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财产保险的优点范文

财产保险的优点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财产保险的优点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财产保险的优点

第1篇:财产保险的优点范文

本以为自来水公司会帮忙解决赔偿问题,可是没想到,自来水公司表示,水表保质期只有一年,现在已过保质期,不负责赔偿。而且,就算还在保质期,水表出现问题,也只负责维修或更换水表,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如果老栾投保过家庭财产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承担给邻居们造成的部分损失了,同时,自己财物损失也有保险公司来赔偿。现在,他除了要承担自己的损失,还要与楼下3户邻居商量赔偿事宜。

可见,家庭财产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

三类家财险任你挑

目前市场上的家财险产品可谓是琳琅满目、花样别出。根据保险产品的侧重功能不同,目前市场上的家财险主要分为保障型、两全型和投资型3种。

保障型产品是单纯的具有经济损失补偿性质的险种,期限为1年,保险期满后,需要重新续保。主要保障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保障型家财险又可以分为普通的家财险产品与组合型家财险产品。组合型家财险产品在普通家财险的基础上,将附加条款、家庭成员意外伤害和居家责任、家庭雇佣责任等进行任意组合,保障范围更广,也更加灵活,便于居民根据需要进行选择。这类家财险的优点是保费一般较低,不会占用太多的家庭资金;缺点是只有在发生保险损失时,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没有投资收益。

储金型,也被称为两全险,是指居民通过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储金的形式获得保险保障,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所交保险储金的利息作为保险费,在保险期满时,仍将原来所交的保险储金全部退还被保险人。投保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在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既能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而且在保险期满时,不论损失赔偿与否,都能足额领回原来交付的保险储金。但应当注意,相对于银行储蓄来讲,两全保险到期给付金额不及银行到期后连本带利拿的多。所以,千万不可把它当作银行储蓄,为拿利息而购买该产品。

投资型产品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性质的险种,保险期限一般在2-5年之间(也有一年的短期产品)。该类型产品不仅有保障型家财险的保障功能,而且还兼顾投资的功效。投保此类险种,除拥有相应的保障责任外,如遇银行利率调整,随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同步、同幅调整,分段计息,无论是否发生保险赔偿,期满均可获得本金和收益。投资型家财险的优点是投保人可以达到转移风险和投资理财的双重保障;缺点是一次纳费用较高,资金流动性不强,投保时,家庭应当确保有一定数量的闲置资金,且在保险期限内不急用,否则一旦退保,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小心赔偿陷阱

在家财险中,房屋建筑及附属设备、室内装修在保险赔偿时,采用的是按比例赔偿方式。比如房屋价值10万元,如果不足额投保5万元,那么损失时就要按1/2的比例来赔偿,投保10万元才可以得到全额赔偿。

所以,要想得到充分的保险保障,就需要按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价值投保。其它财产,如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等则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赔偿,即无论是否足额投保,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出险时的实际损失得到赔偿。

此外,专家告诉我们,家庭财产保险是分项承保、分项理赔的。保户在投保时还应注意,各类财产都有自己的保额:房屋的保额是房屋的实际价值;家具、家电的保额是其对应的实际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各类财产的损失赔偿要以其自身的保额为限。

与此同时,投保人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资料判断风险的大小,因此在所有的保险产品条款中,都有一条相同的规定,那就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遗漏、不隐瞒、不欺诈。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也不例外,若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以致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家财险知多少

家财险是从国外传来的“舶来品”,即家庭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一种。指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强调保险标的的实体性和保险地址的固定性。

家财险除承保火灾责任外,还提供其他保障。如保障爆炸、雷击、暴雨造成的损失,甚至包括家中水管爆裂造成装修和家具损坏。还有附加险,如第三者责任险,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另外,客户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盗窃险等附加险。

第2篇:财产保险的优点范文

(一)授课工具多借助板书或多媒体讲授《保险学》的老师,年纪大的老师教学经验丰富,基础知识扎实,融会贯通,深入浅出,但是对于现代教学工具使用方面不是很擅长,很多老教师还是采取板书的方式讲课,因为整节课没有视觉的变化,容易使学生产生疲劳。中青年教师多采用多媒体工具,教课时加入视频、声音、图片、色彩的变化等元素,增强了课堂的吸引力,但是仍以教师为主导,学生参与度有限。

(二)讲课方法多采用案例教学法现在大多老师都采用案例教学法讲课,恰当的案例在帮助学生理解教材内容方面确实有很好的效果,尤其在《保险学》基础理论篇,对于保险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的理解和应用方面非常有帮助,但还是以老师为主导。如果整个学期都用这种方法也缺乏灵活性,对于实务知识,更好的方法是让学生参与其中。

(三)实践教学方法运用困难《保险学》是专业基础课程,所以保险专业和金融专业一般会在大二、大三陆续开课,学生在这个时间主要是在校学习理论知识,离开学校去实习不现实,并且学校在学生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方面也存在困难。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接受短期的实习生。虽然学校安排学生在大四出去实习,但学生不一定是在保险公司实习,所学的知识并没有被应用,对在大二大三学习的保险基础知识并没有起到加固加深的作用。

(四)对学生采用传统指标进行考核对于学生的考核方面,很多学校仍停留在考试、出勤及作业等传统评价手段上面,为了取得高分,学生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书本上面,但这些指标却不能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考核,学生在成绩之外的一些优点不能得到认可,而这些优点却对学生将来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二、模拟实践教学方法在《保险学》课程的具体设计模拟

实践教学方法相对于传统教学方法是一种创新,在某些方面可以克服传统教学方法的缺陷和不足,使学生在学校就可以接触到保险工作的具体内容,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在对学生进行考核时加入模拟实践的成绩,可以考核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应用水平和动手能力,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一)教学目标设计在《保险学》课程中进行模拟实践教学,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才,达到什么样的教学目标这个问题,作为保险专业、金融专业的学生,除了要掌握保险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原则,基本知识这些基础理论以外,还要对从客户开始投保,保险公司初审、复核、制单到客户拿到保单整个流程有所了解,让学生通过扮演不同角色亲自操作,对保险实务有更直观的了解,能初步将这些知识运用于保险实务的实践中。

(二)模拟实践时间安排模拟实践课程的开展需要学生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做指导,建议教师进入《保险学》实务部分的讲授时采用模拟实践教学,讲授完财产保险理论课,可进行财产保险的模拟实践,讲授完人身保险理论课程,可进行人身财产保险的模拟实践。虽然模拟软件系统里面还有责任保险、再保险的模拟实践,但不建议在讲授《保险学》课程期间全部开展,原因之一是受教学时间的制约,分给模拟实践的课时是有限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保险学专业的学生还要开专门的《责任保险》、《再保险》课程,模拟实践可以在学习这些专业课的时候开展。而对于金融学专业的学生,这两大类保险模拟实践可以满足对他们的教学要求。

(三)硬件、软件准备我校有专门的金融实验室,实验室配备有足够的电脑,使每位学生都有机会可以亲自操作,讲台上有投影仪和电脑,保险操作软件不像证券投资软件那样广泛,学生可以在真实的证券市场操作,保险却不可以,所以学生对保险操作软件一般很陌生,需要老师在讲台上通过投影仪对软件操作进行演示,告诉学生们要做什么,系统里的各种选项代表的含义,比如点击“保存”还可以修改答案,点击“提交”就不能再修改答案了。我校使用的是上海某家公司研发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教学软件,老师可以在软件中选择任务并把任务分给选择的班级,学生上课用账号进入自己的界面可以看到已分配的任务,然后扮演不同的角色完成每一页面的任务,最后以实验报告的形式把学生的操作详情反映出来。如果学校开有专门的模拟实践课程,除了可在系统中选择已有的业务,教师还可以根据想要考核的内容,搜集资料,自己编辑业务放在系统里面,让学生根据既定要求完成任务,这样可以了解学生对于考核内容的掌握程度。

(四)具体操作过程以财产保险为例,教师课下登录系统,选择家庭财产保险(也可选择企业财产保险),选择即将上课的班级,并把任务分配给这个班级,学生上课登录界面就可以看到分配的任务,并可以看到完成任务所需要的客户、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资料,学生可根据这些资料,模拟顾客、保险公司投保、承保流程,并缮制相关单证。比如学生首先要扮演客户填写投保单,然后扮演业务人员接受投保单并填写相关资料,扮演财务人员打印转账回执单等,整个业务办理下来需要二十个左右的页面,需要不同角色来完成,学生完成之后,提交才可查看正确答案,提示哪些地方做错了,最后形成一份实验报告,教师由报告可知学生分数和学生的详细操作记录。

三、模拟实践教学的效果

(一)学以致用,加深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这些业务都是保险公司真实的业务,流程也是保险公司真实的流程,让学生在教室学完相关理论知识之后,立即就能在实验室进行操作,对于书中抽象的概念,在操作中可见到它的应用,比如,客户在填写投保单时,表格中有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和受益人姓名,学生需要从给定的资料中判断并填写,学生只有理解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收益人三个概念,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查阅投保单中的“风险询问资料”,让学生知道“告知”义务是如何在实际中体现的。通过模拟实践,使得学生对《保险学》理论知识理解的更为透彻。

