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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能
(一)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
(二)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工作;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及其它相关专业规划的编报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参与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四)综合管理全市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管理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管网供水节水工作,受托负责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五)负责全市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全市住宅产业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装饰、白蚁防治、城市房屋拆迁和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房地产交易和市场准入管理。
(六)指导全市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七)负责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制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工作;指导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与建设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政务和事务工作,以及文秘、档案管理和对外宣传与联络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处理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做好与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保卫、保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保密工作;负责协调本系统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兼管局人民武装工作。
(二)政治处(监察室)
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组织、宣传、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承担本系统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劳动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和日常管理;负责管理、指导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相关行业的行风建设;负责管理局属社会团体。
(三)法规处
组织实施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起草规划与建设方面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对规划与建设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并管理建设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配合相关业务处室做好行政处罚工作;指导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负责牵头全市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等的编制工作;负责本系统的资金调度平衡、财务审计监督工作,参与国有资产的管理;组织编制行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日常经费使用计划,并按规划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审查和审批;组织拟订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机械、车辆、设备的购置审批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
(五)规划监督综合处(**市测绘管理处)
综合管理全市城乡规划;负责编制并报批区域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区)中心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镇和村庄规划;管理市域内的风景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规划;负责编制和审批中心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中心城区城市重点建设工程的规划论证;参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负责审批中心城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审核城市规划资质的资格;会同市、区有关部门对全市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和检查;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的综合验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建筑案件;配合局有关处室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编制规划建设项目库和年度规划计划,负责落实编制单位,并编制规划预算。
(六)规划用地处
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规划审查论证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城乡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景观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负责审核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核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书》;负责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核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规划审查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图(包括各类建筑物及构筑物)和技术指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审批后的管理和临时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负责户外广告(店招)空间设置审批;负责市政设施、道路、管线工程的审批、验线及审批后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行业统计工作。
(七)建筑业处
