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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基本特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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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基本特征

第1篇:社会制度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技术创新行动环境变量

技术创新作为一种具有工具合理性的科技与经济相结合而一体化发展的结构功能连续统,乃是现代社会系统为满足其经济、科技与社会协调发展之功能需要而作出的一种系统结构功能分化的结果。技术创新不仅在微观上构成了企业为满足其生存发展所必须作出的主导性行动,而且在宏观上也逐渐显示出其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并构成了一种独特的社会结构功能层面。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技术创新“已经构成了一种至少从工业革命以来的社会转型的基础发动机”([1],p.13)。

正因为如此,自从熊彼特首次提出创新概念并建构了其作为一种经济发展理论的创新理论体系以来,技术创新就一直受到了学术界的关注,并对其进行了大量的经验研究、理论概括和统计测度,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和显著的社会效益。透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技术创新主要是在经济与科技相结合的领域中得到生成和发展,故而首先主要是在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下由技术经济学、科技管理学和企业管理学等学科作出了较详细的考察和研究。但是,随着对技术创新研究层次的深入及研究范围的拓展,而且也随着技术创新活动逐渐越出单纯的经济系统并在社会整体系统之中功能凸显趋势的增强,其所具备的社会行动性质和社会关系结构等非经济特征就远非纯粹的经济学理论框架所能涵括的了。而这实际上就是为对技术创新的社会学研究提供了契机,即对技术创新进行社会学研究的必要性。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对技术创新给出这样的解释性定义:技术创新是由创新主体(企业)所启动和实践的、以成功的市场开拓为目标导向、以新技术设想的引入为起点,经过创新决策、研究与开发、技术转化和技术扩散等环节或阶段,从而在高层次上实现技术和各种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及其社会化和社会整合,并最终达到改变技术创新主体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社会行动或行动系统。从这样一种定义出发,可以看到,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动或行动系统,技术创新无论其创新资源的获取与社会动力的提供,还是其社会运行机制的展开和社会功能满足方式的呈现,都总是离不开其社会环境的。因此,考察技术创新行动或行动系统的社会环境变量及其特征,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了。

在社会学理论中,环境是与行动相关联的。从社会学中行动或行动系统的概念来看,任何社会行动总是行动者与其环境之间的某种关系,而社会行动之所以具有区别于行为或“观念的流溢”的规定并从而具有客观的自主性正是从这一关系中得出的。一般来讲,社会行动具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与行动的主观方面即行动者相对应的有两个因素:①目的——行动过程所要达到的未来状态;②规范——与行动目的相一致的价值标准和行动规范。与行动的客观方面即环境相对应的也有两个因素:①条件——环境中不能为行动者所控制的因素;②手段——环境中能够为行动者所控制的因素。这四种因素的组合即构成了所谓的社会行动的“行动参照构架”。正是这种行动参照构架(又可简化为手段——目的构架或条件——规范构架)的形成,不仅从整体上规定了社会行动的基本特征,即社会行动本身是包含其环境因素的行动参照构架整体,或者说是一种行动系统,而且也规定了社会环境的性质,即环境是作为行动的客观方面而参与了行动参照构架的形成,环境是不能脱离行动而自在成立的。这也就是说,社会行动不仅是有目的的,而且它总是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中进行的,这种客观环境一方面作为条件限制了行动的取向和范围,另一方面又为行动提供了手段或工具;行动者在其行动过程中不能超越于环境之外,但却能从环境中获取行动的手段或工具。同时,环境也不是自在和孤立的,而是在和行动的关联中存在着和发展着的;其对行动的条件限制和手段提供只有在和行动的目的相连接时才能成立,才有意义。更进一步地讲,环境只有在和行动的互动关系格局中才能获得自身的存在意义和价值,才能获得其与行动者相对应的独立性和外在性。行动者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以文化为中介的,文化的作用是为行动者提供了行动规范。

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动或行动系统,技术创新也必然具备上述的行动参照构架的特征。也就是说,在技术创新行动中,它必然要以其主观方面即技术创新的目的与规范同其客观方面即技术创新的手段和条件之间的关系来建构自己的行动构架。这一方面表明,技术创新行动不仅有着自己特定的目标指向,而且也必然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并与之发生关系,它或者受到环境的限制而调整自己的行动路线和范围,或是从环境中获取技术创新的手段和资源以达成自己的行动目标,并在此过程中同时也参与了对环境的重建。另一方面则表明,要考察技术创新行动的社会环境,就必然离不开技术创新行动本身,因为环境已经成为了技术创新行动构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技术创新之社会环境的考察应以环境和行动之间的互动关系为出发点。但是,遗憾的是,在以往的对技术创新的研究文献中,不仅对环境因素的作用强调不够,而且即或有所提及,也只是把技术创新行动和其环境当作两个无内在关联性的分离系统来处理的。而从社会学的角度以社会行动参照构架为理论出发点来考察技术创新行动的社会环境变量及其特征、技术创新行动与其环境的互动作用关系以及由此引发的环境变迁的社会过程和机制等就更是殊见。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将主要以技术创新行动之行动参照构架为理论基点,去考察技术创新行动其特有的社会环境变量及特征,而技术创新与环境的互动作用关系和环境变迁的社会过程及特征则留待它文中再作阐述。

从一般的意义上讲,技术创新行动的社会环境就是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大系统。社会系统是由多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因素集合而成,其中经济的、政治的、科技的、文化的乃至自然环境的等等因素,构成了社会这一复杂的有机体。因此,广义地讲,这些因素及其关系均可作为技术创新的社会环境因素而存在。但是,由于我们在这里考察技术创新之社会环境因素的理论出发点是技术创新的行动参照构架,这种行动参照构架中的环境因素或者作为创新手段为创新主体所把握,或者作为条件因素制约着创新目标的达成。这就表明,要确定技术创新的社会环境因素就必须从其与技术创新行动的关联性特征出发,才能从广泛的社会环境因素中获得技术创新之独特的社会环境因素的恰当的定位。从环境因素与技术创新行动的关联性或技术创新之行动参照构架出发,我们可以确定出作为技术创新行动之特定社会环境因素的几个变量,即社会物质资源、社会制度模式和社会文化背景等三个环境变量。

1.社会物质资源

社会物质资源是影响和制约技术创新行动的最基本环境变量,是社会环境系统中对技术创新行动的“硬性”约束要素。如果社会物质资源出现短缺,或者其与技术创新行动系统的互动交换关系发生障碍,则势必导致技术创新之行动参照构架中手段要素的比例减少而条件要素的比例增加,其结果,是在限制了创新主体对创新资源的有效获取的基础上也阻碍了技术创新行动的正常展开和顺利实现。

如果以文化的主层次结构的标准来看待技术创新行动之社会环境系统的话,则社会物质资源这一环境变量是居于该系统结构的器物层次,其和技术创新行动的互动作用和交换关系是最直接的也是最领先的。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居于技术创新行动之社会环境系统结构的器物层的社会物质资源环境变量并非纯然是一种具自然物质性的要素的集合,而是一种包含了生产要素资源、人力资源、资金投入、市场需求和信息资源等在内的广义性社会物质资源系统。

生产要素资源包含了技术创新所必须的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等,它是影响技术创新的社会物质资源环境变量中的最基本的成份。如果缺乏这种最基本的环境要素的供给,技术创新行动将无从谈起。在熊彼特的创新概念中就曾指出,所谓创新就是把一种从未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现有生产体系之中,而其中的一种新组合形式即获得原材料或半制成品的新的供应来源的实现就是一种创新。由此可见,虽然生产要素资源不能涵括技术创新之社会环境要素的全部特征,但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物质资源性环境要素却是技术创新行动所不可缺少且必须与之发生互动关系的。

人力资源主要包括企业家群体和技术创新各环节所需的专门人才,它构成了技术创新行动的人才性资源环境。技术创新作为一种包含诸多运行环节或阶段的社会行动,其全过程的顺利展开和成功实现必须通过人的活动或行动才能完成;其各个环节、各个阶段的运行质量和速度都取决于从事该环节工作的专门人才的科技水平、创造能力和管理能力等的高低。企业家群体是技术创新的启动者、协调管理者和风险承担者,而技术创新各环节所需的专门人才则是创新能否正常运行和顺利实现的技术性保证。因此,如果技术创新行动系统不能同其人力资源环境要素发生通畅的社会交换和互动,则势必导致创新所需的企业家和各类专门技术人才的匮乏和枯竭,从而也必将导致技术创新行动的瓦解。在这一点上,美国著名经济学家T·舒尔茨也曾指出,在通过科技进步提高生产力的问题上,“资本的传统概念必须加以扩大,以便容纳人力资本”([2],p.1),“从分析的角度来说,如果有可能将所有不同形态的人力资本集中在一起,其作用会大大超过全部非人力资本”([2],p.2)。这种看法实际上是以一种经济学投入产出分析框架中的资本概念阐明了人力资源的贮备以及对其进行的投资对于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重要性。

