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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统筹 医药卫生 医疗保障 【中图分类号】R-012 【文献标识码】A
城乡统筹医疗保障问题,是当前我国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涉及到我国未来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北京大学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城乡医疗保障的实际,坚持科学的方法论,从多学科、多层次、多角度、多领域进行整体性调查与研究。课题组调研采用多阶段分层随机科学抽样,抽取了北京、天津、重庆3个直辖市和黑龙江、山东、河北、辽宁、陕西、山西、贵州7个省30个县(区)、60个乡村和城市社区,查阅相关统计资料、开展实地考察,力求调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调研发现,整体上看,3个直辖市、7个省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逐年提高,民众医疗费用负担有所减轻。近几年,各地又建立了大病保险制度,将医疗费用超过规定额度的患者纳入大病保障范围。有些省市的大病统筹政策内报销比例达到75%,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受访民众对医疗保障的总体评价比较满意。但调研也发现一些地方的医疗保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医疗保障与医疗服务发展不平衡,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于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
城乡基层优质医疗资源不足,民众对医疗保障的获得感不够高
城乡基层优质医疗资源不足,农村尤为突出。其中主要不是医疗基础设施差或医疗配备少,而是缺乏高素质的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尽管各级政府每年对于卫生经费的投入有大幅度增长,但大多用于保需方,即增加医疗保障资金,直接投入县(区)医院的经费不仅数额少,而且大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医疗设备购置,医务人员薪酬等日常运行经费仍要靠医疗服务收入解决,导致医院采用过度检查和多用自费药品等手段以增加收入。尽管医保基金最终都要补偿到医院,但由于大医院能力强、水平高、治疗疑难病症多,获得的医保基金补偿就多,医务人员薪酬标准也就高;而县(区)医院由于能力弱、水平低,治疗疑难病症少,获得的医保基金补偿也就少,医务人员薪酬标准也就低。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由于能够开设的诊疗项目少、能力差,获得的医保基金补偿较少,医务人员薪酬只能靠财政支付,标准更低。利益导向使乡村卫生技术人才流失较为严重,有些乡镇卫生院空有新建的服务楼,而病人却寥寥无几,主要是缺少优质人才。
民众对医疗保障的获得感不够高。在调研中,很多受访群众反映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与政策公布的报销比例差距较大。医保规定政策内的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而实际报销比例只有50%左右。究其原因,是医保制度规定了报销范围和目录,纳入目录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可以达到70%,另外还有大量的药品、检查费、床位费等,未列入报销目录,全部由患者自费。由此造成政策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应当看到,由于目前我国医保筹资水平比较低,财政拨款以及企事业和居民缴费也难以快速增加医保基金,医保费用的报销比例不可能很高。问题在于,很多未列入报销目录的自费药品和医疗项目,也是治疗疑难杂症不可缺少的。而且越是大病、重病患者,自费比例越高,负担越重。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公立医院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医疗项目,缺乏规范的限制,致使一些重病患者意见较大。
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不适应患者就t需求。不少民众反映,目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药物品种很少,常备药物数量很小,给社区民众特别是常见病、老年病、慢性病患者带来很多不便,影响了基层医疗机构“守门人”作用的发挥。北京市大型医院平均常备药约1200个品规,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只有220个,差距较大。适应社区民众日常用药需求,适当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备药品种和数量,是应当尽快解决的问题。此外,政府主管部门对于社会药店的经营行为缺乏严格监管,有些定点药店不仅直接刷医保卡销售药品,也刷医保卡销售化妆品、食品、清洁用品等非药商品。这些行为虽然使未患病的民众得到了实惠,却违反了国家医保政策,侵蚀了医保基金,实际上损害了民众健康利益,应当引起政府医保部门和经办机构的高度重视。
居民重复参保与异地报销难问题并存,有些医保政策不适应民众的实际需求
居民重复参保与异地报销难问题并存。调研发现,有些外出农民工既在老家参加了新农合,又在打工地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目前城乡居民医保属于两种制度、两套经办机构,信息相互分割,存在一些漏洞。尽快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和医保经办机构,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此外,城乡居民异地就医报销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有些外出农民工及随迁老人、子女,在原籍参加新农合,到打工地就医不能报销,得自己先垫付费用,年终再回家报销;导致有的不能及时就医,耽误病情。出现这个问题,主要是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层级比较低,有的是市级统筹,有的是县级统筹,各省没有建立结算中心,省与省之间没有互联互通的医保信息网络。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人口流动量日益增加,跨县(区)、跨省市的异地就医数量越来越大,应尽快提高医保统筹层次,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并研究建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医保费用报销结算制度。
有些医保政策不适应民众的实际需求。目前的医保制度是,根据居民的户籍和身份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不符合变化了的新情况。2015年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三成的受访民众希望参加其他类型的基本医疗保险。有的农民工及其子女进城后希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些城镇下岗职工因原有企业难以缴纳医保费用,希望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也有些收入水平较高又患病的自由职业者希望加入城镇职工医保。这些都是随着居民的就业、居住、收入等客观条件变化而出现的新情况。如何适应这些居民的合理需求,建立起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城乡统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维护公众健康权益,是摆在各级政府及全社会面前的一项繁重而艰巨的任务。
完善我国城乡统筹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对策和建议
建立创新、协调、开放、共享的公立医疗服务体系。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秉承创新、协调、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搭建一座平台,组建不同形式的医疗机构联合体――由一家三级医院联合若干二级医院,一家二级医院联合若干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家县级医院联合若干乡镇卫生院。在医疗联合体内,实行资源共享、人才共享、利益共享和责任共担。医院的优质医疗人才在隶属关系不变、原待遇标准和渠道不变的情况下,应当定员、定岗、定期轮流到联合体内的下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基层的医务人员也需要定期轮流到医院培训、进修。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业务技能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一年的补习机会,仍不合格的应予辞退。今后,三级医院原则上不应从医学院校直接招聘医务人员,而应从联合体的二级医院中选调,二级医院应当从基层医疗机构中选调。在联合体内,上级医院的科室领导应当与下级医院实行转岗任职。
扩大报销目录,规范药品招标采购。建议政府医保管理部门加强对医保报销政策的研究,逐步调整和扩大报销目录,凡是与人民生命和健康密切相关的药品和医疗项目,原则上都应列入报销目录,并对医生的用药行为实行严格监管。扩大报销范围可能会降低一些报销比例,但从公平角度看,更容易得到广大民众的拥护。药品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国家应当实行特殊的监管政策,建立全国统一、规范、严格的药品招标采购制度和药品价格审核制度,以药品出厂价为基础,加上合理的商品流通费用,确定中标价格,遏制药品流通暴利。对于一些用量小、价格低的特殊药品,政府采购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保证其生产和供应。同时,对于定点药店应当加强监管,严肃查处用医保卡销售非药商品的违规行为。对于居民的医保卡,应当建立保值制度,明确当年用不完的可以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医保卡积累的费用额度,归参保者个人所有,可用于日后的医疗个人花费,但不得挪作他用。
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角度考虑,应当尽快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的整合,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基本医保实现城乡统筹面临的最大难题,一是需要提高农民个人的缴费标准,增加农民负担;二是城乡医疗服务有着较大差距,如果城乡居民统一缴费而不能享受同等的医疗服务,则不够公平。解决的办法是,在一定的过渡期内,对务农的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采取差别化缴费政策,允许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低于城镇居民;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因有较稳定收入且享受城镇的医疗服务,应当与城镇居民同标准缴费。对于城镇下岗职工缴费困难者,应当允许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实现省际医保互联互通,解决异地报销困难。目前各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大多以县、市统筹为主,统筹层次低,不仅抵御风险能力差,而且给异地报销带来了诸多困难。我们建议,国家应当积极推动各地提高医保统筹层次,到“十三五”期末,全国实现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同时,各省之间应当建立医保信息网络,包括医保报销政策信息、医疗服务费用信息等,并实现互联互通。对于外出务工人员的看病费用,可以去就医地即时报销,并通过省际结算平台定期结算。这项措施适应我国人口流动的新形势,有利于城乡一体化建设,有利于各地协调发展,也有利于方便民众就医、维护人民健康,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大力推进。
