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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征收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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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征收法

第1篇:税收管理征收法范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由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具体负责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  纳税人应分别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登记和申报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证后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的内容;在每次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二》,办理纳税手续,并在地税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当地地税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收入次月7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五)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申报手续时,应认真填报项目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并分别情况提供立项报告、计委批复、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房屋及建筑物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凡是发生下列情况:

(1)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3)提供扣除金额不实的;

(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必须到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委托的由政府部门批准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属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需要而进行评估发生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属于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况形成而按评估价格计算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得扣除。

第八条  关于涉税房地产评估及确认业务的管理,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涉税评估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预售房地产取得收入,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预征办法和预征率,按月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除《条例》及《细则》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即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第十一条  《条例》及《细则》规定的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有偿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扣除金额包括取得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扣除金额为按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的出让金或保证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扣除金额为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家缴纳的出让金。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指纳税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6.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计算扣除。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需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其他费、金,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办法计算:

凡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的比例占开发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其扣除项目金额。

凡转让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地上建筑物的,按照转让建筑物的建筑总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其扣除项目金额。

第十三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四条  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日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十五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况,经向地税机关申报核准,可给予免征和减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结算销售后十日内持下达该项目计划文件、投资概算书、设计施工图纸和项目成本等有关资料上报地税机关,由地税机关进行审核确认。凡经确认其增值额未超过按规定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征税。

(二)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的住房,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为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定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定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因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及《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计算办法计算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上述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第十七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及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房地产成交额及规定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按《征管法》第十四条关于偷税的处罚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当地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当地地税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的税款,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当地地税机关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地税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建立定期业务工作联系制度和资料传递制度,按期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索取有关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以加强税源管理,搞好税源监控。

第二十三条  各县级地税机关要根据税源情况,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立必要的税收管理制度和税收监管台帐。每年度结束后,要报《土地增值税报告表》(由省局统一印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土地增值税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税收管理征收法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促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53号)和《*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常政发[20*]238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是本区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负责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的编制和组织执行工作。

第五条在本区范围内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等有偿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指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的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六)罚没收入。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所形成的财政资金。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指以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除外)。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指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九)利息收入。指各类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包括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未与事业单位脱钩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依法应当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第九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征收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将委托协议送财政部门备案;受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第十一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规范征收。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特殊原因需要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依照公开、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执收单位和受托单不得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原先开设的收入过渡户(财政专户分户)即刻取消。

第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信息联网、实时入库(专户)的征缴方式,执收单位可采取直接解缴或集中解缴方式,以直接解缴为主。

第十四条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依法收到的待结算收入,缴款义务人应当凭执收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先到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将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误征、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依法确认后,向财政部门提出退还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实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六条执收单位收取的往来款项(暂存性)资金,应当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使用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财政专户拨入执收单位账户。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收到的属于应税行为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和程序;

(二)认真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并积极组织落实;

(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人足额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本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并及时与代收银行、财政部门核对;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收款银行应当加强协调,改进征收方式,提高征收管理效率,方便缴款人。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对已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通过财政专户解缴国库;对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期分批纳入预算管理;新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取得的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国库单一账户、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其他账户。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实现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合理确定预算支出标准,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

第二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与执收单位实行收支脱钩(分步实施)。执收单位的支出不再与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挂钩,统一由财政部门按照执收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核定的预算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考核和增收激励机制,增强执收单位依法征收的责任心,积极调动执收单位增收的积极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认真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执收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除必须保留的新版专用票据外,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江苏省)《*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区)》。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向缴款人出具财政部门监制(江苏省)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财政部监制(江苏省)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票据,并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缴销、审核、保管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一)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四)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

(五)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不按规定购领、开具、保管、销毁财政票据的,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或者使用非法财政票据的;

(六)非法印制、伪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七)其它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解缴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3篇:税收管理征收法范文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最基本的内容,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和税收的法律责任等一些内容。税务管理一节完全可以是实践和理论结合的教学。上课时教师先不讲理论,而是提出问题,对一个纳税单位(如石家庄市超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会计来说,你怎样进行税务登记,包括什么时间去登记,如何登记,登记什么等问题;还有,如你所在的纳税单位有变更要进行税务登记吗,要做什么;还有单位要是停业了该怎么做,复业了要如何等等。让学生从实际角度出发,带着实际问题来学习理论,可能效果更好。

我们知道,在税收征收法律制度中有发票的知识和增值税的知识,对于以上知识,采用以实践为主、理论为辅的方式进行教学,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拿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说,可以给学生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让学生先试填写。要求是:

