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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和保险的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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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和保险的区别

第1篇:商业险和保险的区别范文

疾病风险主要是指人在生存过程中因各种疾病而遭受的经济上、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失。其主要特点是:(1)疾病风险危害的对象是人的身体和生命,属于人身风险。(2)产生疾病风险的原因复杂,生理、心理、社会、环境、生活方式及自然老化等因素均可导致疾病风险。例如身患癌症,除了生理原因以外,还与患者的饮食习惯、生活习惯等有关。(3)疾病风险具有社会性和群体性,影响面大。例如一些传染病不仅影响个人健康,而且波及整个家庭甚至整个地区。(4)由于生命的无价性和疾病本身及诊疗过程的复杂性,疾病引起的损失难以估量,不易以经济定额的方式来确定补偿。

正确认识疾病风险,可以帮助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疾病所造成的危害。

什么是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人们抵御疾病风险的有效手段,是补偿因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保险。具体地讲,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办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劳动者本人、所在单位和国家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筹集资金,对参保人因病发生的诊疗费、检查费、药费、住院费、手术费、护理费等直接费用进行经济补偿的制度。医疗保险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和福利性的特点,属于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相比,医疗保险具有公平性的特点。所有医疗保险参加者不论行业差别、地区差别、工作性质差别、收入差别,其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险范围和医疗服务水平都是相同的。

什么是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属于广义上的医疗保险,不仅补偿参保人的直接医疗费用,也补偿由于疾病所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如误工补贴、住院补贴等。另外对分娩、残疾、死亡也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还可包括疾病预防和健康维护的费用。

一般来说,医疗保险由政府来办,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它提供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健康保险常由保险公司举办,由投保人根据经济实力和保障欲望参保,提供的保障水平较高,是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参保人如经济条件许可,应参加商业保险公司举办的健康保险,以提高保障水平。

第2篇:商业险和保险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 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内涵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们一般所说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 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相同点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

(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3.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

(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

(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

(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4.二者互相补充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4.农村保险领域

第3篇:商业险和保险的区别范文

强制性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法定强制性的,与商业三责险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本质区别。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

该险种属强制性保险,必须上。如不上该险种,车辆无法通过年审。但是交强险的保障效力不是很高。说白了,就是理赔的时候赔的不是很多,所以一般都会买第三者责任保险来补充。

商业性保险

险种之一: 第三者责任险(主险)

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直接损失与人员伤亡时,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三者责任可以选择许多档次,最低的5万,最高的有100多万!具体还是要看你的车辆的用途,还有行使的区域等各种因素。以现在的赔付标准,建议最少买 10 万元保险,最好买 20万元或 50万元保险。特别是新手或喜欢飞车的朋友及工作压力大精神不易集中的朋友,因为买5万元、10万元、20万元保险的价钱相差不大,不妨多买点。总之,这个险种买的是自己安心。

险种之二:车辆损失险(主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 ( 不包括地震 ) 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与第三者责任险正好相反,是顾自己的,如果您爱惜自己的车就要买。

险种之三:盗抢险(附加险)

如果你的车在使用过程中一直都在比较安全、可靠的停车场中停放,上下班路途中也没有特别僻静的路段,可以考虑不保盗抢险。但如果你的车属于很常见的、丢失率比较高的车型,就一定要保盗抢险。

险种之四:车上座位责任险(附加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建议买。当然,如果你的车经常有朋友坐,也可以考虑买一点,不过不用买太多,保障额度在 1-2 万元 / 座就够了。

险种之五:玻璃单独破碎险(附加险)

指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注意“单独”两字,如果是其他事故引起的,车损险里有赔。所以,如果是国产车,玻璃亦不贵,想省钱的可以不买。

险种之六:自燃险(附加险)

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载运货物自燃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损失以及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新车建议不买此险,三年以上的车建议考虑。

险种之七:划痕险(附加险)

指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剐划(无明显碰撞痕迹)需要修复的费用,一般新车、新手买。