资金投入是技术创新的社会物质资源环境变量中又一重要的约束性因子。由于技术创新行动的高风险、高投入和高效益性质,从而决定了资金投入作为一种技术创新之社会物质资源环境要素的独立性和重要性。西方的一些发展经济学家曾经指出,投资是经济增长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因为根据哈罗德-多马模型,在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下,社会资本总拥有量与总产出之间存在着由资本产出系数所表示的关系;若资本产出系数不变,增量产出则完全要依赖增量资本投资。据此,他们认为,大规模的投资和由此造成的资本累积是使一国经济实现起飞的前提条件。不管这种纯粹的经济学增长模型的假设是否恰当,单从技术创新行动本身来看,如何选择合理的资金投入方向以及降低资金投入的风险-效益比,则的确是制约技术创新成功实现的前提条件。

市场需求既是促进技术创新的外部社会动力,也是技术创新之社会物质资源环境变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范围内的技术创新实践来看,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压力。市场发育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则以市场需求信号为主要表征的市场机制就不能有效地起到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并引导其创新发展方向的作用。因此,在技术创新行动中,如何准确地把握市场需求的类型及其发展趋势,如何建构良好的市场体系和市场运行机制,从而把市场需求从技术创新行动参照构架中的条件取向转化到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手段取向上,并形成技术创新行动系统和市场需求之间灵敏通畅的社会互动关系,乃是技术创新能否顺利启动和成功实现的重要保证。

信息资源是技术创新之社会物质资源环境变量中的又一重要成分。从信息论的角度看,技术创新行动实际上就是技术创新行动系统内部以及该行动系统与外部社会环境之间信息的输入和输出关系的总和。就技术创新行动系统和环境之间的信息交换来看,在创新的启动和决策、R&D、生产、销售和创新扩散等诸环节或阶段上,都存在着大量的信息的流动和交换活动。如果缺乏这种从外部社会环境中获得或输入的足够的信息资源,如科技发展信息、市场需求信息、地区和行业技术改造信息、技术引进信息等,则势必导致技术创新行动由于得不到适度质量和数量的信息保证或是无法作出决策而启动,或是创新诸环节之间联系纽带中断,或是创新产出过程受阻,或是创新扩散过程失效等。因此,在阐述技术创新行动的社会物质资源这一环境变量时,就不能只定位在人力、资金、市场或生产技术要素等物质性的成分上,还必须充分认识到信息资源的重要性和制约能力,从而充分发挥信息资源在技术创新行动中的触发作用、纽带作用以及创新资源集聚作用等。这实际上就是要求在技术创新行动中,必须谋求有效的技术创新行动系统与其社会环境之间的信息沟通,并建构出有效的沟通渠道。这种信息沟通的渠道大致有以下几种:①大众新闻媒介;②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③政府部门的信息;④技术市场;⑤行业之间的信息网络;⑥同学、同乡、熟人等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网络等。

2.社会制度模式

在社会学看来,社会制度是“被历史地加以传递的外部社会安排以及在社会化过程中加以传递的内化了的社会价值”([3],p.316)。帕森斯则更明确地指出,“制度是规范的一般模式,这些模式为人们与他们的社会及各种各样的子系统和群体的其他成员互动规定了指定的、允许的和禁止的社会关系行为的范畴。在某种意义上,它们总是有限制的模式”([4],pp.144—145)。这就表明,社会制度作为人们社会行动和社会关系的制度化规范价值体系,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发展而发展的。它在规范人们社会行动、实现社会进步以及必要的社会秩序的维系等方面都发挥着核心的作用。

从上述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制度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征:第一,社会制度具有相对于社会行动的外在性和独立性。社会制度是在人们为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并维持社会秩序的整合过程中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建构出来的;但社会制度一经建构出来,由于其组织人类社会生活的形式化程序和合法化价值,从而导致了它逐渐地同具体的人类社会行动相脱离而具有了外在性和独立性的特征。正如P.布劳所指出的:“社会制度构成一种历史现实,它至少部分地存在于人类之外并独立于构成社会的人类”([3],p.316)。第二,社会制度对人们的社会行动具有限制性和规定性。由于社会制度的外在性和独立性,导致其表现为一系列形式化的规则和程序,从而为人们的社会行动提供了一种限制性和规定性。作为制度的外在安排,这种形式化的规则和程序往往是由制度建构者或提供者通过强制性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从而也使得社会制度本身具备了一种强制性的力量。

对于技术创新行动而言,社会制度的这种外在性和独立性特征必然导致其作为技术创新行动系统的外部环境变量而出现;而社会制度的强制性和规定性力量则决定了它必然成为技术创新行动系统所必须面临的最为重要的环境变量的性质。作为技术创新行动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环境变量,社会制度或制度模式不仅为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企业提供了一种共享的行动规范,从而使企业之间或企业与其环境之间的互动和交换能够按照某种稳定的或可预期的方式进行,而且在这种互动或交换活动的制度化过程之中,它也历史地塑造出了一种企业之间、企业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企业在共享这一制度安排后果的历史过程中,随着其合法化和形式化程度的提高。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对这种制度化安排付出不断的、大量的利益投入尤其是机会成本投入,并对其抱有长期的利益收益预期。由于这种在历史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投入-利益收益行为选择模式是很难更改的,因为更改意味着企业以往的成本投入可能全部或大部分作废,因此,在这一历史过程中所形成的利益分配格局往往具有很强的刚性,从而对企业从事具“更改”性质的技术创新行动构成了强大的障碍和挑战。这就正如帕森斯所说的,社会制度模式以及其所塑造出来的利益分配格局“它们在满足处于某种典型条件下的系统功能必要条件的意义上,维持一种稳定状态的条件。它们规定的限制使经济和其他方面的约束得以生效。这种限制一旦被打破,不仅会涉及利益的得失,还会涉及权力和义务的破坏和侵犯。”([5],p.90)对于企业的技术创新行动而言,其具体表现为技术创新行动的功能目标要求与企业既定利益分配格局之间的摩擦和冲突,表现为那些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利益得失不同的企业或企业成员对由技术创新行动所建构出来的新的制度安排或原有制度安排的调整其社会认同方面的严重差异和分歧,等等。而所有这一切都构成了企业从事技术创新行动并由此建构新的行动规范和组织形式以及实现其制度化过程的严重障碍。

根据社会需要类型的分类标准,即根据社会制度满足人类社会需要和规范协调人们社会行动与社会关系的不同维度,我们可以把社会制度模式划分成如下类型:经济制度、科技制度、教育制度、政治法律制度、文化制度、宗教制度、军事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及福利保障制度等等。其中能够纳入技术创新之行动参照构架中成为技术创新之社会环境变量的主要制度类型有经济制度、科技制度、教育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而其他社会制度类型虽也可作为环境因素影响技术创新行动系统的结构、过程与实现,但较之于前述几种的影响而言则仅具有一种间接性和边际性,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对它们存而不论。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社会制度这个词在社会科学或社会学中的使用其涵义是十分广泛且有较大差别的。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它不仅指“由周密制定、易于确认和相对稳定的规范、价值观和法律控制的社会行为的各个方面”([6],p.298),不仅“指日常意义上在社会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组织模式”([6],p.299),而且也指控制着社会生活的某些重要方面的制度领域或社会系统中各种独立完整的结构功能层面。上述社会制度的不同层面或维度均构成了技术创新行动必须面临且不得不产生和运行于其中的一种制度环境,而不论这种环境是表现在制度建构的发生学维度上还是表现在制度转轨的结构过渡维度上。新制度学派经济学家戴维斯和诺思曾对所谓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作了区分,在他们看来,“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和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7],p.270),而“制度安排”则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7],p.271),它可能是正规的、长期的,也可能是非正规的、暂时的。其实,这种区分从社会制度之作为技术创新行动的社会环境变量来看,并不是一种制度之作为技术创新行动的环境变量和内生变量的区分,而只是表明了社会制度作为技术创新行动的环境变量其作用方式的正式性与非正式性之分,表明了在社会制度模式中正规的制度安排或制度化的行为规则同非正规的制度安排或非制度化的行为规则即所谓社会潜网的区分。但是,从这种经济学家对制度所作的区分中却可以启发我们看到,在技术创新行动中,由于技术创新行动本身也体现为一种新的制度规范或创新潜网的建构过程,而这种创新潜网作为更广泛的社会潜网之一部分往往对技术创新行动发挥着更直接更具体的影响。因此,同上述新制度经济学家不同,我们在阐述技术创新行动的社会制度模式环境变量时,应当更为关注这种社会潜网及其作用,因为不仅在现实生活中大量起作用的就是这一类行为规则,而且对于具创造性、新颖性和超前性的技术创新行动来说更是如此。

