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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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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

第1篇: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

[关键词]社保基金 双重征缴 征缴体制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党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原则和目标的引导下,建立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保险征缴体制方面,社会保险费部分地区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部分地区由地税部门征收,征缴主体不尽一致。中国社保制度的统筹层次在世界各国可能是最低的,这是一种典型的“画地为牢”的“块块割据”的碎片化制度,如果再加上任由地方政府自选征缴主体,那么就又多增加了众多局部的“条条割据”的碎片化因素,它们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条条”与“块块”相结合的“条块双重割据”的制度碎片(郑秉文,2007)。尤其伴随着《社会保险法》立法进程的加快,改革现有“双重征缴”体制,确立统一征缴主体的要求日益高涨。同时对于征缴体制的选择,是采用由社保部门统一征缴的“分征”模式,还是采用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的“代征”模式的争论也是日益激烈。

一、 社会保险“双重征缴”体制的现状分析

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以由社保部门征收。截至2007年,在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兵团、5个计划单列市共37个征收地区中的征缴情况是:1、五项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社保部门征收的有:北京、天津、山西、吉林、上海、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宁夏、新疆15个省份、新疆兵团和大连、深圳、青岛3个计划单列市,占全国征收地区的51.3%。2、五项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有:安徽1个省和宁波、厦门2个计划单列市,占全国征收地区的8.1%。3、五项社会保险费依险种或市县的不同,既有社保部门征收,也有税务部门征收的有: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广东、陕西、甘肃、青海、重庆、内蒙古、湖北、云南、海南15个省份,占征收地区的40.6%。

(一)全国征收效果比较

1、从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体的征收效果看,2005年共征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6137亿元,其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3473亿元,比上年增加676亿元,增长24.2%;税务部门征收2664亿元,比上年增加425亿元,增长19%。2006年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和税务征收地区的基金征缴收入增长幅度分别为25%和18%。

2、2007年1-6月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同比增长在30%以上的省份有12个,其中社保部门征收的省份有8个,分别是山西省增长34%、吉林省增长30%、江西省增长40%、山东省增长33%、湖南省增长47%、四川省增长40%、广西自治区增长48%、新疆自治区增长33%。

从上述情况看社保部门不仅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比重比税务部门高,而且征收效果要好于税务部门。

(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分析

以广东省为例,对其21个地级市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结果分析如下:

1、基本情况

1999年以前,广东省的社会保险费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自1999年11月下发了《关于广东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粤府[1999]71号)后,全省于2000年1月起社保费征收统一归口税务机关。

2、征收情况分析

据统计,2000年至2005年间,广东省共征收社会保险费2361亿元,地税征收地区六年间每年平均增长率为26%;社保征收地区每年平均增长率为32%。

3、社保费地税征收后存在的问题

①征缴主体与管理主体分离,部门职责不清。②缴费与记账环节脱节,参保人的权益无法保障,基金管理存在隐患。③地税征收难以适应日益多样化、个性化的社保政策变化的需要。④社会保险管理成本大增,而且成本分配结构失衡。

(三)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分析

以天津市为例,对其下辖8个区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分析如下:

1、基本情况

1995年以来,天津市先后制定下发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等一系列文件,从制度上明确了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主体地位。截至目前,天津市一直采取社保全责征收模式,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该市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2、征收情况分析

经统计,2003年至2005年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收入平均增长23.5%,2006年征收达115亿元,较上年增长27.5%,2007年1-6月份征缴收入同比增长24%。2002年以来,天津市经办机构经费基本上相当于社保费收入的1%到1.3%,其中五局信息共享系统的建设投入7777万元,2005年又投入730万元进行了升级,并从该年起每年安排系统维护资金550万元。

3、社保全责征收的新举措

天津市积极探索完善征缴管理体制,强化基金征缴、优化经办手段的新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①集中办理、五险合征。②收支两线、一日理清、 基金一级结算。③五局联查,努力破解扩面难和稽核难问题。④加强基金征缴,积极推动私营企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四)“双重征缴”体制存在的问题

“双重征缴”体制是在面对养老保险费征收困难以及未来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大的状况下制定的过渡措施,试图通过税务部门征收的强制性和征缴刚性提高征缴率,确保养老金的发放。然而在十年的实践过程中,不仅未能达到预期目标,而且为我国社保制度长期稳定发展埋下了隐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征收管理与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相脱节,参保人权益受到损害。2、难以适应就业形式多元化发展的需要,不利于扩面工作的开展。3、容易带来部门利益之争,社保制度建设缺乏预期目标。4、增加了社会保险管理成本。5、“双重征缴”体制导致社保基金风险增加。

