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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要求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情况下,建立统一的信息化登记系统已是大势所趋。但目前广西的不动产信息化建设还没有形成科学的系统和体系,相关的技术及框架问题还有待解决。
1 不动产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
不动产登记风险日显。因为在属地管理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再由于土地、房产融资的影响,全国各地经常出现违规办理土地、房产登记的现象,不动产登记呈现出一定的风险。迫切要求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不动产登记实行“主要依靠属地管理,间接实行垂直监管”,认真做好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
不动产登记信息割据。广西开展土地登记和房产登记时主要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现象,不利于信息共享(分析土地、房产管理的整个周期可以发现,当前土地管理存在较大难度的是供地以后如果应用土地,房产管理存在的难度是管理不够规范,而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利于掌握土地供地,房产销售以后的使用情况,再有,也有利于其他经济社会管理)。迫切需要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共享,使不动产登记信息发挥更大的作用。
2 不动产登记平台的总体框架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工作统筹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5〕16号)和《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信办发〔2015〕3号),2015年广西将以“国土资源云”建设为主,全面带动信息化建设,在实现不动产登记试点任务后,不断深化“一张图”建设和应用,构建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平台的总体框架建设,具体如下:
2.1 基础设施层方面
基础设施服务层的构成: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网络资源共同组成数据存储服务与程序运行服务、网络安全传输服务,以上资源全部利用“云”管理平台集中在一起,实行动态管理。
在创建基础设施服务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当前软硬件资源的作用,利用“池”化应用各种资源,同时结合“云”管理平台的应用将虚拟化资源展现在各级部门面前,主要资源类型有虚拟机、存储、负载均衡、虚拟网络等。
2.2 数据资源服务层方面
利用数据资源服务层可以实现各类不动产的数据化管理,由此产生信息资源目录检索工具,实现信息共享、查询、交换等各种功能,在数据资源方面有力支持各种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顺利开展。
2.3 支撑平台服务层方面
支撑平台服务层主要是发挥中间件、基础构件、GIS平台、开发工具等的作用,结合数据资源服务层的应用,有力支持业务应用服务层的正常运行。主要内容涉及登记支撑服务、大数据挖据与分析服务、云GIS支撑服务。
2.4 业务应用服务层方面
业务应用服务层就是利用支撑平台服务层中的各种服务,达到业务应用服务的目的,发挥各级门户网站的作用,统一登记不动产信息,也可以实现查询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目的,登记信息可以在此实现共享。
3 不动产登记平台系统构成
3.1 “云”资源及安全管理平台及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
在整个基础平台中处于管理地位的“云”管理平台,主要职能就是合理配置、协调、管理、控制各种资源。主要内容有负责管理不同硬件的基础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各种业务应用服务的监控管理中心、对平台数据资源负责组织、分布、存储、备份的管理监控中心、权限一致的安全管理中心。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数据库,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数据库标准、数据库整合规范等文件作为统一依据,在数据方面实现收集、录入、转换、编制代码、编辑数据、处理数据、检查数据等各种职能,保证不动产基础数据实现一致性,统一建立数据库,统一对数据进行管理与维护等,在数据方面有力支持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顺利进行。为此,广西不断号召各市县积极推动市县乡“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健全数据整合,完善数据库,创新工作机制,重点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及时更新建设用地审批数据、供地数据、地籍数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土地、房屋数据)等。
3.2 不动产权籍管理系统及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不动产权籍管理系统主要负责平时测量与绘制不动产登记单元、收集各种不动产登记单元调查成果,处理业务不动产单元调查图形,处理不动产单元属性,制订不动产单元代码,制订住户分布表与楼盘信息表,同时检查完成转换后的不动产登记单元调查数据,制作各种统计报表,制作各种成果图件,在数据方面有力支持不动产登记的开展,同时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和查询统计系统共同组合在一起。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信息业务系统是应用统一的标准登记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内容,有利于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都能利用相同的登记业务平台及时掌握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源,有利于做好行政管理工作与做出正确决策。
在广西不动产登记信息业务系统建设中,主要内容有GIS业务和档案管理业务。系统主要负责管理不动产单元,共同管理不动产产权、权利人、不动产单元,依据空间地理位置实现统一管理不动产单元的目标,应用相同的工作流程和WEBGIS技术,分别管理工作库、历史库与现状库,由此完成了全面管理不动产登记流程业务。
3.3 不动产数据接入与上报系统
在广西不动产登记信息业务系统建设中,随时提供不动产登记数据,在平台中随时引入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本地登记信息。在开展数据质量检查、数据加密、数据压缩、数据传输、日志记录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下,才能使进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登记信息相同。
3.4 不动产登记监管及分析系统和信息查询共享系统
在广西不动产登记信息业务系统建设中,要保证登记部门依据一定的规则开展业务办理工作,依据种类的不同设置不同的业务检查标准,全面研究不同部门上交的登记申请、审核、登记、颁证等各种数据,进一步完善事后管理、改正错误等工作,节约行政纠正资金,做到安全交易,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共享系统,为有利于不动产管理部门与权利人随时查询各种不动产信息,要创建查询速度快、安全程度高、扩展性强的查询平台,提供各种各样的、24小时的、全面的、多层次的业务信息查询服务,为内部门户查询与统计打好基础。
3.5 制定不动产登记标准及规范
在广西不动产登记信息业务系统建设中,在制订标准规范方面主要内容有关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汇交方面的、涉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互联技术方面的、制订不动产登记数据管理制度、制订平台安全运维管理制度等。
总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致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做法是符合人们需求的,在技术层面有利于据此实现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利于实现交易安全与信息共享,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业务,有利于实现职责部门的合理整合,有利于提高管理能力与治理标准,有利于保护人们的合法产权达到惠民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张敬波.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若干问题思考――以瑞典为借鉴[J].国土资源信息化,2015(05).
[2]况海涛,赵岱虹.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思路研究[J].国土资源信息化,2016(02).
[3]郑少楠,杜震洪,曾志,张丰,刘仁义.面向不动产登记的异构信息资源整合策略[J].浙江大学学报(理学版),2015(01).
