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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调研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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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调研

第1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调研范文

一、当前我市未成年人上网的现状调查

在调研中,我们首先对全市1232名中小学生以及486名家长和老师进行了关于“互联网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问卷调查。从调查结果来看,我市未成年人上网现象十分普遍,约有90%以上的未成年人都有过上网经历,其中选择将上网作为主要课余活动的学生占到了34.9%。可以说,网络已经与我们的未成年人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毋庸置疑,网络平台的开放性和便捷性,网络内容的多样性和广泛性,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广阔的视野,创造了学习的机会,对于促进未成年人成长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我市未成年人上网的现状令人担忧,特别是部分未成年人沉溺网络不能自拔的问题极大地危害到他们自身的健康成长。具体表现为:

1、痴迷游戏,荒废正常学业。据调查,我市未成年人上网最主要的目的是玩游戏。从国家的统计分析来看,未成年人上网玩游戏人数占到总上网人数的70%以上。通过问卷调查结果得知,我市也有近半数的未成年人选择玩游戏作为上网的主要目的。而且他们上网玩游戏的时间普遍较长,一般都在数小时以上,有的甚至几天几夜。在我们调研座谈会上,老师们普遍反映,在校学生逃课上网和就寝后攀爬围墙外出上网的现象几乎每所学校、每个班级都有发生。学生痴迷网络游戏的直接后果是,正常学业的荒废,学习成绩的滑坡,家长老师的批评。在问卷调查中,13.4%的学生承认有过因上网而逃课的经历,51.1%的学生承认沉迷上网会使学习成绩有所下降。暗访中,我们观察从网吧走出来的少年,看到他们游离的眼神、疲惫的身躯、痴迷的表情,可以想象到底还有多少精力去投入学习。

2、迷恋聊天,逃避现实生活。据调查,69.7%的上网学生都喜欢qq聊天,而且聊天对象基本是异性网友,他们认为网上聊天有现实生活中找不到的“乐趣”。我市一名初三女生坦言,非常喜欢上网聊天,异性网友很愿意和自己聊天,不用担心别人知道,没有拘束。座谈的专家分析:痴迷网络聊天的未成年人源自于对虚拟网络世界的好奇心和对现实自我缺乏自信心,尤其是在校学生学习任务重、压力大、生活单调,易被虚幻的世界所迷惑,寻求通过上网缓解压力,寄托对感情的憧憬和依赖。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痴迷网络聊天往往是在现实中感觉压抑、感到自卑的那部分未成年人,他们因为想逃避现实而迷恋网络,因为迷恋网络而更加逃避现实。部分未成年人在迷上网络聊天后,开始在现实生活中变得沉默寡言,性格孤僻,处处逃避。

3、沉溺网络,影响身心健康。问卷调查中,有51.1%的家长和59.7%的老师认为学生过多上网将影响身心健康,有21.9%的上网学生曾将家里给的早点、午餐钱省下饿着肚子泡网吧。我们还看到,有的孩子痴迷上网,吃饭睡觉的正常生活节奏被打乱;有的孩子长时期集中注意力玩游戏,消耗大量精力,视力明显下降;有的网吧卫生条件极差,烟雾缭绕,环境堪忧。这些都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直接的伤害。心理学家还指出,沉迷于网络的未成年人,大多会出现性情孤僻、态度冷漠、是非不辨的倾向,轻者影响学习,重者致使心理扭曲和心理障碍。此外,在网吧里,各路人群混杂的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极大腐蚀和教唆作用,容易染上不良习气。

4、上网成瘾,诱发违法犯罪。随着网络盛行,青少年因迷恋上网而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急剧上升。据调查,我市今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92起,在雨湖区检察院去年审理的25件45人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80%以上是因为网络诱发。很多未成年人因无钱上网而去偷盗抢劫、勒索敲诈,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多则上千元,少则十几元。此外,上网的未成年人中有40%的浏览或误入过黄色网站,这类不良网站犹如精神,对于充满好奇、追求新奇、缺少辨别和自控能力的青春期少年充满诱惑和毒害,严重的能导致他们人格扭曲,追求低级的精神生活,导致暴力犯罪和性犯罪。

种种现状表明,在当前未成年人上网明显缺乏正确引导和有效监管的状态下,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日渐突出。长此以往,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危害将不堪设想。因此,针对当前未成年人上网的有关问题,我们必须深入分析、寻找根源、重拳出击,猛药狠治。

二、我市未成年人上网有关问题的原因分析

应当说,网络是柄“双刃剑”,既有利又有弊。那为什么从现状来看,是弊大于利,利的一面发挥不够,弊的一面却防控不足呢?我们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上网条件缺乏,未成年人上网需求难以满足。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的重要阶段,对网络世界表现出强烈好奇心是十分正常的,而且互联网是他们学习知识的重要窗口,因此,我们应当承认未成年人上网的正常需求是刚性的、合理的、应当努力满足的。但现实状况是:学生上网只有三种途径,即家庭、学校和社会。从家庭来看,31.5%的学生家庭缺乏基本上网条件,34.3%的学生家长纯粹的禁止学生上网;从学校来看,80%的学校每周仅开设一节电脑课,且基本不能联网;从社会来看,我市绿色网吧的建设刚刚起步,目前全市还只有5家不到300台电脑,远远不能满足全市未成年人上网的巨大需求。在各种途径难以满足的情况下,许多未成年人怀着巨大的好奇心,选择了进入经营性网吧接触网络,从而滋生了一系列问题。

2、网吧监管缺位,未成年人上网行为难以规范。在调研中,大家是有一点共识的。那就是由于缺乏自制能力,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是必须从时间、空间和

内容上加以监控的。未成年人在家和学校的上网行为自然容易监督,但在经营性网吧的上网行为则成了死角,成了空白。目前,我市登记注册营业性网吧520家,其中湘潭市区176家,禁止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是对他们的明确要求,但由于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我市经营性网吧普遍存在接纳未成年人的现象。据统计,近80%的初中学生都进过网吧上网,有43.1%的受访对象认为当前我市网吧管理情况很不理想,有90%的人认为对我市网吧加强规范管理迫在眉睫。调研组也特地暗访了市区7个网吧,均不同程度有未成年人上网现象,有家网吧内同时在上网的未成年人竟多达13人。目前,我们相关部门对网吧规定了身份登记制度和查处罚款制度,但这些都流于形式,监管没做到长期化、常态化,处罚力度偏小,震慑作用不大。

