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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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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1篇: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 电力工程;原则;管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TM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42-0071-02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施工事故频繁发生,重特大事故承逐年上升趋势,随着建设主管部门的大力整治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工程施工安全有所好转。电力工程的施工安全也是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中保障施工质量的同时也要注意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笔者从我国电力工程安全管理的现状出发,并详细的分析了电力工程安全管理模式的主要原则和五大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

1 我国电力工程的安全管理现状

随着我国电力事业的发展,电力工程项目逐年增多,由于工程量大施工时间紧,施工企业往往忽略了电力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这在我国的电力工程施工中是普遍存在的。同时,因施工项目较多,混杂着一些非电力施工企业,其安全管理和施工工序较为模糊,容易引发一系列的重特大事故。因此,我国主管安全部门加大了安全施工的整改力度,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颁布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条例,提出了以安全促生产的方针政策,极大的保障了电力工程施工的安全性。电力工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施工事故影响的范围也较大,有时重特大事故影响会达到数千里,虽然我国近几年没有出现电力工程的重特大事故,但从实际施工情况来看,还存在着安全管理薄弱,安全责任制无人问津的现象,行业安全生产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技术措施上也存在着安全问题,有些施工技术根本没有得到安全论证,以上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到电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所以笔者认为,电力工程必须要做好安全管理模式和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以此来保障电力工程的施工安全。

2 电力安全管理模式的原则

2.1 安全第一

电力工程施工中也存在着盲目“跟风”的现象,在施工中主管领导提出安全第一,管理人员马上就开始做安全管理工作,如提出质量第一就开始抓质量管理,这就会造成安全问题没有长期的保障,安全和质量都很重要,但从实际出发,还是要以安全为第一进行施工的管理,掌握好质量管理与安全管理的关系,做到互不影响,通过安全管理来保障质量管理。

2.2 优先原则

在电力工程施工中安全与工期也是需要管理者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因为安全措施会与施工进度产生一定的分歧,从施工工序和安全措施来看,施工中有些工序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进行安全措施的施工,例如:防护网,脚手架,隔离架等,这就无形的增加了施工企业的工作量,多少会对施工进步有所影响,而不进行安全措施的施工,又会对施工的安全带来影响,可以说是一个针对性较强的矛盾问题,在此笔者认为从电力工程的施工周期来看,往往都是时间较长的建筑工程,做好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可以大大提高施工的工作效率,以此缩短施工周期,达到安全促生产的目的。

2.3 安全与投入资金

安全与投入资金是指电力工程中需要一定的资金来购买安全设备,但有的施工企业为了节省支出,不购买安全设备,这就增大了施工的危险系数。一般电力工程的安全设备费用都包括在投标价中,如果不购买安全设备,施工企业就可以增加的自身利润,但从较长的施工周期来看,这对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是非常不利了,如果出现了事故,后果将是无法挽回的,施工企业也要承担巨大的责任,所以安全与投入资金还是要以安全为主。

3 电力建设中的五大安全管理体系

3.1 安全责任体系

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安全责任制的下发,电力工程施工依据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的内容,来进行安全责任制的下发,主要以承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来分别进行的,一般是以各专业、各工种、各分区的项目负责人为主要对象,通过项目负责人来落实施工人员具体的安全责任,及时的掌握现场的施工情况,建立三级目标管理措施,从区、组、人来进行安全工作的检查,把安全工作抓实。

3.2 安全监督体系

电力工程项目要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负责人,以全面的安全监督体系为基准点来做好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督体系的建立首先需要成立安全管理部门,人员以少而精为主,主要负责日常施工的安全巡检工作,并建立完善的安全巡检日志,把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的上报到项目经理,使主管负责人能够做出整改计划和方案,有效的协调好施工进度与整改的工序问题。施工中承建单位还要定期的组织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例会,因施工周期较长,自然环境会逐渐变化,安全问题也会层出不穷,定期的安全例会可以帮助各施工单位有效的控制好施工安全,同时承建单位还要成立安全检查小组,对各分包单位的安全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3.3 施工安全控制体系

施工安全控制体系主要是以三方面为主: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机械安全。电力工程的安全培训工作非常重要,因为电力系统不同于其它的建筑工程,其施工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进场人员必须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才可以上岗,这样可以避免因人为原因而引发的现场事故,同时做好与平的安全教育宣传工作,保证施工人员懂安全、会安全、做安全。安全技术措施主要是通过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交底来体现的,在技术上施工人员一定要以规范为标准,来进行施工。施工机械设备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合格后放可进场施工,使用者也要具备上岗证件,并做好机械设备的安全保养工作,避免事故的发生。