险种之八:不计免赔率(附加险)

指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 (20%) ,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不计免赔率是个必保的好险种,在碰到大的事故损失时,这个险种可以大大减少你的损失。

险种之九:不计免赔额(附加险)

指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附:不计免赔率与不计免赔额的区别

第4篇:商业险和保险的区别范文

    学平险:保费低廉

    学平险,即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是保险公司针对学生设计的一种低保费险种。在2003年以前,由于该险种通过学校强制购买,投保率几乎达到了100%.但随着2003年9月,保监会下达《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各大、中、小学校不能再以投保人的身份为学生统一办理保险,学平险的投保率逐年下滑。

    学平险的最大特点是保费低廉,一般在20元到50元之间,下至幼儿园学生、上至研究生,只要交费即可参保,无须像成人购买重大疾病险一样进行各种体检。

    以中国人寿的学平险为例,家长花50元为上中学的孩子购买一份为期一年的学平险,孩子可以获得12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障、8000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和60000元的住院医疗保障。理赔范围一般参考社保的规定。不过国寿的工作人员介绍,各地区的具体保额可能略有不同。

    在教育部门和保监会禁止学校为学生强制购买学平险后,家长们购买学平险的选择余地更大了。既可以到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直接购买,也可以以学校为单位购买。像平安保险公司就会在开学时到学校为学生办理学平险,家长以自愿为原则自行决定是否购买。

    少儿互助金:不是保险的保险

    目前,上海、北京等地均开始了由红十字会兴办的少儿互助金计划,实际上是一种具备保险形式的医疗互助基金。

    少儿互助金更多的是表现出社会的公益性质,旨在减轻患儿家庭的经济负担。它对参加者现有的健康状况没有要求,即使是已被诊断为患有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孩子也可以加入。

    以北京为例,参加少儿互助金的儿童在全市91家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50%由家长自理,另50%可以在住院治疗费用全部清算后,持医院出具的费用清单到所在区县的少儿互助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由少儿互助金按比例分级支付。其中1000元以下的部分互助金支付60%,1000元至5000 元的部分支付70%,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支付80%,而10000元以上的部分互助金将支付90%。每名患儿每学年度的最高累计支付额为8万元人民币。

    家长们为孩子购买少儿互助金的花费同样低廉,北京地区每人只需交纳50元即可获得一年的保障。中小学生、托幼园所的儿童由学校、托幼园所统一办理,学龄前散居儿童则由医院地段保健科负责办理。

    商业保险:保障更全面

    同学平险、少儿互助金的平民色彩相比,商业少儿险的保费较高,但相应的保障范围和质量也更好。

    以某保险公司的一款少儿险为例,父母年交费211元就可获得3万元的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以及3000元的意外医疗补偿和1500元的月度意外残疾给付。现在的孩子感冒发烧动辄就需住院,积累下来的花费也不小,如果仅靠学平险或少儿互助金补偿恐怕很难得到全面、优质的保障,而且受到指定医院、药品的限制,而商业保险相比较而言,保障范围和质量更好。

第5篇:商业险和保险的区别范文

“据我们的一项在线抽样调查显示,高达87%的受访者不知道社保和商业保险的区别和功能,更有90%的受访者不清楚国家相关保险政策。”第三方保险平台大家保网()的CEO方玉书表示,而这一现象也让商业保险成为了理财师们必备的武器之一。

商业保险进入快速增长期

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商业保险又称金融保险,和社保作为个人生活基础保障不同,商业保险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为根本出发点。据方玉书介绍,我国商业保险经历人世后的十年黄金发展期后,开始被经济高速增长、社会及人口老龄化等各种力量裹挟着,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已越来越重。

“从交强险制度实施到房地产投资解禁、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到参与医疗纠纷调解、从养老社区投资到新农合建设、从大病医保靠政府到惠及10亿人的大病保险再报50%由商业保险承保,走向民众的商业保险,其庞大的市场前景和国民的刚性需求,足以撑起下一个保险业的黄金30年。”方玉书说,“一个新增有消费能力的市场,外加一个居民消费习惯正在悄然改变的市场,为商业保险的后30年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动力。”

