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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的几种方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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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的几种方式

第1篇:企业改制的几种方式范文

关键词:国企改制 土地资产 划拨用地 土地出让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6—064—02

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其直接目的是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土地与国有企业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作为稀缺资源,其价值在市场化进程中正逐渐显化出来,土地资产作为生产要素已经成为一笔数额巨大的国有资产。传统的无偿划拨用地方式限制土地使用者无权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经营活动,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国企改制的要求。因而,进行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就必然会涉及到土地资产的处置问题。

一、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及其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在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法律规定,企业改制时可以采取的土地资产的处置方式有以下五种:

国有土地出让。原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可通过补办出让手续,向政府交纳出让金后,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优点是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即对土地使用权享有处置权,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其进行融资、产权运作,而且国家有与企业之间产权清晰,企业对土地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缺点是出让金数额巨大,会形成对企业沉重的资金负担。鉴于目前地方大部分国企效益较差,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改制任务,会通过各种手段减轻企业压力,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土地资源管理混乱。这种土地资产处置方式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经济实力雄厚、占地面积小或改变用途、被拍卖等规定必须进行出让的企业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这种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优点是企业资金负担大大减轻,国家与企业之间产权清晰,租金进入企业成本,并可适时调整租金,保证国家收益,也可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缺点是企业对土地使用权没有以转让方式处置的权利,不能充分发挥土地资产功能,不利于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这种土地资产处置方式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长期负债过重,或经营亏损,或占地面积大,或无能力一次支付出让金的企业。

作价出资(入股)。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这种土地资产处置的优点是企业不需交纳出让金或租金,资金压力减轻。缺点是国家与企业共担风险,国家股持股人不明,不便管理,影响国有股的切实实现。同时,因为大部分土地资产总额较大,国家股权占比较高,可能会影响其他股东的积极性。这种土地资产处置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占地面积大、经营效益好、竞争能力强、有开发前途或政策上需扶持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企业。

保留划拨用地。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2)国有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同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其中(2)、(3)、(4)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这种方式主要用于国有企业兼并和松散型企业集团的土地资产处置,但如土地发生转让、改变用途等行为则必须纳入出让轨道。因此,这只是一种暂时、过渡的方式,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不是发展方向。

授权经营管理。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这种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优点是企业没有资金负担,企业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等,并可通过联营、入股、置换和重组等形成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缺点是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是在空转,国家土地资产收益暂时未得到体现,需等到土地使用权进入实转后才行;另外,需合理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这种土地资产处置主要适用范围是国有大型集团公司等。

二、土地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土地使用权租赁处置中租金问题。以前的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方式比较单一,但随着在企业改制中土地年租制的推行,租赁土地使用权租金问题的确定日益受到改制企业的关注。

目前通常的做法是根据土地评估机构对涉及改制的企业用地评估的熟地价,按一定的土地还原利率、签定的土地租赁年期折算土地租金。这种租金确定的办法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企业改制时涉及的划拨用地当初取得土地的方式有两种,即有偿划拨(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和无偿划拨,如果企业当初是通过有偿划拨得到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在折算土地租金时采用熟地地价有重复计算土地重置取得费部分;二是土地熟地价格包括土地重置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等,如果企业当初在取得划拨土地时宗地外的一些基础设施是由企业自身投资开发的,那么在折算土地租金时采用熟地地价有重复计算土地开发费部分。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处置中的折股及收益分配问题。目前企业改制采用作价入股的方式通常用土地熟地地价折股的方法。这样存在着与确定土地租金同样的问题是在采用作价入股时是以熟地地价折算的合理性问题。根据土地价值二元论的观点,土地价值包括土地资源价值和固化在土地上的资产价值。而大部分企业所占土地上固化的资产价值都是由于企业在取得土地之后自身不断投入改造的结果。因此在作价折股时应该选择何种价值折算股本,存在争议。

同时,“国有股权的持股人的收益分配”是从采用土地资产入股以来一直存在争议、一直未取得统一意见的问题。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给很多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批复都把国有股的持股人确认给了改制企业的主管上级(企业或行业性总公司)。这种处置方式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持有土地资产股权的公司(原先改制企业的上级企业或行业性总公司)在自身改制时土地资产处置存在难度;二是土地收益原本属于地方收益,一旦把持股人确认为改制企业的主管上级,地方收益必然减少,影响企业与属地政府的关系,在实践中就存在着许多改制企业拿不到土地使用证的情况。

保留划拨处置方式的问题。对于特殊的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可以短期内采用保留划拨的形式。划拨土地只能自用。那么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市场中能不能形成交换价值?能不能实现这个价值呢?理论上应该可以,但是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政策指导。

企业改制中非经营性土地资产的处置问题。在实践中,经常会碰到许多的国有老企业通常拥有大量的职工住房等非经营性用地,因这些土地资产难以发挥有效的经济效益且占用改制企业较大资金,有偿使用权这些土地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这对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带来的新问题。

改制中涉及军队土地资产的问题。企业改制中涉及军队地产的应作好军队产与地方产的划转工作,这涉及军队与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企业改制时土地资产处置比较复杂,存在较大的问题。

三、改制企业对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选择建议

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出发,国有企业可以在改制过程中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但是国家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土地所有权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便在法律中对处置方式的选择作了限制性规定。企业的自主选择不能对抗法律中的限制规定。

企业在选择土地处置方式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企业的宏观和微观因素,实现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平衡。换言之,就是国有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时,一方面要弄清企业所属行业的特点和企业本身的经营状态,充分了解国家的产业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资产处置方面的优惠政策,将国家所能给予的政策用足;另一方面全面清理企业自身的资产和负债,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尤其是支付能力,了解企业的资产结构和资本结构,设计一个好的产权结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及其对土地资产的依赖程度,确定是否需要获得土地产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改制企业对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选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与企业资产结构和资产重组情况相一致。如企业的资产量较小时,可采用作价入股的处置方式增加股本;对于享受授权经营的企业,则可以采用授权经营方式;如企业的资产量较大时,则应主要考虑租赁方式,使庞大的土地资产不进入股本。

