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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的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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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的调查报告

第1篇:关于水的调查报告范文

一、XX年年度盈利企业情况分析:XX年年度,企业所得税列管户为1147户,其中查帐征收户为591户,根据我们的调查测算,盈利企业为260户,实际缴纳所得税额预计为2535万元;核定征收企业462户,预计XX年企业所得税为4168万元。

2010年度预测:2010年度查帐征收1199户,盈利企业为306户,预计所得税为2731万元,同比增加196万元,增长7.7%;核定征收企业482户,预计所得税5755万元,增长1587万元,增长38%。

2010年度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的影响。

10年我市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仍处于上升发展阶段,增势比较明显。我市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将是10年在税率调整下的一个主要增长点。

工业企业所得税在经济稳步发展下,虽然税率调整,但是其经济发展带来总的应纳税所得额,即所得税税基的增长基本能抵消税率调整的影响,两相相抵,应纳所得税税额略有增长。

(二)政策因素的影响。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背景下,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因素还是政策变化方面:

1.税率变化的影响:主要在两方面。一是查帐征收企业,由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3%降为25%,直接降低了8个百分点,因此在查帐征收户中,预计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下降663万元,影响较大的还是制造行业,下降435万。

2.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我市税源无影响。

3.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据实扣除对税源的影响:由于我市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不高,因此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据实扣除影响不大,预计减少41万元。

4.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到期恢复征税对税源的影响,如民政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变化、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主辅分离企业优惠政策到期恢复征税对税源的影响:无影响。

5.文化体制改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税源的影响:无影响。

6.实行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调整对税源的影响:根据总局、省局调整应税所得率的精神,我市对工业、商业等行业应税所得率有所下降,对税收会带来减收因素。但建筑安装、房地产业仍是我市重点税源行业,我市建筑安装业原按2%附征,房地产业按3%附征企业所得税,与其他设区市地税局比,我市附征率相对比较低。我局决定,建筑安装业拟按12%,房地产业拟按16%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附征率比原来预计各提高一个百分点。因此核定征收所得税不仅不会减少,而且会增加1266万元。

第2篇:关于水的调查报告范文

中国轻纺城小学 五(6)班 魏艺丹

2012年4月30日星期一

一。问题的提出

水是人类一天都离不开的资源,但是人们不知道有很多喝不到干净水的地区,可是我们都没有好好保护水资源,而是在破坏水资源,于是我对瓜渚湖湖水做了一次调查。

二。调查方法

1.实地查看

2.上网查找资料

3.采访爸爸妈妈和奶奶,了解以前的水是怎么样的

三。调查情况

从远处看,湖面上很干净,可走近一看,湖面上漂浮着很多垃圾,奶奶告诉我以前的湖水是清澈见底的,可以喝,也可以打上来洗蔬菜和衣服等东西,而现在的水却是混混沌沌的,很脏。小虾小鱼这些小动物根本存活不下去,水草旁边浮着腐烂的鱼。

第3篇:关于水的调查报告范文

中国轻纺城小学五(6)班魏艺丹

2012年4月30日星期一

一。问题的提出

水是人类一天都离不开的资源,但是人们不知道有很多喝不到干净水的地区,可是我们都没有好好保护水资源,而是在破坏水资源,于是我对瓜渚湖湖水做了一次调查。

二。调查方法

1.实地查看

2.上网查找资料

3.采访爸爸妈妈和奶奶,了解以前的水是怎么样的

三。调查情况

从远处看,湖面上很干净,可走近一看,湖面上漂浮着很多垃圾,奶奶告诉我以前的湖水是清澈见底的,可以喝,也可以打上来洗蔬菜和衣服等东西,而现在的水却是混混沌沌的,很脏。小虾小鱼这些小动物根本存活不下去,水草旁边浮着腐烂的鱼。

第4篇:关于水的调查报告范文

调查范围:__省__县国家税务局家属住宅小区

调查时间:20__年8月7日---8月20日

(一)立法目的:

很多被调查者认为,对个人转让住房(俗称“二手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仅是这次《通知》中有所规定。实际上,根据1994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等大宗财产。因此,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从1994年起就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些特殊情况规定了优惠政策,但对个人转让住文章版权归文秘站网作者所有!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政策始终未变。所以,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并不是出台新的法规,只是对原有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关于国家出台《通知》的目的,97的被调查者都认为是为了限制当今中国社会上出现的“炒房热”现象。即打击许多投机倒把的商人通过倒卖二手房而抬高房价,以获得暴利。这一目的可认为是《通知》实施的最主要的目的。

