“自然科学作为一种意识形式,它的发展依赖于生产的发展,只是由于商业和工业的发展,它“才达到自己的目的和获得材料的”。 因此,它同生产力的其它因素不能相并列。

在哈贝马斯看来,科学技术不仅是一种独立的生产力,而且还是“第一生产力”。“(科学)研究与技术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日益密切,这种相互依赖关系使得科学成了第一位的生产力。”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哈贝马斯与马克思在这一点上的区别不仅仅在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还是一般生产力的问题上,而是在于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这个理论基点上,对马克思的某些思想进行了重构和改造,而这种重构和改造正是引起哲学界和社会学界强烈反响的原因。他的观点主要如下:第一,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使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不再成立。哈贝马斯认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技术革新还只是依赖于少量的发展和创造,自然科学对现代化进程的作用是间接的,科学和技术的相互依赖性并不十分明显。但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科学和技术的依赖性日益密切,科学技术直接运用于生产,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科技进步实际上决定着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这样,科学技术就成了“第一位的生产力”,成了“独立的剩余价值来源”。在这一点上,他已经否定了马克思提出的政治经济学的主要条件。第二,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使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作用发生改变。在他看来,生产力已不再是社会向前发展和人类要求解放的革命潜力。哈贝马斯同意马克思所认为的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但他认为它并不象马克思认为的那样,在一切的情况下都是解放的潜力,并且都能引起解放运动。生产力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要成为解放的潜力已经不可能了。而且由于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里,国家加强了对经济活动的调控和管理,使生产关系不仅不会阻碍和限制生产力的发展,相反还能使生产力保持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所以他认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不仅是“合理的”,而且也是“技术上必要的组织形式”。

(三)对科技危机消除途径设计不同

马克思认为科技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异化导致了人的异化。探究科技危机解决的途径,减弱以至消除科技异化,就要注重实现科技人化,把科技完全建立在人的基础上,始终围绕人的个性自由、现实生存、未来发展进行,使科技复归于人的生活世界,并真正成为人的科技。马克思把技术对人的奴役归之于技术的资本主义使用,认为消除科技异化的出路在于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即通过社会制度的改变带来的生产关系的改变,而进行社会制度的改变就必须要通过革命的实践活动。而哈贝马斯认为技术理性的泛滥导致科技的意识形态化,使人类的正常交往陷入危机,而要消除意识形态化,就必须全面弘扬人类理性,创造一种和谐的、无限制的交往情境,彼此能平等地、真诚地交往和对话,从而达到相互理解,为此,就必须改变技术旨趣高踞于交往旨趣之上的状况,个体在交往理性的指引下通过语言沟通达成共识,从而矫正扭曲的社会关系。所以,解决科技带来的危机重点在于建立一种新的交往形式,加强科学和政治这两个领域间的相互作用。哈贝马斯强调,科学家,技术人员,领导社会的政治集团,对科技发展的方向和它的实际运用问题应该进行认真的反思,就这一问题展开一声有效的、能够把社会在技术知识和技术能力上拥有的潜在能力同人们的实际需要和愿望联系起来的深入的讨论。因为这种讨论能够启导政治活动家们参考技术上可能的和可行的情况,纠正他们在发展科学和技术,纠正发展科学技术的兴趣和利益上所坚持的那种由传统文化所决定的自以为是的态度,同时也能够帮助他们去今后科学和技术在发展方向和发展规模。

虽然哈贝马斯提出的交往行为理论旨在消除科技带来的异化,但他并没打算动摇资本主义的制度根基,这与马克思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在答德国记者克吕格的提问中,哈贝马斯说道:“不管人们如何指责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实际上并没有束缚科学和技术的生产力。” 因此,哈贝马斯提出交往行动理论旨在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积极改良,以交往行为理论拯救资本主义社会。但他的交往行为理论由于没有建立在对社会历史的客观分析上,因此只能是一种美好而不切实际的愿望。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49-45。

第8篇: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 政治教学目标 政治知识 政治能力 政治觉悟

当前,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经济・政治》、《哲学》、《法律基础知识》、《世界观・人生观》、《职业道德与就业创业指导》统称为政治课。这些课程以政治基础知识为载体,通过理论教育、公民品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观念教育等科目,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进行系统的教学,从而完成“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做合格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树立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等教学目标。

结合长期的教学实践,我认为,政治课程的教学目标应该由三个层次组成,即政治知识、政治能力、政治觉悟。如何把握好这三个层次,是中等职业学校政治课程教师完成政治教学目标的关键。