作者单位
1.百色市国土资源信息测绘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533000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档案是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属调查、登记、转移、变更等工作中形成的真实记录。不动产登记档案、不动产登记簿及在不动产登记行为中产生的相关资料,构成了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基本组成部分。
完整、准确、安全的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是审查和确定产权、保障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材料,是反映城市房屋和土地现状的缩影,也是衡量一个城市管理和房地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国土资源保护、地籍调查、住房保障、法院诉讼、国家税收、户籍管理、个人信用管理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二、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特点
(一)专业凭证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记载了不动产产权的归属和沿革,反映了不动产的权利状况,专业性要求高。如房屋面积的丈量、土地界限的认定、房地产平面图的测绘等,都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部门出具报告。不动产权属状况的记录和管理都是唯一能够合法证明权利人与房屋土地之间权利关系的原始凭证,为实施产权管理和产权保障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二)复杂多样性
一是构成复杂多样,由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五大方面构成,涵盖了不动产登记的所有形式。二是形式复杂多样,传统纸质档案与现代电子档案相结合,原始档案资料以纸质为主,现代电子档案以图像文件为主。三是信息复杂多样,空间地理信息与属性综合信息相融合,既含有与地理分布有关的数据,也包括权利属性、自然状况等基本信息。
(三)动态连续性
不动产登记中的房屋土地登记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也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剧增。从土地的划拨、流转,房屋的买卖、过户、继承,甚至是房屋的司法拍卖,一宗土地、一处房产的来龙去脉全部体现在不动产登记档案中,自始至终反映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在房地产市场中,产权转移在频繁中更替,甚至存在一次买卖的过户办理尚未完成而下一次的买卖转移已促成的现象。因此,具有动态常规性和连续必然性。
(四)流通增量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通过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流通,不断扩大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使用范围,促进区域间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壮大,促进经济的发展。不动产交易的频繁,决定了不动产登记业务量不断增加,从而导致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不断扩容。永久保存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必然要求高质量的保存条件。
以上特点决定了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要有利于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专业性,全面管理复杂多样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模式要适应于其动态连续性,保障不断增长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三、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全国全面铺开。《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档案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原始依据,是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的基础和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的确定和建立至关重要。
不动产登记档案基本由两种介质构成,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因此,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涵盖虚拟管理与物理管理两个方面。
(一)不动产档案信息资源虚拟管理模式
虚拟管理是相对于物理管理模式而言的,是对不动产档案信息资源中电子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必须符合“四统一”中对信息平台建设的要求,即应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应当汇集管理行政区划内的各类不动产档案信息数据资源,成为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中心,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并按管理层次和登记类别设置查询权限,统筹、协调对内、对外查询服务,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个人隐私,确保信息数据准确、完整和安全。
(二)不动产档案信息资源物理管理模式
即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实体管理,主要指纸质档案、权籍图册的管理。笔者认为,就目前全国各省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现状而言,馆藏档案、管理水平、库房条件、发展规模、人员管理状况不一,面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问题,要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符合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专业性程度较高,按照统一管理的程度不同,可划分为高度集中式、相对集中式两种模式。
1.高度集中式
即实行不动产登记档案统一、集中管理,应建设不动产登记档案馆库,统一存储各类不动产登记实体档案,确保档案保管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对本行政区划内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和原始资料进行集中存放与保管。
高度集中式管理模式的优点是能够集中保管不动产登记档案,有利于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但其同时要求建设高标准的档案库房,以满足不断增长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存放,而不同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增速和增量不同,难以预计。以无锡为例,目前无锡房地产档案馆藏房产档案约为240万卷,库房面积约为1500平方米,密集架总容量约为1600立方米,日益增长的房产档案数量造成不小的库房建设压力。一方面是不断地丰富馆藏,另一方面要不断地优化馆藏。如果采用高度集中式管理模式,在不动产登记档案库房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需要科学合理建设库房甚至新建库房,相关方案的制定、审批、动工建设等手续需要一定的周期性,相关资金、人员也要及时到位。
2.相对集中式
即按照不动产类型对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相对集中保管,其中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相应土地、海域登记档案相关联,可通过二维码、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
相对集中式的管理模式,可在现有库房管理条件基础上进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不需要大规模的人财物调动,可以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实践中逐渐摸索管理模式的适用性。缺点是库房管理存在局限性,仅就某一类型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管理,分散的库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在登记机构统一的前提下,分别存放保管的不动产登记档案易出纰漏,甚至造成档案资料遗漏、遗失。
无论是高度集中式还是相对集中式,都应当执行标准化、规范化、一体化、实用化和科学化原则,建设符合标准的现代库房,建立高效、安全的管理模式,达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具体来说,一是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归档、鉴定与销毁、库房管理等,规范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二是采用先进的现代信息技术管理不动产登记档案,逐步实现现代化管理,由档案管理向信息管理转变,由数据管理向知识管理转变;三是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完善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全面掌握档案专业知识、不动产登记业务知识及现代信息技术。
参考文献:
1.张猛 滑丽 洪蕾.不动产登记档案工作调研与思考.中国档案.2015.4
2.王懿男 白玉.浅析构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国土资源.2014.5
3.孙秀娟.浅谈怎样做好新时期房产档案工作.档案天地.2012.4
一、住房保障
(一)防疫工作
面对突如其来的病毒,按照州疫情防控指挥部5号令文件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下,对集中住宅小区实行了封闭式管理,对小区进行了摸排,对进出小区的人员、车辆登记,对公共区域消毒处理。
(二)公租房维修改造
县350套公租房建成并投入使用已有8年,县公租房入户道路、公厕、供排水等公共设施破损,给住户生产生活带来不便,针对此情况,经局领导的安排部署,在加局长的带领下,对公租房二、三、四、五期进行了实地调研,确定了维修改造范围,及实施方案,并做了该项目维修改造的预算,现正在财评阶段。
(三)环保综合大楼和二期干部周转房供排水及地下停车场维修改造
环保综合大楼排水系统瘫痪,导致污水无法排入排污井,环境恶劣;且污水渗漏至地下停车场,导致停车场长期浸泡,存在安全隐患。项目实施后,启动环保综合大楼电梯,便于住户出行,会改善环保综合大楼住户生活条件,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四)村集体土地征收商铺安置
按照2012年《村集体土地征收协议》和《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超出30平米的门面,村民将采取回购的方式获得门面,截止目前,现已缴纳71.92万元。
(五)公租房和周转房维修
冬季冷且时间较长,导致公租房及干部职工周转房水管、水表等被冻坏,截止目前对公租房及干部职工周转房达50次。
(六)干部周转房物业进驻工作
为给干部周转房住户提供更好的环境条件、更好的服务,将引进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干部周转房进行管理,住宅收费为1.3元/㎡/月,停车位收费350元/月。
二、房地产工作
(一)房地产业复工复产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贯彻关于统筹推进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推动房地产业复工复产。副局长加做了关于房地产业复工复产的工作安排,通过电话会议方式通知房地产开发项目、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好复工复产,要求熟悉复工政策、建立防控机制、编制工作方案、保障防疫物资、办理复工备案;加强防疫宣传教育、办公场所防疫、废弃用品管理、客户安全保障、稳定劳动关系;每日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2次的消毒,不少于2次通风,每次同分30分钟以上。已复工复产:房地产开发项目、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不动产工作
协作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部分老百姓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现需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要到我股室做存量房登记并开具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明,截止目前已办理3宗业务。
关键词: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市场化取得 法律思考
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范围
明确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范围即该使用权的客体是问题研究的基础,因为若范围不明的话,市场化取得也就失去了目标,关键是厘清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交易、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城市地下空间的范围有多大,只有在这个空间范围内的使用权取得才可以称之为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这需要从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涵义及其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比较入手。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源于《物权法》第136条的规定,该条具体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我们平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有人把其称为“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陈祥健,2009)。对于地上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们一般称之为空间使用权,因为二者权利行使的客体是离开地表的空间。如有人将空间使用权界定为“空间使用权人对离开地表的空中或地中横切一个断层的空间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屈茂辉,2005)。根据上述定义,地上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可能会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冲突,因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会涉及到以地表为中心上下一定范围的空间,比如在地表建设楼房,显然楼体会占用一部分地上空间,楼房桩基会占用一部分地下空间,那么地上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及的空间是否包括这一部分的空间呢?答案必然是否定的,否则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常见的物权类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空间使用权“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即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笔者注)及其效力所及空间之外,对地表上下的一定范围内的空间所享有的排他使用权”(刘保玉,2004)。