3.社会文化背景

社会文化背景是影响和制约技术创新行动的又一重要环境变量。前面已经指出,社会制度模式由于其外在性、独立性、强制性和规定性的特征而对技术创新行动发挥着重要的决定性的环境影响,它构成了技术创新行动赖以发生、运行并实现其社会化和社会整合的制度性依附。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技术创新行动中所依循的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并不完全是由社会制度来体现和承载的,也就是说,在技术创新行动的社会环境系统中还存在着一种无所不在且强有力的社会力量来补充社会制度模式在规范现实的技术创新行动时之所不及。这种力量不是一种与社会制度模式相对立的,也不能仅仅被理解成是社会制度模式的补充力量,而是一种包含社会制度模式在内的、更广泛、更深层的影响技术创新行动的社会价值规范体系,它甚至还成为了社会制度赖以创生、演变和发展的基本依据。这就是以文化价值规范为核心内容的社会文化背景。

在对技术创新行动的规范和制约中,社会文化背景作为一种技术创新行动之特殊环境变量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作用方式的非正式性。社会文化背景对技术创新行动的制约作用或者说社会文化价值规范的功能发挥并不完全以正式形式为条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正式组织或设备作为其实体性物质基础;但正因为其不具备完整的、正式的实体形式,才显示出其对技术创新行动的无所不在的制约力量来。可以说,它不仅广泛地影响着技术创新行动的各个环节和层面,不仅涉及了技术创新行动的具体行动方向、范围和路线,而且还深刻地影响着从事技术创新行动的企业家及相关人员的心理定势、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第二,作用层次的内在性与外在性相统一。社会文化背景对技术创新行动的制约力量具有超越于单个技术创新行动主体之上的外在性,同时又具有影响每一个技术创新行动主体的内在性。前者指的是任何技术创新行动主体在进行技术创新行动的选择或决策时,不得不依从既有的文化价值规范,从而力求为技术创新行动的开启、展开和实现谋求一种普遍的社会认同;后者则指社会文化背景具有深远而广泛的历史经验和文化累积的性质并积淀在每一个技术创新行动者的意识之中,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影响其在技术创新行动中的具体表现。社会文化背景的这种内在性与外在性相统一的特征,体现了其对技术创新行动制约作用的张力范围,塑造了其对技术创新行动的既促动又限制的作用性质。

最后我们可以说,作为技术创新行动的社会环境变量之一,社会文化背景对技术创新行动的影响或作用虽不如社会物质资源环境变量那样直接,也不如社会制度模式环境变量那样具有决定性,但它却通过自己作用方式的非正式性和作用层次的内外统一性的作用特征为基础,以一种文化规范潜网的方式发挥对技术创新行动的功能影响,并填补了此二种环境变量对技术创新行动影响不及的作用真空地带。

4.技术创新行动之社会环境的特征

上面我们从技术创新作为一种社会行动其行动参照构架出发,阐述了作为技术创新行动之社会环境因素的社会物质资源、社会制度模式和社会文化背景等三个环境变量。当然,这并不是说它们就已经包含了影响技术创新行动的所有社会环境因素,而只是表明在和技术创新之行动参照构架的关联中它们被确立为技术创新行动之特有的社会环境因素的恰当性和重要性。但尽管如此,通过上面对三种环境变量的阐述,我们已基本上可以把握住技术创新行动其社会环境因素的主要内容和面貌,并且进而也可归纳出以上述三种环境变量及其关系为主体的技术创新行动之社会环境系统的基本特征。

第一,关联性。这是指构成技术创新行动之社会环境的各种要素或变量之间都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着的。社会物质资源的交换与获取离不开社会制度模式的规范限制和社会文化背景的价值影响;社会制度模式的规范性限制离不开社会物质资源的支持和社会文化背景的认同;而社会文化背景的力量也只有通过社会制度模式和社会物质资源为载体才能具体表现出来。应当强调指出的是,正是这种社会环境诸要素或变量之间的关联性,表征了我们前面把技术创新视为一种行动系统并以其整体性的行动参照构架作为考察其社会环境的理论出发点的正当性。因为,由于环境变量之间关联性的存在,使得技术创新行动主体在和任一环境变量发生互动交换关系的时候,都必然牵连着其他环境变量乃至整个环境系统的影响,如果不从系统的角度来把握技术创新行动的特征,不以技术创新行动的整体行动参照构架为理论基点来把握技术创新行动的社会环境的内容,就势必导致技术创新行动与其环境之间互动交换关系网络的离散,并最终导致技术创新行动其社会环境系统之结构和秩序的紊乱。

第二,层级性。从社会系统论的观点看,我们可以把技术创新行动其社会环境系统的结构划分成分别以上述三种环境变量为表征的三个层次,即器物层、制度层和价值观念层。其中,器物层是以社会物质资源表现出来的社会环境,制度层是以社会制度模式表现出来的社会环境,价值观念层是以社会文化背景表现出来的社会环境。同时,如果我们从技术创新行动与其社会环境系统之互动作用的顺序考察,也可以看到环境结构的很明显的层级性,即首先是技术创新行动和社会物质资源之间发生互动交换关系,其次涉及到社会制度模式,最后是社会文化背景。而反过来,则是形成一种作用调节的信息控制等级次序结构,即在信息方面社会文化背景制约着社会制度模式与技术创新行动的互动作用并限制着其互动关系的变化范围,而社会制度模式作为对扮演技术创新主体角色的企业的期望,又限制着其在和社会物质资源之间发生互动交换关系的动机、目的和决策过程。

第三,差异性。在技术创新行动中,由于存在着不同的创新行动主体,它们有着各自不同的目标取向、收益预期、行动方式和功能要求,从而决定了技术创新行动和环境之间的互动交换关系在形式和内容上会有差异,而这实际上也就表明了社会环境的差异性特征。对于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讲,其可能采取不同的创新方式,或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或组织创新。而对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而言,其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因素可能主要是社会物质资源和社会制度模式,而对组织创新或制度创新而言,其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因素可能主要是社会制度模式和社会文化背景,等等。社会环境的差异性一方面可以为技术创新行动提供适宜的行动契机和行动方向,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创新主体获取创新资源和手段的机会和位置的差异,从而导致创新主体之间在技术创新行动中的不平等竞争。

第四,动态性。这是指技术创新行动之社会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创新行动的展开会处在变动不定的状态之中。首先,社会环境的各种要素或变量具有较大的可变性。一方面每一环境变量都处在其他环境变量所构成的环境中,为了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每一环境变量都将在获取资源的过程中不断改变自身的形式和内容从而表现出一种动态的适应过程;另一方面,由于技术创新行动本身也参与了其周转环境的构造与重建,因此由技术创新行动所体现出来的更新取向也必然导致环境变量的动态性发展。其次,各种环境要素或变量之间的结合方式或互动作用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经常地具有新的内容和新的结构。

最后,利用上述的技术创新行动的环境变量及特征的分析框架来对照中国现实的技术创新状况,可以看到在中国技术创新行动的社会环境结构的三个变量层次上,明显地存在着短缺效应、转型效应和迟发效应等三种环境变量的影响和制约,并形成了中国企业技术创新行动其社会环境结构的刚性特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正是它们阻碍了中国企业技术创新行动的顺利启动、运行和实现。因此,从理论上讲,要消除这种环境影响的障碍和限制,就必须在对技术创新行动的目标选择和具体操作上要有一种系统的观念,即不单是把技术创新行动同其社会环境看作是两个互无内在关联的系统,而必须是把环境因素纳入到对技术创新之行动参照构架的建构过程之中,从而通过行动建构系统的过程不断地把环境因素中的条件成分转化到手段成分中去,形成一种技术创新行动与其环境的共同创新和重建过程。

参考文献

[1]G.Dosi,TechnicalChangeandIndustrialTransformation,London,theMacmillanPress,1984.