(二)提高了学生动手能力,增强了学习的积极性在模拟实践中,我们发现,平时在班里成绩非常好的学生,在实验课上缩手缩脚,不敢轻易操作,整个任务完成下来需要的时间较长。而平时在班里表现不突出的学生在操作的时候动手能力特别强,各种操作都大胆尝试,很快就熟悉了软件系统并开始操作,任务完成需要的时间短,正确率高,完成了自己的任务还主动去帮助处在摸索阶段的学生,甚至还帮助老师解决操作中的一些问题。通过模拟实践,使成绩好的学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成绩一般的学生优点得到展现。在期末考核中,把实验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总成绩,对学生的考核更全面,学生也由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提高了学习《保险学》的积极性。

第3篇:财产保险的优点范文

关键词:财产保险;承保效益;影响因子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6-0072-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6.18

近年来,随着保险费率的市场化,保险经营主体的增加,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竞争加剧、行业费率下降、承保利润减少等问题。保险公司利润来源于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两个方面。承保利润是保险公司经营保险风险业务产生的、源于风险业务本身的利润。承保业务是财产保险业的经营基础,其利润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财产保险业的经营绩效,影响企业的偿付能力和可持续发展。

国内有关保险绩效的文献很多,其中多以保费收入和利润作为衡量财产保险企业绩效的标准,采用效率分析该方法,而单独针对承保利润研究的文章很少,特别是对影响承保利润的因素分析更少。在有限的文献中多是定性的分析,如张恒、邵文娟(2008)和徐颖、张芳洁(2009)[1-2]。戴成峰(2006)从财务角度探讨财产保险利润的实现途径,从经济学角度来研究则不多见[3]。鉴于此,本文从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从实证角度探讨了影响我国财产保险承保效益的因素,并针对性地提出几点对策建议。

一、我国财产保险企业承保效益现状

近年来,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在持续快速增长,但承保利润率却在逐年下降。从表1可以看到,我国主要的10家财产保险企业在最近五年里,大部分年份都处于承保业务亏损状态(见表1),如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的保险业务在2004至2008年四年里都没有盈利。在2007至2008年这两年里,10家财产保险企业承保业务几乎全面亏损。

从整个财产保险行业来看,2007年与2008年的综合成本率分别为114.19%和108.57%,均超过100%,行业盈利状况不容乐观(见表2)。不论中资还是外资都面临不同程度的亏损,并且外资企业成本率还高于中资企业。从财务角度,影响承保效益的高低在于综合成本率的大小,而综合成本率可分解为综合赔付率与综合费用率。从表2可看到,相对外资而言,中资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在于赔付率过高。外资企业受业务规模所限,其费用率明显高于中资企业。

从财产保险的险种来看(见表3),主要险种如车险、企财险、责任险和家财险的亏损是导致企业承保利润不理想的重要因素,而这些险种亏损的主要原因在于赔付率过高,如2008年企财险综合赔付率为92.1%、家财险为80.6%,车险为71.3%。以交强险为例,自2006年7月1日实施至2008年末的两年半时间内,交强险保险责任已到期的保费1045.9亿元,已赔付670.6亿元,经营费用412.7亿元。累计承保亏损37.4亿元。另外,尽管2008年的费用率低于2007年,但目前仍然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

从地区角度来看,2008年综合赔付率较高有吉林(81.5%)和江西(81.24%),赔付率较低有、海南、山西和青海,其值低于60%。2008年综合成本率较高的省份有江西(117.66%)、湖北(115.61%)、吉林(112.71%),综合成本较低的地区有(90.82%)、青海(93.51%)、山西(94.96%)。由此可看出,赔付较高的地区,其综合成本较高,赔付率高低是决定承保效益的关键因素。赔付率偏高的原因有两种:一是业务质量较差,导致保险企业损失上升;二是费率偏低,也是导致赔付率偏高的重要原因。从2004―2008年的费用变化来看,各个险种的费率都有走低的趋势(见表4)。

从世界范围内,美国、亚洲、欧洲等的财产保险费率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开始下降,至2000年跌至最低点,而后保险价格上升,至2003年升到最高点,然后从2004年又开始走下坡路,一直至2008年仍然还处于下降趋势(见图1),与我国保险市场有相似之处。

二、我国财产保险市场承保效益的影响因素

保险市场作为国民经济的一部分,其承保绩效不仅受自身内部的影响,还将受到外部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本文把这些影响因素分成三类。

(一)宏观因素

宏观层面的影响因素有GDP、利率、货币供应量和通货膨胀或物价指数等,如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影响利率和物价指数、影响保险业务成本、影响保险业务增长,但对承保利润的作用却不清楚。如GDP增长对保险业务有促进作用,但对承保利润的影响却难以预计,因为GDP增长使得业务规模增长的同时,赔付成本也将随之上升。一般来说,保险费率比较稳定,在业务增长同时,赔付成本也以同样比例增加,这样对承保利润率无多大影响。再如物价的上升,由于保险价值上升,促使投保意愿增强,从而使得保险业务增长,但在稳定的赔付率情况下对承保效益没有多大影响。为了在模型中考察宏观因素对承保利润的影响,本文纳入CPI为被解释变量,因为无论是GDP的增长,还是通胀或货币供应量的变化,最终都与CPI息息相关。

(二)行业因素

行业因素通常有市场集中度、保险经营主体数量和行业业务增速等指标。前两者反映产险市场竞争程度,市场竞争越激烈,使得保险价格下降或手续支出增加,降低承保效益;而行业业务增长对于保险利润的影响则不清楚,因为业务的增长可能是在供给方的费率下降,或者可能是需求方强劲拉动的原因。本文用市场集中度来反映行业因素,以前三家企业市场份额合计来表示集中度高低。市场集中度值越大,表示行业集中度越高,竞争程度少;反之,市场集中度越低,表示行业竞争越激烈。

(三)微观因素

除了从财务角度提到的因素外,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些微观因素有分保业务、企业规模、业务组合、自身保费增长速度等因素。分保业务主要目的是分散自己承保的风险,稳定财务等。但业务质量的高低也将影响承保利润,承保质量好的业务分出保费越多,越会降低承保利润,反之则提升保险盈利水平。业务组合表示每种产品的比重,本文以车险保费比重表示。我国产险中车险的比重相当高,有的企业达到85%以上,其承保利润的好坏对整个企业的保险利润至关重要。在产业组织理论中,企业规模也是决定利润的重要因素,大企业可能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获得垄断利润。本文用市场份额表示企业对市场的影响力,代替企业规模指标。保费增长速度也是影响承保利润重要因素,当年保费增长率越高,提存的责任准备金也越高,且费用的分摊一次性计入当年损益,也直接影响企业承保利润。但由于保单生效日的时间不同而影响程度不一致,生效日在会计年度越早,则对企业的承保利润越有利;反之,生效日越迟,则对本年度的承保利润越发不利,甚至为负效应。

三、数据、方法与实证结果

(一)数据

本文以表1中10家财产保险企业为样本,样本期间为2004―2008年共5年数据,10家产险企业5年的市场份额合计分别为98.08%、96.56%、92.29%、86.41%、80.27%,因此这10家企业可以代表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实际情况。

本文以承保利润率作为因变量,以CPI、市场集中度、车险比重、市场份额和分保比率作为自变量。其中,自变量CPI以1983年基数,在模型中采用对数形式。这些变量的均值、中值、最大值、最小值和均方差如表5所示,承保利润率最大值为17.85%,最小值为-114.16%,平均值为-12.27%,这反映出大部分财产保险企业年度处于亏损状态。

(二)方法

宏观因素最终都要通过微观因素起作用,这些自变量之间就可能存在线性关系。为了克服变量之间的共线性关系,本文采用面板回归。面板数据(Panel Data)又称合成数据,是指对不同时刻的截面个体作连续观测所得到的多维时间序列数据。由于这类数据有着独特的优点,使合成数据模型目前已在计量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有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合成数据模型是一类利用合成数据分析变量间相互关系。并预测其变化趋势的计量经济模型,能同时反映研究对象在时间和截面单元两个方向上的变化规律及不同时间、不同单元的特性,它综合利用样本信息,使研究更加深入,同时可以减少多重共线性带来的影响。

根据实际情况,本文采用固定的变截距面板回归模型。由于在不同样本点上解释变量以外的其他因素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带来它们对被解释变量影响的连续性,所以往往存在序列相关性。序列相关性如果采用OLS法估计模型参数,会使得参数估计量非有效、变量的显著性检验失去意义、模型的预测失效等不良后果。如果序列被证明存在序列相关性,最常用的方法是广义最小二乘法(GLS)和广义差分法(GDM)。通过面板数据的广义最小二乘法既能解决内生性即序列相关性问题,又能解决异方差与共线性等问题。

(三)实证结果

本文利用Eviews3.1软件的面板回归模型,得出固定效应的面板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