换句话说,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及的空间应该是地下空间中把人们生活中常说的“土地使用权”(即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及的必要地下空间排除在外的部分,该部分空间就是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范围之所在,其取得的方式等适用本文的分析,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及的必要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取得在法律意义上并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因为该空间会伴随着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而当然的为该使用权人所占用、使用和收益,并不适用本文所讲的内容。
既然人们认可“空间利用权的客体是‘一定范围的空间’,即各种土地使用权及其效力所及必要空间范围之外的空间”(刘乃忠,2007)。那么,从立体三维的角度来讲,这个“一定范围的空间”距离地表深度有多大呢?有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答案是否定的,这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来确定。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地下空间所有权也自然归于国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上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人通过出让等方式让予使用权人,二者都属于他物权的范畴,由于物权具有排他的属性,因此地表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哪一个设定在先,哪一个就能优先确定空间范围,比如若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在先,通过建筑物规划许可等,其地下所占空间可得确定,再设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不得涉及这部分空间;若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在先,使用权人取得的空间会有三维立体的范围,其距离地表的空间深度可以先行设定,后设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及地下空间不得涉及此范围之内,但一般来讲先行设定的地下建设用地空间应该为地表建设用地预留以地表为中心的适度地下空间。笔者认为,在后续立法或法律解释中可以考虑把上述分析的内容规则化,以便从法律层面更好的厘清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范围。
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取得的规范基础、方式和意义
城市地下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若地下空间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国家可以采用划拨的方式把地下空间使用权给予使用权人,若非用于公共设施建设,一般来讲应该采取有偿出让的方式,按市场需求和价格进行交易,使用权人在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也可以进行市场化的有偿转让。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5款也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从规范释义的角度进行解释,该条所说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应该既包括地表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也包括地上和地下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上述条文规定可以说是我国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取得制度的规范基础。但是,由于受到技术、建设成本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目前对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并不十分发达,因此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取得制度仍然处于摸索和进一步建构阶段,有一些东部发达地区的省市对此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作了某些探索性规定,如《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第3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应该说上述地方对于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取得制度的探索是值得充分肯定的,符合市场化和城市集约化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但是总体来看,还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如立法的层级较低,尚缺乏全国层面的立法性规定;规范明确性和具体化程度还有待加强,实践中的相关操作还不够成熟等。
总结已有规定和地方的实践探索,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有偿取得的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等方式。应该说以上方式在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中都有使用,但是基于地下建设用地空间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在进行相应的招标、拍卖等活动时,应该在很多方面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有所不同。比如在对招标、拍卖方案等进行公告的时候,公告内容不仅应该像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公告那样包括地块位置图、地块勘测定界图等,还应该包括地下建设用地空间的地质条件、环境状况、地上和邻近空间的建设情况等,因为地下建设用地空间和地表建设用地不同,它往往不具有直接的可视性和可感知性,国家作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应该尽可能的公开相关信息。同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公告时间相对于地表而言应该更长,以便让有意有偿获取使用权的一方能够对地下空间进行充分的判断和评估。我国已经出现了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有偿取得的法律实践,为相关制度的完善和建构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参考,如2005年深圳市对福田区的两宗地下建设用地空间使用权进行拍卖,被一公司以一千余万元成功竞得,这是我国首次以市场化有偿方式出让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另外南京等地也进行了类似的拍卖活动。
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取得在我国目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手段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把最优势的社会资金和资源吸引到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中。其次,有助于提高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质量和成效,减少盲目和无序的开发。城市地下建设用地所有权虽然属于国家,但是在市场化出让使用权之前,由于地下的特性,国家实际上很难对其进行实际有效的管理和使用,这就很可能导致某些人任意使用和开发地下空间,而基于地下空间的特性,一旦开发,再要恢复是很难的,通过市场化的出让,明确使用权人,可以有效地减少这种情况出现。因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通过市场化机制有偿取得的,那么,使用权人必然会慎重规划和利用土地空间,发挥最大的效益,从而客观上更为符合现代城市集约化发展的需求。再次,有助于各级政府在市场需求的指引下合理规划城市地下空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是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领域,相应的规划也比较缺乏,这很大程度上和其市场化价值未为人们和各级政府充分认知有关。最后,我国城市化进程比较快,基础设施相对比较落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城市化过程中的资金不足,更好的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取得的登记
当事人通过市场化的竞标、拍卖等方式购得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使用权取得的第一步,并没有完成法律意义上的使用权取得,因为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的范畴,根据我国的法律,还有非常重要的一步—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要进行登记,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根据法律规定,依当事人的申请,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予以书面记载的行为。登记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有重要意义,主要是通过国家公信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从实践来看,世界各国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认定主要有两种:一是登记要件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产生法律效力;二是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很显然,我国《物权法》是采用的登记要件主义,当事人在获取使用权后要及时进行登记,否则使用权的取得无法在法律意义上生效。
我国国土资源部曾经在2007年颁布规范土地登记的规章—《土地登记办法》,但该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内容,在对其进行登记时只能适用一般性土地登记的规定。在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中已经注意到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特殊性,如《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第29条规定“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笔者目前还未见到杭州市另行制定的办法颁布。然而,从该第29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人们已经意识到了当事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过程中地下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虽然有相同的地方,但是在某些方面还是有很大不同的,若完全参照适用后者的规定,有些内容在登记时可能无法进行操作。相同的地方如登记内容都包括权利人的姓名、地址、土地的权属性质、取得时间、取得价格、使用期限等。最明显的不同就是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是采用二维数据的方式载明土地的坐落、界址等,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涉的客体是地下的立体空间,必须用三维立体数据才能载明土地的空间范围。要确定三维空间,必须要有测量基准,而如何确定空间测定基准是一个比较不确定的问题,在实践中有的地方以平均海平面为基准,但在测量工具有限的情况下,这个基准比较难以把握;为了方便,有的地方就以行政机关认定的某一特定点作为基准。陈祥健(2009)提出“鉴于以‘平均海平面’为基准测定空间高程之方法存在操作性差以及费时费力等弊端,从便民角度出发,不妨直接规定,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某一不易变动的特定点作为测定空间高程的相对基准”。笔者认为,上述提议是可行的,因为地下空间是固定的,并不会移动,只要有相对特定的参照点所形成的参照面就足以登记确定地下空间的立体范围,没必要一定采用不具操作性的“平均海平面”。
参考文献:
1.陈志龙,刘宏.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M].东南大学出版社,2011
2.陈祥健.空间地上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
3.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在不断完善和提升,按照我国现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在整个建设项目管理,除涉相关建筑企业外,还包括政府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他们之间有独立的管理要求,既有程序的规定,又有相互的联系,也有相互的制约,这些内容构成了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系统。
2工程概况
2.1地理位置