开票日期是2009年10月25日;购货单位名称:万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电话:万通市广达市128号,8765430;纳税人登记号:435667889;开户银行及账号:河北银行合平路运行,13425677889。

商品名称是甲商品,计量单位:千克,数量:2000,单价20(含税价),税率17%。

销货单位名称:四方公司;地址电话:清江市兴达路,2344555。

纳税人登记号:5677899999;开户银行账号:098776666556。

根据以上条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开票单位处盖上单位的财务专用章。要求写出会计分录,购货单位的、销货单位的。

在学生填写过程中教师可以进行随堂巡视并进行个别指导。在学生填写过程中教师可以提示学生(目的是使学生先认识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发票的正上方是椭圆形的税务监制章,左上方是开票日期,发票的正中间是表格,表格左下方是收款人和开票单位,表格外边右侧是第几联(记账联、存根联、抵扣联),表格里有购货单位和销货单位的信息,有单价、金额、税额,还有价税合计。教师可以在学生填写同时给学生补充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知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发票按用途分的,是用于增值税的一种发票,而且是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学生对于增值税也许不太熟悉,教师要告诉学生增值税是一种对增值额征收的税种,是一种价外税,要引导学生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去做会计分录,即把要填写增值税专用票作为一个原始凭证,根据这个原始凭证做记账凭证。

会计分录是(会计主体是购货单位):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销货单位的会计分录做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我们知道,在增值税填写的过程中,关键在于数量和单价即金额的确定,只要确定了金额,再写上购货单位和销货单位的信息,基本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填好了。上边的题目给出的是含税价,如何把含税的单价换算成不含税的单价就是关键中的关键。那么含税单价和不含税单价的关系到底是什么?

第4篇:税收管理征收法范文

关键词:市政道路;雨水收集利用;方法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与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水的需求大幅增长。而城市发展和规模扩大带来大量的硬化地面又减弱了雨水的渗透,雨季降雨量大时容易形成洪峰,导致城市部分区域淹水,同时城市绿化面积的增加也使水资源短缺形势严峻,供需矛盾日益尖锐。为充分收集利用雨水资源,实现雨水资源化、涵养地下水、降低面源污染、减轻城市洪涝和排水系统压力、改善和修复城市水环境,就需要将雨水收集起来再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治理和保护河湖要道,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市政道路雨水收集的意义

市政道路雨水收集是针对城市开发建设区域内的屋顶、道路、庭院、广场、绿地等不同下垫面所产生的径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收集利用,以达到充分利用资源和减轻区域防洪压力的目的。城市市政道路雨水收集不是狭义的利用雨水资源和节约用水,它还包括减缓城区雨水洪涝,回补地下水减缓地下水位下降趋势,控制雨水径流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等广泛的意义。因此,城市雨水利用是一项多目标综合性控制技术。当前水资源的缺乏已成为世界性的问题,在传统的水资源开发方式已无法再增加水源时,回收利用雨水成为一种既经济又实用的水资源开发方式。雨水利用是解决城市缺水和防洪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雨水利用就是把从自然或人工集雨面流出的雨水进行收集、集中和储存利用,是从水文循环中获取水为人类所用的一种方法。雨水利用将会为解决未来水资源短缺问题做出重要贡献。集雨用雨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还可以有效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减轻城市河湖防洪压力,减少需由政府投入的排洪设施资金。

2、市政道路雨水收集方法分析

2.1雨水收集利用系统设计分析

国外较合理的初期雨水处理方式是通过下凹绿地的净化作用,将雨水入渗地下,通过土地系统净化处理,或者初期雨水进污水处理管道,后期直排河道。而国内的处理方式多采用初期雨水收集后弃流。结合国内外初期雨水处理的方式,基于源头减量、就地处理的原则,提出了道路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2.1.1雨水口

道路径流经过雨水篦子的过滤,将垃圾树叶拦截。在雨水口底部设有沉淀池,用于沉降道路雨水的大颗粒杂质,防止过滤器堵塞。雨水口下部安装果壳过滤器,花生壳滤料粒径4~6mm。道路径流在过滤器中经过第一次过滤后流入渗透池。为解决果壳过滤器的使用期限不长的问题,过滤器设计成抽屉式方便更换安装。

