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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法的萌芽阶段。在古代的先秦时期,人类逐渐拥有了私有的财产,商品交换的形成带动了财产的流动,民商事法律也正是在这个时期开始萌芽,人们将其刻在铜器上,从而形成了“金文民商法”。当时的民商法是在宗法制度的影响下开始发展的,周天子作为当时周族的统治者,对于领土的管理以及诸侯间产生的民商事纠纷都有着直接处置的权利,而当时以宗法原则为基础的嫡长子继承制以及父权家长制度已经形成,这给后来继承法与婚姻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实际上,西周时期礼法制度的作用和民商法的作用基本相同。公元前五世纪,宰相李悝主张变法改革,他根据魏国的实际情况,并通过借鉴春秋末期各国立法的经验拟定出了《法经》,这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系统性的成文法典。这部法典是以刑法为主,其中涉及具法、盗法、杂法、贼法、捕法以及囚法。其中贼法是针对人身安全和政权稳定所制定的法律,而盗法是针对侵犯公、私财产制定的法律,因此,贼法和盗法都属于民商法的范围之内。秦国的商鞅变法,是通过结合变法的实际需求以及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对《法经》的内容进行了整改,整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将法改成律,并重新制定相关法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的公平原则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要求,人们要求必须明确法的重要地位,并将其普及到社会的各个阶层,必行性和普遍性应该成为法律实施的标准。由于《法经》的内容有限,要想对新的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维护,就必须对原有的内容进行整改。在奴隶社会,法律体系主要是以刑法为主,但封建社会的形成使一些复杂的社会关系相继出现,因此,非刑事的法律开始诞生。秦律中的民商事法律规范包括《秦律十八种》中的《均工律》、《关市律》、《金布律》以及《田律》等。
2.民商法的初步发展阶段。汉朝在统治政权后,以《秦律》为基础,制定出了《九章律》。以《法经》的六章为基础,在其中添加了《厩律》、《兴律》、《户律》三章法律,从而形成了《九章律》,这也是汉朝法律体系的核心。《九章律》中的前六章和《秦律》基本相同,主要是以刑律为主,而后三章则属于民商法的范围,其内容是针对仓库、户籍、畜产、赋税、兴造以及徭役等方面制定的法律规定。例如,汉朝统治者可以充分利用《田律》以及《田租税率》等相关法律来维护公私土地的所有权,而《盗律》则被用来保护其他财产。公元前186年,《汉律》被重新修改,随后被命名为《二年律令》。其中的傅律、置后律以及户律和民事律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傅律主要是针对民事主体为国家服役的权利和义务所制定的法律,置后律是针对继承制度制定的法律,户律是针对赡养、析产、田宅以及户籍等问题制定的法律。隋朝统一后,隋文帝开始命人拟定新的法律,通过以《北齐律》为基础,加以删减后命名为《开皇律》,其中内容有五百多条。隋炀帝登基后,将《开皇律》稍加改动,形成了《大业律》。《开皇律》十二篇中的杂律和户婚律属于民商法的范围。《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立法水平最高的一部法律,其在条目、篇目等方面都大量借鉴了隋朝的《开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议》主要强调以礼仪教化为治国的基本方法,而刑法制裁只能作为治国的辅助方法,唐律主要分为十二篇,其中杂律和户婚律属于民商法的范围。杂律所涉及的内容很广泛,主要是针对市场交易和交通秩序而制定的规定。例如,买卖交易过程中使用的度量衡必须经过官家校对后才能使用,一些主要街巷不允许马车通过等。唐朝的城市都实行宵禁,每个城分为许多坊,在夜晚的规定时间坊门会关闭,直到天亮后才能打开,人们必须按照坊门开启的规定时间出入,否则会受到惩罚。对于欠钱不还的,可以拿其他财务抵债。此外,杂律中规定严禁赌博,对于参与者要受杖刑一百。户婚律主要包括户籍和婚姻方面的内容。唐代有着严格的户籍制度,孩子出生都必须上报户口,对于谎报年龄、健康情况等提供不真实信息的都要受到处罚。唐代实行的均田制对土地分配的数量以及管理职责都有相关的规定,并明令禁止侵占、盗卖以及盗耕。
二、民商法的快速发展阶段和完善阶段
1.民商法的快速发展阶段。宋朝的社会经济取得了空前的发展,因此,为了调整社会关系,民商事法律规范在不断地加强。《宋刑统》是宋朝的第一部刑事法典,其内容是以刑律为主。和《唐律》相比,《宋刑统》中增加了许多针对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其中杂律和户婚律中的内容规定相比《唐律》也更加详细。此外,《宋刑统》中增加了许多针对维护私有权以及私有权转移的相关规定。宋朝的民商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编敕、编例以及编定市舶条例等方面。宋朝的编敕主要是将皇帝的诏敕进行系统的编辑,从而形成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立法形式。例如《熙宁编敕》、《太平兴国编敕》、《天圣编敕》等。宋朝编敕调整所涉及的范围较广,其中最多的是对经济方面的编敕,这足以证明宋朝的编敕适应当时商品经济空前发展的时代变化,而关于商业的法律规范已经成为编敕重要组成部分。宋朝的编例具体是指对一些特旨和典型案例进行汇编,从而形成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并用于补充律法不足的立法活动。宋朝编例的数量较多,且使用范围较广,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元、明、清“例”的发展。宋朝编例主要包括指挥、特旨以及断例。宋朝指挥成例的主要内容是规范盐铁专卖,并形成了商业立法的重要形式,编例也因此成为宋朝商业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宋朝时期,海外贸易得到了空前发展,针对海外贸易的管理,统治者专门设立了外贸管理机构,并在各个地方设置了市舶务,此外,为了加强海外贸易活动,统治者颁布了众多单行敕令,因此,通过汇编市舶敕令,使其成为调整海外贸易活动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门法规,构成宋朝重要的商业立法。根据现存的宋朝律法可以证明宋朝时期的商业法律制度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关键词:中国;民商法;刑法;中国古代法发展
自中国进入阶级社会的那一刻起,就揭开了我国法制文明发展的篇章,刑法在我国古代法中占有的重要的地位,从上至夏代的《禹刑》到清代的《大清律例》所有的法律体系都是以刑为主、而民商法却没有明确的地位。在很多学术研究者那里,认为中国古代法律中根本是不存在民法的,但大量的历史资料显示事实并非如此,根据明清朝时期的文献记载,民商法已经逐渐的从刑法中独立出来,并且在古代的法律中形成了一个完善的体系。
1 民商法发展的初级阶段:萌芽阶段
1.在先秦时期人类开始拥有私有财产,以财产和商品交换开始民商法律逐渐萌发。人们在交易中会将有关法律的这些内容刻在铜器上,从而形成了人们所见的初步民商法。最初的民商法受宗法制度的影响较大,周天子作为当时的最高的统治者,拥有领土管理和对诸侯间民商纠纷直接处置的权利,而当时的宗法制度是嫡长子继承制和父权家长制,这都对后来的婚姻法和继承法都奠定了重要的基础。这样说来西周时期的礼法制度实际作用就等同于当时的民商法。
2.在公园前五世纪,宰相李悝根据魏国的实际情况借鉴春秋末期的各国立法和经验拟定出中国封建社会中的第一部系统性的成文法典《法经》。这部法典主要是以刑法为主,涉及具法、杂法、盗法、贼法、捕法、囚法,其中盗法与贼法就属于民商法的范畴之中,而在公元前356年,商鞅开始在秦国实行变法,根据当时秦国的具体情况和改革需要,在《法经》的基础上对其内容进行了扩充,《法经》只有六篇,内容有限,如何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商鞅必须充实律法,将出现的新的、非刑事的社会关系用法律加以调整,主要包括将法改为律和制定新的相关法律。伴随着封建社会法律的不断建立和完善,法的公平性已经不能满足当时人们的需求,人们开始要求将法放到更为重要的地位,并且要将他们普及到社会的各个阶层当中,律在此时刚好体现了人们的这一要求。
2 民商法的初步发展阶段:汉唐时期
1.汉朝建立,根据时代的发展以秦朝的法律作为参考,作律九章,以《法经》的六章为基础,添加了《厩律》、《兴律》、《户律》三章法律,从而形成《九章律》这也成为汉朝法律体系重要核心。它与《秦律》在前几章的内容是一样的,主要为刑法上面的规定,后三篇则较多的包含了民商方面的内容,主要针对的是仓库、户籍、畜产、赋税、兴造以及徭役等方面制定的法律规定。比如在汉代统治者的规定下通过制定《田律》和《田租税律》等法律,对土地的所有权加以保护。汉代以后中国经历了三国、两晋、南北朝多年的历史动荡,最终在隋朝时期再次达成了统一,使得历法得以继续书写。
2.公元581年,隋文帝命人制定新律,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了《开皇律》,主要是在原来的律法上去重就轻、删繁为简,制定的内容共十二篇,五百条。后隋炀帝即位后,在此基础之上颁行《大业律》篇目上为十八篇,对《开皇律》内容改动不大。其中户婚律、杂律主要是关于民商事的新规定。
3.唐朝初期统治者认真的总结和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总结出封建王朝生存的关键在于“礼于人心”这一结论。《唐律疏议・名例》说: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而以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在唐时期户籍制度相当严格,这就体现了户婚律的主要内容户籍和婚姻。在唐代生孩子要报户口,老了免课役,这些在户籍上要都是有如实记录的,如有虚假登记谎报健康状况,来避免逃脱兵役赋税都要受到惩罚。还有在唐律中同姓氏不可以通婚,辈份不同者也不可结婚,良贱更是不许通婚,不许重婚但男子可取妻妾,类似于这样的规定还有很多,这些充分的体现了民商事的新规定。唐代把土地分给老百姓,土地有严格的标准,超过其规定的范围叫做占田过限,是绝对不允许出现的情况,没有按照规定和律法办事的都算是犯罪。还有杂律中的重要内容同样包含于民商事宜之中,比如:维护交通秩序的规定。市场交易的规定,坊正不按规定开闭坊门的规定,老百姓私自铸钱等都有严格的惩罚规定,诸如此类的民商规定都是在建立在古代民商法的基础之上的。这很大程度上证明了民法在人格权方面对老百姓的尊重。
3 民商法的快速发展阶段:宋元时期
1.在中国古代的封建史上,宋朝处于新旧交替,承前启下的一个历史转折时期,在这个时期当中宋朝的经济和发展取得了空前的成就,尤其是在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思想更新方面,都使得宋朝的法律处于世界的前列;随着宋代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就必须调整相关法律规范,这样一来就使得宋代的民商法数量大幅度增加,这些法律的规范在《宋刑统》和一些单行法中都有集中的体现。
2.宋朝编例的数量较多,范围较广,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元、明、清法律规范的发展。宋朝时期,中国的海外贸易得到了空前发展,统治者针对海外贸易设立管理机构,为了促进贸易活动,统治者还颁布了诸多单行敕令,在各地设置市舶务,使其成为调整海外贸易的专门有效的法律法规,从而构成宋朝的重要商业立法,使得宋朝在商法制度上取得的较快发展。
4 民商法的完善阶段:明清时期
1.洪武元年,为了适应明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对民众社会地位的提高,实行《大明律》其中的民商法的范围得到了充分的扩大,打破了传统“民刑不分”的历史特点,在《大明律》中民法和刑法相互独立,互不干涉。其中在调整民众义务与权利之间,民商法的条文占总条文的五分之一。大量史料表明,随着明初社会经济的快速复苏和发展,只要是有关赋税、经济关系和纠纷,作为调整民事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必须介入其中,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
2.清朝的法律制度来源于明朝,内容和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基本是相同的。清朝的《大清律例》就是根据明朝的《大明律》制定而来的,随着清朝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也越来越复杂,人们开始对法律的要求也越来越大,因此在清朝中后期编例成为主要立法形式。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民商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清朝早期的商事立法主要是为了限制民间工商业发展,闭关锁国政策严重的限制了民间资本创业和海外商品的流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海外贸易和沿海工商业的发展。中国古代民商法,在经过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过程逐步走向完善。事实上,法有很多种表现形式,国法之外或是之下还存在着各种其他类型的“法”,在一个社会大环境中,都需要不同规范的法律模式来约束人们。在中国古代的发展中正是因为有了这些非常完备的封建“礼法”做补充和调整,才使得民商法越来越规范越来越集中,促进整个古代中国的发展。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民商法是在以刑法为主、众多封建法律相结合中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切始终未从刑法法典中独立出来,但随着古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商法经历了从少到多、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分散到集中、从民刑不分到民刑有分的历史发展过程,为中国近代法律的发展和形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牛鹤. 浅论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地位和发展历程[J]. 才智,2015,12:263.