负责全市建筑业的行业管理,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建设监理、质量监督与检测、施工安全、定额标准、工程造价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参与或组织查处建设工程事故;负责推行工法制度;负责全市建筑业的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负责各类人员的培训管理等工作。
(八)城市建设处(**市风景园林管理局、**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市城镇市政、园林和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根据全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总体布局,组织编制中心城市市政道路、园林绿化、供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垃圾处理、城市路灯、亮化、河道、燃气、热力及节约用水等方面的工作规划,制订相应的中长期建设和管理计划;负责市政、园林绿化等城市公用事业的各类资质以及政府特许经营权的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占用、开挖审批、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牵头做好中心城区道路、桥梁、城市防洪、风景园林绿化的维护(养护)管理工作。
(九)房地产业处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编制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全市各类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工作,以及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并对其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装饰等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和房地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
(十)村镇处
综合管理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小城镇、村庄规划的编制、调整和报批工作;指导协调市区村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村镇建设试点,指导村镇的统一开发和综合建设;负责组织培训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指导和督促镇容镇貌管理和村庄环境整治工作,承担市“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科技与勘察设计处
组织拟订全市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行业规范;负责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鉴定和推广工作;研究拟订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发展规划,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标准化和计量工作;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关键词:水库;除险加固;土坝设计
引言
水利与民生息息相关,水库工程由于具有防洪效益、灌溉效益等作用,对农业和居民正常用水具有直接影响作用。近些年来,各方政府为保障民生,开始对一些病险水库加强整顿,取得很大成效。我国绝大多数的水库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水库防洪堤建设标准低、质量差,因此到目前不少的防洪堤都需要进行加固,文章对水库除险加固出现的问题及除险加固措施进行分析,希望能为相关人员带来一些帮助。
1 水库除险加固中存在的问题
1.1 基本资料收集不完善
在水库防洪堤原始资料方面,原始资料主要包括水工建筑物、运行管理检测以及水文资料等信息,在水库防洪堤的建设中,受到当时时代限制,并没有严格规定水库的建设,在工程进行以及维护中都没有采取相应的记录,因此水库所能得到的原始资料非常少,甚至一些水库防洪堤资料仅仅靠着回忆得到,水库防洪堤信息资源不完善,极大增加了除险加固的难度,在水库防洪堤除险加固中就可能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水下、地下建筑物资料的缺失,无法正确评价建筑物具体情况,导致安全性难以判断,影响除险加固的进行。
1.2 地质情况勘探深度不够
在地质勘察工作深度方面,加固设计以及安全评价都需要把地质勘察作为重要依据,在进行除险加固的过程中,由于前期工作不完善,导致地质勘察工作深度不够,得到的资料与已知的地质资料实际状况存在偏差,导致了除险加固设计不合理,甚至造成质量事故。如针对水库设计标准低等因素,一般情况下,隧洞涵管等建筑物运行较少并不会出现病险情况,就导致了这方面的地质勘察深度不足,无法准确确定建筑物存在。受到勘察时间、资金等的影响,导致地质参数不准确,无法准确反应各建筑物的物理力学参数及具体的结构等,这些因素都导致了除险加固过程中存在较多的设计变更,甚至导致严重的跨坝事故。
1.3 土坝设计不合理
在土坝设计方面,很多土坝设计未达标,低于设计坝顶高程,如在设计中要求土坝背水坡比为1:1.5左右,但是在实际中的设计中或者说是施工中,最小断面坡比仅仅为1:1.29,因此土坝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上游干砌石存在很严重的破坏作用,在原设计中一般干砌石要求坡厚30cm,但是在真实的施工中存在很严重的超径等问题,块石粒径大小不一,护坡块受到长时间的风化等影响,再加上维护不当,因此存在很严重的安全隐患,部分块石还存在塌陷情况,实际的块石护坡已经失去了防护功能。很多水库在建立完成后都没有采取防渗措施,也没有减压设备,因此不能及时发现渗漏破坏。从大坝观测设备进行分析,绝大多数的水库都没有检测设备,无法准确监测坝体移位情况,为水库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受到时间紧以及水库水位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全面了解近岸岸坡稳定情况,这些也导致了大坝防洪堤除险加固中的设计变更。
2 水库除险加固的具体措施
2.1 基本资料搜集是大坝防洪堤除险加固的基本措施
在大坝工程加固设计中,需要加大水库检查,针对原始资料缺失以及管理资料少的情况,需要加大地质勘查工作,提高不明建筑物的全面检查和检测情况,延长地质勘查工作周期,全面了解地质稳定性情况,合理布置工程勘查点,针对运用较少的水工建筑物,需要做好勘查工作。依照水坝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发展规划等,对水库现状险情进行验证。在水坝防洪堤的除险加固中需要提高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全面了解水坝实际情况,加强新技术以及新材料的使用,在水坝防洪堤的除险加固设计中,也需要考虑水库加固的供水以及灌溉的问题,解决水库大坝存在的结构安全问题,必要情况下对大坝结构进行计算,也需要加强与相关管理单位的沟通,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工作。
2.2 加大水库检查,全面了解地质稳定性情况,合理布置工程勘查点
大坝边坡、荷载、坝基等物理力学参数等确定坝坡稳定性,在实际的操作中可以依照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在上下游坝坡设置戗台,如针对小型水库防洪堤而言,一般可以在下游设置戗台,在对大坝上游护坡加固设计中,应本着就地取材的原则,把护坡形式设计为干砌石以及预制混凝土块等,针对下游坝坡护坡可以采用草皮[3]。上游反滤层和护坡厚度需要依照反滤和抵御风浪冲击来设计,为了保证安全性,针对预制混凝土块护坡需要在合适的位置设计排水孔以及纵横缝等,上游坝坡设置护坡坡脚基座。
2.3 大坝边坡比、荷载、坝基等物理力学参数等确定坝坡稳定性