方玉书表示,国际经验显示,当一个国家和地区人均GDP进入到3000美元及以上时期,商业保险需求会进入一个转折,即后黄金发展期。我国保险业积累第一个1万亿资产耗时24年,积累第二个1万亿资产仅用了3年。2012年1月至4月,我国保险业共实现保费收入5922.07亿元,保险业总资产已达6.33万亿元之巨。

援引国家统计局8月公布的数据,2011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5083元,按平均汇率折算,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2002年的1135美元上升至2011年的5432美元。

“这意味着我国的消费结构仍处于一个可升级的区间,加之作为消费主体的25至49周岁人口比重由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32%上升到近期的45%,以青年为主体的年龄结构决定了我国进入商业保险消费快速增长期。”方玉书说,“从大家保网的访客数据看,这一年龄结构变化所折射出来的商业保险消费占比尤为明显,25至40周岁的青年族群构成了大家保网站商业保险的主流消费群体,此外男性访客占据了60%,而在职业分布方面,教育、金融、IT等行业人士较为密集。”

保障理财复合功能产品受欢迎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消费者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中现金的比例已由2002年的84%降低到68%,而股票、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及商业保险则由原来的16%上升至32%。2008年至2012年间,中国约有5000万个家庭年收入突破1 0000美元大关,从而加入中国日益扩大的中产阶级,这也将直接产生1亿至1.5亿个能初次购买商业险的新客户。

以商业保险中的养老险种为例,目前可分为传统型和新型投资型两种。传统型养老险的产品利率一般固定在2%~2.4%,对于保险金的领取时间、领取金额均可事先商定;在新型养老险中,既有1.5%~2%的保底利率,又有不确定分红收益的分红险是大热门。

第6篇:商业险和保险的区别范文

备受社会瞩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从7月1日实行。

自7月1日起的3个月内,机动车要投保交强险,并将保险标志贴在车上。7月1日后原有商业三责险(简称三责险)尚未到期的继续有效,期满后虽及时续保未投保交强险上路的,将扣留机动车并处应缴纳保险费的两倍罚款。

“交强险”与“三责险”的区别

1.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赔偿。

2.为有效控制风险,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

3.商业三责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交强险不以营利为目的,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不参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交强险的全国统一方案

中国保监会19日公布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方案。社会普遍关注的“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其交强险费率水平为1050元保6万元。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6万元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一是满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根据2001年至2004年机动车三者险赔偿数据分析,在6万元总责任限额下,“5万元/8000元/2000元”的分项限额可以覆盖约60%的死亡伤残赔案、70%的医疗费用赔案和65%的财产损失赔案,可以解决大部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二是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目前赔偿责任限额6万元约为我国人均GDP的4.3倍。为避免责任限额过高导致保费大幅上升,此次采用了与当前商业三者险最低限额5万元接近的限额。三是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如我国海上旅客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最高均为4万元,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均不超过800元。

据保监会公布,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相关商业车险正在调整

交强险出台后,保险公司正在着手调整相关保险产品。中国人保财险相关人士表示,目前与交强险配套商业车险新产品正在保监会审批过程中,预计将于近日亮相。此外,部分公司也正在考虑调整商业三者险保费。天平车险、太平洋财险等公司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公司正进行产品对接工作。北京一财险公司的车险部工作人员透露,对于车龄在5年以上的中低档小客车来说,由于交强险包括了2000元的财产赔偿限额,极有可能对商业保险公司现在的车损险经营造成一定的冲击。

交强险正式实施后,现有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也必然随之发生变化。由于交强险费率、限额的出台比事先预期要晚,目前的时间已经相当紧迫,如果保监会和行业协会要将各公司的新条款一一审批,可能会影响到新三责险与交强险的配套衔接。因此行业协会根据“老三家”(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太平洋财险)的条款分别设计了A、B、C三个版本的条款费率,各家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目标客户来进行选择。