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中心环节,对于治疗疑难重症、创新医疗技术、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人民健康权益,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央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基本要求是“破除逐利机制,维护公益性质”。公立医院改革的核心,是落实政府责任,加强对公立医院收入和支出的监督和管理,为医院运行提供基本经费保障,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医疗行业特点的医务人员薪酬制度,并对医院医务人员的服务绩效进行规范审核,改变公立医院“自收自支”的状态。近几年,公立t院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现中央提出的改革目标还有很大差距,还需要大力推进。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面向城乡医疗卫生的现代化标准体系》,使标准化、网格化的电子诊断结果和病历可在不同医院使用,减少重复检查,实现资源共享,并推动远程诊疗,提高医疗水平,降低诊治费用。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民众对医保体系建设的参与感和支持度。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和亿万民众的安康,参保民众既享有保障的权利,也承担共济的义务。政府部门应加强医保政策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参保民众认识到,医保体系关系民众整体健康,不仅要关注自身的利益,也要关注基金的安全,保证医保基金真正发挥互助共济的作用。政府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成为参保民众之家,对于部分民众的意见,凡是能够解决的,要尽力研究改进;对于暂时做不到的,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民众的理解和支持,使广大民众成为参与医保、关心医保、支持医保、维护医保的骨干力量。
(作者为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教授、博导)
【注: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城乡统筹背景下我国医疗保障体系问题研究”的主要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一、城镇居民医疗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社区卫生服务模式社区卫生服务是随着现代医疗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卫生服务模式,在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的过程中由于参保人员大多为老人、小孩、并轨转制企业的弱势群体、失业或无业人员,因此社区医疗服务便上升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眼下大多数社区卫生服务仍然不能满足居民的各种需求,呈现处“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场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较多的患者对社区医疗服务能力缺乏信心。胜利街道居委会的xx主任告诉我们,居民们普遍认为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生医术不高,设备简陋,生怕在社区就诊“小病拖成大病,感冒治成肺炎”。尤其对全科医生持怀疑态度。
第二,社区医院的硬件水平堪忧。其中有不少用药遭到患者非议。园林街道人大社区卫生服务站孟大夫称,虽然现在社区医院的医疗药品范围放开了许多,但还是没法满足患者要求,好多就诊的大爷、大婶们都要两头跑:在大医院就诊、看完病、拿着针剂药品到社区医院点滴。有些疾病需要作CT、彩超、X光片的。社区医院不具备这些设备患者只能先在大医院就诊。这也是大多数岁数比较大的患者怕麻烦不来社区医院看病的重要原因。
第三,调研还发现,现在社区医疗卫生的定位非常笼统,大多是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没有对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疾病治疗和疾病防止加以区别,没有细致考虑各地医疗资源现状,发挥作用不够、机械地按统一标准划分社区卫生机构。
(二)社区医保管理平台建设滞后
职工的医疗保险平台是单位,城镇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网络则可以依赖社区。实际上,每一个街道、社区都已建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站;但是省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负责具体操作;社会保险部门又不能隔着锅台指导街道、社区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这一块业务,这样街道社区机构等于是聋子的耳朵——摆设。虽然,国家召开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也有规划。但是社会保险法规、医疗保障政策还不完善、需要细化,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障难以操作、街道社区无法律依据,对参加养老保险、登记缴费、审核、监察、责任的追究没有章程、缺乏措施、政策法律建设不健全,难以震慑和阻止违法行为、处罚乏力,难以维护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监察办案机构等等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地影响了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的工作效益。街道社区医疗保障管理平台目前是硬件不硬、软件太软。
二、街道社区医疗保险工作的对策思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的推开,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迈向全民医保、完善目标关键性的一步。但勿庸讳言、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保险制度,加紧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专项行动,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构思、根据城镇居民的特点和医疗需求、以及街道社区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开展养老保险扩面的基础上,同步推进居民医疗保险扩面行动,避免城镇居民因大病造成的养老和健康风险,为城镇居民稳定构筑双保险机制。
(一)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基本原则
第一是低水平起步原则。
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国情出发,根据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的大病医疗需求,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试行医疗费用统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扩大医疗保险的受益面,确保医疗保险的长足发展。
第二是确保自愿原则。
国务院决定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市、选定2—3个城市启动试点,明确确定地方进行试点的自愿性,充分尊重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城镇居民可自愿缴费、参加医疗保险,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和选择,政府作为后盾、建立财政辅助制度、引导和帮助居民参加医疗保险。
第三,属地化管理原则。
明确国家、省、市、县的责任,国家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确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统筹层次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以有利于发挥现有管理体系的优势。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险的工作职能,贴近基层、和谐社会,从长远考虑要积极探索适合城镇居民特点的医疗保险办法,大力实施“低费率、保大病”的政策,鼓励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进而社会保险,将城镇居民完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第四,统筹协调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基本政策、基本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保证城镇居民保险试点的顺利进行和医疗保障各类制度的协调推进。
(二)构筑预警、监管、处理三大网络体系
1.建立欠费监控预警网络体系。建立居民参保缴费监控预警体系,由街道(镇)、村、社区、劳动或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关对欠费居民实行直接监控,每月对辖区居民缴纳保费情况进排查,督促参保居民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医疗保险费。
2.按经济情况对参保居民建立分类监管网络体系。对老、幼、转制、合并病残居民家庭的经济收入进行深入细致、客观的综合性等级排队评价;对经济收入比较稳定家庭居民的缴费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存在欠费的要限期补交、不按规定缴费的要降低其信用等级。
3.完善参保关系监察、争议调处网络体系。健全完善市、(县)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专兼职人员到位,实现定人、定岗、定责,条件好的可以聘请为社会保险联络员、成立街道(社区)调解组织,形成四级监控、争议调处网络,实行网络式管理,随时掌握辖区内的举报投诉、争议情况,维护参保居民合法权益,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及萌芽状态。对参保当事人及时、满意答复,确保不出现恶性有争议案件或群体性突发事件。
(三)建立执法、维权机制。
1.加强与工会、民政、工商、税务、公检法、银行等部门的互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特别是对恶意欠费群众,严重违反医疗保障法规的团体、机构,加大联合处罚力度,取消其信贷款、社保、民政,劳保优惠政策享受资格等,该强制执行的从速处理,该依法处理的决不手软,并在新闻媒体上、社区街道及时曝光,使一些违反医疗保障法规的机构或居民受到严重处罚。
2.建立突发性应急机制。专门编制医疗保障关系专项应急预案、有效应对因医疗保障关系、医患矛盾而引发的突发性,明确应急的工作组织体系、机构设置、人员分工预警机制、信息、应急保障等内容、全面提升事件处理的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3.完善医疗保障应急周转金机制。建立市、县、镇三级应急周转金制度,对短期内无法按正常途径解决医疗保险基金影响医疗保险声誉的,先由街道、社区专项资金垫付,当街道社区无力支付时,启动市、县级应急周转金,确保社会秩序持续稳定。
(四)强化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能力
1.全面推进基层平台建设。在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建设中,要有医疗保障工作责任,按照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工作“六到位”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服务建设,在村(社区)建立医疗保障服务站;梳理医疗保障工作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确保医疗保障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下延。
