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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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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

第1篇: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范文

 

由于我国老龄化情况的逐渐加剧,为解决老有所养,我国推出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在2012年已经完成了全面实施。

 

本文将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情形开始着手进行分析,探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三农问题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从而促进我国的经济成长与发展。

 

1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情形

 

社会保障作为我国一项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它的存在不仅保证了社会的稳定,也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象征。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愿望不仅是人民群众的企盼也是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意义。覆盖范围广、多层次是其所拥有的特点。从2009年我国第一个养老保险试点,到2012年我国仅用了 3a的时间就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面覆盖,这也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系统的全面建立。随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系统的不断完善,社保经办服务能力也在逐渐的提高,各地养老保险的基本设施也在逐步的建设当中,各项管理制度也在逐渐的加强。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进展顺利,成绩明显、超过预期,而这项决策的实施也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由衷的支持。由于政府的大力推广,增强了群众参保的积极性,从而促进了此项制度的全面覆盖。

 

2 处理三农问题存在的困难

 

当前我国GNP(国民生产总值)已经名列世界前茅,可是三农问题的存在,长期影响着我国城乡经济的发展,处理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发展我国经济的首要课题。

 

三农问题存在的主要困难就是在于城市经济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这种二元结构中城乡居民对政府决策的约束权远高于农民,在政策出台时,城乡居民凭借政治上的优势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农民却无法阻止不利政策的出台与实行,也无法改变城市收入高于农村收入的倾斜政策,这就使得二元结构的不平衡愈演愈烈,越来越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我国在处理三农问题上,也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如取消农业税、粮食直补、提高农村医保补助标准等等,但是这些措施的实行只能治标,却依然没有解决三农问题的严峻性。从国民待遇上看,农民在经济待遇与政治权利两个方面都与城市居民存在差异,在社会保险、义务教育以及医疗等权利的使用上也有不足之处。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三农问题引起的表现,为此,解决三农问题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来说刻不容缓。

 

3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三农”问题的具体影响

 

三农问题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绊脚石,也是主要问题所在。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全面覆盖,对三农问题带来了深刻影响。

 

3.1 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原则为基础,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方式,到龄即领待遇,逐步地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3.2 打破了二元结构的不平衡

 

长久以来,我国一直是以城市为主农村为辅的发展形势,城市经济与农村经济之间的不平衡愈演愈烈,之间的差距也越来越大。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广后,不仅减轻了农民的生活负担,缩短了与城市之间的差距,还加快了城镇化进程的步伐,完成了城乡统一发展的目标。

 

3.3 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与内需的扩大

 

当前我国的国民收入不均衡,农民的收入水平偏低,难以实现国内需求。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也提高了农民的购买力,农民消费的增加,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与内需的扩大。

 

4 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畅想

 

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太低,以四川为例,基础养老金每月仅75元,与城镇职工标准近10倍以上。国有层面应加大财政投入,待农民年满60周岁以后,将土地等生产资料交还集体,实现真正退休,国家则大幅提升其基础养老金标准。最好接近城镇企业职工水准,以真正实现国民待遇。

 

5 结束语

 

随着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面覆盖,若农民能真正退休,与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国民待遇,则解决了我国人口占比较大的农民养老问题,提高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从根本上打破了二元结构的不平衡,三农问题也得到了根本的解决,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第2篇: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范文

总所周知,在21世纪里,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同样存在,并将在中华名族走向伟大复兴的新的历史征程中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发挥不可或缺的基础和保障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功与否取决于农业、农村、农村问题的解决与否,解决“三农”问题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工作任务。党的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央新的领导集体对“三农”问题。只有解决好“三农”问题,才能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继续深化下去,才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对于这个问题,我走访了家乡的一些村落,同一些村民、村干进行了交谈,真真实实的了解到了,三农问题不仅是国家当前的一大核心问题,而且也对我县有着很大的影响,对每一个农民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开资均来自农业上的收入,而我们却在农业生产上有着极多的缺陷,从而导致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得不到改善,并且还引发了一系列的共存问题。以下,我就我家乡的一些实际问题,来谈谈我对三农问题的认识。

首先,三农问题是三个共存性的问题,它们互相牵连,互相制约;其次,三农问题会引发其它的问题,这就更加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再者,三农问题是一个普遍性的,历史性的问题,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就有着历史的艰巨性。

三农问题是有着很大的关联的,它们是并存的。农业得不到发展,就使农民的生活水平得不到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总是处于低迷状态,那么农村也无法得到发展。这样一来,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文化水平的差距就会进一步拉大。农村的种植方式,民房,都还处于十分低下的状态,基础设施非常缺乏,受天气的影响极大,尤其是今年,我目睹了家乡水稻无法正常收割的情况,令人堪忧。三农问题,就是一个如同恶性循环一样的并存问题,所以必须要有所改善才能改变农民生活水平低下的状态。家乡的三农问题尤为显着,家乡的生产发展都是靠农业农业,所以有的地方栽种花生,有的种西瓜,有的种柑橘,虽然说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性,但是却是采用的小户自家种植,,这样的种植方式是有着很大的局限性的。首先,小户种植,没有采用现代化的科技种植方法,产量就会得不到提升,其次,小户种植太过随意,对于作物的出售渠道就会有所限制。这样,农民的所收获的产物就没有得到很好的收入,农民的经济水平也就得不到很好的改善,农村的道路就依旧还是不通畅。基础设施差,农产品无法得到及时的运输,影响了农民的收入,这样周而复始的循环,三农问题就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三农问题的存在,会引发一系列的并存问题。第一,农业一直得不到发展,家乡年轻一代的群众就选择了外出谋生。很多人都觉得在家务农不如出去闯荡,我小时候的朋友,有好几个都是留守儿童,这样一来,在农业生产上就只能靠所谓的老弱残兵了,农业发展的前景就更加堪忧了。并且,留守儿童的问题也就跟着同时产生了。据调查显示,家乡的留守儿童占了儿童的57%。儿童是国家的希望,但是却没有得到父母应有的关心和怀抱,那么就在学校形成了许多的不良习惯,最终父母是失去的远比得到的多。在我下乡走访的过程中,还发现了一个问题,那么这其次就是,房屋荒废,田地荒芜。一个村,就有三四家的房屋无人居住,甚至是杂草重生,这并不是家道中落,而是全部都选择了外出谋生,那么这些田地也无人看管,落得个荒凉。其实,人们选择外出打工并不是一个错误,三农问题严重,人们在家入不敷出,这个选择或许也是出于无奈,这是一个并存性问题,关键还是在于三农问题。如果农民有了足够的收入,那也就没有人想外出了。

三农问题是一个历史性问题,从古至今,农民都是一个核心问题。长久以来,农民的生产生活对经济的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县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农业,所以要必须解决这个问题,虽然不能靠一朝一夕来完成,但是要从基础做起,一步一步,扎实稳固,历史性的问题就要通过长期的检验来完成。只有慢慢的让农民富裕起来,才能让整个国家更加强壮起来。

第3篇: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范文

关键词:三农问题;农村市场;农民增收城市化

[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7-0014-02

我国“三农”问题长期存在,引起社会的重视却是最近几年,因为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我国的三农问题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好不夸张地说,“三农”问题解决不了,就一定会发生社会的大动荡。可以说除腐败问题以外,我国目前存在的几个重大问题,如贫富悬殊、就业、贫困、人口、生态环境等均与“三农”问题有密切的联系。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得我国沿海地区的加工制造企业遭受严重损失,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在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中,出口占据了很大比重,而消费则显得相对不足。近年来,我国的外贸依存度偏高,2007年甚至达到了72%,可见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很不合理。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中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潜力巨大,且不论质的提升,仅从量上考察,中国的重大经济问题,都依赖于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突破。

