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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和完善县、乡(镇)、村、组四级农村用电安全监管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体系,形成政企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电,构建城乡和谐供用电环境,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排查治理的内容
重点排查治理全县范围内尚未实施农网改造的输配电设施和用电设施的安全隐患。
(一)对未农网改造的台区线路隐患的排查治理。重点检查跨越公路、铁路、交通路口、学校、人员密集区、田间的电力线路,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各乡(镇)政府、村、组要积极支持配合供电部门组织力量及时消缺,防范因断线、接地而引起农村人身触电事故。
具体为:
1、线路对地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2、导线弧垂是否过大,导线是否为拆股线,是否有断线的安全隐患;
3、电杆是否严重倾斜,杆根是否牢靠,检查木杆线路是否有腐蚀现象,有无倒杆的可能。
(二)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违章建筑的隐患排查。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建房、打井、挖塘、取土、种树等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解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避免出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对超高树枝的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线路通道的“树障”的排查清理,对距离电力线路水平距离不足1.5米、垂直距离不足3米的树枝,一律予以修剪、清理,以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保电力线路安全可靠运行。
(四)对跨越鱼塘的电力线路安全排查。对辖区内电力线路附近鱼塘进行摸查,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制止在电力线路下方违章钓鱼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鱼塘要及时通知鱼塘业主,并指导其做好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农村移动式电器设备的安全用电检查。重点检查排灌抗旱线路、表计、漏电保护器、石板闸刀、水泵、搅拌机等移动式用电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明确电力供应和使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检查用电户漏电保护器的正确安装和投运情况,及时制止私拉乱接、违章用电行为,大力开展农村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提高村民安全防范意识,杜绝触电事故的发生。
(六)高危客户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健全高危客户供用电安全隐患档案,对重大隐患要做到“一患一档”,指定专人跟踪整改。依法规范供用电合同管理,界定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界面,明确供用电双方的安全责任。对于电网原因形成的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对排查发现的客户原因形成的隐患,及时告知客户存在的用电安全风险,督促高危客户制定整治方案,完善应急保安电源和自备电源的设置。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汇报,对于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的隐患,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如实反映隐患形成的原因和责任,说明问题的严重程度,提出整治措施和方案。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出台相关地方法规标准,依法规范供用电安全管理。
(七)三线交越、搭挂整治。通过几年来的排查整治,三线交越、搭挂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三线”问题有所改观,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三线”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因“三线”问题而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三线交越、搭挂排查整治工作,要充分认识三线交越、搭挂排查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建立三线交越、搭挂排查整治常态工作机制。一是要对三线交越、搭挂情况进行全面再摸底、再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进行重新统计造册。二是要掌握三线交越、搭挂的有关技术标准:低压电力线路与弱电线路同杆架设时,电力线路应敷设在弱电线路的上方,且架空电力线路的最低导线与弱电线路的最高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米;低压电力线路与弱电线路交叉时,电力线路应架设在弱电线路的上方,与弱电线路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米;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三是要按照“谁家的孩子谁抱走”的原则,分清线路建设的时间先后,落实责任。三线交越、搭挂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督促后建方产权单位限期整改;三线交越、搭挂符合安全距离的,且由于路由资源的原因确需交越、搭挂的,后建方产权单位必须经过先建方产权单位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四是要加强三线交越、搭挂整治工作的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的线路巡查,不允许出现新的三线交越、搭挂现象,确保三线交越、搭挂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八)查处私设电网捕猎等违法行为。各乡(镇)、村两级机构要积极配合供电部门进行拉网式排查私设电网狩猎及其他违法用电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开展城乡居民依法用电、安全用电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城乡居民依法用电、安全用电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对发现的私设电网狩猎现象,县经贸委、安监、公安等部门以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严厉的打击和取缔,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时间安排
各乡镇、各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从即日起至年10月16日,迅速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四、组织机构
(一)成立农村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农村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领导。由县政府副县长温生平任组长,县安监局局长甘炳春、县供电公司经理刘辅良为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县安监局、县经贸委、县公安局、县广电局、县林业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教育局、县公路分局、县交通局、县农机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供电公司及各乡(镇)政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局副局长周晓健担任。
(二)成立农村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组,共分6个工作组,每个工作组组长由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副职担任。
第一组:具体负责对江口、吉埠、石芫等乡镇的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副组长:各乡镇分管电力领导
