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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黄金周期间,从上海市浦东开业指导服务中心传来了一个喜讯,让家住浦东的吴先生终于放下了包袱,经有关部门核准,他的五万元贷款债务被免去,成为上海市首个享受到逾期开业贷款通过社区合议而获得减免的市民。
吴先生于2002年申请上海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的开业贷款五万元,开办了一家电动电池维修店,经营还不到一年,因投资方向失误造成倒闭,自己投入的20万元和开业贷款血本无归,家庭也因此陷入经济困境,只能靠每月300元的民政低保维持生活。
于是,吴先生根据上海市去年出台的《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补充意见》,向上海浦东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了贷款减免的申请。上海浦东开业指导服务中心随即成立了合议小组,对吴先生的情况进行社区合议。合议小组经过查阅材料和听取介绍后,提出免除其贷款债务的合议意见。报经上海市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吴先生五万元的贷款债务被免除。
上海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人介绍,逾期贷款社区合议减免的政策是鼓励市民自主创业的重要举措。
郑州:接纳下岗工企业可享受医保补贴
郑州市目前已启动医疗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医保补贴。
按照今年新的优惠政策,全市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证人员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医疗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相应的补贴。
“这鼓励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并按时足额为他们缴纳医疗保险。”郑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说,医疗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三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三年的,补贴期限可超过三年。对未参加医疗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医疗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将不给予医疗保险补贴。
贵州:设定最低消费属违法
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数额、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行为,在贵州有可能受到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了上述规定。《条例》规定,设定最低消费数额、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短缺商品数量或者将包装物计入作为商品的净含量、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的行为,将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条例》规定,销售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等欺骗消费者行为的,应当返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费用一倍的赔偿金。
国家叫停牙防组口腔保健品认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针对“全国牙防组”案中发现的中国口腔保健用品评价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后,引起了该委员会的高度重视。近日,该委就解决和规范认证认可活动的有关情况做出函复。
朝阳法院在审理一消费者因“全国牙防组”非法认证口腔保健品行为卫生部一案中,发现“全国牙防组”存在对外开展活动超出卫生部授权业务范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等问题,遂分别向卫生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切实行使监管职能,对全国牙防组对外开展的认证活动进行审查,并依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罚等处理决定。
国家认监委函复朝阳区法院,表示“全国牙防组”开展的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是有关部门依据行政职责推动的认证活动,是《条例》实施前认证工作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所产生的问题,在《条例》实施后应顺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依据《条例》进行调整、规范和完善。鉴于上述原因,认监委已与卫生部共同做出处理决定,要求“全国牙防组”停止开展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
个人可以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作为这部法律的一项配套法规,2006年11月24日,国家发改委正式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必须全额上网,同时明确个人也可以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用IT手段实现信息透明并不难,难的是拿到钱的部门、企业是否真的愿意将信息透明化。政府部门要有信息公开的大决心,信息透明才能实现。
最近,“4万亿”成了国内外媒体上出现频率最高的词之一。
11月初,中国启动了4万亿元救市计划,即2010年底前投资4万亿元,落实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行业和领域,范围之广、影响面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
4万亿元实在是太大一笔钱了: 2007年,我国财政总收入5.13万亿元,GDP总量24.66万亿元。4万亿元的投入分摊到两年,就是每年将有两万亿元的投入,占我国年度财政总收入的38.98%、年度国内生产总值的8.12%!
国家发改委已召开紧急会议,安排第四季度新增1000亿元投资工作。由于国务院要求必须在明年两会前落实到项目上,在剩下的110天里,争分夺秒地计划投资项目,成了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
时间紧、任务急,试图浑水摸鱼的人也不在少数。据说最近在发改委所在地附近的酒店里,住满了忙着写项目书申请资金的人。可到底哪些项目最紧迫,哪些单位能够分到一杯羹,如何保证好钢用在刀刃上呢?
历史表明,中国从来都不是缺钱,而是缺少对钱的有效监督。半年前的汶川地震,就引发了人们对于一些信息是否公开透明的质疑。
根据民政部的数字,截至11月10日,各界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款物合计595.69亿元,已向灾区拨付、使用捐赠款物合计273.49亿元,但其中仍有6000万元捐款未到账。数百亿元的捐款中,既有捡垃圾老人一角一分攒起来的钱,也有幼儿园孩子的零花钱,每一笔都非常珍贵。但每一笔钱都是怎么花出去的,却至今没有一个公布这类信息的渠道。
同样,一个人是已婚还是未婚?一个人购买的住房到底是第一套还是第二套?为什么医保的异地互通就那么难?这些看似很容易通过IT实现的信息透明,却始终难辨真假。这都是因为同一个部门的信息系统没有实现全国范围联网、不同部门的网络之间没有实现互通,信息孤岛的存在让信息化的效果大打折扣。
那么,4万亿元的有效监管就有了这样几种可能。
利用发改委的网站进行数据公开。每一笔款项都是由发改委审批下发的,发改委必定了解资金的流向。这其实也是今年5月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规定的。按照该条列,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符合这些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
最初确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在于改善我国住房建设资金短缺和供给严重不足的现状,使人们的住房能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2002年国务院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等业务指导性文件,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先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依法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15年9月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办理流程,指出缴存实现异地互认。2015年11月再次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机制,标志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进入个人住房租赁提取与个人住房购置贷款(包括异地个贷)并重的阶段。