泉州软件园位于泉州市北峰片区,毗邻泉州动车站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清源山,总规划占地面积为1085亩。泉州软件园开发建设工作由丰泽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泉州软件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泉州软件园的项目业主。泉州软件园启动区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1幢18层综合楼及其室外配套工程,9幢9层研发楼、2幢12层公寓楼、1幢5层文化活动中心及其室外配套工程,总建筑面积为170850.7m。于2010年元月动工建设,于2015年11月份竣工。
2.2泉州软件园综合楼工程建筑部分
泉州软件园综合楼工程,用地面积10893.2m。(长125.8m,宽87m),总建筑面积;62009m,地下一层,地上18层,主体高度72.5m,建筑占地4641m,地上部分建筑面积53967m,地下室建筑面积为8042m,钢筋混凝土框剪结构。
2.3泉州软件园综合楼工程结构部分
地基部分:持力层为微风化花岗岩,地基承载力:fak=8000kPa基础部分:柱下独立基础,墩基础,人工挖孔灌注桩,最大孔径1400(直径)。最长桩长约13m。上部结构:本工程为地上18层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建筑结构安等级二级,抗震设防烈度7°。柱网8.5m×8.5m。
3建设准备
3.1办理项目用地
根据市政府的用地联席会议纪要向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并经城乡规划部门同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核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再向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预审,取得城乡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取得发改部门可研报告批复、扩初批复、概算批复,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水利部门的水土保持批复,以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人防部门的审核意见书。
3.2招标
(1)设计单位招标。委托招标,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选,确定中标设计单位,本项目的工程设计分为方案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过程,同时增加建筑幕墙(包玻璃幕墙、干挂石材幕墙、干挂陶板幕墙)、钢结构网架、空调设备、基坑支护等四项专项设计内容。(2)工程地质勘察单位招标。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测绘公司对项目及周边的地形地貌进行测量,委托公司出具招标文件,向工程交易中心申请公开招标,确定工程地质勘察单位,进场作业,出具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3)施工、监理单位招标。设计单位完成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委托建筑施工图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取得审查合格证。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本项目进行编标,要求预算人员,在编标过程中对设计施工图表达不清楚或不理解的问题及时沟通,如地下室底板的钢筋在施工图标注上下共四层直径18间距100的钢筋网,经与设计人员核对,确定标注有误,应是上下双层双向钢筋网,这样可节省钢筋120t,减少造价。对干挂的石材、陶板、空调、配电设备、电梯等重要的材料和设备召开询价会,确定合理的价格。完成编标后,送财政评审部门审核,审定本项目的最高控制价(1.63亿元)。最高控制价确定后,委托公司出具招标文件,向市工程交易中心申请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公开招标。同时也进行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
4施工准备
4.1“三通一平”
根据已审批总平面图,对场地进行高程控制点放样,按照建设工程对拟建工程场地的要求,提供施工便道,向供电部门申请临时供电变压器,向供水部门申请临时供水点。
4.2办理施工许可
(1)监理单位编制监理规划,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2)向区住建局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工程安全监督登记。(3)向区住建局申请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3施工图会审
组织并主持图纸会审会议,邀请各参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各种设备厂家),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图进行全面细致的熟悉,领会设计意图、掌握工程的特点及难点。找出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并拟订解决方案、找出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及不合理情况,从面将存在的问题消灭在施工之前。
4.4开工报告
在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同意开工。(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2)施工组织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3)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施工管理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是建设工程在实体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的控制和合同、信息的管理以及组织协调工作。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是一个复杂而烦琐的过程,它具有影响因素多、制约因素多、不确定因素多和程序性强以及一旦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等特点,因此,建设工程实施时期的施工实施阶段,也是时间长、责任最重、风险最大的过程,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确保建设工程管理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具体措施如下。
5.1工程例会及简报
工程开工前,组织各方参建单位召开第一次工地例会,并确定以后每周的星期一召开工地例会,每周编写建设工程简报,以便及沟通工程量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存在问题,下周的进度计划、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5.2主材进场检验
钢筋、型钢等主材料进场按批量抽检,陶板、石材板、地板砖等样品确认后各方签字封存,混凝土按部位、数量做试块养护后,做试压试验以及现场混凝土强度回弹检测等检验措施。
5.3基坑检测
由于本工程的基础型式是柱下独立基础,墩基础,在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前,必须先进行基坑开挖,基坑开挖深度达6m,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深基坑的安全进行论证。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基坑四周的土体进监测及基坑支护检测。
5.4桩基检测
桩基施工完成后,总桩基为270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地勘、检测等单位到现场,根据设计要求,现场选取3根桩基进行静荷、取蕊的桩基27根,并形成选桩纪要。
5.5上部主体
上部钢筋混凝土主体施工时,要求楼板钢筋绑牢固、板厚要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的预埋件位置要正确、预埋线管不能过于集中等。混凝土浇筑完后要及养护,严禁在楼板的混凝土未达到100%强度,堆放钢材、周转材料、建筑材料等。本工程的门厅部位的二层挑空,支模高度达12.7m,为了确保安全,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此部位的混凝土模板的支撑体系的安全进行论证。
5.6屋面
本工程的屋面为上人平层屋面,要求施工单位在屋面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查确认后方可施工。屋面防水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屋面应进行分、分部验收。屋面顶的钢网架造型在施工前,要求按规定对螺栓球、拉杆进力学性能检测,符合设计要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完后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涂料厚度检测。
5.7砌体
本项目工程设计采用PCB-Ⅱ混凝土节能砌块,砌体施工时要求:(1)砌筑时应满足水平灰缝和竖直灰缝的砂浆饱满度,水平灰缝砂浆的饱满度应达到90%,竖直灰缝砂浆的饱满度应达到80%。(2)为了避免新砌筑的墙体变形过大,严格控制当日砌体的砌筑高度,外墙当日的砌筑高度以2m为宜。(3)应保证顶层或最上两层的砌筑砂浆强度不小于M7.5。(4)管线安装、吊挂预埋与墙体的砌筑要配合进行,严禁施工人员任意打洞开槽,破坏墙体。(5)在混凝土墙和框架柱与砌体交接处、梁底与砌体交接处铺贴纤维网,以防止混凝土墙柱与砌体交接处、梁与砌体交接处产生裂缝,混凝土构造柱与砌体连接处应采用“马牙槎”的施工方法。
5.8门窗
本工程内门为成品本门、外门为铝合金,窗为铝合金+中空玻璃,要求外窗台应做由内向外的排水坡度,竣工前外门窗应做持续12h以上的淋水试验。外窗应做抗风压、空气渗透、雨水渗透性能、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检测,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等。
5.9立面装饰
本工程的外立面装饰为玻璃幕墙,干挂石材和陶土板饰面。要求在主体结构浇混凝土前做好预埋件的埋置,预埋件与结构主筋绑牢,且锚板下的混凝土应注意振捣密实,并做好防锈处理。如施工中漏埋或位置误差较大,应组织专家论证,需要采用后置化学锚栓,应对化学锚栓后置锚固埋件进行现场拉拔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石材要求施工前必须六面防护防水处理。
6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6.1五方参建单位验收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出具自评报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出具评估报告,设计、勘察单位出具质量检查报告,有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本工程各分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检查,本工程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
6.2专项验收
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向人防部门申请人防设施申请验收,向气象部门申请申请防雷验收、向城乡规划测绘部门申请竣工测绘,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核实。
6.3施工技术档案验收
向市城建档案馆申请施工技术档案验收,并将技术资料归存市城建档案馆。
6.4竣工备案
具备以上资料,向区住与建设局申请办理工程竣工备案。
6.5不动产总登记
委托房地产测绘部门进行不动产测绘,向不动产登记中申请不动登记,本工程项目于2019年4月办理不动产登记。
论文关键词 商业银行 抵押权 租赁
现实抵押交易流程中,如果当事人存在恶意倾向在限期内将租金一次性付清,势必衍生买收主体租金收取权利的丢失结果,即便是侥幸获取制备财产,但房产抵押活性效应已经基本丧失,造成收益指标上升趋势就此中断现象。针对此类财产规划格局分析,大部分买受主体不愿购进,这对于银行抵押权释放能效来说将是十分严峻的挑战。
一、 恶意租赁行为对于银行自身抵押权利的制约效应研究
银行作为抵押既定法权承担主体,其在抵押物交换价值上主张与自身受偿债权的制衡效应,在这方面业务疏通程序上,抵押主体受偿利益已经被作为第一管理要务,同时引来相关管制部门的强力重视。结合物权法令细则进行研究,法院在开展抵押物变卖活动流程中,需要注意维护抵押活动之前已经存在的租赁业务形态特征,过程中如若租赁人强性签订某种超过规定期限标准的合同,买受人在获取房产之后仍需遵守租约协议。在研究抵押人与承租人串通行为过程中,有关债权变卖与抵押物质,其价值恒定效应主要联合主体收益的视角范围进行行为规范。实际抵押主体一般会根据收益期限延展能度进行框架关系搭建,并想方设法将合同文件设立工作在合同签署之前落实。所以关于房产在租赁期间的使用权力自然丧失,这类隐患长期集聚,对于承租主体来讲充满太多隐性制约因素,甚至在变卖情况下限制购买主体主权,对于实现成交价格偏低的动机要求来讲再合适不过。
二、 现下抵押权人的维权限制效应论述
(一)租赁登记规范程序的缺失与抵押登记的区别导致恶意租赁的存在
由于抵押物的租赁情报对于房产实体价值能度会产生不小的抑制效用,抵押主体觊觎大额租金而采取隐瞒策略,而银行单位因为特定角色的限制关系,有关具体租赁信息是无权进行细致核查的。以银行目前所遇到的恶意租赁事件分析,有关抵押人与中介之间的串通情况比较多见,但鉴于合同签订期限的笔记鉴定受法定流程时间的影响,导致后期责任追究遥遥无期。在这部分调停活动中,尽管银行已经掌握固定房产的租赁要涵,但也无法避免承租人在事后进行协议内容变更处理的行为。按照我国房屋租赁以及管制法令条文论述,房屋租赁合同一旦确立,当事人就必须将各类信息整理完毕并及时备案,涉及后期暗箱操作行为的法律制裁界限比较模糊,因此后续是非对错仍旧无法划清。结合现实生活经历论述,能够履行租赁登记职责的当事人几乎寥寥无几;经过反观模式论述,必要登记流程能够赋予不动产物权设定以及变动内涵的公信效应,具体法律调整效果表现为:权利推定,过程中除了主观思维登记行为的影响,有关权利人在权利履行状态的法律机理推定功能是具备显性特征的;另外,在信赖保护工作的协调层面上,任何第三方人员在法律登记证明的辅助下就可以完全相信单位不动产权的真实存在价值,这类权利机理结构样式相对比较完整、客观。在这种信赖机制范围下,有关不动产交易目标与权利释放能效便自然得到保护。经过细化分析可以了解到,抵押权实现是需要透过严格的法律登记程序进行规范的,任何未经过系统登记的抵押权将不具备法律保护功能。在贯彻登记任务指标活动中,法院主张公信公开处理行为,保证任何相关主体都可询问专属登记部门的金额以及期限延续内容,保证抵押关系的明确。因此,租赁行为与抵押策略其本质上存在区别,当事人也正是透过这部分信息失衡缺口进行抵押权限制行动布置。
(二)应对策略分析
在租赁权公示方式研究过程中,涉及不动产整体租赁能效补充途径主要借助登记策略进行过渡整改。需要明确的是,无论租赁合同是否经过登记公示处理,对于后期抵押权设计行为都将产生隔离效应,因为租赁主体在设立抵押债务过程中不能将细化的风险要素提炼完全;加上环节中的暗箱操作行为基本难以克制,所以在这期间的抵押权实现目标存在限制性危机。因此,必须联同特定程序布置效应进行统一验证、规划。
1.加深事前预防意识
