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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节税 社会保险 三项计提 单位负担
一、引言
在网络、期刊、教科书及培训讲座中常用的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税收筹划的思路是不增加单位支出,通过调整职工工资水平和住房公积金的比例,达到节约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税收筹划是指通过调整职工工资水平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增加公积金缴存,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的节税安排。本文通过对一个常用案例的剖析,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税收筹划应具备的条件及相关影响进行分析,以期对拟通过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税收筹划的单位提供有益的帮助。
二、案例分析
采用的例子是:若公司职工王某每月工资4000元,公积金提取比例为7%,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社会保险等)。王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4000×7%=280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2000-280=1720元,应纳税额为1720×10%-25=147元。公司的实际负担为4000+280=4280元。王某的实际收入为4000+280-147=4133元。为了达到节税目的,公司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提高到20%,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则职工工资x满足下列公式:4000+280=0.2x+x.x=3567元。此时王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3567×20%=713.4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567-2000-713.4=853.6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853.6×10%-25=60.36元。王某的实际收入为3567+713.4-60.36=4220.04元。公司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的同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职工实际收入不会降低,而且还会增加。在本例设定的条件下,职工实际收入提高4220.04-4133
=87.04元,即个人所得税税额之差为147-60.36=87.04元。全年增加实际收入87.04×12=1044.48元。
此例揭示了合理利用住房公积金有一定的节税效应,依此操作对很多单位来讲可能是行不通的,因为在具体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政策因素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本例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设计缺陷。
1、没有考虑有关公积金税前扣除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是随意确定的,必须符合文件精神。
2、前提是不增加企业负担
在实务中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三项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是以职工工资为基数的。职工工资的调整必然影响社会保险的缴存和“三项计提”,总体来讲,企业负担的增加是无疑的。以武汉市私营企业为例,社会保险以职工实际工资作为申报缴费基数,申报工资若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8%,医疗保险单位负担8%,个人负担2%,失业保险单位负担2%,个人负担1%,工伤保险以从事行业风险确定单位负担比例0.5%、1%、2%;生育保险0.7%。如果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负担约为职工实际工资的32%,职工负担为其实际工资的11%。“三项计提”由企业负担18.5%。当王某月工资为4000元时,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7%,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为1280元个人负担440元。个人当期实际工资收入为:4000-280-147-440=3133元,递延收入(住房公积金)为560元,总收入3133+560=3693元。风险保障收入(会保险1280+440=1720元。单位负担为1280+4000?鄢18.5%+280=2300元。当王某月工资调整为3567元,公积金提取比例为20%,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为1144.4元,负担392.4元,个人当期实际工资收入为3567-
60.36-713.4-392.4=2400.8元,总收入2400.8+1426.8=3827.64元。递延收入(住房公积金)1426.8元,风险保障收入(社会保险)1144.4+392.4=1536.8元。单位负担1144.4+3567?鄢18.5%+713.4=2517.7元。不考虑风险保障收入,个人月增加收入3827.64-
3693=134.64元,单位为此增加支出2517.7-2300=217.7元。可见,不管是调低职工工资水平,还是调高职工工资水平,即便扣除减少企业所得税因素,单位都必须为个人所得税节税买单。因此有条件的企业才有可能做调整。
3、没有考虑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
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每月2000元,如果原提取公积金的比例为7%,只有当职工工资达到2500元以上,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才具有税收筹划上的意义。
4、没有考虑工资的刚性
所谓工资的刚性是指雇员在接受了一个层次的工资以后,即使物价下调,通货紧缩,也不能让这些人接受低水平的工资。即便为了节税,也是如此。工资的调整具有规定性和连续性,是不能随意调整的。
5、没有考虑职工的意愿
我们在给企业做咨询时发现,对于在调低工资水平的同时提高公积金比例,增加职工收入,许多80后的年轻人基本持反对意见,大部分年轻人主动消费的意识和消费欲望都很强,他们无法认同父辈那种拿了工资就存银行的消费态度。因此,他们比较强调货币收入,对递延收入兴趣不大,调低工资,通过公积金强制储蓄,会减少其现金流,会使消费紧张。
以上分析并不意味着不能利用公积金进行税收筹划,只是我们在筹划的时候,必须考虑达到筹划目的所需要的条件。要达到节税的目的,有两类单位是有筹划空间的。一类是新设立的单位。这类企业的工资水平不涉及调整问题。如果设立之初,在确定工资水平时就考虑公积金的节税问题,把工资水平确定在一个恰当的水平,就可达到节税的效果。
第二类是效益好的单位。这类单位工资水平一般较高,职工不为生计发愁,提高公积金比例,不仅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而且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在住房公积金部分免税这一税收政策优惠下,它渐渐成了部分垄断企业的变相福利和“避税港湾”。以上例的筹划思路为基础做如下分析。
