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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对实体产品的功能和价格的关注,越来越追求精神和情感消费,体验逐渐成为人们生活消费追捧的热潮。文艺表演与一般产品具有不同的特征,文艺表演绝大部份只有内容的呈现,是一种生活型态的体验,必须藉由人们亲身参与才能对其所欲展现的文化涵义有所体会与感受。因此,文艺表演消费主要是精神消费、体验消费。因此,本研究主要研究不同类型的体验对消费者文艺表演观看意愿的影响。
一、研究假设
今天,消费者需要的不仅仅是产品或服务,更需要通过对产品或服务的消费,得到充满感性的享受和难以忘怀的愉悦。Schmitt(1999)强调体验营销的核心,是为顾客创造不同的体验形式,其最终目标是为顾客创造整体体验,采用的方式是提供感官(sense)、情感(feel)、思考(think)、行动(act)与关联(relate)五种不同的策略体验模块。
感官体验主要来自创造五官的知觉体验的感觉。它经由视觉、听觉、触觉、味觉与嗅觉等功能,产生美学的愉悦、兴奋、美丽、与满足,引发消费者动机,达成提供顾客愉悦或兴奋等感受的目标,增加其对产品价值的感受价值及区分公司与产品(Schmitt,1999)。感官体验是展示一种生动与审美感受兼具的体验,称之为直接而真实的体验。
情感体验是指消费者内在的感情与情绪,目标是创造情感体验,其范围由品牌与温和正面心情的连结,到欢乐与骄傲的强烈情绪,大部分的情感是在消费期间发生,因此消费情境相当重要。营销人员需要了解如何诱发顾客内在的感情与情绪,并提供正确的刺激。
思考体验影响消费者的智力,其目标是突破传统观念或习惯性想法,提出新的思考方向,使用富有创意的方式让消费者重新评估和思考新商品与服务所带来的利益。Schmitt(1999)指出思考体验的重点在于是要引起顾客对一个公司与品牌产生创意的思考。其过程是由惊奇、诱发到刺激。
行动体验的目标是影响消费者身体的有形体验、生活型态与互动,也就是藉由增加实际的亲身体验来影响消费者本身的行为与生活型态,指出做事的替代方法、替代的生活型态与互动,并增加与他人的互动,来丰富消费者的生活(Schmitt,1999)。行动体验强调创造与身体、较长期的行为模式与生活型态相关的顾客体验。
关联体验包含感官、情感、思考、行动四个层面的体验,让个人与理想自我、他人、或是文化产生关连,让人和一个较广泛的社会系统产生关联,因此能激发消费者建立强而有力的品牌关系与忠诚度。关联体验通过将个人反射于一个广泛的社会与文化的环境,超越个人的感觉、感情、认知与行动(Schmitt,1999)。
文艺表演是一种体验产品,消费者必须亲身直接参与体验活动,才能够了解文艺表演的价值。在体验观点下,消费者的价值强调是经验的交互作用或是由经验而来的主观想法,价值会高度被情境所影响(Sinha and DeSarbo,1998)。Holbrook和Elizabeth(1982)以体验的观点将顾客价值分为效率、卓越、地位、尊敬、游戏、美感、伦理与心灵价值,强调顾客价值的形成是由消费者体验而来。由此提出假设:
H1:感官体验对消费者文艺表演观看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
H2:情感体验对消费者文艺表演观看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
H3:思考体验对消费者文艺表演观看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
H4:行动体验对消费者文艺表演观看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
H5:关联体验对消费者文艺表演观看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
二、量表设计与数据收集
本研究选择吴桥杂技作为研究对象,调查地点选择在吴桥县、沧州市和石家庄市三地,通过对三地的居民和游客进行问卷调查的方法来获取数据对假设进行验证。
本研究中,消费者体验根据Schmitt(1999)的研究,每种体验各采用3个问项来测量,共15题。消费者文艺表演观看意愿的测量根据Bansal和Taylor(2002)的研究,采用3个问项来测量。以上每个变量的问项均采用7点李克特态度量表来进行测量。
三、数据分析与假设检验
(一)量表信度与效度分析
本研究采用统计软件SPSS 15.0测度了量表的信度。所有因子的Cronbach’a值均大于0.7,表明量表具有较高的信度。各研究变量的平均变异抽取量(AVE)均在0.5以上。因此,本研究量表可靠且有效,能用于假设研究验证。
(二)变量相关性分析
本研究采用SPSS 15.0对各研究变量进行相关关系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三)假设检验
本研究利用线性回归探讨各研究变量对消费者文艺表演观看意愿的影响。结果如表2所示。
回归结果显示,感官体验、情感体验、思考体验和行动体验四个变量在0.01水平显著,关联体验未达到显著水平。自变量解释了观看意愿方差的36.9%。因此我们的假设H1、H2、H3和H4得到证实,而H5被证伪。H5被证伪是因为关联体验使得个人得以透过文艺表演的观看与社会其它群体有所联结,并感受到自己因为这个产品而能融入其社会群体。而当代的消费者追求独立、自我,不满足于标准化、模式化,有独立的思考方式和价值观,追求个性彰显与众不同。因此,关联体验对其观看意愿没有影响。
四、管理启示
关键词:大学生 消费观 问题建议
当代大学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传承者和生力军,肩负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注重大学生健康消费观念的塑造与培养,对于大学生正确价值观的形成、促使其成长为社会栋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费手段的日趋增多,大学生的消费观也出现了盲目攀比、储蓄观念淡薄、超前过高消费等问题,本文通过对部分高校的调研,分析当代大学生消费观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消费观的意见与建议。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借鉴吴 等人的调研方法[1],选取周口地区的周口师范学院、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周口幼儿师范学校等五所大中专院校的四万多名在校生为研究总体,从中随机抽取500名学生为样本,对样本进行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的设计采用德尔菲法)。在调研过程中,总体控制调研对象的男女比例、年级比例等因素,保证调研的真实性、全面性、典型性,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见表1;在问卷调查时,除了必要的解释说明,调查者不能对调查对象进行过多的干扰,确保每一份调查问卷都是调查对象的真实反映,并且当场回收问卷,回收率100%(无效问卷除外);问卷阶段结束后,及时对问卷进行归纳整理,统计分析,总结问卷的突出特点和反映的具体问题。
表1: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大学生消费观存在的问题
从调研的情况看,大部分大学生都能够做到合理消费,与其他学者的研究结论相似[2-3],但是,现代大学生的消费形式更倾向多样化,除了日常学习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外,恋爱消费、网络消费、通讯消费、社交消费、旅游消费、娱乐消费、购衣消费、培训消费等也同时存在,不同的学生,消费心理、消费结构以及各个消费形式所占的比重呈现出较大的个体差异,其中两名学生的消费结构如图1。总体来看,大学生消费过程中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有:
图1:学生甲、学生乙的消费结构图
一是感性消费大于理性消费。大学生缺乏经济来源,没有独立的经济实力,消费没有经济支撑。这种经济的非独立性决定了大学生很少有自主消费计划和消费经验,对消费缺乏理性的判断,对商品的需求缺乏理性的控制,对价值和成本缺乏理性的比较[4]。他们要么是一味地节约吝惜,要么是毫无节制的消耗滥用。可以说,大学生基本上尚未完全形成稳定的、完整的、成熟的消费理念,自控能力较差,很多消费都没有必要性,而是受社会、学校、宿舍周边环境影响而产生的冲动消费、随机消费[5]。
二是存在盲目攀比现象。现在大学生整体消费能力有很大程度提升,但也滋生了一些攀比心理。比如,部分同学为了能拥有刚上市新款手机、品牌手机、平板电脑,或者一件品牌衣服、名牌化妆品,就拆东墙补西墙,就从自己固定的生活费中,“勤俭节约,省吃俭用”,省下的钱仅仅是为了满足爱慕虚荣的心理。
三是恋爱消费不容忽视。大学生谈恋爱时的开销往往远远大于没谈恋爱的时候。这是因为,恋爱中的双方,为了取得对方的欢心、满足对方的要求、展示自己的魅力,就会用很大比例的费用来进行物质、娱乐、旅游消费。现在大学生为了所谓的爱情,而节衣缩食甚至借钱度日的情r,在很多高校已经屡见不鲜,严重影响着学生们正常的学习、生活水平。