在抵押活动布置过程中如若出现租赁关系不明确的情况,需要经过银行部门科学鉴定,对于不存在租赁关系的抵押主体督促其公布承诺内容,保证后期交付活动细务中的指标能够全面落实,至于过程中的重复出租行为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由其做出公共裁决。在抵押交接流程中如若及时发现租赁关系的既定存在结果,就必须透过银行进行及时检验,并要求承租人主动提出承诺,要求出租人与承租人能够针对必要承诺进行协议与合同修订,稳定特定合同性质以及协议补充权力。这部分系统化工作的布置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得到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之后,方可实施。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必要租金支付期限以及违约资金收取、转让等必须做出明确规定。
2.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
要将恶意租赁行为全面清除,稳定银行在抵押权侵害结果的应对绩效,需要我国中心立法部门将不同样式的物权以及债权进行协调编制。按照现代民法以及承租人权益标准模式进行调试,主动创设买卖恒定管控制度,确保承租主体在租赁权交接模式上拥有物权规范特效。
三、租赁对银行抵押权的影响与解决之道
按照中国新物权法令内容分析:有关协商主体在真正处理房屋租赁交接细务环节中,为积极巩固特定物权的延展功效,决定按照法律程序规范要求进行预先登记程序交接。对于任何登记流程中衍生的事务堆积隐患,一定要做到事先告知,这也是有关部门建立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动机原理。为了稳定不动产权的自由租赁与经济发展潜力,这部分的恶意交流行为必须得到有效抑制,这样才能满足消费主体的经济策略维护需求,避免固定产业供应链的危机蔓延作用。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促进区域、城乡各类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X府发〔2017〕XX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X府厅发[2018]XX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闲置校园校舍的管理和利用,提高全县教育资源使用效益,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范围界定
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是指在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中已经撤并停办及其他原因闲置的校园校舍,包括闲置的校园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包含尚在办学中的学校的空闲校舍资产。
二、基本原则
1.以县为主,分类指导。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工作由县政府统筹安排,根据闲置校园校舍的利用价值、产权归属等实际情况,分类指导,寻求最合理的利用方式。闲置校园校舍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处置所得优先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2.依法处置,保护权益。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处置闲置校园校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变卖校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校产。
3.统筹规划,合理利用。集中撤并学校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等,按照“物随生流,合理调配,集中使用”的要求,全部转入布局调整后长期保留的定点学校。对于闲置的校园校舍等不动产,各乡(镇)要根据县域教育发展实际,着眼长远,科学规划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首先坚持社会效益优先,要与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相结合,与构建成人教育网络和终身教育体系相结合,优先保障当地各类教育发展需要。其次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脱贫攻坚计划的实施,与当地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相融合。
三、处置程序
1.全面排查登记。排查所有闲置校园校舍的数量、质量、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情况,并登记造册。
2.明晰产权。通过排查核实,进一步明确闲置校园校舍土地、房屋的使用权、所有权。闲置校园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闲置校舍建筑物包括国有资产(含企业或个人捐赠)和农村集体资产。由县财政局、教科体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各相关乡(镇)、村委会依据土地确权政策及出资建设等情况,依法依规界定有关土地及房屋建筑的权属。凡长期用于办学,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产权手续不完整的校园校舍,如教育部门仍需使用,仍划归教育部门。明晰产权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为权属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3.科学评估、合理处置。由县财政局、教科体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各相关乡(镇)共同会商,科学评估,提出处置方案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处置基本方式
根据合理、有效利用是最好保护的总体要求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全县中小学闲置校舍由县政府统筹,依法处置,收益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处置基本方式为:
1.教育系统内部调剂使用。根据学校地理位置、资产功能等特点,教育系统内部调整使用。充分提高闲置校舍的利用率,将闲置校舍优先用于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教师周转用房以及留守儿童活动室等教育公益事业。
2.调整用于农村公益事业。教育系统不再使用的闲置校园校舍,应根据其使用特点,需要调整用于村委会、农村图书室、农村文化活动中心、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农村老年协会活动场所、保障性住房等农村公益事业的闲置校园校舍,根椐处置意见,由所在管辖权的中心小学及一贯制学校与乡(镇)签订协议用于农村公益事业。
3.作为教育储备项目。对没有明确使用计划的闲置校园校舍,需要作为教育储备项目,由教科体局移交乡(镇)负责管理和保护,统筹用于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4.公开拍卖、出让。对布局调整中明确不再启用的闲置校舍,通过价值评估,土地报批后,按相关政策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开进行拍卖、出让,处置收益用于教育事业。
5.其他。对年代已久、常年失修,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为D级危房以及地理位置偏僻,确实无法变卖、转让、移交、不宜作教育储备的中小学闲置校舍校园,经县政府批准处置方式后,由当地乡(镇)组织予以拆除,消除潜在安全隐患。相应核减固定资产登记,并将相关学校的土地证等证件、协议交由县教科体局统一保管,土地移交当地乡(镇)管理和保护。对租赁用于产业基地、产业工厂等扶贫用途的,由管辖权学校与乡村协商,签订租赁协议,出租收入用于当地教育事业,租赁协议中要明确如教育需要时则限时搬迁、无偿归还。
五、处置工作安排
1.全面排查阶段(2019年4月10日前)
2019年3月底前,各乡(镇)中心小学或一贯制学校完成所属闲置校园校舍摸底调查。4月上旬前,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排查登记、档案整理、完成土地及房屋测绘。
2.科学评估阶段(2019年4月15日前)
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根椐排查情况,结合实际情况,对闲置校园校舍进行意见征集,科学分析,认真评估,逐一提出处置意见。
3.处置审批阶段(2019年4月30日前)
领导小组将处置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4.处置完成阶段(2019年6月30日前)
由领导小组根椐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置,对于特殊原因(如政策审批程序等)无法按时完成的,则将校园校舍资产先行移交乡(镇)管理和保护。
六、处置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XX县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全县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由县财政局、教科体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各相关乡(镇)负责闲置校园校舍的排查、清理、质量鉴定、登记造册、规划利用、土地、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核实、评估和确认,以及对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2.落实优惠政策和费用。闲置校园校舍在明确所有权、使用权后要按照简化手续、减免费用的原则,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尽快补办有关权证。闲置校园校舍在置换、出售出让、出租过程中,涉及教育用地及校舍补办产权手续,有关费用应做到应免则免、应减则减,不能减免的费用,以及测绘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3.依法保护捐资者权益。原由华侨华人、海外同胞捐资兴建的校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教外港[2003]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原由内地企业或个人捐资兴建的校舍,参照执行。
4.科学统筹规划。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要与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教育、民政、人口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中小学校园校舍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充分发挥教育资源利用效益。
5.严肃工作纪律。在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过程中,要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置,严防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确保教育资源得到最佳利用,保证全县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有序推进。
附件:XX县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XX县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XX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XX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XX
县财政局局长
XX
县教科体局局长
XX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XX
县住建局局长
XX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各乡(镇)
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生产建设都要落实到土地上,因此,土地利用的广度,深度和合理程度,即为它的生产规模,水平的特点的集中反映。土地利用的目的是为了效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的建设的加快,城市土地可用资源的减少,我们在向地上的空寻求发展的同时,必然要适度开发地下空间。
在发达的西方国家在空中和地下拓展生存空间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1994年5月6日,耗资200亿美元的英吉利海峡隧道的开通为地下建筑留下了光辉的一页;斯德哥尔摩本世纪初就有了地下人行道,现在又有点地下音乐厅;为了缓和高不可攀的地价,日本政府和一些建筑公司积极推行地下建筑计划,使其与地铁枢纽或火车站连接;科隆可在一个容纳2000人的地下广场举行交响音乐会;在蒙特利尔已经建起当今世界最大的地下城市――在400万平方米的土地上建造了1600家商店,200家饭店,34家影院,两座会展大厅,1600套住宅等,每天大约有500万行人通过150个通道进出这个地下城。可见,发达国家的大城市对地下空间的利用更为引人注目。在我国借助于先进的建筑立体停车场已经出现;地铁也不断扩展。如上海的人民广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车库,商业街,地表则用于绿化。还有武汉王家墩商务区规划设计了近1/4平方公里的地面无车区,这是行人天地,可达“漫游”――欲达则达境界。车行线路走地下,确保快速通过,停车直入大楼底层。
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还只是部分的、无序的、单一的,这就需要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一、武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的现状
1、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缺少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依据,2008年01月0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要就城乡规划区内地表以上的规划管理进行了规定,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仅在第三章第三十三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可操作性。钟对城市空间权的专门立法,在内地尚属空白,仅在规范空间利用的单行法规有所提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及《上海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各地相应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等,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做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商需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才具备可操作性;2001年11月20日建设部第108号令了《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专章规定了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相关内容,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的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相对于我国地下空间利用的复杂性和现实急迫性,这些法规条例的制定仍显不足。