若公司职工王某每月工资为10000元,公积金提取比例为7%,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社会保险等)。王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10000×7%=700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2000-700=7300元,应纳税额为7300×20%-375=1085元。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10000?鄢32%=3200元,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10000?鄢11%=1100元。王某当期工资收入10000-700-1085-1100=7115元,递延收入(住房公积金)1400元,风险保障收入(社会保险)3200+1100=4300元。不考虑风险保障收入,王某收入7115+1400=8515元,单位负担3200+700=
3900元。
若公积金提取比例提高到12%(税法允许扣除的最高比例),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则职工工资x满足下列公式:10700=0.12x+x.x=9554元。此时王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9554×12%=1146.8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9554-2000
-1146.8=6407.2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6407.2×20%-375=906.44元。单位承担社会保险3057.28元,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1050.9元。王某当期工资收入9554-1146.8-906.44-
1050.94=6449.82元,递延收入(住房公积金)2293.6元,风险保障收入4108.22元。单位负担4204.8元。不考虑社会保障收入,王某收入6449.82+2293.6=8743.42元。因此王某月增加收入8743.42-8515=228.42元。单位增加支出4204.8-3900=304.08元。假定企业所得税税率25%,该筹划减少企业所得税304.08×25%=76.02元。由此可见,收入越高,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越大。
三、结束语
在实际过程中,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税收筹划是比较困难的。首先要受国家及各地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其次要受所在单位财务状况的限制,再次要受所在单位职工意愿的影响,最后还要受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制约。因此,任何税收筹划都是有条件的,离开条件谈筹划,往往会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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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年金; 税收优惠; 选择
一、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的涉税环节包括缴费、积累、领取三个阶段。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在这3个环节展开,受惠方包括企业和员工,其中缴费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和领取阶段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三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组合成不同的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综合表示三个环节的课税情况,本文将其组合成五种税收优惠模式。
(一)EET模式
在该模式下,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只是领取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缴费和投资环节不征税,领取环节征税。其特点是实现税收递延,确保不重复征税。EET模式推迟了一部分个人收入及其投资回报的确认时间,从而推迟了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既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总体不减少,又给予个人延迟纳税的优惠,因此有利于吸引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从理论上讲,退休职工领取的企业年金实质上是一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视同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当企业缴费和投资收益已经享受了税前扣除待遇时,这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就更应当纳税。因此EET模式规定在年金领取环节纳税是有理论依据的,它既可以避免重复交税,又可以防止人们利用企业年金计划进行避税或偷税。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均采用EET模式。
(二)TEE模式
该模式只在缴费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免征个人所得税。与EET模式比较,TEE模式不影响政府当期财政收入,但是员工履行纳税义务与享受权利在时间上的差别过大,不利于吸引企业和雇员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而且由于这种征税模式放弃了未来的征税权,随着人口老龄化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阶段的财政收入可能因税基缩小而受到影响。
(三)TTE模式
该模式对缴费环节和积累环节征税,对领取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TTE模式对举办企业和年金受益人均无任何税收优惠,可能会挫伤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但是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适用于国家财政状况不佳的情况。例如,新西兰在1990年就因财政困难放弃了EET模式,转而实行TTE模式,其目的就是希望使税收收入提前实现,以弥补当时的财政赤字。
(四)ETT模式
该模式只对缴费环节免税,在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要征收个人所得税。ETT模式虽然能够推迟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时间,但由于对积累环节的投资收益即时征税,与一般储蓄和投资收益的税制没有区别,而且年金受益人还要牺牲存取款的自由,因此,ETT模式不利于鼓励员工参加年金计划。
(五)EEE模式
该模式对年金缴费、积累、领取三个环节均实行免税政策,无疑会提高企业和员工参加年金计划的积极性。缺点是对个人所得的免税过于宽容,有损社会公平,也使国家财政收入下降。该种模式在实际中运用较少。