通过公积金制度的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不断提高,成为居民购房的主要融资渠道,为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除了个贷之外,公积金贷款还大力支持安居工程项目,公积金中心积极推进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ResidentialMortgage 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RMBS”),盘活公积金资产,进一步带动房地产的商业化建设。根据《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全国共批准项目贷款试点城市87个。截至2015年末,共有试点项目392个,累计发放试点项目贷款841.29亿元,175个试点项目结清贷款本息(《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发行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盘活资产,置换流动性以补充后续资金,解决资金存量紧张问题。进入2016年,公积金中心的RMBS产品发行明显加速,且规模也在增大。比如,上海公积金中心于5月5日发行的RMBS产品规模达到148.4亿元。
存在的问题
虽然公积金制度建设取得了不少成就,但仍然面临严峻的挑战,滞后于社会发展。主要问题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公积金制度建设尚未完善,保障范围小,保障偏离度大。与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做比较,我国的公积金覆盖率非常低,公积金缴存对象范围窄,公积金运用效率低。201年实缴公积金的职工人数为12393.31万人,比上年增长4.34%。职工提交的公积金根据缴存比例、应付工资、公积金最高上限额来确定,且不计入所得税收入范围。因此,工资越高公积金越高,避税额度越大,所享受的住宅货币保障程度越高。而在低收入群体中,没有纳入到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家庭也不少。即使中低收入家庭享受了公积金制度,他们的住宅货币保障很有限、远低于高收入者。目前的公积金制度,倾向于高收入者,实际上拉大了贫富之差。
其次,公积金制度的金融功能薄弱,增值收益低、分配不透明,部分城市面临资金池见底。公积金的投资渠道比较单一,不仅职工的公积金存款利息低,而且增值收益也较低。根据2016年的《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的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绝大部分公积金缴存余额,只能存放在银行获得普通存款利息。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大部分仍以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形式无偿上缴给政府财政,直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从实际运作过程来看,这笔资金上缴后,其使用情况并不透明。2015年末,天津、南京、南昌、武汉等全国25个城市个贷率超过100%。部分城市公积金中心发行RMBS,盘活资金流动性。但是,公积金的低利率贷款能否长期支持较高资金成本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仍是未知数。
再次,公积金管理模式滞后,公积金制度功能单一。目前,我国主要以市区为单位设立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受到地方政府的管辖,主要负责公积金归集、购房贷款审批业务。在实际的工作中,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时会收到一些公积金贷款的任务,资金用途难以得到管委会、中心和缴存人的监管,具有一定的财务风险。公积金被侵占和挪用的情况,在一些地方也时有发生。
最后,非正规就业者被排斥于公积金制度在内的住房保障体制之外,尤其农民工。这有悖于“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要求。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根据《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缴存住房公积金农民工的比例只为5.5%。为降低企业用人成本负担,我国从2016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政策暂按两年执行。尽管如此,非正规就业者的维权意识较薄弱,企业为他们缴存公积金的积极性低。在“十二五”期间建设3900多万套保障性住房中,产权式保障房比例过高且主要面向户籍人口,只有公租房向非户籍人口开放。绝大多数农民工收入低,无法融入城市商品房市场,也无法承担公租房租金,他们面临市场失灵和政策失灵。
公积金制度改革建议
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日益激烈,随着社会进步不断涌现新业态,非正规就业者人数不断增加。加之,住房供给总量过剩,以购房贷款为主、促进住宅建设步伐的公积金制度不能与时共进。因此,我们必须进行改革,创新公积金制度功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主要举措如下:
建立“公积金银行”,创建公积金制度新功能的载体。目前公积金属地分散管理,不能跨市融通,贷款需求旺盛城市资金短缺,贷款需求不足城市资金闲置,住房公积金资金的闲置不仅与居民购房贷款难形成矛盾。目前设立“公积金银行”条件已基本成熟。2015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89490.36亿元,缴存余额40674.7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9.56%和9.79%。庞大的公积金余额需要全国协调管理,投资理财,需要银监会等专业机构的监管。部分城市公积金中心已发行RMBS,但零散化的发行很难形成规模,不利于二级市场发展。为打破此瓶颈,必须建立类似于美国房利美、房地美的金融机构,支撑相关业务的发展并防范风险。“公积金银行”的建立,不仅增加公积金制度的金融功能,还能打破地域壁垒,促进资金融通,还能在全国推进公积金账户异地互认。
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赋予公积金制度社保和医保功能。截至2015年,我国农民工总量2.74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8亿人。根据《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到2014年,我国农民工“五险一金”的总体参保率分别为工伤保险26.2%、医疗保险17.6%、养老保险16.7%、失业保险10.5%、生育保险7.8%、住房公积金5.5%。在未富先老的我国,庞大的非正规就业者的养老问题和医疗健康问题将直接威胁社会的稳定。
建立全国互认的个人公积金账户。根据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建立与身份证挂钩的唯一公积金账户,并在全国范围内互认且享受相应的服务。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下,“五险一金”转移接续非常困难。以养老保险费为例,当员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时候,其所缴纳的养老金很难随身转移到新的单位,最多只能以退保的形式来收回个人缴纳的小部分(工资的8%),而单位为其缴纳的大部分(工资的20%)却随着退保而进入了原来打工地社保基金的金库。这种属地化的社保制度的壁垒落后于社会发展,非正规就业者无法享受现行社保制度提供的准公共服务。因此,他们需要另一种自救保障制度,公积金制度改革能成为突破口。
优化公积金的增值和其收益分配,实现“高存低贷”,鼓励非正规就业者自行缴存公积金。通过“公积金银行”的投资理财,优化公积金增值及其收益分配,实现“高存低贷”,鼓励公积金存储,促进资金归集。新的居住证制度却又构成了一道新的“鸿沟”,成为城乡居民新的福利分水岭。如有的城市推行的“积分入户,积分入学”制度导致了一种新的对农民工的差别对待,这对流动性较大的新生代农民工是极不公平的。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吃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不可能主动为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保、医保买单。但是,如果长期忽视此问题,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必须鼓励非正规就业者自行缴存公积金,政府(公积金银行)为缴存公积金的个人配套社保和医保。
医改是全民关注的事业,是关系到每个国民切身利益的最具广泛性的制度安排。2009年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公共投入大幅度增长条件下,我国医改三年间发生了深刻变化,取得了巨大成就。医疗保险的普惠愿景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持续提高,公共卫生事业和基本药物制度等均取得了新的进展。但这只能算是阶段性的成果,离城乡居民真正解除疾病后顾之忧和建立一个公平、有效率、可持续的制度建设目标还有着相当距离。因此,“十二五”期间事实上还有更为繁重的医改任务,它不仅需要尽快打破体制性、机制,还需要有整合制度、缩小差距、化解特殊矛盾的勇气与智慧。
大刀阔斧地重塑医疗卫生管理体制
体制性因素已经构成了医疗卫生改革与医疗保障制度顺利推进的重大障碍。因此,借鉴成都等地的实践经验,应当将深化医疗卫生事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摆到重要位置并优先推进,以为整个医改扫清障碍。赋予国务院医改办对整个医改进行顶层设计的独立权力。由于医改事实上涉及到发改委、财政、卫生、人社、民政、药品等多个部门,而这种部门分割又很自然地形成了部门利益,进而驱使一些部门只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顾医改规律,这就需要有超越部门之上的机构来进行顶层设计。在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这类机构不复存在的条件下,现行的国务院医改办无疑应当承担这样的责任。为此,建议国务院赋予医改办独立进行制度设计的权力,并对制度设计承担责任。只有如此,才能摆脱目前难以深化改革的体制性困境。尽快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城乡医疗保险事务的责权,并实现问责制。基于医疗保险的一体化要求和风险分散的大数法则,加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先行与经验,以及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亦由该部门管理,而我国城市化进程又在加快,至少在卫生部门与公立医院未全面脱钩的情形下,由人社部门统一管理无疑是最佳选择。况且,成都、杭州等许多地区实行由该部门统一管理的实践已经证明是成功的,它们的经验值得在全国推广。