一、基本层次:政治知识需要教师的传授

政治教学的起点是政治基本原理及基本知识的传授。教师的传授实际上是向受教育者传授一定的社会科学理论知识,使他们初步了解和掌握基本理论和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处于青年时期的成熟型时期,其思想行为,不论自觉与否,都受某种人生观的指导,而人生目的起主导作用。因此,教师在教学中,有必要向学生传授每一章节的知识点。

关于如何传授政治基本原理及基本知识,我认为“针对性传授”、“启发性传授”、“新颖性传授”三者要结合。针对性传授能够满足学生听课的需要,启发性传授能够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新颖性传授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指向。比如,针对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的成败得失,结合“经济制度”和“政治体制”两个概念,教师要有针对性地向学生讲解这两个概念。

众所周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改革开放前,我国采取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而之后作出了重大调整,开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这可以看出,经济体制是指生产关系具体组织形式和经济管理制度。

从两者的比较可以看出,经济制度的性质改变导致社会制度改变,经济体制变化,社会制度可以不变化。我国采取市场经济体制只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而社会制度依然是社会主义的。

所以,同一社会制度下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可以存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因为经济体制会随着生产力发展状况、社会历史条件、政治文化等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经济制度是经济体制的基础,经济体制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由经济制度的性质决定的。

教师必须通过我国的国情叙述,把握特有的历史状况,再结合“经济制度”和“政治体制”这两个概念进行讲解,如此才能使得学生掌握这一知识点,为第二层次政治能力发展做好准备。

二、发展层次:政治能力需要教师的引导

政治能力包括两种:一是指思想思维能力,包含思想品德认识能力、情感能力、品德实行能力,二是指思想认识能力,包含分析问题能力、归纳比较能力、辩证思维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能力。

如何培养学生这两种能力,我认为,在教学中,教师应处于“导”的地位,任务是引导学生识记、理解、应用,接受教材中的观点来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而不是简单地传授给学生某种观点,所以在教学时,注意培养政治能力的思维品质尤为重要,它主要表现为:政治能力的思维敏捷性,要求政治学习中思维速度快,概括程度高;政治能力的思维深刻性,善于思考政治学习活动中的问题,抓住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政治能力的思维灵活性,善于作出灵活、合理的选择;政治能力的思维独创性,思维新颖独特而有意义;政治能力的思维批判性,严格评判思维材料,检查思维过程。

政治能力是政治知识的运用和体现,我在《经济・政治》教学“宗教的本质和作用”这一内容时,因为其与封建迷信、容易混淆,那么如何分辨出三者的异同呢?从认识论上看本质是一致的,都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歪曲虚幻反映,都是唯心主义世界观,但教师如果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学生加以引导,学生的思想思维能力和思想认识能力就会有很大提高。

第一,从理论上看,宗教有比较完整的理论经典、教义和法规。封建迷信则无系统的经典理论,而是巫婆神汉的信口开河。更是荒诞离奇,像剽窃宗教中的某些理论,抄袭气功的某些语句,搀杂封建迷信,编造歪理邪说,神化教主,欺世盗名。

第二,从组织上看,宗教有正式的组织,有专职的神职人员,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众多的信徒。封建迷信则是地点不固定,以巫婆神汉、算命先生为主,哪里有人信,他们就出现在哪里骗吃、骗喝、骗财。则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秘密结社,成立非法组织,侵占公民的活动场所,非法聚集,对抗政府,破坏社会的稳定。

第三,从活动内容看,宗教有一定的宗教制度、宗教节日,是为了宣传神的威力,使信仰者信仰神的威力、积德行善、修身养性。封建迷信通过装神弄鬼、占卜算命、看风水等手段愚弄群众、骗人钱财,甚至害人致死。编造歪理邪说,蒙骗群众,进行精神控制,搞教主崇拜,聚敛钱财,杀人害命,报复社会,无恶不作。

第四,从它们的作用来看,宗教在整个历史长河里消极作用是主要的,但在特定的环境下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能够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封建迷信则破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秩序,破坏两个文明建设。是社会毒瘤,其本质是反人类、反科学、,它无视法律,对抗政府,残害生灵。不除,国无宁日。

教师通过引导、分析、比较,让学生亮出观点:国家实行自由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对封建迷信一律取缔,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绳之以法。国家取缔组织,对顽固不化的首恶分子严惩不贷,对一般痴迷者教育转化。