[2]西奥多·W·舒尔茨:《人力资本投资——教育和研究的作用》,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3]P.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和权力》,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

[4]T.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

[5]T·帕森斯:《经济与社会》,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第2篇:社会制度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 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问题

【中图分类号】 C924.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0-028-1

不同的国家和组织从本国的实际出发,依据不同的人口理论,制定出许多各有特色的计划生育方案,可以认为所有方案的实施,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在实践的基础上,各个计划生育方案都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之中。每一个方案由于都会同时受到各种理论的影响,互相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和共同之点。当我们对各种方案进行比较研究时,发现各种方案的基本着眼点并不相同,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根本不同的特征,我们可以依据它们之间主要特征加以区别,以便于研究和比较。

一、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基本特征

管理是人类各种活动中最普遍和最重要的一种活动,也就是在特定环境下,对组织所拥有的资源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以便有效地达到既定组织目标的过程。计划生育管理就是对计划生育活动进行的管理,是遵循国家确定的人口发展目标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按照人的生育规律,对人口再生产过程所进行的一系列组织和控制活动。简言之,就是对人口再生产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科学地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以协调所有资源,实现人口发展目标的管理活动。该定义揭示了计划生育管理的几个基本特征:1.社会主义人口再生产是在计划指导下进行的。2.人口发展目标是计划生育管理活动的核心。任何管理活动都是围绕特定目标展开的,计划生育管理也不例外。每个阶段都有自己特定的目标和工作重点,并且必须按照人口发展目标去指导各项管理工作,如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完善组织,选择领导与管理方法等。3.为实现计划生育管理目标建立协调手段。管理过程就是通过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手段来完成的,这是管理活动赖以进行的具体途径和方法。4.有效地协调所有资源。资源是指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和空间等。有效地协调资源,就是在组织实现人口发展目标中提高管理效能和在使用资源过程中提高效率。在协调资源中努力提高管理效能和效率,是计划生育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就管理的社会属性来说,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它们不能互相生搬硬套。我们在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时,既要考虑自然属性,又要考虑社会属性。

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从近年来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来看,单凭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来控制农村人口的超生,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其管理成本较高,同时也容易造成干群关系的对立和恶化。乡村计划生育工作要得以顺利开展,在于提高农民的素质,转变农民的婚育观念,使农民主动积极地配合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那么,通过什么途径来提高农民的素质?首先是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提高农业劳动的技术水平,使农业劳动从体力密集型向智力集约型转化,并缩小男、女劳动力之间的差别,最终通过提高农村生产力的水平,增强经济实力,建立起农民养老保险的社会福利制度。这是控制农村人口增长的主要措施,也是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其次是转变生育观念。生育观念是由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并受政治、思想、文化等诸因素的制约。对于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来说,要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工作,帮助农民更新婚育观念。在开展这项工作中,要因人制宜,因地制宜,采取灵活的管理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通过社会舆论强化社会主义婚育观念和生育观念,把家庭生育同社会发展联系在一起,帮助农民正确处理生育需要和国家要求之间的矛盾。改善农村生育社会保障,转换农民的生育观念,逐步向少生、快富、文明奔小康转变。普及农业科学技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使农民懂得增加劳动力不是致富的唯一途径。因此,转变生育观念,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也是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得以落实的重要方面。

强有力的行政管理措施,是管理型计划生育方案的基本特征。管理型方案强调政府的生育调节职责,因此它具有一切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行政管理的对象是人们的社会行为。政府往往将人的社会行为分为提倡、允许和禁止三类,对于符合政府所提倡的行为给予鼓励和奖励,对于符合政府所允许的行为加以保护,对于政府认为应该禁止的行为实施行政惩罚和制裁。在生育管理中也是这样的。由于政府对生育的管理是行为管理,所以往往就把注意力集中在人们的生育和节育两种行为上。对符合政府所提倡的生育时机和数量的行为给予鼓励和奖励,并保护符合政府所允许的生育时机和数量的行为。

三、结论

计划生育管理是在物质环境中进行的,因此,计划生育管理过程实际上是资源的消耗、使用和协调过程。管理在人类社会中之所以成为不可缺少的一种活动,就是因为它追求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去实现满意的目标,充分体现出管理的效果。

参考文献:

[1]余治敏.如何做好基层企业计划生育工作[J].科技与企业,2013,16:270.

[2]康艳筱.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措施探讨[J].大家健康(学术版),2013,13:179-180.

[3]孙华丽,崔玉明.城乡结合部地区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河北联合大学学报(医学版),2013,04:568-569.

第3篇:社会制度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诚信理念;诚信体系;诚信行为

Abstract: The modern Chinese society needs integrity. And in China's traditional culture, the integrity is the most ideal moral requirements. In the new period, we must set up the concept of integrity, build the "social integrity system" to ensure honest behavior on system, and learn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of developed countries for reference. Then, we should punish and constrain the discreditable behaviors from system and legal.

Keywords: the concep of integrity; integrity system; integrity behaviors

中图分类号: D41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诚信道德建设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意义

《中庸》有言曰:“诚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不难看出,“诚”、“信”都是古老的伦理道德规范。所谓诚,就是真实不欺,尤其是不自欺,它主要是个人内持品德;所谓信,就是真心实意地遵守并履行诺言,特别注意不欺人,它是人际交往的行为准则。从二者的关系来看,诚实是守信的心理基础,也是守信所表现的品质;守信是诚实品格必然导致的行为,也是诚实与否的判断依据和标准。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个科学命题,“诚信”在中国整体社会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整个价值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方向,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积极借鉴人类有益文明成果,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凝聚力量、激发活力,进一步打牢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精神动力支持。

二、树立诚信理念,推动诚信建设

变崇尚诚信理想为牢固的诚信理念,诚信不仅用于律己,也用于及人,要培育以诚信为核心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一个正常运转的社会,无论有怎样强有力的法律条文、经济手段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若没有道德的社会监督和自律,没有人们内心的良知、正义感、荣誉感和羞耻心,是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而信用既属于法治范畴,也是道德问题,建立并维系信用体系,不但需要法治的约束,更需要道德的规范。就诚信理念教育而言,应注重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加强诚信形象教育。充分认识树立诚信形象的重要性,把讲诚信,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作为开展工作关系的立身之本。把诚信培育为一种基本素质、一种民族精神、一种理念。

第二,开展规则意识教育。建立起牢固的规则意识,形成按规则办事的素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使不讲诚信的欺诈行为没有存在的基础,使建立诚信得到可靠的保障。与此同时,还应规范社会信用关系,整顿信用秩序,使每个工作人员自觉讲信用,在所在的岗位上率先垂范,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将日常的工作自觉纳入法制轨道,接受法律的约束,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三、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

制度的建设首先应减少遵从诚信道德行为的代价和成本。这就需要社会制度安排能够保障最起码的公平与正义,当社会中的公平与正义被破坏的时候,诚信便处于相当尴尬的境地。在公平与正义能够得到维护的时候,诚信的力量、道德的力量也会强大起来。当前,建立各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网络,包括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公共性的“资信信息网”,一旦有违反诚信的情况,即可公布于众。这样,必将大大加强单位整体的行为自律,形成强有力的外在信用约束机制。

第4篇:社会制度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确立而不断趋于成熟,历经千年,其和封建社会制度一起束缚着中华儿女和阻碍着社会发展进程,其附属于封建制度,成为封建统治者治理社会和维护其利益的工具。它不仅摧残了很多无辜的女性,而且很多男性也深受其害。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只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二、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缺陷。

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主要是为了传承香火和传宗接代,而不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结合。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嫡妻只能有一个,嫡妻所生,是为“嫡系”,其他妾所出,是为“庶出”。这就造成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在同一个家庭中嫡妻及其子女,与妾媵及所生子女,就有着明显地位的差距。

一方面,这种制度使得一大部分妇女在男权主义社会里更加没有地位和权力。妾是中国传统宗法制度下的畸形产物,她们担当的角色只是为了传宗接代,在封建社会是很没有地位的。同时,大部分女子是由于生活所迫和外界施压才从妾的,并非自愿。

另一方面,为了维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阶级统治,封建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至下的嫡长子继承制,“庶出”虽和“嫡系”同父异母,但他们在家族中的地位却是天壤之别,这只是因为他们的母亲的不同。无论是财产的分配还是官爵的继承都轮不到庶出,他们一出生就带上了低人一等的不公的命运烙印。

这可以说是封建制度等级的森严,但未尝不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毒害。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不良后果。