四是缺乏理财储蓄意识。在校的大学生,其消费费用的主要来源,排在第一位的仍是父母,其他来源则是做社会兼职获得的报酬或在校获得的各项奖学金,而后者不论是数量还是持续性都远低于前者(如图2),在适应了向父母“钱来伸手”的习惯后,就很少有同学会有理财储蓄意识。当问及一学期结束后经济情况如何时,略有剩余的同学也想着如何把剩余的钱花完。
图2:大学生消费费用的主要来源
五是过度超前消费。由于社会上不良的消费风气、家庭消费观教育的缺陷、享乐消费主义的影响、消费心理的不成熟等原因,目前的大部分大学生都有着强烈的消费欲望,加上不断增加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很少有大学生会对每次的消费进行记账,大多数同学的开支往往超出消费计划范围,个别同学在月初时,就常常不自觉地超支,甚至有些同学在学期末还需要向别人借回家的路费。
三、强化大学生健康消费观的建议
强化大学生健康消费观,需要大学生自身、学校、家庭、社会四方共同努力。
一是对于大学生而言,要树立合理的消费观念。很多大学生的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宽裕,而大学生的经济来源主要靠家庭,在我们毫无理智、大把花钱的同时,更应该考虑到家庭的经济状况,父母的承受能力,不能盲目地陷入感性、冲动消费的误区。有很多父母,辛辛苦苦,省吃俭用,把节省下来的钱用来供我们读书、上大学,当我们在学校大吃大喝的时候,我们更应该想到,父母还没有买一件新衣服,父母可能正在为几毛的菜钱而和别人讨价还价。所以,无论从家庭孝顺角度,还是从社会风尚角度,大学生都应该增强自控能力,树立合理的消费观念,不能盲目的陷入感性消费误区。
二是对于学校而言,应增强对大学生健康消费理念的教育。大学生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对于他们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以及学习、生活、工作都有着重要的影响,而学校作为大学生生活、学习的主要场所,责无旁贷的承担着对学生健康消费观念的培养义务。要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学生消费观的培养,加大对学生消费心理和行为的研究,强化“两课”教学中对大学生消费观的指导,进一步塑造学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科学消费的意识;要开展宣传培养大学生健康消费风气的活动,丰富校园生活,努力构建节约型校园。
三是对于家庭而言,家庭教育对健康消费观念的塑造具有潜移默化和永久性的影响。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必须转变观念,注重对孩子独立意识的培养,放手让孩子去做一些事情,从小、从小事中锻炼孩子的理性消费意识,使孩子在与社会的接触中更快的适应新环境。针对大学生,可以帮助建立具体合理的消费计划,适当控制花销,形成正确的理财思想和理财方法。
四是对于社会而言,要积极拓展校园周边、大学生消费市场,从产品的种类、价格、服务多方面满足不同经济条件大学生的需求。同时要规范市场秩序,为大学生创造一个公正的市场环境。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杂志、报刊等途径,宣传理性消费,引导大学生反对奢侈浪费、攀比消费,在全社会营造一种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消费氛围。
大学生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生力军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接班人,正处于人生的黄金时期,也是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消费观作为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果能培养好,就会受益终生,反之将不利于人生发展,相信在大学生的自我学习与家庭培养,以及社会与学校这个集体环境的重视关注和努力之下,大学生消费必然是科学消费,良性消费,生态消费,大学生消费的成长之路一定会走好。
参考文献:
[1]吴h, 荆姗姗.大学生食品安全意识的教育对策研究[J].中国电力教育, 2012, (32).
[2]武小莉.加强大学生正确消费观的培养[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3, (12).
[3]梁丹丹.大学生消费观现状及其教育策略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 2013.
关键词:品牌延伸;知名度;品牌形象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9-0054-04
一、绪论
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项调查中显示: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中,有53.1%的消费者认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比较严重,且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容忍度很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专题调研,2012)。说明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其消极影响会逐步向事件发生地以外的地区蔓延,消费者对农产品的选择也会更加慎重,这种情况会使消费者对品牌安全信心造成打击,对国产品牌充满疑虑,进而对国内企业的信任造成危机, Aaker(1990)的研究表明,业绩优秀的消费品公司在推出新产品时,95%采用了品牌延伸策略。Morrin(1999)认为品牌延伸能够节省大量的沟通成本和分销成本,帮助企业以相对低的成本进入新的产品细分市场,不断扩大原有品牌下的产品。
如今,在国际品牌市场上,农产品品牌延伸策略已十分广泛,很多世界食品业巨头例如卡夫、雀巢、玛氏等企业,都是成功的通过品牌延伸策略以新品牌、新产品进入不同市场来实现品牌与产品的多元化。以多个新的子品牌进入不同的产品细分市场,迎合不同类型消费者的需求。总而言之,农产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产品同质化愈演愈烈,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变化的不断增长。对于已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的农业企业来说,农产品品牌延伸对实现产品的差异化竞争与提升国际竞争力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农产品概念
《中国和美国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规定,农产品包括:谷物及其谷物产品、棉花等纤维类农产品、奶及其乳制品、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油脂产品、鱼类产品以及林业产品等。国家海关统计指针分类中,将农产品分为四类。第一,食品及活动物;第二,饮料及烟类;第三,非食用原料;第四,动植物油、脂、蜡。本文把品牌延伸中的农产品界定为:能够满足人们食用需要的农业产品及其加工品,即:食用农产品,简称农产品。
(二)品牌延伸
品牌延伸是指将现有品牌进入完全不同的产品类别或者不同的产业类别,并使用现有品牌名称推出不同产品类别的新产品。
国内也有众多学者(卢泰宏、谢飙,1997;薛可,2003;黎阳,2009)从狭义与广义的角度对品牌延伸进行了界定,狭义的品牌延伸是强调不同行业领域的延伸,是指将一个知名品牌使用于一个完全与原产品不同的产品领域,凭借原品牌的优势,以及借助既有品牌已存在于消费者心中的认知、印象与信心顺利地进入新市场,为占领更大的消费市场而开发的新产品。因此本研究对于品牌延伸的探讨采用的狭义与广义的概念,即品牌延伸是指将已经建立的品牌名称延伸到不同种类的产品上。
Aaker 和 Keller 在 1990 年提出了消费者评价品牌延伸的一系列假设,由这些假设所形成的关于品牌延伸影响因素与消费者对品牌延伸评价的关系,被称为 A&K 模型。其研究指出:消费者对品牌延伸的评价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即原品牌的感知质量、延伸产品与原产品的契合度、延伸产品的制造难度。
本研究在结合了农产品行业的特点及品牌延伸与购买意愿的影响因素后,决定将“延伸产品知觉质量”纳入研究模型,并剔除了争议较大的“延伸产品的制造难度”因素。对母品牌的感知质量分析中,主要从母品牌的知名度与品牌形象两个构面进行研究。在契合度方面的研究中,A&K 用互补性、替代性和转移性来进行测量,其中互补性和转移性对契合度的影响最大。但考虑到 A&K 仅从产品层面对契合度进行了研究,缺少对品牌层面的研究,因此本研究决定加入“品牌概念一致性”这一指标对契合度进行测量。依然以国内消费者为研究对象,并结合现有的研究成果引入了新的变量,对模型进行改进和完善。
(三)原品牌因素
