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范文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医保医师管理制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

第1篇: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范文

本院是一所地区级的综合性医院,床位年平均使用率为93.9%。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呈上升趋势,一些老年患者就诊量不断增多,尤其是卧床、瘫痪患者,由于家庭护理不当,伴随着疾病的发展进程,出现了程度不等的压疮或存在高危因素。近2年来,本院认真落实了压疮上报管理制度,使自带压疮护理收到较好的效果,现介绍如下。

1 自带压疮上报管理收到的效果

自2006年初实施自带压疮上报管理后,经初步统计,2006年全院各科室合计上报31例自带压疮患者,其中男21例,女10例,年龄最小43岁,最大87岁,平均67岁,好转或治愈率为96.8%;2007年全院各科室合计上报自带压疮患者38例,其中男23例,女15例,年龄最小52岁,最大89岁,平均73岁,经报表统计好转或治愈率为97.4%;2008年上半年全院各科室合计上报26例自带压疮患者,其中男17例,女9例,年龄最小48岁,最大90岁,好转或治愈率为100%(半年统计);结论:自带压疮上报管理后好转及治愈率明显提高。

2 自带压疮上报的管理方法

2.1 完善压疮上报专项管理制度 现有住院患者出现皮肤受压处压疮(不论是院内发生或自带),过去,一直是护理质量上一票否决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医学观念的更新和对压疮问题的科学认识,已对压疮的发生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理解,“不可避免性压疮”概念的确定,减少了临床护理人员因逃避责任和恐惧而隐瞒漏报等问题。临床上,患者在院内发生的压疮一般医院的发生率为2.5%~8.8%,但因家庭护理不当,自带压疮的患者却出现了不断增加的现象。据有关资料报道,发生压疮的老年人较无压疮的老年人死亡率增加4倍,如压疮不愈合,死亡率增加6倍。由于是患者从家所带,所以临床上往往重视不够,护理效果也不是很满意。为了加强压疮的管理,提高自带压疮患者的护理质量,近一年来,我们首先从制度上完善压疮上报管理的具体要求,并将相关制度下发到每个临床科室,把其作为护理系列关键性制度,列为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重点督察项目之一,让大家从学习、了解到人人掌握,使临床科室执行起来有依据,建立了严格的压疮上报管理制度。

2.2 监督指导压疮上报制度的落实 制度的执行是确保压疮护理质量落实的保证,为了确保此项制度落实到位,采取了以下管理手段:一是建立了皮肤压疮上报流程。在完善制度上报的基础上,通过取消、简化、合并、重组等手段制定了流程图,并将流程印发到每个科室,护士长利用晨会组织学习,并要求护士熟记流程的内容。二是设计了压疮上报管理的统一表格。表格内容分为患者的基本情况,压疮的发生日期、部位、面积、分期、创面情况、治疗方法及整个住院过程压疮的护理措施及效果评价等。患者转科时,压疮上报表随同患者转入下一个科室,以保证护理措施的连续性。三是医护记录同时体现。科室收治自带压疮患者时,我们联合院医务科加大管理力度,规定医护要同时做好记录,要求24 h内上报护理部,护理部下发压疮上报表,并由当班护士按表格内容要求将项目填全。四是护理部核查、评估和指导。护理部接到压疮上报后,派专人到患者床前核查压疮的发生情况,评估患者的状态,了解科内预采取的护理措施及护理计划,并拿出护理建议或恰当的护理指导。五是成立全院性压疮防治与护理指导会诊小组。在护理部到患者床前进行评估时或患者所在科室在执行护理措施时,确认为压疮护理存在技术难点或伴随疑难护理问题时,由护理部安排院压疮防治会诊小组成员,现场进行护理技术支持。管理者以建设性和帮助的姿态来对待下属的问题,大大提高了管理实效[1]。

2.3 对上报执行情况奖罚分明 自带压疮上报后,患者出院或死亡,护理部派专人再次到患者床前评估压疮的护理效果及愈合情况,并在“压疮登记表”上做出评价。对一些护理效果佳,愈合好的患者,定期由所在科室在《护理质控简报》、院内小报《医院之窗》、每月一次的多媒体学术讲座和护士长例会上进行宣教,介绍她们的有效做法、典型病例或采用一些新的护理措施,让大家从中学到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也对很少发生压疮的科室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高了她们预防性的管理意识。对一些护理不当的患者,在平时质控中发现后要给予严肃处罚,并做到与效益工资、年终评先选优挂钩,以确保本项制度管理的落实。