由表6可知,一是宏观CPI的变量对承保利润率的影响不显著。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宏观经济变化对财产保险企业的承保业务影响不大,更可能影响的是财产保险的投资业务。二是市场集中度与承保利润率呈显著正向相关,也就是随着财产保险市场集中度的下降、竞争的加剧,承保效益下降明显。三是车险比重与承保效益呈正向相关,反映车险比重高的财产保险企业,承保利润率会更好。但由表3可知,尽管车险近三年来的承保利润率都为负数,但车险的承保效益仍然好于全险种的平均收益率。四是企业市场份额与承保效益呈反向显著关系,说明市场份额越大的财产保险企业,其承保效益越差;市场份额大的企业,其业务的承保质量越差或费率更低。也就是说,大的企业是通过降低费率或放宽承保条件来招揽业务,反映出我国大的产险企业经营的粗放型。五是分保比率与承保效益呈反向显著关系,也就是分保比率越高,承保效益越低,说明分出业务的质量高于企业自留业务。六是保费增长与承保利润率呈不显著关系,质量好的业务增长有利于承保收益提高,质量较差的业务则会降低企业承保利润。总体上而言,在我国产险市场,业务增长对承保利润的影响并不明显。

四、政策建议

(一)防止财产保险行业承保利润进一步下滑,适当限制过度竞争

根据Swiss Re研究机构预测(见图2),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世界非寿险业的承保利润在未来三年都将出现亏损状态。虽然我国产险业还是处于发展初级阶段,潜能巨大,但由于市场的过度竞争,供给量的增速大于需求量时,各经营主体的效益难以得到保证。且在此阶段形成竞争混乱形势,不利于产险业的长期发展。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中国证券业收益好,其根源在于行业门槛的提高使得在近些年来券商数量没有变化,从而使得在危机面前依然坐收利好。

(二)财产保险企业必须要以效益为中心

在危机背景下,保险业务增长和投资收益受到冲击,但对承保利润影响不大,因此提高承保效益对企业显得颇为重要。当前形势下,市场份额大的财产保险企业承保效益较差,反映企业经营并没有落实到以效益为中心。从长远来看,适当严格的承保条件,着重提高业务质量,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保险业的影响,保险公司要努力把被动应对变为主动适应,关键是要提高自身素质,按照建立和完善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要求,坚持规范经营和科学管理,不断增强保险企业的综合实力、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实行错位经营,发挥自身独特优势,最终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4]。

(三)加快业务发展与强调承保效益并不矛盾

在业务质量一定的条件下,稳定保险价格,承保效益才有保障。如若不计成本地以保费为中心,必然会导致承保盈利的下降。财产保险企业在费率稳定的基础上,还要适当控制费用,特别是严格控制中介人过高的手续费和高层管理的费用偏好。2010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规范中介行为,实行“赔款实名制”后,车险效益有了明显好转,车险业务发展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可见业务发展与承保利润两者并不矛盾。另外,财产保险企业尽可能地减少或消除“安逸生活”现象,提高企业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与内耗,加强企业管理力度,减少企业内部交易成本;继续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有效益险种的营销力度,强化品牌建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财产保险分保业务要尽量流向国内

由于分出业务的质量普遍高于自留业务,财产保险企业并不愿意过多地分出保费,从目前来看,分出保费不仅降低企业业务规模,而且降低企业承保利润,但出于偿付能力监管要求,财产保险企业依然会有一部分的保费分出,但都希望能从其它企业中分入一部分保费。由于国内财产保险企业资本实力与国外有相当差距,所以很多国内财产保险企业一般倾向与外资保险公司合作。出于国内保险企业做强做大的迫切任务,政府应倡导再保险尽可能在中资企业之间进行。但从中外资两类企业来看,中资企业的分出保费远大于分入保费,而外资企业正好相反,外资企业分出保费一般倾向于分给自己的母公司。

财产保险行业要强化效益观念,尤其要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保险公司承保环节无利润、效益主要靠投资的片面认识。从国际上的情况看,一些国家的保险业已经通过严格承保条件、加强理赔管理等途径改善承保业务绩效,实现承保业务盈利,提高总体盈利水平。保险公司特别是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这方面的跟踪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做到承保和投资协调运转。在重视提高投资收益的同时,更加注重优化业务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切实提高承保业务的盈利水平。国际金融危机带给保险业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要坚持做好主业,保险业只有专注于自身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发挥在风险保障和长期资产负债匹配方面的专业优势,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才能有效应对经济周期性调整的冲击,特别是投资理财型保险业务发展热情下降为业务结构调整提供了良好时机。保险公司在结构调整过程中要考虑到当前时期保险业发展面临的复杂因素,处理好调结构与稳增长、防风险的关系。要针对不同保险公司的发展实际,控制好业务结构调整的节奏,要在发展中调整,在调整中发展,不能为调结构而调结构,影响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甚至产生风险问题;也不能为了追求增长速度,将调结构停滞下来,影响行业的发展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张恒,邵文娟.保险企业业务绩效影响因素分析[J].时代经贸,2007(8).

[2]徐颖,张芳洁.财产保险业承保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分析[J].浙江金融,2009(2).

[3]戴成峰.财产保险公司实现承保利润的途径[J].金融会计,2006(9).

[4]许鹿,张为东.压力型体制下保险企业市场行为监管研究[J].金融与经济,2008(3).

Study on Underwriting Benefit of Property-liability Insurance Market in China

CAI Hua

(Department of Insurance,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Guangzhou 510521, China)

第4篇:财产保险的优点范文

关键词:财务预算;预算控制;评价

一、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预算及其实施意义

(一)财险公司实施财务预算的必要性

财务预算就是以货币形式表现,反映公司财务目标,控制公司财务活动,保障公司财务目标顺利实现的各项预算的有机整体。公司在追求经营效益或者说股东权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必然要制定短期、中期及长期经营计划,使用有效的管理手段实现经营目标。而经营计划的核心内容或者说主要表达方式则是财务预算。完整的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预算至少应包括收入预算、资本性收支预算、投资预算、费用预算、赔付预算、再保预算,最终形成现金流量预算和资产负债预算、损益预算。

(二) 财险公司财务预算的特殊性

1、财务预算据有规划、控制、沟通、协调和业绩评价的功能,而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对象与工商企业相比较,其成本具有风险性、不确定性、未来性,这些特点决定了财产保险成本控制特殊性和复杂性。

2、费用具有期间化的特性。由于保险是一种射幸合同,是先实现收费先“销售”,后承担责任与风险,耗费与保单责任会计年度不一致,与一般商品和与国外核算比较,不实行权责发生制,当期发生的税金、手续费、业务管理费及保险保障基金均按保费收入确认时间全部计入会计当期成本,实行保单获取成本的费用化核算,而保费收入超过会计期计提责任准备金实现权责任发生制核算,相应的上述费用不能资本化合理摊销,不配比,这与国际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按保单会计期间分摊有很大区别,也与国内其他行业执行的权责发生制会计准则有很大区别,这一特性对预算的重大影响。

同时,保单责任与会计期间的不一致决定的责任准备金计提、由偿付能力与承保责任的不对等决定的分保必然性特点,同时,财务预算又面临环境、政策、公司发展不同阶段的差异性,使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预算具有动态性、不确定性和多样性等特点,使财务预算的结果变得复杂和难以预料甚至难以实现,因此,财务预算的控制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复杂。

二、财险公司财务预算控制的方式和现状分析

在目前的财产保险公司中,对于预算的编制和下达项目上,相同的指标是保费收入、应收率、现金流量、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利润指标,差别是由各公司依据自身的资本金、偿付能力、投资回报、自留保费能力及协作等确定的不同指标值。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又存在着如下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对预算执行的级次控制力度不一

有的保险公司实行按管理级次逐级控制两核指标及操作权限,手续费费用分险种比例预算,资金差额管理而不全额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是部分控制部分放权,分险种比例控制,不相信下级只相信上级的控制模式;对于下级机构依靠什么手段和措施来实现财务预算或者说经营计划,各家公司差别很大,带来的结果和效果也大相径庭。

(二)预算指标与考核指标不统一

由于我国保险行业与保险公司发展的特殊性,不同的保险公司、相同地区的同级保险公司在预算管理体系与考核指标上都不尽相同。这样导致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利,同时也使保险公司本身不利于对自己业绩的评估与经营管理的改善。比如有的保险公司是除了考核监控管理这些指标,对于承保政策、险种结构和管理权限、理赔流程管理权限、员工数量和薪酬政策(除高管)、手续费和营业费用均放权很大。此外。重指标结果而不重视控制过程,容易导致预算及相应管理工作失控、产生短期行为,更加严重的是指标的实现容易以与保险法、劳动法、行业监管冲突、以成本责任后延为代价,导致纠偏成本过高且滞后。

(三)预算执行力度不统一

部分保险公司不仅对预算的每一项目制定严格的指标,还制定每一指标的控制流程和实施标准,把决策、控制、执行、服务工作相分离,实行严格的预算紧控制。部分保险公司各类费用真实合理性依赖于“自觉”;收入资金和支出资金按差额进行预算控制。这种过度的“预算松控制”,机构多网点多,一个公司内部都呈“百花齐放”的态势,只用完成的指标来评价工作。力度不一的执行模式,导致各地工作积极性与管理的精细化冲突很大,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三、财产保险公司改进财务预算的举措