3、教育疏导缺失,未成年人上网习惯难以养成。健康科学的上网习惯是保证未成年人既享受网络便利又规避网络危害的重要条件。而孩子的健康上网习惯要靠平时的教育疏导来养成。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无论家庭、学校,还是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疏导依旧做得很不够。据调查,有41.5%的学生认为老师和学校很少对自己上网进行具体指导,有52.6%的学生认为家长很少对自己上网进行具体指导,有26.7%的家长不允许孩子上网。特别是部分家长只懂限制子女上网,缺乏与孩子进行有效沟通,一味地禁止反而造成未成年人的叛逆心理。学校在应试教育的体制下,过多地强调了学生的学习成绩,对孩子们的心理疏导和行为引导缺乏应有的重视。从社会层面来讲,我市可供未成年人活动的专门场所严重不足,唯一的市青少年宫也已硬件落后,投入严重不足。而且,目前能够让全市未成年人参加的积极向上的社会实践活动还不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活动仍有待进一步重视和加强。

4、沟通协作缺少,未成年人上网保护难以奏效。在调研中,我们每次座谈会都开得异常热烈,职能部门、学校和家长等各方代表都谈及对未成年人上网的关切和所做出的努力,但不难发现,在真正落实到解决具体问题时,大家却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沟通,互不理解的问题。例如工商、文化、公安等主管部门之间联合行动少,各自为政多,对违规网吧取证艰难,处罚难以落实;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也缺少沟通,在教育引导上步调不一致、态度难统一,在上网时段的监管上出现盲区,甚至职责上还相互推诿;家长、老师与学生之间缺乏用心沟通,监护人一味地禁止导致效果适得其反;社会监督也没有形成合力,宣传和认识不够致使社会群众对网吧的相关法规知之甚少,不知道投诉的方法和渠道,群众的力量没有得到最大发挥。总的来说,由于缺乏有效的平台,多股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上网的力量依然相对分散,未能形成合力,难以达到理想效果。

三、我市未成年人上网有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如何文明地使用和把握网络这把“双刃剑”,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的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寻求解决良策。我们建议坚持“疏堵结合、趋利避害、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要继续大力推进绿色网吧建设。要巩固推广当前我市新建“绿色网吧”的有效成果和成功经验,建议由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牵头,通过加大政府资金投入、争取社会力量支持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迅速新建一批真正安全、健康的绿色网吧,力争使绿色网吧覆盖到我市城乡各个角落,延伸到我市每个未成年人身边。同时,要在全市中小学生和家长中加大对绿色网吧的宣传力度,让他们知晓绿色网吧,了解绿色网吧,分享绿色网吧,扩大绿色网吧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为未成年人上网问题畅通“疏”的渠道。要探索绿色网吧和未成年人网脉工程的共建共享模式,依托绿色网吧的硬件优势、网脉工程的技术优势,实现资源的相互整合,优势的相互利用,效果的相互促进。

2、要加大对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问题的治理力度。要在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切合我市实际的有效治理模式。一是要以专项行动整治。要打破目前谁审批谁执法的模式,建议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老师、家长群众代表为主体,制定长期的专项整治方案,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行动,对发现的“黑网吧”以及接纳未成年人的经营性网吧,责成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处罚,改变目前这种多头管理却又难以到位的尴尬局面。建议将20__年列为网吧专项整治年。二是要以技术手段控制。要严格督查落实上网身份证登记制度,学习外地成功经验,在所有网吧安装有关技术防范设备,并杜绝利用网吧经营电子游戏,采取撤消电脑主机磁盘复制功能的作法,确保非健康资讯不通过电子介质进行传播。三是要以制度建设保证。要严格经营性网吧审批制度,无论是否有违规网吧取缔,原则上不再新审批网吧项目;要建立网吧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引导经营者树立守法经营的理念;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罚制度,对查处的违规网吧名称、地址、违规行为以及处罚依据和结果及时公示;要有奖举报制度,公布监督电话,方便群众监督。要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

3、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回归现实生活。未成年人现实生活的空虚是导致他们沉迷虚拟世界的重要原因。因此,全社会都应当从各个层面、各个角度来围绕我们的未成年人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用现实生活吸引和凝聚他们的注意力和精力。学校要利用主题班会、讲座、座谈会和讨论会等形式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认识网络的利与弊,特别是要有计划地组织中小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外活动。由于参与者都是同学,校外活动是孩子们最喜爱的活动形式。建议教育部门对校外活动的开展做出规定,纳入对学校考评的重要内容,以便让孩子在繁忙的学习之余,能体验真实的生活情感,热爱现实生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家长要与爱上网的孩子多沟通、多探讨,尽量提供家里上网的条件,积极发挥网络的正面作用,用孩子能够接受的方式引导孩子安全上网、健康上网,同时要多陪同孩子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例如共同参加志愿服务,共同参加体育锻炼等等,努力培养孩子健康的生活情趣

。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共青团、教育、文化等部门要开展面向更多孩子、更多形式、更多内容的活动,丰富孩子们的实践生活。要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为我市未成年人社会实践活动创造更好的条件。

第2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调研范文

一、存在问题

(一)学校、家庭和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不够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教育相脱节,学校讲的是一套、家长说的是一套,社会上看到的又是另一套,教育口径不统一,甚至相矛盾,使未成年人无所适从,不能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二)校园文化阵地和校外活动中心建设欠缺。由于学校投资不足,导致学校文化阵地欠缺。校园内没有形成一种主流文化氛围,不能够满足未成年人的精神需求。另外校外活动中心缺乏,没有多功能的少年儿童游乐场、运动场,没有一个像样的少年宫,许多未成年人周末、假期没有好的活动场所。

(三)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比较深。一是学校周边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小商店给未成年人卖散装香烟等不良现象依然存在。二是部分未成年人受社会环境影响,注重享受、相互攀比、讲究排场,社会责任心、公共意识和诚信意识不强、理想信念淡薄、价值观念错误、自理能力较差。三是爱国主义教育明显不够,许多孩子甚至把爱国主义狭隘的理解成了努力学习。

(四)家长学校不能充分发挥阵地作用,家庭教育严重滞后。一是学校把家长学校等同于召开家长会,培训教育家长的次数、内容较少,基本是一年两次,家庭和学校缺少沟通。二是部分家长观念陈旧,注重以养代教,把学校教育代替家庭教育,重智轻德。错把学科教育列为家庭教育重点,而把本属于家庭教育内容的孩子做人的教育视为家庭琐事可有可无,把教育的责任全推到学校。急功近利,以学习成绩的高低决定孩子的前途。家长以学习成绩的好坏将孩子分为三、六、九等,戴上沉重的精神枷锁,造成了孩子严重的逆反心理。三是部分家长文化素质低,又不注重自身学习,家教能力差。有的甚至整天应付于酒场和玩麻将等,对子女的教育不管不顾,缺少和孩子的相互沟通与了解,教育方法过于简单和粗暴。

二、对策与建议

(一)整合社会教育资源,成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常设机构。由宣传部、文明办、妇联、团委和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督促检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开展,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联席会议,解决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整合学校、家庭和社区的教育资源,增强合力,对家庭提供服务和进行必要的培训,实现多渠道、多途径培养合格家长、合格人才的目的。

