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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失业保险条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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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失业保险条件

第1篇:领失业保险条件范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申报材料:

1、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 失业人员档案;

3、 《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备案表》;

4、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5、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具体要求如下: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须经失业人员本人签字,材料中相关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劳动法》二十三条至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因企业改制、破产而失业的,要出具《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登记表》相关材料。

《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备案表》,单位要加盖公章,法人要签字或加盖手章,失业人员的户口所在区要填写正确,如果户口与居住地不在一个辖区内的,按户口所在区填写。户口不在市区内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失业登记辖区。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单位加盖公章,粘贴相片,“缴费年限”计算方式为“视同缴费年限”加“实际缴费年限”,按整年零月计算填写。“求职要求”栏必须填写“有”。

以上各表中涉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及失业原因要符合《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填写内容要规范一致。

2、档案资料

固定职工身份的要有招工审批表;

合同制工人和农民合同制工人要有录用备案手续;

农民合同制转为城镇合同制的要有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手续,并从转为城镇合同制当月起个人履行缴费义务一年以上;

大中专毕业生要有毕业分配派遣单,如有缺失需由原毕业学校开据毕业分配的时间、调档去向相关证明;或由接收档案的单位上一级人事部门的档案接收或分配证明。

参军入伍的要有《应征入伍通知书》、《退伍通知书》。

档案中相关工资调级、工资套改审批表要连续完整;

第2篇:领失业保险条件范文

新标准失业金开始申领 郑州市1.4万人符合条件从郑州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了解到,本月开始上调的失业保险待遇新的发放方案已经制订好,即日开始,符合条件的1.4万失业金领取人员可签字申领。据悉,此次调整全市失业保险待遇最低提高35%。

此次随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失业保险待遇也从本月开始上调,市本级、市辖区、新郑市、荥阳市、巩义市、新密市、登封市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发放标准由640元调整为864元,增幅35%,中牟县由560元调整为864元,增幅54%。据介绍,这是自1986年郑州市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第十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而在历次调整中,今年全市调整幅度最大。

全市符合本次调待范围的失业保险人员约有1.4万,即日起,相关人员可前往所属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签字申领,相关失业保险待遇将于月底拨付到账。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各类失业人员可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培训补贴、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本月起也都随之按比例上调。其中,20xx年10月1日前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需要补发的,仍按调整前原标准执行。

郑州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流程一、郑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二、郑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材料

1、《失业人员登记审核表》(一式两份,各贴一张相片)

2、《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登记审核表》(一式两份,各贴一张相片)

3、失业人员与表格照片相同的近期同底版照片2张

4、失业人员档案

5、终止或者解除劳动(招、聘用)关系的文件、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郑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1、失业人员如果符合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手续

2、出示证明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第3篇:领失业保险条件范文

1、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第4篇:领失业保险条件范文

[关键词]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制度 问题 对策

失业保险是由国家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1999 年《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已形成完整体系,对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和抵御失业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尽快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建立阶段。1986 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 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这主要表现在:(l)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2)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提高到了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4)确定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申领程序。《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5)重新调整了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缴费5―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为18个月,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6)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7)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们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目前,失业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就当前各国对失业问题的解决情况来看,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比较成熟。以下将对中日两国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进行更进一步的比较,并通过比较找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与日本相比,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不仅建立时间短,而且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通过与日本的对比分析,有利于取长补短,促进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资格条件比较。失业保险的对象不是一般的劳动者,而是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却因暂时失去职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的人。也就是说,作为失业保险的受给者,有着严格的条件。从两国的共同点来说,基本包括以下几点:(1)必须达到规定的资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2)必须是非自愿失业,防止故意失业获取失业保险金。(3)已办理失业登记,又有求职要求。但要求的宽严程度不同:我国规定投保期限为一年,如果缴费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日本是离职前一年中要有六个月的缴费经历。