[2]解莹. 浅议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 法制博览,2015,28:222-223.
关键词: 新徽商 徽商文化 企业成长
一、徽商的经营理念和商业道德
1.勤俭立身,诚信服人。
明清徽商虽富甲一方,但大多是小本起家、勤俭创业。徽州社会流传的“一文钱”故事和“炒盐黄豆数着吃,一个咸鸭蛋成了十天半个月的下酒菜”的故事,很好地形容了徽商的勤俭。在艰难创业及长期经商的过程中,徽商始终本着一条原则,即讲求诚信。如清初婺源商人潘元达经商吴楚间,“以信义著”,①休宁商人吴天衢在广东“以信义交易”。②
徽商勤俭节约,诚信服人,反映了其商业战略上的远见,不被眼前利益迷惑。这种经商作风,也赢得了广大顾客的信任。
2.敬业执著,拼搏进取。
徽商对商业的执着与投入,在中国商业史上可谓罕见。徽州有句广为流传的民谚:“前世不修,生在徽州,十三四岁,往外一丢。”许多徽商离家别妻,一生营商不止。例如,清代魏禧在书中慨言:“徽州富甲江南,然人众多地狭,故服贾四方者半土著。或初娶妇,出至10年、20年、30年不归。归则孙娶妇而子或不识父。”③众多徽商“挟轻资以贾四方,老而倦息”的行为,体现了高度的敬业精神。
徽州商帮的敬业拼搏精神,更体现在商人家族对商业世代不懈、前赴后继的执着追求之中。举族经商是其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特色。正如明末徽人金声所言:“夫两邑v指歙县和休宁w人以业贾故,挈其亲戚知交而与共事,以故一家得业,不独一家食焉而已。其大者能活千家百家,下亦至数十家数家。”④举族经商的结果,是在历史上形成了一批著名的徽商家族,他们都是由几代人前赴后继、勤恳敬业而产生的。
3.注重质量,讲求信誉。
徽商“居商无商商之心,不效贪商窥窬分毫”,以“人宁贸诈,吾宁贸信”作为座右铭。许多徽商甚至“宁奉法而折阅,不饰智以求赢”。如清婺源朱文炽,“尝鬻茶珠江,逾市期,交易文契,炽必书‘陈茶’两字,以示不欺。牙侩力劝更换,坚执不移。屯滞二十余载,亏耗数万金,卒无怨悔”。⑤清代后期制墨巨号胡开文也是如此。据载,胡开文的第二代传人胡余德为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曾花巨资收回业已销出的质量不佳的墨锭。这种以牺牲自己利益而不使顾客受骗、受害的做法,在徽商中也是屡见不鲜的。
良好的商业信誉是靠长期艰苦的努力建立起来的,信誉本身就是商品价值的一部分,所以不少商人都极力维持这种信誉。徽商中的一些大贾们,就是凭着质量和信誉而起家的。
4.热心公益,树立形象。
徽州人自古重视教育,向有“东南邹鲁”和“文献之邦”的美誉。明清徽商均重视对家乡教育事业的资助。徽商从热衷塾学、广设义学、捐修官学、倡建书院等方面对家乡子弟的教育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和资助。明末歙县新馆鲍氏商人设塾立教的事例即为典型,如:鲍继登,“以盐策起家。尝建德文堂为书塾,广延名师罗益友以训其子孙”;鲍省吾,“以业鹾起家,尝置有斐堂以为子孙读书之所”;鲍柏庭,“以业浙鹾,家颇裕”,“好施与”,“教子也以义方,延名师购书籍不惜多金。尝曰:‘富而教不可缓也,徒积资财何益乎!’”⑥再如徽州府属紫阳书院,清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商人程建修;乾隆十三年(公元1749年)徐士修修,增置号舍;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歙商项琥修等等。⑦
明清时期,徽商还积极支持和大力捐助社会保障与社会慈善事业建设。最能反映徽商支持和捐助社会保障设施建设的事例,就是徽州本土的族田、义田及宗族祠堂的建设。在徽州遗留下来的家谱、族谱中,此类记载比比皆是。例如,明代婺源商人汪肇基在外经商十余年,“获奇赢以归,乡人劝买田为子孙计,基曰:‘吾虽未读书,独不闻愚而多财则益其过乎?’尽分财以周恤村邻。族夫妇某,供给至老。助王某完婚。凡施棺、救灾诸义举,皆不惜捐赀,年六十,仅存薄田数亩”。⑧
二、新徽商成长历程及其品质
《徽商发展报告(2007)》一书对新徽商概念的界定为:从时间上看,应该界定为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与企业家群体;从空间上看,可分为以下几类:在安徽本土成长与发展的企业家,他们是当代徽商的中坚力量;在外省市或海外创业有成的安徽籍企业家,他们是重振徽商雄风的极具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外籍人士来皖投资、在皖创业,并且深受徽商精神影响的企业家,他们是徽商崛起与安徽崛起的有力援助。⑨简言之,笔者认为,新徽商是指改革开放以后,在安徽本土或者外地从事工商业经营、秉承徽文化的皖籍人士。
安徽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新徽商发展研究课题组专家把新徽商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20世纪80年代,以“傻子瓜子”年广久为代表的第一批新徽商。这一阶段主要是体制外的“能人”进行创业,转变为企业家。第二阶段在20世纪90年代,以巨人集团史玉柱、雨润集团祝以才、比亚迪集团王传福为代表的第二批新徽商大量涌现,主要是一批体制内人才和知识分子下海经商,现在已成为新徽商的主要群体。与第一批主要从事贸易或初加工产业、学历普遍不高的乡镇企业家不同,第二批新徽商群体素质有了明显改善,视野比较开阔。第三阶段在2000年前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涌现出一批高学历、拥有专业背景、与高科技相关的专家型新徽商,主要以科大讯飞刘庆锋为代表。他们是21世纪以“新经济”、“网络经济”、“中国制造”为重要性的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
初步形成的新徽商继承和发扬了传统徽商精神,在省内外、海内外茁壮成长。以“傻子”年广久为代表的不畏艰难、百折不挠的理念是新徽商气概;以史玉柱为代表的以德治商、讲求信誉的作风是新徽商楷模;以奇瑞公司尹同耀为代表的勇于探索、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是新徽商追求,等等。在这些新徽商的身上,我们看到了“契约理念”、“诚信商德”、“社会责任”等优秀的商业道德,而这些优秀的品质,乃是徽商精神的当代延续。
三、徽商精神对新徽商成长的启示
1.诚意敬业、开放创新的职业精神。
徽商成功的一个关键就在于其诚意敬业、锲而不舍的“徽骆驼”精神。先生在其文章中也多次赞赏过家乡的这种“徽骆驼”精神。新徽商中的代表史玉柱就是一个多次失败、多次创业,具有“徽骆驼”精神的很好榜样。
诚意敬业是基础,开放创新是关键。徽商勇于开拓市场,善于发现商机,其行业涉及多,地域分布广;他们还精于整合各种形式的资本,以持久的信念实现自己资产的增值。市场需要敏锐眼光来发现,但竞争最终会使利润平均化,因此薄利竞争,做一个“廉贾”也应是新徽商的追求。
2.诚实守信、以义生利的经济道德基础。
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如果大家不自觉遵守诚实守信的规则,很容易造成信用风险。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信用是一种无须付现就可以获取商品、服务或者货币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诚信可以作为企业竞争力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为它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是企业必须遵守的市场法则。
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义利的伦理矛盾,并且通过市场的自发行为不能很好地解决,如果任之发展就会产生利己主义等现象。徽商对义利的理解可以说是重义轻利、趋义避利。市场经济不否认对“利”的追求,但这是一种义利并重和义利统一,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也是一个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博弈过程,因为“以义生利”本身就是一个长期投资的过程。
3.商儒结合、富而后教的经营之方。
徽商的乐教在很大程度上与政治原因有关,在此不详述。单纯从学习的角度来看,徽商通过热衷教育、培养子弟提高了自身的修养,使自己在商场上立于不败之地。此外通过开办学校、传播儒学也提高了子孙后代的文化修养,使传统文化得以延续,使得徽商群体“代不乏人”。
折射到现在社会,正是我们所重点强调的学习型组织的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问题。一个成功企业需要以文化为基础的高素质的领导者,领导者有了文化智力、洞察力、判断力就会提高,建立一种能够得到大多数人认同的企业文化。一个有持续性学习能力的企业才能不断适应市场的变化。此外,为了使企业永葆活力,就必须不断有新鲜“血液”输入,这就要求企业管理者既要注重现有人才的培养,又要到市场中去,按照一定的文化标准挑选适合自己企业的人才。
四、结语
徽商专指古代徽州商帮,新徽商则是一个适用于安徽全省的广义范畴。新徽商是一种具备鲜明地域文化和市场特点的商人集团,他们秉承“徽商精神”,承泽“徽文化”精华,是一批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现代经营意识和商业头脑、高度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新时代企业家群体。
目前来看,新徽商的影响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历史上徽商文化源远流长,提到徽商,人们自然联想到其贾而好儒、重义轻利、诚信崇誉等特征。但是,对于新徽商人们了解认识并不是太多,新徽商远不如浙商、粤商、鲁商等现代商人群体深入人心。因而,新徽商的商业文化价值理念要形成软实力仍需付出极大的努力。
注释:
①[光绪]婺源县志(卷36).人物・质行.
②新安休宁名族志(卷3).
③魏叔子文集(卷17).江氏四世节妇传.北京:中华书局,2003.
④金声.金太史集(卷4).与歙令君书.
⑤[光绪]婺源县志(卷33).人物・义行.
⑥歙县新馆鲍氏著存堂宗谱(卷2).
⑦[道光]徽州府志(卷3).营建志・学校.
⑧[光绪]婺源县志(卷35).人物志・义行.