(二)强化系统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认识。缺乏广泛共识也正是造成未成年人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无法有效衔接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议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争取把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当中。在适当时候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宣传教育的重点放在社会层面上、成年人群中,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尊重、爱护和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氛围。

第3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调研范文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探索;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6.7 [文献标识码] A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引进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要有合适的成年人(监护人或者专设的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制度。它是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此项制度的立法。

我国目前虽没有合适成年人的名称,但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却有类似的“法定人到场”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该条的实施情况很不理想,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真正落实法定人到场的不会超过30%,而且法定人到场的大部分情况仅仅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时,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拘留时,限于我国的监管要求,根本无法实施该制度。

2003年3月和10月,中欧少年司法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学院举行。研讨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理论、国外实施情况以及在中国的引进和架构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随着两次研讨会的召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理念开始深入人心,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就是其中之一。自2006年试行以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该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近年来,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需要,一些学者和司法实践者强烈呼吁引进西方先进的未成年人保护经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少年司法模式。然而,限于我国整体的和司法体制,一些攸关全局的未成年人司法改革措施很难取得认同并付诸实施。同安区检察院――位于中国东南沿海的厦门经济特区――本着特区人敢于创新的精神,在既无雄厚资金支持又无成熟经验借鉴的情况下,建立了一系列有关合适成年人参与的规章制度,积极稳妥地进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6年以来,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试行成功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领导重视。我院各级领导一直重视本区的青少年保护工作;二是积极调研。在改革中,我院成立了“少年司法调研小组”,开展调研,摸清我院几年来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情况;三是建章立制,进行规范化建设;四是积极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相关细节。未成年人的检察保护,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法院广泛的社会支持力度,否则,检察机关的司法保护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五是逐步推进。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践效果

目前,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既在一般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实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综合起来,在试行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实践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提高了少年司法的公众参与,有利于引导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青少年犯罪的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机关都是这个工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一个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除了自身的原因外,家庭管教的不当、学校教育的缺失以及社会不良风气的污染,常常是重要的原因。司法保护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强制性等其他保护所没有的特点。在司法这种特殊的场景下,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压力比较大,一般具有比较真实的感情流露。而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通过司法机关向家庭、学校、社会寻求支持,提高了少年司法的公众参与力度,使他们能够了解、掌握失足未成年人真实的感情流露,掌握其滑向犯罪的轨迹,从而既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各利益相关者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深刻剖析,也可以促使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对自身工作的反省,从而改进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方式。

2.有利于讯问人员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沟通,使讯问顺利进行。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与被告人的立场是根本对立的,两者之间有着天然的隔阂和距离,很难畅通的交流、沟通;另一方面,司法人员是专业法律工作者,讯问中使用的大多是法律用语,而大多被告人的法律素养都很差,使用最多的是日常用语或其职业语言,再加上未成年被告人社会经历缺乏,无法理解讯问中的问题,经常出现答非所问的情况。

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被告没有根本的立场对立,相反,其是站在未成年被告一方,维护其合法权利,因此,未成年被告容易相信合适成年人,与他们产生共鸣。同时,合适成年人作为有一定社会阅历的成年人,比较容易理解讯问的含义,如果其不理解并向讯问人员提问的话,讯问人员也会比较心平气和地解答。因此,合适成年人的介入,可以有效消除司法人员和未成年被告人之间的障碍,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使讯问顺利进行。

3.提高了口供的证明力,保证了案件的法律效果。案件的法律效果是司法人员所关注的。有人认为,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使串供、伪证的机会增加,有可能产生妨碍刑事诉讼的后果。从实践的情况来看,这种担心虽有一定道理,但司法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此不良后果的发生,比如中止讯问、选择合适成年人、注意义务提醒等。另外,有合适成年人在场的讯问,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讯问人员逼供、诱供、指供等不法、不当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制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庭审翻供的发生,提高口供的采信力。

4.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实施的深远意义看,少年司法程序的人性化最大程度地减轻了司法对犯罪少年的不良影响,本身就是对犯罪少年权利的有力保护。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其中一个作用是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在饥饿、恐慌等不良、不好的生理、心理状态下受到讯问。在审查阶段,由于进入司法程序已经有一定的时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心理状态较稳定,看守所也一般能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伙食,在讯问时不大会出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饥饿、恐慌等情形。但是,如果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熟悉的人作为合适成年人在场,其会提供有关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生活、学习情况等背景资料,讯问人员可以循此线索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

三、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完善进言

1.法律规范问题及完善。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虽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人到场的法律依据,但却没有法定人外的其他亲属或者社会团体中的人员在讯问时在场的法律规定。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比如,由于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强制性不够,一些司法人员实施该制度的积极性不高;法定人到场的现

行法律规范不够细化,导致在与看守所的协调过程存在一些障碍;没有合适成年人在场的讯问的合法性以及所取得的口供效力如何;对违反此制度的行为缺乏有力的制裁措施,等等。

解决此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增加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普适性。比如,要规定合适成年人在场的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所有讯问;特别要增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法律的强制性效力,规定讯问未成年人“必须”有合适成年人在场要建立没有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口供排除规则,规定没有合适成年人在场的讯问是非法的,所取得的口供不具有法律效力;要规定讯问人员违反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制裁措施,等等。

2.看守所的问题及完善。此方面的制度建设应具体,而且要规范,使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操作便捷易行,否则会影响讯问的效率。对于合适成年人如何进入看守所的问题,笔者认为只要讯问机关出示“合适成年人在场告知书”并附有合适成年人的身份证件,看守所就应该允许合适成年人到场。同时,应完善看守所有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硬件设施,设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室应尽量人性化,符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不要有将讯问人员、合适成年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隔开的栏杆,以避免不适当地拉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合适成年人、讯问人员的心理距离,增加对立感。同时,合适成年人的位置应安排在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邻、相近的地方,不能像讯问人员的位置那样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向而坐。

3.合适成年人参与的程序问题及完善。程序方面的问题主要有:通知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方式应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合适成年人刚到场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表明身份及告知参与内容时,讯问人员是否适宜在旁边?如果不适宜在旁边,有何措施避免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亲属作为合适成年人的串供、引诱改变供述?合适成年人在场参与讯问的具体步骤还未明确。在讯问完后,合适成年人是否应在笔录上签名,还是要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的情形,说明讯问人员是否存在逼供、诱供等不法不当形式。

第4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调研范文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突出问题 执法理念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努力探索和拓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如引入“亲情会见”、“圆桌审判”、“污点限制公开”、“社会观护体系”、轻刑化理念等,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立法疏漏、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等原因,部分地方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领导乏力、专业化建设滞后、办案机制不配套和帮教预防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执法观念相对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未检工作的需要

在本次刑诉法修改前,我国没有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程序法,有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散见于多部法律中,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成体系。导致有的办案人员还未完全摒弃“报应”刑罚观,抱残守旧,不注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二)偏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忽视犯罪预防效果