(一)建立按责任中心进行财务预算控制的全面预算体系

在当前我国保险欠发达、效益不高、保险人的自律性不强、保险市场环境有待规范、管理手段和管理能力有待于提高的情况下,一些保险公司应当尝试按责任中心进行预算控制,实行分类预算、分类考核、分类管理。

1、业务管理部门作为保费收入、险种结构、赔付率、手续费率预算的责任中心,考核其年度预算,授予其相应的费率、赔付各流程政策制定权和手续费管理权,在年度预算内,由业务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分机构、分时间、分地区、分险种执行政策和标准,公正公平的动态调整控制,公司控制考核业务管理部门总预算和政策的合理性;

2、行政部门作为资产、办公职场、行政费用责任中心,考核其年度预算,由其在年度预算控制的总资产、总职场面积和费用、总行政费用内,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调配原则,公正公平的动态调整控制,公司控制考核行政部门总预算和政策的合理性;

3、人力资源部门作为职工总薪酬、人数责任中心,考核其年度预算,由其在年度预算控制的薪酬和人数内,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调配原则,公正公平的动态调整控制,公司考核人力资源部门总预算和政策的合理性;

4、下级机构作为预算执行部门,在下达的各类计划和调配原则内达成收入计划、控制支出,可以在计划内进行适度的调控和考核。但跨类别的收入计划和支出计划不能作不利于效益的逆选择。

(二)建立全方位的考核体系与分析评价体系

首先,设立客观考核指标,客观公正全面的将工作效果和绩效挂钩,层层控制预算和考核工作,量化预算执行情况。

其次,公司要成立常设性预算委员会,对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进行讨论评审。主要是对预算控制部门责任进行确认、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对各预算执行单位提出的调整要求进行评估审议,对环境政策变化进行跟踪并提出是否修订建议,评审结果交公司决策层决策,使财务预算客观、公正、动态管理、有序有据。

再次,还要建立全面的预算执行内控审核评价机制。公司内控部门建立内部预算审计,对预算编制修改调整程序的合规性、工作质量、执行效果进行审核评价。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预算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对预算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关于预算仲裁、预算调整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对各预算主体提交的预算反馈报告进行审计;对预算监控系统的质量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内部审计部门有效的行使这些权力有利于减少预算中的纠纷,防止对预算编制和结果的权利操纵等预算控制中的行为问题。

(三)拆分管理流程,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预算执行效果

在执行方式上,本级各部门制定的标准公正公平对下级机构公开,核定权限上收,开支权限下放。对管理中非客户和一线销售接触层工作权限集中,包括两核和财务权限,对客户和一线销售接触服务层工作权限下放,按级次进行控制,考核执行标准上收,考核执行过程和结果下放。为了保证预算各项目与实际实施的一致性,政策制定得到相同标准的贯彻,以制度管理而不是以权力管理,对于收入、赔款、费用、资产、资金的确认、执行,建立独立于同级部门和下级机构的“执行计算器”来实施,也就是现代集团企业管理中倡导的“后援中心”,实施集中管理。有以下优点:

一是从中间分离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让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均不能直接操作,使责任区目标和结果均客观化。

二是集中整合资产资源配置,突破区域隔离、局部利益带来的浪费重复和不合理不均衡。

三是整合人力资源形成人才优势,标准化操作部分工作简单化降低人力成本。集中执行操作可将各地人才集中;可以实现部分跨省、市的人力调配统筹,节约人的数量;操作的相对标准化使操作层面劳动简单化,可使用较大部分低成本人员,节约单位人力成本;选择合适的地区可以随地区经济收入差异降低成本,这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跨国集团选择工作地点的一个重要指标。

四是操作标准统一,拆分流程,个人权利变小,对个体的优秀作用的依赖变小,风险分散。

(四)财务部门在预算控制系统中的合理定位

由于预算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由企业内部相关责任中心人员组成,各个部门提供的预算草案应与相应政策一致,预算草案到编制出正式的预算是一个复杂而且专业化的过程,因此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预算的编制汇总,并处理日常管理事务。通常这个预算控制日常机构的角色由财务部门担任。在企业预算控制实践中,许多企业的预算控制指定由财务部门完成并实施,这显然不利于处理好各个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降低了预算控制系统权威性,造成各个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预算没有切实遵循而造成预算约束软化。企业预算控制系统中财务部门不能缺位,更不能越位,在企业集团预算控制系统的改进过程中必须消除“财务预算是财务部门的预算”错误认识,明确预算是经营者的预算,经营者对预算的制定、执行、结果都要负全部责任。这样才能有效防止预算控制系统在执行中的控制失效。

参考文献:

[1]张鸣.《公司财务理论与实务》.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北京

[2]王吉鹏《集团管控》.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6.北京

[3]谭谦.费用预算管理[J] .中国保险报, 2003, ( 26) .

第5篇:财产保险的优点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诉讼保险;侵权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10-02

一、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概述

放眼国际,为了规避可能遭遇的知识产权诉讼风险,欧美一些发达国家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相继推出了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散工具――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保险是以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主要解决由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民事责任赔偿和财产损失问题。按保障对象来划分,知识产权保险可分为两大类:知识产权侵权保险和知识产权财产保险。前者承保的范围是被保险人因为承担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造成的利益减损。后者承保的范围是被保险人因为提起侵权指控支出诉讼费用而导致的现有财产利益的减损。

这种以知识产权作为标的的无形财产保险制度,将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散手段,运用于知识产权风险的管理,集中表现为知识产权战略和承保风险的互动关系之中,对于正在积极参与国际交往和全球竞争的各国而言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相比于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的成熟稳定以及完善规范的市场,在我国,这种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保险制度在立法层面尚属空白,在理论上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

二、国外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立法现状

借鉴欧美国家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结合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实例,试图对我国知识产权风险规避提出一些尚不成熟的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一)美国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可分为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两种类型。

1.知识产权侵权保险。知识产权侵权保险,主要是针对可能侵犯他人IP权利的风险而进行的保险的。自动20世纪80年代开始,由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为了分担知识产权侵权人的风险,逐步将专利侵权诉讼纳入保险事故的范畴而得以形成。

美国国际集团提供的保单为从事经营过程中的制造者、使用者和销售者提供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如果上述主体在从事经营过程中被指控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由保险人代替其应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知识产权执行保险,是针对知识产权招待过程中所可能遭遇的阻碍风险而保险的。与作为“防守之盾”的知识产权侵权保险相比,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具有进攻的主动性,因此又被称为“进攻之矛”。

3.对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评价。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有其跨时代的进步作用。这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保险保护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从而得以分散责任并推动专利技术的进步,保护中小公司免受大公司的诉讼压迫。诚然,除却优点之外,美国知识产权保险仍有其固有的弊端。首先,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保费偏高,一般的中小企业难以承受。其次,在知识产权保险的保护下,被保险人可能故意侵犯其他公司的权利,因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人会为其要支付的诉讼费用买单。最后,许多大企业滥用其雄厚的财力与资源,故意侵犯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一旦争端进入诉讼程序,即申请禁令或者故意拖延诉讼,中小企业即使购买了知识产权保险,但是由于保险金额有上限,且总有消耗殆尽的一天。这样一来,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就无法实现其预期目的。

(二)德国

在德国,除专门的知识产权保险,即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之外,诉讼费用保险和诉讼费用贷款公司也在一定条件下为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提供了保障。

1.诉讼费用保险。典型的诉讼费用保险一般保障下列情况招致的诉讼费用:(1)为主张权利,向第三人提讼;(2)为抗辩侵权,应诉第三人的指控。诉讼费用保险对罚金或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不予保障,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也不予承保。

2.诉讼费用贷款公司。在德国,依据联邦律师费用条例,辩护律师不允许与其当事人就成功酬金达成一致,也不可能不要求当事人支付报酬,因而当事人必须自己负担所有的诉讼费用。为了减轻当事人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所谓的“诉讼费用贷款公司”应运而生。当请求人由于资金短缺不能提讼,并且无权获得法律援助或没有相关诉讼费用保险承保时,这类公司就为诉讼提供资金,承担法律诉讼的所有费用。以承担诉讼费用为交换,诉讼费用贷款公司可获得当事人诉讼赔偿额的20-30%。

3.对德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评价。作为欧洲最大的技术转让国,德国对于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极为重视,以促进本国的技术进步和发明创造。因此,德国始终坚持利用专利权垄断技术市场,从而促使本国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出狱竞争优势,以保持和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中占有的份额。

三、国内理论与实践探索

国内知识产权诉讼保险制度的立法虽尚处于空白状态,但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已经有了部分成果。

近些年学术界不断有研究知识产权保险的,但我国知识产权与保险制度理论研究本身并未做到充分、有效的衔接,从现有文献来看,此方面专著更是凤毛麟角,且总体上处于对国外知识产权保险的介绍分析即吸收借鉴阶段,缺乏对我国保险制度与知识产权结合的实证考量,并未真正关注外国法律制度在移植过程中与我国国情的接轨,故难以创新性的形成独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建构,无法为现有的实践提供有力的法律指引。