关键词:宋代 榷酤
中国是酒的故乡,是世界上酿酒最早的国家之一,作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物品,它也必然会受到重视。在古代绝大多数的酒是以粮食酿造而成的,对于一个以农业立国的国家来说,酒也就成为了农业经济的一部分。人们对于酒的喜爱使它拥有了丰厚的利益,这也使它成为了国家、商贾富豪及民众争相夺利的肥肉,因而也是引发社会经济矛盾的根源之一,榷酤便应运而生。
一、宋代之前榷酤制度的发展
榷酤亦作"榷沽"。是汉以后历代政府所实行的酒专卖制度;也泛指一切管制酒业取得酒利的措施。亦称“榷酒酤”、“榷酒”、“酒榷”。公元前98年,始榷酒酤,垄断酒的产销。公元前81年,朝廷从全国各地召集贤良文学60多人到京城长安,与以御史大夫桑弘羊为首的政府官员共同讨论民生疾苦问题,会上,双方对盐铁官营、酒类专卖、均输、平准、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贤良文学面要求“罢盐铁、酒榷、均输”。他们以儒家思想为武器,讲道德,说仁义,反对“言利”,认为实行盐铁等官营政策是“与民争利”,会议结束后,酒类专卖废止。但国家并没有放弃对酒的重视,虽然废除了榷酤制度,但民间酿酒任然要交税。“始元三年,罢榷酤酒,全民以律占租。…‘全民卖酒以所利占而输其租’”【1】。这也被后历代沿,或由政府设店专卖;或对酤户及酤肆加征酒税;或将榷酒钱匀配,按亩征收,等等,用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唐初征酒税,令酒户按月缴纳。后又分别实行酒专卖,酒曲专卖,征榷酒钱;又将榷酒钱按亩均摊在青苗钱内。
二、宋代的榷酤制度
宋代榷酤制度甚为严密、完备,是榷酤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在宋代榷酤有两种方法:一、官酿官卖,即由政府酿造贩卖。在各州城或有利可图的县、乡都设置酒务,管酿酒、买酒之事。酒务委派监官管理也称为官监酒务。酒务设在州、县和部分人烟稠密、酒税额高的村镇,它下属有多个酒店,县镇酒务下属的官营乡村道店,称为“酒坊”,“坊场”或“支坊”。全国的酒务数目非常的多,熙宁十年时,便有一千七百所以上,而作为它下属的酒坊则更多。酒务的工役人员,宋初以民夫为主,后来以厢兵为主。酒务的盈利也有一定的数额,完成的有赏,完不成的会遭到惩罚。为了完成任务,酒务把定额分摊给下属的拍户,拍户逃亡或死亡,要有亲属或者其他民户补充代替。二、民酿民买,是由人民酿造贩卖,政府征收酒税,给予商人专卖权。凡是经政府特许酿酒或买酒的酒户,像政府交纳一定的税额后才特许“酤酒”。太宗太兴国初时,由于主管的官吏谋求超额,以及原配方的不精良,酒的质量很是不好,甚至在百姓结婚丧葬时强迫他们买酒,百姓深受其害。于是便改变办法,到了淳化五年,募民自酿,让他们缴纳一定的酒课税。在京师酒户很多,据宋会要记载,宋仁宗天圣五年,京师的酒户大约有三千人,酒行为了保证同业的利益,酒户有专门的标帜,并且以青白布制酒帘。
但不管是官酿官卖还是民酿民买,酒曲都是有官造的。三京有曲院,每年都有定额,这也是害怕曲多酒多而导致价廉。熙宁四年以前,每年的税额有定数,熙宁四年后,改用“扑买法“。扑买本为投票竞争法,是指是政府向商人、民户出卖某种征税权或其他权力的制度。政府认交税最多的,让其酿造酒,而承酿有一定的期限,如果亏本即使不到期也会收回酿造权,称之为”败阙“。政府为了防止税收的减少,则会强行把税摊在民户的身上。遇到有婚丧,政府会统计民户,强行买酒。神宗的时候,每年的酒曲钱收入一千四百九十八贯。
在宋以前,为了保障酒类收入,各朝各代都制定了严格的刑法。五代后汉时规定凡私造私卖酒曲的一律处以死刑;后周时,达到五斤的处死。宋建立后,认为后周的刑法太过严厉,便在建隆二年颁布了新的刑法:犯私造私卖酒曲罪数量到十五斤、以私造酒进入城市达到三斗的处极刑;其余按照轻重处以不同的刑罚;私卖酒、曲的比私造人减罪一半。一年后再次颁布有关酒、曲的禁令,凡私造分别按照不同的情况定罪,规定的及其详尽。
三、宋代重视榷酤的原因
关键词:课本内涵;初中历史;知识基础
一、初中历史教学回归课本的必要性
历史教材是历史学和教育学专家在分析初中学生思维和认知发展特征,考查初中学生在初中阶段知识发展水平,结合国家对初中院校的发展目标提出的。因此,初中历史教材内容的设置是处于学生最近发展区的知识,是最能促进学生发展的知识,初中历史教材是教师有效进行教学的基础。具体来说,包括三点内容。
(一)初中历史教材为教师教学内容的选择提供了广度和深度的参考
在教学中,教师通常会遇到知识的背景知识应该在什么程度上给予补充,哪些知识的补充是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哪些知识的补充会超过学生的最近发展区,影响学生对新知识的同化和顺应。这些需要通过对课本的深入分析才能够实现,通过对教材的分析,教师才能够建立新知识的结构体系,才能够明白那些知识是骨架,才能够在丰富的背景知识中选择合适的内容促进学生对历史结构知识的理解,才能够明白那些知识对学生来说是理解的难点,那些知识是本节课的重点内容。
(二)对课本的分析促进历史文化课堂的构建
历史知识是与一定的历史情境相联系的,每一节历史课都是一堂文化体验课,历史教学所要做的是营造与新知识文化相应的文化情境,而不是脱离情境的机械学习。例如,中国古代的农耕经济是历史教师公认的枯燥课堂,分析其原因,大多数教师是以一个导游的身份在介绍农耕经济、农耕经济的手工业和商业,而不是立旨将学生带进农业文化中。但通过对历史教材的研读,可以发现无论是农耕文化还是手工业商业的发展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通过情境设置在原始社会农耕经济的耕作方式和耕作状态,包括如何翻地、如何立地,如何播种,通过生产工具的改进发生了哪些变化等等,让学生体会农耕文明,体会农业文化。
(三)对课本的分析丰富历史课堂的内容
历史教材中包含着丰富的知识,这些知识丰富着教学的内容。例如,夏商西周政治制度的教学中,教师通过对历史教材的仔细研读发现,周公在古代不是一个特定的名字,而是对所有周姓男子的一个泛称。周朝的爵位周公即大家公认的周公,真名是姬旦,姓姬名旦。这个知识的发现对显然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相对于教师的课外图片和相关知识的补充也更有效。
二、初中历史教学中存在的误区
(一)以网络课件为基础进行教学设计
由于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教师在网络能够获取丰富的教育教学资源,为教师的备课提供了便利。但是在实践中,一些教师从缩小备课时间的角度出发,通过在网上搜集相关的课件和word文档,进行课本知识的梳理和知识结构的建构,课件往往是直接下载或将几个课件进行组合使用。教师是练习教材和学生的桥梁,学生知识的掌握,首先需要教师对课本知识的灵活把握,能够根据学生思维的发展灵活调整教学内容。但是,由于教师备课的简便性,教师对课程的理解是在教学前刚打到认识的层面,并没有打到吸收和自主建构成教师的知识,因此,出现教师在讲了两个课后才真正明白课程的架构,以怎样的方式展示学生能够更容易接受,才明白应该摒弃那些补充知识,对那些知识应该详细讲解。当然,这是教学的一个规律,但根本上来说是教师在课前并没有深入挖掘教材,没有在理解教材的基础上深入了解学生与新知识相关的已有知识的发展情况,根据学生的思维方式选择适合不同班级的教学方法。
(二)对课程资源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历史课堂教学资源的多样性其实很强,一些教师对课堂教学资源的认识确十分片面,教师有时候觉得丰富的课堂教学资源就是好多种教程、多媒体的辅助,而忽视了其他多种重要的课堂教学资源的利用与开发。多媒体已经成为教学辅导的重要辅助教具,但是一部分历史教师却以此作为“省力”的工具,呈现一大堆相关的历史人物图像,历史时期的建筑,而关于历史教学的重点却被淹没,多媒体成了图片展示工具。在新时代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多种教学工具不断出现,但不少教师并没有结合教学内容选择适合的教学辅助教具。教具演变成了教材的翻版,历史的星空是丰富的,它需要大量的挂图、文字、评论来辅助教学,但是只有合理使用这些教具或者说课程资源,才能促进历史学科的有效学习,还原历史的真实面貌。同时,这些资源的过渡使用也使得历史知识脱离了原有的文化情境,将原有的历史知识套在现代化的发展历程中,而学生对历史知识的学习也成为一种机械的记忆,缺乏对历史文化和历史情感的体验。
三、回归课本,促进初中历史教学的有效开展
(一)教师树立正确的资源观念
教学资源不仅显性地存在于网络和教学参考书中,而且隐性的存在于课本中,对课本隐性文化和知识的挖掘,是在新知识文化体系中的一种渗透,这种知识的渗透恰是学生已有知识和新知识的联系点,这样的资源才是学生需要的、对课堂有着积极影响的,在课堂中也是很丰富的。在对课本知识进行深入分析,对课本背景知识和相关知识继续学习的基础上,通过与学生的互动,了解学生已有知识的掌握情况,通过对学生生活的观察了解学生的兴趣点,这才是教学资源的整整来源。历史知识是对古代人民生活、学习、生产的一种具体描述,对课本的研读带领我们走进当时的历史情境,借助课本带出的疑问,借助课外知识进行解答和补充,充分理解这些历史知识的动态形成过程。这是教师开展教学的前提,其次,教学内容的选择和设计离不开学生,因此教学资源的另一个来源是对学生的认识。认识不同班级学生的个性特点,了解不同班级学生的历史知识掌握情况,了解不同专业学生在学习方式上的特点,这些都是教学资源。只有通过对教学资源的整体掌握,才能选择适合学生,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度和激发学生情感体验的教学内容。
(二)挖掘课本,体现历史史实的内部逻辑
历史事件的内部发展逻辑是初中历史教学的难点,在历史教学实践中出现一种历史现象,教师的讲述详细具体,每一个过程都接触别人的逻辑向学生展示知识,使得学生不能够准确理解历史事件的内部发展逻辑或动态发展过程。这就需要在教师的引导下形成研读课本知识的学习氛围。教师脱离网络课件,学生脱离现成的知识体系梳理书,通过自己的分析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生对历史内部逻辑的理解。例如,历史教学中关于中国封建社会中央官制的发展是与各朝代分章零散介绍的,学生对于中国封建社会中央官制发展的认识不系统。在巩固教学中“中国封建社会各朝代封建社会”中,学生在自主学习课本知识后,通过图表展示各个朝代的中央官制,秦朝的三公九卿制,皇帝之下设三公,三公下设九卿;汉朝的中外朝制度,中朝为决策机构,外朝为行政机构;魏晋南北朝三省制萌芽;唐朝三省六部制,皇帝下设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三省下设六部;宋朝伟二府三司制,皇帝下设中书门下(行政)、三司(财政)、枢密院(军政);明朝废丞相,行内阁;清朝设立军机处。
参考文献:
[1]钱军。回归课本用好教材再塑经典文本――浅谈教材经典文本在教学中的价值[J].教育教学论坛,2012,03:148-149.