建立独立的医院管理机构。公立医院改革难以推进,根本原因在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公立医院的“父子关系”。因此,应当成立独立的医院管理机构,专司公立医院改革和促进民办医疗服务系统发展的重任,同样推行问责制。督促卫生部门切实抓好卫生事业总体规划,切实发展公共卫生事业,并做好全国与各地方的卫生事业规划。只有这样调整,才能减少改革中的部门掣肘,让相关部门集中精力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并为行政问责制提供具体依据。上述改革只是过渡办法,在完成了各项改革任务后,可以考虑设置大卫生部,统一管理整个医疗卫生事业。但现阶段若没有这样的职责重组,体制改革将阻力重重。
尽快打造公、私并重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攸关城乡居民的疾病医疗与健康保障问题,其服务的可及性与质量取决于合理布局、适度竞争和最大可能地调动社会与市场资源。因此,必须打破公立医院垄断的格局,尽快打造公立医疗服务系统与私立或社会医疗服务系统并行并相互竞争的新型体系。为此,建议如下:尽快启动公立医院改革。内容包括:一是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可以保留约50%左右的公立医院,其他通过改制转为民有民营,自然形成竞争格局,并在竞争中优化布局。二是切实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确保公立医院的运行有保障,执业医生有较高的收入,完全切断医药合谋利益的链条,让医院与医生不再靠药品、检验谋取自身利益。三是完善公立医院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医院的管理模式进行重组,赋予其真正自主的业务经营权。大力发展私立或社会办医疗卫生服务事业。我国已经拥有丰厚的社会资源与市场资源,为建立一个发达的私立或社会办的医疗卫生服务系统奠定了物质基础。而全民医疗服务的需求既需要其与公立医院一起满足,更需要其满足个体性及超越基本需求之上的需求。因此,政府应当像当年推进民营企业的发展一样,采取专项扶持政策,为社会资源与市场资源投入医疗卫生服务系统提供包括财税优惠、设施建造、金融支持等政策扶持。最终让私立或社会办医疗卫生服务系统成为至少与公立医院并重、并行的系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上下大功夫。
通过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可以缓解城乡居民“看病贵”的难题,而能否解决其“看病难”的问题则取决于建设健全、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因此,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重心在乡镇街道与城乡社区,也包括鼓励一些单位自办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只有打造发达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才能有效地满足城乡居民的疾病医疗与卫生保健需求。它可以与公共卫生事业的实施紧密地结合起来,也可以与医疗保险的首诊制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形成,还能够解决长期困扰并恶化医患关系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强基层就是固根本,值得下大功夫。积极推进城市家庭医生试点。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先富起来的人口规模日益壮大,高收入家庭与中产阶层期望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对家庭医生的需求会持续攀升。因此,应当尽快试行家庭医生制度,可以从公立医院的退休医生开始,也可以从个体执业的医生开始。
全方位统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在三大医疗保险基本覆盖全民的背景下,公平性不足与效率不高是困扰其未来发展的两大原因,而按照城乡统筹原则进行制度整合,无疑是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惟一出路。尽快统一城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取消农村合作医疗独立经办的做法,将一切医疗保险业务统一到一个经办机构,这是制度整合的基础,也是杜绝当前各地普遍存在的重复参保、公共资源浪费与经办效率低下等缺陷的必要条件。因此,应当借鉴杭州、成都等地的实践经验,将各地根据城乡分割设置的不同经办机构统一到一个机构,统一管理与运行规程,对全体参保人负责。
停止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验。当前个别地方推行的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的做法是一种错误的取向,因为保险公司的职责是销售自己的保险产品并实现自己的逐利目标,而不可能扮演公益角色并承担属于社会保险性质的新型合作医疗,国际上也从来没有一个国家这样做过。在我国以往30年的社保改革历程中,从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委托商业保险经办、到救灾保险改革的夭折,再到上世纪末个别地方的商业保险公司与当地人口计生委合作举办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养老保险试验的失败,都揭示了商业保险公司是企业而非公益机构。虽然当时也在个别地方短期内取得过成效,但最终无一例外地以失败而告终,导致数以百万计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没有养老金等等,也影响了那些介入社会保险领域的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留下的是异常深刻的教训。如果忘记商业保险的本源职责与历史教训,其后果必定是数败俱伤:一是医保制度因保险公司介入而进一步陷入混乱经办局面;二是这一做法将构成医保城乡统筹发展的新障碍;三是必定损害商业性医疗保险自身的发展;四是现有的重复参保、重复建设、效率低下等弊端无一能够得到矫治。因此,应当尽快纠正个别地方的做法,让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经办统一到一个公益的机构来实施。尽快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是由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组合的筹资机制,其医疗保障待遇应当统一,医疗服务系统同样面对当地城乡居民,将两个制度并轨已经水到渠成。目前的阻碍仅仅是部门分割下的部门利益,不能让部门利益损害制度健康发展,更不能允许部门利益损害城乡居民的医保权益。现在是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农村合作医疗整合成居民医疗保险的时候了。在条件具备的地方,还应当明确鼓励将其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整合起来,因为全民医疗保险是这一制度的必然发展方向。改革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方式与责任承担比例。包括:一是逐渐将医疗保险费由雇主或政府与参保人平等分担,即应当让参保人承担与雇主或政府同等的缴费义务,以确保医保的财务稳定。二是除已经退休的老年人外,制度整合后退休的老年人应当缴费,这样就让城乡居民终身缴费的制度安排向职工扩展,它不仅能够扩充基金的来源,也为老年人自由流动创造条件。三是最终过渡到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四是医疗保险基金以追求年度平衡为目标,目前的基金结余过多现象必须改变。#p#分页标题#e#
全力推进疾病医疗首诊制。改变目前各地定点医院制,代之以固定的首诊制。因为定点医院虽然扩大了参保人的就医选择权,但参保人往往并不明了自己的真实医疗需求,而只能盲目的选择大医院、好医院、好医生等。因此,基于医患之间信息对称的要求和确保参保人就医的有效性,尽快以首诊制替代定点制刻不容缓。这种首诊制还有利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与发展,否则,当前畸形的医疗需求与布局将无从改变。以提高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水平为追求目标,同时改革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尽管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报销水平确实在持续上升,但因保障范围外的就医支出及范围内的比例分担依然沉重,而医药价格虚高不降,结果城乡居民的实际医疗支出并未有太多减轻。因此,减轻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自负额,提高实际补偿水平,才是切实解除全民疾病后顾之忧的根本,它应当成为下一步的方向。
深化药品供应体系的改革