原品牌是一个企业旗下所有产品共用的品牌也是依附在有形产品里的无形资产,可以帮助消费者熟悉产品的共有属性。如果没有对原品牌的认知,消费者只有通过亲自使用才能获取相关产品信息,所以,母品牌因素可以作为判断是否购买产品的重要依据。
Keller(1993)认为品牌知名度对于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决策中有重要作用,主要原因有:当消费者面对产品类别作购买决策时,消费者会想到高知名度的产品;即使品牌已纳入考虑范围中,品牌知名度仍可能影响决策,消费者会选择购买熟悉的、有名的品牌产品;品牌知名度由品牌形象里的品牌联想强度和构成要素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本研究将以品牌认知与品牌回想为研究变数来分析其关系与对消费者购买意愿之影响。
Park,Jaworski 和Maclnnis(1986)指出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上,将消费者对于品牌所产生联想形象分为以下三类。
1.功能性:既强调协助消费者,解决现有问题及预防潜在问题,所产生的消费性需求;
2.象征性:既强调能满足消费者对期望的角色或自我形象产生联想的内部心理需求,以达到自我形象的提升、角色定位、自我认同的目的;
3.经验性:既强调满足消费者内在追求多样化及刺激的需求,以提供消费者感官上的愉悦以及认知上的刺激为主。
本研究将以Park et al.(1986)所提出的品牌形象分类为基础,即功能性、象征性与经验性为研究变量来分析其关系与对消费者购买意愿之影响。
原品牌与购买意愿相关研究
在购买意愿方面,品牌知名度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消费者会依据较熟悉且知名度较高的产品购买(Rossiter, Percy,1987),并且消费者的购买意愿通常取决于对产品的知觉所获得的利益与价值后,才会进一步产生购买意愿。而良好的企业形象可以加深消费者对产品的认识,从而促使消费者对特定产品的购买行为的发生以降低消费风险。
因此,本研究提出原品牌因素的知名度与品牌形象两个构面对延伸产品购买意愿的影响假设:
H1-1、原品牌知名度对延伸产品购买意愿有正向影响
H1-2、原品牌的品牌形象对延伸产品购买意愿有正向影响
(四) 延伸产品契合度
所谓契合度就是顾客认为该品牌延伸产品的推出是逻辑上的必然结果,并且能预期这种品牌延伸的发生,而且消费者在选择延伸产品时会依据原品牌的类型为参考进行选择。
Park,Milberg 和 Lawson(1991)指出母品牌与延伸产品认知的契合度对品牌延伸评价密切相关。所谓契合度就是产品类别相似性与品牌概念一致性。因此分别从产品层面与品牌层面两个方面来分析。Bhat 和 Reddy (1997)产品类别的契合度是指消费者认为延伸产品与原产品在类别上的契合程度,延伸产品与原品牌产品是否具有共同或相似的物理属性。即原品牌产品与延伸产品之间的关系。Boush.et.al (1987)指出产品类别间的相似性越高,消费者对核心品牌正面或负面情感将更容易转移到新产品上;也就是延伸前后的产品类别相似性越高则消费者对该品牌延伸评价的高低将会有可能受到其对核心品牌喜好的影响。
Park et al(1991)认为品牌概念一致性是原品牌与延伸产品之间的关联性或联结性,即原品牌既有产品与延伸产品的概念一致性程度或概念相符程度。
结合以上众多研究学者提出的相关学术得知,原品牌与延伸产品的契合度对品牌延伸评价产生影响,因此采用Park,Milberg 和Lawson(1991)对产品特征相似性与品牌概念一致性两个方面分析,来研究延伸产品契合度对消费购买农产品的意愿影响。
契合度与购买意愿相关研究
Tauber(1988)认为产品契合度为消费者对延伸产品的认知与原品牌的一致性或相似程度。也是影响品牌延伸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使顾客认为该品牌延伸产品的推出是逻辑上的必然结果,并且能预期这种品牌延伸的发生。
Loken 、Barbara 和Roedder (1993)曾探讨已上市延伸产品品牌的部分产品属性或全部产品属性与核心品牌不一致时,受测者对核心品牌属性评估的变化情形。一般而言,原产品与延伸产品相似性越高,对延伸评价的影响也越大。因此研究提出,产品契合度对消费者购买意愿产生影响的假设。
H2延伸产品的契合度对延伸产品购买意愿有正向影响
H2-1 原产品与延伸产品的产品特征相似性对延伸产品购买意愿有正向影响
H2-2 原品牌与延伸产品的品牌概念一致性对延伸产品购买意愿有正向影响
(五)延伸产品知觉质量
知觉质量是指消费者对某一项品牌产品整体品质的认知水平,是产品优点积累的判断,同时也是消费者对产品本质的主观感受或者说是消费者对于该品牌产品或服务全面质量的主观满意度。Lovelock(2001)在其研究中指出当消费者获得产品资讯不完整时,对消费者评价的知觉质量可分成以下五个构面:
1.保证性:顾客对产品的信任能力。
2.同理性:产品提供的服务给顾客的人性化程度。
3.反应性:乐意帮助消费者的能力。
4.可靠性:承诺所要提品质量可靠的能力。
5.有形性:包括产品本身质感、材质以及产品的外观。
本研究采用 Lovelock(2001)知觉质量的五个购买来分析,又结合农产品的特性适重点在于食用方面通过保证性、反应性、可靠性、有形性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Dodds et al.(1991)和Garretsion ,Clow(1999)认为知觉质量及消费者对产品品质与产品属性本身的认知会影响其购买意愿。因此本研究假设提出延伸产品的知觉品质会对购买意愿的影响。
H3 延伸产品的知觉质量对延伸产品购买意愿有正向影响
H3-1 延伸产品的有形性对延伸产品的购买意愿有正向影响
H3-2延伸产品的可靠性对延伸产品的购买意愿有正向影响
H3-3 延伸产品的保证性对延伸产品的购买意愿有正向影响
H3-4 延伸产品的反应性对延伸产品的购买意愿有正向影响
(六) 购买意愿
购买意愿是消费者试图购买某一特定商品的程度及衡量消费者购买某项产品的可能性,可用来预测购买行为的产生,购买意愿越高即表示购买的概率越大。本研究将根据Dodd .et. al(1991)所提出的衡量方式,验证本研究选取的原产品品牌因素、原产品与延伸产品契合度、延伸产品知觉品质三个构面来探讨对消费者购买延伸农产品愿意的影响研究。
三、研究方法与设计
(一)研究产品选择与介绍
泰国正大集团简介:泰国正大集团成立于1921年,从农作物种子的销售开始,逐步形成了由种子改良―种植业―饲料业―养殖业―农牧产品加工、食品销售、出口贸易等组成的完整现代农牧产业链。在农产品业务方面,正大集团还拥有国际水平的现代化肉鸡养殖场、水产养殖场等,不仅满足了国内市场的需求,还进行出口,产品畅销海内外。农牧水产业务已形成从作为饲料原料的农作物种植,饲料生产,禽畜饲养,直到食品加工的“一条龙”连贯作业。因此选择以正大生鲜农产品为原产品,以即食、熟食产品为延伸产品,进行消费者对延伸产品购买意愿的调查。
(二)问卷设计与抽样设计
本研究小范围样本测量的调查对象主要选取了30名在泰国的中国消费者,得出各方面的Cronbach`s α 值均在0.7以上,开始发放正式问卷。保证了此次预调查问卷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度。
本研究通过网络发放问卷取得样本。因为采用网络发放可以避免样本对区域的限制,同时为了避免重复填写,每个IP地址只能填写一份调查问卷。研究总体是以国内购买农产品的消费者为主要调查对象。
四、研究结果分析
(一) 描述性统计分析
在365份有效问卷中,女性人数较多于男性,为197人,占54%,男性为168人。学历为本科的人数最多有242人,占66.3%,其次为大专或者高中生有67人,占18.4%,而研究生及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数有50人,占13.7%。最后是高中及高中以下学历的有6人,占1.6%。受访者中月收入3000元以上的居多,总共有292人,占80%。其次是1000-3000元,有58人,占15.9%。1000元以下的收入人数有15人,占4.1%。基本符合大中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受访者中,已婚人数占多数,有223人,占61.1%。未婚人数有142人,占38.9%。其中已婚人数明显高于未婚人数,主要是因为在年龄分布上20岁以上人数居多,而在这部分人数当已婚人士占大数。
(二)信度效度分析
根据信度数据标准显示,本研究各个构面Cronbach's α系数值皆高于0.6,品牌知名度总Cronbach's α系数值为0.902;品牌形象为0.918,产品契合度为0.873;知觉质量为0.902;购买意愿为0.906。表示本研究问卷量表达到良好的信度要求。
(三)因子分析
1.品牌知名度
品牌知名度的KMO值为0.87,球形验定的卡方分配值为1129.768,自由度为10,显著性为0.000,达到显著水平,表示品牌形象适合进行因素分析。以特征值大于1作为本研究的萃取标准,接着删除因素负荷量小于0.5的题项,因为品牌知名度提取一个因素,于是只提取一种分析结果,且各项因素负荷量皆大于0.5,因此不需要删除任何题项,也就是品牌知名度的建构良好。并将所得分析结果与原先构面进行对比,因此将继续沿用原命名,命名为品牌知名度。
2.品牌形象
