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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机关;内部管制制度;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税务部门的工作,总的来讲有两个方面的要求,对外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对内不断规范和改进行政管理。如何统筹谋划?要着力于通过加强对内管理推动对外工作。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影响事物发展的因素,有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两个,内因起决定作用。抓内部管理,就是抓住了税收工作的根本和关键。这与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是同一个道理。只有坚定不移抓好内部建设,才能有效促进对外征管。
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不但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管理,还包括以促进勤、廉为目标的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等,目的是打造高效廉洁的税务机关。完整的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系统,有四个重要方面:督查督办、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税务文化建设。
如同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一样,税务系统各税务单位在运行管理中具有如下特点:
1.1 规模较小,业务不多且业务目的为服务性而非盈利性,业务循环划分的标准并不明显。
1.2 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从事税收征管活动所需的各项经费全部或主要由上级主管会计单位拨付,会计核算依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收付实现制。上级主管会计单位对基层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制度。
2 税务机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及特点
鉴于税务机关运营管理过程中的上述特点,税务机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应按照其本身的业务特点来确定其内部控制的目标,实施内部控制的程序。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的目标除了包括依法行政、运行高效、资产安全、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可靠以及严密的纠错防范体系之外,还包括如下几个特点:
2.1 强调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税务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收管理的权利,为维护国家机关的形象,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就显得十分重要。并着重强调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职权的相互牵制、以及税务文化建设等等要素。
2.2强调与纳税扣缴人关系管理
税务部门业务服务的目的是服务性而非盈利性,强调纳税服务性以树立国家机关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体现建立和谐社会的发展趋势。
2.3体现税务管理方法的现代性和科学性
为提高税收效率,税务机关也要关注起内部管理方法的现代性和科学性,强调全员目标管理等现代管理方法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应用。
3税务机关内部控制设计模式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税务机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一般要包括以下几个控制模块,如下图所示:
3.1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构成一个组织的氛围,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主要包括组织规划控制、人力资源控制以及内部行政办公制度控制。其中:
(1)组织规划控制
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设置、权责分派体系、内部领导制度以及税务文化建设四个子模块。具体规定如下:
①机构设置及内部领导制度
税务系统是国家机关,其组织机构必须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程序的前提下来设立,其组织宗旨、人员编制、机关设置等都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税务部门实行上级垂直管理,按照经济区划和经济流向设置机构,并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前提下,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②完善权责分派体系
每项经济业务事项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承担,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岗位处理;不相容职务进行适当分离;完善授权审批制度,各部门权利和责任应与控制任务相适应。
③税务文化建设
加强税风税容管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搞好税务藏书、文化活动场所建设。特别关注领导在税务文化建设中的先锋作用,并通过示范、激励、感染、自我教育、灌输以及定向引导等方法引导各级税务人员树立“依法征税、科学管理、规范服务”的理念、精神和价值取向。
(2)人力资源控制
严格控制税务人员甄选规章制度,保证税务人员的基本素质;加强税务人员的日常管理,严格工作纪律,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思想觉悟、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提高税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实行全员目标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激发税务人员的最大效能,实现管理的科学化。
(3)内部行政办公制度控制
健全会议制度、公文处理制度以及后勤管理制度,提高税务行政的效率;加强票证管理、档案保管、公章管理以及保密制度控制,保证税务机关的资料、人员、财产的安全。
3.2依法行政流程控制
严格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纳税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税收管理、征收监控、税务稽核、税收法制以及税务执行工作的合法性和效率性。特别关注各项业务的期限性、规范性和审批程序的控制。
3.3纳税服务控制
关注政务公开、公开办税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有效;首问责任制是否合乎规范,工作人员服务规范落实情况,是否制定“优化服务十项承诺”或“税务人员十五项不许”等相关的税务服务规范,以真正实现纳税服务的宗旨。
3.4财务会计控制
主要包括税务经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会计控制管理、政府采购控制以及内部审计控制等几项内容。具体如下:
(1)税务经费与固定资产管理
严格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务经费的核算,严格审批各项经费的支出,关注各项专用支出,提高税务经费的使用效率;对固定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与管理,科学、合理的购置、分配和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2)会计控制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严格会计核算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做到账实相符,及时准确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完整反映税务机关财务状况。
(3)内部审计
关注部门、岗位职责是否明确,不相容的职务是否分工负责、相互制约,重要的经济业务有无检查考核制度,进而检查这些制度是否有效,是否得到贯彻执行。同时要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有无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以及内审工作开展情况。
(4)规范政府采购
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以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关注审批权限是否恰当、付款程序是否严格经过审批签章,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
3.5有效监督体系
制定公务人员纪律及行为规范,并倡导领导的廉政行为建设,以实现对税务机关人员的有效监督;健全行政监督机制,接受上级税务机关以及检察院等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是否有完善风险预警机制,以及时识别、反馈和作出应对风险的措施。
参考文献
[1]刘明晗.论税务行政裁量权的内部控制[J].吉林大学,2009-10-01.