有的地方机械执法,未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去考虑问题,仅满足于结案需要,不关注犯罪预防,或只注重个案预防,忽略一般预防。此种工作方式,没能深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之,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不严格执行分案处理制度,造成未成年犯与成年犯“交叉感染”。

(三)逮捕措施适用不规范,甚至出现异化

根据现代诉讼理念,逮捕措施应当具有诉讼保障和人权保障双重功能,但在实际运作中,“逮捕”存在功能泛化甚至异化现象,使得逮捕具备惩罚教育、刑罚预支、证据发现等额外功能,且我国刑事基本法对未成年人在捕与不捕的标准上没能与成年人作严格的区别对待。由于长期被羁押,给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四)“犯罪标签”效应,使未成年人带着“伤痕”回归社会

由于存在前科记录,多数未成年人在服刑完毕后,难以真正回归社会,上学难、就业难普遍存在。未成年人大多因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误入歧途,但前科记录往往让他们一生都背负着沉重的精神枷锁,违背了法律的初衷。虽近年来有的地方开展了“犯罪记录封存”的试点工作,但也仅限于局部,未能大面积铺开。本次刑诉法的修改,给有过前科的未成年人看到了新生的曙光,扫除了他们的“回归路障”。

(五)留守儿童和外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突出,成为“老、大、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中的青壮年到城市务工,留下未成年子女由祖辈照管,而此种隔代教育又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由于缺乏有效的管教,部分留守儿童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农村中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到城市务工,与之相伴的犯罪问题也令人头痛不已。尤其是轻罪外来未成年人,由于无固定工作、收入、居所,不具备有效的帮教、监护条件,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逮捕措施被大量适用。由于路途遥远或无法联系法定人、法定人不愿来等原因,导致讯问时通知法定人到场的规定形同虚设,等等。

(六)预防矫治措施不健全,工作衔接不畅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需要检察机关与其他专业司法力量的积极参与,更需要家庭、学校、社区、社会组织、党政机关等多方齐抓共管才能取得实效。目前,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多个地方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工作制度。加之,教育、感化、挽救措施不应局限于办案期间,还应延伸到未成年人以后的学习、生活中,但部分地方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和矫正措施不健全,部门之间未形成合力,工作衔接度不够。

二、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执法理念的建议

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需树立科学、正确的司法价值观,引领未检工作的发展和壮大。

(一)更新执法观念,不折不扣落实立法目的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穿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始终,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落实立法目的。一要树立“轻刑化”理念,认真践行未成年人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思想。二要树立“理性”思维,该类案件的处理需符合立法精神、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符合地方社会发展大局,在把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理性执法。三要树立“创新”意识,积极探索符合检察规律和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办案制度,不断推进办案精细化、保护全程化、帮教社会化、预防多样化。

(二)坚持慎捕、慎诉的工作理念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坚持分案处理的前提下,需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及帮教条件等因素,进一步细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标准,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笔者认为,可从四个方面考虑:一是严格把握逮捕必要性证明标准。无论是新刑诉法还是刑诉规则,都不同程度地限制对未成年人适用逮捕,因此需准确把握逮捕的必要性条件,落实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的规定,把讯问当作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绝佳时机,综合评估其人身危险性,做到慎捕。二是健全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检察机关可通过羁押必要性评估、听取办案机关意见、调查核实身体健康状况等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三是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建立与法律援助中心、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的联系制度,设立法律援助人才库,统一为需要法律帮助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排法律援助,认真听取律师对于无罪、罪轻或者无批捕、起诉必要的意见。四是健全社会调查制度,通过诉前的社会调查,实地走访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依法慎重作出起诉决定,并以此作为帮教的参考。

(三)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强化责任心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特殊群体的犯罪,定罪量刑、帮教感化均有别于成年人,检察机关需进一步强化办案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不仅要挑选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生活阅历、懂得未成年人心理、善于做思想工作,具有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多方面知识的人从事未检工作;也需要吸收、培养综合素质高、了解时尚潮流、熟悉网络社交、能与未成年人顺利沟通的年轻干部进来i,通过加大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知识的学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更要注重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执法过程中要有“如履薄冰”之感,力争将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

三、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对策

最高检于2012年10月29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未检工作的总体发展思路作出了安排,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则完善了刑事诉讼的配套工作机制,细化了程序。为提高可操作性,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开辟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绿色通道”。

(一)完善合适成年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制度于2004年在上海开始试点,该制度解决了部分未成年人,尤其是留守儿童、外来未成年人的法定人不能到场、不愿到场的问题。通过合适成年人充当家长、行使监护权,弱化未成年人的紧张和抵触情绪,在讯问、审判中保障其诉讼权利,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同时进行亲情感化,促使他们悔罪伏法。新刑诉法及刑诉规则均对该制度进行了明确,但范围较窄,换言之,合适成年人不应局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年亲属及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对于那些生活阅历丰富、责任心强、具有相当的文化知识、品格端正、乐于奉献的成年公民,如:机关干部、老师、律师等都可吸收进来,通过健全管理机制,逐步建立起一支稳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在无合适成年人的情况下,由政府等有关部门以“国家亲权”方式介入,行使“国家监护权”。如依托各级团组织建立“青少年事务局”或“儿童福利局”代行监护权。

(二)积极推行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作为恢复性司法的主要方式已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理念,有利于厘清社会冲突、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对达成刑事和解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从宽处理,做出不捕、不诉决定或建议法院从轻判处。新刑诉法专章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刑诉规则对该制度亦赋予了更多的生动内涵,要求:可以和解的案件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需以行为人的有罪答辩与被害方的自愿和解为前提,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进行;行为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获得被害人谅解;和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刑诉规则还对实践中存在的难点提供了工作思路,如规定了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刑事和解促进了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之间保护价值的平衡,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笔者认为:第一,利用司法行政机关丰富的基层资源,建立与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并用与联动,形成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健康高效的“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平抑矛盾纠纷的合力,提高和解的成功率。第二,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防止在和解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恣意和腐败,避免公众产生“花钱买刑”的误解。第三,发挥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对在和解中出现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等不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维护法律权威。第四,注重矛盾化解,坚持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同等保护。第五,健全跟踪回访机制,和解达成后,定期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回访、调查,融入生理、心理多重教育元素,向其输送“正能量”。