品牌形象的的KMO值为0.915,球形验定的卡方分配值为1611.487,自由度为21,显著性为0.000,达到显著水平,表示品牌形象适合进行因素分析。以特征值大于1作为本研究的萃取标准,接着删除因素负荷量小于0.5的题项,然后用最大变异数法对因素进行轴转,提出三种分析因素,其各项因素负荷量皆大于0.5,不需要删除题项,也说明品牌形象地构建效度良好。并将因素重新命名,因素一为“功能性(B9、B12)”、因素二命名为“象征性(B10、B6、B8)”、因素三命名为“经验性(B7、B11)”。
3.契合度
契合度的KMO值为0.877,球形验定的卡方分配值为965.343,自由度为15,显著性为0.000,达到显著水平,表示契合度适合进行因素分析。以特征值大于1作为本研究的萃取标准,接着删除因素负荷量小于0.5的题项,然后用最大变异数法对因素进行轴转,提取出两种分析因素,其各项因素负荷量皆大于0.5,不需要删除题项,也说明契合度地构建效度良好。并将因素重新命名,因素一改为“产品特征相似性”(C15、C14、C16、C17)、因素二命名为“品牌概念一致性(C18、C17)”。
4.知觉质量
知觉质量的KMO值为0.914,球形验定的卡方分配值为1632.613,自由度为28,显著性为0.000,达到显著水平,表示知觉质量适合进行因素分析。
5. 购买意愿
购买意愿的KMO值为0.882,球形验定的卡方分配值为1132.918,自由度为10,显著性为0.000,达到显著水平,表示知觉质量适合进行因素分析。以特征值大于1作为本研究的萃取标准,接着删除因素负荷量小于0.5的题项,因为购买意愿提取一种分析结果,且各项因素负荷量皆大于0.5,因此不需要删除任何题项,也就是品牌知名度的建构良好。
(四)回归分析
品牌知名度、品牌形象、产品契合度、产品契合度各维度、知觉质量、知觉质量各构面对购买愿意的回归结果P值小于0.001,表示具有非常显著影响。
五、研究结论
(一)研究结论
1.品牌知名度、品牌形象对延伸农产品购买意愿的影响
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新上市的农产品或者未购买过的新产品时,往往会选择自己所熟知的品牌,多半会认为有良好声誉的品牌,就会有一定的保障。当消费者在选择该品牌新上市的延伸产品,并对产品不熟悉的情况下,如果能让消费者对该品牌及产品产生认同感,或者是能够回想起该品牌的特点及形象,则消费者在进行购买决策时会更倾向购买该延伸产品。同时也说明当消费者对原产品品牌越熟悉时,对该品牌延伸产品的购买意愿也会越高。
2.原产品与延伸产品的契合度对延伸农产品购买意愿的影响
[关键词]低碳消费 传播 情景 政府
一、低碳消费的内涵
关于低碳消费,学者们从广义、中义和狭义三个方面进行了定义。广义定义认为低碳消费是一种低成本、低资源和能源消耗、低温室气体排放量、低危害的消费方式,它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一种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态消费方式。中义定义认为低碳消费的内涵比绿色消费和可持续消费更广泛。其实质是均衡物质消费、生态消费和精神消费。狭义的低碳消费是指消费结构低碳化,即低碳消费品在消费结构中的比重的提高。
二、消费者低碳消费意愿的外部影响因素分析
(1)低碳消费意愿的心理归因和政策干预路径模型
根据行为动机理论以及学者们的相关研究,个体心理意识和社会参照规范是影响消费者低碳消费意愿的根本原因,而信息传播媒介和情景结构通过影响个体心理意识和社会参照规范进行影响消费者低碳消费意愿。具体如图1低碳消费意愿的心理归因和政策干预路径模型所示。其中个体心理意识包括环境问题认识、个体责任意识、低碳消费知识、感知个体效力,社会参照规范包括消费习惯观念、社会风气氛围、政府机构表率、榜样形象标杆。情境因素包括基础设施配套、产品技术条件、经济激励政策、行政法规政策,低碳传播沟通包括传播力度、传播方式、传播渠道、传播对象、传播主体。
(2)外部因素分析
根据上述模型的分析,得知影响消费者低碳消费意愿的外部因素主要是低碳传播沟通因素和情景因素。
低碳传播沟通因素主要包括传播主体、传播力度、传播方式、传播渠道、传播对象等五个方面。它们通过影响个体心理意识和社会文化氛围进而影响低碳消费意愿。有研究表明,首先,从众心理是影响低碳消费意愿的重要因素。一方面消费者绿色消费意愿的群体压力,能够增强消费者的环保意识进而促使低碳消费意愿的产生;另外一方面认同心理和攀比心理是导致我国居民高碳消费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消费者环保认知水平也会对低碳消费产生影响。一方面环境知识与环境友好行为之间密切相关;另一方面消费者对低碳设备和物品的认知也会影响其对低碳产品的消费。此外,社会责任意识强弱会直接影响低碳消费意愿。具有强社会责任意识的人更可能进行低碳消费,比如更倾向购买生态包装产品。从众心理、环保认知水平、社会责任意识是个体心理意识的表现,而它们受到低碳传播沟通因素的重要影响。
情景因素主要包括基础设施配套、产品技术条件、经济激励政策、行政法规政策。它通过改变个体行为的成本收益、行为便利性、难易程度等情境条件来影响消费者低碳消费意愿。具体而言,基础设施配套会通过影响消费者低碳消费的难易程度进而影响低碳消费意愿,比如公共自行车的供给可以增强消费者低碳出行的便利性进而降低其自驾出行的意愿。
三、增强消费者低碳消费意愿的政策研究
根据上文外部影响因素的分析,本文认为应该通过改变低碳传播沟通和情境因素两个因素来增强消费者低碳消费意愿。鉴于消费者低碳消费的意愿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引导消费者低碳消费时,应该针对消费者低碳消费感知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措施。
(1)强制阶段,采取财政补贴和税收政策
采取财政补贴和税收政策一是要对消费者低碳消费行为进行鼓励,二是要通过征收惩罚性税收提高消费者高碳消费的成本进而抑制高碳消费。
(2)同化阶段,政府树立低碳消费榜样
因为政府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所以如果政府能以身作则,带头进行低碳消费,那么对消费者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政府树立低碳消费榜样,首先,应完善绿色采购的立法以及实施机制,明确和规范绿色采购实施流程;其次,不能仅仅关注末端产品,还要注意产品的生活过程是否符合绿色标准;最后,还需要建立低碳消费考评机制以监督和改进低碳消费的实施。
(3)内化阶段,利用教育、科技和文化的力量增强低碳消费意识
此种方式主要是在消费者对低碳消费有一定的接触和了解之后,利用低碳传播沟通来培养和加强消费者的低碳消费意愿。为保证低碳消费传播的有效性和持续性,政府应该考虑在预算中增加专门的低碳消费宣传支出项目,确定低碳消费的宣传和培训长久有效;其次,政府应该提高教育支出、科技支出和文化支出,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比如增设垃圾回收网点、改善公交系统、推广农村的沼气工程。这些都将促使消费者认可并接受低碳消费。
参考文献:
[1]孟艾红.城市居民低碳消费行为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经济观察,2011(10)
关键字:消费者公益诉讼;诉讼制度;消费者团体;制度构想
消费者公益诉讼是指由于商品、服务提供者的不法行为,使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公众利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危险时,根据法律规定,由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向法院提讼,由法院依法处理的诉讼活动。消费者公益诉讼不同于传统的诉讼活动,其目的具有显著的公益性,涉及范围十分广泛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一、美国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
美国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最初的理论依据是衡平法思想,即任何人不得通过自己的违法行为获利。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遏制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保障消费领域的正常秩序。消费者集团诉讼是指由能够代表众多消费者集团成员利益的代表人提起的,旨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由管辖法院依法处理的集团诉讼。[1]