200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推出我国首家由保监会批准经营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保险,大胆跨出我国保险公司为知识产权交易风险承保的第一步。接着北京的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04年4月成功签署了一份《中关村知保合作框架协议》,率先在全国开展知识产权保险领域的研究与合作,探索中国知识产权与保险有机结合。2010年12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专利保险合作社正式启动,专利保险合作社得到了禅城企业的响应,首批100多家企事业单位加入了合作社,投保专利超过1000项,这些保单均由禅城区政府的专项资金“买单”。

构件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知识产权保险制度能够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作为保障,企业为维护自身的权利,首先想到的是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然而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专利诉讼,通常会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以至于费用高昂;并且侵权者往往会利用法律所规定的的各种诉讼程序进行拖延,导致诉讼周期进一步延长,权利人诉讼成本进一步增加;另外,长时间诉讼拖累,权利人也面临着知识产权贬值以及市场份额丧失的风险。

反之,倘若采用事前的知识产权保险代替事后诉讼,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可以依据保险合同事实对潜在的侵权人构成威慑,使得潜在的侵权人得到事先规制,从而难以为所欲为。另外,即使发生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权利人作为被侵权方和被保险方,通过缴纳保险费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可直接通过保险获得赔偿,减少了诉至法院的机会,减轻诉讼拖累,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有助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方式,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创新

首先,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本质就在于鼓励创新和保护自主智力成果。另外一方面,从经济学角度,知识产权制度也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主要调整知识生产者以及社会公众在知识成果收益中的分配,功能在于保障整个社会利益的平衡。

更重要的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和自主创新战略的确立,在更高要求、更重任务、更大难度的新形势下,通过加强企业甚至全行业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有助于完善整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方式,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创新,弥补现有知识产权保险研究的不足,并为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拓展了新的途径。可见,我国想在知识经济的浪潮中后来居上,借鉴国外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毋庸置疑是一条捷径。

(三)知识产权保险充实了保险市场,促进了保险事业发展

知识产权保险作为从原始的财产保险中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保险,有别于一般的其他保险。其一,知识产权保险属于综合险,不同于其他保险的侠义保险,其保险范围之广,不仅包括责任保险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也包括狭义的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其二,知识产权保险标的具有复合型,是无形财产以及侵权民事责任之总和,相比于其他保险标的的单一,或为物质财富、物质利益,或为有形财产或者民事责任,知识产权保险确实具有新颖性。

可以说,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诞生,从原始保险种类中衍生出来,更加充实了原本饱和的财产保险市场,对于保险业的完善和进步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加强对保险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特殊性的结合是未来保险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四)我国构建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具有必然性

根据保险法原理,保险以风险损失的存在为前提的,“有风险才有保险”。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尚不足以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与有形资产的保险不同,知识产权保险的标的具有非物质性,权利保护范围难以界定。故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时有发生,不仅对权利人因知识产权可获期待利益带来影响,也因侵权人侵权行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而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震荡。知识产权的风险性以及损失出现的可能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保险的必要性。

(五)知识产权制度和保险制度的结合具有可能性

第6篇:财产保险的优点范文

一、保险的含义

法律意义上的保险有广狭两义。广义保险不仅包括商业保险,还包括社会保险等。狭义保险仅指商业保险而言即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在我国,它既不包括社会保险,也不包括国家专门机构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船东保赔协会办理的保赔保险以及单位为职工或成员办理的福利。本文言及保险也仅指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

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是一种带有射悻性质的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详言之,保险法上的保险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缴付费用,另一方当事人对于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达到约定的年龄时承担给付义务的行为。这种约定行为的法律形式就是保险合同,其当事双方,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保险人。在民商法上,保险合同与买卖合同有其相似之处。无论是保险还是买卖,两者都有一个标的的移转和移转的代价问题。就买卖而言,它所要移转的标的是一项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其代价是一定的价金;买受人若支付约定的价金则取得该项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出卖人因收取价金而丧失原有的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就保险而言,它所要移转的标的是某项风险或因之而生的损失,其代价是一定的保险费;投保人因缴付约定的保险费而买进一个“安全”,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则须承担约定的风险或因之而生的损失。正因为保险与买卖有如此相似之处,在保险实践中,人们常常将投保行为称之为“买保险”。

现代保险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的。换言之,保险的原理,就是将少数人不幸的意外损失分散于社会大众,使之消化于无形,从而实现社会的安定。投保人所得到的补偿从哪里来?是不是保险公司自己的钱?当然不是。遭受灾害的投保人所得到的经济补偿,实际上是由未受灾害的其他投保人以交付保险费的方式来分担的。保险公司所能做的工作,就是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来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当事人的保险法律关系,投保人中一旦有人发生约定的损失,则用保险费聚集而成的保险基金予以补偿。

当然,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人们带来的经济损失,能够采用的弥补方式还很多。除保险外,常见的有国家财政的补贴、社会各方的捐助、个人储备的支取以及社会保险等。然而,灾后的国家财政补贴及社会各方捐助,此种救灾方式虽然也带有社会共济性,但它是无偿性的,且事先并无某种约定,因而不是保险。灾后的个人储备的支取,这种救灾方式既不存在接受给付,也不存在任何摊付,完全是个人的自救行为,当非保险无疑。至于社会保险,其救助方式虽然也借助国家和社会的力量,有的还立有合同关系,但它主要是为了施行国家某项政策而存在的,因而往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福利性。它与本文所论及的保险并非同一概念。

关于保险的含义,各国学者历来有不同的看法,至今仍然争论不休。较有代表性的,似乎有如下几种:

其一,损失说。持损失说者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1]此说的倡导人,一个是英国的马歇尔,另一个是德国的修斯。《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实际上也持这一观点。该书给保险下的定义是:“保险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方法。一方面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投保人)收取费用;另一方面,一旦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某种意外事故蒙受损失,保险人得按原契约给予经济赔偿或提供服务”。*诚然,保险与赔偿,其关系非常密切,但并非等同关系。就财产保险而盲,使用“保险赔偿损失”这一概念是适当的,但对于其他有关人生死的各种保险,用赔偿损失这种说法来解释就不恰当了。因此,多数学者认为,以赔偿损失作为所有保险种类的共同概念,是不妥当的,不确切的。

其二,非损失说。非损失说,实际上又包括有:(1)技术说;(2)欲望满足说;(3)经济确保说;(4)财产共同准备说;(5)所得说;(6)相互金融机关说;(7)经济后备说和预备货币说等。其中,保险技术说有一定的代表性。此说认为,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测定事故发生的比例,即概率,按照此比例进行分摊。根据概率论的科学方法,算定分担金要有特殊技术,这种特殊技术,就是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共同特性。保险欲望说也为不少学者所肯定。过去,研究保险虽然曾把出发点放在法学的研究方面,但也出现了纯属用经济学的观点来探索保险的学者,其先行者就是保险欲望说的倡导者拉扎路斯。按照拉氏的说法,保险是以损失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为其性质的。在拉氏学说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建立一元说的是戈比。戈比认为,保险的目的,是当意外事故发生时,以最少的费用满足该偶发欲望所需的资金,并予以充分可靠的经济保障,此外,保险还有所谓的“二元说”。保险的“二元说”实际上是损失说中的两个学派。这两个学派,一派是人格保险说,另一派是否认人身保险说。前者认为,人身保险之所以是保险,不仅是因为它能赔偿由于人身上的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损失,而且在于客观存在能赔偿道德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损失。所以,人身保险实际上是人格保险。后者则认为,损失这个概念,不论从经济方面进行狭义的解释,或进行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广义解释,都不能阐明人身保险性质。因此,如果坚持损失概念是保险的性质,其当然的结论就不得不断定人身保险不是保险了。

上述各种学说,各自都能顺理成章,但都有不能自圆其说之处。

二、保险的特征保险具有自己的特征。

保险所具有的特征,使它与储蓄、赌博以及保证等明显区别开来。

(一)保险与储蓄的区别保险与储蓄,都是处理经济不稳定的善后措施之一。在这一点上,两者有其相似之处。然而,保险与储蓄毕竟是不同的。

首先,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储蓄可以单独地、个别地进行,保险则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现。因此,储蓄是自助行为,而保险是多数人的互助合作行为。储蓄在原则上,存款人可以随时提存,而保险只限于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才能利用。

其次,两者在给付和反给付的关系上,其条件也不同。详言之,储蓄在给付和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因此,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应以其存款的范围为限。而保险在给付和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关系即可。因此,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即使个别的均等关系已遭到破坏,亦无影响。正因为如此,保险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采取补偿对策是非常合理的。

再次,两者的目的亦有所不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可以应付各种需要:既可以补偿意外事故的损失,也可以应付教育费、丧葬费、婚姻费用等支出。当事件可以预测得到,而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一般都用储蓄的方法。而保险,一般是针对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的。其优点是,可以应付个别单位或个人难以预测的意外事故,可以用较少的支出取得经济上较大的保障。

