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网络诈骗如何维权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赵先生正在饶有兴致地逛淘宝。
最新MacBook Pro震撼价5000元?
某数码网店的一则商品信息“闪瞎”了赵先生的眼。
宝贝详情上赫然写着:“最新机型,高端配置,时尚外形,绝对货超所值!”
“有货吗?是正品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我们MacBook Pro的货源充足,保证是正品,全球联保。”
“为什么比实体店便宜那么多?”
“我们正在做新店促销活动,而且我们是网店,经营成本比实体店要低得多。”
卖家很热情,还承诺闪电发货、15天内无条件包邮退货、假一赔三、附送赠品。先买再说!赵先生感觉这个卖家不错,毫不犹豫地下单支付了。
到了第三天,赵先生终于盼来了快递。当他仔细端详着新到的“宝贝”时,吓了一跳。他万万没想到,单凭自己肉眼观察,就能判断出这是一台模型一样的山寨笔记本!
赵先生的忍受底线终于彻底被冲破了。他登录旺旺,发疯般地寻找卖家的头像,但显然卖家已经人去店空。赵先生立即拨打了卖家的手机,电话那边传来自动提示音“您拨打的用户已关机”;他又拨打了卖家的固定电话,电话那边传来的声音还是一样令人沮丧:“您拨打的号码是空号,请核对后再拨。”
大失所望的赵先生,陷入了无边的郁闷。
闷了会儿后,赵先生总算理清了思路,开始寻找解决办法。他想,一定要好好地惩罚一下这个卖家,解解恨!
赵先生登录了淘宝网,进入客户满意中心。但他失望地发现,淘宝在线云客服要排队等候,而淘宝的官方投诉热线又是一个0571开头的长途号码,如果拨打这个号码,且又要排队等待很久的话,将损失很多的电话费。
对于赵先生来说,越等待越焦虑。还有没有其他淘宝投诉热线呢?他打开百度,通过输入搜索关键字“淘宝投诉电话”进入了另一个“客户满意中心”后,一个400“淘宝客服”电话顿时映入眼帘。根据该网站上的介绍,通过该400电话处理淘宝网购纠纷,既免电话费,又包退到款,这对于深处困境的赵先生来说,简直是“量身定做”的!赵先生立即拨通了这个电话。
电话那头的声音很甜美,也很热情:“赵先生请您放心,您的投诉淘宝客服已经知悉,淘宝已经对您的维权请求作出裁决,卖家应把货款全额退到您的账户上。只要您到任意银行ATM前,按照客服工作人员提示语音进行操作系统账号配对,配对成功后,五到十分钟内,您就能查询到退款已经到账。”
找到“救星”的赵先生,飞奔到楼下街边的银行网点,把自己的银行卡插入ATM机,再次拨打了这个400电话。
“请您按语音提示进行操作”,赵先生不假思索地按电话里教的步骤,先后输入了银行卡号、配对验证码和退款金额,完成了“退款操作流程”。
灾难接踵而至,赵先生的银行卡余额不但没增加,反而减少了5万元!
如梦方醒的赵先生想到了报警。
“你可能是被骗了!”警察立即带赵先生到最近的银行柜面查询,这笔款项已经转账到一位张先生的卡上,所幸这笔钱还没被转移,警方立即冻结了上述款项。
“这是我的钱,你们得帮我要回来!”
“对不起,赵先生。我们无权处置这笔款项,要等破案后找到犯罪嫌疑人再一并解决钱的事情。”
赵先生不甘心,又来到法院求助。
“我要告那个开假网站电话诈骗的人!”
“如果按你说的,那个人正涉嫌诈骗被警方调查,那你要等破案后才能他。”
然而时间一天天过去,诈骗分子仍未抓到。心灰意冷的赵先生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找到了帮女郎律师后援团团长、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主任余庭律师,希望获得帮助。
法律解读
1. 警方和法院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余律师:警方和法院所说的“破案后处理”实际上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的操作模式。针对赵先生的情况:
依据《刑法》第26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此案的诈骗金额达到人民币5万元。因此,利用假“淘宝”网站实施诈骗者构成诈骗罪,属于非法占有财产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9日起实施,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解释》)第138、139条规定,非法占有、处置财产型犯罪的受害人无法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通过法院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来挽回损失。且根据《规定》第五条,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时,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按照该规定,审判实践中赵先生通常只能通过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追缴或者责令犯罪分子退赔来弥补经济损失,不足部分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先刑后民。刑事案件处理终结前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一旦发现案件存在犯罪事实,通常不会就民事案件单独予以审理,这也是警方和法院让赵先生等待破案后才能处理的原因。
不过,《解释》未对追缴或退赔不足时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这其实为刑事案件涉及民事纠纷部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留下余地。
2. 是否存在其他救济途径可让赵先生在破案前挽回损失?
余律师:如果假“淘宝”诈骗案一直未破,赵先生可以另辟蹊径,绕开诈骗分子,直接对与本案相关联的其他主体选择下列两种途径之一提起民事诉讼。
(1)赵先生可以要求账户所有人张某返还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92条对不当得利这一法律现象做了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赵先生被诈骗的款项已经转账到张某的账户上。张某与电话诈骗者很可能不是同一人,可能不需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但张某一定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有义务将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返还给赵先生。本案中,赵先生可以以张某为被告向张某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诉讼。
(2)赵先生可以对张某的开户行提起确权诉讼
《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现赵先生的5万元虽然是在张某的银行账户内,但是该笔款项已经被冻结,实际上是由张某的开户行持有管理,因此,赵先生可以以张某开户行为被告向该开户行所在地法院提起确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5万元及利息归赵先生所有,由开户行协助向赵先生归还该笔款项,这对赵先生来讲是比较便利的救济途径。
3. 赵先生收到假MacBook Pro后如何向网店进行索赔?
