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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共体医保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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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共体医保管理办法

第1篇:医共体医保管理办法范文

    现将《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是解决目前存在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不健全等问题的需要,又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客观要求,意义重大。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也势在必行。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体改、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近两年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实践,现就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小于统计年报的企业工资总额的,应以统计年报数为企业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要由目前全省平均24.5%的比例尽快并逐步降至20%,即1998年1月起降至22.5%,并在2000年底以前降至20%。在降低企业费率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为止。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可适当加快。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1997年底以前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实施意见实施前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可以继承。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且履行了缴费(指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费,下同)义务,应予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后仍难以平稳过渡的地、州、市,可另加过渡性调节金予以解决。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数额由各地、州、市按每月不超过130元的标准统一确定,并应从统一制度实施后的第6年起在其后的10年内逐年减少,直至取消。

    在统一制度初期,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可以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凡按照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实施前的老办法(按老办法计发待遇的工资基数,仍应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封定在1994年底以前)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统一制度实施当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0%,从第2年至第5年退休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递增5个百分点,至第6年不再予限制,同时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对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对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1997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养老金。

    四、继续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原则上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的调整办法,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严格退休审批手续。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宽条件,任何企业都不得自行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企业职工凡没有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

    六、巩固和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在巩固现有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统筹办法,继续坚持全省集中决策,省级调控,分级管理,以地州市为主的原则,强化省级调剂金的收缴,加大省级调控力度,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现统一费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七、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凡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而至今尚未参加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在1998年底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

    八、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加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的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九、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收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十、本实施意见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过去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业主、雇员和帮工(以下称“从业人员”)。已享受其他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分担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及个体劳动协会和私营经济协会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社会保障委员会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和基金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用人单位现按其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5年内逐步过渡到统一的城镇企业缴费水平。

    (二)从业人员暂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调整至5%,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为止。

    (三)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或者委托工商、税务等部门代为收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因特殊原因,用人单位暂无力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后,必须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或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和登记手续时,应督促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停业、破产的,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数核查一次。核查时,有权调阅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帐目和报表,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用人单位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直到降至3%为止。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计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作为社会统筹基金。

    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结算一次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及时向从业人员提供个人帐户对帐单和个人帐户卡,作为从业人员核查和今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工作异动,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因故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中的前后储存额予以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性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助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从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二)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三)从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去境外(包括港澳台)定居的,可按本条(二)项的规定一次性领取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死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先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的缴费年限从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时计算。

    从业人员被招收、聘用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后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从业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长比例同步调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无偿提供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衔接。

第2篇:医共体医保管理办法范文

一、认真贯彻医疗法规,依法行医,提高服务质量

我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各项医疗法规,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工作制度》及《各级各类医务人员职责》、《诊疗规范》、《院内感染管理》等医疗法规进一步完善各科室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各科室也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如医疗质量检查制度、三级医师负责制、病例讨论制度。医疗机构还进行了全院医疗人员医疗法规、医疗管理制度的考试,全院医护人员按医疗法规要求做到了及时注册持证上岗。我院还顺利完成了电子处方的过度工作,更好地改善了医疗服务,对门诊和住院病人的问卷调查满意度均在%以上。

二、医疗工作

医疗机构结合学习医疗法律法规活动、提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每月进行一次业务质量大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对疑难、死亡病例及时进行病例讨论,保证诊断的准确性,治疗方案的先进性。在医保双控指标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医生们努力减少病人的费用,做到了不必要的检查不做,不必要的药物不用,保证了医疗工作的顺利完成。另外,积极推行惠民医疗服务,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及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有效缓解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推行惠民医疗服务的意见》的要求和医疗服务项目的"四免六减"优惠政策,使特困患者得到医疗优惠,我院开设了惠民门诊,设立了惠民病床,从年开始我们借助"世界精神卫生日"采取爱心救助行动,共救治了多名特困精神病患者,收治了多名"三无"病人,优惠患者费用高达多万元,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好的影响。为切实解放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近期我们对某些价格较贵每月销售量前五位的精神类药品和前三位的综合类药品降低%,直接让利于患者。