成员:各乡镇驻村干部、村委、村小组干部各1人,供电公司技术人员2人。
第二组:具体负责对梅林、茅店、大田、长洛等乡镇的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副组长:各乡镇分管电力领导
成员:各乡镇驻村干部、村委、村小组干部各1人,供电公司技术人员2人。
第三组:具体负责对南塘、田村、白鹭、三溪等乡镇的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副组长:各乡镇分管电力领导
成员:各乡镇驻村干部、村委、村小组干部各1人,供电公司技术人员2人。
第四组:具体负责对王母渡、阳埠、大埠、韩坊等乡镇的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副组长:各乡镇分管电力领导
成员:各乡镇驻村干部、村委、村小组干部各1人,供电公司技术人员2人。
第五组:具体负责对沙地、五云等乡镇的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副组长:各乡镇分管电力领导
成员:各乡镇驻村干部、村委、村小组干部各1人,供电公司技术人员2人。
第六组:具体负责对湖江、等乡镇的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副组长:各乡镇分管电力领导
成员:各乡镇驻村干部、村委、村小组干部各1人,供电公司技术人员2人。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农村用电安全管理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农村电网覆盖面广,涉及千家万户,电力供应工作要求高,监管难度大。建国六十周年庆典即将来临,保证安全可靠供用电是当前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各乡镇、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农村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供电部门深入乡村开展农村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突出重点,全面排查。各乡镇、各部门要突出防范农村电网因高温、高负荷及恶劣天气导致断线、接地等故障。针对夏季农村挂钩接电抽水等违规违章用电比较普遍的实际情况,要加大农村电网日常巡视力度,对私拉乱接电源、未装设漏电保护装置的农村用电户要严查严管,坚决制止。
3、注重隐患整改,务求工作实效。各乡镇、各部门要对发现的各类用电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工作的有效进行。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隐患,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验收、销号的动态管理。供电部门要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到位,各排查治理工作组要定期跟踪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情况,实行隐患治理“回头看”制度,确保排查治理工作不流于形式。
一、组织领导
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改、供电、安监以及各镇、街办参与,对全区电力安全隐患开展一次专项排查整治。分城郊、城区2个工作组、9个片区推进(检查范围及组成人员安排详见附件1)。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强化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区发改委要负责牵头协调,加强督促检查。供电公司负责汇总情况,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电力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排查,并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落实整改措施。各镇(街办)要密切配合,加强用电安全的宣传教育,积极协助电力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二、工作内容
(一)检查用电客户的单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非电性质保安措施、应急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是否配合,受电设施、运行管理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检查用电客户是否编制符合规范的设备操作运行规程;是否按规程对受电设施、供配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试验、维护;检查用电客户受电装置及内部供配电系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检查用电客户报装电表容量是否合适,有无过负荷运行烧毁低压线路和电表现象;
(四)检查用电客户的漏电保护器、电线是否老化;是否存在私拉乱接、偷电窃电行为;电线和电器设备线路及电器开关是否,电源开关盒、接线盒、保险盒内部及电线接头处是否存在线路老化烧焦等现象;
(五)检查电力设施周边环境是否安全,重点检查建筑物是否与电力线路保持安全距离,电力设施附近是否存在乱搭乱建、堆放易燃、可燃建筑材料现象,是否存在占用电力通道;防触电安全措施是否落实等;
(六)其他电力安全隐患。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
时间:年9月8日—9月15日
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整治重点,细化工作要求,提出具体措施,层层动员部署。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创造良好的整治工作舆论氛围。
(二)隐患排查阶段
时间:年9月16日—10月20日
各镇和街办要主动与职能部门联系,严格执行整治计划,落实治理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限期整治。各工作小组要迅速组织开展电力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并将排查情况及时填写《区电力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上报各组汇总。
(三)整改总结阶段
时间:年10月21日—10月30日
认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限时督促整改,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总结,查找隐患产生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完善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用电安全是居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各镇(街办)、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电力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专人配合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责任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完成检查工作任务。对因工作懈怠而未及时发现隐患或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此次排查工作既要做到全覆盖、无盲区,又要突出重点,特别是要加大对隐患较大的农民返迁房、建设工地等重点区域,娱乐场所、农贸市场等人员集中场所,变电站、重要输电线路等重点设备的排查、整治力度。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继续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深入开展,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16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的部署,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11月中下旬至12月上中旬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督查组,对部分地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方式和范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和有关中央企业进行督查。
综合督查组以煤矿为重点,对****等14个省(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的情况进行督查。