余律师: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金额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才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例中,数码网店尚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赵先生仍可通过民事途径来维权。赵先生可以以数码网店为被告至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侵权或者违约之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然而,网络交易中卖家的身份很难确定,这也是网络交易维权的难点所在。而淘宝作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向赵先生提供数码网店的真实网站登记信息,赵先生可以通过此途径查询数码网店的具体情况。
延伸阅读
“先刑后民”应有变通
受公权大于私权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先刑后民”的做法,即如果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人同时也涉嫌刑事犯罪,先审理刑事犯罪,再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在审理刑事犯罪同时附带追究民事责任。
然而,其弊端也非常明显——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会因刑事案件未能破案,而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正如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电话实施诈骗,其手段隐秘,而且身份不明,侦破难度很大。即使能破案,通过网络实施诈骗的人,往往将赃款转移到他人名下,给追缴、退赔带来困难。“先刑后民”的做法,能够确保刑事责任追究的公正,却与民事立法与司法的效率优先的原则相悖。
【关键词】网络交易;淘宝;消费者
2011 年10 月,淘宝商城管理体系升级,将技术服务年费从以往的6000元提高至3万元和6万元两个档次,涨幅5倍到10倍;同时提高商铺违约保证金,由以往的1万元涨至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不等。此举措导致淘宝广大中小卖家不满,近5万名中小卖家集结起来,对淘宝商城大卖家实施“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等恶意操作行为以示对淘宝新规的抵抗,并期望以此逼迫淘宝修改新规则。那么,淘宝的运营模式如何呢?消费者面对与中小商家同样不利的情形时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淘宝的运营模式与定位探究
当网络卖家作为自然人与买家进行网络交易时,其交易模式即个人间交易(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当网络卖家作为法人或合伙与买家进行网络交易时,其交易模式分为商业机构与消费者间交易(Business to Consumer, 简称B2C)和商业机构之间的交易(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淘宝正是在此基础上将其运营模式区分开来,分为沿袭原C2C 业务的淘宝网()和B2C 电子商务服务淘宝商城(),淘宝卖家也因此分为集市卖家和商城卖家。对集市卖家淘宝提供免费服务,对其资质仅进行一种形式上的审核,虽然要求卖家上传身份证、填写真实姓名等,但对卖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无法确定。而对淘宝商城入驻商家,淘宝有一系列严格的审查程序,选择有资质的商家入驻,要求商家提供企业详细的资质材料进行审查,而且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性都是淘宝商城要审查和考核的范围。
淘宝是典型的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在其平台上交易流程如下:买方注册ID――买方选中商家和商品――买方确认购买信息――买方付款到支付宝――卖方发货――买方确认收货――支付宝付款到卖方――双方互相评价。在整个网络交易的过程中淘宝既不是买方,也不是卖方,也不曾为买卖双方缔约提供机会,自始至终在网络交易中仅仅为交易的双方提供一个平台,从合同的缔结到履行,都是买卖双方自己进行的,卖方的交货行为也是独立的,并不通过淘宝交货。由此可以看出,在法律地位上淘宝提供的是一个电子交易市场,为双方提供交易平台服务。
二、网络购物概念及其优点
网络购物就是出卖人通过网络媒体发出要约并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对要约作出承诺并支付价款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网络购物与传统的钱物直面交易方式相比较存在深刻差异。主要体现在:一、购物方便。不出门户就可完成购买过程,只要按照商家指定的地址或帐号汇款,商家便会按照你指定的地址送货上门。二、是所付劳动量少,不必为购物跑商场,从中花费许多宝贵时间。尤其适合家中缺乏劳力及空巢老人家庭。三、信息量大,商品的可比性强,很易选中满意商品。四、是商品价格往往低于同类产品。由于网络的营销成本低,完全可以免去昂贵的店面租金及许多相关开支,在价格上具有不可比拟性。
三、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
1.责任主体确认难。
传统交易是在直观环境下进行,一手付款一手交贷,经营者的姓名、经营场所等从其营业执照中可一目了然,若因产品产生纠纷很易找到产品销售商,责任主体非常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但是,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一般仅就商品的品质进行介绍和对外观进行展示,并告知消费者银行汇款帐号及购物电话,而不履行告知其企业(或公司)名称及标记的义务,至于该销售商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哪登记、能否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数目、公司住所地等等问题,对消费者来讲茫然无知,一旦产生买卖纠纷,责任主体难于确认。
2.消费者对网络产品仅享有极有限的知情权,易引发产品质量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对消费者应享受的知情权进行了明析:“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对网络传媒来说,经销商则不能一一释明。消费者判定产品质量好次,大多仅凭传媒对产品的简介及几个简短产品画面,也就是说,完全是消费者凭着自身的感观或经验去识别和判定产品质量和性能。对众多消费者来讲,对网络产品质量、性能了解是局部的片面的,因此,包括因产品存在瑕疵等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难免发生。
3.诉讼管辖法院确认难。
网络购物是出卖人发出要约与买受人接受承诺的买卖合同。《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合同的纠纷的管辖法院作了明确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来讲,要确认诉讼管辖法院不是一件易事:一是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确认难。在传媒上,网络经销商一般不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要调查清楚需要经过不少周折;二是合同履行地确认难。
4.诉讼成本高、司法资源浪费严重。
网络购物所涉及产品的标的额大多不高,有的甚至几元、几十元。对消费者来讲,若采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需要先行预付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开支,如果纯粹从保护自身权益考虑,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将得不偿失,会导致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无实际诉讼意义。对法院来说,不仅会增加相对诉讼成本,更主要的是因异地送达、调查取证等会造成较大的司法资源浪费,违背了法院应坚持的司法高效原则。
另外还存在对网络欺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界定不明、消费者在证据调取上处弱势地位以及网络购物易引发隐私权纠纷等。
四、完善网络购物法律问题的思考
1.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涉及到网络购物方面的纠纷主要依靠《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保护法》等法律调整,而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使得这些法律、法规针对性差、适用性不强,甚至在处理一些网络购物案件时束手无策,远不能适应网络时代要求。加快网络零售法律管理体系建设,当前要推动建立《网络零售管理条例》,由商务部牵头起草,尽早出台,形成第三方交易平台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完善市场规则,明确网络零售市场各参与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关系,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管理职责,促进网络零售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2.建立严格的产品销售商准入制度和网络营运商认证制度。
对消费者来讲,网络销售市场是高风险投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因此对从事网络销售的企业(或公司)理应设置更高的标准,并加强审查和严格控制。国家管理部门应从企业(或公司)注册资金、货源组织、产品质量和价格、公司信誉、网络信息内容等方面进行严审,否则不得进入网络市场;对未经准入登记的个人在网络上销售信息,可由网络营运商进行设限,设置自动退出系统,及时予以删除。对网络营运商要建立“网络营运档案”,进入程序化管理。要求网站的所有权人提供包括法人和网站基本情况在内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予以登记备案,领取、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识,示明网站的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3.建立全国性网络购物纠纷处理机构及赔付机制。