(二)《通知》施行的优点

房屋是人类生存立命之所,是关系着国计民生的大事。如今,中国社会存在的一个普遍的关于房屋的问题就是主要在大城市里存在严重的炒房现象,这导致房价的大幅度上涨,致使很多人丧失了基本的生活条件——住。房价的上涨不仅会使一般人的生活负担加重,还会拉大贫富差距。因为,炒房的人掌握了绝大部分的房屋,借多次转卖而获取暴利,也就是说,大量因房价抬高而赢得的利润是转入少数的炒房人手里,那么,需要以房屋作为安身之所的普通工薪阶级的人就得随着房价的肆意增长而花更多的钱,这明显增重了个人负担,而且使那些掌握房价的“有钱人”更加有钱,而那些要为购买房子付出很大代价的“没钱人”更加没钱。《通知》的实行,是政府为了打击这种不正常的炒房现象而出台的,它根据各个城市的经济状态以及房价的不同征收不同税率的个人所得税,比如北京的二手房转让就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那些原来一直靠炒房而获得暴利的暴发户们的收入便大大减少,那么自然,炒房的热潮会渐渐减退,房价也会有所下降,这对那些需要购房以用为生活用房的老百姓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除以上观点外,还有以下几点调查时所提到的《通知》施行的优点:1.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对二手房交易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依法征税是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近年来,由于多方面原因,一些地方二手房交易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够理想,其中规定不够具体、征管程序不够严密是一个原因。因此,明确了有关规定,就会使规范管理,并且易确保政策执行到位。2.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计税时允许扣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但规定不够具体。《通知》区分不同类别房屋分别规定其原值,如商品房就是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为准;而自建住房是以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为准。并且允许合理扣除按揭购房贷款利息和装修费用等,使得其可行性加强,同时也减轻了纳税人税负。3.便于征纳双方操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通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加大了税收执法力度。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在严格执行现行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认真落实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为纳税人完税提供便利,做好纳税保证金的退还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通知》施行的弊端

调查显示,许多人在支持《通知》实行的同时,还指出其有很多弊端,以下列出较为典型的几点:

1.《通知》的施行着实可以抑制炒房现象,但是也会给很多人带来不便,甚至有时候,会使很多真正需要住房的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保障。比如,对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很明显会使二手房交易减少,那么对一些刚工作或者收入不高但急需要买房的人来说,他们的利益就要受损。同时,二手房交易量减少,一时间人们对房子的需求量却不会有太多下降,特别是中国人口呈上升趋势,对房屋的需求只会有增无减。无论如何,一手房以及租赁房屋的交易一定会有所上升,那么,这种形势下,难免会有部分人利用人们对房屋的需求抬高一手房价格以及租赁房的租金。那么,限制“二手房炒房热”的实质目的——为了限制房价,减少国民对住房的购买负担,就会因为一手房房价的上涨以及租赁房租金的提高变得毫无效益。

2.《通知》中虽然对房屋的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以及有关合理费用做了较为详细的分类以及说明,使税务部门对二手房交易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在实际中,它还是存在许多实施方面的问题。比如,二手房市场的买卖双方可能会首先经过协商,把需要上报并且登记的卖房价弄得低于实际的交付款额,而这一现象在笔者对__省__县房产局工作人员进行访问时得知确实存在。那么,这就说明《通知》这项法律条文还存在不足之处,容易让有些钻法律空子的人得逞。同时,面对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当人情与法有摩擦时,法律条文中不可能应有尽有的列举出来,那么,该如何更为妥善的处理,就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四)对立法部门完善《通知》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些被调查者认为,国家不能用统一的政策对待这一问题,因为每个地方的经济、文化等方面各不相同,有的经济较为落后的地方由于其经济条件限制根本在近期内不会存在什么炒房现象,那如果同样要征收二手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就很可能会使其地区的房产业受阻,那么,对这些地方而言,虽然《通知》的施行可以预防炒房现象的产生,但是,就其现在本身状况,这是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没有什么益处,甚至还可能会部分阻碍其发展的。因此,应该因地制宜,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应由各地方政府制定一些相关政策一起实行。

还有一些人指出,国家可以把房屋关系如同对

第5篇:关于水的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水上交通肇事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近年来,交通运输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一直保持着强健的发展势头,特别是以节能、绿色为标志的水运业在“低碳经济”时代下更是得到了迅猛发展。然而,伴随着水上交通的繁荣,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呈上升趋势。特别是频繁出现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现象,更是严重破坏了水上交通秩序。而当前,理论界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研究关注较少,而相关法律、法规又不是很明确、具体,导致海事管理机构在处理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时存在种种障碍。本文将在概述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的基础上,着重论述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移送和行政处罚问题,希望以此抛砖引玉,引起更多的学者和法学工作者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和关注。

1.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概念辨析

1.1交通肇事与交通肇事罪

要辨析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概念,首先应该了解什么是交通肇事与交通肇事罪。“肇事”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就是引起事故,“交通肇事”,顾名思义就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引起事故。而关于“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有明确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以上条文可以看出,交通肇事是一种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交通肇事行为都会触犯《刑法》,只有交通肇事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危害结果时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1.2水上交通肇事行为与水上交通肇事犯罪行为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法》,需要受到法律追究的行为。因此水上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就是涉嫌犯罪,需要受到刑事处罚的水上交通肇事行为。

1.3水上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与交通肇事罪

水上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可不可以认定为水上交通肇事罪呢?根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罪名都是由《刑法》明确规定的,不能任意增减。而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并没有对水上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刑法规定的危害结果的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运输除了道路运输当然也包括水路运输。因此,水上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是根据交通肇事罪来定罪处罚的,是交通肇事罪的一种。

1.4水上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与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是指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只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有逃逸情节的将会加重处罚。综上可以看出,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本质上就是交通肇事犯罪。

因而,通过上述概念辨析,可以将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定义为指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需要受到刑事制裁的行为。

2.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法律特征

2.1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客观前提

根据《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引起的只是一般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刑法》第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即使逃逸也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而不是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

2.2主观上具有“逃逸”故意

在刑法理论上,虽然交通肇事罪是属于过失犯罪,但是逃逸行为却是要求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明知的,其逃跑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避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驶离事故现场,那么自然就不存在“逃逸”一说,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并不能认定其具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2.3行为主体的非单一性

