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心理状况调查报告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中图分类号: R395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1-129-20 引言
心困是最大也是最难解决的困难,解决心困,是对困难职工最大的帮扶。2012年以来,我们引入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对困难群体进行了心理筛查,对这个特殊群体的压力来源、情绪表现、应对模式等获取了大量资料,有了一些崭新的思考和结论。
1 调查对象、工具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随机抽样,选取困难职工2000人。其中,男1040人,女960人。为增强调查的可参照性,又选取了非困难职工620人,也分别建立了其心理档案。其中男160人,女460人。
1.2 调查工具
①困难职工登记表。②来访者登记表。③EAP压力量表。④焦虑自评量表(SAS)。⑤抑郁自评量表(SDS)。⑥心理咨询师访谈、咨询记录。
1.3 调查方法
①设置心理咨询窗口接待来访。②开通心理热线疏导。③上门访谈、对个别人员进行心理咨询。④心理测量。
2 调查数据汇总
2.1 困难职工心理样本总体均值
①EAP压力量表:压力过大1280人,占64%;压力适中560人占28%,不够:160人占8 %(经后续联系,多数系不配合调查敷衍所致)。②焦虑自评量表(SAS):正常范围1640人,占82%;轻度焦虑280人(女),占14%;中度焦虑的有:80人(女),占4%(焦虑总占18%)。③抑郁自评量表(SDS):正常范围1400人,占70%; 轻度抑郁520人(女),占26%;中度抑郁80人(女),占4%(抑郁总比例占30%)。
2.2 非困难职工心理样本均值
①EAP压力量表:压力适中620人(100%),压力过大0人。②焦虑自评量表:正常580人(94%);轻度焦虑40人(女)(6%);中度焦虑0人;重度焦虑0人。③抑郁自评量表(SDS):正常540人(87%);轻度抑郁80人(女)(13%);中度抑郁0人;重度抑郁0人。
3 结论与讨论
排除少数职工在不理解、不配合等因素,结合日常观察到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心理调查,具有相当的可信度和参考度。以下是根据本次调查所得出的几个结论,中间穿插了我们的一些解释和讨论:
3.1 压力山大
无论是访谈接触,还是心理测评,困难职工普遍感觉生活、工作压力偏大。EAP压力量表显示,困难职工压力过大(量表得分300分以上)的占到了64%(不包括敷衍、不认真、不配合的部分,根据我们的现场观察,若包含进去,比例至少应在90%以上),压力特大(量表得分400分以上)的占到了30%。而对照组群体(非困难职工)中,这两个比例都是0。
3.2 我的心事无人能懂
困难职工中,日常感受到焦虑情绪的占18%,感受到抑郁情绪的占30%。而非困难职工,这两组数据仅分别是6%和13%。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在心理咨询临床工作中,重度焦虑和重度抑郁一般提示的是有严重的精神病倾向与可能,而我们的调查显示,在特殊困难人群中,这两个数据分别达到了10.5%。很明显,大多数困难职工除了面临经济上、人情上、身体上的压力和困窘外,还承担着情绪上的诸多无名烦恼。而这些烦恼,往往又成为当事人与家人、朋友、同事在日常交往中,人际矛盾、言语冲突和沟通障碍的潜在导火索。困难职工在日常工作和人际交往中,往往更容易与人发生冲突。
3.3 女人更敏感
调查显示,困难女性职工在“紧张着急、无故害怕、惊恐、沮丧郁闷、坐卧不安、易激怒、想哭要哭、无希望感”等方面的负性因子要明显高于男性职工10余个百分点。在倾向中度、重度焦虑和抑郁的职工中,也大多为女性。调查统计还显示,女性在40岁左右是焦虑抑郁的高峰期,困难职工中女性离婚的占到了12%。
3.4 压力源普遍较多,心理问题多发
主要因素有:①收入下降或没有显著增长(84%)。②各种人情和节日支出(84%)。③本人受伤或生病(74%)。④家庭成员受伤或生病(53%)。⑤与配偶的关系恶化(53%)。⑥岗位发生变化或工作调整(47%)。⑦借贷款还款压力(47%)。⑧生活条件、规律等发生改变(47%)。⑨新增子女、子女上学或家庭成员死亡(各占31%)。
深入分析,我们发现,困难职工心困的原因可区分为如下四大类,相应的援助策略和重点也不一样:
①大部分困难职工致困的原因是因为行业、政策调整或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单位整体经济效益不好,本人文化水平和技能非主要原因。这些人的心理困扰是属于收入减少后派生的,如自卑、压力、人际关系、婚姻关系紧张等,心理问题容易解决。②相当一部分人致困的原因是本人生病或家庭成员生病,因为病导致工作岗位调整、技能下降,进而收入下降,而有些病又的确需要持续、大量的经济投入,这些人的心理问题主要是焦虑、恐惧和无助,解决起来需要投入较大、较长期的努力。③还有一些人致困的原因是职工自身文化水平不高、岗位技能低所致,很难担负重要岗位任务,收入低是社会分工自然调整的结果,派生出的心理问题应该也不难解决。④个别的人是因为受家庭特殊的遗传、教养环境、成长经历所致,心理问题带有原生性,致困原因很有可能就是心理问题,经济困难是表象,而心理问题才是根源。这些人干什么似乎都很难胜任,且人际关系、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困难重重,调整起来更困难。有些需要心理咨询师长期的一对一辅导。极个别的,需要精神科医师介入。
由于本次心理调查属于筛查性质,对上述四种类型的人员如果要确切分类,还需要引入更专业的心理测量工具和深度心理访谈,所以,更准确的数据及分类还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去不断总结和完善。
3.5 困难职工大多身体也多病,而身病又加重心病,导致恶性循环
在躯体化方面如:“手脚发抖、头痛颈痛背痛、心跳加快、胃痛、消化不良、睡眠不好、体重减轻、便秘烦恼”等方面,困难职工的症状(每人有三项以上占群体的80%)要远远大于一般职工(每人有三项以上43%)。这也说明,经济困难后,许多困难职工的病痛能忍则忍,导致小病不断。身病加重心病,心病作用身病,恶性循环,因果难明。因此,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医助也很现实和紧迫。
4 对加强困难职工心理帮扶工作的若干建议
4.1 加强心理环境建设
①联合市妇联、团委、民政、教育、卫生、广电等部门,就困难员工在婚恋、家庭、个人和子女教育、就医等领域产生的困惑和无助,免费送心理关怀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②认真做好市工会心理咨询窗口接诊工作。在《银川工运》杂志开辟心理专栏,传播心理知识。在市工会网站,增设心理咨询服务栏目。③定期印刷心理知识宣传册、宣传单,通过工会各级组织免费赠阅给工会会员。④开展好“关爱职工,快乐心晴”周末健康心理知识讲堂活动。选择精品课程,在全市各区县大型企业工会开展巡回讲座。
4.2 针对特殊群体和个人,提供特殊服务