全国消协在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方面功不可没,这是不争事实。但消协本身受到权力的限制,如无裁决权、无执行权等,可见消协维权力度是有限的,消费者的权益不足于从根本上得到保障。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案件处理拥有裁判权,对拒不履行国家判决和裁定的,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全国范围内的网络购物纠纷案件交由销售企业(或公司)注册地或销售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是理想选择,在基层法院设立“网络法庭”,专门受理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对一时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可与民事审判庭合并办公,一套人马二块牌子。
五、对赔付实现的总体构想
让消费者在最短时间内从真正意义上全面实现权益,不因司法制度的缺陷、赔付手续的繁杂以及诉讼开支的过高而放弃;也不因维权过度付出人、财、物力,以从中获取过小的权益,笔者认为应从建立三项制度入手。
1.建立电子商务储备金制度,作为企业(或公司)赔付消费者损失的保证金。
对电子商务储备金的收取可采取对从事网络营运的企业(或公司),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抽取,建立专项基金,由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专用于企业(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侵权问题时进行赔付。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法院可通知储备金监管部门,直接从其公司储备金余额中扣划至消费者银行帐户。
2.建立网络销售公司与网络营运商的连带责任制度。
网络购物纠纷产生与网络营运商对销售商的营销信息审查不严和监督不力是相关联的。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处理网络营运商与销售商法律地位及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双方所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不明,这也是我国网络销售行业产生混乱场景的重要原因之一,纠纷一旦产生,双方扯皮不止,但最终受损的还是消费者。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以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加强两者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增强相互之间的责任感。网络营运商对销售商所的信息应负把关义务,对销售商履行买卖合同应负监督之责。如果网络营运商,对销售商的信息审查不严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固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网络营运商逃避履行法定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但销售商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3.建立消费者权益最大保障制度。
对网络购物来说,大都遇到涉及争执标的较小,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怎样才能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真实意义上而非司法意义上的保护,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值得我们探究。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就有必要建立消费者权益最大保障制。凡涉及标的物本身权益损失及消费者为维权所支付的其余合理性开支均全由网络销售商与营运商全额赔付的制度。也就是说,只要有损害事实存在,无任损害程度多大,网络销售商与营运商除了赔付标的物侵权损失外,还应支付消费者因维权所支付的合理的诉讼费、费、交通费、误工费、电话费、食宿费、邮寄费等所有开支。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4.加大对虚假网络信息及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净化网络购物环境。
虚假信息与网上诈骗已成为网络购物环境的两棵毒瘤,不少非法之徒充分利用网络的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及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大行虚假信息及欺诈之能事,侵害消费者利益,敛取消费者的钱财,已到了非根治不可地步。司法机关应引以高度重视,加强查处和惩治力度,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
参考文献:
[1]刘一平.论“围攻淘宝”事件中卖家与淘宝的法律关系.法制与社会,2011,12(上)
[2]费张正.浅析网络消费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社会,2011,11
[3]巴于茜.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中国青年研究,2011,6
[4]李菊媛.浅谈网络购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现代经济信息,2011,2
[5]刘少平.浅探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信息网络安全,2006,5
3月底爆出的上海建设银行卡用户由于进行网络银行业务导致账号被盗,16万现金被转账的案件再次给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敲响了警钟。到如今,尽管案件已经告破,但是在此案件中,网银用户在采用了数字证书签名后账号依旧被盗的事实,不得不让人产生对网银安全性的再次怀疑。
安全问题成网银发展掣肘
自2006年起,关于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严重性的报道和争执就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2006
年,最受关注的网银安全事件发生在工商银行。多名工商银行持卡客户发生网上资金被盗事件,涉及20多个省份。一些受害者还自发成立了“网银受害者集体维权联盟”,认为网上银行存在交易风险,要求工商银行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呼吁银行和公安机关完善网银系统,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集中技术和警力对网银犯罪进行打击。
在网络银行业务日渐发展的同时,其安全性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网银发展的主要因素。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的《2006中国网上银行调查报告》显示,2006年,网上银行使用人数同比增长了1.7倍,但是仍旧有61%的非网银用户由于怀疑网银安全性而不打算使用或不敢使用网上银行。“网民不使用网上支付的最主要原因是担心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一是对网上支付的安全性表示怀疑,主要体现在担心泄露个人私密和错误操作导致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是担心个人账号等信息为人利用盗取,从而造成严重损失等。”针对网络银行安全问题,《2006年中国网上支付报告》做出了如此解释。
网络“黑手”层出不穷
安徽的曹先生一直是网上购物的拥趸。今年7月,曹先生在淘宝网购买了一台Sony游戏主机,卖家发给曹先生一个网址,请曹先生注册发货订单号码,待曹先生注册完毕,又要求曹先生点击订单激活网页,并在这个网页上输入网络银行卡号和密码。
“这笔交易是早上八点的时候进行的,下午五点我查了自己的网络银行账户,就发现账号里少了3000多元。”曹先生说。曹先生后来又查了自己的网络银行提款历史记录,发现很多次账号被转账的记录,让曹先生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账号历史交易记录中都显示没有转账成功,可是钱确实没了。
满头雾水的曹先生将此事反映到了315投诉网,工作人员给曹先生的解释是,现在许多网络诈骗分子在一些合法正规的电子商务网站上租赁一个网页,在上面虚假信息,进行诈骗。而出租网页的公司却只负责收取租金,并没有去审查登载的内容是否属实,这就给不法分子留下诈骗的可乘之机。此外,还有一些犯罪分子用虚假身份去建立网站或网页,这对侦破、取证工作造成很大难度。“心里有阴影了,从那件事以后,在网上购物都只敢选‘货到付款’的方式。”曹先生说。
买家被骗,经常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的卖家更是不敢掉以轻心。在淘宝开店的网友“雅室铭”告诉记者,现在出现了针对卖家的网络银行账户骗子,同样通过假链接作案。“他们先是说要买你的物品,要求你提供银行账户,发到他们的邮箱,然后过两天你会收到一封邮件,说款已汇给你(而且上面标明是通过银行留言系统给你留言的),页面上面有自助银行的假链接,一般如果不注意的话就会直接登录查看银行账户,如果那样的话就上当了。”“雅室铭”称,自己从来都不会在网银账户上存过多的钱。
“目前的网络银行欺诈、盗窃手段可以用层出不穷来形容,而且往往是几种手段交错在一起使用,令网络银行用户防不胜防。”一位负责网络银行安全的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对网络银行的攻击主要有钓鱼网站、嵌入浏览器执行、键盘记录、甚至窃取数字证书文件等途径。
钓鱼网站的攻击是针对电子支付交易中运用比较广泛的一种方式。不法分子首先建立一个酷似网银官方网站的网页,然后给假网页申请一个酷似官方网址的域名,等待用户由于拼写错误进入欺诈网页,或者通过精心制作的电子邮件,以银行或者零售商官方通知的形式声称收件人的账户需要更新或者正在促销新产品诱导用户打开链接。一旦用户上当受骗,他们的账号、密码等隐私数据都会立即被发送到不法分子手中。
“网银大盗”木马是一种典型的嵌入浏览器执行的窃取网银账号途径。“网银大盗”在监测到用户正在访问某个使用了安全登录控件的地址时,就会让浏览器正常跳转到另一个与登录页面没什么两样的新页面,但是跳转的页面并没有任何安全登录控件的保护。而对于那些只对交易对话进行验证,而没有对交易过程进行验证的系统,嵌入浏览器的恶意代码甚至能够完全控制一次交易。此外,2004年11月的“网银大盗Ⅱ”木马则是键盘记录案例的代表。键盘记录通过木马监视用户正在访问的窗口,如果用户访问到网银系统登录页面,木马就开始记录用户从键盘上输入的内容,获取网银账号和密码。
即便是被看做网银安全“另一把锁”的数字证书,同样不能完全保证网银安全。有些系统允许网银用户把数字证书保存为硬盘文件,但是,“网银木马是具有复制数字证书的能力的,只要数字证书代码是在电脑内存中运行,黑客就完全可以伪造用户进行登录。”一位业内人士指出。而今年3月份发生在上海的建设银行网络银行被盗事件,就是在用户使用了数字证书后依旧被盗的案例。