药品价格问题之根源并不在于“药”,而在于使用药品的“医”。由于医院医生技术的垄断性,具有医药价格再创造的能力,完全足以抵消单纯药品降价的政策效力。医改的重点,必须着眼于医疗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充分实现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有效竞争。药品供给体系改革,在整个医改中属于从属性地位,必须配合改革重点协同推进,否则又将重蹈此前单兵突进、收效甚微的覆辙。首先,医药分离应当尽快付诸实施,不可再拖延。其次,要改进基本药物制度。在确立基本目录的同时,让地方有适当的弹性,对中医药全面放开。同时,建立基本药物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促进机制,建立基本药物临床使用促进机制,大力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再次,应公开招标采购,并接受社会监督。在推行统一采购的前提下,必须彻底纠正中标价高于市场价的畸形现象,将统一采购完全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对贪污、受贿者依法处置,彻底整治医药流通领域中的腐败现象。最后,要对高精尖医疗械具实行规划定点管制。针对各地滥用高精尖医用仪器设施的现象,政府有必要制定合理的定点配置规划,合理采购此类设施,以此达到节约公共资源、杜绝滥用检验的现象。
高度重视医疗卫生事业法制建设
我国的医改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与丰富的实践经验,目标是明确的,方向也日益清晰。但因政策的弹性太大,规范性不足,急切需要上升到法制规范的层面,因此,加快制定相应的法律与法规刻不容缓。在立法进程较慢的条件下,建议先行制定相关行政法规。
第一,尽快制定《医疗保险条例》。以《社会保险法》为基本依据,制定专门的《医疗保险条例》已属必要。在立法中,不能屈从现行制度分割的格局,而必须从统筹城乡、整合制度的角度出发,为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提供法制依据。
第二,尽快制定《医疗救助条例》。医疗救助的功能正在不断扩大,但缺乏相应的法制规范,它同样需要制定专门的法规来规范资金来源、救助对象及救助程序等。
第三,尽快制定《药品专卖条例》。药品是特殊商品,当前各地所谓招标采购出现的中标价格大大高于市场价格的畸形现象,表明基本药物的采购不能完全市场化,可以考虑建立计划供应体制,以降低流通成本。建议制定《药品专卖条例》,设立专卖机构,专事基本药物的经销,以便彻底根治药品流通中的无序、混乱格局,使之纳入有序、公益的轨道。
关键词:医疗器械;政策;发展
一、从行业内生性的发展需求来讲,人口老龄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升是重要原因
自2005年起,中国正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人口的比例近1.44亿人,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1%,预计老年人口在2050年达到峰值,数量将达到4亿,占总人口比例为约为30%。同时,2013年中国人均GDP接近7000美金,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升,对于医疗服务和医疗器械的升级需求极为迫切。
二、从行业外在的政策驱动而言,近期行业支持政策频出、高层关注、暖风频吹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将对高风险产品提高门槛,同时对低风险产品简化准入手续,强化日常监管,鼓励企业创新等,6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条例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高低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完善了分类监管措施,提升了医疗器械的风险治理能力;适当减少事前许可;形成全过程无缝隙的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规范监管行为;加大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生产环节质量控制和经营使用查货销售记录的责任;完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也对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的衔接方面有了重大调整,并改进了临床试验的监管方式。条例用制度维护公平有序的生产经营秩序,鼓励企业创新,开发更多优质产品。
自2014年3月1日起,食药监总局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以下简称《特别审批程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医疗器械按该程序实施审评审批。《特别审批程序》规定,对于受理注册申报的创新医疗器械,食药监总局将优先进行审评、审批。对于境内企业申请。例如,产品被界定为第二类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相应的省级或者设区市级食药监管理部门可参照本程序进行后续工作和审评审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鼓励创新,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监管部门将在确保上市产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针对创新医疗器械设置特别审批通道。该审批程序限定了每个审批环节的时间,对创新型产品有利,加快产业化进程
除政策频出外,政府高层表态对行业政策影响较大,国产器械有望得到明显扶持。5月24日考察了上海联影医疗科技公司,上海联影医疗主要研发、生产核磁共振、CT、分子影像、超声、移动医疗等高端医疗装备。重点了解了企业自主创新情况,同时表态:“现在一些高端医疗设备基层买不起、老百姓用不起,要加快高端医疗设备国产化进程,降低成本,推动民族品牌企业不断发展。”继访问医疗器械新企业上海联影医疗之后,国务院副总理近日来苏调研新兴产业期间,特别考察了苏州生物纳米园,认真听取了江苏省及苏州市领导对飞依诺科技最新推出的高端彩色超声诊断仪的介绍,并对飞依诺的产品以及苏州以飞依诺为代表这样的新兴产业的高速发展予以了充分肯定。因此,无论是从政策层面还是消费层面,医疗器械的确都在迎来“暖春”,大量手握研发自主创新项目的医疗器械龙头股都可能从中获益,而且我国目前的医疗器械和药物比例悬殊太大,未来其发展脚步可能超越医药老大哥。而从消费层面,随着越来越多医用医疗器械可以纳入医保报销等,再加上居民保健意识提高,家用小型器械进入千家万户,市场规模将迅速扩容。
三、快速发展的医疗器械行业将全面进入并购时代
(1)医疗器械行业目前仅有数量较少的细分领域龙头公司。由于此前行业发展速度相对较慢,整个医疗器械行业上市公司合计约30家,相比较其他传统行业相对较少,但由于行业空间广,一家上市公司就代表器械的一个细分领域。优先上市的企业借助先发优势,大多已经成为细分领域的龙头,主导着行业的发展。例如,家用医疗器械行业的鱼跃医疗2008年上市后,渠道建设完善,品牌推广力度提升,产能扩张迅速,很快奠定了在该领域的龙头地位;三诺生物在上市之后,也在1~2年内迅速超越并拉开了与竞争对手北京怡成的距离。在新的IPO规则下和上市的先发优势,使得已经获得上市优势的细分行业龙头公司在短期内基本不会被新公司动摇龙头地位。
(2)医疗器械行业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但成长空间较小。然器械行业中小企业数量庞杂,且在部分领域能够获得高额产出,但大多数细分领域的空间较小,国内整个医疗器械的市场规模在2000亿左右,落实到单个小领域的市场空间较小。以彩超和骨科为例,属于市场空间比较大的领域,市场规模在80~100亿左右,较低的市场天花板决定了器械领域能长大的公司是有限的。同时,已经上市的龙头公司会压制其他公司的生存空间。以市场非常看好的骨科为例,国内一线梯队为康辉、创生、威高这3家均被其他企业并购,排名靠后的艾迪尔2013年被凯利泰收购,德骼拜2012年被迈瑞收购、苏州贝斯特2011年9月被微创医疗全购。
(3)市场大环境和企业家观念转变有利于并购。大量中小公司的存在给上市公司并购提供了基础条件,同时资本市场一、二级市场估值差价有利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不仅通过上市过程获得并购资金,可同时以较高的PE增发获得资金,按照较低PE收购中小企业。同时,企业家们都开始逐步意识到资本市场的力量,认识到并购能实现1+1>2的溢出效应,所以更愿意通过并购实现跃进式发展。
四、医疗器械行业的跨界思维
在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传统的医疗器械行业面临被“颠覆”的“危机”,基于移动互联、穿戴式设备、大数据等新一代技术正在快速颠覆各行业的生存业态,在迅猛发展的医疗领域,这些新兴技术与新商业模式的结合正在全面颠覆我们以往对医疗的认知结构。可以预见,医疗的各个细分领域,从诊断、监护、治疗、给药都将全面开启一个智能化的时代,结合商业医疗保险机构,全新的医院、患者、保险机构的多方共赢商业模式也在探索中爆发,基于医疗大数据平台的诊断与治疗技术也将把个性化医疗推向一个前所未有的空间,传统的医疗器械和医院的商业模式或将被全面颠覆。因此,我们预计,国内大量医疗器械优秀公司将依托互联网,全面跨界发展,进军可穿戴设备、移动医疗等新医疗领域,也必将在这一领域掀起新的行业发展趋势和利润增长点。我们已经看到众多医疗器械企业在穿戴医疗设备领域做出的探索,也看到了将医疗大数据应用于肝纤维化诊断在国际前沿技术的。因此,在未来的一波医疗器械行业并购、跨家发展的大潮中,我们首先看好发展态势良好,具备充足的现金流和核心技术的企业。例如,乐普医疗、鱼跃医疗、新华医疗等,同时也看好在跨界领域发展的众多企业,如宝莱特、福瑞股份等。
参考文献:
[1] 中经产业研究所.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市场投资现状与发展环境分析研究报告[R].2014.
什么情况下才能提取公积金?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基本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离休或退休,因各种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且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租赁自住房等。
但一些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公积金真的能提取吗?怎么提取?能提取多少?