2、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缺少系统性。
目前,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主要呈现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附带式使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上项目时,随之一并建设地下建筑(主要为人防地下室或普通地下室等)。二是单一式使用地下空间。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在某一地域建设地下建筑时,仅就该项目进行规划审查。三是重复式使用地下空间。这一点主要是指地下管线的铺设。水、电、气、电信、市政等部门和单位从各自需要出发,各自开发地下空间,铺设管线。有时,会在同一地点,先后出现数次重复开挖的情况。
3、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缺乏权威性。
目前规划和人防管理部门仅对城市地下空间具体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把关,缺乏对城市地下空间的整体规划和统筹安排。实际上,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涉及到建设、规划、交通、人防、电信、供电多个部门,目前,这些部门之间针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行为缺乏相互沟通,协调并行的有效渠道。即对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缺少一个管理严格、运转规范的综合工作机制。
4、武汉市城市地下空间现状开发利用的规模小,不配套
武汉市市域总面积8467平方公里,其中主城区建设用地面积约为678平方公里,根据研究部门对武汉市主城区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主要地质灾害情况的调查,主城区96.3%建设用地可以进行地下空间开发。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始于以备战为目的人防工程建设,随着城市建设提升,武汉地下空间利用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国内北京、上海等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先进城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在地下空间开发强度较小。在类型与功能规模上,相对单一,以仓储为主要类型,商业、服务业、交通停车等仅有一定比例,为城市服务功能缺乏。同时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尚有不足,地下市政管线廊道、城市中心区地下市政站点等类型有待突破。在形态与布局上,空间布局独立分散,互相之间缺乏连通,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缺少有机联系。因此,总体上评价目前武汉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水平尚处在初级阶段。
二、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市城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
1、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是节约城市土地资源的需要。
随着武汉市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与有限的发展空间相比,原本紧张的土地资源显得更为紧缺。现在虽然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如:改造老旧城区,建设地下交通设施,修建平战两用的人防地下室。然而,地下空间综合利用,需要有序规范的规划管理作为引导。
2、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实现协调发展的需要。
科学、合理、适度规划、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这是发达国家遵循的一条城市建设原则。他们在抓好地表以上空间建设的同时,在地下建设共同沟,有计划的将水、点、气、通讯等管网分别固定在共同沟的上方、侧方,共同沟的下方则用来排水;在地下建设部分交通设施、环保设施、生活设施等,这些地下建筑通过规划管理,做到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相互协调,既保护了城市的生态环境,又利于人们的工作、生活。从现在起,武汉应当重抓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下空间。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通过利用地下空间,节约地表土地,做到地上地下都有绿化植物,从而增加城市绿化面积。二是有利于缓解地面交通压力,改善市容环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车辆逐渐增多,这种趋势还将进一步扩张。从而造成城市地面交通拥挤,环境恶化。在地下建设交通设施,可以将部分车辆、人员分流道地下,缓解武汉市地面越来越重的交通压力,改善市容环境。三是有利于改善管网建设各自为政的状况。通过加强对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既可以相对集中、合并管网建设,又可以节约建设资金及人力物力,减少管网建设带来的重复开挖地下空间、环境污染、浪费资金等诸多不利。
3、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是兼顾各方要求,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
与城市地表土地使用一样,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也存在着各处使用目的、使用空间不一样的情况。如果需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相关单位从各自的需要出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势必形成政出多门,各取所需的局面,造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无序和混乱。因此,必须从城市长远发展的需要出发,为广大人民群众及其子孙后代着想,加强管理,统一规划,兼顾相关各方面的需要,科学、有序的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三、从城市地下空间确权方面入手,大力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法律支撑与可操作性
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关系不明确,不能体现“谁投资、谁受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地下空间的取得、使用、转让、租赁等情况却客观存在,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同时地下空间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不明确,地下空间建成后使用的管理责任不明确。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武汉市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地上地下协调发展,急需制定新的地下空间开发管理的管理规定。
土地权利以宗地为单位,辅之以规定建筑高度的开发利用轨道。随着城市开发深入到地下空间,土地空间权三维管理应运而生。
1、《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规定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据此,在同一宗土地的不同空间可以分别设立地表、地上或地下三项建设用地使用权,从而确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制度。
据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模式采取登记生效制度。同一土地之上分层设立多项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各权利的取得和范围均取决于登记制度。而且,为避免权利人之间相互冲突,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权利之间孰先孰后也须以各自登记时间先后为判断基准。故登记制度对于分层设立至关重要。
但是,我国地下空间权属登记存在以下三问题:(1)地籍管理模式落后。我国目前主要采用二维地籍模式,即通过平面土地测量,借助二维关系划分个宗地彼此界限,在衡量单位上是以平方米来计算。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不仅要登记土地四至界限,还要登记土地的上下空间,在衡量单位上是以立方米来计算。由于二维地籍不能全面地反映地块或土地权利的三维位置和三维边界,法律纠纷频繁产生,有待改进。(2)地下建筑物登记困难。实践中,一些地下建筑物因无法办理登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时常引起权属纠纷,尤其集中于人防工程和地下停车场。而且,投资者也不能将其顺利转让、抵押,影响其投资积极性,阻碍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3)登记事项不全面。由于二维地籍表达自身特有的局限性,他们对城市建设在三维空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没有进行完全的登记、记载,对于城市地下空间建设日益增多的电缆、管道以及地下交通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宗地图和地籍图上没有或者记载不完全。抓紧研究制定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具体办法。因此,为实现定分止争,达到物尽其用,构建科学和精确的地下建设用地 登记制度势在必行。
2、建立统一科学的地下空间权属登记
《物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乃大势所趋。因此,不仅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统一登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筑物所有权也应当由统一登记机关登记。地下空间每一层作为一个独立宗地进行登记。建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包括四周外墙厚度,并在宗地图上注明每一层的层次和标高范围。此外,登记簿内容应区别对待。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结建工程),地下部门随地表建筑一并办理登记。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单建地下工程)应当单独登记。
现在应采取三维地籍对地下空间进行数据管理和空间确权。对此,有学者提出三种解决方案:(1)完全的三维地籍登记。这意味着引入三维财产权的概念。三维空间(领域)被细分为没有交叠或空隙的三维实体(或三维小块)。法律要素、不动产交易协议以及地籍登记应当支持三维财产权的建立和转让;(2)混合方案。这意味着保留二维地籍,并在二维地籍登记中通过登记三维自然物体进行三维状况的登记。这就形成了一种二维地块与三维自然物体进行三维状况的登记。这就形成了一种二维地块与三维物体的混合方案,维持了平面地块与三维物体的关系;(3)现行地籍登记体系中的三维注释。这意味着保留二维地籍,同时加上外部注释表明三维状况。最简单的方法是在登记中(管理登记簿与地籍索引图)贴上三维标签。完全的三维地籍登记虽然形象直观,与三维空间实体在几何上的特征一致,但技术难度部大,成本搞。二维地籍加三维注释操作简易,实施成本低,可以作为权宜之计。
最后,应当扩大登记对象。登记事项不全面的症结在于我国地下空间的多头管理模式。目前,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电信、电力、公用、民防、公安消防、抗震、水利防洪、绿化、环保、水电、国防、文物保护等各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地下空间相关的开放利用行使管理职权。各部门按照各自的发展需要自行建设的地下建筑,缺乏整体性、协调性和系统性,从而导致长期重复施工。我国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利用信息共享机制。登记机关不仅应将地下停车场、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等经营性建筑物登记在册,还应涵盖市政管道、民防工程、地铁场站等公益性建筑物。
四、是正确处理地下与地上的关系
城市地下空间不是孤立的,它与地上空间紧密相连,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在进行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时,必须兼顾地上各种建筑、设施及资源的安全;反之,在进行地上空间的建设时,也应考虑地下空间的使用,兼顾地下资源、设施的保护。总之,必须正确处理地下建设和地上建设的关系,综合考虑如何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旅游、环境等资源,如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做到地上地下建设同步发展,相得益彰。
五、结语
一、加大市场主体保护
1.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对本地企业开放的市场领域,一并对外地企业开放。进一步打破垄断,开放公共服务领域,通过公开竞争选择社会资本,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在电力、通信、公路、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推出一批补短板的重大项目,加强投资项目推介,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严格执行税费减免政策,不对特定企业或市场主体规定税费优惠政策,不将财政支出优惠政策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交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以下任务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区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发挥公平竞争审查联审联批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对涉及市场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及时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推动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构建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建立各类违背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平台和处理回应机制,维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益。(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