针对用户的网银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针对网银系统服务器端更为老练的攻击也日渐浮出水面。据网络安全专家介绍,过去数个月中,国际上银行信息诈骗手段已经出现了针对网银系统服务器的新方式。诈骗者首先控制一个真正的官方网站,然后诱导客户输入自己的银行信息,但将这些信息存储到诈骗者控制的地点。
不仅是在中国,网银安全问题同样困扰着世界上其他国家。在过去一年中,世界最大的几家网络银行,如Barclays、LloydsTSB和NatWest,都受到了此类互联网欺诈的冲击,而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eBay在线支付部门Paypal则是另外一个攻击目标。
网银安全谁之过
“网银的安全性问题是制约电子支付平台发展的首要问题,如果大众对采用网银支付心存疑虑的话,会使电子支付平台业务发展受到很大影响。”网银在线总裁赵国栋指出,网银安全对网络银行发展的影响已经越来越明显。
对于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中国网络银行业务而言,安全问题的显现无疑给网络银行强劲发展的势头蒙上了一层阴影。易观国际分析师宋星指出,用户不用网银的原因有两大方面,一是安全问题,二是对于网银的操作体验,用户使用感觉比较麻烦。而同时也正是这种体验问题,导致了用户对网银安全问题的担忧,所以这二者都是有关系的。“我自己也用网银,但是用的时候也要先查杀病毒,自己也很小心。”宋星说。
用户小心翼翼,而已经因网银安全而遭受损失的受害者更是叫苦不迭,并把问题产生的矛头指向了网银系统以及处于系统服务器端的商业银行。“我们都是由于非自身原因,被罪犯利用工行网银漏洞造成牡丹灵通卡存款被盗的。我们向工行维权,工行不是不予接待;就是推说我们登录假网站、密码保管不善和电脑病毒造成的,把我们妖魔化为弱智群体,然后把我们一脚踢到公安机关……既然工行号称其网银系统安全可靠,可以有效对付木马等病毒,那怎么受害者找上门时就推诿成客户中了木马等病毒呢?”在工商银行受害者集体维权联盟网站上,受害者做了如此声明。
“工行有2000万网银用户,如果工行网银系统存在漏洞,那么受害的客户将十分庞大,后果十分严重。目前,发生资金被盗的客户不到工行网银客户的十万分之一,属个别现象……客户资金损失的造成都是在用户端形成的,而非是通过攻击或进入银行的系统造成的。”对于工商银行受害者集体维权联盟的申诉,工商银行负责人做出了如此解释。
同样的争执也发生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国内从1998年出现第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开始,到目前已经有大大小小几十家。由于这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规模大小、技术实力参差不齐,鱼目混杂,其中就已经存在着太多的经营风险和技术风险,给消费者的安全购物带来了很大隐患。在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甚至出现了只要有账号持有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修改支付账号和密码的事件发生。
“在安全环节上,信息的传递三个方面:信源、信宿和信道。网银安全问题80%是发生在信源方面,即用户客户端方面,而在信宿,即银行方面,其实是很少存在问题的,这也是为什么去年比如工行出现那么多网银安全问题,而银行不肯承担责任的重要原因。”宋星指出,银行可能会有所过于渲染用户的控诉,用户的确需要保护,但是责任也要明确,毕竟第一责任是在用户客户端。当然,银行也有告知的责任,在对使用网络银行的风险性方面,银行的告知不能含糊。一位业内人士同样指出,银行在网银安全方面的责任没有旁贷的权利。“目前尽管众多银行都推出了更为严密的防护措施,但是网银事故的频繁爆发,主要是早年某些银行为了吸引用户使用,扩大市场,推出了最简单的‘账号 + 密码’形式的‘大众版个人网银’所留下的后遗症。”
数字证书的使用同时也面临着混乱的现状。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总经理李晓峰指出,目前仍然有个别银行用自建CA(数字证书)在向社会公众提供认证服务。即使一些客户使用了数字证书,但用的数字证书是银行自建CA发放的,而不是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的。“这意味着,银行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有失公允。”李晓峰说。
用户网银账号被盗之后银行反应能力的迟缓往往导致了用户更大的损失。安徽的曹先生在发现自己的账号被盗后,立即打电话给银行。“但是客服小姐回复说必须找安保部门,安保部门说得找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又说打客服电话,就是相互在踢皮球。”曹先生说,自己要求银行尽快提请司法机关介入,但是银行方面称提请司法机关介入必须用户自己提出。“银行处理网银安全事件的流程太混乱了,从发现账号被盗到立案做笔录,我整整花了3个小时。”曹先生说。
“从已发生多例的网上银行资金被盗事件来看,有关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服务显然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此,客户网上银行被盗,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网上银行频繁遭到攻击势必影响网民的消费热情。
“网银安全的问题主要出在‘人’身上。”一位业内人士指出,网银的安全性,就技术本身(多重防火墙、CA认证、USB Key客户证书、SSL安全加密等)而言,其实“几乎”没有太多问题。问题主要出在参与者,除了用户对网络信息安全的了解程度外,银行方面工作的严谨程度、审核的规范程度、各种风险管理机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都对网银的安全程度起着重要的影响。“目前的网银系统的主要问题是,用户安全性过于倚赖用户本身的素质,对于安全观念较差的用户,其密码很容易被盗取,因此这种‘信任用户’的安全模式设计是不合理的。”
安全来源于多方配合
那么,网络银行如何才能“天下无贼”?李晓峰指出,保证网络银行的安全,用户需要提高防范意识,而银行和网银系统其他相关链条同样需要通力配合。“一个安全而完整的交易应该满足4个因素:1.交易双方的身份真实性,即身份的确认;2.信息的保密性,即保证信息不能泄露;3.信息的完整性,即保证信息不能被篡改;4.交易的不可否认性。单纯依靠用户并不能实现这4点。”李晓峰说。
赵国栋指出,对于银行来说,尽量不要使用ATM密码作为身份认证方式,积极推广数字证书的认证方式;加强对用户的安全意识教育;对网上支付、转账等操作,进行金额限制,小金额的操作可以通过密码,大金额的操作就要通过数字证书方式,这样会大大降低金融风险。
李晓峰则强调了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的重要性。“在网上银行这种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中,为保证网上银行安全性、公正性,在使用数字证书时,必须由合法的、权威的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CA为交易双方签发数字证书,对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为交易双方提供信任保证。”李晓峰说。
艾瑞最新数据显示,2007年第二季度网络购物市场规模达到122.6亿元,较上个季度增长了13.2%;中国网络购物市场总体用户达到4310万人,约占我国网民总数的31.4%。应该说,网络购物已经被不少人所接受,然而,这个规模日益庞大的交易平台,却成为既不用交租金,也没有税收,工商也管不到的“三不管”地带。
网络购物乱象丛生
习惯于网络购物的部分消费者目前都在对一份“网购化妆品黑名单”议论纷纷,那些声称比百货商场便宜一半的进口化妆品果然存在问题。记者找到这份名单后发现,国际知名化妆品品牌兰蔻、雅诗兰黛、倩碧等都列入其中。按照名单中列举的假货在一些网络店铺中搜索,可发现这些假货在网上几乎都有销售,有的甚至是店铺里的畅销产品。对于网上热传的这份假货名单,雅诗兰黛公关负责人表示,该品牌的产品在市场上惟一的销售渠道就是各大商场,对网络上售卖的化妆品,公司无法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如果消费者不慎买到伪劣产品,可能给皮肤造成较大伤害。
继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协会曝光骗子购物网站后,北京海淀工商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近期依据消费者投诉状况,披露了网上购物的3种行骗手法:网络骗子的商品标价往往比市场价格低很多,并以“海关罚没、走私、朋友赠送”等借口骗取消费者信任;为逃避网站的监控,买家拍下物品后,卖家以批发价或更低价格为诱饵,希望线下直接交易;卖家要求先付10%左右的定金或是保证金,然后再发货,之后又会以种种看似合理的理由,诱使买家追加定金,如增加航空运费、加急费等。
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表明,网上购物最不让人放心的是商品的品质、卖家的诚信、买卖的纠纷处理及售后服务。北京秀水和上海襄阳路两个市场多年以来一直存在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并最终落得个被取缔的下场。然而,原本在这两个市场上开店的不少商家因为失去了传统的店面,很多都转向了像淘宝这样的网上交易平台;自减肥、丰胸、增高、药品、医疗器械等5类电视购物节目实行禁播后,大部分被曝光的违规购物广告离开了电视平台后,迅速转战网络购物平台。网络已经成为假货的温床,越来越多的诈骗案也在网络生根发芽,一些不法商家利用网络购物实施诈骗活动与日俱增。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位负责人介绍,网上交易存在诸多不和谐、不诚信的现象,比如:消费者通过网上交易,收到的物品经常出现与宣传不符,功能欠缺,甚至是残次品的情况;卖家提供虚假信息,收钱不发货,骗取钱财;卖出的东西不开具发票或其他相关凭证,不负责售后服务,退换困难;依托的网站不承担责任,扯皮拖延。网上交易投诉近几年大幅度增加,与其特殊的交易方式有关。消费者因为无法面对面接触商家和产品,所以有种“隔山买牛”的感觉。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只能通过网上的广告来比较鉴别,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鉴于此,消费者应当对网上交易的风险性有清醒的认识。
记者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还没有相关内容涉及网上交易的部分,所以在调解和对网上交易的监管上也有一定的难度。近期,中国消费者协会已经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将有关保护网上交易纳入《消法》保护的范畴中,该建议目前正在审批当中。
立法工作严重滞后