是否有法可依
不久前,青海省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这个意见,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职工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此举并非是青海省的创新。几年前,四川省宜宾市、湖南省湘潭市也开展了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事实上,公积金吃紧也只是2013年以来的情况。有数据显示,2011~2012年,全国公积金年结余约有四五千亿元。由于用途受限、提取困难,这笔巨款长期“沉睡”。
近些年,青海一些地方公积金结余较多。截至2012年12月末,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余额为32.03亿元。如果职工不买房,他们直到退休也无法取出这笔钱。
青海省一些地方困难企业和职工比较多,部分企业职工患上大病后导致家庭贫困。为此,青海省有关负责人提出,公积金有大量结余,缴存者不买房,但治病也急需花钱,公积金可以发挥救济作用,这是惠民的好办法。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达了类似的看法:“尽管住房公积金的功能设计主要是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但当缴存人及家庭面临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严重困难时,生存权是第一位的。因此,将原本用于购房的资金用来治病是合理合情合规的,是一种人性化的做法。”
如何“大病提取”
“5年来,清远只有近100宗提取公积金用于大病医疗救助的例子,提取资金月330万,总体来说不是很理想。”广东省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肖宁认为,住房公积金在解决群众危难急重问题上本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调查发现,因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的额度基本为住院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即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减去医保报销部分后的差额。成都市还规定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不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金额。
另外,天津要求,如果职工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债务,在贷款结清前,职工及配偶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宜宾市也要求,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者,需要无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成都提取的标准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且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在疾病的种类上,天津包含了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癌症等23种疾病类型。宜宾最初对疾病种类的设置与社保一样,后来增设了一条“一次性医疗费用超过2.5万元以上的”。
在使用范围上,天津和湘潭规定必须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病才可提取,而宜宾和成都允许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提取,直系亲属包含本人的父母、子女。
能否推广开来
近6年来,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为近150名职工提取近270万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患病职工家庭的经济负担。截至今年9月,成都公积金中心累计为2488名重病职工提取4193万元。
但是,不同于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有结余,成都在为重病职工解燃眉之急的同时,其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已多年保持高位运行状态,政府不得不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门槛”。杭州、北京、上海等楼市成交较旺的城市出现公积金吃紧、贷款难的问题。有专家认为,从全国范围来看,用“住房公积金”为职工“重大疾病”埋单,似乎并不可行。
本文作者:彭娟江启疆工作单位:广州大学
(一)完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弥合立法与现实的矛盾2005年制定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简称《支付条例》),作为调整广东省企业、社会团体与机关事业单位等工资支付方面的主干性立法,之所以难以对企业工资支付问题进行全面有效调整,这与其对基本民生相关方面保障的不完备有关。第一,《支付条例》第四条应增加一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支付应从其实际工资标准,但其聘用的合同工工资不能低于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因为该《条例》原规定未能考虑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机关的工资体系不同,其含混表述则意味着该条规定的效力全面延及机关事业单位。事实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只能从其独立工资体系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主要针对企业而言,仅能延及机关事业单位聘任的合同工。第二,《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了省政府与地级以上市政府有权依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并最低工资标准值得商榷。因为最低工资标准涉及社会工资分配所占GDP总量的最低比例,这隶属国家《工资法》和《广东省工资条例》的调整范围,而非《支付条例》应规范的事项。这种规定混淆了不同立法调整范围的界限,破坏了立法内在和谐的机理。第三,《支付条例》规定了企业工资标准以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能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线。但缺少了赋予工人参与厘定工资标准的权利规定,事实上形成企业单方厘定工资标准并以合同形式强加企业员工的不平等局面。理论上,“工人工资须经劳资双方平等协商或集体协商”的总体原则,应由《工资法》和《广东省工资条例》规定,不属于《支付条例》规定范围。《支付条例》虽以多条规定了企业不得欠薪以及对欠薪的处置办法,但由于可操作性差,难以完全应对社会纷繁复杂的实际,以及应对企业拖欠薪酬与规避处置的各种伎俩,导致了该条例实施困难,以致欠薪事件依然频发。对此,修改与完善的重点就落脚于:一是依据修正后的刑法具体规定,在《支付条例》中明确恶意逃匿欠薪应负的刑事责任,并同时加大对欠薪企业的行政与经济处罚力度,迫使企业不敢恶意欠薪和企业老板不敢恶意欠薪逃匿。二是尽快出台《广东省欠薪保障规定》和修改完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配套制度,建立起防止欠薪与及时处置的一体化机制。(二)出台《广东省欠薪保障规定》,防控欠薪事件的发生《广东省欠薪保障规定》作为《支付条例》的特别法,在于有效保障《支付条例》的顺利实施,以及有效防止和及时处置企业欠薪事件。广东省政府已于2009年10月公开《规定》征求意见稿,但时至今日依然未正式出台正式法规。《规定》征求意见稿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有必要在正式立法时予以考虑。第一,对特定行业,应规定缴纳特殊欠薪保障费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第9条第1款只规定了用人单位缴纳欠薪保障费的一般性制度。对于建筑这种特定行业,有资质的企业缴纳欠薪保障费不存在问题,但该行业中存在着大量无资质的临时工程队,而绝大多数欠薪事件皆发生在这些工程队中。由于这些工程队承接工程和用工的不稳定性,工程层层转包与产生欠薪的复杂性,使上述一般性制度很难有效规束这些工程队缴纳欠薪保障费,因此对建筑行业有必要规定一种特殊欠薪保障费的制度,即规定“有资质建筑企业在缴纳特定欠薪保障费之外,有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根据工程造价缴纳一定比例的特殊欠薪保障费,作为承接其分包工程的无资质工程队发生欠薪时预先垫支的资金;若该工程最终结算不存在欠薪时,再予以返还。”第二,整合工资支付与清偿欠薪的合力机制,确保工人劳动报酬权实现。企业欠薪问题已演变为一种全国性的严重社会事件。根据广东情况,在健全各种必要配套制度前提下,应以修改后正式出台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欠薪保障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龙头,对工资支付的相关制度进行整合,建立起清偿企业欠薪的一体化机制。我们以为,可以考虑如下问题:一是对特定行业规定缴纳特殊保障费或特别担保制度。二是创新对企业薪酬发放的监管制度,譬如,政府主管单位建立企业网络工资支付申报、工会工资已支付证明、企业员工欠薪投诉与政府主管机构经常性监察相结合的制度等,以便及时敦促企业按时支付工资,及时对企业欠薪进行强制性清偿。三是建立一体化的欠薪事件处置机制,即建立企业工会牵头追讨、政府先行垫付并敦促企业及时清偿,司法快速强制清偿的一体化欠薪处置体系。四是在《支付条例》第53条中,将“疏于监督或懈怠管理”设定为法律责任的一个要件,以强化行政机关与具体人员的监督与执法责任意识。(三)制定《广东省工资条例》,促进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工资法》是规范工资方面的基础性法律,在极为复杂的工资法律体系中,对涉及工资立法的初次社会分配原则,社会整体工资厘定的标准,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同工资体系的规定,工资支付总体原则,欠薪防止与清偿机制,企业最低工资衡定与制度,工资常态化增长机制,国企工资平衡与对高管工资控制,企业工资平等协商机制,管理机构的任务与管理原则,及所需配套制度等重大事宜,皆由《工资法》作出总体规定,其他特别法和配套制度皆是依据基础性法律所规定的原则和需要制定,并相互结合成为完整的工资法律体系。鉴于《工资法》对国民基本民生的重要性,发达国家皆对此进行了必要立法。广东在工资方面立法较为混乱,产生了诸多不良后果,譬如,造成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事件难以控制;导致国企工资厘定混乱、各行其是,国企高管工资失控,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任意发放具有薪酬利导致不同行业、不同事业单位实际收入差距巨大,造成一次社会分配严重不公平。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广东省工资条例》,完善和健全工资法律体系,相对平衡国企不同行业间、不同机关事业单位间的工资标准,有效控制企业高管工资,平抑福利发放存在的巨大差异,最大限度促进一次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
改革30多年来,我国劳动用工制度从国家计划向市场调节的转变,其中最为深刻的变化,即人们的观念对市场调节用工制度的接受,城乡人口结构的重大改变和人口迁徙寻求就业的自由性。广东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劳务市场逐渐成熟,成为吸纳外来务工人员最多的省份。就广东而论,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体系,不仅有中央统一制定的《劳动法》及实施细则、《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等作为龙头法,而且还有较为系统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路径”就业服务办法》、《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培训就业服务基本规程》、《关于加强劳务市场和人才市场管理的通知》和《广东省劳动合同文本》,等等。我们虽然为广东劳务市场的繁荣和劳务制度较为成熟而欣喜,但基于地缘经济等缘故,我们也为广东每年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而焦虑。无论如何,我们依然必须面对广东就业市场存在的突出矛盾:一是就业压力巨大。这不仅包括广东每年自然增长的巨大就业率、失业群体的再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群体,还包括了外省每年新来粤寻找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群体、城镇失业人群和农民工。二是就业市场一定程度存在无序化。三是企业与务工人员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存在事实不平等。由此,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就业市场规范化成为当务之急。(一)拓展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增量目前失业群体可分为:一些人因智力与科技知识储备不足被市场淘汰;一些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事无技术含量工作的人,在企业订单减少、市场饱和或不景气情况下,这些人员暂时性失业;一些具有特定技术或智能的人,因市场供求关系一时难以找到满意工作而失业。