[关键词]中原特产 包装设计 地域文化 应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日趋同一性,促使商品的核心竞争力从以传统的科技竞争为主转化为现代的以科技为基础的包装设计竞争。而中原地域文化作为华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发展源头,通过深入研究中原地域文化,能够将极具中原地域文化代表性的元素加以提炼和设计,促进中原特产包装设计中地域文化和现代设计理念的有机融合,进而推动中原特产产品的创新化设计。
一、地域文化在中原特产品牌包装设计中的应用意义
包装设计产业的实际发展状况是一个地区的文化、经济发展形势的折射与反映。现代化的包装设计作为新时代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兼具技术与艺术的双重性,为当代人展示了新都市的社会生活与文化生活。中原特产包装设计在与品牌打造、广告宣传同步推进的过程中,无论是产品推销还是其所蕴含的时尚文化等都对消费群体产生着深刻影响。但由于不同市场对相同品牌的包装设计要求不同,因而要想对中原特产品牌包装设计进行精准定位,则必须以目标市场与社会背景为基础,且在充分发挥包装设计的基本功能时,还要尊重、汲取与融合地域文化元素,这样才能实现中原特产品牌市场消费需求的最大化。
(一)文化意义
中原特产品牌包装设计的文化地域性,与文化范畴中的发生学息息相关。正是由于全世界各个地区的文化来自于不尽相同的源头,因而文化具有突出的地域性与民族性特征。世界上的每个国家与民族,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制约,都会形成自己独特的语言、思维、习惯、价值、审美观念以及道德素养等,当然也会形成独具特色的地域文化。中原特产品牌包装设计中的地域文化主要表现在品牌包装设计的文化结构观念,其反映出了地域文化的内涵与特性。在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文化背景下产生的不同文化观念,必然会直接或间接性的表现在特产品牌的包装设计活动中。中原特产品牌包装设计中的地域文化应用,不仅促进了包装设计风格的平稳性,以及形式与寓意的对称性和完整性,而且折射出了中华民族的内向心理特征与相对保守意识。
(二)经济意义
产品从研发设计、生产加工、市场投放、经营销售等,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就是对产品实施包装设计。从本质上讲,包装设计主要以市场销售为目的,属于一项推动产品推广和销售,融合社会、艺术、心理、技术、经济等诸多要素的创造性工作。产品的包装设计不仅仅是为了保护产品免受损坏,更是为了提升产品的竞争力与附加值。尤其是随着全球市场经济一体化的快速推进,产品之间的销售竞争也愈演愈烈,产品包装设计所发挥的功能也越来越明显,其创造的经济价值也日益增加。然而,在产品包装设计过程中,“民族的才是世界的”设计理念已受到广泛关注,即本土文化在产品包装设计中的应用备受重视。产品的包装设计要想彰显出自身的特色,最为核心的一点就是必须体现企业的内在文化,而企业文化又与本土的地域文化联系极为紧密。所以,将地域文化融入到中原特产品牌包装设计之中,能够有效增强消费者对特产产品的信赖感,从而有效提升中原特产的经济价值。
二、地域文化在中原特产包装设计中的应用现状
中原特产品牌包装设计能够表现出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认真研究地域文化在中原特产品牌包装设计中的应用现状,要求我们必须学习日本、欧美等国家的先进经验,并且在学习与比较的前提条件下,对中原特产品牌包装设计的现状进行科学总结。将地域文化应用于包装设计之中,特别是中原特产包装方面,能够将传统的设计艺术提升到更高层次。将地域文化的各个方面去粗取精的运用到中原特产现代包装设计之中,予以现代包装从形式到功能的非物质价值,即实现不同地域文化之间的相互流通与相互借鉴,更好发扬地域文化与传统文化的精髓,推动不同地域与不同国家的交流。
与此同时,在包装设计的发展历程中,不同地域的包装设计风格、思想在民族文化的滋养与影响下,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其中,中原地区的各种特产更青睐于采用天然材料,这主要是因为用纸张、木材、竹子等材料进行的包装比塑料、金属等更具亲切感。地域文化包装设计中的自然味、乡土味、人情味为中原特产品牌包装设计提供了丰富的创作源泉与设计素材。比如,开封的花生糕,花生是开封地区的重要粮食作物,而花生糕又是古代宫廷的膳食,加之开封是我国重要的古都,因而当今市场上广泛销售的开封花生糕,其包装大多以极具开封文化特色的脸谱为主要设计元素,充满了中原文化色彩与意蕴。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中原特产品牌包装设计中的地域文化融人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诸如,相当多的特产包装都未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约束与管理,也没有强有力的包装设计力量进行结构支撑,包装设计的品牌特色、法律意识、市场营销、传统文化体现、理性度以及科学化水准等都有待提高。中原特产不能因为产品本身的“土”,就对包装设计不加以关注与创新。根据实际调查发现,目前市场上常见的中原特产品牌的包装设计都较为陈旧,多是以往人们日常生活方式的写照与体现,特别是部分食品类的特产包装设计过于落后与简陋,不但无法很好的对商品进行保护,而且食用起来也十分不便。
三、地域文化在中原特产品牌包装设计中的应用路径
(一)准确传_地域信息
中原特产品牌包装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从视觉形象方面向消费者传递包装产品的地域及时空等信息。因此,运用仿古手段对传统风格的中原特产进行品牌包装设计时,必须选用传统文化要素。然而,在中原特产品牌包装设计中应用仿古手法不能原封不动的、简单地照抄照搬民间的或古代的图案符号等,即不能单一从具体形式角度融合地域信息,忽略包装设计的整体意境。而应从图形、文字、色彩等多元素视角对整体效果进行把握,将局部形象融入到整体设计之中。例如,陕西西凤酒的包装设计,在酒的配方与酿造趋于定期的态势下,以民间土陶为造型,选用民间的古代勇士头巾缀带对包装封口进行装饰,这种极具地域文化特征的包装设计促使陕西西凤酒充满了个性与特色。
(二)准确选用地域材料
中原特产品牌的包装材料通常都能就地选用当地的自然材料,且这些材料只需要经过简单加工,甚至不用加工就能够加以运用。但是,由于地域不同、地理状况不同、气候不同等,因而不同地域的自然物产也不相同。所以,在对中原特产品牌进行包装设计过程中,其材料选用应该着重考虑本地域大量出产的各种自然材料,做到既能保护好产品,又能准确传达中原特产品牌的整体意境。与此同时,中原特产包装设计不但要重视市场与产品方面的高度适应性,而且要注意同本地域的风俗习惯相一致。此时如果能够科学合理利用本地包装材料,则能够显著促进特产品牌适应特定民族的审美习惯。譬如,福建采用竹笋皮对茶叶进行包装,浙江采用反簧做成的面筋篓、茶叶筒等,这些地区的特产品牌包装材料选用不但制作巧妙、用才合理,而且造型十分独特,非常值得中原特产品牌的包装设计加以借鉴。
(三)准确提炼文化符号载体
[关键词]早期网络;商业化网络;黑客伦理;法治;积极网民
[中图分类号]B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6 — 0045 — 04
研究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时,所使用的黑客(hacker)术语与日常使用的“黑客”有些不同。与“德性”一词的情况类似,“德性”在伦理学中系指美德,而在日常使用中却常是讥讽人的话,表示不屑对方的仪容和举止等。严格说来,目前日常使用的“黑客”实质上是“骇客”(cracker)。黑客与骇客的共同点在于未经授权地访问网络资源;两者的区别在于动机与后果的不同——黑客系指热爱编程并共享信息技术的人,其活动结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害;骇客则是破坏性使用计算机网络(例如编写计算机病毒)的人,其活动结果造成了实际损害。〔1〕本文采用这种对于黑客和骇客的区分。
黑客在早期网络中格外活跃,曾经促进了早期网络的发展。但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全球性的网络空间迅速商业化,此前的早期网络和此后的商业化网络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倘若在某一项社会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根植于社会文化背景的“无形的精神力量”(ethos)〔2〕,那么,早期网络和商业化网络的差异尤其体现在不同的、主导网络空间的精神力量之上。黑客文化的精神核心——黑客伦理曾经风靡早期网络。但随着网络的商业化进程,信息化资本主义精神逐渐主导了目前日趋商业化的、全球性的网络空间。一些曾经的黑客堕落为骇客。伴随着网络的商业化进程的是网络的法治化进程,黑客未经授权地访问网络资源这种越轨行为本身受到强烈质疑,黑客伦理本身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
如今,“黑客”一词在日常生活中已成为一个贬义词,并等同于“骇客”。但网络伦理研究不应当着相于“黑客”、“黑客伦理”等词汇。倘若忽视黑客以及黑客伦理在早期网络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一则不太公允,二则可能忽略了在网络空间中持续存在的一种文化及其影响。
通过区分早期网络和目前网络的设计目的和重要差异、进而具体分析黑客对早期网络的影响以及黑客伦理的主要内容,本文认为,黑客伦理既有值得借鉴和汲取的精华,也有需要警觉和摒弃的因素。作为迄今依然在网络空间中颇具影响力的文化,黑客伦理需要持续的批判性研究。
一、早期网络和目前网络的区分
1995年4月,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运作的NSFNET关闭,开启了互联网的私有化运作,〔3〕商业的力量从此迅速进入网络空间。以商业的力量是否大规模进入网络空间为分水岭,我们可以将网络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早期网络和目前网络。早期网络和目前网络有着重要差异。在分析二者的重要差异之前,需要先探讨早期网络的设计目的和潜能。