在市总工会下辖各区县工会,迅速启动困难职工心理检测、心理辅导、心理干预、心理咨询工作,针对特殊群体和个人,提供特殊服务。如开设心理热线,开设人际关系知识辅导课、恋爱婚姻家庭关系技巧辅导课、亲子教育技巧辅导课等、情绪与压力缓解辅导课等,免费为困难职工服务。针对心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有较严重心理问题的职工,单独约见为其进行心理咨询,助其心理脱困、心理自强。
4.3 加强工会系统心理人才建设,心贴心服务职工到基层
迅速启动全市工会系统心理辅导员队伍的培训工作,争取每个市县区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每500人以上的市属企业,都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心理辅导员,能肩负起日常的职工心理知识普及和心理教育工作,具备一般的识别有心理问题职工的能力,及时报告上级机构专业心理咨询师处理。此外,负责建立本单位职工心理档案。
4.4 选定困难企业,组织心理专家团队,量身打造企业“EAP服务”,送心理服务到企业
瞄准我市一些困难企业,从建立职工心理档案入手,详细分析每个困难企业的职工共性心理和个性心理,量身打造企业“EAP心理援助方案”,组织心理专家,送心理服务到企业、进家门。
关键词: 高职学生 心理状况 SCL- 90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产物。这一群体的学生来源多种多样,既有应往届的高中毕业生,又有未成年人的初中生,他们既有一般大学生的共性,又因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的不同,有他们独特的心理特征。作为培养现代社会所需的操作型和应用型人才的高等职业教育,不仅要强化基础、拓宽专业、提高技能,而且要注重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其中心理健康是关系人才质量的重要问题。据报道,全国大学生中有10%―30%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1],大学生因为心理或精神疾病而退学的占退学总人数的54.4%[2],心理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大学生生活,甚至造成大学生退学的一个主要问题。为了更好地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我们于2007年底采用“症状自评量表(SCL-90)”对1000名高职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其目的在于了解高职生的心理状况,为进一步进行有针对性的学校心理干预提供材料。
一、调查方法与对象
在此次调查中我们采用的症状自评量表(以下简称SCL-90)是当前广泛应用于心理咨询和心理调查的专业量表。它含有90个项目,每项5级评分。它从躯体化、强迫、人际关系、抑郁、焦虑、敌对、恐惧、偏执、精神病性等几个方面,要求被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有无该症状作出评定。本次调查的对象是以我校为主的1000名江苏省高职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时,统一指导语,要求学生当堂答题,当堂交卷,在答题过程中不允许学生交头接耳,以免互相影响、降低信度。对于问卷处理,我们利用我校购买的大学生心理管理软件来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并对SCL-90量表的9个因子(躯体化、强迫、人际关系、抑郁、焦虑、敌对、恐惧、偏执、精神病性等)进行统计处理,采用统计学专用软件包SPSS对数据采取t检验。在这次心理健康问卷中我们采用1―5分制,将以上9项因子中有一项因子的分值在2分以上者视为心理异常,有一项以上因子的分值在3分以上者视为存在有中等以上的心理异常。
二、整体结果及分析
表1 本组学生与全国青年组常模比较
*统计学检验采用t检验
所调查学生的9项因子与全国青年组常模[3]比较如表1所示。这些学生在SCL-90的各项因子的得分上有一半高于全国青年组常模值一半低于全国青年组常模值。经统计学t检验发现,本组得分与常模差异显著(T2.00),表明这部分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与全国普通青年相比有自己的特点,其中躯体化、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精神病性、其他五方面则优于全国青年,而强迫症状、焦虑、敌对、恐怖、偏执五方面差于全国青年。各项因子的分值按递减顺序排列依次为:强迫、人际关系、偏执、敌对、焦虑、抑郁、其他、恐惧、精神病性、躯体化。该组学生各项因子的得分顺序与全国青年组都有所不同,说明高职生在心理健康上与同龄的其他青年相比有其自己的特点,需要对高职生的心理状况作进一步的研究。
表2 各因子异常者占参试人数的比例
从心理问题的检出率上看,SCL-90各因子的异常比例如表2所示。各因子按所占比例的大小递减顺序排列依次为:强迫、人际关系、偏执、敌对、抑郁、恐惧、焦虑、其他、精神病性、躯体化。去除各因子交叉异常的影响,有24.1%的学生被检出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而1989年国家教委在对12.6万名大学生进行心理调查时有20.23的大学生存在心理问题[4],表明该组高职生的心理状况稍差于全国大学生的平均水平。
三、各类学生比较及分析
表3 男女生各因子比较
表4 城乡学生各因子比较
表5 是否独生各因子比较
1.男女生比较
从表3中可以看出在SCL-90的各个因子中只有恐怖一项有明显差异(T=3.21),其他因子差异不大,男生的分数低于女生,表明在恐怖性方面男生优于女生,相比之下女生显得更胆小。
2.城乡学生比较
从表4中可以看出,虽然城乡学生各因子的强度上各有高低,但在SCL-90的各个因子并没有明显的差异。这表明江苏省高职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在生源地上基本一致。
3.是否独生子比较
从表5中可以看出,是否独生子方面在SCL-90的各个因子并没有显著的差别,尽管两者在强度上高低不等。这表明这些高职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在是否独生子上基本一致。
四、结语
综上所述,江苏省高职生的心理健康水平差于全国同龄青少年的整体水平,目前有24.1%的高职生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这表明对高职生的心理健康问题要引起更多的关注,并要进一步加大措施力度。高职生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强迫、人际关系、偏执等几项指标上。在不同学生类别上,男生在恐怖一项指标上优于女生,城乡学生和是否独生子在SCL-90的各个因子中并没有显著差异。这就提示我们在以后的心理辅导工作中应注意不同学生类别间心理问题的差异。
参考文献:
[1]许新东.高等院校必须全面开展健康教育.中国学校卫生,1992,(1).
[2]马立骥,.医科与攻克大学生心理素质比较研究中国学校卫生,1997,(2).