上述五种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迟了纳税时间,EEE模式则完全免税,这两种模式都有助于鼓励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适用于年金发展初期阶段且国家财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况。但是EET模式会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EEE模式则完全放弃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因而这两种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较难实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将纳税时间提前,不会影响国家即期的财政收入,但是对于年金受益人来说,纳税与受益的间隔时间过长,一旦政府税收政策有变,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许诺的税收优惠,因此这两种模式对企业和员工的吸引力较小。ETT模式给年金受益人带来的实惠很少,很难提高人们参与企业年金的热情。
二、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
2000年国务院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企业年金缴费,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年金积累环节,我国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只能参照国家对投资收益的税收规定,即除了国债利息收入外,其他均不能免税。对股票、投资基金等分红按20%征收资本利得税。
对年金领取环节,我国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的《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职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时须比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缴费环节,没有涉及积累和领取环节;从缴费主体看,也只对企业缴费给予税收优惠,对个人缴费没有作出规定。总体上看,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面较小,优惠幅度偏低,与ETT模式比较接近。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角度看,我国年金受益人在缴费、积累和领取阶段均要交税,实际上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只是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历史短,大部分年金尚未进入领取阶段,该问题还未引起足够的关注。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不宜采取高税收优惠政策
是否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能否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二是兼顾社会公平。
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养老金缺口压力,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未来的养老压力是必然选择,而发展壮大企业年金规模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养老负担。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在我国出现十余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总体规模和覆盖率还都比较低,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曾有业内人士预计,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将达到1万亿元,参加人员将超过1亿人。世界银行也预测,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达1.8万亿美元。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实际只接近1 500亿元,总量远远低于市场预期。其制约因素虽然很多,但是与税收优惠政策缺失、企业年金市场的需求主体动力不足有直接关系。为此,很多业内人士极力主张采取EET模式,提高税收优惠幅度。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存在较大的制度性缺陷,实行EET模式和高税收优惠的结果很可能会强化这种缺陷,进一步扩大社会不公平,因此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目前不宜实行较大幅度的税惠政策。
1.企业年金覆盖面小,难以发挥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作用
我国政府对于企业年金计划的态度是“自愿和有条件的实行”。除了举办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外,还需要企业有一定的实力和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企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实行年金计划,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企业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缴费,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缴费或暂时不缴费。目前在银行利率、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我国大部分企业处于微利状态,特别是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项社会保险加上住房公积金,总的费用已超过工资的50%,早已是不堪重负,举办企业年金更是力不从心。
截至2007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亿多人,而同期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仅为1 000多万人,不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年金替代率也很低。可见,我国的企业年金还远远不能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在这种情况下实施高税惠制度,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2.不同行业与地区的企业年金规模差别很大
企业年金是一种普惠制度,应该惠及所有企业和雇员。但目前我国90%以上的年金基金来自大型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上是工资水平较高的大型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国有企业。