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出路是刺激国内需求,即拉动内需。而在国内需求的组成中,农村市场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可以这样说,农村市场一旦崛起,我国经济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纪元。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出现了以“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增收困难,农民负担沉重”为核心的“三农”问题。三农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给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中国有九亿农民,农村地区的发展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实际上,自从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买方社会,社会需求严重不足。国家不得不采取各政府措施来刺激需求,拉动经济增长。而对于大中城市来说,这些供大于求的大部分商品已经饱和。而正是从90年代中期开始,农村经济发展出现停滞状态,农民出现增收困难,使得农村消费处于很低的水平,农村人口的人均消费是城市人口的三分之一。中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近70%,而消费额仅为全国消费总额的39%。1998年,仅仅9%的农村居民有冰箱,23%有洗衣机,33%有彩电,有很多的发展空间。假如使农村家用电器的普及率与目前的城市相同,中国的家电产业还有至少10年多的高增长。而现实情况是,不仅像汽车、电话、大屏幕彩电、电脑、热水器等耐用品等,也是农民渴望而不可及的。这些产品在城市中,已经很难再开拓大的市场,所以要维持这些产业的发展,扩大农村消费市场是必然的选择。据统计,农村居民每增加一元的消费需求,将带动整个国民经济新增两元的消费投资。但是,消费需求来源于经济收入,没有经济收入的增长,拉动消费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实际上可以带动牵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可以说,农民太多,一方面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农村落后的主要标志,另一方面,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潜力所在。其关键就是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如果把农村人口的收入和消费提高到城市水平,将会创造出巨大的市场,实现中国经济的长期持续增长。

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以及政治环境。“三农”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和政治问题。首先,解决好三农问题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民以食为天,吃饭是生存的第一需要。手里有粮,心中不慌。吃饭没有保障,一切都无从谈起。解决中国人民的吃饭问题基本能够保证,但从长远发展来看,仍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中国人口基数太大,而且还在增加。随着人口的增长,对粮食的需求越来越大。与此同时,中国人均可耕地面积还在不断减少。任何时候,中国人民的饭碗只能端在自己的手里,中国人必须养活自己。三农问题不解决好,国家粮食安全就没有保证。其次,解决好“三农”问题是确保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在中国,如果没有2/3以上的农村人口的稳定,就没有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稳定才能有坚实的基础,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有可靠的保障。

中国经济要想获得长足稳定的发展,就必须解决好“三农”问题。“三农”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因素,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客观现实已经要求我们必须拿出切实有效的、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措施来解决“三农”问题。

一是要切实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供给。粮食始终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基础,任何时候都不能出现闪失。在指导思想上,必须始终坚持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供给。

二是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解决农民收入问题,最重要的是扩大农民就业。要内外结合、多措并举,既要挖掘农业内部的增收潜力,做足种植业结构调整、耕地精耕细作的文章,积极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旅游观光农业;又要拓展农村二三产业的就业增收空间,还要广辟外出务工经商的转移渠道。把壮大县城经济作为一项大战略,积极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快乡镇企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和增收机会。

三是要加快城市化进程。城市化是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在中国现实情况下,城市化的含义不仅限于让农民进城这一层面上,它的内涵应当是让农民享有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基本国民待遇,改变目前的城乡两种政策体制安排的局面。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取消包括户籍限制在内的农民进城的各种限制和收费,给进城的农民以平等的国民待遇;改革现有的农村政策,给留在农村的农民以公平的国民待遇。

中国最大的问题在农村。农民富则天下富,农村稳则天下稳,农业强则天下强。一旦解决好“三农”问题,我国的经济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1]2002年下半年主要商品供求情况分析报告[J].中国经贸导刊,2002.

第4篇: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范文

关键词:三农问题; 《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5-0040-2

“三农问题”

是我国当前建设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和挑战,它与城乡二元结构问题,西部大开发问题紧密相连。这一问题不解决,我国的现代化就难以真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就不能真正的实现。故此,历届政府高度重视,并在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报告中作了特别强调。学界对这一中国当前最大的现实问题也极为关注,研究成果不胜枚举,研究内容更为广泛,成为当前经济学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在众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有幸逢阅了美国耶鲁大学政治学和人类学家的《农民道义的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一书,受益匪浅,感触颇深,诚然此作之说可为我国农民问题的研究注入新的活力。

1 《农民的道义经济学》简介

詹姆斯・C・斯科特于2001年和2004年先后两次在中国发行的《农民道义的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一书,以其独特的研究视角和学术魅力,在我国学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该力作集中反映了科斯理论阐释与个案分析相结合的实证主义研究特色,从现实出发来考察东南亚农民生存伦理和反叛逻辑。通读此作,我们很容易发现作者深厚的人文关怀主义情操,他是真正站在农民的立场,深入农民的心理,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说话的学者。书中大胆采用了经济学和人类学的研究成果,从理论上构建了“生存伦理”对农民经济活动的重要意义,肯定了其规范性和道义,并实证了“安全第一”原则的决策性和普适性。正如译者所言,本书是一部真正从农民的角度出发,更为现实的考察农民生存和反叛问题的力作。它对研究亚洲乃至世界其他国家的农民问题,都有着极为现实的借鉴意义。

2 启示――“三农问题”

透过此书看当今中国社会的“三农问题”,启示重重。笔者认为“三农问题”要根本的解决,也要深入农民的心理,站在农民的立场解决问题,而不是纸上谈兵。虽目前国家已投入人力、物力来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农业产值,然大量问题尚未解决,大部分农民的贫困问题依然存在,这将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进程,必须高度重视。笔者在接受詹姆斯・C・斯科特思想与理论的基础上,综合国内对“三农问题”的研究成果以及部分个人调查结果,依据现象学的部分理论,对当前我国的“三农问题”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2.1切实发挥政府的援助机制

《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一书指出:“在家庭之外有一整套网络和机构,在农民生活陷入经济危机时常常起到减震器的作用。一个男性亲属、朋友、村庄、有力的保护人,甚至包括政府(虽然较为罕见),都会帮助度过疾病或庄稼歉收的难关。”这就是斯科特所说的援助机制。但显而易见的是,作者对政府援助行为的可靠性难以置信,认为“传统的国家和现代国家都能帮助农民生存下去。然而国家的援助,如果说总会有的话,也是很难靠得住的”。当然这只是作者的主观理解,不管怎样,政府的援助还是存在的。尤其就我国当前的社会而言,政府对“三农问题”极为重视和关心,但重视关心的效果如何,就需要考究了。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切实发挥其最基本的援助职能。然当下中国农民的基本生存已不是问题,政府的资助己渐趋落实并明朗化,如农村教育、乡村交通建设及农税取消等等。话虽如此,但我们政府一直所倡导的建设新型农村并没有实现(只有小部分),农民只是暂时满足了基本生活,而在广大农村,子女上学及医疗问题依然很严重,贫困依旧是农民的心病。总之,农民脱贫的目标远远没有实现,致富就更不用谈了。因此就需要政府伸出援助之手,解民于危难之中,切实发挥其援助机制,尽可能地缩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脱贫,共同富裕。

那么,政府如何更好的发挥其援助机制呢?《农民》

在对“剥削”进行了现象学分析时指出,“为了达到剥削农民收入的一定平均值的目的,精英阶层可以有极为不同的方法。虽然农民对任何此类索要都会感到不满,但使他感到自己被剥削的最为严重的是那种最经常的威胁其生存要素的、最经常的使其面临生存危机的索要。在农民询问被拿走多少之前,他先要问的是还剩下多少,他要问涉及农民利益的制度是否尊重其作为消费者的基本需要。”从这段阐释我们可了解到,农民真正需要的是维持基本生存的安全感。回归到政府的援助问题上来,我们发现农民需要的其实很简单,就是“安全第一”的生存。简言之,政府保证了农民的安全感,自然就保住了民心,“得民心者得天下”。我们经常宣扬,现代社会农民要致富,就要发展副业,创办自己的企业。然而,斯科特给我们揭示了一个重要的农民行为――规避风险行为。并引用了生存农业经济著作的话作为解释,即“对于勉强生存的农民来说,可恶的风险会相当厉害,因为高于期望值的利润也许抵消不了低于期望值的回报所造成的严重损失”,如此就需要政府来解决农民的风险问题。笔者认为,政府应发动群众挖掘地方特色资源,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并首先由政府在本地创办企业,作为示范点。这一方面可以给农民提供就业岗位,保障其“安全第一”的生存;另一方面可以吸纳技术人才,尤其是大学生,也就相应解决了部分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在政府的引导之下,一些有思想有能力的农民看到创办企业的益处,也就必然加入到创业的行列中来。长此以往,毋庸置疑,整个农村的经济就会慢慢发展起来,农民的基本保障和致富问题也就相应的解决。