2.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可以采用上述几种方式中的一种,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采用。国有企业改革时,允许以货币、资本、股本等多种形态综合实现土地资产价值。如对于一个改制企业一厂区所使用的土地可以采用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二厂区的土地则可以采用租赁方式,三厂区的土地采用作价入股的方式等,几种处置方式混合使用,可以有效发挥土地资产处置在调节企业资本结构和资产重组中的巨大作用,但日前很多企业并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3.土地资产处置以土地估价结果为依据,是与土地估价结果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对于评估后土地资产量很大的企业,如果采用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出让金可能很多,使企业没有改制就需要付出数额巨大的出让金,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改制的积极性。而对于土地资产量不大的企业,采用出租方式显然不如采用出让方式,因为办理出让手续毕竟不是以评估地价作为出让金,而是以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出让金,且一次办理产权手续,这样的企业只支付少量出让金就可获得完全产权的土地使用权,而租赁方式则显然不具备这些优惠条件。

综上,改制企业可以综合考虑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计和选择一种或几种较经济和合理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第2篇:企业改制的几种方式范文

简单的说,企业改制就是指企业所有制的改变,通常我们所提到的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但广义上也包括其他性质企业的改制,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而私有企业的改制则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企业改制必然存在目标的,这种目标是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能够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创作并运行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公司制,公司制改造的实行有一个重要的好处,那就是可以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并能够给产权结构带来多元化的发展形式。在公司制企业当中,自然人或法人单独或组合建立是公司制存在的关键。公司具有法人性、营利性等特点,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利,独立承担责任。

二、企业改制的方式及改制形式

从总体上看,各类企业的改制主要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所谓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就我国目前的市场形式而言,整体改制主要都集中应用在中、小型企业改制,可以说,整体改制是中、小型企业改制的良策。而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企业改制的形式在目前的我国主要以公司制居多,并且伴随着其他形式的改制也正在悄然兴起,而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公司制

公司制主要分为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公司法》设立,由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同样依据《公司法》设立,不同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在目前的我国,一些较为先进、资金实力庞大、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都在试图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这样,便能够通过上市来募集更多发展资金。

(二)股份合作制

首先,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其次则是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很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当中,诸如餐饮、旅店等中小型商业企业适合于股份合作制,职工之间的劳动合作是创造财富的基础,所以在效益跟资本之间没有明显的结合,因此就使得该种改制形式显得较为灵活。

(三)企业合伙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二个以上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签署局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企业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即可。

三、企业改制方案的资质审批处理

关于企业改制方案的资质审批处理,其过程必须要保证严谨与公正,对于改制的内容必须要逐字逐句的进行审查,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和基础,将事业单位的改制变得清晰和透彻。四、事业单位的改制方案、相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事业单位改制所要遵循的原则

事业单位在转制、改制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公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还要要依法维护国家、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受侵犯,因此,清产核资的操作程序就必须要按照规范进行。首先,关于事业单位有一个十分敏感而又引人关注的话题,那就是事业单位自身的资产产权界定以及资产评估,尤其是有些历史瓜葛的事业单位,他们由于历史的缘故,可能会拥有一笔数额极为庞大的资产,因而也就显得这个问题就更加的突出,于是便衍生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如何能够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进而避免某些“有心人”借改制、转制之机,用尽各种非法手段来侵吞公有资产去满足个人的利益。目前来说,这是一个摆在各级领导面前迫在眉睫的问题。

(二)建立最新的人才启用制度

很多的事业单位都会有这样一个问题——原有的人事制度并不能符合企业的发展要求,因此,企业的改制也应当将内部的用人制度纳入其中。众所周知,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都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原则,在自愿、平等、洽谈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进而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做,有利于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成熟,加快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从而也就真正意义上的完成了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同时,事业单位还可以采取多元的人事启用侧率,诸如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等行动。

(三)结合单位自身情况,决定企业的改制形式

由于事业单位本身就有着分布较广、类型复杂等负面因素,因此也就决定了其在转制、改制过程当中,不能对其所现有的形态进行整齐划一的改制作业,反之则是要根据每个事业单位特点来决定其改制的形式;比如从改制单位的股权设置角度来看,切不可单方面的强调国有资本要全部退出,而是应该在鼓励经营者持大股的背景下,对国有股份应采取适当的保留措施。

(四)建立完善的管理整治结构

大多数事业单位改制的目标都是为了建立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因此,事业单位在改制的过程中就必须要依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去完善自身企业的治理结构,从而保证企业在未来的运行和发展当中,可以正常的运转。

第3篇:企业改制的几种方式范文

从一些改制企业出现的情况看,我们应着重注意改变以下几种现象:一是采取传统方法“硬扳弓”。有些企业管理人员习惯用生产管理方式抓改制,在职工思想不统一、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下,仓促上马,草率从事。没有把思想工作渗透到改制程序,硬性切入,强制推行。结果改制煮成“夹生饭”,员工不像服从生产管理那样俯首贴耳,而是一反常态,对改制产生抵触情绪。采取这种办法抓改制,多半事与愿违。二是运用生硬形式“走过场”。思想工作这个法宝在很多企业丢弃多年、有些改制人员急用先学,使用起来不免生硬,不能得心应手。很多场合,话说不到群众心上,事办不到关节点上,宣传教育只是照搬照套走过场。在方案制定、员工分流等重要环节上,思想工作成了写在纸上的摆设。不少员工对改制方案不清楚,对改制政策不理解,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在改制成本不足的企业,做不好职工思想工作,就等于改制告吹。三是实施愚民政策“飞过海”。一部分企业改制操作者就是原企业负责人,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不敢做职工思想工作。有的是任职期间不干净,担心员工揭老底;有的企图通过改制接管企业,资产债务情况不如实公布;有的与资产购买方暗中串通,采取欺瞒手段,中饱私囊。该通过的程序不通过,该公开的情况不公开,躲躲闪闪,包包藏藏,妄图瞒天过海,结果使改制半途而废;有的是改制已经结束,由于问题暴露,后又推倒重来。从上述企业的改制实践中得出的教训就是:企业越是进入改制的攻坚阶段,越是离不开过细的思想工作。做好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思想工作,不仅是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也是保证企业改制规范运作的实际需要。改制愈向纵深发展,思想工作的重要作用就愈加显现。改制时期的员工思想工作,与平时工作有所不同,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因此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我认为应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立足“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是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的基础条件。“三公”的重点是抓好“公开”,着力在“公开”上形成硬制度。一是公开内容具体。根据企业的改制形式,确定不同形式需要公开的内容。包括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人员分流方案等情况。二是公开范围明确。根据不同情况明确不同的公开范围,这个度必须把握好。有的情况应该向职工代表公开,如改制初步方案等,先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有的情况应该向全体员工公开,如资产、债务、人员情况,改制程序和改制政策等,让他们拥有知情权、监督权;有的情况应该向社会公开,如企业资产状况、出售意向等,让社会法人、自然人参与竞标,实行阳光操作。三是公开形式规范。公开形式很多,包括召开会议,张贴公告,通过电视、报刊、局域网等媒体公开。坚持“三公”原则,提高工作透明度,引导员工能够立足企业现状实事求是思考自身利益,自觉做到上下一心,同心同德,共渡难关。