专项督查组由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道路交通、消防、建筑、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水利、电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和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的具体情况进行安排组织。
二、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组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类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尤其是前一阶段查出、目前尚存的1.7万余项重大隐患是否已经整改消号。对少数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是否列入了整改计划,落实了资金、责任人以及整改期限;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了监控措施。对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上次督查行动中指出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否组织开展了“回头看”再检查,指导和督促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规模以下的中小企业、隐患排查为零的企业和近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进行了隐患排查治理“补课”,认真排查和整改了事故隐患。
3.煤矿整顿关闭的情况。重点督查已列入第三批公告关闭名单矿井的相关证照是否被吊销,是否按照标准关实、关死;资源整合是否规范,纳入整合对象的矿井是否已进入整合程序;是否存在借整合、技改之名私自生产或边改造边生产的情况。
4.煤矿瓦斯治理的情况。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联网、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瓦斯抽采以及国债资金扶持安全技改项目进展情况;各类煤矿完善井下通风系统和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情况;落实各项改进井下基础设施的技术措施情况。
5.各地区落实〔*〕58号文件,结合“专项行动”,组织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对120万吨/年及其以上大型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6.落实今冬明春对有关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等存在隐患点的除险加固情况;建立和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协调机制,以及完善事故应急预案的情况。
7.打击“三非”工作和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的情况。对已排查而未处理的“三非”窝点是否依法取缔并严肃进行了查处;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近期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了查处,并严肃追究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是否认真吸取了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了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8.各地区、各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探索和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监管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两个长效机制的情况。
(二)专项督查组
道路交通、消防专项督查:道路危险点段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情况和农村交通安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和“三合一”、“多合一”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等。
建筑专项督查: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情况等。
水上交通专项督查:船舶防碰撞防泄漏、以桥梁为重点的道路交通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水运工程安全等。
水利专项督查:大型水库、病险水库、水闸水坝、泵站水利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电力专项督查:电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重要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
渔业农机专项督查:渔船、农用船舶、农机安全及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煤矿专项督查:煤矿瓦斯治理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非煤矿山专项督查:冶金、有色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等。
危险化学品专项督查:化工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等。
烟花爆竹专项督查:烟花爆竹生产旺季安全生产及“打非”情况等。
铁路、民航专项督查由铁道部、民航总局根据工作情况确定督查内容。
三、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突出重点,实地抽查。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隐患,通过督查与抽查,掌握实情,取得实效。
3.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针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责成有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解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把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4.交流情况,提出建议。督查结束后,要向被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建议。
四、督查组的组成
(一)综合督查组
共组成7个综合督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人带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和相关单位的相关同志参加。每组10人左右,配备2名记者。
(二)专项督查组
煤矿、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建设项目、烟花爆竹专项督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
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组织。
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督查由公安部会同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水利安全专项督查由水利部和安全监管总局联合组织。
电力安全专项督查由电监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组织。
建筑、水上交通、铁路、渔业农机、民航专项督查由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情况自行组织,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五、时间安排
综合督查组从11月中旬陆续出发,12月15日前返回。每组督查时间为10天。
六、有关事项
1.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督查,在认真自查的同时,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
2.专项督查组的具体督查方案、日程安排以及人员名单由组织单位另行通知。