3 自带压疮上报管理的体会

3.1 提高护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通过压疮上报专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大大提高了护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一方面促进了护士长对重患、卧床患者护理质量的管理,督促护理人员班班交接及翻身卡的正确使用,另一方面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得到纠正,从而促进了压疮的愈合,提高了护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3.2 保证压疮患者得到及时正确的护理 一些老年患者或卧床患者,由于合并症不断增加以及在一些平日很少见到压疮的科室,缺乏对压疮护理的责任意识及有效护理措施的执行。通过上报,护理部有针对性进行监督指导,增强了护士长的管理意识,同时护理部加强过程管理,不定时到科室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助调整护理方案,使护理措施不断完善[2]。提高大家对自带压疮护理的责任意识,保证自带压疮的护理质量,促进自带压疮的早日愈合或使原有的压疮面积缩小,变浅,不断好转。

3.3 促进了护理会诊活动的开展 压疮由于其发病的特殊性,常发生于神经内外科、重症监护室、骨科、呼吸内科等科室,所以这些科室在压疮防治和护理的过程中有一定经验和护理技术。但由于老年并发症的不断增多,往往患者所治的主病不在好发压疮的科室,使该科室缺乏对此病的重视与护理。如通过会诊应用外科系统对压疮患者创面的处理、新型敷料的使用和换药等技术,解决了在内科系统不常处理的护理问题等等。压疮专项上报制度的落实,提高了护理人员对压疮护理问题的重视,因此,护理会诊是调动院内综合护理技术,对压疮患者进行有效护理的主要活动之一。院内、科内会诊共同商讨有效的护理措施,达到了护理技术的优势共享,促进了护理人员知识面的拓宽与更新,也提高了患者及家属的满意度。

总之,自带压疮上报制度的落实,由护理部专职人员对自带压疮护理前后进行评估与讲评,大大提高了护理人员对自带压疮患者护理工作的重视,从而也大大提高了自带压疮患者的好转率与治愈率。同时,这项新的管理制度的实施,也为本院皮肤管理和护理质量的改进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改进路径及工作框架,为今后一系列的压疮护理质量的改进与提高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第2篇: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范文

山东省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公益服务机构(简称民办公益机构)包括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近年来,民办公益机构在调动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成为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必要补充。其特点主要有:(一)分布范围广。从总体分布情况看,全省登记的民办公益机构在省市县三级呈“金字塔”状分布,分别占总数的4%、29%、67%;从行业结构上看,教育类占23%、卫生类占9%、文化类占9%、科技类占11%、其他类占48%。形成覆盖城乡、门类多样的格局。(二)登记数量有所下降。全省民办公益机构数量2007年达到顶峰,为50037个,随后几年,一些机构不再开展工作,注销了法人登记,到2013年减少了11147个,减少22%。2014年情况有所好转,与2013年相比,登记数量呈增长态势。(三)部分机构发展较好。部分民办公益机构在文化交流、医疗保健、救灾救济、扶老济困、社区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的民办公益机构已经在其专业领域创出了声誉、创立了品牌。比如:滨州沪滨眼科医院,其眼科专业基础好、技术高,现在其服务对象已经涵盖滨州、东营、淄博、德州等地;滨州渤海教育集团,现已发展成为滨州市规模最大、设施最先进的民办学校,其下辖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人数已达1200人。民办公益机构的发展,补充了政府公益服务力量的不足,缓解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与公益服务供给紧缺之间的矛盾。

二、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有些民办公益机构不断发展壮大,但大部分此类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面临着诸多制约。(一)人才流失问题。在现行政策下,民办公益机构的人员无法享受到与公办事业单位人员一样的职称评聘、社会保险、养老保障等福利待遇,导致诸多优秀人才流失到公办事业单位中,阻碍了这些机构发展壮大和服务质量提升。(二)资金投入问题。一方面,政府的资金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很多民办公益机构难以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也难以享受到税收减免和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挫伤了兴办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民办公益机构多数由个人举办,其经济实力有限,自身投入难以维持公益服务发展需要,导致其更加注重追求经济利益,忽略了提升公益服务质量,发展方向偏离了公益属性要求。(三)生存空间问题。民办公益机构在与公办事业单位竞争中,面临着申请立项、财政补贴等诸多政策方面的不公平待遇,导致其生存空间较为狭窄,有被边缘化的趋势。一是与公办事业单位相比,民办公益机构在电费收取和土地价格等方面与公办事业单位的标准不统一。民办公益机构电费按照商业用电价格收取,公办事业单位按照公用事业用电价格收取;民办公益机构按照商业地产价格购买土地,公办事业单位则多由政府直接划拨土地。二是民办公益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的收费票据管理不统一。民营机构使用税务部门的专用收费票据,公办事业单位则使用财政部门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民营医院遇到的情况比较典型,医保部门进行结算时,要求提供财政部门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民营医院获得此类票据比较困难。我们在沪滨眼科医院了解到,由于民办医院身份原因,每次在财政部门领取事业性收费票据时,仅能够领取一份,而公立医院则可以单次多份领取,这给民营医院的运行带来了诸多不便。三是公办事业单位一般享有国家承担公益的财政补贴,如公办医疗机构一般按床位补贴资金,而民办医院没有享受到这种补贴。