3.4 奖惩考核体系

工程项目应设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建立安全奖惩及考核制度,实现安全与经济收入挂钩。安全奖励包括定期奖励、特别嘉奖、安全施工积极分子及先进班组奖励等,安全奖励应体现重奖重罚的原则,重奖安全责任承担者。安全考核包括安全目标考核、管理考核。

3.5 应急管理体系

工程项目部应根据施工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响应预案及专项处置方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如医疗器械、救援设备等,加强员工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演练。形成有效的应急响应体系。在隐性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要快速做出反应,优先保证人身安全,尽量将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

参考文献

第2篇: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范文

1.1开展全行业安全生产培训

1.1.1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员工安全素质的最有效方式,也是做好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教育,使其遵守规章制度,按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目经理部在认真审查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分析安全薄弱环节,寻找主要安全危险点的基础上,确定施工现场评价的安全文明施工状态评价内容。

1.1.2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格

各类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格方可上岗,施工单位领导要站在战略的高度重视施工操作的规范性问题制定出符合现场实际且可行的作业指导书编制好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每一个招聘的员工都必须要有安全生产理念和安全合格证书。电力工程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作业、登高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等人员,在检查中,监理及时指出有些工程施工项目部组织不落实,人员不到位,管理层、操作层脱节,劳务合作单位人员素质不高,工序操作不熟练等现象新从业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要进行公司、工区或项目部、作业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

1.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1.2.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电力工程施工及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2.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

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形中就降低了企业的安全素质,而提高他们的安全素质的最主要手段是对他们进行频繁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定施工现场评价的安全文明施工状态价内容,明确检查时间,在要求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检查评价。此外,还要确定安全监理控制点,建立安全检查验收制度;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及时、有效的监控;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3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1.3.1健全安全规章制度

电力工程关系到国计民生,一个小的失误和事故,就有可能造成很大的损失,甚至危及整个电网的安全。安全规章制度针对每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从而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范发生事故;是工程施工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控制及事故教训和先进安全管理方法的总结。施工安全是实现电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对现场各种危险源的识别和防范,采取预控措施,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它能够使工人们安全施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还能够为企业降低安全风险支出,降低成本,也就是增加利润。所以,参与电力施工安全管理的每个工作人员,必须要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这是尤为重要的安全规章制度将改变以往粗放型的施工习惯,养成按制度、程序规范进行施工的良好作风,是有效保障电力施工安全高效进行的关键。

1.3.2健全和细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电力工程施工涉及多种环节,各环节之间错综复杂,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严格的管理措施,不能有效地控制安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针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先分析,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控制,消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人身事故或设备的发生。电力施工过程中,要重视对现场安全的管理。施工单位领导要站在战略的高度重视施工操作的规范性问题制定出符合现场实际且可行的作业指导书,编制好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通过各种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规章制度”行业标准的学习,引起对电力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视。

1.3.3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要加大安全工作的力度,明确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监管制度及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形成有分工、有协作及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工程施工中安全生产的指令性文件,在施工现场管理中具有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必须认真编制和贯彻执行。要严格执行班组作业前安全交底、班组安全抵押金等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筑牢安全管理基石,从源头上实现安全生产。

2结语

第3篇: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范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治理建筑施工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三违”行为为重点,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为目标,抓住重点,集中整治,务求实效,促进建筑施工安全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强化企业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制;集中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实现建筑施工坍塌、坠落等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较2005年总体下降3%以上的目标。

三、专项整治重点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公路工程建设:由交通部负责组织实施以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高速公路长大隧道、高架桥梁为主,重点预防隧道坍塌、突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以及脚手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三)铁路工程建设:由铁道部负责组织实施,以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长大隧道、高架桥梁为主,重点开展预防坍塌、高处坠落、隧道突水突泥以及瓦斯爆炸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由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对水利部直属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地方所管辖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以预防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五)通信工程建设:由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实施,以检查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六)电力工程建设:由电监会负责组织实施,针对水电、火电和核电工程建设,重点开展以预防坍塌(特别是高宽棚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是:

(一)依法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健全机构,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二)通过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落实建设工程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指导、督促建设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经理的安全意识,以及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要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活动,增强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4月上旬,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或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并部署实施。