3.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整治。加大招标投标领域整治力度,全面清理违反竞争中性原则、限制或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对保留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严惩利用职务便利违法违规插手或干预招投标的行为。开辟招标“绿色通道”,加快推进招标投标电子化,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全过程,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环境。(责任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
4.持续规范涉企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准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对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法院)
5.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市场、重点环节,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侵犯商业秘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指导商会、行业协会做好普法、协调、调解工作,拓展知识产权纠纷矛盾解决渠道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的援助。(责任单位:县法院、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
二、优化市场经营环境
6.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学习借鉴兰州新区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推动实现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加快推进产品准入改革,稳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压减工作。探索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对部分低风险食品类别试行申报企业“自主声明”“公开承诺”“先证后查”,推动监管重心向事中、事后转移。(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
7.提升企业开办注销便利化水平。大力推广应用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办。在政务大厅开设“企业一窗办”专区,实现申领营业执照、印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职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事项线上“一表填报”,一次实名验证,线下一窗领取材料,做到“一步到位、一次办理”。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人行县支行、县税务局)
8.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持续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梳理清单所列事项措施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要件等信息,推动实现清单事项“一网通办”。加快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机制和商事登记制度。(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9.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组织实施全市涉企收费及民生重点领域价格检查,加强全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力度,随机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检查。(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
10.优化人才引进服务机制。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学科,大力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全面下放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权限,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和编制流动机制,使各类事业单位专业人才总量不断增加、结构不断优化。充分赋予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方面的自,采取招聘、调动和柔性引进等多种方式精准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将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继续在用人单位加大“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清理力度,建设积极正向的招人育人用人留人机制。(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卫健局)
11.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按照“两头严、中间松”原则,对项目立项和验收环节严格把关,对项目中间执行阶段充分放权。市列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12.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积极落实固定资产投资、亏损弥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政策。落实货车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验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政策,全面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开展普通货运车辆异地综合性能检测,实现就近检测。加大对认证机构监管力度,督促合理收费,提升认证、检测“一站式”“一体化”服务能力。规范中介收费,坚决取消违法违规收费。加强对教育、医疗、通信、金融、公证、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公布保留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禁止非法新设立保证金项目。稳步推行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制度。加快推进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综合保险工作,降低工程风险和企业交易成本。(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交运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
13.持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无还本续贷政策,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在发放民营企业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发挥市级中小微企业续贷转贷基金作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续贷转贷业务产品进行有机结合,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转贷服务。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和“两禁两限”规定,进一步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时强制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人行县支行、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
14.持续优化公用事业服务。全面清理和取消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合理收费和证明事项,督促相关企业对确需保留的收费事项实行清单公示,规范收费标准和行为。以用水用电用气通信报装为基点,整合报装、查勘、设计、施工、营业服务等资源,破除“部门墙、业务墙”,变“各自为政、各管一段”为一站办理。推行办水办电办气办通信资料电子化传递、收集、存档,通过预约上门、免费寄送等服务方式,逐步实现客户“一次都不跑”,着力提高报装服务效率。加强政务数据交换,逐步实现居民客户“刷脸办水电气通信”“零证办水电气通信”。(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执法局、县工信局、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公用局、国网县供电公司、水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15.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交叉检查,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减少强制、重复收费及严重超过市场价格收费等违规涉企收费行为。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涉企收费行为和违规开展评比表彰认定行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16.加大诚信政府建设力度。持续整治“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各类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持续推进化解涉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健全完善“一企一策”问题解决机制,推动解决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企问题。持续清理政府部门和县属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确保剩余无分歧欠款2020年底前全部按要求清零,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严禁新增拖欠。(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工信局)
三、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17.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深入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办、指尖办、邮寄办、预约办等“非接触式”服务,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政务服务网子站查询、咨询、申报办事,督促工作人员通过“网上受理、联网审核、结果寄达”等方式办理相关业务,尽量减少群众和企业到实体大厅办事,真正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少跑腿”“零跑路”。(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等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18.提升政务大厅服务水平。清理和规范全县政务大厅事项进驻情况,采取现场进驻办公与委托授权代办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依申请类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完善县政务服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中心(站)“一窗受理、集成服务”运行模式,稳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持续改进窗口服务,大力推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容缺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机制,促进政务服务提速增效。(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19.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事项、减层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推进同一事项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委编办)
20.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聚焦项目审批、准营准办、医疗卫生、招商引资等重点政务服务事项,加强部门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流程,探索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加快实现一张清单告知、一张表单申报、一个标准受理、一个平台流转,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套餐式”集成服务。(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县招商中心、县市场监管局)