美国的集团诉讼经历了很多年的发展变化,很多制度规则都值得我们借鉴。主要有:第一,通知与退出制。基于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法院必须将消费者集团诉讼的有关事项通知给每个集团成员,这是消费者集团诉讼的必经程序。集团成员收到通知后,只要没有明确表示退出便是集团诉讼的成员,最终的判决结果对其具有约束力。通知与退出制体现了对全体集团成员利益的同一保护及对集团成员自主选择权的尊重。第二,和解制。在美国的消费者集团诉讼中允许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一方与经营者进行和解,由于和解涉及到每个成员的利益,因此,和解的程序非常严格。法院先对和解的相关事项进行初步的审查和判断,在此基础上再举行听证会,该听证会所有成员都有权参加。一旦和解协议经过法院的确认,该协议就对集团成员具有约束力,除非该成员明确表示退出。第三,流动性补偿制度。流动性补偿指在集团诉讼中部分集团成员未领取其损害赔偿份额或在不能明确每个成员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在集团成员各自领取了相应份额后,对剩余的资金进行分配的方法。[2]补偿的方法主要有被告降低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建立消费者信托基金用于消费者维权事业等。
消费者集团诉讼已经成为美国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可或缺的诉讼机制,其在实践中也发挥了重大作用,不仅为受害的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方式,惩戒了被告的不法行为,而且实现了诉讼经济原则,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德国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
德国是建立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较早的国家,这一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在保护消费者方面做出巨大贡献。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是指为了使某团体组织成员的利益能够得到司法保护,法律规定该团体组织有权代表其成员或应诉,其判决对团体组织的成员有拘束力的一种诉讼制度。[3]
在德国,消费者团体的诉讼资格必须经过行政许可和登记,其进行诉讼的目的为了保护团体成员的利益而不是维护自身的利益。德国消费者团体诉讼最初仅限于禁令请求之诉,经过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法律、法规又赋予消费者团体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剥夺请求权。禁令请求权较早规定在法律规范中且范围宽泛,但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到严格限制,其必须经过受侵害的消费者授权才可提起。不当得利剥夺请求权是指由于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多数消费者利益发生损害时,消费者可以请求将违法者获得的不当得利交纳于国库的权利。关于消费者团体诉讼的既判力问题,需要具体分析。禁令请求之诉与不当得利剥夺之诉,由于其不是基于消费者的委托而取得,因此,若是消费者团体作为原告被判决败诉,则该判决的既判力对于团体成员采取限制的做法,但胜诉判决对其则具有约束力。在损害赔偿之诉中,由于消费者团体的这一诉权是经过消费者授权的,因此该判决不论胜诉败诉,对作为授权主体的消费者都具有约束力。
德国消费者团体诉讼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受侵害的消费者得到赔偿,而且有效地遏制了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促进了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同时,实现了诉讼经济原则,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日本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
在借鉴欧洲一些国家有关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经验基础上,日本修改了《消费者契约法》于2006年确立了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成为日本司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不仅扩大了消费者团体的权利,提高了其社会地位,而且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日本消费者团体的诉权比较单一仅限于禁令请求权。但是日本消费者团体诉讼的程序规则有其特别之处,主要表现为:第一,诉前和解前置程序。消费者团体在提讼前,必须先和经营者进行交涉,以书面的形式向其提出停止侵害的请求,一周内没有达成和解协议才可提讼。第二,对于同一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法院已做出判决,不论的消费者团体是否胜诉,其他消费者团体都不得对此再提讼。另外,该判决只对诉讼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存在判决既判力扩张的问题。虽然日本的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建立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基础上,但其并没有完全照抄照搬,而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制度设计,并且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日本消费者团体诉讼没有引入损害赔偿请求制度,很多学者对此表示遗憾。当然,消费者是可以通过选定当事人诉讼和私益诉讼来实现损害赔偿的。选定当事人诉讼是建立在相互的信任基础上,而消费者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社会关系,实施起来比较困难;私益诉讼只是消费者个人提起的普通民事诉讼,不易举证,很难实现获得赔偿的目的。但是,这两种方式为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提供了可能性,意义重大。虽然日本的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从该制度确立起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否认的。
四、我国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与经营者间的交流更加频繁,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被侵害利益的现象时常出现。但是我国民诉法只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并没有针对消费领域的公益诉讼做出专门规定,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起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通过对以上国家有关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简单分析,下面介绍我国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以下几方面的构想:首先,扩大原告范围。我国法律只规定了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讼,原告范围并不明确,应该将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消费者协会明确规定为原告。另外,作为当事人的消费者也应该具有这一资格。其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消费者不论是在消费中还是诉讼中都处于弱势地位,应通过立法确定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原告只需提出经营者侵害行为的初步证据即可;至于侵害事实是否存在,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等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若被告予以否认则必须提供反证。[4]最后,减免诉讼费用。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中,消费者胜诉后无多大私利,而不论胜诉败诉都要承担较大的诉讼费用,背上沉重的包袱。[5]因此有必要适当减免诉讼费用。
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一种趋势,我国已经拥有了建立该制度的支撑,然后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发展,逐步实现消费和谐。
参考文献:
[1]宋会杰.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10.