投保交强险的四大注意事项

首先在保险公司的选择上,只有保监会已批准的22家中资财险公司才可经营交强险,而外资公司则不能从事交强险业务。

其次,投保的时候,要带上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以及保费。同时投保人要明白,保险公司一不得拒保或拖延承保,二不得强制向您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是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7篇:商业险和保险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保险法;近因;近因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24 文献标识码:A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中的四大原则之一,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概念

海上保险起源最早,可追溯至14世纪,而近因原则最初来也自于海上保险,是英国海上保险法最早确立的用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现已为许多国家保险法所采用,但我国保险法对近因原则没存作出规定。在保险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近因原则是我国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由于我国《保险法》、《海商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司法实务界也注意到这一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明确了这一概念,认为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但“决定性”、“有效性”的含义比较模糊。

二、保险近因与民法中因果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传统的保险近因理论认为,其来源于民法的近因理论,尤其来源于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保险的近因应当以侵权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为基础。但是它和民法的因果关系还是有联系有区别的。与近因原则联系比较紧密的民法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有:必然因果关系说、直接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必然因果说主张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偶然的事件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直接因果说主张行为人应对其行为或法律规定应由其负责的事件所产生的一切直接后果承担责任。对于非直接后果,不应承担责任。相当关系说认为,造成损害的所有条件均具有同等价值,缺少任何一个条件,损害都不会发生,各种条件都是法律上的原因,具有同等的原因力。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并不需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构成适当的条件,行为人就应当负责。

其他方面,首先,保险法的近因不涉及合法性和主观性的判断。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只要保险标的发生了损失并在承保范围之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付责任,至于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是否在行为人的预见范围内,该行为是否合法,均在所不问。其次,保险由于其业务的复杂性,包涵的风险类别非常多;法律上的近因通常有故意犯罪,但是在保险近因中,故意的行为在责任险中一般是除外的。而不可抗力的事件和意外事件是民法中没有讨论的部分,却是保险法中近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保险近因和民法近因作为商法和民法的不同部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三、近因原则的探求方法

传统上,我们将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分为三类加以探寻近因,即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每种情况再具体分析何种因素作为近因。但是分析不够详细,不能指导保险赔付的实践。此外,它也未从理论上建立一个逻辑体系。因此梁鹏在传统探求方法的基础上,吸收英美法关于近因的探求方法,提出的新的探求和横向探求。这和张剑提出的比例因果假说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借鉴的必要。

(一)纵向探求。纵向是指数个原因在时间上前后继起,形成一个链条,每个原因都是该链条上的一点,最终导致损失产生的情形。

1.前因为承保风险的情形(见图1分析)

图1.前因为承保风险的情形

(1)前因为承保风险,后因是前一原因的自然结果,保险人应当赔付。这里所谓的自然结果,应当做较为广义的解释,包括后因是前因的直接的、必然的结果,后因是前因的合理连续以及后承保风险,无需探求近因。

(2)前因为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可能结果。此时应当区分后因是承保风险、未承保风险还是除外风险。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后因是除外风险或未承保风险,且与前因毫无关系,而是独立介入的风险造成了损失,我国理论认为此种情况后因成为近因,保险人不予赔付。

2.前因为除外风险或未承保风险的情形(见图2分析)。前因为除外风险或未承保风险,后因或者是前因的自然结果,或者是前因的可能结果。两种情形下,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也不相同。

图2.前因为除外风险或未承保风险的情形

(1)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自然结果,则除外原因是近因,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不管后因是承保风险、未承保风险还是除外风险。

(2)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可能结果,此时应区分后因是承保风险、未承保风险与除外风险而分别对待。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前一除外风险与后一承保风险之间没有自然的或可能的联系,承保风险是新介入的原因,则承保风险就是近因,保险人应当赔付。