二、社保基金征缴体制的政策选择

采取社保部门统一征缴的“分征”模式将有利于长期社保制度的发展。体现在:采取社保部门“分征”模式适合我国国情。城乡二元经济、社保覆盖率低、统账结合制度异常复杂这三个特殊国情既有社保制度的外生变量,又有内生变量,既是决策者设计中国社保制度转型方案时必须面对的潜在障碍,也是选择征缴模式时不得不考虑的制约因素。

采取社保部门“分征”模式有利于保持社保制度本身的完整性。社保部门不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信息比较熟悉,而且社保征收与参保人员的待遇密切相关,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环节,一项基础性工作,应该保持它的完整性。社保费的征收与企业经营状况无关,而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信息相关,为更好地贯彻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社保机构征收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在决定征缴体制的三个基准中,采取社保部门“分征”模式将有利于覆盖面的扩大、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①社保部门征缴有利于解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社保部门具有很大的优势。一是税务部门只了解企业信息,而社保部门更了解就业人员信息。二是利用社保部门在基层社区和民政部门建立的服务网络,了解更多基层灵活就业人员信息。三是社保与就业整个体系化建设过程中,实现了对灵活就业人员信息的共享。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范围,将更加有利于2020年社保全覆盖的总目标。②采取社保部门征缴将有利于尽快解决“小三农”社保问题。从覆盖小三农的制度设计角度看,政策制定者、制度设计者与征缴主体越密切,越有利于制度覆盖能力的建设。

在各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实践中,事权与责任无疑应当是统一的而不是分割的,这样才能既确立主管部门与管理机构的权威,同时又让主管部门与管理机构无法推脱自己的责任。对中国而言,理顺社会保险征缴体制的关键是用集中管理取代分散管理,当务之急是统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主体,确立社保部门“分征”模式的征缴体制。

参考文献:

[1]郑秉文.OECD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及其比较.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年05期

[2]郑秉文.关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与征缴体制的几个问题之看法.北京:财政部会议发言.2007-08-08

第2篇: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

完善外汇管理制度。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新《条例》对原《条例》作了全面修订。修改后的《条例》共54条,进一步便利了贸易投资活动,完善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强化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健全了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并相应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一是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取消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按照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金流入流出进行监督检查及具体管理职权和程序。二是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调整外汇头寸管理方式,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三是强化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健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完善外汇收支信息收集,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统计、分析与监测;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四是,健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为保障外汇管理机关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增加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同时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

明确“经营者集中申报”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公布。《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旨在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规定》强调,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能实施集中: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规定》指出,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上述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规定》于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通知》明确,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具体措施:一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通知》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照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二是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借款人范围。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三是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通知》提出,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拓宽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渠道,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补机制。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贴息资金,对地方财政部门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施奖补,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同时,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实施经费补助。《通知》强调,为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扩大就业的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扩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的同时,对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只要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即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鼓励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近期重点。8月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强调,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艰巨。下半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结合国务院机构改革,妥善调整职能变化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二是清理并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提高审批工作透明度。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抓好已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的落实。四是创新管理方式,加强对已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五是逐步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和制约审批行为。

全国1400个县(市、区)编制村务公开目录。目前,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不断深入推进,全国已有1400个县(市、区)编制了村务公开目录,有力地保障了农民群众的民利。在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全国62%的村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制。17个省(区、市)出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一些地方还实行集体资产处置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制度。

三、土地管理体制改革

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建新拆旧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的,将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年度用地指标。

四、其他领域改革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布。国务院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条例》包括6章43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旨在推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五、地方改革

广东省采用公开竞争方式分配财政扶持资金。广东省于今年5月开始实施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战略,并从2008年至2012年,每年安排15亿元省级财政产业转移扶持资金,采用招投标竞争的方式,择优扶持接收产业转移的欠发达地区。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按“要件准入”、“专家评审”、“政府批准”等三个阶段分步实施。通过竞争,最后梅州、肇庆、河源3市各获得5亿元的扶持性资金。

第3篇: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

关键词: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4-0067-02

我国已经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养老保障是国家关注的最重要的民生问题之一,为广大人民提供养老保障是国家应尽的责任,也是是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重要方面。在新一届的全国两会中养老问题又被提上议程,成为两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呈现二元分割的局面,城乡养老保险发展严重不均衡,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综述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我国的城乡养老保险发展严重不平衡,呈现出二元分割的状态。