在坝体和坝基截渗的除险加固设计中,需要注意坝体的渗流量应有效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保证渗流量满足设计要求,在处理坝基截渗中一般采取在上游坝脚处设置截水槽的方法,也可以采用混凝土防渗墙或者是混凝土防渗墙进行处理[4]。影响防渗墙厚度的因素主要包括施工设备、抗渗耐久性以及应力等,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是抗渗耐久性和结构强度,针对低水头条件下,若是采取高、中水头条件下的厚度就会增加成本,因此可以采用薄型防渗墙技术,实用安全,同样能够达到出险加固的目的。
为了解决土石坝坝坡、坝顶和坝体结构的安全隐患,可采取以下加固措施:(1)针对坝体裂缝和坝体沉陷问题,可采取黏土充填灌浆处理。(2)针对坝坡抗滑稳定不满足规范要求问题,可采取帮坡、干砌石固脚等加固措施。(3)由于小型水库缺少日常维护管理,上下游护坡普遍存在破损缺失情况,有些水库甚至未采取任何坡面保护措施。为了有效保护坝体安全,对小型水库土石坝坝坡进行护坡改造非常重要,上游面可选用混凝土预制块护坡、现浇混凝土护坡或块石护坡,下游面可选用草皮护坡、格构草皮护坡、块石护坡或混凝土预制块护坡等,护坡形式应根据工程重要性合理选用。(4)绝大多数小型水库坝顶为泥结石路面,路面宽度较窄,为了满足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可将坝顶适当加宽,以满通要求即可;路面建议优先采用混凝土路面,厚度可为10~15cm,可防止坝顶水流下渗,改善坝顶形象,并且有利于防汛交通。(5)其他加固措施包括坡面排水设施改造、白蚁防治等。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文章先分析了当前水库防洪堤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而论述除险加固设计方法。针对病险水库在除险加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原始资料少、投资不足以及安全隐患多等问题,需要在设计阶段,明确设计内容以及目标等,合理选择常用的经济治疗和加固方案,达到除险加固的目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后的水库防洪堤同样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国家需要不断加强这方面的设计指标以及相关规范等,这些还需要更多的人努力去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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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年7月份起,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多次到我局开展城乡建设专题调研活动,并且多次作出指示,要求我局切实担负担起城乡建设工作的牵头抓总职能,更好地发挥统筹计划、组织协调、扎口管理的作用。应该说,这是市委、市政府对我们建设部门的信任和鼓励,同时更是对我们的鞭策和期望。
建设部门如何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是一个很大的话题,要完全说深说透,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根据系统党委研究的意见,结合多年的工作经历,今天我想就这一话题,与大家一起探讨和学习。
一、充分认识积极有效地履行部门职能、岗位职责的重要意义
政府职能,也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它反映着公共行政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公共行政的本质表现。政府职能包括以下四层意思:首先,政府职能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机构及其授权机关;其次,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是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再次,政府职能的实施手段主要是依法行政;最后,政府职能是完整统一的体系。实现政府职能的主要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公共行政的最终目标在于追求行政效率的不断提高。影响行政效率的因素有许多,诸如组织机构设置、工作人员状况、工作环境、工作程序等。但最终检验行政效率高低的标准,应该要看整个政府职能发挥的好坏。如果政府职能配置合理,实施效果好,行政效率就可能得到提高;反之,行政效率不可能提高。
所谓岗位职责,就是作为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分工或岗位设置,应履行或承担的职权、责任和任务。这里的岗位职责,既包括权利,也包含义务;既对上负责,也对下负责;既有明文规定的职责,也有临时交办的任务。
建设部门在政府行政管理体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承担着十分繁杂而重要的职能、职责。有效地实现建设部门的行政职能,顺利完成行政目标,有赖于建设系统每一位干部职工立足本职岗位,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发挥好应有的作用。这正如一辆汽车,其有效运行必须依靠动力系统、减震系统、刹车系统等联合发挥作用,缺一不可。我想,我们每一位干部职工都应当充分认识积极有效地履行部门职能、岗位职责的重要意义:
第一,积极有效地履行部门职能、岗位职责是个人立足、单位立身的基础和前提。一个部门要想在政府系统、在社会上赢得地位、树好形象、获得口碑,从根本上讲,取决于这个部门职能职责的履行情况。试想,如果一个部门不能很好地履行自身职能和自身义务,连起码的“份内事”都做不好,怎么能赢得政府和社会的信任与好感,又怎么能奢望有地位、有位置?同时,部门工作不是一两个人所能做得了、做得好的,需要每一个单位、每一名职工都积极履职,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部门系统工作中只要出现一条“短腿”,都会影响整个系统的效率,并且极有可能“授人以柄”,成为社会评头论足的焦点。
第二,积极有效地履行部门职能、岗位职责是形势发展所需,也是城建大势所趋。当前,我市仍然沿袭“大城建”工作格局,参与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部门、单位很多,有规划、国土、交通、水务等部门,以及泰兴镇。这种“大城建”格局一方面给城市建设带来了生气和活力,提高了城市建设效率和效能;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大城建”工作格局带来的是大阅兵、大比武,大家在同一个舞台上登台亮相,竞技比武:比谁处理复杂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强,比谁的建设管理水平高,比谁建设的工程质量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更要充分履行好我们应有的职能职责,在协调、服务等方面做出成效;更要创新思维、创新方式,在破解难题、攻克难关上频出亮点。
第三,积极有效地履行部门职能、岗位职责是改进作风,树好形象的重要途径和载体。对一个部门来讲,不能积极有效地履行部门职能职责是部门不履职、不作为;对个人来讲,不能积极有效地履行岗位职责是个人失职、渎职。由此造成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将会对部门、单位带来非常大的影响。每年年底,市里都会组织万人评机关活动,这项活动参评人员大体分五个层面:市四套班子负责人、机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市聘行风监督员,以及乡镇员。评机关,说到底,评的是整个局(系统)工作人员的精神面貌、履职能力和工作作风,其中履职能力直接反映部门的办事效率和水平以及个人的业务素质和敬业精神,也就是说,履职能力直接影响部门在群众中的公誉度。大家也许听到不少有关因履职不到位或乱作为而个人受处分、单位受非议的例子,我这里就不再多讲了。
二、准确把握部门职能、岗位职责的基本特点