由于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监管机制还不完善,如何杜绝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出现劣质或不符合标准的商品交易?如何杜绝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交易、走私商品交易甚至赃物交易?如何对注册用户进行严格审核,防止以上几种不法情况的发生?这些问题都没有答案,导致一些售假行为比较容易发生,调查取证困难,投诉难以解决。而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影响广大消费者对网络交易的信心,也阻碍了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相比国外,美国自1997年起陆续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统一电子交易法案》、《全球及国内贸易中的电子签名法》等;欧盟也颁布了《关于远距离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指令》及《电子商务指令》等。而我国除了2004年8月28日颁布的《电子签名法》外,其余法规都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我国正在日益成熟的电子商务来说是远远不够的。2007年3月6日,商务部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对网上交易参与双方主体的认定、网上交易的基本原则、网上交易参与方规范行为等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该意见的使得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环境进一步得到规范。然而,这些条款只是原则上的指导意见,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有待进一步细化。
例如,《意见》对消费者权益做了以下规定:服务提供者要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出卖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以便消费者选择可靠的出卖人。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服务提供者要积极协助消费者采取法律措施。然而,由于没有具体的细则,这些像“文明公约”的条款难以落实,消费者遇到纠纷后维起权来难度可想而知。另外,从经营角度来看,在网上开店与传统的开店相比,只不过所借助的平台不同,它们同样涉及盈利、税收,性质同属于经营行为,因此同样应该前往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前往税务部门纳税,但《意见》只是象征性地提醒网上开店者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显然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曹中生处长指出,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信任度往往成为评价电子商务秩序状况的重要指标,其中网站主办者身份和商品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公开度成为重要内容。由于对主办者网络交易服务商的相关法定义务的监管尚未完善,进而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违法者和侵权者也得不到应有的惩戒。相比线下传统渠道而言,有关网络购物的立法工作仍处于滞后状态,各方面的内容都比较欠缺,尤其是关于网络购物纳税、监管等问题,国家和政府也看到了电子商务市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对经济的带动作用,开始尝试推出相关的法规和指导意见。随着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的发展,国家将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市场发展,但成熟法律体系的建立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堵漏”需要多管齐下
网站本身的监督体系不完善是假货泛滥的重要原因,在淘宝、易趣、拍拍等知名C2C交易平台上,卖家如果卖了假货,可以重新注册用户名,售假代价比较小。
国内领先的个人交易网上平台淘宝网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声称他们是国内最安全的网上交易平台,他们会运用数据监测“假货”或“超A”等代表假货的关键词,并和公安部门联手对店家上传的身份证辨别真伪。但是,这种监督还远远不够,原因之一是用户过多,目前淘宝网的用户已达3500万。另一个原因则是网站对自己是否有权对卖假货的店家做出强制还不确定,如对卖假货的店家强制其关店等。
工商部门则表示,虽然淘宝网和易趣网等网站都在页面上提醒用户,应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但实际情况是网上开店只要向可以提供虚拟空间的网站管理公司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就可以在家里做生意,工商登记根本不被提及。由于工商部门的管理对象是商户,所以他们确定管辖权的划分标准是侵权人实体店所在地,他们只负责管理在本地区工商局获得营业执照的商户。另外,由于网络交易的远程特点,很多受骗者往往抱以“认栽”心态一弃了之,即使是投诉举报的,也多因为无法充分提供交易对象的基本情况而导致案件根本无从调查,使执法监管处于两难境地。
法律专家强调,对网络交易中的卖假行为进行举证十分艰难,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在买方还是卖方,但是根据民事诉讼的通行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法院一般会倾向于让买方举证,而诸如快递单、网上交易聊天记录等是否足以作为证据,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还有一个难点是管辖地的确定,法律上可以按照侵权人所在地、侵权事实发生地、受害人所在地来确定管辖范围,但是,网络交易的上述几个要件往往难以确定。另外,卖家身份的确定也比较难,以在网上经营批发生意的卖家来说,他们可以用网络作为散发信息的窗口,然后在网下实现交易,这种情况下,如何计算假货交易总量就成为了难题。
业内专家表示,除了加强立法外,还要从制度上、监管上、技术上及行业自律方面进行“堵漏”。日前,上海19家知名网站签订了《电子商务企业质量诚信倡议书》,并且发出诚信倡议,呼吁交易者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质量作为评价诚信经营的重要指标,不断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共同促进行业诚信建设。这些网站表示将以明示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基本、重要的质量安全提示,协助消费者提高产品质量辨别能力。同时,依法主动、准确提供必要的卖方信息,不误导消费者,保证交易环境安全可靠。
据悉,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已着手研究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信用系统标准,将买家和卖家双方的交易信息进行汇总,形成个人诚信记录的一部分。今后,不诚信交易的买方、卖方都有可能被列入“恶意欺诈黑名单”,在各大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通报,阻止其交易。
初中学生正值青春叛逆的关键时期,学生的性格和意识逐渐饱满,思想与意识也更加敏感,这种特性决定了初中政治教学的重要作用。如何提高政治教学的质量并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成为众多教师和家长不得不重视的议题,基于此,本文探究了案例教学法在初中政治教学中的运用。
1.案例教学法在初中政治教学中运用的切实可行性
初中政治课程教学,要求在教师适当引导和启发之下,学生可以理解和思考所学的知识。政治课程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方法,存在着很大的关系。通过案例教学法在政治课堂的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方法可以有效达成教学目标,提升政治课的教学质量,具有切实可行性。政治课堂中运用案例的教学方法,可以在有限的课堂时间里,让学生的注意力更集中,更愿意进行思考和参与,学习兴趣与动力大大增加。案例教学法一般比较生动和具体,可以把初中政治中比较抽象的知识,更加清晰直观地表达出来。无论是从学生对知识的消化理解方面,还是从学生的思想觉悟塑造方面,都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案例教学法在实际教学中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教学方法,具体的案例与教师的引导一起进行,自然而然地让学生展开论讨,思维在碰撞中得到提升,理论在碰撞中溶化到学生脑海中,这种教学方法有效带动了师生的良性互动,把政治课堂的教学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2.走出课堂,回归生活
案例教学的核心是通过解决案例、回顾案例突出学生主体性,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教师应该有意将案例延伸到实际生活中,逐步引导学生在现实生活中发现问题,并通过自主探究与分析解决问题,最终达到学习和升华的目的。随着意识和能力的提升,学生将逐步认识到生活中各种不同的案例,通过分析与解读,学生的能力与意识也能得到提升。生活实践是收集案例的最佳途径,在教学过程中,使教学与生活实际密切结合,能快速提高课堂的实效性。譬如,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一课的教学中,教学重点是让学生掌握消费知识和维权途径,教学难点是增强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在教学之前,教师要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小型的社会调查,了解身边消费侵权真实故事的处理方法。实施教学过程中,播放《消费时代》关于生活中"强制消费"的一个视频案例(或者以亲身经历讲述一个强制消费的事件),通过案例讲述引导学生分析和审视生活中常见的消费心理,对合理消费和科学消费进行思考,同时引导学生寻找正确的消费方式和维权途径。教师以生活中的常见案例导入新课,可激发学生思维的兴奋点和参与热情,将课前调查题目和结果用幻灯片显示,从学生的生活实际出发,交流学生在课前做的关于维权方式的调查结果,就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问题进行探究,让学生懂得具体的维权途径。
3.利用相关的案例,引导学生进行独立思考和自主学习
在政治教学中利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时,一个最为关键的环节便是要让学生通过案例进行积极自主的学习和独立思考。教师在备课时,选择好恰当的案例,在课堂上恰到导入,通过文字资料或者多媒体的形式向学生展示相关的案例,并提出一些问题,让学生对案例进行阅读并且进行思考,从而确保学生能够认真的对待将要学习的内容,增加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比如说在讲解《网络上的人际交往》一节时,教师可以寻找一些与网络交往、网络诈骗相关的案例资料,让学生在课堂开始前进行阅读,并且提出问题:在网络人际交往中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隐私。