(二)横向探求。横向是指数个原因同时发生,各个原因没有形成一个链条,而是形成横向的平行关系。横向探求就是在这种情形下确定哪个原因是近因并应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横向探求因数个原因之间是相互独立关系还是相互依存关系而异。

1.数个原因同时发生并相互依存(见图3分析)。数个原因同时发生并相互依存的情况是指数个原因同时共同作用以致产生损失,没有另一个原因,任何一个原因都不会单独造成损失的情况。如果数个原因都是承保风险,则保险人必须承担保险赔付义务,此时无需探求哪个原因作为近因。如果数个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通常认为除外风险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不予赔偿。如果数个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未承保风险,则承保风险作为损失发生的近因,保险人应当赔付。

图3.数个原因同时发生并相互依存

2.数个原因同时发生并相互独立。数个原因同时发生并相互独立是指每个原因都可以独立造成损失,无需依赖于其他原因的情况。如果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均属承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负全部赔付责任,多种原因均属近因;如果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均属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多种原因均不属于保险法上的近因,此两种情况已经成为通说。如果多个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未承保风险或除外风险,由于每个风险都可以单独造成损失,因此,承保风险就成为保险法上承担法律责任的近因,保险人应当赔付。

这里可以借鉴张剑在论文中提到的比例因果说。即在判定危险事故是否属于近因时,不再简单的认定其是或是不是,而是将各种因素对损伤事实的影响程度按一定标准划分其在所有致损因素中的比例。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范围并各致损因素的比例来确定赔偿额度。

四、结语

学者很早之前就提出了立法需要完善这一点,但是在2009年对《保险法》的修改中,近因原则的问题上依然没有进展。纵观国内外对因原则研究的发展,学者们提出了很丰富的观点。我们应充分借鉴英国这种判例法国家经验,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

通过在保险立法中对于近因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可以使保险理赔案件有章可循,充分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判决的统一。

参考文献:

[1]李利,许崇苗.论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把握和应用.保险研究,2008,2

[2]梁鹏.保险法近因论.环球法律评论,2006,5

第8篇:商业险和保险的区别范文

(一)“银保新规”出台前存在的问题

1.各方对银保缺乏正确的认识目前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分销协议模式、战略联盟模式、合资新设模式以及金融服务集团模式。基于对我国的政策、经济、文化、发展战略和监管等因素的多方面考虑,在我国的银保新规颁布之前,我国主要采用以分销协议模式为主,其它模式辅助的形式。此种销售方式,隐藏了银保业务,使其没有成为银行业务的一部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只是销售渠道。并且,银行的销售人员对银保产品的了解不专业,销售也不存在激励机制。我国的银保合作没有发挥其巨大优势和潜力,没有形成利益共赢,制约其发展。2.产品单一,缺乏创新我国目前在银保市场上的产品种类繁多,但是区别甚小,同质化突出,在产品设计上也缺乏创新。分红险作为我国的主要银保产品,没有自己的特点,收益不高,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不够,并且与银行的理财产品有一定重合,与银行利益存在冲突。至于其创新,也只是将原有银保产品做简单修改,无实质改变,也没有根据客户的需要设计出个性银保产品,所以没有达到增加银保产品竞争力的目的。此外,开发设计的创新也需要高额成本。上述原因导致创新力度缺乏,银保产品又陷入同质化。3.业务操作上存在误导我国银行保险销售模式主要采取的是驻点销售模式。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极易被销售人员误导,在产生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很难成功。而有的银行为赚取中间业务手续费,会向储户推荐可能并不适合该储户的产品。不仅如此,一些保险业务人员素质不高也是主要原因之一。业内人士指出,业务员单方面承诺保证本金同时夸大收益,而在风险方面却提示不够,尤其是退保风险。误导销售长期存在,制约着银保业务的发展,这也是我国出台“银保新规”的原因之一。4.监管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各种法律法规是银保业发展的依托。只有在监管部门做出明确规定之后,银保业务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出台的政策文件明显不完善:部门规章的权威性与约束力较低,无制度体系,比较零散,最重要的是无比较权威的法律来规范和引导银保业务。“银保新规”前的驻点销售主要在银行网点,由保险人销售,但其履行销售义务,却并不承担相应责任,使得责任义务模糊不清。