(一)早期网络的设计目的和潜能
广为流传的说法认为:为了在核战争中成功地传递信息,美国军方建立了互联网的前身阿帕网(ARPANET)。然而,在《互联网简史》中,文顿·瑟夫等互联网的最初创建者明确认为,上述广为流传的说法是个“错误的谣言”;网络最初是个没有控制中心、用以信息沟通的基础设施。与目前网络不同,早期网络是为大学以及研究机构交流信息而设计的,并非针对商业用途和家庭使用。〔4〕
依据马克·波斯特的研究,三个很少有共同点的文化共同体,共同创造了早期网络:一方是冷战时期的美国国防部,试图通过网络保证军事上的需要。一方是早期电脑程序设计工程师,他们不喜欢任何形式的审查,希望信息能够有效率地自由传递。还有一方是大学、研究所代表的学术界,他们习惯于交换和分享资料。〔5〕
上述三方的旨趣显然大相径庭,但他们默认一个共识:希望信息便捷地传递。究根结底,这个共识源于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需要:有效地传递信息是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前提。虽然人们有着各种各样的活动目标,但基本前提上却是一致的。
早期网络恰恰具有这种普遍适用的潜能——便捷有效地传递信息。虽然早期网络起初的确是在美国军方支持下建立起来的,有助于军事研究,但潜能使然,一旦机会成熟,早期网络势必超越军事领域,在社会中得到广泛运用,生机勃勃地发展起来。
(二)早期网络和目前网络的重要差异
早期网络和目前网络的重要差异体现在两方面:
1.在网络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者方面,早期网络和目前网络大不相同。早期网络只是运用在军事、信息技术和学术界,而目前网络已经进入了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早期网络主要是为技术专业人士和学术界所用,而目前网络在地球上日渐普及,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生活中的信息交流环境。
2.早期网络和目前网络的又一重要差异,体现在主导的社会精神不同。在早期网络的年代,网络尚未联入千家万户,商业化的力量也没有长驱直入,法治也并未在美国的网络空间中建立起来。而黑客是早期网络中活跃的力量,黑客伦理是早期网络中最具影响的“无形的精神力量”。
在互联网的发展史上,不少实现早期关键技术突破的发明家均是黑客伦理所强调的真正黑客。海曼总结道:从阿帕网诞生到e-mail、万维网、浏览器个人电脑等一系列发明,黑客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1972年,雷·汤姆林森发明E-mail。1976年,史蒂夫·沃兹尼亚克和史蒂夫·乔布斯共同创造界面友好的、能为普通人所使用的个人电脑。1990年,蒂姆·伯纳斯-李开始设计万维网。1991年,李纳斯·托沃兹创造出供全世界免费使用的Linux操作系统的内核。1993年,马克·安德里森发明界面友好的网页浏览器。〔6〕如果没有这些早期网络空间里黑客的贡献,眼下的网络空间不可能呈现出饶有生气的面貌。
随着网络空间的商业化进程,资本主义精神随之潜入,成为目前全球性的网络空间中具有巨大影响的社会精神力量。网络空间的商业化有其宏大的社会历史背景。根据卡斯特的研究,信息化社会(informational society)的开端约在20世纪60年代末与70年代中期,期间有三个过程同时进行:信息技术革命、资本主义的再结构和各种文化方面的社会运动的兴起。〔7〕所谓“信息化社会的来临”或曰“网络社会的崛起”,其最重要的内容是:资本主义和信息技术革命联手,发展成为更加精明的信息化资本主义。具体地,金钱依然是实际上主导网络社会的重要目标,其它价值几乎总在为它服务。企业依然为了持续成功而赚钱,众多国家则将经济发展视为首要目标。眼下,在全球互联网的高速运转中,整个世界追逐着近乎无休止的经济发展。
伴随网络空间的商业化进程而来的,是网络空间的法治化。网络空间日渐渗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协调各方利益和保障权利的社会需要,有力地推动了网络法治化的进程。尽管还没有出现网络空间中全球性的法治秩序,但在各个现代国家或者追求现代化的国家里,网络空间里的法治秩序正趋于完善。因此,法治精神也日渐深刻地影响着网络空间。
尽管信息化资本主义精神和法治精神主导了目前网络,但并没有“完全控制”网络空间。网络空间有着难以计数的地方,信息化资本主义精神和法治精神无法渗透到网络空间的所有角落。许多文化以及亚文化依然活跃在网上,甚至深水潜流。早期网络中曾经深具影响的黑客伦理即是这些亚文化中的典型。
二、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优点和局限分析
阿贝特在《发明因特网》一书中点明:“像它的前辈(阿帕网),因特网是由一个自行选择的专家群体非正式地、不显眼地设计出来的。”〔8〕这个非正式的专家群体中多是黑客伦理所认可的真正黑客:他们的活动带给早期网络空间勃勃的生机,他们比较一致的观念奠定了早期网络发展这项社会事业内在蕴含的社会精神(ethos)。由此看来,黑客活动是早期网络中活跃的文化现象,蕴含着黑客文化的精髓——黑客伦理。以海曼富有代表性和创造力的著述作为对话依据,下文将分析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三个主要方面的优点和局限。
(一)黑客金钱伦理的层次和局限
马斯洛的人的需要学说认为:人有着从低到高的五层需要。最低层是生存的需要,第二层是安全的需要,第三层是社会归属和爱的需要,第四层是社会承认的需要,第五层即最高层是自我实现的需要。借鉴马斯洛的理论,海曼认为,真正的黑客超越了谋生阶段和金钱追求,其思想动机来自后三层需要。
在早期网络的发展历程中,我们看到不少早期黑客与他人无偿共享自己的创造成果,例如,蒂姆·伯纳斯-李发明万维网并无偿地让它为全人类所用。如今世界上任何一个点击网页的人,都在免费享用他的发明。此外,与Windows这一商业化的操作系统截然不同,Linux操作系统是黑客们利用闲暇时间共同创造、完善的成果,并免费供其他人使用和进一步开发。
但海曼没有区分:黑客金钱伦理实际上包含了不同的层次。本文认为,在基本层面上,黑客金钱伦理显然必须包括“无害原则”这一底线型的基本道德原则,即获取金钱取之有道,其网络活动的意图和后果不应对他人造成伤害。在更高的层面上,黑客金钱伦理体现出超越满足个人物质欲望的金钱追求,转向追求个人卓越并造福人类这一目的。
不可否认的是,在目前高度商业化的网络空间中,相当数量的黑客已堕落为谋求金钱、制造破坏的“骇客”,骇客的行为违背了“无害原则”,从而违背了黑客金钱伦理。从黑客的金钱伦理来看,骇客因其行为的动机和后果的低劣,并没有资格被称为“黑客”。由此,否定骇客不等于否定黑客伦理尤其是黑客的金钱伦理。
根据上文可见,黑客金钱伦理和常见的社会道德要求并无二致。黑客金钱伦理侧重马斯洛所说的人的高层次需要,但没有明确区分黑客金钱伦理的层次,容易导致忽视人的底层需要和行为底线。这种忽视恰恰是黑客金钱伦理的软肋——在没有超越金钱需要和生存层面的时候,黑客该怎么做?是否此时黑客可以凭借技术混迹法治的灰色地带,甚至为成名甚至“洗白”转行而做出一些骇客的行为,并且不受批评?显然,忽视底线型的无害原则、缺乏强调底线型的道德规则,这样的黑客金钱伦理是不全面的。在实践中,其后果便是默许了一些黑客成长道路上的骇客阶段。因此,黑客金钱伦理需要补充并强调无害原则与底线型的道德规则,对骇客行为给予明确的否定。
(二)黑客工作伦理的优点和局限
早期网络空间里的黑客追求自我支配时间的自由,看重工作本身的性质:有趣,能够激发人的工作热情。正如Linux最初的创造者李纳斯·托沃兹认为,典型的黑客将爱好和工作结合起来;从事类似开发Linux的工作,就是做有趣并富有挑战性、从而赋予生命以意义的事。与此相反,信息化资本主义精神依然旨在追求金钱,一味地强调劳动和职业道德,而忽视了工作对人性的戕害。
在Linux的开发过程中,真正的黑客们创造出一种“开放源代码”的工作模式,挑战追求金钱的资本主义工作模式。根据海曼的总结,在开放源代码的工作模式中,人和人之间是合作伙伴;一个人获得威望源自伙伴们的承认。具体地,某个人提出一个想法,把信息在网上;任何人都有权利自由使用和发展这个想法,使用时仅仅需要注明出处。任何改进该想法的方案都可以通过同样的办法,被其他人继续使用和发展下去。这是一个“滚雪球式”的信息共享和创造的过程。
“开放源代码”的工作模式这种网络时代的伙伴合作模式,值得借鉴的是工作组织本身的组织伦理,包括扁平化的组织设置、工作中尽可能人性化地安排、民主地决策以推动工作等内容。这种工作伦理顾及工作中的乐趣、自我支配时间的自由,鼓励人和人之间友好合作的社会关系,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对于繁忙的现代社会,尤其科层制带来的种种人性压抑和人际淡漠,这种工作伦理道出了改变的可能性,是一种有意义的理论参照。
但是,并非所有工作都让人拥有自我支配时间的自由,例如火车司机、飞行员、警察、消防队员等工作都强调工作中的严格纪律。面对与服务对象性命攸关的工作纪律,工作者追求自我支配时间的自由应当是次要的。因此,黑客工作伦理的适用范围应当有其限度。
(三)黑客网络伦理的优点和局限
如果说,黑客的金钱伦理和工作伦理主要来自对早期网络中黑客活动的总结,那么黑客的网络伦理则是在日渐商业化的网络空间的情况下,对黑客伦理内容的拓展。黑客的网络伦理并非仅指网络礼仪(netiquette),而泛指黑客在网络空间中的行动规范与伦理责任。海曼认为,这至少包括关注言论自由、保护隐私以及积极行动三个方面。
目前网络里,信息技术已经渗透到人的活动的最基本层面——信息处理层面,从而逐渐渗透到人类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对日常生活中网络使用者而言,网络活动涉及的各种信息,体现了他们隐私的众多方面。网络成为双刃剑,既可能是自由言论的媒介,也能变成监视的媒介。海曼强调:黑客作为技术专家,有责任积极寻找在网络时代尊重隐私的技术方法。
本文质疑的是:在目前网络涉及众多公共利益以及合法商业利益的情况下,在法治已日渐在各国网络空间中建立起来的背景下,“真正的黑客”关注言论自由、保护隐私等网上“积极行动”,究竟在什么意义上合乎道德?“未经授权的访问”的黑客活动,是道德的吗?