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我国长期实行的是由国家、企业包揽职工医疗费用的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该制度对保障干部、职工的健康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一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显现。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医疗卫生费用的快速增长对政府财政产生了巨大的压力。据历年来中国卫生部公布的统计数据,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卫生总费用年平均增长率为17%,90年代后为24%,而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则分别为14%和21%,卫生总费用的年平均增长率明显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平均增长率。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有些地区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使得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过重,实际上已经难以维持,大批干部职工得不到基本医疗保障,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在中国农村,合作医疗是中国农村卫生工作的基本制度之一,但事实证明,除部分试点地区和城市郊区,农村合作医疗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恢复和重建,1998年卫生部进行“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全国农村居民中得到某种程度医疗保障的人口只有12.5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仅为6.5%.1997年之后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迟缓,农村收入增长缓慢,依靠“自愿”参加的合作医疗又陷于停顿甚至有所下降的低迷阶段。
至于有的地方的工会组织和医院以互助共济的形式开展的医疗保险业务,总体保障水平不高,规模也不大,风险分散性较弱。目前此种形式还未得到完全的肯定,有人质疑其增加了企业负担和风险,从而有悖于国家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原则。
显然,仅靠政府的力量不能完全解决全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而且其暴露的问题也日益严峻。那么我国的医疗保障问题应该如何解决?答案就是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让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必要的一部分,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大潮中肩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
商业医疗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商业医疗保险扩大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虽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都已初见成效,社会上仍将产生大量缺乏医疗保障的人群,而且职工只能享受半费劳保待遇,这些群体尤其渴望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而商业医疗保险将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能覆盖社会医疗保险所不能覆盖的人群。
商业医疗保险分担高额度医疗费用带给人们的风险。由于开展社会医疗保险时间短,资金积累有限,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多,特别是一些大病和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远远超过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使患者个人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医药费用的持续上涨强化了人们的保险意识。而只有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才能减少潜在的风险。
商业医疗保险满足多层次的需求。从国家已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配套文件看,人们就医将受到更多制约,一些比较高级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将不予支付费用;对部分经济收入稳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群体来说,社会医疗保障仅能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险,保障有限,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而商业医疗保险则能适应高层次、特殊的医疗需求。这样可以发挥商业医疗保险自愿投保、全面保障的优点,在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的情况下满足部分特殊人群较高层次的医疗需求。
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有利条件
我国商业医疗保险虽然起步较晚、规模不够、产品还没有丰富起来,但是经过前一段时间的积累和探索,已经具备了非常有利的发展条件:
国家政策的倾斜。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共同构筑了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目前我国高层领导意识到社会医疗保险还不能满足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市场的需求,已经高度重视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朱总理在1998年就指出,我国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目的就是“力求建立一个以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为基础,包括医疗福利和医疗救助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2002年7月,副总理又对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问题做了两次重要的批示,肯定了商业医疗保险的成绩,鼓励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
较快的发展速度。由于医疗保险风险控制难度较大,各家保险公司采取比较谨慎的发展策略,主要以附加险的形式办理医疗险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声誉、促进业务发展和积累寿险客户。尽管如此,商业医疗保险仍然取得长足的进步。目前,国内已有12家人寿保险公司开展了各种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全国商业医疗保险费收入从1996年的21亿元增至2002年的122亿元,年平均增幅达52%,其增长幅度远高于同期寿险业务。
一定的人才储备。商业医疗保险要求从业人员同时具备保险和医学方面的知识,对医学、风险管理、市场调研、条款设计、市场推动等方面有较深刻的了解。经过这几年的发展,我们已经储备了一定数量的商业医疗保险专业人才,专业横跨保险、精算、统计、医学、法律等学科。他们与美国、德国的医疗保险专家多次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合作,比较系统和全面的掌握了医疗保险的产品设计、精算、风险控制等关键技术,并且在我国的农村健康保险、城市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实践中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初步的产品开发能力。针对日益高涨的市场需求,近几年各家保险公司都在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开发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目前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数据,比较熟练地掌握了医疗保险开发的精算理论和方法,具备了较强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开发能力。目前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市场上经营的产品涉及国际上通行的多数类型和各种保障期限的产品,既有医疗费用型保险,又有定额给付型保险,涉及的保障期限有终身、长期和短期,涉及的人群有婴幼儿、大中小学生、职工、妇女和部分老年人,涉及的保障内容有意外、残疾、住院、手术、重大疾病、特种疾病和手术、门诊等100多种产品,为保险市场的不断创新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比较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在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业已摸索出一套较粗放但又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无论是在定性风险控制方面还是在定量风险控制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在定性控制方面,涉及到产品、销售、核保、理赔等环节建立了一套专业的业务流程,经过技术处理规避风险;在定量控制方面,建立了多角度的(即分机构、分险种、分人群等)动态风险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并控制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中的各种风险。
由此可见,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已经具备了比较有利的发展条件,有能力在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其重要作用。
商业医疗保险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
但是,应该看到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还不成熟,仍然存在着阻碍其发展的多方面的现实困难:
财税政策对商业医疗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够。目前,财税问题也是制约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投保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仍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个人及绝大部分团体购买的医疗保险的保费都是在税后支付,这不利于鼓励团体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也不利于鼓励个人为自己的健康投资。无疑会挫伤投保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积极性、提高保险产品的价格、增加商业医疗保险产品的难度。
规范约束医疗机构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长期以来形成的医疗服务主体的垄断格局依然存在,加之我国人口众多,医疗服务始终处于“卖方市场”,加剧了医疗费用的上涨,促使道德风险滋生。降低商业医疗保险的经营风险,必须对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医院和医生的行为进行规范,使医院和医生在制定医疗方案的同时考虑到医疗成本的因素。医疗卫生服务体制的配套改革与发展商业医疗保险相辅相成,两者缺一不可。
专业化经营医疗保险的理念和方法还未深入人心。由于保险本身的特殊性,它涉及到保险人、投保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三方关系,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介入增加了医疗保险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但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经营医疗保险的公司,医疗保险都是寿险公司在经营,多数寿险公司仍然沿用寿险的管理方法、流程和理念来经营医疗保险,结果往往是导致保费很高、保障很低,但保险公司却亏损。