2.给付内容比较。(1)给付标准:给付标准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水准,但是它原则上达到受益人的收入损失得到部分补偿,又不能妨碍就业意志。日本规定一般劳动者每天的失业津贴相当于失业前半年平均工资的50%―80% ,即平均日工资越高,基本失业津贴越低,反之则越高,这是它的合理成分。我国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发放。(2) 给付期限:两国都有等待期和最长给付期的规定。日本采用综合标准,失业津贴的领取期限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期长短及就业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长领取期限为360天。此外,遇到特殊情况(经济衰退、全国就业形势严峻、跨地区求职、职业培训延期等)可酌情延长领取期限。我国采用的标准比较单一,根据失业前的累计缴费年限的长短: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费用负担比较。采用何种负担方式,取决于政府对失业应负责任的认识、企业的经济效益、历史传统等因素。日本失业保险金支出的部分由国家(政府)、雇主、雇员三方负担。并不实行全社会统一的单一失业保险费率,而是根据各行业的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雇主与雇员根据本行业的费率,按照等比制分担失业保险费。此外,国家财政负担部分费用。其中:一般求职者津贴和短期特例求职者津贴财政负担1/4;日雇劳动求职者津贴财政负担1/3;继续雇用津贴财政负担1/8。而用于雇佣保险事业支出的部分则完全由雇主缴纳。我国采用单一的失业保险费率,城镇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 缴纳失业保险费。财政不固定负担部分费用,只在事业保险给付出现困难时提供紧急援助。

4.管理体制比较。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的性质决定了政府责任,两国均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失业保险管理。

三、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总的说来,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出发,也就是要不失时机地深化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客观地讲,我国在制定和两次调整失业保险制度时,并非没有注意到国外的改革动向,因此在制定上出现了许多问题。现在我们重新讨论这一问题,主要的是因为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繁重的就业任务迫切要求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就现在看来,失业和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已经进入一种相对平稳的状态,在首先确保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充足的调剂空间用于促进就业。近两年来,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经在这方面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不失时机地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减少失业的功能和作用,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条件的。改革的重点是:

1.完善制度,强化约束,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的失业保险具有救济期限长(最长24个月)、申领条件宽松等特点,且待遇标准只与缴费期限挂钩,与领取期限无关,对是否积极求职约束性不强。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不能不导致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的过度依赖。处在失业保险金申领期的人员,对于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工作往往不感兴趣,除非有收入稳定、体面的就业机会,否则宁可等待。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也是这样,放弃推荐的社区服务或其他公益性就业岗位而宁愿继续“吃低保”的现象并不在少数。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只能在改进制度设计上找出路,通过严格申领条件、强化对申领人员积极求职就业的外部约束来实现。为此,不仅需要调整相关政策,完善管理措施,还需要完善失业保险、低保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及时掌握失业人员、低保对象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并通过信息系统相互沟通,实施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2.建立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费率调整机制,发挥失业保险在稳定就业和减少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就业,着眼点不仅要放在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上,更积极的做法是放在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减少失业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实行差别费率或浮动费率引导企业减少裁员,或通过提供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在不景气时期通过缩短工时、挖掘内部潜力等方式消化富余人员,不失为一项积极有效的失业调控措施。

3.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扩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的受益对象范围。目前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不仅基金支出渠道窄,而且享受对象也仅限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这是不合理的。固然,在失业保险金的申领上,强调权利义务相对等,强调以参保缴费为前提、与缴费期限相联系,这是符合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的。但是,作为失业保险延伸职能的促进就业措施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其对象自然也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来设定,而不宜仅限定在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上。

4.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范围。理清楚了上述问题,这个问题也就无须多做分析了。最基本的一个原则就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范围,既要考虑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的要求和资金使用范围,又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状况,在优先保证失业保险金发放并留有充分余地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适当扩大支出项目,逐步增加资金投入量。

迄今为止,我们依然在研究是否扩大试点问题。其实,试点的意义在于对未知的领域或不可预见的风险进行探索和评估,而在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这个问题上,其积极意义已为大量国内外实践经验所证明,其可能面临的风险也有足够的应对之策,因此,在我国政府的努力下,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许春淑.日本失业保险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J].天津商学院,2006,(06).

[2]李琮.西欧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3]陈建安.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4]杜黎霞.浅谈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J].甘肃科技,2007,(05).

[5]孙祁祥,郑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第5篇:领失业保险条件范文

答:《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问:单位和职工怎样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是什么?