[3]金华.中国正常人SCL-90评定结果的初步分析中国精神病杂志,1986,(12)
[4]刘美娟,余华.大学生SCL-90测试结果研究.心理科学,1995.
我校主要选择目前国内高校通用的两个量表:症状自评量表(SCL-90)和大学生人格健康调查量表(UPI)。症状自评量表(SCL-90)是进行心理健康状况鉴别的实用、简便而有价值的量表,它能够反映广泛的心理症状和准确地暴露来访者的自觉症状特征,成为目前临床心理评估最常用的自评量表。该量表共90个项目,包括躯体化、强迫观念和行为、人际敏感、抑郁、焦虑、仇恨、恐怖焦虑、偏执观念、精神质和其他等10个症状因子,涉及感觉、思维、情绪、意识、行为直至生活习惯、人际关系、饮食睡眠等方面。每一类反映某一方面的情况,因而通过各类的因子分可了解被试者的症状分布特点,以及具体演变过程。调查时以班级为单位进行集体测查,统一指导语和方法,调查表由学生自己填写。
大学生人格健康调查量表UPI主要用于及时早期发现治疗有心理问题的学生,1966年由日本大学的心理咨询专家与精神科医生集体编制而成的。1993年由清华大学樊富珉、王建中主持对UPI的有关条目、筛选标准、实施过程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修订。现在国内许多大学的心理咨询机构常常使用该问卷调查表。UPI操作简捷,评判便利,能够快速了解基本心理状况,适合于人数众多的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卫生教育。
一、对象与方法
二、结果
SCL90各项因子大于3分的情况:躯体化3人、强迫症状40人、人际敏感40人、抑郁29人、焦虑17人、敌对18人、恐怖16人、偏执24人、精神病性10人、其他13人、总均分9人、阳性均分44人,分布情况按统计人数的多少由高到低,排列第一的是强迫症状和人际敏感,第三的是抑郁,第四的是偏执。
根据分类筛选情况,约请Ⅰ类学生中符合大于25分以上(含25分)、25题做肯定选择者、第8、16、26题中有至少2题做肯定选择者及SCL90任何一个因子大于、等于3分这几项条件任何一项者263名学生,约谈学生占学生总数的17.39%,每人面谈时间为15分钟。
三、讨论
大学生是思维活跃也是心理问题的高发群体之一,根据一项以全国12.6万名大学生为对象的调查显示,有中等程度心理问题的学生比例约为20%。中国心理协会对北京6000名大学生心理健康的抽样调查显示,有l6.5%的学生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与此数据相比较,我校学生的测量结果与全国平均水平相近。当然,测量结果还要考虑被试学生的合作程度,被试学生要能正确理解题意,能认真完成,基本了解自己。部分学生会赶时间不认真填写,有些学生把普查当作是一种类似网络上的趣味心理测验游戏,随便答题,不认真、不严肃,还有些学生不了解心理普查的目的和意义,认为是学校在“查毛病”,怕被查出“毛病”装进档案,害怕测验结果对自己不利,影响自己的前途,胡乱填写虚假信息或在答案中一律选同一选项,使测试无效;还有部分学生在接到约谈通知后就预感自己“有心理问题”而不愿意来,在随后开展的检出学生约谈工作中发现这样的学生不在少数,这样一来,不仅他们本人的测验结果是错误的,还会影响到整体的结果。
四、对策
(一)原因
青年时期是摆脱依赖,独立走向社会的时期,大学新生都有一个角色转换与适应的过程,刚入学的大学生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心理学上将这一时期称之为“大学新生心理失衡期”。新生对新的环境、新的人际关系、新的教学模式不适应,产生困惑而造成心理失调;另外,新生作为大学中普通的一员,与其以前在中学里作为佼佼者的感觉大不一样,这也是导致心理问题的诱因之一。大学新生对新环境不适应,如果得不到及时调整,便会产生失落、自卑、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有的学生还会因长期不适应而退学。所以,应该特别注重对大学新生入学后的心理调适,帮助他们度过心理失衡期,成功进行角色转换。除了新生适应问题之外,导致学生心理困惑的还包括学习与生活压力、交际困难、情感困惑、网络依赖、家庭教育、社会环境、就业压力等多重原因构建医学院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合理模式,要结合医学院校的专业特点和独特的校园文化氛围,在传统的心理健康教育模式的基础上整合资源,面向全体学生、全员参与,以促进学生的发展为主导,着力于学生素质的提高,促进大学生心理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身体素质的协调发展,通过设置课程、专题讲座、校园文化活动、心理测量与咨询、危机干预等诸多方面构建出适合医学院校的心理健康教育新模式。
(二)对策
1. 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就现状来看,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及技能亟待加强,尽快形成一支专业教师队伍已迫在眉睫。由于大学心理健康专业涉及到心理学、思想政治教育、医学等知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就要求心理学教师既要有很强的敬业精神,对教育和咨询对象的爱心,又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
2.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内容,使之成为全员教育,自主教育,广泛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将积极心理学的理念融入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和咨询中,完善和丰富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和途径,引导学生从正向的积极的角度开发潜能,为所有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与服务。
将生命教育的培养贯穿于医学生“救死扶伤”的职业使命中,从认知层面上让学生了解身体及生命的意义和价值,提升教育对生命的尊重和关怀,从情意层面上引导学生欣赏、热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从实践层面上让学生掌握生存的方法、与他人相处的方法以及爱惜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方法。
将学生的心理健康自主维护意识与学生社团活动和朋辈辅导等发展性活动相结合,在较大程度上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我检验、自我审视、自我调节,完善自我心理认知,从而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3. 发挥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作用,把心理咨询作为提高学生心理素质、解决学生心理问题、增进大学生心理健康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心理咨询工作是一个要求较高的工作,对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要求,如果仅仅是挂一块牌子,那就失去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其机构、场所、编制、经费制度等都比较规范,心理咨询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相反,如果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性差、随意性大,该项工作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学校应定期选派优秀教师外出培训、交流。结合医学院校特点,形成有自己特色的心理咨询工作体系,对已经发现有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跟踪了解,与家庭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定期心理检查及咨询服务。
4. 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咨询辅导和教育模式的基础上,发扬医学院校的专业优势,融入医学模式结构,积极整合临床医学院精神学和公共卫生学院的心理学资源,构建完善有效的危机干预预警防治体制,既缓解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和发展问题,又帮助学生心理障碍矫正和危机干预问题。
[论文关键词]调查报告 证据 美国 德国 日本 反思 构建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定义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指当涉及到未成年人案件时,由有经验并且能够掌握一些专门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的人对未成年人的涉案动机、家庭教育情况、社会关系网等各方面进行调查,做出一份客观、全面的报告,供法官在审判未成年人案件时对其的判刑或量刑方面以参考。