21.全面推行帮办代办服务。加强政务服务帮办代办队伍建设,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委托办理、现场办理、帮办代办、有偿服务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推行项目建设团队化帮办代办工作机制,建立项目清单,做到一个项目、一个团队、一抓到底,项目建设从签约、征拆、审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到投产运营提供全周期、全方位“保姆式”服务;对不动产交易、房产查询、商事登记、医保社保、公安交管、就业服务等业务推行综合受理、业务帮办;对年办件量较少、非项目审批事项采取托管代办等方式,统一受理,按责转办;乡村便民服务中心(站)分领域设立跨部门综合受理窗口,实现由“单一受理”向“综合受理”转变。(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22.加快推进一体化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与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年底前实现与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能力显著增强。加快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进网上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23.有序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构建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开展全县数据资源目录梳理,将更多直接关系到企业和群众办事、应用频次高的数据纳入共享范围,推动省市县三级数据共享。加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共享服务系统建设应用,重点推进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公积金、卫生健康、教育、就业、医疗保障等领域政务数据互联互通,提高政务数据的共享率和应用率。(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24.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持续精简行政许可事项,认真承接落实上级取消、调整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在市政府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后,及时修订完善全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适用范围、有效期限、中介服务等要素。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评估,开展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检查,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政府办公室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25.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年底前全面实现投资审批事项线上并联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全程线上办理,努力实现投资项目线上核准。开展投资审批合法性审查,年底前清理取消一批缺乏法定依据的投资审批事项修订形成全口径、有分类的投资审批事项清单。推进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并联审批,大力推进“承诺+监管”模式的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通过健全完善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工作机制,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和一般审批事项承诺制审批。开展投资“堵点”疏解治理专项行动。优化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简化纳入规划和规模较小项目审批程序,全力推广代建、承包制等现代化管理模式,提高投资项目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26.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积极推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所有事项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做到全流程全覆盖。实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年底前,建成全县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全面实行施工图网上审查,实现多图联审全程数字化;推行工程招投标交易全程电子化,做到网上受理、网上开标、远程评标和智能化监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7.积极推行区域集中评价评估。省级主管部门制定出台雷电灾害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风险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交通影响评价、文物影响评价等事项的标准化操作规范后,结合实际建立区域评估清单,明确实施范围、评估事项、评估范围,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进实施。依托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政策集中、资源集中、服务集中的优势,探索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区域集中评估,加强成果共享共用。(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发改局、县交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旅局)
28.深化规划用地审批改革。加强规划用地与投资决策的衔接。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快推进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合并,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统一标准规范、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推动房屋测绘、土地测绘和规划测绘“多测合一”“多验合一”,10月底前统一准入条件,统一开放市场,统一窗口服务,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统一成果验收。进一步压减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事项材料。鼓励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采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29.优化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通过线上和线下公开征集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涉及工程咨询、招标、工程监理、环评等服务机构的中介服务超市,实现法定行政审批服务直接对比询价、商谈时限、一次性选择。(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政务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0.深入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积极学习推广嘉峪关市试点经验,推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梳理公布申报材料清单、证明事项清单,部门一律不得要求单位或个人提供清单外的申请和证明材料。做到凡是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络核验的材料、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一律不需提交,凡是法定程序没有要求必须见面的审批事项,或者对法定程序要求必须见面的审批事项,能通过现代化信息手段可以达到法律要求的,一律实行“不见面审批”。(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31.着力推进纳税便利化。总结推广“项目管家”“不来即享”等有效做法,企业无需实体入驻、无需到当地实体办公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持续压缩办税事项和时间,推动更多办税事项一次办结。(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32.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密切跟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功能模块的更新升级,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引导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办理口岸物流和跨境贸易领域相关业务。(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33.深化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改革。整合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窗口,因地制宜设立“一窗式”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各项业务所需资料,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并行办理,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等业务“一窗受理”。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监管、税收征缴线上“一网通办”,着力推动“房改房”“经适房”等上市交易相关税费全部实现电子化收缴,年底前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公积金中心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34.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开展“好差评”,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全县统一的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对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评价,全面汇集评价信息,建立差评办件反馈、整改、监督和复核、追评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将评价结果纳入深化“放管服”改革考核评价体系,加大督查考评、通报问效力度,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工信局)
四、强化监管执法
35.实行监管事项清单管理。依法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责任、事项、对象、措施、设定依据、流程、结果、层级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彻底解决多头监管、多层监管和重复监管问题。(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36.全力推进信用监管。全面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公共资源交易、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信息主体异议申诉等机制,鼓励失信市场主体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37.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与信用监管等深度融合,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减少重复检查,提升监管效能。大力推行部门联合抽查,持续完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年底前基本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推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信用”网站、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38.探索试行包容审慎监管。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鼓励各部门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关注企业的需求,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更好支持新业态发展。(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
39.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梳理全市监管业务事项,运用好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汇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业务数据、社会投诉举报数据、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数据,推动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纪录和监管数据可共享、可分析、可预警,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40.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持续改进执法方式,推进执法结果共享互认,及时制止“一刀切”等行为,对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五、加强法制保障
41.加强《条例》学习贯彻。积极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政府官微等媒介在全社会广泛宣传《条例》,将《条例》纳入普法重点内容和政府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内容,进一步扩大《条例》在全社会的知晓率,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推动《条例》得到有效执行。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督查,对《条例》贯彻落实好的部门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落实不力、问题较多的部门严肃问责,并予以曝光。(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发改局)
42.完善配套制度“立改废”机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时制定相关规定,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制度固化下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立改废情况,及时修改滞后于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有关规定,着力解决与《条例》最新规定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发改局等县直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