(二)“银保新规”出台后存在的问题

为了整治销售误导,重塑行业形象,2010年11月8日,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2011年3月7日,银监会和保监会《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指引》;2014年1月8日,银监会和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这些银保新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银保业务的发展。2010年的文件中取消了驻点销售,分清权责,强化责任追究,避免了消费者利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2014年出台的《通知》继续坚持取消驻点销售的政策,并且强化了对低收入人群和老年人的保护,还对银行保险产品的销售全过程都进行了详细的规范。然而,这些规定也为银保产品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政策出台降低了银保产品的销售增量。在2010年底,我国颁布新规,致使我国银保业走入低谷。新规的出现,使得保险人不能在进入银行营业点销售保险产品,而由银行工作人员代为销售。但银行工作人员在保险方面专业知识匮乏并且又无激励机制,这样使得他们在销售该产品时积极性很低,销售成果不佳。就此,新规的颁布就负面影响了我国银保业。我国新颁布的政策条款,有利于在长期规范银保渠道,保持银保市场秩序的稳定、积极推动银保业务的创新,但它的消极作用在短期对银行保险的影响仍在持续。

二、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转型的必要性

第9篇:商业险和保险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制约因素;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4-0087-03

引言

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一起构成了我国最为广泛的医疗保障体系。目前,健康保险市场主要呈现了两个特点:一是业务规模增长速度快。据保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健康险业务保费总收入已达到1 587.18亿元,比上一年度的保费收入上涨41.27%,年均增长速度已经超过了我国国民经济7.4%和保险行业的平均增长速度17.49%。二是健康保险的赔付率过高,导致我国多数健康险经营净利润为负的状态。因此,商业健康保险处于一种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环境中。

一、商业健康保险在发展中的制约因素

(一)政策优惠力度不足,药品理赔范围有局限

首先,我国的商业健康险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于企业和个人的优惠力度不足。我国对企业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工资总额中以5%的比例对所得税利润进行税前扣除,这对企业来说允许的扣除的比例太小,因此企业没有动力给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而2015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 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的政策也明显优惠幅度有限。因此,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急需财税政策更大力度的支持。

其次,商业健康保险药品给付仅限于当地社保局规定的可报销药品目录和医疗目录的报销药品,所以对医药的赔付范围跟社保用药的赔付范围是一样的。对于社保内无法报销的药品包括进口药品、特效药品、输血费用等,商业健康保险的用药费用仍然需要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但是由于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被保险人在社会保险给付过后,从保险公司获得的给付范围是有限的,这对于参保人就显得缺乏吸引力。

(二)与医疗行业数据难以共享

目前保险公司获取被保险人健康资料的途径包括:健康声明书、疾病问卷、病史调查、间接调查、健康体检,但上述调查被局限在病历资料上,保险公司始终无法获取被保险人在各家医疗机构的真实诊疗记录,这样极易产生承保风险。

健康保险的费率一般是依据过往的疾病的发生概率,再结合年龄、职业、既往病史等条件来确定的,所以它需要相关数据的积累。而我国的健康保险行业之间的数据也不进行分享,缺乏数据互动平台导致了一些疾病的发生率、死亡率基础数据统计不精确全面。因此,健康险保费费率、理赔率的核定受到影响。而且目前我国的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各自有一套数据信息管理平台,由于系统多、接口多、标准不统一,形成了大量的“信息孤岛”,造成保险公司很难了解既往病史以及医疗费用的开支。

(三)健康保险险种创新少

健康保险因地域不同,人们所处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导致所患疾病的种类大不相同,所以健康保险费率应实行区域差别定价。但目前产品研发权都放在总公司,缺乏对健康险区域市场的调研,造成产品定位不清。目前销售的产品中,仍以常见的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为主,产品单一,例如缺少眼科保险的专科医疗保险、家庭护理、康复等服务的护理险,缺少针对特定人群的失能保险、门诊医疗保险以及慢性病的保险。而且各保险公司淹没在同质的产品中,产品差异小,市场有效供给不足,商业健康保险缺乏区别于社会医疗保险、具有代表性的、独树一帜的 “明星产品”。