从行业分布看,国有垄断的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金融、高速公路等行业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其中电力行业的企业年金规模和待遇水平最高。从地区分布看,也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北京等地区基金积累较多,东部沿海地区高于中、西部地区。从企业规模和职工收入水平看,小规模企业普遍缺乏企业年金制度,平均工资水平高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高于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截止到2006年2月,全国只有50多家中小企业向各地劳保部门备案,规模不到1亿元人民币,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占我国年金总额不足1%。这些中小企业大多分布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大多属于电力、烟草、IT等高利润行业。也就是说,创造我国GDP55%、出口总额60%、税收45%、就业机会75%的大量中小企业还游离在企业年金计划之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予企业年金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受惠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已经享受垄断利益的高收入人群,企业本身的高工资再加上企业年金,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的待遇不公,使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3.企业年金缺乏配套管理制度
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相当于国家给予了税收补贴,一方面可以激励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企业和高薪雇员偷税漏税的工具。高薪雇员适用的边际税率较高,如果没有最高缴费额的限制,相当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就很高。低收入者适用的边际税率很低,甚至无需纳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也就很少,甚至没有。因此,最希望通过缴纳企业年金避税的是高薪雇员,最有权力决定年金制度的也是高薪雇员,如果国家在给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同时,没有制定禁止优待高薪员工的相关规定,那么企业年金的公平性就会大打折扣。
为了使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公平性,西方国家在制定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会设置很多限制性条件,包括个人最高缴费限额、年金受益的最高限额、领取年金的年龄等等,以迫使企业对高薪雇员和低收入雇员一视同仁,使企业年金成为覆盖全体雇员的普惠性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规定。如果片面强调税收优惠,无疑会给高收入者偷税漏税带来可乘之机,背离建立企业年金的初衷。
(二)现阶段我国应采取TEE税收优惠模式
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如果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则应该保证其惠及每一个雇员。如果不能保证普惠,则应将企业缴费在税后列支,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视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据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应采用TEE税收优惠模式。即:在缴费阶段不给予任何税收优惠,企业缴费不能抵减企业所得税,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计入工资总额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既可以防止高收入者利用企业年金达到避税目的,又不会因建立企业年金而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在年金积累阶段,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投资回报率较低,年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管理费后所剩无几,因此对年金投资收益可以暂时免交个人所得税,以便年金基金的积累和扩大。在领取阶段,由于缴费阶段已经全额交税,因此领取时不应当再交个人所得税,以避免重复纳税。
与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虽然TEE模式取消了企业缴费的税收优惠,但增加了积累和领取阶段的税收优惠,实际上降低了年金受益人的所得税负担,既不影响国家即期财政收入,又避免重复纳税,还保证了社会公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年金受益人交纳所得税在前,享受年金权利在后,可能会降低积极性。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尚没有能力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惠及的只是一小部分垄断行业的高层雇员,这些人已经凭借国家垄断获取了高于其他行业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收入,年金只是对其高收入的额外补充,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补充养老,因此在现阶段TEE模式是一个比较公平的选择。以后,随着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年金制度的普及,再逐步过度到EET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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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实行了一系列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措施,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一个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商业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共同构成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199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第一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5条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确定了基本的政策框架。2000年《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文件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提供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2004年4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并于同年5月1日起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试行。2005年2月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核准认定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同年8月1日公布了第一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标志着市场关注的企业年金基金入市正式启动。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相关法律等政策的出台,企业年金将迎来高速发展的势头,截至2004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为1,000亿元,据业内权威人士预计,到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的市场规模将达到10,000亿元。