商业医疗保险专业人才资源储备相对不足。医疗保险的经营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对医学、精算、风险管理、市场推动等方面有较深的了解,而目前各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者却并未具备这些多方面的知识。同时,保险公司还缺乏高素质的医疗保险专业营销人员,难以向客户详细解释保险条款,阻碍了业务规模的扩大。而且保险公司的基层缺乏医疗保险专业核保人员,导致在医疗保险逆选择风险高的情况下难以保证核保质量,增加了医疗保险的经营风险。
经验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的体系有待完善。商业医疗保险综合性、技术性很强,它的险种设计和经营需要有周密的市场调研、大量的基础数据分析、严密的精算来支持。而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刚起步,积累的经验数据较少,目前都是以国外的经验数据作为精算的基础,但由于投保人群特征的差异,数据必然有偏差,全盘照搬国外的经验数据,势必加大商业医疗保险的经营风险,给商业医疗保险的业务发展埋下隐患。
为了使商业医疗保险成功的担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针对阻碍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现实困难,我们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
内部机制的建立
建立多层次的经营机构网络体系。为了发挥商业医疗保险在整个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应有的作用,必须建设好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体系及其组织架构。这个架构中包括专业经营主体——全国性专业性医疗保险公司、专业管理主体——寿险公司中成立的专业化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销售主体——销售医疗保险为主的经纪公司或机构以及健康服务主体——承担管理医疗服务提供网络、费用结算、后期客户健康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性健康管理公司,逐步形成“经营—行销—服务”一体化的专业性组织体系。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在行业中各经营单位建立起自上而下的统一、规范、高效、便利的内部业务标准、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体系。包括全行业统一标准、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起行业内部信息交流和基础研究体系。鉴于医疗保险业务的特性和医疗费用支出的多边性,在险种费率和保障责任上要求较大的灵活性和组合性,在风险控制上要求各类数据的多样性和准确性,因而,长期的基础研究及必要的信息交流和利用,就成为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
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人才培养体系。为培养出高素质的医疗保险专业化人才队伍,应建立以有关大学、研究机构和各个经营机构为主体,其他专业管理协会为辅助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专业人才教育培训体系。
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医疗保险的可控性经营风险主要包括决策性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它主要涉及业务开展中售前、售中和售后的各个环节。加强风险防范的重点在于根据现行政策,充分利用各种条件,制定合理发展战略,调动医疗服务提供者参与费用控制的积极性;在业务开展的各个环节建立起相关风险控制机制。主要做好业务规划制定、市场调研分析、经营模式选择、产品开发定位、核保和理赔、业务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工作,最终实现既能开拓市场,又能控制经营风险的目标。
外在环境要求和配套政策支持
加强法律和财税政策的支持。在构建新的医疗保障体制的过程中,应尽快明确商业医疗保险的法律地位。政府的角色,主要是制定有利于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财税政策,根据经营业务的性质,确定不同的财税待遇。税收政策是政府支持商业医疗保险最主要的方法之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税政策不仅对商业医疗保险的供需双方具有双重的调节功能,而且可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现将《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1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
,讲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配合的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农民工疾病
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教育、计划生育、妇联、街道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把农民工子女中适
龄儿童免疫接种纳入到本地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定期组织对农民工聚居地进行摸底造册,建立健全适龄儿童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免疫
规划目标人群底数,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及时查漏补种,保证农民工适龄儿童得到与本地儿童同样的预防
接种服务。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霍乱等部分传染病及病媒生物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卫〔*〕6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疹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粤卫〔*〕73号)等要求,做好农民工和农民工聚集地等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疾病监
测和传染病防控工作。
二、逐步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
(一)主动引导农民工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结合健康教育工作,主动向农民工宣传有关政策。凡属于农民户籍
者,均可回原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
(二)积极探索和完善参合农民工在城市就医后的合作医疗结算办法。各地要积极探索和完善参合农民工在城市就医后的合作医
疗结算办法。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即时赔付的结算办法;尚不具备条件实行即时赔付的地方,可以适当延长参合农
民工在城市就医后的合作医疗结算时间。
(三)积极配合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要积极配合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医疗保
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鼓励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确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保障农民工就医权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农民工就医权益。要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鼓励和扶持民营医
疗机构的发展,积极稳妥地探索设立慈善医院、平价病房及平价门诊,方便农民工就医,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价格适宜的基本
医疗服务。
四、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维护农民工健康权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密切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职业病防治
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健康权益。
(一)严格执行我省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各地要掌握本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问题,制定开展职
业卫生工作的对策,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发展。
(二)开展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调研。今年下半年,我厅将根据卫生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制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状况调研方案
,进一步摸清我省农民工职业卫生现状和存在问题,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三)配合卫生部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按照卫生部的要求,我厅将进一步细化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以
推动全省职业卫生工作深入开展。深圳、*两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开展以提高农民工职业卫生服务水平为目的的基本职业卫生服
务试点工作。其他地区也可参照开展相应工作。
(四)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培训力度。各地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病防治法律和专业
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工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加强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要坚持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原则,授权乡镇卫生监督机构或监督员承担职权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和许可后
监管工作。要加大与建设、经贸等部门的配合力度,加强工地食堂和企业饭堂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卫生,预防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
;加强对农村等边远地区的食品卫生宣传,提高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意识,预防因误食有毒动植物引发食物中毒。要组织力量开展农
村食品制假造假窝点和儿童食品的专项整治,认真抓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和销售网络卫生监督,形成农村安全食品供应的主渠道;紧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仍需负担一定比例,即个人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共同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这就是所谓的医疗保险共付比例。具体的共付比例因在不同等级医院就诊或参保人的年龄不同而有所不同。
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的负担会加重吗?