要更好地履行好部门职能、岗位职责,首先要理解把握本部门职能、本岗位职责的基本特点。我的理解,建设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具有以下4个共同特点:
一是专业性。不同的部门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履行着不同的义务。我们建设局的“建”字实际上就体现了专业性,也就是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行业管理,当初市政府按照上级做法,将人防办与建设局合署,也是考虑到建设局的专业性特点,因为人防办当时的主要职能就是地下人防工程建设。这里的“建”字,就是建设局有别于其它部门的一个关键字(当然,政府另行设置建筑业管理局则另作他说)。再具体到建设部门内部,专业性就更强了,如图纸审查,就分抗震设防设计审查、墙改节能 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以及人防工程设计审查等,而具体审查中,还分政策性审查和专业性审查,专业性审查又细分为结构、供暖、排水等。可以说,每一个子目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都很值得我们去认真学习、认真研究。
二是互联性。正如世间万物是普遍联系的,没有哪一个部门、单位的工作是绝对独立的。在建设行业、建设系统内部,各项职能、各项工作都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是有机的统一体。就目前市政府赋予我们建设局的职能而言,大体分4大块:房管房改、市政设施、建设市场、人民防空。这4块,既相对独立,又通过建设市场相互关联。具体到每一块内部,其子项也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例如,从“大房管”的角度,涉及到产权产籍、房产交易、白蚁灭治、安全监理、房屋拆迁、物业管理等,相互之间通过房屋的建设与管理紧密联系起来。市政设施中,道路、绿化及附属设施的联系也比较紧密,每年的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房屋拆迁计划一并出台,就是考虑到这一因素。
三是程序性。成“环”或者成“链”的职能体系,在相同的管理目标指引下,必定呈现出一定的程序性和极强的规范性,保证各项管理、服务职能脉络分明,条理清晰。例如,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备案是产权发证的前置条件;施工图审查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等等。
四是服务性。在政府职能加速转变的今天,纯管理职能将逐步淡化,服务功能将进一步加强。建设行业作为服务社会、服务经济的一线行业,在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基层的实践中,应当努力做到“融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强化管理职能”。如在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等企业资质的申报问题上,我们不仅要履行初审的职能,还要有向企业解释政策、帮助企业完善资料并疏通关系向上申报的服务精神。
三、熟悉把握部门职能、岗位职责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对各部门职能分工,建设部门主要承担“三建三业”职能,即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以及房地产业、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六大职能。上述六大职能基本上涵盖了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各个方面。在地市级政府,上述职能被细化分解到建设、建管、规划、城管等多个部门,以便于各条线管理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现象。具体到我市而言,我们建设部门的职能几经转变,目前大致承担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救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登记等13个大类136个小项职能,涉及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房管房改、拆迁管理、招标投标、墙改节能、抗震审图、人防建设与管理等多个行业和领域。其中,因不宜公开的有11项。已经公开的125项职能中,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一行政许可类15项。具体是: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审批、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审批、城市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市政工程施工许可、液化气工程设计审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迁移、拆除审核、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证书核发及资格等级评定、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审批、民用建筑项目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核准、防护等级5级以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人防工程设计图纸等设计审查等。
二行政检查类4项。具体是: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施工图审查的监督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专业人员条件检查、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等。
三行政登记类7项。具体是: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房地产转让鉴证登记、房地产抵押鉴证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单位(个人)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新墙材产品(企业)备案登记等。
四行政处罚类12项。具体是: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处罚、商品房违法预售行政处罚、房地产中介机构行政处罚、物业管理行政处罚、招标投标行政处罚、建筑节能行政处罚、城建档案行政处罚、工程造价行政处罚、燃气行政处罚、建设市场行政处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行政处罚、施工图审查行政处罚等。
五行政救济类1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六行政强制类1项。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
七行政征收类2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人防建设资金筹集。
八行政收费类15项。具体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挖掘赔偿修复费、城市拆迁管理费、利用城建档案服务收费、利用房产档案资料服务、收取村镇建设有关证(书)工本费、县以下建制镇市镇公用设施配套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白蚁防治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交易鉴证费、房屋租赁鉴证费、公有住房租金、非居住公房租金、人防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审查费等。