[2]李利敏.美国消费者集团诉讼若干问题研究[J].经济与法,2012.
[3]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关键词】大学生网购 消费结构 差异化营销
一、大学生网购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大学生对网购这种消费方式有较高的认知和接受水平
大学生现阶段对网购这一新兴的消费形式已广泛地认同和接受,只有极少数的大学生还从未接触过网购。由卡方独立性检验可得出,大学生性别、年级、籍贯的差异会对网购频率产生影响,性别、年级籍贯、高校类型、专业都会对上月网购次数造成影响。
(二)大学生网购消费结构差异:性别、年级、籍贯、高校类型、专业对网购倾向都存在影响
男生与女生大多数人都最倾向于在网上购买服饰,性别的差别在购买服饰的倾向上并没有体现出差异。但有意思的是,男生的网购倾向除服饰排第一外,紧接着便是数码产品,而女生则更倾向于购买文化娱乐产品、美容护发产品以及鞋包,男生在美容护发产品的购买倾向是最低的。大一至大四的学生大多数都首先倾向于在网上购买服饰,文化娱乐产品位于其次。随着年龄的增长,网购的倾向势必会出现一些变化,但针对大学生而言,年级的差别对网购倾向的影响并不是很大。
(三)大学生对网购的依赖度逐步提高
网络购物凭借其便捷、优惠、产品多样化、易于比较选择等优点为大学生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效率带来了巨大变化,其发展势头不容小觑,前景依然广阔。
二、针对网店营销的合理化建议
(一)改变针对男性的营销策略,加强对男装的宣传投入
男性大学生网购的频率明显处于上升趋势,并且男性同样把购买服饰作为网络购物的首选,且男生在消费金额上比女生更具潜力。因此,大中小型网店需要适当改变过去服饰以女性为主要营销对象的策略,增加对男装的宣传投入,拓展男性大学生消费市场。
(二)建设“一站式”网络购物体系,开拓日用百货商品的网上市场
大学生已对网购消费模式形成了一定程度的依赖,但同时也逐步接受“一站式”网购服务,大部分大学生认为日用百货商品不适于在网上购买的主要原因是邮费较贵、物流较慢,因此大学生们宁愿选择在附近的实体超市购买日用商品。但他们也希望出现更为健全的网购市场,成立“网上超市”,加快物流服务建设,真正实现足不出户就可完成各类商品购买的消费模式,这也必将成为网络购物的趋势所向。
(三)针对不同年级、不同专业、不同地域的大学生制定差异化营销战略
性别、年级、籍贯、专业、高校类型对大学生网购的频率、消费倾向都是存在影响的。大学生的性格、生活环境、兴趣爱好等方面都会造成消费观念的差异,大学生本来又是追求个性和多样化的群体,因此大中小型网店都应充分关注这份差异,利用不同特点采用有针对性的差异化营销策略。
(四)加强信用管理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上信息存在被非法截取和非法利用的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在购买时消费者将个人身份信息传送给商家,可能被商家掌握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有时这些隐私被商家非法利用,因此网上交易还存在个人隐私被侵犯的风险。企业应通过适当的方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降低网络购物风险,确保大学生更积极地投入到网络购物中。
(五)加强品牌忠诚度培养
大学生是目前我国网购消费市场的主力军,同时也是未来网购市场的潜力消费群体,因此培养大学生消费群体的品牌忠诚度对企业具有深远的意义。企业应重视对大学生的营销管理,采用价格策略和售后服务策略,并加强宣传,使品牌形象深入人心。
三、大学生网购差异化营销战略的SWOT分析
SWOT分析表见表1。
表1 SWOT分析表
S(Strength)
1.满足顾客多样化需求,增大销量
2.有利于扩大市场占有率
3.经营风险大大降低 W(Weakness)
1.产品种类扩增将提高成本
2.生产批量减小,单位成本增加
3.加强品牌宣传,营销费用增加
O(Opportunity)
1.提高企业市场占有率
2.“品牌形象定位”更为扎实
3.突出企业特色
4.个性化服务,提高顾客忠诚度
T(Threat)
1.受企业资源制约
2.企业盲目模仿,市场恶性竞争
3.消费者品牌期望值提高,市场需要进一步细分
4.差异化容易演变为“怪异化”
四、应对威胁的措施
(一)中小企业合并重组,增大公司规模。
(二)建立“一站式”购物体系,进行全国供货点联网。
(三)结合企业自身优势,提供个性化服务,在差异化战略的市场发展趋势中增强竞争力度。
(四)确定品牌发展方向,加强品牌形象建设。
关键词:经济法;消费者权益;缺陷
一、经济法主体与消费者
关于经济法的主体问题,学者们看法不一,在学术界和法律界存在着较大争议。单飞跃教授认为三大法主体群划分的标准是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也就是市场、社会以及国家,企业和消费者构成了市场主体。王光全教授则提出了三层主体理论,即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市场的主体是劳动者、投资者、消费者和经营者。还有许多学者认为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构成了经济法的主体。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可以认定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这样的认定不仅仅具有现行法的依据,同时也能够进一步体现出经济法立法宗旨和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考察一步法律能否有独特的主体制度,关键要看其调整的任务和对象是否有特殊性,正是这种特殊性对主体有何特殊要求,又赋予主体何种义务以及权利才构成了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律的主体特色。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众多法律条文中,都出现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概念,他们都是市场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要对象。因此,经济法最为典型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
二、经济法价值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契合
经济法的价值包括社会整体利益价值、正义价值和自由价值。经济法首要的价值目标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这个目标确立基础是经济法的立法根基。经济法的存在不是单纯维护个体利益,而是关注整个社会整体的和谐,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上维护个体利益。正义价值是人类不懈追求的价值,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与实践的最终评判都是通过正义来考量。经济法中的正义价值是从实体正义的角度出发,体现的是对弱者的关注,是在厘定消费者身份的基础上,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作出的。自由价值是经济法的追求的终极目标,经济法能够充分运用自身的权力,有效地制止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尽管制约了某些商事个体的自由,但是却维护了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使商事个体能够在和谐稳定的大环境下实现自身的自由。
作为推动各国经济持续发展的法律规范之一,经济法的存在在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基于实然性基础上的经济法应然性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保障。深入探索经济法价值能够帮助我们进一步界定经济法律规范,为设计经济法的各部门法提供最佳范本。本文就在分析经济法价值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契合的基础上,深入地对消费者这一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进行分析,从而为我国的司法制定提供更加有效的立法建议。
三、经济法价值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契合
作为市场经济的弱势群体,消费者应该受到特殊的保护,当前全社会尤其是法学界对此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作为一项社会化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机制是否系统完整成为反映各国市场经济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体现,同时也是出于社会整体利益价值的考虑。因此,将经济法价值完美融合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当中来,不仅能够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能够通过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彰显经济法这种应然性理论应用到司法实践当中去的重大意义。
市场经济得以健康有序发展的首要前提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这同样也是法律建立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逻辑基点。同经营者相比,消费者一直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经营者掌握着大量的产品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等的情况极容易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再者,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极易处于承担交易风险的劣势地位。据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市场是处于不完全竞争的状态,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的选择权受到了极大阻碍最终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因此,鉴于消费者所处的这种弱势地位,经济法的市场规制应该更加倾向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经济法的价值。不尽如人意的是,我国当下的经济法中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仍然存在着较大不足和缺陷。