虽然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起步较晚,但是其确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不言而喻,值得我们进行研究。
(二)我国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理论基础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确立理论基础主要是谦抑性理念和教育刑理念。
谦抑性是说只有当行为无法在穷尽了部门法之后,才能由刑法出面进行规制,刑法是最后的防线,并不能将所有行为归于刑法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往往是由于其家庭教育或社会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或生理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未成年人在心智尚未完全成熟阶段习惯模仿他人或作出极端行为期望得到关爱,他们的法益侵害性往往没有成年人那么严重,刑法尽量对其划出犯罪圈,迫不得已时才用刑法进行惩罚。另外,一旦未成年人接受刑罚,使他们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其再回归社会并非易事,而且容易使他们造成心理创伤,甚至有些未成年人在服刑过程中交叉感染,再犯罪几率大幅度提高。因此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了解他们的成长环境、家庭状况等信息是十分必要的,根据这些信息对其进行评估,尽可能不以刑法手段给予处罚,而是通过其他有效途径。
教育刑理念不同于报复刑,它希望通过教育感化来重新改造犯罪人,促使其能尽快的再社会化。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阶段,能更快地接受良好正确的教育,改变之前的错误价值观,以温和的方式引导他们归入正途,重新回归社会才是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的双赢。以暴制暴只会让其自甘堕落,甚至开始产生抵触情绪,报复社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能提供一个客观中立的信息给法官,法官有依据对未成年人作出适当的量刑,给未成年人一个改造的机会。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最终呈现在法庭上是以书面形式出现的,那么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范畴,理论上有所争议,实践中也是理解各异。
一些学者提出社会调查结论中的品格证据具备诉讼证据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基本特征,“具备了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客观性,可以作为品格证据”。并把它归为鉴定结论的一种表现形式。
另一些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内,而且其制作带有主观性,并不是案件事实本身有客观联系,因此不能成为证据。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主要是:其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八种证据中,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它属于证据或包含在八种证据之一中,除非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二,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实际考量,它的主要作用是说明未成年人的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一切社会信息,供法官量刑时参考,而证据是说明客观犯罪事实的信息,供法官定罪的依据;其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难免带有主观性,而证据应当是客观的。因此,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是证据,而是一种量刑依据。
二、国外主要国家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
我国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而国外少年法庭、缓刑官等类似制度已经发展相对成熟,可以说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舶来品”,那么国外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现状如何?
(一)国外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现状
美国可以说是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源地,因为世界第一部《少年法院法》与第一个少年法院均诞生于美国。美国的量刑前报告有专门的缓刑官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深入的了解,制作出的报告交由法官后,在庭审中予以公开,由控辩双方就此展开辩论,被害人对此有异议也可以辩论。缓刑官的量刑前报告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法官极为重视,往往依此判决。
在德国,虽然没有缓刑官,但设立有青少年福利机构,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状况,福利机构可以主动启动调查,也可以由法官通知,往往详细全面的调查材料可以向法官、检察官及其诉讼参与人提供。
日本还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属管辖,即家庭裁判所,由其负责审判和调解有关家庭的案件、审判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审理危害未成年人福利的成年人刑事案件。家庭裁判所在受理案件后,就开始进行社会调查,来决定该案件是属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还是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案件。负责案件的调查官可以根据调查的需要向学校或者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照会,而且调查官不仅调查被告人,对被害人也应进行全面调查。
(二)对国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反思
从国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都有相同的特征:
首先,不管是缓刑官还是福利机构,都有专门的负责调查机构,他们都处在控辩双方之间,有其独立性与中立性。其次,他们对调查内容规定得很详细全面,不仅包括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事实,也包括与该行为事实有关的一切相关的社会家庭及其个人因素。再次,最重要的是都推行职权主义化,调查者作为司法行政人员,与法官保持着一种关系使得报告值得信任,如规定调查机构下设于法院或少年法庭,法官有权命令调查机构进行调查等等。国外许多学者认为:“正是少年司法中国家权力的福利性、监护性本质,决定了少年法院与法官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全面介入案件,因此庭前社会调查亦必须是职权主义式的,这种模式更能够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三、我国未成年人社会报告调查制度的现状与构建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比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相关部门还没有将其作为一项专门制度进行系统化强制性的规定,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调查机构主体没有专门规定。我国社会调查的主体在实践中可以分为四类:控诉方、辩护方、社会团体组织和法院。调查主体往往呈现出多元化的状况,很可能使社会调查工作走向两个极端,一是重复调查,二是相互推诿。没有专门的调查机构,那么就增加了调查的难度,比如说遇到跨地区调查就只能群龙无首,同时也使得调查人员的任意性增加,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和任职的人员也在调查案件,那么这份调查报告就极有可能是形式上的表格,法官又如何以此为量刑依据?