(三)规范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在审查起诉中,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但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人身危险性、悔罪表现以及公共利益,暂时不对其提起公诉,通过设定一段考验期,责令在该期限内履行设定义务,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其表现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该制度是起诉自由裁量权的人性化表现,有利于未成年人积极悔改、把握命运。刑诉法对该制度进行了立法设计,刑诉规则进行了程序细化,规范了适用条件、法律后果、制裁措施、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等等。因此适用该措施:主体必须是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获得被害人谅解;所犯罪行为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型,这几类也正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罪责条件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对适用无异议,且有有效的帮教、监管措施;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检察机关监督考察;应事先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人、辩护人的意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是对司法实践中有益经验的立法总结,更是挽救未成年人的重大举措。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其适用需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监督制约原则。第二,可结合社会调查制度,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作全面了解,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提供参考。第三,创新工作方式,可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对典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进行审查监督,开展评议,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做出决定后,邀请评议人员参与对未成年人进行综合考察。第四,将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纳入社区矫正范围之内,刑诉规则第498条为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设置了酌定义务,如:完成戒瘾治疗、提供公益劳动、接受相关教育以及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等,将他们纳入社区矫正,有利于保证帮教、矫治实效。

(四)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犯罪记录封存又称前科消灭、刑罚失效,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所采用,收效显著。该制度的产生是基于前科制度对前科携带者所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其背离了法的正义性价值,放大了刑法的惩罚功能,过早地给未成年人贴上了犯罪的“标签”,是阻碍他们健康回归社会的“元凶”之一。新刑诉法及时纠偏,规定了未成年人的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衔接了刑修(八)“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的规定,成为本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封存犯罪记录的目的,就是要扫除未成年人的“心理阴霾”和“回归路障”,给他们创造平等、健康的成长环境,使得他们在入学、考试、就业等方面与其他公民享受同等待遇,实现“无痕回归”。适用条件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法律后果:无前科报告义务、不构成累犯。为避免该制度形同虚设,刑诉规则设置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规范,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并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对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封存作为一个新生制度,为保证该制度的良性运作,充分发挥其保护性功能,第一,依靠党委政府,联合公安、人事、教育、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与档案、户籍等工作制度的衔接,不得在户籍、人事、学生等各种书面和电子档案中载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第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设置的前科效应加以清理和整合,形成结构协调、逻辑严密的科学体系。第三,刑诉规则指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要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此处的“不起诉”是否仅仅是附条件不起诉、是否包含法定和相对不起诉,刑诉规则未明确;同时对于无逮捕必要不批捕的犯罪记录是否也要纳入封存范围,也未明确,有待解决。笔者认为,将上述犯罪记录纳入封存范围,是符合立法精神和该制度的价值追求的。第四,应赋予未成年人相应的救济权利。如对司法机关不按规定封存的,可申请复议、复核;对他人和相关单位擅意披露的行为,可控告或提起侵权之诉。同时,检察机关还需履行监督职责,依法监督有关部门落实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报告免除和犯罪记录封存,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5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调研范文

这个群体,就是为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帮助的维权律师,本期《职业》特别

邀请到了此次获奖的两位律师,讲述他们游走在理想与现实间、痛并充实着的职业人生。

1999 年,第一家面向全国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研究的公益性民间组织――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成立;2005 年,中国第一家专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公益机构――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

在这两个被弱势群体用“家”来温暖形容的维权机构背后,都能看到一个坚毅的身影,他就是“全国维护职工权益十大杰出律师”佟丽华。

侠义情怀

小时候的佟丽华酷爱武侠小说,书里行侠仗义、扶危济困的英雄令他十分神往。当他跨进中国政法大学的校门,发现法治的理念与侠义竟然如此相似,只是刀剑变成了法律,却能帮助更多的人。

怀着这样的情怀,佟丽华创办了学生社团“准律师协会”。“当时整个人都洋溢着理想的光芒,功课之余,上街头下农村搞普法宣传,答复咨询求助,从不缺席。”回忆起少年时的意气风发,佟丽华至今难忘。也正是在这样的情怀下,1995 年大学毕业后,佟丽华顶住父母的压力,放弃了担任公职的机会,开始了自己的律师生涯,并在1999 年正式成为了一名为弱势群体奔走呼号的公益律师。

佟丽华的弱势群体维权之路是从未成年人维权开始的。刚刚35 岁的他,已经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领域有了极高的声誉。他全程参与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调研、起草、论证和汇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团中央阶段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中,他是修订草案第一稿的执笔人。在他的发起下,遍布全国志愿为未成年人服务的律师已经超过6500 人,未成年人维权已从个人公益事业变成了行业公益事业。

佟丽华是一个天生具有极强社会责任感的人,在未成年人维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没有牵绊住他的脚步。出生于农村,佟丽华对农民群体一直怀有深厚的感情,2003 年帮助自己的两个发小维权的经历让他开始关注农民工维权问题。2005 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成立,佟丽华带着自己多年积累的公益律师经验,又积极投身到了农民工法律援助事业中。

苦心经营

公益律师生涯刚刚开始时,方向未明,启动资金是佟丽华前3 年做商业律师的个人积蓄。但做公益需要持续的投入,更何况日常繁忙的工作让他无暇接手商业委托。到2001 年时他已欠下几十万元外债,最后不得已卖掉自己的房子来还债,以维持生活和继续开展法律援助。

这段时间是佟丽华记忆中最黑暗的岁月。但即使在这个时候,他依然没有想过要放弃。清贫,冒着危险为农民工讨要工资,收到过威胁血书,听到过恶狠狠的恐吓和谩骂,压力甚至改变了佟丽华的讲话风格,曾经的慷慨激昂,如今变成了透着压抑的平和、低沉。公益维权的种种艰辛,被佟丽华几句话淡淡化解:“做任何事情都是有困难的,但不要夸大困难。针砭时弊的人太多,有实际行动的却太少。我们做的是雪中送炭的工作,看到自己的工作能对他人产生如此大的价值,这一点就已经足以使我一直坚持下去。”如今,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每年提供的法律咨询数以千计,并为童工于浩受伤案、工伤待遇数额达到113 多万元的胡维刚案以及肯德基劳务派遣案等重要案件提供了直接法律援助。

八年苦心经营、踏实做事,佟丽华不相信有任何捷径。他的努力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尽管“找钱”依然是佟丽华肩上一项很重的压力和职责,但法律援助工作已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有了三个资金来源――政府补贴、国内其他知名律师事务所的捐助以及向国际组织申请的基金。而专职公益维权群体的日益壮大,也给予了佟丽华更多的信心。

维权从尊重开始

一天,佟丽华的办公室来了两位年过60 的农民工。招待他们坐下后,佟丽华又为他们倒上了两杯水。没想到,小小的两杯水竟让两位老人热泪盈眶,哽咽失声,因为这是他们在维权路上第一次受到如此“礼遇”。

第6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调研范文

【中图分类号】D917.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34-0088-01

近年来,从吉林省长春市砍手门到奶西村暴力事件,校园暴力事件新闻屡见不鲜,已成为全国性的话题。近日,笔者利用假期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走访调查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和赫山区部分乡镇,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

1.违法犯罪案件居高不下。

2.违法犯罪领域日益扩大。从以前主要的盗窃、斗殴等罪名发展到了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介绍等犯罪领域。