九其他类68项。具体是:1、房屋拆迁方面。公布拆迁评估机构名录、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核准、延长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的审批、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发放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期限的延期审批、拆迁委托合同的备案、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2、建设市场管理方面。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认可(登记)、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专项验收)、建设工程档案审核验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核准、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申报、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书面 报告备案、批准不进行施工招标(直接发包)项目的审批、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备案、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招标备案、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分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变更备案、评标专家管理、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项目初步发包方案登记;3、城市建设方面。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市政施工养护等市政公用行业相关企事业资质受理及上报、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对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批准、新改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核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施工的审核、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的检查验收、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4、资质管理方面。房地产企业资质的初审、监理企业资质核准、企业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设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申请的受理、具有乙级及以上勘察设计资质的承接方来本市承担勘察设计业务的备案、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审批、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暂三级资质的审批;5、专项审查方面。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选设计方案的审批、对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采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新材料应用工程审查和现场验收、参与对节能建筑的验收;6、房产管理方面。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审核划拨、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审批、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上岗办证、公有住房出售、租金调整、集资建房、购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的实施和管理、廉租住房管理、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白蚁防治、白蚁灭治、危险房屋鉴定、房屋安全鉴定、公房租赁管理;7、村镇建设方面。村镇创建、村建统计、指导村镇建设等。
四、清醒认识建设部门在履职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近年来,我局在建设市场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房地产业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受到了条线主管部门的肯定。但是坦率地讲,作为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我们在建设领域应发挥、应履行的职能职责并没有完全到位,行政管理效能不高的现象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
一是应作为份内事的牵头抓总作用发挥不够。譬如,我市建设领域涉及行业管理的政策性文件制定方面,各相关部门就一个问题分别出台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作用,但也存在联系不紧密、管理不扎口、制度不统一的问题,未能形成上下贯通的有效执行体系,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带来很多困惑,甚至感到无所适从。以竣工验收管理为例,先后有多家部门牵头,制订了不同角度、不同内容的验收管理办法和验收标准,与行业统一归口管理、行业规范标准执行的要求不相适应。此外,在城市公用设施计划安排与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与施行,法律法规的解释与矛盾的最终裁定,建设市场秩序管理与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等方面,牵头抓总作用也未能发挥好,有的虽然做了,作用还不是很明显。
二是职能范围内管理服务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建设领域的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涉及到多个部门(单位),在系统内部,同一工作也可能需要多个科室、多家单位的协调配合。例如市政设施建设与管理、建设市场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都需要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协调配合。当前少数职能科室、事业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消极行政、消极管理的现象:有的固守教条,划地为牢,管理服务的手段偏少、缺乏创造性思维,没有过硬的、有效的工作措施;有的牵头科室(单位)没有能够从积极行政、大胆作为的角度思考问题,满足于问过了、管过了,对管理服务的延伸拉长和实际成效重视不够;有的仅从本科室(单位)考虑,按部就班工作,协作意识不强,没有主动地去接入“链”、融入“环”,形成链式、环式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体系;有的对主要职责、职能比较重视,而对本行业、本科室的潜隐职能、边缘职能无暇顾及、重视不够、思路不多,有些工作长期处于缺管、失管状态。例如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中的基础设施配套问题、住宅小区与单位绿化建设管理问题、物业管理企业考核监督问题、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与档案移交进馆问题、招投标行为的后续监督管理问题等,虽然相关法律法规都赋予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检查、监督、执法的权限,但大多没有真正抓上手,管到位,在外界看来,就是不履职、不作为的问题。