通常情况下,道路交通肇事犯罪的主体比较单一,就是指肇事的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根据《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才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由于船舶操纵和驾驶通常情况下都不是由一人完成的,而是由一个集体完成的,包括甲板部的船长、驾驶员,以及轮机部的轮机长轮机员等,因此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主体具有非单一性。而在实践中,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都是以肇事船舶为主体,具体赔偿责任由船舶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承担。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主体,则根据肇事船舶船员在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予以确定,在特定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也可能成为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3.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移送

对于水上交通事故,不管是一般的违法、违章行为,还是涉嫌犯罪的交通肇事行为,最先都是由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海事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但是对于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称《移送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也就是说对于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海事部门是要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的。那么具体怎么操作呢?下面笔者将从移送主体、移送时间等方面来分别论述和说明。

3.1移送机关

移送机关是指涉嫌犯罪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当以送给哪个部门。其实《移送规定》第三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是向公安机关移送。然而在实践中,笔者所在的海事部门曾将一涉嫌犯罪的交通肇事案件移送给当地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以交通事故应由交警处理为由拒绝受理。显然公安机关拒绝受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移送规定》之所以规定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都必须依次经过立案、侦查、、最后经审判定罪量刑,而公安机关是我国法定的侦查机关,除个别职务类犯罪案件外,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才能进行后续的刑事司法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是涉嫌犯罪的案件,除法律规定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外,都应由也只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移送机关应当是也只能是公安机关。而对于公安机关拒绝移送的情形,《移送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3.2移送时间

对于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移送时间,《移送规定》没有明确,只是在第六条有所表述:“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并不是发现涉嫌犯罪后就马上移送,而是仍然需要进行事故调查,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待事故调查结束后再将案件移送。因此,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移送时间应该是事故调查结束后。

然而,对于某些无法确定肇事船舶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是否仍然需要编写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后再将其移送呢?笔者认为无法确定肇事船舶有可能使调查陷入僵局,此时可以编写初步的调查报告交公安机关,必要的话由海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调查,因为海事部门虽然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专业技能,但是毕竟没有公安机关那么专业的侦查手段和设备,调查权利也没有公安机关广泛。如果能根据实际情况在调查陷入僵局的初期就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必要的时候由海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调查,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4.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行政处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是一种刑事违法行为,行为人很显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同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又是一种违反了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那么行为人还要不要承担行政责任,海事部门还可不可以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呢?

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违反行政规范和刑事规范,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能否分别独立进行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刑事处罚中的罚金,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与刑事处罚中的有期徒刑、拘役等处罚效果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刑事处罚吸收行政处罚是很合理的。法律也没有规定所有的刑事处罚都可以吸收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可以相对独立使用的。在行政处罚中,有一种处罚方式就是刑事处罚所没有的,那就是能力罚,即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主要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的责任人就很有必要对其进行能力罚,因为其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说明了其不适宜或一定时期内不适宜再从事交通运输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海事部门仍可以也应该依据海事管理的相关行政法规作出行政处罚。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74-377.

第6篇:关于水的调查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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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关于水的调查报告范文

然而,青山常在,绿水不流。今年8月底,《财经》记者驱车进入神农架林区后发现,从松柏镇至宋洛乡长坊村短短50余公里的距离,至少有八处相同的景象――水电站引水管像巨蛇一般盘山而上,而山脚下则是干涸的河流。

当地农民称这种现象在整个神农架地区十分常见,“水电站像星星一样散落在每个地方,建到哪里,河水就在哪里断流”。这种引水式电站的建造方法是通过筑坝引水,将河流拦腰截断,引上高山,再通过筑坝,依次将水导入下游的数个电站。在整个神农架林区,引水式电站比例超过90%。

筑坝引水的工作方式如同折甘蔗一般,将河流掰成数段,造成下游河水断流。过去以打鱼为生的农民,如今没有了生活来源。他们多次到林区各级政府上访,常有激进举动。但这依然无法阻止当地电力集团、当地资本以及外地商人涌入神农架 “跑马圈河”,划分势力范围。

一份《湖北日报》的内参显示,截至2007年8月,神农架林区共有大小水电站54座。而林区发改委的报告则称,2010年底这一数据已经激增至86座,另有5座在建,6座拟建。当地媒体的最新调查则显示,目前整个林区水电站的数量已达104座(包括在建和拟建的电站)。

这个自然环境极其优越但经济条件特别落后的地区,依仗着自身丰富的水文资源踏上了“靠水吃水”的发展之路。在各自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地方政府、水电公司、电网企业、私人投资者共同编织了一张剪不断理还乱的利益之网。

分食小水电

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宋洛乡长坊村的村民姚楚成写给当地媒体的一封举报信,引发了舆论对神农架小水电的关注。姚本人准备在长坊村长坊河下游承包鱼塘养鱼,但上游地区水电站的修建计划使他的鱼塘危在旦夕。

其他村民们也极力反对修建水电站。按照计划,电站建成后通往上游地区的公路将改道,村民将绕行五5公里。这个投资巨大的水电站工程还将炸开山体,将附近三条河流――中岭河、长坊河和洪河一起引入长坊河上游的水库,汛期到来之时,一旦水库决堤,对于下游的村民来说便是灭顶之灾。

此外,修建电站的征地补偿标准同样引发村民不满,在电站修建指挥部外墙上的告示清晰地写着:(一级)耕地:1500元/亩;旱地:1000元/亩,茶园:800元/亩;核桃树(直径40厘米以上):200元/棵。

为安抚村民的情绪,村干部,乡干部包括镇干部三番五次前来做思想工作,但一位领导情绪激动时曾称,“修电站就是招商引资,反对电站,就是反对招商引资,就是反对政策!”