2.1.2渗滤井

渗滤井由现有的渗透池(井)改进,渗透池体积按初期雨水量设计,形状设计为长扁形,有助于入渗补给地下水,减小在人行道上的开挖施工量和对地下各种管线的不良影响。渗滤井通过果壳过滤器与雨水口相连,果壳过滤器出水口处布设有纵向带孔管道,增加前期的布水能力,提高渗滤井的运作效率。渗滤井顶部通有检查井,以防渗滤井堵塞破坏。渗滤井底部呈凹形,方便沉淀物的集中处理。

2.1.3后期雨水收集

降雨量较大时,初期雨水达到设计的收集量,后期雨水在雨水口中高位溢流,由雨水口附近的雨水管统一收集至道路一端的蓄水池,以备更好的利用。

2.2雨水收集利用工艺流程

2.2.1工艺流程图

说明:经处理后的洁净雨水与中水有效连接,作为中水补水见图1。

(图1 工艺流程图)

2.2.2工艺流程说明

(1)雨水首先经过弃流过滤装置完成对初期污染严重的雨水排放。绿地雨水无需弃流;

(2)经过初期雨水弃流后的屋面雨水和路面雨水通过雨水排放收集系统进行收集,或设置在绿地里的雨水口进行收集;

(3)收集到的雨水经雨水处理系统,出水水质可达到观赏性水景用水要求,处理系统以过滤、消毒为主;

(4)雨水储水池--人工湖设计时需考虑降雨的不均匀性,将大部分的雨水收集回用。同时人工湖四周可设置溢流沟,多余的雨水通过人工湖四周的沟进行渗透;

(5)渗透式铺装铺设于人行道、广场,降水时,雨水可迅速渗入地下。

2.3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设置及用途

近几十年来,随着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日益突出,我国也认识到雨水资源的价值,并采取了很多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地进行雨水综合利用。市政道路雨水回收主要分为:

2.3.1雨水量计算

市政道路雨水收集需要先对年均可利用雨水量进行计算,收集小区总汇水面积确定后,还需要对综合雨量径流系数进行测量和确定。考虑雨水回用用途对水质要求,将雨水通过雨水收集系统进行收集,再经过初期弃流后进入PP(聚丙烯)模块组合水池进行储存,经雨水过滤板过滤后即可回用。按设计规范要求,屋面雨水初期弃流可采用1~3mm径流厚度(流域面积上所得水层的厚度),路面雨水初期弃流可采用3~5 mm径流厚度,水池计算容积已抛去弃流雨水量,即为实际可收集雨水量。结合实际用水量及水池的实际占地情况,雨水收集时需要在科学、合理的地方建立蓄水池。余量雨水以溢流形势排放至市政雨水管网。一次降雨可供回用总水量需要科学测定。

2.3.2雨水回收的直接利用

雨水直接利用是指将雨水收集后直接回用,应优先考虑用于小区杂用水、环境景观用水和冷却循环用水等。由于我国大多数地区降雨量全年分布不均,故直接利用往往不能作为唯一水源满足要求,一般需与其它水源一起互为备用。

2.3.3雨水回收的综合利用

雨水综合利用是指根据具体条件,将雨水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结合,在技术经济分析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利用雨水。市政道路雨水收集的一般模式是将地面雨水通过雨漏管和暗渠收集,通过分散或集中过滤除去径流中颗粒物质,然后将水引入蓄水池贮蓄,在积水模块箱中安装水处理设备对收集来的雨水进行处理。市政道路雨水收集后的处理过程,与一般的水处理过程相似,唯一不同的是雨水的水质明显的比一般回收水的水质好。如某工程建有景观池,水体面积1327.162m2,作为处理后雨水的储水池,供景观绿化等取用。小区建有一座中水处理站,用于绿化和冲洗道路用水,由中水供给。雨水可与中水互为备用水源。其次,部分绿地要求做成下凹绿地,绿地比道路低5~10Cm,确保雨水顺利入地,雨水入渗量大于小区设计径流总量的三分之一。考虑本项目硬化面积较大,在道路硬化时,尽量考虑采用透水材料,保证雨水的入渗回补。

2.3.4雨水回用

考虑到雨水的保质周期,设计人员还需仔细考虑每天的雨水回用量。根据用途不同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市政道路雨水收集主要用于绿化、道路浇洒及景观补水,考虑雨水的水质,以及对用水水质的要求,雨水在经过初期弃流后的水质为:CODcr70~100 mg/L;SS20~40 mg/L。所以雨水在经过简单的处理后即可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通过测试可以看出在雨水的收集利用过程中,初期降雨水质质量,若质量较差应该将初期降雨的雨水予以排除,收集较为洁净的中、后期降雨的雨水。