3.违法犯罪手段愈显恶劣。从小偷小摸等轻微犯罪发展到持刀持械不惜伤人性命等重大刑事犯罪。

4.违法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且大多有不良嗜好。2014年平均犯罪年龄为16.8岁,2015年为16.5岁,2016年平均犯罪年龄为16.4岁。据审判人员介绍,几乎每位违法犯罪学生,均有不良嗜好,有的喜欢标新立异,穿着打扮与社会混混无异,有的抽烟、喝酒、染发,甚至吸毒,有的喜欢藏匿管制刀具,有的有网瘾,彻夜不归。

5.重新犯罪现象不容忽视。调研中发现,“二进宫”直至“五进宫”的就有3人。

6.单亲家庭或留守少年犯罪比例最高。从2014至2016年审结的51人中,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或者父母在外打工由长辈抚养的,就有39人,占全部案件的76%。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1.家庭教育的缺失缺位。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含义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刚刚走上生理心理的成熟之路,也仅有初步辨别是非的能力,既需要父母的关爱陪伴又需要父母的言传身教。有的家长迫于生计出外打工劳碌奔波,将子女丢在老家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无瑕顾及;有的家长夫妻长年不和吵闹离婚不能给子女一个温暖的家不愿顾及子女;有的家长自身素质不高,既无公德又无私德,子女耳濡目染近墨者黑;有的家长教育方式不当或过分严厉或过分溺爱,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或放纵狂野,不知天高地厚。

2.学校教育的偏颇错位。有的学校过分重视升学率,只关注和培养成绩好的学生,对成绩不太好的学生不闻不问不管,导致学生厌学逃学,步入社会犯罪;有的学校制度管理不严,监管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学生违法犯罪的苗头,不能及时制止犯罪;有的学校教育方式不当,对有问题的学生或开除推向社会,或缺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歧视讽刺差生,导致学生退学犯罪。

3.不良社会风气的蔓延腐蚀。有的学校周边环境不佳,电子游戏厅等遍布四周,给一些学生极大的诱惑。有的学校管理不严,导致一些社会上的小混混和一些对学习不感兴趣的学生走得很近,使这些学生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网络、电影、电视等媒体和自媒体刊登播放的对青少年有负面影响的电影电视和新闻给性情不定的学生极大的诱惑力,导致学生模仿犯罪。

4.社区矫正和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不到位。一些少年犯刑满释放后,或无家可归,或无处可学,或无事可做,导致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说明社区矫正还跟不上,监管不到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力,没有对其对症下药,给予及时的关爱和帮助,给予其社会的温暖,消灭社会对他的歧视。

5.未成年人发育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由于其正处于青春期,生理、心理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敏感冲动好刺激,缺乏理智冷静,既需家庭社会的关爱,又充满了叛逆猎奇心理,喜欢标新立异以引人注目,其认知结构、情感结构、和理智结构等方面均不成熟,容易冲动,构成犯罪。

三、对策

1.提升家长的责任心。我国尽管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这仅仅是粗线条的法律,具体落实到家长的责任,则约定不明,规定不清。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我们一定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立法的方式,来加强家长对子女的教育义务,督促家长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以法律的方式,规定对未成年人子女,家长应尽的职责与义务,以及未尽责,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家长对子女的陪护,关爱与教养。让关爱教育孩子从家长的一种本能上升为法律要求,国家意志,这是法律对家长的他律。同时,家长也要搞好自律,做好子女的表率,给子女一个温暖的家,宽严有度地教育好子女。爱孩子,就请陪孩子一起成长。我是高中生,我清楚的知道我们需要什么,妈妈的慈爱、爸爸的关怀胜过锦衣玉食,胜过一切灵丹妙药。这是未成年人的心声,也是家长应尽之责!彻底改变未成年人要么无爱,要么溺爱的不健康的情感获得状况。

2.改革落后的户籍管理制度。我相信,大多数家长是爱孩子的,是希望尽责任的。可他们要靠打工挣钱来抚养孩子,被迫离开孩子。可他们的孩子却因户籍在本地不能到父母打工之处读书。对于关系到祖国未来的大事,关系到中华民族复兴的大事,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已经暴露这么久了,有关部门就不能改变这个落后的户籍管理制度,实行人人平等吗?世界上只有中国、朝鲜、贝宁三个国家实施户籍管理制度,这样落后的制度应尽早改变,没什么比下一代成长更重要。要创造条件让打工者的子女能随父母读书生活,这样方可彻底改变留守少年“学习上无人辅导、生活上无人照顾、心里话无人诉说”的境况。

3.改变教育理念。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让每一个孩子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学校要不歧视、不冷淡、不放弃每一名学生,让学校成为一个温暖的家,让教师成为每一个学生可依赖的家长。同时要开展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指导、法制宣传工作,要加强对学生青春期教育寄心理健康教育,使其自觉控制自己的言与行。要加强与社会的合作,与家长的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形成合力。只有改变教育理验,才能使老师担负起育人的重任,只有改变教育理验,才能使学校严格规范学生的日常管理,切断学生与社会不良风气、不良人物的接触,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7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调研范文

【关键词】留守儿童,行为失范,法律对策

一、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党和国家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预防和治理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不仅关系到儿童自身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更关系到我国的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进行普法宣传必须从儿童抓起,不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才能不断提高我国国民法律素质。对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预防治理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全面有针对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对政府、家庭、学校、社会都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地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关于切实加强留守儿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突出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使人们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未成年人保护行动”。 妇联等相关服务机构部门要深入到留守儿童家庭,送去法律的关怀和教育,开通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公益服务热线,帮助留守儿童家庭依法解决留守儿童法律问题。在学校方面大力开展“法律进课堂”活动,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课堂教学,编印《中小学法制课教材参考》,组织律师、司法干部深入学校开展送法活动。积极探索建立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法治实践与道德实践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大力开展有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留守儿童的法制意识、权益观念和自护能力,弥补家庭法制教育的缺失。

2、重点加强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

加强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就是要使留守儿童知法、懂法从而最终遵守良性的社会规范。

第一、建立以政府为领导的留守儿童法制教育网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青少年教育的特殊性,建立以教育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村民委员会和居委会参加的实施机构,加强同新闻出版社、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文化等单位密切联系配合,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板块网络,制定以“留守儿童”为重点的管理方案,责任到人;建立三方共同承担的管理模式。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使青少年在一个比较纯洁的学校环境、家庭环境、社会环境下成长。

第二、发挥学校主体教育的作用,加强校内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的重点应在学校。学校的法制教育应从总体进行规划,首先,从小学做起,按照学生的年龄、知识水平、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编辑一套分年级、有层次、系统化、阶梯式、相互衔接的能引起留守儿童学习兴趣的法制教材和课外读物,纳入教育大纲,确保法制教育课时,并进行阶段性考核。在材的基础上教育部门会同司法部门,制作与教材相匹配的“以案说法”之类的视频短片,以生动形象的画面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其次,组织教师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师资队伍的法制素质,确保教育者先受到法制教育。配备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法制课。班主任教师要在自己的岗位上主动与家长、村委会或居委会密切联系,建立联络制度,互通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