当然,保险多少也具有储蓄的性质,这在一些人身保险上尤为明显。但是,它与纯粹的储蓄相比,差别是很大的。

(二)保险与赌博的区别无论是保险还是赌博,在给付和反给付之间,都不需要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因此,从局部来看,经常出现只有给付并未接受反给付的情况,也经常出现接受比给付更多的反给付情况。从这点上看,两者也有相似之处,即两者都带有偶然性。但是,保险与赌博,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首先从法律和道德这两方面表现出来。从法律上说,保险无论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而赌博,除个别国家或地区以外,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不允许的,违者必受惩罚。从道德上说,保险是道德所赞同的行为,而赌博则属违反道德的行为。在大多数国家里,赌博行为是受遣责的。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还从其不同的目的和作用上表现出来。如前所述,保险是由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来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用以在发生自然灾害或人身事件(包括因病、因伤和因年老而丧失劳力)时,对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种法律制度。人们之所以需要保险制度,是因为它能够分散危险,消化损失,达到互助共济,从而实现社会生活安定的目的。因此,保险是一种安定社会经济生活的手段。而赌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它不是也不可能成为安定社会经济生活的手段;赌博,只会给社会带来消极的作用。

(三)保险与保证的区别保险与保证在民商法上都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两种契约关系中,无论是保险人或保证人,都负有相应的义务。从这一点上看,保险和保证也有相似之处,但它们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契约关系。

保险和保证的不同之一是,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契约当事人,相互间负有义务。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赔付保险事故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因施救等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缴纳保险费。而保证则不同。保证虽然也是一种契约,但它只是从属于主契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所订立的契约的一种从契约。保证人对债权人虽然负有义务,但这一义务的履行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当债务人(即被保证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义务时,保证人才负有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保险与保证的不同之二是,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偿债务是为他人履行义务,从而享有追偿权;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这是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除非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所造成,保险人无追偿权。

三、保险的要素

保险的要素亦称“保险的要件”,指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在这一问题上,国内外均有不同的见解。我们认为,保险的要素有三,即前提要素、基础要素和功能要素。

(一)危险存在是保险成立的前提。保险与危险同在,无危险则无保险可言。因此,特定的危险事故是保险成立的前提,是首一要素。

人类社会可能遭遇的危险很多,但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三大类,即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和法律责任的危险。所谓危险事故,是指上述人类三大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它包含三层意思:第一,事件发生与否很难确定。即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两种可能同时存在,缺一不可。如果约定的某一事件根本不可能发生,除非心术不正或精神病患者,是不会有人愿意花钱去买这种毫无意义的保险的。反之,如果能确定某一事件一定会发生,承保则意味必然赔偿,无法集合危险,分散损失,也不会有哪家保险公司愿意承担这种无法承担的责任。第二,事件何时发生很难确定。即一些偶然事件虽然可以判断,但究竟何时发生,很难预料。例如,人的生老病死,这是自然规律,但人何时生病、何时死亡,谁都无法预知。所以,人们死亡、伤残和疾病均属可保事件。发生时间不可预知的事件,当然是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事件。过去或现在已发生的事件,不属偶然事件。第三,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很难确定。即事件的发生是意外的,排除当事人的故意行为及保险标的的必然现象。事件发生若系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故意行为所致,如谋杀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自杀、纵火等,或保险标的的自然灭失、消耗等,都不属偶然事件。由于偶然事件是“将来的事件”,因而,不仅发生与否无法预料,一旦发生将造成多大损失也很难预知。如房屋等财产都有遭受火灾等灾害破坏的可能,但这种潜在性的灾害发生时将造成多大的损失,灾前是任何人都无法准确知道的。倘若事前能准确地知道某一事件发生时所造成的损失额,保险人就很难维持其保险业务了。

(二)众人协力是保险成立的基础。前已述及,保险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的,其基本原理是集合危险,分散损失。这就要求参加保险者不只是几个人、几个单位。也不只是社会中的少部分人和少部分单位,而是要动员全社会力量,使其众多者参加保险。只有众多的社会成员参加保险,其所缴纳的保险费,才能积聚成为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确保少数人的意外损失获得足额且及时的补偿。因此,保险不仅与危险同在,尤与众人协力同在。没有众人协力,就不可能有保险。众人协力即经济上的互助共济关系。这种经济上的互助共济关系,其组织形式有两种,一是直接关系,一是间接关系。相互保险组织中的众人协力所体现的互助共济关系,就是一种直接的互助共济关系。因为这种保险组织的成员,都是由虑有同一危险的多数人所组成。他们中的每-成员,既是被保险者‘也是共保人之一。除其成员之外,它所体现的互助共济关系则是一种间接的互助共济关系。因为组成这种互助关系的千万个保险合同并非在投保者之间订立,而是投保者分别与保险公司建立合同关系。从表面上看,各投保者之间似乎不存在互助共济关系,但事实上,所有投保者,即使分别投保而互不相识,也很自然地发生着这种互助共济的关系。不论单位或个人,也不论男女、老少、亲疏,甚至从未见过面的陌生人,只要参加了保险,即投了保缴了保险费,就可以从保险基金中,对因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显然,这是一种间接的互助共济关系。当然,大部分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必意识到他们的投保行为已经结成这种互助共济关系。但无论他们意识到与否,只要投保,与保险公司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他们就处于这种互助共济关系之中,并受到保险的保障了。

保险的众人协力,其人数虽然不可能具体地划定为几百人或几千人,但为了达到将巨大的损失尽量分散,变成微小的损失,就需要参加保险的人越多越好。无论是相互保险还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都是如此。因为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则损失分得越散,每个成员负担也就越轻;投保者越多,交的保险费就越多,所能积聚起来的保险基金数额就越大,因而对被保险者就越有保障。

保险需要众人协力,而且投保者越多越好。但是,在结成互助共济关系的每一成员中,特别是间接互助共济关系的成员中,他们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同的。风险不同,损失的分担即应缴的保险费就应该不同。如果风险不同而损失分担无异,必然会引发如下后果:一部分风险较小的成员因感吃亏而退出保险,剩下的那些风险较大的少数投保者也因无法负担巨额的保险费而支持不下去,原来所形成的互助共济关系就会受到破坏。此外,作为“出卖”保险的保险人,同样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就是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倘若保险人的风险大而赔付能力小,保险就难以为继。因此,保险要得以正常维持,一要使投保人有负担保险费的能力并乐于缴付保险费,以维持必要的互助关系,二要保证保险人的保险费收入与损失赔付总额大体相当,以保证保险人的赔付能力。这一目的的实现,就必须使保险的众人协力建立在科学方法基础之上,即必须根据概率论的科学方法,合理地计算出各种保险的保险费率。合理的保险费率,使每个参加投保者的负担相对公平合理。合理的保险费率是维系保险的众人协力得以长久的关键。

(三)损失赔付是保险成立的功能。保险的功能并非消灭危险。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从严格意义上说,保险本身也不可能消灭危险。虽然,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习惯将投保行为称之为“买保险”,将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与保险人确立保险合同关系称之为“付出一笔代价买进一个安全”,但谁都明白,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了保险费,并非真正买到了一个安全;签订了保险合同,也不意味着此生保险公司就能保证被保险人不出事故。“买保险”、“花钱买安全”一类说法,其确切含义应该是:第一,投了保,由于双方当事人采取了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加强了防灾能力,因而被保险人的安全会更有保障;第二,投了保,缴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即使发生了意外事故,按照约定也会得到相应的损失补偿,迅速恢复原有的经济状况。事实上,投保人支付一笔代价(保险费)后,他所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即将来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安全。由此可见,保险的直接功能就是补偿被保险人因意外所受的经济损失,。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后仅仅买到一个观念上的安全,危险事故发生时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是不会有人愿意花钱去买一个毫无实际意义的观念上的安全的。

当然,人们花钱买保险,并不希望危险事故在其身上发生。对于每个投保人来说,宁可经常接受微小数目的损失,却不愿意在较长时间内遭受一次巨大的损失。所谓“经常微小数额”的损失,亦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安然无恙,他所缴纳的保险费无疑是一种代价。从这一意义也可以说,投保人这一期间的安全是花钱“买”来的。

应该注意的是,在损失赔付功能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并不完全一致。其原因就在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这是能够用货币来准确衡量其价值的;当危险事故发生时,当然也能够用货币来准确衡量其损失额。保险的直接功能是经济补偿。因此,财产保险除定值保险等个别例外,其损失赔偿均应遵循补偿原则,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应少于或多于实际损失。少于实际损失,说明被保险人的损失没有得到完全的填补;多于实际损失,则会造成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这是有悖于保险制度本身的。

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究竟给被保险人造成多少损失,也难于用货币来准确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一般采用定额方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人身保险的给付不适用保险法上的补偿原则。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并不意味着其给付不具有补偿性。人的死亡和伤残固然无法用金钱补回来,但人的死亡和伤残,其后果不仅是一个生命的结束或健康受到伤害,而且由此还必然给其亲人或本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换言之,危险事件在人身上可能造成的损害是两层意义上的损害,即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害。人身保险的给付虽然不能填补前者却可以填补后者。因此,人身保险仍然具有补偿的性质。否认这种补偿性进而否认人身保险的经济功能是不对的。

注释:

第7篇:财产保险的优点范文

关键词:雇主责任险;市场;政府

一、引言

雇主责任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推广发展雇主责任险不但可以使自身在遇到意外时免受因巨额赔偿而带来的经济上的灾难,而且使受害者能得到及时的救助。正所谓一举两得。然而这么好的一个险种在我国却难以推广发展?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也是以法律强制方式来实施的。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开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恢复保险以后,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虽已有了显着的发展,但与西方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距。据美国1993年统计数字,美国员工赔偿保险的净保费收入占总财产和责任险保费的13.8%,而中国2003年总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仅占全国财产保险总保费的4%,从而推之雇主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还不及4%。

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最主要原因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特别是有关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缺乏力度。我国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造成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民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更没有员工赔偿法方面的相关规定,而美国在1908年就已经出台了第一部《员工赔偿法》。加之,各企业雇佣合同条文不够完善、规范,彼此之间差异较大,赔偿标准也不统一,进而也不利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和发展。

当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通常都会与雇主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都需要花费大量精力来弄清事实,确定赔偿方案。如果赔偿方案得不到雇员或雇员家属的认可,就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甚至由于一个案件得不到妥善的处理而影响整个生产活动,这个时候如果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则可以把一切麻烦交给保险公司了。另外投保雇主责任险还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把原先很大一部分靠政府分担的责任通过商业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又可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生活安定,保证企业全心全力投入到生产建设领域。

那么听起来这么好的一个保险为什么得不到很好的发展?在一些煤矿发展重地比如山西,雇主责任险发展可谓举步维艰。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一现象?在发展雇主责任险的过程中政府该如何发展其作用?论文从煤矿业入手,力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为开发煤矿雇主责任险找到突破口,使得这一险种能在最需要它的地方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为政府减轻财政压力,保障工人生命安全,生活安定。

二、雇主责任险在山西煤矿业的发展现状及原因

有这么一则事例:从临汾到介休,越野车在山路上一路颠簸,山西省保监局的孟处长给记者讲了个真实的故事:今年初,介休金三坡煤矿发生事故,有20多位矿工遇难。当保险公司的人到达现场时,愁肠百结的县长像等到了大救星,可当他得知仅有1名矿工买了保险后,顿时颓然无语。同行的山西临汾人保业务经理小贾告诉记者,仅这条路两边的山沟里,就有大小百余座煤矿。“现在的煤矿企业保险意识薄弱,投保意愿不足,去推销保险,路难走不算什么,关键是‘脸难看,话难听’。”大型国有煤矿的安全状况好,事故率低,这些企业认为自己能够解决安全问题,对商业保险的依赖性不高。乡镇煤矿的采煤工艺落后,风险集中,但受利益驱动,承包者不愿意额外增加对矿工的安全投入。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索赔时,必须向保险公司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这就暴露了事故,并因此受重罚,所以矿主们更愿意私了。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雇主责任险在山西各个煤矿里发展的状况了。也可以清楚的了解产生这些状况的原因了。首先,从保险意识谈起,煤矿一般都设在一些相对落后的边远地区,来矿上打工的相对来说文化程度较低,他们甚至连什么是保险都说不清,更别谈为自己买份保险来保障自己了。而大多数矿主眼睛里看到的只是利益,不会去花这个钱甚至可以说不敢去花这个钱,吃力不讨好的事是没有人会做的,他们认为只要为工人上了工伤保险就没事了。工伤保险无疑成了阻碍雇主责任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二,从保险公司谈起,由于雇主责任险保费较低,而出事率却极高,相对于其他保险产品,可以得到的利益就少了。所以谁也不愿在这么烫手的山芋上下工夫。再则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产品时,产品单一,并没有有效区分不同的风险种类,不能满足不同煤矿不同地质结构的要求,不能满足不同规模、不同安全条件的煤矿企业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保障需求的要求。其结果是产品供应和市场需求难以吻合,市场需求得不到满足。第三,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各部门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联系,对保险业监管不力,对其发展难以提供有力的支持,在责任事故发生后自然成了主要的事故承担者,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社会管理风险难以有效转移。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结果使得政府发丧,雇主责任险也难以发展。

三、发展煤矿雇主责任险需要政府与市场“双轮驱动”

虽然发展煤矿雇主责任险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煤矿雇主责任险的经营仍需要以市场机制和商业化运行为主。如果单纯依靠政府,责任事故发生后的财政压力仍然很重,政府会面临较大的风险,目前存在的“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局面仍无法改变,政府的社会管理风险难以有效转移。因此,煤矿雇主责任险不能纯粹运用社会保险的方式经营,而只能根据其强制性商业保险的性质来选择其经营模式。

运用市场机制来发展煤矿雇主责任保险是保险业市场化取向改革的要求。通过市场机制,可以适应煤矿企业保险市场分化和保险需求多样化的要求,使保险产品更加贴近市场,更加人性化,保险服务更有针对性。通过市场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应利用费率杠杆,激励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利用保险的防灾防损功能,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强化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利用保险的风险管控专业优势,吸纳相关部分的人才优势,通过风险监测,事故调查等,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提供风险顾问型的服务;利用市场规律和商业手段,探索保险与安全生产的结合点,促进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利用市场和政府“双轮驱动”推动煤矿雇主责任险发展,关键是要掌握相关各部门之间的关注点,寻找结合点,通过体制创新,构造相应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与政府的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寻找结合点,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有利于地方政府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减轻政府压力;有利于地方政府对煤炭安全生产的管理,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利用保险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二是能够调动煤炭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加强《煤炭法》等法规中的关于建立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执行力度。三是有利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使保险融入企业的管理活动之中,不仅发挥事后有补偿,还可发挥事前预防作用。真正为煤矿经营者分担风险。四是有利于促进煤矿雇主责任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适应市场的变化,满足市场的需求。

鉴于此,结合山西煤矿雇主责任险的开展情况,可以采取两种方案:一是由煤炭管理或安全生产部门组成专门的保险公司,利用其行业优势,为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其优点是简便、易于操作;不足是无法真正有效地调动公司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积极性,同时容易导致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目前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仍难彻底解决;二是设立专门的煤炭行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其优点是可以对全省煤矿企业的保险进行统筹规划,以一种全新的机制实现市场功能和政府作用的结合,有利于政府对保险的利用,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并探索出一条推动责任险发展的新路。

四、结论

发展雇主责任险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把原先很大一部分靠政府分担的责任通过商业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又可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生活安定,保证企业全心全力投入到生产建设领域。更为矿主解除了发生矿难后的处理问题。也有利与保险公司从中获利。可以说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参考文献

[1]黄雄.煤矿雇主责任险走起来好难.中国安全生产报,2005年02月19日第004版.

[2]隗永鹏.雇主责任险为雇主扛责任.证券日报,2006年09月14日第B01版.

[3]郝演苏.财产保险学.1998年07月第一版.

第8篇:财产保险的优点范文

一、银行保险及其产生的动因

到目前为止,人们对银行保险内涵的理解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

银行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利用银行、邮储等金融机构的网络和客户资源销售保险产品。对于银行来说,积极发展银保业务不仅可以丰富银行的服务内容,拓展银行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降低银行对利差收入的依赖性,而且可以利用保险公司的客户,深挖保险公司拥有资源的潜力,实现资源共享;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利用银行庞大的营业网络销售保险产品,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营销成本,而且可以借助银行良好的信誉和客户资源拓展市场。正是由于银保合作可以通过资源共享提高经营效率,实现“双赢”。

二、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状况及存在问题

我国的银行保险起步较晚,最初是1995年由平安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柜台销售一些养老金和定期寿险产品。1996年以后,由于我国市场保险主体明显增多,竞争日趋激烈,各保险公司为拓展业务、抢占市场,纷纷与银行合作并签订协议,推动了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

200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保险法》正式实施,解除了银行保险“一对一”的限制,一家银行可以同时与多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根据统计资料,2003年全国银行保险保费收入765亿元,保费增量对人身险业务增量的贡献比达46.21%,占人身保险总保费收入的26%,部分寿险公司的银行业务占公司全部业务的比例超过50%.2004年全国银行保险保费收入795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18.41%,2005年收入803.25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16.3%.2006年,我国银行保险市场在徘徊了两年之后,出现了爆发性的增长势头。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资料,截止2006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银行保险机构72358家,同比增长15.12%,占全部保险兼业机构的56.73%;2006年度全国银行保险保费收入1411.58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22%,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38.7%.银行保险的异常波动,引起了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高度关注。

由于我国银行保险尚处摸索发展阶段,目前大都是以协议方式开展合作,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下几个方面:

一是市场监管存在漏洞。我国目前对银行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分别监管的管理体制,银监会和保监会只能分别对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监管,而银行保险是跨行业的市场,银行保险之间存在双方共同的矛盾和问题,银行和保险监管部门又不能跨行业监管,难免发生两方面都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出现市场监管“真空”和“漏洞”,以致于市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得不到解决,不利于银行保险的健康发展。

二是产品和服务单一。银行保险的产品结构单一,服务功能简单且同质化严重,客户可选择的保险品种和服务机会不多。我国的银行保险产品基本上是寿险的趸缴业务,保险期限短,分红低,保障功能低,产品内涵价值低。寿险方面的主要产品有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其它一些传统的寿险业务,如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产险方面的主要产品有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信贷保险等。欧洲银行保险较为发达的国家的银行保险产品主要有三类:贷款与偿还类产品、储户类产品和简单标准化组合产品。