2.2加强农民的专业知识教育

《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中指出:“安全第一原则并不意味着农民屈从于习惯:即使是可以避免的风险也不敢承担。当旱季作物、新种子、新种植技术以及市场生产等新事物提供了明确的、实质上的收益并且对生存安全没有风险或风险不大时,人们会看到农民们是冲到前面的。”如此说来,农民需要进行一定的革新,只要不是高风险的革新,但是“大量农民的革新行为具有孤注一掷的特征,这使得农民不得不为未知事物而拼搏一番的经济背景同其常见的怀疑主义谨慎态度”,因此,农民要通过革新改善自己的境遇,就要承担一定的经济风险,而这种经济风险只要不是很大,农民就可以坚持下去,不幸的是风险超过预期目标就必然中途放弃甚至破产。在安全第一原则的限制下,农民不会去冒险,只会选择投资少而风险也小的革新,慢慢改善。

鉴于上述一系列农民自身的主观和客观原因,要设法改变农民的生活境遇,降低经济风险,在保证安全第一原则的基础上转变农民的思维,达到投资少风险小的经济目的,同样需要政府

这一强大支柱。从长远利益考虑,解决本质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加强农民的专业知识教育,把新的技术、新的经营理念、新的作物品种、新的行业选择等定期传授给他们(当然初期是针对农民中的精英阶层,因为他们有对新事物的优先和乐于接受能力),使农民掌握更多的专业技术(如防虫、播种、育苗等技术)。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并减少风险,以增加利润。当农民真正看到教育带来的现实利益时,必然会全身心地投身于农业生产。如此不仅提高了农业生产率,最主要的是农民的生活得到了安全保障,政府的作用也就真正的发挥出来了,其形象也相应的提高了。并且,通过接受教育,农民的个人素质也相应提高,并更能深刻体会到知识的作用,这就对教育在农村的普及起到催化作用。如此良性循环,相信我国的农村、农民、农业问题就会稳步、良好的解决。

当然笔者的观点有一定的空想成分,这一政策要真正实行是不容易的。由于广大农民同胞知识水平非常有限,认为教育只是年轻一代的任务,他们多年的经验积累是不需要进行教育的,而且可能对农业知识教育有排斥心理(不懂其中的内容),因此真正的落实下去是很艰难的。但是上文提到新事物一般被精英阶层首要接受,我们需要农民中的精英阶层的支持,然后再将其经验传授给其他的农民。等农民看到了新技术的成果时,自然就投身于学习及实践中去。

2.3整合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中引用了S・爱泼斯坦的一句话:“贱民阶层之所以乐于接受这种给予这种固定报酬的制度,是因为即使遇到灾年它也给予安全保障”。对农民而言,稳定的安全保障比市场经济利润等重要,而土地就是农民最稳定的保障。因此,对土地的优化分配和合理利用是关键。当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现代科技日新月异,以家庭为主的小块土地已不能适应现代科技社会发展的要求。在调查中我们可以明显的发现小块土地的效率低下问题。由于整块的地被分成若干个小块头,尤其是在平原地区,本来大型的机器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作业,但是由于地形问题或是面积问题,导致大型先进的机器作业很难实施,只能进行小机器作业,效率相对底下,而且耗时耗力。再者其农产品(如小麦)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时,必然会因为量少且质不高而廉价出售,如此,农民的经济收入就明显降低,若遇上灾年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很多农民觉得发展本业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不得不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农民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进入城市,摇身变为农民工,并成为现代城市一道新的风景线。他们的生活状况、心理健康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可见土地对现代的中国农民而言已经不是最稳定的收入了(当然是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要提高和改善农民的收入及生活水平,就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农民的本业――土地出发,对其进行优化管理及合理利用。

那么怎样施行此项任务呢?笔者认为应重新整合土地,即全部没收农民的土地,并将土地转让给承包商,再由政府发给农民固定的生活补助(当然是要满足农民的生存),这样农民的生活得到保障,有稳定的收入,可以像产业工人或公务人员一样,每月有固定的工资。如此农民为了生活的更好,外出务工,就可得双份的工资,社会上存在的看不起农民的思想也就慢慢的消失,农民的待遇提高了,整个社会也就和谐了。再回到土地上来,承包商可以利用大片土地进行大机器作业,不仅效率高,省时、省力,而且经过专业技术的指导(承包商有条件雇佣农业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也就随之提高。这种上下兼顾的政策才是解决三农问题之道。

综上所述,要真正解决好“三农问题”,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和政策转变,在保证农民“安全第一”的生存原则之下,通过一定的援助机制及智力支持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协助农村发展事业、推进农业进入现代化轨迹。

3 结语

詹姆斯・C・斯科特的《农民道义的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这部力作对农民问题进行的深刻剖析对于我们解决“三农问题”有很大的启示,无论是理论阐述还是个案分析,都本着客观的原则,聚焦于农民的切实感受和切身利益,这种替弱者说话的个人主义情操实为可贵。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处理好农民问题是重中之重,而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就是要理解农民,满足农民的心理需求,从农民的切实感受和切身利益出发,真正站在农民的立场上,而《农民道义的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就是很好的理论与实践教材,从中汲取营养,才是治“三农问题”之本。然该力作是以东南亚农民为例进行的考察研究,是否符合中国农民的实际尚存争论,但笔者认为其理论(如生存伦理,安全第一原则)是完全可以解释中国乃至亚洲所有农民的实际状况的。基于此,笔者在粗浅理解该作的基础上,对我国的“三农问题”提出一点看法,意在对此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第5篇: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范文

西方发达国家在三农问题的治理对策中,之所以如此重视第三部门的作用和地位,决不是偶然的。从法学的视域上看,在第三部门兴起的背后有其深层原因和机理。

(一)三农治理中的市场政府双失灵与第三部门兴起之分析

第三部门在西方三农问题的治理对策中兴起,其背后隐含着深刻的法学寓意。透过表象化的东西,我们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法律发展链,即:“市场失灵——政府弥补”,“政府失灵——第三部门弥补”。正是在三农问题出现“双失灵”的法学背景下,第三部门兴起了。

第一,第三部门的兴起是弥补三农问题中市场失灵的法律之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农村、农民天然地处于市场竞争的弱势地位,正是由于三农的这些“天然弱势”,由于与市场相伴而生的各种市场风险和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客观存在,在市场达尔文主义[8]的支配下,三农问题产生了。从交易主体的法律类型上看,小农经济条件下的交易主体只有一种类型,即“个体型交易主体”,不管是农民、手工业者、还是商品流通贩卖者,他们表现在法律上都属于自然人类型的交易主体,因此,又可称为“自然人型交易主体”。发生在这些不同的个体型交易主体之间的简单商品交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强势地位与弱势地位之差别。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的法律类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传统的个体型交易主体之外,又出现了一种更重要的全新类型的交易主体,即“团体型交易主体”。团体型交易主体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以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垄断组织等为代表的法人,因此,这种类型又可称为“法人型交易主体”。现代市场经济中,单个的农民是个体型的交易主体,这一点就决定了他们在与团体型的交易主体进行交易时,“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根本难以对抗比他们强大得多的团体型交易主体,难以抵御市场风险,难以有效保护自身利益。而且,市场经济对社会资源的配置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来实现的,而价格机制要发挥作用,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但是,由于外部性、垄断、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客观存在,使这些前提条件并不能得到满足。况且,市场本身也不能解决长远的整体利益、社会实质公平等问题。另外,当市场经济进一步发达,发展到当今的全球化市场经济的更高阶段后,农民除了面临着上述的团体型交易主体之外,还面临着一个更加强弱悬殊的交易主体,即国外对进口农产品的反倾销壁垒。反倾销壁垒大大提高了农民进入国际市场的交易成本,而这些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一样,都是决定着农产品竞争力的基本因素。因此,在国际市场上,分散的农民作为交易主体处于更加不利的弱势地位。于是,农业领域的市场失灵产生了,三农问题出现了。[9]