第三、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应设立留守儿童法制教育机构。该机构与家长、学校紧密合作,联合开设家长学校,可以以村委会或者居委员会为主,学校参与协助。组织在校的学生的家长进行法制教育和如何“做好一个好家长”的教育,提高家长们的法制意识、增强对自己子女教育责任感,增强配合学校教育的自觉,共同为学生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使他们养成遵纪守法的良性社会规范。

(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

1、完善刑事实体法立法。

第一、缓刑制度的完善。在未成人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难以为被害人所接受,难以平息、化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难以对未成年人起到在社会上矫治的作用,因此未成年人的缓刑制度应该重构。首先是可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的对象可以是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司法解释未成年人缓刑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增设“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的限制条件应当废止,对于刑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分别具体化;其次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遵守的规定应作具有惩戒作用的义务规定,如责令参加公益劳动等。丰富缓刑机构的立法;规定设立专门的缓刑机构。充分发挥缓刑制度经济高效的优势。

第二、非刑罚方法的完善。本文主要研究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法律对策,因此在完善刑罚方法主要针对的未成年人。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看,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还有以下几种: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分。我国刑法这方面的规定在种类上过于单一且较为零散,从而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因此,为了更有利于末成年罪犯的矫正和身心健康成长。

我国现行刑法有必要建立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罪犯的非刑罚方法。一方面是确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范围。非刑罚处理方法作为司法机关通过案件审理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因故不予刑罚处罚而另行决定的一种处分措施。由于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的发生,留守儿童的大多年龄结构还不满14周岁,如果不及时得到控制矫治,后果将很严重因此,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也可适用一部分。从我国留守儿童犯罪实际情况出发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司法警告、善行保证、责令家长加强管教、管教协助、保护观察处分、社区公益劳动、强制医疗等惩罚措施。

2、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立法。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进行完善,这是由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决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性。特别是留守儿童,在生理方面,生理变化明显,未成年人正值青春时期,身体发育快,智力增长迅速,精力旺盛;在心理上正处于由幼稚向成熟的过渡,有较强的模仿欲和好奇心,对事物反应敏感,自尊、好强,凡事要求独立,不依赖别人;在身体、智力方面正处于发展中。思想天真幼稚,是非辨别能力差,情绪不稳定易冲动,缺乏自控能力,行为带有盲门性和突发性。

更重要的是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教育引导,行为得不到规范,失范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纠正。正是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方面的特征,要求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同成年人有所区别。一要更加突出教育改造的方针,寓教育、感化、挽救于各个诉讼阶段;二要更加注意维护与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国家立法不仅要赋予未成年被告人更多的诉讼权利,而且还要有更多的保障措施;三要对证据的运用,有较高的证明要求,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要设置特殊的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五要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和诉讼终结后,落实继续教育的措施,防止再犯罪。因此,专门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势在必行。

二、制定我国《家庭教育法》

(一)制定《家庭教育法》的意义。目前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状况与我国义务教育体系不相适应,有关家庭教育的条款散见于各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性,与我国社会立法和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相比,家庭教育的法制建设滞后。因此,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来确认家庭教育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地位,明确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明确各部门机构的教育职能,对保障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教育只有与家庭教育共同发展、相互配合,才能切实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留守儿童群体恰恰缺少了这一环节。留守儿童的父母将子女委托给老人,而这些老人只是照顾留守儿童的吃、穿,对于其他的生活方面却很少照顾到。施行教育改革之后,教育方式趋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相互合作,增加了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互动的教学内容。显然留守儿童这方面的教育缺少了家长的参与、配合、互动,学校单方面的教育则显得力不从心,不能很好地完成这些教学内容。加上留守儿童正处于性格成长的关键年龄段,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一些学习成绩差的留守儿童感觉学习渐渐成为一种负担。最终导致散漫的学习态度,厌恶学习,成为教师“头疼”的学生。

在学习上的差距还会对留守儿童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容易产生不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上面可以看出家庭教育在留守儿童教育中的缺失有着重要的影响。如何使所有的儿童都能得到真正的家庭教育?从法律角度讲,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以来,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为家庭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对教育的注重力度不断加强,当前的教育制度不断的完善,使得家庭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出现脱节。目前我国有关家庭教育的立法现状与我国不断发展的教育制度体系不相适应。家庭教育的相关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于国家教育和社会教育。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来提高其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制定一部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势在必行。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首先要明确家庭教育的含义和内容,确立家庭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并提高家庭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中的地位,完善教育体系的同时,完善我国法制建设,最终为保障儿童权益提供更完善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家庭教育法》的建构。综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建立健全我国《家庭教育法》,并从以下几点进行框架建构:

1、《家庭教育法》总则。

第一、明确《家庭教育法》的含义。家庭教育法是一部以规范家庭教育为主要内容,同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的法律。

第二、《家庭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家庭教育法》应旨在增强家庭团结,健全个人身心健康发展,营造幸福家庭,以建立和谐社会。个人作为组成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作为组成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和家庭的幸福都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家庭教育法》的立法目的,首先是要确立家庭教育在我国国民教育中的法律地位,其次是将家庭教育的内容给予明确的规定,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最终是要通过立法将家庭教育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歩和国家的长久发展。

第三、家庭教育的内容。家庭教育应涉及以下范围:亲等教育、子女教育、婚姻教育、夫妻教育、两性教育、伦理教育、家庭财产、管理教育以及其他教育事项等。

2、《家庭教育法》分则。分则的主要内容是对家庭教育范围内的各个事项给予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政府机构的责任、社会机构的作用以及学校与家庭的教育责任。《家庭教育法》中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关键是增强父母对子女权利的认识。把儿童看作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是通过家庭教育来保护儿童的基点。只有在充分尊重儿童权利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才能使教育和保护有利于他们的发展。

政府机构责任主要在于,中央教育部应统筹管辖,各省、直辖市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予以密切配合。政府机构必须给予足够的财政支持。各级地方政府在密切配合实施家庭教育计划的同时,针对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总结,不断完善家庭教育的内容,促进家庭教育法的顺利施行。我国妇女儿童联合会等各种社会机构,在不同程度上都与家庭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明确各种社会机构的作用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这些关系,以促进家庭教育的良性发展。

在《家庭教育法》中明确学校的责任关系重大。如:最近发生的多件校园儿童受伤受害事件中,相关责任很难得到明确,以至于事件很难得到平息,同时由于没有理清相关责任的担负,也使得这些事件不断发生,呈现增长的态势。同时对于家庭教育的课程内容以及安排方式要注意家庭与学校的共同协商。这不仅仅是增加学校与家庭的互动,主要是为家长提供更好的教育方式,让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一致,合力培养儿童的健康成长。