三是某些最基本的内部管理工作不够到位。这里的内部管理包含对人的管理和对物(档案)的管理。就人的管理而言,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建设领域每个工作岗位都包含很多专业内容,涉及很广的知识面,需要认真地学习,深刻地领会,准确地把握。事实上,人浮于事的现象仍然存在:少数工作人员,乃至部分科室(单位)负责人对本科室、本单位自身应承担的职能、应履行的义务竟然一知半解,本职业务知识掌握不深不透,基本技能不精不通;有的干脆照搬教条,生搬硬套,缺乏灵活应变的能力和应对新职能、新业务的能力,不能适应本职工作需要。就档案管理而言,无论是工程档案,还是财务档案、执法档案,或者其它管理档案,都起着留存历史、资鉴将来的作用,行政管理水平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就直接体现在对档案的管理和使用上。而现实情况是,我们的某些单位或科室对反映本单位、本科室的职能及其行使的依据、执法及其运作的过程、收费及其减免的证明、工程合同及其相关的辅助材料,都无从查、无所查,有的就是一笔“糊涂帐”。
造成上述现象和问题的原因较多,客观上,我市建设领域管理关系不顺,行政管理职能划分不尽合理,职能与责任未能依法统一和明确到位等等,但我们认为,更应当从内部的主观能动作用发挥是否到位来挖掘原因:
一个“不够”。指上争力度不够。当前,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许可、行业管理、行政执法事项分属建设、交通、规划、建管、城管、水务等多家部门,直接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除建设部门外,还有交通、城管、水务、林业等部门。虽然行使建设领域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较多,但最终法律上认定的代表政府的职能部门只能是建设局,其它部门职能仅属政府委托。近年来,周边县市(如通州)就有因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当事人将建设局告上法庭,使其输掉官司的案例。在市政公用设施维修、管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以及装饰装潢管理等方面,虽然承担管理职责的不是建设局,但一旦哪一方面出了问题, 最终被推上被告席的仍是建设局。大家可能认为,这些职能,你建设局的领导不去争,我们又有什么办法。实际上,上争的基础在于各个科室、各个单位,如果各科室(单位)对自身的职能不作理性思考,不作深入挖掘,不作积极建议,那么局里的上争就无从谈起。目前,就有关职能问题,我们已向市分管领导汇报,也请大家在这方面多作思考,多提建议。
两个“怕”。指少数工作人员思想上的“两怕”:一怕越位。有些同志对于那些法律法规明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三定”方案没有明确的职能职责,担心做了之后会引起领导的不满,其他部门的不快,甚至社会的非议。事实上,这些“空白”地带的职能,我们还是要管起来,如野蛮装修造成房屋质量问题、物业管理企业的考核监督问题等;二怕错位。少数工作人员对于那些交叉的职责职能,不敢贸然行事,怕相关部门、单位有“想法”,束缚了手脚,想干不敢干,底气不足,导致本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监督管理职能的缺失,如住宅小区绿化、市政设施的验收问题等。
三个“不”。指一些管理人员不想管、不愿管、不会管。主要表现有:只拣容易的、见效快的事情做,对那些管长远、抓根本的事少有问津;只拣那些无需担太多责任,办起来简单易行的事情管,对那些程序复杂、法律责任较大的事情能推就推,能躲则躲,能绕则绕;只拣那些自己懂的、做得了的事情做,对那些职责范围内的、一知半解、甚至没弄明白的事情不肯钻、不去学。
分析上述薄弱环节和深层次原因,不是有意揭谁的“短”、亮谁的“丑”,而是向大家敲一个警钟,发一个信号,而且这个信号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如果再不引起足够的重视,不仅事业受损、形象受损,我想个人的发展也难有作为。
五、以良好作风积极有效地履行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作为建设系统的工作人员,如何积极有效地履行好岗位职责,事关部门职能的有效实现,事关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行业整体形象的塑造。我认为,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认真履行好部门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
一做到常学常新。前段时间内,我们依据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和“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责职能,梳理汇总出目前我局正在履行的职权职能。应当看到,部门职能是动态的,有的可能随着形势的发展逐步消亡、裂变或重组,还有的可能应时而生,另赋予我局新的职能。为了及时、准确、全面了解、掌握和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能职责,就一定要坚持做到“常学常新”。这方面,要学习的内容很多:一是要学习本行业涉及的法律法规。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浩繁庞杂,而且更新非常快。例如,目前新出台的《物权法》、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以及即将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都与我们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应当做到常学常新。二是要学习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市,政府从实际管理的需要,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涉及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出台,作为建设工作者,仅仅了解上级的要求,不知道地方性规定,也是不行的。三是要学习服务操作程序。前段时间,我们花了较大精力梳理并优化重建了各项办事流程,具体从事有关业务工作的工作人员固然要学好用好,相关的工作人员也应当掌握、了解,以便更好地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四是要学习文书制作及档案整理。文书制作是从事管理工作的基本技能,是部门、单位之间沟通、交流的重要途径,应当认真学习,提高这方面水平。另外,还要重视涉及法律法规、业务管理,以及平常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为日后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五是要学习处置技巧。要在真正掌握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处理事件的方法与技巧,及时妥善地化解涉及本岗位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二重视服务导向。高效规范的管理可以为塑建品牌、树立形象打好基础,促进职能职责的迅速归位,而这一切都有赖于人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和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一是大力建设学习型行业。把终身学习作为全系统的理念和作风,通过集中培训、专题教育、岗位实践、考察调研、执业考试等形式,让工作人员深刻掌握本行业务,熟知管理链上下游各环节的应知应会知识,灵活运用应对办事群众或上访对象的工作技巧。一句话,每个人都要成为本职业务的行家里手。二是大力打造服务型行业。除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外,机关各科室、房管处、园林处、拆管办、招标办、墙改节能办、物管办、抗震办、造价站,甚至有些中介机构都是对外窗口,都将直接面对办事群众,都将体现职能职责发挥的效能,因此,必须在高效服务上下大力气、做大文章。当前,除继续推行首问负责、责任追究、考核考评等制度外,系统纪委还将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必要时给予诫免谈话。