生活中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二次伤害还有很多,通过研究信息不对称环境下消费者二次伤害产生的机理,以及从信息传播角度,探索如何让消费者应对二次伤害提出对策建议。
1问卷调查
1. 1问卷概述
为了更好地对此问题进行研究,笔者设计了1份问卷,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发放,共计回收有效问卷153份,男生占41. 51%,女性占58. 49 %,被调查者并不局限于某个社群或者区域,以便获得更有代表性的数据,不足的是被调查者中有94. 34%集中在21-30周岁这个年龄段中,对于职业的划分还不够详尽。
1.2问卷分析
社会劳动分工和专业化是导致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劳动分工和专业化使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之间出现信息差别。人们常说没有错卖的,只有错买的,这其实也是很久以前消费者对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一种认识。在此次调查中,有49. 06%的人知道信息不对称这个概念,16. 98%的人听说过,只有33. 96%的人不知道这个概念,这个可能与被调查者的受教育程度有关,在解释了信息不对称的概念后,那些没听说过的人中仍有11. 11%的人不理解。信息不对称往往会让消费者陷入卖方的圈套里从而做出错误的决定,除了经济上的一些损失外可能还会引发出其他的问题。
相信很多人都有在网上购买衣物的经历,虽然有了较为可靠的网络安全技术以及身边多数人的成功的网购经验不会让人们担心在线付款后商品不会送达,但是经常网购的人几乎都遇到过实物与网站上图片不符的情况,如鞋码大小标示不正确,衣服颜色有色差,或者隐蔽地方有划痕等等,对于一些这样的类似的情况也可以从其他消费者给出的差评中了解到。即使是客户评价等级很高的钻石卖家也会出现这些情况。根本原因就出在信息不对称上,买家无法亲眼看到更别说触摸到商品,而卖家却是非常了解商品的优缺点,通过图片及文宇等处理效果往往会把优点无限放大而缺陷近乎直接忽略(即使是3D的商品展示也无法真切展示商品),这让买家陷入了对商品错误的判断之中,最终选择了购买。调查中,79. 25%的人表示有过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做出错误购买决定的经历。并且超过95%的被调查者认为网上或者电视购物会比传统的面对面的交易更加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这里也出现了一个比较有趣的现象,印象中女性在消费方面更加不够理性,但是在性别和有无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做出错误购买决定的交易分析中,男性显得更加不够理性,这可能与男生大多数情况下不够细心、没有足够耐心询问问题有关。
2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二次伤害现象的机理
信息不对称是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象,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异,即一方掌握数量较多和质量较高的信息,而另一方则恰好相反。毋庸置疑的是信息不对称会给消费者带来负面影响,此前也有科研人员就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的伤害进行过研究,但是这些研究往往只是侧重于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直接伤害,没有进一步阐述一次的信息不对称会给消费者带来负面的连锁反应。事实上一次的信息不对称往往会给消费者带来双重甚至是多重的伤害反应,有些产生的是放大的类似于蝴蝶效应的伤害。蝴蝶效应是指在一个动力系统中,初始条件下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的巨大的连锁反应四;有些产生的是细小绵长的类似于牛鞭效应的此恨绵绵无绝期的伤害。本文从新的视角出发,探究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的二次伤害。
2. 1信息不对称现象加剧
在传统的买卖当中,几乎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消费者都能在付款前亲眼看到、亲手摸到产品,即使卖方说得天花乱坠,买方大多还是能根据自己的判断是否购买,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小。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兴的非现场型交易(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盛行,这与人们越来越紧张的生活节奏有关。非现场型交易使得买方很难获得产品的关键信息,而卖方依旧是产品真实信息的掌握者,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因为空间上的原因而加大,给部分不法商家钻了空。
2. 2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二次伤害
引言部分提及的案例中对于消费者的第一次伤害是电视购物。这些消费者只凭借几分钟广告对产品的吹嘘就对其产生极大的购买欲望,并且大多数还会觉得自己是赶上了优惠活动。实际上卖家知道产品的全部信息,即使质量不过关也会尽力吹捧,而消费者一是看不见实体商品,二是不知道商家的确切信息,只能依赖电视屏幕上的零星信息做出是否购买的决定。很多不理智的消费者就会选择购买了,但是在接收到商品之后即使产品是劣质品,大多数消费者也是选择既往不咎(中国人传统观念就是吃一堑长一智),加之对商家的信息不了解,即使想投诉也无门。部分消费者也会觉得可能只有自己收到的商品是次品,而且考虑到只是损失几百元,对家庭总体的经济状况没有任何威肋、,很多人选择忍气吞声。他们自己可能认为没有必要或者不便于主张退还这笔钱,因为它单独看起来很小,但积聚起来却是数额巨大的金钱。但是即使他们知道很多人与他们遭遇相似,因为他们相互不认识,地区较为分散,也很难联合起来去维权。
第二次伤害是该电话营销组织针对那些第一次被电视购物欺骗的消费者们所实施的。他们通过某些手段得到这些目标消费者的详细信息,如姓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等,针对他们想要获得赔偿或者得到公正的心理,谎称是维权部门,编织了较为圆满的谎言,而消费者其实对他们只是从电话号码归属地、他们的话语中获得一些信息,他们不知道这些信息都是假的,于是悲剧又在部分消费者身上上演了。在本次调查中,只有5. 66%的人认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伤害不会触发生活、学习或者工作中的其他问题,可见大多数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伤害确实不止一次。
简单地说,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造成了第一次伤害,而大多数时候第一次伤害又是第二次伤害的源头,或者说因为第一次伤害的存在事实加之新一轮的信息不对称,从而触发了第二次伤害,但是根源仍然始终是信息不对称。
3消费者杜绝二次伤害的对策建议
关于信息传播的研究有很多,也取得了很多的成果。这里列举一些较为著名的信息传播理论或者模式。首先是拉斯韦尔的信息传播模式,即谁,说了什么,通过什么渠道,对谁,取得了什么效果。其次就是申农一韦弗的线性模式:虽然在后来的进一步研究中,我们知道信息的传播是有反馈过程的,是双向的,但是申农一韦弗模型还是比较好的单向地诠释了信息传播。
3. 1加强信源管理
对于你认为信息不对称的出现主要是哪个方面的问题 , 60. 38%的人认为是信息源(信息传播者)出现了问题,33. 96%的人人为认为是信道(信息传播过程)出现了问题,当然也有5. 66%的人认为是信宿(信息接受者)出现了问题。
从信源这个角度看,就不得不提到自律的概念。即使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相当完善也无法避免人们传播虚假信息,就像学校的监考制度再严格,也会有学生铤而走险。所以这或许更像一个信息伦理、信息道德上的问题,只有更多的人都能在这个环境里自律,才能让信息质量提升,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本次调查也询问了有关问题,75. 47%的人认为信息不对称现象和社会的诚信、道德、伦理体系有关,18. 87%的人认为可能有。事实上也有专家对此做了研究,段伟文提出了一个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体系,包括5条伦理原则:(1)无害原则;(2)行善原则;(3)公正原则;(4)自主原则;(5)知情同意原则。如果大多数人能像信仰宗教一样信仰信息传播领域这样的伦理原则,那么着就很大程度上在源头上杜绝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接近问题的根本所在。
当然,政府应该加大监督力度。被调查者中只有3. 77%的人认为信息不对称与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无关。政府不应该忽略电视购物这一块,应当明确要求电视购物广告的电视频道、打广告的厂家的责任,购物频道必须起到第一层监督作用,拒绝为不法厂商播放虚假广告,否则电视平台以及厂商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应当建设相应的电视购物反馈平台,消费者可以在上面举报不法厂商,起到群众监督的作用,及时遏制更多的消费者受损现象。
3. 2规范传播行为
再看在信道这一环节上,以前会因为信道的原因出现很多问题,如信号不稳定、存储介质发生物理损害等等,这些都会使得信源发出的信息与信宿接收到的信息不一致。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在信道环节上物理上的损坏造成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越来越少了,所以这里可以忽略发射器和接收器这两个环节,它们基本不会助长信息不对称的气焰,但是以讹传讹的事件还是存在。因此除了有效的监督外,还需要建设完善法律制度,让传播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实有效的监督也依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存在。淘宝网以及天猫商城是做电子商务比较出名的,虽然网站上有客户在确认收货后的产品评价部分,在某些程度上可以给其余消费者相关的参考作用,但是我们往往看到的都是好评占多数,也听到过某些消费者因为给了卖家差评而受到卖家威肋、甚至是人身恐吓的事件,这些都是源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相关的规定,不法商家自然敢于肆意妄为。在关国,有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其所针对的是这样一种类型的消费者争议:经营者的一些违法行为造成了众多的消费者了损失,但是每一个消费者的损失又很小[Cal。国内也有相似的法律制度,只是制度不尽完善或者说消费者的法律求助意识不够强烈。
3. 3提高消费者的信息鉴别力