(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城镇职工养老和农村居民养老制度组成。二者无论在筹资模式、管理方式、政府责任等宏观方面,还是在保障水平、制度覆盖等微观方面领域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企业、个人及国家三方缴费原则建立起来的,实行的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的运作模式。企业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总额20%缴纳养老保险并进入社会统筹账户,实行现收现付制的管理模式;职工个人按照工资总额8%缴纳养老保险则全部被纳入到了职工个人账户,按照完全积累制模式运作。当社会统筹账户出现收不抵支状况时,由国家财政承担最终兜底责任。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筹资模式,只设置了个人账户,不设置社会统筹账户,个人及集体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按照完全积累制模式运作,国家不承担任何缴费及财政兜底责任。

(二)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论研究

对于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必要性方面,学者已经由争议发展到统一。封、贾继开从社会分层理论的角度研究,认为统筹城乡养老保险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流动,通过对社会资源分配状况的改变,改善一部分人的保障状况,引导社会成员在不同阶层的流动,进而保证社会公平。袁文全、邵海认为,养老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是实现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2.在如何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学者们看法不一。郑成功主张渐进统一论,而宋晓梧主张城乡有别论。在如何保障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上,大部分学者赞同立法是最重要的因素。童广印提出循序渐进的立法,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待在条件成熟后,再单独制定全国性养老保险法案,改变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无法可依的现状。

二、国内外统筹城乡养老保险的经验与借鉴

(一)国外统筹养老保险的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实施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发展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以英国和瑞典为代表的城乡一体化模式,即城镇和农村采用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另一种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制度统一,实施存在差异的模式。但是无论哪种模式,立法先行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各国都为养老保险建立了完整的法律来规范城乡养老保险转化与衔接。

(二)国内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

1.苏州模式。2004年苏州市出台的《苏州市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规定农保参保者各年的缴费金额,统一按照所对应的历年城保的缴费基数下限以及单位与个人合计缴费的比例换算为城保的缴费年限,同时将每年农保的缴费金额全额划入接收地城保基金并终止农保关系。参保人员换算年限和个人账户与本人参加城保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够享受城保长期待遇条件的,允许参保者补缴城保换算年限与对应的农保缴费年限之差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苏州市采取的是一种社会保险体系下两种不同的养老办法。对于单纯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村劳动力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而农村企业的从业人员纳入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范畴,并逐步实现并轨统筹。

2.广东模式。广东省1998年9月颁布的《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2000年的《实施细则》中规定,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执行完全统一的政策: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养老,一般情况不得提前支取;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三、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由于现阶段城乡养老保险发展水平差距很大,没有办法做到合理统筹,只有先完善农村(包括农民、农民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使其发展到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差不多水平,才能将它们合理统筹。综上所述,笔者提出以下三点

措施。

(一)加快建设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差距在不断扩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功关系着统筹城乡养老保险的成功。

1.加大财政投入。在社会保险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其财政支出方面。近几十年来,我国政府财政在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基本养老保险补助高达1326亿元,而对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支持却很少。在2009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刚启动时,中央财政仅仅补助3亿多。现阶段,政府已经具备了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资金能力,应及时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2.加强法制建设。从西方国家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发展的成功经验来看,立法先行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引导好规范,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层出不穷,各地执行标准千差万别。所以应该加快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3.完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大都生活在城镇,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保险体系中是大势所趋。现阶段,政府可以参照城镇可参照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与个人相结合的模式,采用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模式。政府应当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夸大农民工的参保范围,提高参保意识。对缴费年限可以采取弹性机制,对于因流动造成缴费空缺的可以补缴;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愿意继续工作的可以延长缴费年限。为农民工建立类似于城镇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仅能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养老保险范围体系中,也为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打下了基石。

(二)完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各地情况不一,国家也没有出台相应的统一的法规,有的将失地农民纳入城保,有的纳入农保,有的建立单独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有些则无任何保障。各地不一的处理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尤其是建立单独的制度,仅是一个过渡性的安排,必将退出历史舞台。

鉴于失地农民非工非农”的特点,具体应采用哪种制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城镇化较高的地区,可以将失地农民逐渐纳入到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中,比照城镇养老保险参保规定,对缴费比率缴费年限等根本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在城镇化比较低的地区,应当注重于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先将其纳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以后再实现城乡统筹。