三、民办公益机构对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的意愿和态度

经调查了解,绝大部分民办公益机构希望登记成为事业单位法人,但也有一小部分持观望态度,其原因为:(一)希望进行统一登记管理的目的:一是认为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能够获得与公办事业单位在税收、土地、职称评聘、养老保险等方面相同的政策扶持和社会待遇。二是希望利用事业单位的“金字招牌”招揽和留住人才,提升发展活力。三是希望借此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进一步扩大影响力。(二)持观望态度的原因:一是对公办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不够认同。例如有些民营幼儿园,有自己的办园理念和教学、管理方式,认为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会有方方面面的约束,不利于幼儿园发展;部分民营医院认为,现在的管理体制比较简单,进行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后,会增加更多的监管因素,影响他们的发展自。二是对政策了解不够,认为在没有明确的鼓励扶持政策出台之前,维持现状比较稳妥。三是部分民办公益机构规模较小,市场参与程度不高,对登记成事业单位法人的需求不迫切。

四、民办公益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利弊分析

(一)有利的方面:一是可以为各类事业单位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统一登记后,如果能进一步平衡对公办、社会力量举办的事业单位在税收、土地、保险、养老、监管等方面的政策待遇,使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地位趋同,可以激发各类事业单位的活力和动力,吸引社会更多资金投入公益事业,增加公益服务总量。同时,可以对国家机关举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产生竞争压力,促使其改善内部管理、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二是可以整合监管力量,明确监管主体。目前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社团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从工作现状和人员配备上看,登记监管力量比较分散,不能适应对这两类法人监管的需要。统一登记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可以整合编制、民政部门的力量,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各类事业单位健康规范发展。三是有利于政府更加全面客观地宏观调控现有的公益服务力量,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公益服务资源,会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政府对公益服务领域投资和服务的压力,有助于公益服务新格局的尽快形成。(二)不利的方面:一是会造成社会认知上的混乱。“事业单位”这个名称,是中国的特色产物,已经约定俗成,有其特定含义,社会上认为,事业单位由国家举办,与公共权力紧密联系,一般都称为“机关事业单位”,如果民办公益机构也称为事业单位,可能会造成社会认识混乱。二是会影响事业单位的公信力。经过建国以来60多年的积淀和服务,“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有着较高的公信力,大家比较信赖。有些民办公益机构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不强,营利化倾向严重,内部管理不规范,统一登记后,群众会将民办公益机构存在的问题混同公办事业单位的问题,影响公办事业单位的声誉。三是监管难度加大。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后,单位数量会大幅度增加,监管部门的压力陡增,难度和风险加大。四是在未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的前提下,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有可能影响民办公益机构登记积极性,也会弱化登记监管机构的公信力。

五、实施统一登记需要做好的衔接工作

第3篇: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范文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企业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到本世纪末,将基本养老保险逐步扩大到全省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含私营企业雇工)及个体劳动者。劳动、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工作。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仍参加由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的社会统筹。

四、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8年1月起,凡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负担比例在20%(含20%)以下的,可逐步提高到按照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负担比例在20%以上的,要分年逐步过渡到20%。各地区具体过渡办法由省劳动厅审批。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8年1月起,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1月起,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缴费,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比例。从1998年1月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比例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费率记入,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在本省范围内调动时,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职工跨省跨行业(国务院批准的11个系统统筹的行业)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

六、职工符合离退休、退职条件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凡《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者,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者,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本省有关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每年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三)《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为保持平稳过渡,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平均每人每月可增加过渡性调节金120元,分档执行(具体档次、标准另行制定)。过渡期间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5年12月31日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四)本办法实施后三年内退休的人员,为保证他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可继续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新办法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最高不得超过按老办法计发的本人养老金的10%。按老办法计发待遇的标准工资封限政策继续执行《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规定。

(五)《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不到退休年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仍可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七、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按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9%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11%进入个人帐户。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到达正常退休年龄者,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八、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机构要严格履行经办和管好社会保险基金的职责;财政部门要通过财政专户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定期审计和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职工等各方面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切实履行监督职能。要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放专户,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不得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平衡财政预算,确保基金的安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收缴工作。劳动、经贸、财政、审计、税务、工商、银行、工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加强对收缴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将养老保险工作列入企业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对不参加养老保险和无故拖欠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或个体劳动者,不得评为先进,不得购买小汽车,不得兑现经营者收入。工商和劳动部门要结合年检工作,督促、教育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九、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建立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制度。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周转金外,其余部分的40%上解省级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储备金,30%存入省上在各地、州、市开设的调剂金专户,专户基金的使用权和调拨权在省上。不能按时划转的,由省财政厅相应扣减预算内补助经费。剩余30%留在地、州、市,作为地区级储备金,并按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管理。