最后,在信宿这一环节上,即信息接受者。作为信宿的消费者自身应当提升辨识力。调查结果显示88. 86%的人认为自己需要更多的知识来应对这种必然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上述实例1中,消费者最初在电视购物上购买了劣质手机,对其进行二次伤害的不法电话营销组织的雇员们说自己是北京市手机维权中心的,其实他们很多说的话都带有严重的口音(一般在正规机关单位的这种客服部的人员普通话都是比较标准的),所以这也是一个判定点。其次,可以上网查看是否存在这样的机构,实际上只有北京市手机售后维权中心面非手机维权中心。消费者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充分使用咨询权,尽可能详细了解产品信息,咨询权是消费者主动获取信息的重要方式。对于自己经常接触的非自己专业领域的范畴,消费者应该加强自我学习以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在自身方面上减弱因为知识掌握不足而加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总之,应该想办法主动地多方面去了解,在没有足够信息的情况下,消费者一定不能随便做出购买的决定。
4结语
事实上,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及完善是需要较长的时间
【关键词】青少年权益保护对策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青少年权益保护受到高度关注,形成了政府高度重视、群众团体积极作为、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局面。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关系到青少年生存发展根本利益的社会问题,影响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影响到社会的安定。青少年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这就需要在全社会树立“以青少年为本”的理念,保障青少年的健康发展,进而促进社会的繁荣。
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参与的协作模式
目前,我国青少年保护机构较多,但各部门各机构的法定职权不清晰,任务界定不够明确,导致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长期处于倡导、调解的状态。建议创新青少年权益保护模式,提升专业维权效益。可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政府、社区、非政府组织、教育机构、心理咨询机构、法律援助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协作模式。各组织也需发挥自身优势,共同协作完成青少年权益保护的任务。
社区作为基层组织,在统计和掌控辖区内青少年的人员结构、基本状况、发展成长现状等相关信息上有明显优势。作为基层社会管理的主渠道,我们同时可以依托社区定期开展青少年权益普法教育、心理健康咨询与辅导、社区矫治的活动。学校作为青少年活动的主要场所,是青少年维权工作的重要阵地,应肩负起对青少年法制与维权教育的责任,尽量减少教师对学生权益侵害、校园欺凌、校园内意外伤害等青少年权益损害事件的发生。同时还应与法律援助组织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转介切实给予学生最直接、最迅捷的维权帮助。法律援助组织,既包括青少年维权中心、妇联、团委、残联等机构的法律援助部门,也包括各大高校和各种社会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青少年权益受侵害时给予法律咨询、案件、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除本身的司法职能之外,可以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深入学校、社区,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特别是社区民警应与社会工作者一起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治相关工作。
非政府组织正以蓬勃之势发展壮大,NGO组织有各种专业知识背景的志愿者,他们来自于社会各个阶层,应该加强各级各类NGO组织的管理与协调,努力把志愿者身上蕴藏的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的巨大热情激发出来,并积极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这股热情,我们可以充分调动这个团体的积极性和力量,帮助社区青少年加强维权意识。同时,应进一步健全青少年权益维护转介制度,各种服务平台(如12533热线、权益保护网站、儿童援助中心、青少年维权岗等)通过制度化方式,与非政府组织、教育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和法律援助组织结合,组成“1+X权益保护模式”。既能发挥各服务平台的维权优势,同时通过转介又能整合社会资源延伸和拓展服务平台的权益维护功能,从而提升青少年权益维护的专业化和制度化水平。
根据不同类型青少年需求特征构建合理维权体系
根据青少年权益保护特征,在维权体系中,可以将青少年分为在校青少年、社区普通青少年及社区边缘青少年(失足青少年)三类。根据三类青少年的不同权益需求和权益受侵害特征,提供有特色的与需求相适应的青少年维权保障。
在校青少年方面。调查显示,他们权利受到的侵害主要来自家庭和校园。因此建议以学校为基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和自我保护教育。教会他们正确处理与老师、父母、朋辈之间的关系,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做到既保护自己,又不纵容恶势力,同时懂得维权的正确方式与途径。
社区普通青少年方面。这类青少年的社会保障权益、劳动保障权益等受侵害比较突出。建议以社区为依托,带动非政府组织参与,定期举行普法宣传,开设法律咨询点,加强他们的维权意识,同时保证其基本权益,关心他们的就业状况。保证其在劳动过程中的相关权益;使其有较强维权意识;同时也帮助其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这样就能使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把握自己,提高自控能力。
社区边缘青少年方面。这类青少年的行为远离主流社会,在活动方式、行为方式、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与现行主流社会均有不同甚至截然相悖。他们虽然没有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已经出现偏差行为和行为,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对他们进行法律教育是十分必要的。既要加强对他们的普法教育,规范其行为,预防犯罪,还要关注其生活状况和心理状态,在其权利受侵害时给予法律援助,同时重塑他们对生活的信心,将他们重新纳人社会正常的运行轨道。
通过各种途径,维护青少年权益
提高维权意识,拓展青少年权益教育途径。青少年权益维护工作,既要治标又要治本,通过法律和权益知识教育,提升青少年自身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应该是青少年权益维护的根本。维权工作的重点应以防范为主,让法律宣传与教育常态化。
学校是传授知识文明的专门组织,学校仍然是强化青少年的法律和权益知识的重要基地。应试教育导致学校法律和权益知识教育严重滞后,应在基础教育课程设置中适当增加关于权益知识的比重,有效推进青少年的法律和权益知识教育,从而增强青少年权益意识和维权能力。
同时进一步拓展青少年权益教育途径,内容可以更全面,形式可以更丰富。模拟法庭、大型义务法律咨询、设立咨询室、开设热线电话都是可以利用的形式,还可以充分利用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现代传媒手段达到广泛宣传与教育的目的。
开展针对权益保护的青少年职前培训。受金融危机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有部分青少年较早离校就业,为解决青少年离校就业等相关问题,建议开展青年职前综合培训,主要针对16~18岁离校青少年,目的是向他们提供各种与就业有关的培训,内容包括《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如何识别诈骗行为等青少年权益知识,领导才能、纪律和团队精神训练,求职和人际关系技巧,基本计算机应用技能,职业技能训练以及短期实习机会,以提升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切实保障其相关权益。
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建立维权队伍。为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建议建立维权队伍。逐步建立党政主导,公、检、法、团、妇参与,专兼职结合的维权队伍。要制定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各部门法律权限;建立部门间工作调解机制,落实责权,解决青少年纠纷及事故;充分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从资金、人员等各方面切实保障维权队伍建设;建立畅通的青少年诉求表达渠道;构建适合地方特点的伤害事故保险机制和监护制度,进一步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减少青少年意外伤害,预防工作应为重点。意外伤害是我国青少年死亡和致残的重要因素。我国陆续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对青少年安全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2008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行校方责任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逐步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
但调查显示意外伤害控制现状仍不容乐观,意外伤害事件在学校和家庭中还屡有发生,应重点加强和落实相关预防工作,一是以学校为基地采用游戏、场景模拟、自救训练营、体验、专题讲座、墙报、板报、参观和演练等多种形式,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安全与自救知识;二是以公安、消防、交通、治安以及卫生、地震等部门资源为依托,以社区为基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共安全教育,形成共同关注、全民参与的保护青少年的社会环境。