三加强配合协调。建设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社会公众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更加离不开系统内部的紧密协作。要从事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建设部门与其他各相关部门,以及部门内部各单位、各科室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一是建设局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遇事要主动对接,积极协调,按照工作定位,当好主角或配角。二是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与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单位的关系。要及时通气,协调一致,让前方、后方有机衔接,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办事群众。三是行政执法单位与各相关职能科室(单位)之间的关系。职能科室(单位)业务上的有效管理有赖于行政执法的配合和支持。在这方面,两者必须实现信息共享、有案共查,这样既可解决执法案源问题,又能提高执法效能,消除执法的盲区。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原则与任务目标
1、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确定建设标准,限定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住房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根据省政府、*州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销售,统一管理。
3、2009年*县经济适用住房选址在*镇筲箕村许屋组,占地面积11亩(含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建设规模为8000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运作方式与具体措施
1、经济适用住房以县房地产管理局为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向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公开招标。经济适用住房建成后由开发企业按政府的最高限价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城区中低收入家庭。县房管局对房屋摇号分配后,剩余住房按最高限价由政府回购。按照规定,参与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每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优先供应。按照便民、利民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地点。2009年*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实行行政划拨供应。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配套完善。力求达到“造价不高水平高,面积不大功能全,节约用地质量好,安全方便环境美”的总体建设目标。
4、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划建筑设计在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容积率,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其套型建筑面积以60-85平方米左右。
5、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按有关要求配备物业管理用房,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实行公开招标。
6、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明码标价,销售最高价格是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主体建筑建造成本价为基准价,销售价格由县房管和物价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处的地段,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县政府确定的价格构成因素合理核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09年度最高限价为1100元/平方米,开发企业不得超过县政府规定的价格销售。
三、项目招标方式与要求
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竞标,通过资格预审,评标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该项目开发企业。
参加投标的开发企业,应按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企业简历、主要业绩情况和投标书。
投标开发企业报送的投标书内容,应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方案、设计图纸及综合说明书;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竣工验收后的管理模式;
(四)违约责任。
投标开发企业对招标文件内容不清楚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十日前向房管局提出书面咨询,房管局应在接到书面咨询后三日内作出书面解答。投标书应加盖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密封后报送房管局。投标书一经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扶持
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所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列入县政府重点建设工程,由县发改委对项目进行立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减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收取,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外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由县政府投资建设。