四、经济法体系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
(一)市场规制法存在严重不足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是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市场规制法的首要任务,甚至可以说是整个经济法的首要任务。因此,构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必不可少。
市场规制法包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是经济法体系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但是这些法律也存在着严重不足。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采用的是具体列举的形式来处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没有统一系统的一般性条款,这种方式无法克服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因此不能及时地预防和制止市场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到的对消费者的保护大多是以保护个体为主,缺乏集体性和社会性,也缺乏相应的制度使消费者避免遭受经营者的不法侵害。
(二)执法机构缺乏力度
法律的价值能够得以实现关键在于执法。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经济法的执法管理机构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极大阻碍了相关法律的实施。一方面,许多执法机构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比如许多大规模的专业化的违法活动都是在地方政府部门的保护下完成的;个别地方为了政府自身的利益,仅仅只用简单的行政处罚代替严重的刑事处罚,敷衍了事;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实现地区保护,利用权力设置关卡,进行地区封锁,严重阻碍了商品的正常流通。另一方面,许多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许多执法人员自身没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还无法摆正为人民服务的态度,致使消费者怨声载道,不仅损坏了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相关法律的贯彻实行。由于自身相关业务积累不足,缺乏经验,在处理难度较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时,无从下手,调查取证也十分困难。上述情况表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上,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薄弱、政府的执法质量低下。
(三)缺乏解决消费纠纷的救济机制
国家统计局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损害时自我维权的意识尚不是很高。数据显示,当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律程序需求解决的不超过25%,大多数消费者都选择了“忍”。总体来说,消费者是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尤其是遇到诉讼费用较高、赔偿金额较低的案件。
消费纠纷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在这些消费纠纷中,涉及到损害严重或者是价值较大的,消费者会主动付出时间和金钱来寻求正规的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但是,当下的消费纠纷往往带有易受侵蚀和小额价值的特点,因此,消费者一般不会选择传统的诉诸法律,这样十分不利于自身权益的保护,同时对社会公共利益也会造成极大危害,因为经营者一般都是批量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的,其销售的对象具有众多的不确定性。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经济法体系中最能够体现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就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首先,惩罚力度不够。当下的惩罚性赔偿力度都过于轻微,采取的只是双倍赔偿制度,消费者只能获得较小的利益补偿,即使是双倍补偿并不能弥补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付出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损失,这对消费者是十分不公平的。其次,适用条件过于严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规定,只有实际的交易存在,“财产损失”才能够被认定。如果是没有实际的交易过程或者是交易的标的金额为零,即使是存在欺诈的行为也不能适用此制度,这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五、完善我国经济法体系的策略
1.完善市场规制法。首先,要先进一步完善竞争法规目标。立法部门应该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重要目的,将相关的法规在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内容等方面进行融合,适当增加一般性条款。其次,要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我们想要真正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要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性,使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出自己的效用和功能,从而实现消费者作为上帝的权利。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与物质损害、精神损害等做好区分,清晰三者之间的不可替代性;另一方面,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且提高其赔偿标准,只要是行为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是故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可以适用此制度。
2.建立行之有效的执法机构。政府的执法机构作为经济法的主体之一,必须要充分发挥经济管理和协调的职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过程中有所作为。首先,建立健全执法机构,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加强消费者权益 保护的执法队伍建设,选择具有责任心、德才兼备的专业人才进入到执法队伍中来。其次,对于渎职官员要大力惩处,同时还要对其主管领导进行问责,尤其是对于主管人员的执法力度和惩治力度要进一步加大、责任也要明确。最后,要明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息息相关部门各自应承担的职责,诸如卫生行政、工商管理、物价管理等等,从而保证各部门能够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3.拓宽司法救济渠道。第一,实施消费公益诉讼。这种方式可以有效维护消费者或者是经济秩序的公众利益,从而有效避免消费者个人无兴趣或能力进行诉讼,防止违法行为继续,权益损害扩大,因此要赋予特定的公益团体或者是公益个人诉讼的实施权,使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为被害人诉讼。第二,实行小额诉讼,也就是小额法庭。即为了审理案件更加简便快速而针对请求小额金钱的一种审理程序,小额诉讼的方式非常灵活,既有口头也有书面诉讼,同时审理程序也很简单快捷,可以在晚上或者是周末就能完成判决,小额诉讼的使用有利于提高消费者通过诉讼的途径获得救济的积极性。
4.建立完善的支持消费者进行诉讼的制度。首先,要建立消费者诉讼费用支援制度。诉讼费用,指的是为了进行诉讼,当事人所指出的全部费用,里面包含律师费、诉讼费等等。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胜诉,诉讼的费用就由被告企业来承担,一旦败诉,全部的费用要由消费者自身承担,这样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积极主动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要从立法的角度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例如采用贷款制度。其次,要对消费者进行证据方面的支持。想让法官认可自己的请求,消费者需要想方设法证明自己的举证是正确的。根据证据的相关规则,如果法院不能够认可被告和原告的主张,法院会对要求进行赔偿的一方做出不利的判决。因此,要采取支持举证的制度。
鉴于消费者本身的弱者地位,国家必须采取一定的手段对消费关系进行恰当干预,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这也正是经济法制定的目的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需要经济法的存在,经济法的存在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系统的保护。在经济法视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被置于核心地位,这同时也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经济法中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
[1]李昌麟.消费者保护法[M].法律出版社,2005.