3.参加督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通过开展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解决存在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排查工作。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隧道和桥梁;2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量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
(二)铁路交通设施。包括:1正在建设的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2已经投入运营的铁路干线和其他客运量较大的线路支线桥梁、隧道和站房。
(三)大型水利设施。包括:1大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2大型拦河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以上3大型排灌泵站工程装机流量50立方米/秒或灌溉面积50万亩以上4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5大型引调水工程设计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
(四)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2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3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4变电所330千伏、500千伏5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千伏6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7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8经主管部门批准,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
(五)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隧道等。
上述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具体实施单位均由各地、各相关主管单位负责落实,具体业务工作分别由市交通局、水利局、建设局、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国家和省属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电厂由发电有限公司负责;快速铁路段、京九铁路段、京九铁路武麻联络线由市铁路办负责;大广高速公路段由市交通局负责。各地、各单位已经做出专项检查安排的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排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并与正在进行的检查工作合并进行。
三、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否健全。
二建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跟踪监测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形式主义等现象。
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交通、水利、电力、建设等)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督办,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一次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可分别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对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有关管理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协调监督问题的整改落实。
三各地、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同时,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设施发生事故后能够快速和妥善处理,提供有效保障。
关键词:电力工程;施工管理;安全标准化;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献标识码: A
一、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现状
在电力工程施工中,施工事故的发生屡见不鲜,这主要是由于电力施工与建设等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管理不完善,责任落实不到位所致。归根结底主要是在安全管理这方面,相关的施工管理人员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没有将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到实处,没有将安全工作规程与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贯彻,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没有通过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方法不适当、安全生产状况不佳的现状,其结果必然使安全工作流于形式。安全管理工作所做的就只是应付检查,做样子给上级领导看,这就使得安全管理形同虚设,形成根本性的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只是时间早晚的事。
二、加强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建议
2.1、以人为本,落实责任,坚守红线
通过强化“红线意识”,始终把保障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与进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决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积极完善考核评价机制。要建立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共同坚守“红线”,把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把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同时考虑、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在研究、决策问题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把安全生产“红线”作为一项原则,确保不突破、不降低。在实际工作中要坚守“红线”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构建起覆盖全面的责任网络,以有压力的责任目标促进“红线意识”的不断强化。要进一步细化、深化考核内容,将“红线”考核指标具体化并落到实处,严格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
2.2、隐患排查和治理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界定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实施监控治理并形成闭环管理。按上级(国家或行业)要求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报送。统计分析表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制定隐患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和排查方法,落实责任人,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确定等级并登记建档。隐患排查要涵盖到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以及管理等各个环节。根据生产实际,策划检查实施方案,编制检查表,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的隐患,应立即整改排除。短期内无法消除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确定责任人、落实资金、明确时限和编制预案,做到“五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监控,在治理前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隐患治理后进行治理效果验证和评估。