十、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已经实行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地、市、县,要加以巩固并进一步完善。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机构基础建设,规范业务,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一、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十二、省政府以前所发相关文件与之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第4篇: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范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养老保险体系。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要规范和完善省级统筹,确保基金能够按时足额上解和划拨,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从1998年7月1日起,一是将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经济组织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全部纳入省级统筹范围。二是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企业缴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并以地市为单位统一企业缴费比例。个别地、市负担过重,企业缴费比例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要报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职工个人缴费以本人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月缴费工资超过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低于60%的按60%计算。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缴费,以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三是提高管理层次,省对地、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差额调剂;地、市对县、区实行统收统支,县级社保机构留出两个月周转金后,其余可由地、市调剂使用;社保机构对企业实行全额征缴、全额拨付,并尽快实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四是全省社保机构实行系统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会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要规范和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去年7月1日,全省已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统一为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最终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率,每年由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确定公布(参考银行同期城镇居民存款利率和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实行统一帐户前的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一帐户后的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可以继承,其余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三、要规范和完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从1998年7月1日起,统一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

新计发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新计发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新计发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为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本文实施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1.4%;调节金,今年暂定每人每月80元,以后视情况调整。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低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新办法高的,增长部分暂不超过老办法的10%。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档案工资,封定在1997年底。此前计发养老金的档案工资,仍按各地现行办法确认。

第5篇: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范文

    现将《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是解决目前存在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不健全等问题的需要,又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客观要求,意义重大。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也势在必行。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体改、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近两年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实践,现就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小于统计年报的企业工资总额的,应以统计年报数为企业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要由目前全省平均24.5%的比例尽快并逐步降至20%,即1998年1月起降至22.5%,并在2000年底以前降至20%。在降低企业费率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为止。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可适当加快。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1997年底以前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实施意见实施前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可以继承。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且履行了缴费(指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费,下同)义务,应予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后仍难以平稳过渡的地、州、市,可另加过渡性调节金予以解决。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数额由各地、州、市按每月不超过130元的标准统一确定,并应从统一制度实施后的第6年起在其后的10年内逐年减少,直至取消。

    在统一制度初期,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可以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凡按照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实施前的老办法(按老办法计发待遇的工资基数,仍应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封定在1994年底以前)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统一制度实施当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0%,从第2年至第5年退休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递增5个百分点,至第6年不再予限制,同时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对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对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1997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养老金。

    四、继续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原则上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的调整办法,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严格退休审批手续。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宽条件,任何企业都不得自行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企业职工凡没有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

    六、巩固和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在巩固现有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统筹办法,继续坚持全省集中决策,省级调控,分级管理,以地州市为主的原则,强化省级调剂金的收缴,加大省级调控力度,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现统一费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七、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凡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而至今尚未参加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在1998年底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

    八、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加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的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九、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收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十、本实施意见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过去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业主、雇员和帮工(以下称“从业人员”)。已享受其他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分担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及个体劳动协会和私营经济协会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社会保障委员会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和基金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用人单位现按其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5年内逐步过渡到统一的城镇企业缴费水平。

    (二)从业人员暂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调整至5%,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为止。

    (三)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或者委托工商、税务等部门代为收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因特殊原因,用人单位暂无力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后,必须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或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和登记手续时,应督促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停业、破产的,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数核查一次。核查时,有权调阅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帐目和报表,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用人单位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直到降至3%为止。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计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作为社会统筹基金。

    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结算一次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及时向从业人员提供个人帐户对帐单和个人帐户卡,作为从业人员核查和今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工作异动,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因故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中的前后储存额予以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性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助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从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二)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三)从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去境外(包括港澳台)定居的,可按本条(二)项的规定一次性领取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死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先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的缴费年限从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时计算。

    从业人员被招收、聘用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后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从业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长比例同步调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无偿提供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衔接。

第6篇: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范文

1建立医保档案的内容

医院医保档案的内容,应以医院的医保服务为主线和脉络,着眼于医保和医院的共同发展。具体可分为:①医保政策和法律法规档案,包括国家、省、统筹地区出台的法律法规、具体政策、管理规章制度等,做到查阅方便,能从历年的政策中看出其演进走向;②医院医保服务档案,包括医院医保决策、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医疗服务流程和质量、医保服务医师情况、规范服务情况等;③参保患者就医档案,包括参保人员的年龄结构、就医频次、医疗费用情况,各类参保人群的疾病谱,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患者人数、总医疗费用、药占比、检查费占比等;④医院医保绩效档案,包括典型案例、医保分级管理评定档次,参保患者的满意度测评、获得的荣誉称号等;⑤本院的医保研究和创新成果,包括论文、新成果证书等。总之,在医院的各项活动中,凡是与医保有关的信息资料,都应该归档保存。有些信息资料在当时看来好像价值不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价值不断提高的信息资料会越来越多。