诸如此类关于“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等疑难问题,通过教师的解疑答难,让学生用高尚的品德、正确的思想、科学的人生观等标准评判人们行为的善与恶、真与假、美与丑,让学生崇尚效仿真善美,鄙夷假丑恶。当学生提出疑问时,教师切忌轻易否定学生的观点,而应给予耐心的解释,直到学生完全弄懂为止。

我认为,如果教师在政治教学中引导学生得当,学生的思想品德能力和思想认识能力便相应提高,在认识客观事物过程中体现的综合水准也提高,从而升华到第三层次政治觉悟的提高。

三、最高层次:政治觉悟需要教师的培养

第9篇: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农村 宗族问题 乡村秩序

广东宗族问题的现状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全国政治氛围趋于宽松,基层政权减少对村务和村民个人生产生活的直接干预;农村施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方式需要更大范围内血亲间的生产协作;加之农民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使活动经费或族产的积累成为可能,宗族的复兴自此开始。

活跃起来的宗族活动在满足族人某些需要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社会问题。以广东省为例,现阶段广东宗族的问题呈现出多面性,其带来的主要负面影响表现如下:

冲击乡村秩序。改革开放后,不同农村地区复兴宗族所选择的道路是不同的。有的地区在农村基层现有秩序框架内从事宗族活动;而有的地区试图恢复传统的宗族势力并由此重建社会秩序。这种尝试表现为操纵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选举、把持村务,甚至私设公堂动用私刑等。归根到底,就是欲以族权代替基层政权,以族规代替国家法规。村民心中根深蒂固的宗族观念使他们更倾向于依靠以血缘关系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而不信任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团体。这种心态显著地反映在各类选举场合,导致“选人唯亲”而非“选人唯贤”。

宗族势力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大致有四种:族权至上、族权与村委会权威相互制衡、族权与村委会职权互不干预、村委会权威最大。前两种情形往往会引发出各种农村社会问题,而第一种情形是族权代替基层政权的彻底实现,势必导致族规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轻者为一姓之私煽动族人上访,诬陷异姓村干部或竞选对手;重者还与黑恶势力相勾结,为地方豪强所利用,或包庇本族违法犯罪分子;更有甚者,聚众围攻执法人员、冲击乡镇政府。宗族势力影响着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社会秩序的各个方面。

影响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在农村贯彻实行的各项政策中,受宗族观念干扰最大的要数计划生育和殡葬改革。

宗族制度是建立在祖先崇拜的基础上的,敬祖的首要实现手段是“延续香火”,宗族观念要求族人不断生育子嗣让祖先不至于无后人祭祀。在传统宗族社会,生男丁不仅是小家庭的事情,同时也是整个家族和宗族的事情;不仅是实现人口再生产那么简单,同时还是遵从意识形态的一种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策,广东特别是粤东有些地区的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特别难做有宗族观念作祟的因素。

祖先崇拜的另一重要表现就是要让故去的祖先“入土为安”,所以鼓励土葬,而采取其他葬式则被认为是对祖宗的大不敬。这种慎终追远的观念已经内化为全民族传统道德精神的组成部分。另外,风水观念和宗族观念糅合在一起,使族人相信只有在风水宝地安葬先人才能保佑子孙后代的平安和发达。此类观念又和政府推行的殡葬改革有冲突。由于广东经济的高速发展,土地资源日益紧张,耗费土地的传统殡葬方式和农田保护、建设征地之间的矛盾变得尤为突出,主要表现为:拒行火葬而行土葬侵食耕地或虽行火葬但骨灰重新土葬;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拒迁祖坟。此外,葬地的风水之争、坟地界限之争以及触动宗族祖坟所引起的纷争都是引发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的诱因。

助长过时的传统观念。适度遵从民间信仰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慰藉不安心灵、寄托美好愿望的作用。宗族观念常与风水信仰交织在一起,如果过分信仰祖宗对后人的护佑,就会造成族人对这种“神力”的依赖。结果,普通村民不把精力放在勤劳致富上,领导干部不把精力放在勤政为民上,而放在改善和保护祖坟的风水和定期举行的祭祖仪式上。如此一来,农村的思想阵地将让位于某些已经不合时宜的陈腐观念。

农村中普遍存在的重男轻女现象有养儿防老等现实考虑,但也和传统的宗族观念关系密切。宗族和家族的父系继嗣特点必然使族人认为只有生育男孩才算传宗接代,因而不能接续香火的女孩注定要被歧视。同为一座村庄的村民,同为一个家庭的成员,男女成员在待遇上的不平等已经令人遗憾,而扼杀女婴的极端现象更是让人难以容忍。现在的弃婴现象比起旧社会大大减少,但是借助于B超检测仪提前分辨孕妇怀胎性别等非法手段还是人为拉开了男女婴儿的出生比例。