中国传统婚姻的目的是以生育为第一位,以经济为第二位,而男女感情置于末位,其最终目的是传宗接代,生儿育女。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须父母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是古代婚姻的基本特征之一,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法律明文规定。

男女恋爱婚姻,本是青年男女追求自身终身幸福的权利。但这一主动权却握在了父母的手中,儿女没有主动权,只能在被动地去接受。男女双方的结合都是靠父母和媒人的撮合,而男女双方没有接触和了解,就结合在了一起,这种不带感情的婚姻对男女之间和家庭生活的和谐是非常不利的,最终酿造了太多的悲剧。

同时,这种“以父母之命”的婚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包办婚姻、买卖姻、交换婚姻、赘婿婚姻、童养媳婚姻的盛行。

四、“门当户对”及妻、妾婚姻程序上的差异。

“门当户对”为古代婚姻的重要习俗,后来这一制度演变发展为了“良贱不婚”。“良贱不婚”是指在封建等级社会,身家清白的良民不与从事贱业或户籍上被编为“贱籍”的人通婚的。这只是指“娶妻”,而非指“纳妾”。古代婚姻制度承认妻的地位,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娶进门的才为妻,所以叫做“娶妻”,纳妾的形式等同于买卖交易。所谓“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无论是“门当户对”也好,还是结婚的程序的进行,都有明显的等级之分,这样就很大一部分约束了男女双方的自由结合,同时也让社会停滞不前。

五、婚姻解除的决定权的归属。

中国古代婚姻关系的本质精髓所在,即为“伦理”。它是作为一种社会风气习俗以及道德观念而存在。在讲究妇女得从一而终的封建社会里,婚姻解除主要是男方单方面的,即为“出妻”。

丈夫离婚要求离婚是指其妻犯了“七出”。“七出”的条件的提出可以是男方,也可以是男方的父母,执行“七出”也不需经过官府的判决。相反,妻妾却没有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权利。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妇女在婚姻中是没有自、没有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只能顺从这种婚姻制度的摆布。而且所谓的“七出”条件也是很容易满足的,这样就给了男方抛弃女方开了方便之门。而在唐朝,还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即为唐律,妻妾“背夫擅行,有还他志”,处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所以从中可以看出封建妇女在古代婚姻中是被动者,受害者。

六、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封建社会里,这一制度不但没有给男女双方带来结婚的幸福,而是成了剥夺他们追求自身解放和人格独立的枷锁。这种婚姻制度依托于封建道德伦理和礼法,附属于封建体制,所以到清末特别是后,随着男女思想的解放和封建体制的倒塌,很多中国青年男女从中解脱出来,特别是中国妇女,在男女平等的时代背景之下,她们有了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婚姻家庭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虽然它已远去,但我们仍能从这一制度中窥探古代风俗习惯、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通过历史的反思,可以让我们对现在中国特有的婚姻现象找到历史的痕迹。

参考文献:

[1]陈顾远。中国古代婚姻史。商务印书馆。1929.

第5篇:社会制度基本特征范文

全球化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日益凸现的新现象,是当今时代的基本特征、从物质形态看,全球化是指货物与资本的越境流动,经历了跨国化、局部的国际化以及全球化这几个发展阶段。货物与资本的跨国流动是全球化的最初形态。在此过程中,出现了相应的地区性、国际性的经济管理组织与经济实体,以及文化、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精神力量的跨国交流、碰撞、冲突与融合。总的来看,全球化是一个以经济全球化为核心、包含各国各民族各地区在政治、文化、科技、军事、安全、意识形态、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多层次、多领域的相互联系、影响、制约的多元概念。“全球化”可概括为科技、经济、政治、法治、管理、组织、文化、思想观念、人际交往、国际关系十个方面的全球化。

按英国学者戴维. 赫尔德的说法:“全球化是一个体现社会关系和交易的空间组织变革的过程,此过程可以根据其广度、强度、速度以及影响来衡量,并产生了跨大陆或区域间的流动与活动、交往与权力实施的网络。

推动“全球化”进程的,从面上看起来是经济活动的作用;但就其根本却是科技进步。“全球化”作为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世界化”,其实是在互联网建立后才真正确立的,这种“世界化”程度的提升也是互联网不断创新、发展的产物。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的“网络化生存”就是“全球化进程”的当下写照。因此,正视“全球化进程”就意味着必须正视科技进步对人类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和深刻影响。

如果把文化视为“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那么科技进步是人类在当下社会实践中最重要的“文化创造”;而如果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界定的“文化是一种生活方式和生存方式”,那么当今人类的生活和生存方式显然具有极高的科技含量甚至有由科技进步来主导的趋势。科技进步已成为“全球化”的原动力,交通和通讯技术的进步变为全球化的依托。交通的进步促进人员和物质产品的全球化,通讯的进步促进精神产品的全球化。当然,两类技术的作用经常分不开。互联网能调动资本,轮船也能传播精神。目前的全球化主要是通讯技术的飞速进步引起的。伴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经济方兴未艾,信息时代又接踵而至。随着商业竞争的加剧,企业产品创新速度的快慢和科技含量的大小决定了企业的盛衰成败。科学、技术、生产之间以及各门科学和各项技术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空前加快,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初,在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50%,现在已达到80%。

第6篇:社会制度基本特征范文

现代财政理论的主流观点认为,国家财政的本质是提供公共物品(public goods),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公共物品应是财政的主要作用范围。因此。国家财政也叫做公共财政。

为了说明公共物品和公共财政问题,现代西方经济学从市场缺陷的角度。主要按照生产、提供和消费、享用两个方面的标准,把所有物品和劳务划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两大类。对公共物品的具体定义各有不同,但各种定义都承认和肯定公共物品具有两个基本标准或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二是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

从静态来看,在一个社会中完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可以称为纯粹的公共物品。不完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可以称为相对公共物品。

从动态来看,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公共物品的范畴和内容也不完全相同。例如,在物质资料短缺状况下,由于社会剩余产品非常有限,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都无法满足,国家财政的财力有限,必须集中有限的资金和剩余产品进行经济建设,以保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因此,公共物品的范围很小,种类也很少,基本上只限于纯粹的公共物品。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尽管公共物品的范围和种类有所不同,但也存在一定的共同之处。特别是完全符合非竞争性、非排他性标准和特征的公共物品,是任何社会都需要的。其中,需要由法律来维护的社会经济活动关系的“公正”:需要由政府来提供的国防、社会治安、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是最具代表意义的公共物品。因此,“公正”和“安全”就成为最重要、最基本的两种公共物品。

因此,对公共物品或公共需要的质的界定,应明确两点:

1、公共物品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性的公共需要。它可能是全体国民的共同需要,也可能只是一部分人的需要:可能是劳务性的需要,也可能是物质性的需要。不论那种情况,都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性的公共需要。

2、公共物品或公共需要主要由政府财政来提供,市场不可能提供公共物品,这一点无论是从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特点来看,还是从市场经济的缺陷和外部负效应来讲都不难理解。

二、财政的公共属性界定

以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要为主的财政。称为公共财政。要界定是否属于公共财政,除了必须首先对公共物品进行界定之外,还必须明确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财政的本质取决于社会制度的本质。财政是一种分配关系,所以,财政的本质在于经济利益,即财政所体现和维护的根本经济利益,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地位、权力等其他社会范畴。

2、财政的公共属性取决于财政的本质。对财政是否具有公共属性不能只看表面现象,而要看财政的利益本质,尽管“公共财政”一词最早由西方提出,尽管西方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财政在公共性支出方面,特别是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已占其国家财政支出的相当大的比重,甚至成为所谓的“福利国家”,但是,这些仅仅是表面现象,这些现象只是维护资本关系的具体方式,是维护少数资本阶级利益的手段,可以设想,如果要维护少数“资本阶级”利益的资本制度,这些所谓的高福利也就很难存在。至于以“安全”名义开支的庞大军费,则几乎无一例外的带有军事侵略性质,无论对于这些国家本身,还是对于全球其他国家来讲,这样的“公共安全物品”不但没有公共物品意义上的“安全”意义,反而是一个“不安全”的重要因素。

按照上述分析,首先从公共物品来看,“公正”和“安全”在任何社会都需要由政府来提供,提供这两种物品的支出就成为政府财政的重要支出,不同时代的财政,即使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财政,也都必须保证和维护这两种公共物品的供给。这也成为不同时代的财政共性,或者说,从“公正”和“安全”来讲,不同时代的财政都具有公共性。