2.3.5其他市政雨水应用

(1)绿化用水,景观设计选种植物若为暖季型,可按暖季型的一级养护标准来确定灌水次数、灌水定额及灌水周期;

(2)道路浇洒用水,可根据《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选取道路浇洒定额为0.5 L/ m 2·次, 早晚各一次,年均浇洒天数为240天( 参考当地气候条件) ,年均用水量为:6614.1×0.5×2×240/1000=1587.38m3/a;

(3)车库地面冲洗用水,车库地面冲洗定额取2L/m2·d,全年冲洗天数按120天计,则年用水量为:11500×2×120/1000=2760m3/a。

结束语

雨水利用工程是一项保护环境、节能减排、建设文明卫生城市,实现雨水资源化、节约用水、修复水环境与生态环境,减轻城市洪涝,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第5篇:税收管理征收法范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所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是指各级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的征收机构。

二、纳税人在办理征税车辆申报时,如不能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提供的有效凭证,市局暂明确如下:

(一)购买罚没车辆的应提供拍卖公司(行)开具的发票。

(二)接受内部调拨车辆的应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单和调出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三)接受捐赠车辆的应提供捐赠单位的捐赠证明和捐赠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四)获得中奖车辆的应提供中奖证明和开奖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各单位在车购税征收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提供其他凭证的,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通知》中“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包括来华专家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进口小汽车。

四、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车辆纳税申报时,除提供《通知》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关出具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征收单位办完免税申报事宜后,应在留学人员的留学证明上签注“已购买免税车”字样,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型号。

五、《通知》中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所称的出厂价格,经请示总局,现明确为最低计税价格。

六、《通知》中“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现明确为:使用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扣减10%;超过1年不满2年按2年计算扣减20%,以此类推。

七、《通知》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所称的有效证明,现暂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进口旧车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海关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注明旧车)。

(二)纳税人购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或销售商提供的车辆受损资料证明、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理赔资料。

(三)纳税人购买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的库存证明或销售商出具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注明出厂时间的车辆合格证。

(四)纳税人购买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的试车报告复印件。

八、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未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免税审批事宜,现明确如下:

(一)市车购税征收分局负责全市的生产企业的免税审批的初审工作,在接到生产企业报送的免税审批表于7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市局在接到市车购税征收分局报送的免税审批表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九、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办理。

十、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由市局流转税管理处组织,市车购税征收分局负责具体实施。

十一、《通知》中“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负责人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此项工作现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在核定车辆购置税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时,必须按照市局的“核定车辆购置税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审批表”(附件)的格式和程序进行审批。市车购税征收分局由负责人确定;各区县(市)局由分管流转税工作的局领导确定。

第6篇:税收管理征收法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山东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要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以补偿责任及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二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指单位和个人在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中,毁坏了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植物措施和工程措施)使其降低或者丧失原有的水土保持功能所必须补偿的费用。

水土流失防治费是指单位和个人在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过程中,根据所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和产生的废弃土、石、沙、矿渣、尾砂等,按规定需要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治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收费标准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应依据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及对水土保持设施的损坏情况计收,对林草地等水土保持植被设施,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纳补偿费1元。对树木、试验场地、固定观测设施、塘坝、谷坊及其它治理成果,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280号文规定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计收。

(二)对于季节性、流动性、临时性作业造成的水土流失,不能自行治理,又不便于按照水土保持方案交纳防治费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1.采矿:按堆弃的废渣体积每立方米2.5元。

2.采砂及卵石:按堆放的体积每立方米2元。

3.烧窑:按应治理的破坏地貌、植被面积每平方米3.5元。

4.采石及加工:采石按堆放的体积每立方米2元,加工石子按应治理的破坏地貌、植被面积每平方米3元。

5.堆弃垃圾、其他废物及其他破坏地貌、植被的行为: 按应治理的破坏地貌、植被面积每平方米2元。

(三)对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都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水土流失责任明确,地形条件适合独立或联合治理的,由开发、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或联合治理,治理完成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开发、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预算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水土流失防治费属于非税收入,应按照规定,全额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账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治理进度和基建程序申请分期拨付使用。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标准征收其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一)无固定场所,从事流动性作业的;

(二)水土流失责任不明确的(如有两个以上责任者的);

(三)地形条件不适合独立治理或联合治理的;

(四)受技术、人力等条件限制,不适合独立或联合治理的;

(五)责任单位不愿自行治理的。

第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治理计划用于全区水土保持典型流域治理和水土保持科学研究。