二、切准思想脉搏。思想工作不是空洞无物的理论说教,不是没有边际的夸夸其谈,徒托空言不能收到任何效果。思想工作只有切准思想脉搏,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一要变换角度,换位思考。有的同志做思想工作,磨破嘴皮,苦口婆心,总不能引起职工共鸣,很大程度是说话办事的立足点都是把自己放在员工的对立面上。失去这个立足点,不但违背“三个代表”的基本要求,而且实际工作也收效甚微。企业改制思想工作的立足点,一定要放在政府、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统一的角度上,困难企业更需要强调维护员工利益,把应该解决的问题解决好。在这个基础上,说话办事就能与员工思想合拍。二要深入实际,摸准动态。企业改制要经历若干过程,每推进一步,员工都有自己的看法和想法。只有深入基层,广泛接触才能及时了解他们的意见要求,掌握他们的实际心态,使思想工作更加贴近实际。三要多方兼顾,综合平衡。企业改制带来的利益调整是多层面的,干部与职工、老职工与新职工、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其想法各各不同。思想工作不能笼而统之,应当因人而异,及时把握各个层面的思想情况,从中找出特殊性和同一性,这样才能真正切准思想脉博,形成兼顾各方利益,公正合理的操作方案。

三、把握重点环节。改制期间,员工思想往往复杂多变,思想工作抓不住重点,往往得不偿失。一要抓重点问题。整个改制过程,员工最关心的问题可以概括为:债务问题、“三金”问题和补偿金问题,思想工作一定要敢于面对这些问题,这方面思想工作做好了,其他工作就会水到渠成。二要抓重点阶段。思想工作不像生产经营,不可能每时每刻抓在手,必须瞄准时机,把握火候,不可急于求成。三要抓重点对象。员工思想问题反映,往往有自己的“代言人”。这些人在员工中间有一定的影响,除少数有意煽动者外,有的是能够代表员工说话的。因此做好重点对象工作,就能以点带面,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操作中要主动吸纳他们的意见,尊重他们的要求。尤其是在相当多数员工对上面政策吃不透不理解的时候,也是企业干群之间的矛盾最容易激化的时候,特别需要先做好他们的工作,以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再通过他们做好其他员工的工作。

第4篇:企业改制的几种方式范文

 

关键词:企业公司化改造、债务承担

 

      一、学理上的分歧

      鉴于对企业公司化改制后债务承担问题的争论,下面对几种观点作一梳理。

      (一)改制后的公司承担观点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1998年)

      采用增量吸股、存量转股、先股后还等吸股方式,将企业由单一的全民或集体投资改组为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企业或将有限责任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只是企业法人组织形式或投资主体发生了变更,并不中断法人人格的同一性。变更后的企业法人应当承继其变更前的债务。[1]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2002年)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11条规定:原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时,应对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委托界定原有企业净资产产权。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公司承担。根据以上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如果是经过评估、清理,在原有企业债务、财产相折算折成净资产的债务,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净资产入股的,该部分债务应由改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承担。[2]

      (二)改制企业的出资人(投资人)承担观点

      无论是股份制改造还是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造,均不外乎两种类型。一种是吸收新的股东到该企业中来;二是以该企业资产为限向新的公司投资入股。前一种方式产生持股比例上的变化;后一种方式产生国有企业的产权向新公司转移的后果,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出资的产权变化为新公司的股权。这两种改造形式的最主要特点是,企业的产权由以前的出资直接控制企业变化按公司制方式间接控制,其产权形式具体转化为股权。同时,由于股份制往往会涉及其他投资人即新股东,因此,在决定企业的产权、债权债务等重大事宜时,应当考虑其他股东与第三方利益之间的平衡性。例如,有人认为,企业依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前企业尚未清偿的债务,应当由改制后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这一观点,就是因为对股份制改造中的产权结构变化不了解所致。其最大的问题在于,未能认识到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在将企业产权转移到新公司中的同时,取得了对新公司的股权,其身份也相应地变为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债务承担主体应为该出资人。只有在出资人无力承担债务时,才有必要以其股权偿债。[3]

      (三)折衷的观点

      1、吴合振等(2002年)[4]

      国有企业被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仅仅是企业的管理方式发生变化,其投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被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来源于原企业,其与原企业仍可视为统一体。所以原企业遗留的债务应当由被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原企业被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因原企业与被改造后的企业失去了统一性,相应地,企业原来的债务的责任主体也就发生了变化。一般情况下,因为原企业已经不存在,而本用来担保原企业债务清偿的财产,又转化为原企业的资产管理人或者出资人在新成立的公司中的股权,故应当由被改制企业的资产管理人或者出资人以其在新设立的公司中的股权承担责任。

      企业作为发起人组成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其评估后的全部净资产作为股本投入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的债务应当由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因在于,企业作为发起人被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企业的全部财产转移给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该股份有限公司实质上是企业的合并和股份制改造,属于企业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2、蒋大兴、沈晖(2003年)[5]

第5篇:企业改制的几种方式范文

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使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新的阶段。但是,日渐突出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却在制约着国有资产退出的进程,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形成了障碍。如何采取合理的手段和方法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笔者在此提出以下看法。

一、加强国有资产的评估和核定

1.资产评估的原则。

(1)未来收益原则。资产评估应当核定公司价值,即在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股利发放比率以及资金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价值所确定的股东权益资金成本的基础上确定的公司未来价值,而非目前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股票价值。在评估公司价值时,还要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随着企业的发展而有所侧重。

(2)贡献原则。根据资产的某一部分对于资产整体的作用或价值来确定该部分资产的市场价格,该部分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对资产整体效用、价值等的贡献情况。根据这一原则可以有效地对资产的某一部分进行科学的评估。

(3)市场原则。某项资产具有何种市场价格,除了其本身的价值外,还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资产评估应该充分考虑该资产由于市场供求关系所导致的市场价格。