在资本主义社会,所有的“公正”和“安全”,从根本经济利益上讲,是为了保护资本制度和资本关系,维护少数的“资本阶级”的利益,是建立在“资本阶级”的利益之下的“公正”和“安全”,不是全社会全体国民普遍意义上的一般“公正”与“安全”。因此,从本质上讲,资本主义国家的财政并不是公共财政,而是维护资本制度和资本关系的“资本财政”。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公正”和“安全”,既不是帝王式的,也不是资本关系式的,而是建立在整个国家和全体国民利益基础之上的,因而,社会主义的财政才是真正的公共财政。

三、社会主义财政的本质属性是公共财政

社会主义财政既不同于帝王式的“家财政”,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维护少数资本阶级利益的“资本财政”。社会主义的财政是真正维护全体国民利益的公共财政。

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提供社会福利性的公共物品少和比重低,既有其历史原因,也有主观认识失误的原因。从历史来看,截止到目前,世界上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在经济、科学技术落后的基础上建立的,到目前为止,现存的和曾经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实力、科学技术等领域。仍然处于落后状况,国家财政还无力承担和提供更多的社会福利性公共物品。全体国民的生活水平和各种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从根本上都取决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在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实力、科学技术落后的状况下,面临着资金、技术市场等经济要素的短缺,必须通过国家财政集中有限的资源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财政在收支两个方面都偏重于生产,特别是在财政支出方面,用于生产性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相当大比重,呈现为典型的“投资性”财政,而用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则明显偏低。这种现象不但使西方不承认社会主义国家财政的公共性,就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内部,对财政的公共性也存在很多偏见。

社会主义的国家财政投资往往会涉及市场经济的竞争领域,所提供的物品往往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私人物品。因此,这种投资的公共性,或者说这种投资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并不完全符合公共物品的两个基本标准或特征,因而其公共性并不明显,但这不能否定其公共性质。因为这种投资既不是帝王式的“家财政”投资,也不是维护少数资本阶级利益的“资本财政”投资:不是为了少数人或局部地区的利益,而是为了整个国家和全体国民利益的财政投资,是真正的公共性投资。

从非竞争性来看,社会主义国家的财政投资,虽然按照市场经济的眼光来看,已经进入了竞争领域,所提供的很多都属于私人物品,这似乎否定了社会主义财政的公共性。但事实上,社会主义国家的财政投资,特别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初期的国家财政投资并不存在竞争,也就不具有竞争性。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的财政投资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必须的,或者说被迫的。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基础薄弱,经济处于极度短缺状况,即使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也很不发达,

民间的市场主体的投资力量也难以承担起发展经济的主要投资任务,某些投资领域和项目基本上不存在民间投资主体,需要由国家财政集中有限的财力来完成这些投资。也就无所谓竞争。

从非排他性来看,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性财政投资,如果按照市场经济的眼光来看,所提供的都属于私人物品。这似乎也否定了社会主义财政的公共性。但是,如果联系社会现实,就不难看出,这些私人物品正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这是因为在经济处于极度短缺的条件下,全社会最大的公共利益在于保证全体国民的基本生存生活需要。如果严格按照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的划分,由市场来完成私人物品的供给,看似“公平”,实质上是最大的不公平。因为市场经济的缺陷导致多数人的贫困化,而有限的物品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这实质上是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来换取少数人的利益。显然,这不但无法保证公共利益,反而是对公共利益的践踏。而且,单靠市场和民间的力量根本无法保证经济意义上的所谓私人物品的供给。至于私人物品的排他性,则需要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来解决,以保证全体国民的基本生存生活需要。这正是“公平”的保证和体现。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就必须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手段,来保证全体国民的基本生存生活需要这个最大的公共物品。

即使到了今天。虽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确立,经济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水平,民间的投资力量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相对于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特大型的投资项目来讲,民间的投资力量仍然显的太小,还需要由国家通过财政手段来完成这些投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财政的合理投资本质上仍然是公共性投资,所提供的仍然是公共物品。

当然,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竞争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市场机制会逐渐成为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主导力量,民间的市场主体大量增加,民间的投资力量会达到一个相当的高度,能够承担起竞争领域的投资任务。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国家财政的生产性投资比重会逐渐减少,逐渐退出市场竞争领域,“投资型财政”的特征会逐渐淡化。与此同时,在国家财政支出中,用于“公正”、“安全”和社会福利性的公共物品支出比重会不断提高间接体现的公共性财政会逐渐减少和降低,直接体现的公共性财政会逐渐增多和提高。

四、正确认识社会主义财政的公共性

财政的本质属性取决于社会制度的本质,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而改变。从奴隶社会的“家财政”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财政”,再到社会主义的公共财政,说明公共财政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这种决定关系和变化过程,要求财政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改变财政的具体作用范围和作用方式。

我国的社会主义财政虽然属于公共财政,但是,必须客观地承认,目前财政的许多运作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和要求:已经不能更好地体现公共财政的本质。同其他领域的改革相比,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明显滞后。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我国的经济实力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都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市场经济和市场机制已经成为社会经济运行的主导力量,民间力量基本上已经能够完成竞争领域的投资和私人物品的供给。但是,国家财政仍然在许多竞争性领域进行不合理的投资,特别是依靠行政垄断进行的经济生产性投资,不但效益低,而且也影响了市场的公正、公平竞争-从而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完善。

第7篇:社会制度基本特征范文

随着现代法治文明和公民社会的崛起,社会的价值理念与人类的基本生活样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也促使我国进入一个经济与社会全面转型的重要关口。社会阶层的变动、经济格局的变化、利益结构的调整等,使得社会不和谐因素与现象开始不断地呈现,整个社会制度体系也处于不断地调整与失范的状态。因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党和政府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转型时期的战略任务与宏伟目标。作为一个全面、系统的体系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良性运行的状态,其基本特征正如同志所说的,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实际上,它所反映的正是人类创造美好生活的共同愿景,是社会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具体而言,社会稳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价值追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完善的社会道德体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价值体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实现的前提,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导向。

二、政府制度创新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

理论地看,任何一项社会制度都是某种价值理念的体现,反过来讲,任何一种价值理念其客观存在必然体现在相应的制度上。和谐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理念必然要体现在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上。要构建和谐社会,从根本上来说,也同样取决于它有没有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和体制创新所表现出来的良好的社会运行机制,使社会结构获得平衡,社会各部分及各种力量得到有效的整合,从而使社会保持和谐有序的状态。

那么,如何实施制度创新,社会制度创新的主体是谁呢?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所谓制度创新,是指制度的变迁过程,是制度创新主体(包括政府、团体、个人三个层次)为获得潜在收益而进行的制度安排。其中,政府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因其自身具有的强制优势、组织优势、超脱优势和效率优势,在制度创新中处于核心地位,也通常是制度创新中成本交易最低、影响最大的主导形式。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政府制度创新是引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有力杠杆,中国的改革过程,实质上就是中国政府推动制度创新的过程,是新制度安排被构造及其旧制度安排被替代的过程。同时,作为社会治理最重要的主体,建设和谐社会迫切要求政府能够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治理、更充足的公共产品和更优质的公共服务,这同样需要政府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与创新,不断满足社会日益多元化的公共政策诉求和合理期望。因而,以政府制度创新为主体,在整个社会中建立新的行为规则,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人们在新的社会结构中的相互关系,构建既能充分发挥个人潜力,又能维护和保持社会各部分及各种力量之间的协调、稳定和平衡的制度,是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

三、服务型政府的制度创新与和谐社会的价值实现

所谓“服务型政府”,“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自总理在2004年首次提出“服务型政府”的概念以来,我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就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树立“以民为本、依法行政”的政府服务理念,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与制度创新,对行政服务制度的完整性、确定性与规范性进行重新界定,努力构建了公共行政决策、执行、监督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为实现和谐公共管理,进而实现“和谐社会”做出了切实的成

效。

(一)以完善科学民主的公共决策机制为重点促进社会的民主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社会。在民主体制框架下,衡量现代政府的标准,已经从考量其政治民主化的程度,延伸扩展到了行政民主化的视野之中。因此,在促进社会民主化的进程中,政府制度创新的工作重点应该在于树立“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构建一套有利于民主调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服务型政府着重建立顺畅的民意沟通机制,改进科学、民主的公共决策机制。通过广泛发扬民主,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建立公共决策的社情、民意调查制度、信息收集员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听证制度,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形成了能够全面表达社会利益、有效平衡社会利益、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利益协调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决策信息反馈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强化了行政决策公众满意度的测量、监控与评价,建立决策责任制和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出台了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办法,有效地促进社会的民主化进程。

