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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认真宣传发动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宣传面达100%;全县参保率达90%以上,贫困弱势群体达到全覆盖;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住院实际补偿比提高到50%以上,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当年利用率控制在85%左右。
二、基金管理、筹集和使用
(一)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县筹县管。用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二)基金筹资标准:筹资水平分为两个档次。
一档:筹资水平为每人100元,其中:居民个人自筹20元,中央财政、市财政、县财政补助80元,其中中央40元,市36元,县4元。
二档:筹资水平为每人200元,其中:居民个人自筹120元,财政补助标准与第一档相同。
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我县城乡户籍居民,以户为单位可自由选择其中一个档次参保。
(三)基金筹集
1.居民个人参保资金筹集
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收取。居民个人缴费部分于*年11月10日前筹集到位,并在*年11月15日前缴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居民缴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费后,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享有获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医药费用补偿的权益。
农村的五保户、低保对象、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和未享受民政“三类”救助的持证残疾居民贫困人员,选择一档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20元参保费用除五保对象、未享受民政“三类”救助的持证残疾居民,由政府全额资助外,其余对象由政府资助10元、个人缴纳10元;选择二档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120元参保费用除五保对象、未享受民政“三类”救助的持证残疾居民由政府资助20元、个人缴纳100元,其余对象由政府资助10元、个人缴纳110元。
城镇的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后简称“城镇三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60元给予补助。城镇三类人员选择第一档参保,政府从补助的60元中安排10元用于资助参保,个人每年缴费10元;政府补助余下的50元由县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记账,用作当年个人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城镇三类人员选择第二档参保,政府补助60元,个人缴费60元。
2.政府补助资金筹集
财政补助经费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四)基金分配及用途
1.基金分配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分为家庭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分为大病、风险基金。
家庭帐户基金占总基金的26%。一档为26元/人;二档为52元/人。
大病统筹基金分为住院补偿金和慢病补偿金,大病统筹基金占其基金的64%。其中住院补偿金占其资金的54%,慢病补偿金占其基金的10%。
风险基金占总基金的10%,风险基金分为大病储备金和风险储备金,其中大病储备金和风险储备金各占总基金的5%。
2.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用途
门诊家庭帐账户基金在家庭参保人员内部可调剂使用,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未使用或未用完的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但不能冲抵下年参保自筹资金。
大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因大病(指住院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其中住院补偿金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含二档筹资水平参保的人员所增加的范围),慢病补偿金用于参保人员因患主要慢性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
风险基金用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超支或意外情况的应急支付。
(五)基金补偿
1.补偿模式: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大病二次补偿
2.补偿标准
门诊补偿:一档26元/人,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在家庭账户中实报实销支出,用完为止;二档52元/人,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在家庭账户中实报实销支出,用完为止。选择二档参保的居民,发生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三种重大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仅限于在县级及其以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报销,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10000元。
住院补偿标准:
医疗机构级别
类别一级医疗机构
(含未定级乡镇卫生院)二级医疗机构
(含未定级县级医疗机构)三级
医疗机构
起付线100元300元1000元
一
档补偿比例75%50%40%
封顶线累计30000元
二
档补偿比例80%55%45%
成年人封顶线累计50000元
未成年人封顶线累计60000元
慢病补偿:纳入慢性病补偿的有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风心病、脑血管意外康复期、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性狼疮、肝硬化、结核病、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10种疾病。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专项体检报告,或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到各乡镇进行巡回诊断,经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由当地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根据确诊报告进行登记,发给《*县慢性病门诊药品费用补偿卡》。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门诊治疗,药品费用补偿比例为50%,“一档”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为1000元,“二档”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00元。
3.补偿范围
门诊补偿范围:各种检查检验费、药品费、治疗费、观察床位费。外出人员凭在外地非盈利性医疗机构门诊收费发票到户籍所在乡镇的卫生院报结补偿费用,补偿费用在其门诊统筹账户内支出。
住院补偿范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只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给予补偿。如:住院费、护理费、药品费(输血费用)、治疗费、手术费、麻醉费、三大常规检验费、肝肾功能检查费、血糖检查费、血生化检查费、X光费检查费、B超费检查费、心电图检查费、胃镜检查费、CT费。
外出人员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只对在外地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进行补偿,住院患者必须在入院3日内报告户籍所在地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方能获得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其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按规定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同时又参加了其它商业保险的补偿。对其在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患者或其亲属须持所需要报帐资料原件报结医药补偿费用。
对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对象实行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定,事前事中及时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办理程序按民政相关规定执行。