我们以为,面对全国各地来粤寻求就业的巨大压力,要求广东尽量解决,不符合广东地域实情,或对广东是一种苛求。无论如何,鉴于广东存在着显性或隐性的巨大失业人口,想方设法扩大就业增量,拓展就业渠道,依然是政府有效解决就业问题的举措。第一,以转型升级和双转移为契机,以产业链延伸拓展就业空间。说到底,转型升级和双转移经济战略的实施,目的就是进一步提高生产力,加强发达地区的工业向自主创新方面和新型产业化转型,同时通过“腾笼换鸟”政策,积极扶持经济落后地区和扩大工业产业园建设。在这种转型中,无疑存在着发达地区的产业链向不发达地区延伸的问题,这其中存在着巨大就业空间不言而喻。承接产业转移的地区应高度关注其中的就业空间,并进行积极妥善安排。第二,积极扶持各个层次民营企业,是扩大就业岗位的合理路径。政府扶持民企发展和扩大就业增量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就广东情况来看,民企占广东GDP的比重逐年增长,这不仅表现了民企在市场经济中的活力与发展前景,而且也体现了民企在吸纳就业方面的巨大能量。但是,一些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大型民营企业,因缺乏资金支持,难以延伸产业链向集团化发展而压缩了就业岗位增量;此外,一些活跃于市场且又有发展前途的中小民营企业和微小企业,也因得不到金融机构资金支持,发展难以为继。这种前提下,这些企业不但不能扩大用工岗位,相反存在裁员增加失业率的可能。政府不能低估小型和微小型民企拓展就业空间的能量,因为这些企业数量多,行业范围广,可吸纳不同层次的就业者;如若发展顺利,其潜在的产业扩张量和就业增量非常大。目前,这些企业皆因融资难遇到维持经营和发展遇阻的问题,政府积极予以资金扶持,不仅可以适当控制失业率,而且还可以拓展就业增量。当然,对一些落后、污染、耗能过大的民营企业,政府也应实施自然淘汰或强制关闭。第三,政府应在资金、税收和工商政策等方面积极扶持自我创业或就业,并以此扩大就业岗位增量。这其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广东人才市场中潜藏着很多拥有特定技术技能和发明专利的人才,也存在一些手握资金寻求发展的民间人士,这些人具有强烈的自我创业欲望,但鉴于各种原因,他们难以寻求到合作伙伴或项目,以致堵塞了创业之路。对这些人而言,政府不仅应该为他们创业积极搭桥铺路,促进他们和有意向的相关企业联姻,而且还应在资金和税收等方面给予他们实际优惠,支持他们自主创业。二是广东人具有很强的经商意识,而且民间也潜藏着很大的资本市场,这些条件有利于很多无业或失业的城镇人口,在小型商贸、餐饮、各种商业服务和个体工商户等方面自行择业。实际上,这些方面可容纳的自我择业量非常大,政府在消化失业率时应引起足够重视,并适当调整工商政策,给予他们特定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上述两方面是多渠道促进就业和多方式扩大就业增量的积极方式。(二)切实保障就业者的合法权利这个举措包含两方面的问题,即加强对劳务市场的管理和对新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这两个问题先后有序,皆涉及对就业者基本权利保护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保障应聘人员在应聘阶段不为招工单位所骗而激发社会矛盾;第二个问题是保障被应聘者与企业依法、公平地签订劳动合同。第一,强化对劳务中介的管理,严厉打击黑中介或黑企业。广东劳务市场的成功经验在于政府安排企业定点集中招聘,或根据企业用工性质安排用人单位走进大学校园招聘等模式,但这些招聘模式并不能排除劳务市场中其他招聘方式。市场用工需求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必然带来招聘方式的多样性,这其中就难以避免一些企业用工招聘不规范,或一些黑企业或黑中介浑水摸鱼,肆无忌惮侵害应聘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劳务市场管理的重点应该是进一步规范劳务中介、家政服务和严厉打击黑企业和黑中介等。这些方面是因劳务用工介绍经常引发重大社会事件的领域,譬如,黑中介欺骗应聘者引发故意杀人、黑企业以黑势力控制被聘工人而不给任何薪酬、保姆受雇主虐待等等。我们认为:一要强化对劳务中介的监管力度,尤其是每年寻求就业旺季,劳动监察机构不仅要主动对劳务中介集中地区进行经常性巡查,而且还要针对具体投诉迅疾予以查处。只要发现黑中介或黑企业,必须坚持及时取缔与从严惩处并举。二要建立社会化的举报机构制度,将管理与监察寓于民间,并对举报线索查实的举报人予以物质奖励。三要严格责任制度,建立起下基层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第二,强化对劳动合同的监察力度,确保新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就业者一旦被企业聘用,首先就面临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可以说,劳动合同关系着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其中包括工资拟定是否经双方平等协商,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了地方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是否严格依法给员工购买“五险一金”等等。[1]从实践看,一些企业首次与新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常利用其优势地位不严格执行地方最低基本工资标准;在五险方面,在合同中或不规定参保事项,或降低社保缴纳比例,或规定的参保项目缺损,或将应为员工足额缴纳的社保费大打折扣后以现金转付给员工,以此形式替代为员工参保。上述种种直接侵犯了员工合法利益。对此问题的解决唯有劳动监察部门强化监管一途,但管理方式也应有所创新:一是结合年度招聘的实际,建立企业向主管机构进行合同备案审查制度;二是随今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主管机构应充分发挥工会力量,由工会介入或帮助新聘员工签订合同;三是对一些不进行合同备案的企业,要身体力行下基层进行实施监察,切实保障新聘员工的权益;四是劳动监察部门清查企业强制保险项目是否落实,或对特定企业强制清缴社保费时,也应关注新签订的合同中是否存在违法和疏漏的问题;五是劳动监察部门接到工人举报时,应及时查处,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是建设幸福广东城镇的重要支撑,其覆盖面与保障层次不断提高对于城镇绝大多数民众的基本生活幸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突出基本社保法规修改与完善的重点2011年7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将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后,广东医疗保险城镇全覆盖基本实现,目前主要问题集中在提高医保层次方面:一是医疗费用居高不下使城镇居民难以承受,因此冀望政府结合医疗体制改革,大幅度降低医疗费用,使之与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二是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支出范围与比例。三是从发展态势上看,广东省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白血病等一些重大疾病,以及针对特定高龄老人,需建立与完善医疗费用减免制度或将上述纳入政府救助范围,避免一人生病毁灭整个家庭生活幸福的情况出现。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三项社保项目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些民营企业以各种方式规避义务履行,同时以各种借口或方式漏缴、少缴或长期欠缴社保费。因此,这三项保险法规的相关完善,应落脚于强制企业为全体(女性)员工参保并按时交纳足额保险费以及强化监督等方面;同时,尽快出台正在修改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督条例》,为法律顺利实施和劳动部门执法给予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二)理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运作机制居者有住房是衡量城镇人口生活是否幸福的一个重要量化指标。目前,城镇住房价格飙涨与城镇居民收入严重失衡,住房问题成为幸福广东城镇建设的一大障碍。随着经济适用房、廉价房和公租房的推出,广东省各地皆不同程度出现了骗购经济适用房或以欺骗方式获取公租房,以及将获得的社保房出租、转租、空置等情况。为了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或有序管理,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11月3日向社会公布了《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针对该《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下述问题在正式立法时值得考虑:第一,保障性住房体系应充分考虑未来发展情况。《征求意见稿》二之(一)条确立了“保障性住房以公租房为主体”的原则,这一原则在当前是适当的,但并不完全符合今后发展方向。这是因为目前经济适用房、廉价房与公租房等混合模式的存在,确立这一原则是当前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但是,经济适用房和廉价房模式严重违背了社会再分配理论,迟早会被淘汰,最终向公租房模式方向发展。该条规定:“全省逐步将廉租住房、直管公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通过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求。公租房只租不售。”这种表述不仅前后矛盾,且不准确。因为经济适用房和廉价房的不完全产权是产权人通过货币形式向政府购买,而不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更加贴切:“全省将廉租住房、直管公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逐步将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房、廉价房纳入公共租赁房体系,建立起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求。公租房只租不售。”第二,创新建设模式应注意或完善的几个问题。《征求意见》二之(六)条专门列举了保障性住房的创新建设模式,[2]其中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征求意见》二之(六)条之3“单位自筹建房”[3]中应增加严格规定:“国企和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自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保障性住房变相售卖或转让给个人。”这是为防止一些单位变相进行再次房改,导致国家财产流失。二是《征求意见》二之(六)条之6“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中规定,“经批准可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建设公租房。”可以说,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是解决城镇建设用地稀缺的途径之一,但问题在于:首先,这一规定目前与广东省人大常委于2005年制定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5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的规定存在冲突。因为一些企业或其它社会主体必然通过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取得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由于广东省人大《管理办法》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功能,因此应该积极建议广东省人大常委尽快修改《管理办法》,扩大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其次,该规定过于宽泛,应作出地域限制,即集体建设用地用作保障性住房用地,限制在可预见城镇化发展可能延及的城镇周边地区的农村以及城中村,而不应适用于全部农村地域。再次,应严格规定,村集体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或与他人合作或自筹资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所获收益应按特定比例存入银行作为农民今后生活保障基金。三是《征求意见》二之(六)条中,除了(六)之1对政府公租房的租金收益做了规定外,对其它各种社会主体建设的公租房的租金价格及收益归属问题没有规定,应该明确。第三,应以法律责任严格准入与退出机制。目前,保障性住房申购或申请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以及退出机制难以自发运作,关键问题在于严格法律责任的缺失。《征求意见稿》二之(七)“严格准入与退出管理”中没有对此予以考虑。笔者认为,对骗购或以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的、对将保障性住房进行出租或转租与空置的、对达到退出条件而长期占用保障性住房或强行不退出的,应该设定严格法律责任。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这就需要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有效可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健康稳定的运行,促进社会稳定,带来更大的收益。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其社会作用越来越大。