第二阶段:4月中旬-9月份,具体实施。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专项整治方案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建设工程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自查和整改。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分类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阶段:10月份,组织督查和抽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和督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责令认真整改,并严肃处理。

第四阶段:11-12月份,总结评估。各有关部门对已开展的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形成阶段性成果。同时,研究进一步深化完善的意见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本行业(或部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领导小组要定期汇总分析、研究解决有关情况和问题,并于每季未将有关情况和年未将专项整治工作评估情况及总结报告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行业建设工程的特点,抓住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且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细则,明确具体要求,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同时,专项整治工作还应与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与企业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好、做细、做实,力争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强化监督,严格督查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要总结工作经验,稳步推进整治。在专项整治期间,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工作不实的,要严肃批评,并予以通报,责令整改。列入专项整治重点对象仍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

第4篇: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电〔**〕15号)精神,突出重点,深入开展以“三落实”(落实安全专项经费、落实安全专项措施方案、落实农民工安全培训)为基础、以“四防”(防高处坠落、防坍塌、防物体打击、防触电)为重点的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建设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全面组织实施全县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成立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县安监局局长龙飞任组长,县建委副主任陈隆中任副组长,县经委、安监、交通、市政、电信、水务、国土房管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年全县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为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的全面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建设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强化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集中解决建设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安全费用、安全措施、农民工培训等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建设施工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事故,确保全县建设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人内。

四、专项整治重点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1.强化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勘察、设计、建设、总包、分包、监理等)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建设工程各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建设施工安全防护用具、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安全专项经费。

2.督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认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确保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得到有效实施。

3.按照国家七部局《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要求,督促建设施工企业将农民工安全培训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建设施工队伍从业人员素质。

4.加强现场安全监管,以防高处坠落、防坍塌、防物体打击、防触电等事故发生为重点,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现场和企业。

(二)部门职责分工

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下同)组织制定全县建设安全专项整治总体方案,统一部署,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各街镇乡政府(办事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辖,针对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特点制定具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县安委会办公室支持、配合、指导和督促各街镇乡政府(办事处)、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具体落实。条块结合、统筹安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县建委: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专项整治。

2.县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政管养维护工程建设安全专项整治。

3.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房屋拆除、维护工程建设安全专项整治。

4.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专项整治。

5.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病险水库整治工程建设安全专项整治。

6.县电信局:负责组织实施通信工程建设安全专项整治。

7.县经委:负责组织实施电力、燃气工程建设安全专项整治。

8.各街镇乡政府(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点抓好农村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并结合辖区内所承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

9.县安委会办公室:牵头指导、督促和配合各街镇乡政府(办事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专项整治,落实专项整治总体部署方案和有关具体实施意见,督促、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和发现的问题,积极推动和促进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落实政府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

各街镇乡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通过专项整治,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发现和消除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盲区和死角。对那些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三落实”、“四防”工作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的建设施工单位,要依法监管,严格执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因“三落实”、“四防”及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严肃查处。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劳务承包等单位是建设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和落实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机制,切实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建立自查自纠、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二)强化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力抓源头治本工作

通过专项整治要全面加强建设施工企业安全基础规范化管理,建立机构,配足人员,落实责任,推进建设施工企业及工地安全标准化工作。同时严格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务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等经济政策的各项具体措施,并落实到建设、施工等责任主体上,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投入到位;要从企业自身发展的角度,建立健全农民工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将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建设施工队伍从业人员素质。

(三)专项整治要与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把隐患排查工作推向纵深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安监总局的统一部署,今年是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以“三落实”为基础,以“四防”为重点的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已经列入今年县政府安全工作重点任务,是全县建设施工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重点所在。各单位要认真研究,科学安排,将专项整治工作溶入隐患排查工作之中,统筹协调,整体推进。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下旬-4月中旬,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整治重点、工作目标、工作部署和具体措施等。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专项整治方案部署实施,并于4月10日前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阶段:4月中旬-9月份,具体实施。各单位将专项整治方案及有关要求贯彻到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整改并落到实处。以6月份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广泛组织好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掀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抽查及整改活动的。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危险性大的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加强分类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阶段:10-11月份,组织督查和检查。各街镇乡政府(办事处)、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工程组织开展全方位的检查,县安委会办公室将采取明察暗访,分行业、分片区适时组织联合督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5篇: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电力工程;监理;建筑工程