某事业单位的职工老张,过去一直享受公费医疗。到医院看病,除了挂号费,个人基本不付任何医药费。他担心参加医疗保险后会因支付部分医药费而增加个人的经济负担。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与过去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相比,医疗保险制度将涉及到参保职工个人利益的调整。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我国将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医疗保险模式,个人账户将用于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社会统筹基金将用于住院和治疗慢性病的费用的支付。个人账户上的资金用完之后,将由自己负担门诊费用。即使使用统筹基金,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比例。这看上去是增加了个人的经济负担,其实不然。理由如下:①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个人收入的增加,每个职工已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②绝大多数职工身体处于健康状态,个人账户一般都有所节余。即使少数职工患了慢性病,个人账户用完之后还可以从统筹基金中报销一定的比例,个人负担不会太重。③个别低收入的职工患了大病,个人医疗费用开支较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可从所在单位的福利费中得到一定的补偿。④从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几年来的运行情况看,职工的基本医疗确实得到了保障,因病致贫的现象并不多见。由此可见,参加医疗保险后并不会加重个人的经济负担。
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后保障水平会下降吗?
小李在一家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过去参加劳保医疗时看病都是实报实销。他担心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医疗保障达不到现有水平。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后,职工的医疗保障水乎是不会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在医疗保险制度出台之前,有关专家已经进行了反复的调研、测算和论证,故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不会引起医疗保障水平的下降。②医改之前,医疗服务市场操作不够规范,有诱导医疗需求的倾向。加上职工的医疗费用意识淡薄,浪费现象十分严重。据估计,医疗总费用中的20%~30%是被浪费掉的。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中,个人交纳工资总额的2%,单位交纳6%,共计8%的筹资水平能够满足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不会导致保障水平的降低。③医疗保险具有社会共济的功能,每个职工的疾病风险将由全体参保人员分担。尤其是困难企业的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后保障水平非但不会降低,反而会有所提高。
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根据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卫生资源的状况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在国家或地区的基本保障范围内,为全体参保人员提供的基础性的、必不可少的医疗服务。其中所说的基本医疗,主要包括基本用药、基本诊疗、基本设施和基本服务等。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一个概念。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满足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医疗需要,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加以补充。显然,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城市贫困;医疗救助;综合评价
中图分类号:R1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8)02-0058-00
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Medical Assistance, MA)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与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向因疾病导致生活困难和对基本医疗服务缺乏支付能力的贫困家庭提供资金和政策帮助,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增强贫困人口对医疗服务的可及性[1]。我国政府于2005年正式启动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截至2007年上半年,全国城市共完成医疗救助232.5万人次,目前已有83.7%的县(市、区)开始了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着眼于改善贫困人口的健康和生活状况,对于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
为了使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更好地为城市贫困家庭服务,实现其政策目标,有必要从需方的角度对救助制度的实施情况与效果进行系统的评价。尽管目前有一些对卫生系统综合评价的文献,但很少有对医疗救助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的研究,特别是缺少建立在对多个城市救助制度和救助人群调查基础上的报道。因此,本课题从这方面开展研究,旨在对目前各地开展的救助试点进行分析总结,同时探讨适用于现阶段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评价方法与框架。
1.数据和方法
1.1 调查对象
在对各地城市医疗救助政策进行回顾的基础上,选取西南A市、华东B市、C市和华北D市作为样本城市。调研城市的选取原则一是考虑样本的一致性,在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上不应有较大的差别,四城市均为2006年在全国300多个城市中GDP前20名以内的副省级以上城市。二是MA试点进度大致相当,且当地救助政策有一定的代表性。确定调研城市后,采用多阶段分层抽样的方法,即区―街道―社区―住户,每市各随机抽取200户属于当地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
1.2 调查方法与内容
调查员由公共卫生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担任,经培训后,在当地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协助下,对抽样家庭进行问卷调查。问卷内容主要包括:(1)2006年家庭的社会人口特征和收支状况;(2)2006年调查家庭的卫生服务利用情况;(3)2006年调查家庭的医药费用信息;(4)调查家庭对医疗救助的利用和评价。同时与当地负责医疗救助的民政工作人员访谈,收集当地MA政策的文件、工作报表、数据等,总结当地MA制度的主要特点。
1.3 资料分析
应用Epidata 2.1录入数据,SPSS13.0统计分析。本次共放发问卷800份,收回有效问卷767份,回收率95.8%,其中合格问卷745份,回收问卷的合格率为97.1%。
2.医疗救助综合评价框架与方法
医疗救助是由政府提供资金、政策和技术支持,对因疾病生活困难和对基本医疗服务缺乏支付能力的家庭提供一定经济支持的保障制度,目的是为了减轻这部分家庭的疾病经济负担,防止因病致贫,促进贫困人群的卫生服务利用。从制度的这一目标和内容出发,我们从救助的提供、目标人群对救助的利用、救助的效果这三个方面对城市医
疗救助的实施与产出进行评价分析,以此为基础形成医疗救助制度的综合评价体系。提供――利用――效果,这三个环节彼此关联,构成了医疗救助制度运行的全过程。
对医疗救助的评价实际是将医疗救助的实施结果与制度目标或对应的某种标准进行比较的过程。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比较回答以下方面的问题:当地的医疗救助制度是否提供了适宜水平的救助资金和救助政策;当地的贫困家庭是否能够有效利用救助政策;当地的救助制度减轻疾病经济负担、促进卫生服务利用的效果如何?在这样的框架下,我们建立起救助制度的评价指标体系,如下表所示。