(四)保险公司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由于涉及生存环境、工作条件、年龄、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等因素,经营健康险的技术含量和管理要求要更高。健康保险精算是极其专业化的工作,除了要考虑死亡率、利息率和费用率三个因素外,还要考虑疾病发生率、伤残发生率、医疗价格、地区差异、家族遗传史等多项指标,而且需要具有基于大数据统计的健康保险精算与核算技术。另外,经营健康保险的公司需要建立不同人群的健康险精算数据库才能确保经营风险可控,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个全国性的健康数据库,加之健康险的精算和核算人才十分匮乏,精算核算体系尚不健全,精算与核算缺乏专门的实务标准,因此健康保险精算与核算较为困难。

(五)健康保险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

首先,商业健康保险的道德风险问题愈加严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上:一是投保人的道德风险。投保人发现身体健康有异常时才去购买健康险,造成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和赔付率超出预算。二是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机构的道德风险。对于已购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患有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后,面对不同费用的治疗方案,被保险人往往会选择需要更贵支出的医疗方案。同时医院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建议被保险人使用花销大的治疗方案,这就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

其次,市场风险。市场环境与价格的波动都会给健康保险带来风险。医疗、药品费用的不断上涨,医疗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涌现都增加了健康保险的风险,保险公司无法控制医疗费用的价格,只能被动接受,导致医疗保险的赔付金额不断上升。环境污染的加剧造成疾病高发,也使疾病保险赔付率上升。伤病护理价格的上涨、被保险人工资的增加都使得健康保险中的长期护理保险与收入补偿保险赔付金额居高不下。

最后,制度风险。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行业健康险的赔付率为35%,居高不下的赔付率给各家保险公司带来经营上的难题,而赔付率太高主要的原因是缺少有效的制度去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同样一种病在不同的医院治疗花费的金额相差很多,过度治疗、小病大治、随意住院的情况屡屡发生。因此,建立相关可行的诊疗规范制度十分必要。

二、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保证药品诊疗目录的差异化

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框架内,建议财税部门扩大优惠政策,包括:

1.针对购买健康保险的企业客户,应当提高企业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由现行的5%提升至8%~10%;针对个人客户,对个人购买大众类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的支出,从目前政策的在当年按年均2 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调整到全额扣除。

2.对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对于健康险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来降低它的营业成本,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信心。

商业健康的药品与诊疗目录应该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目录进行差别化设计,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被保险人需求。同时政府应扩大药品目录的范围,由于目录中一些利润较低的常用药很多药厂已停止生产,取而代之的是更为昂贵的同类药物,被保险人在目录中可选择的余地不多。为提高诊疗效果,扩大药品目录范围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一些病种唯一的治疗药物。另外,随着新的药品的不断增加,商业健康保险的目录需要及时更新新药品,为投保人的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此外,住院津贴医疗险种在理赔时是按照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来赔付相应的保险金,所以健康保险公司也要和医院在住院天数的计算方法上保持一致,避免被保险人获得的商业健康险给付不够医疗住院的天数,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建立与医疗机构的战略联盟,加大健康保险行业间的合作

保险监管机构应该与卫生、社保部门合作,建立健康保险大数据的交互平台,制定医疗费用标准以及共享的药品目录,消除壁垒,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安全有效的个人大数据医疗管理系统。

第一步应推进保险行业和医疗行业、社会医疗保险的合作机制,鼓励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各类医疗机构与在保险行业协会指导下的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保险行业应积极地与社保、医疗系统进行数据交换,整合社保和医疗系统的数据资源,运用计算机网络,构建统一的网络医疗数据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收集社保部门、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同建立一个公共的内容广泛的数据库。其中包含被保险人的健康状态数据库、疾病数据库、医疗费用数据库、药品数据库等等。利用这个数据库,可以提高数据查询、趋势预测、医疗质量评估等服务,为医疗保险风险管控、产品设计、监管服务提供有效支持。