社会保险属于社会公共产品,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会性,是社会的“安全网”,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社保基金的监管就成为了重要的环节,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对我国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7年,为了改变基金管理的混乱状况,国务院决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国务院在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时,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计划经过各级政府机构改革,自上而下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专门监督、内部控制、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各部门配合共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据国家审计署的对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审计的3项保险基金2006年收入3128.46亿元、支出2203.14亿元,分别占全国当年基金收支总额的50.7%、46.5%。截至2006年底,3项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918亿元。审计结果表明,3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良好,但部分资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一些地方未能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审计共发现违规资金71亿元,包括扩大3项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用于弥补“补充医保基金”及借给企业等;用于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对外投资;用于购建办公房及弥补行政经费等。近些年来,国家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但是,牵动大量人力、付出高昂行政成本组织了这些检查和审计,可一些严重违规和犯罪问题仍然屡禁不止。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国际比较研究
(一)典型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简介
1、美国。美国实施的是审慎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在美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比较广泛,参保是强制的。最主要的社会保险项目是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同时有雇员补偿、失业保险、暂时伤残保险、铁路雇员退休计划等。美国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向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适当的经济保障。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美国政府强调“事前监管”以杜绝资金被挪用的危险。美国联邦社保基金的各个账户开设在财政部内并由财政部专项管理,征缴的款项相应存入各个基金。
2、德国。德国堪称高度发达的福利型国家,它的社会保障系统基本以保险形式体现,几乎涵盖了所有德国公民。德国社会保险共有5大分支: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护理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被称为社会保障体系的3大支柱。德国包括医疗、意外伤害和养老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机构实行法律上的独立自我管理,并且由保险金的缴纳者,即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参与决策。养老保险是德国最大的社会保障系统。德国养老金不用于投资,而是由专门德国养老金保险机构来管理,全民参与监督。
3、智利。智利模式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将个人工资的10%存入个人账户并进行积累,交由私营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最终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储蓄及增值收益作为个人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保险费完全由个人承担,雇主不承担缴费义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结构主要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即完全由个人缴费,实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由私人机构进行管理,参保职工根据自己的原则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建立法定的资本积累账户。智利模式中政府实行间接式的监管,通过法律法规对公司进入和退出市场、投资项目和所占比例等方面进行监控,以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4、新加坡。新加坡是一个几乎没有社会福利的国家,他没有任何社会福利意义上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其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账户为基础,强制储蓄,集中管理,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由政府的中央公积金局直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管制。雇员和雇主每月按雇员工资一定的比例缴费。国家通过中央公积金局依法对基金实施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既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支付,又负责实施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
(二)四国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分析比较
1、从法制体系上看,各国社会保险模式都有严密的法律体系。例如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险立法的国家,现今已在社会保险的5个方面分别制定了完整的法律和条例。美国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案,有关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由联邦政府制定,州政府在不违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本州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条例。
2、从资金筹集方面看,都是多渠道筹资,筹资形式主要有税收和缴费两种。目前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社保基金的来源都是多渠道,有劳动者个人、企业雇主、基金营运增值、社会捐赠、政府预算补贴等等。其中约有60%的国家采取社会保障税的筹资形式。开征社会保障税使资金筹集从形式上更具法律强制性,同时社会保障收支成为政府预算的直接组成部分。
3、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方面,有由政府行政机关运作、事业单位运作和面向市场运作3种不同的方式。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和失业保险税全部记入财政信托基金账户。除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工局管理外,德国的社会保险都是划分不同的职业和行业以及险种分别独立管理的。智利的经济改革创造了单一资金来源的、私人管理的退休金制度。政府对私人养老金市场的各项活动,通过各种法律、法令和退休养老基金管理局,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新加坡的公积金运作,全部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内部设有会员服务部、雇主服务部、人事部、内部审计部等。公积金局由劳工部管辖,内设董事会,为最高管理机构,负责重要的政策制定。比较重大的计划制定,要经劳工部。
三、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政府的作用
政府参与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要是基金筹集的监管,基金营运的监管和基金给付的监管。由于社会保险金市场上存在着市场失灵,政府就必须要发挥重要作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安全营运、基金保值增值等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正常稳定的运行。因此,政府积极作用的发挥,就对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政府应当承担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和监管模式,避免决策上的失误。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人口众多,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还很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够高,国民的参保意识不强,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使得政府能够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而又不会限制市场机制的作用。
其次,政府应当要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具体计划和措施,计划和措施应当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运用各种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为基金社会的正常发展提供稳定机制。
再次,政府应当制定各种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完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架构,严格规范社会保险的建立、运行和监管。
最后,政府应当尽可能的为社会保险的长期稳定运行提供和制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以便于社会保险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构架
社会保险基金整个监督体系可分为基金日常管理监督子系统、基金营运监督子系统和基金监督法制体系3个部分。基金管理监督系统社会保险基金日常管理是经常的、大量的,是社会保险制度整体运作的基本链条,是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中最基本、最宽广的组成部分。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的目的是要保障基金的效益性,通过实现效益性而达到保值、增值之目的。对基金营运进行监督就是为确保这一目的实现而采取的手段。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是基金管理监督与营运监督得以顺利实行的法律保证,是基金监督体系的法律基础。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监督法制体系构成了完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这3个系统侧重点不同,基金管理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其目的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和按时足额支付。基金营运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各环节进行监督,依照低风险原则、适度高回报原则、流动性原则、最优投资组合原则,审慎投资营运,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通过实现效益回报而达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监督法制体系为前2者得以落实的依据,是其操作的法律准绳。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社会保险的目标模式应该逐步走向全民保障,其服务形式应走社会化服务的道路,在管理上追求体制的高效、合理、长期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因此就要做到不能政出多门;保障类别和水准合理,费用支出在国家、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以内;尽可能降低行政机构、经济波动和少数人的个人行为对社会保险体系正常运行的影响;社会保险体制不仅不能拉经济发展的后腿,不能影响国家政治的正常运转,而且还要通过积累和资金的有效管理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个明显的问题是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一直分不开,不仅使有限的基金积累无法获得很好的收益和投资回报,而且由于缺乏制约和监督,管理不善的问题经常发生。因此,应该将监督和经营分开,在此基础上,通过更有效的手段,全面提高投资效益。