[2]冯震宇,姜炳俊.消费者保护法解读[M].元照出版社,2005.
[3]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4]葛傲雪.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J].研究生法学,2006.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建立网络经营者市场准入制度
确保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的义务和责任,是引导我国网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因此,制定益于网络交易正常进行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当下该做的,保证网络购物中不同主体的法律主体的合法地位,特别是网络银行和网络交易经营者这两大主体的合法地位,网络经营许可证是经营者进入交易市场的通行证,网络交易主体必须持有网络交易经营的许可证才能进行一系列的网络交易行为。网络交易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网络交易参与者提交上来的经营申请,审核内容主要是申请者的信用度、经营资格认定等,凡是不符合经营标准、信用度低以及没有提供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企业主体都不予发放网络经营的许可证。
二、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经营者的义务
网络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一个不以实物交换的平台上,网络服务商是这个平台的创始者和执行者,所以在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下运营管理,营造一个井然有序、持续发展的网络交易环境是网络服务商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检查网络交易平台上的所有信息,如果发现存在违法和虚假的信息,应该马上停止此类信息的,并且立即要求者做出相关解释,在收到虚假信息的举报后,网络服务商要立刻验证该类信息是否真实,在规定时间内修改或终止该类信息。如果有证据表明该类信息的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那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该肩负起及时删除和禁止传播该类信息的责任。网络经济中最关键的就是网络经营者的位置,它决定网络交易是否顺利进行,为消费者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适当规范网络经营者的行为是带领网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
三、建立完善的网上信用评价体系
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诚信是首要前提,经济发展模式逐步从传统的发展模式转移到新型的网络经济发展模式,就更加需要一套安全、完善的网上信用评价体系来引导它健康有序发展。网络经济带来了一种完全开放性、灵活多变性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创造大量商业机会的同时给我们提供了对购物的更多选择。伴随这种便捷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问题,解决事后纠纷是法律制度的责任和义务,而事前预防是信用制度的优势所在,一个民族文化精神体现在诸多方面,信用程度是决定文化精神高低的关键,同时决定着一个个体、企业的诚信度,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是有效监管我国网络经济发展的基础,营造出诚信、和谐的网络经济环境。
四、建立网络支付安全保障机制
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促进了网络购物对应的电子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我国不少网络交易平台上都形成了一套第三方网络支付体系。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建立增加了消费者购物的信心和网络购物的安全程度。确保网络交易的双方资金转移服务安全而最有效的机构就是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网络购物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进行在线支付,只有消费者收到并确认商品后才能在第三支付平台上付款给网络交易者,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确保消费者财产不被侵犯。当然,安全程度较高是第三支付平台模式的优点,但是由于刚刚兴起不久,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大家共同监管,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五、发挥政府部门在网络购物中的监管作用
政府是引导网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主力,政府的有力监管是发展任何形式的经济的前提,政府参与到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利的维护中是最有效的监管方法。网络购物公权利的掌握者是工商管理部门,由于网络经济特殊的跨区域性,决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消除这种区域障碍:分工明确、相辅相成、共同监管。互联网高科技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网络经济的发展,这就要求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执法人员要在掌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学习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培训,让监管人员更有效的完成自己的工作。
网络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的是参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只有让处在主导地位的消费者完全信任网络购物,才能保障网络经济持续有效发展,所以通过建立一系列的适应网络经济发展规律的法律系统是当务之急,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中之重,通过学习汲取国外网络购物模式成功的经验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政府要发挥检查和管理的职责,引导网络购物行业形成自己完善的自我管理流程,通过全方面服务来保证网络购物的合法、顺利进行,增加消费者网络购物的信心,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参 考 文 献
电子商务已经广泛渗透到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网络化生产经营与消费方式逐步形成,资金周转、物流效率普遍改善,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民经济重点行业电子商务应用成一定规模,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向网络化、数字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已成为创造国民经济增长新动力。
现阶段我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内容一般比较简单、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为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但是尚有不足之处,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现实。已出台《电子签名法》并未直接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明确规定。我国商务部正抓紧制定《消费者网上消费指导意见》,有关产品类电子商务网站服务规范和服务类电子商务网站服务规范也有征求意见稿。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
1. 安全交易问题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法则,已经不适用于互联网消费。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现代物流、信用等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全面展开,初具规模,呈现出支撑体系建设与电子商务应用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新局面。近20家电子认证机构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应用中开展了电子认证及数字签名应用服务。近20家商业银行开办网络银行业务,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不断涌现,在线支付业务稳步上升。大多数消费者只能被动的接受卖方所提供的先网上转账或银行汇款,然后被动地等着收货的交易模式丧失了自由选择的权利。互联网消费者信息缺失的原因,往往使他们更容易落入互联网诈骗者的消费陷井。
2. 消费者网络隐私的保护问题
多数互联网交易中,消费者必须注册ID,注册需要填写个人详细的信息,然而这就存在个人资料被泄露的风险,不仅隐私权受到潜在威胁,而且个人资料的泄露还可能造成自己其它权益受到损害。如新闻报道,某网友随意在淘宝搜索“棺材”,接下来的两个星期内他的微博登陆,浏览器广告都大量存在在“寿衣”“殡葬服务”等广告。互联网消费者还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等不确定因素的威胁,缺乏网络知识的互联网消费者风险更大。
3. 网络消费者的维权问题
根据消费合同的性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金钱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消费者与网络经营者缔结电子交易合同后可,有时会因一方违约,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因产品、服务质量存在安全性的缺陷而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受损。但在网络交易中,卖方可能是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无法得到赔偿,甚至根本找不到卖方,是消费者无从求偿。如某客户在网络上购买“泰国减肥药”一周减肥20斤,结果得了急性肾衰竭。而对商家无法确定身份,异地索赔,也使维权得到阻碍。
以及在购物网站中客户给予商家“差评”,被商家电话、短信骚扰,甚至于被邮寄“牌位”的侵权新闻亦屡见不鲜。
三、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
1.制定完善电子商务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消费者交易安全
应对诸如消费者投诉权的保护等做出更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以及制定电子支付、结算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标准、解决支付手段、支付方式的确认、规范和安全保障问题,以及对电子支付数据的窃取、伪造、涂销等问题的处理办法。法律条文的制定应尽可能的具体化,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对经营者合法取得的消费者隐私的保密责任,以及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应仅限于取得消费者的许可或法定授权的范围之内。对经营者非法获得消费者隐私的禁止性规定。当网上消费纠纷产生后,有关部门在处理时可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2.保障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及求偿权
对于离线购物,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都认定其属于邮购买卖。邮购买卖往往允许消费者在一定的冷静期内有权退换货。退换货权利及求偿权,是消费者应有的一项权利。但对于数字化商品的法律定位,尚处于空白与模糊地带。我国应借鉴他人经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消费者行使网上求偿权,相关法律应对如何确定网上侵权者,如何确定管辖地,如何计算损害数额和如何认定电子证据效力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