水土流失防治费80%以上用于征费项目的水土流失治理。

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收费用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纳入综合部门预算管理。

第八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取、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九条 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农作物的及未经批准擅自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每平方米处以1元罚款。

第十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其他机构代收。

第十一条 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7篇:税收管理征收法范文

论文摘要: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标志着我国新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正式运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本文从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由来谈起,结合实际工作,针对目前税收管理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在税源管理中的主观能动性方面提出了建议。使税收管理员在“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实践中,把“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落到实处。实现管事与和管户的协调统一。

1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税收管理员是随着我国税制改革和经济的发展,由税收专管员演化而来的,但不是过去税收专管员的简单回归,不是“穿新鞋、走老路”,它是对专管员的扬弃。

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成分多样化和经济利益复杂化,税源的急剧扩大和税源状况的复杂性决定了税收管理员不可能像专管员那样各税统管,必须有分工有协作才能更好地完成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而税收管理员制度本身就是为了强化税源管理的一项举措。以前,专管员只要带几张卡片,一支笔就能采集到纳税人的各项资料,税源信息的整理通过手工也大都能够完成,而现在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把税收管理员从大量重复的手工操作中解放出来,资源共享、数据分析提高了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水平和效率,使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成为可能。

其次,税收管理员制度对税源管理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这是专管员制度条件下,专管员所不可能实现的。一方面,税收管理员掌握着纳税人的第一手资料信息,了解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和涉税信息的变化,在人机结合的税源管理体系下,把最真的、最全的、最新的、最有用的信息录入电脑网络,为以后各项税收工作打下坚实的信息基础,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涉税信息的准确性。

2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税收管理员是联系征纳双方的桥梁和纽带,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是抓好税源管理的关键。落实好税收管理员制度,对于增加税收收入、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优化纳税环境、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征管成本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问题,特别是在发挥税收管理员主动性方面有一定的制约。

2.1税收管理员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束缚了税收管理员的手脚

税收管理员制度属于部门规章,而且在制定上,缺乏可靠的法律依据。作为制定依据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本身属于部门规章,在立法层次上不能作为《制度》的制定依据。另一制定依据《税收征管法》符合立法层次的制定依据要求,但从内容上没有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相关条款。也没有对税收管理员纳税辅导、评估、咨询等活动性质的界定,不能确定税收管理员工作的行政执法活动的性质,不符合法定主义的原则。另外,《制度》对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和权限的规定不尽合理,对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规定过于僵化,过分地限制了税收管理员的权力,束缚了管理员的手脚,影响了管理的效率。对于税收管理员在税收日常纳税服务、纳税评估、日常管理、下户调查等管理活动中,如何行使《税收征管法》及《行政处罚法》,以至于如何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实施当场处罚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使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管理活动税收执法的刚性不强,严重影响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

2.2税收征收模式与税收管理员制度之间的矛盾,造成岗位间衔接不畅,挫伤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

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实行的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这与《税收征管法》第十一条关于“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规定相符,目的就是实现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科学化、精细化、系统化分工,形成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统一整体,但在实践中往往是工作各干各的,但岗位之间衔接却跟不上,在内部工作衔接上缺少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衔接制度,降低了征管工作效率。在需要工作衔接或稍有职责交叉,往往互相推诿,严重时就会出现管理上的漏洞,受责任追究的往往是税收管理员,既影响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工作效率,又挫伤了税收管理员工作积极性。

2.3税收管理员力量薄弱、素质不高,影响税源管理质量税收管理员力量薄弱主要表现为税收管理员的事务性工作太多,不能以全部精力履行强化税源管理的职责。一是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较为繁杂,工作量大,难以在税源管理这一项工作上集中太多精力。二是受传统的“保姆”式的专管员制度的影响,纳税人问及涉税事宜,都直接找管户的税收管理员来处理,这无形之中加大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量。税收管理尤其是重点税源户的管理没有落实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全过程,造成税源监控上的空档。影响了税源管理的实效性,税收管理员的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充分调动。

税收管理员素质不高,主要表现为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业务技能和工作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税收管理员队伍中,60%以上的税务人员年龄都在40岁以上,尤其是45岁以上的老税务,其知识储备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需要。新招录进地税系统的大学毕业生甚至研究生,具有较强的理论功底和接受能力,但实践经验缺乏,要将其培养成税收管理员队伍中的主力军还有待时日。因此,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经济管理、财会知识,同时熟练掌握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复合式高技能人才,往往仅在35至40岁这个年龄段,占全部税收管理员的比例较低。造成在实际税源监控管理中信息采集质量不高,信息化条件下的数据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流于形式,税源监控效能低下等实际问题,直接影响税源管理质量。