对参保孕产妇补偿。孕产期保健检查诊疗服务项目实行定额补助每人100元,住院分娩平产的每例孕产妇定额补助400元,剖宫产按普通住院病人报销费用。
提高住院医药费用中的中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住院医药费用中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草药、中医诊疗费用、经市药监局批准的院内中药制剂和中医适宜技术的费用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县内医疗机构由收费软件自动结算,县外医疗机构手工审核分类结算。
提高床位费用限额。在物价政策范围内,一级(含乡镇)医疗机构床位费用最高限额为15元/日,二级(含县级)医疗机构床位费用最高限额为35元/日,三级医疗机构床位费用最高限额为40元/日。本县内乡镇医疗机构取得物价部门批准收取床位费用超过9元/日标准的依据,以及县级医疗机构取得物价部门批准收取床位费用超过11元/日标准的依据,报县合管办备案。
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可对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数额较高参保居民进行大病二次补偿(大病二次补偿方案根据当年基金使用情况另行制定)。
4.不予补偿范围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范围:
因工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自杀、犯罪行为及酒后闹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职业病等发生的费用;
在盈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使用的非基本用药及非规定诊疗项目目录发生的医疗费用;
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发生的费用;
各种美容、健美、减肥、增高、增胖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发生的费用;
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费用;
治疗性病和戒毒费用;
特殊检查(如核磁共振等)、特殊材料以及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不报销的辅助检查等。
5.补偿方式
(1)参保者在本县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凭《*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可自由选择县级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转县外医院就诊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转院相关证明。
(2)参保者在本县内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使用合作医疗专用三联处方,在家庭账户余额限额内,由病人或其亲属在报销登记簿上签字生效,家庭账户余额不足部分由居民自行承担,村卫生室垫付的医药费用每月凭专用处方、门诊补偿登记薄到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经审核,凭审核结算单到乡镇卫生院报结补偿经费,其补偿经费由乡镇卫生院垫付。
(3)参保者在本县内定点县级医疗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及其门诊部门诊实行现场报销,即随看随付随报,并由病人或其亲属在报销登记簿上签字生效。参保患者需住院治疗在入院时出示《合作医疗保险证》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医疗机构核对其真实性,保存《合作医疗保险证》原件和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预付医药费用,出院时结清后退还其《合作医疗保险证》。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相关材料报乡镇、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复核直拨其垫付的医药补偿资金。
(4)参保者在县外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本人自付医药费,治疗结束后凭有效发票、一日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合作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结补偿费用。
(五)违规行为责任追究
参保人员转借、涂改《合作医疗保险证》的,其证为无效证件,定点医疗机构不予补偿医药费用。借出证者当年再无权获得医药费用补偿,并由管理经办机构没收证件。借出证者和借证者骗取基金行为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经办机构查处,所骗取基金必须如数退还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对态度恶劣、拒不退还、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在接诊参保患者、垫付或支付患者医药费用时,必须认真核对其身份真实性,并在其《合作医疗保险证》内如实进行填写相关信息。对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未如实在《合作医疗保险证》内记录填写的,由医疗机构和相关经办人员按发生的医药费用3倍进行赔偿,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经办人员从业执资。对制造虚假证据等套取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按发生的医药费用3倍进行赔偿。
三、实施步骤、任务及职责
(一)宣传动员(*年10月至*年11月10日)。各乡镇及时召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对乡村干部和医务人员做好宣传,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标语、板报、宣传车、手机等宣传通讯工具,采取多种方式,向居民宣传2009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重点是如何办理参保手续、补偿标准、补偿程序,帮助居民群众消除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思想顾虑,增强居民群众的健康意识、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深入了解居民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居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具体问题,有的放矢,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和引导工作。
(二)收取居民自筹资金(*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各乡镇要明确责任,在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基础上,采取乡镇领导驻村,乡、村干部进村入户等多种灵活方便的方式,积极筹措居民自筹资金,向居民户出据《重庆市新型合作医疗收费专用收据》。广泛挖掘社会各界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关注,多方筹资解决特困乡村居民参保自己出资困难的问题。城乡居民缴纳参保费用截止时间为*年11月10日,收取的居民自筹资金于*年11月15日前存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三)基础信息管理(*年10月10日至*年12月31日)。各乡镇在收取居民自筹资金的同时要做好《参保人员登记表》的填写、校核工作,在*年12月25日前完成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资料的校录、入保、激活,《合作医疗保险证》打印工作,在*年12月31日前完成《合作医疗保险证》的发放到户工作。
(四)补偿标准执行和监管(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对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补偿标准、兑现落实补偿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就诊补偿信息要及时准确的录入专网,县乡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药费用进行严格审核。县乡监督机构按职责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制度规范运行。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要认真组织学习制度和方案,准确把握政策,制定完善本乡镇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切实落实各项责任,抓紧抓落实各阶段具体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相关制度,从快、从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发展。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严格兑现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