二、企业年金的作用
企业年金关系到财政、金融和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可以说,企业年金对于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企业年金有利于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可持续发展。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一支柱主要是以现收现付的筹资方式,由在职职工来承担已退休员工的养老金。而现实情况是,世界范围内的人口老龄化正在加速,使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存在着严重的资金缺口和支付压力。企业年金的建立有助于克服上述弊端,能够使养老金制度既有统一性和普遍性,又有灵活性和适应性。这就降低了国家制度和调整养老保险政策的难度,有利于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
2、企业年金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成功的公司治理机制,既要保证各个股东之间权力利益的平衡和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又要激发员工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在合理评估员工的工作绩效并给予相应的绩效工资之外,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为员工建立个人账户,使员工价值得以体现,保障了其退休后的生活品质。从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分析,企业年金制度可以满足雇员各个层次的需求,使员工对企业产生归属感,增强对企业的忠诚度;从个人尊严的角度,可以给员工带来荣誉感和成就感。因此,企业年金制度在企业战略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企业激励机制中一个活跃的因素。
3、企业年金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年金对资本市场产生很多积极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年金有利于改善资本市场结构,增强资本市场的稳定性。巨大的企业年金基金不但能增加资本市场的资金总量,而且企业年金基金作为养老用途的特性使它的投资运作更注重安全性和追求长期收益,避免了资本市场的投机行为,减少了股市的波动,因此对资本市场的成熟有积极作用。
(2)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治理。随着企业年金市场地发展,在发达国家,大型企业年金基金对公司治理的发言权越来越大。通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经营机制甚至内部行为的监督,对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加强公司高层应负的责任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3)促进资本市场产品创新和市场现代化。企业年金基金参与资本市场对安全性、收益性、实现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以及选择多样化投资工具等方面提出需求,这种需求客观上刺激了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作为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基金有助于改善市场投资风险管理机制,改善市场信息传播机制,推动市场现代化。
三、我国企业年金市场面临的问题
1、市场需求力度不足。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已有十年之久,但目前仅覆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5%左右,与西方国家40%的平均年金覆盖率相比,覆盖范围的确太小,这也就意味着我国的企业年金需求严重不足。原因有:
(1)基本养老保险的平均替代率过高。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替代率长期维持在80%以上。这种局面不仅造成政府财政背负过重的养老保障负担,而且使得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空间受到约束。
(2)职工偏好当前利益,缺乏长远意识。迫于现实经济压力,广大职工要求改进现实经济状况的愿望远远高于未来预期。因此,企业自然选择使得员工福利和满意度最大化的现金来激励员工。
(3)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能力有限。中国现存三个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一层次中的统筹层次近似于世界银行界定的第一层次;而个人账户部分,从资金来源上讲,应该属于企业年金的范畴;再加上住房公积金,目前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实际缴费已高达职工平均工资的40%,超过了国际上通行的警戒线。
2、年金市场供给问题颇多。企业年金市场中的供给者是指企业年金产品及相关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有:社会保险机构、金融机构、行业或者大型企业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此外还包括: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和运营提供咨询、监督服务的中介结构。目前,企业年金市场的供给面临的问题如下:
(1)行业和地方政府机构垄断。目前,我国400亿元~500亿元的年金市场,绝大部分被行业年金管理中心和地方社会保险机构所占据。建立于1992年的电力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排在第一,占据市场份额的31%;其次是地方的社保机构。
(2)国内资本市场投资渠道狭窄。采取基金制的企业年金,进入市场的目的是维护基金的现实价值和实现基金的增值。从国际经验看,最佳的选择都是要进入资本市场运作,实现市场的投资运营。但从我国资本市场来看,虽然有一些发展,但仍然表现出不健全、欠规范的弱点,投资风险较大。因此,绝大多数企业年金基金,主要是存在银行和购买国家债券。
(3)企业年金供给风险监管力度低。目前,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主要面临的风险有:主办人关联风险、集中风险、通货膨胀风险。这些风险并非我国企业年金供给市场所特有,但是由于市场发展不成熟、法律法规不健全、配套措施未跟上,以及政府机构应变和危机处理能力的欠缺会导致相关风险度与发达国家相比更严重。
3、年金市场面临的政策问题。国家对企业年金的有关政策、法规不到位,导致企业年金从建立到管理、运营、监督的各环节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
(1)财税政策促进作用薄弱。完整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包括核定、监督、征缴等多个环节;而税目也应该包括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个税等。虽然目前已有19个省市颁发了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但没有形成一个体系性强、操作性强的政策体系。其中,山西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企业可以将全部缴费在税前列支。