答: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工资的1%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问:失业人员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问:如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答:申领程序为:

1)由职工失业前所在的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保险人员名单在7天内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失业人员凭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提供有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发给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失业证》。

4)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持身份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失业证或者流动人员就业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或者转移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5)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持身份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流动人员就业证,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领手续。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自办妥申请领取手续的下月起验证具备领取资格的,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的发放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问:如何确定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但在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尚未领取期限不再结转。

六、问:失业后每月能领取多少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

七、问:失业人员在领悟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1)不超过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医疗补助金。(2)可享受减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一期减免费的职业培训。(3)患严重疾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的50%的补助。(4)失业人员死亡的,参照当地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其家属可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家属抚恤费。

八、问: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同的,失业后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转入地的标准执行,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

九、问:单位有哪些违法责任?

答: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保或者补报补缴,逾期不参保或者不补报补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拒不缴纳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滞纳金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

第6篇:领失业保险条件范文

根据相关政策,申领条件是: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第7篇:领失业保险条件范文

领失业金对以后退休有影响吗

据了解,领取失业金对以后退休没有影响的,因为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有关,而领取失业金版主要与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有关,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关联的。

办理失业保险要什么手续

第8篇:领失业保险条件范文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9篇:领失业保险条件范文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农民工失业以后不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工可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经办机构和监察机构都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替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他也符合申领的条件的话,他应该到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虽然有如此利好的政策,但是为什么农民工的参保率如此低?是什么影响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根据调查得知,当前影响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对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认识差异较大

实践证明:企业体制不同,规模不同,效益不同,对农民工失业保险看法也不相同。国有控股大企业对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态度鲜明,支持农民工依法参保。华东天荒坪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人事部童部长明确表示:“天荒坪公司对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十分重视,专门召开职工大会传达贯彻。参加失业保险是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农民工也不应例外,该保的要保。农民合同工对此都很高兴,很感激。”童部长说:“虽是打工的,还是农民工,但国家心里装着他们。今后即使不在这里做工,但这段时间仍享有相应的生活保障。今后不论国家开设何种社会保险,天荒坪公司都将全力以赴参加。”

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企业勉为其难。“参加失业保险是国家政策,我们依照执行,也算是为社会做点贡献。”安吉县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先表明自己态度。但也透露了自己内心难处:“现在企业(各种税费)负担太多,最好保险费能低点。”“从整体上讲,国家需要全面考虑。职工(农民工)却不是这样,多是短期行为,只考虑眼前利益。”问及农民参加失业保险对企业是否有好处,一位总经理直率地说:“对企业没有什么好处,只有加重企业负担”。他提出:“社会保险应由政府承担,不应由企业负全责,或者由企业承担一部分。”

规模较小、效益一般的企业则明确表示不赞成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安吉某丝绸服饰企业总经理说:“说实话,站在公司立场上,农民工失业保险最好不参加。一是目前各种税费支付太多,企业实在难以承担。尤其到了生产经营淡季,企业亏本经营,但还要如期支付工人工资,而且不能减少,否则农民工逃了,哪还有钱缴纳失业保险费?二是农民工流动性大。本公司职工六百多人,80%是外地民工,人员不稳定,缴费个体不好确定。”

二、农民失业一次性生活费偏低

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失业人员,缴费满1年的,可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按2010年规定每月可领取357元失业金。而同样符合条件的参保农民工失业只能领取城镇失业人员的40%,每月142元,比城镇居民每月的最低生活保障费230元低88元,比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费仅高出30元。虽然这几年,失业金待遇标准有一定的提高,但如此低的“一次性生活费”在高消费的今天,岂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

三、农民流动性大

与城镇劳动者相比较,农民工流动性更大,跳槽现象更频繁,特别是外来民工。因此,造成参保个体很难确定,不好确定的参保人员不久又跳槽。人员经常性的变更造成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转手续繁复。

四、农民工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

当月工资有多少?奖金可得多少?年底工资、奖金能否及时结清全部带回家?这是广大农民工最为关注的事情。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需要经过一定时间才能获益,农民工多数不甚关心。这种观念在农民工头脑中一时较难扭转,需要一定的时间,用事实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