2.3、加强教育培训和宣传,做到常态化管理。
建立并执行一套完善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进行资格审查,离开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不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和减少“三违”,使企业的安全理念和价值观被全员所认同和共同遵守,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2.4、设备设施标准化管理
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标志标识等是安全管理标准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作过程中,各种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的不断发生,其根源在于生产现场设备设施标准化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设备进场严格执行报审管理,并建立特种设备专门台帐,对设备进行管理。设备设施在使用前应进行验收并定期检验,保存相应记录。特种设备应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保存相关的维护保养记录备查。通过缺陷管理、检测与跟踪等手段加强设备管理,可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在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上达到规范、统一,不断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
2.5、加强危险源辨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
建立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估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应组织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全面辨识,对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或危险后果进行评估、制定控制措施,落实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形成记录。分层、分类细化评估标准,创新评估模式,采用现场评估法(LEC 法)判断的危险等级,确定重大危险源,制定控制措施,编制应急预案。
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保证其有效可靠运行。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电力安全监督标准化的管理
概括来讲,电力监督的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安全监督的标准化、安全管理的标准化等几方面,具体内容如图1所示。
3.1、监督电力生产现场的安全
电力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对于整个电力安全的管理极为重要。要求监督现场生产的监督人员能够及时的找出管理当中存在的漏洞及安全隐患,并将其立即纠正,进一步的完善安全管理工作。为此,在进行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时,应找出管理的重点及关键性环节,最大程度的排除安全隐患。而在工作内容的确定方面,则需具备一定的指导性及针对性,促进工作效率的提升。
3.2、规划长期安全监督管理的方案
为促进电力安全生产,安全监督部门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相关的管理工作做出长期规划,将电力安全长期监督管理的目标明确。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员工的培训,促使员工能够结合自身的实践,不断的提升安全意识及技术标准。而在落实相应工作时,则需制定规范的、合理的计划及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展现出阶段性及步骤性,最终实现员工安全生产技能的不断提升,为电力安全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3.3、对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标准化的评定
在促进电力安全监督标准化管理的工作当中,首先应建立起标准化的评价制度,可采用外部审核结合内部自主评定的方式进行。通过量化形式对电力安全监督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找出管理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在最终构成针对性较强的方法及措施。同时,在管理过程当中,应采用动态循环的模式。根据电力循环的特点,完成相应规划,然后实施并检查,最后则需根据实施情况进行改进,最终建立起规范化的电力安全监督体系,实现标准化的管理目标。
3.4、监督人员的标准化管理
对于监督人员的标准化管理,可采用分级管理的方式。上级管理部门可对安全监督人员及下属单位的信息进行管理,进而可对其管理工作的进展状况进行实时掌控,及时的发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及时的纠正。同时,还可根据安全监督人员的不同工作职责建立起相应的岗位,将每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明确,同时给出安全监督的相关标准。在监督管理工作当中,还需注重缺陷管理、运行管理、班组管理及日常安全管理。通过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明确分工,并确定其岗位职责能够让监督人员在相关工作中做到各司其职,进而提升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性及规范性,以实现标准化的管理。
3.5、科学构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体系
科学构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体系,做好顶层设计是提高培训效果的关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强化电力行业安全基础建设,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督管理效能,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3]475号)。该办法适用于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其中,电力企业是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办法还规定,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电力企业承担本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等。
以某电网公司为例,电力安全培训纳入员工教育培训体系,其管理体制是: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总公司、各区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地市公司三级管理体制。电力安全培训是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要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由各单位安监、人力资源等部门牵头实施,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的建设实操、实训安全培训设施场所,取得相应的培训资质,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证充足的安全培训投入,逐年制订专业安全培训计划,纳入本单位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结束语
在电力工程施工中加强安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应将其贯穿于整个电力工程施工中,以确保电力工程施工的安全性。突破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创新安全管理理念,采用现代化的安全管理手段,以保障电网的稳定性,保证电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促进电力工程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述,郑霞忠,余迪.水利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评价[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4,02:167-172.