这并非一时失言,而是实话实说。由林区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和国土资源局共同签发的一份名为《神农架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小水电建设情况的管理报告》显示,在当地100余座电站中,投资方多为国有发电企业以及来自湖北本地和外省的民营资本。

在招商引资的激进情绪鼓动下,林区已建成的86座水电站中,仅有29座通过环评,其他水电站的投资方在政府的默许下,均采取了先开工建设再补齐证件的方法。

神农架林区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10年底林区水电总发电量达51055万千瓦时。如按照当地水电平均上网电价(约0.3元/千瓦时)计算,林区水电站一年可创收约1.53亿元。

林区政府、水电投资方和受雇于水电站的农民,都是这1.53亿元的分食者。处于利益链条最末端的是看管电站的农民,他们负责电站的日常运营和监管工作,由于电站本身规模较小因此工作量并不大,报酬也相对较低。

负责看管长坊电站的农民告诉《财经》记者,每发1度电,老板付给他4分钱。由此推算,这个群体将分去2024万元,占比13%。

剩余约1.32亿元由林区政府和电站投资方瓜分。林区已建水电站需要缴纳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附加费等,约占总收入的17%,计2601万元。此数据与神农架财政局提供给媒体的数据(2010年神农架水电税收2500万元)基本吻合。

根据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公告披露的数据计算,2010年神农架税收收入为6457万元。由此推算,水电税收占比高达36%。2010年林区财政总收入首次突破亿元大关,达1.1亿元,水电税收占比23.6%。

剩余的1.06亿元被林区已投入运营的86座水电站分享。每发1度电,林区水电站可赚0.2078元。大的趋势则是电站越小,成本回收越快。林区最小的水电站年发电量28万千瓦时,投资额15万元,不到三年即可收回成本。而规模最大的玉泉河一级电站,年发电量1.1213亿千瓦时,总投资2亿元。

“流进去的是水,流出来的是钱”。在神农架,水电站是名副其实的流水印钞机,给业主带来源源不断的利益,神农架林区水电站的投资方,除雇佣当地农民看管水电站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日常维护费用。长坊电站的农民说,无大事发生,老板也不会出现。

记者调查发现,私人自筹资金投资的民营水电站一般来讲规模较小,回收成本也较快。而规模较大的水电站一般为国有,或为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形式,虽然成本回收期长,但一旦渡过这个阶段,赢利能力将更加惊人。

电网公司亦从水电跃进中受益。神农架林区水电站所发电力并入湖北电网(隶属国家电网公司的华中区域公司),根据并网发电的时间不同,上网电价目前分为0.245元/千瓦时、0.35元/千瓦时和0.39元/千瓦时三个等级,而湖北当地民用电和工业用电水平约为0.57元/千瓦时和0.965元/千瓦时。即便全部按照差价最小部分计算,电网公司年收入依然高达9189万元。

谁的水电站

神农架林区小水电一事经当地媒体的曝光,引发广泛关注,这使林区政府倍感压力。面对此后纷至沓来的外地媒体,他们均选择三缄其口。

记者在宋洛乡采访过程中,偶遇湖北省水利局、林区发改委,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组成的调查组,其中就包括林区水电局长陈光文,但面对记者就小水电一事提问,他讳莫如深,只说目前调查组正在进行调研,有结果后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神农架林区外宣办主任罗永斌也告诉《财经》记者:此事(小水电)正在清查整顿中,事情本身有历史的过程,水电开发在鄂西很普遍,且符合国家农村电气化建设政策,因此(小水电)无方向上的问题,但监管很重要。

舆论压力迫使情况发生变化。目前林区在建水电站已经全部停工,拟建水电站暂停规划,投入运行的电站将开始生态放水。

但当地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士却表示,所谓的停工放水,不过是为了避避风头,“现在都盯着水电站的事情,谁敢动?很多电站都有计划,等这段时间一过,马上开工”。

记者也在宋洛乡一座处于施工期的水电站中发现,虽然修建工作已经停下,但运送石料水泥的大卡车并未撤走,前述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工程进行了一半,怎么可能停下,老板投进去的钱都打水漂了?当初招商引资的政府,怎么向人家交代?而且这电站修了一半扔在这里不管了,算什么?”