三、护理工作

护理部积极组织护理人员学习《各级各类人员工作职责》《护理诊疗常规》《护理技术操作规范》《院内感染管理知识》等医疗法规,进一步完善了各科室的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探讨护理营销在医疗机构的实施情况,加大了护理管理的执法力度,做到护理质量的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遇到问题随时查,并通报反馈到个人,尽量由当事人对查出问题进行更正,提高了其慎独自觉性。通过学习使广大护理人员提高了爱岗敬业意识,增强了责任感,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操作规程,保证了护理工作的安全运行,服务意识和态度都有明显转变,受到患者的广泛赞誉,随着时代的发展,对护理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医疗机构积极鼓励和支持护理人员接受再教育,经常性的组织参加各类护理学习班。先后有四十余人通过成考、函授等形式,先后接受了本科护理教育,全年无护理纠纷发生,顺利完成了门诊和病房护理工作任务。

四、特检工作

特检科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质量管理标准及自查制度,建立质量管理小组,开展每月、每季度、每年质量管理自查工作,并提出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及改进措施。建立医疗人员迟到、请假登记及签到登记制度。继续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养、鼓励年轻医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支持业务骨干参加业务交流、专业学习班,扩大对外影响。在人员缺少的情况下,克服苦难、抽出技术人员到外院学习超声技术,为今后工作打下基础。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设备积极开展新工作,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五、药房工作

药房积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各项医疗法规,组织落实卫生部最近处方管理办法,加强药品管理尤其是品的管理。改善药房服务,认真核对处方,保证处方划价、复核、发药签字齐全。做到了耐心向病人解释用法及注意事项,保证向病人交待明白。药房积极组织货源,严格进货渠道,严格质量检查,保证药品质量,满足临床需要,使药品的业务收入也不断增长增长,顺利完成了药房工作。

六、控感工作

控感人员认真完善和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的工作制度,发挥积极作用,积极组织护理、医疗、特检、药房学习院内感染有关法规,进行了一次全院的院内感染知识考试,增强了医护人员的院内感染知识。控感办公室还认真检查医疗机构控感工作湿度的落实情况,认真审阅每一份住院病历,统计院内感染发生率,掌握了抗菌素使用情况和病人费用分布情况。加强了一次性医用物品的管理,严格采购、储存和废物处理程序,严格检测污水处理,保证达标排放,保障了医疗机构的安全运行。

第3篇:医共体医保管理办法范文

一、落实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情况

*年全省参合人数为4837万人,参合率达到95.4%。扣除农村外迁户和参加其他医保人数,全省目前已有98%的农村人口享有合作医疗保障,大大超过原定参合率的目标。全省贫困人口参合率达97.6%,其中,五保户人口参合率99.7%,高于其他人口的参合水平。在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各地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提高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省政府决定,今明两年将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100元、110元以上,*年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达到每人90元以上。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及恩平、台山市的补助标准由上年每人35元提高到61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15元提高到25元,中央财政每人补助4元。*三角洲地区财政补助不低于这一标准。从落实情况看,接受省财政扶持的14个市,已有12个市确定了市、县两级财政承担的补助标准,其中市级财政达到每人10元以上的有*(20元)、*(15元)、*(12元)、*、*、*、*。*、*尚未确定。*三角洲地区仍有部分县(市、区)财政补助未达到每人90元的标准。

(二)保障水平大幅提高。各地根据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统一调整了新农合住院补偿标准,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外医院住院费用补偿比例达到60%、50%、30%以上,住院补偿封顶线从2007年的1万元提高到3万元以上。在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础上,推行普通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住院分娩等补偿,努力扩大农民的受益面,切实减轻广大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佛山、东莞在下半年全面实行门诊补偿,广州、珠海、中山等市也开展了试点。在欠发达地区,多数县(市、区)也实行了门诊补偿或医疗机构优惠让利措施。全省实行门诊补偿(包括定额补偿)的县(市、区)已达到70个。