(4)替代原则。替代资产的价值对资产的评估同样会产生影响。在资产评估中,接受评估的资产的价值不应超过同种商品的最高售价。

(5)外在性原则。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也会影响资产的价值。如果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发生变化的话,资产的市场价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2.国有资产评估和核定中必须注意的问题。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拥有一些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包括应核销资产损失、核减债权等方面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用于城市管理如市政道路、供电、排水、清洁卫生和市政园林等方面的资产,用于劳动人事、社会保险如离退休人员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和扶贫等方面的资产以及用于其他应由政府负有职责如职工住房管理、学校、医院和托儿所等方面的资产。

在国有资产退出时,必须先将这些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从国有企业资产中剥离出来,以便在国有资产转让时能够正确核定转让的国有资产数额。对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可以采取整体出售、租赁经营、无偿移交或委托代管等几种方式。在对国有企业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全力介入,一方面与国有企业共同完成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的核销或核减,完成对非经营性资产的估价;另一方面妥善处置其中的部分非经营性资产(例如国有企业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使产权尽快明晰,完成国有产权退出的过程。

二、国有资产退出实行“二次改制”

1.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一次改制。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这个原有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信息缺失。无论进行怎样的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掌握的信息总是多于政府主管部门掌握的信息。在缺乏相应约束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的“逆向选择”问题。如何防止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故意隐瞒资产或者人为采取措施使国有资产“缩水”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呢?较好的选择是在国有资产退出时,在原来的国有企业中仍然保留部分股份,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之一而存在。

政府在国有企业中保留部分股份,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就能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之一。这样可以在国有资产退出中掌握大量的改制信息,避免原来的国有企业管理者和经营者可能发生的隐瞒资产的情况。退一步说,即使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原来的国有企业资产被隐瞒或被人为缩水,也会因为国有资产部分股份仍然留在国有企业中,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是企业的股东之一,在企业的日后经营中会获得大量的国有企业经营信息和资产信息,从而大大地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完善原来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保留的国有资产股份在企业中所占的比重不宜过大。一般情况下,在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中保留20%左右较为适宜。按照我国普通股份制企业的情况,20%左右一般不会造成国有资产在国有企业中处于控股地位,也就不会影响国有资产退出对于国有产权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作用的发挥。但是,20%左右的股权比例在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中也是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在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中享有重要的发言权和决策权,能够获得有关资本运营的相关信息,能够保证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的保值和增值。

2.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在第一次改制中,保留的国有股份,能够避免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的流失。但是,保留国有企业中的部分国有资产,并不是国有资产退出的终极目标。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要通过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逐步减持,有序退出”,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在完成国有资产的保值退出后,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要进一步减少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比重,以利于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和国有企业经营的进一步市场化。

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可以采取企业国有股上市交易、转让、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降低国有企业中国有股的比重,完成国有资产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改制。

通过第一次改制,政府在国有企业中保留部分国有资产,以存量吸补增量,减轻国有企业资金压力,使国有企业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和上市,促进国有企业的运营进入一个良性轨道;通过第二次改制,完成国有资产的退出,促进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

三、积极发挥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退出中的作用

为了在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评估的公正性以及国有资产退出后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于部分国有资产运行的有效性,引入相对独立的专家学者团队,可以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应

1.国有资产评估的准确性。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手段等方面,具备专业知识,是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评估的高素质人才。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可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原有的国有资产评估进行监督,从而在技术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6篇:企业改制的几种方式范文

自然人持股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没有任何法律障碍,但主要问题在于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人数不宜太多,无法在范围较大的层面建立激励机制。

期股

期股激励是指企业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经股东会批准购得、获奖所得适当比例的公司股份,并需任期届满后逐步兑现的激励方式。

期股激励的对象主要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经营者各自承担的责任必须以契约形式明确规定,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主体是股东会或出资方。期股股份主要来源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中形成的经营者股份。企业经营者期股的获取方式主要包括:在一定期限内,经营者以约定价格购买的股份;经营者岗位股份即干股;经营者获取特别奖励的股份。

企业经营者在该企业任期届满,其业绩指标经考核认定达到双方契约规定的水平,若不再续聘,可按契约规定,将其拥有的期股按当时的每股净资产值变现,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份在企业,按年度正常分红。若公司已上市,上市公司经营者拥有的期股则可按当时的股票市场价格变现。

期权(认股权)

股票期权制度,是指企业经营者拥有按某一固定价格购买本公司普通股的权利,且有权在一定时期后将所购入的股票在市场上出售获取收益,但期权本身不可转让。

股票期权是一种最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目前中国有关部门也极力推广这种方式,并正在制定相关规定。从实践来看,认股权方式可设定以下两种:

方案一:公司增发新股时,预留部分额度用于认股权计划,并由第三方“持有人”出资认购此部分股票,持有人在经营者通知行权时按认股期权计划确定的价格将股票转让给经营者或向经营者支付买卖股票的差价。

这种方案的难点在于“第三者”的选择,包括其出资;且第三者持有的股票在行权后变为经营者的股票,非交易过户有障碍。

第7篇:企业改制的几种方式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策略研究

Abstract: The venture investment which pursues the high returns and high risk will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t the same time, when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mport the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to solve the bottom neck problem in finance, they should also pay high attention to the organic combination of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and capital market, which will lay a good foundation for the continuous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so as to establish the condition for the timely withdrawal of the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obtain the high return, and finally achieve the mutual success between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nd the venture investment.

Key words: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venture investment;strategic research

2006年3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并颁布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中小企业吸收创业投资并利用资本市场谋求创新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同时也为创业投资在中小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高额资本增值收益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创业投资毕竟属于新生事物,中小企业如何将引进创业投资与顺利进入资本市场有机结合起来,是当前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引进创业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不变更实际控制人原则

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下,公司意志的形成最终取决于控股股东的意志及其行使表决权的结果,而控股股东的意志则总是由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实际控制人所左右。①因此,一旦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新实际控制人与原实际控制人二者的意志将可能出现差异,并进一步通过影响控股股东的意志而改变公司的意志,导致公司在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等方面发生一系列重大变化,从而不可避免地影响公司的稳定性。

具备良好的稳定性是企业维护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和保证,一个欠稳定的企业不可能进入资本市场,股东也很难从一个经营欠稳定的企业获得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因而,不变更实际控制人是中小企业引进创业投资首要坚持的原则。

衡量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标准不仅仅以其实际控制股份数量的变化来确定,通过协议或其他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制度安排都可以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所以,中小企业在引进创业投资时,在控制创业投资持股比例的同时,也要重视与创业投资签署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其它安排,确保不因上述因素导致实际控制人地位发生变更。