2建立医保档案的步骤

2.1牢固树立“建档用档”的理念

以有效利用为目的,加强医保病案的规范化建设。为此,医保病案必须实现统一收集、统一整理、统一管理。做到病案书写规范、收集完整、归档科学、排列有序、调阅方便。实现出院病历归档制度化,严格执行病历的借阅登记制度,及时催交归还。加强病历档案的科学整理,大力开发病历档案信息资料,以便能够及时、准确地查询。

2.2坚持高起点,建立电子档案

在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特别是在追求效率的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喜欢在网上查询各种各样的信息资料。这就要求我们顺应时展潮流,致力于建设电子化的医保档案,以发挥其容量大、查询效率高等特点。

2.3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是确保档案管理规范和可持续的可靠保障,可对档案管理工作起到激励和约束的作用。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归档制度,确立档案收集的范围、分类方式。各部门、各科室要指定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本科室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移交至医保档案室或综合档案室。其次,要建立跟踪医保制度改革发展进程的制度。由于医保正处于特殊的发展和转型期,例如由城乡分割转向城乡一体化、由经办管理资源分散走向资源整合、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等,拓展档案的归档范围成为了档案工作的新课题;从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对医疗服务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医保管理部门出台了哪些新的政策举措和管理规章,医院采取了哪些落实措施,开展了哪些活动,取得了哪些效果等,都属于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再次,要建立医保各种文书资料的收集上交制度,做到不遗漏、不丢失、不损坏。最后,要建立责任制,把医保档案管理作为医院医保乃至医院全面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核体系。

3结束语

第7篇: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范文

要提高医院医疗保险管理水平、降低医疗成本,可引入精益管理和环节控制管理模式来做好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阐述了二级医院通过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政策宣教、医保定额精益管理、信息化立体网监管控制、医疗保险管理成效与考核评价体系、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与稽核、创新医疗保险环节控制等多方面齐头并进措施,将医院医疗保险工作提升到新的管理和服务高地。

【关键词】

医疗保险;精益管理;环节控制

精益管理来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丰田生产管理,是一种注重改善质量、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的先进管理理念[1]。面对医疗保险费用的日益增长,各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加大了对定点医院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存在很大的挑战并面临着改革与创新。医院将通过以改进医疗服务、降低医疗成本、重视医疗保险精益管理、加强环节控制来做好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精益管理作为一种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将其应用于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对于提高医院医疗保险综合管理水平,改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北院地处新疆边疆民族地区,坐落在首府乌鲁木齐市,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社区服务为一体的二级甲等综合型医院,是医保、新农合以及商业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也是乌鲁木齐市120急救的院前急救站。近10年来,该院依托自治区人民医院强大医疗资源,坚持公益性质,以患者需求为导向,以常见病、多发病和老年病诊治为基础,承担基本医疗职能,开展特色优质医疗服务,在医院运营中不断改革创新,优化管理模式,转变经营理念,持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效率,让来院看病就医的患者享受三级医院的医疗服务,二级医院的医疗收费待遇。面对当前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改革和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督导,部分大型三级医院已经开展了医疗保险精益管理和环节控制工作模式,这对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医疗经济运行和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带来了正效应。为进一步促进该院医疗保险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医院在推进医疗保险精益管理方面初步建立了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本文通过该院实施医疗保险工作成效为目标,基于医院医保定额科学、合理分配使用、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为抓手,不断探索二级医院医疗保险精益管理和环节控制模式。

1具体做法

1.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宣教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工作涉及医疗过程的多个环节。医务人员对国家医疗保险政策正确认识、理解和掌握,是向医保患者提供医疗保险优质服务的基础。该院引入精益管理理念,通过在全院范围内对内科片区、外科片区、医技片区、护理片区和窗口收费人员组织开展医疗保险政策解读、精益管理模式和医疗服务协议专题培训,设立政策宣传栏、汇编医疗保险政策应知应会手册、在医院内外网站内设置医疗保险政策专栏等多种形式,向参保人员普及和宣传医疗保险政策和制度。

1.2以医疗保险精益管理目标为核心,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医院“以患者为中心”是实施医疗保险精益管理的首要原则,减少患者就医流程是节约患者时间、提高医疗服务效能是落实精益服务目标的必然要求。医院按照精益管理理念,不断优化管理模式、创新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人性化的服务[3],医院通过改造门诊各诊室,将相关科室集中于同一区域,减少流程环节,推行挂号与收费窗口一体化、各类报告单集中在门诊大厅自助打印、设立导诊咨询台与专科分诊台等多项措施,整合窗口功能[4]。