(三)基金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省财政厅、卫生厅下发了《*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会计核算办法》等一系列规定,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拨付、使用、核算、报销补偿等进行了规范。为推行新的财务管理制度,今年5月份,我厅配合省财政厅连续举办三期培训班,共培训市、县财政局、卫生局经办人员800多人。各地按照省的要求,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工作,实行财政专户存储、钱账分离、封闭运行。根据省纪委《关于开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7月上旬,省卫生厅下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要求对新农合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新农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和新农合基金报销补偿情况,排查是否存在虚报参合人数、伪造凭证、骗报冒领、截留挪用和贪污合作医疗资金等违规行为。各市普遍组织了检查。

(四)推进住院即时补偿制度。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今年上半年实现新农合县内住院即时补偿。目前,全省共有10个地级市、88个县(市、区)全部实行县内住院即时补偿,10个地级市、27个县(市、区)部分实行县内住院即时补偿,有8个县(市、区)还没有开展即时补偿。通过实行即时补偿,加强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各级新农合主管部门分别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协议,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为讲要求。江门等市制定了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为了规范报销补偿工作,大部分县(市、区)开展了信息化管理建设。目前完全未开展信息化建设的还有28个县(市、区)。

*年上半年,全省新农合共支付补偿资金17.78亿元,其中住院补偿94.94万人次,补偿金额16.96亿元,人均补偿支付1787元。门诊、体检、分娩等补偿360.68万人次,补偿金额0.82亿元。

二、认真审视新农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但在工作上还存在许多困难和不足。去年以来,省卫生厅及有关部门对新农合工作进行了抽查,各地也组织了相关检查,发现不少问题。值得高度重视的是,随着新农合报销补偿标准提高,产生了不法人员利用假发票骗报新农合资金的情况。一些地方相继发现有人利用管理漏洞,使用假发票、假凭证骗报冒领新农合资金。由于农村群众居住分散,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在外地住院的比例较高,社会上也存在不法人员制作假发票、假凭证的现象,而假发票、假凭证与真实票据、凭证较为相似,增加了监审工作的难度。目前新农合尚缺乏系统的报销补偿网络,而县级经办机构对外地医疗机构住院凭证的审核能力较弱,又要方便参合人员住院和办理补偿,因而使社会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对这类问题,有的地方及时查处了,有的地方则不够重视,处理不够坚决,没有及时堵塞制度漏洞。新农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有的是客观条件造成的,有的是管理经验不足造成的,有的则是没有严格落实工作制度造成的。有些问题已经在省的有关会议上三令五申,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这次会议,我们着重分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没有严格执行新农合报销补偿制度。检查表明,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新农合报销补偿制度的规定,在报销审核过程中,对报销凭证审核把关不认真,报销凭证没有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有的没有住院费用清单;有的没有落实新农合住院报告制度,报销呈批手续不完备;有的地方没有按照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的规定审核报销费用。

(二)管理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有的地方经办人员对新农合管理制度和报销补偿制度不熟悉,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不能发现报销凭证存在的明显问题,对报销凭证没有认真装订、归档保管。有的地方乡镇经办人员频繁变动,工作连续性不强,直接影响补偿审核工作。

(三)监督、审核和检查制度不落实。有的县级主管部门对乡镇办理报销的情况不审核、不监督、不分析,没有基本的核实程序,盲目拨款。有的市县虽然组织检查,但对违法违规人员查处不力,对管理和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没有认真整改。有的市县主管部门很少对基层进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也较少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熟悉新农合的制度规定。