(二)管理层不发生重大变化原则

一般而言,管理层是指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人员组成的公司核心领导层。这些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人员是具体贯彻落实公司意志的重要力量②,保持管理层的相对稳定对于保证公司意志的执行力具有重大意义。若公司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不但表明公司管理层成员之间存在较大分歧,而且也预示着企业的稳定性将受到削弱。

尽管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尚无统一的衡量标准,但笔者认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属于重大变化:一是公司管理层成员的变化比例超过三分之一;二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时发生了变化;三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变化超过三分之一;四是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关键岗位人员同时发生变化等。

中小企业在引进创业投资时,在增加管理层成员的前提下,对管理层原成员只能进行微调,对关键职位不予调整,以避免出现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的嫌疑。

(三)不改变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原则

近两年来,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创业投资发展较快,国有的、民营的、中外合资的以及外商独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均已出现。面对形式多样的创业投资企业,中小企业该如何选择呢?这就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而论。通常认为,引进民营的创业投资所涉及的程序简单、效率较高;引进国有的或有外资背景的创业投资,往往涉及国资、财政或外资等管理部门,审批环节较多,程序比较复杂。

由于创业投资企业的类型各异,因此中小企业引进不同类型的创业投资将有可能导致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改变,而这一变化将会给企业带来诸多麻烦,包括企业性质的变更、繁杂的审批程序等,特别是引进有外资背景的创业投资,将导致原本是内资性质的企业变为中外合资企业。

笔者认为,中小企业引进创业投资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以不改变企业本身的注册登记类型为宗旨。因此,企业可以考虑根据以下要求来引进创业投资:民营企业最好引进民营性质的创业投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非中外合资企业最好引进民营的或国有的创业投资;中外合资企业则三种类型的创业投资均可引进;民营控股的和国有控股的非中外合资企业最好不要引进具有外资背景的创业投资。

二、引进创业投资的主要动机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并非每家中小企业都需要引进创业投资,也不是创业投资对每家中小企业都具有吸引力。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的信息显示,绝大多数企业在上市前并没有引进创业投资。不过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随着创业板市场推出预期的明朗化以及国家对创业投资的鼓励支持政策的推行,创业投资与中小企业“联姻”的现象将会比较普遍。

笔者认为,中小企业引进创业投资的动机主要在于解决所面临的财务和战略两大问题,具体包括改变财务状况和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股权结构和股东结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等。

(一)降低过高的资产负债率

中小企业在引进创业投资之前,获取资金的渠道主要是通过银行进行间接融资,这样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较高。面对高企的资产负债率,银行为控制风险而惜贷。企业为改变高负债的财务状况,只有通过增加资本金即通过直接融资来稀释资产负债率,为增加银行贷款创造条件。企业资本金增加的方式可以通过老股东增资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靠引进新股东来实现。由于老股东增资是以净资产的价格为主要参考,基本上没有多少资本溢价,因此该方式对于企业资产负债率的降低效果并不明显。而通过引进创业投资的方式产生的效果则显著不同,企业引进创业投资是通过较高发行溢价的方式进行,且溢价部分全部计入资本公积金,使得企业所有者权益快速增加、资产负债率快速下降。

(二)改变过于单一的股权结构和股东结构

中小企业在进入资本市场之前,尚不是公众公司,股东结构一般都比较单一且股东人数较少。这种单一化的构成不利于企业信用的提升、市场的开拓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因而在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企业乐于引进创业投资以改变自身的社会形象和地位,为下一步进入资本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三)建立与创业投资之间的战略合作关系

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形,企业并非基于改变财务状况和股东构成的原因引进创业投资,而是出于利用创业投资在资本市场中的良好形象和专业化服务水平的考虑,以期通过与创业投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享创业投资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从而实现企业尽快进入资本市场的目的。

三、引进创业投资的时机选择

企业何时引进创业投资?理论上而言,并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从实际运作的情况分析,企业引进创业投资的时机有三个时点可供选择,即企业改制前、改制后和申请上市前。

(一)在企业改制前引进

不可否认的是,绝大多数创业投资进入中小企业的目的是基于企业在资本市场能够顺利实现上市的良好预期。由于上市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而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引进创业投资之前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企业为了尽快融入资本市场,必须通过整体变更的方式进行改制。但由于企业改制面临包括审计、评估等诸多工作,企业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存在的规范问题也较多,企业引进创业投资的困难较多。并且创业投资也认为,在企业改制前进入的风险较大,愿意进入的价格也比较低。因此,对双方来说,在此阶段引进创业投资难度较大、风险较大、成功率较低。当然,对于那些组织形式已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并不存在组织形式变更问题,如果其在规范方面不存在大的障碍,其引进创业投资的时机可以比较灵活。

(二)在企业改制后引进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企业的审计、评估工作已经完成,规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大部分历史遗留问题也得到了解决。有的企业已经聘请了中介机构,甚至还进入了辅导期,企业上市的战略已经非常清晰。因而,企业在此时引进创业投资的机会比较成熟。创业投资也认为此时进入企业的风险较小,大多数企业均是在这个阶段完成了引进创业投资的工作。

(三)在企业上市基准日前引进

企业上市基准日明确以后,中介机构已经开始准备申请上市的核查和保荐工作,创业投资在此时进入的风险最小,相应地,进入价格也最高,不过绝大多数企业在这时是不会再引进创业投资的。因为随着基准日的临近,公司消化创业投资的时间较短,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在申报基准日公司财务报表上尚有大量的货币资金,这样一来将会给人们带来该企业并不缺少资金、申请上市并募集资金的理由不充分的质疑。

综上所述,笔者主张,企业在改制后着手进行并尽快完成创业投资的引进工作是最优选择。

四、引进创业投资的规模分析

中小企业引进创业投资的规模多大比较合适呢?在遵循前面所述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进行,对规模大小并没有严格要求,但企业在引进创业投资时,还是应该考虑以下影响因素。

(一)对引进总规模的控制

一般而言,企业引进创业投资的规模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企业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若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非常高,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则引进创业投资的规模可以大一些,反之,则应少些。二是企业对资金需求的数量。企业若纯粹是为了降低资产负债率,引进规模可以设定为将该指标降到70%以下的水平即可。若企业除此而外还有新的投资项目,则应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适当扩大引进创业投资的规模。从实践上看,中小企业在引进创业投资后,后者占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0%,总的引进资金总额不宜超过引进前的所有者权益的规模。