第二步应深化医疗服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战略利益联盟。扩大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建立被保险人健康资料库,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产生治疗费用以后,治疗费用能够从社保、商业保险自动扣除后,再由被保险人承担,减轻被保险人垫资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可从数据库获得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健康病史,减少承保风险。保险公司通过与医疗机构共享客户健康档案和诊疗信息,不仅可获取被保险人的信息,有效降低赔付风险,还可以研发有针对性的产品,让参保者享受更加完善和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三)加强对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创新

保险公司在产品结构上,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调整:

1.满足差异化需求。保险公司应调整现有产品种类:一方面针对大众客户,设计满足大部分人需求的低价格、宽范围、低保障的保险;另一方面针对高端客户,依据高收入群的需求,开发高端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其个性化的追求。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被保险人收入差异、性别、年龄、地区、身体健康状况以及社会保障政策等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健康保险市场进行有效细分,针对性地调整产品结构,为不同人群建立全面的健康风险的保障。

2.提高病种覆盖率。保险公司应开发专项医疗保险产品和综合医疗保险产品。同时加快稀缺保险产品的创新开发,例如专科医疗险,保障型护理险,特定人群的失能保险和防癌险,尽早做到病种全覆盖。面对市场上众多的保险产品,如果保险公司能在产品差异性上体现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便很容易脱颖而出。

(四)建立专业化健康保险管理系统

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建立专业化的精算与核算体系,对策如下:

1.由于健康保险是根据疾病的发生概率和疾病的平均治疗费用来定价的,而且健康保险在产品设计、精算定价和准备金计算、提取等方面都需要进行专业化的运作,所以需要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制定专门的健康保险精算实务标准是当务之急。

2.针对健康保险业务,可以建立专门的精算报告制度。健康险的精算人员应在精算报告中对费率厘定、准备金计算、健康保险利源分析和偿付能力分析等方面的精算假设、评估基础、修正方法、计算过程和结果进行说明,最后由精算责任人签字并上报保监会。

3.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需要合理评估客户风险,需要审核保单状态、保障责任、责任判断和保险金的计算与给付。因此保险公司需加强赔付监测和业务分析,建立合理有效的保险核算体系,加快研发健康险专用的核保核赔管理手册等专业技术标准。

其次,保险公司应建立专业化的内部管理体系,由于健康险业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保险公司必须进行专业化管理。应建立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来负责市场调研、险种开发设计、费率厘定、条款拟定。同时建立业务管理部,来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定、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进而提升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和丰富健康服务方式。

(五)提高风险控制水平

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不道德的行为,有必要加快建立相关的防范制度,保险公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道德风险控制:

1.建立各种信用制度,保险公司可以建立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定期收集有关被保险人的健康信息,定期评估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2.健全公司内部管理机制,遵循保前验标、双人查勘定损、定期轮岗的制度,完善工作流程。

3.完善健康管理制度,保险公司不仅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补偿,还可以开设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慢性病管理、诊疗干预、药品供应、老年护理等综合性的健康服务,深度干预医疗行为,对客户健康状况实施全面管理。

保险公司应及时更新健康保险产品,结合不同地区特点,确定保险责任范围,根据医疗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保险费率与险种,保险总公司应给予省级保险公司健康保险的定价权,以适应市场的不断变化。

医疗机构应根据病种制定合理的诊疗规范,对同样的疾病采用规范的治疗流程与用药标准,减少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卫生管理部门还应定期前往各医院进行随机检查,杜绝小病大治、随意住院、过度治疗的现象再次发生。保险公司应将健康保险赔付的范围限定在规范的医疗机构,以促进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良性的互通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航,孙东雅,张蕾,张俊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研究[J].中国医疗保险,2014,(9):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