但是,仅仅将行政管理与基金经营机构分开还是远远不够的,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地被有效使用,必须建立更有效的基金运营和监督制度。
首先,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体系依据。管理机构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监督。还要建立高效的管理机构,将分散的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统一到一个专门的机构作为政府机构依法行使各种管理只能、监督及指导职能,并对不同形式和内容的保障及保险进行协调。
其次,管理机构不参与各种形式基金的经营活动,为了使得监管体系本身具有更强的制约机制,还应该考虑建立和发展其他的监督机构。
最后,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监管重点应该集中于金融和财务方面。为了防止营私舞弊的行为,应该将财务公开化,并且进行绩效评估和严格的处罚制度。
总之,要坚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就要加强基础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挥霍浪费。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广大人民收益,更好地保证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
2、李连友.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论[M].西南财经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关键词 医疗救助法 基本原则 重构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5.05.072
Basic Principles of Medical Assistance Act
WANG Hairong, SHUI Linfei
(Luzhou Medical College, Luzhou, Sichuan 646000)
Abstract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edicaid law is the guiding ideology and starting point for the entire Medicaid law activities should meet with a clear orientation, generally reflect and adapt to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s of the legal system for all Medicaid laws and regulations, with greater stability, prospective standard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edicaid law should include fairness, government-led principle, to protect the contents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edical needs.
Key words medical assistance; basic principle; reconstruction
“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它通常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下,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医疗机构针对贫困人口的患病者实施的恢复其健康、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救治行为。
目前,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国家实施的医疗救助制度进行指导,同时,各地方政府在考虑到当地具体情况的基础也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医疗救助规范性文件或地方规章,对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基金使用与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医疗救助立法提供了相对丰富完善的制度资源。但是,我国目前仍没有制定统一的《医疗救助条例》,甚至没有制定《医疗救助条例》的上位法――《社会救助法》。可喜的是国务院于2014年5月1日颁布实施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该办法原则性地规定医疗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方式和标准、程序和衔接等,但未将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规定。
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医疗救助法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贯穿于全部医疗救助法律规范,是整个医疗救助法律活动(包括医疗救助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并对具体规范起到补充作用。这里的医疗救助法应作广义的理解,是指与医疗救助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体现在《社会救助法》和《医疗救助管理条例》中,特别是在《医疗救助管理条例》中,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将得到直接的体现。
1 地方立法中关于医疗救助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虽然在我国理论界对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并未作更多的研究,但是在各地政府的地方立法中,关于医疗救助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众多,综合起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医疗救助应遵循道德的总原则,如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二是医疗救助的水平,三是医疗救助实行的形式,四是医疗救助与其他基本社会保险衔接的问题,五是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原则。
2 医疗救助法确立的基本标准
一方面,医疗救助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另一方面,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了我国的医保体制。因此,在确立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时,必须注意与社会救助的普遍性原则相区别,并注意与基本保险制度的衔接。另外,还应注意的是,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有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应满足以下标准:
(1)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明确的导向性。作为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一项法律准则而非国家政策,因此必须具备明确的导向性,为医疗救助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提供准则和依据,对医疗救助法的解释和实施进行指导和制约。具体来说,首先,对医疗救助立法活动进行指导和规制。立法者在制定医疗救助相关法律、法规时,应首先确定制定这部法律的指导思想,然后在这个指导思想下确定该法律的具体规范。其次,对医疗救助法律活动进行指导和规制。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对相关法律主体有直接的约束力,是其进行法律活动时的行为准则;同时,还可以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对具体法律规范未规定或未规定明确的予以弥补。最后,对行政执法和司法具有指导作用,即可以成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适用和裁决案件的依据,特别是在面临规则相冲突或规则调整不力的情况下。
(2)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大体体现和适应医疗救助法律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的本质要求。首先,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医疗救助法律规范特有的原则,其他法律规范共有的基本原则,如平等性原则、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等不应该纳入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之中。其次,医疗救助法应是贯穿于整个医疗救助法律体系的始终,是所有相关法律规范所共同遵循的原则,而不是某一部具体法律的具体原则。那些只体现医疗救助部分法律规范的原则,如医疗救助的筹资的基本原则、医疗救助监督管理的基础原则等,都不应上升为医疗救助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原则。
(3)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前瞻性。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是医疗救助法律规范中最高层次的较为抽象的行为准则,它不仅是其他具体行为准则立、改、废的依据,而且体现了医疗救助法律规范应具有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因此,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不能轻易更改,应在充分考虑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的基础上进行制定,使其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前瞻性。
3 医疗救助法基本原则的重构
3.1 公平原则
国际卫生组织对各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出了“公平、效率、透明度、可及性和适用性”五项衡量指标。公平意味着制度进入的平等性(即制度进入机会平等)和患病后得到国家或社会同等的医疗保障服务(即医疗服务的结果平等)。但这种公平是相对的公平,是尽量缩小人们利用医疗卫生服务的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差距。
医疗救助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设计的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利的基本措施,故公平原则理应成为其基本价值追求。在医疗救助立法中,公平原则主要应表现在:其一,社会成员平等享有医疗救助权。虽然只有达到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的条件的公民才能获得医疗救助,但不论年龄、性别、种族、职业、地位,只要达到了医疗救助的条件,都应当获得同等的医疗救助待遇;即使是违法者或违反道德者都不应对其设置限定条件。其二,救助待遇的平等享有。即对所有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公民在救助力度上都应同等对待,平等地享受救助待遇。
3.2 政府主导原则
政府是否公正、有效率地满足和实现公民的各种需求和利益是衡量和评价政府责任是否到位的标准。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贫困人群在患病时有权获得医疗救助;而保障具有人权属性的健康权,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在医疗救助法律体系中,政府主导原则主要表现在:其一,制度供给责任。政府应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根据已有的地方立法经验,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统筹安排规划,包括制定法律、法规,具体的制度设计等。这样才能将救助各方应当享有的各种正当性的利益诉求“制度化”“标准化”,并最终实现“法律化”;才能使医疗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二,资金给付责任。应明确政府作为医疗救助的主要出资主体,并明晰各级政府的责任,完善各级政府对医疗卫生经费的投入和分担机制。其三,实施具体事项和监管的责任。政府不仅应直接参与具体救助的发放、救助机构的建设、救助服务等,还应对上述行为进行监管,除此外,还要对社会捐赠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监督,以弥补政府救助的不足。其四,宣传和教育的责任。政府应通过宣传改变观念,使公民认识到医疗救助权是自己与生俱来的权利,消灭贫穷是全社会的责任;同时,通过宣传使公民了解医疗救助的范围和程序,使有需要的人真正地享受到医疗救助。
3.3 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