(二)对引进单个创业投资规模的控制

从数量上看,企业引进创业投资的规模通常在两个及以上,这是因为企业不希望出现一个持股比例较高、对控股股东地位构成潜在威胁的股东;而创业投资企业本身也不愿意将较多的资金投资于一家企业而扩大投资风险。不过,如果企业出于战略考虑只引进一家投资规模较小的创业投资也未尝不可。总的来说,不管企业引进创业投资家数的数量多少,单个创业投资在中小企业的的持股比例最好控制在总股本的5%以下。因为比照《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在企业股票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将承担较多的信息披露义务,而企业聘请的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和上市保荐过程中也将因此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

五、引进创业投资所涉及的核心条款

由于创业投资是以高溢价进入中小企业且不谋求对企业的控制权,因此创业投资对游离于自身控制之外的该部分资产必须采取一些措施,以最大限度保证其权益不受侵害或降低受侵害的程度。从具体实践来看,关注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定价机制

由于中小企业希望以高溢价向创业投资出售股份,而创业投资试图从中小企业高速的成长中获取高额回报,因此,股份定价就成为双方关注的重点。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引进创业投资所采取的定价方式主要包括净资产法、动态市盈率法和静态市盈率法。至于定价的倍数将由双方谈判决定。从实践来看,影响最终定价的因素包括:企业本身的成长性、盈利水平、二级市场行情以及创业投资本身的背景、拟购买股份数量等。一般来说,5-8倍的静态市盈率可能是双方比较能够接受的价格。如果最终确定的价格较低,则创业投资所附加的条件就较少,否则,附加条件就较多。 目前市场中还有一种称之为“对赌条款”的定价机制。该机制对于那些成长性很好且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比较有利,但是,其对企业带来的潜在风险也不容忽视,一旦企业盈利水平下降,企业控股股东将拱手相让部分股份,甚至最终失去控股地位而沦落为中小股东。鉴于这种机制风险较大,中小企业在采取之前一定要三思而行。

(二)权利行使机制

创业投资为行使股东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需要,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重点强调其享有的股东权利。

1.要求在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中占有一定的席位。通常是派一人出任公司董事,也有出任监事的。对于投资比例较低的创业投资,中小企业一般不给予董、监事席位。由于创业投资是一种股权投资,并不参与企业具体的经营管理活动,其一般并不谋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

2.要求享受类别股东表决权。创业投资为保护其股东权益不受侵害,在享有知情权的同时,要求对企业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的权利,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公司章程;以股权或债务的形式进行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重大业务或资产收购;处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一定比例的其全部或大部分的业务或资产;与关联企业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担保或借款;贷款余额的增加;或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一定比例的固定资产或非流动资产的支出;募集资金的投向等。

3.财务资料的查阅权和检查权。创业投资一般要求,每一财务季度结束后有权获得季度财务报告和经营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有权获得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和经营报告;有权随时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三)权益保护机制

由于创业投资是以高溢价的形式进入中小企业,因此,企业对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任何处理都可能造成对创业投资权益的实际侵害。因此,创业投资设置了许多条款来保护自身权益。

1.不分红利、不送红股。创业投资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是指在企业上市前或上市情况明朗前),企业不得进行利润分配。其原因在于,创业投资的入股价格远远高于企业的其他股东,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进行的利润分配,创业投资的投资回报率将大大低于其他股东,因此,利润分配实际上是对创业投资权益的摊薄。况且创业投资涉足中小企业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取红利,而是为了在股权转让时获得高额差价。

2.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为企业资本公积金的大部分是由创业投资以高溢价投资形成的,老股东对资本公积金的贡献较小,若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创业投资只能与原股东一样同比例转增,这实际上是对创业投资股东权益的稀释。

3.不增发新股。引进创业投资后,企业可以还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增发新股:一是向老股东配股、定向发行股份来增加资本;二是向新的投资者发行新股来增加资本。对于第一种方式,由于老股东不可能同意以溢价的形式增购股份,所以向老股东发行新股获得较高的资本金难以实施。对于第二种方式,只有在增发新股的价格高于创业投资的入股价格时,创业投资股东才会同意。由于创业投资毕竟是高风险的投资,若以更高的溢价再次引进投资者,也难以实现。因此,除非企业确实因为新项目建设的需要,否则创业投资不主张企业在上市前再次发行股份,以免稀释其在中小企业中实际享有的股东权益。

4.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质押。控股股东股权转让不但削弱其控股地位,而且还存在控股股东套现的嫌疑,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创业投资的权益。另外,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一旦质押,则表明企业的控制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存在随时被交易的可能。当质押权人行使权利时,将可能导致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这将直接导致创业投资的投资权益造成实质损害。

(四)退出机制

不容置疑的是创业投资持有中小企业的股份是阶段性的,其最终目的是在条件成就时退出。创业企业何时退出以及如何退出呢?通过分析表明,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在企业上市后退出。创业投资通过在二级市场抛售的方式直接取得高回报,这也是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都希望看到的“双赢局面”。根据目前《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创业投资持有的股份在股票上市满一年后可以交易,创业投资在退出过程中应遵守交易规则,履行相应的义务。

2.股权转让。在约定的期限内,企业仍未实现上市或创业投资认为退出时机已经成熟,创业投资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它投资者。

3.约定由企业回购股份。在约定的期限内(一般是三年),企业仍未实现上市,创业投资有权要求企业以约定的条件回购。回购的价格通常是创业投资金额加上每年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补偿。

4.退出保证。创业投资一般还会在回购条款中约定,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回购股份的承诺提供相应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当企业不能履行回购义务的时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必须受让创业投资持有的股份,以保证其能够成功退出。

(五)司法救济机制

任何投资都面临投资风险,具有高风险的创业投资更不例外,其投资利益存在随时受到侵害的可能,因此在投资协议中必须约定司法救济条款。当创业投资的股东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失时,其将启动司法救济机制予以保护。

司法救济的途径主要包括两种:一是诉讼救济。通常约定由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为做到这一点,投资协议一般是在创业投资企业的住所地签署,并约定将合同签订地作为纠纷诉讼的法院管辖地,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由中小企业所在地法院管辖引起的地方保护主义。二是仲裁救济。鉴于仲裁具有的“一裁终局”的特点,大多数创业投资在协议里同意将投资纠纷提交双方确定的境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六、结论

综合对引进创业投资的基本原则、动机、时机、规模与核心条款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应在坚持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等三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在与创业投资就定价机制、权利行使机制、权益保护机制、退出机制及司法救济机制等五方面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于改制结束后尽快完成创业投资的引进工作,从而实现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和创业投资顺利退出的双赢局面。

注释:

① 《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实际控制人。

② 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嗯的法定义务的规定,参见《公司法》第148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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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企业改制的几种方式范文

一、模拟会计报表概述

模拟会计报表的产生,对于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和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特殊的作用。这使得对模拟会计报表概念的理解,更有指导意义。

(一)模拟会计报表在我国的产生

模拟会计报表因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而产生;或者说,模拟会计报表在我国会计实务中采用,是为了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满足上市法规条件的需要。证监会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近三年连续盈利。其本意在对股票的发行与交易价格提供更全面判断的基础,但严格地执行却存在一定困难,已经按照《公司法》要求在国企基础上改制并已运营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极少数。为了加速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大中型国有企业剥离出的资产业绩允许被倒推模拟计算。这样,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后,无需运行三年就可上市融资,未成立前两年的经营业绩可以按现有的公司构架模拟计算,视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三年,从而满足相关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二)模拟会计报表的概念

虽然模拟会计报表被广泛,但作为概念却并未获得统一的认识。达成更多一致的是,模拟会计报表在实务运用中的特征:1.假定公司现行的架构在报告期初已实际存在;2.按公司现行会计政策编制报告期间的会计报表;3.模拟报表不是公司的主要财务报表,仅仅是对报表的补充;4.模拟报表的包括公司结构、资产情况、业务情况和会计政策等;5.假定纳入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从报告期初就执行现行的会计制度,若未执行的按会计制度追溯调整;6.若首次发行,如发生了资产剥离、资产重组,可按剥离和重组后的架构来编制以前的会计报表;7.若上市公司发生了兼并、收购、大比例的资产置换(或买卖),可按置换后的架构来编制以前的会计报表;8.“模拟”实际包含了这种假定:各种资产产生的业绩在重组人(或置换人)公司前是实际存在的,若是直接面向市场的,则直接作为财务数据的来源,若是内部结转的,则根据生产数量,按内部价格模拟计算作为财务数据的来源;9.提供的信息作为历史财务报表的注释。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模拟会计报表中的“模拟”是对历史财务资料按公司重组后的架构或口径进行全真塑造,其依据的资料必须真实客观,可以验证。模拟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建立在资产、负债的重组及收入、费用剥离基础之上的,是在重组方案下的账务剥离及报表编制技术上的有机结合。各财务报表披露的结果应该向有关,方面说明公司在三年前以多少注册资金成立,并经过三年的生产经营,通过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变化形成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模拟会计报表编制的依据是重组方案指导下的账务剥离结果,不属于真实会计主体的实际账簿记录,其编制过程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为“执果索因”。

根据上述分析,本文认为,所谓“模拟会计报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现时的公司架构、会计政策、经营方式、经营环境等因素,对原有企业以前年度的财务会计记录进行分离,形成其独立的、与股份公司现实财务情况有可比性的会计报表。

二、模拟会计报表的分类和地位

各国对模拟报表的编制要求和对其提供的财务数据重视程度存在差别。在国外,衡量一家公司的财务状况是以原始的财务报表为依据,以模拟报表为补充;而在我国,模拟会计报表可以作为替代公司实的财务状况的独立申报报表。

(一)需要编制模拟会计报表的不同情况

美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定股份公司需要编制模拟会计报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普遍情况是受到已计划或完成的收购与兼并的,对历史财务报表所进行的调整或合并;2.企业组织形式的改变,如由合伙制改为公司制;3.公司经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出售、废弃或分立;4.公司以前是另一个主体的组成部分,模拟编制对反映一个独立主体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必要的;5.已经发生的其他事项或交易,模拟财务信息的披露对投资者可能是重要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编制模拟会计报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发生吸收合并时,要编制模拟会计报表。2.IPO时,对于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允许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业绩模拟计算,独立运行一年后可申请股票发行。需模拟的内容包括:(1)相关负债、损益剥离后,以一部分经营性资产设立股份公司,这部分资产前两年的业绩可模拟计算;(2)几个发起人以实物资产入股,这些个别资产的业绩可以相加;3.上市公司在发生购买或出售的资产占上市公司总资产70%以上,其重组前的业绩可模拟计算。

(二)我国模拟会计报表的分类及其应用地位

我国采用的模拟会计报表可分三类:

1.会计主体变更模拟会计报表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所服务的特定对象,它明确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会计主体变更是指会计工作的服务主体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新主体完全独立于以前的会计主体。我国最典型的会计主体变更,发生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的时候。这些企业大多不是整体上市,在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对不相关联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或以一部分经营性资产、或几个发起人以股权投入,形成新公司架构,对以前年度的财务会计资料模拟编制会计报表。

2.业务重大变化模拟会计报表

业务重大变化是指会计核算的主体未发生变化,该主体内部的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我国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交易行为,其交易的资产总额、净资产额或交易的资产产生的收入额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对应指标的70%以上,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同时还满足下列条件:通过购买或置换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实体,该经营实体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完成后经营稳定,效益良好,且购买或置换资产的盈利水平不低于本次交易实施前的盈利水平;上市公司已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检查验收。

3.政策重大变化模拟会计报表

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始终处于一个动态变化过程中,不同时期的政策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同影响。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会计政策,原材料、能源的供应和价格,产成品或服务的销售和价格,税收政策,以外汇购置的资产计价,员工聘任和工资,产品或业务专营与垄断情况等等。非会计政策变更对于企业来说具有不可选择性,因此,该类政策变化对企业以前财务造成的影响,企业既不需要调整相关的账目,也不需调整前期财务报表。

三、模拟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企业在改制时编制模拟会计报表的方法可以为三种调整:会计误差调整、会计主体调整和会计政策调整。

(一)误差调整

会计误差调整是纠正改制前两年母体会计报表的误差,即对改制母体报告期内存在的错漏进行调整。在对拟改制企业(母公司)进行报表剥离前,注册会计师必须对拟改制企业需要模拟期间的原报表进行审计,审查该改制企业是否存在不符合原执行的会计制度的重大错误和遗漏。若有会计误差,应编制会计事项调整笔,逐笔调整账户记录和报表的有关数据。模拟以前报表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正确反映各个年度的经营业绩,涉及跨期损益的调整,应当在相关的年度进行调整,而不能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因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进入当期损益。

(二)会计主体调整

会计主体调整,是根据改制方案形成的股份公司结构框架并假设该股份公司在两年前就已经成立,由此按重组结构对成立前两年的经营业绩和有关的资产、负债、权益作相应的调整,以符合前后各期的财务数据具有可比性。会计主体调整的核心在于资产剥离调整。资产剥离必须满足完整性原则,凡是生产经营性的资产必须进入拟上市公司。