一、浅析电力工程监理现状及问题

目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市场正处在更新发展的时期,二十余年的电力工程监理发展至今,特别是在“三集五大”、三个标准项目部设置标准出台之后,已经形成了业主、监理、施工三个较为规范的项目部设置,监理管理流程也逐步规范化、标准化;行业管理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督管理体制;建设管理标准也日趋完善。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和问题,如监理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专业人员不足,中坚力量薄弱;监理人员待遇普遍较低,人员流动频繁,不利于监理公司的发展;监理费用较低,监理项目部设置存在依附施工企业的现象,开展工作有所顾虑等问题,仍然制约着电力工程监理的发展壮大。

二、如何做好电力工程监理工作

(一)电力工程监理之“四控制”

1、“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无疑工程质量监理是监理工作的头等大事,关乎监理工作的成败。通常人们把工程质量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都希望得到一个质量有保证的建筑工程。如今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重压之下,对工程质量的任何疏忽和轻心都有可能给自己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按照设计图纸及规范规定监理,是我们躲避风险的重要手段,工程质量上去了,我们的心也就放下了。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抓住重点,兼顾全面,合理的安排监理工作是尤为重要的。首先,工程质量事前控制方面,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针对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提出监理意见,并严格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这是很重要的一步。其次从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部位抓起,从日常的巡视工作中兼顾到每一个细节,这是决定监理工作成败的关键因素。

2、安全监理已成为监理工作的重头戏

电力工程的安全不仅关系到国家电力系统本身的使用质量,还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由于电力工程的特殊性,诸如在监理过程中涉及的方面比较多,施工条件复杂,加之施工单位受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比较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非常关键,做好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又为监理业提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安全监理,安全监理是监理工作的四大目标之一,在监理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作为电力安全工作的指导原则,就可以看出预防工作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这就要求我们未雨绸缪,一切从制度抓起,采取切实可行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落实到位,正确识别各种危险源和危险因素,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进行控制,来有效控制施工现场直接作业环节安全事故的发生。首先,从施工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危险源辨识及预控措施审查入手,不符合现场实际、作业流程不合理、措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一律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编写或修改;其次,现场安全管理,严抓方案措施的落实;第三,严查入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从人的安全意识上消除施工安全隐患。第四,从习惯性违章以及防护着手,通过巡视、旁站及专项检查等措施进行安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落实整改,进行闭环管理;做到以上几点方能保证施工才能处于安全状态。

3、进度控制往往是监理工作的一个难题。工程进度控制的目标是通过有效的进度控制工作和具体的进度控制措施,在满足投资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力求使工程实际工期不超过计划工期。进度控制的全过程监理内容包括:根据合同及里程碑计划,编制一级网络计划;督促承包商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根据总进度计划分解编制月度、周进度计划;审核承包商的进度控制措施;跟踪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召开进度分析会,制定预控和纠偏措施;召开现场进度调度会,督促施工单位均衡施工。

4、造价控制方面。造价控制也是做好监理工作的一个最要手段,如何把造价控制这个手段服务于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监理工作服务呢?那就要求监理人员进行严格的完成工程量核实,根据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签审进度款,这样既可以严格控制造价,又可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施工质量及安全。具体工作内容有:进行工程量计量,审批工程款支付证书;审查签署设计变更和其他工程变更;协助业主进行索赔管理,减少投资风险;协助进行输电线路走廊拆迁赔偿费用谈判、确认;协助进行竣工结算,提出结算付款意见。

三、电力工程监理需具备的技能

如今,工程监理的责任越来越重,要做好监理工作并不是一件很轻松的事情,尤其是作为一线的监理人员,面对许多非常繁琐的事情,作为监理该具备怎样的能力呢?

1、扎实的业务技能和良好的业务素质是做好监理工作最有利的保证。监理工作本身就是一种为业主提供高智能的服务工作,这就对监理人员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在日常监理工作中要不断学习,包括学习新规范、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运用,学习时间和学习的方法并不要求固定。可以利用工作时间,也可利用业余时间,可以利用书本资料,也可利用互联网络。总之,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提高业务技能和业务素质,跟上时代的步伐。

2、正确运用各种监理方法和监理程序是做好监理工作的重要手段。监理方法大致分为: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验收等,监理程序可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等,在监理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的施工项目、施工部位、施工时间灵活运用,只有方法正确,才能避免多走弯路。