一、税收与政府收费的不同性质与特点
税收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以无偿和强制的方式取得的一种收入。由于政府在税种的设计上可以对课税主体、课税客体以及课征程度等税收要素进行不同的选择和搭配,因而使得税收的内容丰富多彩,税收制度也日趋复杂。政府收费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中的一些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在向社会提供管理服务或事业服务时,以管理者或供应者的身份向被管理对象或服务的消费者收取的费用。税收与政府收费虽然都是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方式,但它们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首先从税收的性质和特点来看:
1.收税机构的集中性。由于税收是对社会成员的一种强制的征收,因而课税权力只能由作为社会公共权力代表的政府来享有。政府为了合法而有效地去行使这一权力,就必然要建立集中性的税务征管机构来统一收税并处理相关的税务问题。税务机构只是政府课税权力的执行机构,它所收取的税收是一种集中性的财政收入,是必须交入国库由政府进行统一安排的
公共资源,因此税收收入的多少与税务部门的利益是不相关的。
2.收税机制的无偿性。税收从其征收的过程来看完全是一种单方面的价值转移过程,纳税人的交纳是没有任何东西作为回报的。在决定向什么人课税;向什么东西课税和课多少税时,政府通常不用去考虑特定的纳税人在今后的公共支出中可能获得的受益程度因此收税是将公共服务的消费与费用的交纳相分离的。
3. 征收程度的固定性。正因为税收是政府对社会成员的一种强制无偿的征收,为了防止这种权力的滥用,必然要求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政府征税的程度进行约束。因此政府征收的每一个税种都必须对纳税人、课税对象和征收程度以及征收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并经由立法机构审议批准以形成规范化固定化的税法。这样,尽管各国的税制都很复杂,但其征收的程度却是十分明确和固定的,税收的征纳双方都是十分清楚的并且是不可以随意改变的。
其次,从政府收费的性质和特点来看:
1.收费主体的分散性。政府收费的主体是政府下属的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收费的依据是这些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能和服务内容。这就使得政府收费的收取主体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如果在管理上又直接将其作为收费单位的支出补偿,则这类收入就会首先表现为各收费单位的收入,而与收费主体的利益直接相关,收费越多单位可支配的资金也越多。
2.收费机制的有偿性(交易性 ) 。政府向什么人收费,这主要同社会成员对政府提供的相关服务的需求相关。比如,当教育要收费时,则只有那些愿意接受教育的人会为此付费。这种以社会成员个人对政府服务需求选择为前提的收费,使收费带有很强的交易性和
有偿性。这同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是不同的,也是同税收将人们对公共品的消费和对公共品的付费相分离的收入——— 支出机制完全不同的。行政管理性收费虽然带有强制性,但它仍然直接与交费者的行为选择相关。比如,要想进入特许行业就要交纳特许费,违反了某种法规就要为此付出代价%交纳罚款&。专项收费虽然将受益的时间与交费的时间相分离,但无论从付费的主体来看,还是从分担费用的程度来看都是直接与其今后的消费相联系的。因此,可以说政府收费更多地体现的是财政收入分担的受益原则。
3.收费订价的垄断性。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和事业服务单位都具有相当的垄断性,特别是行政管理机构,对社会而言基本上是独一无二的。这样,政府的行政事业服务对社会而言就必然具有垄断性特征其收费的订价通常是没有竞争的,是由政府部门单方面来确定的,消费者对于政府收费的价格也没有选择余地。
正是由于税收与政府收费的不同特点因而决定了它们各自在一国社会经济中的不同作用和影响。
二、税收与政府收费的不同作用与影响
(一) 税收的作用和影响
1.为公共支出筹资。公共支出主要是指由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国防安全部门和公共事业部门在履行各自的职责时所耗费的开支。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包括国防和外交&涉及的范围虽然十分广泛,但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建立规范而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安定而公正的社会环境。因此,政府为管理而建立的各种行政部门,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政策选择来看都应具备充分的社会性和公正性,其管理提供的服务应被作为纯公共品的方式向社会供应。也就是说,行政管理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应是完全平等的,而决不能以人们的支付能力大小为转移。由此可知,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是决不能以收费方式来筹集资金的,其资金来源只能是强制、无偿和集中征收的税收。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提供事业服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市场对某些领域供应的不充分和无效率。一般来讲,凡市场能够充分有效供应的都应尽量让市场来供应,因此政府供应的事业服务就主要集中在教育、卫生、文化、科研、基础设施等领域。既然政府提供的事业服务多是按市场原则不能充分有效提供的,因此政府事业服务的提供方式显然就只能是公共(免费)或半公共(部分免费)的。这也就决定了政府事业部门的绝大部分支出的补偿也只能依靠税收来筹资。
2.有利于政府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收入活动的作用不仅仅表现在获取收入上,它同样可以被政府用于调节经济和改善社会状
况。而后一种作用的发挥则需要更多地运用形式多样
的税收来实现,需要政府调节和改善的社会经济问题
越多,税收的作用就越大。比如,调整国民收入初分配
所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改善资源配置状态以及稳定
经济等等,税收都有其独特的作用。
3.有利于规范政府的收入行为。现代税收所特有的固定性特征,要求政府的税收活动必须置于法律的制约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如将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就可以使得政府的收入行为变得更加规范和透明,从而减少政府财政收入活动的随意性。
正是由于税收所具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征和它对政府、社会经济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和影响,使它必然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集中性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当然税收这一财政收入形式也有它固有的缺陷,其最大的缺陷就是税收过程所必然产生的福利与效率损失。首先是税收这种将公共品消费与公共支出的分担相分离的收入机制所必然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其次是在政府为贯彻社会公平目标而选择量能负税的征收方式时所增加的超额税收负担;最后是政府为了实现多重目标的要求而使税制日趋复杂时,又必然不断增加征税的成本。
(二)政府收费的作用与影响
1.进行特殊的管理。首先,一个社会为了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为了社会的安定和平,必须建立约束人们行为的各种制度法规。这些制度一经确定就应成为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因此当某些社会成员不遵守这些规范时,政府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就必须对这些行为进行管理和纠正,处以罚款就是经常使用的行政管理手段之一。其次,政府为了保证某些行业的经营质量和最佳规模,也会通过行政管理的方法来限制经营者的数量,控制经营者的质量(特殊的技能需要)。这种限制最终会造成这类行业的超额利润,因此通过收取特许费的方式可适应这种管理的需要。
2.抑制人们对政府供应的某些半公共物品的过度消费。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除了向社会供应纯公共品外,也都会向社会提供许多公共性并不充分的物品,如教育、医疗、图书馆、公路、桥梁等。当政府完全以公共产品的方式向社会供应这些物品时,这类物品常常会出现过度消费的情况,其中公费医疗中的医药品过度消费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收取使用费的方式来抑制这类物品的过度消费。
3.增进社会福利、降低筹资成本。正如前面所说,在政府为社会提供的物品与服务中,有许多并不具备充分的公共品性质。因而,人们对这些物品的需求就可以通过自愿付费的方式表达出来,即:愿意付费则表示其有消费需求。因此,从理论上讲,政府供应的物品,凡能通过收费来供应的,采用收费的方式是最能增进社会福利的,因为它将社会成员对政府服务的需求同他们对政府支出费用的分担联系起来了,可以使政府供应物品的效用最大化,使人们在费用分担上的个人福利损失最小。同时由于收费弥补单位支出的直接性也可以减少在税收。支出机制下的管理过程和管理成本,因此,收费方式对政府而言,也是一种成本较低的筹资方式。
[关键词] 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机构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10. 023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10- 0039- 02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纳税人数量的增加、纳税人跨国或跨区域交易的涌现,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大多数发达国家税务机关的组织结构有一个明显的变化趋势,即从税种管理演变为功能管理,并进一步向纳税人分类管理过渡,特别是组建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对大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征管职能差异较大,在大企业认定标准和机构设置等方面都各有特点。研究比较国外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实践经验,对于我国税务机关管理好实施“走出去”战略并快速发展的我国大企业和集团企业来说,无疑会具有很多有益的经验借鉴。
1 大企业标准比较
各国税务部门及大企业管理局对大企业的认定标准不完全相同,这是因为各国在大企业范围确定上出于经济发展程度、市场经济环境、宏观经济政策以及财政收支实际情况等多种因素,各有其考虑,故没有一个通用的标准。根据IMF研究,大企业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包括营业规模、资产规模、注册资本、纳税额、雇员数量、特定行业、雇员人数、从事国际经营活动等若干方面①。
在大企业的界定标准上,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①以注册资本为标准。日本国税厅的标准是资本总额达到1亿日元以上的国内大企业以及外国公司(含常设机构)。②以销售或营业收入为标准。澳大利亚规定,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澳元的为大企业,大企业的子公司不论收入多少,均纳入大企业管理。③以资产作为标准。美国联邦税务局规定,所有资产超过1 000万美元的公司、股份子公司、合伙公司即视为大企业。④以综合因素为标准。英国在确定大企业时,综合考虑企业的收入、利润、资本额、国际化背景、过去的行为等,银行、保险、住房互助会等金融类的大企业因其业务多、具有复杂性一般都被纳入大企业的范围。
2 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比较