各种利益纠葛亦使得林区小水电的清理整顿工作面临多方压力。神农架发改委提供的一份名为《神农架(林区)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情况表》的文件,将截至2010年底林区全部99座小水电站(包括在建和拟建电站)的详细情况全部归纳总结。

在“项目法人”一栏中,可以清晰地看到神农架林区水电站的主要投资方分为三类:国有发电集团、中小型水电公司和私人资本。经过记者核对,99座电站中,25座电站的法人代表在林区政府和电网公司供职。

其中,神农架水利电力局前局长、现任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副主任谷学芳是林区中十座水电站的项目法人,这些水电站的投资方均为神农架神发水电有限公司。

林区政协常务委员宋学伟,林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必福,林区水利电力局局长陈光文、主任科员李培全,松柏镇主管水利电力的副镇长牛运辉,神农架电网公司党委委员李斯君、总工程师沈顺群等七位神农架林区政府公务员和电网公司领导共控制着16座民营或股份制电站。(见附表)

以林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必福为例,其名下的水电站(私人投资,自筹资金)装机容量为1200千瓦,年发电471万千瓦时,可产生利润约为94.2万元,该电站总投资为483万元,2009年并网发电,预计五年内即可收回成本,进入赢利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此外,2008年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电监会等四部门联合的《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亦明确规定,“地(市)级电网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电力调度人员、财务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

账该如何算

面对水电站造成生态破坏,影响百姓生活和官员从中牟利的事实。神农架发改委在《神农架林区小水电建设管理情况调查报告》中依然认为,林区小水电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满足了农民日常生活用电”,“带动了当地农民打工收入”,“解决了就业”,“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林区宣传部也称小水电符合国家政策,“在大方向上没有问题”。

但这本水电效益账,究竟该怎么算,当地发改委和宣传部都没有解释清楚。事实是上述报告中提及的五项发展水电带来的好处中,仅最后一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如调查报告所述。

由于背靠葛洲坝和三峡水利枢纽,神农架并不缺电。当地农民证实,即使是小水电建起之前,神农架也从没有缺过电。1992年,为满足小水电的上网需求,林区建起了主网为110千伏的电网。该电网是宜昌电网的延续,处于湖北电网的最末端。神农架鑫星水电公司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目前林区小水电所发电量全部并入湖北电网,由电网统一调配。长坊村农民和宋洛乡的商家均向记者证实,他们平时的生活用电和商业用电都是从湖北电网中购得。

此外,通常一座1000千瓦级以下的电站只需一人负责日常维护,长坊村水电站年发电量30万千瓦时,分到受雇于电站的农民手中不到1万元,这与之前每年五六万元的打鱼收入相去甚远。

受雇于长坊电站的农民告诉《财经》记者,到邻近的襄阳、宜昌打工的同村人,“赚的钱比我多多了”,自己在这里唯一的好处就是“离家近”。

“政府卖水,企业发电,政府拿税收,企业拿利润,最后留下了满河道石头给农民!”当地农民如此表达自己的愤怒,“如果说招商引资真能给百姓带来好处,那我们欢迎,但现在情况并不是这样!”

《“十一五”全国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指出,“农村电气化工程旨在促进农村水电快速发展,促进河流治理,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以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同时亦指出,应该鼓励农民“以土地、劳力、材料”入股办电,电网企业和电力公司应该吸收有文化的农民。

除经济账外,政府亦未算清生态账。2007年至2008年间,由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和北京林业大学的专家学者组成的调查组,对神农架地区小水电情况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调研,并撰写了《神农架林区生态补偿研究报告(论证稿)》。报告中称:“基于水电开发活动对河流生态系统及其服务功能产生破坏的成本核算,其价值约在5亿元以上,占2007年神农架林区GDP的88.8%而2007年水电总产值为7833.11万元。”

但林区政府心中另有一份账本。虽然神农架作为全国绿色首富之区,绿色GDP达236亿元,人均30万元。但2010年神农架林区GDP总量反为7.97亿元,在湖北省64个县级市中排名倒数第一,排名倒数第二的恩施州鹤峰县GDP也比神农架多1倍。

“绿色GDP不是真金白银,更无助于政绩的提升。对政府来说没有实质性的意义。”一位不愿具名的林区政府人士向《财经》记者说,“水电站对税收贡献这么大,而且靠水吃水是最简单的赚钱办法,何乐而不为呢?”

第8篇:关于水的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地表水环境监测进展与问题

中图分类号:C35 文献标识码: A

前 言:地表水环境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部分,而监测水环境的任务越来越重大,在监测水环境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需要我们今后不断的努力。

1关于地表水环境监测的相关简介

在一些水环境监测的相关领域,我们可以针对一些不同的相关流域以及管理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常规监测以及水质自动监测的有机结合的相关方式。我国的水环境监测网也是比较繁杂而全面,截止目前,我国的地表水监测网络主要是由260个重点监测站组成,监测250条河流、l8个湖泊以及10个水库,总共的监测断面759个。关于水环境监测的项目也是很多,主要包括有一些必测项目、选测项目以及相关的特定项目,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水体来提出不同的要求。相关的自动监测项目主要包括的项目有7种以及选测的项目有14种。关于水环境质量标准也是开展水环境监测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依据,根据这些标准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相关水质的优劣以及相关污染物的超标情况。

2地表水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研究的相关进展

2.1理化监测

在相关的水环境监测的过程之中,我们往往容易获取相关的物理指标,而且,相关的监测仪器也是比较简单的。比如,关于水的浊度可以使用浊度仪来进行相关的测量,相关的电导率可以用相应的电导率仪来进行测量。实验室的相关仪器分析方法在相关的水环境常规监测之中也能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些比较大型的相关监测站已经开始引进相应的大、中型实验室监测分析仪器,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对一些有害物质的监测能力。

2.2生物监测

生物监测能够较为及时地反映相关的污染物的综合毒性效应,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可能对环境产生的相关的潜在威胁,并且能够掌握水环境的质量,发现一般监测以及理化监测没有发现的相关问题。这些年以来,我国在进行水环境监测方面一定程度上利用细菌方面也做了许多相关的工作。