具体评价指标的选取遵循以下原则:
3.样本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的评价
运用上述评价体系,我们对抽样调研的ABCD四城市的医疗救助试点进行综合评价研究。考虑到目前同一城市的不同城区内救助政策和水平还有一定的区别,这里的评价结果仅限于反映所调研城区的制度。
3.1 医疗救助的提供评价
3.1.1 医疗救助的筹资水平
医疗救助筹资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转,目前各地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就全国水平看,财政投入力度比较有限,2006年全国城市医疗救助平均筹资额为94.17元/人,同期城镇居民年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600.9元/人。考虑到各地经济和物价水平的差异,本文根据调查结果,用调研地区人均筹资额占目标人群人均医疗费用的比例来衡量筹资水平,ABCD四城市分别为14.2%、11.6%、16.3%和9.2%。
3.1.2 救助资金的利用率
救助资金的利用率即一定时期内资金支出额占同期总的筹资额的比例,反映了在有限的预算下,救助资金的支出水平和利用效率。本次调研城市的救助资金利用率依次为62.8%、59.5%、66.3%和65.1%,总的来看四城市在资金利用率上差异不大。
3.1.3 次均救助水平
次均医疗救助额反映了所提供的医疗救助水平,由于各地门诊救助政策差异较大,不便比较,我们用次均住院救助水平作为评价指标。其中最高为D市3670.4元/人次,其余分别为A市2974.6元/人次、B市2633元/人次、C市3059元/人次。
3.1.4 救助的内容与范围
医疗救助制度包括哪些具体的政策是科学设计试点方案的关键,按照政策目标,一个合理的救助制度应该具备以下特点与内容:
(1)以大病/住院救助为重点,同时兼顾门诊救助。几乎所有的试点地区都将对大病/住院医疗的救助作为重点,但对门诊服务的救助也有所关注。本次调研中的A市对门诊救助投入最大,但医疗救助和社会救助不同,疾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不同性质的疾病对不同的家庭造成的经济负担和风险也不一。A市对所有低保户均每人每年发放100元救助金,在扩大受益面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浪费,一方面一些健康水平较好的家庭可能不需要救助,另一方面一些真正需要救助的家庭100元的标准可能又偏低。相比之下C市重点救助患有慢性病人群的做法更具成本效益。
(2)医疗救助应与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密切合作。医疗救助作为整个医疗保障网的网底,所提供的只能是低水平的保障[3],和保险与医疗机构之间紧密的合作可以使有限的资金得到更有效的利用。样本城市中A市的救助制度基本注意了和保险、医疗机构的协作,而D市的试点在这方面基本上没有予以考虑。
3.2 医疗救助的利用评价
3.2.1 制度的知晓率
医疗救助首先要由救助对象向街道提出申请,再经民政部门审批,因此城市弱势群体能否充分利用医疗救助,首先取决于他们是否了解这一制度,这与民政部门的宣传工作力度密切相关。四城市的抽样家庭对当地医疗救助试点知晓率依次为A市40.3%、B市33.1%、C市39.9%、D市52.4%。
3.2.2 目标人群的住院救助受益率
受益率是评价健康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指标,住院救助受益率是所有救助对象中得到住院医疗救助的家庭的比例。四城市的抽样家庭住院救助受益率依次为A市11.3%、B市14.9%、C市16.4%、D市10%。
3.2.3 制度的可及性
健康保障制度的可及性是指保障制度覆盖人群的广泛性,以及保障对象利用健康保障服务的方便程度。在既定的政策框架下,只有广泛覆盖全部目标人群的制度,才能够实现社会保障的目的。同样,如果一个制度实现了广泛覆盖,但是,当参保人获得保障服务时非常不方便,需要克服种种限制,这种保障制度的可及性就受到削弱。
(1)制度覆盖的广泛性
目前各地在进行救助试点时主要考虑了三类人群:低保户、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的低收入户、其他困难群众。低保线在政策研究和基层工作中常作为实际的官方贫困线,作为利贫性的医疗保障制度,收入在低保线以下的家庭理应成为主要的目标人群。但由于目前医疗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加上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实际因病需要得到救助的家庭远不止低保家庭,那些低保边缘户或低收入户也应被纳入救助范围,同时在能得到的救助内容上和低保户应有所区别。本次调研的城市均将部分收入在低保水平以上家庭纳入救助对象。(表1)
(2)目标人群对制度可及性的评价
可及性原则是站在受益人的角度衡量制度的优劣。在对贫困家庭的问卷内容中包括了总体上制度是否方便利用以及不方便利用的原因等问题,结果所有调研家庭中认为制度比较方便利用的比例为:A市81.1%、B市81.8%、C市65.2%、D市77.4%。对于不方便利用的主要原因,不同城市的调查结果相似,最常见的为救助病种范围太小,其次为救助起付线太高、自己没钱垫付等。
3.3 医疗救助的效果评价
3.3.1 对疾病经济负担的影响
我们以总的医药自负费用占家庭收入的比例来衡量经济负担,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用医药自负费用超过可支配收入的40%来衡量灾难性医药支出的发生,各国可自行调整这一标准[4]。我们通过比较救助实施前后卫生支出大于40%收入水平的家庭数来评价医疗救助对疾病经济负担的影响。结果如表3所示,样本地区救助试点对贫困人口疾病经济负担有所减轻,但效果还不够明显。
3.3.2 目标人群对减轻疾病经济负担效果的评价
贫困家庭对医疗救助的效果是否满意是评价救助工作的内容之一,我们将认为当地医疗救助对于减轻家庭疾病经济负担会“很有帮助”或“有一定帮助”的家庭视为满意,回答“基本没有帮助”或“完全没有帮助”者视为不满意,结果D市调研家庭满意率最高,为90%,其余地区分别为A市65.8%,B市70.6%、C市66.2%。总体看还是优于可观指标,可见尽管救助的受益人群只是一小部分,对疾病负担减轻也有限,多数贫困家庭还是对制度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很多访谈对象表示救助的开展让他们感受到社会和政府的关心。
3.3.3 试点开展后卫生服务利用的改进
促进卫生服务利用是医疗救助制度的政策目标之一,我们在问卷调查中询问了被调查家庭救助试点开展前后卫生服务利用水平的情况。凡回答经常或一直有家庭成员患病应就诊而未能就诊者,视为发生应就诊未就诊,结果如下表所示。
3.3.4 目标人群对制度公平性的评价
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不仅完善了保障体系,而且改进了健康的公平性和卫生系统的整体绩效,制度的公平性也是考察评价试点工作的内容之一。问卷调查显示大多数贫困家庭对救助制度的公平性比较认可,觉得“很公平”或“比较公平”的家庭数ABCD四地区依次为76.3%、77.9%、75.1%和90.3%。
4.结论
我们从医疗救助的提供、利用、效果三个方面综合评价了目前进行的城市救助试点工作,其结论和政策建议概括如表5所示。
通过对不同地区救助制度的评价,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在各地试点中存在的共同问题,如筹资水平普遍偏低、资金利用率可以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对医疗救助还不够了解等。我们认为通过本文的综合评价方法有助于对各地开展的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发现其中的问题和不足。缺陷在于由于缺少基层单位关于医疗救助统一完整的数据和资料,加上其工作牵涉部门较多,与新农合或城镇医保相比医疗救助在试点探索中各地政策差异较大,因此未能在上述框架基础上建立更加完善的指标体系。相信随着医疗救助工作的不断推进,在以后的研究中将作进一步改进。
基金项目:中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与贫困救助项目(UHPP)基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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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吴任慰. 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医疗救助体制 [J].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3):31-34.
[3] 王保真,李琦. 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J].中国卫生经济. 2006,25(1):40-43