目前世界各国大企业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主要有3种类型:①单一的中央机构型,即只设一个中央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所有大企业的集中管理。这种类型较多地被国土面积比较小、大企业数量不多的国家所采用,单一中央机构即可满足管理要求,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如泰国、菲律宾和蒙古等。②带分支机构的中央机构,即在总部设立中央机构,在不同地域设立多个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皆归中央机构统一管理。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大企业管理局在全国设置有15个大企业办公室和18个大雇主纳税遵从办公室。③多级独立机构型,即在不同地域分别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相对独立,不设统一管理的中央机构。1990年,荷兰税务局依据纳税人类型对税收管理机构进行了改革,成立了大企业管理局,下设11个相互独立的大企业管理分局。第二、三种类型,被多数发达国家和国土面积比较大的发展中国家所采用。
就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而言有两种模式:①将纳税咨询和辅导、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税务审计和强制执行等所有纳税服务和执法功能都集中在一起,由大企业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称为“全功能型”机构;②只实现某个单一管理功能(主要是审计功能),而不涉及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或强制执行等其他事项,称为“单功能型”(或“审计型”)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国内收入局(IRS)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从单功能型向全功能型的转变和演进。IRS在1975年实施了“大案审计项目”(Large Case Audit Program,LCAP),组织专业审计队伍对大企业进行集中审计,其实质是单一功能型的大企业管理机构。2000年IRS成立了“大中型企业管理部”(Large and Mid-Size Business Division,简称LMSB),这是一个功能全面、高度集中化的大企业管理机构,总部负责工作指导、预算管理和与其他国税部门工作协调,下设国际税收、信息中心、法律咨询等9个处和5个派出分局。分支机构遍及全国主要大城市,负责所在区域大中型纳税人的日收管理。LMSB按金融服务及卫生业、食品药品及零售业、自然资源业、通讯技术和媒体业、重工业建筑业和交通业5个行业大类管理大中型纳税人。随后又设立了实地专家分局,专门为5个行业分局的检查工作提供帮助。2010年10月1日IRS将大中型企业管理局更名为大企业和国际税务局(LB&I)。下设6个行业部门(通讯技术和媒体业、金融服务业、全球高收入行业、重工业和交通业、自然资源及采掘业、零售食品药品医疗业),1个专家团队(包括计算机审计、就业税、工程师和金融产品及交易等4个领域的专家),4个国际组织,预申报和技术指导,还包括各种业务支持部门(如国际商务遵从、国际个人遵从、转让定价操作、国际数据管理)。
3 国外大企业税收管理借鉴与建议
自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成立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以来,国税、地税各级税务机关相继成立或明确了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部门。随着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专门机构设置的到位,我国大企业纳税服务进入了实践探索的关键时期。
3.1 科学设定标准
明确大企业的内涵和标准是实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基础。从世界各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实践看,大多数发达国家对大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所持的观点,是采用风险管理的策略是提高纳税遵从的最有效途径,而发展中国家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专门机构的初衷是确保税收收入。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吸引了大量的外国投资,近年来海外投资规模日益扩大,拥有一大批与发达国家大企业特质相类似的大企业。同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处于转轨时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的大企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大企业多为垄断型、资源型的企业。由此可见,我国的大企业具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双重特点。大企业税收管理也具有双重使命,一方面要确保税收收入,另一方面要实施风险管理,提高纳税遵从。因此,在大企业标准的制定上也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鉴于大企业的地区差异和特点及大企业税收管理尚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必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大企业标准,可以由各地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标准。另一种观点认为,统一规范的大企业标准,是实施专业化管理的基础,才能有效提高征管效率。如果各地自行制定标准,因地制宜,虽然考虑了多样性,必然导致标准的五花八门。笔者建议科学设定大企业标准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确定大企业的首要标准,即年纳税总额标准。一般而言,对某一地区的税收收入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都确定为大企业,具体标准视当地税源管理需要而定。例如总局的45户首批定点联系企业2007年缴纳的税款占全国税收总额的23%左右。随着大企业税收管理探索和实践,国家层面即国家税务总局直辖管理的大企业缴纳税款应占到全国税收总额的35%,省局直辖管理的大企业缴纳税款应占到全国税收总额的35%。
(2)明确大企业的其他标准。这些标准包括定量和定性指标,定量指标除了年纳税总额为以外,还包括销售(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定性指标包括跨区域的总分公司、母子公司、跨国企业在华公司、特定行业(如金融、邮政、通讯、铁路、航空、石油、电力等行业)、企业管理和决策集中程度、所有制代表性等。
(3)注重循序渐进、操作简便。国家标准由总局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大企业归总局管理。总局对地方标准提出一个总体指导意见,地方具体标准制定权限下放给地方,符合地方标准的大企业归各地方管理,同时要要注意标准的清晰性和操作的简便性,避免浪费不必要的资源。
3.2 科学设置管理机构
通过对部分发达国家税收管理机构设置的研究分析,尽管不同国家机构设置差异很大,几乎没有完全一致的,然而也存在共性和规律。在税收管理机构有相近的框架设计,比如,韩国和日本之间的三层构架,欧美的扁平机构。
与这些国家相比较,我国税务机关的管理机构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税务机构管理层级多。目前我国税务机构包括总局、省局、地(市)局、县(区)局和乡(镇)分局(所)5级。税务机构的设置与其他政府部门一样按照行政区域设置,有一级政府就要设置一级税务机构,不区分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程度和税源分布的差异,都设置相同的税务机构。税务机构布局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行政效率。而且国、地税机构分设,两套机构重复管理、征收、检查,基本建设支出逐年上涨,加大了税收成本。②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职责和任务逐层分解并日益增多,而资源有向上集中的趋势,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实际运作主要由最低层或次低层承担,较高一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业务指导、行政管理、规划设计等。丰富的人力资源集中在管理层税务机关,不仅数量庞大,而且素质较其他管理层要高。丰富的信息资源向更高层级集中,资源优势明显。笔者建议科学设置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推进行政层级扁平化、管理层实体化。以税收专业化管理为契机,在信息大集中的基础上,压缩管理层级,上收部分税收管理权,在省级局、地(市)局成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通过中间管理层的实体化,释放富余的行政管理资源,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管理措施,提高征管效率。
(2)兼顾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合理设置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东部沿海地区生产型大企业较多,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一线城市拥有较多的大企业或集团总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设置单功能型(或审计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专司大企业的纳税评估、税收审计和税收风险管理。
(3)探索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矩阵式组织结构。在大企业税收管理中引入项目管理概念,把所有管理活动和服务内容进行汇集、甄选,选择部分确认为项目,按项目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管理。具体来说,就是通过项目化的理念和方法将大企业跨部门、跨层级的管理活动和服务内容转化为有具体目标、预算、进度和控制的项目。部门领导既是职能部门主管又是项目主管,对职能部门负责的同时也对项目结果负责。同时,考虑到矩阵式组织结构违反了所有服从权威的传统,容易导致模糊与冲突,因此必须从更高的管理层制定项目管理机制以及具体项目。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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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现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有七种:(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规定的处罚种类。考虑到其他法律法规具体调整的需要,因此《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在第八条特别作了一条附加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实际上是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开了一个口子,按此规定在《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还可以继续适用,而且以后出台的法律、法规还可以补充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其中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处罚设定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才予以明确为一种行政处罚,这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限的规定。