譬如,在一家航空公司的网络系统存在漏洞可能导致重大事故,且相关工作人员懈怠却没有发现问题的情况下,黑客是否可以未经授权地进入这家航空公司的网络系统,从而提示这家航空公司的网络系统漏洞所在?情况是复杂的,不宜一概而论。但正如尤金?H?斯帕夫特论证的那样:只有在极端情况下,例如对挽救生命或者维护国家安全确实必要的紧急关头,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未经授权的访问即黑客活动才是合乎道德的。〔9〕
网络空间是不完美的,生活里有时会有紧急情况、需要非常规手段的时候,否则会造成重大的伤亡与损失。根据所避免的严重后果来赋予特定黑客行为的一定的道德性,有其合理性。由此,在极端情况下,黑客网络伦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依然有其相应的、严格的适用范围,即黑客的网络伦理仅仅适用于特定的、需要非常规手段的极端情况。
值得强调的是,网络空间并非用来进行安全演练的地方,大量的网络日常生活是众多网民的真切需要。在具有良好法律的前提下,在网络日常生活中,黑客网络伦理应当转化成公民网络伦理。否则,人人无视良法,转而依靠自己的暴力(在网络空间里体现为技术暴力),那么网络空间将会沦为难以预期的、充满暴力、网民人人自危的丛林江湖。这一前景并非黑客网络伦理所乐见,但却是黑客网络伦理一旦突破严格的适用范围,突破极端情况之后,普遍应用在网络日常生活中时,将会产生的实际后果。
三、引导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中的积极要素
对于互联网的兴起,早期网络中的真正黑客们功不可没。黑客活动的文化精神核心,即黑客伦理,曾经促使网络空间迅速发展起来。研究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既是为了解早期网络发展背后的主导社会精神,同时也为了探寻在网络空间中始终存在影响的一股文化力量。综合以上分析,本文继续发掘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中的积极要素,探讨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在今天的发展趋势。
(一)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通过倡导网络时代的伙伴合作模式,促进人的创造性潜能发挥,尝试解决人类在信息化时代中的自由问题,这些努力虽有其不足但仍值得借鉴。
黑客伦理倡导的伙伴合作模式,挑战了目前现实社会中依然存在的、呆板的金字塔形科层制及其工作伦理,对抗信息化资本主义精神。黑客伦理强调应当把人当作人来尊重,强调人的“自由”,关注合乎人性的生活。早在古代希腊,柏拉图认为:自由人可以支配自己的时间,以自己的方式将工作和闲暇结合起来;不能支配自己的时间者,无异于受监禁的奴隶。〔10〕黑客伦理追求这类能够自主安排生活的个人自由。由此,黑客伦理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关于人类时代境遇的根本问题——在人类终于拥有强大的技术和生产力的信息化时代,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可能在社会安排的各方面里体现对人的尊重,使人过上接近“自由人”的生活?这是信息化时代里值得进一步深思的问题。
早期黑客创造的开放源代码的工作模式,在网络空间中有可能广泛拓展开来,成为网友之间的伙伴合作模式。正如万维网的发明人蒂姆·伯纳斯—李所认为的那样:“我对万维网抱有的理想就是任何事物之间都能潜在联系起来。正是这种理想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自由,并使我们能比在束缚我们自己的等级制分类体系下得到更快的发展。”〔11〕 这也是关于文明创造方式的一种新设想——通过在网络空间中鼓励共享信息、平等合作,激发世界各地的人们的创造潜能,共同丰富人类的文化意义世界。
网络空间的出现,使得全球抱有相似兴趣以及互相需要的人们有可能汇聚起来互动。从早期黑客群体中发展出来的伙伴合作模式,如今已在网络空间中传播开来。一般来说,这种通过伙伴合作组织起来的网络团体,因兴趣相投而联结起来,能够丰富网民们的日常生活,正如我们今天在网上看到的众多兴趣小组和论坛等等。甚至有的网络团体能够做得更好,有力地推动某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不过,这类因兴趣相投而联结起来网络团体,往往与金钱需要、生存层面的关系比较远,没能有效地保障网络伙伴们的基本需要。由此,这种松散的网络团体虽然容易聚合,却容易随着网民热情的消失而变得无声无息,不容易持久发展。
(二)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在强调个人自由、追求卓越的同时,应当正视现代社会对于网络空间法治秩序的需要,在追求个性的理想性与维护合理的法治秩序之间取得平衡。
“黑客”始终存在着逾越常轨的含义,并因此具有一定的吸引力;黑客伦理强调追求卓越,有其理想性。但建立在逾越常轨的含义之上的这一理想性,既是黑客伦理的优点,也是它的缺点。当研究信息技术的热情与牟利追求相结合,最极端的情况出现了:黑客蜕变为骇客。例如,目前与电脑病毒、木马相关的黑色产业链早已出现,“黑客”一词已污名化。如今人们谈“黑”色变,这是早期空间中的黑客伦理在今天面临的尴尬。
这种尴尬与黑客伦理自身的不足有关——黑客伦理主要关注超越谋生阶段和金钱追求的精神需求,对“恶”的思考有欠缺:偏离常轨、追求卓越应当立基于对恶的防范之上;比起偏离常轨,黑客本身不作恶且制止恶行才是目的;个人追求卓越则应当建立在自己不作恶的前提之上。
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是在网民数量少、法治秩序既没有被强烈需要也没有建立起来的网络空间里出现的,因而可以比较本真地展现出黑客伦理的重要精神。但是,在目前网络里,法治秩序日渐重要也逐渐被建立起来,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就不得不正视这些严峻的挑战:着眼于现代法治社会,期望追求卓越的黑客伦理与防止恶行的法治秩序,二者如何结合?面对现实中的法治秩序、合法存在的商业利益、以及合法存在的各种科层制设置,期望追求不受拘束的自由和个人能力实现的黑客,如何成为一个守法的积极网民?由此,当今时代,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应当有质上的改变。
(三)综上,本文认为:在商业化和法治化的网络空间里,黑客伦理的研究不应局限于黑客的身份,应当打开视野,融入更广阔的、公民的网络伦理研究中去。在生活中的极端情况下有其合理性的黑客伦理,不应越界。在网络日常生活中,黑客伦理应当融入公民的网络伦理。
只要网络空间是不完美的,网络空间存在有时需要非常规手段的紧急情况,甚至网络空间的部分地方可能沦为丛林江湖,那么,黑客伦理总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值得尊重,但不宜普遍化,也并不值得向往——正如相比丛林或江湖中的英雄,法治秩序中的积极网民更值得欣赏——因为积极网民立足的是有法治秩序的、适宜日常生活的网络空间,而英雄立足的是依靠暴力、不可预期、普通人难以生活的丛林或江湖。
着眼长远,全球性的网络空间在整体上应当拥有一定的法治秩序,而不应当是网络丛林或网络江湖。正如江湖侠客只适合留在法治缺乏的时代,“黑客”一词更适合留在早期网络。在商业利益和网络法治秩序日渐重要的目前网络里,最差的黑客已沦落为骇客。余下的黑客在日常生活中应遵守各自活动区域的网络法治秩序,并转变为担负责任、维护权利的积极网民;在全球性的网络法治秩序还未形成的时候,这些积极网民亦应致力于促进这一法治秩序的形成。
从表面上看,“积极网民”似乎不像“黑客”那样有吸引力,但其蕴含的内容却同样充满挑战:积极网民意味着主动迎接挑战,以公民的身份进行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行动,促使全球网络法治秩序的实现和文明创造的繁荣。这些责任在网络空间缺乏法治的时候,已为黑客伦理所重视。
正视现代社会对于网络空间法治秩序的需要,透过黑客身份的神秘包装甚至污名,追踪早期黑客文化内在的合理性,本文认为,随着网络空间的商业化进程以及社会发展对于网络空间法治的迫切需要,从黑客到法治秩序下的积极网民的转变、黑客伦理融入公民的网络伦理,已是大势所趋。正如江湖侠客的侠义精神值得批判性继承一样,在早期网络独特的文化氛围中形成的黑客伦理,其文化精髓依然值得结合网络法治秩序的发展进一步加以探究。
〔参 考 文 献〕
〔1〕 派卡·海曼.黑客伦理与信息时代精神〔M〕.李伦,魏静,唐一之,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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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派卡·海曼.黑客伦理与信息时代精神〔M〕.李伦,魏静,唐一之,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136-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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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尤金·H.斯帕夫特.计算机黑客侵入合乎道德吗?〔C〕∥特雷尔·拜纳姆,西蒙·罗杰森.计算机伦理与专业责任〔M〕.李伦,金红,曾建平,李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171-182.
关键词:音乐学 音乐人类学 音乐教育
一、音乐学的诞生背景及音乐人类学(民族音乐学)的发展历程
音乐学诞生于充满变革的19世纪。工业革命、人类的航海技术经历过几个世纪的“磨练”都在这个时期对人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大量的科学都诞生于这个时代,其中包括社会学、人类学、民俗学以及近代国家的概念都诞生于19世纪。“在‘音乐学’这个门类中,‘民族音乐学’和‘历史音乐学’都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以一个民族为研究对象的民族音乐学和历史音乐学,其二者是相互关联的。实际上,在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中即包含着一部分历史音乐学的内容。”①民族音乐学是一门新兴的音乐理论,到目前为止还处于发展和革新的过程当中,所以当今世界各国从事此门学科研究的音乐学家对它所作的定义阐释还不十分统一。当今世界各国音乐学家对民族音乐学学科定义的阐释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非欧渊源音乐对象型;第二种类型:民间音乐对象型;第三种类型:人类音乐对象型。它们之间的共同之处就在于强调要以人类共同体为中心来展开具体音乐的研究、具体音乐所处社会自然环境和文化环境和研究以及两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正是这种属于“性质规定”和“研究方法规定”的共识基础,才使得它们都共同具有“民族音乐学”的学科特征和属性。民族音乐学作为音乐人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文化人类学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而所谓文化人类学,就是指探讨人类各族文化的起源及演变规律,比较各民族、各地区文化的异同,分析其成因,研究其意义,从中揭示人类文化的本质的一门学问。”②
音乐人类学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八九十年代,当时民族音乐学的活动区域主要集中在德国和美国,由于当时的独立主义观念,音乐人类学(民族音乐学)被分成了两个研究方面:一方面,一些学者主要致力于研究音乐的声音,他们近乎把声音当成孤立的事物,就是按照自身内部规律运行的系统,这种观念主要来源于当时的理论思考,与古典社会进化论的概念有关联。另一方面,一些学者在这时期则受到了强烈批判进化论学派和传播论学派倾向的美国人类学研究的影响,这部分学者则更倾向于注重音乐在文化中的作用以及它在人类更广泛的社会体制和文化体制中的功能。但是音乐人类学(民族音乐学)的迅速发展可以追溯到近十几年,这是由于一些年轻的学者给它带来的新的理论、方法和应用上的概念,使得音乐人类学(民族音乐学)可以激发能动的力量为我们的民族文化事业增添一份无穷的力量。
二、音乐人类学与音乐教育的多元化综合