(三)建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机制

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社会养老资源的最优配置,缩小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障方面的差距。而在城乡养老保险的统筹发展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建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机制。要做好衔接工作,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立法先行。从西方国家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发展的成功经验来看,立法先行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法律是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衔接的保障。我国存在很多性质的劳动者,养老保险的政策也各不相同,如果没有法律支持,很难实现城乡统筹。只有先确立法律,提出统一性意见,再因地制宜制定各种相应政策,这样才能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失灵活性,又有法可依。

2.建立试点。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差异很大,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好,差异较小,而西部内陆地区落后,差异较大。所以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选择不同的地区进行试点。通过统计试点地区的城乡养老保险的相关数据,包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政府财政补贴水平,保险金给付标准等,完善城乡养老保险机制,并逐步推广到全国其他各个地方。

四、结论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化,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并最终实现城镇养老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的衔接与转化,要达到这一目标,需要的相关法律出台,政府的政策指导,更需要强调相关制度的可行性、科学性。这是一项长期工作,目标的实现需要长期的实践和探索,我们要立足于现实,结合实际,逐步的推进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封,贾继开.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发展问题研究综述[J].生产力研究,2008,(1):148-150.

[2] 袁文全,邵海.社会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的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J].社会科学期刊,2009,(6):70-73.

[3] 童广印.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07.

第4篇: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社会保险

中图分类号:F24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02

一、我国目前现行的社保险政策

养老保险:《关于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7国发26号)

医疗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12国发44号)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1999.1国务院159号令)

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66}号)

生育保险:《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二、我国目前中小企业存在的社会保险问题

(一)中小企业的员工参保率低

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新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保险制度也逐渐的发展和完善,这就确立了低水平的广覆盖社会保险体系。但就算是确立了保障体系,面对我国复杂的国情和社会现状,中小企业的从业人员主动采用社会保险的动力仍然不足,参保状况可以说是极其不理想,其中的原因也是不容乐观的。

一般的中小型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的有关统计表明,在中小型企业中从业人员对于工伤保险的参保度相比其他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的参保率相对较高,而90%的中小企业职工都对此不太重视,都没有参加除工伤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还有一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那就是即使在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中小企业中,也存在对员工的区别对待,对所以员工并不是一视同仁,一般企业只是为企业的骨干人员也就是技术人员等进行社会保险的缴纳,而对于普通的员工却置之不理,没有对普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或者是在各项社会保险项目里选择性的参保,首先考虑的是政府监督检查力度大、需要参保的费用又低的工伤保险,而对于其他类的保险则采取缓参、少参甚至不参。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研究中心部对2009年的1014名返乡农民工的调查统计发现,这些农民工里没有任何社会保险的人占57%,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人占27%,医疗保险参保的人数占24.3%,养老保险参保的人数占13.6%,但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仅仅只占到4.7%不到。

(二)中小企业面临的社会保险问题负担加重

在对中小型企业人员的调研中发现,员工们普遍反映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社会保障支出负担较重。这是因为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是根据职工的公职比例来收取的,如果进行全额缴纳,则所有保险综合后的支出就能够占到普通员工个人收入的40%以上,所以这些年来对于中小型企业的社保负担也随着员工工资的上升而水涨船高。在众多的宏观形势的影响下,社保的各项要素成本都在大幅度的上升,中小型企业原本就较薄弱的利润空间就被进一步的挤压,这样就让那些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的负担变得更加沉重。在金融危机发生以后,一些地方出台了减少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政策,中小型企业对这类政策的长期化的呼声很高。

(三)中小企业的社会保障水平偏低,员工的承受能力有限

(四)落后的劳动力市场,缺乏规范的用工制度

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一直比较落后,没有积极对其进行现有状况的改善,不符合目前的社会经济形式,对于劳动关系和用工制度也没有相应的建立和完善。随之社会经济形式的变化,对于各种不太工种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的关系也应该有所改进,采取“无劳动合同,不缴费”的制度。

(五)保险项目单一,多层次社会保险未涉及

以养老保险为例,各类中小企业在对保险制度进行安排的时候,只会为员工建立国家层面要求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其他补充制度则不会进行相应的补全。再比如医疗保险方面,实际情况也与养老保险相类似,对于国家建立的医疗保险制度有所建立,而对于企业自身需要补充的保险制度并没有建立和实施。