第二,调查报告启动较晚,未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中。我国启动调查制度的时间多是审判阶段开始的,不像国外从立案开始就已经介入进行调查报告,介入时间越晚,极有可能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有所削弱。而且我国一向以羁押为常态,如果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审判开始时才启动,那么检察院如果逮捕了未成年人,该未成年人没有取保候审等,就使得羁押状态延续到审判阶段,这段羁押时间的未成年人会不会被交叉感染、心灵受到影响等一些无形的伤害将无法衡量。
第三,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存在立法漏洞。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拘押的被告人在判决前除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外,其他人员是不能会见被告人的。此处并未规定调查员能否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如果调查员没有会见未成年被告人,那么调查报告如何详细完成?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构建
第一,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笔者认为设立一个专门的调查机构,其聘用人员必须是有专门学习过相关知识的人员,由检察院或法院对该机构予以监督,任何利害关系人发现调查人员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收受贿赂等行为可以举报。该机构是中立在控辩双方之间的,能够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并且有一定水平的调查员所做的调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法官的重视与信任,不会使调查报告流于形式。
第二,调查内容应当规范化与公开化。调查员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应当保留调查的原始材料,被害人的一些与案件有关的社会情况也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并且使材料规范化。制作结束后应当在法庭上予以公开,控辩双方、被告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在必要时,还应当要求调查员出庭予以说明。
写法和要求
1。标题。一般来说,市场调查报告的标题没有严格的格式。它要求与文章的内容溶为一体.是文章内容的高度概括,用精练简洁的文字去表现文章的中心思想。市场调查的标题有:在标题里直接写明市场调查的地区、调查的项目和“市场调查”这一文种;在标题里直接提出某一种商品在市场上的问题,点明文章的中心,如《×牌冰箱被冷落》;用主标题点明文章的中心,再用副标题说明市场调查的项目、地区和文种;用大标题点明市场调查的项目、范围、内容和情况,用小标题说明全文的主要内容。
2。前言。前言部分用简明扼要的文字写出调查报告撰写的依据,报告的研究目的或主旨,调查的范围、时间、地点及所采用的调查方法、方式。
3。主体。市场调查报告主要包括概要部分、正文部分、结尾部分。这三点组成报告的主体。
4。结尾。这是全文的结束部分。一般有前言的市场调查报告,要有结尾,以与前言互相照应,综述全文重申观点或是加深认识。
市场需求调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产品销售对象的数量与构成,消费者家庭收入水平,实际购买力,潜在需求量及其购买意向,如消费者收入增加额度、需求层次变化情况,消费者对商品需求程度的变化、消费心理等。
市场供给调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商品资源总量及构成,商品生产厂家有关情况,产品更新换代情况,不同商品市场生命周期的阶段,商品供给前景等。
商品销售渠道调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渠道种类与各渠道销售商品的数量、潜力,商品流转环节、路线、仓储情况等。
商品价格调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成本、税金、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消费者对价格变动情况的反映等。
市场竞争情况调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竞争对手情况,竞争手段,竞争产品质量、性能、价格等。
市场调查问卷结构
1。市场调整问卷的内容为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有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家庭人口等。调查这些项目,便于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类和具体分析。
调查内容。它是调查问卷的核心部分,是所需调查内容的具体项目。
问卷填写说明。是填写问卷的具体要求和方法,包括目的要求、项目含义、调查时间,被调查者填写时应注意事项,调查人员应遵守事项等。
编号。有时问卷还必须编号,以便于分类归档,便于计算机管理。
2。设计市场调查问卷时应注意
必要性,所提的问题应直接为目的服务,没有价值或无关紧要的问题不应列入。
可行性,应尽量避免列出令人难以回答的问题,注意使用适合被调查者身份、水平的词句或用语。
【关键词】品格证据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品格背景证据
一、品格证据新解
英美证据法上品格证据规则是指,关于某人品格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该人在特定场合下的行为与该品格有一致性,也就是说品格证据不具有相关性。但英美法对品格证据的界定却存在较大的分歧。
(一)品格证据概念的重新界定
根据英国1898年《刑事证据法》第1条,品格(character)包括声誉和以某种特定方式行为或思考的倾向。墨菲(Murphy)认为,品格指一个人在其所居住的社区或熟悉他的人群中所享有的名声;或者指一个人以某种特定方式行事的性格倾向;或者指某人生活中的具体事件。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和普通法都没有给品格下定义。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品格证据是关于一个人个性特征的证据,是基于名声或者意见确立的,关于一个人在社区中的道德地位的证据。麦考密克(McCormick)认为,品格是对某人性情的一种概括性描述,或者是对性情的某种一般特征如诚实、性格温和或者爱好和平等的概括性描述。
上述诠释的区别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是品格的范围不一致。麦考密克和《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品格证据仅指性格特征的证据,只不过《布莱克法律词典》指明了性格特征的表现形式;英国《刑事证据法》里的品格证据指名声和倾向;墨菲的品格证据范围最广,包括名声、性格倾向和具体事件。其次是定义的方法不一样。麦考密克采用提炼品格证据实质的方式,《刑事证据法》和墨菲采用描述品格证据形式的方式,《布莱克法律词典》兼采实质和形式的方式。兼采实质和形式的方法既有助于把握品格证据的本质特征,又能够非常直观地把握品格证据的范围,有助于正确区分品格证据和非品格证据。
因此,本文认为对品格证据的界定兼采实质加形式的方式比较适合。对品格证据的实质的观点比较统一,一般认为品格证据是证明一个人性格特征的证据,关键是如何恰当地划定品格证据的外延。我们评论一个人的性格特征必然是通过观察其所实施的一个个具体的行为而得出的。具体事件的累积,会形成具体的证人对该人的性格特征的意见。一定范围的人,都对该人的性格特征有相同的评价或意见,就会形成关于该人的多数人评价或名声。本文之所以采用公众评价或名声的用语而不采用通常所用的社区名声,是因为社区名声这个概念固有的弊病,即社区的范围已经不再像早期那样容易确认。而多数人意见则可以采用多数人作为意见证人出庭或书写书面证言的方式方便地确认。而至于一个人依据其性格特征在特定情形下行事的倾向,只是其他人依据其品格进行的一种推论,并不属于品格本身。因此,本文认为品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一个人性格特征的特定事件、单一或多数证人的意见或评价。
(二)品格证据与其他行为证据、品格背景证据
首先要区分品格证据和其他行为证据。英美证据法区分品格证据和其他行为证据,其他行为证据主要是指本案中被指控的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错误或行为的证据。这类证据不能用来证明一个人的行为与其品行的一致性,但由于其行为中的一些细节部分本身就与被告人被指控的罪行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如在时间或情节上与被指控犯罪有紧密联系,或者与当前被指控犯罪具有惊人相似性,因此,可以用来证明动机、机会、意图、准备、计划、明知、身份,或用来证明没有过失或不属于意外事件等。
其次应该区分品格证据和品格背景证据。除了品格证据以及其他行为证据,还有很多能够证明一个人品格形成原因的证据,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现阶段的思想状态等。这类证据经常会在出示品格证据时出现,甚至以品格证据的形式出现,但实际上并不属于品格证据。对这类证据,可以单独归类、命名,以方便对其进行研究运用。本文采用品格背景证据这一用语,既可以区别现有概念,也可以直观地表明这类证据的证明对象。
由于品格证据证明力较低并转移对主要问题的注意力、容易引起不公正的偏见、根据一个人的品格而不是行为来定罪被认为是一种道德上的错误等方面的原因,品格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但被告人的品格证据有三项例外,一是被告人自己提出的证明自己品格特征的证据,二是控诉方提出的用于反驳被告人提出之品格证据的证据,三是在被告人提出被害人品格之证据时,控诉方提出的用于证明被告人具有相同品格的证据。其他类似行为不能用来证明被告人在当前案件中有实施类似行为的倾向,但可以证明动机、机会、意图、准备、计划、明知、身份等事项。品格背景证据一般只有量刑的意义,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影响到定罪。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品格证据”之形式及梳理
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品格证据这个概念,但实务部门却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广泛地运用着“品格证据”。为规范品格证据的使用,需要对各种“品格证据”进行梳理,分析其证据资格,探讨其与品格证据的关系。
一是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报告。根据200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检察院规定》)第12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实践中,衡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方式之一是进行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报告,这种报告被作为品格证据在使用。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只有7天,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查,往往是通过未成年人的前科劣迹材料,再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心理测试结论得出评估意见,评估具有明显的走过场嫌疑。这种走过场的评估报告完全可以由社会调查报告或心理测试结论所包含或替代。