(2)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信托财产在投资运营过程中必然产生所有权分离的情况,它需要一部严格意义上的《信托法》来规范委托关系,我国的《信托法》虽然已经颁布,但是配套法律法规却迟迟难以出台。此外,《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的拟定尚有争议,法律的缺位使得企业年金不能获得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和适宜的发育土壤。
(3)账户管理模式不够统一。从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方式看,有些省份及行业在年金管理方面没有建立个人账户;有些行业没有将企业缴费完全记入个人账户。在某些省市,财政部门则硬性要求将企业年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四、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对策建议
1、完善法规,加大扶持力度。企业年金市场今后发展和成长空间如何,首先取决于政府对企业年金市场所采取的政策和相关法规。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力度,尽快出台企业年金收益和领取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2、监管机构和专业机构携手宣传推动。对于出现的供给和需求不对称问题,重点是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教育。监管机构是国家行政部门,具有较大的号召力和政策影响力,而专业部门则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人才优势,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专业金融机构共同实施,相信会对企业年金发展产生较大的推动作用。
3、扩大企业年金市场营销渠道。根据国外经验,市场份额的高低取决于全国性的销售渠道、先进的业务管理系统、产品的深度和广度、品牌和财务实力以及服务能力等,因此保险公司相对具有优势。但仅仅通过直销渠道是不够的,我们应当在充分利用现有机构的营销渠道的同时,努力培育中介销售渠道。
一、企业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二、企业年金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规定
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纳税时间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三、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变化例解
其一,企业年金个税扣除方法变化,个人税负降低。
原来规定:国税函[2009]694号在计算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应纳个人所得税时,未考虑个人当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情形,企业缴费部分均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新规定:自2011年1月30日《企业年金公告》之日起,对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实行了减税照顾,即,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某集团公司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2010年员工甲某、乙某是刚入职的毕业生10月工薪甲收入为1800元,企业缴费年金为700元;乙某工薪收入为1500元,企业缴费年金为400元。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即:员工甲某1800元的工薪部分低于2000元的个税扣除标准予以免税,而700元的企业缴费部分不扣除任何费用则需按照10%的税率缴税=700×10%-25=45元。乙某1500元的工薪部分低于2000元的个税扣除标准予以免税,而400元的企业缴费部分不扣除任何费用则需按照5%的税率缴税=400×5%=20元。
假若2011年2月员工薪金甲收入为1800元,企业缴费年金为700元;乙某工薪收入为1500元,企业缴费年金为400元。虽然工资薪金及缴纳年金不变,但按照新的《企业年金公告》规定:甲员工需计税部分为工薪和年金之和1800+700=2500元中超出2000元的500元部分,税基降低了200元,同时税率由10%降低到5%的档次,即500×5%=25元,两者相差45-25=20元。乙某工薪和年金之和1500+400=1900元,按照《企业年金公告》规定,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相比2010年10月少纳税20-0=20元。新的《企业年金公告》为低收入者起到了减税的作用。
其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方法更为合理。
原规定:国税函[2009]694号,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现规定:《企业年金公告》9号,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在年度中间入职或者企业在年度中间实行年金计划,则当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应为实行年金计划后的月平均工资。如,某企业7月份起为职工缴纳年金,则该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7月份至12月份的企业缴纳年金的基数之和(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除以6个月,来确定他的月平均工资,再找适用税率来计算年金应纳个税额。而不是此前的无论是否满12个月均按全年计算平均工资。
其三,明确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补税规定。
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例2]某公司实行企业年金制度,2010年公司按月120元为职工丙某缴存企业年金12个月累计为1440元;丙某2010年1月~12月取得全年工资收入为96000元,工资薪金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已按规定代扣代缴,但公司为其缴存的企业年金部分均未扣税,如何补缴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年金公告》9号规定,补缴以往年度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税的计算,首先要应按照补缴年度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丙某去年计提企业年金的月平均工资是8000元,减除2000元后每月(96000÷12-2000)=6000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当年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合计24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440×20%-375=-87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年金公告》9号明确,应纳税额如果小于0,则应适用税率5%,而不是20%,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440×5%=72元。为此,《企业年金公告》9号解决了当月工资收入高,年金企业缴费低,应补缴税额可能为负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