(六)针对中小企业的社会保险法缺乏法律依据

在目前的国策中,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得不到相应的体现,其原因是相关的法律依据没有制定。一个企业在没有相应法律依据的支持下,就很难做到主动对社会保险的缴纳,需要补缴的欠费也只能依赖其自觉性,而这种情况下,对制定的执行就相当困难。

(七)中小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制定落后,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

中小企业在管理体制中的费率差别较大(最高为36%),统筹层次参差不齐,基金运营渠道单一。不同统筹存在的待遇存在极大的差别,社会保险关系在不同地区之间无法形成转移,只能实现统筹地区之间的区内转移。管理体制的业务量大,并且要求具有准确性,及时性。所以管理手段的落后将会直接导致企业的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信息化管理还有待完善。

(八)企业对社会保险的认识不足,制度推行难度大

企业所在的当地政府,对于社会保险的意义和重要性没有充分的认识和重视,对于社会保险和国家经济的发展关系,产业的结构调整,企业改革的密切联系认识不足。对于企业来说,对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其分配机制不够理解。对个人来说,不清楚社会保险制度与自己的权利及义务的关系。

三、解决措施和相应对策

(一)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

调整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内容:

1.将职工的个人缴费比例调至8%,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让企业的缴费情况不再涉及到个人账户实行实账运行,通过不断的增加和积累,来减轻企业的负担。

2.由现有的规定“三条保障线”逐渐向“两条保障线”靠拢,并强{各地区也要选择一个县(市)进行试点

(二)加速建立各类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国策为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而制定的总目标是:建立不仅同于中小企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可以确保主渠道的覆盖面大,提高收缴率。根据政府的分配,各级财政应对支出结构作出相应的调整,通过探索基金的运营渠道可以发行彩票等一些能够保障制度规范化和加强制度建设的措施,来适应正在逐步发展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

(三)对中小型贫困企业实行社保补贴

就我国目前的社保情况来看,五项社会保险的总计需要缴费相当于从业于小型企业员工个人工资的40%左右,这一费用的占比对小企业及其员工来说负担较重。所以建议国家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来减轻企业和员工的经济负担。对个别缴费困难的小企业应给予更多的社保补贴,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小企业的参保率,同时也可以减少员工们的个人所缴额度,相当于是间接的增加的了员工的净收入。此前,我国为了避免金融危机带来的大规模的影响,自2009年以来就实施了一项“五缓四减三补贴”的措施,到现在看来这项措施已经充分证明了这政策的可行性。以当时实行了这项政策的广东省为例,该省2009、2010两年通过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最少减少了企业和员工缴费162亿元,其中广州和深圳两大中心城市就占到了全省的70%左右。在这应当指出的是,如果适当的把降低费率改为政府社保补贴,就能够在既保证不降低保障水平的同时也能够减轻企业和员工的经济负担。而且,在我国经济市场中,中小型企业的占比最大、数量最多,所以在经济方面需要的补助更多。一般经济活跃、地方的财政有实力的地区,只需要通过一些恰当的制度规划,就能完全减缓中小企业的负担。

(四)医疗保险制度的改善

第5篇: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

关键词:零工经济;灵活就业人员;零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

“新就业形态”的概念是在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中首次提出的。“零工经济”通过五年的高速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和满足就业需求的重要方式。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出现了大批应用互联网经营的企业,为诸如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自由撰稿人等新一代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就业渠道。2020年以来,国务院各部委多次发文,建议开拓多种渠道,支持灵活就业发展。这些政策和指导意见不断释放出灵活就业在未来有着巨大发展空间的信号。为满足现阶段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当务之急是探究如何更有效地规范新就业形态的运作标准,并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制度,尽快扫清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过程中的障碍,并为其建立良好的保护屏障。