3关于地表水环境监测存在的相关问题探讨

3.1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

目前,我国的环境监测由原来的点源、区域监测逐步转变为相应的流域监测管理。实现相关的流域控制与区域控制的有机结合,依旧是我们所面临的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我们应当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相关水资源评价体系,并在一定程度上根据不同的流域、不同的水利水电工程来对相关流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程度进行评价,并且划定相关流域机构的相应的直辖范围。

3.2需要进一步优化监测站网

关于我国的整体水环境质量的状况,在宏观上可以通过国控站点的两次优化上反映。仅仅依靠目前的水系过控站点还不能够反映“三湖”与“三河”的相关治理效果,还应当按照相应的行政区划划分为石控点以及省控点。我国对于同一水域往往出现重复监测的相关现象,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还存在水利与环保这两种相关的监测系统。

3.3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水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现如今,关于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还没有达到“一个项目一个标准分析方法”的最低要求。现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分析方法并不是配套的。就目前一些国外仪器不适合我国水污染严重的相关的国情来说,开发出适合我国水质监测的系列仪器是摆在企业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任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一些国外仪器国产化。要缩短与发达国家的相应的距离,关于相关仪器的研发显得越来越重要。

3.4不合理的监测数据影响了环境监测质量

只有为环境监测提供科学合理、及时正确的数据,才能从根本上提升水质环境监测的质量,推动水环境质量监测站趋向科学的良性道路发展近些年,我国各大小水环境监测站出现了不少监测质量问题,由于受到我国固有监测站技术条件的限制,或者是受到监测人员技术、业务能力以及职责范围的限制使得监测分析数据频现不足之处,不利于如实反映出正确的监测显示数据,对监测分析数据的记录产生了不良影响,甚至还在较大程度上浪费了不少经济资源。

3.5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水平较低

虽然我国目前加强了对于水环境监测的实施力度,但却缺乏相应的数据分析与定性调查等环节,不能及时根据相应的监测数据来分析出水环境具体的污染源和水质情况,而相关水环境监测站仅仅偏于重视监测数据的搜集与调查报告的填写,而忽略具有真正价值的原因分析,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水环境污染问题。

3.6监测能力有待提高

信息处理程度较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建设规模的不断加大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地表水环境监测工作的工作量也在不断加大,而地方地表水监测站却经常出现监测仪器设备落后、监测仪器更新周期长、设备老化、监测仪器技术落后等弊病,对于全面提升监测数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产生了不利影响。

4完善地表水环境监测水平质量的相关举措

4.1严格控制地表水监测过程和环节

在对地表水进行科学采集和处理分析的过程中,首先要对其待测物质进行科学分析,将那些能够影响到监测效果的成分进行处理,及时排除掉待测样品的诸多干扰因素然后,将经过预处理的待测物品浓缩到适合仪器的监测范围之内,以便于增强其分析准确度,严格避免出现因待测物品内含有较多杂质而影响到监测精准度的情况出现。

4.2对地表水监测仪器及时进行检测和校准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地表水监测仪器和相关监测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具备优良的运行状态此外,还要通过专家利用先进的科技程序检测设备,对潜在的故障进行及时排除,将在运行监测中出现故障的几率降到最低。

4.3确保采样、样品运输和保存等工作准确无误

在收集地表水采集样品的同时,要选择水资源没有被污染的样品进行科学分析,并且还要不断提升监测的信息化水平,积极投入大量的先进监测仪器和相关设备,以提高检测的精准度。

4.4提高专业监测水平和信息处理能力

在二十世纪中期,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例如: 法国、德国、美国等对国家河流、地表水环境等实施自动监测,并对各个区域的企业用水、人们生活用水实施自动监测,他们使用的监测方法是采用间歇性和在线监测这两种方法进行水质监测工作,监测内容包含有: 导电率、微元素、水温、氟化物等。随着我国水污染的加重,在进行监测时采取在线监测的方式,运用计算机软件输送已取得的监测数据,并把其输送到各个监测部门中。这样有利于提高数据的准确率,在借用国外方法的同时,也要不断探索我国的监测方法,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先进设备,提高监测人员的操作水平,这要求国家的大力支持以及工作人员的努力,其主要是保证水质监测的质量和探索符合我国监测标准的设备仪器。

5结束语

综上所讲,目前我国在地表水环境监测中已经获得重大突破,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一定差距。经过调查得出,如想提高水环境监测质量,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提高: 一是水污染问题应尽快解决,寻找相应的措施解决污染问题,确保监测质量;二是树立在线监测网站,运用先进监测设备、仪器,同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水进行实施监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真实性;三是运用遥感专业的技术,提高工作人员自身技术,增加监测工作的技术含量;四是全面分析监测结果以及监测数据,结合以往所得的数据结果,制定合理监测方案措施,并对地表水环境监测标准进行修改,有利于提高水质监测质量,有利于真实地反映国家水质质量,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五是采用简便、快捷的监测设备对突发性水源实施监测工作。

参考文献

第9篇:关于水的调查报告范文

存货作为企业生产制造或销售过程中供血、造血及升值的关键的基础物料,在企业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水下养殖业企业的存货很多是在水中,难以直接观测,存货的计量与确认容易受到人为操纵,此类企业存货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对其存货项目审计会面临诸多不可控的因素,给注册会计师带来审计风险。本文通过对“獐子岛事件”的思考,对水下养殖业存货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了总结,并尝试性地提出相关应对建议。