拓展青少年参与权实现路径,有效利用互联网等新渠道。青少年有效地参与公共事务,有利于培养青少年的参与意识和技能,通过参与,青少年可以激发热诚,启发思考,可以锻炼与人合作沟通的技巧、培养领导能力,对自身发展和社会建设都有极大好处。近年来,青少年的公共参与领域越来越广泛,在家庭、学校、社区、经济、文化、环保及政府决策等各领域中,参与机会和渠道大大拓展。在公共事务参与过程中,青少年的有序参与越来越活跃。青少年依托少先队、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通过倡议、论坛、网络、书面材料、对话等多种渠道实现参与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信息通信技术已经触及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了巨大影响。信息通信技术时代的到来,给人们带来很大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一些不必要的烦恼,其中个人隐私保护就是典型代表。本文分析了信息通信技术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现状,并提出了几点应对措施,希望能够对今后有关方面的研究起到借鉴意义。
关键词:
信息通信技术;隐私保护;对策分析
引言
信息通信技术时代的到来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各种信息、交流以及商业活动覆盖了人们一天琐事的方方面面,既给人们带来便利,也存在着明显的弊端,是一把双刃剑,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考虑。在如今信息泛滥的时代,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共鸣,所以有必要对信息通信技术时代下的隐私保护进行探析。
1个人隐私权利的基本概述
每一个社会公民都有隐私,也都有隐私权。隐私和隐私权是不同的两个概念,隐私指的是跟个人有关的事情,这些事情主要是不想向他人透露的个人私事或者家庭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涉及到公众利益[1]。隐私权值得是以法律的形式对个人的隐私进行保护,是人们进行隐私侵犯维权的依据,拥有法律效应[2]。
2信息通信技术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现状分析
2.1人们网络隐私的自我保护情况
当前,各种网络诈骗事件频出,人们的隐私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尤其是在进行网络购物、网络消费的时候不在盲目进行购买,在购买之前会对所要浏览的网站进行分析,在涉及到有关个人信息账号注册的时候经常采用匿名的形式或者别称的形式,对于需要详细填写信息材料的一些浏览器会谨慎使用,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同网络信息盗窃行为作斗争。然而,人们的文化素质不同,自我隐私保护意识也有很大不同,仍然会经常出现一些信息泄露、侵犯隐私的现象,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盗窃到的个人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
2.2信息通信技术时代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现状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社会各个领域都逐渐建立起了规范的法律保护体系,互联网也不例外。但总体来讲,互联网一块的法律保护体系并不完善,难以符合信息通信技术时代的发展要求,尤其是在针对隐私保护的问题上,还没有实质性的法律出台,仍然停留在口头保护的形式上,缺乏规范的法律约束。此外,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于公民的隐私保护也没有真正彻底,只是流于形式,真正出现隐私侵犯的时候难以起到实质性作用,不能从根本上对人们的隐私进行有效保护,使得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3信息通信技术时代如何做好公民个人的隐私保护
3.1公民个人一定要提高隐私保护意识
隐私保护的直接对象是个人,个人一定要提高隐私保护意识。现在的信息通信技术日渐发达,稍有不慎就会泄露个人的信息资料,这些信息资料会迅速流传到网络,给个人的声誉、自尊带来严重的威胁。公民在信息通信技术时代一定要严格保守个人基本信息,遇到需要暴露个人信息资料的情况时,必须谨慎对待,判断是否真实,如果是真实的,还应当要求对方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短信或者电话,遇到任何事情都需要核实一下真实情况,然后冷静处理,不要受外界诱导,防止上当受骗。
3.2国家应当加强网络数据库的管理
网络数据库涉及到庞大的信息数据,是信息通信技术时代信息泄露的来源,绝大部分的信息泄露事件都是通过搜索引擎和数据库这两个方面外泄[3]。所以,有关部门可以在数据库中设置防火墙,规定进入网页之后可以删除个人的名字等相关信息,或者对身份证、联系方式、年龄的重要信息进行隐藏,不得逆向寻找。这样可以防止高科技犯罪分子通过数字技术手段盗取个人完整的信息资料。
3.3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具有权威性,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对隐私侵权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执行,严格监督。比如,制定针对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时延伸到宪法、刑法当中,不能仅仅停留在条文规定上,还必须拿出具体的处罚措施,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与此同时,充分发挥网络电子警察的监督作用,对网络侵权事件进行严格监督,坚决打击违法侵权犯罪分子。
4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信息通信技术时代的到来,各种侵犯隐私的侵权事件的发生难以避免,但是作为个人来讲,一定要从自身做起,提高隐私保护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资料。同时,国家也要建立健全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执行,落实到位,严厉打击隐私侵权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正常的隐私权。
参考文献:
[1]黄雯,翟晓梅.论信息通信技术时代的隐私保护[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4,12(01):18~20.
[2]郑彦.信息通信技术时代的隐私保护问题研究[J].通讯世界,2016,15(07):84.
#电话实名制来了#
从9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对新增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用户实施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严格实行“先登记,后服务;不登记,不开通服务”。同时,电信企业将通过电话、短信息、书面函件或者公告等形式告知未实名登记的老用户,并采取便利措施为其免费补办登记手续。
电话实名制后,如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工信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所长鲁春丛说,企业应当建立事前防范、事中发现和阻断、事后溯源的技术手段,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徐徐丰两半:都要求客户实名从我做起,怎么不要求运营商管好自己从我做起。一张电话卡年初才实的名,3月份就接到卖保险的电话。当时还纳闷呢。今天又接到中英人寿的电话,一问才知道是从移动运营商处拿到的信息。就这样,谁敢实名?出了问题维权从谁做起?
@Sk来发:没什么用,抓小放大,运营商起到的是通道作用,通过自己来冒这个险得不偿失,能有这个约束也是好的。关键是需要立法,从源头杜绝:各大商业银行,房产中介,物业公司,快递公司,这些都是信息泄露的源头;光几个运营商起不了关键作用。
@第8秒记忆的鱼:如果满足以下几点我就支持电话实名制:1.自由选择后付费还是预付费,我可不想未来收到巨额账单;2.运营商签订保密协议;3.简化开闭户更换运营商手续;4.号码不被运营商处掌控,可以像车牌号一样实名申请后再到运营商激活。
手机实名制能否遏制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顽疾?很多人认为,手机实名制有利于从源头上威慑、预防和打击利用短信、电话等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不过,也有人指出,意图犯罪的人可以用假身份证登记,从事犯罪活动。
@幻想石头剪刀布小屋:收到一条垃圾短信、诈骗短信,你会去报案吗?你爱报警察叔叔还不爱立案呢。立了案会每件都查吗?查又会一查到底吗?想一查到底又有那么多编制(人手)吗?不会把辅警招来用吧?再说手机实名制不也老早就实行了,还不是管君子管不了小人。种种迹象表明,这将是个想当然的脑残法,我们走着瞧!
@朱海珂:肯定有效,现阶段垃圾短信最困难的就是复制卡,而安全与经营本身就相矛盾,导致运营商在此问题上一直存在内部阻力,特别是在渠道销售上一直无法根治实名制问题。如今此举,消除了运营商的内部矛盾,相信在对垃圾短信治理上会有不小的进步。
@郑树涛CHN:个人信息被泄露,商家利用他人身份证随意办卡,很有可能给身份证持有人带来麻烦。骚扰电话基本利用网络拨打,垃圾短信利用手机病毒后台传播。临时卡办理不方便,产生高额的漫游费,这些问题要考虑到。
微 吧
科斯给中国的建议
9月2日上午,美国芝加哥大学讣告,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交易成本理论提出者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于当天逝世,享年102岁。科斯以一个英国经济学家的身份在美国关注着中国的经济改革,他曾以自由主义的经济学观点对中国经济问题提出建议。摘录如下:
必须去除所有加诸国企的特权,让私企得以自由竞争。只要有自由竞争的环境,私企是非常懂得如何应对这些交易费用的。
政府必须将其自身排除在市场之外。政府参与土地交易导致腐败猖獗。
中国应打造一个自由的土地市场。中央政府应该鼓励地方政府大胆尝试不同方法,打造一个自由的土地市场。
在中国,教育和税收两项制度都加重了不平等。
关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今天没有必要来强制执行如此严苛的政策了。
中国经济学者要从黑板经济学回到真实世界。
中国必须让其政治权力服从于法治。
中国经济缺乏思想市场。只要中国开放思想市场……中国就会迅速在科技方面更上一层楼。
中国的奋斗就是全人类的奋斗。我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和许多事情,深知中国前途远大,深知中国的奋斗就是全人类的奋斗!中国的经验对全人类非常重要!
点评
1.@刘胜军改革: 【科斯观点是对林毅夫“新结构主义”的最好批判】科斯:过去三十年,中国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市场转型。但不是政府,而是“边缘力量”将企业家和市场力量带回中国。农民发明了承包制;乡镇企业引进了农村工业化……与国企相比,这些都是经济中的“边缘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