按照国发[*]24号、*建房[*]42号文件精神,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建筑施工超标噪音排污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行政性证照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县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再收。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主要有: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费、工程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环境评估费、室内环境检测费、工地围墙广告费等。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部门职责
1、县供水、供电部门按规划要求,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范围内、外的管网(线)路工程及增容。小区内供电低压部分电网线路和供电安装、供水方式实行一户一表制。小区外总管线设施建设安装投资费用由供水、供电部门负担。
2、县广电、电信、等部门负责铺设相应管线安装到户、闭路电视初装费按规定标准给予优惠。
3、*镇、各街道社区(居委会)负责管辖范围内申购人的社区评议组织和调查审核工作。
4、县发改委、国土、建设、物价、消防、人防、城管、环保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从速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的审核审批发证等工作。经济适用住房列入县政府重点督查项目,凡有互相推诿,该办不办,无故拖延审批手续,耽误工期,失职渎职的,要记录在案,严肃追究。
5、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察和督查工作。
6、各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办事处,要除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搞好服务,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的支持力度。
7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并对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全面负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按期交付使用。
8、在县房管局(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职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年度建设计划的拟定;负责供应对象及准入条件、申购、收购程序的审核把关工作和申购对象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拟定和规划设计户型方案的报批,工程质量的监管;负责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等日常工作。
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基本对象及申购审批程序
1、*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收入符合县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线,以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乘以小于1的系数作为参考依据来合理划定。
(2)*县*镇城镇户口(一年以上)。
(3)无房或自有住房人均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危房户、军烈属、劳动模范。
符合供应条件的县直管公房承租户,其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原承租的直管公房必须同时腾退回原产权单位。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的;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纪操作必纠”的原则制定申请购买程序。
4、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和同地段普通同品房购买价格(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房管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确定)。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员姓名,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以按照县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七、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1、县房管局负责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已购买家庭动态信息档案,防止不符合条件的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不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或变相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必须按出售时县政府核定的销售价格并考虑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收购。
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1)自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已满五年;
(2)已交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和有关税费,或已按贷款合同规定缴付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3)购房人已按照县政府所定的标准缴纳完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4)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注明的所有权属人签署书面同意出售意见;
(5)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情形;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省《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规定操作执行。
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以优先回购。
对未参加房改但已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如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4、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和方案,不得以各种理由停建,不得超出政府批准的销售最高限价,不得向未经政府审批的购房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5、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而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收回其购买的住房后5年内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6、对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