关键词:

存货;水下养殖业;审计判断;审计风险

一、引言

存货作为企业生产制造或销售过程中的基础物料,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水下养殖业企业的存货更是具备普通企业存货所没有的特点,这类企业存货通常品种繁多,生产周期长,而且生物资产往往占据很大比例,生物资产的生命受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影响大。一旦出现灾害,存货将面临减值,而减值准备的计提往往受到很大的主观因素影响,而且此类生物资产往往是在水中,难以直接观测,存货的计量与确认容易受到人为操纵,此类企业存货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对其存货项目审计将会面临诸多不可控的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会带来审计风险,需要审计人员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综观资本市场中的财务造假,从“银广夏”、“蓝田股份”、到“万福生科”、“绿大地”,大都与存货有关。2014年10月,“獐子岛”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又突然出现“黑天鹅事件”,对价值近8亿元人民币的扇贝计提减值。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此次事件中进行了监盘,然而,所计提减值的存货位于海下直接造成了监盘的难度,不恰当的监盘过程将难以对此次事件作出合理保证,同时会带来较大的审计风险。笔者希望通过对“獐子岛事件”的思考,总结獐子岛公司存货项目特点及对其审计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尝试性地提出应对相关风险的方法。

二、獐子岛公司存货特征

獐子岛公司的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等。獐子岛的存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较大,2012年这一比例为49.77%,2013年这一比例为50.50%,2014年由于“獐子岛事件”的发生,这一比例下降为34.99%。其中消耗性生物资产在存货中占据了较大比例,从表一中不难看出,獐子岛的生物性资产在2012年和2013年占存货总额的比例基本维持在80%左右,2014年由于计提了大额减值准备这一比例有所降低。此外,在其年报中披露的营业收入来源来看,水产养殖业是第一大收入来源,按产品分类,虾夷扇贝是最大收入来源。然而,獐子岛养殖品种较为单一将导致风险,公司其它海珍品海参、鲍鱼、海胆、海螺等的养殖规模相对较小,尚未对其经营业绩形成重要支撑。因此,优势产品的变动将会影响到獐子岛公司的盈利能力、市场占有率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獐子岛公司采用的“野生野长”底播增殖方式受所处海域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如底质、水文环境(水深、水温、盐度)、敌害、台风、风暴潮、冷水团、养殖容量、自然灾害等环境胁迫因子,均会对养殖区域的养殖产品带来重大影响,影响到养殖产品的生存安全。目前,我国A股市场中,主营业务涉及水下养殖的公司主要有6家,分别为獐子岛、东方海洋、壹桥海参、国联水产、大湖股份、好当家。观察图1中2014年行业内各公司存货占总资产的比例,我们可以发现多数企业的存货占到了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这一比例最低的是壹桥海参,其存货也占到了总资产的14.14%,整个行业这一比例的平均值则达到了29.41%,远远高出了A股市场存货占总资产比例的平均值。因此,不难看出水下养殖业公司存货占总资产的比重较高,占用了大量的营运资金。

对于水下养殖业企业,由于水产养殖都要经过育苗、繁殖、培育、投入放养的生产过程,生长周期较长,导致其存货周转较慢。由表2可以看出,2014年水下养殖行业的平均存货周转率为119.55%,平均存货周转天数为358.14天。较长的存货周转天数导致企业的资金被存货长期占用,使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受到限制。从2014年水下养殖业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来看,行业整体的经营情况并不是十分良好。此时如果管理层有较大的业绩压力,那么管理层很有可能会通过造假来提升业绩。水下养殖业企业存货占总资产比例较大,而且存放地点特殊,对其真实性、存在性、完整性的识别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观判断,很难掌握百分之百完整的信息,因此存货往往是造成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重要项目之一。基于以上分析,与水下养殖业存货项目相关的事项应当引起注册会计师的重点关注。而獐子岛在2014年第三季度发生的巨额减值,更是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由于其存货的特殊性,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将面临相关审计风险。本文下一部分将重点对注册会计师对獐子岛进行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总结。

三、“獐子岛事件”中存在的审计风险

(一)獐子岛三季报计提大额减值2014年10月31日,獐子岛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季报,公司根据2014年秋季存量调查报告发现的底播虾夷扇贝灾害损失情况,对资产负债表日(2014年9月30日)的存货进行了相应账务处理。獐子岛公司同日的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预计盈利修改为预计亏损,原因为2014年9月15日至10月12日,其秋季底播虾夷扇贝存量抽测发现部分海域的底播虾夷扇贝存货异常,根据其抽测结果,决定对105.64万亩海域成本为73,461.93万元的底播虾夷扇贝存货放弃采捕、进行核销处理,对43.02万亩海域成本为30,060.15万元的底播虾夷扇贝存货计提跌价准备28,305万元,扣除递延所得税影响25,441.73万元,合计影响净利润76,325.2万元,全部计入2014年第三季度。