2.4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和绩效考核监督机制不完善,形成“鞭打快牛”的现象,不能使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中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制度仅对税收管理员考核的量化标准和激励的具体措施可操作性差。如何各地都缺少系统完善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如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如何与税源分类监控有机结合,如何根据税收管理员的能级合理配置资源,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体系,如何量化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绩效,考核标准、考核指标如何界定等问题都没有形成科学的系统的有效激励和考核监督体系,导致“鞭打快牛”的现象产生,难以实现税收管理员职责规范化、配置最优化、考核系统化和效率高效化。

3发挥税收管理员在强化税源监控管理主观能动性的建议

3.1加强税收法制化建设进程,提高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立法层次,明确税收管理员管理工作的法律性质。首先制定我国的《税收基本法》,以此为基础,提升税收行政法规及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法律地位,使税收管理员进行税收执法活动时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其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税收管理员的各项管理工作定性为行政执法活动。从实际工作需要来看,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实施税收管理能够增强管理的力度,提高管理的效率,使税收管理员工作起来能放开束缚,更能体现依法行政。

3.2建立合理机制,保证税收管理员与岗位之间工作上的衔接顺畅。税收岗位的专业化分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税收管理模式下的一种必然选择,“征、管、查”岗位与机构三分离,也是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税收管理过程中的专业化分工,必然增加工作环节,从而增加协调的工作量和难度,反而影响工作效率。要解决这一问题,要建立协调机制,在合理分工的前提下,征收、管理、稽查等各职能部门应克服本位主义思想,树立全局意识、协作意识、配合意识、服从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工作上不缺位、不越位,分工不分家,保证税源管理的这一中心工作。同时,建立各岗位人员的流动机制,适时实行轮岗。特别是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的税收管理员工作岗位,要坚持“能者上、庸者下”,实行末位淘汰制,将业务精、计算机操作熟练、责任心强税务干部,从征收、稽查岗位充实到税收管理员岗位上来,保证每一名税收管理员都能胜任本职工作,保证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顺畅。从整体上将税收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3.3充实税收管理力量与提高税收管理员素质并举,确保税收管理员工作质量

首先是充实税收管理员力量。针对税收管理员人均管户多的现状,一方面,要合理调整征、管、查人员配备,特别是随着网上申报的实行,征收分局工作量大大减轻,可以将征收分局部分年轻、计算机应用水平高的人员充实到税收管理员队伍,提高税收管理员占一线征管人员比重,降低人均管户数。

其次,抓好提高人员素质技能培训。除了对新招录人员严格考试选拔,从源头上保证税收管理员队伍的高素质外,主要还是对在岗人员加强教育培训,把对税收管理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应把对基层管理分局干部培训的重点来抓,通过省、市局集中举办税收管理员培训班等形式,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和税源监控管理的理论水平。

3.4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考核与监督首先,推行能级管理制度,建立一套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根据基层税收管理员队伍的实际状况,按照人力资源配置最优最大化原则,建立一套全面规范的能级管理办法,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能力进行综合测评,从理论水平、实际工作技能等综合素质进行多方面考察,通过考试等形式,确定每名税收管理员的岗位能级。岗位能级定期调整,能上能下,并以此做为竞争上岗的主要依据,调动广大干部和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管理力量和税收收入相匹配,实现税源监控管理效能的最大化。

第8篇:税收管理征收法范文

57年来,随着国家 政治 、 经济 形势的发展,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税制改革的发展大致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新

我国税收征管模式随着各个时期税制结构的变化,不断地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与演进。每一次税收征管改革,既是对过去税收改革积极成果的继承,同时又都受到当时社会 历史 条件的影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从总体上看,新

 3.新的征纳关系。税收专管员时期的税款征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税收管理员制度下的征收却是一种协作管理的行为。征纳双方都在 法律 的范围内履行自身的义务,合作促成税法的落实。因此,纳税人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观念增强了,重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较好地排除了税务人员个人意志的干扰。在税收管理员制度下,纳税服务是税收管理员的重要职责。税务机关的服务观念增强了,形成了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局面。 4. 经济 市场化背景。所有制结构变化、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是影响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经济成分基本上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1978年国内生产总值中由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占99%.税制比较单一,税收在纳税人之间不会引起较大的利益分歧。相应地,专管员的税收工作以实现“照章纳税”为目标,能够做到“一人进厂,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身,既裁判,又执行。以后,特别是十五大以后,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经济 发展 中增长速度最快的经济成分,形成了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商等不同经济成分在市场竞争****同发展的局面。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在的税收管理员,不但要掌握相关的税收实体法,而且还要按照程序法的要求,约束自身的行政行为,实现税收征管程序的正义,以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同时,税源的急剧扩大和税源状况的复杂性,是专管员制度下的“单兵作战”无法胜任的。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建立在专业分工、集中管理、信息化和法制化的基础上的,它能有效发挥税务机关的整体优势,更好地应对税源复杂性。