一、研究述要

非正规部门就业(InformalEmployment)的概念首先是由国际劳工组织(ILO)提出的,随后在1991年的劳工大会上进一步将其描述为生产或服务的单位。在发展中国家,非正规部门就业具有低收入报酬、生产规模小、组织化和结构化程度低等特点。部门是否正规是区分“正规部门”与“非正规部门”的主要标准[1]。“非标准劳动关系”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称谓,类似的称法有“非正规劳动关系”、弹性劳动关系等,这些称谓是相对于传统劳动法所构建的标准劳动关系而言的。有部分学者认为,“灵活就业”是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的,是“非正规就业”中国化的产物。对于如何定义灵活就业人员,李坤刚认为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具备三个特征,一是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二是拥有自由选择的职业,三是与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达到这三点即为灵活就业人员[2]。我国的灵活就业人员数量庞大、行业种类丰富多样,在对零工的参保困境进行分析之前,对其进行分类显得尤为重要。灵活就业人员的碎片化程度高,收入也呈两极分化的发展态势。灵活就业人员所具备的技能往往决定了其在劳动力市场中所扮演的角色。通过零工技能的分化组合,基本可以将灵活就业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从事较高档类型的零工工作,此类工作对零工的技能和能力水平要求较高,如设计、咨询、授课等。很多公司出于对某项工作的成本和及时性的考虑,一般会在某个时间段与他们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大多约定了工作内容、完成质量、报酬数额、履行期限等。这个群体的收入较高,甚至会超过“正规就业者”的收入。他们一般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规划能力,大多会主动缴纳社会保险。另一类是从事低档类型的零工工作,其工作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并主要以体力劳动为主,如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仅需具备基本的学习能力,通过短期的线上指导或者网点培训即可上岗。这个人群的收入相比于高档型零工较低,往往是通过单量计算且没有底薪[3]。以《2018年外卖骑手就业报告》为例,网约配送员的学历以初中、高中为主,拥有大学文凭以下的网约配送员比例占近85%,其中大多数人因种种原因不会或不愿主动缴纳社会保险。本研究将聚焦于这类人群的社会保险参保困境。目前,全国已有多省市对新业态背景下的劳动形式陆续了指导意见。例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9年11月4日了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主要从用工方式、工时制度、社会保险体系、用工管理制度、技能培训、劳动纠纷、组织实施工作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说明[4]。2021年初,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出台文件,首次将新业态零工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等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5]。这一人群可由所在单位自愿选择为其缴纳完整工伤保险费或单项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可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从上述的政府文件不难看出,政府已经注意到平台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并积极采取差异性措施进行省内试点工作。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困境

(一)零工与平台关系欠规范

平台与零工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已成为常态,而是通过与其签订劳动协议等方式维系这种共生关系。即便存在真实的“从属关系”也会被扣上“双方合作共赢”的帽子,使得本应签订劳动合同的零工也被划分在劳务合同的范畴之外,出现零工与平台关系不清的问题,导致有相当数量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当前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复杂多元,仅通过简单“一刀切”的劳动关系认定方式不仅严重侵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而且部分用工主体也可能通过假借平台的运作方式来规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保险费用自付比过高

在缴纳社保方面,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与用工单位为其员工缴纳的保险自付比例相差较大。以养老保险为例,在职工社会保险模式中,用人单位需要为员工缴纳其工资总额的16%,并被计入统筹账户;职工个人需要缴纳工资总额的8%,并被计入个人账户[6]。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模式没有企业或者单位作为缴费主体,需要个人缴纳20%,其中12%进入统筹账户,8%进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发放的方式与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无异。从总体缴费比例来看,二者仅相差4个百分点,但是从个人缴费比例来看,灵活就业人员所承担的缴费比例反而高了12个点。虽然已有部分地区推行了用人单位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一定比例保险费用的政策,但就其覆盖率而言,还远达不到应有水平。

(三)零工缺乏工伤保险保护和缴费意识

平台将自身与灵活就业人员关系定义为“合作关系”,不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二条明确将劳动关系作为从业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前提条件,所以很多零工被排除在了工伤保险体系之外。由于工作地点不固定、平台的“算法”缺乏人性化等原因,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群体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当零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但诉讼所耗费的时间与费用成本较高,赔偿结果也具有不确定性,他们往往会因此放弃继续争取应得权益,从而加重了因病致贫风险的可能性。目前,已有多个地区能够提供包括门诊费用在内的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在访谈的过程中发现,有近三成零工缺乏对未知风险的防范意识,他们有各种理由表达自身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这使得他们无法享受与自身息息相关的便利性政策,也为今后的生活埋下了安全隐患。

三、应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困境的对策

(一)明晰灵活就业人员与平台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基于互联网经济的特点,当务之急是要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将不同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考虑到位,坚持使用细致分类管理的原则,避免用旧办法管理新业态下的零工。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审慎考虑零工与平台之间的关系,调整现有的劳动关系认定模式,避免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平台滥用,以至出现零工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发生。在社保缴费方面,需为灵活就业人员“量体裁衣”,设立较为合理的社会保险缴费模式。在处理劳资关系时,不仅要提前应对劳资间过激矛盾所产生的可能风险,更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出发,在维护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的同时,也要维护广大零工的合法权益。

(二)科学处理“缴费中断”情况,细化缴费档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