1.3建立医疗保险精益管理考核制度和环节监控体系

1.3.1医疗保险政策的正确落实是医疗保险精益管理的重要内涵精益管理能否在医院成功推行,取决于全院职工的共同努力。医院精益管理方案制定完毕后,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工作人员深入临床科室解读方案内容,现场答疑解惑。患者来医院就诊,需要医务人员正确宣传医疗保险政策,严格落实医院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因此,医院医疗保险精益管理和环节控制需要全院医务人员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1.3.2以医疗保险制度和考核体系为抓手,建立全方位环节监控体系强化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落实和追踪,建立常态化考核体系和监控机制,这是做好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力抓手。医院千分质量考核中,对医疗保险服务进行全方位环节监控,加强医疗保险精益管理和环节质量控制。对每次检查中发现的医疗保险违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存在争议的问题要经过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专家小组讨论决定,促进服务质量不断改进。若临床科室医保医师给医保患者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导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拒付的,需依据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追究相应的临床科室和责任医师,并进行经济处罚。

1.3.3通过推广临床路径减少过度医疗及医保费用的不合理增长2009年,原卫生部下发了《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在北京等12个省市部分医院开展了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5]。医院将临床路径这个新型的现代化模式作为规范医疗管理化一个重要抓手,对控制医疗成本、降低医保费用、保障医疗质量起到了核心作用,临床路径规范化的诊疗流程为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付费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可靠依据。实施临床路径,推行临床路径探索基于临床路径的病种成本、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能够控制医疗保险费用的不合理上涨,减轻患者负担[6]。

1.4医保定额的精益管理面对医疗保险费用的持续增高,如何控制医疗保险费用的不合理支出,是医、政、保三方共同关注的焦点。该院为合理完成医保各项指标要求,防止医保超定额基金分摊甚至不能回收事件的发生,自2014年年初开始,医院将各社保部门在医疗服务协议中拨付给医院全年医保统筹额度总额拆分,按照前3年各临床科室实际发生的医疗指标为参考值取均数作为核定值进行二次分配,将总额拆分到各临床科室,给各临床科室核定收治出院患者人次、次均住院费用、药品比例和材料比例,定期对各科室的完成情况督导,制定并实施奖惩方案。2013年该院市医保结余医保定额2319484.53元(2013年市医保住院总定额为29790690元,2013年该院实际使用市医保住院定额27471205.47元,导致医保住院定额结余2319484.53元)。为了更好地用足、用好社保局分配给医院的医保定额,该院引入医疗保险精益管理与环节控制模式,经过信息化医疗保险系统环节控制和督导,2014年该院市医保超定额4692400.74元(2014年市医保住院定额为29790690元,2014年该院发生市医保住院定额34483090.70元)。通过自身前后对比可以看出:该院2014年初实行了医保定额精益管理,年初将各类社保部门分配给医院的定额进行拆分,分配到每个科每个月需完成的具体医保份额,在医院和各科室的医疗保险定额运行协议中体现每个临床科室收治各类医保患者的人次上限和下限,即控制好收治人次的左右区间,同时将全院的均费分4个档次核定每个临床科室的次均住院费用,内系各科室药品比例不超过36%,外系各科室药品比例不超过34%,外系各科室材料比例不超过20%,医保办按季度对各科室的上述业务指标进行平衡,以确保各临床科室收治的医保患者发生的医保基金既不结余也不超出核定的区间。

2创新医院医疗保险环节控制

2.1调整医院医疗保险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当前“先结算,后稽核”的管理模式依然是主流,这种事后控制的管理模式主要存在以下3个弊端:一是阻碍了稽核工作效率与质量进一步提升;二是缺乏实地稽核,医、保、患3方沟通存在不足;三是只注重事后罚款的控制办法对于医院的监督作用有限,不能够及时制止和纠正不规范的医疗服务行为[7]。为了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医疗保险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管,医院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2.1.1实地事前、事中监管,尽量减少事后滞后管控由医保办工作人员组成的医疗保险监督小组,每周定时到各科室监督管理,分别从有无挂床住院、空床住院、分解住院、冒名顶替住院,有无违规使用医保限定性药品,有无患者身份识别表等医保协议中规定的相关内容着手,对违反医疗服务协议相关内容的医保医师即时培训,解读医疗保险政策。