(四)报销补偿情况公示制度不落实。有不少地方没有按照新农合公示制度的规定公布报销补偿情况,报销补偿公示制度不落实,多数县(市、区)没有实行网上公示。

(五)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缺少监督。有的地方没有认真实施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存在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以及将门诊病人作住院处理的情况,有的地方住院率和住院费用呈不合理增长趋势。仍有不少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实行电脑计费,没有向病人出具费用清单,没有使用打印票据。有的地方乡镇卫生院诱导参合群众利用门诊补偿盲目开药。

(六)一些地方对推进即时补偿工作不重视。目前仍有8个县(市、区)完全未开展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补偿工作,有27个县(市、区)未全部实行县内即时补偿工作。

(七)部分地方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滞后。对信息化建设不重视,是对管理工作不重视的具体表现。在省扶持信息化建设的74个县(市、区)中,至今仍有8个县(市、区)未全部完成*年的参合人口资料上传工作。*、河源、*、*还有部分县区未完成参合名单录入工作。一些县(市、区)上传的参合人口资料不够准确,资料也不完整,严重影响工作效率。有的地方甚至连基本的报销补偿情况都不录入电脑,影响了对报销补偿资料的审核,影响了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影响了公示制度的落实。

在检查中,还发现个别地方存在虚报参合人数、帮扶贫困户参合措施不落实、卫生院票据使用不规范、门诊补偿登记不规范等问题。

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最近,总理在一份反映新农合基金管理存在问题的材料上批示:要严肃查处,严格规范和执行各项制度。各级新农合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批示精神,把工作的重点放到管理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以管理工作制度化、管理程序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管理制度。

(一)严格报销补偿手续,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执行新农合报销补偿制度,完善报销凭证审核工作。尤其要完善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报销凭证的审核、核对制度,县外住院凭证必须经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审核后才能报销。实行先付后审的地方,必须由县级经办机构对报销补偿凭证审核后,才能向乡镇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拨款。要通过加强审核,防止利用假发票、假凭证骗取新农合基金事件的发生。对利用假发票、假凭证骗取新农合资金的,一经发现要严查到底。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识别假发票、假凭证的能力,增强责任心,防止因工作不认真导致新农合资金被骗取和套取。也要强化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意识,防止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套取合作医疗资金,杜绝在审查、审批和核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如果因制度不落实造成新农合资金被骗报冒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要认真落实公开公示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将报销补偿情况在镇、村的政务公开栏上墙公示,同时在政府公众网或卫生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每月公示一次。还未实现网上公示的县(市、区),要在9月份之前,将*年1月以来报销补偿情况全部上网公布。各市要在9月底将网上公示情况向省卫生厅报告。

(二)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各地要加强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工作,加强对各县(市、区)的基金管理情况的检查,确保各县(市、区)能够按照省财政厅、卫生厅下发的《*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实行财政专户存储、钱账分离、封闭运行,收入户和支出户的设置、资金的划拨要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纠正。

(三)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应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完善医疗费用分析、评估和通报制度,把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以及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范围,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评审,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和费用拨付挂钩。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住院登记、病案书写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书写病案,管理病案。对出入院病人要进行住院登记,核实身份,保存资料,以备检查。要严格执行省规定的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用药目录和《*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诊疗范围,严格控制自付费用的支出。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约定,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重点监控是否存在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收费的情况;是否存在将门诊病人转作住院病人或挂床住院的情况;是否存在住院率突升、次均住院费用突长的情况;是否存在不按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规定进行治疗的情况;是否存在伪造、涂改住院票据、住院凭证的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情况,确保参合人员的知情权。

(四)完善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补偿工作。开展即时补偿工作,是简便补偿工作环节、提高补偿时效、方便群众、减少管理漏洞、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措施。要通过推进即时补偿,执行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的规定,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各地要提高对即时补偿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没有实现新农合县内住院即时补偿地级市,要督促有关县(市、区),尽快落实即时补偿工作,提高补偿时效,减少报销补偿工作环节,规范报销补偿工作,明年要推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即时补偿工作。