(二)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促进社会的法治化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法治化的社会。法治,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在和谐社会的制度构建中,将法治理念设计进去,则社会将摆脱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良性运行中,形成一种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服务型政府”建设始终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以“规范化”为保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起草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及时公布;科学划分不同环节的工作任务、标准、责任,并量化到具体的岗位,在此基础上完成《职位职责说明》、《部门规范化服务细则》、《职位制度》等管理文件,明确权责权限;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执法权、履行职责,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明确和细化处罚尺度,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三)以健全社会管理体制为重点促进社会的公正“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它反映一个社会对其成员的价值引导和伦理关怀,是稳定社会的均衡器,是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社会客观条件,是社会文明的基础,在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具有决定的意义。而公共服务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的普遍性和非排他性,通过政府的制度创新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也是必然的途径。为此,各级政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资源整合机制,给社会成员提供共享的公正、平等机会。将竞争机制引入政府服务,积极培育与充分发挥第三部门在完善社会服务功能中的重要作用,大量运用质量管理、成本管理、顾客服务战略等企业化的管理办法,增强市场对城市资源的基础配置能力以及城市对各种资源的集聚力,促使了政府部分职能的市场化,社会化,促进了政府与公民、市场、社会的协调发展。同时,积极推进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做好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和下岗失业人员及失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工作,做好失地农民加入社会保险的工作,完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体系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监测预警机制,加快城乡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110”报警服务台为龙头的城市应急机制,有效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构建公共危机预警机制,提升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

(四)以完善政府服务体系为重点促进社会的人性化人民群众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体,是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推动力;而社会发展进步的目的恰是为了满足人的种种需求,实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所谓社会的人性化,就是要求社会尊重人的权利,提高人的素质,改善人的生活质量,优化人的发展环境,妥善处理各种人际关系。事实上,这也是公共服务人性化的应然之意。当前我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以优化政府服务流程为重点,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受理一站化、流程便捷化、服务标准化”的要求,简化办事手续,实现了行政审批的窗口办理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实施首问责任制、职位制、告知承诺审批制等服务制度,提高了服务效率,方便了群众;以政务服务中心为载体,规范窗口服务行为,推行了全程制,一次性告知制、超时默认制,实行了窗口服务“六公开”、“五规范”;以便民亲民服务为内涵,各部门制定并公开了《便民服务手册》,向公众明确:能提供那些服务项目、公众怎样使用这些服务、遇到疑问怎么办、求助途径、方式;投诉途径、方式等,在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展开引导式服务、设置元障碍空间、公众休息区等,为公众提供能够平等对话、自然交流、没有心理压力的开放式空间;以人文关怀的政府文化为保障,培养公务员的爱民情,责任心、效能感、亲和力,塑造具有亲和力的政府形象,提高社会公众对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共识与认同。

第8篇:社会制度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犯罪概念合理性重构

犯罪是刑法所规制的核心内容,相应地,犯罪概念便成为了刑法学的一个基础性概念。世界各国刑法对于犯罪的规范模式存在着差异,导致了刑法学界对于犯罪概念认识的不同。事实上,犯罪概念的合理性与否,对于刑法典的制定以及刑法学学科的构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其合理性,使之更为符合社会形势发展的要求,为此,笔者对我国刑法学中犯罪概念的合理性予以分析,并结合各国的立法例,希望找到一种合理的方式。

一、关于犯罪概念的立法概述

当前,刑事社会学派的理论虽然日益受到重视,但刑事古典学派依然占据着刑法学界的优势地位,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古典学派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刑法典必须对于犯罪予以明文规定,但是如何予以规定是刑事古典学派学者们必须予以关注并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从整个世界的范围看,对于犯罪概念的立法大致有三种模式:第一,犯罪的形式定义,即从犯罪的法律特征给犯罪下定义;德国学者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和有责的行为。”[1]新加坡1985年修订刑法典第40条第2款明确规定:“‘犯罪’是指应受到本法典所规定的刑罚处罚的行为或者应受到当时有效的法律所规定的刑罚处罚的行为”。现行西班牙刑法典也作出了此种规定。第二,犯罪的实质定义,侧重于犯罪的社会性质。这种立法模式主要出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如1919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第6条规定:“犯罪是危害某种社会关系制度的作为或不作为••••••”前苏联学者也曾经给犯罪下过一个实质定义,即“任何旨在反对苏维埃制度及其所确定的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是犯罪。”[2]第三,结合性定义,既从犯罪的实质上,又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1997年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规定:“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的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因此,“犯罪的这一定义再次给予其实体特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优先地位,同时指出其有罪过性和应受惩罚的性质”可以说,这三种立法模式,反映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同时体现了具体社会形势的需要。

我国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典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当前我国刑法学界的理论通说,该条是对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立法阐述,这一阐述表明了我国采取的是一种结合性的定义模式,不仅反映了法律的阶级性本质,而且,将刑法本身的实质特征和法律特征结合起来。尤其是“但书”的规定,“它把人类认识发展史上达到的新水平‘定量分析’引进刑法领域。”[3]

二、国刑法学中犯罪概念合理性的辨析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而犯罪概念是一个历史的范畴。犯罪本身是一个国家基于特定的需要,而通过刑事立法对于侵犯社会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归纳而来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探讨犯罪这一刑法中的核心问题时,必须考虑到社会形势的具体要求,顾及到统治阶级的利益倾向。由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犯罪”的规定及阐述有着一些缺陷与不足,我们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予以分析: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而犯罪概念是一个历史的范畴。犯罪本身是一个国家基于特定的需要,而通过刑事立法对于侵犯社会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归纳而来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探讨犯罪这一刑法中的核心问题时,必须考虑到社会形势的具体要求,顾及到统治阶级的利益倾向

首先,我国刑法第13条对于犯罪的规定突出了很强的政治色彩,不利于对于当前社会整体利益的认识和保护。根据国家学说,法律的本质特征是其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对于被统治阶级的暴力工具,而刑事法律更是体现了法律这一特性。但是,当前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法律所关注更多的是对于整个社会利益的保护,在法律条文中功夫突出法律的政治因素,往往不利于我们当前国家在融入国际社会的需要。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在当今世界是两个并存的社会制度,我们可以坚信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的信念,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自身的不足,我们必须吸取资本主义的优点,以增强自身的力量。犯罪是一个历史性的范畴,它必须根据社会形势的需要,不断修正其内容,以更好地发挥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当前,中国是国际社会中的一员,我国的刑法规定也应该考虑到这一社会需要,而法律条文中政治因素的表现,可能成为一些国家对我国作出不友好行为的借口之一。所以,当前我国刑法中在犯罪规定中严格政治因素的表述应该予以修正,以争取国际社会更好的合作,完善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刑法性质的改变,只是在具体法律条文的表述有所改变而已。

其次,我国刑法典第13条的规定中,除了对于犯罪的基本特征进行描述外,还采用“但书”将一些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这就使我们产生了一个疑问:犯罪的概念是一个质的概念,还是一个量的规定?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概念是把各类以及各种具体犯罪加以高度的概括和抽象所得出的。它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即是用来区分犯罪同其他违法行为、违纪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的尺度。”[4]事实上,通说肯定了犯罪概念是对犯罪行为的质的规定,这样以来,对于“但书”地位的认识就出现了问题,犯罪概念是否应该将“但书”包括在内?有学者认为,“从立法规定的精神看,‘但书’部分的规定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对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概念的重要补充,因而成为犯罪概念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5]如果犯罪的概念可以包括“但书”,我们的犯罪概念就不应该是质的概念,而是一种量的规定。何为事物的“质”?根据哲学观点,一事物的质是其区别其他事物最显著的特征,事物“质”的变化直接导致其成为其他事物。“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是存在着不同“质”的规定的两种范畴,而且,“刑事法与民事法分离之后,犯罪行为成为最明显地反对统治关系、侵犯社会秩序的行为,它超出了非刑法的法律规范所能规制的范围,使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已经无能为力,只能通过极端严厉的刑事制裁来处理。”[6]而“但书”的规定,明显是将犯罪行为中的一部分“犯罪行为”排除出去,因为“这里所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是指刑法从根本上就不认为此类是犯罪,而不能理解为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不作为犯罪来论处。”[7]这种“量”的规定就不能够将罪与非罪区分开来。犯罪概念是刑法中的一个基石概念,是一个行为是否成为犯罪的最低限,这种“定量分析”引进犯罪概念并不利于我们对于’犯罪行为”的认识。既然我们的犯罪概念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区分罪与非罪。这是一种质的区别,而不是一种量的规定。但是,我国刑法的规定却是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量的标准,这就形成了立法与理论的偏差,实践与认识的脱节,不利于刑法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笔者认为,立法可以考虑删除“但书”的规定。