(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优点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在制度上明确税收管理员的具体工作职责。为各地税务机关规范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和执法行为提供了依据。新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对传统的税收专管员制度的扬弃,体现了“革除弊端、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原则和“ 科学 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优点:

1.借鉴税收专管员的管户责任,调动了税务人员税源管理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税务专管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期发挥积极的作用,就是税源管理责任明确,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调动了税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动性和责任感。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管户制度,使税收管理人员的责任与纳税人一一对应,推动税收管理员对税源的积极管理,有利于全面深入掌握纳税人的户籍管理、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等情况以及其他各类涉税信息,加强对所辖区域的税源动态情况的分析监控,并对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对于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开展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2.吸取集中征收的教训,实现“管事”与“管户”相结合,强化对税源的管理。管事离不管户,不然就没有针对性;管户就要从具体事务入手,不然就失去了工作内容。税收管理员制度把管户与管事有效结合起来,一方面,税收管理员按照规定与纳税人保持制度化的联系,提供专业的纳税服务和指导,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申报纳税,保证税务管理工作的高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税收管理员的实地调查报告,税务机关能够掌握税源户籍、财务核算、资金周转和流转额等关键的涉税信息,从而提供针对性的、有效的税收管理。通过逐户管理实现加强税源管理的目的。

四、税收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规定: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并且从两个方面对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进行了总概述:

一是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二是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税和违章处罚等项工作。特殊情况,如 交通 不便的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税收管理员也可直接征收。

那么,税收管理员具体应该管什么呢?《税收管理员制度》中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可以概括为纳税服务、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管理、纳税评估、欠税管理、涉税事项调查和审核、纳税资料的管理九大类,如下:

纳税服务。主要包括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纳税信誉等级的初步评定等内容。

税务登记管理。主要包括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等内容。

账簿凭证管理。主要包括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 会计 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发票管理。主要包括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申报征收管理。主要包括对分管纳税人进行税款催报。

纳税评估。主要包括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欠税管理。主要包括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等情况。

涉税事项调查和审核。主要包括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依申请的调查和审核,如税务开业登记、减免缓抵退税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报方式的确定等;另一类是管理工作的内容,如征收方式的认定、定额核定、纳税人担保资格的认定、发票资格认定等。

纳税资料的管理。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及时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建立所管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整理、更新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

除上述九类工作外,还要特别注意把握好两个方面的重点:一是在工作中遇到纳税人有《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十六条所列举的14项行为,税收管理员应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二是纳税人有《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十七条所列举的3项行为,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如何做好税收管理的工作

第9篇:税收管理征收法范文

摘要:2005年3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文件。同年7月,国税总局局长谢旭人在召开的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再一次强调了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在新的征管模式下,税收管理员的大力推行,将为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强化税源管理有重要作用。本文从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出发,通过对税收管理员与税务专管员制度的比较,详细阐述了新时期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分业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其工作职责主要是对各类税源的日常动态监控和细化分析,提出初步性工作意见或建议,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强化税源管理、夯实管理基础、落实管理责任、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

一、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历史沿革

从建国到现在,随着社会生产水平的不断发展,同时为了满足税制改革的客观要求,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也在不断推进。以现行税法的颁布为界限可将其变革划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1994年以前税收征管体制的变革

我国自50年代至80年代实行征管于一身的模式,即以税务管理员为核心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一人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其组织形式表现为征管查由专管员一人负责,按具体情况设置税务工作岗位,税务人员对纳税户进行专责管理。税款征收方式为税务人员上门催款。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征管模式与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1988-1994年进行了以建立征、管、查分离模式为核心内容的税收征管改革,在税务机关内部实行征管权利的分离和制约,同时实行专业化管理。

(二)1994年以后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

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模式,并于1997年在税务系统全面推行。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这一模式的过程中,取消了原来专管员管户制度,建立了办税服务厅。加上计算机网络体系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广泛运用,我国的税收征管走向了由传统的粗放型管理向现代化、集约化、规范化管理的道路。