由于宗法观念的作怪,某些村庄只承认血缘身份,而不承认地缘身份。族内男性村民才被视作正式村民,而同为事实上的村民的女性却被当成是外人。广东农村“外嫁女”两边不是人的尴尬境地就是写照,她们的正当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解决农村的宗族问题对策

认识到宗族是农村发展的资源。合理的对策应该基于对宗族的全面认识,形成这种认识有赖于对宗族问题的重新审视。单纯从管理学的角度把宗族问题视作发展中的障碍,对宗族现象一概进行否定,这值得商榷。宗族和发展的关系并非是水火不相容的矛盾关系,如果引导得好,完全可以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为政权、为农村、为村民服务。事实上,许多宗族组织也确曾发挥过或正在发挥着这些方面的积极作用,成为了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福利保障等事业可资利用的民间资源。人类学的中国宗族实地研究还证明宗族能成功适应现代化。

积极引导宗族发展。和其他类型的社会关系不同,族人之间的宗亲关系更多的是一种先赋性的血缘关系,是族人与生俱来的,且是终身固定的,因而也是不能凭宗族成员的主观意志而变更的,更非外界禁令所能随意割裂。从社会群体属性来讲,和城镇居民不同,我国农村居民最重要的首属群体是扩大到宗族的,而不仅仅局限于家庭。农民在宗族中受到社会化,通过宗族发展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从社会文化背景来看,历史悠久的宗族现象在当今的农村社会中仍存在滋生的深厚土壤,也并非简单的行政命令所能立刻禁止的,宗族现象的彻底消解注定会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就算暂时禁止了表面的宗族活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宗族观念也还会继续保存下去,待到将来遇到合适的政策环境时又会恢复活动。因为在宗族的三个层面中,精神层面的改变相对于另两个层面的改变是滞后的,而且经过长期积淀而牢固定型的精神层面对物质层面和制度层面有极大的反作用。从现实来讲,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替代宗族制度的各项现代制度要么未建立要么欠完善,不立新就破旧必然会造成制度的真空。管理者对待宗族问题时,目前工作的中心并非如何取缔宗族,而应放在如何在乡村社会建设中发挥宗族的积极作用并抑制它的消极作用。

正视宗族问题还会长期存在。依照社会的整体观,如果只是就宗族论宗族,忘记宗族只是整个中国社会的一个部分,不去认识宗族制度和其他社会制度之间的相互联系,就不能深刻地理解宗族本身。

宗族问题是和许多其他的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的,宗族制度和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等相互关联。因为历史上“左”倾的政治运动,宗族被列为打击取缔的对象;又因为我国在农村实行,原来的生产队组织瓦解后村里的集体事务需要有人出面协调,单个家庭的生产活动也需要别的家庭的协作,结果宗族立刻成为农民互助互乐和自我依靠的首选对象,加之改革开放以来村民收入的增加为宗族活动提供了经济基础,宗族由此重新活跃起来;再因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农民普遍感觉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既靠不上也靠不住,也给宗族重拾保障村民的功能提供了空间;我们还应看到,农村地区农民表达和申诉自己利益的组织和渠道还很有限,在强大的行政力量和市场力量面前,弱势的农民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往往投诉无门,他们最终只好求助于现成的宗族组织;还有,因为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国家正式权力组织部分退出农村基层,实际上又为宗族势力参与操控农村基层政权提供了机会,尤其是在基层民主制度还不够完善时无可避免地让大姓掌握了村务,诸如此类。如果一味强调单方面地改革宗族制度,而不顾及其他相关社会制度的改革,则宗族问题并不能获得根本解决。

解决措施需要综合性。这些综合性的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就会逐渐触动宗族观念中只信亲属、只讲人情的成分,最后代之以注重契约和业缘关系的观念;推行户籍制度改革,打破相互割裂的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农村人口自由流动,也可动摇宗族聚族而居的环境基础;健全民主与法制,加强宣传和教育,就能够依法顺利实施公正的农村基层选举,并大幅减少发生宗族械斗、聚众抗法等严重违法事件的发生;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发展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实现农民利益保障制度的多元化,避免宗族成为农民利益诉求的唯一靠山,才可使村民疏离宗族去依靠现代的专业保障机构,从而削弱宗族对村民的影响力。总之,只有进一步深化国家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等各项社会制度改革,宗族对农村社会的消极影响才会被限制在最低程度,宗族问题的实质性消解才成为可能。这需要长期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