3、正确执行各种法规和标准是做好监理工作的可靠保证。我们进行监理工作,依据就是法规、标准和具体的设计文件,执行的正确与否,关系着监理工作的成败。各种法规、标准都有一个尺度问题,严格执行是最基本的原则,但根据所处的环境灵活调整也是一门艺术。即要保证工程质量,又要让业主满意,对法规条文的理解不全面、不深刻是达不到理想效果的。

4、务实的工作作风是做好监理工作的基本保障,要做好监理工作,首先思想态度要端正,态度决定一切,要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良好的工作习惯,处理任何事情都不要武断,要做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规可依;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树立自己良好的监理形象;其次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凡是重要的施工项目和关键的施工工序都要亲临现场进行实测实量,确保万无一失;第三,在工作中要求自己做到嘴勤、眼勤、手勤、腿勤、脑勤,该说的一定要说到,该做的一定要做到,该记录的一定要记录,遇到问题要勤于思考,总结经验教训,找出最恰当的处理和预防措施;第四,在工作中要做到“五到”,想到的就要记到,记到的要写到,写到的要做到,说到的要做到;第五,正确的处理工作中所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分歧。监理和施工在某种角度讲就是一对矛盾的主体,工作中出现意见分歧是常见的事情,关键在于怎么样处理。第六,做任何事情都需要的“五心”,即细心、耐心、信心、决心和责任心。要做到以上几点确实不易,能够做好其中的一部分对从事监理工作也是大有益处。

四、结语

近几年,电力工程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新工艺、新标准、新材料及新设备不断投入推行,以及“标准工艺”的全面推行,电力工程建设越来越规范,那么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监理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理人要不断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我们的知识结构,及时补充新的知识,方能适应不断提高的电力建设水平,方能做好电力工程监理工作,从而为电力工程建设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第6篇: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区别

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请人某钢厂委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7年5月1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5的延期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起重机的安装地)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0余万元。被申请人则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因此该合同是承揽合同,被申请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

对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同法律属性,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两类合同的不同之处,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网上搜到的以下两个案例,也反映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2000年在审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破产案时(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就债权人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研究所)申请优先受偿工程欠款一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浦东法院最终以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揽合同为由,裁决债权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乙方为甲方承建一块大型户外显示屏,一审法院从合同名称入手,认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上诉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标明为“定制人”、“承揽人”,合同标的为可拆分物,主要依赖承揽人之技术特点进行施工,最终之安装仅是制作过程之延续,并最终认定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是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呢?笔者认为: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如果行为的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签订的合同,笔者认为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例如室内装修活动。该类工程虽然可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小,但装修行为的后果,通常成为了不动产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内容。

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有个误区,即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限于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设工程的要求较高,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如为个人建造住房与建筑队订立的合同就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个人建造的住房,也构成不动产;个人住房虽然工程较小、难度比较小,建设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将建筑活动范围明确界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应当包括个人住房在内的各类建筑。另外,个人建造住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施工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样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类不动产物,包括铁塔、管道、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有人认为: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属于类不动产物,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物,归属于可拆分物,因此,该类合同主要是依据加工方的技术而签订,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笔者认为:施工上述类不动产物时,不能孤立的只从物的分类来分析,还要结合下面第2个不同之处,即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来分析。

2、合同主体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一般较长,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术,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建设工程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术、有能力的队伍来建设,另外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可能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国家对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2)《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3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此外法律对建筑从业技术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对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企业承揽工程,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反过来讲,凡是需要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才能施工的项目,都是工程的范畴,围绕工程签订的合同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建设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大部分。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等12个专业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60个专业资质;劳务分包工程包括木工作业、砌筑等13各专业资质。从上述资质分类看,国家对从事上述工程的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均实行资质管理,企业均需办理相应的资质证书,否则,不能承揽工程,也不能承担工程施工任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才能承揽工程,否则,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因为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而无效。因此也可以说:凡是必须具备上述资质才能施工的项目,就是建设工程,为此签订的合同,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现实中,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最容易混淆。从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安装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对合同中的承包人有无资质的要求。如果无资质的要求,就是承揽合同;反之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

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订立的合同,只能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而不能因为承包人没有资质就认定合同是承揽合同。

3、结算方式的区别。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款是不确定的、暂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结算定额,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而承揽合同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明确的价款或价款的计算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不需要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结算就能轻易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进行工程结算才能确定最终价款。所谓工程结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工程结算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它是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施工单位实现经营收益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国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程结算的规定: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为了统一工程造价的结算标准,国家建设部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制定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装饰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建筑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另外,国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也进行资质管理。