正确划分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因为税务行政处罚是对管理相对人违反了税收管理秩序后,税务机关给相对人一定制裁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可诉讼行为,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否则税务机关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因此应当正确界定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和“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七款规定)。
然而,在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出台前,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还不规范和完善,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及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等规章规定,确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少,与基层税务机关的管理实际不相适应,一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规程规定,在管理中已经采取的有效管理措施在法律上没有充足的依据,特别是涉及到损害到纳税人利益的措施,如果不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不利于日常税收管理。因此,应当根据税收征管的发展情况,将原有规章、规程规定的有效管理措施上升为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其中责令限期改正从实质来看,它基本近似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警告,无论是就其作用还是性质而言,几乎与警告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权是《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已明确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是在原《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已明确规定的处罚措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将其作为单独的复议情形,未作为税务行政处罚。而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用书《税收执法基础知识》第57页认为“其他法律法规还规定有关机关可以依法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采取驱逐出境、限制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的行政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其出境。”从该种措施的性质和手段看,应该属于税务机关依法提请,而由有权机关协助执行的一种税务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因此应当将阻止处境作为一种税务行政处罚。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后在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措施,这与阻止出境措施的执行主体相似,都是由税务机关依法提请,由有权机关依法执行的一种处罚措施。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处罚措施,阻止出境按照其性质也属于其他法律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是执行机关的特殊性。根据税收法律规定,执行该两项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的原因是相对人违反税收征管秩序,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处理后,才能提请相关机关执行,在提请之前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取证、审理告知无效后,再由税务机关提请相关机关执行,只是最终执行的结果由相关部门执行。这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罚款的措施相似。因此该两项措施应当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一种特殊的执行主体的税务行政处罚。这与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有关,是由于我国税务机关执法范围和权限的有限性决定的。管理相对人对该处罚措施可以依法申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也可以提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税务机关为被告或与具体执行机关为共同被告,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当全部由税务机关负责。因此对这两项税务行政处罚措施的程序、法律责任应当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是税务机关早已使用的一种管理措施,基层主管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违章情况采取了停票或缴销发票等不同方式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国家税务总局也制定了许多具体的发票控管办法。然而长期以来从税收立法到税务机关实际操作中没有将停止供应发票作为一种处罚措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只将这一措施作为一种税务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务管理不断的规范和税收征管措施的日益强化,发票作为经济往来的重要凭据,已成为经济交往中明确经济责任的主要的原始凭证,纳税人交易活动的重要凭证。对发票的控管成为税务机关控税管理的有效手段。作为发票管理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停止或缴销发票后,势必影响到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纳税人正常取得和使用发票以保证其经营秩序的运行无疑是纳税人的一种权益,在税务征管活动中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益,然而在新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前,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停售和缴销随意性较大,影响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发票控管措施提出诉讼。税务机关在诉讼中法律依据不足。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后在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从立法的角度给税务机关的收缴发票予以认可。税务机关收缴和停止发售发票,是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权利的制裁,符合行政处罚的性质和特点。因此税务机关在采取收缴和停止发票处罚措施时应当按照税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因此七种税务行政处罚措施中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应当由县级税务机关作出。
然而在《税收征管规程》中,对警告和罚款外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得不具体,在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中很不规范。急需完善现存的税收征管规程中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当相对人违反税收管理秩序,需要给予税务行政处罚时,除警告和罚款外,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理,例如对欠缴税款的出境前,需要阻止出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欠缴税款情况及催缴文书报县级税务机关审理,县级税务机关将欠税情况及文书审理后向当事人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然后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制作阻止出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并制作《阻出境通知书》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进出境管理机关执行,当事人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的,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关键词:税收管理创新
伴随着新税制的实施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人,我国税收管理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但是。税收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加人wto后,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正面临新的挑战,迫切要求加快税收管理的改革创新,实现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管理转变。
一、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
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创新税收管理理论是变革税收管理的前提。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对税收管理理论研究不够重视。税收管理理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税收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也落后于其他一些重要社会科学领域。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摸着石头过河走了10多年。税收征管改革从一开始就缺乏科学的理论准备和理论指导。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是凭经验和直觉进行。在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徘徊。无论是20世纪80年代末,进行的“征、管、查”三分离或二分离的摸索,还是新税制实施后,对传统专管员制度全面改革,所形成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以及进人21世纪后,采取科技加管理措施,以信息化推进专业化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都是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未能从理论上对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体系进行深人系统地研究,在科学把握税收管理的本质、规律、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税收管理改革的基本理论框架,给予税收管理改革坚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因此,在改革的目标方向上,缺乏准确清晰的定位。目标设计缺乏系统论证,征管改革的框架和基本模式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对征管改革的方向经历了反复探索和较长时间的认识过程;在改革的思路上。始终循着相互制约的指导思想,沿着职能划分的思路。把分权制约过多地寄望于征、管、查职能的分解上。追求税收征管的模式化;在改革的范围上,侧重于税收征管的改革,忽视税收行政管理的改革。未能把对以纳税人涉税事项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征收管理和以征税机关、征税人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行政管理作为改革的整体进行系统设计,忽视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和开发利用;在改革的进程上,对不同地区制约征管改革的因素研究不够,缺乏整体规划。常常处于走一步看一步,造成各地改革进度不一。带来征管业务的不规范、信息技术应用的不统一。由此导致税收管理改革走了一些弯路,浪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大了改革成本。