(二)獐子岛公司内控存在缺陷对于“獐子岛事件”,相关部门最终的调查结果是,发现其经营过程中存在表3及表4中所示的多项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但并未查出其在此次大额计提减值的事件中存在信息造假的行为。证监会的调查结果虽然并未发现獐子岛存在造假,但是从其调查的结果来看,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那就是獐子岛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存在发生管理舞弊的机会。对于獐子岛公司这样一个存在业绩下滑压力,又有发生舞弊机会的公司,其发生舞弊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必须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其内控上的薄弱环节要进行重点关注,在取得足够的审计证据后才能得出结论,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小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三)“獐子岛事件”中存货监盘存在风险“獐子岛事件”中对獐子岛公司实施审计的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笔者对大华“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海域底播虾夷扇贝监盘、核销及计提跌价准备会计处理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中公布的“部分海域底播虾夷扇贝监盘情况”进行了分析,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五点:1.审计人员进行监盘的时间受限专项说明中提到,大华于2014年10月18日、10月20日、10月25日对獐子岛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底播虾夷扇贝的部分海域的盘点情况进行了监盘。整个监盘过程只有三天,而獐子岛公司秋季底播虾夷扇贝存量抽测用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显然大华仅仅用三天时间进行水下存货监盘将大大减弱监盘结论的可靠性。但大幅增加监盘时间也是不实际的,因为獐子岛自己发现问题时已经是十月中旬,而十月底前就要披露季报,因此留给大华进行监盘的时间受到严重限制。另外,即使时间上没有限制,也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不可能花大量的时间进行存货的监盘。此时,注册会计师需要作出自己的判断,权衡成本和监盘的可靠性,最终确定实施监盘的时间。2.审计人员进行监盘的地点选择受限专项说明中提到,整个过程中,獐子岛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组织盘点工作,制定盘点程序,并按照程序的规定在指定的海域进行下网、起网、点数、测标及称重等,并保证盘点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这里大华缺乏主动权,监盘的地点完全由被监盘单位选定,这样就给被监盘单位留下的内部操作的空间,獐子岛完全有能力将监盘的地点选在对自己有利的海域。那么由注册会计师选择进行监盘的海域是不是可行呢?在当前的情况下,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注册会计师一般情况下对海水养殖方面的知识是不熟悉的,所以如果由注册会计师随机选定监盘海域,那么其选定的海域也未必是具有代表性的。无法确定被选海域是否具有代表性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监盘的结论就会存在错误的风险,从而增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3.进行监盘的审计人员组成受限专项说明中提到,参加盘点人员有盘点船只的船长及船上作业人员、公司的财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盘人员。这里监盘的人员中大部分是獐子岛公司的人员,大华没有邀请其他专业人士共同参与监盘,此时就需要注册会计师掌握一些航海的知识,否则一个对航海知识一无所知的审计人员根本无法判断自己是否已经到达预定海域。如果审计人员连这一点都无法准确判断的话,那么其得出的监盘结论将说明不了任何问题。4.参与监盘的审计人员知识受限专项说明中提到,监盘人员主要工作包括:观察实际盘点时是否按事先选定的点位下网、起网;对采捕上的虾夷扇贝的计数、测标、称重是否正确,盘点数据是否正确、完整地记录在盘点表中。监盘,从字面上理解即是看着(监督)别人盘点。审计人员此时如果不懂虾夷扇贝是如何进行计数、测标、称重的,那么审计人员就真的只是看着,最终是被监盘单位说是多少就记录多少。这样监盘的意义显然就变得微乎其微。5.不同审计人员职业判断的标准存在差异专项说明中提到,大华在“獐子岛事件”中得出的监盘结论是:本次监盘海域1,498.39亩底播虾夷扇贝的平均亩产分别为2011年度1.95公斤、2012年度2.33公斤,獐子岛公司2014年秋季存量调查报告中相同海域平均亩产分别为2011年度1.10公斤、2012年度2.14公斤,二者数据相比较,差异不大,基本吻合。在大华给出的监盘结论中,笔者发现对于2011年的亩产,大华测量的数据和獐子岛公司的数据相差了近1.8倍,大华给出的结论是“二者数据相比较,差异不大,基本吻合”。这里注册会计师显然运用了职业判断,注册会计师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和经验得出了自己的判断。对于1.8倍的差距其他会计师极有可能给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因此这里是否存在审计判断偏误是值得探究的。

四、审计风险总结与应对

通过对“獐子岛事件”中大华对獐子岛公司海下存货监盘整个过程的分析,笔者初步得出注册会计师在对水下养殖业企业的存货进行监盘时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1)由于考虑成本效益和盘点地的特殊性,监盘的时间和人员数量受到限制;(2)注册会计师缺乏水下养殖的专业知识,很难合理设定抽查范围,只能听从被审计单位安排;(3)注册会计师不是专业航海员,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到达了指定位置;(4)注册会计师不懂水产计量规则,可能被一些专业术语所误导,作出错误的职业判断。针对上述风险,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1)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安排实地盘点的时间;(2)学习水下养殖业的相关知识;(3)掌握一定的航海知识以确定到达预定抽样点;(4)聘请或咨询相关领域专家辅助审计工作。另外,在“獐子岛事件”中,还存在苗种采购环节内部控制失效的风险,对其进行审计时还应该对其采购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有效性测试,评估其在采购环节对苗种数量、质量等的把控程度,评估采购中采购业务员与养殖户之间存在的利益交易的可能性。只有当期采购环节的内部控制室切实有效时,当时采购的相关凭证和发票,以及对提供苗种养殖户进行走访询问,才能有效证明其存货的存在性,否则注册会计师将面临较大的审计风险。

五、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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