二是未成年人心理测试结论。心理测试结论是由未成年人在心理测试问卷调查表上做书面问卷调查,再由特定部门分析犯罪动因及性格特征,预测再犯可能性,为选择强制措施、决定是否提供参考,也会被作为品格证据移送法院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种心理测试只是在上海市试行,还不具备代表性。而且,笔者认为,心理测试结论并不具备证据资格。(1)缺乏客观性。未成年人心理测试采用填写问卷调查表的方式,调查表采用的是上世纪80年代设计的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检查表,测试题不符合当代情况也不适合我国的被测试人,而且,测试程序也不规范。一项科学测试,必须有标准测试程序,具备可重复检验性,既保证测试的准确性,也为日后的复测提供条件,但未成年人心理测试却缺乏标准的测试方法。(2)不具备合法性。首先,进行心理测试缺乏法律依据。未成年人心理测试是依据办案单位和测试部门签订的协议来进行的,而进行心理测试有可能侵犯被测试人的意志自由和隐私权,是涉
及到诉讼参与人基本权利的事项。依据程序法定原则,需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能由司法机关自行决定实施。其次,心理测试的测试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心理测试结论要作为证据使用,只能是以鉴定结论或者专家意见的形式出现,则测试人必须满足法律对鉴定人或专家证人的要求,而目前的测试人员并没有统一的资质。
三是社会调查报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检察院规定》第16条第4款规定,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据此,社会调查报告在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决定是否、是否有罪、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刑罚的执行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而2009年实施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样式则明确规定了被告人情况调查报告在判决书中的表述,社会调查报告的重要性得到了进一步确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271条也规定,在法庭调查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条件进行了解。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个人概况、性格特征、家庭情况、道德品行、成长经历、在校表现、社区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犯罪后的表现、犯罪原因、就量刑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的建议等。
一般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被法律明确认可并得到实践部门广泛认同的品格证据形式。但也有观点从社会调查报告欠缺关联性的角度认为,社会调查不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案事实的调查,从法律意义上说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而是法院在定罪之后依法量刑时选择最有利于被告人改造的刑罚执行方式的参考。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关联性并不是一个事物自身内在的属性,而是一个事物和其他事物之间的一种联系。确定证据是否有关联性,首先要看证据所试图证明或指向的对象是什么。只要有这个证据和没有这个证据相比,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更大或更小的,就是有关联性。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全面反映量刑事实的证据,与量刑事实的关联性是不容置疑的。更何况,社会调查报告中也不乏与定罪有关的事实。如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如果是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或者是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此处,是否是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否全部退赃退赔等犯罪后的表现,是影响到罪与非罪的事实问题,而年龄和犯罪后的表现都是社会调查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是与犯罪事实有关联性的。在现代刑法强调惩罚是与犯罪人相适应而不是与犯罪相适应的背景下,容许品格证据尤其具有正当性。
综上,目前呈现多样化的“品格证据”其实是一种假象。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报告和未成年人心理测试结论都不具备证据属性,只有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但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非常广泛,并非全是品格证据的内容,也不限于量刑的事实,需要对其分解适用。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分解适用
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分解,首先要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并不全是品格证据,要从中分离出品格证据和非品格证据的内容;其次要分清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恰当进行举证和质证。
社会调查报告和品格证据既有相似性也有明显区别。第一,二者的适用对象具有包容关系。社会调查报告只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品格证据则适用于所有人,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第二,二者的具体内容呈现交叉关系。社会调查报告除了有品格证据的内容,还包括个人概况、家庭情况、身体特征、健康状况、兴趣爱好等其他行为证据和品格背景证据的内容。而品格证据里有关被害人、证人和成年被告人品格的内容却是社会调查报告所不能涵括的。第三,二者的适用都有保护被告人利益的意图,但品格证据被赋予了更多的诉讼价值期求。采用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利益,而排除品格证据主要是为了严格限制品格证据的可采性,防止不公正的偏见。排除品格证据在防止偏见的同时其实也就保护了被告人的利益,只是品格证据的排除还有更多的意图,如防止审判的主题发生偏离以及诉讼的拖延等。第四,在品格与被控罪行的相关性要求上,与未成年人各方面的品格有关的内容都可以包含在社会调查报告里面,但是只有与被控罪行相关的品格才可以构成品格证据的内容。如根据品格证据的构成要件,在伤害案件里不允许提出是否诚实的品格证据。
论文摘要 社会调查制度通过调查未成年人的个性特征、一贯表现、成长经历等现实情况,分析其走向犯罪道路的各种因素,考察其人身危险性,并进而寻求对未成年罪犯的最有利于其回归社会的处理方式。在我国健全与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对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未成人的负面影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 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能否在违法犯罪后获得有效矫正,不仅关系到个人前途荣辱,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兴旺发达。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尚不健全,更易被不良环境和社会习气所影响,从而引发违法犯罪问题;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的不成熟,其心智也更具有可塑性,便于通过教育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教育、保护更应该细致、完善,在法治发展历程中,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由于在维护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对其进行科学改造过程中的突出作用,逐渐获得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可,社会调查已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已在法治发达国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广泛应用。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
(一)含义
社会调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通过走访,深入了解未成年罪犯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诱使其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心理矫治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心理引导和心理测试,以期对未成年罪犯的品格和成长、改造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使公、检、法机关能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犯罪未成年人选择恰当的处理方式。
(二)社会调查的内容
社会调查报告并非越完备越好,限于社会调查员的精力和调查的必要性,社会调查并非要对未成年人的一切成长环节都做非常详细调查,社会调查的重点,应当是:对未成年罪犯犯罪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种因素;未成年罪犯的个性特点及矫治现实可能性;未成年再社会化的条件,包括:(1)身心状况。如健康状态、心理发育、智力程度等。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否为学生,有无辍学、流浪等情况。(2)性格及不良习性。包括个人性格、兴趣爱好、社会交往等情况。特别要考察有无小偷小摸、迷恋网络游戏、酗酒、打架、欺压他人等不良嗜好,阅读不良读物、浏览不健康网站等。(3)学校表现或工作表现。包括在校学习、表现情况,学校教育管理是否得体,学校周边环境。如已参加工作,则重点考察其工作期间工作表现、同事之间人际关系、工厂附近环境秩序等。(4)家庭成员构成,父母是否健在,家庭关系和睦与否,家庭是否完整。(5)居住地社会环境及邻里关系,如邻里关系正常与否、邻里评价等。