当然,税务部门在改革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理论探索,但主要还是停留在对改革方案的修修补补。疲于寻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上,缺乏在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基础上理论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解决税收管理改革中的问题和矛盾,加快建立现代化税收管理体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必须创新税收管理理论。
推进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首先要转换传统税收管理的理论视野和研究方法,注意在改革实践中进行税收管理的理论探讨,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把成功的经验系统化、理论化;其次,要注意研究借鉴当代西方公共管理理论和工商管理领域发展起来的管理理念、原则、方法和技术,结合我国税收管理的实际,创造性地加以吸收和运用,形成适合中国税收管理特点的新思想、新方法、新体系,并在指导税收管理改革实践中加以丰富和发展;还要注意不断研究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原理和发展趋势,善于抓住揭示税收管理内在客观性的发现性认识,创造税收管理科学的前沿理论。通过寻求税收管理理论突破与创新,推动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彻底改变我国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不明、方向不清的被动局面,彻底改变税收管理理念僵化、管理方式陈旧、管理手段单一的落后局面,实现传统税收管理向现代税收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
科学技术是税收管理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创新税收管理离不开现代科技手段的支撑。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税收管理正产生着革命性的影响,为创新税收管理开拓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创新税收管理技术,以信息技术和通迅技术为基础,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伴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我国税收管理信息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人脑到电脑、从单机运作到网络运行的历史性跨越,信息技术对税收管理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税收管理技术有了重大突破。但不容忽视的是,我们不惜重金投入,购置相当数量和一定档次的计算机技术装备,与应达到的应
用程度和应用效果仍有相当差距。在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税收信息化建设缺乏总体规划,软件开发应用杂乱无序,信息系统平台不统一,数据处理缺乏层次性和综合性,形成许多“信息孤岛”;信息资源利用不充分,集中分析监控能力不强,导致高技术与低效率并存,高成本与低产出共生,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对此,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和吸取过去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留下的深刻教训,从战略高度推进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加强对信息化建设工程组织学的研究,克服盲目性和随意性,加强对税收管理技术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彻底改变机器运作模拟手工操作的状况,挖掘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在效能。
创新税收管理技术,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科技与管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推动税收管理发展,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过程。目的是要使人工管理与机器管理组成的整个管理体系效能最高。实现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应突出四个重点:
其一、坚持按照一体化原则,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保障安全”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优化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方案和具体规划,逐步实现业务规程、硬件配置、软件开发、网络建设的一体化,在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整体推进上求得新突破。
其二、从管理思想、管理战略上突破传统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束缚,适应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要求,实现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的互动,在现代技术和科学管理有机结合上求得新突破。通过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改造管理流程,重组职能机构,变革管理方法,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权力运行,把整个税收管理工作有机地联系和带动起来,形成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的互动响应机制,构建起与信息技术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平台。
其三、利用先进的通讯和网络技术,建立多层次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技术体系。一方面大力推进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磁盘申报、银行卡申报等多种电子申报方式,大力推进税、银、库联网,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信息的网上流转,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及时快捷申报纳税,为实现集中征收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全面建立税法咨询、税收法规、涉税事项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包括提供电话自动查询和人工查询系统,电子化的自动催报催缴系统;利用电子邮件向纳税人定期提供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向特定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利用互联网提供税收法规查询,与纳税人沟通交流,实行网上行政,网上办理涉税事项,接收对偷税违法行为和税务人员廉政问题的举报、投诉等等,使信息技术在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其四、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依托,把税收管理全过程纳入完整、统一、共享的信息系统,实施全方位的实时监控。一是建立高度集中的数据处理系统。在统一数据结构和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征收信息向地市局和省局集中,进而再向省局和总局两级集中,克服信息传递中封锁、变异和沉淀,提高征收入库操作的规范度,实现数据管理效率和质量的全面提升。二是建立以信息收集分析利用为重点的税源税基监控系统。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分析,管理薄弱是与信息获取能力不足相伴而生的,只有信息完备才能实施有效管理。因此,在加强纳税申报信息采集管理的同时,要加快与工商、银行、技术监督、海关、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共享,以增强税务机关获取外部信息的能力。三是建立以依法行政为重点的管理流程控制系统。在将税收管理全过程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利用信息技术控制业务处理流程,减少自由裁量的环节和幅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参与税收管理质量的控制和改进,实现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使税收管理全过程每个环节责职、每个权能行使、每项工作绩效,都能通过网络透明地呈现在管理决策平台上,提高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三、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
税收管理机构是根据履行国家税收职能需要,围绕税收行政权力设置、划分和运行而形成的组织体系。设计科学的税收管理组织结构是有效实施税收管理的组织保证。税收管理组织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能否履行好国家税收职能,能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影响到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高低。
回顾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历程,有关方面一直在寻求建立一个科学高效的税收管理组织体系。每次征管改革几乎都离不开对征管组织机构的撤并调整,特别是新税制实施后,征管组织机构处在不断的调整变化之中,有的撤销税务所,按区域设置全职能分局;有的在分局下还设有中心税务所;有的很快又取消全职能分局,按征、管、查职能外设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等专业局;有的仍留存着一直游离于机构改革之外的外税局、直属局。总的说来,这些改革措施始终没有打破原有征管机构的层级,没有跳出按征、管、查设置机构的框框,没有冲破地区行政管辖范围的界限,没有发挥运用网络技术构造组织结构的优势。税收管理组
织机构庞大臃肿,管理层级环节过多,机构设置不统一,职能部门交叉重叠,权力结构过于集中,管理组织过于分散,资源配置不讲成本效益,组织结构效率低下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有些更为突出。
要从根本上解决征管组织结构问题,提高税收管理组织合理化程度,必须大力推进税收管理机构的改革创新。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日益提高,税收管理机构改革创新的着力点应放在依托信息网络技术,打破部门约束和层级限制,根据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优化管理资源的配置,使传统封闭的机械式组织向现代开放的网络化组织方向发展。