2.1.2建立信息化立体网环节控制医保办工作人员每周在医院信息系统中对自己的布点科室进行稽核,通过信息化立体网环节控制。主要针对是否合理使用限药、是否在病程记录中将所做的检查具体描述等,将违规的具体情况记录登记,对稽查出的医疗保险违规问题及时反馈、立即落实、督导整改,同时下科给违规医保医师讲解医保政策。一手抓实地监管,一手抓信息化监管,真正意义上做到了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覆盖的医疗保险管理模式,能更好的监督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防止基金拒付的发生,确保医院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2.2推行临床科室“行政秘书”岗位和医疗保险兼职协管员岗位,开展医疗保险落实控制医院设立临床科室“行政秘书”岗位和医疗保险兼职协管员岗位,主要负责临床科室主任行政工作的安排、处理,侧重在临床科室宣传医疗保险政策。为更好地提高“行政秘书”对医疗保险政策的知晓度,每周安排一次医保办与行政秘书的“医疗保险政策讨论会”,讨论医保政策新动态及临床医保医师遇到的医疗保险政策疑难问题。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医保办和行政秘书共同协作,能更好地为各科室杜绝医保限定性用药的违规使用、控制次均住院费用,严格落实医疗保险政策,减少医疗保险基金拒付等方面起到极大的作用。

2.3以合理反馈为桥梁,形成有效协作机制医院建立了医疗保险数据监测和上报机制,将数据分析结果定期向院领导、临床科室、相关管理部门在院内自动化办公,网上反馈,形成院内沟通与合作机制。医保办与各临床科室根据费用情况及科室特点有效沟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节管理目标和方向[8]。

3促进医院医疗保险精益管理的对策

3.1调整职工工作观念医院医疗保险精益化管理和环节控制模式的推行,需要职工不断地调整自己的观念,医院对医务人员实施常态化每季度三技考核,让其具备多技能、互有良好的团结协作能力等,不断学习业务本领来适应医院改革的新要求[9]。调整每位医务人员的思维,将其日常工作和医疗保险考核标准,医保定额管理,与能够推动医疗工作效能提升的指标联系在一起,并将上述考核指标纳入医院绩效核算和经济运行的全过程,提高医务工作者的积极性。通过激发医院内在活力,坚持“多劳多得,优劳有得”的奖励机制,调整医务工作者的工作观念。

3.2强化医保定额精益管理医院通过医保定额拆分的方式二次分配到各临床科室,确保各类社保经办机构分配给医院的医保定额既不结余,也不超出医保定额合理区间范围内的核定比例。医保工作通过精益管理和环节控制模式,一方面严格督导并控制次均住院费用,每月医院核定的内科体系的药品比例以及外科体系的材料、药品比例;另一方面将全院平均住院日和床位使用率核定在某个科学化、本土化的范围内,加快床位周转,合理控制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

3.3全程稽核住院医疗费用每位住院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其他费等组成,医疗费用的增长就是其中某一项或是某几项过度增长的结果。医院医疗保险专职稽核人员采取分级、分层、包片的方式通过信息化质控和追踪,时时监管每位医保医师的医嘱和运行病历,重点稽查规范用药、合理检查、合理化验、合理治疗等医疗全过程,对过度医疗行为,严格按千分质量考核进行处罚。对违反医疗服务协议,违反医保政策和医保管理制度者从严处理,临床科室因违规产生的医疗保险基金由责任医保医师全部承担。只有将每个稽查环节控制工作到位,才能保证患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用到刀刃上。

3.4在不同医院之间建立医疗保险政策交流和学习的平台部分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和业务人员参加本地区举办的医保研讨会、医疗保险沙龙或培训班的形式创造工作和学习的交流平台,通过同行之间的联系与合作,达到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成效。另外也可以通过本地区的医院协会医院医疗保险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各类培训学术会议,促进不同医院,多个专业出身的医院医保管理和业务经办人员的交流与协作,相互取经,将学到的医疗保险管理经验、创新方法、工作机制带回各自的医疗保险工作岗位,从而更好地做好所在医院的医疗保险工作。通过交流平台,及时发现各自医保工作中的问题,并快速解决问题,通过持续改进,使医院医疗保险管理迈向规范化和精细化。

3.5建立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定期例会制度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全体会议,讨论这一季度全院的医疗保险定额运行情况,医疗数据汇总通报,医疗保险指标分析,医疗保险稽核中存在的问题汇总,持续改进措施,由该管理委员会决定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工作的目标。通过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进一步推进医院医疗保险精益管理和环节控制模式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参考文献

[1]沃麦克,琼斯.精益思想[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36-38.

[2]吕键,祖洁琛.最新国际医疗质量过程管理的精益医疗服务方式[J].中国医院管理,2009,29(6):24-27.

[3]易学明,胡新勇,杨国斌,等.以信息化平台推进数字化医院建设[J].医院管理杂志,2010,17(7):616-618.

[4]陈琳,袁波,杨国斌.医院医疗保险管理中的精益管理[J].医院管理杂志,2013,20(9):842-844.