当今世界正在逐步向多元化发展,各个学科的门类正在试着努力的相互融合交叉,不存在只要学好一个单独的门类就能在某个领域取得领先地位,现在有许多大家可能之前还没在这一领域发展的时候在其它领域做的很好。所以,在今天的这个社会化大发展的环境当中也必须能够掌握多门知识,做到知识的融会贯通,才能在自己想要发展的这个领域中独挡一面,从而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特征。音乐人类学(民族音乐学)在当今这个时代已经广泛进入到国际化范围当中,多元化与跨文化在当今的国际教育与音乐人类学的发展中形成了一定的契合性,这也是世界文化发展的大势所趋,因为人们现在不得不考虑在自己生活的这个地球上要考虑到他者的存在,就好比现在的生活环境已经被人类破坏到了一定的程度:雾霾、沙尘暴、洪水、地震等等,与其说这是自然灾害,还不如说由于人类的点滴破坏从量的集聚达到一定的程度转变为质的结果,也好比本尼迪克特在《菊与刀》一书中阐述了日本这种军国主义国家在管理整个民族的方式,与其说是国家要求他们这样做,不如说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他们的传统文化“要求”他们这样做,这本书中讲到“各得其所、各安其分”,就是从人民的思想道德上直接规定必须在自己的等级阶层上做本分的事情,如有越界者,则会被排斥、鄙视,甚至连至亲也绝对不会为你说话,不管是在人前还是人后。日本把恩、情义、人情、道德看的特别重要,因为日本人都把自己看做是历史和社会的负恩者,即使在任何情况下,都会把恩、情义、人情、道德等放在首位,自己的意愿会被磨灭,所以一直生活在巨大的压力下。追究其自身压力的本源就是在日本人孩时的家庭教育,日本的U型人生曲线发展正是为他们奠定了与美国(这本书中用美国与日本作对比)完全相反的人生发展轨迹,《菊与刀》这本书刚开始对战争中的日本人的研究,到他们的历史发展走向、人情世故等层层剥进试的为我们读者介绍,到追究其根本性的教育方式和家庭环境。从这些方面就可以看出日本的这些行为习惯是从很久之前就已经形成的,这是他们的传统,传统之所以成为传统就是由于时间的积累,历史的积淀从而形成现在给我们一种感官的冲击。
现在的音乐教育界逐渐破除“欧洲中心主义”的观念,被披上一层面纱的古典主义音乐其实在另一层面它们和传统音乐都统称为“民间音乐”。但并不是说这种高雅音乐就会面临消失,而是转化身份成为一份“精致的配餐”列入我们的精神文化的“食谱”。笔者认为音乐是我们的精神食粮,虽然一开始都在探讨音乐的重要性,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去分析音乐的调式调性等问题,但这都是我们生存的环境当中必须要做的一件事情,现在谈到本性的回归,终是一元论的结果。老子的《道德经》中说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各个链条都是环环相扣,而我们正在沿着这些链条在慢慢摸索,试图寻找着这个源头。“梅利亚姆曾说过:音乐是人的产物,它有自己的结构,但他的结构不能脱离产生它的人类行为而独立存在。”③这就是说不管哪种被称为高雅的只被少数人所接受的音乐,还是在之前的观念当中被称为“民间”音乐,都是属于一个民族的音乐,它都是在当下的文化背景中产生,有当地的语言、传统习俗、政治背景、文化涵养等等一系列的纽带附属,才能构成所谓的一个民族的音乐,缺一不可,如果脱离了这些,那么只是了解了表层的构架,真正的“血肉”还没有被诠释。其实在很多其他方面就已经表明了我们在研究民族音乐的过程当中我们自己也在学习,或者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我们已经被教育在用自己的思维定义来找到自己心中想要找寻的答案(研究民族音乐的目的)。虽然说我们一直在书写我们研究的目的、方向、角度、方法、手段(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书物)等等一系列的被称为“学者”所要做的事情,我们一直在摸索着音乐的源头或者说我们为什么要去研究不同的音乐的最终方向,但是我们都是在盲目中找寻一个还算得上清晰的脉络,至少这是很多人在做的事情,我们做这事情在别人看来是正确的事情。或者说笔者有时候还是处在不成熟的阶段,或者正在往自己所要向往的路上摸索着前进。
三、音乐人类学视野下的音乐教育
音乐人类学的研究是以各个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音乐形态来阐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地域的生活习性、价值观念、政治背景、传统观念等等一系列与人有关的各个方面的联系。以现在音乐人类学的观念来看中国古代的宫廷音乐与民间音乐,其实都是与当时的政治、文化、传统息息相关的,例如:“不同等级的贵族在使用舞队时,编制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左传・隐公五年》有如下记载:“九月,考仲子之宫,将《万》焉。(鲁隐)公问羽数于众仲,对曰:‘天子用八,诸侯用六,大夫四,士二。夫舞,所以节八音而行八风,故自八以下。’公从之。于是初献六羽,始用六佾也。”④再例如:“关于乐队的使用。《周礼・春官宗伯》‘小胥’说:‘正乐县之位,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辩其声。’”⑤从这两个例子当中就可以看出,不管是乐舞使用的人数还是乐器数量的使用限制都是与当时的政治和文化背景形成密切的关联,在此文章中可以暂时把涉及到的有关乐的一些词语都当做音乐,不管是乐舞(在本篇文章中说明舞蹈人数的情况)还是乐队(在本篇文章中说明乐器悬挂的数量)都看做是以“音乐”这个词为主要叙述对象。再者,古代王朝的更替都会伴随着有关音乐方面的各种变化,曲调、形式等,皇位的更替者在继承皇位的第一时刻就是要奏乐、或者命令其所属乐官改编适合于继承皇位的那个时代的音乐。当然民间音乐也会跟着变化,它会随着当时的政治、经济、传统的变化而变化,从现在人的分析音乐的角度来看,有些音乐只要通过我们的耳朵听就会基本辨别它是属于什么时候的音乐,或者说它大致的所属年代,如“现代音乐”,笔者比较喜欢的有关周杰伦的音乐,而“古代音乐”,如古琴曲《酒狂》。笔者认为,只要是属于一个有基本文化素养的人,就会能辨别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音乐风格体系。说了这么多,其实笔者在此就只是想强调,虽然说古代人可能还不知道音乐人类学这个门类(或者说当时已经有人认识到这一点,只不过在当时的年代还不叫音乐人类学,“音乐人类学”在当时的年代是以另外一个名称存在,又或者说当时的“音乐人类学”还不足以得到人们的“赏识”,人们并没有注重这一领域,这些都是尚无定论的,每个领域都是待开发的,所以笔者在此持中立的观点,不完全肯定也不否定)。
音乐人类学(民族音乐学)是一门“接地气”的学科,请允许笔者在此这么形容它,因为笔者想不到其他词汇比“接地气”这个词更适合形容音乐人类学(民族音乐学)这门学科。因为从音乐人类学(民族音乐学)的角度出发,逐渐把音乐“学者”或是整个人类(因为音乐学者是在整个人类发展的过程当中逐渐被命名的,他们也是人,只不过是在进化论的基础之上,逐渐发展到现在的文化背景当中,被称为音乐“学者”的)的视野“拉到”注重全球化的或者说“民族化”的音乐体系当中。从另一个角度出发我们同时也在被教育着运用一套属于各自的思维方式去正视我们现在的文化构成。“正如后现代音乐教育学者大卫・杰弗里・史密斯在《全球化与后现代教育学》一书的前言中所指出的:“随着西方科学在功能上日益技术化、商业化,它已丧失了眼光,看不到自然界具有的教育学意义。在自然环境中观察鸟儿、昆虫、动物、植物,能够交给我们怎样由生活的一些重要真理。可是,当这些鸟儿、昆虫,动物、植物被活生生地带离其自然环境,由科学对其进行‘客观’研究,它们则已失去了原有的一切,而人们则不可能再看到真实的事物本体。”⑥从这些方面,我们都可以看出教育的问题,不仅仅是有关音乐教育这方面,当然本文主要论述以音乐学为背景来看音乐教育这方面。其实各种“教育”都存在在我们生活的周围,但是现在的人们趋于盲目的对于金钱的向往,往往失去了他们最本性的那一面,或者说有时候他们也是被迫,商业的竞争、名利的竞争等等,所以我们一定要“正视”自己的内心,把好的教育推到至前的位置,把坏的教育拉到至后的位置,这样才能传递正能量。说到教育这一方面,无疑会涉及到全球化这一问题。因为世界的各个地方都有教育者或者说是被教育者,但是在这前提下,笔者首先要提及的就是就是要解决环境问题,因为现在的环境、气候都已经在向我们人类敲响警钟,我们一定要做一个保护环境的捍卫者,然后才能谈到教育问题,就好比如果一个人的生命都已经受到了威胁,那么还讲什么学业、工作。
音乐人类学(民族音乐学)把音乐放在其文化、政治、传统等等有关一个民族的各个方面中来研究音乐,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我们近乎处于“局内人”的身份来了解这个民族的音乐文化,而不单单只是局限于了解音乐的小语境(音乐的小语境是指具体音响的上下结构,音乐作品的两种功能形式――意识内容的功能形式,工艺内容的功能形式,表现为作品的技术构成)。从另一个层面上也是让我们学习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真正的学习怎样去了解民族音乐学与音乐教育的关系。其实笔者认为,音乐人类学(民族音乐学)与音乐教育是多元化在的一元论,现在的学科分类其实从另外一个层面上讲也只是属于表层的只供人们去区分的概念而已,真正意义上的学科分类枷锁已经逐渐被解开,各个学科中都处于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就好比生物链这个例子,因为我们本身就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都呼吸着一样的空气,所以从最本源的角度上看,已经奠定了真正意义上的“融为一体”。
四、结语
在当今这个潮流化的时代,音乐人类学(民族音乐学)与音乐教育逐渐在面向大众的为人类发展做出一份贡献,不管是音乐人类学(民族音乐学)在研究音乐时,把音乐放在整个文化背景当中去做研究,还是要把音乐教育放在整个人类文化发展的层次上来思考,不仅研究音乐的“小语境”,还要研究音乐的“大语境”,这样才能发现音乐真正的深层含义,与我们生活在当下这个环境中有哪些息息相关的知识,更能为我们了解其他民族的音乐文化、传统、习俗等提供一些隐性的机能,这样才能为促进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在进行互相交流的过程当中提供一个好的交流渠道,也为音乐教育这个领域提供更全面的教育事业,从而达到真正的互相帮助、互相促进,共领整个社会文化的潮流动向。
注释:
①高厚永:《中国民族音乐学的形成和发展》,《音乐研究》,1980年第4期。
②杨曦帆:《民族音乐学研究中的文化人类学视野》,《交响-西安音乐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③[英]约翰・布莱金:《人的音乐性》,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12年,第5页。
④陈应时,陈聆群:《中国音乐简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29页。
⑤陈应时,陈聆群:《中国音乐简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29页。
⑥管建华:《音乐人类学导引》,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49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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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英]约翰.布莱金.人的音乐性[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12.
[6][美]艾伦.帕.梅利亚姆[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12.
[7][美]鲁斯.本尼迪克特[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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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罗艺峰.从普遍主义、相对主义到文化全元论――音乐人类学发展的“正、反、合”[J].贵州大学学报(艺术版),2002,(02).
历史跨入到21世纪,中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将进入到一个
新的历史阶段;面对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的浪潮,中国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加入WTO后,为中国走近世界、了解世界、融入世界提供了无限空间,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中国在融入世界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这不仅仅直接冲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对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中国尚不发达的私法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合同法作为私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法律制度,无疑受到的冲击更大。而“合同自由”是贯穿合同法始终的灵魂,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合同自由包括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新旧合同法和中西合同法中“合同自由”的不同体现是我们研究合同自由的直接教材。在今天,我们来探讨合同自由的价值则更加具有现实的意义!