一要减少管理层次,收缩征管机构,确立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现代管理组织理论和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要提高组织结构效率,必须减少行政管理层次,精简管理机构,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我国目前税收管理组织结构,从总局、省局、市(地)局、县局到基层分局有5个层级,除基层分局外,有4级行政管理层。世界上很少有这种5级架构的征管组织体系。要创新税收管理组织结构,必须打破这种僵化的5层“宝塔”结构,冲破行政区划的约束,根据经济区域、税源分布、规模大小,设置税收管理机构。从改革的渐进性考虑,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近期目标可以定为实行总局、省局、市局、县局4层组织结构。今后条件成熟时,对省级局还可以进一步考虑打破行政区划,根据经济区域进行撤并,设置跨省大区局,如像人民银行跨省设置分行机构。
二要统一征管机构设置,实现基层征管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根据企业组织理论学的研究,企业管理组织机构设置通常有四种模式,即以产品为基础的模式、以职能为基础的模式、以客户为主的模式和融合前三种的矩阵模式。按照前述税收管理机构的改革目标和国外税收管理机构设置的做法,适宜采用按税种类型和职能分工相结合的模式设置内部机构。在基层局(县、区局和将来实现征管实体化的地市级局)适宜按职能分工和纳税人类型相结合的模式设置机构,除稽查局可作为外设机构外,其它专业局都应全部转为内设机构,同时还应撤销过去外设的直属局、外税局,实现对内外税、不同行业、不同预算级次企业的统一管理。基层局的主要职能是对辖区内税源税基的控管。分类管理是专业化管理的基础,对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成功做法。
三要构建与信息化相适应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利用信息技术改变税收管理的流程和组织结构,建立一种层级更少基层管理人员权责更大的管理体制。在县(区)局内部,根据税收征管和信息化的内在规律,重新设计和优化税收征管业务和征管流程,将咨询受理等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集中到前台办税大厅实行全方位服务,解决纳税人多头多次跑的问题;将纳税评估、调查执行、稽查审计等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的所有管理事项,集中到后台实施分类管理,解决税源税基控管薄弱的问题。
四、税收管理的制度创新
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既需要消除不适应现代税收管理发展要求的制度性障碍,更需要针对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制度安排。优化税收管理制度设计是税收管理改革与发展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层面解决当前税收管理存在问题的必然要求。税收管理的制度创新应当紧紧围绕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管理效能,降低税收风险即法定税收与实际税收之间差额这一税收管理目标,在税收管理制度体系优化设计上求得新突破。
当前税收管理制度创新应当突出两个重点。
(1)要着眼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促使其如实申报纳税,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要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税收服务是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条件,必须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尽快将税收服务从过去的道德范畴上升到行政职责,构建起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体系,为纳税人提供享受各种税收服务的制度保障,包括设立多渠道政策的制度,确保所有公民享受和获得税收知识的权力,使纳税人有能力自觉、及时、准确申报纳税,减少无知性不遵从;设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程序制度,确保办税公平公开,程序简便规范“一站式”服务到位,使纳税人减少“懒惰性”不遵从;设立完善的权益制度,确保客观公正开展行政复议,主动实施行政救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减少情感性不遵从。
二要建立以纳税评估为基础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纳税信用度的高低直接体现着税法遵从和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制度,根据纳税人纳税诚信度实行差别管理,对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严加管理。制定鼓励诚信守信,制约惩处失约失信的政策措施,促使纳税信用成为与纳税人生存发展紧密相联的无形资产。让依法纳税者受到社会广泛尊重,使诚信纳税者得到实惠,增强忠诚性遵从的荣誉感;让失信违法者付出利益代价和荣誉代价,促使纳
税人诚信纳税。同时要把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与建立纳税评估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建立起科学的纳税评估机制。
三要建立“轻税重罚”的违法处罚制度。增大违法成本是强化税收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外要健全偷逃税处罚管理制度,增大偷税成本;严惩知法违法者,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该罚的要罚,该判刑的要判刑,减少纳税人自私性不遵从,增加预防性遵从。
(2)要着眼提高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效能,约束税务人员寻租,对工作业绩进行有效激励,解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要建立科学的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税收管理绩效是促进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手段。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导向至关重要。要彻底扭转过去绩效考核重收入轻管理,重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轻机关内部考核的倾向,从组织收入型向执法保障型转变。要以正确实施国家税收政策,降低税收风险为目标,将绩效监控和评价贯穿税收管理全过程,使绩效考核成为加强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考虑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和机关内部两个层面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绩效考核,应从税收风险、执行政策、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利用、成本效益等方面,通过客观科学地制定考量目标和指标体系,准确评价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成效和不足,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使之明确税收管理的改进方向。对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应重点围绕行政行为、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等方面进行考量,可采取事项与岗职相结合的绩效考核办法,通过定岗位、定职责、定事项、定人员、定目标、定指标、定奖惩等方法,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对税务人员工作业绩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评价,使个人工作绩效与集体组织绩效高度关联,激发个人和群体奋发向上的活力。
IS09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简称ISOn’C176即ISO中第176个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标准。经修订的2001)版标准是到目前为止的最新版国际管理标准它将原94版的20多项标准简化为以下四个;IS0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09004:2000(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I,S019011(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IS0900标准后,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实施、应用IS09000标准的热潮。目前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等同采用了IS09000标准,各国也纷纷成立了专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已有超过50万家企业(组织)通过了IS09000认证。
目前我国已有超过5万家企业和组织通过了IS0900认证。2001年深圳蛇口国税和青岛唠山国税两个基层单位在我国税务系统率先导入IS09000标准并通过认证.随后深圳市国税局于2001年9月在全市系统全面导入了IS09000标准:2003年元月,浙江省地税系统在全省也全面导入IS09000标准。目前,已有浙江.广州.深圳、青岛山东江苏、内蒙古等省市的税务系统相继开展了IS09000贯标认证工作。
税务管理导入IS09000标准的适应性分析
(一)、从IS09000标准的通用分析。IS09000标准虽然是在企业质量管理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但随着质量管理实践的不断发展,经过ISO多次修订完善,标准内容的通用‘性进一步增强。特别是2001)版标准采用新的编写结构以“过程模式为主线进行展开描述完全适应行政管理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美国著名质量管理专家戴明指出:一IS09000标准在内核上与公共行政管理是一致的“。如两者都强调程序化和标准化都强调岗、责权相统一,同时IS09000所体现的’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核心思想也符合公共行政服务的发展方向。
(二)、从税收管理过程的特点分析。税收管理虽然不同于制造业但在管理上与制造业有许多相通或相似的地方比如税收管理的过程可以分解为环环相扣、彼此制约的过程与制造业的工序类似,再如税务机关的每一项管理活动都可以划分为计划、实施检查和处理四个阶段因此,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同样可以按IS09000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科学.系统、严密可行的文件化管理体系,促进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指出:税收征管的岗责体系相当于税收执法产品的IS0900质量认证体系应包括征管工作的职责、分工标准、操作权限程序、联系、制约、考核、评价等各项具体内容一。这表明IS0900标准与税收征管体系的适应性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认可。