[5]李洪涛.我国临床路径推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展望[J].中国医院,2013,17(7):38-39.

[6]李伟杨,孙铁,于晶,等.临床路径实施的影响因素及推进措施探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1,31(7):31-32.

[7]彭玲,王昌明,陶秀萍,等.医院医保拒付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医院,2013,17(10):64-66.

[8]魏俊丽,赵冠宏.公立医院改革形势下北京市某医院医保管理工作实践探讨[J].医学与社会,2013,26(5):33-35.

第8篇: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范文

五大亮点引关注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非常特殊的一门技术,这次《中医药法》的出台确实不容易,耗费时间长、投入人力多,涉及面广,影响也大。”同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医药法》起草组成员宋晓亭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医药法》的制订主要解决了民间行医问题、中药问题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法律阶位比较高。

第一,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一是明确了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明确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三是明确了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四是明确了国家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二,建立了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医药的特点,对《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完善。一是改革完善中医医师资格管理制度,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二是改革完善中医诊所准入制度,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三是允许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凭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四是对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五是明确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

第三,加大了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一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二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开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三是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四是明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五是发展中医药教育,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加大对中医药科学研究和传承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医药文化的传播和应用;六是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开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七是明确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制订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四,加强了对中医医疗服务和中药生产经营的监管。一是明确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符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审查批准,的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内容相符;二是明确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三是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是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五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配制中药制剂的监管。

第五,加大了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规定,中医诊所、中医医师超范围执业,情节严重的,令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二是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三是规定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法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四是规定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五是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亿万中医药市场将迸发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中医药法》的出台,对行业内人士产生了很大的鼓舞。浙江中医药大学中医内科学主任中医师、国家级名老中医学术继承人何富乐认为这“不仅提振了中医药相关人员的士气,在宏观上也是中医药发展的里程碑”。

在文化层面上,中医是研究中国文化最具原生态的活化石,是中华文化标本,对复兴中医有很大的作用。

中西文化最大的差异在于认识世界的思维方式和途径不同,西方文化注重逻辑和分析,而东方文化则表现出直觉及整体性,中国文化注重“象”的思辨,西方文化注重于“形”的把握。《中医药法》鼓励中医药文化科普创作和宣传,国家会加大这方面的投入,正统的中医药文化传播影响力会增大,虚假、夸大的文化宣传会减少。同时,传统文化都是同根同源的,因此中医药文化复兴之时,也会带动其他传统文化的复兴。

仅从中医药市场情况来看,《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首次将中医药行业提升至“国民经济重要支柱性行业”的高度,在“十二五”期间规模以上中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从3172亿元增长到7867亿元,年均增长19.92%。预计在“十三五”期间,规模以上的中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仍将保持高速增长,预期规模收入在2020年达15823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5%。这对投资者进入中药行业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鼓舞。

在资本层面,2016年也已显现出一些成效。有调查显示,在医药健康的各个领域内有着创新模式的企业均获得了投资机构不同程度的青睐,中药方面主要是传统药材现代化工艺生产。

第9篇: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机制创新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全民医保制度的推进实施,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增大,群众参保积极性和参保人数明显提升。与此同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难度也随之不断增大,其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日益明显。医疗保险基金系统性风险的不断加大对医保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保基金监管的法律意识淡薄,制度保障缺位。医保基金的监管必须以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医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和制度是医保基金监管过程和监管行为的准绳,也是医保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目前,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专门性的医保监管单行条例,也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对医保监管行为进行约束和规制,导致部分定点医院以及执业医师在执行医保管理规定时法律意识淡薄,一味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甚至存在医院或医师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串通骗保的现象,直接影响了医保基金的运行安全。(2)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政府职能缺失,行政监督机构职能交叉。由于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在基金支付方式、监督管理等政策规定方面存在的缺陷,导致参保人员盲目求医和医疗保险费用居高不下。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而现实中往往由于不同部门之间的缺乏沟通和信息不对称,造成医保基金运行中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规范的程序。政府作为医保基金监管的主体,在医保基金监管方面的职能缺失使得医保基金监管形同虚设。各行政监督机构的多头管理和职能交叉使医保基金监管难以形成合力,监管效果不理想。(3)医保基金监管信息化建设落后,缺乏有效的监管评价与反馈机制。信息化是提高医保系统运行效率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提升医保基金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医保监管智能系统,各个地区往往结合自身特点自行开展医保信息化建设,造成各统筹地区之间信息系统的平台接口标准无法统一,医保信息化系统的兼容性较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水平不高。在医保基金监管过程中,由于缺乏健全和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医保基金的社会监督也无法充分发挥其效力,针对群众投诉也缺乏有效的监管评价和反馈机制,造成医保基金监管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