[2]雷占军.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探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06:148.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争取实现全区安全生产三项指标“零增长”目标,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安委〔2009〕1号)和《湖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湖安委〔2009〕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服从大局、服务大局,积极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区”战略,落实“情系企业、安全发展”系列活动,着力深化和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着力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在安全发展上见成效,在科学发展上上台阶,确保事故总量进一步减少,推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排查对象和任务
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船舶修造、建筑施工、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交通运输企业和设施;养殖、农机、水利、旅游等单位;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
(一)矿山、化工、烟花爆竹、船舶修造等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道路交通设施、临水危险路段及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交通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商场、市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发改经贸局牵头组织实施。
(五)建筑施工领域、城市公用设施(含城市燃气)、区公共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查处非法建设由区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
(六)电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供电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七)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水利局牵头组织实施。
(八)旅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
(九)农机、养殖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农林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卫生计生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质监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三)查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由区工商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各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巩固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年”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不留死角;要全面排查和整改在打击“三非”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和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排查和整改工艺技术、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事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相关概念:“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
1.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门机构,制定活动方案,动员全体员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排点部门、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大对本单位重点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确保做到动态管理。
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3.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监控和整改。对一般隐患应做到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2日前向镇(开发区)安监站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上报,并逐级上报至区安委办备案。
(二)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
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主体。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组织、监督、指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区政府已明确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2009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各镇(开发区)和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责任制考核工作,认真查找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整改,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同时,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明查暗访,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协调、信息报送、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齐抓共管、攻坚克难、形成合力。
3.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健全一般以上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档案,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
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一般隐患;对重大隐患应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到治理目标、治理经费、治理机构、治理时间、安全措施“五落实”,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过程监管,实行跟踪问效、问责,并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全部或局部停产进行整改;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以及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的督促检查,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给予处理。
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五落实”和整改销号情况;完善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台帐建设。各镇(开发区)政府要建立公共设施事故隐患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加大投入,督促相关主管部门落实隐患治理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打“三非”、反“三违”工作力度
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三非”行为,对发现的“三非”行为,必须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开展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消除事故隐患滋生根源。对存在“三违”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隐患;要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认定、验收标准,建立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深化、取得实效。
四、实施步骤
(一)发动部署阶段(2009年3月25日前)。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基础上,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各牵头单位要制订本行业(领域)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各镇(开发区)要按照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工作方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各镇(开发区)和区级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请于3月25日前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实施阶段(2009年3月下旬至10月底)。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本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督促、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投入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等。通过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对安全隐患进行认定、分类、梳理和建档。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安全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排出整治计划,落实整治资金和整治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隐患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加大整改力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为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对事故多发、不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主动排查隐患和整改隐患的地方和部门,区安委办将适时组织专家和人员进行督促检查和暗访抽查,并向当地政府和社会通报相关情况。
(三)督查验收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各镇(开发区)应组织由安全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等。请各镇(开发区)于11月1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将组织由区级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于11月下旬对各地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切实加强领导,将隐患治理与中心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统筹兼顾,分管领导要在分管范围内精心组织,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和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力戒形式主义,确保措施落实、工作进展迅速、效果明显。