第二,第三部门的兴起是弥补三农问题中政府失灵的法律之需要。

为了弥补三农问题中的市场失灵,必须运用市场之外的力量来解决。在传统的“二元结构”模式的法律框架约束下,人们把人类社会分成两大组成部分,一是市场,一是国家,即“市民社会(市场)——国家”的二元结构。当市场的无形之手出现失灵时,人们自然而然地就想到了运用国家的有形之手来对其进行弥补,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市场失灵——国家弥补”的法律链条。但问题在于:国家并非全知全能,政府在对市场失灵现象进行弥补时,也可能出现“政府失灵”现象,结果,不仅市场失灵没有得到弥补,反而带来了许多弊端:(1)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实际上并不是公众所要求的理想化的“纯粹公务人”,他们也往往受经济人理性法则的支配,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不惜损害公共利益。这样一来,政府不仅不能弥补三农问题中的市场失灵,反而由于政府权力的扩张而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其结果是农民的福祉反而受到损害,与政府干预的美好初衷背道而驰。(2)政府并不一定掌握着比私人部门更广泛、更精确、更有效的信息,因此,政府对三农问题中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弥补往往沦为一句空话。(3)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和内部制衡机制,政府对三农问题中市场失灵的干预在实践中异化为权力寻租、设租等腐败现象,扭曲社会公共资源的配置。(4)由于政府缺乏竞争机制,再加上政府的纯公共性之要求使得政府及其官员缺乏积极勤政的“利润动机”,这大大降低了政府对三农问题中的市场失灵进行真正有效弥补的积极性和效率。(5)即使政府有志于为三农问题的市场失灵提供公共物品,但是,由于政府本身并不是一个能够进行自主决策、自主执行的生命实体,还必须通过具体的官员“”政府进行决策和执行,因此,在三农政策制定和施行的链过程中,往往偏离了“仅限于弥补市场失灵领域”的初衷,异化成了一种“政府规制俘虏过程”。

第三,第三部门在三农治理中的兴起是自身优势的法律发展之结果。

如上所述,既然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市场和政府都存在失灵现象,那么,必须由一种全新的“第三种力量”来对市场和政府的双失灵进行弥补。这种新兴力量,就是第三部门。第三部门“既像公权部门(第一部门)又像私人部门(第二部门)”,但却“既非公权部门(第一部门)又非私人部门(第二部门)”。第三部门具有很多区别于政府和市场的新特点:一方面,与第一部门(政府部门)相比,它具有“民间性”,即与政府部门相分离,不是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不受政府的非法干扰和控制。但是,它也必须得到政府的支持与援助,接受政府的合法监管。另一方面,与第二部门(私人部门)相比,它具有“非营利性”,即它不为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而存在。但是,它也必须将市场机制引入内部运营才能得以生存。第三部门能有效地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双失灵,具有不可取代的独特优势:(1)它能有效地降低第一部门在三农治理中的成本。在第三部门出现之前,作为第一部门的政府要想对分散居住、人数众多、组织化程度低的农民进行交流和管理,必须建立起一支庞大的公务员队伍,这样就造成了政府运行成本十分高昂,乡级政府机构臃肿,不仅不能解决三农问题,反而进一步加重了农民负担。而第三部门出现之后,可以简化农村管理程序,缩短农村管理链条,使之呈现出一种扁平化的精干有效的农村公共管理流程,从而能够降低政府对三农问题的治理成本。(2)它能有效地组织农民参与到政府对三农问题进行治理的公共管理活动中来。农民囿于其千百年来长期历史积淀下来的小农思想之局限,在对国家管理活动的参与中,常常表现为三种不良的消极心态:第一种是远离政府,“冤死也不告状”就是这种心态在法律文化上的形象写照。第二种是权力崇拜,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文中对此作过详尽的分析,认为小农的自私、愚昧、对权力的崇拜等特性会阻碍历史的进步。“奴隶翻身成了奴隶主”就是这种心态的形象描述。第三种是结成暴力组织反抗政府,“皇帝轮流做”就是这种心态的反映。而第三部门由于不是建立在政府公权力的强制基础之上的,而是农民自愿组织、自由参加、自主管理的非政府非盈利民间自治组织,因此,它能在政府公权力与农民私权利之间架设一座桥梁,利于实施有效的三农治理,从而避免上述三种不良心态和行为对社会以及农民自身产生损害后果。

(二)三农治理中的博弈论与第三部门兴起之分析

第三部门之所以在三农治理中兴起,除了上述的市场政府双失灵之外,还源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博弈法律机制之变迁。从博弈论的视角来看,对三农问题进行治理,集中体现了国家与农民家之间存在的博弈矩阵。从总体上来看,这一博弈矩阵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零和运动下的博弈解”,一种是“变和运动下的博弈解”。所谓零和运动,是指在博弈矩阵中,参与者的利益和损失是相对应的,一方得利就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或者说一方的效益是建立在另一方的成本损失之上的,一方的获益是基于存量利益的转移而不是增量利益的创造,最终的结果,就是各方的收益与损失之总和为零,并没有创造出新的增量利益。而变和运动则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共同创造出新的增量利益。如果三农问题解决得好,则国家与农民均能从中得到利益的增长,这是一种良性的博弈模型;而如果三农问题解决得不好,则要么是国家的财政收入是建立在对农民利益的制度化剥夺基础之上的,博弈的结果是国家单方获利而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要么是农民的获利是建立在对国家赋税的偷逃抗拒之上的,博弈的结果是农民单方获利而国家的利益受损,这是一种非良性的博弈模型。

国家(第一部门)与农民(第二部门)之间为什么需要出现一个中间缓冲带(第三部门)?因为,在国家与农民的博弈中,一方面,农民要求国家能保障他们的权利、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公共物品,为了达此目的,农民就不得不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由国家代表农民来“集体行使”这些权利。但是,问题在于,农民让渡给国家的这些“单体权利”一旦脱离了单个的农民而通过法律形成了一个“集体权利束”,则它就成了一个独立于农民之外的“公共权力”,这些公共权力由政府及其官员负责具体的决策及执行,而公权力又往往具有“内在的扩张冲动”,因此,国家往往在权力扩张的冲动支配下,在三农问题的治理过程中倾向于把最大限度的权力纳入自己的事务范围之内,这就表现出国家无时无处不在的“全能政府”姿态,而这种公权力对农民私权利的过多过细干涉又会让农民丧失意思自治、私权自主的自由空间。这就出现了“诺斯悖论”,即对于由国家和农民构成的这一博弈矩阵来说,国家在法律制度的安排等领域的介入不可或缺,但一旦介入过多过深过细,又会遭遇到退出的要求。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就要从国家手中“把让渡出去的权利重新夺回来”,力争把国家公权力对农民私权利的侵害降低到尽可能合理的程度。但是,农民把这部分权利从国家手中重新夺回来之后,自己也不可能分散行使,还必须把它交给另外一个能更好地代表农民权利自治的组织来行使,这种组织,就是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在国家与农民的博弈中,扮演着一个“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缓冲带”的角色和作用。它把农民既不想让渡给国家、但单个农民又无法行使的这部分“准公共权力”承担了起来,为农民提供“准公共物品”。因此,在第三部门出现之后,三农治理中所需要的“纯公共物品”(如农村治安、农业税赋等)继续由国家提供,而“准公共物品”则由第三部门提供。第三部门之所以在国家与农民的博弈中得以兴起并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是由其自身的优势所决定的:(1)更具适应性,在组织体制和运行方式上具有很大的弹性和适应性,对农村社会基层的需要能及时地做出比政府体制更灵敏的反应。(2)更具效率性,第三部门能承担起传统上由政府承担的许多任务,其办事效率比政府更高,有利于削减政府赤字。(3)更具弥补性,能弥补市场和政府运行机制的双失灵,有利于在三农治理中更好地实现实质公平。(4)更具创新性,能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凭借这些优势,第三部门在三农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三)三农治理中的公共物品与第三部门兴起之分析

第三部门的合理性还来源于公共物品的非国家化供给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下面分别论述之:

第一,可能性分析。第三部门既不同于纯粹的第一部门(公权部门),也不同于纯粹的第二部门(私人部门),但又与公权部门和私人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中指出,从私人物品到公共物品之间存在着一个序列链式:“思考一下一种从纯粹公共物品到纯粹私人物品序列是有用的。……纯粹私人、大部分私人、一半私人一半公共、大部分公共、纯粹公共。”根据萨缪尔森的这个链式,我们可以类推在纯粹私人部门和纯粹公权部门之间也存在着这样一个链式:纯粹私人的部门、大部分私人的部门、一半私人一半公共的部门、大部分公共的部门、纯粹公共的部门。在这个链式的两端,就是传统“二元架构”分析模式之下所定义的纯粹私人部门和纯粹公权部门;在这个链式的中间,就是三种不同种类的第三部门的具体类型:“大部分私人的部门”是指公益企业类型的第三部门:“一半私人一半公共的部门”是指公共事业类型的第三部门:“大部分公共的部门”是指非政府公共机构类型的第三部门。第三部门与公权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价值取向上看,公权部门是完全为了全体公民提供公共物品,具有纯粹的公益性,公平优先;私人部门则完全是为了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具有纯粹的私利性,效率优先;而第三部门则兼顾公平和效率,为社会提供准公共物品。(2)从运行机制上看,公权部门是依靠国家权力来运行的,通过单方强制行为来调节;私人部门是靠市场机制来运行的,通过契约、竞争和价格来调节;而第三部门是靠协商来运行的,通过沟通、说服、互惠合作等方式来调节。(3)从作用范围上看,公权部门主要是提供传统的纯粹公共物品和一部分混合公共物品;私人部门主要是提供私人物品;而第三部门则是提供准公共物品或称混合公共物品。(4)从经费来源上看,公权部门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公共财政下的税收收入;私人部门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市场运作中获取的利润收益;而第三部门的经费来源比较多渠道,包括政府资助、私人赞助、提供服务的适当收费等。