(三)会计政策调整

会计政策调整指在资产结构调整的基础上,由于模拟报告期内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引起会计政策变更,或由于企业上市改组导致集团结构变化而引起差异,需调整的会计程序,其目的在于保持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和会计处理的可比性。

四、对我国模拟会计报表评价

(一)证券市场的兴起,“模拟会计报表”功不可没

我国股市开始试点时,股份制企业极少。10年来,有1100多家股份公司股票上市。这种超常规,如果按照常规的标准,根本不可能实现。若没有“模拟调整”的会计创新,就没有股票市场的发展,就没有市场的突飞猛进,从这一点上说,“模拟调整”功不可没。

(二)我国模拟会计报表编制过程的缺陷

毫无疑问,模拟会计报表与母体会计报表相比,其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更强的可比性和决策相关性。证券投资者是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使用者,通过阅读模拟会计报表,投资者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并预测未来的盈利趋势,而国有企业的历史会计报表无法做到这一点。但我国改制公司的会计报表编制还缺乏规范和统一,企业在编制报表时,也存在粉饰报表的强烈动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剥离非完整性

在行政审批制度下,由于实行“规模控制,限报家数”政策,股票发行额度成为十分稀缺的资源。企业通过激烈竞争拿到的股票发行额度往往与其资产规模不相匹配,只好削足适履,将一部分经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剥离,或者进行局部改制,将不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能力的生产线、车间和若干业务拼凑成一个上市公司,并通过模拟手段编制这些非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报表。此外,许多改制企业因承担职能而形成大量的非经营性资产,也必须予以剥离。特别是对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有些资产局外人很难划分究竟是经营性的资产还是非经营资产,企业可以操纵这些资产的剥离。由此增加了模拟会计报表的不确定性。

2.债务剥离的随意性

债务重组是为了解决企业负债过高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都较高。而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公司上市前的资产负债率不能高于70%.企业为了达到此要求,常采取以下方法调整债务:第一、将债权转化为股权;第二、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后,将使用大量资金的项目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的公司;第三、将原企业的部分资产设立股份公司并发股票,债务由非上市部分主体承担;第四、由国家或主要股东增加投入,提高股东权益比率。

上述四种方法中,第一种债转股方式由于是银行处于主要的债权地位,因法规限制不准投资实业,因此很难。第四种方法由于会增加国家再投资,一般也难争取到。所以,债务重组应用最多的是债务剥离。无论是债务转移还是债务脱离都会破坏企业资产债务结构,企业资产形成的完整性。

本来资产、债务剥离是为了提高经营效率,以达到上市要求,让投资者认为企业剥离所有者权益,能提高净资产收益率,这实际上是对改制前企业经营业绩的夸大,人为地隐藏运行成本。

3.难以实现配比原则

编制剥离报表的本意是为了增加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可比性,要求企业通过剥离调整来实现收入与费用配比。但实务操作中的剥离与模拟犹如整容术,通过将劣质资产、负债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潜亏剥离,而将企业的收入全部保留,这样便可轻而易举地将亏损模拟成盈利。克服这一后遗症的权宜之计是保持“资金运动”,只要上市后能够源源不断地通过配股、增发进行“圈钱”,企业便可以用增量资金来掩盖存量资产的低效率。要“圈钱”,经营业绩就必须达到有关部门设定的门槛。利润达不到配股、增发的要求,上市公司可以将过去因高估利润所形成的“泡沫性”资产、经营不善的亏损子公司以及其他亏损业务剥离给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再通过“模拟调整”,编制出一套完美的会计报表。从会计的角度看,剥离与模拟对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和原则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波,其能量大有催垮现行会计框架之势。如果上市公司可将不良债权、存货积压损失、投资损失和资本结构失调所形成的负债及利息予以剥离,那么,上市公司只会盈利,而不会亏损。经过剥离后模拟出的盈利,严重违背配比原则,这种利润是多计收入,少计费用形成的虚拟利润,它并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经营能力与投资价值。可见,模拟财务报表本身很难保证收入与费用配比。

第9篇:企业改制的几种方式范文

[关键词] 归入权 请求权 形成权

一、归入权是公司的一项重要权利

在我国,归入权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149条和《证券法》第47条中。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归入权是在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违反自己忠实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诚尽力、殚精竭虑、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时,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的义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虽然产生于英美法系公司法的规定,但近年来逐渐为大陆法系公司法所吸收。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中都规定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作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时,公司即享有归入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关于公司归入权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请求权观点。此种观点认为:归入权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权利,是公司依据自己的意志向短线交易人主张将短线交易等所得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的权利。这种观点来自我国台湾地区,以著名学者郑玉波为代表,同时有台湾民法和证券法做法条支撑。 台湾《证券交易法》第157条规定:“发行股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者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0%之股东,于取得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或于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因而获得利益者,公司应请求将其利益归公司所有。”

2.形成权观点。此种观点认为,归入权的情形一旦发生,公司对短线交易人所取得的利益只要做利益归入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违法违规者溢出收益在法律上发生转移,而不以公司具有原权利作为前提。证券买卖关系是发生在证券持有人(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交易的资金和证券均由交易系统完成,故短线交易的收益自交易完成以后即应当归于公司,公司对此利益只需要表达归入的意思就可以取得相关的利益。如果公司未作利益归入的表示,该利益也被视为公司的利益,持有者暂时占有该利益也只是一种无权占有。形成权观点把归入权看作是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 这种观点还认为《公司法》中的有关表述就表明归入权是形成权。

3.折衷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归入权既是请求权又是形成权,或者干脆否认请求权与形成权是两类不同的权利。 实际上这种观点希望针对不同的情形来说明归入权的性质,本身没有什么独特之处,而只是从实用的角度来分析解决问题。司法实务和公司业务操作者对折衷观点有较高的认同度,希望在处理归入权争议时针对归入权的发生情形能够灵活处理。

二、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公司归入权更多地具有请求权的特征,认定为请求权更合理

1.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各国公司法基本上都规定了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未经公司允许,不得从事竞业、自我交易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是,一旦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了这些行为,如何对其进行处罚,如何维护公司的利益,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了不同的方式方法。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收入归公司所有。日本法规定了公司的介入权。韩国法则采用了民法中的侵权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那些主张我国公司归入权的观点,或多或少地受到了日本法的影响。我国《公司法》与日本《商法》的相关规定相差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