(三)1从税收管理的现状分析。导入1509000标准能解决一些长期困扰我们的管理问题。1、IS0900有利于解决制度不落实问题.税收管理中制度不少但总是落实不够。为什么,关键是两点:一是制度可能本身订的就不合理不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制度的执行最终要落在人身上制度的执行者碍于情面不愿意较真制度执行走样.推行IS09000T民重要的一项基础性工下仁扰是编写体系文件体系文件说白了就是制度.但IS09000对制度的要求不一般:凡是写在体系文件里的就一定要做到凡是做不到的就绝不能写在体系文件里而且它具有持续改进的机制能保证制度长期有效。这就解决了上述第一个层次的问题。同时,IS09000对制度是否执行有一套严格的跟踪监控办法.而且对执行过程、执行结果予以完整的记录一旦制度执行走样内审和管理评审就过不了关就会被发出不合格报告就得摘牌。2、IS09000有利于解决透明度不高的问题.现行税务管理中在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税收执法等方面或多或少还存在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改变这一状况的根本途径就是增加透明度。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IS09000通过建立起科学、严密的文件体系工作流程、执行结果放在文件中、摆在台面上把执法中的自由处理权限减到最低限度并辅之以经常性的内部审核营造一个公正透明、稳定的管理运作环境不会给少数人的作弊以可乘之机。3、IS09000有利于解决服务不到位的问题。近年来税收法制建设成效显著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同基层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越来越强税务部门权威逐步树立。但是一味强调税收严格执法一面却忽视了纳税人获取优质服务的权利。现代税收征管理论认为执法与服务是一个事物的两个侧面执法本身就应成为一种智力型的服务。IS09000八项质量管理原则的第一条就是“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我们的顾客“主要就是纳税人。推行IS09000能够使我们无形中摆正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位置。能确保我们增强纳税人满意度目标的实现。4、IS09000有利于解决征管质量不高的问题.税制改革以来.我们着力于完善征管模式、改进征管手段,开展征管基础建设.税收征收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我们的税收管理还属于粗放式的管理.基础管理相对弱化.征管质量总体水平还不够高.导入IS09000管理体系有效解决了这个长期困扰我们的问题.IS09000目标就是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它通过对各个环节的岗、权、责进行文件化、系统化的程序控制,采用系统工程的方法.以整体优化为原则,并通过质量体系本身所具有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的自我改进机制,能够确保征管质量的不断提升。
(四)、从税务管理的现实基础分析。税务管理基本具备了导入IS09000标准的现实基础。一方面导入IS09001标准要求税务机关建立一个符合IS09000标准的税收管理体系。实际上税务机关客观上就存在着IS09000管理体系所要求的健全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良好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另方面税收规范管理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税收征管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制度体系再方面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行及办公自动化的实施为导入09000标准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技术平台。
此外国内外行政机关和我国税务系统导入IS09000标准的成功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例证。它们的成功实践充分说明在行政机关及税务系统中导入IS09000标准是积极可行的和现实有效的。税务管理导入IS09000标准的前期准备研究分析我国税务系统的成功经验导入IS09000必须在观念变革、科技支持、咨询培训、配套措施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
(一)实行观念变革动员全员参与
管理创新源于思想观念的变革。在税务管理中导入IS09001是全新的课题并且IS09001管理体系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全员的积极主动参与。观念变革领导应先行必须“走出去,请进来“并通过宣传、考察培训、学习、研讨等多种形式推进管理观念、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的彻底转变。税务规范管理的实践.为推动税务管理思想观念的更新、管理理念的创新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构筑良好的税收信息化平台
科技和管理同等重要.但科技和管理的有机结合比两者更重要。导入IS09000必须按照‘科技加管理“的要求实现IS09000与税收信息化良性互动。IS09001众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大量的质量管理记录表单如果靠人工操作必然导致科学管理模式下的工作低效率.因此构筑良好的税收信息化建设平台是成功导入IS09001标准的重要前提。
(三)培育精通IS0900I的骨干队伍
坚强的组织保障需要精干的人才支撑导入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重要的基础工作是编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只有精通IS09000才能编写出与税收管理各环节有机结合的高质量管理文件。同时.IS09000要求的持续改进一与内审监控都需要高素质人才来准确把握和组织实施。
(四)完善的配套措施支持
IS09001)并不“包罗万象”.还需与相关的配套措施相互支持才能更好的发挥其功效。如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科学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等是有效的配套措施通过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业绩与考核挂钩充分调动全员的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IS09000的价值。
(五)诚信可靠的咨询公司协助
导入IS09001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单靠自身学习还很难把握标准的要求咨询公司的协助不仅体现在内审员和全员的培训工作还体现在文件的编写、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外审、文件修改等工作中。从税务质量认证的实践经验来看,咨询公司全程参与是成功导入IS09000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
一、建设“服务型税务”是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
经济全球化对公共行政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税务机关作为肩负聚敛国家财政收入职能的行政部门,有必要对自身角色与职能进行重新审视并加以调整,以顺应公共行政的发展要求,现阶段,其首要任务是全力建设服务型税务。
近些年来,纳税服务已经成为世界西方发达国家现代税收征管的发展趋势。有很多西方国家把“税务局”把称谓改为serviceoffice,即服务办公室;把“纳税人”改称client,即客户;把“税收行政管理”改称business,即经营。随着我国与国际接轨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税收行政也必然要与“服务”——这一国际理念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这个角度看,为纳税人服好务是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服务行政的核心。十六大要求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行政职能,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努力降低行政成本。这就要求作为政府重要职能部门之一的税务机关,必须在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大框架下,努力构建“服务型税务”体系。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依靠政治权力,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目的而征税,纳税人为购买国家公共服务产品而缴税,税收的本质归根结底体现为为人民服务。在这种特殊的供求关系下,应该确立把纳税人视为税务行政部门“顾客”的观念,将“顾客”作为关注焦点,并努力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应当说,建设“服务型税务”不但符合社会主义税收本质,而且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也曾明确表示,税务管理观念要由“基本不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向“基本上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转变,税收征管工作也要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执法服务型”转化,这是今后税收工作的基本方向。税收实践也证明,优化纳税服务,能够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从而能动地促进税收征管效能的提高。“服务型税务”就是要建立一种征税人积极主动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纳税人更加自觉、主动、积极地诚信纳税的良性互动的新型税收征纳关系。由此可见,建设“服务型税务”是新时期治税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
二、构建“服务型税务”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管理与服务并重,侧重服务的原则
在税收行政实践中,要彻底转变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陈腐观念,树立主动服务与让被服务者满意的新型理念,努力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纳税服务。对纳税人确由客观原因产生的错缴、少缴、漏缴税款等问题想办法给予及时帮助,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宽容对待,尽量避免合减少可能给他们带来的损失。以纳税人是否满意作为检验税收工作的标准,将热情服务寓于管理过程的始终,以主动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征纳双方的冲突,逐步建立良性互动的新型征纳关系。
(二)征纳双方地位对等,尊重纳税人权利的原则
要彻底改变在以往税收行政实践中形成的征纳双方地位不对等,征收方地位高于纳税方的现实局面。80年代以来,许多西方国家对纳税人权利更加重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在我国,纳税人权利受重视的程度较之西方国家还远远不够。因此,我们在税收行政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始终坚持征纳方地位对等的原则,既不能只强调纳税人的义务,无故损害纳税人的权利,也不能过分地强调纳税人的权利,而影响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能。结合现阶段税收行政的实际状况,我们应当把尊重纳税人权利放在首要位置,使纳税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三)廉洁高效行政,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的原则
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主要包括办理纳税事宜的费用和时间耗费,以及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稽查)给纳税人带来的心理影响。以前,人们对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关注较少,事实上,对纳税人而言,遵从成本与其支付的税款一样,也是一种经济负担,而且纳税人对遵从成本的抵触心态远大于正常税款的支付。从本质上说,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是一种社会损失。建立服务型税务,就是要不断提高税收行政效率,大力降低包括纳税人遵从成本在内的各项税收成本。