第二,必要性分析。不管世界各国,农村与城市都存在着差别,主要表现为:城市人口居住集中、产业分工程度高、税赋易于收缴、便于统一管理,因此,城市的公共物品供给也较易于由政府通过公共财政来统一安排。但是,相比之下,农村人口居住分散、产业分工程度低、税赋不易收缴、统一管理较难,因此,农村的公共物品供给往往难以象城市那样由公共财政统一安排。即使政府有志于要象城市那样通过公共财政为农村提供完善的公共物品,但这也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因为,城市的一盏路灯作为一个公共物品,能为成千上万个城市居民提供公共的夜间照明服务,分摊到每个城市居民身上的路灯费用能够全面摊薄,符合“公共物品的规模效益法则”。但是,在农村,同样的一盏路灯却只能为寥寥几个农民所共享,分摊到每个农民身上的路灯费用将极其高昂,以至于不管是农民还是政府都根本无力承担这盏路灯所耗费的高昂成本。况且,公共财政之所以称为“公共”财政而非“无偿”财政,也正是源于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来源和用途都必须与有关的居民相对应。这种情况下,政府通过农民缴纳的税赋所得到的财政收入本来就不如城市多,如果再由政府统一为农民提供路灯这项公共物品,则就是“取之于民的远远小于用之于民的”,通过短期的财政转移支付来扶贫,或许能够支撑一时,但是,从长期来看,政府将因此而陷入财政困境,是一种有悖于法学原理的 “政府超经济行为”,根本难以持久。况且,在围绕着有没有必要象城市居民一样享受这盏路灯之公共物品的决策上,农民也会权衡一下自己为此而付出的成本(表现为为了这盏路灯而缴纳给政府的税赋)和收益(表现为自己夜间享受这盏路灯照明而获得的利益)是否值得。或许,在权衡之下,农民认为并没有必要享受这盏成本远大于收益的路灯之公共物品,但是,政府却往往可能在公权力的扩张之内在冲动下,替代农民进行这项决策,强行安装这盏路灯,然后再强行向农民收取高昂的费用。于是,关于这盏路灯的冲突就产生了。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个冲突?第三部门是一种全新的制度选择。通过农村中的第三部门,农民可以绕开国家公权力的强制性而进行自由决策、自主抉择,如果决定安装这盏路灯,则本村的有关农民自愿负担一定的费用,同时,政府也进行一定的扶贫性质的财政补贴。更重要的是,在第三部门出现之前,这盏路灯由于是由政府公权力部门安装的,路灯的直接支配权掌握在政府手中,那么,有关的政府官员就可能在此过程中产生职务道德风险,安装一盏超过本村农民实际需要的豪华路灯,并从路灯供应商那里收取权力寻租的租金,而且,该官员还可能为了向电力公司收取更多的权力租金而让这盏路灯不分白天黑夜都一直亮着,这就更进一步加重了农民的负担。现在,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第三部门来安装并管理这盏路灯,路灯的直接支配权就掌握在了农民手中,就能在路灯的采购、安装、供电、控制等各个环节都做到决策最优化、最经济合理化,从而,这盏路灯的成本就能够大大降低。

(未完,待续)

「参考文献

[8] “市场达尔文主义”是指把自然界弱肉强食的达尔文淘汰法则移植到市场经济的领域中来,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的支配下,认为“强者恒强直至垄断、弱者永弱直至淘汰”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9] 李华振。民工荒呼唤修改劳动法[N].工人日报,2004-12-06(7)。

[10] 王小岩、刘保国。试论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的路径选择[J].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3,(2):12.

[11] 刘大洪。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12] 王慧博。国家对社会的催生——析公民社会理论的本土适用性[J].探索与争鸣,2004,(12):20-21.

[13] 李恒光、李峰。中国第三部门发展的政策建议[J].东方论坛,2004,(5)。

第6篇: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范文

一、农村电视节目的发展现状

农村是个相对独立的乡土社会,具有浓重的乡土特点。由于农民世世代代定居在某一地区,以在这片土地种植粮食为主并易于满足生存需要,因而形成了小而全不求人的封闭经济,同时也形成了灿烂纯朴的民间文化和民族文化。当然,在这个不流动的地区里生活,往往会产生一种不善于适应,想回避新事物的性格和重农轻商的思想。尽管现代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在逐步波及乡村社会,但中国几千年的传统观念造就了大部分农民喜守旧、追求静,想变又害怕变的性格。不过,我们也明显地看到,随着改革开放的思想不断深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大量的信息借助各种媒体流入农村,农村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部分地区的农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与城市人的生活水平差距在逐渐缩小,农民这个称呼也在开始淡化。目前,我国的社会结构正从城乡分割、向城乡融合与协调发展的阶段。由于受文化素质、生活消费环境、欣赏习惯等因素的制约,相对而言,电视媒体比报纸、广播、网络等其他媒体更容易让农民朋友接受。电视不光是农民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也能起到丰富其文化生活的作用。2008年据济南市农村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调研组调查,在所属的5个县(市)的乡村和农户进行调研,回收的2000份问卷中,在回答“你都喜欢收看哪类电视节目”的问题时,问卷显示排在第一位的是反映自己身边的人和事的节目,其次是新闻节目,第三位是电视剧,第四位是农业科技节目。对于“你对现在的电视节目是否满意”的问题,回答不满意、不太满意的有1402人,约占70%;满意、比较满意的有598人,仅占30%。根据中国农业大学媒体传播系到我国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调查显示,无论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还是经济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农户最需要的信息集中表现为四大类:宏观类信息———政策、法律、法规等;实际操作类信息———新技术、新品种等;市场类信息———农产品价格、销路、供求等;科技知识类信息———科学文化常识、教育、卫生、健康等。另外发现,无论是贫困农户还是富裕农户,看电视的动机主要是娱乐和消遣,他们大都偏爱影视和文艺节目。专家分析认为,农民现阶段最需要的节目应当是改变旧观念,增加现代化观念的电视节目,也就是通过电视艺术的手法将现代意识注入农村,逐步改变农民落后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乃至审美情趣的节目。俗话说,转变思想,黄金万两;观念更新,黄土成金。观念可以改变一个人的行为。在农村的变革中,改变落后的过时的文化,保留优良的传统民族文化,引进先进的创新的文化,是农村变革的根本。被誉为“国际平民教育之父”的晏阳初先生,在20世纪20年代深入农村作了大量的调查,总结出中国农民身上存在的四个问题:贫、愚、弱、私。到现在为止,我国农村依然存在这四个问题。要解决这四个问题,就要从四大教育入手,即生计、文艺、卫生、公民教育。生计教育就是提高村民的生产力,以达到致富的目的;文艺教育是提高村民的知识力,以达到治愚的目的;卫生教育是提高村民的健康力,以达到治弱的目的;公民教育是提高村民的团结力,以提高农民的思想意识。贯穿这四大教育内容的电视节目正是我国农村最需要的电视节目。