以2000年年底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为重要标志,我国税收征管改革进入了专业化与信息化并存的新的历史时期。在这次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以“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针。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征管改革中又再次突出了“强化管理”的要求,

2004年税管改革又提出“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收改革方向,并在部分地区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这代表了新征管模式下的一种分类管理与服务形式。

二、税收管理员和税务专管员制度的异同分析

新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既不是税收专管员制度的翻版,也不是对其的全面否定。它是在客观、全面、辩证的分析过去专管员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继承和发展,在新形势和新条件下赋予其新的内容。

(一)税收管理员和税务专管员制度的相同点

实行税收管理员和税务专管员制度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税源的管理。这一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监控管理有实效,管理员与企业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资金流动、财务核算水平等有着直观适时的了解,能够有效的监督各种税收政策的实施。二是分户、分类到人的做法使得税源管理责任明确,落实到人,便于内部管理和责任划分。

(二)税收管理员和税收专管员制度的不同点

1、征纳关系的改善

税务专管员时期的税款征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税收任务以政府的政策和指令性计划的方式下达。而税收管理员制度下的征收工作却是一种“协作管理”的行为,它建立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上,不再对纳税人各项涉税事务进行承揽包办,从而划清了征纳双方的责任界限。

2、征管职能的转变

税务专管员集“征管查”三项职能于一身,而税收管理员的职能范围明显收缩。它的定位侧重于管理环节。另外,在税收管理员制度下,法律和一系列的制度保障措施都已经逐步完善,这就避免了专管员制度下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制约现象的再度发生,管理员的权限得到了限制。

3、管理手段的进步

税务专管员的工作主要靠手工完成,实行粗放式管理,效率较低,且管理质量难以保证。而如今,信息化手段使得税收管理员从大量重复性的人工操作中解脱出来,税收管理效率大大提高,税源管理和精细化成为可能,税收执法透明度和税务行政管理的水平也得以提高。另外,在税收管理员制度下,各项征管质量考核指标的建立使得管理质量有了一定的保证。

4、业务素质的提高

税源的急剧扩大和税源状况的复杂性,是专管员制度下的“单兵作战”无法胜任的。现在的税收管理员,不但要掌握相关的税收实体法,对各个税种的征收管理标准有清楚的认识,而且还要按照程序法的要求,约束自身的行政行为,工作要求大大提高。但是,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在专业分工、集中管理、信息化和法制化的基础之上,它能有效发挥税务机关的整体优势,应对复杂的税源情势。

三、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意义

(一)加强税源监督管理,防范税收风险

按照属地原则落实分类管理要求,全面建立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使得税收管理员对辖区内的税源和管户责任及其权限得以明确。通过税收管理人员及时掌握纳税人各种涉税动态信息,全面掌握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把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落到实处,推动税收管理员对税源的积极管理,采集全面的、动态的一手税源资料,减少了税源漏管的可能性。

税收管理员税源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将税收管理员掌握的各类税源资料按照“一户制”管理的要求纳入管理系统中,实行集中管理,信息共享。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税源的管理和监控。

另外,税收管理员制度中的纳税评估也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税收管理员作为纳税评估工作的主体,可以最直接的了解分管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并在评估发现问题时进行实地调查,采取对应的措施。这不但可以有效控制税源,还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税收风险。

(二)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优化纳税环境

首先,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后,对纳税人的服务变得更加直接。税收管理员可以直接下户,或者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对自己的管户进行面对面的宣传、辅导,并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直接的收集和反馈,这种直接服务顺畅了双方沟通的渠道,提高了办税效率。

其次,主动服务成为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服务的一大特色。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求税务机关了解企业的动态,为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答疑解难,并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由于税源管理更加精细化,客观上要求纳税服务也必须更加细致、周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税企关系得以融洽。

再次,税收管理员制度使得税收管理员直接面对纳税人,因此,税务机关容易在第一时间获得纳税人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并对该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辅导,为纳税人提供更具个性化的服务。

最后,税收管理员需要下户了解管户情况,因此,其接触到的人员就不仅仅是办税的财务人员,而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方面人员,这样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服务面就更广泛了。

四、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使征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一方面,税收管理员按照规定与纳税人保持制度化的联系,提供专业的纳税服务和指导,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申报纳税,保证税务管理工作的高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税收管理员的实地调查报告,税务机关能够掌握税源户籍、财务核算、资金周转和流转额等关键的涉税信息,从而提供针对性的、有效的税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