(四)加速信息网络建设,科技兴税的原则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纳税人数量越来越多,征纳关系、纳税情况也越来越复杂,传统的以人为主的粗放型征管方式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需要。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建立以税收专业化为内容,以税收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税收征管平台,以满足新时期税收行政的需要,从而实现构建“服务型税务”的目标。
三、构建“服务型税务”的主要措施
(一)转变管理思路,树立服务理念,是构建“服务型税务”的前提
建设“服务型税务”,实际上是要构建起一种以侧重“服务”取代侧重“管制”的税收管理模式。其主旨是税务机关彻底扭转过去那种以命令、指挥、管制为主导的传统理念,确立以纳税人为服务客体,努力“让顾客满意”的新型理念。一是要树立“纳税人至上”的意识。服务行政理论要求税务部门在税收工作中不能只考虑如何方便自己,而应更多地考虑到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合理期望和合法要求,要考虑到如何最大程度地方便纳税人,自觉地为纳税人主动提供积极、优质、高效的服务。二是要树立“全员服务”意识。纳税服务不仅仅是专门征税机构和税收一线人员的事情,而是税务机关全体税务干部都应参与的一项重要工作。“服务纳税人”应当贯穿于整个税务工作的始终,每个税务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为纳税人提供使其感觉满意的涉税服务。
(二)完善服务规范,健全监督制度,是构建“服务型税务”的重要保障。
完善服务规范要着重解决好三个问题,为科学服务、公平服务、充分服务创造条件。一是要解决好税收制度优化的问题,体现税收公平。税收作为调控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必须围绕公平与效率的目标,不断优化税制结构。当前,我们一方面要逐步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积极鼓励和支持生产性投资和技术革新 ;另一方面,要下大力气做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统一后的贯彻落实工作,全面降低企业税负,消除因政策性、垄断性和其它因素带来的利差,切实解决税负不公的问题。在税收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中,应当逐步推行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纳税人以及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意见、建议,使税收政策的制定更加科学合理。二是要解决好税收的法治化问题,体现执法公平。税务机关应始终将“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实行法治化管理,切实做到不滥用自由裁量权,主动接受法律约束和监督,注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三是要解决好服务制度化问题,体现服务公平。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纳税服务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考核管理办法和内部监督管理规范,既要体现出诚信服务的现代公仆形象,又要体现出协调高效的现代公共管理者形象。要统一组建为纳税人服务的职能机构,如成立纳税人服务中心,列入机构编制,规范机构运作行为。建立和完善“假日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限时办结”、“首问负责制”、“查前告知”、“稽查准入”等各项必要的服务制度。要实行服务承诺与税收行政透明的制度,切实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监督制度,一方面要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等形式的外部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纠正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坚持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纳税服务规章制度的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和形式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三)建立服务机制,完善服务体系,是构建“服务型税务”的重要手段
要彻底实现管理模式从打击型向服务型转变,就要优化服务方式,努力实现由以前文明用语、限时服务等浅层次服务向深层次的“三公一简”转变,即向公平税收负担、公平税收执法、公平税收优惠,简化办税程序和手续等深层次服务转变。在服务手段上,要实现由传统的面对面服务向依托信息化手段,实行网络服务、专线电话服务等电子服务方式转变,同时注重引导和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实行税务行政服务与税务服务相结合,构建完善的税收服务体系。一是积极推行“全程办税服务”。根据工作实际,设置全程办税服务窗口,确定简便的全程办税服务事项的受理范围和工作模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二是增强服务内容的针对性,使服务在普遍化基础上兼顾个性化。主要是对企业进行细致的分类,针对不同特点和需求提供不同的特色服务,突出纳税服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方法的艺术性,不断满足纳税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实现“办税服务零距离、办税质量零差错、服务对象零投诉、办税程序零障碍”,全面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例如:在征期前向相关企业免费邮寄纳税申报程序、税款计算方法、相关税收政策等宣传材料。三是不断提升纳税服务的信息化水平。以税收业务流为主线设计搭建电子税务的网络平台,为纳税人提供无缝隙、全天候的“一站服务”或“无站服务”,使纳税人足不出户或只需到一个地方就可把涉税事项快速办理完毕。四是积极开展提醒服务。对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容易出现的纰漏、问题和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涉税事项,坚持做到宣传在先、提醒在先。
关键词:C2C;税收征管;税籍登记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2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这种有别于传统商务形式的新型商务方式也越来越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针对电子商务产生的税收征管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从2007年全国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彤彤屋”案到2011年武汉市国税局开出的国内首张个人网店税单,围绕电子商务征税产生的争议不断,而随着淘宝网等大型C2C网站的发展,C2C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一、C2C模式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根据交易双方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网络销售分为三种形式:B2B(Business To Business)模式,指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B2C(Business To Consumer)模式,指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C2C(Consumer To Consumer)模式,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在C2C模式下,仅存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企业只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而实际上不参与双方的交易活动,如淘宝网就是典型的C2C模式交易平台。这也使得C2C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问题相较于至少有一方交易主体是企业的模式更为复杂。
从横向比较来看,B2B模式和B2C模式下的交易行为需要纳税已经毋庸置疑,也得到了法院判例的支持。①普通交易行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需要纳税更是无疑问。如果C2C模式下的交易行为是特例,就意味着C2C模式下的纳税人与其他交易模式下的纳税人应当存在着足以使得法律区别对待的差异,否则就是有违税收平等和公平原则。而从负担能力来看,尤其是经济负担能力,C2C模式下的纳税人并没处于值得法律对其优待的地位。因为电子商务和传统形式的商务从本质上讲只是交易方式的不同而已,在经济效果上并无明显的差异。②电子商务之所以发展的这么迅速,很大原因是成本节省上的优势。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在场所、人员和资金上的要求甚至更低。如果说个人同企业相比,经济负担能力还是有区别的话,C2C模式下的纳税人可以与同样是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比较,而后者是要依法纳税的。从纵向比较来看,同传统的交易行为一样,C2C模式下的交易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也有差异。有年赚百万甚至更多的皇冠卖家,也有勉强糊口的小本经营。但这种纵向上的差异并不是导致C2C享有免税特权的理由,只是纳税起征点和等级税率等的划分等立法技术上的问题。
二、C2C模式税收征管的难点及其解决
对一种经济行为是否需要征税,除了考虑必要性之外,还必须考虑可行性,否则会给立法和执法造成困扰。本文将结合C2C模式的特点,针对税收的要素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
拓宽举报投诉渠道。首先,要建立受理网络。不仅监察机关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受理群众的投诉,还要组织和督促政府各部门建立投诉电话、信箱或电子信箱,明确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受理投诉的网络。其次,要建立特殊的受理和处理程序。根据效能投诉所反映的问题一般比较具体和时效性强的特点,必须建立不同于其他投诉的受理程序和处理机制,简化环节,体现简便、快速、高效的要求。第三,要组织专项举报。要把行政效能检察与群众监督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经常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效能投诉的受理重点、各单位的投诉受理方式和受理机构。
主动开展专项检查。要主动围绕机关作风和办事效率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发展薄弱环节,纠正错误行为。从工作实践看,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要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保证政府的中心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围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注意把行政效能监察和各项管理制度、管理环节结合起来,把效能监察的要融入管理之中,根据实际情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经常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是围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开展监督检查。要结合实际,采取明察暗访、问卷调查等形式,经常检查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