由于建设工程的结算比较复杂,而建设单位一般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所以建设单位一般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审核结果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才具有效力。通常情况下,如果依据约定不能直接计算出最终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反之就是承揽合同。

以上三个方面,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一般情况下,只要对照上述三个方面,就能很容易的区别两种合同。现在再看前文提到的两个案例。第1个案例中,(1)浦东法院既然认定债权人建筑研究所与上海东方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又否定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然是前后矛盾;(2)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包括装修工程,而浦东法院引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显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3)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从事装修(包括装潢)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也说明装修工程就是建设工程的一个分类。由此看出,浦东法院的认定和裁判是值得商榷的。

第2个案例中,乙方为甲方承建户外显示屏的合同,既包括了制作显示屏的内容,也包括了安装显示屏的内容。户外显示屏的制作,可能对制作主体并无特殊的要求,但是户外显示屏的安装,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施工的,也需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进行,但二审法院忽视了这个关键,由此作出的裁判也值得商榷。对此,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早于2003年3月26日《关于山东省青岛东方铁塔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延津县广播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中,就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通知》中的案例与上述案件案情基本一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发射塔大部分零部件的加工行为是为履行施工合同而做的部分准备工作,因此双方所签合同不是承揽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无疑是正确的,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指出区别两种合同的办法,导致下级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仍无明确的依据,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除了从上述三个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

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这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决定的。《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对承揽合同并无规定。

2、订立合同方式上的差异。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因此,无论是订立合同的前提,还是订立合同的方式,建设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揽合同严格许多。从意思自治方面来说,建设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揽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条款都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3、合同内容上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比承揽合同的内容范围更窄,专业性更强。前者是进行工程建设,从狭义上讲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合同,但无论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还是装饰装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其外延更为广阔。承揽合同中,国家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无强制性的要求。

4、监理制度的差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强制推行监理制度,而承揽合同不强制性推行监理制度。

5、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差异。承揽合同的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质量,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标的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如《建筑法》第58、59、60、61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标的物保修的差异。承揽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修问题,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国家对建设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建筑法》第62条规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等。

7、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第7篇: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范文

为建立健全城市桥梁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城市桥梁事故的能力,迅速、有效处置城市桥梁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组织实施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桥梁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省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城市桥梁事故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处置城市桥梁事故的能力。

1.3.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桥梁事故造成的损失;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措施,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水平;紧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城市桥梁事故应急工作的有效机制。

1.3.2预防为主、加强监管。把事故防范作为主要工作任务,督促城市桥梁管理养护部门加强管理,做好城市桥梁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监测工作,做好应对城市桥梁事故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工作,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城市桥梁事故的应急处置。

1.3.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城市桥梁事故的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1.3.4依靠科学、及时果断。处理城市桥梁事故必须依靠科学,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积极采用先进的应急处置技术,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证事故灾难信息的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及时果断地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性控制在最小范围。

1.3.5分工协作、相互协调、快速反应。县城管局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保证城市桥梁事故灾难信息的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组成

为加强对城市桥梁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做到统一领导,各司其职,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成立县城市桥梁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在兴国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城市桥梁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城市桥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1指挥小组组成

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县领导

副组长:县建设局局长、县城管局局长。

成员:县建设局、县城管局具体分管该项工作的副职领导和相关科所股室负责人及有关技术人员组成。

2.1.2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内。

2.2指挥机构职责

2.2.1指挥小组职责

决定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结束;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城市桥梁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与重建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城市桥梁突发事故情况,并提出应急措施和建议;根据事故等级,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和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决定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2.2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和主要职责

办公室主任由县城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城管局办公室主任和县市政工程建设维护管理所所长担任,成员由指挥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挥小组正副组长、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小组的联络,及时传达指挥小组组长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同专家、工作组人员进行联络。

2.2.3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2.3.1办公室

负责与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指挥小组正副组长及时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负责安排指挥小组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小组领导参加指挥小组会议;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协调各科室的应急工作,组织人力、物力支援;审查城市桥梁事故的新闻稿件,编发事故应急情况简报;指导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城市桥梁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工作;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城市桥梁事故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

2.2.3.2市政管理股

起草防止城市桥梁事故的有关技术性文件;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城市桥梁专家协助应急工作;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技术支援;