(五)认真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为适应即时补偿工作,我厅委托软件公司开发了新的管理信息系统,可实现在线补偿和监督,目前云浮市各县(市、区)已经使用新系统进行管理。使用新系统,首先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电脑收费,还要求参合人员的资料准确完整,以便定点医疗机构能够在网上审核确定个人身份。不符合要求的县(市、区),要按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各县(市、区)最迟于明年上半年完成系统升级工作。各市要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对未完成今年参合人员名单录入电脑的县(市、区)要通报批评,限期完成名单录入工作。为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年底前要将2009年度参合名单全部录入电脑。省扶持第三批信息化建设的县(市、区)将直接安装新系统,有关县(市、区)要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第三批信息化建设工作。省计划于今年底或明年初,推进省级平台的建设工作。省级平台的建设,将包括与地级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数据交换,届时,将有效杜绝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利用假发票骗取合作医疗资金现象的发生。

(六)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工作。各地要积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工作,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提高人员素质,切实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能力不足的问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各市县要保证现有人员编制在岗在位,不得随意抽调和占用编制。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要做好人员的调剂,保证经办部门有足够的人手。主管部门要有“一盘棋”的观点,充分发挥医政、规财等科室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作用,弥补经办机构专业力量不足的问题。

四、抓好新农合各政策措施的落实

(一)落实各级财政扶持资金。还未落实今年财政补助资金的市、县(区),要尽快抓紧落实,务必在9月份前将补助资金划入财政基金专户,并按规定将资金入户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对今年增加的资金,要通过调整补偿方案,提高补偿水平的方式来合理使用,对今年调整方案前住院、费用超过新的补偿封顶线的参合农民,可进行二次补偿。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原则上不超过15%,累计结余不超过年度筹资的25%。未进行计提风险金的县(市、区),在年底前应完成风险金计提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2009年新农合补偿方案。要继续提高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标准。2009年全省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达到110元以上,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将住院补偿封顶线提高到5万元以上,实际住院总补偿水平不低于总住院费用的40%。参合人员在乡镇、县和县外住院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70%、60%、40%。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外医院住院起付线一般不低于100元、300元、600元。要将慢性病、地方病、精神病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费用、白内障门诊手术、住院分娩费用纳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没有开展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的县(市、区),必须尽快将其列入补偿范围,并逐步提高补偿水平。大额门诊费用补偿封顶限额纳入住院补偿封顶限额内计算。各市要统一2009年度补偿方案,各县(市、区)的方案须报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各市应尽快完成2009年度补偿方案的审核工作。使用全省统一管理软件的县(市、区),补偿项目应与省指导意见内容相同,否则将会影响管理软件的使用。

(三)全面推进门诊统筹制度。实行门诊统筹补偿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成部分。通过门诊补偿,可以进一步减轻农民医疗费用的负担,使疾病得到及早治疗,防止小病变大病,从而减少大病的发生数量,减少医疗费用的支出。另一方面可以扩大受益面,调动广大农民参合的积极性。2009年新农合普通门诊补偿统一实行门诊统筹制度,不再实行家庭帐户制度。门诊补偿按照“互助共济,因病施治,有病多补,无病不补”的原则,以镇卫生院、村卫生站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做到“小病不出村、不出镇”。实行“按比例补偿、单次限额、全年封顶”的补偿方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基金使用安全。2009年一般地区新农合统筹资金为每人110元,可按当年基金筹资总额的20%预算门诊统筹资金,门诊统筹资金与大病统筹资金合为一个会计科目。欠发达地区每次门诊补偿比例应达到门诊费用的30%以上,单次补偿限额可为5元(村卫生站)至8元(镇卫生院),个人年补偿封顶线达到50元以上,封顶线可以由家庭统一使用。补偿范围限于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之内,村医按村医用药规定执行,并规定最大处方限额。各县(市、区)必须与村卫生站和乡镇卫生院签订协议,实行协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