二、农业类电视节目的发展思路

第一,扭转重城轻乡的思想观念,把关注的目光不光局限在城市,也投向农村。以传播先进文化为己任的电视媒体,应该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出发,承担起满足农民观众的收视愿望和需求的重要使命,改进和加强农村电视节目,做好电视媒体之间的联合与合作,交流和引进农民喜爱的电视节目,立足服务“三农”,推进“三农”问题的解决。第二,播放改变旧观念、增加现代观念的节目。农民面对多变的世界、面对城市化的转移,如何解放自己的思想,更新自己的观念,在创业的道路上如何勇敢地面对一个个的困难和挫折?电视剧《刘老根》中主人公对待人生的态度、处理问题的方式,无不带有时代色彩,而这种用形象演绎着的观念,常常成为受众的示范,并考虑效仿、采用或改进。因而,在节目中增加现代化观念,是促进农民发展创新的主要途径。第三,加大信息量,加强节目实用性。信息是农村发展与农民生计发展创新中重要的因素之一。在任何一个农村社区,都会发现有些农户采用有别于其他农户的发展方式。导致这种区别的重要因素是获得了别的农户所没有获得的信息,而电视就是信息获取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在中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收视调查中,农村受众把电视所提供的文化知识类和市场类信息又排在四大需求信息的后面,主要原因之一是电视所提供的信息与农民的需要相差太远。我们还没有做到随着季节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电视节目内容,推荐的致富经验实际上大部分农民都没法学习。根据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环境、条件,为农民提供及时的、准确的信息和经验,让他们觉得节目对生产、生活有用,能让他们在有限的土地上创造出更高的价值来。第四,创新农村节目形式,提高节目娱乐性。无论是贫困农户,还是富裕农户,看电视的动机主要是娱乐和消遣,他们大都偏爱影视和文艺节目。由于农村受众文化程度较低,对节目中生动有趣、直观的形象比较容易接受,因而观念更易受其影响。所以我们的节目不应该是简单的声画两张皮,也要研究如何发挥健康有益的娱乐效应。我们可以尝试利用个性化的语言,改“播”为“说”;在节目中设计小插曲,强化节目的戏剧性;提倡农民“参与式”的、“双向式”的、“互动式”的节目形式,充分尊重农民的乡土创新,以此来抓住观众,在潜移默化中使其逐渐从农村的旧文化状态进入新文化状态,接受现代化的观念,中央电视台第七套节目《乡约》栏目就是一个很好的典范。

三、对策研究

第7篇: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范文

关键词:农村公路;三农问题;建设

中图分类号:F5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一、引言

在全国公路网的组成成分中,农村公路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支撑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构建农村的交通运输网络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自2003年,国家全面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提出了“要想富,先修路”的口号,伸手农民的欢迎。 农村公路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举措,涉及到国家能否顺利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生活面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等重大问题。农村公路的质量、规格、标准等都将影响到国家公路网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农村公路的通顺、通达、通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进行农村公路的设计和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和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有力措施。

对于农村公路建设的探讨,应从农村公路建设存在的问题,农村公路对于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性和突出效益,农村公路建设的合理性以及如何科学合理的设计和建设农村公路等问题出发进行探索。

二、农村公路建设存在的问题

农村公路建设由于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通常由于建设资金短缺,建设力量缺乏,建设设计规划不合理等问题造成任务重、涉及广泛、政策干预等特征的出现。

1.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短缺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缺口较大,筹措渠道多样化,其中一般各省会解决20%左右的建设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补贴和养护等。近几年,通过相关部门的协调解决,农民分担一部分等方法进行资金筹措,但由于各方受到利益,政策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依然面临较大的缺口。

2.农村公路建设力量缺乏

在国内由于农村范围较广,农民分散程度大等客观原因造成农村公路的覆盖范围广,建设项目多等问题,从而导致农村公路在建设过程中管理水平低下,建设资金运行不透明,专业公路技术人员不足,至于与影响到农村公路的质量问题,通常导致公路使用年限短,路面狭窄或者质量劣质等,也引起了农民的不满,导致积极性不高。

3.农村公路设计建设不合理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由于缺乏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同时受到国家对于耕地的宏观调控的影响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农村公路设计和建设的不合理、不科学现象的出现。往往农村公路的建设是单独成点而无法连成线和面从而在促进农村经济建设方面发挥不到作用。

三、农村公路建设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突出效益

“三农”问题涉及到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而在解决三种问题过程中往往出现矛盾,农村公路建设是解决三者之间矛盾的有效措施。

1.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农村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如何留住劳动力并促进其合理的转移以及如何开发利用农村丰富的自然资源都将影响着农民的收入水平,农村面貌以及农业的发展等重大问题。农村公路的建设有效扩充了农村交通运输网络,通过农村公路与省道、国道等重要的国家公路交通运输网的衔接,有力的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同时为农村吸引资金和人才流入,以及留住人才开发农村资源提供了保障。

2.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加速农民脱贫致富

过去农村的封闭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产业结构过于单一。通过农村公路的建设,农村的产业结构得到有效的优化。大量的资金和人才的流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通过城乡一体化,农村养殖业得到迅猛的发展,农民收入显著提高。此外,随着更多的轻工业入住农村,大量的外出务工人员选择了在家乡发展也有利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改善。

此外农村旅游业也随着交通的便利得到了有力的发展。随着富有农村情调的农家乐、乡村旅游和农村亲子游等旅游产品和旅游项目的开发,吸引了大量的外来游客,提升了农村餐饮服务,环境改善等诸多方面,不仅民风民俗在农村得到发展,农民的素质和意识也得到了较高的提高,有效的改善了农村的面貌。因此农村公路建设是实现农村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举措。

四、农村公路建设的探讨

农村公路的建设必须建立在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从农民的利益出发,坚持政策指导,政府参与,区域带动以及舆论宣传等措施的综合实施,最大程度上提到农民的积极性。在公路设计和过程中做到修养并举,责任明确的要求,力争实现农村公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1.“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是基本

农村公路建设应该重视人才的使用,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使用,做到资金运转正常,工程质量过关。同时统筹兼顾农民的利益,以及在公路设计过程中兼顾国家对于耕地的保护和公路与省道、国道等衔接问题,力争发挥农村公路的最大经济效益。

2.“合理规划,责任明晰”是要求

农村公路的合理规划不仅能够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农村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同时也有效的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转移,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此外农村公路的责任明确是确保公路质量和使用年限的有效措施。

3.“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是目的

农村公路建设的目的是帮助政府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一体化可持续发展,建设成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因此科学合理的农村公路建设是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

五、结语

本文分析了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讨了农村公路的建设对于解决“三农”问题的突出效益,阐析了农村公路建设对于改善农村生活面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进农村产业结构的重要作用,提出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现实意义。同时本文也探讨了如何落实和推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提出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基本立足点,项目要求以及项目实施的目的,为我国加速农村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提供了一些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1]王炜,邓卫,杨琪,等.公路网络规划建设与管理方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

第8篇: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范文

我国是一个拥有9亿农民的国家,很多学者提出,中国社会的基本问题就是三农问题,只有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比例的农民富裕了,中国才算真正意义上的大国。在建国初期,由于当时特定的国际环境和中国的基本国情,我们国家提出了优先发展工业的战略方针,一切都要为工业的发展让路,为了降低工业生产的成本,我们国家把农产品价格压得很低,尽可能降低工人的生存成本。由于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所以农产品收益是绝大部分农民收人的主要来源,致使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的收人都处于一个非常低的状态。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国家的工业突飞猛进,城市社区得到了极大地发展,在有些沿海地区城镇人口的平均收人甚至接近于发达国家水平,然而由于我们国家的政策倾斜,我们的农民的收人几十年来增长速度极其缓慢,所以现在是时候去补偿农民朋友的时候了。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农民的收人限制了农民的受教育水平,在既没有技术也没有金钱的情况下,土地是他们手中唯一有可能变成资本的东西,所以土地制度改革成为了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我们国家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在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权,没有真正的所有权。农民的土地无法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无法自由的改变用途,造成土地的经济利用率严重低下。由于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很多农民把精力投人到收人更高的外出务工途径上来,土地闲置的情况比比皆是。虽然近些年来农民的收人稳步增加,但是农民的增收大部分来源于外出务工收人和政府补贴,其土地收益与往年相比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

二、土地私有化的弊端

在三农问题越来越突出的现代社会,很多专家与学者开始围绕土地制度改革进行讨论,提出了很多的方案,但是在这些不同的方案中有一个共同点,几乎都是围绕土地的所有权问题来展开的。很多学者与农民呼吁土地私有化,使土地所有权回归农民。这样的想法固然很好,但是我认为在目前的中国社会背景下,把土地所有权回归农民是不可行的,有以下几点原因:

1、土地私有化会使部分农民失去生活保障。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并没有覆盖到所有的农民,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我们国家实行土地私有化,土地商品化带来的严重后果就是农民失去基本的谋生手段。或许一个农民因为看不起病会把土地卖掉,也会因为其他的困境被迫卖掉自己的土地。我们国家的农民总体文化素质还是比较低的,在城市中找工作没有任何竞争力,更何况我们国家的城市经济还无法解决更多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在没有技术没有钱又没有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失去土地将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情,更多失地农民会给社会添加一份不安定的因素。

2、土地私有化会影响土地的规模经营。我们国家农业的生产率在世界上还属于中下等水平,农业相对于其他行业还是比较脆弱的。土地私有化肯定会阻碍土地的规模经营,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所有后,农民会把土地当做一种潜在可增值的资本,对土地会保持一种惜售的状态,这样一来土地的规模化会更加的困难。本来我们国家的农业生产率就很低,在无法实现规模经营的情况下,农业的发展就会放慢脚步,使原本就脆弱的农业雪上加霜。

3、土地私有化不利于影响我们国家的旅食保障。土地的用途可以随意的改变,很多农民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会把土地运用到其他收益比较高的非农业用途,这样一来中国的耕地面积就会大量的减少,这对我们国家的粮食保障是不利的,另外会造成我们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混乱,土地的用途无法统一规划。

4、土地私有制不利于我们国家的城市化进程。我们国家要想能够吸收更多的农民在城市里就业,就必须加快城市化进程,土地私有化后,国家如果想有计划购买城边农民的土地用于城市项目建设会变的更加困难。建设用地单位需要和每一户土地所有者一一谈判,也有可能出现农民漫天要价。德国的“一条铁路修八年”的状况很可能在中国上演。因此,在中国土地私有制实施的条件还不具备,要想通过土地问题去解决三农问题,只能在现有土地制度的基础上去做文章,这样才能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基本国情的路线。

三、解决三农问题的思考建议

针对问题,个人认为有以下几种方案选择:

1、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实行股份制经营方式。每个农民以土地的面积人股,土地的具体用途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实行多元化经营。农民根据自己股份的多少对土地的收益进行分红,这样一来农民虽然没有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但是拥有土地的永久收益权。既能实现土地的高效经营,又能避免农民因为失去土地使用权而一无所有。

第9篇: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范文

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的弱质性和农业危机决定了农业在工业化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问题,为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和解决三农问题,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大量的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政策,农业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不无遗憾的是,我国农业法学研究长期以来一直滞后于农业立法与执法实践,以至反过来又严重影响我国农业法的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笔者以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复杂,其中既有学科产生之初依存环境所导致自身特性不明确、地位不清楚等问题,也有人们对其研究热情不高、研究方法偏差等问题。

首先,农业法长期屈居经济法篱下,造成农业法学难以跳出经济法学桎梏而形成自己的理论框架和研究路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法是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农业进行宏观调控的行为规范,是农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指南,是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的制度保障,故其重要性不言自明。然而因上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法兴起之时农业法被一些学者划入经济法的范畴,从此我国农业法一直生长在经济法巨大的阴影下。几十年来学界对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何命名问题的认识十分混乱。据不完全地统计,每当需要用一个概念来表示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时,有用“农村经济法”的、①有用“农业经济法”的、②有用“农业和农村法制”的、③有用“农业法律”的、④还有用“农村政策与法规”的。⑤显然,不管是“农村经济法”、“农业经济法”,还是“农业和农村法制”、“农业法律”、“农村政策与法规”的说法,都存在涵盖范围过窄、命名不尽科学、称谓词不达意或混淆概念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还误导了人们对这类法律法规的理解。尽管《农业法》的颁布使“农业法”不再局限于农业产业法的概念而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农业法研究领域由此得到极大拓展,但“农业法”的基本内涵、法律地位、法律属性、法律体系、基本原则等基础理论都很不清晰,以至于有不少学者至今还是将“农业法学”限定在“农业经济法学”的界域内,并视其为经济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⑥农业法在这种生存状态下,其研究方法和思路缺乏创新,理论的深度与广度难以突破,许多重要概念无法明确,制度设计局限于经济法体系的框架。

其次,法学界对农业法理论研究不够重视,从事农业法学研究的法学家甚少,以至于难以形成一门学科健康发展应有的学术氛围。在形式上重视三农,实质上忽视三农的社会大环境下,法学界缺乏对农业法的研究热情,表现在:(1)与农业问题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研究的成果非常丰富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一方面不仅从事农业法研究的机构和学者寥寥无几,甚至没有多少法学研究者愿意以农业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成果屈指可数,即使是已有的一些研究成果也只是局限于农业税法、农民权益保障、农村土地流通的法律问题等方面,缺乏系统、全面、深入的法学视野下的研究。所以有关农业法问题的研究成果多发表于综合性或经济类杂志,发表于法学类杂志的少,而其中真正属于“农业法学研究”的更是少之又少。(2)绝大多数法学院校没有开设农业法学课程,某些农业院校虽然开设了《农业经济法概论》之类的课程,但一般设置为选修课程,授课目标主要定位于对现有农业法律制度的教授,而非研究性质。(3)我国农业法学研究机构主要有官方主办主管的研究会、法学会下设的农业法研究会、学校与官方共建研究机构、学校设立的研究机构几种,尽管这些年各地农业法学研究机构在农业法学研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总体上看,研究机构与研究成果的数量与我国泱泱农业大国的身份不相符合。⑦

第三,研究方法单一,理论与实践脱节,造成实际部门对夸夸而谈的研究成果不以为然,进而对农业法学研究亦不以为然。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法学研究基本分为院校专家的研究以及农业实际部门研究两类。学者们对农业法研究的最大特点(也是缺点)是往往只在自己的书房里研究,与农业实践相距千里,故被称为是经院式、隔窗看景式研究;这种研究成果往往属于纸上谈兵,缺乏学术远见和可操作性,不仅无助于解决三农实际问题,有时甚至与实践产生很大矛盾与冲突,使相关部门与人员无所适从。农业法实际部门-----主要是农业部(厅)的政策法规司(处)-----的研究多滞留于行政法学层面甚至是部门行政的层面,在研究内容上,存在执法研究多,立法等法理方面研究的少,泛泛而谈的多,有广度和深度的理论研究少等问题,研究的质量与依法治农的要求不相称。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农业法的定位、农业法的调整对象、农业法的特征、农业法与其他法的关系、农业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等问题的探讨,都极为有限甚至是真空,一方面立法和执法机关因缺乏理论的基垫而对如何设计、完善、执行农业法存在很多困惑,另一方面一些言而不实的研究成果只能束之高搁。

第四,学术底蕴不足,难以产生一定规模的、多角度综合研究的、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众所周知,一门学科存在与发展的前提是具备自己的基础理论。然我国的三农问题是城市与农村、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之间矛盾冲突的综合体现,而国内、国际经济社会生活又是日新月异、快速变化的,因此农业法学不是一个孤立的、静止不变的学科,它必须借鉴法学学科乃至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的成果而不断发展,以便适应客观需要。如在法学方面,农业法学与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部门法学的关系非常密切,农业法学应该善于充分发挥各个法律部门综合调整作用来解决三农问题。而现实是,我国农业法学研究一方面没有一个公认的理论体系和有自身特色的基本范畴,缺少领军人物统领指挥和权威性观点的基垫,另一方面也不注重借鉴其他成熟学科的理论为自身提供养份。如很少有站在法理学和宪法学的高度研究三农法律问题,也少有吸收和借鉴民法学和行政法学中的基本概念、原则、制度等研究成果开拓农业法学研究领域的。有些研究虽然能从经济法的角度强调农业这一特质产业的重要性,规制农业市场行为以及进行宏观调控,但从现代农业发展客观需要看,我国农业法学在农产品市场规制法、农业规划法、农业产业法、农业财政税收法、农业金融保险法等方面的研究非常欠缺,一些重要的研究领域甚至无人涉及。