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试行多年,各地司法机关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摸索工作,新刑事诉讼法 中也第一次对这一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在随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其给予了进一步细化。但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仍有不完善之处。制度制定如何,直接影响其司法实践的效果,制度的缺失之处必然影响其规范社会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对社会调查制度进行探讨,明细问题所在,提出完善建议。
二、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缺陷
在我国由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单,社会调查制度并不完备,其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社会调查制度设置不合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社会调查作为一项可选择程序规定,这极有可能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不愿花费人力物力进行社会调查,有多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会进行社会调查是一大问题。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各地进行的试点中,调查模式各不相同,调查员的选定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调查报告的质量难以实现调查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异地调查缺失
进行社会调查的试点地区,针对的对象都是具有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被告人,而在户籍不在犯罪地的未成年被告人,鲜有开展相关调查。例如北京市法院每年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外地户籍的未成年人已经占到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75%左右,但对外地户籍未成年罪犯的调查工作除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外,基本未开展。 公平正义是刑事司法追求的目标之一,由于社会调查报告可能成为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重要辅助资料,因而这一现状将会间接产生对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未成年罪犯在逮捕、量刑方面的不平衡。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日益引起民众广泛关注的情况下,异地调查制度的缺失难免引起民众对未成年司法公正的正确认识。
(三)调查员业余化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可以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规定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和团体,调查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在各地的社会调查试点中,各地进行试点的司法机关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不同的摸索,调查主体比较混乱,如律师、学生志愿者、教师、公益机构、青少年保护委员会、专职的社会调查员在各地的社会调查中都发挥着作用。除专设社会调查员外,其他社会组织的成员自身法律素养如何难以保证,调查能力也因人而异,且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无法全身心投入到社会调查中。社会调查工作内容多、条件辛苦,这要求调查员应具有较高的自身修养,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外,还应具备一定的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经验、掌握统计调查所需的基本能力。现阶段,我国社会调查主体还难以达到这样的要求。亟需建立高素质的调查员队伍,实现调查主体的职业化、专业化。
三、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社会调查为必经程序
现阶段,将社会调查规定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但与顺利改造犯罪未成年人相比,这样的代价是值得的,现有人力物力财力能够承受这样的“额外负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启动社会调查由案件承办人或承办机关决定,这不利于对未成年罪犯的平等保护。而许多国家将社会调查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必经性前置程序,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全面考察未成年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帮教条件。因此,建议将社会调查制度确立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保护程序,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二)社会调查主体专业化
在我国社会调查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这样规定虽有利于社会调查的开展,但是缺陷亦很明显:一方面,控辩双方基于各自诉讼职能,各自进行的调查难免有失偏颇,难以保证客观和全面;另一方面,委托其他社会团体调查,虽可避免上述立场问题,但社会团体成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职责,社会调查只能是在不影响其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难以全身心投入调查工作,势必影响调查工作的全面开展,且调查人员的法律素养、调查能力、调查积极性都无法得到可靠保证。调查工作难以做到专业、精准,调查报告难以保证客观性。基于此,可借鉴国外社会调查员专职化的经验,在法院内部,独立于审判法官,设立专职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员实行和法官一样的选拨、任免制度,并且定期进行专业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高调查员的社会调查能力。
(三)规范社会调查程序
社会调查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为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参考,让不必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过其他途径得以处理,如撤销案件、不起诉、暂缓起诉。为了充分发挥社会调查的这一功能,应将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同时,应通知法院指派调查员进行调查,社会调查和侦查同步进行,各有侧重。调查员将调查报告及时提交侦查机关,以便及时准确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决定是否提请逮捕、是否起诉、是否暂缓起诉、量刑时参考等。
社会调查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着手进行调查。如果通过实地调查难以判断犯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或人格特性的,可以采用心理测试、精神鉴定等方法进行测试,并结合实地调查资料,制作出严谨的社会调查报告。此外,在建立外地户籍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调查过程中,可采用委托犯罪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法院来进行异地调查工作的方式,既节约调查成本又可提高调查质量。
日本《少年法》规定,在调查、审判的全过程,法官要与调查官保持充分的联络,借此监督调查活动的不当之处,保障法律正当程序的要求。 为了保证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节约调查力量,调查员的调查活动应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如果调查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时,检察机关应及时给予指导、纠正,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给予相应的纪律或刑事处分。对调查员,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实行回避制度,以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四)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使用
【关键词】学习动机;学习内部动机;技术;调查报告
前言
动机在学习中的作用是一个争论激烈的问题。有些心理学家认为没有动机,任何学习都不会发生;有些心理学家完全否认动机是学习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变量。笔者认为,动机在学生学习中是一个很有效能的因素,它对于学生的学习可以发挥明显的促进作用。
1.什么是学习动机
学习动机是指个体发动、维持学习活动并使其指向一定目标的内部动力,是学习活动得以进行、继续的内部心理上的原因。依据动机的动力来源,可划分为内部动机和外部动机两类。内部动机是指对活动本身的兴趣所引起的动机,它取决于个体内在的需要。外部动机是指由外部诱因所引起的动机,它是在外界的要求或作用下产生的。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学龄儿童早期阶段的外部动机对学习 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年龄的增长,内部动机逐渐发展起来,内部动机成为学生学习的主要动机。
当前,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动机不足是一个普遍的问题,激发和培养学生学习的内部动机显得尤为重要。
2.创设问题情境 激发学生学习动机
笔者所在的学校是一所技工学校,也就是培养技术工人的学校。技术学校的“知”,除了普通中小学的基础知识外,更重要的是“技术”知识。
为此,在新生进校后不久,笔者就“技术”问题创设了如下情境:
一次班会课前,要求学生准备一张纸、圆规和剪刀。上课时,首先让学生用圆规在纸上画一个半径为50mm的大圆,然后用剪刀将圆剪下;再画一个半径为5mm的小圆并剪下。
学生剪好后,笔者开始提问:
“你们是用哪只手画的?哪只手剪的?”