关键词: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效力、合同自由原则限制
1
试论合同自由原则
一、合同自由的含义
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合同自由的含义;具体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五方面
内容:
第一、缔结合同的自由。
指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第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此种自由通常可以包括在缔结合同的自由之中,但也可以与其相分立。例如,在现代社会某些公用事业服务领域不存在竞争,公用事业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以标准合同方式从事交易时,消费者则别无选择。也就是说,他们很难享有选择订约伙伴的自由,但他们毕竟享有订立契约的自由。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和缔结合同的自由还是有区别的。也正是这种区别,使我们看到,要真正实现该项自由,必须以市场交易中有大量的参与主体存在为前提。因此,这项自由能否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关键在于有一个充分的完全竞争市场存在。
第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指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说,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但是,合同的内容若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则将被宣告无效。
第四、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如前
2
所述,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首先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既然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自由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决定合同的内容,同样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因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也是合同自由的组成部分。
第五、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指缔结合同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古代法律曾经十分注重合同的缔结形式及程序,如古罗马法对买卖的仪式做了具体规定,被称做“曼兮帕蓄”。近代法律则崇尚形式自由,随着经济生活节奏化的快速发展,现代合同法越来越注重交易形式的简化、实用、便捷、经济,从而在合同方式的选择上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二、合同自由原则
1、 合同自由原则的探晰
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本位思想为基础,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强调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自二十世纪以来,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由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阶段,国家资本主义阶段,传统的合同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诚实信用及以它为基础的附随义务,格式合同条款,强制性缔约等规则和制度的出现,使以合同自由原则为基础的传统契约法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限制。这些限制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发展会起什么作用?是否意味着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根本否定?本文首先对合同自由原则作一番思考。
合同自由原则发源于欧洲中世纪,确立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
(1) 合同自由原则产生的经济理论基础是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提倡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主张废除各种限制性规定以保护自由竞争。同时,18世纪至 19世纪的理性哲学主张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每个人都有自由的意志,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并赋予当事人在其合表达的自由意志给予法律效力。这种强调人类自由的理性哲学为合同自由的确立提供了哲学基础。
(2) 正是在这种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和强调人类自由的理性哲学的基础上,适应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近代私法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的理论。同时,商品经济在西欧及地中海地区的发展,为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提供了社会实践经验。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与人之间 的经济生活联系越来越密切,任何一个人必须与市场打交道,参与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各环节。由于人们生产、生活与市场的联系不可分离,人们逐渐认识到商品价格是按照供求关系变化而不断的变化,于是人们通过对市场供求关系的分析,购买或出售商品以获得利润来促进自己经济实力的壮大。由于当时科技不发达,许多行业还是简单的手工操作和个体经营,人与人之间的实力差距不大,而且大多数商品交易的主体都是个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进行交易过程中还无法利用个人之间这种微不足道的差距而获得巨大的利益。这时人们就假想每个人的权利能力完全平等,统称为自然人,对于社会各种组织团体,无论其大小强弱而统称为法人。它们都是社会市场活动中平等的主体,可以自主地选择相对方当事人,按照市场的规则,并借助于自己的技能和判断能力,讨价还价,进行谈判。这种自由自主的交换不仅能提高财产、资源的利用效率,使整个交换过程增值,而且能使交换双方达到各自交换主体当初预定目标。在当时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各自由经济实体自由地参与市场的生产、交换等环节,每个主体可以根据市场规则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选择最合适的缔约相对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实现了交易的公平、公正。所有这些经济活都为合同自由原则的产生奠定实践的基础,推动了合同自由原则的产生。19世纪早期第一部典型的反映商品经济社会关系的资产阶级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中使合同自由原则得到了正式的确立。
(3)合同自由原则又称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有依合同负担义务并强制之履行的自由。此原则有两个含义:首先,在私法关系中,个人取得权利义务应基于个人意思表示;其次,个人意思之行动,应有其自行决定的自由。
(4) 合同之精髓在于当事人自由意志,只要不违反法律及公共秩序,每个人都有完全的合同自由,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决定对方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形式等。合同自由原则的要求,即确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完全依自己的意愿确定合同内容,此合同一经成立,生效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并且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均有权排斥和拒绝公共权力的干预。合同自由原则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表现形式,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对欧美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时还加强了世界经济的联系和融合。但是,这种自由经济下的契约自由是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这一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是在许多假想理论和部分实践经验中发展起来的。它在扫除封建制生产方式,发展商品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垄断资本的出现,这种自由经济条件下的契约自由,在假想理论指导下的契约自由,也有其自己的不足和缺陷。这种契约自由,合同自由,是在自由经济条件下自由经济主体是完全平等的理论基础上产生的,不论自然人或是法人,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自由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所谓契约必须严守,法官裁判案件也必须按照契约或合同约定内容的条款进行,至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订立契约是否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的急需或缺乏经验或履约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等在所不问。
(5) 古典契约理论就是用抽象的规则来调整契约的关系,这种契约自由从一开始就没有注意到缔约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它只是在假定所有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在讨价还价的力量上是平等的前提下适用的。这在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个人的自由竞争时期起到了推动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但随着工业的突飞猛进,商业的日益发达,各主要工业国均告别自由竞争而进入垄断阶段,经济活动主体已由个人为主的时代转向以大公司、大企业及垄断组织为主的时代。那种假想自由主体是完全平等的理论基础已经动摇。由于各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经济技术条件不同,科技含量不等,市场信息不对等,国家支持程度不同等,这都会在当事人之间造成强烈的不平等。[6] 虽然形式平等,但达不到实质平等、公正,只会导制强者对弱者的限制和剥削。契约自由的公正性越来越只具有形式意义,大量标准合同开始取代自由协商而得来的具体条款,越来越多的标准合同条款是以要么接受要么拒绝的方式提交给当事人的,为避免这种现象导制社会的不公正,限制合同自由就成为必然。这种已发生深刻变化的社会经济条件,迫使20世纪的法官、学者和立法者正视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的现实,抛弃形式正义的观念,而追求实质正义。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必然要求对契约自由以立法和司法上进行必要的规则。下面笔者就提出几种对合同自由原则限制的具体制度。
2、合同自由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体现
合同自由原则发源于欧洲中世纪,确立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我们从以下几个层面上来进行一下分析:
第一、 合同自由原则产生的经济理论基础是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提倡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主张废除各种限制性规定以保护自由竞争。同时,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主张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每个人都有自由的意志,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并赋予当事人在其合意中表达的自由意志给予法律效力。这种强调人类自由的理性哲学为合同自由的确立提供了哲学基础。
第二、 正是在这种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和强调人类自由的理性哲学的基础上,适应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近代私法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的理论。同时,商品经济在西欧及地中海地区的发展,为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提供了社会实践经验。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与人之间 的经济生活联系越来越密切,任何一个人必须与市场打交道,参与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各环节。由于人们生产、生活与市场的联系不可分离,人们逐渐认识到商品价格是按照供求关系变化而不断的变化,于是人们通过对市场供求关系的分析,购买或出售商品以获得利润来促进自己经济实力的壮大。由于当时科技不发达,许多行业还是简单的手工操作和个体经营,人与人之间的实力差距不大,而且大多数商品交易的主体都是个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进行交易过程中还无法利用个人之间这种微不足道的差距而获得巨大的利益。这时人们就假想每个人的权利能力完全平等,统称为自然人,对于社会各种组织团体,无论其大小强弱而统称为法人。它们都是社会市场活动中平等的主体,可以自主地选择相对方当事人,按照市场的规则,并借助于自己的技能和判断能力,讨价还价,进行谈判。这种自由自主的交换不仅能提高财产、资源的利用效率,使整个交换过程增值,而且能使交换双方达到各自交换主体当初预定目标。在当时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各自由经济实体自由地参与市场的生产、交换等环节,每个主体可以根据市场规则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选择最合适的缔约相对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实现了交易的公平、公正。所有这些经济活都为合同自由原则的产生奠定实践的基础,推动了合同自由原则的产生。19世纪早期第一部典型的反映商品经济社会关系的资产阶级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中使合同自由原则得到了正式的确立。
第三、合同自由原则又称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有依合同负担义务并强制之履行的自由。此原则有两个含义:首先,在私法关系中,个人取得权利义务应基于个人意思表示;其次,个人意思之行动,应有其自行决定的自由。
第四、合同之精髓在于当事人自由意志,只要不违反法律及公共秩序,每个人都有完全的合同自由,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决定对方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形式等。合同自由原则的要求,即确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完全依自己的意愿确定合同内容,此合同一经成立,生效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并且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均有权排斥和拒绝公共权力的干预。合同自由原则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表现形式,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对欧美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时还加强了世界经济的联系和融合。但是,这种自由经济下的契约自由是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这一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是在许多假想理论和部分实践经验中发展起来的。它在扫除封建制生产方式,发展商品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垄断资本的出现,这种自由经济条件下的契约自由,在假想理论指导下的契约自由,也有其自己的不足和缺陷。这种契约自由,合同自由,是在自由经济条件下自由经济主体是完全平等的理论基础上产生的,不论自然人或是法人,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自由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所谓契约必须严守,法官裁判案件也必须按照契约或合同约定内容的条款进行,至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订立契约是否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的急需或缺乏经验或履约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等在所不问。
第五、古典契约理论就是用抽象的规则来调整契约的关系,这种契约自由从一开始就没有注意到缔约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它只是在假定所有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在讨价还价的力量上是平等的前提下适用的。这在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个人的自由竞争时期起到了推动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但随着工业的突飞猛进,商业的日益发达,各主要工业国均告别自由竞争而进入垄断阶段,经济活动主体已由个人为主的时代转向以大公司、大企业及垄断组织为主的时代。那种假想自由主体是完全平等的理论基础已经动摇。由于各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经济技术条件不同,科技含量不等,市场信息不对等,国家支持程度不同等,这都会在当事人之间造成强烈的不平等。
第七、虽然形式平等,但达不到实质平等、公正,只会导制强者对弱者的限制和剥削。契约自由的公正性越来越只具有形式意义,大量标准合同开始取代自由协商而得来的具体条款,越来越多的标准合同条款是以要么接受要么拒绝的方式提交给当事人的,为避免这种现象导制社会的不公正,限制合同自由就成为必然。这种已发生深刻变化的社会经济条件,迫使20世纪的法官、学者和立法者正视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的现实,抛弃形式正义的观念,而追求实质正义。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必然要求对契约自由以立法和司法上进行必要的规则。 下面本人就合同自由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体现进行一下分析。
三、诚实信用—矫正合同自由
资本主义发展到现代,人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原先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不复存在。随着垄断的出现,劳动者与雇主、大企业与消费者、出租者与租借者之间地位的不对等日益明显,彼此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反映在民法领域,传统民法所推崇的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怀疑。对合同正义的追求,成了现代合同法矫正合同自由的一把锐利武器,这种矫正主要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则以社会为本位。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自觉按照市场制度中对待的互惠性原则办事。(3)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均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4)我国新合同法明确确立了这一原则(第6条),并且,新合同法将这一原则贯彻到整部合同法当中,使之非常丰富,而不是流于一句空洞的口号。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在合同成立前,规定先合同义务。
传统民法认为,只有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才互负权利义务。而现代合同法则规定合同成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形成“合理信赖利益”由此派生出相应的协作、通知、照顾、保护及保密等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在合同订立阶段称为先合同义务,违反此义务的当事人应承但缔约上过失责任。新合同法第43条对保密义务的规定便是典型的先合同义务,第42条则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规定附随义务。
新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又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在合同终止后,规定后合同义务。
传统民法认为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而现代民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更周到的保护当事人利益,创设出后合同义务。如新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作、保密等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有效弥补了合同自由对合同正义背离的不足,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帝王条款”而得到遵守。
四、对合同自由原则限制的理论思考
本文通过合同自由原则限制的几种具体制度的阐述,可以知道: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空前发展,合同自由原则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在以资本主义垄断经济,国家资本主义代替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经济的现代市场经济以后,以合同为纽带的市场交易的涌现,以及社会各阶段经济状况日益两极分化,使得在新的形势下完全恪守合同自由原则出现阻碍交易的实现,放纵不正当竞争;同时,可能会造成广大劳动者和消费者利益的重大损失,致使社会最终可能丧失公平正义的价值功能。梁慧星先生将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变的理念归纳为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这种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推进了新契约自由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在现代社会中,对契约自由的绝对放任,就会使契约自由背离契约正义,甚至对契约正义造成侵害;而对契约自由的过分干预可能缩小私法自治的空间,侵害私人权利,私法公正就会被另一种意义上的公正所代替。[16](P250) 如何解决契约自由和实质正义之间的关系问题,一方面应承认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另一方面又要防止私人权利的滥用造成事实的上不平等、不公正,而承认公法干预的合理性。
笔者认为,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并不是自由原则的衰落,而是对传统契约自由真实意义恢复。当合同自由原则所赖以产生的基础发生动摇时,契约自由就越来越偏离自身的正义价值而徒具有形式,这种情况下,对合同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不是契约自由的衰落,而是强制其归位,以恢复其本来的价值和地位。所以在今天强调契约自由的实质正义,并为实现这一正义而对已偏离自身轨迹的契约自由进行规制。正如古典契约理论创立契约自由原则的意义同样重要,古典契约自由进行规则也是为了实现正义,二者的方向和手段不同,但目的一致。这是深层的经济生活变化的结果。
二十世纪以来,契约理论的发展道路表明契约理论是一个开放的理论。从契约法本身的发展历程来看,许多古老规则的最后改变和新规则的出现都是对契约中某些古老原则的重新认识和升华,而且完全脱离为断变化发展的客观现实的规则在不存在的。[17] 因此,契约理论绝对不应当封闭,一成为变,而必须是不断地变更,保持开放的态度。
具体到合同自由原则,其产生和发展与各种对这一原则的限制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发发展的,而且这个过程还将继续,如有新的社会实践就会有新的理论突破,产生新的规则。对此我们必须用一种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合同自由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灵活的市场适应性,焕发出更强大的生命力。
主要参考书目:
1、梁慧星《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