二、农业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综观各发达国家,均以完备的农业法作为农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如尽管美国政府历来推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但从未放松过对农业的干预和保护,而且其对农业的干预和保护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形成了农产品价格支持和土地调整、农业合作社、农业劳动、农业产品流通、农业信贷、农作物保险、农业技术推广、种子立法、渔业立法等一整套法律制度。同时,美国的农业法学研究和教育也极大地促进了农业法的发展,早在上世纪60年代,衣阿华法学院就创立了“农业法中心”,自上世纪70年代末起美国中西部的多数法律学校都开设了农业法基础课,1980年阿肯色大学还首次设立了农业法硕士学位。此后农业法教育在美国迅速发展,华盛顿大学、堪萨斯和哈姆林大学还以实施农业法学研究计划而名声大振。[1]发达国家在农业立法及农业法学研究方面的做法提示我们,在传统农业走向全球经济竞争大环境的今天,加强农业法学研究对我国农业法乃至三农问题的解决十分必要和重要。因为,经济增长是一种创造性的破坏过程,工商业领域在发展的同时,另一些部门如农业却按消费者的需要和技术进步的程度在缩减。故“从18世纪末起,伴随着科学发现在工业上的应用,农业技术的第一次革命和城市化的发展,农业相对衰退规律就已开始起作用了。”[2]而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衰退必然阻碍其他产业的发展,甚至引起社会的动荡,因此世界上所有工业化国家都十分重视农业以及从事农业的农民和农民生活的农村的发展问题,并通过不断加强农业法学研究的手段为三农发展提供良好而完备的法律制度。

与许多发达国家经历一样,我国在工业化进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三农问题。而要综合治理三农问题,达到与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形成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的目的,防止再出现短期行为,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依靠政策手段和增强行政管理并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力度固然重要,而法律保障作用更为重要。所有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目标、方针、政策、方式、方法,都只有纳入法治化轨道,三农发展才更具可靠性和稳定性。农业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是国家对本国农业制度化和农业政策法律化的理论概括,是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对三农问题干预调控、引导鼓励、保护支持、规制管理的经验总结,其直接来源和应用于农业经济经济社会的实践,故其应用性勿庸置疑。农业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许多具体问题,都需要用农业法学予以理论说明,农业法学研究重点也在于对具体制度的解释与运用,而有关农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给具体制度的运用提供理论支撑,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具体问题。所以说,解决三农问题需要农业法学提供完整的理论体系和丰富的、具有前瞻性的理论成果的支持。而且,农业法特点决定了农业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农业法的产生与发展,为法的功能扩展延伸和法学理论研究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途,使法与农业、农村和农民实现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结合,使农业法能够从不同的方位、不同层面,运用不同手段来调整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关系。而农业法学存在的价值在于科学地发现和把握农业法发展的正确方向和方法,它通过对农业法各基本制度作出客观、深入、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并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跟踪评价农业法各项具体制度实施效果来促进农业立法与执法的发展。只有加强和深化农业法理论研究,才能够使农业法内部发展成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科学体系,使农业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具体制度明确具体,相互之间环环相扣且界域分明,也只有不断充实、完善、创新农业法学理论,才能将农业法律实践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促进农业法立法、执法和守法活动。可以说,农业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农业法学能否独立地成为一门法学学科,也决定了农业法发展能否顺利进行以及是否能够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此外,农业法学研究是加强我国农业在全球竞争力的理论保证。三农问题是现代各国都不可回避的问题,其中既有普遍性问题,也有因国情不同而产生的特异性问题。随着对外开放程度加快,我国与世界农业的交流、合作、竞争日益广泛,三农问题已经不可能只是通过国内立法解决,而必须主动或被动地牵涉一些国际制度或他国的立法。所以加强农业法的比较研究,从法理上研究如何采取切实可行的农业立法制度对农业加以扶持,对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农业竞争国际规则的农业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三、强化我国农业法学研究的思考

农业法学的基本任务是要研究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如何在农业法律规范中反映出来,以及法律规范如何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规律的问题。具体包括农业法本身、各个法律部门中调整农业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农业法的关系、农业法调整农业经济社会关系的规律等。要完成以上基本任务,必须从研究领域、研究方法、研究人员等多方面强化农业法学研究。

第一、厘清与相关学科的关系,扩展农业法学研究领域。根据农业法学研究对象———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法律关系――复杂多样的特点,农业法学研究者既应当根据自己的专长和优势确立自己的研究领域,同时也应当注意其整体性及其与法学其他学科的关联性,在加强自身基本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在跨学科研究方面不断深入发展,从更广阔的理论背景中加以分析研究。在此,有必要正确处理两个关系:一是农业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农业法学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法学学科,从法学角度看,它蕴涵了经济法学、法理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等众多部门法的理论。换言之,由于农业法是邻近诸多部门法相互交叉、渗透的产物,所以农业法学研究必须是开放的,它可以也应当以其他法学理论作为自己的研究背景,以减少研究成本,扩大研究视野,提高研究质量。其中,由于农业法长期被视为经济法中的一个部门法,农业法学研究也一直不能脱离经济法学的羁绊,农业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最为密切。那么,应当如何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呢?我们认为,农业法源于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干预、管理和调控,其制定和执行都是国家对三农政策在法律上的反映,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是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进行调控的手段,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农业的法律,所以农业法中有关国家和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责的规定,与经济法一样都是我国宏观调控经济关系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特别是宏观调控法)中国家依法调控经济之理念的确也是指导农业法学的研究和实践的主要理论支撑,从这一点说我国农业法发展之初依附于经济法的发展是情有可原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农业法》的颁布以及加入WTO之后,农业法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调整对象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已经难以囿于经济法的界域中而需要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因而有必要将农业法学从经济法体系中逐渐独立出来。

目前农业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研究农业法从经济法中独立的基础条件、独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农业法学自身的基础理论等。二是农业法学与农业经济学关系。农业经济学是研究农业生产,及与其相联系的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学科,其内容包括农业中生产关系发展变化、生产力诸要素的合理组织与开发利用的规律及应用等。而“法律是对经济的翻译,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3]这就决定了农业法学必然以农业经济学作为其理论基础,并且充分吸收农业经济学中与农业法学内容相应的理论,使之与法学理论融为一体,作为农业法理论的基础之一。从学科关系上看,农业法学和农业经济学研究对象相同,其因而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相关性;我国农业经济学的研究较农业法学的研究起步早、成果多,因此农业法学刚刚起步时有意识地合理借鉴农业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是非常正确的,它有助于节省研究时间、加快研究进程,加之农业法学本身的特性决定其很多问题必须进行经济分析才能更清楚地辨析其中的利害关系。所以农业法学的发展离不开农业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的基垫,农业法学中的各种理论观点,都需要运用农业经济社会中发生的各种具体问题作为其论证的依据。但同时也应当清楚认识到,两者是分别站在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方法所作的研究,研究领域、目的和意义不同,产生的作用亦各不相同;缺少任何一个方面的研究,都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故两者不可偏废。

第二、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完善农业法学研究方法。农业法学的发展虽然可以借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但更需要依赖于自身基础理论研究的加强。所谓基础理论研究,主要是指从法理学(法哲学)角度、运用法学原理与方法对农业法的研究,研究内容涉及农业法本身的基本范畴、原则与立法技术,提示农业法的性质、价值、功能和实施等一般性问题,它是农业法学存在与发展的前提。没有法理学的理论支撑,农业法学研究就难以向纵深发展,难以长久和独立。而从我国农业法学存在的主要问题看,研究方法的转变是当务之急。过去我国法学界(括农业法学界)常见一种现象,即虽然学说众多,但往往缺少应有的论证分析,缺乏经过充分论证获得的具有充分说服力的观点。故这种“纸上谈兵”式的研究,只能是“昙花一现”。而“观点与论证之间是互相依存的辩证关系,没有观点的论证只是一盘散沙,而没有论证的观点却是空中楼阁,徒有虚表。”[4]所以,农业法学要成为一门的、具有应用价值的法学学科,必须重视和加强论证工作,从某个角度说,论证比观点更重要。同时要保证论证的准确性、权威性,必须要保证论证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一方面,要将法学上的一些共性问题,如价值、效力、功能等放到农业法的具体环境中深入研讨,通过对农业法各基本问题作出深入、准确研究,并从理论和实际两方面跟踪农业法各项具体制度的发展,从而科学地发现和把握农业法具体制度实施的正确方向和方法;但是,如果我国农业法学研究仅仅局限于“具体问题”也是不符合农业法学存在的价值与意义的,农业法学研究的意义还表现于对制度设计的应用,即在农业法律制度建立中的理论指导价值。另一方面,也要着力从农业法学自身出发,形成农业法学与众不同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对农业及农业法的起源、原因、性质以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等展开个别法理分析,为其寻找法理渊源。在这种方法的指导下,抽象的法理可以用来指导具体的农业法活动,而从具体的农业法制度和概念中也能总结出一般的法理,这样才能使农业法理论及其研究条理化、体系化和规模化,才能引导农业法学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