“右手”、“左手”(左撇子),回答的都是拿圆规和剪刀的手。
“是大圆剪得圆些,还是小圆剪得圆些?”
“大圆”几乎是异口同声。
“为什么有的学生大圆剪得很好,小圆却剪不好呢?这就是技术水平高低程度的差别。只会剪大圆,不会剪小圆的同学说明他的技术水平不高,只掌握了技术的皮毛,要想剪好小圆就得刻苦训练。”笔者自问自答。
以上情境的创设,通过陈述学习目标,引发学生对学习策略的元认知、意识和控制,让学生有了学习的方向。只有对所要学的东西有了了解,学习动机才可能被激发。
3.了解认知需求 培养学生学习动机
在让学生了解了什么是技术后,如果再进一步让学生了解技术的重要性就可以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学习动机。
学生进校一年后放暑假时,笔者曾布置学生写调查报告。要求学生调查“十种从事不同职业人员及家庭的收入和消费状况”,并就他们的知识层次、学历、社会背景及环境进行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所有的学生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学历高、技术好、社会背景好的人,就好找工作,相应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也高,正常消费后有较多的结余。黄晓丽同学这样写道:“读书不是唯一的出路,但是是最好的出路。”黄艳会同学的调查报告则充分体现了知识、技术的价值。她的外公是做生意的,同样一颗树,当木头卖可赚50元钱,锯成板材卖可赚100元钱,做成家具卖就能赚200元钱了。从学生的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出,学生真正认识到了“知识改变命运”。
调查报告的设计是以学生的学习目标为特征,强调学生将要学什么,学了有什么用,鼓励学生积极地参与学习活动,培养学生学习专业技术的学习动机。
4.消除消极影响 保持学生学习动机
上例调查报告中,设计的目的是激发、培养学生的学习动机。那为什么将家庭背景也列入了调查范围呢?这是因为很多学生认为学得好,不如有一个“好爸爸”而丧失学习的动机。现在,调查的结果也证实了学生的看法,有部分学生在调查报告中直接写道“文凭、技术都没有一个好爸爸重要”。这样的结果在笔者意料之中,因为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很多。如果任这种思潮漫延,那前面所做的一切努力都将白费,被激发培养的学习动机又将被冻结。怎么办?笔者对学生分析道:“不可否认,良好的家庭背景能帮助你成功,现在很多单位公开招聘有良好社会关系的人。但良好的家庭背景只能帮助你、协助你成功,最后成不成功还得看你的努力。再说家庭背景不是你能改变的,我们能改变的只有我们自己,知识改变命运”。笔者还列举了一些她们熟悉的、有家庭背景却没有成功的例子。
5.结束语
动机以增强行为的方式促进学习,而所学到的知识反过来又可以增强学习的动机。布鲁纳曾经明确指出:“在能力或占优势的动机达到控制行为的程度时,强化或外在的愉快对形成行为的作用减少了。儿童开始更积极地操纵他的环境,并从妥善处理中得到满足”。这充分说明了随着年龄的增长,内部动机变得更为重要,所以对技工学校的学生来说,激发和培养学生学习的内部动机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李利军.《深圳特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习动机浅议》《职业教育研究》,2006年第06期
[2]徐红.《浅谈大学生的学习内部动机及其自我培养》《高教探索》,2000年02期
[3]王建峰,宋玉琴.《学生学习内部动机的培养与激发》《教学与管理(理论版)》2005年第10期
[4]肖永春,齐亚丽主编.《成功心理素质训练》复旦大学出版社
[5](美)Barbara L. McComs, James E. Pope著, 伍新春,秦宪刚,张洁译.《学习动机的激发策略》
【关键词】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量刑建议;民主法治
目前,世界各国都普遍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因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发展,也会影响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不但决定未成年违法行为进入刑事司法体系的评判标准之一,而且在进入刑事程序以后,与基本的犯罪行为事实共同决定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行刑。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实施现状而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都存在很多问题,与国外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制度原则性的指导,构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提出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希望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有所助益。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原则的指导,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进行规范,就要确立一定的适用原则。
一、双向保护原则
双向保护原则是少年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正确适用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的原则。双向保护原则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既保护少年的利益,体现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还承担恢复社会秩序,有效的惩治犯罪的职责。《北京规则》第5条对双向保护原则有如下规定:“不仅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且还应当根据本人的情况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反应。还应当确保对罪犯的情况和违法行为、包括受害人的情况所做出的反应也要相称。”因此未成年社会调查报告也必须注意对未成年和社会的保护的有效结合。一方面,调查必须实现对未成年的实体保护,要求调查主体合法、
调查形式合法、调查采取的具体方式合法。不能用不正当或者非法的方式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资料,两一方面,调查报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避免先入为主的思想,必须坚持客观公正,不能带有偏见性调查,保证调查的结果客观公正。调查人员在进行社会调查时,对于无法查清的且不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人的事实,不应当写入调查报告。
二、客观、中立原则
客观、中立是司法人员的基本原则,也是审判公正的基本保证。客观、中立原则,指调查员应当事实求是,客观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犯罪背景材料,不能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调查员在进行调查时,如果受未成年人亲属的影响,抱着同情或者痛恨的态度进行调查,这必然影响调查结果的客观和真实性;如果受媒体对案件态度的影响,也会影响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因此,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中,为确保调查结论的客观公正,社会调查员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要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受到其他人的影响带有偏见性调查,理性判断分析受调查者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调查报告才能客观真实反映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三、全面调查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除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外,还要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对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全面调查原则在我国《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均有所体现。少年时期是人容易发生变化的时期,身体各部都在迅速生长,情绪和个性特征也在发生剧烈、明显的变化,导致生理、心理与社会年龄,依附性与独立性,活动能量与自制力,需要与可能,现实与理想等一系列突出和尖锐的矛盾。这些矛盾和变化与未成年人的犯罪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必须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查清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诱因,以及影响其选择行为方条件因素对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净化社会环境,找准感化点,有的放矢地改造、管教未成年犯罪人,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说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调查,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重要体现,反映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参考文献:
[1]张保生.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0.
[2]郭云忠.刑事诉讼谦抑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北京大学法律系国外法学研究室编.国外保护青少年法规与资料选编[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3.
[4]潘伟杰.宪法的理念与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5]汪贻飞.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J].现代法学,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