[4] Kei kawabata, Ke xu, Guy carrin. Prevent impoverishment through protection against catastrophic health expenditure[R]. Geneva. Bulletion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02,(8)[作者简介]练乐尧(1977-),男,江苏人,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博士研究生。
一、主要做法
(一)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摸清各种医疗保障政策。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财政兜底等医疗保障制度多部门分散管理,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水平、保障信息等未对接、共享,各种医疗保障制度各自为政,保障混乱,群众不满意等问题,我县组织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深入各乡镇村、各部门,认真调研,为实现精准、有序、全面救治救助,制定统筹优化健康扶贫政策和措施提供了可靠依据。
(二)统筹扶贫政策,全力实施“四个一”工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狠抓各项健康扶贫措施的落实。一是出台 “一份文件”。即《桑植县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桑政办发〔2017〕20号),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民政大病住院、民政补充医疗、财政兜底六重医疗保障,落实健康扶贫工程的“三提高、两补贴、一减免、一兜底”规定措施,实现从缴费住院“城乡医保一张卡”到“医疗结算一站式”新医保服务模式。二是建好“一个平台” ,即阳光医疗信息平台。为保证“一份文件” (桑政办发〔2017〕20号)五重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有序、全面、精准实施,实现扶贫办信息、五重医疗保障政策与医保系统数据的对接、共享,开发出“阳光医疗信息平台”,为实施健康扶贫医疗救治救助 “一站式”结算服务奠定基础。三是用好“一张卡”。即社会保障卡。参保缴费、就医结算、银行金融等均可在社会保障卡上完成。四是开辟医保新“一站式”结算。我县将涉及医保的各项政策集中到医疗机构的“先诊疗后付费”窗口,实行住院报销一次性结算,真正实现了人民群众不跑路、部门政策不重叠的精准、快捷医疗保障目标。
2017年累计救助7037名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资金支出6765万元,其中医保基金支出4899万元、大病保险支出275万元、特惠保36万元、民政救助958万元、财政兜底597万元。我县籍农村贫困患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87.66%,人均住院费用负担仅为497元(救助前为1418元),县级及县级以上人均住院费用负担为1023元(救助前费用负担为2839元)。2017年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减免住院起付费716万元;提高报销比例10%,为患者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万元;扶贫统筹资金和民政资金为建档立卡户补贴1071.8万元缴纳个人参合基金,扶贫统筹资金补贴625.356万元缴纳扶贫特惠保(两补贴),明显有效缓解了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三)扩大救治范围,稳妥推进“三个一批”行动计划根据《 湖南省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张家界市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我县健康扶贫工程行动相关计划实施方案。一是出台《桑植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自2017年11月份启动至年底,已救治6人(直肠癌1人、终末肾病5人),住院费用10.4万元,其中保内费用9.3万元,报销费用9.3万元(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减免0.55万元(一减免),实际报销比例94.6%。根据我县实际,除对省里规定的4类9种疾病患者实施定点集中外,还扩大了大病集中救治病种。出台《桑植县2017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重型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工程”》、《桑植县尘肺病农民基本医疗救治救助实施方案》、《关于做好高血压等五种疾病门诊治疗基本药物免费的通知》。将尘肺病、肺结核病、艾滋病、重症精神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六种疾病患者纳入了大病集中救治和门诊基本药物免费治疗范畴。二是出台《桑植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2017年10月份正式启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乡镇为单位,组建家庭签约服务团队23支,常住居民签约率32.51%,重点人群签约率65.1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了全覆盖。三是重病兜底保障一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病住院后,出院经一站式结算神谕的合规费用按10万以内全部兜底保障,2017年财政共支出兜底资金522万余元(一兜底)。
(四)开通绿色通道,全面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措施。出台了《桑植县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工作实施方案》。与县医保局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入院“先诊疗”和出院结算缴纳自负费用的绿色通道,极大地减轻患者就医垫付医疗费用的经济负担。大病县域内首诊比例达90%以上,县域内救治比例为83.4%,患者及时就医率明显上升。
(五)开展深度贫困县民政重点救助工作,切实减轻健档立卡贫困户就医负担。2018年,我县被列为全省11个深度贫困县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县之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深度贫困县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75号)文件精神,结合《桑植县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桑政办发〔2017〕20号)文件精神,我县出台了《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桑植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桑政办发〔2018〕3号)文件。从今年1月1日起,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患大病需住院治疗和43种特殊病种(含长期慢性病、重大疾病、罕见病)需长期门诊治疗服药的患者实施重点救治,并已将我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纳入医疗结算一站式管理。
二、存在的问题
我县自开展健康扶贫工程以来,在县脱贫攻坚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健康扶贫工程在我县初步实现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得到及时救治、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低、就医条件、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显著提升”等目的。但与国家对健康扶贫工程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后续需继续跟进和努力的地方。
(一)基层基础医疗设施落后。阵地建设:乡镇业务用房面积,按照2020年达到规划床位数面积的仅占57%。2017年共建村级卫生室240所,在建157所,有26所还未开工。乡镇和村级医疗设备添置,大部分靠上级部门配送或捐赠。
(二)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不足。医务人员总量不足、医学文凭及业务水平不高、医学专技人员储备缺乏、人才队伍梯队建设有待加强。县级医疗机构综合服务能力不强、无优势专科。