第8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调研范文

一、完善体制机制敦促实效

市预防办要充分利用乡镇、街道预防办已调整至乡镇的体制机制优势,加强与各乡镇、街道预防办的联系,进一步明确基层预防办的工作职责,细化和完善组织工作网络。加强对基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建立健全基层预防办工作台帐,指导和督促各预防办制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好各成员单位开展各项工作,年中加强对各预防办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的督查。各乡镇、街道预防办要积极向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争取支持和重视,市预防办要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共同开展辖区内的预防工作,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发挥岗位优势,开展有特色的预防工作。

二、思想道德教育形成常态

继续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青少年,用正确、健康的舆论引导青年。以“3•5”、“5•4”、“12•5”等重大节日契机,以志愿服务为载体,开展理论学习、体验教育,深化“我与市同发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红领巾志愿者活动,引导青少年热爱祖国、热爱市,增强民族自豪感、自尊心和自信心,树立与时代进步潮流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倡树多层次多类型的青少年典型,发挥青少年典型对青少年道德形成的示范带动作用,并将此项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常抓不懈。

三、法制宣传工作有效深入

1、法制教育到位。以教育系统为主阵地,创新法制教育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氛围。举办“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系列展览,在各乡镇、街道展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普法教育电视片联播,由各乡镇、街道组织青少年收看。采用现场咨询、法制讲座、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开展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为重点的系列普法宣传,着力培养青少年学法、守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不断提高青少年法律素养和依法维权能力。

2、法制队伍配齐。由教育局牵头,对各中小学法制校长进行重新明确,指导开展青少年法律学校、法制教育示范基地和工作队伍建设工作,强化中小学法制校长工作,由各学校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系列活动,不断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各中小学校的推进力度。各预防办要组织各中小学校、村、社区法制副校长和法制专干,为在校学生和辖区青年讲授法制课。深化法制校长教育内容,广泛利用网络等新兴媒体,以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制校长的教育工作。

3、法制基地完善。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预防办要做好青少年法律学校、法制教育示范基地的建设工作。

四、重点人员群体加强帮教

1、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各乡镇、街道预防办要对辖区内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儿童、闲散青少年、留守儿童等重点群体建立台帐,各中学做好入学教育和辍学学生调查工作,并邀请市政协委员调研市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对重点青少年群体注入社会关爱。

2、继续开展帮扶教育。主动与司法、劳动、教育等部门协调沟通,做好青年的安置帮教工作、复学工作、安置就业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预防办要对所辖区内的未成年人做好管理监督、教育矫正,困难帮扶等工作。

3、做好“失业、失学、失管”青少年群体的动态掌握和适时干预。深入学校做好青少年违法犯罪个案分析回访工作,全面掌握犯罪青少年状况,围绕重点青少年群体开展分类引导管理方式探索。

五、特色服务工作创新模式

1、不断丰富青少年业余文化生活。各乡镇、街道预防办要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调动青少年参加社区、学校活动的积极性。开展“青少年读书活动”,培养青少年良好的读书习惯。开展“青少年文艺下乡活动”,展示青少年的综合才艺,同时加强与青少年与所在村(社区)的文化沟通交流。

2、积极服务青年就业创业。在已创建市青年创业俱乐部的基础上,将多方就业创业的培训资源和信息实行共享,并充分利用已组建成立的市青年创业导师团对俱乐部成员进行政策、经验、技术、法律等四个方面的指导,全力做好务工返乡青年和农村青年的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

3、加大青少年心理健康关注力度。开办“家长课堂”公益讲座,在各乡镇、街道巡讲。组建“青少年心里健康志愿服务导师团”,及时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在报纸、网络上公布案例,共同探讨,加大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犯罪预防等方面的关注力度。

第9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调研范文

一、以组织建设为核心,扩大共青团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1、构建“党建带团建”新格局。加大“两新”组织的团建工作力度,学习我县党建“大排查,大组建,大提升”活动的工作经验,借助党建工作在基层形成的新格局、新成果,努力使基层团建与党建在工作空间与工作内容上紧密结合。巩固和加强乡镇“1+3+x”团建模式,继续推行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工作模式,逐步活跃村级团组织建设。

2、加强学校团建和少先队活动阵地建设。力争对全县各中学团委工作进行一次调研,逐步规范中学团建工作。继续开展少先队规范化队室建设评比活动,在全县各乡镇中心小学巩固少先队活动阵地建设,努力做到少先队活动有阵地、有设施、有活动、有记载。

3、加强共青团干部队伍培训教育工作。制定2012年团县委班子学习计划;根据县委组织部2012年度干部培训安排,于今年下半年将各直属团组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骨干轮训一遍,努力打造一支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共青团干部队伍。

二、以理想信念为核心,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教育引导工作。

4、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抓住党的十召开和纪念建团90周年的重大契机,充分利用“学雷锋日”、“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等节日,广泛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时代精神教育,坚定广大青少年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

5、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针对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特点,分类开展各种思想政治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品质。以少先队日常规范化建设为突破口,通过主题队会、队日活动等方式,使广大少年儿童从小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手拉手”、争当“四好少年”、18岁成人仪式等实践活动;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全社会形成关爱未成年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6、深化青字号工作。一是做好青年文明号工作,充分发挥青年文明号示范引领的典型效应,加大宣传、扩大影响,积极推荐我县相关企事业单位(窗口)申报省市级青年文明号;二是围绕党政关注、社会所需,做好青年志愿者工作,以全县重大活动、义务奉献和帮扶特殊青少年群体为服务领域,扩大志愿活动的参与面和普及面。同时,加强体制机制建设,规范青年文明号和青年志愿者工作的建设和管理。

7、加强共青团新媒体建设工作。整合、优化共青团县委员会网站和青年干部在线网站,建设融知识性、趣味性、思想性于一体的综合网络平台,并在新媒体中试点开展团建工作。要善用新媒体,依托即时通讯、微博、社交网站等媒介,增强共青团工作的时尚性和互动性,努力通过网络实现团与青年的有机融合。

三、以服务青年成长成才为目标,抓好青年就业创业工作。

8、开展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以促进青年就业创业为重点,采取就业对接、技能培训、创业扶持、就业见习、就业援助等措施,积极引导、协助做好未就业大中专学生、下岗失业青年、城镇新增青年劳动力、农村富余青年劳动力的就业创业工作。

9、深化青年创业小额信贷工作。与科源村镇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等金融机构加强联系,大力实施“青年小额贷款项目”,争取全年至少帮扶农村自主创业青年15人以上,发放青年创业小额信贷100万元。

10、加强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建设工作。一是与人行支行、各涉农金融机构共同做好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的建设管理工作,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宣传和树立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先进典型;二是充分发挥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帮助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和涉农金融机构有效对接,为其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三是对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他们的最新情况,定期对其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更新。

四、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