三是信息技术共享平台缺位。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出于对行业资源的保密需要,以及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与要求不同,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信息技术平台不能实现共享,信息管理系统不能够完全对接,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双方客户资源的开发利用,降低了客户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客户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增值。

四是市场竞争行为扭曲。保险公司认为,新修订的《保险法》放开银行保险的“1+1”限制后,一家银行网点可以多家保险产品,在手续费率有差异的情况下,银行选择与之合作的保险公司的主要参考标准还是手续费的高低,以及保险公司对银行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奖励及其它优惠条件。在这种合作关系中,一般是银行掌握主动权,保险公司为了取得银行的业务,必须提高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率,认为这块业务没有太多的盈利空间。但银行认为,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利益分配不均,要求与保险公司分享保单利润。

三、我国银行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9篇:财产保险的优点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安徽省;探析

中图分类号:F84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3-0060-02

安徽是农业大省,发展农业保险对于稳定农业生产,改善和提高农民生活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农业保险是安徽农业保障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而安徽农业保险的发展却相对滞后,所以,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已迫在眉睫。

一、安徽农业保险的现状

(一)安徽农业保险的定位

安徽农业保险的发展,与所有的新事物一样,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螺旋上升过程,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起步期。1983年开始,为适应安徽农村经济体制的合理构建,促进安徽商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安徽独家经营,设立了50多个险种,并与同年12月签发了第一张畜牧保险单。将安徽的农业保险视为一项民生工程,实现了政府对农业保险性补贴,使得安徽的农业保险得到快速发展。

第二个阶段,繁荣发展期。1990年,安徽农业保险得到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高达1 500万元;1991年,安徽遭受洪水灾害,这使得广大农民切实感到了保险带来的实惠,增强了农民购买保险的意识,农业保险得到了快速发展;1992年农业保费收入更是高达6 500万元。安徽农业保险的繁荣不仅表现在保费收入的增加,还表现为除规模较大的小麦和水稻种植保险外,还涉及了养殖业的许多领域。

第三个阶段,曲折发展期。1993年以后,安徽农业保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安徽农业保险逐渐市场化的背景下,财政取消了对农业保险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实行了商业化改革和利润最大化考核政策,逐步压缩农业保险这一亏损险种。安徽农业保险业务逐渐衰落,处于萎缩的状态。据安徽省年鉴1998―2004年的统计,全省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分别只有1 022万元、734万元、571万元、489万元、573万元、394万元、98万元[1]。

第四个阶段,快速发展期。2004年安徽农业保险面临了一个契机:中国保监会在九个省市开展农业保险的试点,安徽就被确定为试点省份之一。2005―2006年保费收入分别为138万元和120万元,比2004年有所回升。2006年农业保险被作为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部分,得到了中央、地方的高度关注。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2007年安徽农业保险得到迅速发展,保费收入高达5 343万元,是2006年的近45倍。2008年安徽省被确定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试点省份;同年4月,安徽省出台了《关于开展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标志着安徽省政策性保险工作全面启动,安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行各项财政补贴80%。安徽农业保险的发展从此步入快车道,农业保费收入高达30 774万元 [2] 。

(二)安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民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一,农民对农业的相关保险知识了解较少,对自然灾害心存侥幸而投保意识较弱,因此对农业保险更是兴趣缺乏。第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生存门路日益增多,大量农民外出务工或做小生意为生,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降低。 第三,农民的投保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民现状达不到保险公司要求;二是部分农民知识水平较低,对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专业术语无法理解,不清楚理赔的相关程序。

2.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第一,农业保险风险太大导致了保险公司缺少经营的积极性,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但农民收入低、保费收入相对较少,且安徽省几乎每年都有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入不敷出。第二,保险理赔实际操作困难,理赔过程中存在亏损理赔难、责任确定难、费率厘定难的实际问题。第三,农业保险发展水平落后,险种不够丰富,地区覆盖不全的问题。保险公司内部人才匮乏,部分员工素质一般、能力有限。在农民这个群体前,农业保险面临着履约能力与道德水准的双重质疑。

3.政府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一,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定位不合理。安徽省的农业保险起步晚、发展慢,盲目将其推入市场,使安徽农业保险经历了一段困难时期。第二,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管理不系统、不科学。因为农业保险发展的时间短,所以政府还没有完全掌握其规律,更是缺乏监管的技术和经验。另外,政府监管的前瞻性和灵活性也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第三,政府对农业保险支持不到位。政府的支持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强大后盾,这个支持表现在法规、经济、行政等各个方面。而现实农业保险的发展存在法律法规建设缺位,财政补贴安排不合理,行政支持拿捏不准等问题。

二、安徽省农业保险模式的探析

(一)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

2003年中国保监会提出了发展农业保险的五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政府主办模式,由地方政府出资成立专业性农业保险股份公司,如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优点是可以借助政府的力量对农业保险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有利于保险基金的积累和滚动循环使用。缺点是这种模式需要雄厚的财力作支撑,政府财政负担较重。第二种模式是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以吉林安华为代表,其性质是商业性的。优点是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现有的机构、专业人才和农险经验的资源。在经营农业保险的同时,开展农村寿险、财险等其他业务。缺点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追求赢利的本质与农业保险的公益性不相匹配,政府补贴乏力和农民投保能力弱会成为其主要隐患。第三种模式是互助制模式,以黑龙江阳光相互制农业保险为代表。这种模式按照“先农险、后商险,先局部、后放大”的原则,把临时救灾的政府行为变为保险补偿的经济契约行为,有利于风险管理 [3]。缺点是一旦发生大面积的受灾情况,依靠会员或社员交纳的保险费不能及时有效地分散风险;经营手段主要依靠基层行政组织展业,很多扶持资金被基层政府截留,违背了互助制的原则,引起群众不满 [4]。第四种模式是共保体模式,以浙江省成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共同体”为代表。主要采取市场运作、财政兜底的方式。优点是降低了独家承保的风险,提高了农民化解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有利于建立再保险机制以分散风险。缺点是共保的范围小,风险基金积累速度慢,没有强大的财力支撑的政府会在出现巨灾后,面临难以承担较大风险。第五种模式是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以法国安盟为代表。这种模式有利于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但是,外资保险公司追求商业利润的本质与农业保险高风险、高成本、收益低的固有特点不相符。农业保险性质决定了外资保险公司在农保领域不可能是主导,只能作为一种补充。

(二)安徽省农业保险的合理模式

1.选择安徽省农业保险模式的依据。建立适合安徽省省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必须先明确选择的依据,选择的依据只有一个:既适应农业保险特色又要适合安徽省省情。首先,农业保险具有社会效益高于其经济效益的特色,它属于准公共物品,要重视其公益性,这意味着政府要起到主导作用,但并不等同于政府要事无巨细、亲自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根据安徽省省情,安徽是农业大省,且自然灾害频发,而安徽省财力却有限、政府兜底承担农业保险全部风险的这一道路在安徽省无法实现。综上,安徽省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需要政府支持却不能过分依赖政府,适合农业保险特色和安徽省省情是安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依据也是其特色。

2.安徽省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回顾安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对比五种农业保险模式,它们各有利弊。考虑到我们选择的依据和历史经验,我们得出了结论,即安徽省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近期内最宜采用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

所谓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为了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由保险公司开展的有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特定农作物、特定养殖品种的保险。其险种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产品。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农业产业政策开展其他农业保险业务。政府不仅参与宏观决策,而且一般要介入微观经营管理活动。政府根据不同险种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由财政给予经营补贴以及其他财政优惠措施,以适应安徽省农业保险的需要,满足广大农民参与保险的需求 [5]。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保费来源采取“三家投”方式,即“中央财政投一点,地方财政出一点,参保农户拿一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6]。

这种模式的优势很明显:第一,这种模式的制度运行成本低,省去了政府再建一个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的成本;也避免了巨灾面前,政府无力兜底的尴尬;同时,只要政府的政策到位,扶持措施得力,就有利于既承担风险,又可以在政策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化操作的优势,这无疑是一种最佳选择。第二,我省承保的两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实力很强。其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国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也是我省目前举办农业保险时间最长、范围最广的保险公司,有大批农业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积累了相对丰富的经营农业保险的经验,又具有相当广泛的分销代办网络,这都是其他保险公司所不具备的 [4]。

三、结语

任何新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曲折的、不断完善的过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安徽农业保险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提高。本文所认同的安徽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有待于进一步接受时间和实践的检验。我们会汲取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结合安徽省农业保险的现状,不断思考、探索,使安徽农业保险的发展与时俱进,保证安徽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安徽统计年鉴(1998―2004)[K].合肥: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169;1999:191;2000:229;2001:211;2002:213;2003:222;2004:220.

[2]安徽统计年鉴2009[M].合肥: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216.

[3]靳玉红.吉林省农业保险发展战略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7.

[4]段学慧,范纯.安徽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及对策[J].乡镇经济,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