(三)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防控力度和妇幼健康服务有等待进一步加强。我县受制于缺乏预防医学和妇幼儿保专业人才、地理环境是地广人稀等因素限制,出现慢病发现率低、只签约不服务、传染病的监测防控村级网络质量不高和传染病报告人员意识不强,乡、村、组妇幼儿保专干队伍不稳定、不专业,高危孕产妇的发现、出生缺陷的防控、儿童营养改善项目等妇幼儿保工作难突破,我县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儿保工作难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福州市第二医院副院长林绍彬教授在谈及这个话题时,将我国城乡医保的现行框架比喻为“三元制度”。他认为:“现行的三种制度,已经成为三种规则,其基金各自管理,不能相互挪用。这种‘三元制度’的框架设计至少存在四方面的问题。”
林绍彬教授进一步剖析说:“之所以说存在四方面的问题,首先,是三种制度缺乏公平性、选择性。由于医保目录是体现社会医疗保险‘保基本’的指标之一,于是,三种保险制度都强调了‘保基本’,而医保目录却有互有差别,出现有高有低,缺乏社会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引发社会矛盾。由于三种医疗保险制度规则不同,相互无法衔接,导致变更保险险种时出现待遇落差,引发社会不满。城乡职工、居民在参保上没有选择的余地,城镇职工选择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只能选择居民医保,农村村民只能选择新农合,不同险种存在待遇落差,引发社会抱怨,这样既不利于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也不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其次,三种制度存在职能重叠交叉、投入重复浪费的现象。比如说,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分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又由民政部门管理。这几项制度职能上相近,内容和性质上相同,但管理上却分属三个部门,彼此相互分割,难以形成合力,发挥更大作用。三个部门职能有明显的重叠交叉现象,而且部门内部层层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每个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定点医院内部也分别设置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窗口,负责各自的报销和结算工作,这样不仅使每一项制度的管理机构窗口经办力量薄弱,又存在部分人力、财力、物力资源重复浪费,特别是机构重叠问题,造成了人力资源、办公场地的重复投入和浪费;不同部门建设各自的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又造成了资金、设备、管理人员的浪费。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由卫生部门管理,虽然能充分掌握卫生资源配置现状与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信息,但由于提供与购买服务、管办不分离的双重身份,使新农合监管难以到位,监督机制不健全。四是存在重复参保的现象。职工、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管理,参保管理和信息系统不统一,造成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存在重复参保的现象,部分城郊失地农民和外出打工农民存在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现象;还有部分农村未成年人既在学校参加城镇居民保险,又在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种重复参保不仅增加了城乡居民的负担,还增加了财政支出的压力。”
针对自己认识到的问题,林绍彬委员经过大量的调研后建议:“首先,要尽快出台《全国基本医疗保险法》或加快修订《社会保险法》,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其次要尽快建立城乡居民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进行整合,按参保对象的经济水平和医疗需求设定不同的保障层次,并确定与之相适应的筹资与待遇水平,以满足不同经济水平人群的医疗保障需求。最后在城乡居民一体化医保制度的框架下,整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的经办机构。”
“三种医保制度最后达到‘三者合一’,即可做到人才、资源、信息、资金共享,从而提高效率和管理水平,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林绍彬委员最后总结说。
人保部:将“老工伤”职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提出要求:今年6月底前,凡是未解决“老工伤”入保问题的地区,要制定工作方案,出台相关政策;今年不能全部解决的,要突出重点,优先解决“老工伤”人员较为集中、问题比较突出的煤炭、非煤矿山等行业和关闭破产等企业的“老工伤”入保问题。目前,全国仍有约130万的“老工伤”人员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负责人于目前表示,力争用两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条件的省份要积极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
云南:廉租房建设情况调研督查
按照云南省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全省廉租房在建项目、2008年第四季度新开工项目、2009年新建项目全部纳入省政府百日调研督查范围。今年3月至4月3日,调研督察组对昆明市、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普洱市、曲靖市等地的廉租房建设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上述州市将廉租住房建设纳入当地政府重要的“民生工程”,切实强化措施,已将各项任务分解到住,进展情况良好。目前,云南省政府下达昆明市的12000套(共计58.185万平方米)廉租房建设任务已分解落实,正分批开展建设。其中,省发改委追加的2633套任务也已分解,可确保年底完成。其他各州市根据具体情况也相应制定了廉租住房建设、分配、入住、退出和租赁补贴发放等方案,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多模式推进建设。
统计局:2008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229元
根据年度统计结果,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229元,日平均工资为111.99元。与2007年相比,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加了4297元,增长17.2%,增幅回落1.5个百分点。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1.0%。
分四大区域看,平均工资由高到低排列依次是东部、西部、东北和中部,它们分别为34316元、25602元、25101元和24390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从高到低依次为:东北18.7%、西部17.6%、中部17.2%、东部16.4%。
云南:确定全省就业工作总体要求
近日,云南省省委、省政府经认真调查研究,确定了今年全省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全省就业工作应以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为首要任务,坚持扶持重点对象就业与整体推进就业工作相结合,更加突出以创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确定的具体目标如下:努力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22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8万人(其中包括实现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5万人),稳定企业岗位10万个,开发公益性岗位3万个,扶持2万人创业并带动5万人以上就业,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