(二)分工配合,落实责任。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活动的总体目标和活动内容,按照职责进行分工,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每一项工作内容布置到基层,分解到各行业主管部门,分阶段、分目标把工作任务落实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全面排查。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集中攻坚整改,着力解决一批老大难问题,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与日常安全监管结合起来,强化行政许可,严格依法监管,严把安全生产准入门槛;要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与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积极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动态分级分类管理,切实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
(四)大力宣教,强化监督。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督促相关人员依法参加相关培训,确保每个从业人员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自觉履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要认真核查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和鼓励;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确保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决定在全处范围内开展“促检查、除隐患、防事故”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为重点,以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综合治理,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现全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全处各行业(领域)及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电力、铸造等工业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寒流、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的企业。
(二)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为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排查治理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责任险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三)各村(居)、各部门、各企业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各村(居)、各部门、各企业要认真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排查不细致的单位要作为各村(居)、各部门、各企业执法检查的重点强化整改。同时要继续加大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力度,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全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四)排查治理方式: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根据自身行业特点,亲自带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并通过网格化平台上报,同时上报给相关责任部门。
二是各村(居)和有关单位检查。各村(居)、各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梳理,严格落实“四定”措施,对已经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复查,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彻底、到位;对到期未整改的安全隐患,要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安全隐患较大短时间内无法整改或责任部门不清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办事处安监办公室。
三是办事处有关部门重点检查。对各村(居)、各部门、各企业提报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复查,确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办事处将召开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针对每条安全隐患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改时限,并由办事处挂牌督办。
三、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村(居)、各部门、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促检查、除隐患、防事故”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和单位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特别要全面落实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迅速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意见,对这项工作做出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办事处安监办报告。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三个重点,即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同时,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三)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检查、除隐患、防事故”专项行动要深入一线,坚决克服落实不下去、严格不起来等问题,突出抓好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依靠职工群众和专业人员,责任到人,细化到岗位、到设备、到工艺流程,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不留一个死角,不遗漏一个场所,不放过一台设施设备,不留一处隐患。
一、整治目的
开展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和树障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消除事故隐患,保护电力设施,维护电网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任务
根据市、县政府安委办隐患排查整治有关要求,供电公司通过认真细致地排查,我县共排查违章建房42处,树障18424棵。隐患具体情况见附表。
三、时间安排
(一)2011年6月30日前,各乡镇必须完成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障清理工作和房障安全隐患整治进度总任务的50%;
(二)2011年7月31日前,各乡镇完成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房障安全隐患整治进度总任务的80%;
(三)2011年8月31日前,各乡镇全面完成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房障安全隐患整治进度总任务的90%;
(四)2011年9月份,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验收并做好迎接市安委办验收准备工作。
四、整治依据和技术标准
(一)整治依据
严格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治。
(二)技术标准
1.架空线路保护区,是指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空间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水平延伸距离应保持为: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154~33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一是地下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空间区域;二是跨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3.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空间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为1米;1~10千伏为1.5米;35千伏为3米;66~110千伏为4米;154~220千伏为5米;330千伏为6米;500千伏为8.5米。
4.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城市绿化树木、低矮树种及植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如下:电压等级35~110千伏的最大风偏距离和垂直距离分别为3.5米、4米;154~220千伏的为4米、4.5米;330千伏的为5米和5.5米;500千伏的为7米。
5.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建建(构)筑物,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三)整治费用与经济补偿
清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与植物,其补偿费用按下列原则办理:
1.电力线路建设在前,建(构)筑物与植物在后的,原则上不支付任何拆除、砍伐费用;
2.电力设施建设在前,建(构)筑物与植物在后并已办理相关手续的,由手续审批部门依法收回或注销审批手续;
3.建(构)筑物建设在前,电力设施建设在后的,由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按国家标准依法给予一次性拆除、砍伐补偿;
4.无法拆迁的违章建筑,线路确需改造的,如果建(构)筑物建造在前,电力线路建造在后,线路改造的费用由线路产权单位负责;如果电力线路在前,建(构)筑物在后,改造费用由建筑物所有者负责。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分级负责,政府督办
各乡镇政府应对辖区内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障和房障安全隐患认真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时间和责任人,督促检查整改情况,每月底将隐患整治情况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各乡镇政府要迅速行动,各司其职,加大日常监管和资金投入力度,严厉查处各种严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电力运行秩序;要积极开展电力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电力安全意识、法规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县经委、安监、供电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互通情况,互相配合;对于涉及各部门共同治理的,要共同研究措施,整治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
以上甘棠景区为例,经检查主要存在以下消防安全隐患:
1. 整个景区灭火器数量不足。
2. 景区未按要求设置消防通道。
3. 景区内居民房屋电器线路的架设不符合规定。
4. 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消防演练、培训、及定期开展消防巡查。
5. 上甘棠村农村大屋场存在火灾安全隐患。
对此做出如下整改方案:
1. 加大消防安全培训、宣传和演练的力度,从而提高所有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2. 购置一批新的灭火器后在古村进行合理安放。
3. 景区属于古村落,古村小巷也是文物的一部分,因而未设置消防车通道,现正在施工的消防工程将取代消防车的作用。
4. 联系电力部门规范居民房屋线路的架设并积极协助电力部门对线路架设的整改。
5. 消防安全制度和景区应急疏散预案均已制定,今后将定不定开展消防演练和消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