负责核实城市桥梁事故情况;组织事故的调查。

2.2.3.3市政工程建设维护管理所

负责城市桥梁的日常养护、维修、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防患于未然。在县城管局的领导组织下,直接参与城市桥梁事故的抢险抢修和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城市桥梁事故的调查工作。

2.2.4专家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指挥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小组的咨询机构。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由城市桥梁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电力工程、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参加指挥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2.2.5其它有关部门职责

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卫生局、县供电局、县自来水公司、县天然气公司、各通讯管线单位按照县政府规定的职能,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和协调。

2.2.5.1县建设局:负责对城市桥梁档案的建立及其质量的监督检查和事故中桥梁的检测、分析,为事故抢险和恢复重建提供资料和依据。

2.2.5.2县水利局:负责对可能影响城市桥梁运行安全的防汛信息及时通报。

2.2.5.3县公安局:负责事故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项工作;负责具体组织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证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负责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

2.2.5.4县安监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2.5.5县卫生局:负责城市桥梁事故中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2.5.6县供电局:负责城市桥梁事故抢险的供电应急工作及跨桥供电线路的抢修工作。

2.2.5.7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城市桥梁事故中跨桥供水管线的抢险工作。

2.2.5.8县天然气公司:负责城市桥梁事故中跨桥燃气管线的抢险工作。

2.2.5.9通讯管线单位:负责城市桥梁事故中跨桥通讯管线的抢险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县城管局要责成县市政工程建设维护管理所时刻做好应对城市桥梁事故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应急机制的建立和资源准备与日常工作相结合,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置水平。

3.2日常维护

县市政工程建设维护管理所负责城市桥梁的日常养护维修、检测检查,建立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防患于未然。

3.3隐患处置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奖励机制,对及时发现桥梁险情、避免恶性事故的人员给予奖励。桥梁管理部门接报后,及时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按照城市桥梁的损坏程度和事故性质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三个级别。

4.1.1一级事故

(1)全省城市跨江大桥,桥长在2000米以上的大桥,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人员30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省建设厅、市规划建设局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城市桥梁重大事故。

4.1.2二级事故。

除一级事故中规定以外的种类城市桥梁发生突然坍塌的事故。

4.1.3三级事故

(1)城市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出现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措施的事故;

(2)道路立交桥及道路下穿铁路立交桥,因车辆撞击上跨桥梁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

4.2预案启动

一旦确认城市桥梁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应协助省建设厅、市规划建设局启动《*省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一旦确认城市桥梁发生三级以上事故,由县政府启动县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

4.3响应程序

4.3.1城市桥梁事故发生后,县市政工程建设维护管理所应立即报告县城管局,县城管局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上报县应急委员会。县应急委员会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桥梁应急指挥小组和有关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

4.3.2接到事故报告的相关成员单位立即实施现场抢险,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县城管局迅速组织安排桥梁养护管理单位的抢险队员进行抢险、抢修和现场处置;同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安排好交通导流工作;必要时架设临时便桥,尽快恢复交通;汛期行洪河道上城市桥梁发生事故可能影响行洪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防汛指挥部门。

4.3.3指挥小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各成员单位接到指令后迅速赶赴现场,按照事故的性质和现场情况,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并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4.4信息

城市桥梁发生较大和一般事故,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过程中信息,由指挥小组实行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5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由城市桥梁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5.2事故调查

5.2.1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应急结束后,应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维修、管理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5.2.2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3总结建议

5.3.1城市桥梁事故应急指挥小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3.2指挥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市规划建设局做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桥梁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城市桥梁事故应急所需经费由县城市桥梁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县财政预算,以保障应急状态时经费使用。

6.2队伍保障

县市政工程建设维护管理所组建本单位的抢险队伍,主要负责三级事故的抢险抢修工作,参与一、二级事故的抢险抢修工作。

县城管局抢险队伍负责一、二级事故的抢险抢修工作。

6.2.3抢险人员:具有丰富施工及抢险经验的管理人员;具有两项以上特种操作技能的工人,包括:电工、电气焊工、起重吊装工、架子工等人员。

6.3技术保障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联系*省交通设计院、*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市公路勘察设计院,为应急状态提供技术支持。

6.4医疗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

6.5物资保障

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救援物资,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动。

6.6通讯保障

应急指挥小组和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城市桥梁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及现场处置工作的联络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