第三,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这一抽象的行为概念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我国刑法典第13条的规定更多地是侧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描述,通论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而我们可以发现社会危害性是“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所共同具备的特性,这一特征不能把这两种行为区分开来。因此,很多学者们在这一方面不断利用一些限制词对“社会危害性”进行限制,以达到合理描述犯罪的本质特征的目的。如有学者认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8]也有学者提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9]这些都是不能摆脱“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这一理论怪圈的。事实上,犯罪的概念的界定,不应该把它局限到“犯罪”这一特定的领域,我们必须要考虑到另一个相关范畴:刑罚。“无犯罪无刑罚”是一个传统的刑法理论格言,相应地,“无刑罚无犯罪”也得到了刑法届的认同。刑法之所以成为刑法,犯罪之所以是犯罪,最关键的因素应该是“刑罚”。所以,“应受惩罚性”才应该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如果说犯罪存在着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含义的话,其形式侧面特征应该是刑事违法性;而实质侧面的特征是应受刑罚惩罚性。具备这两个基本特征的行为,已经被纳入到刑法所规制的范围,其本身也达到了刑罚所惩处的犯罪所具备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而我国刑法典却过分渲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忽略了其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立法与理论本末倒置,违反事物发展的逻辑规律。

总之,我国刑法并没有为我们提供一个可以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我国的犯罪概念并没有发挥其基石范畴的应有功能,这应该引起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深入思考,找到界定“犯罪”概念合理化途经。

三、罪概念的重构

首先,取消犯罪概念中的政治内容,弱化关于社会危害性规定。这并不是否定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征,只是通过这种方式来突出犯罪的“应受惩罚性”本质特征。而且,行为只要具有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惩罚性,它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便可以予以规制,一个行为,如果不是应受惩罚性的,就不应当认定为是犯罪行为;反之,只有应受惩罚性的行为,才能是犯罪行为。这里的“惩罚”应该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刑法典中的刑罚规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惩罚方法。第二,取消犯罪概念中的定量因素,即“但书”的规定。因为这一规定使我们对于事物的质与量的统一认识不一致。只有质与量完全统一起来,才能使我们更为完整地认识事物的特性。第三,基本采用形式概念的立法模式。犯罪的实质内容不需要用过多的文字描述,这是因为法律是严谨的,而刑法是一种保障性的法律,它更应该具备这一特性。在一部法律中,每增加应该字都意味着为法律的适用增加一道门槛。所以,只需要在刑法中规定“应受惩罚性”即可。总之,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可以为:“犯罪是指具有刑事违法性,并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受惩罚的行为肯定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以,这种表述并不是意味着犯罪行为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特征。同时,我国刑法典第13条也可以作出相应地修改,以达到立法与理论的一致性。笔者认为,从过分注重犯罪的实质内容,向侧重于形式的表述,不仅仅是文字上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司法实务中更好的对于刑法规范的运用,更有利于传统刑法价值向现代刑法价值的转变。

刑法是基于其保障法的地位,而犯罪又是刑法中的核心内容,这就是我们关注犯罪概念的重要原因之一。现代社会不仅仅追求的是社会的公正,而且,也必须关注个人的自由。这就要求我们在实现社会公正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社会个体的需求,尤其是刑法,基于其特殊的地位,更应当注意这一因素,犯罪概念的重构,有利于这一观念的转变,我们相信,这也是现代法治所需要的。

参考文献

[1][德]李斯特.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169页.

[2]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编.译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1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第8页.

[3]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268页.

[4]高铭暄.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72页.

[5]赵长青.刑法学(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78页.

[6]张明楷.刑法学(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86页.

[7]赵长青.刑法学(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78页.

第9篇:社会制度基本特征范文

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所指出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公平与正义历来是世界各国政治家和哲学家所推崇的价值目标。作为现代社会最基本的制度体系之一,社会保障也理应将实现社会公正、社会正义作为第一位的价值目标。虽然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诞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思想家也极力标榜社会正义与社会公平,为资本主义制度寻求制度上的合法性和道德上的合理性,但是,资本主义制度却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实质上的不平等,对此,进行了无情地科学地批判。认为:以实现社会正义为理念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主义有着本质上地、天然地高度一致性,以为理论武器的无产阶级革命史,正是逐渐消除非正义与不平等,继而在人类社会实现社会正义,社会公平的历史。社会主义相对于资本主义而言有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就是由于社会主义摒弃了仅仅维护少数人利益的资本主义制度,它能够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从而实现真正的正义和公平。我国将作为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必然将实现社会正义作为全社会的首要价值,并且获得了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我们正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时刻,更将实现社会正义,追求社会公正的理念提升到了新的历史高度。社会正义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实践所要实现的首要价值,而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进程也是对社会正义的有力维护和匡扶。

二、维护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的核心理念

社会公平是社会政治文明的发展趋势,也是人类社会不断追求的政治理想。马克思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对资本主义社会形态进行了科学地分析,并以此为依据,将公平放在社会主义的发展形态中去探究,继而科学地阐述了社会公平理论。马克思社会公平理论认为:第一是劳动权利的公平,即每一位劳动者都拥有参加劳动的权利,而“公平”是以劳动为依据的,只有符合这一尺度的社会制度才是公平的。社会主义国家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劳动是每一个劳动者满足需要的前提,而且劳动者需要的满足量要与付出的劳动量成比例。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水平并不高、经济发展水平有限,产品还远没有达到极大地丰富,人们要满足各种各样的需要必须付出相应地劳动。正如马克思所言:“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马克思认为:与能够自给自足地自然经济不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劳动者再不能象小生产者那样,将自己的劳动所得全部占为己有。劳动者所获得的报酬,必须是作了必要社会扣除的所得,这才是社会公平。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在劳动权利公平的基础上,激励劳动者积极劳动,通过诚实劳动来满足个人的需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以及社会福利等的需要。其次,在坚持公平分配的同时,还要注意这种公平分配必须以生产力发展为基础,这是因为“分配方式本质上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有多少,而产品的多少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如果忽视这个问题,仅仅根据个人需要来提供社会保障,必然会挫伤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有碍于效率的提高,造成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现象,这反而是一种极大地不公平。实际上,社会公平不仅仅是劳动产品的分配,它也是全社会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以及其他各种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相对合理、相对公平的分配,它的实现意味着社会成员之间机会的均等、权利的平等以及司法的公正,是社会主义社会所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社会保障制度就是运用公共权力,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它通过转移支付将财政收入由安全地区向受灾地区,由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实现调剂;同时将国民财富由年轻者、富裕者、健康者、在职者等强者向垂老者、贫困者、伤病者、下岗者等弱者进行转移,这种再分配所遵循的原则就是尽力弥补初次分配所带来的不公平,进而实现社会公平。

三、坚持人道主义是社会保障的道义基础

作为思想体系,人道主义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它包括:个人的尊严与价值、道德平等的价值、理性的价值等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所以,坚持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我国社会保障实践的应有之义。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马克思在批判和继承资产阶级抽象人道主义的基础上形成的,它十分重视社会中人的价值与地位,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人类解放的目标。马克思在经典论著中阐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基本特征。第一是要尊重人的尊严与价值。尊重人,就是要强调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即不能把人仅仅当作客体与工具,而是要把人当作主体和目的,把作为手段价值的人和作为目的价值的人统一协调起来。个人要有手段价值,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使个人的存在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个人也有目的价值,即社会要把个人当作目的来服务,使每名社会成员都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实现个人作为目的而存在的价值。这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核心理念,也是社会保障实践所应体现和坚持的道义基础。其次是要关心人,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要求关心个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生活,尤其是对于那些由于个体或非个体原因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的社会成员,更应该得到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看到了按劳分配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他认为:为弥补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和消除社会贫富差距,需要由政府来建立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障基金,以助于实现社会公平。马克思指出“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另一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在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保障不仅要“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而且还要“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基金,通过这一论述,马克思从社会分配的角度,高度概括了社会保障的性质和基本内容,进而指明了社会保障的人道主义原则,由此,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成为社会保障实践的重要理论依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坚持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使我国社会保障获得了道义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